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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引發了公用事業企業在法律上屬于“公機構”還是“私企業”的職能定性問題。以中斷供應引發的服務供應糾紛為例,通過域外案例的比較觀察可得,英國法和德國法均從行為性質這一實質標準而非產權性質這一形式標準進行判斷。當供應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時,它構成一個公法上的主體,應對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基本公用事業服務的供應提供公法保護。
關鍵詞 :公用事業 民營化 生存照顧 普遍服務
* 本文系2010 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公用事業監管的行政法研究”(10CFX019)的階段性成果,同時亦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與完善”(12JJD820016)的資助。
** 作者簡介:駱梅英,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法學博士。
一、問題的提出
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是,民營化改革后,公用事業企業在法律上屬于一個“公機構”還是一個“私企業”?從水電公司、供暖企業、郵政通訊集團到高速公路公司,今天我們的社會,存在著大量這樣“亦公亦私”的主體,改革中它們剝掉了行政的外殼“企業化”了,但是它們承擔的職能和提供的服務卻具有公共屬性。對這個問題缺乏理論上的厘清,已經成為法律制度設計的制約,并在法院審查中成為難題。
例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7 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但在多數案例中,企業都以自己不屬于行政機關而屬于私企業為由,①或相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內部信息,不具有公共性為由,②不予承擔信息公開義務。
更典型的例子,當公民因電、水、氣、暖等服務的供應與公用事業企業發生糾紛時,是成立一個民事合同上的私法爭議,還是行政職能履行上的公法爭議?或者,更準確的表述是,哪些類型的糾紛屬于供應合同履行上的私法爭議,哪些屬于法定職能行使中的公法爭議,并非涇渭自分。例如,供電企業的查電權,來源于《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規章授權。當公民與供電企業因用電檢查、竊電認定和處理等行為產生爭議時,應當適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成為法院審查的首要問題。兩種意見的分歧,可以預見兩種不同的判決。③
類似實務中的困惑很多,民營化改革了,那么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公用事業企業是否還具有以及還能在多大權限內行使服務供應的管理職能?④爭論也同樣蔓延至立法,如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能否賦予電網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的修剪職責,就曾引發很大的爭議。⑤反對意見認為,電網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他人的植物進行修剪的行為屬“私力救濟”,企業不能行使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力。
無論是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服務供應糾紛的類型判斷還是企業行政管理職能的授權,上述爭議的案例和爭論的問題實際均指向同一個命題,即民營化以后的公用事業企業究竟屬于“公”還是“私”的職能定性。以消費者與企業之間的服務供應糾紛屬于公法還是私法爭議為例,定性為前者,企業構成一個公法上的“公共機構”,因而受制于一個管制密度更為嚴格的公法規范的約束。而定性為后者,企業屬于一個私經濟主體,與消費者處于平等地位,你不付費我中止供應就變得理所當然,雙方以合同條款為行為準則。如何定性以回應民營化與公共服務普遍供應之間的價值平衡,選擇性難題的癥結之處,就在于如何在法理上為供應企業的公共職能與私經濟活動的區分劃出一條界線。
作為一股世界潮流,民營化給公共服務的供應體制所帶來的變革是全球性的,盡管存在歷史和社會背景的差異,但不同國家在改革中面臨的法的一般理論和原則的困惑卻可能是相通的。循著前述問題,本文將視野轉向域外,通過“類似案例中所呈現的相似問題在不同法域是如何被解決的”這一功能主義的比較,試圖為本文問題的解決提供可資借鑒的視角或可供依循的理論。
二、英國法上的觀察:以Sherlock & Morris案為例
在沒有公私法劃分傳統的英國,⑥如何看待承擔公共服務之私人組織的性質問題,答案雖然至今仍然隱藏在個案之中,⑦但可觀察得出顯見的一般規則是,當供應企業履行其普遍供應義務時,或者說私人企業的行為可能損害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服務供應時,法院通常會得出“這是屬于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并應受制于司法審查”的結論。
在1995 年的Norweb v Dixon 案⑧中,法院認為,供電企業與居民用戶之間的供用電協議,不是“合同”(an agreement not a contract),因為這一合同不是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也就是說,居民用戶對于此類合同并沒有定約參與權也沒有選擇自由,因而不產生合同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是嚴格受制于法定條款的約束。而在Griffin v. South WestWater 案⑨中,法院進一步強調,供水是一種公共職能,水務公司不能通過合同條款限制這一公共職能的履行。而1996 年的Sherlock & Morris 案⑩,法院不僅第一次受理了直接針對供應企業提起的司法審查申請,而且認為電力供應是一個公共職能,且這一職能的屬性不因供應主體產權性質的變化而受影響。這是民營化改革在英國國內引發了諸多公私法交融問題的討論中,頗受矚目的一個案例。?這一案例是消費者與企業之間因服務供應引發糾紛而中斷供應的爭議,焦點直指民營化改革后的電網企業,當其履行供電義務時,是否仍然構成一個“公”性質的機構?這與本文的問題呈現十分契合,下面的討論就將圍繞此案例展開。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1996 年,北愛爾蘭高等法院對Sherlock 和Morris 兩位公民訴北愛爾蘭電力公司案進行了合并審理。Sherlock 和Morris 分別是兩位獨立的司法審查申請人。兩個申請人的供電商—北愛爾蘭電力公司(Northern Ireland Electricity,簡稱NIE)?中斷了對他們的供電,原因在于公司有證據證明他們在電表上動了手腳,造成了用電額度的錯誤計算,因此要求申請人補交未繳納的電費,并且賠償電表的維修費用。兩位申請人都否認曾經私自改動過電表,并且他們都是從家庭其他成員手中接管該房屋,而在接管之前,電力公司都未曾查看過他們的電表,即使電表出現人為異常,也無法直接證明改動電表的行為屬他們所為。另外,兩位申請人的家庭中都有未成年子女,經濟比較困難,且在Morris 女士家中還有一位孩子患有慢性心臟疾病。但是,在究竟應當支付多少未繳納的電費和電表維修安裝費未達成一致前,公司拒絕向申請人恢復供電。
申請人認為,NIE 作出停止供電的決定構成了行政法上的違法,要求法院撤銷該決定,并令其恢復供電。首先,NIE 停止供電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根據1989 年英國《電力法》第6 節第4 條和第7 節第11 條,供電者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用戶存在篡改電表的行為。其次,NIE錯誤地理解了法律,將恢復供電的條件“直至事項已經得到解決”(until the matter has been remedied)解釋為申請人同意支付公司所聲稱的欠費,而不是簡單地解釋為電表已維修或更換。第三,NIE 無權停止供電,因為事實上申請人是否篡改了電表還存有爭議,此時應該走欠費用戶處理程序。第四,NIE 在行使中斷供應權時,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電力監管機構有關謹慎對待支付困難用戶的有關政策以及申請人的家庭情況,構成了Wednesbury 不合理。第五,中斷供應明顯違反了自然公正原則,申請人并沒有被告知中斷供應的事由,且也沒有給申請人申辯的機會。另外,申請人也提出NIE 沒有制定有關家庭成員之間變更屋主時,應當重新查看電表和登記用戶信息方面的操作規程,屬于裁量權行使不當;而要求必須在申請人支付所有費用的情況下才恢復供電,等于強制申請人同意他們存在違法行為,這也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第6 條規定的“公正審判權”。
被告則認為,NIE 是一家私有化的商業企業,不屬于公共機構,電力供應服務完全是一個私法上的事項,應根據供應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審查,因此,中斷供應行為不能作為一個公法上的行為而受制于司法審查。并且,根據《電力法》有關規定,用戶與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當首先提交至電力監管機構來裁決,而不應直接提交法院。另外,NIE 也否認了中斷行為存在違法和不合理,認為企業的財產權利益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判決
本案最為重要的先決問題是,民營化以后的北愛爾蘭電力股份公司,是一個其決定受司法審查約束的公共機構,還是一個私法上的主體?Kerr 法官認為,將一個公共供電企業行使法定權力的行為排除在“普通法對公共職能的控制”之外,是難以令人信服的。他注意到,如果NIE 沒有私有化,那么電力供應是否屬于公共職能的論爭根本就不可能被提出來,那么這一活動的性質是否因民營化就改變了呢?他引用了Mercury Ltd vElectricity Corporation 案?指出,關鍵的判斷基準在于所從事的行為性質以及決定所產生的社會后果,如果某一機構擁有“公共職能”或者其決定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則上就應當受制于司法審查。這一觀點與上議院的Woolf 勛爵在法院之外的觀點“某一機構不再是公共機關而成為私營企業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先前受公法調整的活動,不再受公法調整”是一致的。?為了證明這一主張,Kerr 法官進一步引用了1995 年的Griffin v South West WaterService 案?,該案旗幟鮮明地將供水服務界定為國家公共職能。“況且從職能上看, NIE 作為一個國家機構受制于歐盟指令的約束,如果它行使法律賦予的供應中斷權,我們卻將其看成是一個私法上的主體,受司法審查豁免,這不是互相矛盾的嗎?”?
因此,法院認為,NIE 行使法律賦予其的中斷供應權時,屬于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應受制于司法審查。但是在是否受理審查申請上,法院卻有裁量權。?在本案中,基于申請人已經就該爭議同時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了投訴這一事實,法院可以基于存在其他救濟方式為由拒絕受理該案,但這只是法院行使裁量權的行為,并不影響職能混合性的企業從事公共職能的行為應受司法審查約束這一原則。
同時,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企業的供應中斷行為違反了Wednesbury 不合理和自然公正原則,法院也作出了支持性的回應意見。Kerr 法官認為,電力企業行使中斷供應權,是一個可能對公民產生實質性權益影響的行為。因此,根據普通法的精神,應當考慮合理相關的因素,且在程序上應當符合自然公正。在本案中,電力供應關系居民日常生活,是基本必需,供應商行使中斷供應權應當事先向利害關系人作出充分的解釋,而這種解釋只有同時以愿意聽取并考量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才有價值。但是在本案中,NIE 在作出供應中斷的決定前,并沒有給利害關系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程序上構成不當。并且,在行使恢復供電權時,供應商也應當審慎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個人的具體情況,即使雙方就支付欠費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在有關協議條款上仍然存有分歧,也并不絕對地構成不能恢復供電的決定性理由。
從上述法官的意見來看,我們似乎可以期待法院會作出撤銷NIE 中斷供應決定的判決,但是最終法院還是駁回了申請人的請求。理由有三:第一,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NIE 已經與申請人達成一致,通過安裝預付費裝置的方式,使申請人恢復供電。第二,申請人已同時將爭議提交至電力監管機構,并且監管機構已就其中一個申請人—Morris 女士的投訴作出了處理決定。第三,在審理過程中,電力監管機構已經與NIE 就如何處理篡改電表行為形成了一套操作規程,其中,包含了用戶對于中斷供應的陳述和申辯程序,同時規定只有在符合嚴格的條件下,才能行使中斷供應權,一般應當以先努力與用戶達成欠費支付協議為要件,該規程將適用于NIE 將來對篡改電表行為的處理。
(三)案件之后
Sherlock & Morris 案的判決,有沒有為民營化后公用事業企業的“公職能”與“私活動”劃分出一條明確的分界線?答案似乎并不明朗。AllanMcHarg 對該案提出了批評,他認為,將某些從事公法任務的私人企業定性為公共機構,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家責任通過產權轉移轉變為私法責任,從而逃避司法審查或議會問責制的約束,但是如果不對企業在競爭性市場中的行為范圍同時予以界定,那么同樣也可能侵害企業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該案的判決并沒有為此提供一個明晰的答案。其次,盡管國家控股已經不占支配地位,但從其市場地位來看,NIE 仍是一個具有壟斷性質的企業,但是,民營化改革還催生了許多自由競爭的市場,如蘇格蘭供配電兩端的自由競爭性企業,這一判決的原則是否也同樣適用于它們?答案也是不明確的,遺憾的是,在后者的領域,至今仍然沒有出現對供電企業提出司法審查的案例,因此,法院應當如何對待這一問題仍然懸而未決。
三、德國法上的啟示:以漢堡電力公司案為例
私人組織的公法性質問題,必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我們看到在英國,至今仍然沒有形成一套統一的處理規則,相反,以逐案方式來解決(即采用逐案限制“公法”與“私法”之間特定界限的普通法方法),雖然實用,卻造成法的一般規則隱匿于個案背后難以辨析,同時案例法上的搖擺也造成了規則適用的不確定性。在這一方面,興許德國聯邦對職能混合型企業之基本權利資格的判決,更有借鑒意義。雖然它與英國法背后的理念事實是相通的,但是相較而言,線索更為明晰。
(一)案件背景
德國聯邦于1989 年判決的漢堡電力公司案與聯邦行政法院于1997 年判決的德國電信股份公司案,均涉及對民營化后的公用事業企業的職能定性問題。?
在這兩個案件中,法院需要解決承擔公共任務的私人企業在憲法上是否具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問題,也即是否可以提起憲法訴愿。德國法上基本權利的立憲宗旨,在于為個人自由與權利構建抵御國家權力的堡壘,因而公權力的行使主體是基本權利的防御對象,一般不享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同時德國基本法第19 條第3 項規定,“基本權利亦適用于國內法人,但以依其性質得適用者為限”,該條雖然也賦予了法人以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但隨著行政任務民營化的興起,法人性質依何判斷,也引發了公法人、承擔公共任務的私法人、公私合營性質的混合企業等是否享有基本權利主體地位的爭論。?而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判斷,意味著法院需要為其所從事的活動或者所請求的法益作“公”與“私”的定性,若定性為公權力活動,即不能獲得基本權利主體地位,反之亦然,這就為本文的問題提供了觀察的路徑。
(二)事實與判決
1989 年的漢堡電力公司案也是一起用戶與企業之間因服務供應糾紛而引發中斷供應的爭議。該案中的漢堡電力股份公司,為全市用戶提供電力供應服務。經過民營化轉制為股份公司后,該公司約72% 的股份由漢堡市政府獨資設立的漢堡市參與行政有限公司所有,其余約28% 股份由2 萬8千名私人股東分別持有。同樣也是因為與用戶之間的費用爭議,用戶拒絕繳納復核后應補繳的電費,公司遂對其實施中斷供電,用戶不服后訴至法院。
一審漢堡高等法院認為,中斷供應行為受《電力法》嚴格規制,本案僅因費用核繳爭議而中斷供電的行為違法。漢堡電力公司不服判決,遂向聯邦提起憲法訴愿,主張其基本法所保障的一般行動自由權、平等權、地方自治權以及法院聽審權受到侵害。
該案中,聯邦需要判斷的首要問題,便是漢堡電力公司的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問題。
首先,法院沿用了德國法上關于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一貫標準—“滲透理論”,即從法人背后之自然人的個人自由和權利出發,向外滲透至法人的基本權利保護。21“滲透理論”強調法人之所以享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在于背后“人之根基”。22因此判斷法人是否與自然人一樣為基本權利的享有者,首先看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組成性質,為公主體還是私主體。從本案來看,漢堡電力公司有28% 的股份掌握在私人手中,那么是否意味著其有私人產權屬性而享有基本權利主體地位呢?法院隨后指出,“滲透理論”僅是一個形式標準,不能單純地從組織形態和產權性質來判定法人屬性,還是應該回溯至基本權利所要保護的法益根基,由此更需輔之以判定的實體標準—即法人從事活動的性質和任務功能,是否可實質上歸屬于“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從而構成基本權利保護的對象,抑或是屬于“公法任務”的履行,從而落入基本權利應當防御的領域。
根據上述判斷標準,法院認為,一方面,水電等能源供應屬于德國地方自治團體典型的一種生存照顧義務。所謂“生存照顧”義務,是一種國家責任,來源于因現代人類生活方式的改變而形成的人對公共服務的緊密依賴性,因而國家有責任保障公民獲得必需的、基本的服務供應,以滿足其生存所需。23當法院將電力供應義務視為是公任務時,即使該任務的完成是由漢堡市政府借助訴愿人—漢堡電力公司的協助來實現,仍然不改變該任務的本質屬性仍屬于“公”的范疇。法院認為,股權主要掌握在誰手中,并不是關鍵,它只能說明該公司業務的經營權分配狀態,而非具體行為的性質。另一方面,根據1935 年《能源經濟法》以及1979 年《關于費率用戶電力供應一般條款辦法之規定》,漢堡電力公司在履行生存照顧義務與服務供應上,受到實定法條款如此嚴格的拘束,“以至于在本案所感興趣之憲法訴愿人的私法自主性關聯上,幾乎完全不存在。……無論如何,憲法訴愿人在此處所從事的電力供應服務范圍內,并不得一般性地主張受基本權之保護”。24
1989 年5 月16 日,聯邦以憲法訴愿部分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裁定駁回具有公私合營性質的漢堡電力公司所提起之憲法訴愿。這是德國聯邦首度直接針對公私合營公司的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作出的裁判。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德國法上將民營化后公用事業企業的行為定性為“公”還是“私”,標準在于行為的性質和任務的功能,而非企業背后的持股比例,換言之,不在于產權性質。當漢堡電力公司的中斷供應行為涉及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水電氣暖等基本能源的“取得權”時,此時后者的權益已經構成“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而前者中斷行為便成為基本權利的防御對象,因而具有“公”屬性。
(三)案件之后
漢堡電力公司案將“生存照顧”義務的履行作為私法人承擔公任務的判定標準,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此后,隨著通訊交通等領域民營化政策的進一步推行,聯邦行政法院也審理了多個涉及公私合營型公用事業企業之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案例。但與聯邦的結論不同,聯邦行政法院在1997 年前后的多個案例中均肯定了民營化后的德國電信股份公司是基本權利的主體,享有基本法第12 條所保障的營業自由和第14 條所保障的財產權。25例如,在德國電信公司不服主管機關一項網絡互聯處分的裁判中,法院認為,企業的股權性質,雖仍然是聯邦控股占大部分,私人持股占小部分,但這一事實因素并不重要。重要的乃在于網絡互聯事項屬于原告的經營自由,因而是單純從事私經濟活動的范疇,不屬于公法事項,因此具有法人的基本權利主體資格。
詹鎮榮教授在對上述兩類案例進行比較后得出:“生存照顧”與“私經濟活動”似成為德國司法實務認定此類公私合營公司任務光譜之兩個對立端點。當“漢堡電力公司案”因涉及人民生存照顧之公任務,而否定其基本權利主體資格時,“德國電信公司案”則正好因公司所從事的活動為單純之私經濟活動,而賦予其基本權利主體資格。26這一提煉十分契合本文問題,盡管對于哪些活動屬于“生存照顧義務”之履行,哪些活動屬于私經濟活動,仍欠缺更細化的規則指引,事實上也只能留待案例法上爭議類型的進一步豐富,但至少它為我們提供了理論證成和價值判斷的標準和路徑。
四、觀察性意見
在對本文問題的回應上,無論是英國法上的Sherlock & Morris 案,還是德國法上的漢堡電力公司案及其后的德國電信公司案,盡管裁判發生的法域,甚至類型和思路都不盡相同,但其所呈現的社會背景、問題表象和理論詰難卻具有相似性。
第一,顯然,民營化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用事業服務供應的性質。案件中法官們都注意到,如果沒有民營化改革(包括在位國企改制、民營企業新準入及各種類型公私合作制公司的設立),問題似乎并不成為問題。究其原因,與其說是私人資本的加入引起了主體性質的變化,毋寧說是市場方式的引入改變了服務供應法律關系的結構。從國家直接生產供應變為國家監管、企業生產供應以后,企業作為被監管的經營者、合同中的供應商,其從事私法活動或以私法方式從事活動越來越多,同時市場化方式對傳統供應的滲透也帶來了服務產品、方式、費率的多元,使得公用事業產品更具商品的特征,由此,模糊了公用事業這類服務供應原本的公共屬性。
第二,民營化并不改變公用事業服務的公共性。在堅持企業對居民用戶、家庭用戶的普遍供應義務上,兩大法域實際是殊途同歸。盡管英國法并沒有發展出像德國法那樣相對明晰的標準,而是由法官通過逐案加以把握,但無論如何,從英國公用事業領域已經發生的案例來看,供應企業向居民用戶履行供電、供氣和供水的義務,至今沒有出現一例否定其公共屬性的案例。27而企業本身公有資本與私有資本的構成,并不構成影響的事實因素。28無論是Sherlock & Morris 案中,Kerr 法官從“電力供應屬于生活必需”出發得出供電屬于公共職能的結論,還是漢堡電力公司案中,聯邦法官為電力供應扣上“屬于國家生存照顧義務”的帽子,英國法與德國法的結論是一致的:即從職能屬性出發,當公用事業企業行使一個法定的供應權,且該權力可能危及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服務供應方面的權利時,該行為便屬于“公任務”的范疇,此時,雖然義務的履行主體為私人企業,或公私混合企業,但在性質上,其屬于公共機構,受制于司法審查,也因而受到一個更高密度的法律規范的控制。
第三,公私職能爭論的背后,是公民獲得一個普遍服務的權利、企業財產權和國家供應保障責任的三方平衡。為什么多數案件,企業均從其產權性質出發提出抗辯或提出憲法訴愿?實質是民營化后帶來的法律上對民營資本這部分財產權利益如何進行保護的訴求。中斷供應是企業催繳欠費的有效手段,商業秘密是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有力工具。此時,從“生存照顧”到“私經濟活動”的兩端,公用事業企業呈現出兩重屬性間的沖突。一端,作為市場交易中的民事主體,它需要追求利潤;另一端,作為執行公共任務的輔助者,它需要承擔法定義務。中間的界限劃分,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法定義務規范的嚴密程度,二是生存照顧義務的覆蓋范圍,而這兩者的背后,均指向一個高于供應企業之財產權利益的法益。否則,對供應企業的中斷供應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否定一個私企業的憲法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兩者的正當性便無從談起。這一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是什么,依循漢堡電力公司案的邏輯,必須回到“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本身。由于水電氣暖對于今天現代人類生活的“必需品”意義,它構成了基本權利的保護對象,也即公民應當被保障一個獲得持續的、基本的公用事業服務供應的權利。29這一權利高于企業的財產權利益,由此,可能侵犯權利的行為也必須受制于嚴格的公法規范,如恣意的切斷是不被允許的,從Sherlock & Morris 案到漢堡電力公司案,都證明了這一點。
第四,觀照至我國,回到本文開始的問題和事例。首先要糾正民營化等于私法化的誤區,將供應企業純粹作為私法主體來看待,忽視了其承擔公共服務和公共職能的一面,就可能陷入所謂“公法責任遁入私法”的“ 民營化陷阱”。對企業承擔公共職能范圍的厘清,當然更重要的是國家在行政監管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責任回歸,因而意義重大。一方面,這關系人民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當前我國公用事業領域仍處于向競爭性市場過渡的進程中,根據任務的性質對企業承擔行政職能進行立法授權仍有必要。
摘要: 2013年4月,國務院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擴大“營改增”試點范圍至全國,努力完成“十二五”規劃的“營改增”改革任務。房地產業“營改增”已迫在眉睫,這必將對房地產行業產生巨大的影響。本文主要通過預估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后會計核算、財務報表和財務指標的變化,從財務數據分析的角度指出稅改對房地產企業財務的影響,為房地產企業應對“營改增”后變化提供參考。
關鍵詞:“營改增” 會計處理變化 財務報表影響 財務指標影響
一、案例概要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準備開發一個居民小區,開發規劃建造A居民樓10 000m2和B居民樓15 000m2。在此開發建設過程中,主要發生了下列有關業務:(1)公司用銀行存款支付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1 500萬元、前期工程費111萬元和基礎設施費777萬元。(2)待土地全部開發完工后,公司按建筑面積比例計算并作結轉土地的開發成本。(3)將兩棟居民樓的建筑安裝工程發包給一家建筑公司施工,合同上標明的工程價款為2 220萬元,房地產公司早已預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 200萬元,現工程完工驗收后用銀行存款支付其余款項。已知A、B居民樓的建筑安裝預算成本分別為1 100萬元、1 400萬元,按建筑安裝預算成本分配工程款。(4)所有工程全部竣工計算并作結轉完工的A、B居民樓的開發成本。(5)出售B居民樓,出售價3 700元/平方米,收到款項存入銀行。
二、“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會計處理的變化
(一)核算假設
由于房地產業尚未實行“營改增”,本文先根據案例預設一些條件。(1)房地產企業統一按一般納稅人交納增值稅。(2)對房地產行業采用11%的增值稅稅率。因為相關學者認為,房地產企業是資本密集型行業,不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現代服務業,其稅率理應會比其他服務業偏高一些,又比工商企業偏低一些,因而不會為6%,也絕不會為17%,只有11%較為合理可行。(3)凡是購買商品接受勞務能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均能按11%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4.由于房價關乎民生,房地產企業不能隨意調高房價將新增的增值稅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故房價在稅改前后不變。
(二)會計處理的變化
1.營業稅制下的會計核算。
支付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借:開發成本 15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15 000 000
支付前期工程費:
借:開發成本 1 110 000
貸:銀行存款 1 110 000
支付基礎設施費:
借:開發成本 7 770 000
貸:銀行存款 7 770 000
按建筑面積計算并結轉土地開發成本: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A樓 9 552 000
――B樓 12 432 000
貸: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21 984 000
將此建筑安裝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A樓 9 768 000
――B樓 12 432 000
貸:應付賬款 22 200 000
工程完工驗收后結算工程款:
借:應付賬款 22 200 000
貸:預付賬款 12 000 000
銀行存款 10 200 000
結算完工商住樓的開發成本:
借:開發產品――商品房――A樓 19 320 000
――B樓 26 760 000
貸:開發成本――房屋開發――A樓 19 320 000
――B樓 26 760 000
出售B商住樓:
借:銀行存款 55 5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5 5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6 760 000
貸:開發產品――商品房――B樓 26 760 000
計提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 052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 775 000
――應交城建稅 194 3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83 200
2.增值稅制下的會計核算:
支付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借:開發成本 15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15 000 000
支付前期工程費:
借:開發成本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0 000
貸:銀行存款 1 110 000
支付基礎設施費:
借:開發成本 7 66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0 000
貸:銀行存款 7 770 000
按建筑面積計算并結轉土地開發成本: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A樓 9 200 000
――B樓 13 800 000
貸:開發成本――土地開發 23 000 000
將此建筑安裝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A樓 8 800 000
――B樓 11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 200 000
貸:應付賬款 22 200 000
工程完工驗收后結算工程款:
借:應付賬款 22 200 000
貸:預付賬款 12 000 000
銀行存款 10 200 000
結算完工商住樓的開發成本:
借:開發產品――商品房――A樓 18 000 000
――B樓 25 000 000
貸:開發成本――房屋開發――A樓18 000 000
――B樓 25 000 000
出售B商住樓:
借:銀行存款 55 5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 5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5 000 000
貸:開發產品――商品房――B樓 25 000 000
計提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42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169 4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72 600
由以上對比分錄可以看出,“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在支付相關開發建設費用時要核算增值稅進項稅額,在取得收入時要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在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時不用再核算應交營業稅。
三、“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三大財務報表的影響
(一)對利潤表項目的影響
由于“營改增”后,企業要繳納的增值稅是價外稅,需要從收取的銷售款中剝去,故營業收入減少;由于“營改增”后因購買商品和獲得勞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故營業成本減少;又由于“營改增”后不用交營業稅,故營業稅金及附加金額大幅度減少。最終,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稅金及附加的綜合變化導致利潤總額減少,凈利潤減少。
(二)對資產負債表項目的影響
1.資產類項目。因為房價和原料價、勞務價等不變,貨幣資金和應收賬款不變;因為稅改后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開發成本降低,進而庫存商品房成本降低,存貨減少,最終流動資產合計減少。
2.負債類項目。因為稅改后,例中企業稅改后應交增值稅242萬元,稅改前應交營業稅277.5萬元,應交增值稅少于應交營業稅,并且應交所得稅也因稅改后利潤的減少而減少,所以應交稅費總額減少,流動負債減少。
3.所有者權益類項目。由利潤表可知,主要因為營業收入減少導致了利潤總額的減少,凈利潤減少。
(三)對現金流量表項目的影響
因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收入的現金和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不變,但經營活動中支付的各項稅費增加,即應交的增值稅,所以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減少。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變,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減少。
四、“營改增”對企業主要財務指標的影響
(一)對企業營運能力的影響
企業的營運能力是指企業營運資產的效率和效益。衡量企業營運能力的指標有:存貨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總資產周轉率等,其分母分別是存貨、流動資產、總資產,其分子是營業收入。“營改增”后,企業營業收入的減少將會大于存貨、流動資產、總資產的減少,故營運能力降低。
(二)對企業的償債能力的影響
企業的償債能力是指企業償還長期債務和短期債務的能力。衡量企業償債能力的指標有: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等,其分母分別是總資產、流動資產,其分子是總負債、流動負債。“營改增”后,企業流動負債、總負債的減少小于流動資產、總資產的減少,故償債能力增強。
(三)對企業的盈利能力的影響
企業的盈利能力是指企業獲取利潤的能力。衡量企業盈利能力的指標有: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等,其分母分別是凈資產、總資產,其分子是凈利潤、利潤總額。“營改增”后,企業利潤總額、凈利潤的減少小于資產總額、凈資產的減少,故盈利能力提高。
綜上所述,房地產行業“營改增”后,首先,企業的三大財務報表未得到優化,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利潤總額、現金凈增加額都有所減少。其次,根據對財務指標的分析,企業營運能力降低。但是,企業的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提高了,得到了改善。所以,稅改對房地產企業財務各方面的影響不同,應細分研究討論。“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財務的影響僅僅是這次稅改對全國經濟的微觀影響。從宏觀方面來看,“營改增”有利于解決我國長期存在的重復征稅、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的問題,有利于經濟發展方式的快速轉變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對整個經濟和社會都有著積極的影響。Z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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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艾琳,英國人,環境學家,中國適應氣候變化項目氣候變化適應顧問及項目協調員。中國適應氣候變化項目,簡稱ACCC,旨在豐富氣候變化影響和風險評估相關的國際知識,制定切實可行的適應方案,使適應氣候變化與中國發展進程相結合,降低氣候變化造成的影響,并與其他國家分享成果。在全國及三個試點省區(寧夏、廣東、內蒙古)范圍內開展工作,著眼于農業、水資源、健康和降低災害風險四個社會經濟部門。項目實施期為2009年~2012年6月。自項目啟動以來,孔艾琳已數次到寧夏考察研究。
孔艾琳:在寧夏開展的工作可以追溯到2年以前,但事實上中英在寧夏之前已經開展了3~4年關于氣候變化方面的一些活動。那么為什么選擇寧夏作為ACCC項目的省份之一,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寧夏作為西北地區的省份之一,對于氣候變化屬于敏感和脆弱區,這種敏感和脆弱只能體現在未來有可能升高的溫度引起的更多的干旱。旱災直接對農業、水利都會產生一系列的影響。我們認為寧夏的不同領域,在未來氣候變化都屬于比較脆弱的地區。另外原因就是作為出資方的英國國際發展部,英國的政府部門,它主要是關注貧困地區,就是怎么去幫助貧困地區減少貧困、減少氣候變化對貧困地區的影響。寧夏作為中國西部最為貧困的省區之一,符合這個要求。再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從寧夏自身的配合程度來講,盡管它是受到氣候變化影響非常大的脆弱地區,但在應對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方面,做得卻非常積極。寧夏政府非常愿意把自己在氣候變化試驗方面的經驗更多地與國際社會分享。在整個大的格局里,盡管寧夏屬于欠發達地區,但是它在盡自己的努力做一些事情,這是寧夏政府的一個態度。尤其是這一次(注:南非德班世界氣候大會),包括生態移民,還有荒漠化治理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都是因為它做出了十分有益的經驗。
孔艾琳:說到國際經驗共享,我覺得寧夏有三點可以跟國際社會很好地來共享。因為作為ACCC項目,主要闡述之一,就是把我們在三個試點省區所取得的一些關于氣候變化試驗經驗和更多的發展中國家,尤其是非洲國家和東南亞國家來分享。具體到寧夏來說,首先是寧夏荒漠化治理做得非常好。在抗擊荒漠化面積的擴大,還有治理方面寧夏做了很多重要的工作,總結出許多經驗。另外一方面是生態移民。生態移民是寧夏人民貢獻給世界的經驗,它的很多措施,很好地幫助了條件惡劣地區的人民來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雖然每個國家的發展與國情都不一樣,但是對他們來說,寧夏取得的這些經驗是非常重要的,是非常有幫助的。第三點是關于水權轉換這個問題,這也是非常值得分享的。寧夏做的是在工業和農業之間實行水權轉換,比如說有多余的水,它就能通過特別的渠道轉換為工業用水。所以,我們看到寧夏有一些試點項目,實現了工業和農業的水權轉換。這一點也是可以和國際社會分享的。
記者:2011年10月在寧夏舉辦的綠色大使活動您參加了嗎?
孔艾琳:實際上我本人并沒參加綠色大使的活動,但參與了前期的一些準備工作。比如說,在綠色大使組團去寧夏之前,給他們提供了一些關于在寧夏開展氣候變化研究和使用方面的一些工作,以及進展方面的一些資料,作為背景的資料。我對這個綠色大使活動的看法是,非常有意義,非常重要。因為氣候變化是和未來有關的事情,所以要讓我們的下一代去參觀寧夏的情況,讓未來的一代看到氣候變化對我們生活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同時在一定的側面會給政策決策者,帶來一定影響或者壓力,讓他們更好地去考慮怎么去更好地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它可以讓我們年輕的一代,更好地去探討什么是氣候變化,怎么去更好地適應氣候變化,然后,怎么去影響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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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歐盟 國際氣候政治 “綠色戰略” 利益訴求
全球氣候變化問題進入國際政治議事日程以來,一直引發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馬拉松式的國際氣候談判,萬般難產的國際氣候協議,一波三折的《京都議定書》的生效與執行過程,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復雜性和艱難性使其成為當前國際社會面臨的一個最為棘手的難題。長期以來,歐盟在國際環境政治領域一直走在國際社會前列,在環境治理理念與實際政策方面起著某種引領作用。歐盟從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就開始關注氣候變化并從20世紀90年代初就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應對措施,而且這種政策是連貫的、不斷深化發展的。相比較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歐盟對待氣候變化問題的態度和立場始終是積極超前的,并一直強調發揮領導作用,歐盟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實踐方面也是迄今為止較為成功和卓有成效的。
本文從一種生態政治理論的視角出發,試圖分析和探討歐盟在國際氣候政治中的行動戰略及其利益訴求,以期一方面理解和把握歐盟在國際氣候治理領域的戰略動機與利益,另一方面也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破解提供某種借鑒與參考。
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重要特點與氣候治理的影響
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具有四個特點:①全球性。導致氣候變化的原因可能是部分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但是其產生的結果卻具有全球性,任何國家都不能獨善其身而不受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②對經濟社會領域影響的廣泛性。氣候系統對人與自然環境具有無所不在的廣泛影響,這種影響是“全方位、多尺度和多層次的,它不僅會嚴重影響到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系統,而且會對人類社會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甚至有可能危及人類社會的生存。”[注: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公辦室,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全球氣候變化――人類面臨的挑戰》,前言第1頁。]③解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具有廣泛的影響。應對氣候變化說到底實質上就是溫室氣體減排,而溫室氣體排放最主要源自于化石能源的使用,而能源幾乎涉及到了所有的社會經濟部門,減排行動事實上就是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或者尋求替代能源來支撐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本身具有全方位的經濟社會影響。③全球氣候變化問題解決需要全球性努力。④緊迫性。IPCC的四次評估報告以及國際社會的其他一些研究機構的研究結果都強調氣候變化問題已經刻不容緩,必須盡早采取行動加以解決,以避免出現不可扭轉的災難性后果。
德國環境政治學者馬丁?耶內克(Martin J. Nicke)指出,在國際環境治理的發展過程中始終存在著兩種路徑的競爭與協調:一種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調或國際組織的努力在國際上達成共識,來解決全球環境問題,這種模式可稱之為“通過國際規制的治理”;另一種就是通過國家之間的競爭與學習,主要依靠某些國家的先驅行動影響和帶動其他國家來達到解決環境問題的目的,這種模式可以稱之為“通過國家先驅政策的治理”[注:Nicke M J. The Role of the Nation State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 Challenge of Globalisationy. Forschungsstelle für Umweltpolitik (FFU) Report 2002-07. Berlin: Free University of Berlin, 2002:6]。這兩種治理路徑和模式相互交織,相互影響,我們不妨把前者稱為“自上而下”的路徑,而后者為“自下而上”的路徑。單就后者而言,成為國際氣候治理領域的先驅者,對于一個國家(集團)的經濟社會發展而言,具有非常重大的影響。一般認為,由于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公共物品”特性,面對國際氣候治理的集體行動,行為體往往消極等待“搭便車”,集體行動往往陷入困境,而這也正是國際氣候談判與國際氣候協定達成過程紛爭不斷的主要根源。但是,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氣候變化問題的上述特點還決定了另一種可能性:既然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已經刻不容緩,既然全球氣候變化問題需要全球的努力,那么,率先在這個領域取得突破(技術和政策)的國家或組織必將在不久的將來搶占發展先機,成為這個領域的“領導型”市場,從而增強國際競爭力,不但會在經濟領域獲得巨大收益,而且在政治、道義等方面占據主動,贏得無可估量的利益。而這也正是“通過國家先驅政策的治理”模式的強烈誘惑之所在。所以,一國(集團)氣候治理戰略事實上存在著雙重向度:內在向度與外在向度(國際向度)。
一方面,通過積極的環境政策支持和引導,促進內部的環境技術革新并使其成功市場化,從而形成特定領域的“領導型市場”。這樣,不但可以促使內部經濟社會的生態化轉型,積極應對由于氣候變化而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巨大挑戰,而且還可以在生態現代化的道路上走在世界前列,贏得先行者優勢,占據發展先機和主導;另一方面,通過積極推動國際氣候談判和國際氣候治理朝著生態現代化的道路發展,促進環境技術和環境治理政策的擴散,力爭成為其他國家(集團)的學習榜樣與對象,在國際競爭中獲得豐厚的政治和經濟利益。
從全球性國際競爭的視角來看,在一個低碳經濟時代,環境技術及其相關的環境產業將成為未來經濟的關鍵,生態效率將成為所有工業產品與服務的一個主要特征。未來的國際競爭將不僅僅在于產品的價格、質量與設計,環境標準與生態效率也將成為一個更加重要的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在環境技術方面處于領先地位的“先驅國家”將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優勢。而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是當今世界面臨的最具有普遍性的全球性問題。藉此,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走在世界前列的國家(集團)不但可以掌握國際氣候治理的主導權,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占據未來新能源和低碳經濟的主導權,從而,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
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未來國際體系重大結構性變化的前提和條件仍然是能源權力結構的變化,即出現了新能源和低碳經濟的主導國。未來國際體系的大國要爭奪國際體系的優勢就必須具有發展低碳經濟方面的優勢,從表面上看氣候變化談判是如何實現對氣候危機的全球治理;更深層次的問題涉及到各國競爭能源創新和經濟發展空間,進而影響長期的國際體系權勢轉移。”[注:于宏源.波茲南氣候談判和全球氣候治理的發展.楊潔勉主編.世界氣候外交和中國的應對.時事出版社,2009:129]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戰略選擇可以說不但是一個關乎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戰略”,而且氣候治理的方式和道路還將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集團)在依然是一個無政府狀態的國際體系中的國家利益和未來國際地位。
歐盟氣候治理的“綠色戰略”
從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本身的特點結合國際環境治理兩條路徑的邏輯來看,歐盟在全球氣候變化問題領域的“綠色戰略”可謂清晰可鑒。那就是,以贏得未來低碳經濟時代的主導權為戰略宗旨,同時在兩個層面采取積極行動:一方面,在其內部采取嚴格的氣候政策和氣候管治促進技術革新和政策革新,打造與氣候變化問題相關的環境“領導型市場”,取得氣候治理領域的先行者優勢,這可謂其氣候戰略的“內在向度”;另一方面,積極促進國際氣候談判,利用國際氣候制度和國際氣候治理來推動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采取類似的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行動,推廣歐盟的環境標準和環境技術,這可謂歐盟氣候戰略的“外在向度”。這種雙重向度的行動主要指向兩類“三重目標”: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來看,保持經濟增長(經濟目標),促進社會就業(社會目標),改善自然環境(環境目標);或者從安全視角而言,提升經濟競爭力(經濟安全目標),保障能源供應(能源安全目標),實現環境改善(生態安全目標)。其氣候戰略的實施重點在四大經濟社會領域:技術研發、能源、交通和工業。其中,技術研發是實施歐盟氣候戰略的基礎和支點,而能源是整個氣候戰略的關鍵和重中之重,交通部門則是整個氣候戰略的難點,工業則是落實整個氣候戰略并促使整體社會經濟實現“生態化”轉型的保障。據此,本文把歐盟的氣候戰略概括為“一個宗旨,兩重向度,三重目標,四大領域”。這種戰略理念反映在諸多歐盟的氣候政策文件之中。如2005年2月9日歐盟委員會的“贏得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戰斗”文件指出,在“里斯本戰略”的背景下,通過聚焦于具有較高資源利用效率的氣候友好技術,歐盟能夠贏得先行者優勢并能夠創造一種競爭優勢,因為其他國家最終必將采用這些技術。
例如,那些在促進風能發展中起領導作用的國家占據了正在快速發展的風力渦輪機生產95%的全球份額,而這種現象預期也可能在其他國家和其他部門(比如汽車或航空)出現。如果在將來國際氣候協定中的參與得以擴展和深化,這種競爭力優勢將會被強化。[注:CEC. Winning the Battle Against Global Climate Change, Brussels, COM (2005)35 final, Brussels, 9.2.2005]
圖1 歐盟氣候戰略結構
世紀之交,歐盟經濟社會發展面臨新的挑戰。為有效應對這些嚴峻挑戰,保持歐盟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2000年3月23―24日,歐洲理事會里斯本峰會制定了一個10年發展戰略――“里斯本戰略”,旨在把環境挑戰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里斯本戰略”的總體目標是,到2010年將歐洲建設“成為世界上最具有競爭力、最具活力的知識經濟體,有能力實現可持續的經濟增長,為人們提供更多、更好的工作,并促進社會更大的凝聚。”[注:Presidency Conclusion. Lisbon European Council 23 and 24 March 2000]2001年6月哥德堡歐洲理事會通過了“歐盟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各項政策均應把可持續發展列為優先目標。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里斯本戰略的補充,把“環境保護”增加為里斯本戰略的第三支柱,與里斯本戰略提出的振興歐洲經濟和社會創新兩大支柱,形成了歐盟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大廈的“三極支柱”。在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的形勢下,哥德堡峰會明確承諾歐盟決心履行《京都議定書》義務,要求各國批準議定書,使它能夠在2002年生效,并把氣候變化列為四個優先政策領域之首。[注:Presidency Conclusion. Goteborg European Council 15 and 16 June 2001]2004年一個以威姆?康克(Wim Kok)為主席的高級別小組對里斯本戰略進行了系統評估,提了《康克報告》,[注:The High Level Group Chaired by Wim Kok. Facing the challenge: The Lisbon Strategy for Growth and Employment, November 2004]報告認為里斯本戰略的實施并不令人滿意,強調調整行動戰略,并列出了五個要求迫切行動的政策領域,其中包括實現知識社會和促進環境與經濟的雙贏戰略。關于環境可持續性,報告專門強調指出,精心設計的環境政策能夠為革新提供機會,創造新的市場并增強經濟競爭力,環境政策有助于達到里斯本戰略的核心目標。報告還強調,促進生態效率革新是一個雙贏戰略,“革新――導致更少污染,更少資源密集型產品和更有效率地管理資源――既支持增長也支持就業,與此同時,還提供了一個使經濟增長與資源利用和污染脫鉤的機會。”[注:The High Level Group Chaired by Wim Kok. Facing the challenge: The Lisbon Strategy for Growth and Employment, November 2004]2005年在歐洲理事會春季峰會上,基于新的形勢又對里斯本戰略進行了重新啟動。理事會重申“‘里斯本戰略’本身必須置于可持續發展要求的更廣泛背景下來加以考量”,并把氣候變化問題作為一個專門議題進行了討論,重申了歐盟在1996年就提出的全球溫升不能超過工業化前水平2℃的目標。[注:Presidency Conclusion. Brussels European Council 22 and 23 March 2005]與此相應,2005年12月,歐盟委員會重新評估了歐盟可持續發展戰略并進行了更新。[注:CEC. On the Review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A Platform for Action, COM(2005) 658 final, Brussels]為了落實新的里斯本戰略與可持續發展戰略,2006年3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一個“歐盟可持續、具有競爭力和安全的能源戰略”綠皮書,提出了歐盟能源戰略的三個核心目標:可持續,競爭力和供應安全。2007年1月歐盟委員會在該綠皮書的基礎上公布了第一份題為“針對變化世界的能源”戰略性能源報告,由一系列關于歐盟能源政策的文件組成,其中核心是“歐洲能源政策”。[注:馮建中.歐盟能源戰略:走向低碳經濟.時事出版社,2010:339-340]在新的能源戰略中,歐盟提出了一個相互影響的三重出發點:應對氣候變化,限制對進口油氣的外部脆弱性,促進就業和增長。歐盟委員會把應對氣候變化置于了其能源戰略的核心,并提出了歐盟能源戰略的一個雙重向度戰略目標:國際上,推動國際社會就2012年《京都議定書》到期后的減排問題達成一項新的協議,促使所有發達國家承諾到2020年以1990年為基礎減排溫室氣體30%;到2050年,全球減排50%,工業化國家減排60%―80%;在歐盟內部,歐盟單方面承諾到2020年與1990年相比減排至少20%。[注:EC. An Energy Policy for Europe, COM (2007) 1 final, Brussels:5]2007年3月歐洲理事會重點討論了氣候變化和能源政策問題,強調指出,必須緊急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氣候變化挑戰,實現全球平均溫升不超過工業化前水平2℃的目標至關緊要。鑒于能源生產與使用是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來源,必須把氣候政策與能源政策融合起來。為此,歐盟的能源政策主要追求三個戰略目標:加強供應安全;確保歐盟經濟的競爭力和價格合理的能源供應;促進環境可持續、應對氣候變化。[注:Presidency Conclusion. Brussels European Council 8/9 March 2007:10-14]正是基于這樣的戰略考量和戰略目標,2007年歐盟提出其后京都時代的氣候戰略目標――“20/20/20”戰略:到2020年溫室氣體與1990年相比減排20%,可再生能源在總的能源消費中達到20%,能源效率提高20%。由此可見,應對氣候變化、提高歐盟的能源安全并促進歐盟的經濟增長成為歐盟整個氣候戰略“三位一體”的行動目標。
正如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在歐盟通過氣候和能源一攬子計劃時強調:“應對氣候變化挑戰是對我們這一代人的根本政治考驗,……我們的一攬子計劃不僅是對這種挑戰的回應,而且也是對能源安全挑戰的一個正確回答,也是一個在歐洲創造千百萬新商業和幾百萬工作崗位的機會。”[注:CEC. Boosting growth and jobs by meeting our climate change commitments, Press Release IP/08/80, Brussels, 23 January 2008]
從以上的論述中可看出,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始終居于歐盟里斯本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核心地位。,也可以說是里斯本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個關鍵“抓手”和戰略依托點。因為,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不但可以解決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而且也可以使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問題迎刃而解。為了達到這些戰略目標,贏得氣候治理過程中的生態現代化收益,歐盟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謀劃未來低碳經濟的戰略藍圖:
第一,加強有效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環境技術研究與開發,實施“環境技術行動計劃”(Environmental Technologies Action Plan, ETAP)與“歐洲戰略性能源技術計劃”(European Strategic Energy Technology Plan, SET-Plan)。為了把歐盟建設成為“世界上最具有競爭力、最具活力的知識經濟”,技術研發一直居于歐盟氣候戰略的核心。2002年巴塞羅那歐洲理事會決定到2010年歐盟的研究和發展(R&D)投入要達到GDP的3%,大力促進歐盟的技術革新和擴散。2002年歐盟第六個“研究、技術發展和示范框架規劃”(2002―2006)中,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投入達到20億歐元,2006年制定的第七個研究框架規劃(2007―2013)中,與氣候變化相關的研究投入增加到90億歐元。如表1所示,第七個框架規劃主要聚焦于四個主題領域:環境,能源,可持續交通,宇宙與地球環境安全監測系統(Space and Global Monitoring for Environment and Security, GMES)。[注:European Communities. EU Action Against Climate Chang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o Fight Climate Change, 2007:6]2004年歐盟委員會發起了“刺激可持續發展技術:一個歐盟的環境技術行動計劃”,旨在加強環境技術、環境保護的同時促進競爭力,挖掘經濟增長的全部潛力。主要集中在三大領域:把研究與市場需求緊密結合;改善市場條件;全球層面的行動。歐盟的行動一方面緊緊依靠市場機制本身的力量,另一方面特別強調要放眼全球,著眼于全球環境治理的需求和市場潛力。在強調采取全球層面的行動時,歐盟委員會特別指出:“環境技術領域的投資具有這樣一種潛力:它不僅僅能夠在歐盟內部促進就業和經濟增長,而且也能夠提升全球層面的可持續發展,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注:CEC. Stimulating Technologi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 Environmental Technologies Action Plan for the European Union, COM(2004) 38 final, Brussels, 28.1.2004:23]也就是說,環境技術的擴散不但有利于全球的可持續發展,而且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本身相互依賴的加深,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事實上也有利于發達國家自身,而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全球層面的環境技術擴散可以給歐盟本身帶來巨大的收益。2007年歐盟委員會專門發起了一個歐洲戰略性能源計劃,提出實現歐盟2020年“20-20-20”計劃的七大技術課題:開發第二代生物質燃料,并使之成為可與化石燃料競爭的替代性燃料;通過展示產業規模實現二氧化碳捕獲、運輸和封存等技術的商業化運作;使最大規模風力渦輪機的發電量翻一番,首先以近海風力作為應用項目;建立大規模光電(PV)和集中性太陽能商業發電的示范項目;建立單一高性能的歐盟智能電網,以便能夠容納可再生能源和分散能源的大規模并網;在將建筑、運輸和工業部門等大眾市場導入燃料電池和熱電聯產等可進行高效能源轉換的終端設備和系統;在裂變技術領域保持歐洲的競爭優勢,并且確立核廢料管理的長效解決方案。同時,還提出了實現2050年遠景計劃的技術發展規劃:提高下一代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在能源存儲技術的經濟性方面取得突破;發展氫燃料電池汽車技術,創造條件使其商業化;完成新一代(第四代)更具可持續性的裂變反應堆的示范準備工作;完成ITER國際核聚變設施的建造計劃,確保工業界在早期參與示范行動的準備工作;為發展支持未來低碳經濟所需要的跨歐能源網絡及其他相關系統制定詳細的替代規劃和過渡戰略;實現能源效率研究的突破,如材料、納米科學、信息和通訊技術、生物科學和計算機。[注:CEC. A European Strategic Energy Technology Plan (SET- Plan): Towards A Low Carbon Future, COM(2007) 723 final, Brussels, 22.11.2007]
第二,促進低碳技術的產業化,打造低碳經濟領域的“領導型市場”,推動歐盟生態產業的發展。為了促進低碳技術的商業化和實際應用,歐盟采取了“技術推進(Technology push)和“市場拉動(Market pull)”相結合的政策措施。技術推進主要是通過規劃推動技術研發,同時,對于促進低碳技術產業化而言,政府也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政府管治,二是政府扶持,三是政府的經濟刺激手段。為此,歐盟主要采取了兩大類手段:首先是限制手段,通過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控制與排放權交易以及征收碳稅等強有力的管治措施加大化石燃料集約型產業的競爭成本;其次是激勵手段,通過稅收減免,財政補貼,以及固定價格收購等扶持政策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以及節能型產業的競爭成本。同時,通過確立低碳型的國際標準和市場準入規則限制化石燃料集約型產業的發展,保護和提高低碳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注:蔡林海.低碳經濟:綠色革命與全球創新競爭大格局:165-166]而市場拉動機制主要是歐盟實施的排放交易體系。除此之外還有“綠色認證系統”以及對可再生能源的財政激勵。為了打造低碳經濟領域的“領導型市場”,2007年底,歐盟委員會在一個由伊斯克?阿霍(Esko Aho)為主席的獨立專家小組于2006年提交的《創建一個革新的歐洲》[注:Esko Aho et al. Creating an Innovative Europe. 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Expert Group on R&D and Innovation appointed following the Hampton Court Summit, Luxembourg: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January 2006. Available. ec.europa.eu/investin-research/pdf/download_en/aho_report.pdf]報告等文件的基礎上專門發起了一個“歐洲領導型市場計劃”,強調“發展一個革新導向的經濟對于(提高歐盟)競爭力至關重要”,該計劃主要集中于以下六大市場領域:電子衛生保健(eHealth),保護性紡織業(Protective textiles),可持續建筑(Sustainable construction),循環利用(Recycling),生物基產品(Bio-based products),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ies)。除了前兩類市場之外,其余都與環境(氣候變化)相關。[注:CEC. A Lead Market Initiative for Europe, COM(2007) 860 final, Brussels, 21.12.2007]在這些政策措施的推動下,歐盟成功地打造了諸多低碳經濟領域的“領導型市場”,最為突出的是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和低碳化服務(比如碳交易或碳金融)領域,歐盟在全球市場上占據了主導地位。生態產業在近幾年已經發展成為歐盟經濟一個非常突出的力量,到2008年生產總額已達到3190億歐元,占歐盟27國GDP的2.5%,從2004年到2008年復合年度增長率達到8.3%,[注:ECORYS. Study o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U eco-industry, Final report-Part 1, Brussles, 09, October, 2009:38]占據整個世界市場的大約1/3。
第三,促進氣候政策革新,發起世界上第一個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體系(ETS),以期在未來的全球碳市場和碳交易中搶占先機,占據未來全球碳交易制度的主導地位。政策革新往往是技術革新和環境技術產業化的重要推動力量。排放交易體系是歐盟減排措施的核心和旗艦政策,也是歐盟為將來主導全球碳市場(比如主導全球碳交易市場規則的制定,市場準入體系的設置等)而積極推動的一項重大戰略舉措。對于這項“外來政策”[注:Harro van Asselt. Emission Trading: the Enthusiastic Adoption of an “Alien” Instrument? // Jordan A, Huitema D, Harro van Asselt, Rayner T, Berkhout F eds. Climate Change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Confronting the Dilemmas of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125-144](排放權交易最早是在美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歐盟在京都談判時期實際上是持反對立場的。《京都議定書》專門設置的包括排放交易制度在內的三個靈活機制實際上是美國強力推動下的結果。京都會議之后,由于個別成員國(丹麥和英國)率先實施排放交易而初有成效,加上為了推動《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歐盟改變了對排放交易制度的態度,并開始積極推動建立世界上第一個大規模的排放交易體系。從2000年歐盟委員會“關于歐盟內部溫室氣體排放交易綠皮書”[注:CEC. Green Paper 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rading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COM(2000) 87 final, Brussels, 8.3.2000],開始醞釀建立覆蓋整個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體系,到2003年“排放交易指令”,歐盟關于排放交易體系的建立是非常迅速的。2004年歐盟又通過一個“連接指令”把歐盟的排放交易體系與“京都協議”的靈活機制連接起來,為未來全球碳交易的發展打下了基礎。2005年1月1日歐盟正式開始了排放交易體系的運作,第一時期從2005年到2007年,第二時期從2008年到2012年。2008年歐盟提出氣候和能源一攬子行動計劃時,又對歐盟的排放交易體系進行了修正,通過了新的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9/29/EC)。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手段,也是一項成本有效的政策措施,歐盟估計它可以使其實現京都目標的成本減少35%,相當于到2012年每年增加了13億歐元的收益。[注:莊貴陽.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及其對中國的啟示.歐洲研究,2006(3):80]這項制度也是歐盟為迎接未來低碳經濟社會而進行的一個重大政策革新。這項制度不但可以為歐盟實現其京都目標減少成本,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可以使歐盟在未來全球碳市場機制中發揮主導作用,從而可以使其在未來低碳服務產業中獲取豐厚收益。
歐盟在國際氣候政治中的利益訴求
歐盟之所以在氣候變化問題上如此積極,是因為“歐盟是站在發展低碳經濟的大視野上,通過果斷地制約自己現在的傳統型的經濟活動,為迎接必將到來的低碳經濟而大膽地進行政策創新和技術創新,從而在政策和國際標準以及新的游戲規則方面主導世界的低碳經濟,并且在國際市場上提高歐盟的產品和服務的競爭優勢。”[注:蔡林海.低碳經濟:綠色革命與全球創新競爭大格局.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46]正是本著這樣的戰略動機,歐盟在走向低碳經濟的道路上未雨綢繆,率先行動,力圖在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挑戰的政策和技術方面取得突破,以期成為低碳經濟的先驅者。正如有學者指出:“為了應對氣候變化、能源安全和全球化的挑戰,歐盟已經把減排置于其未來能源政策的中心,這是因為:一是來自能源的CO2排放占歐盟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80%,減少排放意味著節能、使用本土生產的更加清潔的能源;二是限制歐盟不斷上升的對油氣價格動蕩和飆升的脆弱性;三是創造一個具有競爭力的歐洲能源市場,刺激技術創新,增加就業機會。”[注:馮建中.歐盟能源戰略――走向低碳經濟:342]由此看來,歐盟采取積極的氣候政策并謀求在國際氣候治理中發揮領導作用,其背后有著非常深刻的戰略利益訴求。
指導性文件和產生指導性文件的機構,在當代的政府管理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些機構為政府提供指導意見并影響環境政策的制定,智庫便是其中之一。政府機構用這些指導性文件去解釋新出臺的政策,重新解讀現有政策,或對特定的優先問題提供意見和建議。政府和環保產業的從業者對于指導性文件都有極大的需求。在“危機時刻”,智庫對于指導性文件的從若干角度來說,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種試圖影響政府層面的行為。在全球環境變化這個問題上,某一政府或機構在決定要咨詢哪個智庫和基于某種目的時,會考慮世界觀的差異。
【關鍵詞】
環境治理;氣候科學;智庫;政策貢獻
一、前言
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被認為是人類有史以來最為嚴峻的公共政策之一。解決方案非常復雜,它涉及到經濟的各個領域。應對危機的方式也極其棘手,因為碳排放的問題挑戰著現代經濟的核心(Sachs,2015)。人們曾經一度急切需要有效的指導,但反對氣候科學的激進活動,這其中就包括一些智庫,將活動政治化并延緩了氣候政策的制定(McCrightandDunlap,2010)。氣候變化的延后反應增加了應對的風險(Sachs,2015)。盡管此后十年關于人為因素導致氣候變化在科學界達成了一致,并用了二十年時間不斷舉辦國際對話,但全球溫度還在持續上升(NASA,2015)。為了緩解和適應氣候變化,許多地區性的因素加入到了“自下而上”的策略中,但活動受到國家政策和全球生態系統責任劃分的影響,效果有限。伴隨著全球溫度的上升,不同的國家面對不同的挑戰,但2℃是公認的不可控的變化臨界點(Len-ton,etal.2008)。國家軍事和安全政策的制定也越來越多地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Mabey,Gallagh-erandBorn,2013),而且不可控的氣候變化正在威脅著國際的和平與安全(UnitedNationsSecurityCouncil,2007)。前沿的智庫團體認為,盡管《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改革步伐滯后,但卻是最有可能就氣候變化使全球達成一致的(SivaramandLivingston,2015)。《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應對氣候變化的一次重要機會就是2015年12月在巴黎舉辦的氣候大會。在準備階段,來自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主要環境智庫和氣候研究機構形成了《氣候變化協定》(ACT2015),首次使全球利益相關者和深入研究機構在12月的會議之前研究探討巴黎大會的核心元素。《氣候變化協定2015》(ACT2015)已經產生了一些詳細的指導文件,而這些文件放在世界資源研究所的網站上。不受約束的指導文件以及產生這些文件的機構在當代政府管理中起了重要作用(Cashmoreetal.2015)。智庫提供指導意見以此來影響政策的制定。政府機構用這些指導性文件去解釋新出臺的政策,重新解讀現有政策,或對特定的優先問題提供意見和建議(Doyleetal.2013)。指導文件的滿足了政府(Cooper,2011)和環保產業從業者(Wegneretal.2005)的強烈需求。在“危機時刻”智庫對于指導性文件的被看作是一種試圖影響治理領域的一種深思熟慮的舉動(Dean,2010)。從政府治理的角度來說,智庫通過文件規范政府行為,通過制造話題使政府在決策過程中將其意見內化(Cashmoreetal.2015)。因為指導性文件是沒有約束力的,所以智庫團體的信譽度會影響其文件的有效性。人們會比較少內化信譽度稍低的智庫提供的指導。那么如何識別智庫的信譽度呢?最近下降的智庫的信譽度意味著,當就某一公共政策尋求指導時政府需要在許多智庫中“慧眼識珠”。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賓夕法尼亞大學的智庫與公民社會項目(TTCSP)做了一項智庫全球同行業評審研究對他們進行分級。《全球智庫指數報告》,這項被稱為“智庫中的智庫”(McGann,2014)的研究本身就是一個不具約束力的指導性文件,這些專業從業者就是為了幫助需要咨詢與指導的人們如何識別信譽良好的智庫。即便智庫在北美和歐洲相當廣泛,對智庫的同行業評審排名也是有問題的,尤其是對那些并沒有從政府機構獨立出來以及那些專注的話題容易挑戰西方價值觀的智庫。例如,在過去的幾年間,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在12月巴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談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它與《氣候變化協定2015》(ACT2015)的成員一起為全球主要利益相關者做咨詢服務,探討巴黎協定的核心元素。然而,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全球智庫指數報告》對全球最好的150個智庫進行排名,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并未上榜。這是因為世界資源研究所(WRI)沒有提供有效的指導嗎?還是根據DunlapandVanLiere(1984)所講,它關注全球性危機,而這個社會危機極大地挑戰了西方主流的社會范式。也許政府機構在解讀《全球智庫指數報告》如何對環境智庫和他們所的文件進行排名時,會將世界觀也作為其考慮的因素之一。
二、世界觀、氣候學和政策
在一些有關環境的文獻中,許多分析學者在不討論是否由人類引發環境變化的情況下,用普遍存在的西方世界觀主流社會范式和笛卡爾的二元論解釋環境剝削的行為(Freudenburg,FrickelandGram-bling,1996)。西方的世界觀影響人們如何去分類,如何根據既有的類別去理解世界,但這種具體的分類卻扭曲了真實的世界,因此受“錯置具體性謬誤”影響的分析對公共政策做出的建議是不適應環保情況的。環保問題即便不是全球性的也常常是跨國界的,然而政府部門要在民族國家框架的范圍內解決環保問題,就要強加社會邊界,從新界定社會反應和社會責任的范疇。具體的劃分,例如區分全球性與國家性,國家性和地方性,政治的與經濟的,或者社會的與環境的,都會影響有效的環境分析與治理。直到具體的分類被廣泛質疑,“環保”的概念被擴大,根植于政治和經濟思維的結果主義偏見才不會一直渲染政策建議,而這些政策并沒有為解決資本主義擴張局限的社會變革做好準備。許多作者認為西方的世界觀導致了環境問題,因為在資源豐富的時期產生的物理和社會環境的知識,已經不再適應資源枯竭的時代。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公共政策的分析被以人為本的世界觀所影響,認為即便沒有其他的生物種類人類也可以存活,治理方式夸大了政治改革的作用而弱化了生態崩潰所帶來的后果。如果因為過度捕撈和污染加劇漁業突然崩潰,那么為了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漁業政策還有什么作用?如果我們認為那些社會公認的定義是理所當然的,我們就做了自己觀點的囚徒。為了驗證范式改變的必要性,Catton和Dunlap比較了西方世界觀主流社會范式的一些方面,這些方面出現在全球環境變化分析師的文章中。新環境范式和其他一些類似理論認為人類社會是一個依賴型生態系統,不能不受到自然力量的影響。環境范式挑戰了西方發展模式中關于技術進步是經濟無限增長常態的假設。當氣候政策的擁護者給予環境范式很大支持時,部分保守的美國智庫將西方世界觀主流社會范式的核心元素引入討論,使人們對環保產生質疑,產生抗議行動。到2000年,幾個美國保守組織強烈反對環保,認為全球環保主義對于美國的國家和經濟力量是一種威脅。美國開始退出一些國際環保條約,同時國內的反對運動也對有效的環境指導加以限制。反對運動成功地影響了美國政府的氣候變化政策。McCright和Dunlap在2010年分析了像哈蘭特研究所、競爭企業學會這樣的智庫是如何運用非決策去挑戰氣候科學的合法性并阻止美國在政策制定上有所進展的。反對環保的智庫并沒有直接攻擊環境政策而是攻擊環保行動所主張和環保政策所依賴的環境科學。通過攻擊全球環境問題的科學依據,反對環保的智庫促成了美國在全球環境政策上的頑固立場(Grundmann,2007;Har-rion,2007)。
三、世界觀和智庫排名
為了反映排名過程如何受到不同世界觀的影響,我們列出了《2014年全球智庫指數報告》中的智庫,它們代表了三種不同的世界觀。布魯金斯學會(BI)、查塔姆研究所(CH)和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CEIP)代表了主流的社會范式。2014年的全球智庫排名把他們列為全球頂級的智庫,但是智庫專家DianeStone也特別指出他們是“保守派研究所”,組織嚴謹、涉及領域廣、政策重點廣泛。世界資源研究所(WRI)、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SEI)和世界觀察研究所(WI)是環境范式的代表。2014年的排名認為它們是名列前茅的環境專業智庫,但是Catton和Dunlap也同樣指出專項研究使得環境智庫免受西方主流世界觀關于人類中心主義和例外主義的影響。哈蘭特研究所(HI)、競爭企業學會(CEI)和里森(R)代表了非決策型計數范式,因為這些智庫的行為與他們的世界觀一起被廣泛記載(DunlapandBrul-le,2015;McCrightandDunlap,2010)。主流社會范式的智庫在2014的排名中各項指標都成績不俗。三個智庫在政策分析中均受好評,但即使面對即將到來的國際對話,三個智庫也并未關注環境政策。布魯金斯學會(BI)、查塔姆研究所(CH)在2014年的環境智庫排名中也十分靠前,但從對他們網站發表文章的分析來看,就像其他問題一樣,他們對于環境問題的探討還處在一個較大的政策框架中。基于政治原因,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CEIP)支持加州和德國主導巴黎氣候大會。與此同時,布魯金斯學會(BI)基于經濟原因支持非洲作為發展中國家主導,這就導致了對于巴黎氣候大會的評論被弱化。環境范式的智庫(WRI、SEI、WI)相對他們專業領域內的良好聲譽,排名有些靠后。雖然他們并不是公認的全球頂級智庫,但是在美國國內被廣泛認可。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在政策、研究和對外關系方面廣受好評。它也是唯一在能源與資源政策中排名較高的智庫,而主流社會范式智庫在此領域無人上榜。作為《氣候變化協定》的共同成果,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在他們的網站上貼出了很多關于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的指導性文件。為了達成可行的氣候政策,他們提出了十分具體的建議,強調法律的多元主義,非國有協作伙伴關系和邊界模糊化,以便承認相互依存的國家與國家的關系。文件還將國際治理放在首位,如同大氣科學展現的那樣,需要根據多邊準則和規范平衡各個國家的治理方法。他們建議公共政策要結合公平的原則,并根據國家間不同的生態缺陷、責任和能力制定不同的法律條文。文件還指出經濟增長是我們的目標,但是考慮到氣候變化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低碳經濟勢在必行(Oberthür,etal.2015)。即使最近在募資方面進入低谷,非決策型計數范式的智庫(HI、CEI、R)依然積極參與美國政治。根據2014年的排名,哈蘭特研究所(HI)在其他智庫中是網絡化程度最高的,并以運用社交網絡知名,對于公共政策的影響也是相當巨大。競爭企業學會(CEI)和里森(R)雖然在排名上低于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觀察研究所(WI),但在全美智庫中排名卻很高。競爭企業學會(CEI)同樣也是頂尖的環境智庫,但在排名上還是明顯落后于世界資源研究所(WRI)、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SEI)和世界觀察研究所(WI)。
四、結論
《全球智庫指數報告》通過排名為我們提供了信譽度的指導,但卻掩蓋了隱藏在智庫活動背后的世界觀之間的斗爭、挑戰和轉換。智庫指導性文件的用戶當決定要咨詢哪個智庫以及基于什么目的時需要考慮世界觀的差異。布魯金斯研究所(BI)作為環境智庫的排名非常高,但同時也是“保守派”的一份子嚴重地沉浸在西方的世界觀中,他們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國家為中心的公共政策上,很少涉及全球環境變化。環境方面的專業智庫并不受此限制。世界資源研究所(WRI)把自己放在國際領導者的位置上,與《氣候變化協定2015》(ACT2015)的成員一起引領即將到來的氣候談判。但他們卻需要面對四面楚歌的窘境,反對活動的智庫運用非決策型技巧阻礙氣候變化政策取得進展。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在排名上也遠遠落后于布魯金斯學會(BI)、查塔姆研究所(CH)和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CEIP)。甚至在一份包含150名全球最佳智庫的名單上,世界資源研究所(WRI)也沒有上榜。但當涉及到全球氣候變化的分析時,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則不可小覷。當考慮到氣候科學時,他們利用的范式與適應和緩解環境變化的政策十分契合。然而有意識形態傾向的智庫所組織的反對活動對他們信譽度的排名可能有所影響。即便有這些反對活動,世界資源研究所(WRI)依舊是世界上最受認可、排名最高的環境智庫。環境智庫的指導意見處于西方世界觀的邊緣,但邊緣化并不能成為否定他們的理由。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在他們網上貼出的與《氣候變化協定》合作的關于巴黎氣候大會的文章,在使用者看來動態的世界觀對肯定他們的價值是十分有用的。
作者:Sherrie Steiner 單位:印第安納大學—普渡大學韋恩堡分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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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氣候變化是人類面臨的最嚴重的危機之一。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對策之中,森林以其獨特而強大的固碳、儲碳功能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并被寫入了《京都議定書》等相關文件。為此,聯合國將2016年“國際森林日”的主題確定為“森林與氣候變化”。這一主題立意鮮明而深遠,揭示了森林與氣候變化的內在關系,彰顯了森林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重要作用,反映了全球對森林問題的關注和共識。
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高度重視氣候變化,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為減緩氣候變化做出了積極貢獻。在2007年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把發展林業確定為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的4大目標之一;在2008年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中,將發展林業明確為我國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行動的重要內容;2009年召開的中央林業工作會議,強調“林業在應對氣候變化中具有特殊地位”;2009年國家林業局的《應對氣候變化林業行動計劃》,確定了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階段性目標和主要行動;2013年國家林業局的《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要求,林業必須承擔起為全球生態安全作貢獻的重大職責。
為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中國政府在200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向全球作出了到2020年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4000萬公頃、森林蓄積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的莊嚴承諾,并確定了到2020年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蓄積量分別達到23%和151億立方米的奮斗目標。為此,中國政府加大投資力度,一手抓森林保護,一手抓植樹造林,林業生態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2011-2014年,全國每年完成造林600萬公頃以上。據第八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全國森林面積2.08億公頃,森林覆蓋率21.63%,森林蓄積量151.37億立方米,森林植被總碳儲量84.27億噸。在全球森林資源總體下降的情況下,中國森林資源連續30多年持續增長,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
今后,我們將繼續秉承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按照既定的林業發展目標,進一步加大力度,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應對氣候變化。認真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京津風沙源治理、三北等防護林體系建設等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突出抓好干旱半干旱地區、大江大河源頭、沙化及石漠化地區等重點區域的生態建設,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加強森林保護,擴大天然林保護工程,把所有天然林都保護起來,劃定林地和森林、濕地、沙區植被、物種等保護紅線,依法嚴格保護各類林業資源;大力推進森林經營,提升森林資源質量,不斷提高森林生態系統的綜合功能;全面深化林業改革,轉變林業發展方式,增強林業發展活力;著力加強林業法治建設,推進依法治林,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女士們、先生們!
關鍵詞:后京都時代;中國;氣候變化政策;角色
從199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談判到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達成,再到2005年《公約》第十一次協約訪大會后進入的后京都時代,國際氣候談判已經走過了艱難的二十年。各國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展開的國際大辯論背后是經濟發展與政治利益糾葛。隨著國際氣候制度逐漸完善成熟,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代表,面臨著難以推卸的國際責任與嚴峻的國內發展需求之間的激烈矛盾,在后京都時代談判中探索著應對氣候變化政策。
一、后京都時代談判進程
1、《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簽訂之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一次從法律上確立了國際氣候治理的最終目標和一系列原則。而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議定書》為38個工業化國家(包括11個中東歐國家)規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定量減排目標,并引入排放貿易、聯合履約與清潔發展機制三大機制。然而,《京都議定書》生效后面臨的挑戰與困境重重:美國于2001年退出《京都議定書》并公布了自己的減排計劃,并不承擔定量的減排義務;有關島國面臨著迫在眉睫的海平面上升與國家領土淹沒的危害;與此同時,國際組織與國際公約又難以提供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治理框架。且由于《京都議定書》中締約國的減排承諾期截止到2012年,因此各國面對復雜的博弈環境,不得不開展下一輪氣候談判。
2、“蒙特利爾路線圖”
2005年2月《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在加拿大蒙特利爾正式召開第一次締約國會議,標志著全球進入了“后京都時代”。全世界189個國家近萬名代表參加,最終達成了啟動《京都議定書》第二階段溫室氣體減排談判。這次大會的重要成果被稱為“控制氣候變化的蒙特利爾路線圖”: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157個締約方將啟動《京都議定書》2012年之后發達國家(公約附件1國家)溫室氣體減排責任的談判進程,決定成立一個新的工作小組,并將于2006年5月開始工作;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基礎上,189個締約方也同時就探討控制全球變暖的長期戰略展開對話,計劃將舉行一系列范圍廣泛的專題討論會,以確定應對氣候變化所必須采取的行動。①由于這次對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下“不具約束力的對話”,使得拒絕《京都議定書》但溫室氣體排放量世界首位的美國不至于脫離全球控制氣候變化的行動進程中。2006年5月,工作組第一次會議在波恩舉行。
3、“巴厘島路線圖”
200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高級別會議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召開。180多個國家和地區就如何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等問題進行磋商并最終推出被一些媒體稱為“遏制全球氣候變暖,拯救地球的路標”的“巴厘島路線圖”:這張路線圖明確了所有發達國家締約方都要履行溫室氣體減排責任,并將美國納入其中;并且強調了適應氣候變化、技術開發與轉讓及資金三個發展中國家極為關心的問題;中國制定并公布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受到國際好評。這一路線圖被認為是后京都時代的最重要產物。
4、《哥本哈根協議》
2009年12月,由192個國家與地區參加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會議就“責任共擔”為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最終達成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議》。會議期間逐漸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團或力量組合,被稱為“兩大陣營、三股力量、多個主體”體現了國際氣候合作的復雜與曲折。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陣營一員并領導“77國集團”,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最終讓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試圖摒棄“議定書”的企圖破產,然而對《京都議定書》中期減排目標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會議后世界輿論一片混亂,國際關系產生巨大變化,發達國家之間,發展中國家之間及南北國家之間矛盾重重。
二、后京都時代,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
自1990年國際氣候變化談判進程正式啟動以來,中國一直全程參與。隨著綜合國力與國際地位的提升,中國越來越被期待發揮負責任大國的作用,在全球氣候談判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時,隨著自身經濟建設飛速發展,中國碳排放量躍居世界第一,其節能減排成為全球討論的重點。進入“后京都時代”,中國逐漸從“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之前,不可能承擔減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的強硬態度向“發展中國家也應該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根據自身情況采取措施,為促進全球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積極負責態度轉變。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有相應改變的同時,也堅守住維護自身發展利益的相關原則。
三、后京都時代,中國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角色定位
1、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負責任大國
中國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中沒有減排的任務,只是參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然而作為經濟快速發展的發展中國家,能源消耗巨大并且人口眾多,既要取得經濟發展又要保持環境可持續發展,溫室氣體減排對于中國來說是有巨大壓力的。國際環境中,發達國家從各種角度逼迫中國與發達國家一樣做出定量的減排承諾,部分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受到氣候變化危害較嚴重的國家也希望中國做出減排承諾。面臨不利的外部環境,中國仍希望在有限的能力范圍內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做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相對于某些發達國家的不負責任的表現,中國在近些年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力所能及地做出自己的努力,具體表現在:對氣候變化的重視程度逐漸提升,在節能減排領域做出實際的努力。
在對氣候變化的認識方面,中國負責氣候變化決策機構的變遷可以反映中國政府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認識轉變和重視程度。20世紀80年代,中國政府把氣候變化看做一個科學問題,由中國氣象局負責向政府提出有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談判的政策建議。隨著20世紀90年代圍繞氣候變化問題的政治意識和政治敏感性不斷上升,氣候變化決策機構轉移到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也就是現在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由總理總理親自擔任組長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和由楊潔篪部長任組長的中國外交部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工作領導小組兩個小組的成立,表明中國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責任,并且積極地應對氣候變化問題。
2、國際氣候談判中的參與者與調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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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王玉芹、王娜:《大連與北九州環境合作的經驗及啟示》,《經濟縱橫》,2009年第2期,第109-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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