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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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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

    第1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范文

    雖然國內外已有大量文獻研究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但迄今為止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范圍和性質仍是眾說紛紜,其原因在于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隨實踐不斷發展的概念,呈現典型的階段性和地域性特點。所謂階段性,指的是同一國家或地區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其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不同;所謂地域性,指的是同一時代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也可能會有不同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標準。Sethi(1975)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和認知受到文化和社會背景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維度會根據不同的社會、文化和時間存在巨大的差異。一項對15個國家的12000名經理人的調查顯示: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先后順序在國際間有很大的變化(喬治·斯蒂納,約翰·斯蒂納,2002)?!捌髽I社會責任觀念是逐步演進的,唯有置身于一定的歷史背景中,才能真正領會企業社會責任的完整意義”(Eberstadt,1978)。

    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簡單套用西方現成的分析框架可能會導致偏差。國內雖然也不乏有對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本土化”的探討,但現有基于我國制度背景的,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研究總體來說比較有限,對不同所有權性質企業的社會責任內容的差異化研究還相對欠缺。本文擬在對高管深度訪談的基礎上進行探索性分析,以期得出更符合我國國情的企業社會責任概念。

    研究方法

    (一)樣本

    本研究對北京、上海、廣東、江蘇、山東等地的14家企業的22名高層管理人員進行訪談,其中包括國有企業6人,民營企業12人,外資企業4人。平均工作年限14年,其中男性19人,女性3人。

    (二)訪談提綱

    為盡可能引導受訪者充分表達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本研究采用半結構化訪談的方法,以企業高層管理者為訪談對象,進行現場訪談或電話訪談。本文研究的主要訪談問題共2個:

    結合貴企業實際情況以及貴企業所處行業背景,您覺得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哪些方面?其中,哪一方面的責任是最重要的?您能簡單地按重要程度排一個序嗎?

    您覺得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是不是一樣的?他們之間都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三)訪談記錄程序

    本論文的調查中,訪談小組由2名成員組成,事先通過對訪談提綱進行學習討論,對容易產生的歧義進行溝通,確保對問題理解一致。訪談時由一人負責提問,另一人負責錄音、記錄和補充。訪談在取得訪談對象同意后進行了錄音。所有訪談材料都在結束當次訪談48小時內進行了材料整理和文字錄入。錄入后由訪談小組成員共同補充整理,以保證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研究結果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構成

    筆者根據對訪談筆錄的整理,本文發現有超過三分之二的企業高管認為,企業要承擔的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就是盈利,其次,還有守法、就業、顧客、員工、慈善、環保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企業家典型描述見表1。

    本文將受訪者對企業社會責任重要程度的排序做了統計,發現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大致分為三個層次,具體見表2。其中,第一層次是企業必須履行的基本社會責任;第二層次是與企業的發展直接相關的社會責任,第三層次是與企業的發展間接相關的社會責任,三者均屬于企業自愿履行的社會責任,注重履行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的社會責任有助于增強企業競爭優勢,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

    (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社會責任比較

    從訪談結果來看,受訪者認為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社會責任均具備一定特征,并存在差異性。典型描述見表3。

    從表3可以看出,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社會責任差異大致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國有企業首先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就是為國家免費或低價提供大量關乎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產品,其次才是盈利,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也就是說,國有企業的社會目標要優于其經濟目標。

    民營企業承擔的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就是盈利和提供就業崗位。

    外資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注重對消費者、員工和公眾承擔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并把企業社會責任作為提高企業競爭優勢的關鍵資源,納入企業整體戰略規劃。

    結論與討論

    根據以上研究結果,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具有多層次性;二是不同所有權性質的企業均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只是其社會責任內容有差異。具體討論如下:

    (一)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具有多層次性

    我們之所以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多層次性觀點,是因為:

    第一,許多企業缺乏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責任概念的科學認識,認為履行社會責任就是做慈善,從而對履行社會責任持消極態度,或是在履責過程中本末倒置,連最基本的職業安全與產品安全都不能保證。近年來各地頻發的礦難,勞資糾紛、產品安全事故以及環境污染事故都表明了這一點。

    第二,企業缺乏社會責任自主治理的意識,在完成了原始積累之后,還滿足于只承擔最低層次的社會責任,漠視企業中小股東、雇員、消費者、社區等企業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問題,產生企業社會責任“顯性違規”和“隱性違規”并存的局面(李維安,2008),而這將阻礙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根據以上企業社會責任具有多層次性的觀點,不同所有權性質、不同規模以及不同行業乃至不同經濟周期的企業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層次不同,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特征選擇承擔相應層次的社會責任。例如,處于壟斷性行業的大型國有企業,除了必須履行第一層次和第二層次的社會責任之外,還應該更多地履行第三層次的社會責任,否則就會招致廣大公眾的非議。處于競爭性行業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則只需要努力履行第一層次和第二層次的社會責任就可以了,一個連基本的職業安全都不能保證的企業如果頻頻進行慈善捐助活動,這種不正常的分0 只能被稱之為“作秀”。

    第2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范文

    隨著經濟以及社會的快速發展,企業社會責任越來越受到各界的關注與重視,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為了了解企業和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情況,我們進行了問卷調查,以期促進企業更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

    此次調查分為企業部分與公眾部分兩種問卷分別進行,采用概率抽樣――簡單隨機抽樣方式。在問卷的發放過程中,遵循隨機原則,力求所得到的數據真實可靠。企業部分問卷共發放350份,回收有效問卷305份,問卷回收有效率87.14%;公眾部分問卷發放350份,回收有效問卷343份,問卷回收有效率98.0%。

    一、您是否了解企業社會責任

    根據對調查問卷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與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程度總體不高,選擇“很清楚”及“有一定了解”的比例相對較低。具體數據如表1和圖1所示。

    二、您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哪些內容(可多選)

    如圖2所示,企業及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認知較為一致。各項數字反映出中國企業逐步開始意識到企業的社會責任,經濟責任、法律責任以及道德責任是企業及公眾認知度較高的企業社會責任組成部分。慈善責任在企業及公眾中認知度都明顯低于其他方面的企業社會責任。這說明慈善責任作為企業社會責任中的較高層次的責任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還有待企業及公眾的進一步了解和認可。

    三、您是否了解如下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概念(可多選)

    調查顯示,企業及公眾對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概念認知度均較低,企業及公眾對《國際勞工標準》、跨國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SA8000認證》等概念較為陌生。在回收企業問卷中有50.2%的被調查者選擇沒有聽過相關概念,在回收公眾問卷中這一比例更高達53.1%。在有認知的被調查者中,除《國際勞工標準》公眾認知略高于企業認知外,其余兩個概念企業認知好于公眾。這說明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程度略好于公眾。但是由于這些概念在中國還屬于起步階段,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及公眾對此比較模糊。具體數據如圖3所示。

    四、您聽說過以下哪些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國際機構或組織(可多選)

    通過調查,企業及公眾對這些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國際機構或組織較為陌生。如圖5.13所示,企業及公眾均有接近半數的被調查者選擇沒有聽說過上述國際機構及組織,聽說過這些國際機構及組織的企業及公眾所占比例很低。但社會責任標準組織了解程度相對略高,這與近幾年SA8000的盛行有較為直接的關系。此題的結論再次證明,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的認知程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五、您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什么積極意義(可多選)

    通過對企業及公眾統計結果比較可知,“有助于提升企業形象”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得到了企業及公眾的普遍認可,被企業及公眾認為是企業履行社會責的最主要的兩種積極意義。其說明了企業及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各方面的積極意義給予大力肯定?!捌髽I社會責任是企業進入世界市場的通行證”在企業及公眾間具有一定的分歧。企業將其列為僅次于第三位,而公眾選擇該項比例較低,列為最后一項。由于企業員工在工作別是在進出口貿易中更多地接觸到SA8000認證等國際標準,了解其對企業的重要性,因此對“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進入市場的通行證”這一積極意義更為認同。具體數據如圖5所示。

    六、您認為跨國公司在中國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有何影響(可多選)

    對于跨國公司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企業以及公眾有較為一致的看法。分別有64.6%的企業問卷及66.5%的公眾問卷選擇“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居各選項之首。較少的企業及公眾選擇“對我國企業發展不利”,分別僅占11.5%及19.5%。具體數據如表2和圖6所示。

    第3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范文

    內容摘要:企業社會責任一詞自其誕生以來就備受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且不管是學術界還是實踐界對其內涵的探討從來都沒有停止過,至今仍沒有達成一致的見解。筆者通過閱讀大量的國外文獻,描述了社會責任產生、發展的全過程,并最終就社會責任的內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以供后來研究者參考。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響應 社會表現

    社會責任定義的提出

    社會責任理論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已經形成一種相對成熟的理論體系。然而對于社會責任的定義在學術界仍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出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現象。

    學術界公認的完整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是由英國學者Oliver Sheldon 1924年在“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一書中提出的,Sheldon認為企業在生產商品獲取利潤的同時也應關注產業內外各種群體的需要,企業的經營應該有利于增強社區服務水平,為社區利益作出貢獻,社區利益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種衡量尺度,應遠高于企業盈利。至此,Sheldon首次將企業社會責任與滿足產業內外相關群體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包含社會道德因素,為后來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1953年Bowen在其著作中將企業社會責任明確定義為:經營者的社會責任即經營者根據社會標準和價值觀制定政策、作出決策并采取行動的義務。正如Wartick & Cochran(1985)所說,Bowen對社會責任的定義包含了兩種前提條件:其一,企業存在的前提是社會的滿意,它的行為和運營標準必須符合社會設立的標準;其二,企業是社會中的道德主體。這兩種觀點為社會責任的概念提供了兩種基本的前提,同時也為后來的社會責任批評家們提供了兩種主要的攻擊目標。Davis(1960)也認為經營者在作出決策和采取行動時除了考慮企業的經濟和技術利益之外也要顧及那些受企業行為影響的人的需要和利益。也就是說企業不僅要為自己負責,必要時也要考慮到與其發生聯系的其他人的感受。

    社會責任定義的發展

    然而,Friedman(1962)卻認為企業在遵守游戲規則的情況下唯一的社會責任是股東利益最大化。企業管理的支持者是股東,股東唯一關心的是財務回報。管理者因為社會責任行為而減少對股東回報,實際上相當于對公司征稅,通過決定這些自我強加的稅收的使用方式來逐漸破壞配置資源的市場機制,并委任自己作為非選擇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另外,他還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能會產生問題或者帶來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管理者可能以股東利益為代價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達到自身社會的、政治的或者職業的目的的一種方式。總之,社會責任是自由社會中企業社會契約理論的破壞學說。

    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責任觀的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很多學者對其提出了質疑和批評。Garriga和Mele(2004)認為該觀點將導致企業短期利益導向。Walter(1977)也認為經濟責任導向對管理者來說不是一個正確的向導,主要基于以下兩點考慮:它忽略了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長期影響;它沒有正確識別管理者與變化的外部政治和法律條件之間的關系。McKie(1975)認為工商界從來沒有嚴格遵守經濟責任框架,博愛、社區參與、家長式作風和自愿性倫理準則都是有別于經濟責任導向的長期的、實用的指示器。該點作者重點強調了企業社會責任慈善維度。然而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總之結論只有一個,就是經濟責任作為唯一的社會責任是不現實的。

    超越經濟責任的社會責任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認可,然而針對經濟責任之外的社會責任所應包括的范圍并沒有達成一致的共識。McGuire(1963)承認經濟責任作為企業首要的責任應該加以重視,但也應擴大社會責任關注視角,即企業應該將經濟和法律義務之外的對社會的某種特殊的責任納入到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之內。該觀點得到了Backman(1975)的認可,他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該涉及經濟表現之外的并得到企業重視的動機或者目標。在這里,McGuire和Backman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不僅包括經濟、法律責任,而且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責任。然而,Manne和Wallich(1972)僅將企業社會責任看成是一種“自愿”的行為,這種行為凌駕于經濟責任之上,企業可為也可不為,沒有強制性。Steiner(1975)整合了前人的觀點,提出一個幾乎串聯所有觀點的定義,他將企業社會責任從“傳統的經濟責任”拓展到政府指定的“法律責任”再到“自愿的領域”,最后超越現實的期望。

    社會責任衍生概念的發展

    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期,學者們由對社會責任定義和范圍的研究逐漸轉向了對社會響應的探討,它強調企業響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一些學者認為對靜態的企業社會責任的過分關注將導致不能完全展現對企業社會責任所作的努力以及企業的表現。比如,Ackerman and Bauer(1976)就批評當時學者對社會責任內涵的表達,并堅持認為責任的內涵就是假設一種義務的過程,他們強調動機而非表現,對社會需求的響應比決定做什么更為重要,即相對于社會責任來說社會響應是一個更好的向導。而Sethi(1975)從另一條不同的但相關的路徑完成了由“社會責任”到“社會響應”的轉換,即他開發了一種針對社會需求的三維度企業行為架構:社會義務;社會責任;社會響應。社會義務指響應市場力量和法律約束的企業行為,社會責任意味著在社會義務之上與主流的社會規則、價值觀和期望保持一致的企業行為。而社會響應暗示了這樣一種含義,即對企業重要的不是如何應對外部壓力,而是企業在一個動態的社會系統中的長期角色應該是什么,因此,該階段企業必須具有預見性和防御性。1994年,Frederick明確區分了社會責任和社會響應的概念,指出社會責任回答了為什么,為了誰的利益,而社會響應回答了如何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法,達到什么樣的效果等問題,并將社會響應明確定義為企業應對壓力的能力。Carroll(1979)也指出社會響應不能替代社會責任,社會響應只是與社會責任并行的社會表現的另一面。

    在社會響應進入學者們的視野的同時,另一個與社會責任相關的但又有區別的概念―社會表現也受到了眾多學者的關注。社會表現是一個包容性很強的概念,它將社會責任和社會響應都吸納為自身的組成元素,成為社會責任的又一重要衍生領域。企業社會表現最早是由Preston提出的,該詞頻繁地出現在Preston的著作中,但他并沒有給出企業社會表現的明確定義。Carroll(1979)是第一個對企業社會表現進行深入研究的學者,他提出了一個社會表現模型,在該模型中,包含三個維度,分別是:公司社會責任、社會問題以及社會響應。作者認為該模型的三個維度驅使我們思考在分析社會表現時所遇到的主要問題。Wartick和Cochran(1985)對Carroll的社會表現模型進行了改進,將“社會責任―社會問題―社會響應”模型替代為“原則―過程―政策”模型,并指出社會表現模型表明企業社會參與依賴于企業社會原則、社會響應過程以及問題管理政策,每一部分都有其與眾不同的指導和導向意義。總之,該模型為目前的企業社會參與提供了一種綜合的概念化框架。Carroll社會表現模型三維度之間是一種靜態的組合關系,而沒有更多考慮三者之間的作用關系,只是說明在各維度下對企業的要求。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新模型彌補了Carroll社會表現模型的這種缺點,在模型構建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三者之間的動態作用關系,該點在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有關社會表現的定義中可以察覺,即企業社會表現反映了企業社會責任準則、社會響應過程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之間的根本性的相互作用。至此,社會表現理論已基本趨于成熟,由最初的單純概念的探討至社會表現模型的不斷完善,社會表現理論已成為社會責任理論一個重要的衍生領域,為更加深入地研究社會責任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社會責任定義研究的回歸

    整個20世紀七八十年代,社會責任的衍生理論(如社會響應、社會表現等)吸引了大多數研究者的目光,而對社會責任的研究似乎有消退之勢。其實不論是在當時還是在今天,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仍是學術界研究的重點,學者們對其內涵的探討仍然在繼續著。1991年,Carroll對其四責任學說進行了改進,將自由裁量責任更名為慈善責任,并構建了社會責任的金字塔模型,處在模型最底層的是經濟責任,往上依次是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處在金字塔頂層的是慈善責任。該模型描述了總體企業社會責任所包含的彼此有區別的內容,但這四部分之間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且經濟責任與其他社會責任之間也不是處于并列地位,而不同的責任在某一個企業的身上是同時存在,企業可以結合自身條件以及外部情況作出決定履行責任的范圍和程度。至此,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主體框架已趨于成熟,雖然學術界對社會責任的定義仍沒有達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但Carroll的社會責任學說獲得了多數學者的認可,在當前有關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基礎。

    20世紀90年代初至今,學者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體指標體系的確定與測量以及與其相關的衍生理論的發展,對社會責任的定義與范圍的探討已漸漸淡出研究者們的視野。隨著研究的展開與結論的得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也會隨著其不斷地發展,以適應市場經濟浪潮所帶來的沖擊。

    結論

    通過本文以上部分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梳理,本人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分別是狹義的定義和廣義的定義。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以Friedman為代表,他認為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即經濟責任,對其他除了股東之外的利益相關者負責必然會分散企業的資源,進而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最終給股東造成損失。筆者不認同這種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狹義的社會責任定義只考慮到企業的短期利益,沒有顧及企業的長期發展。不可否認在短期內企業承擔較少的社會責任可以節約企業的成本,減少資源的支出,這可直接反映在企業的盈利水平上,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利潤可能是不可持續的,因為企業的形象是與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相一致的,良好的企業社會形象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社會資本,而社會資本作為一種無形資本或者關系資本是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的,而且這種社會資本一旦形成就可以維持較長時間,也就是說這種社會資本在長期內具有可持續性,可以為企業帶來源源不斷的利潤。不過這種社會資本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業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持續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并滿足他們合理的要求以形成利益共同體,最終達到共贏的局面。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被當今大多數學者所認可,雖然在涉及定義的具體細節方面有所差異,不過在主題內容框架上是大體一致的,該方面的代表當以Carroll為首,他認為企業不僅要滿足股東的盈利即經濟責任需要同時也要承擔法律的、倫理的以及慈善的責任。經濟責任是企業生存的根本也是企業承擔其他責任的前提。如果一個企業連生存問題都解決不了的話就談不上其他責任了,但這并不是說經濟責任就是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承擔法律責任是企業正常運行的基礎,偷稅、漏稅的企業終會受到制裁,嚴重的可能會被禁止進入市場,相信這是企業法人所不愿看到的。除了經濟和法律責任之外還有倫理和慈善責任,這是對企業更高層次的要求,也是企業發展的助燃劑。在當今激烈的競爭環境下,眾多企業無不求助于倫理和慈善責任來籠絡消費者,提高自己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以便在競爭中獲勝。鑒于以上觀點,筆者贊同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即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

    參考文獻:

    1.Oliver,Sheldon.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M].London:Isaac Pitman Sons,1923

    2.Walter F.Abbott.On the Measure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77(3)

    3.McGuire, J.W.Business and Society [M].New York:McGraw-Hill,1963

    4.Steiner,G.A.Business and Society[M]. New York:Ran-dom House,1975

    第4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范文

    (二)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至少面臨著“五大倒退風險”

    一是“倒退回唯賺錢論”。對于企業社會責任,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終其一生都堅持一個著名觀點。“企業唯一的且僅有的社會責任,就是在遵守社會基本規則的同時,盡可能地賺更多的錢”。弗里德曼的觀點是以肯定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為名,行否定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之實。表面上肯定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并不要求企業行為作任何改變,只需一如既往地繼續“美國人的事情就是做生意”的一貫邏輯。當然,這種“在商言商,賺錢至上”的觀點并不意味著弗里德曼是在倡導自私行為,而只是將其終身信奉的新古典經濟學的經濟人邏輯“合理地”延伸至企業領域而已。我將“企業的唯一社會責任就是賺錢”的觀點,稱作企業社會責任的“弗里德曼咒語”。之所以稱之為咒語,一是此觀點影響深遠,至今國內有不少著名學者還稱其為“弗里德曼的名言”,如著名學者許小年就在不同場合多次疾呼要重溫這一名言;二是目前對此觀點的駁斥并不符合弗里德曼的社會責任標準和論證邏輯,在論證上近似“雞同鴨講”,而無法做到紛爭“止于智者”。不從根本上破除唯賺錢論的“弗里德曼咒語”,企業社會責任將不可避免地時不時地出現倒退。

    客觀地說,弗里德曼論證企業社會責任的邏輯思路本身并無可非議。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核心是要求企業行為對社會負責任,換作學術語言表達,就是要求企業行為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在弗里德曼的世界中,由于市場和價格機制的作用,企業作為“經濟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自利行為會自動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因此,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追求利潤。

    此外,弗里德曼還具體論證了企業在追求利潤目標之外向社會捐贈所面臨的現實悖論與困境。一是公司是虛擬的人,不能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包括企業主或公司管理者。如果是企業主決定向社會捐贈,這代表的是個人行為,反映了個人的道德偏好,而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無關。如果是公司管理者決定向社會捐贈,那么他要么是未盡到受托人義務,未按照股東意愿花錢,從而無法實現通過追求利潤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福利;要么他只是代替股東進行個人捐贈,只不過利用公司實現避稅而已,而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無關。弗里德曼據此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根本上有顛覆性的學說”,“顯然損害了自由社會的基礎”。論證邏輯看似言之成理,無可批駁,但是,無論是學者,還是實踐者,只要能夠著眼現實企業和企業的現實運營過程來研究企業行為與社會福利的關系,其實并不難發現這種觀點及其論證邏輯所存在的明顯漏洞。

    弗里德曼之所以從根本上否定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原因在于他依照經濟學的假定,將企業視為純粹的生產函數,將企業運行過程視為單一的市場交易關系。而企業從來都不是純粹的經濟組織,企業運行過程也從來都不是單一的市場交易關系。企業是社會組織,它由社會人組成,企業運行過程是人與人的社會交往過程,內嵌于企業運行過程中的人與人的關系并不是單一的市場交易關系,而是豐富的社會交往關系。因此,企業為社會創造價值或增進社會福利的方式與途徑,從來都不只是僅依賴于市場這只無形的手或通過純粹追求利潤而實現。

    相反的,強調純粹追求利潤的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流行,在現實生活中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后果,因為經濟學和管理學在相當程度上都能夠“自我實現”。如果我們深入剖析一下“富士康十四跳”事件,就不難說明這一點。據調查,富士康的員工待遇,不論是工資,還是吃住條件,普遍優于同類型企業。但是他的員工為什么接二連三毅然決然地跳樓了呢?我認為其根本原因是富士康沒有充分認識到員工的“社會人”屬性而釀大錯,富士康將員工與社會徹底隔絕的工作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將他們變成了生產流水線的一部分,從而使其員工在心理認知上不自覺地就將自己貶低和異化為物,而非一個真正的人了。人是社會性的動物,一旦人與其社會關系網絡徹底隔絕,失去了社會支持與社會交往,他就無法成其為人,自然也就可以輕飄飄地縱身一跳了。按照弗里德曼的觀點,人對于企業而言不過是人工成本,是賬本上一組冷冰冰的成本數據。員工與企業的關系只是純粹的勞動力買賣關系,這就像福特公司創始人亨利·福特所說的那樣,我想要雇傭的明明只是一雙手,但為什么要讓我面對一個人。不難想象,這樣的企業社會責任觀會催生怎樣的企業行為,催生一個怎樣的社會。人永遠是人,不管他被什么類型的企業雇傭,都必須被當做是一個人,一個完整的社會人,而不是生產線的某個環節,或者財務上的人工費用或人工成本,否則“十四跳”的悲劇會以不同的方式不斷重復上演。

    第5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范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概念 本質 功能

    自1924年英國學者謝爾頓在美國首次提出現代意義的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以來,企業經營應承擔社會責任的觀念已被社會各界廣泛接受。然而,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一些關鍵問題,如:何為企業社會責任?企業應怎樣履行社會責任等,學界卻并未取得觀點上的一致。針對上述學界少有的“亂象”,筆者認為應借鑒系統空間思維,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維度,把握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與功能。

    企業社會責任的維度

    (一)對象維度

    即從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上對其做出界定。例如,Bowen(1953)認為,商人有義務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觀的要求制定政策、作出決策、采取行動,因此在Bowen看來,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是社會,至于何為“社會”,Bowen并未做出進一步的解釋;再如,企業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應對其利益相關者履行社會責任,隨著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發展,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在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外延也在發展。

    (二)內容維度

    即從企業應承擔什么內容的社會責任的角度對其做出界定。例如,Friedman認為,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股東財富最大化,因此在Friedman看來,企業社會責任就是指企業承擔使股東財富最大化的責任;再如,Carroll(1979)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四種,因此在Carroll看來,企業社會責任不僅包括經營好企業以使股東財富最大化,而且還包括企業在經營中應遵守法律、符合道德標準以及在力所能及的時候、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承擔慈善責任。

    (三)表現維度

    即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形式上對其做出界定。例如,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理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責任原則、企業社會責任行為、企業行為結果的統一,因此在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的學者看來,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實在的企業社會責任行為,還包括指導企業社會責任行為與體現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態度的社會責任原則、象征社會責任行為效果的社會責任信息等。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不能只強調上述的一個維度或兩個維度,要同時在三個維度上做出把握,而不能偏廢任何一維度。而且,從上述三維度對企業社會責任做出把握,實際強調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立體概念,因此可稱之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三維”立體模型。

    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

    (一)企業社會責任從本質上看是一種企業價值觀

    企業價值觀是指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對經營目標和經營手段所持有的基本信念和根本看法,是得到企業全體或大多數員工認同的關于企業意義的終極判斷,是企業對好壞、善惡、美丑的判斷標準,是企業生存、發展與經營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李季芳,2010);企業價值觀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處理內外矛盾的價值標準與準則(孫育平,2011);楊慧(2012)總結Dolan.S.L.等學者的觀點認為,價值觀可分為終極價值觀和工具性價值觀。終極價值觀指關于企業存在的目的、目標,如“企業為什么存在?企業未來是什么?”;工具性價值觀包括倫理價值觀和能力價值觀,倫理價值觀是有關達到終極價值的行為和方式的合法性問題,而能力價值觀指有關達到終極價值觀的個人的方式和做法的問題。

    作為一種企業價值觀的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處理經營中的內外矛盾要以對利益相關者負責、對社會負責為準則。具有社會責任價值觀的企業在經營目標和經營手段上都體現了對利益相關者負責、對社會負責,其對企業經營目標與經營手段、經營行為的好壞、善惡、美丑的判斷也以是否承擔了社會責任為標準,因此企業社會責任規定了企業生存、發展、經營須對利益相關者負責、對社會負責。如果有企業將對社會負責上升到為社會謀福利,企業的目標在于社會價值最大化,則企業社會責任就成為終極價值觀,如:“和諧”社會理論認為,企業在本質上是為社會創造價值的經濟組織,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的終極使命;如果企業僅局限于在經營目標和經營手段上對利益相關者負責、對社會負責,則企業社會責任只是一種工具性價值觀,如:企業戰略性社會責任理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不是要求企業承擔所有的社會責任,企業應該有選擇性地承擔能有利于企業業務經營的社會責任項目。

    (二)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利己”、“利他”的價值平衡觀

    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種企業價值觀,主張在企業目標、經營手段上體現對利益相關者負責、對社會負責。然而,對利益相關者負責、對社會負責不是空洞的,何為對利益相關者負責與對社會負責?筆者認為,企業在政策制定、生產經營、非市場活動中處理好企業與利益相關者間、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是對利益相關者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本質。馬克思認為,社會關系從本質上說是利益關系。企業社會責任反映的是企業與利益相關者間、與社會間的關系,是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該關系的本質也是利益關系。因此,企業對利益相關者負責、對社會負責就是要求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社會的利益負責,不要因為追求企業自身的利益而損害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然而,在實踐中,企業利益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企業利益和社會利益往往存在矛盾的一面,因此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往往是在與利益相關者的合作、競爭中爭取更多利益,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也被理解為博弈關系。易開剛(2011)認為,企業社會責任體現了如下四種利益博弈關系:企業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的博弈、企業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博弈、企業自身利益和相關者利益的博弈、企業價值觀和社會價值觀的博弈。但筆者認為,博弈僅當“棋逢對手”時,該游戲才為博弈雙方帶來真正的快樂和價值;企業在與利益相關者、與社會的博弈中,企業(尤其是大企業)往往由于信息壟斷、資源壟斷而占據著優勢地位,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在與企業的博弈中,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其結果往往是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利益相關者和社會等“他者”的利益,企業往往難以處理好“利己”、“利他”間的平衡。因此,不能將企業與利益相關者間、企業與社會間的競爭和合作看成一般的博弈關系,而往往應該看成不平等對手間的競合關系。企業社會責任的作用和價值就在于平衡這種競合關系產生的利益不平衡。由此,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體現了“利己”、“利他”的統一,其本質是“利己”、“利他”的價值平衡觀。

    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功能

    (一)企業社會責任具有價值創造功能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創造功能,國內外學者都有關注。Anderson(1989)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指企業和社會都采取適當的法律、道德倫理和慈善行為,以保護、改善企業和社會作為一個整體的福利;李偉陽等(2011)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在企業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有效管理自身運營對社會、利益相關方、自然環境的影響,追求在預期存續期內最大限度地增進社會福利,最大限度地創造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綜合價值的意愿、行為和績效。根據上述觀點,企業社會責任以改善、增進社會福利為目的。企業社會責任何以能做到改善和增進社會福利?李偉陽等(2011)的企業社會責任觀點主張,企業應有效地管理自身運營對社會、利益相關方、自然環境的影響;Anderson(1989)的企業社會責任觀點主張,企業和社會都采取適當的法律、道德倫理和慈善行為。上述兩種觀點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差異的一面。共性的一面是,兩種觀點都主張:企業不應只關注企業利潤最大化,企業僅關注自身利潤最大化可能會導致受企業行為影響的社會整體福利的損害,企業應轉換思維,通過有效管理其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承擔社會責任,來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差異的一面是,李偉陽等(2011)的觀點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是企業的“事”,企業要自覺、主動、有效地管理其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企業有效地管理了其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減少了企業行為的負外部性,對社會福利整體能起增進作用;Anderson(1989)的企業社會責任觀點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不單純是企業的“事”,也是社會的“事”,因此主張企業和社會“都”采取適當的法律、道德倫理和慈善行為。筆者認為,企業采取適當的行為主要指企業有效管理其行為對社會的影響,而社會也應當為企業的經營提供一個適當的法律、倫理、道德環境,社會提供的環境既不能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太高,也不能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太低,太高、太低都會導致社會福利的損失。因此,從企業社會責任能增進社會整體福利的視角看,企業社會責任具有價值創造的功能。當然,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創造功能也不是絕對的,其條件是企業有效管理其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同時社會為企業的經營提供一個好的、要求適度的社會責任環境。

    (二)企業社會責任具有價值分配功能

    根據企業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須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作出回應,因此企業不僅應對股東負責承擔股東財富保值、增值責任,還要對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承擔社會責任。此外,根據利益相關者概念的發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范圍也逐漸發展到包括人類、自然等一切能夠影響企業戰略目標實現和能夠被企業戰略實施過程影響的所有因素。從價值的視角看,企業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的實質是企業將資源分配給利益相關者,為利益相關者提供、分配價值。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具有價值分配的功能。然而,進一步的問題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眾多、企業社會責任內容豐富,企業該拿出多少資源來承擔何種具體的社會責任以及對哪類利益相關者分配價值?筆者認為,企業所在的制度環境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提出了“合法性”要求。這里的“制度”是經濟、法律、倫理等制度的總稱,是嵌入了社會心理因素的;由于嵌入了社會心理因素,制度往往缺乏嚴密的邏輯,這使得企業社會責任也沒有嚴密的邏輯,人們很難對企業該承擔多少社會責任進行定量描述,因此,學界出現了諸多的反對企業社會責任統一標準的觀點(劉強,2013)。在中國的制度背景下,“和諧”是我國社會對企業行為“合法性”提出的最根本要求。因此,作為價值分配的企業社會責任,雖然沒有嚴密的邏輯,但有其準則,即社會“和諧”。從“利己”、“利他”的視角看,“和諧”體現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利己、利他,為私、為公,為當代與為后代的辨證統一。企業在經營中只有綜合權衡自身利益與他人利益、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當代的與后代的利益才能真正算是對社會負責任的。從價值分配的視角看,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分配功能只有在綜合權衡自身利益與他人利益、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當代的與后代的利益的基礎上做出,其效用才最大,產生的社會福利才最大。

    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創造功能和價值分配功能不是彼此孤立、相互分離的,而是相互促進、互為因果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價值創造和價值分配的統一。

    綜上,本文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維度、本質和功能的分析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提供如下啟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須在其三個維度上做出科學、正確的決策;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應強調在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間實現利益平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應重視價值創造和價值分配的辯證、有機統一。

    參考文獻:

    1.鄭若娟.企業社會績效管理模型與趨勢[J].WTO經濟導刊,2007(3)

    2.李季芳.以社會互利導向構建我國企業價值觀―基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反思[J].經濟管理,2010,32(7)

    3.孫育平.基于社會責任的企業價值觀重構―對我國食品行業道德失范問題的反思[J].企業經濟,2011(7)

    4.楊慧.中魂西制視角下的中國式CSR與企業可持續發展研究[J].商業時代,2012(10)

    5.易開剛.和諧社會背景下當代企業的社會責任觀[J].管理世界,2008(12)

    6.易開剛.企業社會責任的多重價值博弈與長效實現機制―基于公司治理的視角[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11(12)

    第6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范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法律

    中圖分類號:DF0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009-01

    企業社會責任是自20世紀以來凸顯于法學、社會學與經濟學等諸多學科領域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一個極富爭議的概念,自其產生之時起,圍繞企業是否要承擔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性質和內容等的爭辯就從未停歇過。它一開始主要側重于道德層次,后來進入到法律層面上,成為法學、社會學與經濟學各種理念的一個綜合體。借助世界市場的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于20世紀90年代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逐步引入我國。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方面包括:對員工之責任,對債權人之責任,對消費者之責任和對環境之責任。

    二、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法律化

    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尚處于起步階段。我國《企業法》對企業社會責任規定尚不完善,仍存有需要調適的不足之處。

    (一)立法規定過于原則

    《企業法》第5條第1款規定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從而使“道德責任法律化”,但法律化并不意味著法定責任。在《企業法》中尚且找不到因為企業沒有承擔社會責任而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總則中“社會責任”條款的提出僅是作為一種寬泛的原則納入《企業法》中,表明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并未構成具有剛性約束力的責任體系[1]。新《企業法》也沒有準確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性質、內容。因而其對“社會責任”的表述,更是一個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尚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2]。

    (二)立法體系零亂

    我國現有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主要分散在《勞動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環境保護法》以及《社會保障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中,沒有形成較為系統的體系。

    (三)立法范圍狹窄

    個人獨資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道德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期待法定化問題并未做出規定。

    (四)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不夠充分

    我國《企業法》在對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規定得不夠充分,主要表現在缺少有關企業主要債權人和債權人權益因董事或經理的過錯致損的救濟缺位這兩個方面。

    (五)缺乏相應救濟措施

    《企業法》的第十二章“法律責任”中,并沒有哪項條款涉及到企業違責任的法律后果也沒有規定任何企業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從目前立法來看,企業社會責任之規定缺乏具體行力,一項法律制度不具有操作性則相當于形同虛設。

    三、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建議

    《企業法》的完善對于保障我國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或缺用。依我國的國情,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需要階梯式發展,如同馬斯洛的需求理論,其內容和標準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學術研究上仍應請求如何將之具體落實的方法,否則將淪為純粹道德化的訴求。[2]

    (一)通過立法解釋的方式完善企業法中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和內容,使其具備可操作性。

    無論是傳統民商事立法的倫理基礎,還是目前我國的國情,通過立法對企業所要求道德意義上的責任作出明文規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此,筆者建議立法機關只應當將前述法律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予以明確規定,并采用強行性規范予以規制企業的行為,完善處罰措施以嚴懲企業的違法行為。至于道德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則無須在法律中明文體現或者僅通過任意性規范予以表述即可。

    (二)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范圍。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企業承擔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的對象應當限定在企業員工、債權人、產品消費者、環境保護受益人的范圍內。

    (三)確立企業債權人對企業的監督權及請求權

    在對企業債權人的保護方面,我國《企業法》規定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為了更加充分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還可以采取以下兩點措施,第一,通過允許銀行等債權人參與企業治理,達到保護債權人的目的。第二,賦予債權人在董事、經理執行企業業務過程中,由于其惡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或企業章程,致使債權人債權難以實現時,對企業董事、經理直接的賠償請求權。

    (四)構建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可訴性

    我國公益訴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處于起步階段。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存在許多漏洞,在我國并沒有很好的訴訟制度來規范如諸如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等問題。而像企業社會責任這類具有社會性質和社會影響的案件通常都會采用公益訴訟的方式去解決。

    作者單位:蘭州商學院法學院

    作者簡介:趙鵬(1987-),男,漢族,河南鄭州人,蘭州商學院法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經濟。

    參考文獻:

    第7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范文

    企業社會責任聽聞度低,主動了解行為少

    在Google搜索欄中輸入“企業社會責任”,立刻會有2390萬條結果彈出,我們能說公眾對這個概念很陌生嗎?然而本次研究結果表明,僅有不到四成(39.5%)的公眾聽說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而有意愿主動了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公眾比例則又下降了4個百分點,比例為35.5%。從行為角度來看更是每況愈下――僅有17.8%的公眾曾經主動了解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比例不足1/5。

    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層級出現認知倒置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專業的概念,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根據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倡導者卡羅爾的理論,企業的社會責任以經濟責任為基礎,經由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公益責任依次向上形成金字塔模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首要目標應該是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實現盈利及員工福利,之后才能談得上法律、倫理,履行公益責任則是企業的最高目標。但此次調研顯示,公眾對企業履行倫理責任和公益責任的認知遠高于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呈現出基本責任和高級責任倒掛的反金字塔的認知模式。公眾出現這一認知偏差時,企業本身是需要反思的一些企業連最基本的產品質量都不能保證,卻熱衷于在賑災活動中大量捐款捐物,試圖營造自身企業社會責任履行頗佳的公眾印象。再加上部分媒體的推波助瀾,仿佛捐款就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惟一途徑。如此,公眾誤解也在所難免。

    逾五成公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狀況影響購買選擇

    調查顯示,企業社會責任對公眾的產品選擇和購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超過半數(56.6%)的公眾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對其選購產品或者服務有影響,其中認為有非常大的影響比例為27.9%,比較大的影響的比例為28.7%。而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對其購買選擇影響不太大或沒有影響的公眾分別只有7.6%和8.8%。調查還發現,企業社會責任狀況對公眾購買選擇的影響對收入較高的群體影響力更大。

    3/4公眾愿意用略高價格為企業社會責任買單

    當問及在實際購買中,是否會優先考慮社會責任好的企業產品和服務時,受訪者公眾(95.5%)幾乎一致表示,贊同在同等價位的情況下會優先購買,其中表示非常贊同和比較贊同的比例分別為50.3%和45.2%。如果社會責任好的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價格略高于其它企業時,公眾又會如何選擇呢?

    在這種情況下,近兩成(18.4%)公眾表示不會購買。然而,仍然有3/4(75.4%)的公眾堅持表示,會以更高價位購買社會責任狀況好的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表示非常贊同和比較贊同的比例分別為19.5%和54.9%。另外,新產品或新服務要想獲得市場信賴,往往需要與消費者經歷一個較長的磨合期。而調查顯示,公眾更加信任社會責任好的企業推出的新產品或服務,表示非常贊同和比較贊同的公眾分別為27.4%和58.8%,總比例達到86.2%。

    社會責任好的企業品牌更受公眾信賴

    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不僅會讓公眾對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更加信賴,還會幫助企業建立良好的整體品牌形象。具體數據表明,九成(90.3%)的公眾會更加信賴企業社會責任好的品牌,其中表示非常贊同和比較贊同的分別占38.2%和52.1%。調查還發現,中高等收入的群體(月收入3001至8000元)最為信賴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優秀的品牌,比例接近95%。

    此外調查還發現,近九成(88.2%)公眾表示會積極向他人推薦社會責任好的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可見,雖然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在中國還相對較新,但是已經影響到了公眾的購買決策。所以,企業社會責任不是單純的脫離利潤的回饋行為,它可以為企業帶來無形的營銷價值,最終使企業和社會形成良性互動。

    技術說明:

    第8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范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競爭優勢 途徑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念

    對于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目前尚無一個統一的、明確的和可被廣泛接受的定義。不過基本上形成了普遍認同的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主要是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社會責任。企業在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之外還應承擔與生態環境、社會福利、公共秩序有關的責任。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

    目前我國一些企業缺乏應有的社會責任意識,損害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現象也較為普遍。比如,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不容樂觀;很多企業的生產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高投入、高消耗為代價,不但加快了自然資源的枯竭,也導致了生態環境的惡化;以侵害勞動者權益為代價獲取利益的現象也有所發生。另外,一些企業在廣告及促銷中,虛假信息,誤導欺騙消費者,甚至在低價的幌子下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無視自己在社會保障方面應起的作用,逃避稅收及社保繳費;延長勞動時間,拖欠員工工資等等,這些都背離了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侵害了社會的整體發展。

    為了解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態度和認識,監控其年度變化情況,為深入研究公眾意識與企業行為的關系提供基準,中國社科院經濟學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對北京市民眾進行了攔問,共回收有效樣本1031個,調查顯示,只有10.5%的受調查者表示很清楚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26.7%表示比較清楚;40.0%表示不清楚,但聽過這個短語;22.9%表示以前完全不知道企業社會責任。另外中央電視臺、北京大學民營經濟研究院、《環球企業家》雜志和零點調查公司也曾聯合對中國企業家社會責任感進行了一個調查,一共有980家企業被選中,3201名公眾參與了問卷回答。總體上公眾對于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感的評價怎么樣呢?以百分制來打分,答案是56.2分,也就是說在公眾眼中,總體來講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評定是不及格的。這個社會調查的結果,未必反映我國企業對社會責任貢獻值的真實水平。但是許多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漠視和排斥卻是事實,甚至連“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都相當模糊。在一項針對房地產商是否規劃承擔社會責任而進行的調查報告顯示,34.7%的企業表示尚未進行,待時機成熟再考慮;39.9%的企業表示尚處于摸索階段;只有16.8%的企業表示每年都有規劃和預算,有長期規劃的不到一成。可見,他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和認可是有限的。

    由此可見我國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的認知度不足,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認知度有待提升。而高學歷、年齡較大和高收入的人群對這一概念更為了解;消費者非常重視企業的社會形象;投資行為與企業社會形象關系重大。

    三、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成功的關系

    在許多產業陸續迎來微利時代的情況下,未來的企業競爭不再是單純的新技術、新產品、人才的競爭,而是社會責任品牌的競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是聰明的企業占領市場份額,獲得經營成功的經營策略。也就是說企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不但不會成為企業負擔,反而會帶來好處,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點:

    (1)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能提升企業的誠信度,改善企業形象,增強企業的品牌競爭力。企業通過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事業與企業競爭戰略有機地結合起來,贏得消費者和公眾對品牌的認同,無疑是一種深層次、高水平、智慧型的競爭選擇。

    (2)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助于降低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諸多企業之所以怠于履行社會責任,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這些成本又以高價轉嫁給消費者,或是通過較低的邊際利潤由股東來承擔,從而降低企業的經營績效。

    (3)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實現持續經營的需要。企業活動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為社會提品、稅收、就業等,是滿足人類需求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力量,這是企業活動的正面影響;另一方面,企業的生產營銷活動又要大量地消耗能源、破壞環境、危害人類的安全與健康,這又無疑是企業的負面影響。在經濟相對落后的階段,社會往往是也不得不忽視企業營銷的負面影響,但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企業營銷的負面影響必然要引起人們的重視,有時甚至會危及企業的生存。近年來在我國,由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引發利益相關者的不滿以及新聞媒體的暗訪和曝光,大量企業已經不同程度地遭遇到了危機事件,對企業的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長此以往,中國企業很難談得上基業常青,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可持續發展。因而,企業應該認識到,企業利潤只有建立在尊重社會道德和承擔社會責任的基礎上才能是持久的,只有將經濟利益、消費者需要和社會貢獻結合起來的企業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4)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助于吸引認同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消費者。近年來我國也出現了數起公司在消費者訴訟中雖然獲得勝訴判決,但仍然失掉市場的反面案例。因為,不管出于什么理由,消費者不太可能因為自己敗在商家的腳下,就會忠誠于這一商家。

    (5)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打造優良的企業文化。不同的企業有著不同的企業文化,以社會責任為導向的經營理念,追求的就是企業與社會和諧的境界,反映了有良知的人們的共同愿望,因而,能夠更加強烈地引起企業員工的認同和共鳴,對員工產生更為強大的凝聚力,增強員工的自豪感和使命感,使員工樹立積極向上的社會道德價值觀念,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實行體現社會責任精神的生產方式,創造和諧、健康的工作環境,從而形成獨具特色的企業目標和企業精神,有助于達到企業與外部社會、企業與自然、企業與內部員工之間、員工自身心態的和諧統一,有助于營造良好的內外環境,更好地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企業社會責任的途徑

    5.12四川汶川大地震發生后,眾多企業在第一時間勇敢地承擔起了社會責任,投入到抗震救災當中,大家以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已被喚醒,企業正在完成從簡單的趨利者向社會貢獻者轉化,但“奶粉事件”又一次令國人震驚,我們應該通過有關方式使企業認識到作為“企業公民”應該承擔的責任。

    那么結合我國國情,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的健康發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加強研究,積極關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發展趨勢,明確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的具體含義,正確引導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的發展。

    其次,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工作,讓公眾更多的了解和認識企業社會責任理念。

    第三,作為自愿舉措的企業社會責任應與政府強化執法工作相配合。當前,履行社會責任首先是要履行企業的法律責任,做到守法經營,特別是要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工資工時、社會保險、禁止使用童工、反對強迫勞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總之,“毒奶粉事件”發生后,企業的誠信問題再一次面臨全社會的拷問,一個沒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一個把企業自身利益置于社會利益之上的企業,必將喪失其生存的基礎。因此,企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保持長期的競爭優勢,就必須與社會環境相適應,必須考慮到消費者的利益,保持與環境、生態資源的協調一致也就是說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1] 田志偉.企業社會責任的競爭優勢觀[J].貴州社會科學,2007年11月

    第9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范文

    一、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CSR)概念出現于19世紀的西方社會,是由Sheldon于1924年首次提出的。迄今為止,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我國學者劉俊海從公司法學定義了企業社會責任責任: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以最大限度在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市場經濟百科全書》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所作的定義是企業為所處的社會福利而必須關心的道義任。

    二、財務管理目標與企業社會責任

    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理財活動所希望實現的結果,是財務決策的準繩,也是評價企業理財活動是否合理的基本標準。

    寧永志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企業的財務目標之間并不存在固有的矛盾。承擔社會責任能夠更好地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倍鴦⑴嗉t也認為:“企業實現經濟利益與承擔社會責任有暫時的沖突,但是從長遠來看,企業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有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實現的?!壁w衛華說:“社會責任財務管理目標存在著這樣的關系:(一)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務管理目標的變化,社會責任在不斷的變化。(二)社會責任和財務管理目標對立統一的關系。(三)二者是一個相互促進的過程。(四)二者是相輔相成,相互影響的。”劉興賀認為:“從表面或短期來看,社會責任的承擔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股東財富,而逃避社會責任,甚至傷害社會利益,反而會提高企業的價值,但從長遠來看,企業財務管理目標與企業社會責任是一致的。”

    三、可持續發展與企業社會責任

    面臨21世紀的市場發展趨勢,企業如何能實現不斷持續發展的目標,已經成為企業發展戰略研究的重要課題。

    李培林認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是指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經營過程中,以社會責任為出發點,滿足企業利益相關者合理要求,實現企業與社會永久性和諧發展的生存狀態。張燕平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與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緊密聯系的,只有企業承擔應有社會責任,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只有企業可持續發展,才能實現企業和社會的雙贏?!瘪T巧云認為:“企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可以贏得較好的聲譽,為企業發展營造更好的社會氛圍,使企業得以保持生命力,保持長期可持續地發展?!瘪R紅巖說:“現代企業只有較多地關注其社會責任,才能夠獲得持續發展。只有自覺地承擔起企業應負的社會責任,才能做到感恩社會、回饋社會,才能保證企業樹立以人為本、與社會和諧相處的科學發展理念,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p>

    四、財務績效與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的關系也是社會責任領域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搞清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關系,對企業的各利益相關者具有現實的意義,也有助于企業管理者更主動更有戰略性的管理和從事企業社會責任。

    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了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關系的研究。李兆華、盧麗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年度分布、行業分布、地區分布綜合分析了財務績效對社會責任的影響,認為:“雖然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在短期內有可能會降低企業的當前財務績效,但從長期來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能夠為企業帶來多方面的利益,這些利益必將有助于提高企業的長期財務績效?!崩畛性匆誀I銷理論和經濟理論為基礎,論證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對企業財務績效有影響,且存在正相關關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將會使企業各方面績效顯著提高,最終落腳于財務績效的提升。溫素彬、方苑按照資本形態的不同,構建了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者模型。以2003-2007年中的46家上市企業為研究對象,通過運用面板數據模型來檢驗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結果發現從當期看社會責任與企業當期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是負相關,但是從長期看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對其財務績效是有正向影響的。閆萍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與其財務績效的關系是正相關遠遠超過負相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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