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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葛根素 過敏性紫癜 療效 免疫功能
中圖分類號:R725.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533(2017)07-0024-03
Efficacy of puerarin in the treatment of 16 cases of children with henoch-schonlein purpura and its effect on immunologic function
XUE Mei
(Department of Dermatology, the Central Hospital of Toutunhe District in Urumqi City, Urumqi 83002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of puerarin on henoch-schonlein purpura and immunologic function. Methods: Thirty-three cases of children with henoch-schonlein purpura were selected 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an observation group (n=16) and a control group (n=17). The control group underwent antianaphylaxis treatment while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additionally treated with puerarin besides antianaphylaxis therapy. The clinical efficacy and the change of the levels of IgA, IgG, IgM, CD3+, CD4+, CD4+/CD8+, CD8+, CD19+, CD23+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were compared. Results: Both cure rate and total effective rate were higher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than in the control group (P0.05) and however, IgA level was decreased after treatment in both groups, which was more significant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than in the control group (P
KEY WORDS puerarin; henoch-schonlein purpura; clinical efficacy; immune function
過敏性紫癜又稱為亨特-許蘭綜合征(HenochSchonlein purpura, HSP)是一種兒科常見的由多種因素導致非血小板減少出血的小血管炎性疾病[1],屬于微血管變態反應性疾病。該病會使皮膚出現皮疹且累及關節和消化道及腎臟等重要臟器,好發于學齡前和學齡階段兒童,男孩發病多于女孩[2];各季節均可發病且秋冬季節多發,該疾病有自限性。研究表明發病原因為病原體感染、某些藥物作用、過敏等致使體內形成循環免疫復合物沉積于真皮上層毛細血管引起血管炎[3]。目前臨床治療過敏性紫癜常采用免疫抑制劑、激素、抗敏藥物等藥物;雖取得一定的療效,但長期使用出現較多的不良反應且不易徹底治愈,易復發[4]。自2013年我科采用葛根素對兒童過敏性紫癜進行治療,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現將其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我科2013年1月―2016年12月期間收治的33例過敏性紫癜患兒作為研究對象,納入標準:參照過敏性紫癜的診斷標準[5]:未有嚴重消化道癥狀出現;未有嚴重腎臟損傷癥狀出現;所有患兒均初次發病。排除標準:復發性患兒;治療前60 d內使用過糖皮質激素和免疫調節劑治療;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患兒;外科急腹癥患兒;風濕性關節炎者;系統性紅斑狼瘡者;其他腎臟疾病者。
采用隨機數字表法將所有患者分為觀察組(n=16)和對照組(n=17)。觀察組:男10例,女6例,年齡3~13歲,平均年齡(8.43±2.11)歲,病程1~18個月,平均病程(6.71±2.23)個月。對照組:男12例,女5例,年齡在3~14歲,平均年齡(8.23±2.21)歲,病程1~18個月,平均病程(6.67±2.23)個月,兩組患者病程、年齡及性別等一般資料差異不顯著(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所有患者均臥床休養15 d,減少活動,不接觸可疑過敏源,忌食辛辣等刺激性食物和魚蝦蟹等易過敏食物,對照組患者予以常規維生素C、西咪替丁、頭鉸丁、氯雷他定及10%的葡萄糖酸鈣等抗過敏治療。觀察組在對照組基礎上予以葛根素(華北制藥集團制劑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20030451)進行治療,將100~400 mg的葛根素溶于250 ml的5%葡萄糖溶液進行靜脈滴注,1次/d,連續治療14 d。
1.3 觀察指標
1.4 療效評定
痊愈:皮損、全部臨床癥狀和體征完全消失,無反復;顯效:皮損、全部臨床癥狀和體征較治療前均有顯著改善;有效:皮損、全部臨床癥狀和體征較治療前均有所好轉;無效:皮損、全部臨床癥狀和體征無改善甚至加重。痊愈+顯效+有效=總有效。
1.5 統計學方法
2 結果
2.1 臨床治療效果比較
觀察組患者的痊愈率及總有效率顯著高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 治療前后免疫球蛋白變化比較
治療前,兩組患者IgA、IgG、IgM水平比較差異不明顯(P>0.05),治療后兩組患者IgA水平均顯著下降,且觀察組下降程度顯著優于對照組(P
2.3 治療前后淋巴細胞亞群變化比較
治療前,兩組患者CD3+、CD4+、CD4+/CD8+、CD8+、CD19+、CD23+水平差異不顯著(P>0.05);治療后兩組患者CD3+、CD4+、CD4+/CD8+水平均較治療前升高,且觀察組患者改善程度顯著優于對照組,CD8+、CD19+、CD23+水平均有顯著下降,觀察組下降程度顯著優于對照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過敏性紫癜又叫自限性急性出血癥,是學齡時期發病率最高的自身免疫性小血管炎疾病[6],臨床癥狀復雜,常累及多個系統,主要表現為反復血小板減少性皮膚紫癜、常伴有彌漫性腹痛、關節痛及便血、血尿、尿蛋白等腎損害[7]。有學者認為過敏性紫癜與變應性皮膚血管炎屬于同一個譜系疾病。該病對患兒的生活和學習產生嚴重影響,嚴重時對患者的健康和生存產生威脅,但目前臨床尚無明確統一的治療方案[8],故有效安全的治療方法,對兒童過敏性紫癜的治療及預防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葛根在我國分布廣泛,是一種可食用和藥用的中藥,有極高的營養和醫藥價值。葛根素是從豆科植物野葛根中提取,為一種成份單一黃酮苷[9],是葛根主要有效成分之一。葛根素能有效抑制二磷酸腺苷和5-HT誘導血小板凝聚對凝血酶誘導血小板中5HT釋放進行抑制,而改善血小板功能[10-11],同時還有擴張血管、改善循環、降低尿蛋白的作用,葛根素對內皮損傷有保護效果,葛根素可增加損傷內皮細胞的活力,從而改善內皮細胞的功能,還可增加纖溶酶原活性因子的活性,抑制炎性反應。葛根素可增加小鼠體內IL-2、TNF等因子依耐性呈劑量增高,促進TC和TDTH細胞增殖、成熟及分化,使CD4+、CD4+/CD8+恢復正常而增加機體免疫功能。
本研究結果顯示,觀察組患者的痊愈率及總有效率顯著高于對照組。治療前,兩組患者IgA、IgG、IgM水平比較差異不明顯,治療后兩組患者IgA水平均顯著下降,且觀察組下降程度顯著優于對照組。治療后兩組患者CD3+、CD4+、CD4+/CD8+水平均較治療前升高,且觀察組患者升高程度顯著優于對照組,CD8+、CD19+、CD23+水平均有顯著下降,觀察組下降較對照組明顯。
綜上所述,葛根素可提高兒童過敏性紫癜的治療療效,還可促進機體免疫功能的恢復,臨床應用前景廣泛,因本次研究樣本量較小,需大量樣本進一步證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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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我區醫療應急救治水平,增強衛生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市政府《關于加強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府發〔〕55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城鄉統籌、“四位一體”科學發展總體戰略,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為契機,力爭用2年時間,全面推進我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提升城市服務功能,優化投資環境,在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時,醫療救治工作做到反映迅速、指揮有力、科學規范,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醫療應急救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部署,分步實施
堅持屬地化管理為主的原則,按照我區醫療機構建設總體規劃要求,科學部署全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所包含的各項目采取分步制定方案和分步實施的方式進行。
(二)整合資源,提升檔次
在我區現有省、市、區三級醫療資源和部隊、市120急救指揮中心網絡醫院資源的基礎上整合資源,建立醫療應急救援專業化隊伍,加強應急培訓,逐步增強應急裝備的配備,提高應急反應和應急救治能力。
(三)統籌安排,強化管理
在加強我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的同時,加強醫療應急救治的管理工作;強化醫療應急救援專業化隊伍的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治管理,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服從區政府統一指揮。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我區衛生應急預案體系
到年底,重點制定《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生物、化學、核輻射和恐怖襲擊事件衛生應急預案》、《放射污染和輻射事故事件衛生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救治和災后防病應急預案》、《重大急性職業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等。各醫療機構要結合各自實際,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醫療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救援預案以及各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二)加強醫療應急救援專業化隊伍建設
1、加強醫療機構醫療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到年底,依托市120急救指揮中心網絡醫院(區骨科醫院)、區第一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傳染病醫院、452醫院等組建一支反應迅速、應對及時的專業化醫療應急救援突擊隊,全面提高我區在面臨各類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恐怖襲擊、生化輻射事件等緊急狀態下的醫療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各相關醫療機構要組建一支由分管業務院長為隊長的專業化醫療應急救援突擊分隊,做到組織、人員、車輛、通訊、必要設備及救援藥品“六落實”;平時積極開展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演練,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服從區政府和區衛生局的統一指揮。
2、加快全區衛生應急專家庫建設。在轄區省、市、區及部隊醫療機構中選拔中級職稱以上,有豐富臨床經驗的業務骨干,組建衛生應急專家庫,并進行及時補充、更新。
3、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區衛生局牽頭,聘請我區范圍內包括省、市、區及部隊醫療機構、教學機構在內的流行病學、臨床醫學、社會醫學、食品衛生、職業衛生、社會學、行政管理學、經濟學、法學等方面專家,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和處理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指導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的制定和修訂,指導區衛生局開展預測、預警工作,對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和評估,承擔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和衛生應急日常管理機構安排的其他技術工作。
(三)加強醫療應急救治培訓工作
各相關醫療機構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醫療應急救治能力的培訓。力爭每年對急診科醫生和從事急救人員進行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培訓,培訓面達到90%;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重點傳染病培訓。依托市傳染病醫院開展重大傳染病、新發傳染病的培訓。
四、保障措施
(一)立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領導小組
組長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區衛生局局長擔任,員單位由區政府辦、區目督辦、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勞動保障局、區衛生局、區公安分局、區食藥監局、區紅十字會等組。
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負責全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制定和實施應急救治能力建設各項方案。辦公室主任由區衛生局局長兼任。
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領導小組員單位職責由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通知。
(二)加大財政投入
從年起,根據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工作需要,區財政局要對醫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醫療應急救治培訓、應急事件醫療救治、醫療應急救援突擊分隊建設及設施、設備配套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專項資金保證。
近年來,農村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頻發,急救需求隨之不斷攀升。以湖北省十堰市鄖縣胡家營鎮為例,該地衛生院一年時間內接到的村民農用車翻車、墜溝、撞車等意外急救,占了整個急救量的一大半。但另一方面,農村急救卻普遍面臨力量不足的問題。天津市急救中心主任李金年稱,目前全國農村院前急救體系整體發展不太完善,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和一些偏遠山區,普遍存在鄉鎮院前急救管理不夠統一規范等問題。
和城市急救體系相比,農村急救體系整體十分薄弱。
醫療急救機構覆蓋不全,發展不均衡。目前許多農村已初步建立起醫療急救體系,醫療急救的覆蓋范圍逐年擴大,能力不斷提高,但整體仍然薄弱,發展仍然滯后。一些偏遠地區的農村和民族地區尚未建立起急救網絡體系,難以形成區域急救協作能力,而且許多鄉鎮至今仍不通電、不通公路、不通電話,當地居民無法享受到基本的醫療急救服務。此外,城鄉急救醫療機構數量和分布不均衡。據調查顯示,截至2013年6月,重慶市經濟水平最高的都市功能核心區每10萬人擁有急救醫療機構1.333所,而經濟較落后的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每10萬人僅擁有急救醫療機構0.271所。
基礎設施薄弱,基本設備不齊全。農村醫療急救體系整體基礎設施落后,通訊系統配置不全,尤其是縣級醫療機構的急診科力量普遍薄弱,急救設備老化、落后,急救車配置地區差異較大,缺口明顯。大多數鄉鎮衛生院仍處在醫療人員缺乏、設備簡陋的困境之中,基本醫療服務尚難以保證,更不用說對于配備急救設施設備和急救能力的建設。急救醫療機構床位配置方面,急診科建制的最佳方案是急診病房、急診手術室、急診ICU一體化。然而,在許多農村地區,住院病床、監護搶救床比例遠遠滿足不了現實需求。
急救人員不足,服務水平總體偏低。依然以重慶為例,在急救醫務人員數量方面,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的醫生的實際人數與所需人數之比僅為31.15%~32.45%;護士實際人數與所需人數之比僅為35.97%~37.46%,農村急救人力資源明顯不足。在急救醫務人員服務能力方面,結合已有資料,農村的醫療急救業務水平整體偏低,尤其是院前急救工作開展相對滯后,急救醫務人員普遍存在職稱低、年輕化、從事急救工作時間不長、缺乏急救培訓等問題,這些都使得農村地區的急救能力無法滿足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
院前急救嚴重缺乏,搶救時間被耽誤。由于急救觀念、急救設備落后,急救人員能力缺乏等原因,一些農村地區無法實施及時有效的院前急救,遇到緊急狀況依然停留在“搶了就送大醫院”的層面,院前急救的缺乏使被搶救者獲得確定性治療的時間間隔延長,而時間恰恰是挽救重度事故傷病員和重病急病者的最關鍵因素之一。
十堰:統籌指揮 三級聯動
“多虧120把我搶救過來!”家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縣大廟鄉萬興村的村民陳德強說起自己的經歷分外激動,“聽別人說土里生長的一種叫‘土子’的東西能治頭暈,我就生吃了兩個,當晚渾身發抖、抽搐,我弟弟連忙撥打了120電話,鄉衛生院的救護車很快就來了。經過搶救治療,我才脫離了生命危險。”
在國內,十堰是農村急救領域的探路者和先行者。據悉,近五年來,十堰市農村地區120急救體系及時救援了600余起突發事件。在2014年漢十高速公路車禍事故等緊急救援中,都是鄉鎮急救站救護車首先到現場,然后是縣120指揮中心、市急救中心調派其他急救站增援,形成了市、縣、鄉三級急救站聯動,水運、陸運結合轉運傷病員的局面。經過近些年的發展,十堰市目前已形成以十堰市急救中心為樞紐、6個縣(市)120指揮中心為紐帶、136個急救站為支點的城鄉120急救體系。
十堰于2005年成立市急救中心,次年建立丹江口、房縣、竹山、竹溪、鄖縣、鄖西6個120指揮中心,同時建立健全一二三級136家醫院急救站,在全國率先建成了覆蓋全市城鄉的120急救體系,目前擁有226臺急救車、1300位相關從業人員,平均1.6萬人配一臺救護車的標準,遠遠高于國家規定的5萬人。十堰為66個鄉鎮醫院急救站配備了救護車和常規急救設備,每站定編1名駕駛員,徹底刷新了以前部分急救站靠租借農用車運送病人的歷史。十堰農村近幾年發生的突發事件,都得到了120急救體系高效有序的救援。每年3.6萬余次的急救出車中,農村120急救所占比例由2006年的16.4%上升到了2013年的53.7%。
注重人才梯隊建設,加強業務培訓,保持三級急救體系的聯動是十堰多年總結出來的農村急救經驗。其中,城鄉急救體系的關鍵在于聯動,十堰柳陂鎮衛生院急救站主任李家明說,從鄉鎮到縣城再到市區,三級急救體系醫療力量統一調配,可為救援節省更多時間。鄖縣120急救指揮中心主任楊金成認為,在處理好日常急救工作的同時,加強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建設,編制各類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提升醫療救援能力,加強與110、119及交通事故處理中心等相關應急部門聯系,建立密切協作聯動工作機制,共同有效處理特殊事件、突發事件,120急救體系能發揮意想不到的作用。
此外,十堰還以120為紐帶,整合院前急救力量,組建各級急救專家庫,指導各急救站專業能力建設管理和加強急危重癥傷病員救治;組建培訓師資隊伍,定期開展業務培訓;組建急救科普宣傳隊,開展急救科普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等活動。十堰的院前急救體系建設正日趨成熟規范。
梅州:平臺合作 就近送治
急促的電話鈴聲響起,一位婦女帶著哭腔緊急求助,稱身邊有位癲癇病患者急需救護車……廣東省梅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調度系統平臺上,調度員正緊張有序地接聽呼叫進來的求救電話,并認真地記錄和發出指令并及時調度車輛。雖然程序很多,但調度員在短短幾分鐘內便調度了車輛,并對求救者進行了院前急救指導。
據了解,目前梅州市、縣、鎮三級共有43家急救醫療網點,急救車輛75臺。其中市120急救指揮中心2014年城區(含梅江區、梅縣區)共派出7650次急救車輛進行院前緊急醫療救援。
2014年12月30日,作為梅州2014年十件民生實事之一的120醫療急救體系聯網全面建成,以梅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含梅縣區、梅江區)為中樞,各縣(市、區)120急救指揮中心為分支的120指揮調度網絡體系,實現了市、縣兩級120急救指揮中心系統聯網運行。這也意味著,以后梅州市民撥打120,就可順利享受到就近就急的醫療優先分級調度系統,并能通過電話得到院前醫學指導,進行自救及互救。
以往,梅州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都是縣轉縣,市轉市。若是大埔縣銀江鎮發生車禍,一般前往的急救車輛為該縣醫院派出,假如病者有意愿,則可前往其他醫院。“如今,120急救網絡覆蓋各縣(市、區),若非家屬有其他意愿,且病情緊急,將就近安排梅縣的急救車輛前往。”梅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主任王征云說。打通縣域之間120急救指揮的合作平臺,將大大縮短搶救距離,為患者爭取寶貴的搶救機會。
此外,梅州市120急救網絡的全覆蓋還避免了重復出車、浪費資源等現象,對突發災難事故能第一時間調度多家醫院急救資源,開展傷病員的現場急救,轉運重癥病人。
目前,梅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還配備了GPS定位系統和全程錄音系統,“統一指揮、分散布點、就近救護、快捷有效”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體系正日臻成熟。
加快農村急救建設
關鍵詞:院內急救醫療團隊;臨床救治;醫療質量管理
【中圖分類號】R197.32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3783(2012)08-0514-01
在危重癥患者的臨床救治中,醫護人員的急救意識和團結協作是危重患者能否得到及時救治的前提。在分秒必爭的搶救現場,不僅需要醫務人員過硬的搶救技能、迅速準確的判斷,而且需要醫護人員之間默契的配合與協調[1],同時也需要相關科室之間有效地協調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證危重患者的救治。為進一步提高我院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2010年建立院內應急醫療團隊(Medical emergency team,MET)機制。應急醫療團隊在患者出現病情惡化的最初征象時及時予以干預,并保障緊急狀態下醫療救治綠色通道暢通,在危重患者的搶救過程中有效組織、合理利用現有資源,充分發揮多學科團隊的綜合處置優勢,提高救治成功率。現筆者就院內應急醫療團隊的組建及其在醫療質量管理中所發揮的作用進行了探討。報道如下:
1 院內應急醫療團隊的組建
應急醫療隊的組建遵循“少而精”的原則[2],考慮專業特點、職稱、工作能力、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團隊隊員由內科二線醫生擔任組長,由住院總護師擔任副組長,由外科二線,麻醉科二線,婦產科二線,總值班護士長擔任組員,如在實際臨床救治過程中還需其他科室協助如五官科等,其值班醫護人員均可成為該組組員。
2 主要工作任務
2.1 預警:應急醫療團隊到達現場后,與值班醫護人員充分溝通、認真評估患者,力爭在危急事件發生的早期準確識別報警征象,及時實施干預,以減少負性事件發生率
2.2 搶救:應急醫療團隊到達現場后,與值班醫護人員充分溝通、認真評估患者,快速調動相關科室,采取有效治療措施穩定生命體征,以提高搶救成功率。
3 啟動時機及工作流程
住院病人發生危及生命的情況時,由該患者所在科室的值班醫生向急救小組組長進行呼叫,急救組長負責與副組長取得聯系,在5分鐘之內到達呼叫科室,組長確定救治方案后由副組長負責通知所需組員,對患者進行搶救,待病人病情趨于平穩并由組長提出會診意見后方可離開病區。在搶救過程中該組組員如遇到自己不能處理的情況時由組員自己向該科室的上級醫師提出請示,必要時應到場給予指導。若組長本人遇到不能處理的情況時,需要與院內三線值班醫師進行請示,必要時三線值班醫師應到現場給予指導。
4 分工與協作
快速正確的救治是急救醫療團隊最神圣的職責。首先組長作為搶救小組的領導,他負責確定搶救方案和用藥指導,如其他組員有異議時應服從組長的決定,不應在搶救現場發生混亂。副組長與總值班護士長在搶救過程中負責組織人員,協調各職能科室,指導值班護士與醫生配合進行搶救。組員在搶救過程中應服從組長和副組長的領導全力以赴進行救治。
5 院內急救醫療團隊在醫療質量管理中發揮的作用
5.1 建立了醫院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與團隊的良好的定期有效溝通機制。急救醫療團隊能將發現存在的問題與缺陷及時反饋到院級領導及主管部門,使院級層面能夠及時了解發現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及時快速的解決問題,在醫療質量管理持續改進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5.2 提高了院內整體的應急救治的處置水平。應急團隊在指導參與臨床科室危重病人救治的過程中,對臨床科室一線年輕的醫護人員的急救技術與處置能力進行指導,對醫院整體的救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5.3 提高了臨床醫護人員的綜合能力及管理水平。醫護人員在醫療行為中,發現問題、分析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明顯提高。在管理方面,提高了協調管理能力,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在今后的臨床實踐中,能充分發揮作用,幫助臨床科室主任、護士長做好科室的管理工作。團隊成員工作周期為6個月至一年,經過一輪輪的培養與鍛煉,臨床醫師及護理人員的整體素質與業務水平得到提高,醫院的醫療質量及服務水平也將會得到明顯提升。
5.4 對下級醫護人員起到傳幫帶的作用。院內急救醫療團隊在臨床醫療救治及醫療管理等方面逐步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隊員在溝通能力及技巧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在實際的工作中,他們良好的醫患溝通能力化解了很多不必要的醫患糾紛,起到了對臨床科室一線值班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溝通的技巧及綜合處置能力的指導與傳幫帶作用。
6 小結
建立院內急救醫療團隊24小時值班機制,這一形式更加貼近病人,貼近臨床實際需要,也更能體現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的理念。實踐證明,院內急救醫療團隊解決了臨床急之所急,團隊出色的工作,受到了臨床的一致好評。
參考文獻
[關鍵詞]應急救援;醫療急救水平;醫療配合
[DOI]10.13939/ki.zgsc.2015.20.270
1 醫療配合在消防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俗語云:“人命關天”。在我國的文化傳統里,人的性命總是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人的性命若是得不到保證,其余的也就成了無稽之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使應急救援、拯救生命成為消防隊伍的法定職責。而在《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中也這樣說道,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衛生部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2 中外消防醫療急救的現狀對比
世界各國對消防應急救援中的醫療配合都極為重視,據統計,國外每一次搶險救援工作都涵蓋醫療救助的內容,以德國柏林為例,其醫療救護占總出動的74%;新加坡醫療救護車55輛,占其消防車輛總數的66%;日本搶險救援占總出動的95%以上;相比于國外醫療配合的發達,我們國內的醫療配合并沒有那么出色,受經濟發展等諸多因素制約,各地區消防搶險救援醫療急救工作發展極不平衡,有的省開展此項工作較早,而有的省才剛剛起步,相對國外開展這項工作較早的國家來說,我國要落后一些。以山東消防總隊青島支隊為例,青島支隊成立自己的消防醫院,在每次火警出動和消防應急救援中,消防醫院都會接到相應的指示,在出現重大人員傷亡或有可能出現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中,會第一時間啟動消防醫療應急預案,出動相關力量進行現場的救援。然而在國內,像青島支隊如此做法的消防部隊真是屈指可數,消防救援中醫療配合意識還沒有形成,與國外還有相當大的差距。
而在技術方面,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不惜重金,進行技術改造,幫助PC 系統獲得了拯救生命的迅速反應能力,這些系統與GPS連接,能找到距患者家最近的救護車并標出到達那里的最快路徑。正是這些系統使美國在“9?11”事件中的醫療配合反應時間比未用這些系統前減少了60~90秒,這在用分、秒來計算生死的搶險救援工作中,已經是很了不起的進步了。我國消防部隊也有了長足的進步,現已基本建立了一個健全的網絡平臺,可以對災害現場實施遠程無線圖像傳輸、監控及遠程指揮調度。有些省還建立了VAST衛星消防移動通信系統,有的省網絡流程只需1分鐘。這些都大大提高了消防部隊的快速反應和整體作戰能力。但是參與消防部隊的直接醫療救助的還比較少,而現有的120急救系統似乎還存在許多不足和問題,人員、設備不足、出救反應慢,最致命的是還沒有與119完全聯動。這就導致了第一個到達現場的消防隊員因不懂得如何救護傷員、如何在搬運中保護病人,從而使很多傷者不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甚至因為處理不當加重病情。
資料顯示:在3小時內獲救的患者生存的可能有90%,而超過期6小時的則只有50%的希望。例如在火災和災害事故現場,受困者或參戰人員在沒有佩戴空氣呼吸器的情況下,由于吸入大量有毒有害煙霧后即刻至30分鐘左右出現癥狀和體征。開始出現嗆咳、咽喉部堵塞感、憋悶感及吸氣性呼吸困難。隨后漸進性加重,出現呼吸急促、張口、點頭、咧嘴、吼鳴樣呼吸,聲音嘶啞、失音。吸氣時出現胸骨上窩、鎖骨上下窩、胸骨劍突下、上腹部、肋間隙凹陷征象,兩肺肺泡呼吸音降低,顏面及口唇青紫等呼吸系統癥狀和體征。患者因缺氧而至大汗、四肢濕冷、脈速、心率增快、血壓升高等循環系統表現。均伴有緊張、恐慌、煩躁不安、窒息感。部分患者出現神志恍惚、小便失禁甚至昏迷等精神神經系統失常表現,心跳停止4分鐘內進行心肺復蘇救活率可達到50%,而超過這一時間,被救活的希望就很渺茫,這就是世界醫療界公認的“黃金搶救4分鐘”。因此,提高消防應急救援中的醫療配合水平刻不容緩,它是公安消防部隊與國際消防搶先救援醫療急救體制接軌,為社會安定團結和人民安居樂業創建良好消防安全環境的具體體現。
3 建立完備的消防應急救援中的醫療配合方案
3.1 機構設置要明確
要建立責任明確,分工合理,運作高效,堅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以確保任務完成。可以考慮在總隊設立消防醫療急救中心,隸屬于總隊消防指揮中心,下設消防急救培訓中心和支隊消防醫療急救中心,各支隊消防醫療急救中心下設中隊醫療救助點并與社會醫療救助點聯動,社會醫療救助點包括:市立醫院、醫療救助中心,120急救中心,醫院急救中心等。在火警和應急救援的出動中要實現消防部隊與醫療配合力量的聯動,受領任務后,通常需迅速做出反應,以最快的速度在限定的時間內做好執行任務的準備,并在第一時間迅速趕赴災害發生地點。在火災和災害事故現場,各級救治機構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組織協調、指揮,確保急救工作與現場救援同步,達到指揮有序,忙而不亂,保障及時、高效、迅速的目的。
3.2 功能設置要完備
消防搶險救援醫療急救工作建設是一個系統、長期、連續性很強的工程,因為不同的人為或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對人員所造成的傷害、危害不盡相同。通常情況下既有可能是四肢、骨盆,脊柱等骨折復合傷,又可能會是燒傷、燙傷、煙霧吸入性呼吸道損傷等化學性損傷等。消防醫療急救中心負責整個急救的指揮、調度,日常管理,一是要在平時就注重收集資料及暢通信息渠道。“前事不忘,后事之師”,要注重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歷次重大搶險救援醫療急救行動的相關文獻資料,查找、歸納其特點規律,為醫療急救提供參考及借鑒;另外通過多種方式與本級司令、后勤、上級衛生部門及地方政府密切溝通,及時了解任務情況及保障要求,有針對性的準備確保效益最大化。二是要有針對性地制訂培訓計劃,定期檢查、考核培訓的實施情況及效果。省消防醫療急救中心及各支隊消防醫療急救中心應制定預案,通過理論教學和實踐操作,并經常性的組織消防應急與醫療急救演練,使官兵及醫療急救人員掌握常見傷急救方法、心肺復蘇基本方法、創傷現場救護的程序方式以及止血、包扎、固定搬運傷者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等,使之達到駕輕就熟的地步。
【關鍵詞】 院前急救;醫患糾紛;風險防控
院前急救是醫療機構在急救醫學領域實施急癥救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由于其醫療過程的特殊性,與目前院內醫療活動中多發的醫患糾紛相比,有更高的頻發性和危險性。本文擬借用安全管理的風險防控理論,與同行探討院前急救的醫患糾紛危險因素與風險防范。
1 院前急救
1.1 院前急救工作流程 接警-急救小組準備與集結-出車施救-現場救治-轉送-送達醫院的交接。
1.2 院前急救的特殊性 院前急救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也有其自身特殊性[1]。院前急救具有突發性、緊急性、不確定性及就急、就近、就醫院能力的原則,急救環境的局限和危險性、患者及家屬劇烈的情緒波動,小組現場處理的獨立性需要相互協調,同時受到交通狀況影響,對院前急救有償服務的認同度等。
1.3 產生院前急救醫療糾紛的危險因數識別與分級 依照上述院前急救工作流程,在不同環節都有可能引發糾紛,依據糾紛引發的后果嚴重性,分為一級(嚴重)、二級(中度)、三級(一般)3個級別。引發的因素包括醫方因素、患方因素和社因素會等。醫方因素:一級,人員脫崗、現場醫療不作為,現場設備故障、藥品缺失,誤診等;二級,未溝通直接現場處理等;三級,就送醫療機構醫患意見不一致等。患方因素:一級,治療預期過高,有社會情緒者,患者或陪同家屬有精神疾病者等;二級,酒精中毒患者,責任事故、相互推諉的急診事件等。社會層面的危險因素在此不作評估和分級。
2 醫療糾紛危險因素的風險防控
2.1 醫方因素的防控
2.1.1 嚴格急診科崗位值守和交接班制度 做好急救設備及藥品的維護、檢查和補充,通信設備的暢通、車輛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在接警后能迅速集結并出車施救;趕往急救現場的途中,及時電話聯系急診呼救人員,保持良好的溝通,力求在最快的時間內了解患者具體情況并到達現場。急救現場做簡要安全評估后,醫護配合迅速為患者查體,評估急診病情,做出初步診斷和救治方案,急診醫生向患者和家屬簡要告知病情及搶救方案,征得患方同意后方可緊急施救。現場施救行為要規范,除必要的醫學詢問和口頭醫囑外,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語言,更不可在患者和家屬面前因醫護協作等問題相互指責埋怨,將醫療隱患和不足暴露在大眾面前。有條件的情況下,救護車司機應協助醫護人員在急救現場用遮擋物做現場隔離,盡量減少旁觀人員;回避和拒絕現場無關人員的錄音、錄像及采訪。
2.1.2 特殊病情及傷害事件 如吸毒、躁狂型精神病、意外猝死、交通事故、群體滋事傷害等,報請就近的公安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2.1.3 現行急救體制下,轉運的搬動以醫務人員為主,發生再次傷害的責任由醫方承擔。因此,即使病情許可或家屬自愿搬動,醫務人員也要主動參與并指導搬運,嚴謹讓無關人員擅自搬動患者;
2.1.4 轉運途中要全程監護患者生病體征,根據病情變化積極給予急救治療以穩定病情。轉運途中醫務人員要坐守患者身邊,避免過多家屬上車(一般不超過2人),并盡可能告知患者陪同人員坐在前艙副駕駛位置,避免影響醫務人員救治。病情允許情況下,依從患者或家屬要求送達患方指定醫院;病情不允許時,堅持院前急救轉運原則,就近送達有能力救治的醫院繼續有效搶救治療。這一點務必以急救原則向患者及陪同人員說明。
2.1.5 送達醫院后,和接診醫務人員做好交接和溝通,避免同行發生對己不利的誤導。
2.1.6 院前急救全過程避免使用貴重藥品和材料 平穩交接患者后,醫生出具規范詳細的急救收費清單,請家屬或陪同人員按規定付費,患方因情況緊急當時不能付費的,請預留一定押金或告知后期到醫院補交搶救費用,一般情況都能成功收費。患者家屬或陪同人員情緒激動不愿繳費的,請示醫院值班領導,可留下患者或家屬地址聯系電話后返回,不必因敏感的費用問題引發嚴重醫療糾紛或不安全事件。
2.1.7 院前急救過程中發生意外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上級值班領導,請求協調和增援;急救人員回院后及時完成各類院前搶救文書記錄;不斷改進和完善醫院院前急救制度和流程;倡導急診醫務人員“救死扶傷、精誠博愛”的崇高醫學精神;專題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醫患溝通能力。
2.2 患方因素的防控 一部分患方因素經過醫務人員的努力和付出可防控和化解,一些極端因素是無法避免的,我們的防控只是盡量降低這類醫療糾紛產生傷害的嚴重程度。急診醫務人員要有快速識別易產生醫療糾紛的“特殊患者及家屬”的能力,積極爭取駐地公安、保安、患者單位領導等多方力量協助,在確保自身安全情況下施救。盡量集體面對患者及家屬并盡快轉運患者駛離人群聚集場所,并減少陪同人員。在患者及家屬情緒激動時,避免情緒冷淡、語氣生硬、提出費用、反復解釋、過早預測病情惡化甚至推卸責任等,此時最能穩定情緒的是醫務人員專業且無聲的全力搶救。發生醫療糾紛,避免私了,依靠組織,由院方出面解決。
2.3 社會因素的改進建議 加大以政府為主導的院前急救體系的社會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摒棄重院內輕院前的急救醫學觀念。統一院前急救模式,制定適用規范的院前急救標準;合理設置急救站點,均衡分配管轄區域;改善交通,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在全社會樹立“急救優先”的交通意識和法律觀念;加大對公眾的醫學知識宣教和急救技能培訓力度;注重院前急診醫護的專科培訓,提高在同行及社會人群中的待遇和地位;在全社會持續有效地開展“以人為本、相互尊重,尊重科學、尊重人才”的社會道德教育。
總之, 醫療糾紛甚至傷醫事件頻發是當前醫患關系緊張的突出表現,已經演變為一個嚴肅的社會問題。2013年1月,包鋼醫院急診科女醫生出診時被患者丈夫砍死的惡性事件,再次給我們從事院前急救的同行及社會敲響了警鐘,醫療糾紛的風險防控是一個包括醫患雙方乃至政府層面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近年來,因醫療急救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雖然醫療急救服務法律關系是醫療服務法律關系的一種,醫療急救服務的權利和責任之間的法律界限卻并不清晰,這就為我國的急救體系埋下了法律隱患。
作為社會醫療體系中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對于急救的立法在國外從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就開始了,諸如美國的《急救醫療體系法令》、日本的《急救醫療對策事業》等等,但在國內,全國性的立法還處于空白狀態。
據北京急救中心科教辦主任張進軍介紹,目前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了衛生部1980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城市急診工作的意見》、1986年的《關于加強急診搶救和提高應急能力》的通知、1995年的《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加強院前急救網絡建設及“120”特服號碼管理的通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等。
從法律效力上看,這些條文大都只屬于部門規章、規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效力。發生糾紛時,法院只能以《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作為裁判的依據。
但是相較于全國性立法的滯后,部分省、市在地方立法方面卻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廣州、徐州、西安、武漢等地近幾年出臺的有關院前急救的地方性法規,都頗獲社會好評。
急救機構的法律性質
立法上的缺位,使得法學界和實務界對急救機構性質的定位較模糊,爭論不已。
根據衛生部1994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第(八)項“急救中心、急救站”及相關規定,急救中心、急救站屬于醫療機構,它是由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從事院前急救的專業醫療機構。我國基本上是按照管理醫療機構的方式對急救中心(站)進行管理的,作為提供醫療急救服務的急救機構,其行為能力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取得。
但是,該管理條例僅適用于急救中心、急救站,對于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這樣類似的機構是否受此管轄,并沒有文件說明,在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機構性質為“市編辦正式批準的事業單位”。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急救機構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為何急救仍然要收取一定的費用?進一步的問題是急救機構做到非盈利了嗎?
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認為,“由于目前中國處于轉型期,醫療衛生行業面臨著政策和市場的矛盾,導致很多醫療機構介于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之間的‘混合體’,如果是營利性的急救機構,其民事法律地位在主體上是可以相吻合的,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法律地位就難以定位。”
部分學者則把急救機構界定為準行政部門,如有過失應承擔瀆職等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它與公眾之間是普通合同關系,其地位就是普通民事主體。如構成民事違法,應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
華北電力大學王學棉教授認為,急救機構具有醫療機構性質,應當是追求一定經濟效益的民事主體,而非行政主體或準行政主體。急救機構是依患方要求,向患者提供醫療急救服務,不可能依職權單方面進行。只不過急救機構向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
急救合同應具備強制性
如果急救是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王振宇認為,患者或者患者親屬向120 急救中心打電話請求救助,在法律上屬于要約行為,而急救中心答應出診屬于承諾,自急救中心承諾出診之時起,雙方成立醫療急救服務合同。
急救服務事關大眾健康和具體患者的利益,具有“公共性”,王振宇認為,120急救中心在與患者的合同中具有強制締約的義務。原因在于,患者在醫療知識與醫療信息方面和急救中心相比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性,患者明顯處于弱勢地位,而120急救中心在每個城市幾乎就只有一家,具有強烈的行業壟斷地位,為保障弱勢一方締約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醫療合同必須設定為強制締約的合同。
王振宇認為,急救機構跟患者之間的合同有強制締約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急救中心應該不間斷地、持續地提供服務,因為何時發生醫療急救事故難以預料,再加上醫療急救的緊急性,120急救中心隨時要做好急救準備,例如急救車處于待發狀態,急救設備和急救藥品等處于備用狀態等,以備緊急使用。
其次,急救中心不得無故拒絕患者的急救請求。這也符合《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 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能夠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 應當及時轉診。這些規定即是對強制締約義務的確認,義務人違反強制締約義務而拒絕出診時,醫療合同并未成立,雖無合同責任,但該種責任宜界屬于侵權責任。比如,2011年12月21日重慶市豐都縣一名孕婦臨盆,打120急救電話,可豐都縣董家鎮中心衛生院的120熱線工作人員以下雨路不好走為由,拒絕派車,結果孕婦因打120被拒去世。
與此同時,急救合同的成立,還依賴于另一方當事人——病人的同意。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劉然在其《院前急救法律關系》一文中認為,強制締約只是在病人能夠清晰表達自己求助愿望的前提下成立。“例如處于昏迷狀態等無認知狀態時,患者家屬撥打電話的,也可以成立醫療急救服務合同。”
急救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在合同中,急救中心享有的權利包括急救治療主導權,即在急救過程中,醫生有診斷權,有權詢問患者的病史,有權決定急救治療方案;其次,急救中心還享有急救醫療費用請求權,但是在一部分120醫療急救服務中,患者為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急救機構可通過患者當時所在地民政機構請求支付,而不能因為其不能支付急救服務而不予急救治療,否則,醫療機構將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的法律責任。
對于急救機構承擔的義務,王振宇認為,就是急救人員工作中的職責,包括接受調度、現場急救,護送轉運,醫院交接等等。
2005年,陜西省西安市120急救中心在救治一名流浪漢時敷衍一番后離去,導致患者死亡,事發后急救中心兩名負責人被免職,責任醫生被暫停1年執業,相關護士、司機被解聘。
無獨有偶,2011年7月30日,南京市六合區一位年輕孕婦馬麗(化名),因腹部疼痛難忍向當地120求助。救護車雖然及時趕到,卻因為馬麗沒說單元號且手機停機沒能找到人。馬麗最終死于宮外孕大出血。這起急救醫療事故最后和解結案,急救中心賠償了12萬,但急救中心有無責任至今沒有定論,特別是急救中心到底承擔多大義務令人疑惑。
在庭審中,馬麗的家屬認為,120是唯一的求助渠道,作為有豐富經驗的急救人員,應當知道這種情況下患者有多危急,急救人員不能輕易放棄。但醫院和急救站均認為,120急救人員在位置不清、電話不通的情況下采取多種方法,力所能及地尋找病人,雖然最后鳴笛離開,但其行為已經完成甚至超過法定義務。
作為病人和家屬的權利義務
急救合同的強制締約性,并不代表著接受醫療服務的病人就要一切聽從醫生的命令。在劉然看來,病人的權利包括了得到及時救助的權利,選擇診療醫院的權利,對外保密自己的病情并且要求急救中心給予保密的權力,對于自己的病情及相關情況有知情權。
而與此相對應的,病人也有配合治療的義務。“對于急救人員的急救工作應當配合,否則出現不良后果,急救機構沒有責任。”
北京急救中心醫生李貝曾經碰到過一個急性心肌梗塞的老人,家住南三環,患者家屬堅持要到北四環的安貞醫院,因為那是北京市最好的心血管病醫院。
當時李貝見急性心肌梗塞的老人病情發展很嚴重,必須馬上送進醫院接受治療,但如果從南三環到北四環,中間耗時太久,建議選擇途中的天壇醫院、北大醫院、同仁醫院、人民醫院。家屬說好,聽從李貝的建議
但遺憾的是病人在醫院經過緊急搶救之后仍然去世了,患者家屬因此不依不饒,把120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李貝告訴《方圓》記者,“患者家屬覺得如果去了安貞醫院或者阜外醫院,這個病人存活機會就大一些,但他們不會考慮疾病的問題,距離的問題,堵車的問題。”
事實上,醫生和病人之間的這個界限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已經界定清楚。例如廣州市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修訂)第二十七條就規定,當患者所選擇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的路程距離超過十公里的,急救人員可以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選擇救治醫療機構的要求。“這樣的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證急救效果。”李貝覺得。
急救機構能否因交通堵塞而被追責
盡管理論上急救機構應該做到“有呼必應”,但在其遭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急救機構也不需要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例如急救機構無車可出、路途堵塞無法達到指定地點等等。
2012年12月7日,北京一輛急救車因為堵車在路上走走停停花了40分鐘,導致患者沒來得及送往醫院搶救在途中死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冬指出,這里的“堵車”屬于《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急救中心不承擔延遲將傷者送到醫院的責任。
北京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中是規定了明確的罰則的:如駕駛機動車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未按照規定讓行的,或違反規定占用應急車道的,均處200元罰款。
“從民事賠償的角度來看,既然法律規定‘讓行’是法定義務,因不讓行導致的死亡,相關權利人可以向拒不讓行的車輛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士廩說,“但如果客觀上無法讓行,無路可讓,也難以追究不讓行車輛人的責任。”
急救法呼之未出
隨著社會各界對急救體系的制度性反思越來越多,很多人呼吁,明確急救機構和人員在實施急救過程中的程序、職責、權利和義務,確保急救機構及人員在積極有效履行其急救職能的同時,其義務和責任范圍也能得到明確界定,可以更好地維護醫患關系,維護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在全國性的立法方面,2011年10月衛生部曾經將起草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立法建議。
該辦法對急救體系進行了一般性的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救護車應合理配置,原則上不低于每5萬人口一輛救護車的配置標準。
與此同時,辦法對于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不出車、急救費用等問題也進行了規定。例如其第二十二條規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院前急救是指危重病人進入急救中心(站)以前的急救醫療。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城市規模的擴大,生活節奏的加快,社會意外事件增多。而且人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對生命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醫療衛生事業和院前急救的醫療服務技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強急救護理管理,為急危重癥患者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有效的院前救護、途中監護,贏得救治的黃金時間,提高急救效率。同時也給后續救治工作的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礎,有效避免安全隱患及糾紛的發生。
1 院前急救的特點
1.1 急 院前救護的患者,病情急,時間緊,所以要求急救人員必須盡快到達現場。同時由于患者及家屬心理上恐懼焦急,即使病情一般的患者也要按急診要求快速診斷治療、運送患者,滿足患者及其家屬需要。
1.2 差 急救現場情況復雜,條件差,多是光線暗淡的狹小空間,或是馬路上及一些危險地段,急救工作難度大。所以要求救護人員具備較高的急救技能。
1.3 多 院前急救的患者病種多樣,如遇重大事故的現場救護,往往涉多個科室,這就要求救護人員必須掌握全科的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從而自如的應對不同的情況。
1.4 大 院前救護體力消耗大,由于急救現場情況復雜。特別是車輛無法進入的地方,如巷弄、高樓或山坡等。救護人員除身帶救護用品外,還要負責搬運患者,所以要求救護人員也要具備強健的體魄。
2 目前院前急救中潛在的安全隱患及分析
2.1 護士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在臨床工作特別是院前的緊急救護工作中,護士考慮更多的是如何盡快解決影響患者健康的根本問題,而忽視了潛在的法律問題。特別是新的法律措施“舉證責任倒置”的實施,易引起法律糾紛。
2.2 呼救電話接聽不詳 值班人員接聽電話不詳細,未準確記錄患者的病情、地址、聯系方式,從而導致派錯專科醫生或跑空。延誤了搶救。或接聽電話時態度生硬造成患者及家屬的不滿,以致引發投訴或糾紛。
2.3 出診速度慢 由于救護人員工作經驗不足,急救意識不強或路線不熟悉,未在預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從而引發糾紛。
2.4 物品準備不充分 由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急救物品的損害、缺失或不足等影響了救治工作。
2.5 操作技術不熟練 如反復的靜脈穿刺不成功,氣管插管失敗等,急救操作技術不過硬,直接影響搶救質量。
2.6 應急能力差 護理人員素質低,在救護中不能與醫生密切配合。或對病情評估不足,對途中突發的病情變化未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從而延誤救治,引發糾紛。
2.7 責任意識不強 救護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執行口頭醫囑不嚴謹,出現操作過失,給患者造成嚴重后果,導致糾紛。
2.8 護理文書書寫不完善 急救護理記錄不及時、不準確、不詳細;接診、出診、急救及到達醫院時間記錄不準確;醫護記錄不一致;護理文書書寫質量差,急救記錄書寫不規范,記錄不完整,語言描述不確切,關鍵的陽性體征遺漏,字跡潦草、錯誤、涂改等均可造成醫療糾紛。
2.9 護患溝通不暢 患者及家屬對救護期望值過高,對病情的急劇變化認識不足,一旦救治結果與患者及家屬期望值相差懸殊,致其心理落差大,難以承受,易產生糾紛。
3 應對及防范措施
3.1 實施科學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3.1.1 定期組織院前急救工作人員學習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在遇到涉及法律問題的患者時,能正確處理,實行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救治,如實完善護理記錄,并通知相關部門。
3.1.2 建立救護人員綜合素質教育和培訓制度 定期進行急救知識和各項急救操作的考核,以不斷提高救護人員的基礎理論水平和技術操作能力,使每一個出診人員都能熟練掌握基礎生命支持,鍛煉其綜合處理問題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急救能力。提高搶救成功率,減少病死和傷殘率,有效防止醫療糾紛的發生。
3.1.3 建立院外急救藥品、儀器設備和通訊設施的管理、檢查、保養和交接班制度責任明確到班、到人,以保證院前救護的連續性和效率性,提高了救護質量,避免了因物品的缺失造成的不必要的糾紛。
3.1.4 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院前救護工作規范,并不斷完善針對本部門存在的薄弱環節制定詳細的護理管理標準,成立質控小組,各司其職,定期分析,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3.1.5 建立通訊調度員管理制度 固定人員24 h輪流值班,嚴禁使用急救專用電話,隨時檢查網絡情況;熟悉掌握管轄范圍的交通路線,為行車提供最短線路;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心中有數,調度迅速;規范用語。回答問題措辭嚴謹,認真詢問呼救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癥狀、體征、住址、接車地點、呼救者電話號碼,并做好各項記錄;接聽重大突發事件電話后,立即向領導匯報.迅速組織后備急救力量。
3.1.6 建立合理的排班制度 院前急救社會性強、隨機性大、時間緊、環境差、病種多、體力消耗大。因此要根據護士的能力、水平科學分工,出診護士應由業務熟練、技術過硬、責任心強、身體及心理素質好的護士擔任,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避免超強度工作。
3.2 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救護理念
3.2.1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高救護人員的素質與修養統一著裝,規范儀表,規范文明用語,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增加患者及家屬的信任感,有效地實施溝通,有利于院前救護工作的開展。
3.2.2 強調人性化服務,注重患者的心理反應當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受到威脅時,會產生不同的應激心理反應,救護人員要敏銳觀察,并根據患者不同的心理需求采取不同的措施,使患者有必要的心理準備,將各種矛盾和糾紛化解在萌芽中。
3.2.3 注意與患者家屬溝通患者的周邊人群也是誘發護理糾紛的重要原因,對此,關心患者的家屬,給予心理指導和安慰,并告訴家屬如何配合醫療護理工作,進行有效的溝通尤為重要。
3.3 規范醫療文書的書寫 醫療文書不僅是救護過程的記錄,同時具有法律效力。院前急救執行的多是口頭醫囑,護士應向醫生復述一遍醫囑內容,確信無誤后方可執行。同時完整的護理記錄會給下一步的搶救治療提供有效的數據和信息。對此,定期組織救護人員認真學習新的醫療文書的書寫規范,嚴格做到記錄的時效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與醫療的同步性,杜絕潦草、錯字、涂改。
4 體會
1總則
l.1編制目的
l.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事件分級
2.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2.2重大事件(Ⅱ級)
2.3較大事件(Ⅲ級)
2.4一般事件(Ⅳ級)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救援領導機構
3.2救援專家組
3.3救援執行機構
3.4現場救援指揮部
4應急響應和終止
4.1應急響應分級及行動
4.2現場救援及指揮
4.3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
4.4信息報告和
4.5應急響應的終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統
5.2急救機構
5.3化學中毒醫療救治機構
5.4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5.5物資儲備
5.6經費保障
5.7交通運輸保障
5.8其他保障
6公眾參與
7附則
7.1責任與獎懲
7.2方案制定與修訂
7.3解釋部門
7.4實施時間
1總則
l.1編制目的
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救援行動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衛生部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l.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行動方案。
1.3適用范圍
本行動方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按照《**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2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出現人員傷亡50人以上,且死亡和危重人員超過5例,或者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我市需要省政府或有關部門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出現人員傷亡25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
(2)在本市范圍內,跨縣(區)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出現人員傷亡10人以上、24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
(2)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突發公共事件出現人員傷亡5人以上、9人以下突發公共事件。
(2)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組織指揮體系由救援領導機構、救援專家組和現場救援指揮部組成。在同級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所在地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3.1救援領導機構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根據市突發公共事件指揮機構的要求,成立市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由市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市衛生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衛生局、市經貿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市救援領導小組職責: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領導、組織、協調、部署全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救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和有關協調工作。
各縣(區)要參照市救援領導小組的組成方式,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
3.2救援專家組
市和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專家組,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行動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救援支持。
3.3救援執行機構
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執行機構由醫療急救中心、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組成,在市救援領導小組指揮下,實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其中,各急救中心(站)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治和傷員轉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市中心血站負責保障醫療救援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3.4現場救援指揮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指揮,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行動。
4應急響應和終止
4.1應急響應分級及行動
4.l.1Ⅰ級響應
(1)Ⅰ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Ⅰ級響應:
①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②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有關市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③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Ⅰ級響應行動
市救援領導小組接到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本行動方案。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供決策參考;組織和協調醫療衛生救援執行機構開展現場救援行動,落實救治措施;根據需要及時派出救援專家支援各縣(區)的醫療衛生救援行動;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向市政府、市應急指揮機構和省救援領導小組報告和反饋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情況;市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組織領導和指揮救援專家組、救援機構和現場救援指揮部組織實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事件發生地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市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行動。必要時向省衛生廳請求支援。
4.1.2Ⅱ級響應
(1)Ⅱ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Ⅱ級響應:
①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②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有關市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③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Ⅱ級響應行動
市救援領導小組接到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本行動方案。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對策和措施,供決策參考;指揮和協調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落實救治措施;根據需要及時派出救援專家采取支援行動;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及時救治、轉送傷病員,實施疫病現場控制和衛生監督;及時向市政府、市應急指揮機構和省救援領導小組報告和反饋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情況。按相關規定,在各成員單位的密切配合下,組織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事件發生地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市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4.1.3Ⅲ級響應
(1)Ⅲ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Ⅲ級響應:
①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啟動有關市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預案,或由縣(區)政府啟動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②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Ⅲ級響應行動
縣(區)救援領導小組接到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救治傷病員,實施疫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及時向本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市救援領導小組報告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情況。
市救援領導小組接到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較大事件報告后,對事件發生地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并及時向全市發出通報。
4.1.4Ⅳ級響應
(1)Ⅳ級響應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啟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的Ⅳ級響應:
①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縣(區)政府啟動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有關專項應急預案。
②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Ⅳ級響應行動
縣(區)救援領導小組接到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需要進行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立即啟動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現場救治行動,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情況。
市救援領導小組在必要時組織專家對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進行技術指導。
4.2現場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時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安全。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響應級別和事件發生地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實際需要,設置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使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緊張有序地進行。本級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領導小組的主要或分管領導同志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4.2.1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4.2.2轉送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于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癥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后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并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3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4.4信息報告和
醫療急救中心、分中心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后,在迅速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工作。
4.5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經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
5保障措施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是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制訂各種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順利開展。
5.1信息系統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暢通與共享。
5.2急救機構
根據保障人口和醫療救治的需求,建設好**市醫療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網絡。各縣(區)可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急救分中心。
5.3化學中毒醫療救治機構
確定**市人民醫院作為我市的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基地,要進一步加強建設,提高應急能力;縣(區)政府要依托實力較強的綜合性醫院建立化學中毒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
5.4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組建**市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人數不少于60人,并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各縣(區)也要組建縣(區)級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人數不少于30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要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同級政府批準。
5.5物資儲備
市衛生部門要提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建議。市經貿委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用,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5.6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所必需的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市醫療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支付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7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交通、民航、海事、公路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科技部門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及藥物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海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急需進口特殊藥品、試劑、器材的優先通關驗放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市內外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警備區后勤部負責協調駐舟部隊有關部門,根據軍隊有關規定,組織醫療衛生技術力量和裝備、器材,參與和支援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
6公眾參與
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知識的普及工作;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要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普及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干的群眾性救助網絡,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則
7.1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方案制定與修訂
本方案由市衛生局組織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
本方案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本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解釋部門
本方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