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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公正的價值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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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公正的價值

    第1篇:社會公正的價值范文

    關鍵詞:加蓬;道路整治;線形設計;平曲線;縱斷面

    Abstract: According to design experience of renovation engineering in multiple Gabonese roads, several problems of the road alignment design are expounded and summarized detailedly.

    Keywords: Gabon; road renovation; geometric design; plane curve; verticalsection

    中圖分類號: X7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前言

    隨著非洲一些國家政治和經濟的發展迅速,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人們注意到現有的交通網已不能滿足高速度的客貨運輸,很多道路已經使用多年,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急需進行改造。

    由于每條道路性質不同,所處位置不同,路況不同,改造的原因也不同。根據近年來我公司在加蓬所做的道路整治項目相關情況,就改造原因大致歸納以下幾類[1]:

    1)道路斷面不合理,原道路為土路,路面較窄,已無法滿足快速的客貨通行要求;

    2)老路已接近或超過使用年限,路況較差;

    3)重載車或超載車較多,道路雖未接近使用年限,但已不堪重負;

    4)早期道路路面結構只有較薄的一層紅土礫石料,對于加蓬這種大暴雨頻繁的國家,土質道路路面毀壞嚴重。

    2道路線形設計的問題

    筆者結合近年來的設計實踐,談談加蓬舊路整治過程中道路線形設計的認識。

    2.1道路設計中的組成因素

    1)設計時除考慮合同要求外,應綜合考慮原有的建筑、道路橋梁及其他構造物對新路布線的影響,對上述情況應盡可能采取避讓、利用及改造的手法,將設計工程量降到最低。

    2)道路受到地形、地物排水和地質條件等因素的影響,在布線時應強調所選路線和地形相協調,使其溶于自然,又要利用自然。

    2.2整治道路線型設計

    1)平面線形設計

    平面線型要以地物與地形來控制中線位置,找出圓曲線合理的中心點,要依據橫向地形凹凸,按拆遷最少,動土數量較少,保持左右道路兩邊建筑物基礎的穩定等諸多因素,進行比選后定出道路中線的平面位置與豎向標高[2]。

    加蓬這國家大部分舊路都是經過設計的土路,因此整治道路的平面線形一般與舊路一致,局部不符合規范的路段做些微調,但由于整治工程約束條件比較多,路線走向基本確定,路線被有些點控制得很嚴格,如橋涵構造物等,因此,整治道路在做平面擬合設計時,往往是對路線測設的控制點進行擬合。

    第2篇:社會公正的價值范文

    關鍵詞:政治參與;國家;公民社會;矛盾運動;連接點

    中圖分類號:D0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6-0037-03

    一、政治參與理論

    政治參與(political participation)作為公民政治權利表現的形式之一,“是影響政治發展的重要渠道,公眾參與的程度和規模是衡量一個社會政治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尺度”[1]。

    (一)政治參與的來源

    “參”和“與”二字在中國古代典籍中都曾有過“參加”的意思,但二者往往是分開使用的。《漢書·趙充國傳》中有“參”的用法,“朝廷每有大議,常與參兵謀”;“與”字則見于《論語·子路》里有“雖不吾以,吾其與聞之”的說法。不過中國古代的參與政治基本上是君臣共謀政治決策之意,并非現代意義上的政治參與。

    現代意義上的政治參與的含義來自于西方。在西方文化中,“參與”在英語里相對應的詞participate,來自于拉丁語中的participare。盧梭的參與民主理論為政治參與提供了較早的理論根據。林肯提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思想后,政治參與思想漸趨明朗化。第一個論及公民政治參與在實踐和理論方面意義的近論家是《論美國的民主》的作家——托克維爾[2]。

    不過政治學中的“政治參與”的概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學者首先開始使用并進行研究的。政治參與的早期研究集中于選舉學或選舉行為的各種解釋,換言之,政治參與研究是從選舉研究中發展而來的。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政治社會學的出現和興起使得政治參與的研究范圍得到了極大的擴展。

    從政治運行的角度看,政治參與產生于政治權利關系,是因為政治參與是在政治權利形式與內容的內在矛盾運動中產生的。“一方面,政治權利在形式上是以相對單個的政治權利主體的法定政治資格而存在的,另一方面,政治權利在內容上是政治權利主體對于公共利益的主張。因此,政治權利在形式上的單個主體性與內容上的共同利益性,形成了政治權利主體的個體性與共同利益的公共性之間的矛盾,正是這種矛盾,促發了政治參與行為,使得政治權利只有通過作為政治權利主體的個人參與社會政治生活才能得到實現,政治權利的內在矛盾只有通過政治參與的行為才能得到解決。”[3]

    (二)政治參與的含義

    政治參與是指,“一個國家的公民個人或團體以某種方式涉入政治過程并對政治系統的運行及其結果施加影響的努力和活動”[4]。這一定義包含以下幾點:

    第一,政治參與的主體是公民和團體。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公民和團體指的是普通公民和團體,目的就是把政治參與者和政治職業者區分開來。這樣才能體現出政治參與的非職業性[5]。雖然政治參與從根本上來說是公民個人的政治權利,但在實際的政治參與實踐中,政治參與活動,更多地表現為團體的政治參與。這是因為公民個體是生活在社會這個群體中的,因此公民的政治訴求或多或少都帶有群體性,即上文所說的內容上的共同利益性。換言之,公民的個體訴求會在不同范圍的群體中產生共鳴,而有相同政治訴求的個體會組成一個群體或集團,當個體的政治訴求無法得到傳遞和表達時,就會尋求群體的幫助,即由群體來表達。反過來,一個有自己政治訴求的群體或集團,也會通過自己的政治參與來擴大影響,吸納新的公民個體加入到群體中,擴大自己的影響。

    第二,政治參與的客體是政治過程和政治系統的運行及其結果。政治參與主要是指對政府施加影響的活動,目的是為了影響或牽制政府的決策及管理。這也就是為什么在實行代議制民主的國家,政治參與更多地表現為政治投票和政治選舉。這里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因此,政治參與的活動是多層次的。

    第三,政治參與的方式是不確定的,即政治參與是一個多目的、多形式的政治行為。這里所說的多目的性是相對于政黨參政來說的。政黨參政的主要目的是奪取政權、執掌國家政權,目的具有單一性;而公民和團體的政治參與是為了表明自己的政治態度、政治效能感等。這樣也就使得政治參與形式表現出多樣化的特征,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行為方式上的多樣化,比如公民個人可以采取參與政治團體、大眾媒介等多種渠道,而不一定像政黨那樣只能通過同國家政權接觸才能實現政治參與;另一方面,對同一政治問題,公民也可以表達不同的意愿和看法。

    二、國家與公民社會理論

    國家與公民社會的關系問題是政治社會學研究的核心問題,公民政治參與作為推動國家與公民社會關系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推動著矛盾雙方向前運動。在分析政治參與如何推動國家與公民社會關系發展之前,有必要先分析一下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是怎樣的一對矛盾體。

    (一)公民社會的含義與國家社會職能的界定

    第3篇:社會公正的價值范文

    關鍵詞: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創新

    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高校的重要工作。黨的十六大要求各高校緊密聯系當前大學生思想教育工作實際,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徑、新方法,不斷推進工作創新,這是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的指導方針,在多元文化沖擊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指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開展工作創新,對當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意義重大。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涵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主導價值觀,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精神動力,代表著社會的發展方向,反映著時代的基本特征,引導著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內涵實質豐富,層次清楚,定位明確,是對解決社會主義思想價值觀念問題的新創造,是對我國現代化建設中所面臨的現實問題作出的科學解釋,是新的歷史條件下促進和形成社會共同價值觀的精神航標。其內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指導思想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靈魂和理論基礎

    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靈魂,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居于指導地位。堅持的指導地位,要牢牢掌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權、主動權和話語權,要始終堅持用一元化的指導思想去主導、引領和整合多元化的社會思潮。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主題

    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當代中華民族的共同追求。這個共同理想,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旗幟,它把國家的發展、民族的振興與個人的幸福緊密聯系在一起,把社會各個階層、各個群體的共同愿望有機結合在一起,反映了現階段我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普遍追求。

    3.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精髓

    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就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傳的精神支撐,就是當代中國各民族團結和睦、共同奮斗的精神紐帶。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必須用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凝聚人、鼓舞斗志,使民族精神在不斷增添新的時代內涵的基礎上進一步發揚光大,不斷增強全民族的向心力、創造力和凝聚力。

    4.社會主義榮辱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礎

    它不僅以行為規范的行為方式涵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其他三個方面的內容并使之具體化,由價值性轉化為實踐理論性,而且正是這三個方面內容的統一,它才獲得全面的價值提升,因而才能更有效地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和道德素質,形成知榮明恥的良好的社會風尚。正是由于社會主義榮辱觀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造就著價值主體,營造著社會氛圍,因而才能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落到實處。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有利于鞏固和維護我們共同的思想基礎,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文化。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來指導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能形成當代大學生的共同理想信念、和諧理念、和諧精神、和諧的人際關系,才能營造高校的和諧氛圍,塑造大學生的和諧心態。

    二、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創新的重要性

    當前,我國高校的學生大多數是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出生的學生,他們熱愛祖國,渴望成才,積極進取,同時又富有理想,思想活躍,樂于接受新生事物,喜歡獨立思考,不滿足前人的現成結論,絕大多數學生思想健康,品德優良。但是,有的學生韌性不足,遇到困難和挫折容易消沉,少數學生思想方法往往主觀、偏激,把握不準事物的本質和主流;有的學生關注自身發展,務實傾向和個人功利意識并存,少數學生身上存在泛功利化現象;還有少數學生心理素質欠佳,存在心理障礙,等等,針對這些特征和特點,需要高校結合學生思想實際,積極探索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徑、新特點、新方法。

    1.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創新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

    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他們的綜合素質如何,將直接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業的興衰成敗。十六大報告對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做了充分的肯定,同時也為我國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創新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根本任務。作為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高校,認真實踐“三個代表”思想,加強大學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創新,提高大學生思想政治素質,是落實三個代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意義。

    2.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創新是適應高教事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的需要

    當前,高校在深入改革和發展中,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也面臨著新的形勢和新的情況,譬如:招生規模的擴大帶來就業壓力的增大;收費標準的提高帶來部分學生交費的困難;學分制和彈性學制的推行帶來學生觀念、心理的變化,等等。面對這些情況,一些高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還不夠實用,少數學校沒有把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擺在首位,貫穿于教育教學的全過程,如果不解決好,則會影響高教事業的不斷發展,因此,加強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項極為緊迫的重要任務。

    3.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創新是堅持與時俱進的需要

    隨著社會的進步及處于不斷完善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高校也做了大量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素質主流是好的,但是也應該看到國際敵對勢力一直在利用各種手段與我們爭奪下一代,大學生面臨著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價值觀念的沖擊,在國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給大學生帶來了很多積極因素,同時也帶來了負面影響,在一些學生中,存在著政治信仰淡化,講究實惠實用;缺乏誠信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滋生自由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利己主義。因此,根據新的情況,認真研究,針對性地加強教育和引導大學生成長勢在必行。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視域下高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創新的思考

    1.創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觀念

    創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觀念是我們做好創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礎,如果創新意識淡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創新就難以實現。當前,創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觀念,首要的是真正樹立把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擺在首位的關鍵,并在落實上下功夫。根據高校的工作實際,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還應當樹立如下一些觀念:由于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論是不斷發展的,給我們帶來了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的認識,因此,要有創新的觀念;高校的工作頭緒很多,又面臨著知識經濟大背景和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時代,因此,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思路及對策要有整體觀念;當今社會迅捷的傳媒使人們能較快地得到信息,因此,從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同志,一定要有強烈的信息觀念;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和高校建設、改革發展事業聯系在一起的,因此,要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益觀念,等等。總之,創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觀念非常重要。

    2.創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機制

    通過引進目標管理,創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運行機制,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高校學生思想道德教育。目標管理的理論其主要含義是以目標為導向,激勵、調動組織及其成員,參與和實施目標的積極性等。目標管理首先在企業管理中得到廣泛運用,后來在黨建管理工作中也開始運用,效果明顯。我認為,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把目標管理運用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運行機制中,能夠促進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加具有適應性、系統性和科學性,更加激發各級組織和成員積極努力完成目標的創新精神,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實施目標管理,要根據黨和國家對培養大學生的要求,根據每年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制訂出年度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標,要體現求實創新的態度,促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與時俱進。其次,要將目標從上到下,層層分解,落實責任,在高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標管理層次中,有全校工作目標管理體系、院系工作目標管理計劃,教研室(年級)工作管理目標計劃、學生黨支部工作目標管理計劃,課題組指導教師工作目標管理計劃等。第三,要狠抓目標落實。在落實過程中,既要做到堅持按計劃組織實施,又要根據情況變化適當調整。第四,要抓好考評,通過考評,了解和掌握工作情況及效果,進一步提高。

    3.創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隊伍建設

    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高校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僅依賴學校某個部門某個方面的力量顯然勢單力薄,必須齊抓共管,整體配合,形成合力。正如同志強調指出:“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把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動員起來,把社會各方面的資源整合起來,使它們充分發揮作用、密切配合。”抓好隊伍建設,是高校學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首要任務。

    抓好隊伍建設,重點是抓好對學生思想道德教育負有直接責任的教師隊伍建設。學校各級黨政干部、共青團組織,從事思想、哲學教學的教師及管理學生的班主任和輔導員,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力量。將這部分骨干力量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武裝好,強化政治意識、責任意識,使之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對于做好高校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同時,德育不能脫離智育或學科專業教育而獨立存在,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培養和形成有賴于學科專業教育,學生道德素質的提高需要在與教師的交往中,通過對教師人格的理解、認同和內化來實現。教師群體是高校德育的真正意義上的主導,是德育工作的主要源泉和承載者。

    因此,聘請有經驗的專業教師擔任大學生指導老師,逐步建立大學生導師制,對大學生進行思想引導、專業輔導、生活指導、心理疏導,把思想教育和專業教育、課堂教育和課外教育、共性教育和個性教育、嚴格管理和人格感化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專業教師教書育人的作用,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和健康成長。另外,在機制上應把育人工作納入專業教師的學術范式,把育人成果作為評價教師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納入到專業職務評聘、考核評比等工作之中,促使教師像重視學術成果一樣重視育人成果。

    總之,高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同時具有自身的特點。高校只有從實際出發,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統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索適合高校特色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方法和思路,才能培養出真正德才兼備的人才。

    參考文獻:

    [1]王志民.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涵及其意義[J].蚌埠黨校學報,2007,(01).

    [2]黃艷,楊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與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J].銅仁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10).

    [3]朱正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J].職教探索與研究,2009,(02).

    [4]劉懷.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高校學生思想道德教育[J].廣東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8,31,(02).

    第4篇:社會公正的價值范文

    為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落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的任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和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目標任務

    當前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目標任務是:4月份基本完成對新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5月份全面實行繳費申報制度并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并征收,6月份基本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全年基金收繳率保持在90%以上。到6月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人數達到1.1億人,凈增2613萬人,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00億元,全年增收260億元;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達到1.37億人,凈增5739萬人,基金收入上半年達到80億元,全年達到200億元。醫療保險從各地醫改方案實施開始,就要覆蓋所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基金征繳工作同步到位。現將有關指標下達各地(見附表),各地都要建立目標責任制,將指標層層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指標的按期完成。勞動保障部將通過月報制度等措施,對各地的進展情況進行統計、通報、檢查和督促。

    二、明確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的工作重點和有關政策

    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要把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作為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的重點,同時做好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

    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在繳費單位所在地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

    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300%的范圍內確定,繳費比例一般為18%。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從業人員本人繳納8%,其余由業主繳納。個體工商戶符合規定的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可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統籌地區的規定。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負責繳納原來應由企業和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從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記帳。下崗職工不論以何種形式實現再就業,都要按規定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原來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所有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從1999年1月起參加失業保險。事業單位要將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列入本單位支出預算,按財政部門規定的資金渠道及時足額繳納。職工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抓緊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制度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抓緊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新參保單位的登記和對原參保單位補辦登記的工作。繳費單位只在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幾項社會保險只進行一次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和印制標準由勞動保障部統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采取正、副本辦法。由企業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持登記證到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登記證副本,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向發給登記證副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

    四、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制度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制度。新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一律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費,過去實行差額繳費的單位要在1999年5月底之前改為全額繳費。一律不得實行“協議繳費”以及企業自提社會保險費、自支社會保險金的“封閉運行”方式,原來實行的要立即改正。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前成立的單位,今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從1999年1月開始。條例后成立的單位,繳費時間從成立當月開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從當地醫改方案實施當月開始。

    建立科學規范的社會保險審查、稽核制度,加強對繳費申報的審查與繳費情況的稽核。每年重點稽核的單位應不少于本地區參保單位總數的10%。對企業過去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年力爭收回欠費總額的50%以上。

    五、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并征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只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的一個機構或由稅務機關統一合并征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已經開展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也要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統一合并征收。原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分別征收的地區,應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其中一個機構統一合并征收;原來由幾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征收的,可確定由負責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合并征收,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征收職能移交給統一征收的機構,從事各項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人員統一組織調度。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工作要在今年5月底之前完成。要進一步完善征繳工作責任制,將征繳情況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考評、任用、獎勵等緊密結合起來。

    六、管好用好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1998年基金清查中查出的擠占挪用、違規違紀動用的社會保險基金,尚未收回和糾正的,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糾正。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工作,應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納入財政專戶前,要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一次認真清理。

    在保證失業人員所需費用的同時,要加大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用于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力度。根據“三三制”的籌資原則,今年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再就業服務中心資金的數量,要比1998年有較大幅度增加,有條件的地區社會籌集部分要達到再就業服務中心所需資金總量的三分之一。

    七、認真開展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規定,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保證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和提高基金收繳率目標的如期實現。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在今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一次社會保險費征繳執法檢查,對各類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按時足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仍未參保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對社會和群眾舉報的案件進行專案檢查。要嚴格執法,對不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的單位,依法給予嚴肅處理,典型案例進行新聞曝光。

    第5篇:社會公正的價值范文

    一、明確建設目標,突出工作重點。“十二五”期間教育管理信息化的工作重點是建設覆蓋全國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含技工院校)、高等教育的學生、教師、經費、資產及辦學條件等管理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實現學生、教師、學校基本業務和日常管理信息化,基本建成國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務平臺,為重大項目實施提供監管和支撐。上述管理信息系統由教育部統一組織開發(其中,技工院校管理信息系統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開發,并與教育部數據共享),分級(國家、省、地市、縣和學校)部署使用。2013年重點建設全國學生管理、教師管理和學生資助管理等信息系統,建成全國學生數據庫和教師數據庫;2014年重點建設全國學校經費、資產及辦學條件管理等信息系統,建成全國學校經費、資產及辦學條件數據庫。各地和學校要高度重視,根據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積極做好系統的部署實施工作,保障系統的全面長期應用。

    二、加強兩級建設,推動五級應用。構建“兩級建設、五級應用”體系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關鍵。兩級建設是指在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別建立國家級和省級數據中心,建設數據集中、系統集成的統一應用環境。各地要參照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推進辦公室《省級數據中心建設指南》,整合本地現有教育信息化基礎設施資源,于2013年底初步建成統一的省級數據中心,滿足國家、本地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設和應用的要求,實現本地區教育管理信息化基礎設施、信息系統和數據集中、集成及統一運行維護,支撐本地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系統應用。五級應用是指各類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均同步統一部署國家、省、地市、縣、學校五級系統,其中國家級系統部署在國家級數據中心,省、地市、縣、學校級系統部署在省級數據中心,技工院校國家級系統、省級系統分別與教育部國家級系統、省級系統對接,供國家(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地方和學校使用,實現系統在全國的全面覆蓋,確保系統數據的準確和完整。

    三、強化組織領導,理順工作機制。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涉及多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各地和學校要加強組織協調,按照“統籌規劃、統一建設、集中運行、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管理信息化工作。各地要在教育信息化統籌管理框架下,由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共同建立的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領導機制,全面負責本地區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逐步建立由領導小組統一組織推進、教育業務部門應用推動、財政部門經費支持、教育技術保障部門實施的工作機制。

    四、做好整體設計,完善配套制度。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教育部編制的《國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總體方案》(另文印發)對信息系統和技術路線進行了頂層設計。各地和學校要按照該方案要求,進行本地區本單位的管理信息系統規劃和整體設計,建設數據集中、系統集成的應用環境。要結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應用的工作部署,實現學生、教師、經費、資產及辦學條件等各類數據管理的信息化和數據交換的規范化。建立配套電子檔案制度,嚴格規范電子數據管理,通過系統應用和數據電子簽章、電子簽名等技術手段保證系統數據的全面、及時、準確和安全。

    第6篇:社會公正的價值范文

        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財政局《關于市屬科研院所轉制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財政局

                                                                      二年十二月五日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經市政府批準的65家市屬科研院所轉制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含已參加企業統籌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已離退休(含退職)人員。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一)轉制企業自2000年1月1日起,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9%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轉制企業的職工,自2000年1月1日起,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6%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辦法:職工自1992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相應年度的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自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規定比例補繳單位劃入個人帳戶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建個人帳戶的費用原則上由轉制企業負擔。

        三、個人帳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在職職工建立個人帳戶,計帳時間自1998年7月1日起,記帳比例為11%。職工和單位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職工個人帳戶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2000年按5%劃入);

        (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與單位劃入部分分別計息。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退休手續;

        (二)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以上。

        轉制前職工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費水平不變。其中,列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支付的項目包括:

        1.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

        2.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物價補貼;

        3.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

        4.根據市委、市政府批準建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調整機制,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給離退休人員增加的補貼;

        5.根據《關于適當解決機關事業單位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員收入偏低問題的通知》(京人退〔1995〕583號)的有關規定,給退休人員增加的補貼;

        6.根據《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離退休的人員有關離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京國工改〔1994〕10號)的有關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獎金(按50元標準納入統籌列支)。

        (二)轉制后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原則上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2號令)規定的辦法。為使事業單位計發辦法與2號令規定的計發辦法平穩銜接,基本養老金計發實行5年過渡。2000年至2004年之間退休的人員,如果按照事業單位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高于按2號令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其中由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撥付差額部分補貼的比例為:2000年90%、2001年70%、2002年50%、2003年30%、2004年10%。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職工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水平,封定在1999年。2005年1月1日起,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時,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一律執行2號令規定的辦法。

        六、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依照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印發〈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險發〔1999〕99號)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合同制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養老年齡,或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第7篇:社會公正的價值范文

    何為公正?justice一詞具有公正、正義、正當、公平等意思,

    這些詞含義大體相同,但意義的強弱、范圍、側重點卻有差別,中文在不同的場合選擇了不同的詞語加以解釋,而在法律方面多數場合被翻譯成公正或正義。公正或正義是人類普遍公認的崇高價值,但其確切的內涵到底是什么,卻沒有完全統一的理解,因而呈現出見仁見智的情形。

    龐德說:“在倫理上,我們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可以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證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在法學上,我們所講的執行正義(執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組織的社會中,通過這一社會的法律來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及安排人們的行為;現代法哲學的著作家們也一直將它解釋為人與人之間的理想關系。”〔1〕

    美國當代哲學家羅爾斯(J.Rawls)認為,

    “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2〕

    博登海默認為,“如果用最為廣泛和最為一般的術語來談論正義,人們就可能會說,正義所關注的是如何使一個群體的秩序或社會的制度適合于實現其基本目的的任務……滿足個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與此同時促進生產進步和社會內聚性的程度——這是維持文明社會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義的目標。”〔3〕

    關于正義或公正的解釋還可以列舉很多,可以說,不同時代,不同社會制度、意識形態、歷史文化傳統,不同國家,不同階級或群體,不同學派,甚至可以說不同的人,對正義或公正的內涵都有不同的理解。這種眾說紛紜的情形,并沒有影響人們對正義或公正的價值追求,因為人們可以在相對的意義上找出公正或正義的構成要素,找到識別公正及正義與否的標準,特別對具體的事物可以從公認的意識出發,做出公正或正義與否的判斷和選擇,追求并努力實現公正的價值。

    筆者認為,綜合關于公正的各種理解,可以看出其基本價值內涵:公正是指人們之間權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關系,如果人們之間的權利或利益分配——分配過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結果——是合理的,則被稱之為公正;反之,則被稱之為不公正。也就是說,公正是指人們之間分配關系上的合理狀態。

    二、訴訟中之公正價值

    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活動,實際上也就是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實體性權利和利益的過程;它本質地要求將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訴訟的采用是以權利義務爭議為基礎的,這種爭議的存在意味著權利、義務關系的扭曲和混亂,訴訟旨在對其加以矯正,為了實現這一目的,這種矯正手段必然要具備公正性。“法哲學家通常認為公正在解決沖突這一特殊過程中具有更高的價值。”〔4〕

    首先,訴訟需要給爭議各方提供一個有序的環境去保證爭議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回復有序狀態,在這里只有訴訟環境具有公正的氛圍,訴訟的保障功能才能得以發揮。實體法的適用以及實體法所體現的法律正義的實現,不僅需要訴訟程序的適用,還需要這種程序是公正的,只有這樣才能排除法官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偏向,從而使法院最終的裁判結果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正義感(這種正義感在一般意義上說是與法律關于權利義務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不僅使當事人自身服判并自愿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使社會公眾對判決做出積極的評價,反過來給當事人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提供輿論環境。無疑,這就順利地實現了法律關系的有序狀態。相反,如果判決是不公正的,那么判決的履行將因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抵制而出現阻礙,即使靠強制措施得以執行,法律所體現的正義也無從實現。

    其次,訴訟除了直接具有解決個案爭議的功能外,還間接地具有積極暗示、感召和倡導的作用,這一作用的發揮是以訴訟公正為基礎的。爭議的發生既是不可避免的,又是可以預防和減少的,司法者在通過訴訟手段使既往的發生扭曲的法律關系回復正常的同時,對將來的爭議也發生影響。公正的裁判有助于社會成員對自己的行為后果作出預測,消除實施違法行為可逃脫法律責任的僥幸心理,從而選擇合法的行為,以避免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因此,訴訟公正對社會能產生積極的暗示和導向效果。如果訴訟失之公正,這一效果也就無從發揮,甚至會給社會造成消極的暗示和導向效果,弱化社會公眾的守法意識。此其一。其二,爭議主體在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時候,總會考慮既往的訴訟的公正性,如果他們對訴訟的公正性有所懷疑,就會降低訴諸法院的積極性,甚至尋求法外途徑,鋌而走險;如果既往的訴訟是公正的,“有理”的一方(裁判結果產生之前只能說是自以為有理的一方)才會愿意向法院提訟,而被訴的一方也會減少應訴的心理障礙,積極地運用法定的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既往案件的公正裁判,會對將來的爭議主體選擇訴訟、參與訴訟,矯正被扭曲的法律關系產生感召力。

    第三,“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決定了訴訟是公正和正義的最終保障手段,這一保障手段自身的公正性對于社會管理的諸多領域具有示范作用,因而具有廣泛的社會價值。社會可以從公正的訴訟中吸取公正的意識,獲得公正的力量,進而對社會管理的大系統發生廣泛的影響。一種事實可以證明這一點:特定的時期,特定的區域,法院的不正之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這一時期、這一區域的社會風氣不正和管理混亂。其內在的邏輯在于,沒有訴訟公正就沒有法律的力量,社會公正或正氣也就失去了根基和保障。

    綜上所述,公正價值對于訴訟尤為重要,不公正的訴訟無法保障實體法的實施以及實體法所體現的法律正義的實現,會弱化公眾的守法意識,會使公眾藐視訴訟,最終也為社會做出不公正的示范。這些無不表明公正是訴訟的靈魂和生命。

    三、訴訟公正之內涵

    民事訴訟作為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活動,其構成可以圖示如下:

    (附圖{圖})

    根據這一示意圖,民事訴訟實際由兩個部分構成,其一為訴訟過程,其二為訴訟結果。訴訟過程始于訴訟申請(),終于裁判。這里所講的裁判應作廣義的理解,即既包括法院作出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也包括調解結案或撤訴結案以及因某種特殊情況終結訴訟。訴訟結果即廣義的裁判一般由兩部分內容構成,即認定事實部分和適用法律部分,前者為后者之基礎,后者則為前者之繼續,二者共同構成訴訟之最終結果。

    訴訟公正乃指訴訟構成之公正,即訴訟過程的公正及訴訟結果之公正。訴訟過程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行為組合,即訴訟程序,因此訴訟過程的公正可以簡稱為程序正當或程序公正。訴訟結果公正也就是裁判公正,其標準是事實之真實發現、法律之正確適用。做到這兩點,該裁判對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分配則被視為合理。法院通過訴訟程序的進行,最后在裁判中認定的事實應盡可能與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相近似,最理想的境況是二者完全相符,二者之誤差越小,表明裁判越公正;二者之誤差越大,表明裁判越不公正。實際上這里存在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的矛盾關系。在訴訟中法官運用證據認定的事實狀態是一種形式真實的狀態,而符合案情本來面目的事實狀態才是實質真實的狀態,法官認定的事實(形式真實)如果與作為案情本來面目的事實(實質真實)完全一致,那么這種事實認定的結果是公正的。問題在于這一點有時是做不到的,例如在借貸糾紛訴訟中,找不出能證明借貸事實存在的證據(如借據、借貸合同、證人等),借款人又否認這一事實存在,即使這一案件的實質真實狀態為存在借貸事實,法官也只能認定這一事實是不存在的,這種情況下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不相一致,甚至完全相反,這種情況下如何理解訴訟中事實認定的公正性問題呢?筆者認為從以下兩點意義上講,形式真實的認定是公正的:其一,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法院對證據的調查只是個別情況下的補充,只要法院和法官根據訴訟程序的規定,給當事人各方提供平等的機會、手段和時間進行舉證,舉證相對更為充分的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即應被法院和法官確認,這種形式真實的公正性透過訴訟程序的平等性得以體現。其二,根據證據的多少、證明力的強弱認定事實是法院和法官唯一可以做到的,這樣做從概率上講,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形式真實符合實質真實,因此從蓋然性的角度看這樣認定事實也是公正的。上述兩種意義上認定事實的形式主義(形式真實)都被視為公正,其中都離不開程序的保障作為前提——保障程序公平、保障充分舉證。

    從適用法律的角度來講,裁判對爭議的解決結果越符合現行立法,裁判越公正;越背離現行立法則裁判越不公正。“依據法律規范來裁定具體的個別糾紛,從而維護作為權利、義務體系的法秩序,正是以依法審判為根本原則的近代司法制度的一個本質屬性。”〔5

    〕這里無法回避另一對矛盾,即適用法律上的嚴格規則主義與自由裁量的矛盾關系。馬克斯·韋伯曾經指出了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悖論問題。決定者的裁量余地被限制,決定內容被事先存在的規范所規制,就意味著減少了根據具體狀況靈活機動地解決糾紛的可能性,其結果反而背離了法律原本的精神,因此不能認為是公正的。〔6〕現代各國基于這種情況,通常都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但是這種自由裁量必須通過嚴格的訴訟程序加以限定和保障,以防止恣意枉判。

    四、訴訟程序及其價值取向

    在一般的意義上“程序”被理解成程式、次序,它反映人類行為的有序性,并與無序、混亂相對立。換句話說,“程序”是人們對某種行為經過多次重復對其規律的認識和確定。隨著人類實踐經驗的積累和認識能力的提高,行為越來越廣泛地變成有序并被通過某種規范形式如習慣、命令、法律等確認下來,從而形成程序。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并要求全社會加以遵守,被稱為法律程序,如行政程序、選舉程序、立法程序、訴訟程序等。訴訟程序是一種最具代表性的法律程序,由于這個原因,法律程序在狹義上被理解成訴訟程序,程序法被理解成訴訟法,認為“有關訴訟手續的法律為程序法,又稱訴訟法”,〔7〕國外也有類似的觀點。〔8〕訴訟程序反映人們對訴訟活動規律的認識,可以說它是如何進行訴訟的一種技術。

    訴訟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法者對訴訟行為時間和空間上的要求。時間要求包括時序和時限,時序是訴訟行為的先后順序,時限即期間,期間是訴訟法上的重要制度,它是立法者對訴訟行為時間的規范與限制。而訴訟行為空間,既包括立法者對訴訟行為方式的要求,也包括立法者對行為空間關系的要求。“空間關系,即行為主體及其行為的確定性及相關性,比如審判行為只能由法院來進行,這是確定性;‘一切其它機關不得干預審判’,則表明各主體在空間上的相關性”。〔9

    〕訴訟程序通過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得以體現。

    訴訟程序的法律依據是訴訟法。通過訴訟法加以確認的訴訟程序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不象民俗習慣、風俗儀式那樣任意、松散,它被作為一種行為模式被反復適用,對行為主體具有約束力。違反訴訟程序則產生相應的事實后果、法律后果。

    訴訟程序是一種技術,又是一種關系,也是一種規范,這種技術、關系和規范都是由立法者根據一定的價值取向進行創造和設計的。那么,人們在創造和設計訴訟程序的時候,應當基于什么價值取向來進行呢?如前所述,公正價值對于訴訟尤為重要,是訴訟的生命和靈魂。但如果說公正是訴訟的基本價值、最高價值或第一位價值目標的話,卻不能認為公正是訴訟唯一的價值目標。訴訟理論界不少人認為訴訟價值目標體系由公正、效率、效益三者構成。

    效率的概念反映行為的快速、有效,訴訟效率則指在訴訟程序中各種主體行為的速度及有效性。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回復正常,以“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10〕如果訴訟不講求速度和有效性,就從根本上背離了上述目的。正因為如此,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法的任務,并在“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等語前冠以“及時”二字,意在強調訴訟程序對效率的追求。民事訴訟中影響效率的因素較多,包括各種主體訴訟行為的速度和有效性、訴訟程序的繁簡、訴訟時限的長短等等。

    效益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從本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被引入法律領域,反映了在法制建設方面人們對經濟規模的重視。效益這一概念反映成本與收益,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二者之比值越小,則效益越高,二者之比值越大,則效益越低。需要明確的是法律領域所講的成本與收益、投入與產出即效益問題不完全是經濟學上的含義,具有非經濟的含義,訴訟程序的成本既包括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如訴訟費用、費用、法院的人力與物質耗費等,也包括因訴訟導致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訴訟程序的收益既包括通過裁判實現的當事人的經濟利益、被挽回的經濟損失,也包括法院通過訴訟對合法社會關系的保護,對法律程序的維護及對糾紛的預防和抑制作用等等。影響訴訟效益的因素也是比較多的,包括訴訟周期、訴訟費用、訴訟程序的繁簡、裁判結果的公正率等等。

    訴訟程序三大價值目標即公正、效率、效益具有各自特定的含義和要求,同時三者之間又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三者互相包容,公正應當是講究效率、追求效益的公正,效率應當是在公正的基礎上并符合效益原則的效率,效益應當是既有效率又符合公正的效益。筆者在此討論訴訟程序之價值目標體系,意在說明訴訟程序設計的多元價值取向,防止將程序價值目標單一化和簡單化。后面將探討如何從程序機制方面保障訴訟公正的實現,但決不是說程序設計只需要考慮保障訴訟公正的問題。事實上民事訴訟程序機制的建立應當全面地考慮公正、效率、效益三大價值目標,最理想的程序機制應當能最大限度地實現三價值比例及價值整合。如果不這樣看,許多問題的研究就得不出正確的結論,甚至產生謬誤。比如,單純考慮訴訟公正價值取向,為了發現案件之客觀事實,保障法律適用之準確性,訴訟中動用的人力及物力越多越好,審級設置越多越好,那樣可以保證證據收集的充分性及認識的多次往復性。顯然,那樣做有違效率與效益取向,既無必要也不可行。

    五、訴訟公正之程序保障機制

    (一)訴訟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

    根據訴訟公正的構成,程序公正乃訴訟公正之組成部分,二者是種屬關系的概念,程序公正是訴訟過程的公正,而訴訟結果的公正則包括案件事實之真實發現與裁判對法律的正確適用。前面對訴訟公正內涵的分析,已經表明,訴訟過程與訴訟結果密不可分,案件事實之真實發現、法律之正確適用都離不開訴訟程序的保障。程序公正既是訴訟公正的有機內容,又是訴訟公正的保障手段,在此意義上可以將訴訟公正與程序公正二者劃上等號。

    關于程序公正對訴訟結果公正的保障價值和保障關系,中外均有頗多論述。馬克思將程序與法(實體法)的關系比喻為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關系、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關系。〔11〕美國著名大法官F.福蘭克弗特認為:“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12〕訴訟法學家們更注重程序公正對訴訟結果公正的保障意義。認為,“程序的公正是正確選擇和適用法律,從而也是體現法律正義的根本保障。首先,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偏向。……其次,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著它具有一整套能夠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夠形成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常規機制”。〔13〕

    認識程序公正的保障價值是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僅僅看到這一點又是不夠的。程序公正作為訴訟公正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它具有自身獨立的價值,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其一,當事人系屬于訴訟,不僅要求最后的裁判結果是公正的,而且要求裁判的過程中程序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往往可以疏導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使訴訟無判而終,出現撤訴或調解結案的結果。這里充分體現了程序公正的力量。其二,訴訟程序作為法律程序最為典型的程序,對其它程序的設計和運行具有示范作用,也就是說訴訟程序公正本身對于仲裁程序公正、非司法組織調解爭議的程序公正等,都具有示范意義,訴訟程序公正的這種價值是獨立的。

    程序公正獨立的價值與保障價值并非毫無關系。程序公正的標準是相對的,一般需要借助于程序最后導出的結果反過來驗證程序設計是否公正,很難單從程序本身說明其是否公正。比如,我們說公開、透明的程序比秘密的程序公正,是因為公開、透明的程序更容易保障訴訟結果的正確性。我們只能在這個前提下說公開程序是公正的,既具有保障訴訟結果正確的價值,同時也具有自身獨立價值。“當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符合社會成員普遍的正義感覺(這種感覺不單純建立于對立法規定的熟悉和掌握,更主要是對司法實踐中多種判例的經驗性感知),那么人們通常認為審理該案的訴訟程序是公正的。反之,則會對該案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出否定評價。”〔14〕

    (二)訴訟公正對程序的要求——程序公正的要素

    從前面的論述可以看出訴訟公正必然要求程序公正,訴訟公正對程序的要求因此具體體現為程序公正的要素或稱這為內容和標準。由于公正概念內涵豐富且具有相對性,程序公正的要素必然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學者多根據自己的理解提出程序公正的要素。我國學界對程序公正的要素存在不盡相同的意見。有人認為“程序公正與否的評斷標準有四:(1)當事人地位平等。……(2)權利義務相當。……(3)排除恣意專斷。……(4)程序合理。”〔15〕也有人認為,“程序公正的實現決定于這樣三個要素:沖突事實的真實回復;執法者中立的立場;對沖突主體合法愿望的尊重。”〔16〕還有人認為,“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控權性(從人權角度看)、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公開性、程序的科學性和程序的文明性是現代法治社會對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離開了這六方面,那么程序公正將是不完整的。”〔17〕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反映了不同的人對程序公正的內容、標準和要素的理解角度不同,各種意見的總和接近于程序公正的完整內容。為了實現訴訟公正,筆者認為訴訟程序應符合以下要求(這些要求反映了程序公正的要素):

    1.程序規則的科學性

    程序規則的科學性是就程序的技術因素而言的,其內涵十分豐實,包括程序規則的設計符合訴訟行為的客觀規律,符合效率和效益的要求,有利于發現客觀真實等等。中外訴訟史上都出現過諸如“神判”、“天罰”、“占卦”等被稱為“巫術”的程序,帶有濃厚的迷信色彩,依靠肉體的力量、手勢甚至套語等方法判斷是非,〔18〕都是反科學的。而現代訴訟程序中確立合議制克服法官個人認識能力的不足,確立公開制以限制法官偏私,確立舉證和辯論制以保證案件事實的真實發現等等。

    關于程序規則的科學性與程序公正之間的關系,我國訴訟法學界不少學者做過論述,一種有代表性的觀點是將二者視為同一,認為“實質上,在解決社會沖突這一特定的領域內,程序的公正性與程序的科學性是同一實質的不同概念。程序的科學性不僅僅是對訴訟的一種技術的評價;程序的公正性也不只是訴訟程序的政治特征。”〔19〕這種觀點盡管不無偏頗(比如,科學的程序要求符合效率與效益原則,但違反這一要求的程序不一定是不公正的),但從強調“程序的公正性需要相當多的技術性因素的支持”〔20〕的角度來看,無疑又是正確的。

    2.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中立主要是對法官品行的要求,但同時也是對法官能力的要求。戈爾丁認為,中立有三項規則:其一、任何人不能作為有關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沖突的結果中不含有解決者個人的利益;其三、沖突的解決者不應有對當事人一方的好惡偏見。〔21〕戈爾丁所講的前兩個規則意在強調法官在利益上與案件無涉,而第三個規則則強調法官在主觀方面不受自己情緒誤導,對當事人雙方平等處置。從制度的層面上來講,前兩個規則可以通過法律規范予以貫徹,如實行回避制保證法官離開與自己有利益關聯的案件,實行檢察監督制防止法官因受賄而作出不公的判決。第三個規則在法律上就很難規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價值取向,稟性情緒、性格愛好等等,因此存在諸多法外的不確定因素。

    法官中立常常與程序公正乃至訴訟公正劃上等號,其原因在于法官是訴訟的主宰者,法官中立是程序公正實現過程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訴訟的基本結構可以用一個等腰三角形表示,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各置一端,法官居中裁決,與當事人之間形成等腰關系(等距離關系),從而形成當事人之間的均衡對抗。只有這樣,審判方才能主持公道,不偏不倚地聽取雙方意見,客觀地作出事實認定,準確地適用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當代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只是在發揮法官的職權作用方面程度不同,但都十分強調控辯雙方的均衡對抗。

    3.當事人雙方的平等性

    當事人雙方的平等意味著在訴訟中對原、被告給予無差別對待。這一目標的提出和實現是訴訟史上的一大進步。中國古代法律中有所謂“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做法,確認了貴族不必出庭受審的特權。中世紀歐州的法律更是規定了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因身份而異,男子優于女子,宗教人士優于世俗人士。這些都體現了身份不平等和當事人之間的差別對待。正因為如此,倡導法律公正的近代資產階級首先便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作為反封建的旗幟。在訴訟法上則設定了當事人平等的規則。當事人平等的實現程度是衡量程序公正乃至訴訟公正程度的公認的天平之一。

    4.訴訟程序的透明性

    訴訟程序的透明包含以下內容:訴訟行為(主要指庭審行為)在一定場合中公開進行;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以及裁判的法律根據向當事人及社會公開。保證訴訟程序透明的途徑包括新聞媒介、當事人的直接參與、公眾的庭審旁聽等。訴訟過程(主要是庭審)的公開是相對的,盡管是通常的要求,但是有例外;而訴訟結果(裁判)的公開則是絕對的。〔22〕

    訴訟程序保持透明是防止司法專橫與擅斷,發現和彌補訴訟不公的有效途徑。古代****的訴訟制度下,訴訟活動基本上是封閉的,統治者借助于這種封閉的程序實行司法專橫擅斷,強化審判的恐怖和威脅,以便達到偏私的目的。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中,公開審判被作為實行訴訟革命的口號之一得到了倡導。它既是保證訴訟公正的程序要素,同時也被視為司法審判民主化的一個表征。

    5.制約與監督性

    “制約”者,牽制、制衡,約束;“監督”者,監察、督察、督促。制約與監督表明民事訴訟中多種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上的聯系及相互影響,合理的制約與監督與訴訟公正不可或缺的原素。

    關于制約與監督,人們常常只看到這一機制對權力的限制。戈爾丁認為,行使權力的行為“不應當是反復無常或專橫武斷的”〔23〕言下之意,權力失控將導致不公正,所以需要制約和監督。羅伯斯庇爾認為,“訴訟程序,一般來說,不過是法律對于法官弱點和私欲所采取的預防措施而已。”〔24〕此話更是偏激地指出了權力制約與監督的重要性。毫無疑問,筆者同樣十分重視民事訴訟中的制約與監督機制對于克服司法人員偏私方面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這還是不夠的,應將視野同時放到制約與監督機制的廣泛功能,包括訴訟法律關系各主體之間的相互影響、訴訟的結構、保持訴訟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調性等等。換句話說,制約與監督有利于優化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有利于優化訴訟結構,從而保證訴訟公正。

    為了實現訴訟公正,民事訴訟程序應當符合上述諸要求,這些要求同時也就是程序公正的要素。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程序公正的諸要素之間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很難說一項程序的設計只是符合其中的某一要素,而與其它要素無關,實際情況恰好相反。比如法律上設置復審程序,這是符合對事物反復認識的客觀規律的,因而體現了科學性,然而復審程序同時也為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實行制約與監督提供了手段,因而也體現了制約與監督性。由于程序公正的諸要素之間存在這種交錯關系,因此,對訴訟公正之程序保障機制的研究,不應采取將程序制度與上述某一要素簡單化地一一對應、對號入座的方法。

    (三)訴訟公正的相對性與程序設計的復雜性

    訴訟程序的最高價值取向為公正,保障訴訟公正應當是程序設計的最重要的標準。從抽象的理性出發,訴訟程序的設計應當圍繞如何實現訴訟公正來進行,這就好比訴訟公正是圓心,訴訟程序是圓周,程序設計不過是圍繞圓心來劃出圓周。但是這一工作并不簡單,其復雜性是由以下因素決定的:

    1.訴訟公正是程序設計的最重要的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取向包括公正、效率、效益等方面,互相之間應當保持合理的價值比例,很顯然立法者不能取此舍彼。比如,為了保障訴訟公正,設計程序應當注意保障各方當事人在裁判者面前應有充分的機會、充足的手段陳述有關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主張,賦予當事人較大的時空活動范圍,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有較多的時間和較大的空間開展攻防活動。但是,真理再往前跨一步便是謬誤。無休止的爭辯,不符合效率和效益的價值要求,即便是公正的,也應當加以限制。總之,公正的理念并非程序設計的唯一依據。

    2.訴訟公正的概念本身是一個“變量”而非“定量”。因為不同的人對公正的理解不盡相同,而且,公正的原素本身也是不確定的、可變的、比如公正要求程序上的制約與監督,這么講是以適度為前提的,過度的制約與監督同沒有制約與監督一樣百弊叢生。因此,對訴訟公正的目標只能做定性的思考,難以做定量的分析。

    3.訴訟公正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直接以此為據設計訴訟程序幾乎是不可能的,很難說某方面的程序設計如此是公正的,如彼即是不公正的。但是訴訟公正的價值取向迫使我們又不能回避上述難題,可行的辦法就是借助于中介橋梁,將訴訟公正這一抽象的概念分解為多種中介價值目標,如平等、公開、中立、制約與監督、科學等等。這種分解本身卻存在著明顯的認識誤區,這些中介價值目標的簡單相加未必就等于訴訟公正,更何況這種簡單的相加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其間會遇到種種矛盾,比如,民事檢察監督體現了程序上的制約與監督,但是這種做法未必符合科學、中立的要求,其中有一個復雜的價值合成過程。也就是說借助于中介目標進行程序設計時,首先需要對中介目標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保證彼此協調。

    綜上所述,對訴訟公正的概念應當做相對的理解,不可絕對化,據此進行程序設計不可能使用1+1=2式的數學思維方式。

    不可能直接地討論將某項程序設定為A或B就保障了“公正”,而是將訴訟公正作為一個潛在的而非直接的依據,對訴訟程序進行評析、檢討和設計。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把法律和政策中內在的價值抽出來,以這些價值作為基準,批評既成的規則和創造新的規則,并使它們適合于不斷變動的社會環境。”〔25〕只有采取這種立足于法律應當實現的價值對現存制度進行評析,并努力追求法律內在精神的能動態度,才能使司法保持公正。

    六、程序合成與程序保障機制

    訴訟公正的保障有賴于程序優化,我們不僅應當從程序元件的角度即程序的個別狀態出發,即不應孤立地探討某一程序問題的應然狀態,沒有聯系的研究是不可取的,研究程序優化應當用結構的、系統的眼光,進一步探討程序合成的問題。

    所謂程序合成,就是指由程序元件組合成能夠發揮整體作用的程序體系,程序合成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即程序的立體組裝——配套協調過程,“系統的各要素通過結構組織才組織為一個整體系統。結構愈合理,系統的各個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就愈協調,系統在整體上才能達到最優。”〔26〕訴訟程序的優化不應局限于程序元件的優化,還應強調和重視程序合成的科學化。訴訟程序可以分解為程序的觀念與價值形態(應然形態)、程序的規則形態(制度形態)與程序的運作形態(行為形態)幾個層次,程序合成過程首先是將這幾種形態的程序轉化和演變過程,其原則是各種形態的內容保持同一,盡量避免轉化和演變過程中出現失真。從訴訟公正及效率、效益的價值理念出發,確定訴訟程序的應然狀態,然后制定出具體的程序規則,再將這種規則加以實施,后面的環節不能背離前一環節。這一問題通俗地講就是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一定的理論(程序的理念形態)指導程序立法,司法實踐則應嚴格依照程序規則的要求進行運作。為了避免這幾個環節之間的脫節,需要做到理論的科學化、立法理性化并在司法領域嚴格執法——不是機械地、教條式地適用法條,而是在探求立法精神和本意的前提下,能動地操作法律程序,這本身與立法一樣需要科學理論的指導。

    程序合成的過程還包括各種程序形態自身各部分之間的協調,就程序的理念形態而言,需要進行價值整合,公正、效率、效益諸價值之間的矛盾如果不能予以消除,則會導致立法規則之間的沖突和不和諧,并造成司法實踐上程序運作上的困難。筆者認為,訴訟程序價值整合的原則是突出和強調公正價值取向,同時兼顧效率、效益諸價值。就程序的規則形態而言,需要正確評估和處置各種程序規則相互之間的關系,使之相互協調一致。并在法律規范的結構上得以體現,即要求法律的體系、結構科學化。就程序的運作形態而言,要求訴訟行為符合程序設計的理性本質,并依程序規則的本來要求加以實施。

    訴訟程序元件及系統的優化是訴訟程序優化的完整內容,二者構成訴訟公正的程序保障機制。需要明確的是,這一程序保障機制是實現訴訟公正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切蛋糕的事例最能說明這一問題:為了保證蛋糕分割均勻,需要設立切蛋糕的人最后領取自己應得的一塊的程序——以此防止偏私;但有了這一程序并不能肯定蛋糕就能夠均等分割——切蛋糕的人可能沒有能力。這既可以說明程序保障的重要性,又可以說明程序的局限性,這一局限性的克服有賴于執法者——法官素質的提高、司法環境的改善乃至公眾文化素養與法制觀念的加強等諸多方面。*

    〔1〕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第55頁,商務印書館1984年中譯本。

    〔2〕羅爾斯:《正義論》第5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

    〔3〕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第238頁,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

    〔4〕〔21〕〔23〕馬丁·P·戈爾丁:《法律哲學》第232頁;第240頁;第236頁。三聯書店1987年中譯本。

    〔5〕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第30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4月版。

    〔6〕參見韋伯著、小野木常編譯:《法社會學》第8章,日本評論社,1960年。

    〔7〕《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第88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

    〔8〕參見《法學總論》第26頁,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

    〔9〕孫笑俠:《法律程序剖析》,載《法律科學》1993年第6期。

    〔10〕我國民事訴論法第2條。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頁。

    〔12〕轉引自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第7卷第1期。

    〔13〕〔14〕〔16〕〔19〕〔20〕見顧培東著《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第67頁,第73頁,第90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第一版。

    〔15〕張令杰:《程序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載《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

    〔17〕孫笑俠:《兩種程序法類型的縱向比較》,載《法學》1992年第8期。

    〔18〕《羅馬法》第336頁,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

    〔24〕羅伯斯庇爾:《革命法制與審判》第30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25〕PhilipperNonctandPhitipSclznick,LawandSocictyin

    第8篇:社會公正的價值范文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職責。清正廉潔、無私奉獻,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公正、廉潔與忠誠、為民一起構成了社會主義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體系……”公正是法院干警的核心價值追求。全體干警一定要增強責任心,提高履職能力,加強廉潔自律,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實現公正,促進法院工作不斷科學發展。

    “為什么要公正”“怎樣實現公正”?公正是社會主義司法的本質要求。只有在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公正才有實現的條件。在社會主義國家,法制是實現公正的重要手段,司法的本質功能就是保障公正、實現公正、推進公正、維護公正。換言之,實現公正是社會主義的國家目的,是司法制度的本質目的,是人民的本質要求,是社會的本質期望。“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線”。公正是法院的靈魂,是存在和發展的價值基礎。只有做到公正,才能贏得當事人的滿意,贏得社會的好評,贏得黨和政府的信任。公正是法院干警的立身之本、安身之基。一個人立身的標志是成就事業,實現人生社會價值。一般意義上有兩條支柱,道德和才能。有能力方能把事辦好,有道德才能贏得社會認可、信任、支持。作為法院干警,只有公正司法,樹立起公正的形象,才能贏得外部社會的好評和內部同志們的認可,工作上才能得到支持,人格上才能受到尊敬,事業上才能有所成就。從當前實際看,導致司法不公的主觀因素大致可歸納為責任問題、能力問題和廉潔問題三大問題,只要把這些問題解決好了,就會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公正因素,就會最大限度地提升公正。

    首先,要增強責任心。社會在發展,法院面臨的情況越來越復雜,人民群眾對法律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要求新時期法院干警對自己的職責和具體工作任務要常思考、細琢磨、精謀劃、慎操作。面對復雜多變的新問題、新情況,必須開拓創新,想辦法解決難題。對法院工作必須充滿感情,充滿激情,充滿熱情,全心全意地投入和付出。

    第9篇:社會公正的價值范文

    一、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司法公正是現代司法理念的價值核心,是指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價值準則,它以實現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為目標,最大限度的實現社會正義的價值理念。因此,司法公正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司法制度賴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權威的基礎,是人民司法永恒的價值追求和生命線,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需要和內在要求。

    司法公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保證。作為一種社會的理想狀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秩,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而這五個方面的要求都與司法公正緊密相連,不可或缺。

    民主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基礎。人民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的根本性質,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和諧社會;法治是我國基本的治國方略,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法治不興,法律至上權威難以樹立,社會難以安定有秩,難以實現社會和諧。而民主法治的實現需要司法公正來保證和推動。只有確保司法公正,才能加快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促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法制化、規范化,實現社會安定有秩,和諧發展。

    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是人類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是社會主義法治最高的價值目標,而司法公正則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征程中,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能否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能否得到及時正確的調處,人們的基本權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能否得到充分的發揮,都事關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都需要司法公正這最后一道防線來守護。如果一個社會沒有起碼的公平正義,即使看上去風平浪靜,表面上似乎和諧,但在這平靜的底下卻醞釀著尖銳激烈的社會矛盾,最終必然導致社會不安定。

    誠信友愛、充滿活力,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道德狀況和社會活力。沒有誠信,社會道德失范,經濟難以正常發展,人與人之間難以和諧友愛。提升人們誠信友愛的道德水準,需要在全社會加強思想道德建設,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美德教育,也需要法律的教育和指引,因為通過公正的訴訟過程,人們從中受到的教益和啟迪往往更深刻,更能促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和社會誠信。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充滿活力的社會,沒有活力,社會難以發展。要增強社會活力,增強社會的創造力,使全社會的創造能量得到充分釋放,創造才能得到充分發揮,創造成果不斷涌現,創業活動蓬勃開展,形成萬眾一心創偉業的生動局面,需要司法公正來激發和保證。司法公正一方面可以解放被訴訟糾紛束縛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使之更好的投入構建和諧社會;另一方面,可以增強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賴,對黨和政府的信心,從而以飽滿的熱情投入構建和諧社會之中。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和重要特征。社會和諧不僅僅體現在人與人之間,還體現在人與自然之間。一是良好的自然環境是社會和諧的投影,是和諧社會的組成部分,因為在現代社會,人類活動的足跡無所不致,自然無不打下社會的烙印。二是良好的自然資源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物質條件。人口、資源、環境、發展四者辯證統一,沒有良好的自然環境,沒有豐富優良的自然資源,構建和諧社會將成為空中樓閣。要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離不開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可以規范和指引人們的行為,可以把人們對自然的影響調整到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而減輕或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對自然的破壞,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狀態。

    二、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司法公正與司法權威的辨證統一

    司法公正與司法權威是矛盾的兩個側面,都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安定有序是社會和諧的前提,沒有法律和司法的權威,社會不安定,秩序混亂,什么事也干不成。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司法公正,沒有司法公正,社會公平正義得不到保證;構建和諧社會也離不開司法權威和公信度,沒有司法權威,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就沒有信心,和諧社會就難以形成。

    司法公正是司法權威生成的基礎。司法公正涵蓋了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前者是判定后者是否公正的前提,具有絕對性,是看得見的正義;后者是實施前者而達到的結局,具有相對性,是推定的正義。社會設計公正的程序,如果在司法中得到嚴格的遵循,其結局通常被推定為公正,即使人們對個別案件的實體結果產生質疑,也不至于動搖對司法的信賴。因此,司法權威只能依靠司法公正的公信力,只能依靠民眾的信服和逐漸產生的對司法的崇敬而樹立,而不是靠其他手段。民眾的信賴來源于司法公正,只有通過公正的司法活動,司法人員的素質和高尚的品格在公正司法中得到體現,才能產生令民眾信服和崇敬的心理力量。

    與此同時,司法權威又是實現是司法公正的關鍵,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動力。所謂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度。“威”是指威嚴,使人敬畏;“信”是指民眾的信賴和認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司法公正是相對的。比如,作為裁判者的法官,由于學術背景,生活經歷等方面的差異,對同一案件事實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又比如,作為定案的關鍵證據,由于時間的消逝,可能導致證據的消失、證據毀壞等不可恢復的后果,從而不能充分還原事實的本來面目。在類似考古工作的司法活動中,法官所能夠達到的只是一種法律的真實,一種法律的公正,因而司法公正不可能百分之百,不可能絕對。既然司法所能達到的只是相對的公正,那么,司法何以才能獲得民眾的支持和認可?這就有賴于司法權威的樹立。有了司法權威,司法公正才能得到社會認可,社會正義才能得到維護和彰顯。

    總之,司法公正是司法權威樹立的的基礎,司法權威又促進了司法公正的實現;沒有權威的司法難以實現公正,而沒有公正的司法則司法權威必然喪失。因此,在強調司法公正的同時,必須強調司法權威,兩者相輔相成,互為條件,統一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之中。

    三、建立維護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但維護司法公正又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關鍵在建立長效機制。長效機制不是單一的某種制度,也不是具體的哪項措施,而是通過一系列的具體制度和措施表現出來的完整統一的制度措施體系及其內在機理。本人認為,建立維護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至少應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以強化思想道德的引導機制為根本,為公正司法提供科學的世界觀和道德條件

    思想道德素質是人們從事社會政治活動的基本品質,是現代人素質的靈魂,是司法公正的思想基礎。古人云:“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法官要做到公正,首先必須心正,必須具有優良的思想道德素質。強化思想道德素質的重大意義,就在于增強法官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確保司法正確的方向。法官只有掌握了科學的思想武器,才能識大體,懂大勢,顧大局,才能更深刻的意識到自己所肩負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增強精神動力,提高思想境界,做到頭腦清醒,目光犀利,胸懷坦蕩。

    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的根本措施,是切實解決“四觀”。實現司法公正,不能只憑滿腔的熱情,關鍵靠正確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做指引,靠道德品格作支撐。世界觀是管總的,只有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利觀這“四觀”,才能正確認識世界,明確是非,一身正氣,秉公執法,德化于本職,德化于社會。

    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的主要途徑有:認真學習,把握自我;勤于實踐,塑造自我;嚴格要求,完善自我;排除干擾,實現自我。只有堅持四位一體,思想道德素質才能不斷提升,達到新的境界。

    (二)以強化司法為民理念的目標機制為重點,進一步轉變司法作風

    人生的價值理念決定人一生的修為。司法為民的價值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價值取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權利的主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力量源泉,也是司法公正的認同和評價主體。司法公正能否得到社會的認可,司法價值能否得到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司法為民的價值理念。司法價值理念是法官司法行為穩定的深層次的導向,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權利觀等綜合體現,只有堅持和強化司法為民的價值理念,司法的方向才正確,司法的動力才強大,司法的價值才能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才能彰顯。

    強化司法為民的價值理念,一靠教育,二靠實踐,三靠切實轉變司法作風。作風是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外現,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必須培養過硬的審判作風。要通過多形式多渠道的思想教育活動,強化宗旨意識和公仆意識,引導法官牢固樹立群眾觀點,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增強同人民群眾的感情,一切為了人民群眾,切實把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群眾滿意作為第一標準,誠心誠意為人民群眾和當事人辦實事、辦好事。要自覺堅持群眾路線,一切依靠群眾,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現場,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充分占有事實和證據,力爭把每個案件辦成鐵案,讓黨和人民放心滿意。

    (三)以強化培訓機制為基礎,進一步增強司法素質

    司法公正首先是適用法律的公正,是法官司法素質和司法水平的綜合體現。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在于它并不是單純的法律堆砌、操作,而是一項具有高度專業技能,清醒認識國家政治法律現狀。法官不但要精通法律,精通司法業務,而且還要有廣博的文化修養,博學多才;要在依法操作審判全過程中,認真權衡法律價值之所在,并對法學,倫理學、哲學、政治學、邏輯學、語言學、心理學、歷史學等學科有較深的研究和把握。惟有如此,才能使所辦理的案件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檢驗。

    強化司法素質,提高司法水平,重在建立學習培養機制。本院黨組一向高度重視對法官隊伍司法素質的提升,對人才培養舍得投入,每年用于各類學習培養的經費達30多萬,并形成了一整套學習培養制度,采取種有力措施,鼓勵更多的人學習深造。全院現有本科以上學歷的達80%,具有研究生學歷以上的占12%;與此同時,不斷拓寬培訓渠道,豐富培訓內容,采取上送下派、橫向交流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培養法官司法能力,不斷提高司法水平,為法官職業化建設奠定了基礎。

    (四)以強化規范管理機制為保證,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

    司法公正要靠法官正確的思想道德作指引,要靠深厚的法理和精湛的司法藝術來支撐,同時也離不開科學規范的管理和制度做保證。管理機制以制度為基礎,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如果把思想教育作為一張無形的網,那么制度就好比一只無形的手。當然,規范管理,不僅僅要靠成套的科學的規章制度,更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發揮這些制度的作用,使之運轉起來,形成強有力的激勵和制約機制,使司法行為得到進一步規范。

    通過多年的努力,本院的規章制度已制定了60多個,涉及到管人治事的方方面面,比較齊全,人手一冊,為科學規范管理奠定了基礎。但形勢在發展,情況在變化,制度也需要發展,需要完善。為適應構建和諧社會新形勢新任務的戰略需要,院黨組將充分依靠全體干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制度的學習研究,推進制度的實施、制度的完善和制度的創新,緊緊依靠科學規范的管理,提高審判質量,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樹立法院良好形象。

    (五)以強化監督約束機制為著力點,進一步促進司法廉潔

    “公生明,廉生威”。司法廉潔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權威來自公正無私。廉潔促公正,廉潔樹形象。“臨財莫若廉”,“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是為官的古訓。為進一步促進司法廉潔,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本院著力于“三抓”:

    一是抓教育,強自律。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黨風廉政建設的教育活動,筑牢法官清正廉潔的思想道德根基。要積極引導法官保持廉潔自持的本色,克己奉公,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經得起誘惑,管得住小節,愛護自己的名節,樹立司法在人民群眾中公正廉潔的良好形象。

    二是抓查處,強警示。進一步加大反腐敗斗爭的力度,對經教育不改,違紀違法,損害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人和事,一經查實,嚴格依紀依法處理,決不姑息遷就,以純潔審判隊伍。

    三是抓監督,強約束。進一步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沒有監督制約的權利,必然走向腐敗。1999年以來,本院在全市率先推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形成黨組集體領導、黨組成員齊抓共管、紀檢組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依靠全院干警支持和參與的集體領導制度和工作機制,促進了司法廉潔,實現了連續八年違法違紀案件的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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