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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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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

    第1篇: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關鍵字:信賴保護;宏觀調控權;制度

    1 信賴保護的含義和宏觀調控中信賴保護的意義

    (一)信賴保護的含義

    信賴保護是社會秩序得以建立基石,也是社會穩定得以維系的紐帶。在這個紛繁復雜的社會之中,無論是平等主體之間、抑或是不平等主體之間都存在著一定的信賴,因此,在法律上,信賴(利益)保護的適用空間十分廣闊,它不僅僅是構建私法體系的重要理論支撐,也是構筑公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大原則。

    1.私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問題最初是作為私法問題被提出的,它主要根源于對交易安全保護的必要性。民法層面上,通過保證信賴目的的實現從而保護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時至今日,信賴利益保護的私法研究已臻完善,并被各國立法或司法所確認。私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是統攝對信賴進行保護的所有法律制度的一個原則,它的基本內涵可以表述為:如果行為人在交易中對他人的身份、資格、行為、證書等種種形式的表象(信賴基礎)表現出信賴,并依據這一信賴進行了相應的投資(信賴處分)并造成其法律地位的改變(損害),法律就應當對這種信賴進行保護,以保護交易安全。

    2.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與私法上的不同,它的基本內涵可以簡要概述為: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不得隨意更改,因為特殊原因必須更改的,要給予對行政行為合理信賴而安排生活或者處置其財產的行政相對人一定的行政補償。該原則最初起源于二戰后的德國,主要是為了解決行政行為能否自由撤銷的問題.行為機關作為擁有強大公權力的強勢主體,其行為的隨意撤銷會給公民的權利帶來巨大的影響,如果任由其自由撤銷,對公民權利的威脅不言而喻。由此,在權利覺醒與權力限制的大背景下,信賴保護原則慢慢的被更多的國家納入立法,成為一項行政法原則。

    2 基于信賴保護的宏觀調控權控制的方法

    對宏觀調控權進行控制,需賦予受控主體信賴保護權,構建信賴利益保護追責機制。可以探尋按照時間順序從三個方面對信賴利益進行保護,即事前控制、事中保護、事后救濟。

    ㈠事前控制

    事前指向的時間段為政府意圖改變原先業已的宏觀調控政策或信息之前。通過多重方式預防宏觀調控權的相機抉擇性,加強宏觀調控的可置信性。

    1.保障宏觀調控的真實性。

    政府對其的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必須依照規定的程序謹慎地作出,并保證其真實性、確定性、執行性。可以通過建立專家討論組等方式,在作出調控行動之前充分論證調控措施的科學性、有效性、可執行性,以此來加強宏觀調控措施的真實確定性,降低其變動概率。在論證后對于不按實際情況、不能實際解決經濟問題、缺乏真實性可執行性的調控措施,應當果斷棄之,轉而研究真正有效的調控措施進行調控。

    2、合理期間保護

    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時而面臨靈活多變的相機抉擇境地,從而使受控主體基于對原有調控政策的信賴無所適從,因此在一個調控政策出臺時,應當有合理期間對基于此信賴的受控主體進行保護。即調控主體應當在調控政策措施中明示或默示出一定合理的政策實行期間,于此期間內,政府不得變動相關宏觀調控政策,此期間內的受控主體信賴利益得到絕對的保護。

    ㈡事中保護

    事中指向的時間段為調控主體變更調控政策措施之后對受控主體的延續保護。貨幣政策及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手段具有顯著的相機抉擇性,調控政策朝令夕改為經濟調控必須,因此在調控政策、措施更改之后,應當對受控主體進行先前調控政策的延續性保護,可采過渡期保護理念。

    在宏觀政策變動之后,鑒于經濟法上的特殊性,受控主體往往不能立刻改變其依先前的調控政策所做出的經濟行為,而是需要一段時間調整自己的經濟計劃,改變原先已作出的經濟行為。因此,在調控政策發生變更的情況下,為了切實保護調控受體的信賴利益,較為可行的辦法,應當是設置一定的過度措施――即在變更后的法律法規中,承認舊法中的某些條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繼續適用;或僅對舊法中的某些條款予以微小調整,于一定期間屆滿后,再轉而采用新法的相關規定[1]。

    ㈢事后救濟

    在宏觀調控權的頻繁變動無法得到預防,同時宏觀調控行為變動后也無法保障受控主體的信賴利益權,致使受控主體因此遭受損失時,應當考慮對其進行事后救濟。所謂事后,指向時間段為調控措施變更后,無法進行事中保護致使受控主體仍舊受到損害時,即窮盡事前控制與事中保護后受控主體仍舊遭受利益損失,應當對其進行事后的救濟。

    1.存續保護

    存續保護又稱為完全的信賴保護,是指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穩定人民所信任的法的狀態,維持原來的信賴基礎[2]。即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對于某些受控主體基于舊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所獲得的利益在實踐中允許其繼續存在或者說其繼續存在不影響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時,應當允許此受控主體繼續保持原有的法律狀態。

    2.財產保護

    財產保護是指在調控主體變更調控政策或措施后,受控主體遭受損失,而存續保護對此無法進行適用時,則應當對其進行財產上的信賴利益補償。通過財產保護,能夠增加宏觀調控政策失信的經濟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強政策穩定性,提高政策執行效率。而對于補償的標準以及程序,應當進行一定探討和設定。

    3 結語

    宏觀調控作為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政府干預手段,調控目的能否達到取決于受控主體對調控信息的信任程度,當宏觀調控相機抉擇、朝令夕改,受控主體在進行權衡利弊時,變動頻繁的條款政策無法得到受控主體的信任,其當然地選擇不遵從宏觀調控信號,致使宏觀調控目的無法實現,社會經濟效率大大降低。由此,對宏觀調控權的控制須予以重視。通過建立一條信賴保護的法律制度新路徑可以看到,其在充分發揮宏觀調控靈活性的同時對宏觀調控權予以一定控制,提供了因此信賴而受損的保障救濟機制,是全方位控制宏觀調控權、實現社會公平并促進調控目的實現的新型宏觀調控法制構建進路,以期為國家宏觀調控提供制度借鑒。國家法制化進程非一蹴而就,需要一點一滴的改進,而對宏觀調控權的控制和完善,從信賴保護構建開始。

    參考文獻

    [1]稅收調控中信賴保護的方法.朱一飛.

    [2]論行政法上信賴保護的實現.唐匯西.

    第2篇: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 宏觀調控法 市場規制法

    一、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產生

    (一)現實基礎

    市場經濟是用價格機制、供求機制和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具有競爭性、趨利性、自發性、平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

    它是一個歷史現象,是相對于封建經濟而言的一種經濟形式,是發達商品生產階段的產物。隨著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的變化,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也相應地經歷了早期市場經濟體制、近代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三個階段。

    國家干預的出現具有必然性,各個國家的不同條件只會影響國家干預經濟的時間、方式及程度,卻不能排除國家干預。國家干預的程度和方式必須隨著市場機制的發展而不斷調整。

    (二)理論基礎

    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場經濟調控理論,其法理基礎是脆弱的。目前法學界普遍從國家干預市場的角度,定位宏觀調控,形成有限干預、適當干預和謹慎干預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為宏觀調控立法模式的創立提供了理論學說。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出現了與時代對應的幾種不同的學說和理論,它們分別是:經濟自由主義;凱恩斯主義;后凱恩斯主義。

    二、混合經濟制度中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國家調節和市場機制調節的結合,可稱為國家宏觀調控下的市場調節,現代市場經濟也可叫“混合經濟制度”。根據市場與國家宏觀調控在各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組合方式,混合經濟又表現為三種具體的市場經濟類型,在這三種經濟類型基礎上產生了三種經濟法類型:

    (一)市場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絕大多數國家是介于純粹統制經濟和純粹市場經濟這兩種極端模式之間的,英國和美國屬于偏向純粹市場經濟。支配“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只要能不限制個人的經濟自由,就不允許國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這種自由。

    市場主導型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是:(1)經濟調節強調多市場、少政府。(2)采用經濟政策進行宏觀調控。(3)以穩定增長為經濟調控的目的。(4)宏觀調控的透明度較高,政府、市場和企業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地位與活動,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社會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

    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含義和理想目標就是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鼓勵和發展自有競爭的市場經濟,同時通過各種經濟立法和經濟政策等政府干預措施,來防止市場自有競爭可能引起的壟斷、貧富分化和經濟社會的無政府狀態,以便達到經濟的持續、均衡發展,幣值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實現大眾的福利。

    社會市場經濟的直接起因是對戰爭期間嚴厲的經濟統治的反感。

    聯邦德國之所以把它的市場經濟稱為“社會”市場經濟,是因為德國人認為他們的市場經濟必須具有“社會意識”。他們力圖在個性自有與社會公平、個人積極性與社會平等之間建立平衡,使市場經濟具有“社會意識”。

    (三)政府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強調企業與政府的合作,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對話和協調的機制,企業在政府調控的直接規范下自主程度相對較低。企業決策既受市場支配,又受政府影響,具有雙重決策參數,而最終決策在長時間內與政府意圖相一致。政策宏觀調控直接指向企業時,實際上開辟了資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觀調控手段側重于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追求力度和時間效應,由于存在政府對企業大量隨機監督與指導的緣故,宏觀調控的透明程度較低。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主要代表國家為法國和日本。

    三、完善中國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法律的構想

    完善中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構想,應該從五個方面出發:

    第一,立足國情借鑒西方成功立法經驗。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特殊時期,中國市場經濟的法律化進程更多地表現為對西方相關法律制度的移植。歐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經歷了數百年的時間,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也比較完善,如果吸收借鑒這些發達國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意識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觀調控基本法。

    第三,按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晚上宏觀調控專項法,包括:關于經濟計劃法、關于產業政策法、關于財稅宏觀調控法、關于金融宏觀調控法。

    第四,對反壟斷執行機關的構架:反壟斷機構設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精干高效、權威獨立原則,以及專家化和專業化標準。我國應當設立類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準司法反壟斷專門機構――“國家公平貿易監督委員會”與“證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相對應。

    參考文獻:

    [1] 劉翠紅.資本主義發展趨勢的研究[J].學周刊, 2011,(24)

    [2] 何志鵬.西方國際經濟法研究:重點、方法與立場[J]. 國際經濟法學刊, 2009,(1)

    [3] 葉秋華.西方宏觀經濟法與市場規制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01

    作者簡介:

    第3篇: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以前,對總量調控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2005年前后經濟過熱的時候,學界有兩種聲音:一種認為經濟過熱,需要調控;另一種認為經濟只是結構性的過熱,行業“有冷有熱”。特別是2007年經濟全面過熱的時候,出現了“結構性通貨膨脹”的觀點,認為“結構性過熱”不適合用總量政策來調控。這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決心和對宏觀調控的認識。

    過去十多年來,整個經濟還是過度依賴需求的刺激,導致經濟總是出現較大波動。同時又沒有在需求管理上把握住機會,至少2005年和2007年這兩次都是深度調整的機會,但都沒有把握住。2008年“四萬億元”的大規模刺激就把這個問題“掩蓋”了下來。2010年以后,政府才開始下決心調控經濟,但過去積累的一些問題想在短時間內完美解決顯然沒有那么容易;想在短期內消化掉由于過去需求管理失誤而引發大量無效投資和過剩產能也是不可能的。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前經濟增長下行壓力巨大就是過去十多年需求管理上的失誤引發了供給側上的結構性問題時時得不到解決造成的。由此,“十三五”規劃建議稿才提出要創新和完善宏觀管理(需求管理)的方式方法。

    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的目標需要一定政策獨立性。宏觀經濟的穩定是經濟持續增長的必要條件,為確保宏觀經濟不出現大起大落,需要很多審慎的宏觀管理政策。當前政策有很多創新工具,這當然很好,但我國貨幣政策還是要把穩定宏觀經濟、防止通貨膨脹、控制貨幣超量發行等作為目標。

    應當看到,央行很多宏觀調控政策在時間上和力度上的把握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國務院決定,在這種情況下,調控難度就更大了。怎樣在經濟出現過熱時能夠形成共識?實施調控還是不實施調控,實施什么力度的調控,很大程度上都是利益之間博弈、妥協的結果。所以有時會讓宏觀管理的政策打折扣,有時會錯過最佳時機。

    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的目標還是要有一定的政策獨立性,減少利益集團對其的干預。國務院各部委之間、央行各部門之間應尋找一個合理的決策機制,不要所有的問題都放到國務院層面上來協調。這樣對調控的執行效果很重要。

    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形勢,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方式應著重把握好哪些基本原則?我認為,最重要的政策還是貨幣政策。貨幣政策現在的確比較復雜,其受到全球經濟的影響,也受到美國經濟的影響。要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同時金融政策要有一定的開放,這樣相互之間進行牽制。現在一個好的勢頭是:最近兩年,央行在調控流動性的政策上進行大膽創新,比如PSL(信貸質押再貸款)、MLF(中期借貸便利)、SLO(公開市場短期流動性調節工具)、SLF(常備借貸便利)及定向降準等,包括現在正在試行的信貸資產質押貸款等。特別是在當前大數據的背景下,貨幣政策工具執行的效果是可以優化的,還可以更加精準,做到總量和結構之間的結合。過去貨幣政策都是總量政策,很難體現結構調控的色彩和目標,現在其實是可以做得到的。

    可以說,創新宏觀調控政策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貨幣政策總量和結構的結合。當前,更加精準、具有明確的結構導向的貨幣政策是可以做得到的。這是未來宏觀調控創新的基本方向。

    第4篇: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一)住房價格宏觀調控采取的措施

    近年來政府為調控住房價格相繼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采取了諸如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增加住房供應、建設保障房等多種措施。其中,既有尊重市場機制和利用價值規律的措施,如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增加住房供應等;又有行政強制性干預的措施,如實施政府指導價、實施限購令等。從各項政策的社會影響來看,政府指導價、限購令和稅收調節尤其引人關注。其一,政府指導價不是由政府制定商品房交易價格,而是由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除拉薩外的省會城市按照保持住房價格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其二,限購令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市出臺的國十條實施細則中明確提出的:自本通知之日起,暫定同一購房家庭只能在本市購買一套商品住房。上海、深圳等50多個城市也相繼實施了限購令,但這些限購令寬窄不一,且僅是權宜之策。其三,稅收調節是指以稅收的杠桿作用調節和引導社會經濟運行,其作用也有局限性,主要受到諸如調整領域、調整方法、課征深度、價值規律、投資環境等因素的影響。

    (二)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措施的法律依據

    上述住房價格調控政策所涉措施非常廣泛,但卻并沒有提及這些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據,是大政府背景下行政權過分膨脹的典型表現,需要防止在住房價格宏觀調控的幌子下越權和濫權,防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因此,有必要從依法行政的角度重新審視住房價格宏觀調控的法律依據。首先,關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問題,相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城鄉規劃法》。其次,關于稅收調節,國家出臺的宏觀調控政策表述為: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政策、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等,稅收調節的法律依據包括《立法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再次,關于政府指導價,其法律依據主要為《價格法》。但所出臺的政策又具有很強的原則性,其本身并不具備直接適用的條件,而必須通過地方性細則加以落實。這樣一來,這些政策又成了地方政府宏觀調控的依據,在層層落實的過程中產生了把法律束之高閣的后果,無法發揮法律在宏觀調控中的應有作用。

    二、住房價格宏觀調控限制條件解析

    (一)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政策自身存在的問題

    這主要表現在政策出臺過于頻繁,同時前后政策之間重復率過高兩個方面。下面對宏觀調控政策中影響住房價格的幾個關鍵性措施加以對比。通過同項對比可以看出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政策整體上存在的問題:第一,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出臺時間比較密集,而這些政策又幾乎都面對同樣的問題如何抑制住房價格漲勢?說明政策的出臺缺乏應有的調研和深思熟慮,政策的有效性在實踐中沒能得到應有的體現。第二,通過前后政策之間的同項比較可以看出,政策的關鍵性措施基本相同,很少在后繼政策中有創新性表現。這也是政策頻出而效果不佳的原因所在。

    (二)缺乏配套制度保障的關鍵性措施

    政府宏觀調控過程中的保障房建設、限購令、信貸調節和稅收調節等關鍵性措施,因為缺少配套制度的保障,均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并面臨初衷失守問題。首先,由于保障房的分配方案缺少社會征信和聽證程序,經常在政府內部被私相授受。據悉,2012年全國查處保障房違紀違法問題340件,有382人受到責任追究。主管官員監守自盜嚴重削弱了保障房的宏觀調控作用。其次,限購令試圖通過限制購買量來抑制住房價格,然而限購令很難對剛性需求產生影響;同時,在炒房客己經有了大量囤積的情況下,限購令更難在短期內見到成效。因此,限購令作用空間有限。再次,信貸調節,試圖通過限制銀行貸款來抑制購買力,是一種違背市場規律的做法,而且違背社會公平。因此,信貸調節的功能也在逐步弱化。最后,稅收調節無論對于開發商而言還是對于購房者而言,都是增加購房成本的措施,并產生抑制買方市場的效果。

    三、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所引發的爭議

    (一)保障房之爭

    保障房之爭主要圍繞四個問題展開:一是分配公平問題。保障房是低收入無房者的安居工程,是一項惠及窮人的社會政策。然而由于其建設規劃和分配方案都是政府關起門來搞,所以經常被管理者私相授受,很多保障房實際上落進了富人的腰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也表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是件難事。其中管理者監守自盜仍屬監管工作的重點。二是質量問題。由于保障房屬于惠民安居工程,利潤空間小,開發商往往以偷工減料的方式從中漁利,加之政府主管部門疏于監管,從而產生了大量的豆腐渣工程。三是資金來源問題。盡管財政部一再強調:保障性住房資金來源有保證,但在保障房建設中,建設資金的籌措和建設用地拆遷到位,是兩個突出的難點,卻是不爭的事實。

    (二)限購令之爭

    限購令頒布實施后引發了廣泛的社會爭議,爭議主要圍繞兩個問題展開:一是限購令對住房價格漲跌的影響;二是限購令存廢的問題。就前者而言,不管開發商、專家、學者爭論的多么激烈,實際情況卻是住房價格繼續上漲: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最新數據顯示,2013年9月份,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價格環比下降的有2個,持平的有3個,上漲的有65個;除溫州外,其它69個城市同比均上漲,北上廣深漲幅甚至超過20%。說明限購令并沒有使住房價格下跌,只是漲幅受到了控制。就后者而言,由于限購令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限購令可以有效打擊投機購房,在穩定住房價格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另一發面,它的存在違背了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在控制住房價格過快增長方面治標不治本。

    (三)稅收調節之爭

    稅收調節政策自應用之日起便引發了廣泛的爭議:政府以調控住房價格為名開征或加征住房交易稅,然而許多學者卻認為稅收與住房價格無關,許多開發商甚至提出了稅收推高住房價格的觀點。的確,在土地財政的背景下,稅收調節實際上產生了增加財政收入的效果是不爭的事實,但也進一步增加了有剛性購房需求群體的購房成本。

    四、住房價格有效調控的基本要求

    (一)程序合法

    依法治國的要義在于權力制約和人權保障,如果權力得不到有效制約,人權保障也就是一句空話。政府在住房價格調控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均存在濫權問題。從政策出臺的程序來看,既沒有征求社會意見,也沒有舉行聽證程序,因而也就沒有得到廣泛的社會理解和支持,在一片質疑聲中面臨著失信的窘境。從政策的內容來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屬于全國大常委會職權范疇,政府無權決定稅收的開征或加征。而在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政策中,政府直接決定了稅收調節政策,明顯屬于越權行為。從政策落實情況來看,增加土地供應應當依照憲法、土地法等法律進行,而實際情況卻經常是開發商在被征土地上動武,政府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直接實施強制拆遷。這明顯置憲法、土地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于不顧。因此,應當在宏觀調控中格外注意政策合法化問題,防止濫權所造成的以身壞法的后果。

    (二)目的正當

    對住房價格宏觀調控政策提出這樣的限制主要出于兩點考慮:第一點,政府是高住房價格的受益者。有分析指出,土地壟斷價格過高增加了住房建設成本,土地出讓收入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被稱之為土地財政。這可以從1999年-2008年期間,及其以后的土地財政收入對比中得到證實。國土資源部2010年2月公開的數據顯示,1999年2008年十年間,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累計5. 3萬億元,其中多數為2004年土地出讓實行招拍掛以來所獲得。第二點,政府在住房價格宏觀調控中充當了裁判員的角色,這也是其把住房價格調控政策定位在打壓買方市場的根本原因。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身份是住房價格宏觀調控乏力的主要原因,由此應該強調宏觀調控政策目的的正當性。

    第5篇: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關鍵詞:新階段 稅制改革 取向與方略

    黨的十六大繪制了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藍圖,對稅制建設和稅收工作提出了多方面的新要求和新任務。為落實黨的十六大賦予稅收工作的重大使命,全面改革我國稅制已是勢在必行。這些年來為完善我國稅制,政府有關當局和廣大財稅理論工作者,已就各主要稅種的缺欠和改革對策做出多方面的研究,不少問題已基本取得共識,但從總體上,對我國現行稅制的缺欠和改革方略的探索尚有不足,本文試圖結合十六大報告精神,對此作進一步探索。

    一、現行稅制總體的缺欠

    1994年建立的新稅制,經過10年的實踐表明,是非常成功的,既構建了能夠確保稅收收入持續快速增長的機制,也發揮了應有的宏觀調控作用。稅制是十分優化的,這一點必須給予充分的肯定。然而理論與實踐都表明,一勞永逸的、永恒優化的稅制是不存在的。稅制建設從來都只能是為一定時期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稅制建設必須服從于和服務于各個不同時期的政治經濟需要。因此,一個國家的稅制,只有依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態勢和所面臨的政治經濟任務,不斷地加以改革才能持續地保持其優化狀態,才能充分、高質量地發揮其效能。1994年至今10年來,無論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或是國際環境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現行稅制與之已有諸多的不適應之處,特別是對照黨的十六大的社會主義建設新階段的戰略部署,對稅收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現行稅制的不適應就更加突出。現行稅制的不適應,從宏觀總體上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費配比不協調,以費代稅、費擠稅情況嚴重,稅收發展的空間被嚴重壓縮

    這種情況與社會主義建設新階段,需要強化稅收宏觀調控的目標不相適應。2000年全國預算內財政收入總額為13395億元,其中稅收收入是12581億元。從表面上看,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重是93% ,并不算低,稅收活動空間并沒有被擠壓,可是從政府支配的財政性資金全局來看,則不然。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各種行政事業收費及各類政府基金,即預算外財政收入高達4000億元,如果把預算外財政收入與預算內財政收入加總計算,則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只有65%,顯然稅收活動空間被嚴重擠壓了。稅費配比結構呈這種狀態,在國際上是十分罕見的。特別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還遠沒有完成,政府的宏觀調控任務十分繁重的情況下,這種稅費制度安排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更是與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的要求相背離的。

    (二) 主體稅種的稅制要素配置過于中性化,與稅收承擔的繁重宏觀調控任務不相適應

    主體稅種過于中性化造成稅制宏觀調控機制弱化和丟失。面對這種情況政府有關當局為滿足繁重的宏觀調控需要,就不得不頻繁采用行政制度等手段,出臺諸如稅收減免等政策措施。這樣做的結果雖然補救了稅制調控機制之不足,但也帶來了諸多的弊端,降低了稅收政策的規范性、穩定性和透明度,增加了稅收調控的成本,導致實施稅收調控與保證財政收入之間出現不應有的矛盾。西方國家的政府與學者極力實施和推崇增值稅的中性化,他們是以堅持主體稅種,即所得稅的調控功能為前題的,故在他們的稅制建設中增值稅中性與所得稅非中性化是相得益彰的。特別是在他們那里,市場機制完善,結構調控等任務較輕,宏觀調控任務的重點在總量少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在我國則不然,雖然我國的稅制模式號稱是雙主體,而實際上只有流轉稅才稱得上是主體稅種,2001年我國流轉稅的收入總額占稅收收入總量比重是59.7%,而企業所得稅只占13.8%,個人所得稅的比重更低,只有6.5%,并且兩稅也存在中性化傾向。這樣在事實上就造成稅制總體的中性化,導致稅收宏觀調控功能弱化和短缺,從而極大的妨礙了稅制內生調控體系的形成。這就是我國有關政府部門需要在稅法之外,頻頻作出行政制度性的稅收調控政策補充規定的根本原因。

    (三)稅種間的稅制要素配置不協調,時時產生稅種之間調節功能對沖和異化的不良后果

    這種情況可以從以下幾組稅種之間關系上得到說明,例如土地增值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三稅之間,前者是為了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扼制土地市場過分投機,也是為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而設,后兩者是為了促進合理的使用土地和保護耕地而設。從三個稅種設置的初衷看,都是必要的,其要素配置也沒有什么不妥。但把三者的作用聯系起來分析,從土地調節的總體看,不僅三稅設置目的模糊,三稅之間調節作用也發生了扭曲。土地增值稅稅率畸高,城市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兩稅稅率畸低,前者適用的是4級超率累進稅率,最低檔稅率是30%,最高檔稅率達60%,而后兩稅適用的是定額稅率,最低稅率為0.2元,最高是大城市土地也不過10元。三個稅種的稅率這樣搭配的結果,除了對財政收入有其積極意義外,在宏觀調控作用上,卻發生了三稅的調節作用對沖和扭曲的弊端。一是由于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畸高,拉高了二手土地市場交換的價格,政府批租的一手土地價格低,就促使人們盡可能去爭取占用耕地和購買政府第一手出讓的土地,導致不利于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耕地的后果;二是由于耕地占用稅等稅率畸低,在土地增值稅拉大了土地流通成本之后,其結果就扼制了土地正常流通,在比較利益下,暫時持有多余土地者,寧愿使自己占有的土地暫時閑置待用,也不愿轉讓出去。這就是為什么一方面圈地運動迭起,一方面又出現土地拍賣市場不火的重要原因。再比如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也存在調節功能對沖的情況。企業所得稅在稅制要素配置上,設置了不少促進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而增值稅卻采用了生產型,要素配置上采取了不利于鼓勵投資的政策,這就極大地抵消了所得稅促進投資的積極作用。

    (四)稅制內生調控機制殘缺不全

    當今世界運用稅收手段實施宏觀經濟調控,通常是采取兩種具體操作方式來實施。一是靠稅制內生調控功能,通過稅收立法方式,在稅制建設中依一定的調控需要科學的搭配稅種和稅制要素,構造起內生的稅式宏觀調控體系來實現,通常包括促進經濟增長體系、促進收入分配公平體系等等措施。二是在稅法之外,用行政制度手段,相機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補充規定來實現。在法治國家中,多以前者為主要方式,后者只做補充手段。因為前種辦法不僅有利于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穩定性,增強稅收調控作用,更是確保依法治稅的落實、防治稅收腐敗之必需。

    一個國家在稅制建設中應當構造起哪些宏觀調控體系,并沒有統一的模式。由于國情不同和各個經濟發展階段任務不同,所需要構造的調控體系數量和性質也不同。就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及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特別是從黨的十六大關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階段的戰略部署需要來看,在稅制建設中構造起促進經濟快速發展,促進西部大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濟結構升級,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等幾個宏觀調控體系是不可缺少的。然而在現行的稅收制度體系中,這些調控體系除了促進經濟發展的調控體系比較完整外,其他的都遠沒有形成。

    1.調節收入分配體系方面。這個體系通常是要由個人所得稅、消費稅、不動產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等幾個稅種協調配置,方能完整建立起來的。在我國現行稅制中這個體系從表面上看,除了缺少遺產稅與贈與稅兩稅外,稅種已基本齊全,但從實際功能來看,還很不完善,不僅調節作用還不能覆蓋個人收入運行的全過程,已有的幾種稅也存在稅基覆蓋不全,調節要素配置不合理等問題。

    (1) 個人所得稅制采用的是綜合和分項混合型的征收制度,綜合征收僅限于工薪和工資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都按單項征收,適用單一的比例稅率。這種制度安排,不僅難以充分有效的發揮促進收入公平的作用,而且還會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呈一種逆向調節的態勢。比如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不論存款多少,也不分存款人是貧或是富,一律適用20%稅率,這基本是一種逆向調節安排。因為每人的稅收負擔能力是很不相同的,困難者與富裕者之間一元錢的效用差別極大。對困難者來說,缺少一元錢可能就會降低生活水平,甚至溫飽受到威脅,而多一元錢就可能基本達到溫飽;而對富者來說,多一元錢少一元錢幾乎沒有任何影響。所以不分貧富、不分實際情況按一個比例征收,不僅違背稅收能力原則,更與黨的十六大關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調節收入分配宗旨不符。

    (2) 消費稅作為收入分配調節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是對個人收入處置過程不可缺少的調節手段,按理該稅設置不應把增加財政收入放在首位,而應著重調節收入分配,把征收重點放在富裕階層的消費上,而現行的消費稅卻面對生產,只設11個稅目,許多富裕者才有條件享受的高檔消費,如高級夜總會、五星級飯店、高級的會員俱樂部、高爾夫球等等,并沒有納入征收視野。并且僅有的幾個稅目中的稅率配置、具體品目的列舉等等,所表現出的調節目的也很模糊,諸如普通老百姓使用的香皂、花露水等與只有富有者才能消費的、價值幾十萬元的鉆石首飾同樣適用5%的稅率,小轎車的稅率低的只有3%.這種稅率配置不但發揮不了促進公平作用,反而會起到逆向調節作用。

    (3) 不動產稅,是對個人收入轉化為財產時進行調節的基本手段,現行稅制對不動產征收的僅有房產稅一個稅種,覆蓋范圍很不齊全。僅就現行的房產稅來看,不僅難以促進個人財富占有公平,比起消費稅更有逆向調節的缺欠。房產稅適用的是單一比例稅率,并且規定了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一律免稅的優惠政策,這種不分占有用房多少,也不分占有用房的質量,占有高級別墅乃至多套豪華住宅者同占有一套普通住宅者一律免稅的做法,不僅不利于公平,更不利于愛惜每寸土地,合理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之落實。

    2.可持續發展的稅收調控體系方面,在現行稅制中基本屬于空白。可持續發展的稅制調控體系通常包括兩大子系統,即資源合理與有效利用調節體系和環境保護調控體系。現行稅制中涉及調控資源利用的稅種,有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三稅。從表面看,似乎調控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其實相差甚遠。這三稅不僅調控范圍覆蓋有限,各稅種調控功能也存在嚴重弊端。其中土地兩稅的缺欠前邊已有分析,這里不再贅述。僅就資源稅而言,其調節范圍極狹窄,僅限于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其他諸多資源,如森林、草原、水源、海洋資源等等,都在調節范圍之外。對礦產資源的調節,也僅限于級差收益的調節,并沒有把調節的重點放在合理利用的方向上來。至于環境保護稅收調控體系則更是一片空白。當前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基本上是借助收費來實施,處于以費代稅的狀態。用收費替代稅收調節的功能不僅作用有限,其弊端也是明顯的。

    3.促進科技創新和開發利用的調節體系方面,雖然由于它涉及經濟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不宜采用設立專門稅收加以調節,須通過稅制體系中相關稅種綜合運用來實現。但現行稅制體系中關于促進科教興國戰略落實的稅式調節,其規定還處于零散狀態,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體系。

    總之,宏觀調控功能不全,調控功能弱化和扭曲,是我國現行稅制最為突出的缺欠,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階段強化宏觀調控的需要,為落實黨的十六大對稅收提出的諸多新任務和新要求,對現行稅制進行一次全面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二、關于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一)改革取向的思考

    新一輪的稅制改革,應以什么為取向?基于黨的十六大關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階段戰略部署,及落實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需要,基于前邊關于我國現行稅制總體缺欠的分析,筆者認為,新階段的稅制改革應以強化和健全稅制的內生宏觀調控機制為取向。因為,10年來實踐已證明,我國稅制的收入功能較為強勁,而調節功能卻很不健全。只有盡快糾正稅制的兩種功能不對稱狀態,才能滿足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之需要。才能繼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再創稅收工作的新輝煌。事實上黨的十六大已為新階段稅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黨的十六大依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在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方面做了戰略部署,突出強調了稅收調節作用,其中有六項部署都直接、明確地規定了稅收的調控任務。特別是還專門的部署了深化財稅等體制改革,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建設的重任。要落實黨的十六大對稅收提出的新任務和新要求,只有在稅收工作中,把強化和健全稅制內在宏觀調控功能放到突出位置上才能實現。所以稅制改革只能以強化和健全宏觀調控功能為取向。當然以強化和健全宏觀調控功能為新階段稅制改革的取向,并不意味著改革可以不顧稅收收入功能的進一步完善,更不意味著可以不要保障稅收收入的必要規模。在現行稅制的收入功能已基本健全的條件下,新階段的改革方針應當是調節功能優先兼顧收入功能。在改革中調整稅種結構和稅制要素配置時,首先要保障建立完整強健的稅制內生宏觀調控體系的需要,在此前提下,來確保稅收收入必要規模和增長的需要。這樣才能確保稅制改革順利的達到預期目標,才能繼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再創新的輝煌。

    (二)改革方略的抉擇

    改革方向確定之后,改革方略就成為決定性的,如何改革才能保障建立與完善稅制內生宏觀調控體系目標的實現,對此存在兩種改革方略可供選擇:一是局部完善和調整,一是制度全面創新,即實施一次新的稅制改革。這兩者孰為佳?基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階段稅收面臨的任務,以及現行稅制的諸多不適應的實際狀況;基于近些年完善稅制的經驗,看來應以后者為佳。因為:

    1.造成現行稅制的宏觀調控功能的諸多弊端,并不僅僅是一部分稅種的缺欠所致,主要是由于稅種結構及稅制總體上的要素配置不協調所致。這種情況表明,只有對現行稅制從總體上并結合費改稅的需要,依稅制改革的基本取向,綜合研究改革方案,統一實施,方能達到目的。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當前的稅制改革研究中,把稅制改革與費改稅分割開來的傾向是不妥的。費改稅雖然是理順公共分配關系,規范公共分配秩序的一項特殊改革,但它也是解決費擠稅的一項稅制改革,它是與稅制改革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費改稅決不可僅限于將收費形式變為稅收形式,必須把費改稅納入稅制改革總體之中,依稅制改革的取向統籌安排,才能保障費改稅與稅制改革協調進行。此外,稅制改革不把費改稅納入其中,僅就預算內稅收部分研究稅制改革方案,也難以正確地估量宏觀稅負水平之科學性,勢必給稅制設計帶來盲區,帶來消極因素。因此,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把費改稅排除在視野之外是不可取的。

    2.稅制改革采取局部調整方式來實施,雖然有簡便易行、震動小、改革成本低的長處,但在以強化和健全稅制的宏觀調控功能體系為改革取向的條件下,局部調整方法不僅滿足不了改革需要,也會在改革中碰到難以克服的困難,特別是當某個稅種的調整會造成財政收入大幅度減收時,改革就會因保障財政收入需要之考慮而卻步不前。近些年來曾試圖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卻由于影響財政收入過大而不果,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但如果采取制度全面創新方法,增值稅轉型影響財政收入之類的問題,就可以在稅制總體設計中順利解決。

    3.各個稅種的調控功能的實現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著的,稅種之間這種功能實現上的關系,可以發揮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作用,也可以是相互矛盾,起著相互排斥,甚至導致對方功能異化的不良作用。各稅種調控功能實現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在稅收制度改革上要建立起完整的強健的宏觀調控體系,只有從稅制總體上,以實現改革目標的需要,綜合考慮稅種結構和要素的配置,方能取得最佳效果。

    參考文獻

    (1)金人慶著《中國當代稅收要論》,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版。

    第6篇: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摘要:中國擴大內需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不理想主要不是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市場基礎與制度條件方面的問題。文章從宏觀調控政策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觀點出發,通過比較內生安排與外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的不同績效,給出了一個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理論框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通過對政策邊界的明晰界定,從理論上揭示了短期的總量穩定與長期的經濟增長的關系,以及如何正確地把握宏觀調控政策的問題。

    關鍵詞宏觀調控政府安排制度基礎政策效應政策邊界

    與20年來的市場化改革進程相伴隨,中國的宏觀調控也先后經歷了總需求大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總需求小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擴大需求型兩個階段。如果說1997年以前,面對總需求大于總供給的情形還能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壓制總需求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均衡的話,那么,1997年以后,面對在市場機制作用不斷擴大基礎上形成的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宏觀總量非均衡情形,盡管政府實施了更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系列積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但三年來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與預期結果仍相距甚遠。對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實證分析和政策的規范研究業已引發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學術界大多數關于宏觀調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觀調控政策能完全解決經濟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繹的邏輯推論而陷入了宏觀調控認識的誤區。本文基于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制度安排的觀點,依據現代宏觀經濟學理論,在對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礎與邊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試圖構建一個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理論框架。

    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內生與外生的績效

    當新制度經濟學家們摒棄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設從而將經濟運行分析由“無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轉向“新制度”的框架下進行時,市場被描繪成一種為降低交易成本而選擇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將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產和交換理論并更深入地分析現實世界的制度問題中,新制度經濟學家同樣給出了各種非市場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這就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客觀存在使對市場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為把有限理性的約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時保護交易免于機會主義風險的影響,經濟主體必然會尋求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與創新無非是特定條件下人們選擇的結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無疑是經濟增長(績效)的必要條件。正是通過對產權、交易成本、路徑依賴等問題的強調,使新制度經濟學得以將經濟增長問題納入制度變遷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釋。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圍相當寬泛,這里,筆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規和非正規的制度問題,而只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某些術語(這些術語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內涵),在闡述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就它相對市場基礎而言是內生還是外生的角度來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問題。

    市場經濟中,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機制,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理論已由標準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給定。盡管市場實現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條件過于苛刻而被認為在現實市場中不可能具備,但市場經濟的發展史表明,對市場制度作用的認識不是削弱而是加強了。出于完善市場配置功能的需要,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在市場基礎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場形式的政府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有:(1)針對市場失靈而由政府進行的微觀規制(管制);(2)針對市場經濟總量非均衡而由政府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進行的宏觀調控。作為典型的政府安排,宏觀調控是政府在宏觀經濟領域的經濟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干預經濟的特定方式,它的內在必然性實際上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本質是均衡約束下的非均衡過程推論出來(吳超林,2001);而它的作用機理已在標準的凱恩斯主義模型中得到了經典的揭示,并被戰后西方國家長期的實踐所驗證。

    眾所周知,宏觀總量是由微觀個量組成,宏觀經濟不可能離開微觀基礎而存在,宏觀調控也必然要依賴于現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我們可以簡單地從宏觀調控是否具有堅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出發,將宏觀調控區分為內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兩類。市場經濟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意指宏觀經濟政策具有與市場制度邏輯一致的傳導條件和能對政策信號作出理性反應的市場化主體。相對而言,如果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在沒有或不完善的市場基礎和傳導條件下進行的,那么宏觀調控顯然就是一種外生于市場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生安排的效應顯著,而外生安排的效應則會受到極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們可以給出一個分析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為何不理想的理論框架。

    中國1993—1996年的主導政策被普遍認為是經濟轉型時期的一次比較接近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調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來總需求嚴重大于總供給的宏觀非均衡經濟實現了“軟著陸”。但宏觀經濟只經歷了短暫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沖擊和內部制約的條件下,陷入了持續至今且嚴峻的另一種類型的宏觀總量非均衡即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狀態。面對嚴峻的宏觀經濟形勢,出于“速度經濟”的要求及基于宏觀經濟學的基本常識,中國首先選擇的是以貨幣政策為主的宏觀調控政策安排,目的在于阻止經濟增長率持續下降的勢頭。然而,到1998年7月為止,盡管包括下調利率、取消貸款限額、調整法定準備金率、恢復中央銀行債券回購業務等市場經濟通用的主要貨幣政策工具幾乎悉數釋出,經濟減速和物價下跌的勢頭卻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鑒于直觀的宏觀經濟現實,當時人們普遍的共識是貨幣政策失效。關于失效的原因,大多數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進行的,其中主要的觀點是“投資陷阱”論、“流動性陷阱”論、“消費陷阱”論等。應該說,這些觀點基本上是在給定貨幣政策的制度基礎和傳導條件的前提下,主要從貨幣政策本身的作用機理方面實證分析了制約貨幣政策效應發揮的各種因素,這些政策層面的分析無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針對性的。可是,如果給定的前提在現實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備,那么,這種僅在政策層面的分析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對策。

    事實上,中國仍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進程中,市場制度基礎的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還不完善。中國以增量促存量的漸進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觀基礎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國有企業——基本上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它們具有產權明晰的特征,能對市場價格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其行為由市場機制調節,是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微觀主體;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國有企業——雖然歷經不斷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但其積重已久的深層問題并非短期內能得到徹底解決,無論在產權結構還是在治理結構中,國有企業都存在著明顯的政企難分的特征,因而其行為具有對市場與政府的雙重依賴性,是不完全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微觀主體。目前國內經濟學界對這種二元格局的另一種流行劃分法是所謂的體制內的國有企業與體制外的非國有企業。其實,這是相對計劃經濟體制而言的,如果相對市場經濟體制而言,則體制內的就應該主要是非國有企業,而體制外的是傳統的國有企業。

    有效的貨幣政策除了要有能對政策信號作出理性反應的微觀基礎外,還必須有政策賴于傳導的條件。在市場經濟中,利率是解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最重要變量,它通過多種途徑傳導并影響到實體經濟。Munddl(1968)與Fleming(1962)分析了開放經濟條件下利率變化經由總需求和匯率波動效應傳導的過程;robin(1969)通過對q值(資本資產的市值對重置成本的比值)的定義并將它作為把中央銀行與金融市場連接到實體經濟的重要因素,分析了資產結構調整效應的傳導過程;Modidjani(1977)從居民消費需求角度分析了財富變動效應的傳導過程。所有這些傳導過程都是以利率市場化為前提、并以相對完善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為基礎的。嚴格地說,中國的利率基本上是由政府確定。利率機制傳導的市場化前提不存在,所謂的“流動性陷阱”、“投資陷阱”、“消費陷阱”失去了分析的前提。假定政府確定的利率反映了市場供求,被認為是一種準市場化的利率,那么,在資本市場受到嚴格的管制以及金融市場被制度的性質強制分割的情況下,金融市場制度基礎的局限也極大地制約著利率機制的有效傳導。謝平和廖強(2000)明確地指出了利率傳導機制的資產結構調整效應與財富變動效應之所以不佳,原因正在于中國的非貨幣金融資產與貨幣金融資產、金融資產與實際資產之間的聯系不緊密、反饋不靈敏,金融體系與實際經濟體系各行為主體和運行環節之間遠未銜接成一個聯動體。張曉晶(2000)則在MundellV-Fleming模型結論的基礎上論證了開放條件下由固定匯率和資本有限流動引致的套利行為以及外匯占款必然制約中國試圖通過降息刺激經濟政策效果。結合對微觀基礎的更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第一:非市場化的利率使中國的貨幣政策在總體上成為一種外生于市場經濟的政府安排,實體經濟難以對其作出靈敏反應;第二,假定這種利率等同于市場化利率,那么,貨幣政策雖然相對于市場經濟體制內的微觀基礎是一種內生安排,但金融市場的制度分割與局限使體制內的主體無法對利率作出反應,而體制外的主體使貨幣政策相應地又變為外生安排,加上體制外的改革滯后于金融制度本身的改革,金,融微觀主體基于金融風險的考慮必然又會限制體制外主體的反應(這就是所謂的“惜貸”)。

    金融市場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國貨幣政策的傳導實際上更主要是通過信用機制來進行的。理論上,貨幣政策的信用傳導機制主要有銀行借貸和資產負債表兩種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Blinder(1988)的CC-LM模型從銀行貸款供給方面揭示了前一種渠道的作用機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從貨幣政策態勢對特定借款人資產負債狀況的影響方面闡明了后一種渠道的作用機理。信用機制能否有效地發揮傳導作用,其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對稱環境下存在于借貸行為過程中的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使信用具有可獲得性。就中國的現實而言,體制內外不同的微觀主體的信用可獲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場體制內的微觀主體(非國有企業)因金融市場的制度歧視被隔絕在以銀行為主的金融體系之外,貨幣政策相對于它們是一種外生的安排,效應當然無從談起。市場體制外的微觀主體(國有企業)的反應則可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對于那些效益和資信狀況均良好的主體,它們并非惟一地依賴銀行借貸渠道融資,這就意味著信用傳導機制所必需的銀行貸款與債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難以成立,即使這類主體不受市場的制度歧視,而且金融機構也愿意與它們發生借貸行為,但貨幣政策對它們的效力相當微弱;另一方面,對于那些效益和資信狀況均不良的主體,由于它們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過大的監督成本,金融機構出于自身穩健經營的要求,又往往不愿與其發生借貸行為,所以形成銀行普遍的“惜貸”或“慎貸”現象,貨幣政策對這類主體的投資引誘也不明顯(只是較大地減輕了它們的利息負擔)。由此可見,中國貨幣政策效果不顯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貨幣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問題。

    中國積極財政政策的效果同樣可以在制度內生與外生安排的框架下得到說明。1998年中期,當日益嚴峻的“通貨緊縮”和“有效需求不足”問題使得貨幣政策一籌莫展,以及東南亞金融危機致使通過出口擴大外需受阻的情況下,為了解決總體物價水平持續下跌、經濟增長率遞減、失業(下崗)面不斷擴大等宏觀經濟問題,政府秉持通過宏觀調控擴大內需以啟動經濟的思路,確立了以財政政策為主并與貨幣政策相互配合的積極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向。針對有效需求不足,積極財政政策主要是通過移動IS曲線的方式實現擴大總需求的目的,實際上是凱恩斯主義政策主張在中國的一種實踐。對積極財政政策選擇實施的時機和它的重要意義(穩定人們的預期)幾乎沒有人表示懷疑。盡管以增發國債為主要內容的積極財政政策被認為在擴大基礎設施投資進而拉動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權威部門統計測算的結果是增發國債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1998年和1999年分別達1.5%和2.1%),但作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種宏觀調控政策,財政政策的主要功能并不僅僅體現在擴大支出的直接效應方面,而是在于通過政府支出的擴大去拉動民間投資的間接效應方面,否則,財政政策就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投資沒有兩樣。就后一方面而言實際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人擔心積極財政政策長期繼續下去有可能導致計劃體制復歸和債務危機。

    關于積極財政政策為何難以有效地拉動民間投資需求增長的原因,學術界已展開深入的探討并提出了多種解釋。其中大多數的分析都將問題的癥結歸咎于基礎設施的產業鏈太短以及整個產業結構不合理方面,強調正是基礎設施的產業關聯性差,當把財政資金集中投向本來就已存在生產能力嚴重過剩的基礎原材料部門,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攬而不是貼息、參股和項目融資等方式投入的情況下,民間投資自然不可能參與進來,最終的結果是積極財政政策的乘數效應不大,經濟啟而不動。無疑,中國積極財政政策效應在現象層面表現出來的因果關系確實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卻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擴張與體制收縮的矛盾。如果從財政政策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觀點出發。我們可以就它與微觀基礎的關系對政策效應作出進一步的解釋。這就是,由于財政政策與政府關系緊密的行為主體(特別是國有主體部門)具有較強的內在一致邏輯(這種較強的內在一致邏輯恰恰又是人們所擔心的計劃體制復歸的重要表現),積極的財政政策對這類主體的投資引誘效果相對明顯;由于財政政策相對市場體制內的微觀主體是一種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積極財政政策的各種乘數效應受到體制的摩擦,因而對民間投資和居民消費需求的拉動效應不明顯,亦即IS曲線移而不動。

    上述給出的僅僅是制度基礎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觀調控分析的全部內容。如果到此為止,則很容易使人誤解為:只要宏觀調控政策是內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實現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其實,即使是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著它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凱恩斯主義政策70年代在“滯脹”面前的失靈就是明證)。因為,如果宏觀調控作用的僅僅是宏觀經濟總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決結構問題;如果宏觀調控政策的本義只是一項短期的穩定政策,又豈能冀望它來實現長期的經濟增長?這實際上也就涉及宏觀調控政策是否存在一個有效的邊界問題,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也只有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才能得以釋放出來。

    二、宏觀調控政策的期限邊界:短期還是長期?

    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長期與短期之爭,實質上也就是關于政府經濟職能邊界的理念之爭。在西方,現代宏觀經濟學各流派之間對此也展開過激烈的論爭,從凱恩斯主義到貨幣主義再到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和新凱恩斯主義,其政策理論的核心實際上也可歸結為宏觀調控政策的期限邊界問題。比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論主張,應該會有助于我們對這一問題的理解。

    (一)短期邊界論:凱恩斯主義、貨幣主義及新凱恩斯主義的政策主張

    在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背景下,凱恩斯從不變的價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總產出水平及相應的就業水平的現實出發,以現實存在的貨幣工資剛性、價格剛性、流動性陷阱和利率在長期缺乏彈性等作為分析前提,把經濟分析的重點放在宏觀總體的真實變量上,指出宏觀經濟總量的非均衡主要是總需求波動(有效需求不足)的結果,市場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復充分就業均衡。根據總需求決定原理,凱恩斯進一步推論出,只有通過政府制定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引導消費傾向和統攬投資引誘,并使兩者互相配合適應,才能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使經濟在充分就業的水平上保持穩定。

    在凱恩斯看來,針對有效需求不足的總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機抉擇的短期政策,因為“在長期我們都死了”。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短期邊界論,我們可用標準凱恩斯主義的AS一AD模型加以說明。在圖1中,假設總需求曲線AD0與總供給曲線AS相交的A點表示經濟最初處于的充分就業均衡水平(Yn),當經濟受到現實總需求的沖擊,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現實中存在著貨幣工資剛性和價格剛性,必然導致廠商削減產量和就業量(從Yn減到Y1),這時,經濟將在小于充分就業水平的B點實現均衡,而不可能任由價格的自由下降調整到C點的充分就業均衡水平。正是投資者不確定預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點以下演變為一條具有正斜率的總供給曲線,它意味著完全依靠市場力量很難迅速有效地將Y1恢復到Yn。因此,要使經濟在較短的時間內從B點回復到A點,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政府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使AD1,移動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問題解決后,AS曲線恢復到古典的垂直狀態,市場價格機制繼續發揮作用,此時如果繼續實施積極的政策會加劇價格水平的上漲(通貨膨脹)。從凱恩斯主義的AS一AD模型中不難看出,總需求管理政策的邊界只限于AS曲線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狀態。

    在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當凱恩斯主義需求管理政策在“滯脹”面前日益失靈的情況下,以弗里德曼為代表的貨幣主義學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說和自然率假說來解釋“滯脹”現象,并對凱恩斯主義的需求管理政策發難。貨幣主義者認為,長期菲力普斯曲線是一條起自自然失業率的垂直線,不存在失業率與通貨膨脹率之間的交替關系。雖然短期內通過政府積極的財政政策可以影響產量和就業量,但就長期而言,財政政策的“擠出效應”使得財政擴張的量不過是對私人部門支出的量的替代,稅收的變化也因不能影響持久收入而僅有非常微弱的乘數效應。貨幣政策也同樣只會在短期內當人們按錯誤的價格預期決策時對產量和就業量產生影響,而在長期一旦錯誤的價格預期得到糾正,即“貨幣幻覺”消失之后,實際工資、產量和就業量都將復歸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過政府相機抉擇的需求管理政策試圖保持較高的和穩定的產量和就業量水平的努力,最終只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加速上升和經濟的更不穩定。與重視財政政策作用的凱恩斯主義者不同,貨幣主義者從穩定的貨幣需求函數出發,堅持經濟在遭遇需求沖擊后仍會相當迅速地恢復到自然率的產量和就業水平附近,強調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會使事情變得更好,因為政策制定者為了某種政治利益而操縱經濟導致的政府失靈可能比市場失靈更糟。因此,為了穩定經濟,應該用旨在穩定價格預期的貨幣規則取代相機抉擇的需求管理政策。

    新凱恩斯主義從最大化行為和理性預期的基礎上去探尋關于工資和價格粘性的原因,進而建立了包含確定價格和接受需求的廠商、新古典生產函數、市場不完全性、信息不對稱等方面具有堅實微觀基礎的宏觀經濟模型(Mankiw&Romer,1991)。由此導出的政策含義強調,由于經濟自動均衡將以長期的蕭條為代價,因此,通過政府的總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經濟在短期內穩定在產量和就業的自然率水平附近。新凱恩斯主義關于短期政策的觀點分別以工資粘性模型(圖2)和價格粘性模型(圖3)來說明。在圖2中,LAS是一條與古典一致的垂直總供給曲線,SAS則是由一定的預期價格水平(pe=p0=W0或pe=p1=W1)給出的短期總供給曲線。假定經濟初始在產量和就業自然率水平(Yn)的A點上運行,當發生意外的總需求沖擊后(總需求曲線從AD0移到AD1),即使價格可自由伸縮,但由于工資已由談判合同固定,經濟必然從A點移動向小于充分就業均衡(Y1)的B點。正是因為工資合同需要交錯調整不可能使勞動市場在C點出清,新凱恩斯主義者強調政府對意外沖擊的反應遠比私人部門協商調整工資迅速。因此,在短期內,通過政府的總需求管理政策能夠將經濟穩定在自然率水平附近。圖3表明的是,總需求的沖擊之所以使經濟從A點移向B點,主要是因為存在價格粘性(比如菜單成本)。如果商品市場不可能在C點迅速出清,那么總需求管理政策在短期就應該有所作為。

    (二)零邊界論: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的政策主張

    建立在理性預期、自然率假設和市場連續出清基礎上的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包括以盧卡斯為代表的貨幣經濟周期學派和以巴羅、基德蘭德、普雷斯科特等為代表的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前者從需求沖擊、信息不完全及閑暇(勞動)的跨期替代效應方面建立起解釋經濟周期波動的原因和傳導機制的貨幣經濟周期模型,認為在短期內,雖然不完全信息下發生的意料之外的貨幣沖擊會導致經濟總量的波動,但在長期中,由于人們能夠根據不斷獲得的信息去修復錯誤的預期,經濟將自行恢復到自然率的增長路徑。基于預期到的貨幣沖擊對經濟沒有實際的影響,因而旨在穩定經濟的貨幣政策在任何時候都無效。這種貨幣政策零邊界的推論可由圖4說明。

    在圖4中,垂直的LAS曲線表明具有理性預期的經濟主體行為完全由市場價格機制調節,每一條傾斜的SAS曲線則由相應的預期價格水平給出。假設現期發生了出乎意料的總需求增加(貨幣沖擊使AD0移到AD1),則貨幣工資和價格水平必然會因商品和勞動市場存在超額需求而上升。此時,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廠商(工人)誤將一般物價水平(貨幣工資)的上升當做相對價格(實際工資)的上升并相應地增加產品(勞動)供給,那么經濟將暫時“意外”地沿SAS0曲線從A點移動至B點。然而,一旦經濟主體理性地認識到實際工資和相對價格并未發生變化并完全調整預期,則SAS0會迅速移到SAS1,產量和就業復歸到自然率水平(C點)。因此,除非貨幣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則,無論長期還是短期的貨幣政策都歸無效,而意料之外(欺騙公眾)的貨幣政策本身只能進一步加劇經濟波動。如果用“適應性預期”替代“理性預期”概念,則圖4也是一個貨幣主義的AS—AD模型。

    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堅持貨幣中性論,認為貨幣對實際經濟變量沒有影響,因為是產出水平決定貨幣變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貨幣政策的作用為零。他們主要從生產函數與總供給的關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強調實際因素(尤其是技術)沖擊是經濟周期波動的根源。在他們看來,當一個部門出現技術進步后,它必然會通過部門性的波動源傳導到經濟的其他部門,技術沖擊的隨機性使產出的長期增長路徑出現隨機性的跳躍,產量和就業的波動實際上并不是對自然率水平的偏離,而是對生產可能性變化的最優反應,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產的沒有意義的。關于實際經濟周期模型的政策含義,巴羅通過復活李嘉圖等價命題,認為公債是中性的,經濟主體的預期理性會抵消政府無論是以公債還是稅收等方式籌資的效應,因而試圖刺激經濟擴張的積極財政政策無效。基德蘭德和普雷斯科特則通過比較有無約定條件下的均衡解,從政策的時間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譽方面論證了凱恩斯主義的相機抉擇政策是無效的。

    由上可見,凱恩斯主義為政府提供了市場經濟中反蕭條的最初的政策理論,并將其邊界嚴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應也被戰后西方國家20多年的實踐所證實。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將宏觀經濟政策的期限邊界定格為零,雖然這種政策主張遠離現實,但作為政策理論卻為反思傳統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提供了一種路徑。現代宏觀經濟學中,幾乎沒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觀調控政策當做長期的政策。

    三、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與目標邊界:總量穩定還是結構增長?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宏觀調控政策必然會存在一定的作用對象與目標。關于宏觀調控政策作用的對象究竟是總量還是包括結構?它的目標究竟是穩定還是增長?對此的不同認識顯然直接影響到對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評價,而在更寬泛的意義上則影響到能否正確地認識市場經濟中市場與政府的作用。

    (一)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是宏觀經濟總量

    現代市場經濟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經濟職能從總體的內容層次上可以區分為一般的市場條件的創立與維護、微觀經濟規制、宏觀經濟調控三大類。與基于市場失靈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預經濟的微觀規制安排不同,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內在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并導致經濟總量嚴重非均衡基礎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動態經濟中經濟出現周期的波動是不可避免的,雖然市場機制如果假以時日能夠自動調節經濟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經濟達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經歷一個較長時期的蕭條意味著必須付出總體社會福利損失的嚴重代價,因此,現代市場經濟一般內在地要求通過政府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去調控經濟總量,以減少市場機制調節時滯產生的高昂成本。從宏觀調控的內涵來看,它作用的對象顯然是總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結果又必然會間接地影響到具體微觀主體的行為。而正是這種直接對象與間接結果的傳導表明了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這也是為什么說有效的宏觀調控必須有堅實微觀基礎和傳導條件的原因。有必要說明的是,如果依據作用結果來界定政策邊界,那么也許可以把結構列為宏觀調控的對象。不過,隨之而來的問題可能就會陷入體制認知的誤區(這點將在后面說明)。將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邊界嚴格界定為總量的觀點也明確地反映在現代西方宏觀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中。

    (二)產業結構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

    前已述及,宏觀調控政策作用的結果不僅會而且應該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決策和產業結構的相應調整。但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卻并不針對具體的行業和部門,否則宏觀調控就等同于微觀規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表明,對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普遍認同,推動了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發展。在市場經濟中,通過市場競爭和價格機制對供求關系進行調節,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使資源在各產業和部門間得到有效配置,產業結構的形成和優化正是市場在產業間配置資源的必然結果。歷史地看,產業結構的形成和調整也曾在不同的體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來安排(通過產業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計劃經濟體制及所謂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體制(如日本和韓國等)。不過由政府取代市場、通過產業政策干預市場機制在產業間的資源配置而形成的產業結構從長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韓國經濟(金融)危機不斷,中國重復建設問題嚴重,政府安排的產業政策不能不說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產業政策在實質上是政府依據自己確定的經濟變化趨勢和目標設想來干預資源在產業間的配置,產業政策在資源配置的方式上與計劃經濟是相同的,計劃經濟所固有的缺陷必然會重現于產業政策的制定上(湯在新、吳超林,2001)。政府對具體產業的干預應以市場失靈為依據確定。如果將產業政策當做一種宏觀調控政策,顯然它相對市場基礎是一種外生的安排,其績效將存在體制的制約。不僅如此,如果將產業結構作為宏觀調控的對象,也與產業結構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應該承認,中國當前的經濟問題主要是結構問題,但結構問題不是宏觀調控直接的對象,結構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市場基礎的發展和完善,這也是理解為什么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關鍵之所在。

    (三)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是為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創設穩定的外部條件

    對于通過宏觀經濟政策減少經濟周期波動、促進經濟總量均衡從而為市場機制有效進行資源配置創設穩定的外部條件的目標業已獲得廣泛的認同,并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所采納(除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反對外),不過,關于經濟增長是否應該作為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則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嚴格地說,經濟增長屬于總供給的范疇,它取決于生產要素的投入與組合,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一般堅信構成總量內容的總供給方面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即使出現總供給沖擊的經濟周期波動,認為也應該由市場機制來調節。在現代西方宏觀經濟理論中,宏觀調控政策歸屬于總需求的范疇,政策的目標被界定在因總需求沖擊引起經濟周期波動后的穩定方面,而且強調的是短期。如果說凱恩斯主義所強調的積極財政政策的乘數效應中包含了一定的經濟增長目標,那么這種增長主要也是隨積極財政政策穩定投資者預期而來的私人部門的增長,公共財政支出的增長本身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然屬于穩定的手段,目標是為民間投資的啟動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在主要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實踐中,貨幣政策事實上也一直是以穩定通貨而不是經濟增長為目標。

    最近10年來,隨著現代宏觀經濟學的發展,特別是內生經濟增長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對政府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能夠產生合意的長期經濟增長表示懷疑,認為過分關注短期穩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視了長期經濟增長的問題。他們指出短期的產量波動雖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長期經濟增長的福利含義遠遠超出任何短期波動的影響(Romer,1996),強調現代經濟分析的重點應該從總需求轉向總供給方面(因為總量非均衡都是微觀扭曲的結果)。這種從對短期穩定的關注轉向長期經濟增長路徑探討的理論發展方向所給出的政策含義是,政府既能夠積極地也能夠消極地影響長期經濟增長,而積極政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經濟的最優增長路徑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像中國這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國家,由于市場基礎不完善,政府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一直附存著經濟增長的目標。在中國擴大內需的宏觀調控實踐中,先是1998年上半年明確地將貨幣政策作為保證8%的經濟增長率目標的手段,當認識到依靠貨幣政策難以實現預期目標的情況下,又進一步明確提出啟用積極的財政政策來保證經濟增長。應該承認,一系列積極的宏觀調控政策對于阻止經濟增長率的嚴重下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現實結果與預期目標的巨大差距表明,將宏觀調控政策目標嚴格界定為短期穩定更為確切。實際上,多重目標之間的相互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釋放,積極財政政策的短期經濟增長目標在中國經濟的存量部分還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經濟的增量部分則明顯難容。目前,國內已有不少學者開始在關注短期穩定的基礎上探討中國長期經濟增長的路徑問題,如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1999)就曾明確提出:“宏觀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要始終堅持以市場化為取向,通過制度創新、加快結構調整來求得長遠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擴大內需如果不是作為一項短期政策而是作為一項基本政策,一定要和供給管理的政策結合起來”。特別是從2000年5月中國經濟出現重大轉機后,關于長期經濟增長要依賴市場基礎和制度條件的完善已逐步成為共識。

    四、簡短的結語

    在中國的經濟發展進程中,我們一向重視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這無疑是中國客觀現實的要求。與此同時,我們又必須對政府制度安排在經濟的不同領域和層次內容上的差異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事實上,就宏觀調控政策作為一種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實踐中具有比較清楚的界定,而國內對其內涵和目標等問題上的認識則是相當含混或者說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對宏觀調控問題的基本認識是:

    ——市場經濟有效配置資源是以產權明晰的市場主體行為和形成理性預期從而能對市場價格信號作出靈敏反應為基礎的。針對經濟總量非均衡的宏觀調控如果沒有堅實的微觀基礎,那么,作為一種外生的制度安排的政策效應釋放必然受到極大的制約。宏觀調控政策的傳導還需要相應有效的市場傳導條件或機制。在中國,由于市場結構并不完全,特別是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屬管制市場,缺乏有效的市場傳導機制使宏觀調控成為一種外生于市場條件的政府安排。因此,宏觀調控政策能否發揮作用已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

    第7篇: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與20年來的市場化改革進程相伴隨,中國的宏觀調控也先后經歷了總需求大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總需求小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擴大需求型兩個階段。如果說1997年以前,面對總需求大于總供給的情形還能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壓制總需求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均衡的話,那么,1997年以后,面對在市場機制作用不斷擴大基礎上形成的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宏觀總量非均衡情形,盡管政府實施了更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系列積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但三年來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與預期結果仍相距甚遠。對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實證分析和政策的規范研究業已引發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學術界大多數關于宏觀調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觀調控政策能完全解決經濟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繹的邏輯推論而陷入了宏觀調控認識的誤區。本文基于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制度安排的觀點,依據現代宏觀經濟學理論,在對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礎與邊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試圖構建一個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理論框架。

    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內生與外生的績效

    當新制度經濟學家們摒棄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設從而將經濟運行分析由“無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轉向“新制度”的框架下進行時,市場被描繪成一種為降低交易成本而選擇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將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產和交換理論并更深入地分析現實世界的制度問題中,新制度經濟學家同樣給出了各種非市場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這就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客觀存在使對市場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為把有限理性的約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時保護交易免于機會主義風險的影響,經濟主體必然會尋求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與創新無非是特定條件下人們選擇的結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無疑是經濟增長(績效)的必要條件。正是通過對產權、交易成本、路徑依賴等問題的強調,使新制度經濟學得以將經濟增長問題納入制度變遷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釋。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圍相當寬泛,這里,筆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規和非正規的制度問題,而只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某些術語(這些術語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內涵),在闡述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就它相對市場基礎而言是內生還是外生的角度來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問題。

    眾所周知,宏觀總量是由微觀個量組成,宏觀經濟不可能離開微觀基礎而存在,宏觀調控也必然要依賴于現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我們可以簡單地從宏觀調控是否具有堅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出發,將宏觀調控區分為內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兩類。市場經濟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意指宏觀經濟政策具有與市場制度邏輯一致的傳導條件和能對政策信號作出理性反應的市場化主體。相對而言,如果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在沒有或不完善的市場基礎和傳導條件下進行的,那么宏觀調控顯然就是一種外生于市場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生安排的效應顯著,而外生安排的效應則會受到極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們可以給出一個分析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為何不理想的理論框架。

    事實上,中國仍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進程中,市場制度基礎的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還不完善。中國以增量促存量的漸進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觀基礎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國有企業——基本上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它們具有產權明晰的特征,能對市場價格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其行為由市場機制調節,是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微觀主體;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國有企業——雖然歷經不斷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但其積重已久的深層問題并非短期內能得到徹底解決,無論在產權結構還是在治理結構中,國有企業都存在著明顯的政企難分的特征,因而其行為具有對市場與政府的雙重依賴性,是不完全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微觀主體。目前國內經濟學界對這種二元格局的另一種流行劃分法是所謂的體制內的國有企業與體制外的非國有企業。其實,這是相對計劃經濟體制而言的,如果相對市場經濟體制而言,則體制內的就應該主要是非國有企業,而體制外的是傳統的國有企業。

    金融市場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國貨幣政策的傳導實際上更主要是通過信用機制來進行的。理論上,貨幣政策的信用傳導機制主要有銀行借貸和資產負債表兩種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 Blinder(1988)的CC-LM模型從銀行貸款供給方面揭示了前一種渠道的作用機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從貨幣政策態勢對特定借款人資產負債狀況的影響方面闡明了后一種渠道的作用機理。信用機制能否有效地發揮傳導作用,其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對稱環境下存在于借貸行為過程中的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使信用具有可獲得性。就中國的現實而言,體制內外不同的微觀主體的信用可獲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場體制內的微觀主體(非國有企業)因金融市場的制度歧視被隔絕在以銀行為主的金融體系之外,貨幣政策相對于它們是一種外生的安排,效應當然無從談起。市場體制外的微觀主體(國有企業)的反應則可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對于那些效益和資信狀況均良好的主體,它們并非惟一地依賴銀行借貸渠道融資,這就意味著信用傳導機制所必需的銀行貸款與債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難以成立,即使這類主體不受市場的制度歧視,而且金融機構也愿意與它們發生借貸行為,但貨幣政策對它們的效力相當微弱;另一方面,對于那?┬б婧妥市拋純鼉渙嫉鬧魈澹捎謁譴嬖諮現氐牡賴路縵蘸凸蟮募嘍匠殺荊鶉諢鉤鲇謐隕砦冉「囊螅滯輝贛肫浞⑸璐形孕緯梢釁氈櫚摹跋Т被頡吧鞔畢窒螅醣藝叨哉飫嘀魈宓耐蹲室找膊幻饗?只是較大地減輕了它們的利息負擔)。由此可見,中國貨幣政策效果不顯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貨幣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問題。

    關于積極財政政策為何難以有效地拉動民間投資需求增長的原因,學術界已展開深入的探討并提出了多種解釋。其中大多數的分析都將問題的癥結歸咎于基礎設施的產業鏈太短以及整個產業結構不合理方面,強調正是基礎設施的產業關聯性差,當把財政資金集中投向本來就已存在生產能力嚴重過剩的基礎原材料部門,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攬而不是貼息、參股和項目融資等方式投入的情況下,民間投資自然不可能參與進來,最終的結果是積極財政政策的乘數效應不大,經濟啟而不動。無疑,中國積極財政政策效應在現象層面表現出來的因果關系確實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卻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擴張與體制收縮的矛盾。如果從財政政策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觀點出發。我們可以就它與微觀基礎的關系對政策效應作出進一步的解釋。這就是,由于財政政策與政府關系緊密的行為主體(特別是國有主體部門)具有較強的內在一致邏輯(這種較強的內在一致邏輯恰恰又是人們所擔心的計劃體制復歸的重要表現),積極的財政政策對這類主體的投資引誘效果相對明顯;由于財政政策相對市場體制內的微觀主體是一種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積極財政政策的各種乘數效應受到體制的摩擦,因而對民間投資和居民消費需求的拉動效應不明顯,亦即IS曲線移而不動。

    上述給出的僅僅是制度基礎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觀調控分析的全部內容。如果到此為止,則很容易使人誤解為:只要宏觀調控政策是內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實現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其實,即使是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著它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凱恩斯主義政策70年代在“滯脹”面前的失靈就是明證)。因為,如果宏觀調控作用的僅僅是宏觀經濟總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決結構問題;如果宏觀調控政策的本義只是一項短期的穩定政策,又豈能冀望它來實現長期的經濟增長?這實際上也就涉及宏觀調控政策是否存在一個有效的邊界問題,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也只有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才能得以釋放出來。

    二、宏觀調控政策的期限邊界:短期還是長期

    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長期與短期之爭,實質上也就是關于政府經濟職能邊界的理念之爭。在西方,現代宏觀經濟學各流派之間對此也展開過激烈的論爭,從凱恩斯主義到貨幣主義再到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和新凱恩斯主義" ,其政策理論的核心實際上也可歸結為宏觀調控政策的期限邊界問題。比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論主張,應該會有助于我們對這一問題的理解。

    (一)短期邊界論:凱恩斯主義、貨幣主義及新凱恩斯主義的政策主張

    在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背景下,凱恩斯從不變的價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總產出水平及相應的就業水平的現實出發,以現實存在的貨幣工資剛性、價格剛性、流動性陷阱和利率在長期缺乏彈性等作為分析前提,把經濟分析的重點放在宏觀總體的真實變量上,指出宏觀經濟總量的非均衡主要是總需求波動(有效需求不足)的結果,市場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復充分就業均衡。根據總需求決定原理,凱恩斯進一步推論出,只有通過政府制定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引導消費傾向和統攬投資引誘,并使兩者互相配合適應,才能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使經濟在充分就業的水平上保持穩定。

    在凱恩斯看來,針對有效需求不足的總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機抉擇的短期政策,因為“在長期我們都死了”。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短期邊界論,我們可用標準凱恩斯主義的AS一AD模型加以說明。在圖1中,假設總需求曲線AD0與總供給曲線AS相交的A點表示經濟最初處于的充分就業均衡水平(Yn),當經濟受到現實總需求的沖擊,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現實中存在著貨幣工資剛性和價格剛性,必然導致廠商削減產量和就業量(從Yn減到Y1),這時,經濟將在小于充分就業水平的B點實現均衡,而不可能任由價格的自由下降調整到C點的充分就業均衡水平。正是投資者不確定預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點以下演變為一條具有正斜率的總供給曲線,它意味著完全依靠市場力量很難迅速有效地將Y1恢復到Yn.因此,要使經濟在較短的時間內從B點回復到A點,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政府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使AD1,移動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問題解決后,AS曲線恢復到古典的垂直狀態,市場價格機制繼續發揮作用,此時如果繼續實施積極的政策會加劇價格水平的上漲(通貨膨脹)。從凱恩斯主義的AS一AD模型中不難看出,總需求管理政策的邊界只限于 AS曲線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狀態。

    在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當凱恩斯主義需求管理政策在“滯脹”面前日益失靈的情況下,以弗里德曼為代表的貨幣主義學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說和自然率假說來解釋“滯脹”現象,并對凱恩斯主義的需求管理政策發難。貨幣主義者認為,長期菲力普斯曲線是一條起自自然失業率的垂直線,不存在失業率與通貨膨脹率之間的交替關系。雖然短期內通過政府積極的財政政策可以影響產量和就業量,但就長期而言,財政政策的“擠出效應”使得財政擴張的量不過是對私人部門支出的量的替代,稅收的變化也因不能影響持久收入而僅有非常微弱的乘數效應。貨幣政策也同樣只會在短期內當人們按錯誤的價格預期決策時對產量和就業量產生影響,而在長期一旦錯誤的價格預期得到糾正,即“貨幣幻覺”消失之后,實際工資、產量和就業量都將復歸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過政府相機抉擇的需求管理政策試圖保持較高的和穩定的產量和就業量水平的努力,最終只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加速上升和經濟的更不穩定。與重視財政政策作用的凱恩斯主義者不同,貨幣主義者從穩定的貨幣需求函數出發,堅持經濟在遭遇需求沖擊后仍會相當迅速地恢復到自然率的產量和就業水平附近,強調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會使事情變得更好,因為政策制定者為了某種政治利益而操縱經濟導致的政府失靈可能比市場失靈更糟。因此,為了穩定經濟,應該用旨在穩定價格預期的貨幣規則取代相機抉擇的需求管理政策。

    (二)零邊界論: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的政策主張

    建立在理性預期、自然率假設和市場連續出清基礎上的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包括以盧卡斯為代表的貨幣經濟周期學派和以巴羅、基德蘭德、普雷斯科特等為代表的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前者從需求沖擊、信息不完全及閑暇(勞動)的跨期替代效應方面建立起解釋經濟周期波動的原因和傳導機制的貨幣經濟周期模型,認為在短期內,雖然不完全信息下發生的意料之外的貨幣沖擊會導致經濟總量的波動,但在長期中,由于人們能夠根據不斷獲得的信息去修復錯誤的預期,經濟將自行恢復到自然率的增長路徑。基于預期到的貨幣沖擊對經濟沒有實際的影響,因而旨在穩定經濟的貨幣政策在任何時候都無效。這種貨幣政策零邊界的推論可由圖4說明。

    在圖4中,垂直的LAS曲線表明具有理性預期的經濟主體行為完全由市場價格機制調節,每一條傾斜的SAS曲線則由相應的預期價格水平給出。假設現期發生了出乎意料的總需求增加(貨幣沖擊使AD0移到AD1),則貨幣工資和價格水平必然會因商品和勞動市場存在超額需求而上升。此時,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廠商(工人)誤將一般物價水平(貨幣工資)的上升當做相對價格(實際工資)的上升并相應地增加產品(勞動)供給,那么經濟將暫時“意外”地沿SAS0曲線從A點移動至B點。然而,一旦經濟主體理性地認識到實際工資和相對價格并未發生變化并完全調整預期,則SAS0會迅速移到SAS1,產量和就業復歸到自然率水平(C點)。因此,除非貨幣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則,無論長期還是短期的貨幣政策都歸無效,而意料之外(欺騙公眾)的貨幣政策本身只能進一步加劇經濟波動。如果用“適應性預期”替代“理性預期”概念,則圖4也是一個貨幣主義的AS—AD模型。

    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堅持貨幣中性論,認為貨幣對實際經濟變量沒有影響,因為是產出水平決定貨幣變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貨幣政策的作用為零。他們主要從生產函數與總供給的關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強調實際因素(尤其是技術)沖擊是經濟周期波動的根源。在他們看來,當一個部門出現技術進步后,它必然會通過部門性的波動源傳導到經濟的其他部門,技術沖擊的隨機性使產出的長期增長路徑出現隨機性的跳躍,產量和就業的波動實際上并不是對自然率水平的偏離,而是對生產可能性變化的最優反應,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產的沒有意義的。關于實際經濟周期模型的政策含義,巴羅通過復活李嘉圖等價命題" ,認為公債是中性的,經濟主體的預期理性會抵消政府無論是以公債還是稅收等方式籌資的效應,因而試圖刺激經濟擴張的積極財政政策無效。基德蘭德和普雷斯科特則通過比較有無約定條件下的均衡解,從政策的時間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譽方面論證了凱恩斯主義的相機抉擇政策是無效的。

    由上可見,凱恩斯主義為政府提供了市場經濟中反蕭條的最初的政策理論,并將其邊界嚴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應也被戰后西方國家20多年的實踐所證實。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將宏觀經濟政策的期限邊界定格為零,雖然這種政策主張遠離現實,但作為政策理論卻為反思傳統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提供了一種路徑。現代宏觀經濟學中,幾乎沒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觀調控政策當做長期的政策。

    三、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與目標邊界:總量穩定還是結構增長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宏觀調控政策必然會存在一定的作用對象與目標。關于宏觀調控政策作用的對象究竟是總量還是包括結構?它的目標究竟是穩定還是增長?對此的不同認識顯然直接影響到對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評價,而在更寬泛的意義上則影響到能否正確地認識市場經濟中市場與政府的作用。

    (一)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是宏觀經濟總量

    現代市場經濟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經濟職能從總體的內容層次上可以區分為一般的市場條件的創立與維護、微觀經濟規制、宏觀經濟調控三大類。與基于市場失靈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預經濟的微觀規制安排不同,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內在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并導致經濟總量嚴重非均衡基礎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動態經濟中經濟出現周期的波動是不可避免的,雖然市場機制如果假以時日能夠自動調節經濟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經濟達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經歷一個較長時期的蕭條意味著必須付出總體社會福利損失的嚴重代價,因此,現代市場經濟一般內在地要求通過政府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去調控經濟總量,以減少市場機制調節時滯產生的高昂成本。從宏觀調控的內涵來看,它作用的對象顯然是總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結果又必然會間接地影響到具體微觀主體的行為。而正是這種直接對象與間接結果的傳導表明了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這也是為什么說有效的宏觀調控必須有堅實微觀基礎和傳導條件的原因。有必要說明的是,如果依據作用結果來界定政策邊界,那么也許可以把結構列為宏觀調控的對象。不過,隨之而來的問題可能就會陷入體制認知的誤區(這點將在后面說明)。將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邊界嚴格界定為總量的觀點也明確地反映在現代西方宏觀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中。

    (二)產業結構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

    前已述及,宏觀調控政策作用的結果不僅會而且應該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決策和產業結構的相應調整。但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卻并不針對具體的行業和部門,否則宏觀調控就等同于微觀規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表明,對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普遍認同,推動了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發展。在市場經濟中,通過市場競爭和價格機制對供求關系進行調節,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使資源在各產業和部門間得到有效配置,產業結構的形成和優化正是市場在產業間配置資源的必然結果。歷史地看,產業結構的形成和調整也曾在不同的體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來安排(通過產業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計劃經濟體制及所謂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體制(如日本和韓國等)。不過由政府取代市場、通過產業政策干預市場機制在產業間的資源配置而形成的產業結構從長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韓國經濟(金融)危機不斷,中國重復建設問題嚴重,政府安排的產業政策不能不說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產業政策在實質上是政府依據自己確定的經濟變化趨勢和目標設想來干預資源在產業間的配置,產業政策在資源配置的方式上與計劃經濟是相同的,計劃經濟所固有的缺陷必然會重現于產業政策的制定上(湯在新、吳超林,2001)。政府對具體產業的干預應以市場失靈為依據確定。如果將產業政策當做一種宏觀調控政策,顯然它相對市場基礎是一種外生的安排,其績效將存在體制的制約。不僅如此,如果將產業結構作為宏觀調控的對象,也與產業結構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應該承認,中國當前的經濟問題主要是結構問題,但結構問題不是宏觀調控直接的對象,結構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市場基礎的發展和完善,這也是理解為什么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關鍵之所在。

    (三)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是為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創設穩定的外部條件

    對于通過宏觀經濟政策減少經濟周期波動、促進經濟總量均衡從而為市場機制有效進行資源配置創設穩定的外部條件的目標業已獲得廣泛的認同,并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所采納(除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反對外),不過,關于經濟增長是否應該作為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則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嚴格地說,經濟增長屬于總供給的范疇,它取決于生產要素的投入與組合,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一般堅信構成總量內容的總供給方面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即使出現總供給沖擊的經濟周期波動,認為也應該由市場機制來調節。在現代西方宏觀經濟理論中,宏觀調控政策歸屬于總需求的范疇,政策的目標被界定在因總需求沖擊引起經濟周期波動后的穩定方面,而且強調的是短期。如果說凱恩斯主義所強調的積極財政政策的乘數效應中包含了一定的經濟增長目標,那么這種增長主要也是隨積極財政政策穩定投資者預期而來的私人部門的增長,公共財政支出的增長本身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然屬于穩定的手段,目標是為民間投資的啟動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在主要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實踐中,貨幣政策事實上也一直是以穩定通貨而不是經濟增長為目標。

    最近10年來,隨著現代宏觀經濟學的發展,特別是內生經濟增長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對政府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能夠產生合意的長期經濟增長表示懷疑,認為過分關注短期穩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視了長期經濟增長的問題。他們指出短期的產量波動雖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長期經濟增長的福利含義遠遠超出任何短期波動的影響(Romer,1996),強調現代經濟分析的重點應該從總需求轉向總供給方面(因為總量非均衡都是微觀扭曲的結果)。這種從對短期穩定的關注轉向長期經濟增長路徑探討的理論發展方向所給出的政策含義是,政府既能夠積極地也能夠消極地影響長期經濟增長,而積極政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經濟的最優增長路徑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四、簡短的結語

    在中國的經濟發展進程中,我們一向重視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這無疑是中國客觀現實的要求。與此同時,我們又必須對政府制度安排在經濟的不同領域和層次內容上的差異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事實上,就宏觀調控政策作為一種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實踐中具有比較清楚的界定,而國內對其內涵和目標等問題上的認識則是相當含混或者說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對宏觀調控問題的基本認識是:

    ——市場經濟有效配置資源是以產權明晰的市場主體行為和形成理性預期從而能對市場價格信號作出靈敏反應為基礎的。針對經濟總量非均衡的宏觀調控如果沒有堅實的微觀基礎,那么,作為一種外生的制度安排的政策效應釋放必然受到極大的制約。宏觀調控政策的傳導還需要相應有效的市場傳導條件或機制。在中國,由于市場結構并不完全,特別是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屬管制市場,缺乏有效的市場傳導機制使宏觀調控成為一種外生于市場條件的政府安排。因此,宏觀調控政策能否發揮作用已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

    第8篇: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經濟法治是指通過經濟法調整使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經濟發展步入法治軌道,實現經濟改革和發展法治化[5]。因對外開放而建立起來的中國經濟法治,屬于政府推動下的外源性法治。雖然30多年來立法成就巨大,但法治運行效果不佳。有學者指出,經濟法治還處于初級階段,需要實現從傳統社會向以現代核心價值觀(自由、理性、權利)為支撐,以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社會為基本制度的現代文明秩序轉變[6]。經濟法治的完善對市場機制具有引導和保護作用,經濟法運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機制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證券法等調整和引導市場機制,防范市場機制作用與宏觀調控作用的沖突。經濟法治的建立和完善,能夠鼓勵市場主體的正當競爭行為、適度規模經營,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包容性的經濟法治是實現經濟和社會包容性發展的基礎。包容性的經濟法治應注重宏觀調控機制對包容性發展的保障作用。“包容性”一詞是在收入差距、社會公平等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產生的,是對現階段經濟發展模式的反思。包容性經濟法治倡導通過法治手段,糾正經濟發展模式的偏差,強調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種種排除、歧視現象的糾正,進而實現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包容。針對當前經濟發展所顯現的制度弊端,需要通過包容性經濟法治的保障作用,使貧富差距縮小,逐步實現經濟發展成果的利益共享和經濟權利的保障[7]。由于導致這些問題的根源是“市場失靈”,而“市場失靈”又是市場本身難以解決的,這就要求經濟法治要注重通過包容性宏觀調控機制的構建,從宏觀角度去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包容問題。在包容性的宏觀調控機制的構建中,一方面,國家通過貨幣、財稅等手段作用于社會總供給、需求、價格等國民經濟總量,使社會總需求、總供給平衡,保證國民經濟的穩定、持續、協調;另一方面,國家通過持續、規范、公平地對社會財富初分配,再分配,如預算制度、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價格補貼制度、貼息貸款等,以經濟法律手段矯正不合理的社會分配,避免兩級分化的社會分層,使社會成員公平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因此,包容性的經濟法治應注重發揮包容性的宏觀調控機制作用,保障包容性發展的實現。根據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要求,包容性的經濟法治還要注重宏觀調控與問責制結合。問責制是法治的新發展,表現為一種“三段式”①。首先是公共管理主體的角色及其權利設置的科學合理。就宏觀調控而言,就是要完善調控主體間的權限劃分,從制度上消除濫用權力等的基礎。其次是動態問責,要求承擔相關職責的主體對來自體制內外的各種監督、質詢和疑問作出回應和說明。最后,是主體違背角色要求或經不起問責的,應承擔其不利后果[8]。總之,包容性經濟法治下的宏觀調控是包容性發展的需要也是保障,包容的經濟法治能夠更好地解決“兩個失靈”問題,重新定位經濟法主體地位,實現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有效調控。

    二、包容一體的經濟法學總論

    (一)經濟法基本范式的包容性分析

    不同的基本范式影響經濟法研究的基本視角和方法,決定經濟法理論是否能夠與包容性經濟法治的核心內容相協調一致。經濟法研究由于具有多學科交叉的特點,因而其研究范式、方法呈現多元化特點,這就要求經濟法基本范式的確立要兼容并包學界的重疊共識。經濟法學范式如何確立,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學范式的確立不需要有特殊性,法學的研究范式、研究方法普遍適用于法學二級學科。因為現實法律問題的研究通常是從整個法學學科研究的價值理念、研究范式和基本范疇出發,而不是預先劃定部門法領域[9]。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學范式的確立需要具備其特殊性,如僅具法學的一般研究范式,其理論解釋力就會降低。因而經濟法應當具有自己獨立的基本研究范式[10]。實際上,前一種觀點強調經濟法學研究要具備法學研究范式的共性,后者則強調經濟法研究范式的個性。中國經濟法學的快速發展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既包容“共性”也包容“個性”,形成對相關范式的有機一體整合,成熟、包容的經濟法學范式才能成形。經濟法具體范式應當確立哪些內容,學界也存在不同闡述。經濟法研究由于具有多學科交叉的特點,因而其研究范式、方法呈現多元化。具體而言,有學者認為主要存在法哲學范式、經濟分析法學范式、社會學范式和法學史范式4種范式[11]。也有學者認為具體范式包含經濟分析范式、社會分析范式、結構分析范式和功能分析范式,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形成經濟――社會分析范式,結構――功能范式等范式[12]。可見,就經濟法具體范式的構成學界分歧并不大,從學者對兼容并包的多數觀點可知,將經濟分析范式和社會分析范式列為經濟法研究范式是符合包容性的。事實上,經濟法學的基本范式,學界大略已產生一些重疊共識:首先,經濟法基本范式要能夠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適當定位經濟管理和協調主體的地位和作用。換言之,要在一定程度上發揮國家的作用,因為市場失靈是市場經濟制度難以解決的問題。其次,經濟法范式也要能夠避免經濟管理和協調主體的干預過度,導致“政府失靈”[13]。過于強調國家權力而展開的研究進路易忽視市場主體權利,嚴重制約經濟法理論的成熟發展。總之,如何通過法律途徑既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又防范過度干預的“政府失靈”,是諸多經濟法學范式涉及的基本問題。強調國家合理、適當配置各類主體權利與權力,協調局部與整體利益,兼顧公平與效率,實現總體福利最大化是經濟法研究的基本路徑,也體現經濟法價值、宗旨的包容性。因此,可以認為,強調國家與市場主體的協調適當地位,保護各類主體合法權益,作為一種共識,已成為經濟法學的基本范式,其體現經濟法理論范式的包容性,夯實了包容性的經濟法治理論基礎。

    (二)經濟法總論的包容性分析

    探討經濟法總論的包容性問題,可以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經濟法總論的共享性問題,另一方面是經濟法總論關于權利保障的問題。經濟法總論的共享性問題,不外乎經濟法價值、基本原則等重要經濟法基本范疇。就經濟法價值而言,學界表述繁多,但通過比較可以發現越來越多的學者提出諸如“社會整體利益”、公平、可持續發展、經濟安全等經濟法價值。如二元經濟法價值論將其歸結為社會整體效益和公平;三元經濟法價值論將其定義為“發展、安全、公平”[14];有學者將經濟法價值分為兩個層次,工具性價值包括公平、經濟安全和體制效率,目的性價值包含可持續發展[15]。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諸如經濟平等價值不次于經濟效率價值。可以說,這些經濟法基本價值體現了包容性法治理念的共享性要求,即經濟法應為市場經濟提供平等、自由機會的“良法”。就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而言,從單一原則說到多原則說不一而足,其中也有很多原則體現包容性經濟法治。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是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總體效率和社會公平[16]。也有學者認為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應為經濟法基本原則[17]。還有學者將經濟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社會本位原則、維護社會公平原則、平衡協調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18]。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十分尖銳,這就要求經濟法要以兼容并蓄之精神,竭力促進私人與私人、私人與國家的合作,以實現社會公正和福利最大化,使經濟關系平衡協調,實現共享式發展。而這一要求體現在經濟法基本原則上就是社會本位、平衡協調、維護公平競爭等原則。經濟法總論的權利保障問題。考察國內主流經濟法學說,縱橫統一論、協調論、經濟調節論、經濟管理論、管理和協調論、調制論等經濟法理論,盡管其派別分立,但都強調國家干預,承認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之法,從某種程度上認同經濟法理論主要就是國家干預的經濟法理論[19]。因為從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來看,經濟法源于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但學界也普遍達成共識:不能單純地由此構建經濟法理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學界也已達成共識:國家的過度干預也會導致“政府失靈”。而規范“政府失靈”的關鍵在于權利保障,才符合包容性經濟法治的要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市場主體的權利保障決定國家的權力實施,國家權力服務于市場主體權利,強調權利保障的權利本位代替國家干預理論下的義務本位,是經濟法發展的趨勢。換言之,應以國家、社會和市場的協調調整代替國家干預,體現對經濟權利的保障。即便社會本位仍然主張權利本位而非義務本位,但與傳統權利本位不同,它強調社會整體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權利,而非個人權利[20]。社會整體利益包括社會公平和社會保障的權利,以及發展權、健康和生態平衡的環境權、和平權與對人類共同遺產的所有權等權利在內的社會連帶權利,這些權利為所有社會成員所有,而非個人所獨享。所以,社會本位的法律化結果,是在原有的權利清單中加入社會公共利益內容,而非削弱對權利的保障。雖然包容性的經濟法治強調共享性與權利保障,但也不能將經濟法等同于社會法。在現階段,包容性經濟法治的倡導雖然也能起到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但這在本質上與社會法還有很大區別。包容性的經濟法治在本質上仍然是確認和規范國家、社會和市場協同調整經濟的法律,體現國家、政府的管理和協調作用,社會中間層的自治作用以及市場機制的自主性作用。而社會法本質是建立一種社會安全網或減震器,以維護社會的安定,保障社會秩序,從而體現國家的社會政策。有學者將社會法內容界定為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和社會救濟法[21]。強調社會保障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法,并不等同于強調共享性和權利保障的經濟法。

    三、包容性的經濟法實現

    (一)經濟法子部門體系的包容性分析

    包容性經濟法治的實現,客觀上要求我們重新審視經濟法體系的制度安排,即經濟法子部門構成的包容性。關于經濟法子部門體系安排或構成,不同學者主編的教材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經濟法曾和民商法、社會法界限不清,使得各經濟法部門體系呈現出不確定性。要實現包容性的經濟法治,就要厘清經濟法的子部門體系,對其進行包容性分析。教育部曾于1998年就經濟法部門體系的內容安排制定了《經濟法教學基本要求》,文件凝聚了當時國內眾多經濟法學者的勇氣和心血,在“緒論”之后,分論分列“經濟法主體”“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3部分,共4編24章。參照這一制度安排,楊紫烜教授于1999年主編的《經濟法》,將社會保障法單獨分編,形成經濟法總論、經濟法主體、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5編體例[22]。這一子部門體系安排具有蓋延性,該體系重視市場經濟主體的地位和權利保障,符合包容性經濟法治的要求。近年來,主流經濟法教材有了一些新變化,包容了更多的經濟法子部門。李昌麒教授在其主編的《經濟法學》一書中將經濟監管法、經濟責任與司法救濟單列分編,將經濟法分論分為5個子部門,分別為市場秩序規制法、宏觀調控法、經濟監管法和經濟責任與司法救濟[23]。史際春教授在其主編的《經濟法》中,則將經濟法分論分為經濟法主體、公共經濟管理法和經濟活動法3個子部門,全書4編25章[24]。該教材分論部分以“公共經濟管理法”子部門代替“國家干預”子部門,體現了對市場權利主體的尊重及學術新發展。顧功耘教授在其主編的教材中,將分論的子部門體系分為市場秩序規范法、市場運行監管法、國有經濟參與法和對外經濟管理法4個部門[25]。這一分編體系為體現國有經濟主體的特殊情況,并適應我國對外開放的發展,將外貿管理法化為單獨子部門。張守文教授在其主編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中,首次采取3編體例,除總論外,分論為宏觀調控法、市場規制法兩個子部門,相對簡潔[26]。該書并未將許多經濟法分論研究的新領域單獨分編,而是將很多子部門合并,如將社會保障法子部門并入宏觀調控法子部門等。這一做法保留了傳統二分法分論部門體系。可見,從經濟法分論的子部門體系發展看,其經歷了一個由簡入繁,再由繁化簡的過程。而在這一過程中,子部門體系的包容性應不斷增強。然而,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經濟法研究的發展,經濟法出現了新研究領域,如市場監管法、市場保障法、經濟法律責任和經濟程序法等。這些新變化都有對經濟法分論部門體系的新要求,要求部門體系更加兼容并包,而不宜囿于原來的“教學大綱”。現在越來越多的學者認同“教學大綱”的修改建議,其無非都是希望能夠盡快形成一個“新大綱”,使之作為經濟法子部門體系安排的新共識更具包容性。由此,可考慮從一元論的經濟法研究范式出發,兼容并包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傳統子部門體系,將經濟法研究新領域根據具體情況合并到其中或單獨分編。

    (二)經濟法運行機制的包容性分析

    第9篇: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關鍵詞:國家宏觀調控;房產營銷;瓶頸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影響下房地產營銷所面臨的問題分析

    自08年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以來,我國為了實現經濟的增長,出臺了一系列的刺激經濟發展的政策,導致我國房地產市場快速升溫,主要表現為房價的高速度增長,大大超出了我國國民的購買力,產生了許多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多的人買不起房子,蝸居現象嚴重,房地產泡沫增加,銀行貸款額增大,嚴重制約了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國政府為了保證我國經濟健康、快速、穩定持續的發展。自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問題后,國家開始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在土地的使用問題、銀行的信貸問題和炒房問題上開始卓有成效的調控,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對房地產市場連打幾套“組合拳”,宏觀調控時間之長,力度之大,政策之廣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房價逐年攀升的問題,但是也給房地產的發展環境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同時,國家宏觀政策給房地產的營銷推廣帶來了巨大的銷售壓力。在國家宏觀政策的影響下,我國大中城市的房價上漲受到有效的遏制,也出現了一定的回落。主要體現在投資者在房地產行業的投資增速放緩,投資力度減小,購房消費者在銀行的貸款下降,購房消費者大多對購房持觀望態度,希望房價進一步下降,在房地產市場上,資金的投資和組合結構得到調整和優化,但是對于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發展來說,國家宏觀政策的有力出臺,嚴重影響了房地產企業的經濟利潤的獲取。

    過高的房價本來就增加了房地產營銷的困難,加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出臺,房地產企業利潤大幅下降,消費者對房地產投資力度減小和投資速度放緩,導致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渠道無法拓寬,資本的運行能力也相應減弱,房地產企業面臨著巨大的資金運作困難,導致在政策出臺之前捂盤的房地產開發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房地產行業內部的資金鏈的運作。而房產的營銷推廣上,只有較大的降低房產價格,加大房產促銷的力度,才能迅速的回籠資金,減輕房地產行業所面臨的資金和發展壓力。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以犧牲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利益從而帶動我國整個房地產行業的房價回落。消費者作為市場的主動力,消費者的消費觀念也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出臺、房地產行業的競爭規范化逐漸成熟和理性。調查研究表明,在當前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大的環境下,房地產的價格高低是影響購房消費者的首要因素,其次才會考慮房產所處的位置、環境和交通等影響因素。而且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沒有打出自己的品牌,從而占有市場。隨著消費者購買房產的逐漸理性化,房產的質量和品牌也是影響購房消費者的一大因素,一個品牌的影響力可以提高產品的價值,也能夠吸引更多的消費者。我國房地產行業在品牌領域的建設重視不夠,在完成一系列的房產項目之后,沒有及時對房產品牌進行連鎖的打造和完善,導致在房產企業低端領域進行競爭,沒有找到新的房產營銷突破口,房產最終會影響房產企業和整個房地產行業的穩定發展。

    二、當前國家宏觀調控下的房產營銷推廣如何突破瓶頸

    (一)轉變在房地產市場的營銷推廣的傳統模式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房地產市場日益變化,尤其是在金融風暴和國家各種政策的影響下,我國的房地產企業受到了新的挑戰。房地產的營銷推廣只有順應潮流、積極的面對挑戰并學習和吸收現代的營銷觀念,創新營銷推廣模式,從而在競爭激烈和惡劣的外部競爭環境下生存和發展,首先需要轉變傳統的營銷推廣觀念,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市場營銷觀念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處理好企業和顧客及社會的效益,在房產營銷推廣中,要結合市場營銷學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技巧方法,根據房地產市場營銷推廣的特點,著重對房地產的品牌和物業管理的建設。

    (二)國家宏觀調控下的房產營銷突破瓶頸的方法

    在房地產市場上的品牌打造,一定要以質量為保證,注意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和建設上的企業文化宣傳和推廣介紹,這是房地產營銷推廣中往往被忽略的部分,而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的后期和營銷階段,要對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讓客戶滿意。現實中的許多房地產企業大多的只重視合同前期貌似“一錘子買賣”的工作,這對于我國房地產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只有正確的把握了消費者的消費心理,才能讓顧客滿意,在取得社會效益的同時實現房地產行業自身的發展。需要強調的是,在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必須要重視品牌的建設。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的同時,我國國民的文化素養不斷提高,隨著老百姓對住宅條件改善的需求,對房產的功能性和需求也越來越多,越來越關注房產的文化價值,開始追求高品位。房產企業只有打造出優質的品牌,才能夠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要,需要杜絕“一錘子買賣”的營銷作風。在物業管理的建設上,一定要向購房消費者提供優秀的服務和公共設施,現如今,服務業的比重在整個國家經濟中的分量不斷增加,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能夠對房地產的營銷推廣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三、國家宏觀調控下的房產營銷推廣瓶頸的總結

    現代經濟社會中,影響經濟的不穩定因素諸多種種,近年來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的房地產行業也受到了極大的沖擊,各種違背經濟運行規律的情況時有發生。國家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宏觀調控,對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對于房產企業的營銷推廣卻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人們的經濟和文化素養的不斷提高、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的變化等等,向房產企業的營銷推廣提出了新的挑戰。

    參考文獻:

    [1]焦光旭 《當前環境下的房地產營銷策略建議》[J] 魅力中國,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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