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電子合同法律依據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原文
電子商務時代悄然而至,信息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的每一個領域都掀起了法律的層層漣漪和波瀾。從全球看,運用傳統法律對互聯網引發的新問題進行規范已頗有力不從心之感。研究、探討和制定能夠適應電子商務時代的法律規范已成為國內外的熱點。我就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進行大膽的法律探索。眾所周知,互聯網在促進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印發了一系列新問題。由于現行法律相對滯后,解決這些問題缺乏相對的法律依據。在電子政務領域,互聯網為政府管理創新提供了比較理想的技術手段,但政務信息公開和共享意味著打破傳統行政管理體制中政府部門壟斷信息的局面,這就使電子政務的推進工作十分艱難,急需法律的規范和制約;在電子商務領域,大量新型、高效的服務模式和手段不斷出現,如何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系統,此方面法律應該如何制定,由誰來制定,應遵循什么樣的原則,其效力如何保證,所有這些都是保證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急待解決的問題。
目錄
一.課題主要研究內容
二.課題的研究意義、國內外現狀
三.課題難點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四.參考文獻
參考資料
1.作者:杜敬明唐建國
書名:互聯網時代的法律探索
出版單位:法律出版社
年份:2004.3
頁碼:第100頁
2.作者:余延滿
書名:《合同法原論》
出版單位:武漢大學出版社
年份:1999
頁碼:第460頁。
3.作者:齊愛民等著
書名:《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
出版單位:武漢大學出版社
年份:2002
頁碼:第123頁。
4.作者:張繼文
書名:電子合同
出版單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年份:2003.7
頁碼:第11頁
5.出處:
時間:2004-3-121:47:34
文章名:從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到中國的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
作者:阿拉木斯
6.出處:
時間:2004年3月1日
文章名:電子商務與法律服務
作者: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鄒強倫律師
7.作者:陳志華
文章名:《無法證明的證據:電子郵件能作證據嗎》
原載:《CHIP新電腦》
年份:2000
關鍵詞:電子商務 電子合同 法律問題 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發展給信息領域帶來新機遇,也對傳統法律關于合同簽定的實質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規范、合同可行性原則、電子合同支付、電子合同簽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峻挑戰。現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時修訂已無法滿足電子合同發展要求,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必要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健康運作提供法律依據。
1.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交易的核心內容,電子商務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義和特點。(1)電子合同含義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新《合同法》肯定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電子合同界定為一種書面形式合同[2, 3]。
不同于傳統合同,電子合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沒有紙張單據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很難用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律來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問題。
(2)電子合同特征 電子合同具有鮮明的特征。電子合同只存在于虛擬的網絡世界里,看得見卻摸不著是其本質特點。再者電子合同還存在風險性。電子合同的電子數據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竊取或截獲,已達成的電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擊或被他人惡意篡改。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電子信息的輸入需要簡單化和標準化,電子合同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條款齊備。
電子商務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已成突出的問題。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定性。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2, 3]。
2.電子合同基本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中訂立電子合同以及電子貿易中進行電子支付等過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簽定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由貿易雙方的任意一方(要約人),根據雙方的貿易意向起草要約,要約起草完成以后,通過網絡傳遞給另一方(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發出承諾、要約人收到承諾后則電子合同生效。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收件系統時合同生效。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使電子合同效力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需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電子合同法律問題。
網上簽定的電子合同,電子票據成為合同、提單、保險單等單據存在的唯一證據。由于電子數據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難以保證的弱點,在保持電子數據原貌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客觀限制因素,電子數據以及間接信息的效力問題成為民事訴訟中十分棘手的難題。電子提單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種形式,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如何在電子合同簽定過程中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技術問題,也帶來法律解釋上的問題。
(2)電子合同認定法律問題 傳統書面合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后,則該合同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字或印章具有獨特性,它既可成為認證該合同的依據,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偽造,表達了雙方自愿履行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的意愿。
電子簽名是和電子合同認定相關的一個法律問題。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表示簽名并同意電子文件內容并可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身份的簽名方式,它具體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的關鍵問題是有效性,它必須具備獨特性、可辨別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與他人簽名相區別,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1, 2]。
傳統合同中各國法律主要把簽字作為認證手段,書面形式是簽字的物質基礎,簽字的實現以書面文件存在為前提。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都可隨時改變,以保護其安全性,需從法律上予以認可。如何對他方的電子簽名予以辨別和認可,是實際操作中易出現的法律問題。
通過數字簽名方式以確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斷電子簽名真偽及辨別簽名者身份,可依靠認證機構簽發的認證證書。電子簽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電子簽名有效性。電子簽名是一種電磁記錄,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簽署者本人享有拒絕、排斥任何未經法律監視、窺探及披露的權利。電子簽名具有可識別性,使用者以此表達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偽造該簽名。電磁記錄是否有效需符合電子簽名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作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其效力如何,直接關系著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電子簽名與—般的手書簽名一樣,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門的認可。
②電子簽名認定性。電子簽名可通過認證中心按照發公鑰與私鑰的方式解決身份確認問題。電子簽名存在于數據電文中,簽名者事后不能否認自己簽名的事實,電子簽名是一種特殊的書面簽名。電子簽名具有不可否認性,通過論證簽名來確認其真偽和法律認定問題。
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規定只要采用了某種可靠的方法來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內容,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是可靠的,則這種信息就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也符合法律對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具有與書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本身具有原始證據的法律效力[4, 5]。
(3)電子合同支付法律問題 電子貨幣的支付是電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環。電子貨幣通過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電子貨幣以計算機為依托,可廣泛應用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領域,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于一體,具有簡便、安全、迅速的特點。
微信集贊營銷平臺的法律性質該如何認定,集贊營銷方式是否合法?微信交易平臺存在哪些法律風險?通過微信平臺的虛假廣告該如何監管?在微信交易平臺中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微信集贊營銷缺少法律依據
“只要您關注本公眾號并在朋友圈累積獲得28個贊,即可獲得本公司送出的深港澳五天免費游,68個贊就送雙人游!”這樣的集贊送免費旅游的廣告帖在微信朋友圈里出現不少,很多微信用戶半信半疑地轉發和點贊。但事實上,微信中提到的旅行社根本沒有開展類似的活動,這其實是商家為賺取轉發量的“忽悠”。
國家工商總局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為網絡商業活動監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比較原則,針對的仍然局限于嚴格意義上的傳統買賣或者服務行為,微信點贊、微信交易等類似行為還無法納入其中,難以適用。
另外,商業活動不僅僅是買賣雙方的簡單交易行為,還涉及國家對市場秩序管理權的行使,包括交易商品合法性監管、稅收征繳、市場服務等。《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微信集贊營銷模式是通過微信平臺、企業和個人建立私人賬戶進行信息溝通和商品交易,沒有進行必要的工商登記和注冊程序,完全避開了政府的監督管理、營業稅收征繳。
騰訊曾明確表示:微信朋友圈旨在分享和關注朋友的生活點滴,從而加強聯系,是一個由熟人關系鏈組成的私密圈,是一個交流平臺,而不是一個電商平臺,不鼓勵個人在朋友圈中進行商品銷售等活動。微信官方也曾表示,根據用戶的投訴,朋友圈會對一些涉及侵權、假冒偽劣和進行惡意病毒營銷的商家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理。
從法律的角度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并沒有為微信集贊營銷模式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由于微信賬號的虛擬性、臨時性等特點,微信平臺營銷商也不可能辦理相應的工商注冊手續,反而可以隨意刪除其的信息,并不符合市場秩序管理的要求。
微信交易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通過微信平臺發展電子商務,需要配套相應的風險監管措施,包括電商身份認證、工商注冊、網絡虛擬空間租用或登記備案、信用評價等等,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但是,微信作為一種私人交流工具,在設計和運作中并不具備上述發展電子商務的因素,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和交易風險。
在商品展示環節,微信集贊交易平臺并不能對商品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和展示,朋友圈中的商品或服務推廣消息,一般不會顯示銷售額、商品價格,缺少購買者信用評價和對貨物質量的評價,甚至不會列出商品的尺碼、顏色、月銷量、評分、商品詳情、成交記錄等。消費者無法通過微信平臺提供的信息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務,消費者的知情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這與已經發展成熟的淘寶交易模式形成鮮明對比。
在商品交易環節,一些賣家利用微信推銷產品或服務,無休止地騷擾用戶。甚至有些賣家利用微信平臺,誘導使用其他合法網絡交易平臺的消費者,脫離原有網站中的安全支付系統,使消費者面臨巨大的安全風險。如在微信里進行交易,常被要求先付款再出貨,避開了“拍下商品-支付貨款-收取貨物-確認付款”安全支付程序的監管。
在退貨環節,消費者面臨更大的風險。微信買賣糾紛雖可借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來解決,而且法律賦予了消費者“無理由退貨”的權力。但由于微信生意圈是基于信任而存在的熟人消費圈,在買賣過程中,往往沒有確定契約關系的買賣合同,很多應用程序不具備有效的實名制認證功能,在這種平臺上進行買賣行為,相當于處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真空地帶,一旦出現糾紛,維權會很困難。而且微信平臺設計本身缺乏相應的銷售申訴體系,消費者受到欺詐后投訴求助也比較困難。
集贊交易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于3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边@便是賦予消費者的“反悔權”。但如果只是朋友之間通過微信進行商業營銷,即交易行為局限在朋友圈之內,那么嚴格意義上是不適用“反悔權”的,因為廣告的者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在點贊送禮活動中,如果微信用戶被商家欺騙,不僅送獎過程難取證、所受損害難證明,況且有些微信用戶只是參與了點贊活動,并沒有進行實質性消費。
規范微信營銷行為,還有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在這個過程中,微信用戶因微信營銷中的消費陷阱遭受損害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目前情形下,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將商家在微信平臺點贊活動視為“要約”,微信用戶轉發廣告并集滿“贊”就屬“承諾”,至此可視為雙方形成了合同。商家不兌現承諾系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微信用戶如果受到財產損失,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如果商家存在虛假宣傳、商業欺詐等行為,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者當地工商部門投訴。
延伸閱讀
朋友圈虛假廣告監管難度大
主題詞:合同法統一化、通則、公約、比較
作者簡介:張照東、葉勇,大道之行律師所律師。通信地址:福建廈門湖濱北路振興大廈六樓大道之行律師事務所,郵編:361012,電子郵箱:falv@8848.com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法律規定不同,在國際經濟交往中不可避免地產生法律沖突,造成國際交往的法律障礙。因此,制定有關國際交往的統一法,促進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就顯得很有必要。
早在1930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就著手擬定一項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以便協調和統一各國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實體法。1964年海牙會議正式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由于這兩項公約都未能達到統一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預期目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OTRAL)在上述兩項公約基礎上,于1978年完成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簡稱CISG)草案,并于1980年3月10日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了該公約。1988年1月1日,該公約正式生效。
鑒于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國際商事慣例的需要,UNIDROIT于1980年成立一個由來自不同法律文化和背景、具有實踐經驗的眾多合同法和國際貿易法方面的專家、學者、律師、法官組成的工作組,探求闡述國際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則。1994年5月,UNIDROIT理事會在羅馬召開的第73屆會議上,正式通過了《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簡稱PICC)。
本文將對這兩個法律文件進行比較,展示PICC在合同法統一化進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一、總體比較
作為合同法統一化在晚近發展的兩大成果,CISG與PICC都是在國際貿易法統一化的背景之下,通過國際組織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的法律統一化的結果,二者關注的焦點都集中在國際商事合同領域,二者的目的都在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推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上述共性,為CISG與PICC的比較提供了可比性的基礎。
1、文件的性質
就法律文件的性質而言,CISG是一項國際條約。作為國際條約,它是國家間的書面協議,其效力來源于各締約國間的協議,對各締約國都有法律約束力。各締約國都有義務保證條約在本國的貫徹和實行。對于非締約國,條約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對于PICC的性質,目前學術界尚有爭議。有人認為這是一項國際慣例,筆者較早也持這種觀點。但是,經過近兩年的思考,筆者認為這種定性是不恰當的。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長期實踐而逐漸形成的做法,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效力來源于國家認可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際慣例“是由于各個國家或者某些國家的類似國際行為形成的。它的特點是長期使用和令人確信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認為,“構成國際慣例,須具備兩個因素,一時物質因素,即有重復的類似行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們認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國際慣例一般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逐步形成。”2對比國際慣例的上述特點與構成要件,PICC的性質顯然不能界定為國際慣例,因為:(1)PICC在1994年才出臺,至今不足十年,稱不上“長期使用”;(2)各國商人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國際商事合同一般對法律適用做出了約定,即使未作約定,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審理案件時一般也會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法院地法原則等私法沖突規則對使用法律做出選擇,很少直接適用PICC作為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而且直接在合同中約定以PICC作為適用法律的也不常見,因此在物質因素上PICC缺乏經常“重復的類似行為”;(3)各國關于合同問題都有歷史悠久的相關法律法規,而且以兩大法系為代表的合同法在某些重要問題上存在著較大分歧,各國對合同法有著自己固有的不同見解,要在短期內消除所有分歧對合同法形成一致的認識確認PICC當然的法律效力是不可能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理事會自己就明確承認“它們還未被普遍接受”3,因此在心理因素上PICC缺乏“法律確信”。基于上述理由,筆者認為:PICC不是一個國際慣例,它只是國際組織制定的具有統一法性質的文件,充其量只能稱之為“示范法”。當然,筆者并不否認,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國在合同立法上不斷趨同,PICC在實踐中也得到經常的適用,并且得到內心法律確認,那時PICC將成為一個國際慣例,但至少目前還不是。
區分兩者性質的意義在于其效力的不同。根據國際條約優先適用的原則,當一國法律與該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聲明保留條款除外)。國際慣例的適用則受到諸多限制,由于它不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所以只能由合同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或者在本應以一國法律為準據法,但該國法律及該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相關規定時才適用國際慣例。但是,作為示范法,只能由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或者在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的法律時由仲裁庭或者法庭依據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適用。
2、適用范圍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法學
未成年人的網上締約責任探析
一、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契約既然是雙方當事人就權利義務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就要求表意人具有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和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締約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成立的一個必要條件,它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合同權利或者承擔合同義務,依法獨立實施意思表示并締結合同的資格。在解決當事人締結契約能力的問題上,法律所追求的價值是在兩種基本的利益之間尋求平衡:一方面對缺乏締約能力的當事人應給予特殊的保護;另一方面對他方當事人的期待利益、信賴利益和恢復原狀的權益也給予適當的保護。
要求當事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然而,在電子交易中,當事人一方如何能得知對方具有相應的相應的行為能力,的確有實際困難。因為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特別是不是面對面協商的情形下,很難辨明交易對方當事人真正的性別、年齡、身份。譬如當事人可能以化名或代碼進入某商業網站,所登錄的身份與真實情況不符,其原因可能是客戶基于對自身隱私的考慮,或者防止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等。盡管存在認定身份的困難,但對完全行為能力人而言,行為者自負其責任,是毫無疑問的。因此,在當事人以虛構的身份資料進行交易的情況下,如果能夠查明該行為與其本人的唯一聯系,則可認為該當事人以化名進行交易,其交易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在現實.,人們可以通過感覺確定交易對象是否具有締約能力,但在網絡時代,網絡使用者的年齡急速下降,軟件、光盤、網絡在許多兒童或少年那里是很平常的,他們中的許多人甚至可以在網絡上能夠應用自如。在無法面對面進行交易的電子商務中,即使網絡賣家要求以真實的身份證件等登陸網站,也會存在名不符實的情況。那么,不具有完整締約資格的未成年若通過網絡進行了電子交易,其所締合同是否有效呢?若以締約者不具有相應行為能力而主張合同無效,對商家似乎不公平。
在網絡交易中,行為能力的理論基礎受到挑戰及沖突,目前網民年齡的年輕化,越來越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獨立的在網上簽訂電子合同,這就給我們能力的理論基礎造成了挑戰,如目前網上拍賣合同訂立的主體很有可能不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是否應視為無效合同呢?能否不考慮行為主體的行為能力,而只認定合同關系因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而成立?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未成年人是一類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各國法律都對其訂約問題制定了具體的法律規則,
這些法律規則的設計目的在于保護那些因年齡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因合同而給自己帶來損害。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規范對于未成年人訂立傳統合同的相關規定,就充分考慮了這一目的。
由此,對于正確認識未成年人的網絡締約的特殊性和締約能力欠缺以及補正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而認定未成年人網上締約的根本意義在于保障交易安全,明確各種復雜情形下的責任歸屬,完善在市場經濟以及網絡交易中關于未成年人締約過程、締約能力的確定,締約責任之歸屬的傳統民事理論,更好平衡締約各方的利益。
二、研究的基本內容與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研究的基本內容框架:
未成年人的網上締約責任探析
一、未成年人網上締約的現狀與法律困境
(一)未成年人網上締約的現狀
1.未成年人的網上締約身份識別
2.未成年人網上締約應否適用傳統締約理論的爭議
(二)未成年人網上締約實踐對我國現行法的突破
1.未成年人網上締約效力對現行法的選擇性適用
2.網上締約對現實交易基礎效力理論的沖擊
3.傳統締約理論的修正
二、未成年人的網上締約效力
(一)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理論
1.傳統的民事締約行為理論
2.未成年人網上締約應否適用民事行為能力理論
3.網上交易未成年人締約能力的認定
(二)未成年人網上締約的要約和承諾理論
1.未成年人網上發送要約效力的認定
2.未成年人網上交易承諾效力的瑕疵及其補正
(三)未成年人網上所訂合同之效力
1.法律關于未成年人網上締約效力的一般規定
2.利用欺詐手段締結合同的效力
3.未成年人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不真實所訂合同的效力
三、未成年人網上締約的責任歸屬
(一)商家負擔締約責任
1.惡意欺詐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
2.因明顯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而致合同不能成立或不能履約的責任
(二)未成年人自擔責任
1.民事責任能力的傳統理論
2.未成年人承擔締約責任的法律基礎
3.未成年人網上締約承擔責任的限制適用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負擔締約責任
1.由監護人負擔全部責任
2.監護人責任的除卻情形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分析未成年網上締約的內涵,指出未成年網上締約效力的認定適用法律依據以及相關的疑難問題。
2.根據我國現今電子商務中未成年人締約的實踐,總結未成年人締約在我國現今網絡虛擬主體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法律困境,吸取未成年人網上締約的經驗教訓。
3.對現今未成年人網上締約效力與責任歸屬的爭議進行法理分析,明晰各種看法的優劣長短、存在的問題以及現今可行的解決對策。
4.針對現今締約主體行為理論和網絡訂約特性,提出對未成年人網上締約效力認定的看法與建議,明確其具體的責任歸屬。
三、研究的方法與技術路線
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的方法。任何一項研究都有其連貫性,都是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之上的。查閱相關文獻資料,并對文獻資料進行分析,對研究的順利展開十分重要。從學界的研究來看,目前對未成年人網上締約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學和民法領域,對于未成年人是否應具有行為能力、效力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對于該責任歸屬欠缺系統而全面細致的研究。只有認真梳理該領域的研究成果和研究經驗,才能準確把握這一問題的本質、特征和發展方向。通過對文獻的研究總結未成年人網上締約在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規中的經驗教訓,發現問題,并試圖解決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認定、締約效力及其責任歸屬。
2.法.學方法。法.學研究方法包括理解.方法、利益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利益衡量等方法。.與法律之間的聯接是多元的:為.系統所需要的法律功能總是與.變革過程中的.結構相關,而法律結構的改變被視為附帶的結果,同時有助于固定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制度
化成果;從另一個角度分析,構成法律的或者與法律有關的決策行動能被用來作為.變革的工具,法律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因此成為它自己的法律結構的對象??梢?,.學的研究方法、原理,例如調查、統計、詢問和組織等具體研究方法以及.系統論,.進化論,.的結構功能模式等研究方法都能運用于未成年人網上締約的調查,為未成人網上締約責任歸屬的研究提供了可供應用的借鑒。
3.歷史考察的方法。一切.現象都有其產生、發展的歷史,如果拋開歷史的聯系,那么無論是經濟現象、政治現象還是法律現象都不可能得到正確的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網上締約現象是在.的長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尤其與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網絡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特殊歷史背景。對未成年的締約行為能力、不同的效力及責任歸屬,進行科學的審視,最可靠、最重要、最必須的就是不能忘記基本的歷史聯系。
4.案例分析法。回到耳熟能詳的市民.,利用具體生活中和網絡電子購物的實例進行剖析,總結未成年人網上締約制度的理論基礎和效力歸屬。
5.比較分析法。通過介紹德國、我國.地區民法典關于未成年人締約、效力及責任歸屬的相關情況,進行比較分析,總結各國相關制度的特點,以供我國今后制定民法典修正締約主體行為理論和責任制度提供借鑒。
技術路線:
首先從我國民法中關于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即締約能力)、責任能力、合同效力的法律認定依據入手,探討未成年人網上締約如何適用法律的理論基礎與價值追求;然后通過對我國網絡電子商務中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網上締約實踐的對比研究,總結我國在認定未成年人在現實生活與網絡在線交易締結合同效力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吸取我國相關民法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與均衡商家的期待利益、信賴利益和恢復原狀的權益等方面的經驗教訓;最后重點探討未成年人網上締約的責任歸屬問題及其法理依據。
四、研究的總體安排與進度
1.2021年11月26日—11月30日,與導師面談確定正式選題,確定選題。
2.2021年12月10日前,撰寫并修改好文獻綜述并上交開題報告。
3.2021年12月19日,進行開題答辯,并根據開題答辯情況修改文獻綜述和開題報告。
4.2021年2月10日,提交初稿給指導老師。
5.2021年2月30日,交二稿給指導教師。
6.2021年3月1日--3月30日,修改論文。
7.2021年3月30日,把裝訂好的畢業論文與過程材料終稿交給指導教師。
8.2021年4月9日,預答辯。
9.2021年4月16日,第一輪答辯。
10.2021年5月7日,第二輪答辯。
五、主要參考文獻
[1]
王利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因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2]
李永軍:《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3]
高富平:《電子合同與電子簽名法研究報告》,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4]
王利明:《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5]
劉滿達:《電子交易法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21年版。
[6]
柳經緯:《民法總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7]
楊楨:《英美契約法論》(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8]
馬駿駒、余延滿:《民法原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9]
尹忠顯:《新合同法審判實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10]
李鳳章、吳民許、白哲:《民法總論原理、規則與案例》,清華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11]
張楚:《電子商務法教程》,清華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12]
劉德良:《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問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13]
楊立新:《電子商務侵權法》,知識產權出版社,2021年版。
[14]
闞凱力、張楚:《外國電子商務法》,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15]
王利明:《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16]
萬以嫻:《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以網絡交易為中心》,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17]
王利明:《中國民法年刊2021》,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18]
[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19]
李雙元、王海浪:《電子商務法若干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20]
李錫鶴:《民法原理論稿》,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21]
王利明:《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22]
梅紹祖:《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清華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23]
高富平、張楚:《電子商務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24]
龍著華:《自然人締約能力制度研究》,載《現代法學》,2021年第8期。
[25]
王堃、李倩:《淺析電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的電子締約能力》,載《法制與.》,2021年第7期。
[26]
李:《淺析電子合同對傳統契約理論的挑戰》,載《法制與.》,2021年第6期(下)。
[27]
Paul
Richards.law
of
contract,
5th
Edition,Law
Press,2021.
[28]Ronald
J.Mann
&
Jane
K.Winn.Electronic
Commerce,Citic
目前,全球的電子商務立法均包括網上身份確認(電子簽名有關技術)、作為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電子信息的確認(電子合同法)以及對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規范(集中在支付環節)。而其發展方面有三個方向:一是身份認證(包括資格,信用等)的CA中心;二是數據信息(交易記錄、電子文件、電子合同、審核記錄等等)保全;三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安全信任問題的網絡提存(Escrow)(電子提存),或標的物由第三方保管并向債權人履約償債的服務。
二、電子商務公證的發展對策
我國公證處推廣電子商務公證面臨重大機遇。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主導成立電子商務公證中心,成為法定電子商務公證機構電子商務公證中心是電子商務公證的具體實施部門,應當是獲得國家法律指定或許可,有權對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和過程予以公證的專門機構。它的傳統公證機構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家法定的專業電子商務公證中心,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安全電子簽名及其認證機構所需達到的條件也已作出了要求。公證處應當盡快與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認證機構合作,依托現有機構的網絡和技術,開發專用系統和網絡平臺。
(二)確立電子商務公證的申辦流程電子商務公證的辦理流程,筆者認為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申請環節
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達成網絡協議之后,將電子合同加密后傳送到電子商務公證中心提出公證申請,由電子商務公證中心予以證據保全確認,視為受理,交易各方就成為電子商務公證當事人。公證員需要就電子商務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了解,通過網絡會議(Netmeeting)、加密聊天室聊天、電子郵件等形式予以確認,并將有關交流記錄、電話錄音或電子郵件等制作成電子談話記錄,由當事人出具電子簽名后存檔確認。
2.公證審查環節
電子商務公證中心的公證員在制作公證書之前,須對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審查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
(1)當事人的資格和行為能力。公證員應當從電子商務公證中心電子簽名庫中調出當事人電子簽名進行比對,以保證當事人的身份、行為能力,電子商務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是否擁有與電子商務行為相應的資證。
(2)審查交易客體的真實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包括審查當事人是否享有與申請的公證事項相適合的權利,有無弄虛作假、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情況存在。
(3)審查電子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審查合同文字是否準確,有無歧義、模糊字眼;內容是否合法,有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是否完善、合法。
3.出證環節
公證員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根據法定程序審批、制作,向當事人發送公證書。
4.公證書的送達、備份環節電子商務公證中心公證員出具的電子公證書除通過網絡平臺送達當事人外,還應保存于網絡平臺,允許當事人憑電子簽名自由查詢。并備份防止意外。
(三)吸納人材,培訓合格的電子公證員
電子商務公證員是已取得公證員資格,同時,有權通過公證網絡平臺辦理電子商務公證的公證員。電子公證員的任職具備多重條件,應當取得公證員資格,具備公證員應有的素質,掌握電腦網絡基本知識,熟悉公證網絡平臺的軟硬件環境,能在公證網絡平臺上熟練操作,辦理電子商務公證事務。再次,要經過司法行政機關考核合格,取得任職資格,所有電子公證員的電子簽名章必須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三、結論
地址: 郵編:
辦公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系人:
乙方:xxx律師事務所
地址:xxxx 郵編:xxxxx
電話:xxx 傳真:xxx
電子郵件:xxxx@163.com
聯系人: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同意聘請乙方律師為常年法律顧問,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請,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為此,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法律顧問的委派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xxx__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甲方日常法律事務。甲方指定_______(先生/女士)協助顧問律師開展法律顧問工作。
甲方需要辦理的法律事務涉及某項專業領域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委派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乙方亦有義務向甲方推薦該專業領域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
在本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內,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為甲方及所屬分支機構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1、為甲方日常業務提供口頭或書面法律咨詢意見;
2、對甲方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及專項問題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依據、出具法律意見,
3、為甲方草擬、審查、修改相關法律事務文書及規章制度;
4、參與甲方重大業務談判,審查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并根據甲方需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5、甲方參與訴訟、調解、仲裁或行政處罰、聽證等司法及行政程序,并準備相關法律文件,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6、應甲方要求為甲方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第三條 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
1、以電話、傳真、郵件、信函、現場服務方式解答日常法律咨詢;
2、以書面方式就重大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第四條 服務時限
甲方需要乙方律師提供現場法律服務的,服務地點在濟南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應當提前24個小時通知乙方;服務地點在濟南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需提前48個小時通知乙方;服務地點在山東省行政區域以外的,需提前72個小時通知乙方。與服務事項相關的資料,應當提前提供給乙方。
第五條 甲方義務:
1.清晰地向乙方提出委托顧問事項的具體內容、要求以及目的等;
2. 及時、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顧問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
3. 積極配合乙方為完成法律顧問事項應進行的相關工作,并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其它便利;
4.及時答復乙方就提供法律顧問事項過程中所遇到的具體問題;
5. 按本協議第七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用。
第六條 乙方義務:
1. 積極、負責、及時地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法律顧問事項,依法切實維護甲方利益。
2、對因完成本協議約定的法律顧問事項而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開或者為其它目的使用。
3. 為甲方提供其它法律顧問服務時,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及時向其通報承辦事項的進展及相關情況。
4. 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人。
第七條 顧問費用及支付方式:
1、法律顧問費每年 元,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內付清當年度法律顧問費。
2、甲方委托乙方律師訴訟、調解、仲裁、行政處罰、行政聽證等司法及行政程序,或者為甲方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者辦理其他復雜的法律事務時,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甲方按照乙方現行律師收費標準的 %支付律師費。
3、乙方律師應甲方要求出差辦理顧問事項時,差旅、食宿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服務期限
本協議項下的法律顧問服務期限為: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關鍵詞】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構建
【正文】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
(二)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三)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管者的商品”,“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它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等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鼓勵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而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通過政府采購促進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它部門法律比如國際貿易法、國際稅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規中與政府采購有關的規定,都應屬于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構成內容。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據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共同構成我國完整的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參考資料】
[1]譚剛.改革現行采購模式,建立政府采購制度[J].特區理論與實踐,1999,(3).
關鍵詞:構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論文。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
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