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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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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1篇: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合同審計;跨境電商;作用

    一、電子商務合同概念特征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是跨地域,跨國家之間的貿易,在簽訂貿易合同時會考慮各國政治,法律環境的不同。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和我國的《合同法》相關對國際電子商務的界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可被定義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從以上對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可以清楚的看到電子商務合同不同于傳統企業商務合同的特點。電子商務合同,主要簽訂合同是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以發送電子郵件或者數據電文等方式簽訂的電子協議。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企業雙方的溝通和交流,對條款的商討,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過程,大多也是在網絡環境下商議的。而以此方式所簽訂的電子商務合同,應該是在滿足雙方利益,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電子協議。

    二、跨境電商簽訂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的風險

    依托飛速發展的計算機互聯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兇猛的態勢。而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使得跨境企業通過電子商務方式談判,簽訂電子合作合同。與傳統貿易相比,節約大量時間與成本,為企業贏得更廣闊的市場與客戶群。隨著跨境電商的增多,各種因此而產生的電商問題也越來越多,其中,因合同簽訂而產生的問題,也隨之增多。

    1.法律環境

    由于跨境電商的興起和迅猛發展,我國法律尚未對這一類型的企業所簽訂的合同做出適用的法律規范。我國所頒布《合同法》多涉及“書面形式”“書面合同”等傳統商貿形式的合同。而跨境電商所采取的多數為電子化,數字化合同。對跨不同國家,不同法律環境下所簽訂的非紙質化合同。如何確定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時間,何時正式生效等問題,各國法律都有不同的規定,如果不了解清楚,勢必會帶來風險,對企業造成損失。

    2.技術安全

    由于跨境電商多采取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簽訂合同,所以在企業簽訂確認等方面,需要相關技術設備的支持,來完成傳統合同簽訂中的簽名,蓋章等環節。而電子簽名的認可度,辨析度,安全性等問題,也會給跨境電商在合同簽訂中帶來風險。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導致軟件的發展應用,更新速度極快,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何保證技術設備不會給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帶來影響,也是企業要注意的問題。

    3.具體條款

    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過程中,簽訂合同的雙方會因各自企業利益而進行相互協商。而整個過程也是通過互聯網為媒介,以電子形式進行表達和傳遞。在具體項目,價款,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物流等細節方面都會進行具體的協商。而在簽訂過程中,不在是傳統貿易式的面對面簽訂。所以,在簽訂前,如何確認具體條款是否符合雙方利益,是否表達準確,溝通及時,也是跨境電商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要考慮的。

    三、實施合同審計

    合同審計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在日益復雜的市場中,多數企業會遭遇越權簽約,盲目簽約,不履行簽約等情況的出現。而在互聯網經濟下的跨境電商企業,所要面臨的電子合同所帶來的相關風險也會隨之增加。為減少因簽訂不合理合同所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和損失,跨境電商企業可對電子商務合同采取內部審計,以達到防范和控制風險的目的。

    1.“該簽不該簽”

    跨境電商多與別國進行貿易往來,在進行電子合同簽訂前,應由企業內部審計部門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以確保合同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對合同所涉及到的項目所在國的法律政治體制做有關調查,以確保合同在簽訂后能夠順利實施。避免因法律條款,政治體制沖突,使得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對企業造成損失。

    2.“能簽不能簽”

    跨境電商與其他國家企業進行電子合同簽訂時,因為是跨地域電子貿易,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因對合作方簽約企業的技術水平,資質能力等多方面進行仔細考察,審核。以確保合同項目能夠順利實施。與此同時,在電子合同簽訂中,內部審計人員還要監督,合同簽訂的方式,合作國企業能否具備有電子商務合同簽訂的相關設備能力。如果對方企業所處地偏僻,設備、網絡等技術水平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順利進行。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法,或改為傳統面簽方式以降低風險。

    3.“怎么簽”

    第2篇: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電子商務雖然正在以難以置信的速度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而是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通俗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的各種商業和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后服務等)。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與新活動(虛擬商場)。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涵蓋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傳遞與交換;售前、售后服務,如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及回答顧客意見等;網上交易;網上支付或電子支付,如電子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數字現金;運輸:如商品的配送管理、運輸跟蹤以及采用網上方式傳輸產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并實現企業間資源共享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其一,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其二,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其三,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約和承諾是訂立一項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一項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項合同其實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約和承諾都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瞬間傳遞、瞬間完成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這就使得在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成立時首先應明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否被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發生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別的訂立方式,使我們需要在此問題上根據其特征,確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約規則。

    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地像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本文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原則上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

    在原則認為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要約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同時,應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只要要約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對方答復之前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到達主義和投寄主義。“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根據“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地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 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

    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簽名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2004年8月28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和糾紛解決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樣化的。從當前電子商務開展的情況看,基本上有三種履行方式:第一種是在線付款,在線交貨。此類合同的標的是信息產品,例如音樂的下載。第二種是在線付款,離線交貨。第三種是離線付款,離線交貨。后兩種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信息產品也可以是非信息產品。對于信息產品而言,既可以選擇在線下載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離線交貨的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決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機制有協商、仲裁和訴訟等,此外還有較新穎的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所謂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是指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以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形式來解決爭議。目前,在線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4種形式:在線清算、在線仲裁、在線消費者投訴處理、在線調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享有對電子商務當事人或者電子商務行為的管轄權,是進行管轄和規范的前提。電子商務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尋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濟。行政救濟主要根據屬地管轄進行,仲裁救濟主要根據協議管轄進行,最復雜的是司法管轄,即訴訟管轄。電子商務合同所依據的數據電文的特殊性,特別是互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的全球性、虛擬性,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界限甚至國家界限等特點,使得確定管轄法院可能出現困境。在我國,首先就級別管轄而言,多數第一審電子商務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 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級別管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協議管轄之外,國內電子商務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3篇: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一、電子商務概述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所謂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采用數字化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主要包括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子資金轉賬(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術在個人間、企業間和國家間,按照一定的標準所進行的各類無紙化的商貿活動。電子商務是虛擬的組織在虛擬的市場進行虛擬的交易,突破了時空的限制,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按電子商務應用服務的領域范圍可將其分為四類,即企業對消費者(B—C)、企業對企業(B-B)、企業對政府機構(B-G)和消費者對消-費者(C-C)的電子商務。

        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統計,預計2006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額將達到12萬億美元。在全球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絡公司中,美國企業約占2/3;在全球電子商務銷售額中,美國企業占主要份額,約為75%。而且,美國的電子商務活動幾乎涉及到各個行業。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

        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稅法學者阿瑟·科德爾和荷蘭學者路·休特等人則建議:以在互聯網上傳輸的和由網絡用戶接受到的計算機數據信息單位“比特”的數量為計稅依據,征收一種“比特稅”。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

        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而且,隱私權的保護是電子商務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各國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予以保護。網絡上也廣泛地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如SSL技術、SET協議、防火墻、長密鑰(128位)加密通訊、電子簽名、數字ID等先進的加密和認證技術措施,預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被非法竊取,確保只有合法用戶才能看到數據。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由于電子商務代替傳統的經濟貿易方式,以往對納稅主體、客體的認定以及納稅環節、地點等基本概念(如“常設機構”)均陷入困境;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被削弱。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交易企業的數量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數量大大增加。同時,由于廠商和消費者可以通過Internet進行產銷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業中介機構,使商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被嚴重削弱甚至取消。稅務機關必須從更多分散的納稅人那里收取相對來說金額較小的稅款,從而使得征稅成本急驟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對策

        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符合社會發展要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一)加強立法。應該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改革、補充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特別是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需求的稅法

        1.我國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這將傳統的合同范疇延伸到了虛擬的網絡空間,當事人可以依據電子合同文本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且交易的認證也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這是對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較好例證。然而,有關其他法律法規仍需完善、修改和補充。如在堅持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的基礎上,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應重新界定國際稅收領域的相關概念,如“居民”、“所得來源”、“常設機構”、“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明確其內涵和外延。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關稅中不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條款做以修訂、補充和完善。

        2.修改《稅收征管法》。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在電子商務初期就要及時完善稅務登記,已在Internet上登錄的商業網站,必須將真實的網址和服務范圍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使稅務機關能及時有效地查詢稅務登記和進行稅收檢查。建立電子貨幣發送者數字身份證明,在銀行建賬號的電子商務網站,必須先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申請網上交易稅務登記號后才能進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1.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所謂電子稅務,就是把稅務機關的各項職能搬到網上,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專用發票認證等。這首先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公眾信息網上建立自己的站點,提供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和有關的應用項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稅務網站與辦公自動化聯通,與稅務機關各部門的職能緊密結合。

        2.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開發出統一、實用、高效的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核軟件。這種軟件可存儲于稅務機關的網絡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當技術進一步發展后,還可在企業的智能型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當然,這種征稅軟件在設計時應加上防篡改、防計算機病毒的安全防護系統。

        3.效仿增值稅發票,為電子商務活動設置專用發票。效仿增值稅發票的專用性,各國可以考慮同時開設網絡貿易專用發票,以適應網絡交易無紙化的特點。當網絡交易達成時,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相關的網絡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結算。同時,通過網絡,稅務機關也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這樣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網絡貿易稅收的完整性。

        (三)加強合作

        1.加強協作與交流在稅務征管過程中,不僅要加強與工商、海關、公安等部門的聯系,還要加強國際情報交流,稅務機關要積極同國外稅務機關互換稅收情報,加強協助監控,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資料,以防企業利用國際電子商務進行避稅。

        2.加強與銀行等中介機構的信息交流,獲取真實可靠的征管信息,開展稅務稽查。稅務機關應與金融機構緊密合作,通過互聯網取得企業網絡貿易的各種信息,并對企業資金流動進行有效監控,開展稅務稽查,防止企業逃稅行為的發生。

    第4篇: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網絡技術 電子商務 交易方式

    作者簡介:鞠榮榮、聶樹才,西南政法大學2009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計算機與通訊技術的融合與發展引起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巨大變革,網絡技術在社會經濟諸領域中的應用勢不可擋,對傳統產業和經濟產生著巨大沖擊。電子商務的應用與發展是網絡時代的標志產物,它實現了整個貿易過程中各階段活動的電子化,大大提高了效率,帶動了經濟的新一輪增長。網絡時代下商法的發展也面臨著挑戰和機遇。

    一、網絡時代經濟發展的特點

    一般而言,傳統的社會生活中,我們并不能跨越物理時空。而在網絡時代,我們的生活環境已經改變,生產和生活越來越多的得以在網絡空間進行。網絡在信息生成、處理和傳遞方面的巨大功能,使其在社會上得到極其廣泛的應用豍。特別是電子商務的興起,正進一步沖擊到社會的各個角落。作為網絡時代的市場交易方式,電子商務具有區別于傳統交易方式的新特點:

    (一)交易主體的虛擬化

    與傳統的民商事活動相比,電子商務的主體具有明顯的虛擬化特征。電子商務不同于傳統的商務行為,而是在互聯網的平臺上進行,在這個虛擬空間里,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交易行為及部分交易商品的物理形態以數字形態存在,展現在人們面前的是通過數字和虛擬的技術表示的多媒體數據信息豎。

    (二)交易對象范圍擴大化

    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交易范圍更大。傳統貿易對象基本上是有形貨物,而不涉及無形信息產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本身成為交易對象,電子技術使沒有任何載體的信息交易成為可能,例如,有專門網站做電子版書籍、軟件、電影等收費下載生意,消費者支付一定費用后,可以下載這些信息產品。

    (三)交易環境的開放性和國際性

    在網絡空間中,地理上的國界已經消失,主體的行為其效應本身而言就是全球性的。進行電子商務活動的當事人可以來自世界不同國家與地區,電子商務的數據信息在互聯網上的交流打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使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電子數據的即時交換完成交易行為,每個參與交易的實體也因此擴張了自己的無形版圖。

    (四)交易手段的電子化

    一般而言,傳統的民商事活動中,我們大多用紙張傳遞信息,從而締結合同進行交易。在網絡時代,由紙張傳遞信息的社會基礎已經發生動搖,大量的信息傳遞不是通過紙張,而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電子合同代替了傳統的書面合同,電子支付取代了傳統的現金、票證、信函等支付工具,從要約、承諾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面目一新,提高了效率,節約了交易成本。

    二、網絡環境下商法的需求與缺失

    對法的適用是以法的存在和可實用性為前提的,而法總是一定社會生活條件的反映,當社會經濟的基本形態發生新的變化時,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在人類社會信息化的發展過程中,電子商務將逐步成熟并臻于完善,將逐步取代一般意義上的傳統的商業活動,而這些新的社會現實在傳統的法律規范中找不到恰當的反映,甚至完全無跡可尋。

    (一)網絡時代經濟運行的法律需求

    現代商法的市場交易,就是智力經營。網絡的建立與電子商務的開展是以數字化知識、數字化信息為主導資源,通過這些數字資源的交換完成交易,實現增值。信息網絡的海量數據流、高度流動性、非物質性三大特點預示著一個全新的社會領域正在形成,同時產生了諸多新的社會關系,原有的傳統法律面對高科技帶來的新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關系已經顯的力不從心。為確保交易的安全、高效,電子商務的基本法律需求至少應體現以下幾個方面豏:

    1.規范電子商務主體資格以及市場準入的各項條件。網絡社會的虛擬特征,使電子商務中交易者的身份、交易場所、交易權限、交易流程均呈現數字化、虛擬化狀態,這為建立在物化形態上的法律上的管理帶來很大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首先應對買賣雙方及人的資格進行明確規定,并根據不同的情況設定審查制和注冊制等審定方法。其次,應當對參與交易的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所應履行的義務明確規定,并使之成為交易主體的自覺行為。最后,電子商務市場建立的方法與建立電子商務市場的資格、程序等也應涉及到豐。

    2.電子商務中交易行為和各項文件的法律效力和規范。這部分主要包括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商業秘密及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電子商務中,這些行為往往由計算機完成,文件也由計算機生成。其應當具有的法律效力發生時間及其確認,包括其事后作為證據的可信度、合法性等需要由法律予以規范。

    3.電子商務運行模式及edi推廣法律規范。電子商務運行模式是現代電子商務發展的首要問題,它關系到一個國家經濟總體的發展趨勢。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買賣雙方交易者、銀行、電信、認證中心等,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引起糾紛,從而影響交易過程的繼續進行,并會困擾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因此,對電子商務的具體的運行模式應當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來進行規范,包括網上交易的規程、行為規范等。而edi電子數據交換這種新的通信工具的主要目標是消除文書工作,其應用與推廣需要一個統一的法律予以規范。

    4.網絡侵權的法律規范。電子商務的技術基礎是計算機及互聯網,這種連通不僅是單向或者雙向的,而是呈多方向的網狀結構,其管理也主要是依賴于網絡服務商,這使得網絡社會呈現一種無政府狀態,導致無序及結構混亂,容易出現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侵權問題以及網絡廣告的真實性問題。這需要對網絡上出現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及規制有一系列成熟穩定的法律規范。

    (二)網絡環境下法律規范的僵化與缺失

    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傳統法律在網絡環境下對商事主體權益的司法保護問題上遭遇到了極大的困惑。網絡社會關系的快速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法律規則本身迅速更新,這是傳統法律所難以達到的。因此,造成了網絡環境下法律的僵化與缺失:

    1.網絡環境下傳統法律適用困難。網絡民商關系是網絡環境下所產生的一種新型的社會關系。人們在工作與生活中利用互聯網,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降低交易成本與提高交易效率,從而產生了大量的關于網絡環境下合法民商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問題豑。由于我國網絡立法很少,一些基礎性的專門立法一直沒有出臺,而在網絡空間中,傳統的管轄邊界不再適用,這些給網絡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實踐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極大困難。

    2.電子商務產生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新概念、新形式,加大了交易的風險,沖擊著現有的法律體系。電子商務大量通過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新型交易方式完成,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都是在虛擬市場上運作,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并且簽訂電子合同的數據電文具有易消失性和易受侵害性。這些風險都是傳統方式不曾遭遇的,如不慎加防范,將會使電子支付的功能喪失殆盡,電子交易市場秩序將會發生嚴重混亂。

    三、網絡時代商法的完善與發展

    電子商務的出現與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商品交換方式,預示著社會已步入新經濟發展時代。網絡和電子商務技術的飛速發展推動著法律法規的完善,但是還遠遠不夠。商法作為一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面前,其現代化是迫在眉睫、不可避免的。在網絡時代,商法的現代化就是要在觀念、制度上創新,以體現和推動知識化、信息化及高效性的時代特征豒。  網絡時代,商法的發展與完善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突破傳統交易方式的范圍,擴大資本的范疇,從而確保電子商務受到商法的調整,使其有法可依。信息數字化和網絡化不僅帶來通信革命,而且也給商業運作、政府運作和整個社會運作帶來沖擊和挑戰。但是,這種挑戰不是拋棄所有現行法律規則,而是在舊規則的基礎上發展出適應新環境的規則。電子商務僅僅是手段和環境的改變,這種改變需要對傳統規則加以調整或者修改,需要確立一些新規則,使因手段改變而引起的變化融入現行的法律體制中,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下運行。

    第二,商法以商主體規范和商行為規范為主要內容,以效率和安全為其基本價值。明確新型商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以適應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避免交易陷入無序狀態,減少糾紛的產生。將電子商務環境下虛擬的主體、虛擬的財產、虛擬的市場,最終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商品、貨幣和權利義務。其次,還應完善具體的法律制度,例如加快訂立電子簽章法等法律規范,解決電子商務的根本性法律問題,即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問題等。

    第三,強化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使具體規定與企業的實際狀況密切結合,把握共性與個性,針對產業發展的具體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同時,協調管理、技術、法律、商業慣例的關系,認可商業慣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業慣例成為法律的重要補充,為電子商務的運行和發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第5篇: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關鍵詞:電子;;法律分析;對策

    由符合法定條件的人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是有效的。為了充分利用數據電文通訊技術以提高效率,現在很多電子商務主體開發使用了“電子”程序。“電子”是否具有訂立電子商務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經“電子”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有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現實問題。

    一、“電子”的概念、特點和法律分析

    “電子”是一種計算機程序或者電子自動化手段,不借于個人的逐次審查或行為而被獨立地用于全部或部分地發出或者應答數據電文,以自動完成交易或履行。

    “電子”是一種電子化、智能化自動交易程序,而“電子人”是指電子化、智能化自動交易系統,可以按照預定程序自動審核、發送、接收或處理電子商務交易訂單,完成合同訂立的全過程,甚至可以不需要人工的介入,自動完成電子商務履行。

    “電子”的特點主要體現為電子化、智能化、自動化。提高商務效率始終是商務主體的不懈追求,因而“電子合同”的產生可謂是現代通信技術進步與電子商務實踐相結合的必然結果。

    根據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可以由“電子”自動完成。該法第2條規定,“電子是指一個計算機程序,或者電子的或其他自動化手段。它們并不借于個人的審查或行為而被獨立地用于全部或部分地發動一個行為、或者應答電子記錄或履行的全部或部分。”

    該法在第14條規定了自動交易的效力:一個合同得由當事人的“電子”之間的相互作用而成立,即使沒有任何個人意識到或審查了“電子”的行為或由其產生的條款和協議。一個合同應由一個“電子”與一個以其自己(或他人),名義行事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而成立,此相互作用包括該個人從事其得自由拒絕其履行的相互作用,以及該個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將引致“電子”完成交易或履行在內的相互作用。

    正如有的學者所分析的那樣,“電子‘人’雖然并非民事主體,不具有意思能力和責任能力,但它作為一種交易工具,被預先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使之能夠代替其發出或接受要約。因而具有輔助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它發送、接收、處理信息實際上就是當事人在發送、接收、處理信息,因此,應當承認其效力,不承認其效力,一方面等于否認了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一方面等于否認市場主體的民事能力。”

    “電子”制度在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中已有規定:“一項數據電文,如果是由發端人自己發送,即為該發端人的數據電文。就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而言,數據電文在下列情況下發送時,應視為發端人之數據電文:由有權代表發端人行事的人發送或由發端人設計程序或他人代為設計程序的一個自動運作的信息系統發送。”

    從的構成要件上來看,“電子”僅僅是一種計算機程序或者電子自動化手段,不可能享有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應當具有人的法律地位。

    但是,“電子”是否具有訂立電子商務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與經過“電子”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有效是兩回事。“電子”體現的是其背后的使用人的真實意志,因此,判斷經“電子”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有效,應當考查的不是“電子”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是其背后使用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出現“電子錯誤”的法律責任。

    的制度價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意思自治的擴張;意思自治的補充,如果從的制度的價值層面進行考慮,“電子人”符合的制度價值取向。

    但是,由于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因此合同法只調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電子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主體。傳統法律中所有的最終均是在人與人之間進行的,而“電子人”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卻不存在人與人之間的直接協商。

    因此,如果賦予“電子人”以人的法律地位,將遇到現有法律制度框架的限制。

    另外,我們也可以從的概念和特征上對“電子人”是否屬于進行分析。是指人在權范圍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

    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為:人必須是以被人的名義進行活動,人須以被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人在被人授權范圍內獨立做出意思表示,人以代為實施意思表示為職能,但是人應在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因此,必須確定人的權限范圍,但是在權限范圍內,人又具有相對獨立的“自作主張”的余地。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受。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下列行為是不能的:凡意思表示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做出決定和進行表達的行為,例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行為,不能。某些債的給付行為,根據其行為本身所決定具有人身性質或者經當事人約定而必須有某人“親力親為的行為”,也不能由他人。例如預約名演員演出、預約名作家繪畫、其他預約演出和約稿等,被預約一方的履行行為是不能的。根據有關法律的特別規定,只能由某些特定的人的行為,特定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如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未取得保險人資格的人,不能從事保險活動。違法行為犯罪行為不得適用,即的內容必須合法。“電子”的“”范圍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

    雖然“電子人”是以被人的名義進行活動、以被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的,“電子人”能夠按照程序的預先設定獨立為意思表示,“電子人”所為的也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并不違法的行為,“電子人”所為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也直接由被人承受,但是“電子人”并不具有相對獨立的“自作主張”的余地。

    還有一點很重要的,即法律關系是一種三方關系,涉及被人、人和第三人三方當事人,首先,被人與人之間基于依法委托、法定授權或者指定授權而產生權關系;其次,人與第三人之間基于相互獨立實施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產生行為關系;再次,被人與第三人之間基于行為有效而產生后果承擔關系。

    然而,“電子”并不存在被人與人之間基于依法委托、法定授權或者指定授權而產生權關系,因此,即使存在第二、第三層關系中的“意思表示一致”和“后果承擔”關系,也不符合法律關系的要素。

    再從權的產生根據上分析,權分為法定權、指定權和意定權。

    法定權系直接基于法律規定的特定地位而發生,在世界各國民法中一般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監護制度相關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可見,法定的產生,有兩點至關重要,一是被人為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的人,二是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者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的親戚朋友地位,或者人是依法對被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社會組織。

    可是,“電子”的“被人”和“人”不具備上述兩個特征,因此“電子”不屬于法定。

    指定的產生也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監護制度有關。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可見,只有當不能從法律規定的具有監護權的公民(自然人)中無異議地產生監護人時,才由依法對被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以“有關單位”的身份指定產生監護人。凡是對指定不服提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監護人。

    指定的產生有以下特征:一是指定的被人也應當為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的人;二是指定的人也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者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的親戚朋友地位,或者人是依法對被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社會組織;三是具有指定的必要,即不能無異議地產生人人選。

    由于“電子”的“被人”和“人”既不具備前兩個特征,也不具備指定的必要,因此,“電子”不屬于法定。

    事實上,法定和指定,其權利法源均為國家法律基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的特定需要,而做出的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他人為意思表示的制度性安排,監護人(人)的權利和權限并非來自于被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從這一層道理上來分析,“電子”也不屬于法定和指定。

    基于被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委托,又稱意定。在委托中,權的權利和權限范圍應依被人的委托授權確定,既然“意定”體現為一種人和被人之間的“協議”,那么,在委托中人和被人都應當具有民事主體地位。又由于委托不同于法定和指定,因此在委托中,人和被人還應當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個很明顯的例證就是,律師可以接受未成年人的父母的委托,成為未成年人的訴訟人,卻不能直接接受未成年人的委托而成為未成年人的訴訟人。

    而“電子人”,卻并不具有民事主體地位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存在與被人達成協議的可能性,因此,“電子”不屬于意定。

    二、“電子錯誤”的法律責任和“電子”的法律對策

    在我國網上拍賣交易所發生的一些競買合同糾紛主要是由于系統故障的原因造成的。例如北京金貿網拍公司所策劃的一次網上拍賣中,由于其系統所指示的拍賣起止時間的錯誤,導致參加該活動的原告的競買成功,并收到了網站的確認通知,而網站認為是由于服務器系統非正常啟動造成電子自動受理行為,對原告的競買成功不予承認。對于這種情況下競買合同是否有效,網站不給付競買商品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我國的《合同法》及其已經出臺的司法解釋(一)中都未予以明確規定。由于電子商務企業在技術上和經濟實力上相對于個人用戶而言都處于優勢,因此有義務保證其系統服務器受理軟件的正常運行和管理,其受理系統作為網站的“電子”人具有相應的自動處理能力,網站應當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按照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CITA和《統一電子交易法》UETA的有關原則,“電子人”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對于因“電子人”的系統錯誤所導致的電子合同,法院可給予適當的免責,但由于“電子”系統是由商家提供的,因而其錯誤責任不能由交易相對人承擔,一般不能撤銷該合同。對此我們認為,在我國的網上拍賣和網站點擊合同糾紛中,適當加大作為技術與經濟實力的優勢方即商家的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用戶從事網上交易,這對于推動我國B2C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實踐和電子商務實踐中,要認定電子合同的成立與否,首先,必須查明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出的要約,這種要約,由于計算機網絡的開放性、自動輸入性,故不難查明。開放性使得多家網絡使用者可以接收到這種要約,自動輸入性也使得眾多的網絡用戶可以自動儲存這種要約。其次,必須查明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要查明當事人的承諾,必須查明當事人的收到和回執,在國際貿易中,收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國法律均規定,發價須經過到達受發價人,即受發價人確認收到,方能生效。在這一點上,電子合同也一樣。要約須經對方適當收到并發出回執才能生效。在電子商貿中,一方當事人的要約傳遞輸入了對方的電腦后,即為收到。必須指出的是電子合同的回執,是通過一種被稱為“功能性回執”的傳遞來提供證實的。功能性回執是一個交易套,由接收方的收據電腦在收到源發方的信息時自動發出,它能確認一份單據的受到已經發生,且單據所有被要求的部分都被收到,沒有句法錯誤。

    在電子商務實踐中,“除了技術和軟件問題,許多商業機構在從事電子商務時還要面臨文化和法律的障礙。一些客戶仍然害怕將自己的信用卡號通過Internet傳送。另外一些客戶只是拒絕改變習慣,他們對計算機購物很不適應,買東西時他們更愿意親自前往商店。在從事電子商務所處的法律環境中也充滿了相互矛盾的地方。在許多情況下,政府立法總是跟不上技術發展的步伐。商業交易中需要由法律來規范的某種行為往往是在成為既定事實后才被寫進法律中。只有更多的商業機構和個人能夠意識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巨大益處,這些技術和文化方面的不足才會得到根本的解決。”

    雖然我國目前對于“電子”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制,但是在我國的電子商務實踐中,被稱為“自動”、“自動交易”的“電子”也大量存在。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對于是否使用自動和自動交易進行事前約定,或者事后通過補充協議予以追認。

    “電子”不是,“電子人”也不是真正的人,“電子”和“電子人”都是新的事物。由于電子通訊技術的廣泛應用和電子商務主體對效率的追求,“電子”合同大量出現,需要在民商法律體系中對“電子”、電子錯誤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以盡早消除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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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最新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國網民數已達到2.1億人。中國網民數增長迅速,2007年一年增加了7300萬,年增長率為53.3%。目前中國的網民人數略低于美國的2.15億,位于世界第二位。

    作為以Internet為平臺的電子商務其網上購物和網上銷售又是商務平臺工具的重要體現。2007年12月,中國網民網絡購物比例是22.1%,購物人數規模達到4640萬,而美國2006年8月網上購物的比例已達到了71%。

    據統計,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額為30億美元,2000年為900億美元,到2001年達到1200億美元,到2005年,這一數字達到了8000億元。我國經過多年的發展,其交易規模已由2000年的771.6億元增長到2004年的4075億元,年增長速度45%以上。

    據估計,未來我國對電子商務人才的需求每年約20萬人,而我國目前包括高校和各類培訓機構每年輸出的人才數量不到10萬人。

    二、國內高校電子商務建設現狀

    電子商務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性學科,其涉及面廣,實踐要求高,但其在我國發展時間卻很短,這使得電子商務建設與發展的基礎相對薄弱,可謂處于“年輕”狀態。所以關于電子商務課程體系應如何建設,教學內容應如何確立,實驗方法應如何改進等一系列問題便接踵而至。

    由于電子商務涉及經濟、管理、法律、技術、物流等各個方面,所以各高校在制定教學計劃時,首先定位就未明確,無法結合自身特點與優勢。正因為該學科的交叉性,而被部分學校理解為簡單的“學科拼湊”。以至于電子商務專業畢業生在面臨擇業時出現,“找技術類工作不如IT類專業,找商務類工作又不如管理類專業”。盡管從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來看,一方面我國需要大量電子商務專業人才,而另一方面卻是大量電子商務專業畢業生就業率遠遠低于大學生平均就業率水平。

    其次,教學教材良莠不齊,電子商務這一概念由國外引進,因此現在高校書籍來源一是國外原版引進或中文翻譯,二是國內學者自己編著,第一類教材可讀性不強,甚至有部分學校為求與國際接軌,強制引進原版外文教材,而不結合學生實際水平,以至于學到最后,弄的學生云里霧里。第二類教材也大部分是由國內學者參照第一類教材編寫而成,一些概念和理論過于陳舊,筆者曾經歷過,在學習計算機基礎過程中學校用的教材竟然還是90年代初出版,像這樣一門富有時代特征的學科,很多過時的概念和技術在現如今很難與實際要求相適應。另外國內大部分教材也都局限于概念的介紹,至于實際生活中的能否適用,交易細節等則很少有見涉及。

    另外,專業教師的缺乏也是制約電子商務建設的一大瓶頸之一。現在教授電子商務課程的教師中大部分是從事其它專業的教師,如IT類、管理、經濟類等。筆者曾親見一位老教授在給學生講授“商務網站建設”課程時,竟全程使用課本附送的幻燈片,一門操作要求如此高的課程,竟被生生演化成理論教學,而衡量該門課程是否達標的標準,也就是一門名詞解釋的考試。

    實踐教學的缺乏,使學生無法親身體驗和實際操作,理論和實踐難以結合,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只會動口,不會動手。而這種灌輸式的教學方式又恰恰是目前高校最主要的培養形式,教師努力地教,學生被動地學,這也是影響學生最終就業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市場需求什么樣的電子商務人才

    據2004年,國際電子商務師認證委員會(中國)研發中心(CCIEBSCHINA)對國內高校電子商務專業學生就業情況調查顯示:截止到2004年6月15是,電子商務專業應屆畢業生就業率為20%,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簽約率已達47%,可見,電子商務專業應屆畢業生就業率遠遠低于全國大學生就業平均水平。

    電子商務按目前國內市場需求定義為既掌握現代信息技術又通曉商貿理論與實務,能通過電子方式來進行商貿活的一種復合型人才。按層次又可分為操作層、實施層、決策層。據上海市電子商務發展與人才需求調查:目前的市場對電子商務人才的需主要集中在企業領域,而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最集中的領域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通過互聯網產品與服務信息(77.54%)、通過網絡進行商務溝通(72.03%)、訂立電子合同的比例很低,只有16.53%。而電子商務人才應具備的具體知識與技能主要按需求的優先排名有:第一位信息資源管理、第二位企業戰略管理、第三位客戶關系管理、第四位項目策劃、第五位資本運營管理、第六位市場營銷、第七位網絡營銷、第八位項目管理、第九位電子支付、第十位標準化管理。結合圖表調查情況和目前我國電子商務與企業整合的發展方向,企業對電子商務人才的需求,也將從單純的技術方向轉向復合、實踐型。

    四、相關問題應對措施

    首先,應明確專業方向,各高校應結合學校自身情況,將電子商務專業開設方向分為商務或技術類,并分清方向的重點教學方向,在開設全國高校電子商務專業建設協作組制定的電子商務專業10門核心課程:網絡經濟學、電子商務概論、電子商務管理、網絡營銷、網上支付與結算、電子商務物流、電子商務系統、電子商務安全、電子商務技術基礎和電子商務經濟法的基礎上再突出本學校的優勢和其它學校之間的差異。

    重視實踐技能的培養,發展學校與用人單位的合作,增加實際操作鍛煉能力,引進師資,提高教師教學水平,而不要只是停留在教師資格水平上,應重視教師的實際操作應用水平。

    以市場為導向,以就業為主體,培養適合市場實際需求的人才,突出本專業的針對性、實用性和突出性。

    五、結束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參與電子商務活動人數的增多,電子商務這一便捷的、全新的活動方式,必將給我國經濟帶來新的增長點、同時使人們的生活方式發生質的變化。

    參考文獻:

    [1]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R].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

    [2]熊勵.上海市電子商務人才調查報告[R].互聯網,2006,6.

    [3]劉宏.電子商務專業建設之拙見[J].計算機教育,2007,7.

    [4]劉滔,徐靜.中外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的比較研究[J].圖書情報工作,2006,8.

    第7篇: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3.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在傳統貿易中,要約(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問題。首先,撤回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網絡中要約的傳遞和接受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目前還沒有一種傳遞方式,能讓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發盤到達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傳統貿易中,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但在網絡交易的環境中,要約人沒有撤銷通知的標準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來撤銷,不能使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接受住處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網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義及其成立條件,與傳統貿易是一樣的,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接受被要約人接收電腦接收時,構成要約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原則。傳統貿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而在網上貿易中,由于電子計算機發出的接受在瞬間就送達對方,在過程中沒有停留時間,接受一經送達要約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銷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問題

    電子合同相對于傳統的合同,其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其次,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電子合同的條款,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齊全、措辭嚴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避免可能發生的商業糾紛,就需要國家貿易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

    3.1.4電子合同證據的保全問題

    電子合同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于銷毀、更改或補充非常方便,一旦電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壞,很難復原,即使發現留有拷貝,也很難判定拷貝的內容是否也被 篡改過,以此類推,原件的內容也就無從知曉。紙質書面文件則不然,如果當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實性很容易被論證。即便紙質文件的原件丟失,法院對書面復印件真實性的確認要比對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確認容易得多。因此,盡管現代科學技術對電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術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國家仍然懷疑由于這些技術的不當使用或出現失靈,可能會使電子合同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為證據更加難上加難。因此,電子證據的確定就需要由嚴格的法律審查制度來規定。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誰來管理認證機構,由誰來充當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具體有那些權利,承擔何種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 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3.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5稅收問題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最基本的體現。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絡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3.5.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

    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

    3.5.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3.5.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

    第8篇: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但是,這種新的交易方式同時帶給我們的,還有它與傳統法律之間的種種不協調。在保證電子商務的高效率的同時,如何保障它的安全性,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一、電子商務概說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世界貿易組織(WTO)給電子商務下的定義為:電子商務是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品和服務之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交付。

    內容包括:(1)使用電子工具,借助互聯網傳輸信息;(2)在公開環境下交易;(3)依靠一定的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利用數據化的信息來進行交易。

    (三)電子商務的安全性要求

    要滿足電子商務的安全性要求,要解決一下問題:

    1、交易前交易雙方身份的認證問題。

    2、交易中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以及完整性保密性問題。

    3、交易后電子記錄的證據力問題。

    二、電子商務的優勢:

    (1)電子商務面向大量交易處理業務,可以創造豐富的、多種形式的的附加收入。

    (2)電子商務能夠使商家和企業通過網上銷售“賣”向全世界,能夠使顧客和消費者足不出戶“買”遍全世界。

    (3)電子商務能夠使商家和企業既有效又經濟地進入面向全世界的新市場。

    (4)電子商務能夠使商家和企業為不同的顧客群提供多層的目錄搜索能力。

    三、電子商務的技術安全――信息加密及電子簽名問題

    (一)信息加密技術

    簡單的說,信息加密技術,就是把要傳遞的信息在傳遞時按照一定的規則將其轉變為錯亂的內容(即加密),在對方接收時,再通過解密程序將亂碼清除,即可得到原來的完整的信息,這一過程就是解密。這樣,第三方即使截取了信息,也無法獲悉其中的內容。

    (二)電子簽名及其方法

    電子簽名,是指在一個數據信息中或附在其后或邏輯上與其有聯系的電子形式簽名。其在功能上,是用來鑒別合同的當事人并表明其同意該數據信息的內容。

    電子簽名涉及大量的技術問題,到目前為止,電子簽名已經有對稱密碼、不對稱密碼、筆跡、生物特征密碼等方式。但是,這種做法并不是絕對安全的,因為秘密鑰匙是可能被人破譯的,而且我們相信,隨著技術的進步,這種方法將會越來越不安全。

    四、電子商務的組織安全――電子認證問題

    (一)電子認證及其功能

    電子認證,是以特定的機構,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服務。 與電子簽名一樣,電子認證也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但兩者的具體功能是不同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使數據信息不被否認或者篡改,主要是技術手段上的保證;而電子認證,則側重解決的是交易人的交易人的可信度問題,主要應用于交易關系的信用安全方面,是一種組織制度上的保證。

    (二)電子商務認證系統的幾種模式

    1、政府主導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2、行業協會主導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3、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五、電子商務的法律安全――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及法律效力

    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這種規定雖很簡單,但對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卻是意義深遠。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聲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二)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生效時間及地點

    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可以通過網頁向公眾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這種行為屬于要約邀請,用戶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者發出要約,經營者可以回復作出承諾 。

    1、要約與承諾生效時間。

    2、合同生效地點

    (三)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主要是通過電子簽名來實現的。很多國家在法律上都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效力。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中規定:(a)一個記錄或簽名的效力或可執行性不得僅因其為電子形式而被否認;(b)一個合同的效力或可執行性不得僅因合同的成立中用了電子記錄而被否認;(c)如果某一法律要求記錄為書面形式,則電子記錄即滿足了該法的要求;(d)如果某一法律要求有簽名,則電子簽名即滿足了該法律的要求。

    六、加強我國電子商務安全的思考

    如何保障我國的電子商務安全運營,已經成為關系到我國未來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我認為應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對電子商務進行專門立法。

    我國制訂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網上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支付等問題進行專門規定,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2,建設我國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體系。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電子商務中的重要部門,其擔負著維護電子交易安全的責任。因此,要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安全運營,必須建立我國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在目前存在的三種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模式中,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不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電子商務剛剛發展起來,不完善的地方很多,很多普通的消費者對電子商務還不很了解,根本無法在自由約定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

    政府主導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政府可以對認證中的許多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并且認證結果通用性強。但是,這種方式行政色彩過濃,不利于電子商務按照商業規律自主發展。

    3,大力推進電子簽名等技術的發展,從技術上為電子商務提供安全保障。

    電子商務的產生、發展是科技發展的結果,其安全運營也要依靠技術給予的保障。因此,為加強電子商務的安全性,我們必須大力推進科技的發展,使技術滿足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要求。

    4,加強國際合作,與國際接軌。

    電子商務的一個特點就是無國界,可以全球交易。適應這一特點,我們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在立法上,我們必須考慮到國內法律、國際條約與行業慣例,使我們將來的《電子商務法》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

    七、結語:

    第9篇: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近年來,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電子合同”等這類的詞隨處可見。的確,電子技術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變化。我們現在可以實現網上購物;公司企業越來越重視網上銷售和網上訂貨。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的快速、便捷、高效率,滿足了現代商業對交易效率的要求,使我們有理由相信,它還將繼續深入我們的生活。

    但是,這種新的交易方式同時帶給我們的,還有它與傳統法律之間的種種不協調。在保證電子商務的高效率的同時,如何保障它的安全性,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本文僅就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問題,從法律的角度進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一、電子商務概說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電子商務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發展的時間并不長,但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驚人的發展速度。據CNN公布的資料表明:1999年度全球電子商務銷售額突破1400億美元。[1]

    但是,究竟什么是電子商務呢?

    實際上,迄今為止,電子商務還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概念。[2]

    世界貿易組織(WTO)給電子商務下的定義為:電子商務是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品和服務之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交付。[3]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認為:電子商務是指商業交易,它包括組織與個人在基于文本、聲音、可視化圖象等在內的數字化數據傳輸與處理方面的商業活動。[4]

    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理解也不盡相同。

    盡管電子商務的定義在內容上各有側重,但是筆者認為對于電子商務的內涵,一般應至少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內容:(1)使用電子工具,借助互聯網傳輸信息;(2)在公開環境下交易;(3)依靠一定的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利用數據化的信息來進行交易。

    電子商務使用的網絡類型主要有三種形式:EDI網絡,INTRANET網絡和INTERNET網絡。由于EDI是專線網絡,而INTRANET是企業內部網,其安全性較好,對傳統法律規范體系的沖擊相對于INTERNET要小得多,因而本文討論的電子商務主要是指借助于INTERNET網絡的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許多特點:

    其一,電子商務是在公開環境下進行的交易,其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交易。

    由于借助互聯網,這就使得經濟交易突破了空間的限制;公開環境下的信息公開,使所有的企業可以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

    其二,在電子商務中,電子數據的傳遞、編制、發送、接收都由精密的電腦程序完成,更加精確、可靠。

    其三,電子商務是一種快速、便捷、高效的交易方式。在電子商務中,信息的傳遞通過網絡完成,速度很快,可以節省寶貴的交易時間。

    上述特點,是電子商務獨有的,傳統商務無法實現。

    (三)電子商務的安全性要求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經濟交易方式,它只是在表現形式上與傳統商業不同,但是這并沒有改變其商業屬性,這就要求電子商務的運作必須遵循商業活動的一般規律[5]  ,否則,電子商務是無法發展的。

    安全與效率,是一切經濟交易必須考慮的兩個問題。電子商務的存在與發展也必須滿足這兩個要求。對于電子商務而言,其高效性已經得到了人們充分的認可。但是,安全性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世界各國都尚未形成成熟的安全運營模式。如何在網絡環境下,構建與傳統法律價值接近的規則體系,已經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

    從傳統商業與電子商務的不同特點來看,要滿足電子商務的安全性要求,至少要有下面幾個問題需要解決:

    1、交易前交易雙方身份的認證問題。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絡平臺上的虛擬空間中的商務活動,交易的當事人可能處在不同的國家,他們并不直接見面,雙方只能通過數據、符號、信號等進行判斷、選擇,具體的商業行為也依靠電子信號和數據的交流,交易的當事人再也無法用傳統商務中的方法來保障交易的安全。

    2、交易中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以及完整性保密性問題。在傳統國際貿易法中,合同形式要求為書面,而電子商務中的合同是電子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存在很大的不同,其法律效力如何取決于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且,由于電子商務所依賴的互聯網平臺本身具有開放性的特點,交易雙方的數據如何避免被他人截取和篡改,以保證其完整性和保密性,這都是電子商務發展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3、交易后電子記錄的證據力問題。在英美法系,傳聞證據規則限制了電子記錄的證據力。在我國,訴訟法中并未對電子記錄的證據力作出明確規定,甚至也沒有將其單列出來作為證據的一種。

    上述這些問題,已經對傳統法律制度造成了沖擊,也是實現電子商務安全所必須解決的問題。筆者將針對這些問題,從技術安全、組織安全、法律安全三個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問題進行解析。

    二、電子商務的技術安全-信息加密及電子簽名問題

    電子商務的發展是計算機技術發展的結果,其安全保障歸根到底要依賴于技術的進步。特別是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方面,更需要技術層面的支持,即信息加密技術和電子簽名問題。

    (一)信息加密技術

    由于電子商務是借助INTERNET平臺運作的,而INTERNET網絡本身具有開放性的特點,因而安全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6]  .而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都希望信息不會被他人篡改和截取。信息加密技術正是針對這個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

    簡單的說,信息加密技術,就是把要傳遞的信息在傳遞時按照一定的規則將其轉變為錯亂的內容(即加密),在對方接收時,再通過解密程序將亂碼清除,即可得到原來的完整的信息,這一過程就是解密。這樣,第三方即使截取了信息,也無法獲悉其中的內容。

    (二)電子簽名問題

    1、傳統簽名及其作用

    在傳統商務中,大多數國家都要求合同的當事人在書面上簽名或者蓋章。這種簽名或蓋章主要有以下三個作用:一為表明文件的來源;二為表明簽字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三為構成證明簽字者對文件內容之正確性和完整性而負責任的證據。[7]  在傳統商務中,由于這種手寫簽名的獨特性,所以我國和大多數國家都把它作為使書面合同有效的一個必要條件  [8].

    2、電子簽名及其方法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的平臺是互聯網,傳統的簽名已經無法實現其作用。盡管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一個補救的方法-“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但實際上,這一做法將大大降低電子商務的效率,因而不足取。真正把傳統簽名的作用與電子商務的互聯網運作平臺結合起來的,是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指在一個數據信息中或附在其后或邏輯上與其有聯系的電子形式的簽名[9]  .其在形式上,與傳統簽名差別很大,但在功能上,兩者卻很接近,都是用來鑒別合同的當事人并表明其同意該數據信息的內容。

    與傳統簽名相比,電子簽名是一個更復雜的問題,它涉及大量的技術問題。到目前為止,電子簽名已經有對稱密碼、不對稱密碼、筆跡、生物特征密碼等方式。目前,采用較多的是不對稱密碼。在不對稱密碼的方式下,加密和解密的鑰匙不同,一旦信息被加密,加密鑰匙不能解密該信息,只能用解密鑰匙才能解密。這樣人們就可以廣泛分發公開鑰匙,而只需保留那么秘密鑰匙即可。[10]

    但是,這種做法并不是絕對安全的,因為秘密鑰匙是可能被人破譯的,而且我們相信,隨著技術的進步,這種方法將會越來越不安全。

    生物特征密碼、筆跡密碼是相對安全的方法,但是這種辨別技術的成本很高,目前還無法推廣普及。

    三、電子商務的組織安全-電子認證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平臺是互聯網,交易的雙方只能通過數據信息來了解對方,而不能像傳統商務中交易的當事人可以通過面對面的接觸來了解對方。這樣,交易雙方的信任很難建立起來。這就需要有專門的組織機構來為交易的當事人進行信任保證,以幫助雙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電子認證機構就是這樣的機構,它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組織安全。

    (一)電子認證及其功能

    認證,按美國國際貿易文件國家委員會所下的定義,即為“在某法令、記錄或其他書面文件的經核準的文本上賦以法律證明,以便將其作為法律可采納的證據來提供的某種行為或方式”。[11]

    電子認證,是以特定的機構,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服務。[12]

    與電子簽名一樣,電子認證也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但兩者的具體功能是不同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使數據信息不被否認或者篡改,主要是技術手段上的保證;而電子認證,則側重解決的是交易人的交易人的可信度問題,主要應用于交易關系的信用安全方面,是一種組織制度上的保證。

    電子認證,從根本上說,是一種服務,其通過對交易各方的身份、資信進行認定,對外,防范交易當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風險,從而防止欺詐的發生;對內防止當事人的否認,以避免當事人之間的誤解或抵賴,從而減少交易風險,維護電子交易的安全,保障電子商務活動順利進行。

    (二)電子認證機構及其職責

    電子認證是通過特定機構來完成的,這個特定機構就是認證機構。它是電子商務中對用戶的電子簽名頒發數字證書的機構,它已經成為開放性電子商務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務機構。[13]

    作為在電子交易中提供信用服務的機構,認證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性,應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并具有中立性、可靠性,因此其人員組成、資金設備等都應符合一定的要求,以便能夠為商業交易提供一個公正的交易環境。

    在電子商務中,電子認證機構要承擔下列職責:“(1)監督登記者按照規定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2)監督登記者按照電子商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合法從事經營活動;(3)制止和查處登記者的違法交易活動,保護交易人的合法權益。”[14]

    鑒于其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電子認證機構必須忠實地履行其職責,中立地進行工作,對電子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負責。

    (三)電子商務認證系統的幾種模式

    目前,在認證機構的管理與選任上,大致有幾種作法:

    1、政府主導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該體系是由政府出面對認證機構進行管理,規定認證機構必須具備的條件和應承擔的責任,并且在法律上推定經認證機構核實的電子簽名具有證據力。

    2、行業協會主導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該體系是由認證機構協會負責制訂認證機構必須遵守的行業規范,并由其負責對各認證機構進行監督。這種作法強調的是行業自律,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行業協會如何產生,以及經認證機構協會批準的認證機構核實的電子簽名證據力如何,還有待于相關法律的規定。

    3、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該體系沒有規定認證機構的行業規則,在實踐中,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采用何種方式的電子簽名,也可約定選用哪個認證機構,具體的權利義務完全由當事人雙方自由商定。這種作法給了當事人最大的自主性,適應了技術發展的靈活性,但是勢力弱小的消費者,很難在風險責任分擔中起作用,而且各認證機構規則不統一,認證結果通用性差。

    在我國目前國情下,商家的商業信譽不夠,完全采用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是不合適的。[15]

    四、電子商務的法律安全-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要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法律的保障是不容忽略的。而且,技術支持和組織保障最后都需要由法律來規定其效力。

    合同是商業交易的內容,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許多國家都運用法律手段來確定電子合同的效力。美國、歐盟等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文件都對電子合同進行了規范,我國《合同法》[16]也順應時展的潮流,對電子合同這種新型合同形式也作了一些簡單的規定。筆者將圍繞電子合同問題,對電子商務的法律安全進行闡述。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及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這種規定雖很簡單,但對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卻是意義深遠。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96年12月通過的《電子商業示范法》第6條中寫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并且在第11條中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17]

    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18]

    以上這些法律文件實際上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并且賦予其與傳統合同形式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生效時間及地點

    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可以通過網頁向公眾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這種行為屬于要約邀請,用戶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者發出要約[19]  ,經營者可以回復作出承諾  [20].這樣一個電子合同就形成了。

    1、  要約與承諾生效時間

    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一規定有利于明確要約與承諾的生效時間,便于交易雙方明確權責。

    2、  合同生效地點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這一規定明確了合同成立地,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利于確定法院的管轄。

    《電子商業示范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法律文件的這些規定,實際上便是對電子通訊記錄的法律效力的確認。

    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許多傳統商務中的問題更加突出。例如,在合同生效時間問題上,英美法系采用發送主義,而大陸法系采用到達主義。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全球化趨勢更加明顯,這類問題也就越發突出了。如何解決此類問題,還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

    (三)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主要是通過電子簽名來實現的。很多國家在法律上都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效力。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中規定:(a)一個記錄或簽名的效力或可執行性不得僅因其為電子形式而被否認;(b)一個合同的效力或可執行性不得僅因合同的成立中用了電子記錄而被否認;(c)如果某一法律要求記錄為書面形式,則電子記錄即滿足了該法的要求;(d)如果某一法律要求有簽名,則電子簽名即滿足了該法律的要求。[21]

    上述規定從法律上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效力,有利于加強電子商務的安全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四)電子記錄的證據力問題

    與傳統合同不同,電子合同的證據是電子化的,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很難發現改動的痕跡。因此,電子合同的證據力在傳統證據規則中,是受到限制的。

    針對這個情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中規定: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22]

    這一規定既考慮到了電子記錄自身的特點,又賦予了其應有的證據力,是對傳統證據規則的突破,有利于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

    五、加強我國電子商務安全的思考

    資源共享、快速、便捷是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原因;而這種開放性也帶來了電子商務最大的問題,資源共享的開放性使電子商務在安全方面先天不足。

    而安全和保密恰恰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一項基本要求。目前,一些國際組織已先后制訂了一些規定,來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性,美國等發達國家也制訂了一些這方面的規則。[23]

    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專門規定。

    另外,我國商家的商業信譽遠遠不夠,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中,人們對安全性更是普遍存有疑慮。這已經成為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如何保障我國的電子商務安全運營,已經成為關系到我國未來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對電子商務進行專門立法。

    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事物,很多方面不同于傳統商務,與傳統的法律規范體系也存在著諸多的不相容之處,而且,傳統的法律規范體系中還有許多電子商務方面的空白。這一情況已經在實踐中引起了不少的問題。臺灣就有這方面的案例[24].

    我國的電子商務是近年才發展起來的,目前規范電子商務的相關的法律法規極為有限。在法律的層次上,只有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相關問題作了簡單規定。例如,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中增加了關于計算機犯罪的條文,1999年通過的《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生效時間地點等作了規定。但是,這種規定太過簡單,遠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例如,對于電子認證的效力、虛假電子認證等重要的問題,我國法律還沒有規定,這已經成為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問題。

    因此,我國應大力加強電子商務法制化建設,制訂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網上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支付等問題進行專門規定,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犯罪進行規定。從而在法律上,為電子商務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2,建設我國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體系。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電子商務中的重要部門,其擔負著維護電子交易安全的責任。因此,要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安全運營,必須建立我國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在目前存在的三種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模式中,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不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電子商務剛剛發展起來,不完善的地方很多,很多普通的消費者對電子商務還不很了解,根本無法在自由約定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而且,在交易雙方的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弱勢一方很難通過談判來取得公平的結果。再進一步說,這種模式的認證結果通用性很差,不適合我國剛起步的電子商務的發展。

    政府主導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政府可以對認證中的許多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并且認證結果通用性強。但是,這種方式行政色彩過濃,不利于電子商務按照商業規律自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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