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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集團稅務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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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集團稅務管理

    第1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范文

    【關鍵詞】節能 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分析 管理建議

    一、背景資料

    (一)甲企業集團母公司概況

    甲企業集團是一個跨地區、跨產業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其母公司除了擁有余能余熱余壓發電實業外,以對外投資為主,是一個實質性的投資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熱余壓產業屬于《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2010年稅局認為投資收益應計入企業總收入,導致鼓勵類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業集團母公司不應該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集團的戰略布局,陸續分布在紅河、臨滄和曲靖地區的余能余熱余壓發電項目將陸續在2010年年中開始投入運營,但目前并未在各地辦理相應的分公司資質,流轉稅目前仍在昆明繳納。

    (二)A子公司的情況

    甲企業集團在供電發電產業方面的資產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和A子公司;母公司擁有的資產是利用余能余熱余壓發電設備;而子公司擁有的資產是普通轉供電設施,轉約為供電及其他相關產業年盈利額約為3000萬元,A子公司因歷史負擔重尚有未彌補虧損1.5億元。

    (三)子公司建議

    在甲企業集團成立動力能源子集團,由子集團來購買A子公司動力能源資產,將余能余熱余壓發電設備注入成立動力能源子集團。

    二、優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熱余壓發電項目收入屬于國家十二五規劃力推的節能減排產業,為此國家推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1.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政策問題。(1)流轉稅優惠: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2)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條件:a.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b.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2.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1)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a.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轉讓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3)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條件:a.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b.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合同格式和內容需符合相關規定;c.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d.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3.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

    財政對由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況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本文件對節能服務公司注冊資本要求不低于500萬元,投資額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額的70%。

    (三)其他優惠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和云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實施細則云工信資源〔2011〕122號以及企業所得稅法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中利用廢氣、余能余熱發電的收入按90%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西部大開發鼓勵類收入按15%稅率繳納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4.技術轉讓所得。在500萬元以下免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減半征收。

    (四)享受優惠政策的前提

    無論哪種優惠政策均需提前去稅局和相關部門審批或備案,稅收優惠政策爭取的具體操作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規定或《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稅務管理建議

    (一)稅務分析

    首先,余能余熱余壓發電項目收入屬于國家十二五規劃力推的節能減排產業,為此國家推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而要享受這些優惠政策通常需要具備特定條件;其次,A子公司擁有的能源設備為普通設備,不具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條件;再者,若將轉供電資產轉入新公司,那么A子公司的虧損額將愈發加大,沒有利用未彌補虧損進行所得稅節稅;第四,在異地長期生產運營而未在當地繳納流轉稅不符合稅法相關管理規定。

    (二)建議

    第2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范文

    陳國鋼,男,1959年12月出生,福建人。博士,高級會計師,中國注冊會計師。1986年7月-1987年7月,赴美國明尼蘇達大學管理學院作訪問學者;2000年7月,參加美國哈佛商學院財務管理培訓;1991年7月-2000年12月,歷任中化公司美國農化公司財務經理、中化國際石油有限公司財會部總經理、中化總公司財會本部副本部長、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公司副總裁、中化總公司副總會計師、中化總公司財務部總經理;2000年12月至今,任中國中化集團公司總會計師。

    獲獎理由

    陳國鋼作為中國中化集團公司的財務主要負責人之一,具有豐富的財務管理理論素養和工作經驗,在國際融資、資金運作、企業風險控制等領域具有獨到的見解和實踐。陳國鋼參與策劃了一場漂亮的翻身仗,使中化公司順利地度過了1998年資金鏈斷裂、支付危機頻發的時期,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有效的措施,保證了中化公司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其中,陳國鋼參與策劃的中化公司化肥業務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和中化國際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和股權分置改革的實施,實現了中化公司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重大突破,在推動中化公司實施戰略轉型,逐步邁向受人尊敬、具有全球地位偉大公司的過程中,陳國鋼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化公司”)是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53家大型骨干企業之一,前身為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成立于1950年。中化公司已先后16次入圍《財富》全球500強企業排名,在2005年的排行榜中列第287位。中化公司在石油、化肥、化工領域實施全球化運作,是中國四大國家石油公司之一,也是目前中國化肥行業具有領導地位的化肥供應商和主要的磷肥生產商,旗下上市公司中化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證50指數企業。

    中化公司經歷過計劃經濟時代的輝煌,也飽嘗過中國外貿體制改革、亞洲金融危機和自身管理粗放所帶來的無奈與陣痛。1998年,資金鏈斷裂、支付危機頻發,使公司險些栽倒在中國市場經濟變革的征途上。

    1998年的劫難,震碎了長期罩在中化人頭上的光環,擊碎了中化人抱殘守缺的黃粱美夢。滄海橫流,方顯英雄本色。在劫難面前,中化人挺了過來,他們找出自身內部控制環節薄弱這一主因,進而勵精圖治,構建中化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改革財務管理體制,迅速提高管理素質,追趕上中國經濟前進的步伐,取得了事業的大發展。從1999年以來,中化公司銷售收入年平均增長13%,凈利潤年平均增長23%,當年新增逾期應收賬款逐年下降,2004年控制在當期利潤的1%以內,經營質量和經營現金流明顯改善。對此,2003年國資委給予了較高評價,充分肯定了中化公司內控體系建設取得的經驗。

    成績的背后,總有辛勞。中化公司這些成就的取得,有一個不能不提到的人物――陳國鋼。

    陳國鋼具有豐富的財務管理理論素養和工作經驗,在國際融資、資金運作、企業風險控制等領域具有獨到的見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自1991年起,他就進入到中化公司從事財務管理工作,摸爬滾打了十多年。在1998年的解難中,作為財務管理的主力之一,陳國鋼和財務部門一起認真分析原因,共同策劃了一場漂亮的翻身仗。特別是自2000年12月起,陳國鋼作為中化公司的總會計師,分管風險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兼任中化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預算及評價委員會主任,全面參與中化公司戰略制定和重大經濟決策;推動和領導了“點、線、面”相結合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構建;確立了中化公司“三統一、一體系”的財務集中管理體系;推動和領導中化公司的流程優化,促進集團公司經營管理信息化建設,領導打造中化公司旨在控制財務風險、兼顧成本與效率的國際融資與資本運作平臺,實現了資金的集中管理,為公司獲取和合理配置財務資源,控制經營風險,實現公司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2005年,陳國鋼又主要參與策劃了中化公司化肥業務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和中化國際(滬市:600500)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和股權分置改革的實施,實現了中化公司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重大突破。在推動中化公司實施戰略轉型,逐步邁向受人尊敬、具有全球地位偉大公司的過程中,陳國鋼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構建和不斷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

    在研究和吸收國際先進企業管理經驗的基礎上,中化公司開始了推進內控體系建設的艱難起步。陳國鋼領導財務部門通過不斷摸索,目前中化公司已逐步建成一套基于價值創造、以全面預算管理為核心、“點、線、面”相結合的內部控制體系,從多方面、多角度對企業風險進行監控,從而有效保證了企業的經營安全和資產安全。他們徹底改變了公司管理失控、濫用財務資源、損失浪費驚人、資產效率低下的局面。所謂“點”,指風險控制對象,包括客戶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員工道德風險等風險點;所謂“線”,指風險控制流程,前(業務審查)中(風險管理)后臺(財務監督)分立制衡,依托ERP系統,對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經營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所謂“面”,指風險控制協同機制,建立包括財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人力資源等多個職能參與、信息共享、綜合治理的風險控制協同機制。在“點、線、面”相結合的內控體系中,全面預算管理是核心,體現為兩方面:一方面是推行事前(預算制定:戰略規劃-經營計劃-財務預算)、事中(預算監控:分析實施情況-查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要求)、事后(績效評價:平衡記分卡-落實績效責任-獎勵與處罰)的預算管理程序;另一方面實行涵蓋多方面(戰略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薪酬管理等)內容的全面預算指標體系,既包括供應商和客戶結構優化等反映戰略導向的指標,也包括銷售收入、利潤、資產回報率等反映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不僅包括應收賬款、存貨、風險控制額度等反映經營質量和風險承受度的過程控制指標,還包括資金、薪酬等資源配置指標。整套體系強調價值創造、風險可控、資源優化配置、全方位內部控制。

    在陳國鋼的推動和領導下,中化公司內控體系的建設有效保證了企業經營安全和資產安全,促進了經營業績不斷提升,有力地支持了公司市場化戰略的推進。

    二、實施財務集中管理體制

    在財務管理體制上,中化公司借鑒國際跨國公司(特別是美國GE公司)的先進經驗,根據內部控制體系的需要,實施財務集中管理。從組織形式上將原來的集團總部財務部分拆為資金管理部(資金集中管理與財務風險控制)、會計管理部(會計政策與信息化)、分析評價部(預算管理與過程控制)、財務綜合部(財務人員集中管理與財務戰略規劃),實行專業化管理;從管理職能上將過去集團總部財務部只單純管理總部核算、資金事項以及簡單匯總分析全系統經營成果的財務管理體制轉變為“三統一、一體系”的財務管理模式,即實行資金管理統一、會計核算統一和財務人員管理統一,構建以價值創造為核心的預算管理與經營業績分析評價體系,形成中化公司大財務管理體系,卓有成效地實施財務監督與服務,中化公司實現了健康、快速、可持續的發展。

    三、創新資金集中管理模式

    財務集中管理體制的確立與推進為中化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的實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中化公司已實現所有全資經營單位的統一融資和現金頭寸集中管理;融資方式上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相結合,包括銀行(團)借貸、資本市場融資、債券融資、票據融資、貿易融資等多種方式,并運用金融工具進行財務風險防范,保證了公司發展所需的低成本資金來源和財務安全。中化公司目前已形成了融資渠道多元、資源配置效率優先、資金管理剛性、財務風險可控的資金管理模式,實際效果顯著。

    第3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范文

    根據上述原則對目前常用的績效評價方法包括傳統的業績評價法、平衡計分卡業績評價法進行分析,為構建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業績評價體系提供思路。

    (1)傳統的業績評價法主要是根據財務指標來進行評價,其優點是數據真實且容易獲取。但容易忽視不可計量的非財務因素,而后者對企業集團稅務籌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例如企業集團的品牌形象、與政府的關系等。

    (2)平衡計分卡業績評價法是一種集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有機結合對企業業績綜合評價方法,該方法強調非財務指標的重要性,但不可避免地受非財務指標本身的缺陷(即不能量化,數據不易獲取等)的限制,因此,實際運行成本比較高。

    上述兩種種評價方法各有優點,對其進行改進和融合來建立符合稅務籌劃要求的業績評價體系是可行途徑。

    二、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

    (1)成本效益原則。即在業績評價方法選擇過程中花費的成本應以業績評價產生的效益為限。

    (2)戰略符合性原則。稅務籌劃業績評價應以實現企業集團戰略總目標為起點,實現集團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一致。

    (3)協調性原則。業績評價指標應促使集團成員之間協調發展,而不是人為的造成沖突。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整體,一個子公司經營活動的好壞往往會影響其他子公司的活動。

    三、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業績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

    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業績價體系是以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方案的實施結果為研究對象,通過對影響、反映稅務籌劃質量的各要素的總結和分析,判斷其是否實現預期的戰略管理目標。評價指標據此可分為兩類指標:一類是財務指標;另一類是為非財務指標,如下:

    (1)財務體系指標

    ①顯性(直接)成本收益率,即稅務籌劃直接成本和直接收益的比率。其中,直接成本是指企業為節約稅款而發生的直接的資源耗費,包括稅務籌劃的設計和實施成本。前者包括集團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時獲得的工資報酬等;后者是籌劃方案在實施過程中所需支付其他費用。稅務籌劃的直接收益是指企業因為開展稅務籌劃節約的稅款。該指標可以直觀地反映出企業稅務籌劃的效率及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②隱性(間接)成本收益率,即稅務籌劃的間接成本和間接收益的比率。其中,稅務籌劃的間接成本是指由于集團開展稅務籌劃而間接發生的費用包括企業為獲得稅收收益而相應地調整原有的資本結構、組織結構而發生的可計量的額外成本。稅務籌劃的間接收益是指由于企業開展稅務籌劃而產生的除節約稅款以外的其它可計量的收益包括當地政府的補貼收入及相應地調整原有經營范圍等而發生的可計量的額外收入。

    ③實際稅收負擔率,即企業應納稅收與應稅收入的比率,用來衡量企業實際的稅負水平。企業集團一般在經營過程中會面對多個稅種,法定稅率并不能反映企業的稅負輕重。只有確定企業實際的稅收負擔率,才能有針對性的制定稅務籌劃策略以及評價稅務籌劃的實際效果。

    ④稅法遵從度,即企業集團因違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所需支付的罰款和滯納金占企業集團總的應繳納稅款的比率,體現出企業集團對當地稅收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以及企業集團對稅務籌劃風險的態度。

    ⑤集團稅務籌劃與管理目標的偏離程度,即企業集團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方案改為次優方案從而改變財務行為帶來的機會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企業集團稅務籌劃與企業集團管理目標出現偏離程度。

    (2)非財務體系指標

    ①企業在當地的品牌形象。這一指標體現了企業在當地的認可度和社會責任感的強弱,為其在當地長期投資和發展奠定了基礎。這樣既可獲得稅收優惠,又會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從而使企業的信譽增強。

    ②與當地政府的關系。對企業而言,主要在于加強與當地政府的溝通。如主動同東道國稅務當局簽訂預約定價協議就可以減少稅務機構的反避稅調查和價格調整。不少跨國公司特別強調與當地政府建立良好的關系,在受到政府的好評的同時也為獲得稅收利益和謀取其他利益奠定了基礎。

    ③內部轉移定價和內部資金移動對管理人員的影響度。集團內部商品和服務的轉移價格的制定對子公司的影響很大,管理人員可能從本公司的角度出發,抵制或不愿執行企業集團從整體戰略出發所考慮的稅收和資金流動性等因素而產生機會成本。這一指標的設計是為了了解管理人員對集團政策的支持度和理解度。

    第4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范文

    一、跨國投資海外子公司財務風險特征與風險識別

    企業集團跨國投資的財務風險是指企業集團在全球范圍跨國經營時,財務活動由于受到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預期收益遭受或有損失的可能性。跨國投資海外子公司的財務風險有其獨特性,本文基于“等級全息模型” (hierarchical holographic modeling)簡稱“HHM”,進行風險識別的分析認為,企業集團跨國境外投資,主要面臨外匯風險、稅務風險、流動性風險和財務會計信息失真導致財務決策失誤的風險等。

    (一)外匯風險 外匯風險是指一個經濟實體的債權債務在以外幣計價時,由于匯率變動引起價值變化而蒙受損失或喪失預期收益的可能性,一般由本幣、外幣和時間三個因素共同構成。企業集團眾多海外子公司在全球不同國別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匯率的變動必然會影響到其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一般將其面臨的外匯風險劃分為經濟風險、會計風險和交易風險三類。

    (二)稅務風險基于各國稅制結構、稅收管轄權、稅基范圍、稅率、稅收優惠政策及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方法等的差別,而導致稅負不確定性的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表現為海外子公司應收賬款信用風險、存貨風險、現金流動性風險等。

    (四)財務會計信息系統風險海外子公司的會計信息失真、傳遞延誤、安全性受到威脅,披露不規范等,導致可靠性與相關性缺失等的風險。

    二、跨國境外投資財務風險控制應對措施

    企業集團首先要做好海外子公司內部控制環境準備,在加強自主研發、全球學習及國際化整合能力培養的前提下,需明確跨國海外經營的戰略定位,做好充分的跨文化管理準備,為有效規避風險,減少由于不確定性因素的變化導致發生損失的可能性,企業集團母公司應針對海外子公司不同的財務風險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實施跨國境外投資架構稅務籌劃,規避稅務風險中國企業集團母公司直接投資海外子公司,則母公司從海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以及未來企業集團母公司退出其海外投資轉讓資本利得須繳納中國25%較高的所得稅,是相對比較重的稅務負擔。企業集團母公司需要從中國稅法、外國稅法及國際稅法的角度進行衡量,就海外子公司的投資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際稅務籌劃,避免投資海外子公司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達到降低企業集團整體稅負、提升企業集團母公司海外投資回報的目的。

    (1)企業集團海外子公司間接投資架構設計。具體如下:

    一是企業集團母公司投資海外子公司架構的設計,需要從投資東道國、投資母國及第三國的稅法規定、國際稅收協定、經營運作與外匯等方面進行籌劃。通過與最終投資國簽訂稅收協定的某些低稅率國家或地區的中間持股公司進行投資并參與運營,從而降低企業集團海外的整體稅負。中國香港、瑞士、盧森堡、愛爾蘭、阿聯酋、新加坡、毛里求斯等地是國際上跨國公司在國際稅收籌劃及跨國經營中經常使用的中間控股公司設立地。

    二是要充分利用海外間接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集團海外投資架構設計的著眼點,需要分析企業集團投資母國(中國)、投資東道國以及相關的第三國(地區)的稅收協定規定,比較直接投資與間接利用第三國或地區投資,其稅務上獲得的“稅收消費者剩余”,確定企業集團整體稅負最低的投資架構。以中國企業到美國投資為例:在直接投資架構下,美國向中國企業母公司匯回股息,根據中美稅收協定需要預提10%的所得稅。在間接投資架構下,增設香港與盧森堡中間投資公司,根據美國與盧森堡的稅收協定,美國公司向盧森堡公司匯回股息,最低只需要繳納5%的預提所得稅。盧森堡對滿足一定條件的企業股息收入不征收所得稅,根據盧森堡與香港的稅收安排,從盧森堡向香港匯回股息也不需要繳納盧森堡的預提所得稅。直接投資架構與間接投資架構的稅負比較見圖1所示。

    在圖1中,香港地區只就來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稅,而不對股息收入征稅,也不對股息匯出征收預提稅。盡管中國內地投資企業集團收到香港地區匯回的股息需要繳納所得稅,但在境外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獲得一定抵免,而且如果內地企業集團將利潤保留在香港地區進行海外再投資,還可以遞延股息匯回的所得稅稅負。

    當然,同時也要關注中國的“稅收饒讓”制度及國際稅收協定對中間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提出的要求,避免“紙上公司”無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協定優惠稅率。

    (2)中國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的風險規避。

    一是規避中國“居民企業”的風險。根據中國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從事海外投資的中國母公司屬于中國“居民企業”需要就全球收入(包括海外投資取得的股息和資本利得)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海外中間投資架構下,企業集團母公司應證明,其投資設立海外子公司的實際管理控制機構均在中國的境外,從而減少海外投資中間公司構成“中國居民企業”的風險。

    二是規避“一般反避稅條款”的風險。根據中國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海外投資架構的設計中如“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一般反避稅若出現以下情況,很可能成為一般反避稅的調查對象。企業集團于海外設立中間控股的公司在行使投資控股的職能之外,需要安排從事一些具有實際性的經營管理活動,使中間控股公司具有實質的商業目的及性質。

    三是規避“受控外國公司”的風險。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受控外國公司”的規定,由中國居民企業單獨控制的、或與中國居民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稅率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中國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基于海外間接投資建立地區財資中心,規避外匯風險企業集團母公司對海外子公司外匯風險等的規避,應建立企業集團境外地區財資中心,規避外匯風險,實現資金管理與服務。與海外間接投資稅收籌劃中間投資公司的地區相結合,選擇中國境外國際金融中心作為地區財資中心(CRT Regional Treasury Center),降低外匯風險的同時,為企業集團管理海外子公司提供全方位、全球化、全過程的金融服務、信息服務與增值服務。

    (1)多元籌資渠道和方式,降低營業風險敞口。企業集團在國際金融中心,與集團母公司聯動,選定企業集團協調全球的合作資金銀行,實現多種貨幣、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為企業集團海外子公司提供融資服務,拓寬企業集團的籌資渠道,降低營業風險敞口。

    (2)實現企業集團整體資金調劑功能,降低企業集團整體融資成本。將企業集團海外子公司賬戶內結余資金進行全球匯劃,為短缺資金的成員子公司實施內部融資,降低集團整體財務費用。在保證企業集團資金流動性的前提下,進行理財投資,獲取財務收益。同時,降低財務手續費,使融資成本最低化。

    (3)實現地區外匯現金池的資金集中及外匯風險控制功能。通過外幣“現金池”資金的集中管理,風險控制功能在于通過建立現金池,調整貨幣組合來消除風險的負面影響,以避免付出額外的對沖成本,也可減少外匯風險資產或增加外匯風險負債,使資產負債表的風險資產和風險負債相等,如果各種外幣資產和外幣負債相等,凈換算敞口等于零。

    (4)延伸集團地區財資中心的風險顧問及信息服務功能。幫助企業集團內成員企業分析利率和匯率的趨勢,評估資產保值的策略,為企業集團子公司和融資交易提供價格及市場信息,企業集團內部可實施資金投向和套期保值交易。

    (三)財務會計信息系統風險控制應對為加強對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的控制,企業集團母公司應制定海外子公司內部會計信息數據真實性、相關性、傳遞安全性,海外子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要求等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母公司對海外子公司會計信息的管理和監督。

    (四)海外子公司流動性風險中應收賬款控制應對在提高子公司風險管理意識并建立企業信用風險管理職能部門的前提下,要規范海外子公司業務流程操作及實施培訓制度,提高海外子公司人員素質。加強對客戶的資信調查的前提下,實施國際結算風險控制,同時,投資銷售信用等保險,轉嫁風險。

    第5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范文

    關鍵詞:稅務政策;稅收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49

    1營改增后的統借統還政策

    1.1稅務政策

    統借統還的含義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1)企業集團或其核心企業進行的借款或者外發行債券獲取資金后,將向金融機構借助的資金下放到下屬單位,對于下屬單位來說,應當對其進行收取歸還債券購買方本息或金融機構的業務。(2)金融機構在借款給企業集團之后,企業集團并非將所借資本分撥下屬單位,而是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集團及企業集團簽訂還款合同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單位收集本金和利息,然后支付本金和利息轉向企業集團,最后企業集團總還所有本息。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由于子公司的各項經營指標較低,比如經營收入不高,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時受限,而銀行等金融機構會趨向于建議由整體綜合實力較強的母公司進行借款或者對外發行債券,然后將資金借與子公司使用,由子公司承擔借款金額相應的本金和利息。在實際經營活動中就出現了母子公司統借統還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部門也針對母子公司借款情況制定相關的稅收征管政策。

    在營改增前,營業稅稅制下,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母子公司統借統貸業務下的利息支出是能夠實現免征營業稅的。根據我國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看,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中第一條相關規定:“為實現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象,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在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時,統借方不得收取下屬單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否則將這種現象視為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同時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比如《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集團或成員企業一同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如果能夠出示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相關證書,可以對使用借款的企業進行利息費用的合理科學的分攤,對于使用借款的企業利息的合理分攤,可以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以往的集團企業擴大到其他成員企業。

    因而,在營業稅稅稅制下,根據上述相關文件的規定,母子公司之間統借統貸只要滿足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具有金融機構下發的貸款證明,借款符合統一借款的概念這三個條件,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營改增后稅務政策

    依據相關法規,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在統借統還的業務中,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應當符合一定標準,這就是說不能比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更高,免征增值稅。比如,比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債券票面利率水平要高,應進行全額繳稅。

    2統借統還政策在涉稅中存在的缺陷

    政策涉稅門檻設置高:

    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母子公司統借統還業務支付的利息免征增值稅,要求母子公司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要求是集團企業的核心企業,或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和集團企業。

    (2)按照相關規定對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即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或者債券利率水平。

    統借統貸業務對母子公司的組織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母子公司必須是集團公司,因為并不是所有母子公司都以集團的形式存在的,要求母公司符合集團公司成立的條件,且在工商部門變更為集團公司。這就限制了很多母子公司的統借統貸業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需承擔更高的增值稅。

    3營改增統借統還相關政策對母子企業稅務的不利影響

    增值稅的抵扣原理:增值稅是以銷項稅額減去取得發票進項稅后的差額作為納稅基礎(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管理的重點在于抵扣鏈條的管理,關鍵在于專用發票的開具和取得。

    營改增后的統借統貸業務,金融機構給母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以作為貸款利息,但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貸款利息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如果母公司不是集團公司,則母公司下撥給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免征增值稅,需全額繳納增值稅。即貸款利息不能抵扣進項稅,同時下撥給子公司的利息也需繳納增值稅,導致母公司的稅負較重。

    4企業對已形成稅收風險的防范和化解

    隨著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稅制結構也不斷優化,“營改增”也實現了從“道道征稅、全額征稅”向“道道征稅、道道抵扣”的巨大蛻變,完善了我國財稅體制。根據增值稅的稅收特性及營改增后的相關稅收政策,為企業節約稅款,降低稅負,企業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4.1理解國家稅收改制精神,把營改增政策落到實處

    認真學習增值稅法規,了解增值稅的特性,掌握國家稅改精神的精髓。充分理解增值稅的納稅本質及納稅依據,納稅時間和地點的要求,從而提高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嚴格控制增值稅稅務風險。

    4.2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結構,完善增值稅管理體系

    企業應結合自身經營模式及現行工作實際情況,完成體系建設,明確稅收工作的定位,應充分認識組織結構對母子公司統借統貸業務的重要性,合理籌劃母子公司統借統貸業務:

    (1)如子公司符合借款條件,建議由子公司直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借貸,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根據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利息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如確需母公司統貸統還,建議母公司變更為集團公司,并且按照不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或者債券利率水平像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其利息免征增值稅。

    4.3為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稅務風險,企業應進行的稅務風險防范

    4.3.1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

    企業的風險意識要求不僅要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的網絡設備,規劃建立一個科學、快速的預警系統,在規劃過程中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了實時系統的調度。預警所有可能出現的風險。

    4.3.2健全企業內部會計核算制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財稅法規,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準確核算企業各項經濟業務,確保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4.3.3定期進行納稅健康檢查

    按時梳理企業經濟業務往來中可能產生的各種稅務問題,通過會計科目之間的鉤稽關系,收入、應收賬款的配比關系,母子公司資金往來的明細等數據,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合理規避稅務風險。

    4.3.4維護與稅務機關的良好關系

    與稅務機關人員相處融洽,可及時了解稅務政策的變化,及在實際經濟業務過程中發生的稅務問題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積極了解學習新的稅務政策,領會國家制定稅收征管的精神,對企業處理稅務問題,規避不必要的納稅風險,對于合理、合法納稅,有效降低稅負,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5結語

    對于企業稅收籌劃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應選擇不同類型的解決方法和防范措施,應該重視企業法律預防可能的風險,通過優化可以預先感知和理解稅法中的規避風險方案。這些措施都是規避風險的一部分,如果是公司預期的,必須集中分析和進行風險評估,領先企業對于完善難預測稅收籌劃是有合理的稅收計劃,應該保持政策的靈活性和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效措施,以減少風險。

    參考文獻

    [1]梁俊.稅收籌劃與統籌[M].北京:中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

    第6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范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些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取消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對匯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應該如何進行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進行了詳細規定,以便于該類企業正確彌補虧損。

    正確區分合并納稅與匯總納稅

    合并納稅是否就是匯總納稅?首先搞懂兩個概念,所謂合并納稅,是指大型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實施盈虧相抵之后的收益繳納所得稅。大型國企合并納稅始于1994年實施分稅制改革,國稅總局《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經批準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2007年實施兩稅合并時新企業所得稅法確立了法人稅制的原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必須單獨納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所謂匯總納稅,是指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

    兩者的區別:合并納稅的各方是一個大型集團下屬的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而匯總納稅的各方是一個企業法人下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實行法人納稅,合并納稅已經取消了,而分支機構都要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

    會計虧損與稅法虧損口徑不同

    會計上的虧損是指當年總收益小于當年總支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果當年賬面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企業應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依照稅法的規定將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其結果有可能小于零,這小于零的數額即稅法規定中的虧損。稅法中的虧損和財務會計中的虧損其含義不同,處理方法亦不同。

    彌補虧損的方式

    企業發生虧損時,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種: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五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稅法上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不能扣除虧損余額;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

    虧損彌補的總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里虧損彌補的含義有兩個:一是自虧損年度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間斷地計算;二是連續發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不得將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彌補期相加,更不得斷開計算。“自行彌補”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

    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規定。財稅[2008]119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些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取消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對匯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虧損期限有限制,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這里的虧損指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并且要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

    超期申報滯納金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7號公布日在8月份,而執行日為2009年1月1日,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10年5月30日已經結束,文件出臺的滯后造成部分取消合并納稅的企業,其計算的虧損未在20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得以彌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舉例:某大型國企是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下屬六個子公司A、B、C、D、E、F,以前根據《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實行企業統一合并納稅,后又根據財稅[2008]119號通知要求,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在2008年采取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2008年該集團公司合并納稅后虧損為400萬元(見表1):下屬個子公司A2008年盈利1000萬元,B公司虧損500萬元,C公司虧損600萬元,D公司虧損400萬元,E公司盈利2000萬元,F公司虧損1600萬元,集團總部虧損300萬元。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計算各個子公司應分擔的虧損額。

    [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B、C、D、F、集團總部是單獨計算且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可參與分配繼續彌補的虧損;A、E是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

    首先計算各子公司虧損占總虧損的比例:

    成員企業虧損占總虧損的比例=(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100%

    B公司:500/(500+600+400+1600+300)×100%=14.71%

    C公司:600/(500+600+400+1600+300)×100%=17.65%

    D公司:400/(500+600+400+1600+300)×100%=11.76%

    F公司:1600/(500+600+400+1600+300)×100%=47.06%

    集團總部:300/(500+600+400+1600+300)×100%=8.82%

    再次計算各公司應以分擔的虧損額:

    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單位:萬元)。

    B公司:400×14.71%=58.84

    C公司:400×17.65%=70.6

    D公司:400×11.76%=47.04

    F公司:400×47.06%=188.24

    集團總部:400×8.82%=35.28

    第7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范文

    【關鍵詞】資金集中管理模式;涉稅事項;營改增

    一、資金集中管理概述

    集團公司業務板塊多、市場規模大、資產分布廣、所屬企業所處地域分散。各所屬企業因商業模式、資源稟賦、所處生命周期點的不同,相應的現金流量特征存在差異。當集團所屬各企業之間出現現金余缺現象時,集團管理者便有了主動加強資金管控、提高整體資金使用效率意愿。資金集中管理方式即成為盤活存量資金,調劑資金余缺,加速資金周轉,降低財務費用,促進資源配置,進而實現財務價值創造、財務效益提升的合理選擇。

    資金集中管理方式主要有3個特點:一是成員單位是獨立的經濟責任主體和核算單位。集中在資金管理中心的資金不改變其所有權和經營權;二是收支兩條線和統籌調配的運作流程。在集中成員單位的現金余量后,由資金管理中心根據成員單位上報的資金需求,向各所需單位調撥資金,同時監控資金的流向和使用情況。成員單位不再單獨從銀行貸款,由資金管理中心實行統貸統還,保證整個集團的資金需求量;三是成員單位與資金管理中心之間形成存貸關系。各成員單位在資金管理中心的監管下開展內部存款、內部借款和還款業務,實行有償存貸制度。

    二、資金集中管理資金收益的涉稅問題

    目前,企業集中管理資金收益主要有三類:一是存放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二是購買金融機構理財產品收益;三是企業間拆借資金利息。因股權投資類理財產品內容廣泛、收益變化復雜,本文暫不討論。

    1.流轉稅影響

    (1)存款利息:“營改增”之前,存款利息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交營業稅。“營改增”之后,依據(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稅。因此存款利息不需要繳納流轉稅。

    (2)理財產品收益:銀行理財產品品種多樣,按保障方式可分為保本保利、保本不保利、不保本也不保利三大類。

    “營改增”之前,企業通過購買銀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取得收益(以下簡稱理財產品收益)的稅務處理方式國家稅務總局并未做出直接明確的規定,各地征管部門給出的解釋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種征管意見:①上海、天津、湖南、江蘇地區稅務部門的解釋:應當繳納。企業買賣屬于金融商品范圍的銀行理財產品,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②深圳、重慶地區稅務部門解釋:按是否承擔投資風險來判定是否繳納。單位購買的信托產品、銀行的理財產品,若不承擔投資風險,收取固定利潤,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對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若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可暫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若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視為投資收益,不繳納營業稅。③大連地區稅務部門解釋:按運作主體來判定是否繳納。企業購買信托產品,應按照信托產品資金運作的主體分為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征收營業稅:a.凡是以信托公司自身名義開設賬戶的,企業購買的信托產品屬于存款行為,對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b.凡是以企業自身名義開設賬戶的,對企業取得的收入,按其信托產品資金投向分別計算征收營業稅。

    “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依然未對理財產品收益做出直接明確的規定。本文認為,理財產品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因嚴格根據產品商業實質來判斷:根據理財產品投資的金融產品屬性及收益產生來源去判斷。理財產品屬于金融投資行為,可能是債權屬性,也可能是股權屬性;除產品收益來源于股權投資稅后利潤分配紅利外,其他理財產品收益都應繳納增值稅。因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營業稅時代下各地征管部門解釋又各不相同,企業處理時應攜帶理財產品協議到當地主管機關咨詢,以當地征管部門的解釋來準進行稅務處理,降低稅務風險。同時,密切關注國家稅務總局是否最終出臺針對銀行、券商、信托和基金子公司產品統一的“營改增”后的征稅政策,一旦政策明朗,依據政策與當地征管部門做好溝通。

    (3)企業間拆借資金利息:“營改增”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文的規定,企業間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如不屬于稅收優惠免稅的情況,應按金融服務-貸款(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營改增”之后,36號文中對貸款服務有明確定義: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因此,集團企業間的資金拆借適用貸款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同時,貸款利息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綜上所述,以上三類銀企間資金收益,因稅收影響,當資金借出企業取得的收益不高于可取得存款利息(1+增值稅率)時,資金借出企業無法實質增加稅后收益。另外,因“營改增”試點政策中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所以根據實際情況,集團各納稅主體可針對資金借貸業務開展納稅主體的劃分認定籌劃,充分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的低稅率。

    2.企業所得稅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關注的是利息收入中有兩類免稅收入:(1)國債利息收入(依據《企業所得稅》第四章“稅收優惠”第26條);(2)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滋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財稅【2009】122號中所明確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

    綜上,除兩類免稅收入外,企業取得利息收入、資金收益應并入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資金成本的稅務問題

    1.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的扣除問題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對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在發生年度的當期予以稅前扣除。所說發生年度,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即當年應付未付的利息,也應當在當年扣除。企業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企業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2.向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的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

    綜上,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額在所得稅稅前列支;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當資金拆借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時候,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額在所得稅稅前列支;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利率高于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統借統還的稅收優惠

    “營改增”后,因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36號文的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了原營業稅統借統還政策的平移延續方式: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入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根據規定享受統借統還免稅政策,需要滿足4個條件:1.統借方限于企業集團、集團內核心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2.用款方限于集團或集團下屬企業。3.資金來源必須是金融機構借款,或發行債券募集。4.統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的利息(逐筆指認)。

    因此,為了能夠充分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資金管理中心應建立“防火墻”,將統借統還業務與其他的資金借貸業務進行區別管理、并逐筆指認;尤其不能用利息加權平均的資金池的概念來進行管理,防范稅收稽查風險。同時在流程設計(統借方與借款方直接簽署借款協議)、合同內容(借款來源是貸款還是債券、利率水平不能加息)兩方面加強管理,確保免稅業務的核算明確,資金流清晰。

    五、結束語

    當前,在深入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外部政策環境下,集團公司的資金管理正行進在精益化管理的路上。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方式站在管理會計的風口上,得到了快速發展。通過與服務金融機構加強合作、深度融合的路徑,在搭建銀企直聯等資金信息管理系統基礎上,集團公司有了增強資金管控、優化資本結構、降低財務風險、提升管理價值的有效管理手段。在資金集中管理方式得到快速運用的同時,提前對其可能會帶來的稅務風險進行研判就尤為必要。只有在充分理解稅制變革的方向,在全面識別相關稅務風險、合理納稅的前提下,集團公司的資金集中管理方式才能有更廣闊的空間。

    參考文獻:

    第8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范文

    關鍵詞:企業集團,合并納稅,國際比較,稅收中性,稅收公平

    一、中國企業集團的發展及稅收問題

    中國的企業集團是20多年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果。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中國的企業集團也不斷地發展、完善。尤其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中國實施“企業集團化”與“走出去”戰略,這是中國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戰略重組的必然選擇。“十五大”提出:“要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近年來,中國的企業集團向世界展開了積極的市場開發戰略,并在競爭激烈的世界經濟中不斷壯大。據相關統計,截至2005年,全部中央企業、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集團、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企業集團、營業收入和資產總計均在5億元及以上的其他各類企業集團共有2845家;全部企業集團資產總計已達到230763億元;在《財富》雜志最新公布的全球500家大企業排名中,中國大陸已達到19家。這一切都表明,經過多年的發展,中國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并且,中國企業集團在中國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已成為中國經濟的主力軍。

    一般來講,企業集團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企業集團成員企業之間進行內部交易而導致的國內稅收流失問題、企業集團成員企業通過國際轉讓定價而引起的國際稅收問題、企業集團成員企業和獨立企業之間的稅收公平問題及稅收中性問題、國有企業集團的避稅行為引發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等。正因如此,在發達國家,以協調國際稅收問題、保證國內稅收收入以及制止國有資產流失為目的實施了集團納稅制度。上世紀20年代美國實行了“企業集團納稅申報制度”。法國、德國、英國等OECD成員國中有18個國家實施了各種各樣的“企業集團合并納稅申報制度”。如美國聯邦政府以防止稅收的流失、保證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為目的,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目前集團合并納稅在美國的整體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額中占80%左右。

    中國實施企業集團征稅制度,即“合并納稅制度”,不是對全部企業集團開征,而是只針對得到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一些試點企業集團適用的臨時性規定。這就意味著除此之外的企業集團,一方面,與實施合并納稅制度的國內企業集團相比,享受著稅收上的不公平待遇;另一方面,與外國企業集團相比,又處于國際市場競爭上的劣勢。此外,現行的中國合并納稅制度只把全資子公司規定為合并納稅范圍之內的成員企業,眾多控股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納稅的范圍之外,這就大大制約了合并納稅制度對企業集團競爭力的促進作用。

    二、中國與國外企業集團合并納稅制度的比較分析

    從各國合并納稅制度的具體規定來看,合并納稅制度的主要內容可分為五個方面: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與其成員企業的范圍、合并納稅制度的選擇及繼續適用與否、會計處理辦法的統一與否、內部交易的調整辦法以及虧損額的處理辦法等。因此,本文擬就以上主要內容,對中國和其他國家的合并納稅制度進行比較和分析。

    (一)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與成員企業的范圍

    按中國的合并納稅制度的規定,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有兩種類型:國務院指定的試點企業集團和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一些內、外資企業集團以及由它們100%控股的成員企業。

    其他國家的規定與此不同。如美國的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以及成員企業,是指經美國聯邦國稅局批準的國內母公司與控股比例大于80%的子公司,國外企業不屬于合并申報的范圍。法國的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是指經法國國稅局批準的國內外母公司和其母公司控股比例大于95%的國內子公司。英國的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以及成員企業,是指國內母公司與由其控股比例達到75%或者51%以上的國內居民子公司。德國的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是指按“利潤轉移合同”來組成的企業集團;也就是說,母公司與控股比例達50%以上的成員企業通過“利潤轉移合同”可以進行合并申報。

    (二)合并申報的選擇與繼續適用

    中國的合并納稅制度,是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而適用的。就是說,集團母公司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合并納稅并得到國家稅務總局的批復,才可以合并申報,并適用合并納稅制度。但是,對因在納稅年度內發生控股比例的變化而成為非100%控股子公司的,就從控股比例發生變化的當年起排除于合并納稅企業的范圍之外。

    按照其他國家的合并納稅制度,一般情況下,集團母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與否,同時,其成員企業也可以選擇參與合并申報與否。如美國合并申報的企業集團和成員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發生控股比例的變化,經美國聯邦國稅局局長的審批,以隸屬于企業集團的天數為計算該納稅年度的合并應納稅所得的依據。法國與美國相同,如在納稅年度內發生控股比例的變化,可以脫離其合并申報的范圍。但是,為保證實施合并納稅的穩定性,也出臺了一些罰則。例如,在原征稅額的基礎上加成征收150%等。英國規定在納稅年度內發生控股比例的變化,可以脫離其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以其成員企業從合并納稅的企業集團脫離的當天為基準重新計算納稅年度,并以此確定的納稅年度來分別計算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德國規定在其合同效力消滅時才不參與合并納稅,同時,控股比例發生變化而成為非50%控股公司的,按合同的內容來處理關聯問題。

    (三)虧損處理問題

    中國合并申報制度規定,合并申報的企業集團必須通過將整個成員企業的利潤彌補了其他成員企業或母公司的虧損以后,重新計算整個企業集團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應納稅額。與此同時,對于成員企業與它所屬的企業集團開始合并納稅之前已擁有的虧損,可以按虧損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額的比例來進行分攤,成員企業按已分攤的虧損額,在規定的剩余期限內結轉彌補。

    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美國在合并納稅年度內的合并應納稅所得可以遞延虧損。在此,不僅包括納稅集團的合并虧損,還包括成員企業參與合并納稅以后或者合并納稅以前發生的虧損。但如果各個成員企業的虧損屬于“個別申報限界年度規定”的虧損,就不能適用扣除規定。法國的集團納稅制度規定,在計算合并所得時發生的合并虧損,可以遞延到合并計算之后5年以內,或者可以使用合并計算前3年已交的合并應納稅額的退稅。根據英國稅法規定,必須將營業虧損和資產轉讓虧損分別計算,適用“團體彌補免稅制度”的征稅對象虧損也屬于營業虧損。因此,資產轉讓虧損不得扣除于營業所得,也不得列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此外,根據團體彌補免稅制度的規定,只能對當年的所得和虧損適用該規定,如屬于團體彌補免稅制度規定征稅的企業集團的納稅年度不同,可以按當年的所得和虧損適用相關規定。德國的法人所得稅法規定,已轉移到集團母公司的所得或虧損是由集團成員企業所得或虧損構成,而且該虧損彌補關聯遞延或退還也由集團成員企業來處理。因此,集團成員企業不必調整對虧損彌補或進行退還的關聯處理。但對于集團成員企業與集團母公司簽訂利益轉移合同之前所發生的虧損,不準予以扣除。

    (四)納稅年度及會計年度的統一與否

    中國的合并納稅制度關聯規范性文件規定,所有適用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和母公司應該統一納稅年度和會計年度以及會計處理辦法。但是,美國、法國、英國、德國等國家對于適用合并申報的成員企業與母公司的納稅年度、會計年度以及會計處理辦法,按照其國家的經濟情況做了不同的規定。例如,在美國,經美國聯邦國稅局批準,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可以繼續適用該企業的納稅年度的同時,在該企業已選擇并實施的會計處理辦法能夠反映應納稅所得的前提下,可以繼續適用該企業的會計年度以及會計處理辦法。也就是說,不必統一整個成員企業的納稅年度和會計年度以及會計處理辦法;法國、英國、德國的規定也大同小異。

    (五)內部交易的處理

    由于中國的合并納稅制度屬于一種損益列支型合并納稅制度,所以對內部交易問題的關聯規定較少,只為控制企業集團的避稅行為,對企業集團之內各成員企業之間資產融資、資產租賃行為和提取管理費問題做出了一些規定。英國、德國的合并納稅制度也屬于典型的損益列支型合并納稅制度,因此,與中國的規定沒有很大區別,就是說,對內部交易關聯規定不多。但是,美國、法國的集團納稅制度屬于所得統算型合并納稅制度,為調整企業集團的整體收人,設置了比較多的規定。這是因中國的合并納稅制度與美國、法國的合并納稅制度立法目的不同而引起的結果。由于美、法兩個國家的規定比較多而且復雜,所以在此不作具體說明。

    三、對完善中國企業集團合并納稅制度的啟示

    目前世界上有20多個國家采用合并納稅制度。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實施合并納稅制度的目的,除了防止企業集團通過集團內各成員之間的業務往來規避納稅義務外,還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保持稅收的中性,促進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目前中國的合并納稅制度,由于制度出臺之初缺乏通盤的考慮,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限制了制度功能的進一步發揮。因此,在借鑒他國企業集團合并納稅制度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企業集團化戰略”和“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完善中國的合并納稅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一)擴大適用合并納稅制度的企業集團范圍

    據統計,2003年中國中央直管的企業集團、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重點企業中的企業集團、省部級單位審批的企業集團以及年營業收入和年末資產總計均在5億元及以上的其他各類企業集團共計2692家,共擁有成員企業(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28372家,平均每家企業集團擁有成員企業10.5家。此外,年末資產總計超過百億元的企業集團已達到232家,利潤總額超過10億元的企業集團有74家。這表明,中國企業集團經過多年的發展,不斷壯大,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不過,目前在中國實施合并納稅制度的企業集團仍然只有120家左右。眾所周知,稅收不但是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工具,而且還是提高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的有效手段。因此,為保持中國企業集團之間的稅收公平,提高其國際競爭力,應盡量擴大適用合并納稅制度的企業集團范圍。

    (二)適當拓寬企業集團內實行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范圍

    目前,中國企業集團的成員構成大致為: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例如,截至2002年6月,寶鋼集團擁有全資子公司26家,控股子公司24家;截至2001年底,首鋼集團共有83家成員企業,其中全資子公司53家,控股子公司30家;到2001年為止,中海集團共有22家成員企業,其中全資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13家;據2001年統計,一汽集團共有67家成員企業,其中全資子公司26家,控股子公司14家,參股公司27家,等等。但是,現行的中國合并納稅制度只把全資子公司規定為合并納稅范圍之內的成員企業,眾多控股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納稅范圍之外,這就大大制約了合并納稅制度對企業集團競爭力的促進作用。反觀其他實行合并納稅制度的國家,例如,德國以控股比率50%、英國以控股比率50%和75%、美國以控股比率80%來確定所合并的成員企業。比起這些國家來,中國所能合并的成員企業范圍要狹窄得多。因此,為了提高中國企業集團的國際競爭力,應考慮擴大企業集團內部實行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范圍,將控股80%以上的成員企業納入合并范圍。

    第9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范文

    關鍵詞:企業集團 資金 集中管理 風險防范

    企業集團的資金集中管理,其基本含義是將整個集團的資金集中到集團總部, 由總部統一調度、管理和運用。通過資金的集中管理, 企業集團可以實現整個集團內的資金資源整合與宏觀調配,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降低金融風險。企業集團通過資金的集中管理,能夠統一籌集和合理分配資金,能夠減少對外融資,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企業集團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一、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作用

    企業集團實施資金集中管理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增強財務控制

    資金集中管理可以增強企業集團總部對成員企業的財務控制力,隨時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二)盤活存量資金

    資金集中管理可以發揮企業集團資金資源配置優勢,盤活集團資金存量,能夠避免集團內部有的子公司富余資金閑置,有的子公司資金緊缺現象,在資金短缺企業和結余企業之間進行資金調配,消除存貸雙高現象,同時降低財務費用,實現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提升投資能力

    資金集中管理可以提高集團公司的信用額度及融資能力,通過資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團資金動作效果、籌資融資能力和投資能力,為集團擴大規模、調整產業結構和合理投資等提供依據。

    二、資金集中管理面臨的風險

    企業集團在資金集中管理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一)信用風險

    企業集團信用風險包括母公司信用風險、子公司信用風險。企業集團的信用風險涉及到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母公司決策失誤或經營管理不善以及其他的一些經濟原因所導致的信用風險,將會影響銀行對集團公司的信用評價,影響到授信額度,減少貸款數額或增加貸款成本。同樣,若子公司自身出現經營危機,也將最終使集團公司信用受損,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對企業集團的信用風險會產生重要的影響。

    (二)投資風險

    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是將所有的雞蛋放到了一個籃子里,成為一把“雙刃劍”,既增大了其投資能力,但也增大了投資風險,重大投資決策的失誤,將會使集團公司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甚至決定著集團公司的生存發展。

    (三)稅務風險

    企業集團從銀行貸款后,又將資金貸給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要繳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借款合同是否計提印花稅,存在涉稅風險。

    (四)信息系統安全風險

    資金集中管理涉及到數量龐大的動態信息快速傳遞,及多個銀行的銀企聯網系統。內控中的不相容職能分離和職責分工及操作人員權限劃分不清,將會對人為造成資金安全埋下隱患。軟件技術和系統故障風險,軟件系統的安全風險及網絡隱患,都會對資金集團管理的信息系統數據及資金安全性造成重大的安全事件。

    三、資金集中管理的風險防范措施

    資金是企業流動性最強的資產,在循環過程中可能由于各種難以預料或無法控制的因素,對企業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使其受到損失,甚至破產。因此,集團公司資金風險防范是企業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保持健康的經營狀況和良好的盈利能力的關鍵要素。

    (一)信用風險防范措施

    如果出現不可控制的信用風險,對企業來說是致命的。而信用風險的產生來源于企業自身的經營風險和財務危機。財務危機是引發信用風險的根源,是信用風險的前身。因此,首先應建立健全信用風險控制制度,樹立防范信用風險管理理念,使企業內部自覺形成全員參與,規避經營風險,良性經營的風險防控理念。同時要建立信用風險控制監督機制,一個良好的、有效的信用風險防控體系,需要有一個高效的監督機構來監督、檢查、考核、評價企業風險控制的運行狀況,將風險控制的執行情況和單位的績效考評有效地結合起來,納入企業的績效考評中,對單位內部各級管理效果和管理能力進行評判,以促進企業內部單位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并在執行中創新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讓企業的經營活動在安全的范圍內生存和發展。

    另外,還應建立企業集團財務危機預警系統,對信用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利用財務類指標及非財務性指標,構建企業集團的信用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如風險管理組織結構和發展藍圖界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銜接、風險應急預案建立等等。企業集團可以通過財務危機預警及時發現出現財務風險的預兆,通過內部財務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財務危機,避免出現自身信用風險的發生。

    (二)投資風險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投資風險防范體系是投資風險防范的重中之重。投資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包括選擇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項目的評估與決策、投資成本的控制等等。投資項目的評估是采用一定評估指標來判定投資的收益和風險,準確的識別和預測風險,判斷投資風險是否在企業可以承受的范圍內,是投資決策者不可缺失的決策信息。對投資項目的風險進行客觀的評估和分析,從而有效地規避風險,是投資能否成功的關鍵。投資風險的存在要求企業加強投資前、投資中及投資后的風險控制與管理,提高對風險存在的客觀性和不確定性的認識,掌握投資風險管理的主動權,有目的有意識地通過計劃、組織、實施、控制等的管理活動對風險進行處理。將風險導致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盡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另外,為控制集團整體財務風險,集團總部及子公司應根據集團所屬的行業特征、集團成長速度及經營風險、集團盈利水平、資產負債間的結構匹配程度等各方面,制定企業集團整體“資產負債率”控制線及子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控制線,以使企業集團投資后的資本結構符合要求。一般資產負債率應控制在60%以下。

    (三)稅務風險防范措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資金占用費性質全額征收營業稅。企業集團可以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統借統還業務,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借款合同是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征稅”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采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征稅,未列舉的一律不征稅。因此,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四)信息安全風險防范措施

    優化資金集中管理流程。以資金集中管理為中心,企業集團應設計及優化資金管理及運作流程。企業集團通過對實際資金集中管理工作內容進行科學的梳理,使其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從而建立完善的資金內部集中管理及控制體系,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各人員的授權權限,計算機操作管理等等,并將制度落到實處。加強數據存儲控制和網絡安全控制,定期對計算機的軟、硬件進行檢查、測試。加強數據存儲控制和網絡安全控制。使得資金管理最大限度地適應企業高速發展的需要。

    實踐證明,企業集團全面集中管理尤其是資金的全面集中管理已成為必然,但在實施過程中,必須時刻關注相關風險并加以有效控制,從而充分發揮資金集中管理實現提高企業集團對成員企業的資金管理能力,增強企業集團的融資能力,增強企業集團的信用擴張能力,盤活企業集團的內部資金等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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