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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推動事業單位法人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社會監督,促進事業單位誠信自律、依法規范開展業務活動,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和《山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法人異常信息管理是指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在登記、監管工作中發現事業單位存在違法違規、不守誠信等異常情形,經查實后進行記載,通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并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的監督管理行為。
第三條 事業單位法人異常信息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級事業單位法人異常信息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級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條 事業單位法人異常情形包括:
(一)未按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包括超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業務活動開展不到位、不開展業務活動等情形;
(二)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報送并公開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超過有效期的;
(五)抽逃開辦資金的或者開辦資金一年不到位且未按實際情況申請變更登記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
(七)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八)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九)未按規定公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的;
(十)監督管理機構通過執法檢查、績效考核、投訴舉報、查閱檔案資料、聯席會議監管等方式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等異常情形的;
(十一)其他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情形。
第五條 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事業單位存在異常情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事業單位列入異常信息,通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機構編制網、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網等向社會公開。
事業單位列入異常信息一般保留3年。
第六條 列入異常信息的內容包括事業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列入日期、異常情形等。
第七條 事業單位被列入異常信息的,由監督管理機構通報其舉辦單位,約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八條 事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存在問題,且經監督管理機構核實確認的,由監督管理機構將整改情況通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機構編制網、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網等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事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存在問題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給予書面警告,并抄送有關部門,情節嚴重的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規定,不予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條 事業單位被列入異常信息滿3年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移出異常信息。
事業單位被列入異常信息后注銷登記的,自注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移出異常信息。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機構按照第十條規定將事業單位移出異常信息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通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機構編制網、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網等向社會公開。移出決定包括事業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移出日期、移出原因等。
第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事業單位被列入、移出異常信息有異議的,可以自網上公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通過核實發現列入、移出異常信息決定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山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要求,充分發揮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作用,建立監管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提高事業單位異常信息使用效力。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事業單位異常信息管理過程中,、、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異常信息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為推進我省信用系統建設,進一步發揮信用系統作用,引導企業走誠信經營的良性發展道路,改善投資環境,打造“信用**”,促進我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信用系統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依法采集、向全社會提供準確、全面、及時、權威的企業信用數據,可幫助企業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防范商業欺詐,激勵企業誠信經營,提高全社會誠信水平。推進信用系統建設,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舉措,是政府經濟管理方式轉變的重要體現,是政府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重要內容,是打造“信用**”、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信用系統建設工作,20**年決定由省工商局牽頭、省直有關部門參加,共同建設我省企業信用數據管理中心和網絡平臺,20**年省政府頒布了《**省行政機關征集與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5號),建立了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在省工商局設立了省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公室(簡稱省信用管理辦公室),同時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省直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信用系統建設工作,認真執行《**省行政機關征集與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95號令),加強信用系統建設。
聯席會議要充分發揮作用,擬訂我省信用系統建設規劃,根據省政府第195號令制定信用系統管理、維護相關制度,對信用系統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組織協調。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參加信用系統建設的各省級部門)認識,要認真執行省委、省政府決定,履行省政府第195號令規定的職責,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各項任務。各成員單位要把信用系統建設擺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確分管領導,落實工作機構和專職人員;要結合本部門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目標、方案和措施;及時與省信用管理辦公室溝通,協商解決系統建設中的具體問題,依托省政府電子政務外網,按照“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維護企業合法權利,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原則向信用系統平臺提供數據和信息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合法性、時效性負責;形成“領導重視、責任落實,分工協作、有序聯動,提交數據、準確及時,資源共享、服務社會”的工作機制。
省信用管理辦公室是我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我省企業信用信息網絡的建設、維護、管理,組織實施信用系統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省信用管理辦公室要積極主動加強與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聯系和協調,及時掌握動態,通報情況,幫助各單位解決系統建設中的具體問題,督促各單位落實省政府、聯席會議確定事項并就系統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和建議。
二、突出重點,狠下功夫,限時破解難題
(一)擴充數據數量,提高數據覆蓋率。企業信用信息數據整合集中工作實行部門負責制。按縱向歸口集中,橫向比對、交換、整合的原則由各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歸集整合數據并按統一的數據交換標準,及時、準確地向省信用系統數據交換平臺提交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參加信用系統一、二期建設的部門,對屬本部門所掌握的應提交但還未提交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要安排專門人員進行清理,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整合集中,于10月30日前完成數據的全面整合集中和提交入庫工作。特別是數據源在國家部委局機關以及未實現省、市(州)、縣數據大集中的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力爭按時完成。對確實無法按期完成的,要提出專題報告,說明原因,擬訂數據入庫時間表,送省信用管理辦公室,省信用管理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省政府。
(二)嚴格數據標準,提高數據質量和可利用率。數據標準不統一,直接影響數據質量和可利用率。企業信用信息須包含與企業營業執照完全一致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注冊號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所含企業名稱不完整、不規范或缺少上述要素的,信息提供部門要在10月30日前進行補充完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服務;省質監局要盡快將“組織機構代碼”提交到信用系統資源中心數據庫。
(三)及時準確上傳數據,確保數據按時更新。各部門要加強對提交數據的審核,確保數據的準確性;要根據對企業的行政許可審批、實施監管職能等所發生的變化及動態數據予以適時更新。其中企業基礎信息、組織機構代碼等應及時更新,其他信用信息具備條件的也應及時更新;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根據不同情況,按年、季、月更新,應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上月更新數據。確有困難的,須提出數據項的具體更新時間安排及理由送省信用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并備案。
(四)加強數據采集設備管理,保證信用系統的正常運行。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信用系統數據采集設備使用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保管維護。要保證數據采集前置機等相關設備正常接入電子政務外網,保證設備24小時正常運行和與**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數據資源中心的網絡暢通。
三、加強基礎建設,確保信用系統持久運行,功能發揮
(一)加強制度建設。隨著系統建設兩期工程的結束,數據的更新、系統的維護越來越成為一項日常性的工作。省信用管理辦公室要及時研究擬定“數據提交制度和紀律”、“數據采集設備使用管理制度”等相關管理制度,經聯席會議審定后實施;要建立系統建設和管理維護的工作通報制度。省政府將不定期對系統建設和管理中的階段性任務進行督查督辦和工作通報,適時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范圍。省信用管理辦公室要主動會同省監察廳、省政府督辦室做好信用系統建設有關工作。
(二)制定《**省企業信用信息目錄》。省信用管理辦公室要牽頭協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開展調查研究,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政府監管需要和法制原則,加緊擬訂《**省企業信用信息目錄》,形成我省企業信用征信數據指標體系,為信用系統數據全面、完整和規范提供保障。
一、提升合同監管執法辦案的質和量
積極貫徹《合同違法行為監管處理辦法》。市、區兩級工商局以查處格式合同條款和合同欺詐為重點,狠抓格式合同備案和霸王條款整改,打擊加盟經營和購銷經營合同欺詐。加強對基層工商所合同監管工作的指導,努力提升合同執法辦案的質和量。
二、開展格式合同監管
提高合同監管效能,推進銀行等行業格式合同整治,規范合同格式條款備案,完成“民生消費熱點行業(銀行業、電信業、物業管理業、房地產業)合同格式條款規范率達95%以上”的市級績效目標。建立格式條款監管制度化、常態化監管模式:各工商所將合同格式條款監管納入市場巡查,加強合同格式條款備案巡查;市、區工商局局組織對格式合同文本進行集中點評,曝光“霸王條款”;發動群眾參與對不平等格式合同的監督、舉報;全系統督促企業對不平等格式合同進行整改。
三、推廣合同示范文本
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機制。與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聯手,針對民生消費特點,新制和修訂合同示范文本,積極推進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擴大合同示范文本文庫,從源頭規范和化解合同糾紛,增進交易安全。加強對企業合同管理的行政指導,將示范文本推廣使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記錄的重要項目。全年新制或修訂合同示范文本2件。
四、深化合同幫農工作
貫徹省工商局“四個一批”工作部署,豐富合同幫農內容,開展“合同幫農”工作。指導監督經營者規范合同簽約,推行涉農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履約率,引導農民增強合同保護和守約意識。鼓勵并指導涉農企業參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提高涉農企業的信用水平,豐富合同幫農活動內容。在遠城區工商局、工商所中樹立1-2家“合同幫農”標桿單位。
五、提高合同服務與保障工作水平
(一)推進“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認定。組織開展__年度武漢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認定活動,推薦代表性企業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認定,并積極組織我市誠信企業參加湖北省首屆“文明誠信示范企業”創建活動。修訂《武漢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認定規則》,構建全市工商合同信用公示平臺,規范“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認定和日常監管,實施對已公示企業的動態監管和退出機制。
(二)設立市、區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庭”,以完善工作機制和規范工作程序為重點,依法開展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與12315指揮中心協作,妥善化解合同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關鍵詞:個人征信;隱私權保護;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3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4392(2008)09-0023-03
一、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的涵義和內容
(一)個人征信的概念
在信用體系的建設中,征信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是重要方面。征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征信指調查或驗證他人信用;廣義征信還有“求取他人對自己的信用”之意。按征信對象的不同,征信可以分為企業征信和個人征信。《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個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對個人信息進行的采集、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因此,個人信用征信就是通過一定的機制由征信機構把分散在不同金融機構、商業企業、公安、工商、稅務、公用事業等部門的個人信用資料進行采集、利用、提供和管理的活動。
(二)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的涵義和內容
1.“隱私”權的涵義。作為使得個人能保留獨處而不受外界侵擾之權利,隱私權一直備受矚目。但隱私權并非一個容易界定的概念。國外法學理論中在定義隱私權時有“信息說”、“接觸說”和“綜合說”等。在我國,有學者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對其隱私的控制權,即私人生活不公開權。有學者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還有學者認為隱私權包括三方面:個人信息的保密,個人生活不受干擾的權利和個人私事決定的自由。
2.個人信息隱私權的內容。對于個人信用征信業而言,涉及的主要是其中的私人信息,因此我們主要討論隱私中的個人信息問題。個人信息是指所有與個人有關的信息,具體包括:身體物理特征;感情、思想與觀點;經濟與財產狀況;生活方式;身份信息;家庭與社會關系;職業經歷、簡歷和個人檔案材料;健康狀況與病歷;個人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其他所有純屬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在個人信用征信活動中,涉及的主要是消費者私人信息中的個人經濟與財產狀況方面的信息。此類信息的不當使用或予以公開會給個人造成財產、精神上的損失。因此,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不能只停留在所謂獨處權的保護上,而應該朝著保護個人信息的方向發展。隱私權已經從傳統的“個人生活安寧不受干擾”的消極權利演變為現代的具有積極意義的“信息隱私權”。本文認為,信用征信隱私權表現為個人對私人事務和私人信息的控制力上,個人信息隱私權就是指個人對自身可識別信息的控制權。
二、國外對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情況
(一)征信法律的主要關注點
從目前世界各國的征信法律保護的側重點看,多數國家的征信立法都強調和針對個人數據的保護。美國的《公平信用報告法》,以及《個人自動文檔的保護公約》等國際性公約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內容都旨在保護個人隱私權和人權自由。
(二)征信立法的傾向與行業發展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看,征信立法的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影響。在協調個人權利保護與征信行業發展的矛盾方面,立法的不同傾向會極大地影響國家征信業的長期發展。
(三)征信法律的性質及分類
征信法律又可以被分為兩大類,即金融相關的信用管理專業法律和信用消費相關的信用管理專業法律,也體現了信用法律所要維系的秩序內容。無論征信法律涉及了信用管理還是信用消費,它都需要建立在與消費和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基礎之上。例如《信息自由法》、《電子信息自由法》、《個人隱私權法》、《個人破產法》等法律。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現狀
我國憲法雖然沒有出現“隱私權”的字樣,但從憲法的有關條文看,也是承認隱私權的。我國現行刑事、民事、行政等單行法律也從法律調整的不同范圍、角度對隱私權、信用權予以保護。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先后頒布了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司法解釋對隱私權從司法實踐上予以保護。
中國目前對隱私權的保護雖然有了一些法律規定,但還不完善、不具體,對個人信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有些行業及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或者擬訂相應的保護個人信息隱私權的規定。如上海市制定《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但是,我國在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只停留在所謂獨處權的保護上,如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個人生活安寧不受干擾”等消極權利上。現代的個人隱私權應該向保護個人信息的方向發展,即保護公民個人 “信息隱私權”。
四、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對策
(一)建立完善信用法律體系
明確規定個人信用信息范圍和征信機構不得采集的個人信息范圍。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對散布于銀行、稅務、工商等政府機構的數據的公開制定統一的法律,確保征信機構合法、快速獲得相關數據。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參考和借鑒國際國內有關法律法規,本文認為,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應包括:一是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收入狀況、職業、學歷等;二是商業信用記錄,包括在各商業銀行的個人貸款、貸款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實際還款記錄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發卡銀行、授信額度、還款記錄和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機構發生的其他信用行為記錄及個人與其他商業機構、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的信用交易記錄等;四是社會公共信息記錄,包括個人納稅、參加社會保險以及個人財產狀況和變動等記錄,還包括個人支付電話、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用的信息 ;五是特別記錄,有可能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等記錄。在此,重點應把握好以下幾個切入點:
1.明確規定個人信用信息征集的主體和范圍。個人信用信息的開放并非指要將個人信用信息毫無遮攔地向全社會公開,而應當依法向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開放。既不允許將個人信用信息隨意以“黑名單”等色彩管理的形式向社會公開,也不能僅僅只向專門的征信公司開放,而是應當向所有符合條件、依法成立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征信公司、信用評級公司、信用調查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開放。至于個人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圍,則主要應當作出以下限制,即不得征集與法定、約定和宣示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資料。如禁止收集有關消費者政治的、社會的或的內容,對于犯罪記錄、病歷或身體障礙、人種、民族或國籍、生活方式或名聲、個人存款記錄等內容,也應授權消費者有權禁止征信機構收集,或要求其刪除這些內容。
2.明確規定個人信息使用的范圍和目的。征信機構不得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一是與個人信用無關的信息;二是民族、種族、家庭出身、、政治信仰以及身體形態、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個人受到歧視的信息;三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二)確立消費者個人信息數據主體的權利體系
1.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隱私保密權是隱私權中一項最為基本的權能。個人信息數據主體對自己的隱私即私人信息資料有權隱瞞,使其不為他人所知,無論是有利于自己的正面隱私、還是無利也無害的中私,還是有損于自己的負面隱私,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情形外,權利主體都有權進行隱瞞,這不是不誠實的表現,而是維護自己人格尊嚴所必需。與此同時,個人信息數據主體還有權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披露、公開、利用和使用自己的個人信息數據。我國在制定有關促進信息公開和征信業發展的法律制度時必須對此作出十分明確的規定。
2.個人信息利用權。個人征信立法應明確規定個人數據主體有權利用自己的個人信息數據,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使用個人信息和許可他人使用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以騙取、竊取、賄賂、利誘、脅迫、利用計算機網絡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個人信用信息。
3.個人信息知情權。可以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消費者有權知悉信息管理者是否在收集、儲存、利用、處理、轉讓、傳播、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對有上述行為的信息管理者,有權要求知悉該個人信息的來源、內容、用途、使用者的有關信息及接觸該項個人信息的記錄。
4.個人信息更正權。個人數據主體有權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證其持有的關于自己的個人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不準確、不完整和不及時的信息有權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間內進行更正或刪除。美國《公正信用報告法》第605條規定,對以下的情報,如宣告破產后經過14年的破產情況;判決7年后或法定訴訟期間己過的訴訟;審判或釋放經過了7年;其他不利的情報經過了7年的,都不能再由消費者信用情報機關進行公開。在《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中也規定,負面信息的保留期限最長為7年。
5.個人信息權益救濟權。救濟權是法律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于事后采取特定法律手段與措施予以補救的權利,主要包括行政救濟權和司法救濟權兩大方面。救濟制度是征信立法中的一個關鍵性的制度安排,它可以啟動個人信息數據主體對信息數據管理者(包括行政機關和征信機構)信息公開和征信服務的監督程序。如果沒有救濟制度,不賦予個人信息數據主體獲得行政和司法的救濟權利,個人信息數據主體的各項合法權益就難以獲得可靠的保障。因此我國的征信立法,應當明確授予個人信息數據主體行政和司法救濟權,以利于在自己的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各項合法權益被他人侵害后,有權尋求行政和司法保護。
(三)修改現行相關金融法律
1.修改、完善《商業銀行法》和《儲蓄存款管理條理》等法律、法規,對銀行的保密義務作出明確規定,重點規定銀行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開放客戶數據、開放的范圍、目的、方式以及如何限制其處理和傳播等。銀行在辦理信用調查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或查閱借款人的相關資料,但僅限于信用調查的范圍,否則將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2.修改《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公民有隱私權、信用權,對信用濫用和惡意失信行為要制定嚴厲的處罰機制以強化消費者的信用觀念。
3.修改現行行政法規或規章。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修訂、補充現行的《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與個人征信相沖突的部分條款。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 立法 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 平安法制建設
一、問題提出的背景
2013年2月20日,“國五條”,即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五項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其中第五項加強市場監管中明確了要強化企業信用管理。
隨后,2013年2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五項加強市場監管和預期管理中也細化了對企業信用管理的要求:“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及時記錄、公布房地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暫停批準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禁止其通過信托計劃融資。稅務部門要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核和稽查。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要聯合開展對房屋中介市場的專項治理工作,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本金管理,加大對資產負債情況的監測力度,有效防范風險。”[1]
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是信用經濟,而對企業信用的管理則能同時發揮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的作用,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伴隨著房價居高不下的現狀,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進行調控,其中就包括對房地產企業信用的管理,可是依然存在著管理不夠規范、收效不大等問題。
其實,早在 2002年8月20日建設部就了《關于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現在已基本實現了部、省、市三級系統聯通、信息共享的建設目標,但仍存在著入網企業少、信用檔案內容不全、利用效果不甚理想等問題。此外,在企業信用檔案的建立過程中,最重要的不良記錄信息是以企業自報為主的,這就相當于給企業信用檔案的作用打了折扣。同時,這也體現出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的建立缺乏與相關行政部門的協調合作,不能在信息共享上實現互聯互通。
為了規范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為了實現從同業征信向聯合征信過渡,更加全面地反映房地產企業的信用狀況,促進政府信息的依法披露、資源共享,并依法保護房地產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相關權利,本文作者認為有必要推進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
二、問題研究的現狀
(一)國內立法的現狀
目前,我國沒有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只有建設部的《關于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但在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上已經有許多地方性立法實踐可予以參考借鑒,因為根據我國國情,實現全面披露全國企業信用信息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實現全國性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也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那么作為國民經濟重要支柱之一的房地產業便無法依賴全國性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的出臺來解決目前房地產業的企業信用問題,反而我們應該率先實現全國性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如此,既能解決房地產業的企業信用管理問題,又能為全國性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實踐鋪路。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實踐統計如下表一[2]:
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現狀
效力級別
數量
立法部門或省份
法律、行政法規
無
地方性法規
1
《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
部門規章
無
地方政府規章
24
深圳市、貴州省、無錫市、吉林市、沈陽市、南寧市、成都市、哈爾濱市、遼寧省、黑龍江省、鄭州市、江蘇省、太原市、山西省、安徽省、四川省、湖北省、浙江省、上海市、天津市、蘇州市、北京市、海南省
(二)國外立法的現狀
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發達國家 普遍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世界各國的企業信用管理的法律模式主要可以分為市場主導型模式、政府主導型模式和會員制模式。
市場主導型模式又稱作美國模式,該模式主要是通過市場化的運作,由商業性機構根據市場需要建設信用數據庫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務,開展各種信用調查和信用管理事務。而政府不會直接參與商業化信用機構的經營,只是通過立法對其進行約束。政府主導型模式又稱作歐洲模式,該模式主要是通過政府力量來建立公共的信用管理機構,強制性地要求個人和企業提供真實的信用數據信息。會員制模式則主要存在于日本,它依靠行業協會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該中心為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提供了交換平臺,通過內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達到收集、處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會員制模式的特點表現在,政府引導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交由行業協會進行商業化的運營,政府不直接參與經營,同時兼具了政府管理和行業協會自主經營的特點。[3]
三、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
(一)立法目的的定位
一直以來,我們主要依靠民法的違約賠償手段和行政的違規處罰手段治理房地產企業失信行為,但是民法作為私法具有個案處理等局限性及其事后救濟的失效性,行政手段也具有缺乏公眾參與、地方政策保護及受土地財政影響深遠等局限性。此時,倡導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既要同時發揮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自我調節作用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管理和利用,還要注意強化被征信對象在征信信息保護方面的實體性權利。
因此,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兩個目的:第一,為了規范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增強企業信用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從而建立起房地產企業信用制度;第二,保障征信和信用評估過程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立法模/!/式的選擇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問題研究的現狀中所談到的,目前世界上各個國家信用立法的模式主要有市場主導型模式、政府主導型模式和會員制模式三種。鑒于我們國家市場化運作不夠成熟、行業協會不夠自律的國情,大部分地方政府規章在企業信用管理上傾向于政府主導式,大多數地方政府都采用了以政府設立的征信機構和市場化的評估機構為主體的征信機構體系,即具有中國特色的政府先行而后推動市場化運作的立法模式,比如在《深圳市企業信用征信和評估管理辦法》中:
“第三條 本市建立以政府設立的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場化的評估機構為主體的征信機構體系,征集企業信用信息,對社會開展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并由評估機構開展企業信用評估等服務活動。”
同樣地,全國性的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也可以遵循我們習慣的政府先行而后推動市場化運作的立法模式,由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管理中心負責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由市場上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有償信用評估。
現在我國的征信數據庫分別由人民銀行、商務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部等部委以及各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組建,由于各個部門、各級政府各自為政,多頭征信,彼此之間缺乏充分有效的信用信息互通與共享機制,導致被征信對象的信用信息分散、孤立,難以對其信用狀況進行全面和充分的評估。建立聯合征信數據庫,就是將來自不同征信機構、不同部門的所有信用信息進行分類、匯總,通過一次查詢即可了解被征信對象最全面的信息狀況。聯合征信數據庫具有信息完整性、經濟性、全面性和公正性等優點,應成為我國未來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的發展方向。[4]
因此,結合目前我國征信數據庫和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的不足之處,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可以分為以下的三大步驟:第一步,金融機構、政府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行業協會等向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管理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第二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管理中心對獲得的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建立多端共享的聯合征信數據庫;第三步,許可市場上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房地產企業信用評級。
其中,第一個步驟又可以分為四個同時進行的方面:其一,研究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行政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這些聯合的政府公開信息應當集中在同一個網站上,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管理中心可以登錄進行信息采集;其二,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管理中心提供企業信用信息;其三,司法部門向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管理中心提供企業信用信息;其四,行業協會向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管理中心提供在開展服務活動中獲得的企業信用信息。
(三)立法應重點考慮的內容
為更好地配合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證各項工作有法可依,保護房地產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權益,我們認為在立法時應當對征信行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進行重點考慮。江蘇省、深圳市、浙江省和上海市在全國較早開展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設工作,并且分別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這為我們進行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了許多珍貴的經驗。因此在接下來,我們試圖通過比較分析這四個地區的模式,對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立法的框架做出一些總結,見表二[5]:
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基本框架
江蘇省模式
深圳市模式
浙江省模式
上海市模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定義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原則
第二章 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二章 征信機構
第三章 信息征集
第二章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條 管理部門
第六條 備案與公開
第七條 年度報告及業務情況調查
第八條 信息的采集
第三章企業信用信息的加工和使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用評估
第三章 企業信用信息的分類和
第十條 征信產品的制作
第十一條 征信產品的效用
第十四條 商務活動中征信產品使用的推進
第十五條 公共管理中征信產品的使用
第十六條 有關政府信息的公開
第四章 異議 信息的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涉及異議信息的處理
第四章 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監督
第九條 異議信息的處理
第十二條 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十三條 回避
第十七條 行業自律
第十八條 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從以上表格可以看出,除“上海市模式”外其他三種模式其辦法規定的框架大都包括總則、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企業信用信息的使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五個部分,其中“上海模式”雖然規定比較分散,但是仍可以按照這五大部分進行歸類總結。因此可以看出這五個部分是對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比較好的總結概括。我們認為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立法的大致框架可分為上述五大部分。接下來,我們將參考這四個地方的模式并就五大部分做進一步分析,其中重點分析在立法過程中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問題。
1、總則部分和法律責任部分
總則部分是對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工作的闡釋,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原則等;法律責任部分則是明確各參與主體義務,要求參與主體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能夠為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保障。
2、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
在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方面,主要是對征信主體、征信范圍進行規定。征信主體是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管理中心,被征信主體分別是政府各行政部門、金融行業、司法機關和行業協會以及企業自身。征信范圍見表三:
征信范圍
基礎信息
涉及被征信對象基本情況的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數據的基礎和前提
業績信息
良好信用記錄,代表被征信對象具有良好信用情況的信息
提示信息
被征信對象涉及相關糾紛或處罰,但最終結論尚未做出的信息,也可稱作疑似負面信息
警示信息
即不良信用記錄信息,是對被征信對象的負面評價
在上述四個模式中,“深圳模式”在房地產信用信息征集方面的結構較為規范,主要包括對征信主體、征信范圍,同時也對各參與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范,這為我們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提供很好的經驗模式;而“浙江省模式”則對征信主體和范圍進行了更為具體的說明,更類似于法律解釋條款,可將其作為對條款加強理解的文件,這也為我們的立法準備工作提供了借鑒經驗。
3、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的使用
在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使用方面,應該注意信息披露、查詢使用和加工使用等方面。通過分析比較,這三個方面是企業信用信息使用的主要環節,因此我們在進行立法活動時應該充分考慮到這三點。
(1)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應該保證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管理中心對企業負面信息的公開披露權。為如實反映房地產企業的信用狀況,不僅要對企業正面信用信息進行披露,同時企業的負面信息也是評價其信用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明確規定,該中心采取統一標準披露各房地產企業的全面信息,實現平等披露房地產企業的信用信息。
其中,《深圳市企業信用征信和評估管理辦法》對此有一章節的描述,它對信息披露的范圍、方式和時限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同時它也規定了企業警示信息的披露時限和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這體現了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們在進行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時應該注重這一點。
(2)查詢使用
在查詢使用方面,由于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管理中心對其所征集的信息是無償向社會披露的,因此,為保證企業信用信息的正確合理使用,我們建議采取“實名制”,即社會各主體為查詢企業信用信息必須提供相應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身份證明,并按照一定規范進行申請。同時對各種查詢使用行為進行一定的分類,保障查詢使用工作規范進行。分類大致如下:
第一類是被征信主體的查詢使用,這是其行使知情權的具體表現,也是被征信對象繼而行使異議權、更正權和修復權的前提,是被征信對象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第二類是與被征信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查詢使用。這里的利害關系應當是存在交易上的利害關系,如具有向被征信對象提供信貸、賒銷、租賃、保險、擔保等意向,具有對被征信個人進行商賬催收等業務意向等。如果該交易主體提供了相關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如合同、意向性協議等),則可對信息進行查詢使用;第三類是基于社會公益利益行使的查詢權。這主要包括了行政機關、事業團體以及司法機關基于其管理職能、審判職能的發揮或者基于特定的社會公益目的自主進行的查詢使用。如,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定期檢驗、資質等級評定、行政許可、表彰評優以及政府采購采購等活動中,有權對被征信對象的信用信息進行查詢。司法機關基于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的需要進行的查詢,以及公用事業單位在與被征信對象的公務活動或業務活動中進行的查詢等。
(3)評估使用
對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不僅在于對相關信息的整合,同時也是為進一步對企業信用信息的加工使用做好準備。而這一重要的環節就是評估機構對這些信息的加工使用,他們對企業所做出的評估為政府進行市場調控提供了一定的幫助,同時也滿足了市場的需求。“深圳市模式”對評估機構的行為規范進行了比較具體詳細的規定,比如:
“第十一條 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主動或者接受委托開展企業信用征信活動;(二)依據所征集的企業信用信息為企業提供信用評估服務;(三)提供所征集的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服務;(四)為企業提供信用管理咨詢服務;(五)其他企業信用評估咨詢服務。”
4、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
對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必不可少,但是如何監督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需要我們在立法中審慎考慮。在比較分析上文中提到的四個模式都分別就被征信對象以及用戶的異議權、知情權和更正權進行了確定,這不僅是對被征信對象和用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例如《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是專門規定了對被征信對象以及用戶提出的“異議信息的處理”。同時,社會監督、行政部門內部監督也是對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有效監督手段。
綜上所述,通過比較分析江蘇省、深圳市、浙江省、上海市四個地方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模式,借鑒他們的經驗,我們總結出了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的主要框架,即總則、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企業信用信息的使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五個部分。
四、結論
平安法制建設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缺乏全國性的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房地產領域也只有建設部的《關于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本文作者認為,我們應該率先實現全國性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如此既能解決房地產業的企業信用管理問題,又能為全國性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實踐鋪路。在此背景下,為了 推進平安法制建設,本文結合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地方性立法的實踐,提出了全國性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
本文作者分別從立法目的的定位、立法模式的選擇和立法應重點考慮的內容這三方面介紹了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通過比較分析江蘇省、深圳市、浙江省、上海市四個地方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模式,本文作者總結出了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的主要框架——總則、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企業信用信息的使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五個部分,并就每個部分做了簡單的分析介紹。
此篇淺論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立法的文章,是鄙人的一些拙見,希望可以拋磚引玉,為推進平安法制建設貢獻一份微薄的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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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鵬飛.《社會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基于需要國家干預的視角》,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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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志濤、劉耀伍.《房地產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科技與管理,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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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龐建敏.《企業信用管理研究——基于企業的案例分析》.《金融研究》,2007年第11期。
(一)以政府為主導,大力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構建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是當前深化城鎮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解決城市居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重要舉措。社區衛生服務功能的完善、網絡的健全和運行機制的轉換,將對城鎮醫療保障制度建設以及醫療保險制度功能發揮產生重要的影響。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發揮醫療保險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項目管理的作用,促進新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的形成,利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便捷、經濟的服務優勢,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
(二)基本原則。堅持城鎮醫療衛生體制、藥品生產流通體制和醫療保險制度三項改革同步推進的工作方針,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研究完善城鎮醫療保障制度,不斷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堅持保障基本醫療需求的原則,合理確定醫療保險基本保障項目,引導參保人員合理利用醫療服務,確保醫療保險制度穩健運行;堅持嚴格管理和改善服務并重,強化對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優化對定點醫藥服務機構和參保人員的服務;堅持因地制宜,積極推進,配套實施,鼓勵探索創新。
二、積極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定點范圍
(三)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隨著醫療保險覆蓋面的擴大,積極擴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范圍。允許各類為社區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基層醫療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門診部、診所、醫務所(室)等機構)申請醫療保險定點服務。
(四)在堅持醫療機構定點資格條件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定點資格條件。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須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達到國家規定的醫療技術人員和設施配置基本標準,嚴格按照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規范內部運行,有明確的基本醫療服務和藥品使用范圍,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社區衛生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建立規范的公共衛生與基本醫療服務財務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及醫務人員掌握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規定,具備醫療保險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條件等。
(五)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審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出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定點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名單,供參保人員選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根據參保人員選擇意向確定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并簽訂定點服務協議。實行一體化管理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要同步審查,均符合條件的要同步納入定點。對由定點基層醫療機構轉型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繼續定點。
三、切實將符合規定的社區衛生服務項目納入支付范圍
(六)要在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物價部門制定的社區衛生服務價格標準,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一般常見病和多發病診療等基本醫療服務進行逐項審定,明確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社區醫療服務項目。要根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標準及管理規范,制定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辦法,明確家庭病床醫療服務項目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參保人員發生的家庭病床醫療費用,符合出入院標準的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支付。
(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公平享受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面向轄區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檢查、預防保健、建立健康檔案以及慢性病和精神病社區管理等公共衛生服務,其中按規定應免費提供的服務,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不再額外支付費用。
四、完善參保人員利用社區醫療服務的引導措施
(八)參保人員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中要有1-2家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實行一體化管理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保人員可選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其下設的1家社區衛生服務站作為定點。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直接與社區醫師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管理辦法。在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雙向轉診制度和開展社區首診制試點。允許參保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直接購買非處方藥和持定點醫療機構醫師處方購藥。
(九)適當拉開醫療保險基金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大中型醫院的支付比例檔次。不斷完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辦法。有條件的地區,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的醫療費用,可探索按病種確定定額標準,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按比例分擔的費用結算辦法。
五、加強醫療保險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管理與服務
(十)要將有關部門制定的用藥指南、診療規范、處方管理和醫療質量控制等有關辦法或標準納入定點服務協議,作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的內容,并與費用結算相掛鉤。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服務評議活動和信用等級評定,建立定點醫療機構費用信息公布制度、違規行為舉報制度和參保人員滿意度調查制度。要根據日常監督檢查、考核評議以及參保人員滿意度調查的結果,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定點資格和定點協議的動態管理。對不規范醫療行為嚴重、發生醫療保險欺詐行為、定點考核不達標以及參保人員滿意度低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解除定點服務協議,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
處在經濟轉型期的中國,在人們不為溫飽發愁時,又被食品安全問題所困擾。如何解決經濟轉型與食品安全之間的矛盾,讓商家誠信經營,還社會一個安全的飲食環境成為政府、協會、企業、消費者等相關方需要思考的問題。
“今后,協會將繼續高度關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希望廣大餐飲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嚴格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的要求,全力確保公眾飲食安全。”中國烹飪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烹協”)品牌推進部主任許云飛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烹協在引導會員企業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方面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
行業快速發展呼吁企業規范經營
2009年我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125343億元,比上年增長15.5%;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6.9%,實際增速比上年同期加快2.1個百分點。其中住宿和餐飲業消費品零售額17998億元,增長16.8%,連續19年保持了兩位數增長。2010年1~5月,餐飲收入達到6776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6.7%,依然保持快速增長。
行業的快速發展,客觀上呼吁企業經營更加規范,行業發展更加有序。許云飛告訴記者,行業信用評價直接面向餐飲企業,堅持以服務會員企業、促進行業自律、提高行業信用水平和企業風險防范能力為目的。通過面向行業內部和消費者、上游產業、有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提供餐飲企業的信用信息,推廣應用信用評價的結果,增強會員企業的市場開拓能力,服務政府的市場監管和宏觀管理,促進行業市場秩序的規范和行業自身的發展。
“早在2007年7月,我們協會就提出在全國餐飲行業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申請,那時就獲得了全國整規辦和國務院國資委協會辦的正式批準。”許云飛表示,中國烹協是最早獲得行業信用等級評價資格的國字頭協會。
據了解,中國烹協開展餐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與一般性的商業評價有很多不同:一是以服務為宗旨,這是由協會本身的屬性所決定的;二是專業性強,對企業的指導意義更加突出;三是可信度高,協會為非營利性組織,向來保持中立地位,社會各界對于協會的評價結果更加信賴;四是影響廣泛,可以借助企業信用評價樹立行業典范,并推動評價結果在招投標、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等上面得以更加廣泛地應用。
成立于1987年4月的中國烹協,自成立以來,積極為社會、政府、會員和企業服務,對促進行業進步與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作為國資委協會辦和原全國整規辦批準的首批具有行業信用評價資格的44家試點協會之一,中國烹協自2007年上半年以來,陸續開展并先后兩次召開了共計108家2A級以上的信用企業表彰大會,其中獲得3A級評價的有91家、2A級評價的21家。
回顧3年來開展的信用評級工作,許云飛表示,“我們始終堅持以服務會員企業、企業自愿參加、促進行業自律、提高行業信用水平和企業風險防范能力為目的,得到了廣大會員和餐飲行業的廣泛認同。”
多管齊下,全面宣傳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價,相對而言是一個較為新鮮的話題,很多餐飲企業以前聞所未聞。”針對這個情況,許云飛告訴記者,中國烹協一方面利用協會的會刊、網站和其他資訊平臺設置專門欄目予以積極宣傳,另外一方面還借助年度性的中國廚師節、餐飲產業發展大會等機會,向會員單位普及基礎知識,鼓勵會員單位踴躍參與。
中國烹飪協會20余年的發展,培養和扶持了一大批地方行業協會,在開展企業信用評級的工作中,我們也密切注意發揮好地方餐飲行業協會的組織網絡優勢,調動其工作積極性,提高業務覆蓋面,形成上下聯合、行業聯動的大會局面。在目前的依靠地方協會推薦的名單中,有一部分來自于新疆和田地區、云南曲靖地區的會員企業,正是因其與地方協會的關系密切,而參與進來的。
“針對現在不少餐飲企業申報‘中國馳名商標’需要行業協會出具推薦函的情況,我們與個別有需求的企業面對面溝通交流,宣傳解釋,號召大家重視自己的企業信用。”
許云飛介紹說,他們先后兩年組織誠信表彰大會,邀請主管部門領導,對獲得較高級別的信用企業進行授牌。邀請典型企業重點發言,現身說法,介紹好處,進一步增強參評企業的榮譽感。
將評價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相結合
“我們在著手準備開展企業信用評級之前,就已經起草并完善了《餐飲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餐飲企業信用等級分類評定細則》和《餐飲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指導性文件。”許云飛認為,這些具體、扎實的前期工作有效推動餐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在全行業的深入開展。
據了解,中國烹協在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過程中,逐步建立行業內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并形成規范化、長效化的信用企業信息征集和定期報送制度,通過建設行業信用數據庫和重點企業的信用檔案等手段和方式,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截至目前,中國烹協獨立搭建的餐飲行業信用信息庫基本架構已經完成,按此框架的設想,不久的將來,該協會將建立一整套以會員信息為核心,其他與協會有接觸的從業人員、餐飲企業的基礎數據庫。
另外,中國烹協還根據餐飲行業的實際情況,通過開展信用評級,及時了解和餐飲行業面臨的經營風險,提示廣大企業注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注意把握市場變化趨勢以及維護好與供應商、消費者和監管部門的關系。
信用等級評價有助提升品牌形象
餐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啟動以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和餐飲企業的積極響應。經過篩選和權衡,深圳市嘉旺餐飲連鎖有限公司成為全國首家參評企業。
2007年7月6日至8日,中國烹協派出調查組對深圳市嘉旺餐飲連鎖公司的企業資質、食品衛生、經營管理、財務質量、履約狀況、社會形象等情況進行了全面、認真的調查。該公司董事長譚仲然帶領公司高管及各部門負責人全面接受調查組的信用調查,并詳細介紹了企業的發展情況,同時對調查組提出的問題予以一一解答。
在實地調查和取證的基礎上,調查組根據《餐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深圳市嘉旺餐飲連鎖公司的信用水平進行了綜合評估,并向企業做了客觀、充分的風險提示。嘉旺公司表示,此次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對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加強信用管理,提升品牌形象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開展餐飲行業的信用建設,任重而道遠
在餐飲業經營方面,目前許多經營者在宏觀方面知道運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調整其企業行為,但在具體實務操作中,由于缺乏行業經驗和具體依據,只能根據個人感覺和間接經驗依葫蘆畫瓢,但這些均受個人道德認知及經驗水平的限制,難免偏頗和零散。
對此,許云飛認為,政府部門、企業主體和行業協會,應通力合作,加大對全體從業人員的教育培養力度,把員工的思想品德教育與企業發展等密切聯系在一起,以富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充滿思想性的教育制度提高全員素質。
“開展三年多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我們還有個最大的收獲,那就是開展行業的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擴大信用評級結果的應用,是持之以恒開展好此項工作的前提條件。”
對于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下一步如何開展,許云飛建議說:
一是餐飲行政管理部門需要通過信用分類管理,嚴格監控有失信記錄的餐飲企業,給信用良好的企業創造寬松的發展環境,如可以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的餐飲企業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與行業信用評級工作相結合;
二是形成社會約束機制,讓違法失信的餐飲企業在公共服務、銀行信貸等方面喪失便利,在日常經營中流失客源,直至被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逐出市場,而與此相對應的、獲得2A級以上的企業享受一路綠燈;
三是在開展行業表彰、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等方面,讓信用的高低成為門檻,對守信企業和失信企業區別對待,政策向誠信企業傾斜;
四是堅持正面褒揚與失信懲戒相結合,新聞媒體對失信行為進行披露和曝光,定期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予以免費宣傳,創造商業機會。
[論文關鍵詞]廣西 新農保基金 監管
一、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共產品理論
公共產品(public goods)是與私人產品(private goods)相對的,公共產品在消費或使用上具有非競爭性(non-rivalness),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20世紀初,國外一些知名學者通過將邊際效用價值論運用到財政學科的研究上,形成了公共產品理論(Public Goods Theories)。1919 年,瑞典經濟學家林達爾( Lindahl equilibrium )提出了著名的公共產品理論成果之——林達爾均衡模型,該模型認為公共產品的價格是由公民的購買意愿決定,而不是由某些政治選擇機制和強制性稅收來決定。1954年,學者薩繆爾森提出了著名的“公共支出的純粹理論”,該理論認為公共產品的消費不受任何他人對這種產品消費的影響。1956年,學者蒂鮑特(C.M.tiebout)發表了 “一個地方支出的純理論”。1965年,學者布坎南在其“俱樂部的經濟理論”中首次對準公共產品進行了討論,認為只要是集體或社會團體決定,為了某種原因通過集體組織提供繁榮物品或服務,便是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概念得以拓寬。1973 年,學者桑得莫從消費技術角度研究了準公共產品,從此公共產品理論的發展主要集中在如何設計機制以保證提供公共產品的效率上。
根據公共產品的相關定義及理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基金就是一種準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競爭性。對于全國的農民來說,農民甲在享受新農保時,并不排斥農民乙參保。但是,隨著全國參保人數的不斷增加,地方和中央的財政面臨的壓力也隨之增大,成本增加,故增加邊際人數的參保成本并不為零,因而新農保在非競爭性上表現不充分。新農保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必須由廣西各級地方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進行合理干預和調節,不斷健全和完善廣西新農保相關制度。
(二)博弈論
博弈論(Game Theory),又名“賽局理論”、“ 對策論”,是經濟學的標準分析工具之一,博弈論認為一個主體(個人或組織)的選擇會與其它主體選擇的產生相互影響,研究具有競爭性質現象的數學理論和方法。中國古代的《孫子兵法》算是最早的一部關于博弈論的著作,近代對于博弈論的研究始于馮·諾伊曼(von Neumann)。1928年,學者馮·諾伊曼(von Neumann)證明了博弈論的基本原理。1944年,馮·諾依曼和摩根斯坦將二人博弈上升到多人博弈,并將博弈論系統應用到經濟領域。1951年,約翰·福布斯·納什(John Forbes Nash Jr)利用不動點定理證明了均衡點的存在,提出了納什均衡的概念和均衡存在定理。此外,塞爾頓、哈桑尼等學者的研究也對博弈論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本文通過借鑒納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對廣西新農保基金的市場化運作中農民、政府部門和第三方機構等的多方博弈進行分析,提出完善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措施。
二、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構成
截止2011年5月底,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農保參保總人數達到352.5萬人,占全區農業人口的8.56%,2012年年內將提前半年實現新農保制度全區覆蓋。各政府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通過完善新農保基金管理體系,逐步健全內控外監制度,構筑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的長效體系。
(一)新農保基金管理體系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 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桂政辦發[2010]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新農保基金實行縣級管理,納入縣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和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并建立全區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將新農保的登記、繳費、核算、查詢等項目全部納入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廣西新農保管理信息化、規范化。
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新農保基金管理體系由縣、鄉、村三級構成,并實行屬地化管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自治區級和地級市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內各級社保機構開展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及時劃撥新農保基金;參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內控和稽核制度;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參與新農保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級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縣(市、區)級社保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并對鄉鎮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村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并對新農保經辦流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督體系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第二十四條規定:“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通過對新農保基金的審計監督、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等途徑,保證廣西新農保基金的收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確保新農保基金在運行過程中不受損失,提高新農保基金的管理效益。
三、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盡管廣西各級地方政府不斷加大新農保基金管理制度建設的步伐,完善基金監管機制。但隨著廣西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民參保的訴求日益強烈,新農保業務呈急劇增長的態勢,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監管力度有待加強
目前,針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管主要來自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自身的內部監督,以行政監督為核心,而缺乏應作為主要監督力量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外部的有力監督。同時,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通過分離社保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來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即保值增值)。而我國目前采取的是“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雖然增加了財政部門和銀行的審核,但是針對新農保基金的籌集、發放等需加強監管力度。
(二)法制建設滯后
廣西已經相繼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等制度規范,但對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在法理上還存在真空,有關新農保基金監管的法規建設亟須加強。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
隨著國家“金保工程”的逐步開展,新農保基金的征繳、支付和管理也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有效減少了業務經辦過程當中的人為干擾,提高了新農保基金運轉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冒領、錯領新農保基金現象的發生。但是,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的信息化建設還比較落后,普遍存在“重硬件投入、輕軟件建設”的現象依然存在,須提高信息建設力度。
(四)風險預警監督機制不成熟
人口老齡化加快、金融危機和通貨膨脹等問題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加大新農保基金運營的風險。因此,預警基金風險,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顯得尤其重要。但目前廣西的新農保基金風險預警監督機制還不成熟,尚處于完善階段。
四、完善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設想
(一)健全機構,完善制度
健全的機構是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的基礎,廣西政協李達球副主席的《促進廣西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專題報告》認為有必要在自治區、市、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中調配編制,專門成立“農村社會保險處”(科、股)來對新農保基金進行監管。完善的制度是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的前提,監管機構要從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的實際出發,在基金登記、繳費和支付等各個環節上,都制定完善的監督檢查辦法,形成專項監督檢查長效機制。比如建立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聯席監督檢查機制、群眾舉報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加強立法,嚴格執法
法律是新農保基金監管的依據。廣西各地方政府作為“新農保”這一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應根據廣西農村地區養老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充分體現中國農村養老“公平與效率兼顧、權利與義務和諧”的立法價值選擇,研究并制定涵蓋包括基金經辦、基金運營、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機構等的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比如盡快出臺《廣西農村養老保險法》等,保障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立法規范基金經辦,打擊基金違規運營和多領、冒領基金等違法行為,促進廣西新農保基金管理逐步邁向法制化軌道。
(三)強化預警,防范風險
新農保基金的市場化運營不可避免地存在風險,安全是基金管理的基本,增值是基金管理的延伸,應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基礎上實現增值。除了通過多元化投資組合分散基金市場化運營風險,還要通過構建的風險預警機制來保障新農保基金的安全。比如建立新農保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督指標體系、成立專業投資機構和制定市場進出標準等。
(四)多管齊下,全面監督
一、我國非金融支付發展基本情況
目前,我國非金融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絡支付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截止2012年底,全國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支付機構197家。各類非金融支付特點如下:
一是互聯網支付與網絡購物相伴相生,支付范圍不斷拓展。互聯網支付指客戶為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通過計算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實現貨幣資金轉移的行為。網上購物中,由于交易雙方不直接見面,誠信問題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非金融支付應運而生。1999年我國首家第三方支付機構“首信易支付”公司正式開始運營。2004年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創立“擔保交易模式”,促進了非金融支付市場迅速發展。2012年我國非金融互聯網在線支付市場交易規模達38,039億元,支付寶占46.6%的市場份額。目前,非金融支付已從網上購物等傳統領域拓展到公共事業繳費、航空旅游、教育、基金理財、保險、社區服務、醫療衛生等領域。2012年底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特約商戶90.53萬戶,是銀行機構電子商務特約商戶數的25倍。其中,實物商品類商戶57.54萬戶,占比63.55%,虛擬商品類商戶15.07萬戶,占比16.65%,其他如航空旅游、考試教育、社區服務、保險、公共事業、基金理財等其他商戶占比20%。
二是支付機構成為傳統收單市場重要補充,業務發展較快,但占整個收單市場的份額仍較小。銀行卡收單業務指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并與持卡人達成交易后,為特約商戶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2012年,全國支付機構收單業務總量15.19億筆,金額3.75萬億元,筆數和金額占全國收單業務總量的16.71%和18.01%。支付機構簽約特約商戶156萬戶,同比增長41.91%。聯網銀行卡受理終端302.94萬臺,同比增長63.80%。收單金額超過500億元的支付機構9家,收單業務總量達13.68億筆、3.62萬億元,市場集中度達90.05%和96.40%。
三是移動支付方興未艾,主要服務對象為中小客戶。移動支付也稱為手機支付,指為用戶使用移動終端(通常是手機)對所消費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賬務支付的一種服務方式。目前,非金融支付機構處理移動支付筆數遠高于銀行,但筆均金額遠低于銀行,說明其主要服務對象為中小客戶。2012年支付機構共處理移動支付業務21.13億筆,金額1811.94億元,筆均業務金額85.75元,而銀行處理移動支付業務5.35億筆,金額2.31萬億元,筆均業務金額4318元。移動支付創新突破了線上和線下、實體和虛擬之間的隔離狀況,產生出全新的商務應用和服務業態。
四是預付卡在小額零星支付、便民生活領域的應用越來越豐富,為滿足百姓日常生活小額支付需求提供了極大便利。預付卡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2012年,支付機構全部發卡機構單張發卡平均金額147元。其中以商超卡、便民支付卡、線上充值卡為主的支付機構分別為98家、17家和4家,單張發卡金額平均分別為629元、249元和32元。
二、 我國對非金融支付機構的監管
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負責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此后,央行針對各類非金融支付面臨的風險問題,進一步了一批監管細則,對規范非金融支付機構的發展,防范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有:一是2012年制定《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規范支付機構從事預付卡業務行為。二是2012年《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三是2013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并只能選擇一家備付金存管銀行,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任何單位不得挪用、占用、借用。此外,在規范互聯網支付方面,2012年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實名認證,不得為客戶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等,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非金融支付機構面臨的主要風險
市場風險。首先,支付機構服務同質化導致價格競爭激烈,使得支付行業利潤率下降,一些機構利用低扣率、零扣率、暗中返點,以及為商戶投放收銀機、提供營銷費等手段惡性競爭,整體行業利潤空間狹窄。其次,支付市場高度集中,如交易金額排名全國前10位的支付機構業務量之各占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總金額的94%,大企業具有更多的定價權,小企業生存空間小。第三,銀行面對電子商務發展中蘊含的巨大商機,也加大了對電子支付業務的投入,與支付機構展開競爭。一些實力較小的支付機構面臨虧損和退出市場的巨大威脅。
管理風險。第一,支付平臺技術上存在的漏洞導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病毒等手段獲取客戶核心帳戶信息,盜取客戶資金。第二,多數支付機構和電商平臺間缺乏明確統一的信息管理機制,電商平臺的風險管理政策、風險偏好、商戶審核標準等與支付機構自身規定不盡相同,存在較大風險。第三,電商平臺對自身商戶信息往往嚴格保密,使支付機構在發現商戶風險后無法及時掌握交易發生端情況,增加了風險。
資金風險。第一,從互聯網支付交易資金看,從資金性質來說,應屬于交易雙方,支付機構應確保資金獨立并根據交易結果進行資金劃撥。但目前全部客戶交易資金都混在同一賬戶中,未按照客戶進行分開管理,如果支付機構破產清算或者法院要求凍結某一交易客戶的資金,可能影響到全體交易客戶資金安全。第二,在支付領域,托管銀行接收到的交易數據、結算數據是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存在數據被第三方支付機構篡改的風險,給資金安全性帶來隱患。第三,虛擬貨幣交易帶來的風險。支付平臺為“網絡購物券”、“網絡貨幣”等各類虛擬貨幣提供了交易場所,客戶付款時可用購物券直接抵用現金,這種虛擬貨幣交易量達到一定程度將會對我國的貨幣供給和傳導機制產生影響。
安全風險。首先,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由于核心是通過在線提供支付服務,產業鏈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安全隱患,都有可能轉嫁到支付平臺上;其次,網絡技術變化日新月異,對于提供錢包支付的服務商,其安全的級別應不低于銀行級別,需要不斷投入、實時監控。國外支付商的經營預算中有相當比例投入安全性與安全性糾紛方面,而國內第三方支付在這些方面投入不足,尤其是一些機構微利或虧損的情況下,投入不足導致存在安全隱患。 第三,一些非金融支付機構缺乏必要的應急處理設施和方案,應對和處理危機的能力較差,一旦出現危機,難以有效應對。
四、應對措施
培育新興市場,加快產品創新,拓展生存空間。第一,大力發展移動支付。相比全國4.2億的手機網民數量及微信4億注冊用戶數,手機支付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尤其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服務網點有限,不受時空限制的移動支付有效彌補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空白。第二,通過技術手段提高交易成功率。2012年支付寶通過傳統手機銀行完成的支付成功率只有38%,要通過技術改進爭取更多的用戶。第三,加快支付方式和產品的創新。如針對網銀支付需通過一系列安全認證,過程煩瑣這一問題,聯想微信5.0推出微信支付,采取綁定銀行卡即可快捷支付的功能,方便了用戶。阿里金融與銀行合作,繼阿里小貸、余額寶之后,2013年又推出“虛擬信用卡”,其本質上相當于銀行先貸款給支付寶,然后支付寶利用在購物領域建立的大數據庫和信用評估體系,根據客戶信用發放貸款,由支付寶和銀行共享刷卡手續費,實現了支付機構與銀行的“雙贏”。
加強管理,增加投入,保證資金安全和支付體系運作安全。第一,采用證券客戶資金管理模式,各個客戶的交易資金應相互獨立,非金融支付機構和托管銀行都應為每個客戶建立子賬戶,做到明細核算,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第二,支付機構、托管銀行、清算組織交易數據應全面、完整提供,保證交易的可追溯性。第三,應加大人財物投入,提高安全控制水平,保障系統安全運作;第四,支付機構應建立一套完備的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理機制,并報備監管部門。
適度監管,規范非金融支付機構規范運作,保護消費者權益。第一,盡快出臺《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既規范其運作又合理保障其業務創新。第二,在審視全行業的基礎上對非金融支付機構的退出進行分析,制定差異化的監管措施,以保證平臺應用者的權益,盡可能減少企業退出造成的風險。對市場退出的監管,首要目的是維護客戶的相關權益,對客戶的資金要進行及時的凍結、核查和退回,以最大范圍降低客戶的損失,防止波及上下游更多的機構。
參考文獻:
[1]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中國金融出版社
[2]楊彪.《中國第三方支付有效監管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