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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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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問題

    第1篇:電子合同問題范文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涵義與特點

    《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同時,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guī)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綜合以上法律規(guī)定,本文認為電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tǒng)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的主體具有電子化和虛擬性的特點。合同主體的電子化,是指合同訂立的當事人以“數字人”的面目出現,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合同主體的虛擬化,是指合同主體的當事人在洽談、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網絡空間進行,而無須見面。

    2、電子合同的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電子數據交換(EDI)是將商務或行政事務按照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文檔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xié)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最后通過郵件服務器將其傳送到另一端的終端機上的信息。

    3、電子合同的生效方式由傳統(tǒng)的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電子簽名)所代替。

    電子簽名是電子合同得以實施的基礎條件之一。電子簽名的主要功能是確認主體資格,保證數據文件的完整性、記錄事實的時效性等。

    4、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和生效地點與傳統(tǒng)合同相比發(fā)生變化。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沒有主營業(yè)地,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電子合同應用中的法律問題

    合同是商業(yè)交易內容,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一個能有效保障電子合同的法律架構和體系是必須的。然而,電子合同這類基于新載體的合同,在應用層面上給傳統(tǒng)法律體系帶來很大的沖擊。本文圍繞電子合同應用上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相關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guī)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這種規(guī)定雖簡單,但對我國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的發(fā)展卻意義深遠。

    聯(lián)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6條中寫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并且在第11條中規(guī)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xié)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zhí)行性。”

    上述法律及《電子簽名法》,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把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在應用上又會引起相關問題,如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認證及標準等。

    (二)電子合同主體資格問題

    關于合同的合法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在商務活動中,關于簽約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上,無論是電子合同還是紙質合同,都存在著如何確認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只能通過數據信息來了解對方,而不能像傳統(tǒng)商務中交易當事人可以面對面的接觸了解。這樣,交易雙方的信任就很難建立。這就需要有專門的組織機構來為交易當事人進行信譽保證,以幫助雙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電子認證機構就是這樣的機構,可為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提供了基本安全保障。在合同主體和內容確認方面,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在實用性上發(fā)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相關制度的銜接上尚需進一步完善。

    (三)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

    1、要約與承諾生效時間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訂立的,當事人承諾的“發(fā)出”、“送達”,是通過電腦終端的發(fā)送、接收來完成,與傳統(tǒng)的郵遞傳送有很大區(qū)別。電子合同的“虛擬”和“無紙”特點決定,在確定其成立的時間問題上,不能套用普通“紙面合同”的一般規(guī)則。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發(fā)信主義和收信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義,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fā)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一條中作了規(guī)定。因此,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tǒng),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tǒng)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2、合同生效地點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fā)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在計算機網絡中訂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進行,它突破了傳統(tǒng)的地理概念,其收發(fā)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lián)網的電腦收發(fā)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lián)系的收發(fā)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tǒng)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fā)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tǒng)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電子簽名法》第十二條發(fā)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數據電文的發(fā)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fā)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fā)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guī)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成立地,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lián)系,這一規(guī)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文檔的證據力問題

    由于電子合同的證據是電子化的,所以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很難發(fā)現改動的痕跡。因此,電子合同的證據力在傳統(tǒng)證據規(guī)則中是受到限制的。針對這個情況,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9條中規(guī)定: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fā)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這一規(guī)定既考慮到了電子記錄自身的特點,又賦予了其應有的證據力,是對傳統(tǒng)證據規(guī)則的突破,有利于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然而,在實際操作上,還是存在不少的不確定性。

    (五)管轄權沖突的問題

    電子合同雖然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簽訂,但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是實實在在的人與物。并且,由于電子商務超越國界的特點,使得電子合同中的當事人與標的物,常常會是分屬不同的國家,按照國際法中關于管轄權的規(guī)定,允許各國依不同的原則行使管轄權。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物和所發(fā)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電子環(huán)境下,住所地或營業(yè)地判斷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困難在于以下:(1)在出賣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下;(2)在出賣人通過第三人交易平臺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動交易系統(tǒng)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斷交易當事人的所在地。這在應用上和行使管轄權方面,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目前電子商務的立法中關于國家管轄權的國際協(xié)調尚處于初級階段,主要形式是通過訂立條約或協(xié)商等方式。但是電子商務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國際性,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合作、協(xié)調是很必要的。

    三、分析和建議

    法律本質上是為了調節(jié)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活動而存在的。鑒于人類涉及電子商務活動的歷史相對較短,根據這類活動經驗的積累所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很有限。在應用層面上還有很多法律空白。衍生自電子商務的電子合同基本上也面對著同樣的問題。目前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律,大多是基于傳統(tǒng)的民商法,由于電子合同和書面合同本質上的差異,在實際的運作上,會有不少不相容的細節(jié)和法律的空白,這可能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限制的擴大。所以,對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進行專門立法是很必要的。

    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生效時間地點等作了規(guī)定,《電子簽名法》也有所補充。但是,這些規(guī)定遠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例如,對于電子認證的有效性、虛假電子認證、國際沖突等重要的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還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很不利。因此,我國應大力加強電子商務法制化建設,制訂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網上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支付等問題進行專門規(guī)定,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犯罪進行規(guī)定。從而在法律上為電子商務提供一個良好的發(fā)展環(huán)境。

    在實施層面上,電子法律的應用需要建立一個健全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體系。如果沒有公平可靠的訂立主體和內容認證,也就談不上責任規(guī)范和法律的保障。在確定商務認證機構模式中,需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主要是很多普通消費者對電子商務還很不了解,根本無法在自由約定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而且,在交易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弱勢一方很難通過談判來取得公平的結果,所以,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在實施上會有一定問題。

    此外,在技術層面,需要大力推展電子簽名等技術,從技術上為電子合同提供安全保障,使技術滿足電子合同的安全營運要求。只有在安全和可靠性上有了保障,才能成為立法上的依據,賦予法律上的效力。

    在對外交接層面,需要加強國際間合作。通過技術上的國際合作,能提高電子交易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這在立法上,減少了很多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在立法上,則必須充分考慮國內法律,國際條約,行業(yè)慣例,以及國家管轄權沖突的問題,以提高法律的實用性。

    參考文獻:

    1、齊愛民,劉穎.網絡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2、薛凌云,楊堅爭.國外電子簽名立法現狀與發(fā)展趨勢[M].國際貿易問題,2004.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

    4、潘偉華.論電子合同行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J].安微警官職業(yè)學院學報,2005.

    第2篇:電子合同問題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合同;合同效力;電子證據

    中圖分類號 :D922.298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互聯(lián)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活動已經十分普遍,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等新新型交易方式將徹底改變傳統(tǒng)商業(yè)運轉模式,電子合同作為電子商務運轉的重要基礎和工具也被逐漸被人們廣泛運用,極大的推動了數字經濟的發(fā)展。本文試圖從電子商務領域中的核心――電子合同作一初步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與特點

    1.電子合同的概念

    目前,我國及世界各國在其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中,對電子合同都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 也沒有一個權威性的統(tǒng)一解釋。這說明電子合同的定義本身并不是很重要的。但從法學研究的角度看,電子合同的定義是開展其它問題研究的一個邏輯起點,是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前提。因此,從理論的角度對電子合同進行定義是非常必要的。結合國際通行觀念,可暫將其概念理解為: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2.電子合同的特點

    (1)要約和承諾通過互聯(lián)網進行,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可以互不見面,都是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tǒng)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tǒng)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fā)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fā)票,電子發(fā)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4)傳統(tǒng)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合同的文本,就其本來面目而言,是以可讀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信息,該信息首先通過一方的計算機進入內存,然后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lián)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或存儲在軟盤、光盤上,因此電子合同也被稱之為無紙合同。由于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

    (6)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傳統(tǒng)的書面合同只是受到當事人保護程度和自然侵蝕的限制,而電子數據不僅可能受到物理災難的威脅,還有可能受到被黑客竊取、篡改或被計算機病毒侵害等計算機特有的無形災難的攻擊,從而影響到電子數據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二、電子合同的效力

    1.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關于合同的形式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第11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tǒng)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把電子合同納入“書面形式”之內。

    2.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32條的規(guī)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tǒng)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tǒng)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

    在傳統(tǒng)合同中,手簽名或加蓋公章的行為有二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但在電子商務中,傳統(tǒng)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電子簽名技術來相互證明身份。在美國《電子簽名法全球與國內貿易法案》正式承認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歐盟很多國家也承認了電子簽名的合法地位。這種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目前國際上已普遍采取通過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建立起類似印鑒管理和登記制度擔當起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證明和鑒定的責任。

    我國現有法律雖未明確電子簽名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合同法》采取了一種較靈活的方式。第33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這就是說,在實行合同簽署時運用電子簽名,可以不簽訂確認書,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后一種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電子簽名的偽造。

    三、電子合同的證據

    根據傳統(tǒng)的證據法學理論,任何定案的根據都要有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但是在網絡領域里這一原則受到了極大的挑戰(zhàn)。電子證據是人類社會進入網絡時代以后必然要面臨的一個問題。

    傳統(tǒng)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系統(tǒng)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根據聯(lián)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2條的規(guī)定: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由于電子商務中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和單證都是采用電子形式的,因此,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是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義務根據。聯(lián)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9 條規(guī)定,在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guī)定的證據依次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可見,我國目前并沒有對電子證據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數據電文被排除在證據清單以外,也就是說,目前在我國電子證據還不具有合法性,和國際上的立法還有較大的差距。為適應網絡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要求,應把數據電文單列為證據種類的一種。

    由于電子證據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跡,所以當事人請求采用通過撥號上網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國際互聯(lián)網收集證據有極大的風險性。為保證電子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當事人在前最好的辦法是向公正處申請證據保全。

    電子合同是我國合同領域中的一個新興種類,在現代人們生活中被廣泛應用。我國雖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關于電子合同的規(guī)定卻是少之又少,并且規(guī)定的不是很詳細。《合同法》關于這方面的規(guī)定和國際立法趨勢有相當的差距,我國立法必須對這一問題加以解決,否則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許多問題,并且影響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fā)展。本文分析的僅僅只是電子合同的諸多問題中的幾點基本問題,還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我們期待著我國的電子商務法能早日誕生,對我國的電子合同領域作出必要的規(guī)范。

    作者單位:淄博職業(yè)學院

    參考文獻:

    [1]付音.對電子合同引發(fā)我國合同法完善的思考[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1) :2-3.

    [2]卓小蘇.電子合同形式論[J].法商研究,2002,(2) :1-2.

    第3篇:電子合同問題范文

    合同,亦稱契約。它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在電子技術引進前, 傳統(tǒng)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

    即使是后來產生的包含電子脈沖應用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

    憑借從接收機中得到的一張通訊記錄紙,來形成書面的證據。隨著電子

    技術的發(fā)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

    卻不再以紙張為原始憑證,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

    鑒于我國目前對電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 但結合國際通

    行觀念,可暫將其概念理解為: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

    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所謂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xié)議為基礎, 從終端機輸入信

    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

    的信息。而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是通過計算機聯(lián)網, 按照商定的標

    準采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yè)數據。

    二、電子合同的特點

    電子合同雖與傳統(tǒng)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體相同,同樣是對簽訂合同

    的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

    于傳統(tǒng)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

    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

    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tǒng)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

    代替。

    3、傳統(tǒng)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

    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

    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

    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

    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迄今,我們對“文件”并沒有法定的定義,但約定俗成的觀點是:

    書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種信息。

    但隨著電子合同的發(fā)展,不少國家已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

    必要性。聯(lián)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采用了《電子商業(yè)示范法》,

    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

    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和可強制執(zhí)行性。

    我國即將于1999年10月1 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將傳統(tǒng)的書面合

    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第十一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

    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

    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

    這實際上已賦于了電子合同與傳統(tǒng)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這種規(guī)定也完

    全符合國際貿易委員會建議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但是,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

    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tǒng)概念下的書面正式

    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如同傳統(tǒng)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

    合同有效。

    在傳統(tǒng)合同中,手簽名或加蓋公章的行為有二種功能:一是表明合

    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但在電子商務中,傳統(tǒng)的

    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因此,人們開始采用電子簽名

    機制來相互證明身份。這種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具備了上述簽

    名的特點和作用。但現在,多數國家的法律及實踐中,仍將簽名局限在

    手簽這一范圍。因此,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

    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采取通過建立電子商務

    認證中心,建立起類似印鑒管理和登記制度擔當起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

    證明和鑒定的責任。而《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7條已經對簽名這一定義

    進行了拓寬,從而使電子簽名也包括在內。

    我國現有法律雖未明確電子簽名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新《合同法》

    采取了一種較靈活的方式。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

    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

    書時合同成立。”這就是說,在實行合同簽署時運用電子簽名,可以不簽

    定確認書,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定使用這

    種方法的確認書。后一種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電子簽名的

    偽造。實際上,《刑法》第280條已規(guī)定了有關偽造、編造、毀滅國家機

    關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犯罪。

    但如果在司法解釋中將公文和章的概念加以擴大,擴展到電子簽名,利

    用電子合同開展貿易就可以真正進入實施階段了。

    三、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

    傳統(tǒng)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 被儲存于計算

    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

    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

    由于電子商務中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和單證都是采用

    電子形式的,因此,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

    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是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

    義務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第9 條規(guī)定: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

    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當然,電子證據雖然應當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

    但我國訴訟法目前對其法律效力并未明確規(guī)定,沒有將其單列出來作為

    證據的一種,但因其屬于計算機儲存的能證明事實數據和資料,對照《民

    訴法》第63條的規(guī)定,可將其歸入“視聽資料”類,且《民訴法》也規(guī)

    定在提交原件確有困難時,可提交復制品或副本。而新《合同法》也已

    規(guī)定了電子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國法律在證據采納

    方面的規(guī)定不構成將電子證據采納為證據的障礙,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

    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即可。

    (二)、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

    我國《民訴法》第6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

    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

    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 同

    時,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 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或環(huán)境和技

    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

    按照法理學的理論,只有直接證據才能直接單獨地證明案件主要事

    實,而間接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聯(lián)系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因此,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和如何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認定

    案件事實將是最主要的工作。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包括形成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

    2、審查電子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

    3、審查電子證據與事實的聯(lián)系。只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或邏輯上

    是相關的事實才能被認為是證據。

    4、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偽造、篡改等。

    5、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如與其他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

    同一事實,就可認定其效力,作為定案根據,反之則不能。

    由于我國上目前尚無規(guī)定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

    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fā)生爭議, 將無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

    證據。對此,部分地方法規(guī)已有了相應規(guī)定,如《廣東省對外貿易實施

    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guī)定》就規(guī)定,電子數據服務中心應有收到報文和被

    提取報文的回應和記錄。電子報文的存貯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進行電

    子數據交換的協(xié)議雙方發(fā)生爭議時,以該中心提供的信息為準。

    四、認定效力需注意的問題:

    1、在實踐中,雙方均予認可的電子證據, 其打印件應當作為證

    據認定。因為當事人的承認性陳述本身就可以作為證據認定,而這種承

    認性陳述又可被電子證據的內容所印證,所以,應當認定。

    2、如當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 除

    對方認可,否則無論對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證,該打印稿均不可作為定

    案根據,因為根本無法判斷是否就是原件。這時不能以對方舉不出反證

    而確認該證據有效。

    3、對有爭議的電子證據,應先核對其電子簽名,如相符, 應認

    定系擁有該電子簽名的人所收發(fā),因為電子簽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電

    子標記,如私人印章一般,自己應當有保管義務,即使為他人盜用,也

    應對善意相對人承擔責任;但如未用電子簽名,在目前網絡立法尚不完

    備的情況下,則較難處理,但筆者認為,對于輕信未采用電子簽名的合

    同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審查不嚴責任。

    4、由于電子系統(tǒng)的專業(yè)技術性太強, 如使用公用資源的非注冊

    用戶或電腦“黑客”的侵襲就應另當別論。因此,對電子證據的取證將

    十分重要。目前,只能向網絡服務提供商作調查和證據保全,查明對電

    子證據有無刪改,再確定收發(fā)件網址與時間等。必要的情況下,應當引

    第4篇:電子合同問題范文

    【關鍵詞】 綜合自動化繼電保護監(jiān)控系統(tǒng)

    中圖分類號: TM774 文獻標識碼: A

    1概述

    近年來,由于電子學和微機技術的迅速發(fā)展和廣泛應用,給變電站二次回路的設計和設備的選擇帶來了新的變革,出現了新的面貌。變電站綜合自動化將成為一門自動化技術領域內的分支技術,其內容正在不斷的充實和完善。可以預見,變電站綜合自動化(Integrated Substation Automation簡稱ISA)是我國電網調度自動化深化改革的必然趨勢,是我國電網建設和調度管理的發(fā)展方向。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概括起來可由三大部分組成:(l ) 繼電保護系統(tǒng);(2)監(jiān)控系統(tǒng);(3 ) 事件記錄系統(tǒng)。它們之間的關系既存在一定的依賴性,表現在功能上有明確的分工,又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在建立系統(tǒng)時有各自不同的要求。在某些方面,繼電保護的獨立性比起其它的系統(tǒng)更為明顯和突出。所以繼電保護在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中一些特殊問題需要妥善處理和解決。本文著重論述在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中有關繼電保護的一些問題,目的在于使變電站綜合自動化這門新技術得到更加健康和迅速的發(fā)展與應用。

    2變電站實現綜合自動化的好處?

    (l ) 由于變電站設備的控制和調節(jié),電氣量(包括非電氣量)的測量和記錄以及系統(tǒng)的狀態(tài)和信號等都是靠自動化設備,而不是靠人來實現的,不僅減輕了運行人員的勞動強度,避免了人為因素發(fā)生的誤操作的可能性。而且進一步提高了電網安全運行的可靠性。據有關資料介紹,鄭州地調所屬的變電站采用了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后,近30年來從未發(fā)生過誤操作。深圳供電局一些變電站實現了綜合自動化后,誤操作事故率降低60 % 。

    (2 ) 變電站實現了綜合自動化,整體布局緊湊,去掉了在變電站中傳統(tǒng)的一些二次設備如RTU裝置、YK執(zhí)行盤、中央信號盤、儀表盤、電壓無功自動調整裝置、模擬盤、變送器盤等。占地面積縮小,運行人員減少,可以大大降低工程造價,節(jié)省運行費用。據有關資料介紹:深圳19個無人值班變電站少用137人;鄭州地調11個無人值班變電站減少30人;廣州供電局一個3 X31.5MVA 100kv無人值班變電站僅占地300m2。

    (3)由于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是涉及到電網一、二次設備以及調度自動化等方面的問題,只有與之相關的主要設備滿足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要求時才能充分發(fā)揮數字系統(tǒng)的效益,如斷路器操作機構應具有遠方跳閘的功能,變電站主要設備的運行工況,繼電保護的定值和其動作信號能夠遠傳,并可遠方復歸,還有變電站內消防、安全、保衛(wèi)等設施也要適應無人值班的要求,否則就顯示不出變電站綜合自動化帶來的優(yōu)越性。所以凡不滿足要求的設備必須進行更新和改造,或者用新的產品替代,這無疑會加速我國電力設備的技術進步,以及對舊設備的技術改造。

    3在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中對繼電保護設備的要求

    由于繼電保護在保證電力系統(tǒng)安全穩(wěn)定運行方面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因而決定了它在整個系統(tǒng)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十分明顯的獨立性,要求在監(jiān)控系統(tǒng)中和事件記錄系統(tǒng)本身故障或通信失靈時繼電保護所承擔的主要功能,例如斷路器跳合閘以及動作信號等均不受任何影響,因此在進行繼電保護系統(tǒng)設計時提出了如下的要求:

    (1 ) 繼電保護裝置所需要的電流、電壓量從CT、PT二次線圈直接引入到裝置內部,保護裝置邏輯判斷回路所需要的各種開關量也是自成系統(tǒng),直接接到裝置內部,而不要和其它系統(tǒng)的設備合用。以保持繼電保護數據采集不與其它系統(tǒng)共享。

    (2 )保護裝置必須要有自己獨立的跳合閘回路及相應的保護出口壓板,在保護裝置面板上要有必要的動作信號、告警信號等顯示。即仍然要保持繼電保護裝置在單獨使用的要求。

    ( 3 )為了增強繼電保護抗干擾性能,要求保護裝置和其它系統(tǒng)信息的聯(lián)系,一定要通過 繼電器空接點、光電耦合器及計算機通訊接口如RS一232或RS一422等。采用的聯(lián)接導線以光纖電纜或屏敝電纜為宜,以防干擾信號侵入,保證繼電保護系統(tǒng)可靠性。

    ( 4 )為提高保護裝置質量,便于批量生產和用戶維護,保護系統(tǒng)應按標準化模件設計,采用搭積木方式構成一個變電站的保護設備,以最大限度地滿足用戶需要。

    一般地說,保護系統(tǒng)可分為進線保護(110KV或35KV )、饋線保護(35KV 或10KV )、主變保護、電容器保護、電動機保護、所用變保護、備用電源自投等。其中進線保護可包括階段式距離保護、電流保護、重合閘等。饋線保護可包括電流保護、重合閘、低周減載等,必要時也可配備母線保護、小電流接地選擇裝置等。至于故障錄波和故障測距在上述保護設備中一般是不考慮的,可以在繼電保護系統(tǒng)中作為單獨的模件,或讓其它系統(tǒng)去考慮。

    4在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中與繼電保護有關的間題

    4.1關于繼電保護設備安裝地點問題目前有兩種方式:(1) 集中式:保護設備集中安裝在保護柜內,統(tǒng)一放在控制室里,它與監(jiān)控系統(tǒng)聯(lián)系是通過每個保護柜的管理單元實現的,是用數字量進行信號傳輸的。(2)分散式:保護設備安裝在開關處,一個開關配備一套保護,監(jiān)控系統(tǒng)柜放在控制室,與監(jiān)控系統(tǒng)聯(lián)系是由每套保護的管理單元實現的,當然也是用數字量進行信號傳輸的。這兩種方式各有優(yōu)缺點,第一種是目前國內常用的方式,節(jié)省保護柜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之間聯(lián)系電纜,但引到保護柜的CT、PT的電纜卻增加了,而且保護設備有較好的運行環(huán)境。第二種方式與上相反。國外這兩種方式都有相應的產品,國內也在開發(fā)適應第二種方式的產品,但要與開關設備相互配合好,尤其要對保護設備做一定的環(huán)境考核,包括溫度與千擾等的考核。

    4.2關于數據采集共享的問題

    由于繼電保護設備在保證電力系統(tǒng)安全穩(wěn)定運行上有著特殊的作用,因而決定了它在電力系統(tǒng)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繼電保護如果與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其它設備進行數據采集和共享,那將會給保護設備的正常運行造成很大的威脅,至少在目前我國現實情況下,近期內是不宜采用的。理由是:(1)管理問題,數據集中采集和共享會涉及到日常管理和維護職責不清,出了問題難以查明。(2)各個系統(tǒng)的設備對數據采集的速率要求不盡相同,例如繼電保護系統(tǒng)的數據采集速率為工頻每周12 ~20 點,即每秒為60~1000點,而監(jiān)控系統(tǒng)數據采集速率是每秒一點,前者需要的是工頻量波形的變化和瞬時值,后者需要的是工頻量的有效值,兩者相差甚遠。如果專門設置一個數據采集系統(tǒng),加工不同速率的數據,各種系統(tǒng)的設備根據需要進行取舍,這樣做好處并不大,也很難做出一個通用的數據采集系統(tǒng)。

    4.3關于防止干擾信號侵入保護設備的問題

    特別是低壓網絡的變電站,對繼電保護的技術指標及運行環(huán)境和高壓網絡是大不相同的,例如低壓網絡保護動作時間不要求很快,保護的一些特殊間題不予考慮,但是運行環(huán)境比高壓系統(tǒng)惡劣,尤其安裝在開關場處,受開關操作回路的電磁干擾很大,振動也厲害,即使集中放在控制室,如果無人值班,沒有空調設施,溫度影 響也不小,這些都必須在設計保護系統(tǒng)時要考慮的。還有在低壓配電網絡中,直流電壓波動很大,甚至超過規(guī)定的標準范圍之外。短路電流水平變化也很大,正常時很小,短路時可達到額定電流的40倍以上,這些都會對保護裝置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在設計繼電保護電路或選擇電子元器件時都要慎重考慮。

    4.4關于建立開放系統(tǒng)的問題

    為了使變電站綜合自動化這門新技術能夠得到迅速的發(fā)展和廣泛應用,其中一個重要的向題就是要建立一個開放系統(tǒng)。就是在一個數據交換的系統(tǒng)中需要確定統(tǒng)一的相關設備(或系統(tǒng))之間的聯(lián)絡關系,例如共同遵守的通信規(guī)約和信息輸出內容及形式,這樣可以任意選用或直接接入任一廠家的設備(或保護系統(tǒng)、或監(jiān)控系統(tǒng)、或事件記錄系統(tǒng))而無需另外加裝專門的通信轉換接口系統(tǒng),就可以取得設備制造廠家的相容性和互換性。德國西門子公司最近推出的保護與監(jiān)控系統(tǒng)(簡稱LSA 678),采用的標準就是IE C870一5作為保護系統(tǒng)與控制系統(tǒng)的串行連接規(guī)約,而LSA系統(tǒng)與控制中心的通信規(guī)約就是按照IEC標準850一5。我們國家目前尚無統(tǒng)一的繼電保護與監(jiān)控系統(tǒng)之間聯(lián)系的通信規(guī)約,這給用戶帶來很多不便,希望有關部門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共同協(xié)商、盡快解決。

    5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舉例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構成框圖目前看來主要有兩種形式,區(qū)別在于監(jiān)控系統(tǒng),保護系統(tǒng)變化不大。一種是以串行口方式相連接通信的形式,另一種是以計算網相連接通信的形式。國內主要是以第一種形式為主,國外這兩種形式均有。本節(jié)著重介紹國內常用的第一種形式的一個實例。框圖如圖1所示。

    圖1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第一種構成形式

    這個系統(tǒng)共有三大部分:保護、監(jiān)控(包括事件記錄)和遠傳。通過通信處理機與工業(yè)微機相聯(lián),實現當地監(jiān)控和測量(包括事件記錄)。通過通信接口調制解調器(MODEM)與上級調度部門之間的聯(lián)系,可實現遠方監(jiān)控。通過通信處理機的接口與微機保護相聯(lián),這樣就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有機聯(lián)系的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下面介紹有關保護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主要部分。

    5.1監(jiān)控系統(tǒng)監(jiān)控系統(tǒng)一般由三個柜組成,如圖2所示

    圖2 監(jiān)控系統(tǒng)框圖

    (l ) 數據柜與主機柜

    1)數據柜與主機柜之間的接口標準為RS一232C,全雙工、串行、異步、無奇偶校驗,八位數據位,一位停止位。

    2) 通訊方式為數據綜合處理裝置不斷向微機交流采樣插件索取采樣結果。

    3)通信速率為9600bit/s。

    (2) 主機柜與控制柜

    1) 數據綜合處理裝置與通信控制器之間的接口標準為RS一232C,全雙工、串行、異步,無奇偶校驗,八位數據位,一位停止位。

    2)通信方式為數據綜合處理裝置CDT 方式,循環(huán)向通信控制器發(fā)送信息,通信控制器主動向主機發(fā)送信息。

    3)通信速率為4800bit/s。

    (3) 通信控制器與繼電保護裝置的接口標準為RS一232C,全雙工、異步,無奇偶校驗,八位數據位,一位停止位。通信速率為2400bit/s。通信方式采用一對多主從查詢方式。控制柜為主機,保護柜為從機。利用通信控制器通信口以總線方式與各繼電保護柜串行口相連。

    (4)控制柜與繼電保護操作回路的聯(lián)系是由控制柜輸出的控制命令(包括斷路器跳合閘、電容器投切)以出口繼電器接點方式,通過電纜與相應的繼電保護操作回路連接。

    (5)主機柜與操作臺之間的連接通過屏敝電纜

    5.2繼電保護系統(tǒng)

    對于進線110kv的變電站主接線圖大致如圖3所示

    圖3 110kv的變電站主接線圖

    設備保護柜的數量是根據被保護的設備多少而定。保護的種類有:

    (1) 進線保護包括三段相間距離、三段接地距離、四段零序 電流、重合閘、操作回路等。也可按用戶要求配置如電流方向橫差保護等。

    (2)饋線保護包括過流 (定時限或反時限)速斷、三相一次重合閘、低周減載等。

    (3) 電容器保護包括三相限時過流、過壓、失壓、中性不平衡電流保護等。

    (4)電動機保護包括速斷、過流、零序過流、負序過流、低壓等。

    (5)備用電源自投根據變電站不同的主接線和運行方式,以及故障性質選擇合適的自投方式。

    (6) 其它可根據用戶不同的要求,配置如母線保護,小電流接地選擇裝置等。

    上述各種保護設備,采取集中安裝在柜內的方式,如圖4所示

    圖4保護設備柜

    說明:

    圖4( a )l#一9#為單元保護裝置,是指饋線保護,10#為試驗和管理單元。

    圖4(b)l#一3#為2臺主變(雙倦)保護,4#為備自投,6#其它保護。

    5#為管理和試驗單元。或者l#~ 2#為進線保護,3#~ 4#、6#其它保護。為了保證保護系統(tǒng)工作的獨立性,從目前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比較合適的是每一個保護柜設置一套管理和試驗單元,它們的任務:

    (l )柜內各套保護的主要信息通過每個柜的管理系統(tǒng)傳送給監(jiān)控系統(tǒng)。

    (2)監(jiān)控系統(tǒng)送來的有關信息(或命令)通過每個柜的管理系統(tǒng)傳送到柜內的各套保護裝置。

    (3) 對本柜內各套保護裝置提供自診斷信息。

    (4)利用試驗插件可對柜內各套保護裝置進行試驗。

    如果管理系統(tǒng)或通信聯(lián)絡出現了故障,只是失去了與監(jiān)控系統(tǒng)聯(lián)系的信息,并不影響保護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的功能。

    6有關問題的探討

    6.1變電站實現了綜合自動化后,專業(yè)管理的間題

    在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中,所有安裝的二次設備是一個統(tǒng)一的有機整體。它涉及到遠動、通訊、繼電保護等專業(yè),以前這幾個專業(yè)是相對獨立的,且有明確的分工,現在不同,這些設備有的是混在一起的,很難分清屬于它們的界面,因為它們是在同一塊鍵盤上操作,在日常運行維護和事故處理都有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這樣的情況,上述各專業(yè)有沒有必要合在一起設置一個變電站綜合自動化專業(yè),共同管理變電站綜合自動化設備有關技術問題。當然在人員配備上還是要有一定的技術分工。

    6.2變電站實現了綜合自動化后,有關管理模式的問題

    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在《調自1993一12號》文中指出:“實現遙控功能,建設無人值班變電站是調度自動化深入發(fā)展的必然趨勢”.那么很多變電站實現了綜合自動化,信息量大,不僅要對一次設備進行監(jiān)視和管理,還要對二次設備包括繼電保護在內進行遠方監(jiān)視和管理,如果這些信息不分主次地都轉發(fā)到一個統(tǒng)一的電力調度中心去處理,其工作量是很大的,往往會使一些重要的信息“淹沒”。妨礙調度中心正常判斷,影響事故及時處理。為此,有些電業(yè)部門在電力調度中心下設置若干個所謂操作工作站,每個操作工作站負責管理幾個變電站。它與變電站間實現信息傳遞,并向調度中心傳遞必要的信息。同時它還將完成日常巡視、事故處理和一些必要的檢修操作等。而電力調度中心只管理幾個操作工作站,這樣分流調度中心所需要的信息,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這種管理模式是否可推廣,或有其它什么模式。

    6.3召開第二次全國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研討會

    第一次全國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研討會于1991年在南京召開的,那時變電站綜合自動化工作還剛剛起步,談不上有什么比較好的經驗和產品,經過近幾年的努力,由于電子和徽機技術的飛速發(fā)展,促使變電站綜合自動化這門新技術得到比較廣泛的應用,顯示出比較好的經濟效益,為了總結這方面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召開第二次研討會,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已經實現了綜合自動化的變電站,從設備選型、配置方式到管理模式等進行技術交流和問題研討,這無疑是大有益的;希望有關主管部門積極的響應,認真的組織,使之及早召開。

    參考文獻

    [1]《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規(guī)程及反事故技術措施等文件匯編》江蘇省電力工業(yè)局電網調度所。

    [2]《電力系統(tǒng)繼電保護典型故障分析》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

    [3]《江蘇電網220kV微機線路保護現場投運試驗規(guī)程》江蘇省電力公司。

    第5篇:電子合同問題范文

    【關鍵詞】10千伏供配電系統(tǒng);環(huán)網式;主接線;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

    1.10千伏供配電系統(tǒng)介紹

    供配電系統(tǒng)的接線方式涉及到供電的可靠性與運行的經濟性。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規(guī)模和發(fā)展規(guī)劃正確處理近期與遠期發(fā)展的關系,并根據負荷的性質、用電容量、地區(qū)供電條件,合理確定供電方案與接線方式。10千伏供配電系統(tǒng)接線方式有放射式、樹干式與環(huán)網及其組合式等。

    1.1 放射式供電

    放射式供電是由上一級變配電站引出專用線路向用戶供電,供電可靠性比較高。對于有一級負荷的用戶,還要求由兩個上一級變配電站引出兩路專用線路供電。地區(qū)供電條件滿足不了要求時,備用供電線路可以采用非專用線路,必要時可由用戶設置自備電源。

    1.2 樹干式供電

    (1)樹干式供電是由一路供電線路向多個用戶供電,采用架空線時引向每個用戶時安裝跌落保險或柱上斷路器進行保護。單回路樹干式供電只能用于三級負荷的用戶。雙回路樹干式供電可用于二級負荷的用戶。

    (2)樹干式供電如果采用電纜,發(fā)生事故后事故查照與處理都比較困難。采用電纜π接箱,沒有保護措施,電纜一旦發(fā)生事故,停電面積就非常大。

    (3)雙回路樹干式供電可靠性可以提高,但比環(huán)網式供電要多一路供電線路,一般較少采用。

    1.3 環(huán)網式供電

    (1)環(huán)網式供電分為單側環(huán)網式供電與雙側環(huán)網式供電兩種。單側環(huán)網式供電的兩路電源引自上一級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一般兩路電源同時供電,由中間斷開開環(huán)運行,也可以兩路電源一路供電、一路備用閉環(huán)運行。采用高壓熔斷器保護選擇性很差,采用斷路器加繼電保護,保護裝置整定配合比較困難,所以只能用于二、三級負荷。

    (2)雙側環(huán)網式供電的兩路電源分別引自上一級兩個不同變電站。供電可靠性有所提高,正常運行時由一側電源供電;或兩路電源同時供電,在中間某一處斷開開環(huán)運行。為防止并聯(lián)運行應加閉鎖。發(fā)生故障要手動切換,一般只能用于二、三級負荷。

    (3)大中型城市在城區(qū)有許多10kV配電所(開閉所)。10kV配電所(開閉所)由兩路電源供電,然后再向周圍用戶供電。如果采用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系統(tǒng),其保護與自動化功能結合環(huán)網式供電的特殊要求進行一些改進,10kV配電所(開閉所)也可以采用環(huán)網式供電,這樣就有利于城市電纜線路的設計與敷設。

    (4)有些城市供電部門不再單獨設置10kV配電所(開閉所),而是把10kV配電所(開閉所)設置在用戶變配電站的配電室,單獨設計一個環(huán)網室,由供電部門投資與管理。這是一個經濟合理的方案,此時10kV配電所(開閉所)采用環(huán)網式供電更為合理。

    2.綜合自動化環(huán)網式供配電系統(tǒng)解決方案

    2.1 環(huán)網式供電一次系統(tǒng)主接線的改進

    (1)環(huán)網式供電采用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系統(tǒng)后,環(huán)網式供電一次系統(tǒng)主接線可進行改進。首先要全部采用斷路器,以便實現保護跳閘與備用電源自動投入。引到用戶的供電電源引出線也應采用斷路器,并加繼電保護。這樣用戶變配電站電源進線可不在安裝斷路器與繼電保護,以減少繼電保護配合級數,有利于繼電保護的整定,并可節(jié)約投資。用戶變配電站電源進線只安裝隔離刀閘,作為停電檢修時的斷開點。由于10kV配電所(開閉所)單獨設計一個環(huán)網室,由供電部門投資與管理;計量可以安裝在引到用戶的供電電源引出線開關柜內,這樣用戶就不需要設置高壓計量。

    (2)隨著城市供電網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對地電容電流也越來越大。供電電源中性點最好串聯(lián)電阻后直接接地。采用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系統(tǒng)后,發(fā)生單相接地事故直接跳閘。此時按照繼電保護要求,需要采用三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就可以不再采用Y/Y/(開口三角形)型,采用V/V型能夠提供電能測量電壓就可以了。

    (3)如果城市供電網供電電源中性點不允許接地,就需要安裝零序電流互感器,并采用Y/Y/(開口三角形)型電壓互感器,由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裝置,進行單相接地事故報警或跳閘。此時繼電保護可采用二電流互感器。

    2.2 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功能的改進

    (1)用于環(huán)網式供電后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系統(tǒng)應增加保護選擇性連鎖功能。發(fā)生短路事故后及時發(fā)出短路信號,并及時接收和處理短路信號。

    (2)如果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系統(tǒng)具有方向保護功能,環(huán)網式供電繼電保護的選擇性會得到更大的改善,運行方式也可以改變。電力系統(tǒng)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系統(tǒng)的線路保護裝置具有方向保護功能,但成本比較高,有些功能也不需要。環(huán)網式供電兩側電源短路容量不同,以及電纜線路距離不同時,短路電流大小就不同。用于環(huán)網式供電的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裝置,可以設計兩對短路事故后發(fā)出與接收短路信號,速斷保護整定值也為兩套。利用不同整定值發(fā)出不同短路信號,就可以判別出方向。

    (3)用于環(huán)網式供電的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系統(tǒng)的電源進線裝置應具有備用電源自投功能,實現備用電源自投后可以提高環(huán)網式供電的可靠性。

    2.3 環(huán)網式供電的單相接地保護

    (1)如果環(huán)網式供電的電源中性點串聯(lián)電阻后接地,發(fā)生單相接地后為對地短路事故,可以按照上述事故分析,來進行保護。

    (2)如果環(huán)網式供電的電源中性點不接地,發(fā)生單相接地后為接地故障。故障電流為三相對地不平衡電容電流,大小等于全10kV系統(tǒng)一相對地電容電流總和的三倍,方向改變?yōu)橛删€路流向電源。

    (3)在環(huán)網室的出線安裝零序電流互感器,母線安裝Y/Y/(開口三角形)型電壓互感器后,就可以檢測出發(fā)生單相接地的出線回路。

    (4)在環(huán)網室的進線處安裝零序電流互感器。當發(fā)生單相接地故障后,由接地故障點到供電電源所有零序電流互感器,都能夠檢測出接地故障電流,所以只需要在一路進線安裝零序電流互感器。如果供電電源電纜發(fā)生單相接地故障后,只能夠判斷出單相接地故障點,發(fā)生在所有能夠檢測出接地故障電流的各環(huán)網室之間,此時仍然需要人工拉閘來查找單相接地故障點。這是環(huán)網式供電比較難以解決的一個問題。所以最好改為供電電源中性點串聯(lián)電阻后接地的接地系統(tǒng)。

    2.4 環(huán)網式供電的備用電源自投

    (1)環(huán)網式供電的備用電源自投與放射式供電的備用電源自投,有著比較大的區(qū)別。采用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系統(tǒng)的電源進線裝置具有備用電源自投功能裝置時,其備用電源自投功能需要進行改進后,才能滿足環(huán)網式供電的備用電源自投的要求。

    (2)環(huán)網式供電發(fā)生短路事故后,短路事故點與供電電源之間的最靠近短路事故點的斷路器速斷保護跳閘,但短路事故點與備用電源之間的斷路器速斷保護不能夠跳閘。所有斷路器都不設置失壓跳閘,備用電源自投后,與短路事故點最近的斷路器要進行一次速斷保護跳閘,才能夠保證備用電源自投成功。

    3.結束語

    環(huán)網式供電有許多優(yōu)越性,也存在許多具體問題。隨著電子技術與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fā)展,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系統(tǒng)的功能也在不斷提高。如果變配電站綜合自動化(微機保護)系統(tǒng)的功能,能夠根據環(huán)網式供電的具體要求進行改進,就可以提高環(huán)網式供電的可靠性,擴大其應用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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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電子合同問題范文

    【關鍵詞】Web服務;Web服務發(fā)現;Web服務組合

    1.引言

    動態(tài)電子商務系統(tǒng)是電子商務與計算機科學的交叉研究領域,從國內外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這項研究還處在發(fā)展階段,有些問題才剛剛提出,研究的深度還不夠深入,計算的手段還很落后,更多的問題還有待歸納總結。

    動態(tài)電子商務是“著重于B2B的綜合性和基礎設施組成的下一代電子商務,通過調用Internet標準和通用基礎設施,為內部與外部企業(yè)創(chuàng)造最佳效益”的電子化解決方案,它為企業(yè)提供了內部的商務流程動態(tài)重組,以及與外部客戶信息系統(tǒng)間的動態(tài)延伸和連接功能[1]。作為實現動態(tài)電子商務的主要支撐技術,Web服務是在分布式計算、網格和XML等技術相互融合的基礎上,采用HTTP、SOAP等Internet標準協(xié)議與分布式Web組件,進行交互的自包含、自適應和自描述的軟件組件。但是web服務的支撐技術UDDI和WSDL在解決服務的發(fā)現和組合問題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2]:首先,在注冊中心UDDI的原始服務描述只能提供有限的關于其服務能力和動態(tài)行為的靜態(tài)信息;其次,有關Web服務的描述對于原始服務的動態(tài)行為信息是不透明的,這樣限制了在服務平臺對其進行預推理;再次,由于WSDL是一種狀態(tài)無關的協(xié)議,因此需要對執(zhí)行的每個原子服務進行狀態(tài)管理。

    近年,學術及工業(yè)界對基于web服務的業(yè)務過程自動化展開了研究。BPEL4WS就是一種基于XML的工作流定義語言,它使企業(yè)能夠描述基于Web服務的業(yè)務過程,同時作為補充,還出現了WS-coordination和WS-transaction等規(guī)范,共同構成了業(yè)務過程自動化框架。然而,BPEL4WS僅限于流程模型的規(guī)范化定義及Web服務的協(xié)同調用問題,沒有直接解決Web服務的發(fā)現和組合問題。此外,它還假設包含在業(yè)務過程中的任務是獨立執(zhí)行的,創(chuàng)建BPEL4WS文檔的企業(yè)管理人員掌握了有關的Web服務信息,同時BPEL4WS在定義企業(yè)需求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而這一點對實現分布式的業(yè)務過程管理至關重要。

    所以,為了構建成功的電子商務系統(tǒng),還需要大量的相關研究工作。在構建基于Web服務的分布式業(yè)務過程管理系統(tǒng)首先要解決兩個關鍵問題:首先,必須搜索(發(fā)現)包含期望功能及操作需求的Web服務以實現給定目標任務;其次,在發(fā)現相關Web服務后,需要一定的機制來簡化結構和語義的不同問題。在實現這兩個任務的時候,面臨著許多問題亟待解決:用于構造完整系統(tǒng)的候選Web服務數量巨大;Web服務的自治性使用戶不能在設計時確定其操作特性,這對整個系統(tǒng)的質量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不同的Web服務采用不同的數據結構和類層次定義接口參數,因此Web服務之間存在著結構和語義的異構性,需要解決不同Web服務或內部業(yè)務活動之間的語義集成,及輸入、輸出的互操作性。

    下面主要從服務發(fā)現和組合兩個研究方面進行分析評論,這也是系統(tǒng)構建過程中最關鍵的難點與熱點問題。

    2.服務的發(fā)現問題

    基于語義的服務發(fā)現:UDDI的一個主要缺陷在于其服務發(fā)現系統(tǒng),沒有附加任何語義信息的單純關鍵詞搜索會產生多個不需要的結果,而且在該框架內不能實現近似性。因此缺乏語義信息常常會導致不確定性問題,不能自動獲得結果或服務組合方案。語義Web服務模式能夠實現基于語義的web服務描述,在此基礎上實現服務的自動發(fā)現和組合[3]。METEOR-S[4]是美國Georgia大學的LSDIS實驗室主持的關于語義網、工作流和Web服務技術的研究項目,MWSDI(METEOR-S Web Service Discovery Infrastructure)在處理服務實例與用戶查詢請求的匹配時,使用一種簡單的基于服務模板的匹配算法。該算法需要事先定義一系列的服務模板,服務描述文檔和用戶查詢請求都遵循某個特定模板的格式書寫,模板中的各項都要進行相應的本體標注。如果用戶查詢與服務實例使用了相同的服務模板,則進一步對服務模板中的各項作基于本體的匹配推理。MWSDI存在的最大缺點在于,整個P2P網絡共享相同的注冊本體,維護注冊本體的一致性變得十分困難,從很大程度上限制了P2P網絡的自組織能力。OWL提供了功能和外延視圖來表達Web服務的功能,其發(fā)現過程基于表達和匹配能力,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匹配算法[5]。

    楊圣文,史美林(2005年)[6]提出了一種基于過程本體論(process ontol-ogies)的Web服務發(fā)現技術,通過描述服務過程的匹配來提高服務匹配的查準率和查全率,服務的查找和發(fā)現過程就是過程模型中的過程本體論與查詢中所用到的過程本體論相匹配的過程。Orri?ns,B,et al(2003年)[7]提出以RDF和DAML描述服務,用本體上下文關系進行服務發(fā)現。TANG Q.C,CHENG H.K(2005年)[8]用DAML+OIL描述Web服務,并給出相應相似度計算方法,該方法未定義輸入輸出和服務質量等參數,在服務發(fā)現時存在明顯缺陷。Klein,M.and A(2001年)[9]使用LARKS語言定義Web服務,并用自定義的權重網絡計算Web服務之間的相似度,該算法中自定義的權重網絡需要人工干預,面對海量的Web服務,構造權重網絡的工作量將會成為Web服務發(fā)現的瓶頸。此外,蔡月茹等人提出了一種基于P2P技術和語義網技術的服務發(fā)現機制,將服務的部署與服務的無縫地綁定在一起[10],張榮、申德榮、吳朝暉等人也都從本體論的角度探討了服務的發(fā)現問題[11,12]。

    基于QoS的服務發(fā)現:服務質量(QoS)描述了一個產品或服務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能力。提供有保證的QoS是Web服務在商業(yè)應用中獲得成功的關鍵。如何動態(tài)地選擇出最適合用戶需求的Web服務正在引起研究領域的關注。文獻[5]提出了一種新的服務發(fā)現模型,在服務查找過程中考慮了服務的QoS屬性。該模型對UDDI進行了擴展,增加了一種新的數據結構,用于描述Web服務的QoS屬性。另外,定義了一種QoS證明者角色,用于對服務提供者所宣稱的服務質量進行驗證。Chen H.G.,Yu T,Lin K.J(2003年)[13]提出了一種Web服務QoS架構(QCWS),在Web服務消費者和提供者之間增加了QoS。QoS根據收集到的Web服務的QoS信息作為服務發(fā)現過程中選擇決策的依據。同時,為了確保服務提供者所宣稱的服務質量,QoS在服務調用之前需要與提供者進行協(xié)商,通過接納控制機制來避免因為服務器過載而導致的服務質量下降,并防止貪婪的用戶消耗過多的系統(tǒng)資源。Maximilien E.M,Singh M.P(2004年)[14]提出了一種Web服務框架(WSAF)和QoS本體來解決服務的動態(tài)選擇問題。在WSAF中,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消費者使用一種XML策略語言來描述服務質量通告和需求。服務首先從UDDI查詢滿足功能性需求的服務,然后借助QoS本體和XML質量策略語言進行服務選擇。WSAF能夠在QoS本體的基礎上進行語義分析,提供更加精確的服務匹配。楊圣文,史美林(2005年)[6]提出了一種支持QoS約束的Web服務發(fā)現模型(WSDM2Q),定義了一組描述Web服務QoS屬性和信譽度的分類tModel,引入了QoS量化的概念,采用了QoS協(xié)商和反饋機制,支持攜帶QoS描述信息的服務以及基于QoS約束的服務發(fā)現。

    3.服務組合問題

    Web服務組合的復雜性主要來源于幾個方面:首先,Web上可得的服務數量劇增,用戶需要對大型服務注冊中心進行搜索;其次,Web可以進行實時創(chuàng)建和更改,因此組合系統(tǒng)要求能夠在運行時發(fā)現變化并根據最新信息進行決策;此外,Web服務可以由不同的組織開發(fā),可能會采用不同的概念模型描述同一服務,但是并不存在一種中間語言可以用來以相同的方式定義和評估Web服務。所以,采用自動或半自動工具構建組合Web服務非常關鍵,對此工業(yè)界與學術界提出了一定的解決方法。

    工業(yè)界的相關標準有Web服務的業(yè)務流程執(zhí)行語言BPEL4WS[15],它描述了如何利用基本的Web服務組織成能完成復雜任務的組合服務,從而完成特定的商業(yè)目標。

    在學術界,圍繞著服務發(fā)現、服務描述、服務的QoS、服務安全、服務組合等方面,也開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16]。有關服務組合的研究工作主要從工作流和人工智能AI規(guī)劃兩個方面開展的。

    基于工作流的服務組合:在很多方面,組合服務與工作流非常相似。組合服務的定義包括一系列原子服務及其間的控制與數據流,類似地,工作流需要指定工作項目的流動。因此當前有關柔性工作流、自動過程變更、跨企業(yè)集成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都可以為自動Web服務組合提供方法支持。此外,動態(tài)工作流方法提供了根據具體資源或服務綁定抽象節(jié)點的方式。

    eFlow是由HP公司提出的有關組合服務規(guī)范、制定和管理平臺,它采用了靜態(tài)工作流產生方法。組合服務采用圖形化的方式進行描述,表示過程中服務執(zhí)行順序,并沒有涉及復雜的服務接口信息的處理問題[17]。CrossFlow[18]與WISE[19]項目主要是提供組織間工作流管理平臺,需要解決電子商務中業(yè)務過程的互連問題,它們考慮了B2B中的關鍵需求,如可靠性與外部可管理性等,但是沒有考慮動態(tài)環(huán)境中多屬性提供的選擇問題。Liangzhao Zeng(2001)[20]提出了一種基于Agent的跨企業(yè)工作流管理系統(tǒng)(WFMS),它能夠根據用戶需求集成業(yè)務過程。集成Agent根據用戶的需求與服務發(fā)現Agent進行溝通,定位合適的服務agent并就服務執(zhí)行問題與之協(xié)商。Liangzhao Zeng(2002)[21]提出了一種了基于業(yè)務規(guī)則推理引擎的能夠實現運行中工作流進行動態(tài)組合和修改的動態(tài)工作流系統(tǒng)。不過這兩種方法都主要集中考慮動態(tài)過程的執(zhí)行和管理問題。PPM(Polymorphic Process Model)采用了動態(tài)(由基于服務的過程環(huán)境支持)、靜態(tài)(由基于參考過程的環(huán)境支持)相結合的服務組合方式[22]。

    基于AI的服務組合:DAML-S(亦稱OWL-S)是唯一一個直接聲明與AI規(guī)劃方法直接管理的服務語言。由服務執(zhí)行產生的狀態(tài)變更通過DAML-S中ServiceProfile的前提和效果屬性進行指定。

    情景演算:Mcllraith等人對Golog語言進行了擴展和改進以處理服務的自動構造問題,這一問題主要是通過提供一種高層次的通用過程程序和客戶化約束來完成[23]。

    PDDL(Planning Domain Definition Language)[24]:為了表示基于PDDL的服務組合方法,McDermott引入了一種新的知識類型(操作價值)。DAML-S的研究主要啟發(fā)來自PDDL,二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基于規(guī)則的規(guī)劃:Medjahed提出了一種根據高層聲明性描述產生組合服務的技術[25]。該方法利用組合性規(guī)則確定兩個服務的可組合性,包括四個階段,即規(guī)范化階段、匹配階段、選擇階段和產生階段。SWORD[26]是美國斯坦福大學研制的Web服務組合的系統(tǒng),能夠重用已有的服務,實現新的組合服務。SWORD中的規(guī)則引擎可以產生服務組合順序的計劃,通過規(guī)則的觸發(fā),進行相關服務的調度,實現復雜的Web服務組合。

    其它AI規(guī)劃方法:SHOP2是用于服務自動組合的HTN規(guī)劃器[27],它采用DAML-S規(guī)范描述服務,他們認為HTN中的任務分解概念與DAML-S過程本體中的過程分解非常相似,并且認為HTN規(guī)劃器比Golog等其它規(guī)劃語言更加有效。

    還有學者采用理論驗證研究者技術實現服務組合,其方法是基于自動演繹和程序綜合,采用了一階語言描述最初可獲得的用戶需求。

    此外,不少學者從其它角度研究了服務的組合問題。Boualem等設計了SELF-SERV[28],通過利用P2P計算架構,提出了服務組合中的服務的協(xié)調機制、包裝機制和路由機制進行服務的注冊、和消息的交互。ActiveXML[29]是另一個在Web服務集成方面做得很出色的工作,由法國Inria的Abiteboul等提出,通過利用XQuery[30]實現Web服務調用和XML文檔的結合,實現了P2P環(huán)境下數據和Web服務的集成,ActiveXML關注的是在文檔中嵌入XQuery以及如何執(zhí)行這些查詢,從而保證負載平衡等問題。Orri?ns等分析了業(yè)務過程模型的基本元素,提出了一種業(yè)務規(guī)則驅動的Web服務組合方法[7]。Zeng等人依據服務執(zhí)行費用、執(zhí)行時間、可靠性、聲譽、及服務可獲得性等規(guī)則,對服務運行時質量進行優(yōu)化,討論了多個獨立Web服務的組合選擇問題[31]。Tang和Cheng從服務中間提供商的角度研究了Web服務的定位及最優(yōu)定價問題[8]。然而這些研究都沒有考慮現有網絡的資源有限、生命力脆弱、QOS等級較差的特性,忽略了web服務最基本的瓶頸問題。王曉玲等(2005年)[16]描述了服務間的接口信息處理問題,并且把服務組合中的接口信息處理問題轉換為XML數據的處理問題,然后引入基于文法的處理方法來解決接口數據之間的處理問題。SALIMA BENBERNOU,MOHAND-SAID HACID(2005年)[32],采用規(guī)范化術語和約束從句描述服務,提出了基于知識的Web服務發(fā)現方法。

    4.結束語

    綜上所述,從國內外已有研究成果來看,對構成動態(tài)電子商務的服務組件的發(fā)現及組合方面的研究已經取得了大量的實質性成果,但是對于構建一個完整的動態(tài)電子商務系統(tǒng)來說,還存在著以下幾點不足:

    (1)但大多數工作都不能處理服務的語義不一致性問題,不能動態(tài)實現有效構建動態(tài)電子商務系統(tǒng)的目標。在構成動態(tài)系統(tǒng)的服務選擇、匹配及組合方面,現有研究沒有充分考慮服務的語法、語義及操作特性等不同方面,需要很多的人工干預,不能實現系統(tǒng)的動態(tài)組合,同時導致了系統(tǒng)構建中組合服務評價指標的不當選擇,使得構建的系統(tǒng)在可操作性、有效性、經濟性等方面不能很好地滿足需求。因此,為了有效指導動態(tài)電子商務系統(tǒng)的構建,還存在一些關鍵難點問題亟待解決。

    (2)目前有關組件服務的發(fā)現以及組合等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一個特定的方面,從構造完整電子商務系統(tǒng)的角度來看,缺少一種系統(tǒng)化的方法和工具支持,不能有效指導系統(tǒng)的全生命周期構建過程。

    (3)當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服務的發(fā)現、滿足特定需求的服務組合以構成基于web服務的分布式業(yè)務過程方面,而沒有考慮組合服務在服務平臺執(zhí)行過程中的動態(tài)變化性和開放性,也就是說沒有考慮在不同的領域或執(zhí)行狀態(tài)下服務組合階段和服務執(zhí)行階段的內在聯(lián)系,而這一點對于部署可靠、滿足期望性能的動態(tài)、分布式業(yè)務過程管理系統(tǒng)(電子商務)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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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基金: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動態(tài)電子商務系統(tǒng)構建中的服務發(fā)現及組合問題研究(編號:桂科青0991097)。

    作者簡介:

    第7篇:電子合同問題范文

    隨著變電站監(jiān)控技術的發(fā)展,采用集中式RTU配合單一功能微機(或集成電路)保護構成的無人值守監(jiān)控模式(因為這種模式多應用于老站改造,所以業(yè)內對此模式也簡稱為老站改造模式)逐漸被具有分散分布式結構,大量采用保護測控一體化的間隔層設備等特點的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所取代。傳統(tǒng)模式下,集中式RTU采集的保護動作信號也大部分采用硬接點方式采集信號,因為保護設備接點輸出數量有限,所以遠動采集的信號也較少(比如一臺線路保護,硬接點輸出信號可能只有一個保護動作,不可能距離I段、II段等都輸出信號)。現階段的綜合自動化模式,保護動作信號(甚至包括開關位置和設備告警等信號)都可以通過網絡通訊采集,保護裝置可以提供的信號數量相比以往要全的多,自然全站信號總量也大的多。對擔負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維護任務的電力系統(tǒng)遠動(自動化)專業(yè)人員而言,現階段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大量采用通訊采集信號的方式同以往的硬接點采集方式對日常工作帶來的最大的變化和困難就是維護工作越來越依賴廠家。一旦出現誤發(fā)信號等故障,在沒有廠家協(xié)助的情況下,故障原因往往很難查找。雖然,單純從技術角度出發(fā),現階段綜自通訊技術已經是較為成熟的。但因為現場情況千變萬化,加之影響通訊可靠性的因素也有很多。實事求是的講,在工作當中,誤發(fā)或漏發(fā)信號的情況還是時有發(fā)生的。通訊可靠性不高,缺乏簡便有效的查找故障方法和手段,現階段已成為困擾廣大遠動技術人員的一個普遍現象。現結合近幾年來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運行維護工作的實踐,從工作維護角度談幾點看法。

    2、關于綜自系統(tǒng)整體配置方面

    2.1重要保護設備的保護動作等重要信號應適當保留硬接點采集方式

    現階段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的一大特點就是保護信號大量采用網絡通訊方式采集。但是考慮到通訊可靠性及查找故障方便與否這兩個方面。建議對一些重要的保護信號采用串口通訊和硬接點采集并存的信號采集方式。對10KV或35KV出線采用保護測控一體設備,包括保護動作和開關位置等信號都采用通訊采集方式;對110KV及以上線路保護、35kv變電站進線保護和主變母差等重要元件保護除了串口通訊外,還應增設獨立的信號采集單元通過硬接點方式采集部分重要信號。這樣做,從技術上講似乎有些落后,跟不上技術發(fā)展潮流,但在實際工作中,這種采集方式還是很有用的。兩種方式并存,是為了互為備用、互為校驗、便于區(qū)分、便于維護。比如保護通訊接口芯片損壞,但現場又沒有條件馬上退出保護,有硬接點信號作為備用,就可以繼續(xù)運行。同樣,如果通訊上送了某個保護動作信號,也可以根據相應的硬接點信號動作與否,來判斷該動作信號是真實有效的還是通訊誤發(fā)。

    2.2無人值守的綜自變電站當地也應設置當地監(jiān)控微機

    大家對無人值守變電站是否還要設置當地監(jiān)控微機有一種看法就是當地微機監(jiān)控原來是取代傳統(tǒng)光字牌等中央信號檢測系統(tǒng)后給變電站值班運行人員用的。現在實現無人值守的也就沒有必要再在當地設置監(jiān)控微機了。但是隨著變電站綜合自動化技術的發(fā)展,設置當地監(jiān)控微機的作用已不是原來主要給值班人員用的,現在它的作用應主要是給遠動維護人員分析查找故障用的了。因為現在技術發(fā)展趨勢是保護測控單元越來越象“黑匣子”方向發(fā)展,信息都是通過網絡通訊上送,很多故障:比如突然誤發(fā)一個信號,維護人員很難查。增加當地監(jiān)控微機,就等于給遠動維護人員留下了一個查找的窗口。當調度收到一個誤發(fā)信號時,可以從當地監(jiān)控的歷史事項記錄里查一下。如果這個量當地也存在,就可以排除調度主站和通訊管理機的問題,直接查間隔層設備即可。還有一種說法是不設當地監(jiān)控微機,給遠動維護人員配備便攜式計算機來維護。我們且不說現階段讓大部分運動人員來截取報文分析報文從技術上講是否可行,最主要的是很多誤發(fā)信號是偶然出現的,當你再去現場時,可能怎么試驗也不會再產生了。有當地監(jiān)控微機,就是一個原始情況的記錄。

    2.3上送調度的信號不是越多越好,在滿足監(jiān)控要求的情況下應作到越精煉越好

    關于變電站實行無人值守后,哪些信號需要上送調度。省集團公司出臺了關于220KV無人值守站信號采集要求,但對于110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變電站沒有明確的要求。實際情況往往是廠家調試人員拿出一個調度信息表,遠動審查一下,沒有太大問題就可以了。這樣往往造成一個現象就是不同廠家的站送的信號不一樣,甚至同一廠家的系統(tǒng),不同調試人員上送的信號也不一樣。因為現在通道條件好了,同時采用網絡通訊采集方式可以上送的信號也多了。有些是用戶單位認為信號上的越多越好、越全越好,有些是廠家調試人員亂給信號,給的特別多。信號多了,誤發(fā)信號等出問題的可能性就大;同時對監(jiān)控中心而言,大量的無用信號也是一個負擔,無用信號太多,反而不利于監(jiān)控中心及時發(fā)現問題。信號選擇的標準應該是能準確反映系統(tǒng)和設備運行狀態(tài)的量。對同一類報警級別的信號,適當采用當地合成方式,只把合成信號上送調度即可。比如保護裝置的CT報警、頻率異常等信號合成一個裝置異常信號上送調度即可。有一個區(qū)分原則,只要有一個合成信號能上調度,具體是什么信號,反正要派人到現場查看。調度信號越精練越好,當地監(jiān)控微機的信號應越全越好。保護通訊采集的信號全部上當地后臺,硬接點采集的保護動作信號和一些重要的通訊采集信號上調度。

    2.4保護裝置通訊中斷和裝置閉鎖及裝置電源開關狀態(tài)信號都應該采集并上送調度

    現階段綜自系統(tǒng),35KV或10KV線路大量采用分散安裝的保護測控一體設備。信息的傳遞和控制功能的實現完全依賴網絡通訊。從經濟角度考慮,對低電壓等級線路保護,也不可能象上文提到的再單獨增加獨立的測控單元通過硬接點雙備用采集信號。所以裝置通訊狀態(tài)的好壞,是必須要上送調度的重要信號。通訊中斷信號一般是由綜自系統(tǒng)的通訊控制器根據通訊狀態(tài)來產生的。問題在于有些備用線路或停用線路裝置是不上電的,對監(jiān)控中心而言,單獨一個通訊狀態(tài)信號是無法區(qū)分該設備是在正常運行情況下通訊斷了還是因為裝置停用造成的通訊中斷,不容易及時發(fā)現設備故障隱患。現在的保護測控設備,一般都有一個裝置閉鎖硬接點信號輸出。這付接點一般是采用內部告警繼電器的常閉接點,以便于即使在裝置掉電這種最惡劣情況下也可發(fā)出閉鎖信號。對閉鎖信號一般都采集,習慣上有兩種采集方式,一是把一段母線的設備的閉鎖信號并在一起,由另外某個設備開入采集這個信號,好處是節(jié)省信號數量;壞處是一旦有一臺裝置停用,這個閉鎖信號就一直存在,即使真的有一臺裝置在運行當中突然掉電了,監(jiān)控中心也發(fā)現不了。所以最好的辦法應該是每個裝置的閉鎖信號都要采集,而且不能是自己采集自身信號,要交叉采集,因為兩臺裝置同時電源出問題的概率很小,所以交叉采集方式的比較可靠。另外還應采集裝置控制電源空氣開關的狀態(tài),當然也應采集交叉采集的方式。當我們可以采集到裝置通訊狀態(tài)、閉鎖信號、電源空開狀態(tài)這三個信號后,調度主站就可以根據這三個信號的組合,判斷出現場的實際情況。比如當線路停用時,肯定是通訊狀態(tài)(中斷)、閉鎖信號(產生)、電源空開(斷開);當裝置電源回路故障時,肯定是通訊狀態(tài)(中斷)、閉鎖信號(產生)、電源空開(閉合);當通道中斷或通訊芯片損壞時,肯定是通訊狀態(tài)(中斷)、閉鎖信號(復歸)、電源空開(閉合)。這樣就可以根據故障的嚴重程度,采取不同處理方式。

    3、關于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站內設備方面

    3.1間隔層設備應具有完善的事項記錄功能

    現階段綜自系統(tǒng)技術的發(fā)展,決定了大量的信號采集功能和控制功能是通過網絡通訊方式采集的。同上文所講變電站應設置當地監(jiān)控微機的理由一樣,間隔層設備應具有完善的事項記錄功能,給遠動維護人員提供一個友好的維護手段。同樣,事項記錄的內容不光要求保護動作、自檢信息還應有開入變位事件,更要有控制功能記錄。比如除了常規(guī)的動作記錄和自檢信息外,開入變位和遙控過程記錄也要有。這樣,當發(fā)生誤發(fā)信號故障,可以從裝置面板顯示里查一下記錄,如果當時確有這個信號發(fā)生,那就說明是一次設備(或外回路)的問題。另外遙控如果不成功,也可從報告里來分析:如果遙控選擇和遙控執(zhí)行命令都有記錄,那就說明整個通道是沒問題的,檢查遙控輸出回路即可。

    3.2間隔層測控設備遙信去抖時間和遙控接點閉合時間都應該可現場設置調整

    遙信開入采集通過增加去抖時間來消除接點抖動,這是一個被大家公認的非常有效的方法。但是現場接點抖動情況千變萬化,所以裝置必須要具備現場可方便修改去抖時間的功能,靠寫程序來改變是不現實的。另外,隨著開關等一次設備技術的發(fā)展,一些新技術的應用導致原有技術條件不適合現在的發(fā)展。比如ABB新近推出的VM1型永磁機構真空斷路器,保護傳統(tǒng)的電流保持回路已無法啟動,只能通過調整遙控接點閉合時間來防止遙控接點拉弧。所以裝置也應具備現場調整遙控時間的功能。

    3.3綜自系統(tǒng)的維護軟件應具有友好的人機界面及交互性好、方式簡便的參數配置手段

    綜自系統(tǒng)的維護軟件要實現標準化、模塊化,并且人機界面要友好,便于運行維護人員的使用。在運行維護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參數需要調整,比如通訊規(guī)約的選擇、通訊端口的設置以及遙測、遙信、遙控的相關參數的設置等等,如果參數配置手段簡潔方便,具有較好的交互性,將對遠動工作人員的運行維護帶來極大的方便。

    第8篇:電子合同問題范文

    [關鍵詞] 電子商務 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 知識產權 網絡隱私權

    電子商務是以網絡為運作平臺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交易范圍國際化,由于網絡平臺、市場準入、法律沖突、發(fā)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發(fā)展狀況等因素的制約,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十分龐大。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電子商務合同、電子支付、電子交易安全、知識產權、消費者權益特別是隱私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雙方通過電子形式 (email;傳真;電話;或者網絡電子表格等等)來簽訂的。電子商務進行的是無紙貿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與傳統(tǒng)合同相比有了很大變化,這涉及數字簽名、電子發(fā)票、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問題,必然產生很多問題:首先,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屬于不見面,雙方都通過網絡虛擬平臺進行運作,其信用僅僅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密碼認證的虛擬性和認證機構認證的多樣性導致合同的信用體系存在較大疑問,對大額和長期的商務合作開展不利。其次,電子發(fā)票在我國只是存在理論上的構想,很多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小額交易沒有發(fā)票,這種合同一旦產生問題,糾紛的解決就是個難題。第三,數字簽字代替了傳統(tǒng)合同生效的簽字蓋章方式。數字簽名本身的效力產生就存在疑問,并且其存在宜復制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別性,一旦被復制和仿用,產生的合同糾紛解決就十分復雜。第四,電子合同和網絡虛擬商家的普及,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點,這是合同糾紛的約定管轄的重要依據。第五,自動訂單合同的效力問題。依照商家或者客戶自動設置的訂單系統(tǒng)產生的訂單合同到底是否必然生效,由此一方無法供貨產生的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等,這些都是現實中存在的。最后,因計算機或者網絡發(fā)生故障產生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如果因為計算機或網絡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導致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錯誤,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由此而發(fā)生合同關系,該合同的效力如何,最終產生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

    二、電子商務支付問題

    電子商務的優(yōu)勢在于能夠實現零距離收付、零距離購銷,如果沒有安全有效的電子商務金融渠道,尤其是電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離”的。而我國現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業(yè)銀行的電子支付程序比較繁瑣,并且還沒達到數據的交互,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支付系統(tǒng)。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因特網上的交易。另外,現存的支付寶手段雖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這只是電子支付中的過渡產品,其在解決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資金流動的實時性上存在明顯缺陷,不能完全滿足金融電子化的要求。

    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問題,涉及到下面三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網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隱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擊,國內安全技術結構和加密技術強度普遍不夠;第二,電子商務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帶,出現問題后客戶往往不知道去找誰負責,有人開玩笑說“電子商務目前是個‘三無’行業(yè):無法可依、無安全可言、無規(guī)可循”;第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缺乏足夠法律制度體系支持。我國現今對電子商務交易的保護主要分散于計算機網絡技術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民商法,沒有相關的專門法律體系,制度建設上也存在混亂,加上網絡技術發(fā)展速度過快,法治遠遠滯后。

    四、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存在明顯不同的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tǒng)一的制度。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lián)網上,網絡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tài)。“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zhàn)。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由現有的網絡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問題。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呈現復雜性和難以根除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有效解決的方法。

    五、電子商務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絡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絡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范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目前電子商務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信息數據保護、個人數據二次開發(fā)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絡侵權行為的泛濫會使電子商務交易的誠信基礎更為削弱,不利于電子商務交易的長久發(fā)展。

    雖然現階段在中國還存在著阻礙電子商務發(fā)展的著多問題,但是電子商務有著許多獨特的優(yōu)勢,隨著中國網絡技術的發(fā)展,上網用戶的急劇上升,上網速度的加快,網上支付手段的改善,網絡交易安全體系的建立,中國電子商務必定會得到飛速的發(fā)展。

    參考文獻:

    第9篇:電子合同問題范文

    電子商務,拋棄了以信函、電報、電傳或傳真等紙面文件來進行信息傳遞的方式,而傳統(tǒng)的這些紙面文件大都需要當事人簽名,否則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或不能強制執(zhí)行。電子商務更快捷、更經濟,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極易復制、數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丟失與毀壞,因此它也給建立在紙面文件上的國際國內貿易法律制度產生了沖擊,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法律受到了各國的重視。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前者對電子商務合同有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如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的規(guī)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guī)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地點的規(guī)定。《電子簽名法》是2004年通過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頒布的單行法,主要涉及數據電文、電子簽名與認證及其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內容,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兩部法律,在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過程中,我國也不斷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規(guī)制。如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94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lián)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7年公安部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lián)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lián)網服務管理辦法》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法的核心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

    首先,電子合同的收到依賴于通訊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國家地區(qū)之間的法律制度。其次,在電子合同關于要約與承諾問題上,其與紙面合同的區(qū)別就在于電子合同如EDI合同訂立的決策過程屬于計算機自動化操作,這樣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且由于其整個過程由計算機迅速操作,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將很難進行。如何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定義很有現實意義。最后,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需要法律進行規(guī)范。因為電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點發(fā)出,如發(fā)送人的營業(yè)地、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經由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fā)出電文。

    (二)電子合同形式問題

    貿易伙伴之間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唯一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證據的,只有在計算機內儲存的電子信息。但是這些電子信息能否取得與紙質文件一樣的法律效力,各國有不同的規(guī)定,人們的理解也不一樣。

    (三)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商務的一個最大區(qū)別是“無紙”的信息傳遞,這就必須在電子商務當事人之間加進傳遞信息、提供信息技術設備服務、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商務能否安全、可靠的進行,電子商務第三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電子錯誤問題

    與傳統(tǒng)的書面合同訂立過程相比,通過電子數據訂立合同是一種全新的、正在發(fā)展的合同訂立方式,技術本身或人與技術的和諧等原因使得錯誤發(fā)生的頻率更高。所以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可能發(fā)生的錯誤進行合理的法律規(guī)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條b款對電子錯誤的責任承擔有原則性規(guī)定:在一個自動交易系統(tǒng)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A)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

    (五)電子簽名與認證

    電子商務是一種非對面型的交易,當事人雙方基本上只能依據對方自己披露的個人信息來了解其個人情況。于是交易當事人身份的不確定性導致虛構名義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價金后逃匿的情況屢有發(fā)生。這些問題的發(fā)生,都是由于在電子商務中很難確認本人身份與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權限造成的。為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便應運而生。

    三、電子商務合同法的完善

    電子商務合同法伴隨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而發(fā)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往往總是滯后于事務本身的發(fā)展規(guī)律的。就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而言,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加強對在線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lián)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fā)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而且電子商家為了逃避稅收,往往不給買房任何購買憑證,買家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僅投訴無門,而且還很難進行退貨,即使退貨也必須承擔必要的運輸成本。參考我國實際情況,在合同法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費者退貨的權利。特別是針對網上購物,電視購物,預付買賣等,應規(guī)定在一定時間內有撤約,及至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二是將廣告法和合同法結合起來。電子商務消費者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不適宜的廣告會起到誤導消費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法強調電子簽名,但是電子信息在網絡中可能是公開的,從而造成買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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