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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于任何公司而言,都應該未雨綢繆,提前做好應對氣候變化的風險規劃。而這一點對于東南亞的公司來說尤為重要,因為在那里,氣候變化將會直接影響到當地的基礎設施、雇員以及消費者。
挑戰向來與機遇并存,在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同時,公司自然也應該抓住氣候變化所帶來的機遇。總體來講,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和機遇大致可歸于以下五個方面:運營方面、法律法規方面、公司聲譽方面、市場和產品方面、融資方面。
運營方面:要確保供應鏈和需求鏈的安全
在公司運營方面,氣候變化的風險主要體現在設施、雇員和供應鏈上。據皮尤全球氣候變化中心調查顯示,受氣候變化影響最大的是那些面臨長期資本投資決策的公司、生產深受天氣和氣候變化影響的部門、供應鏈和需求鏈嚴重依賴交通和其他基礎設施的行業以及其他承擔風險的行業。在運營過程中,它們必須要考慮可能出現的財產損失,業務中斷以及電力、水力和交通運輸服務的中斷等。
除了商品、原材料以及保險成本上升之外,極端天氣災害和海平面的上升同樣會給公司設施帶來危險,而雇員也必須要做好應對各種新疾病的準備。
時下,供應鏈已經擴散至全球。即便地球一端出現極端天氣事件,也可能會影響到地球另一端的公司,因為當地供應商的業務有可能因此中斷。此外,運營風險還源于基礎設施的破壞,如果公路或鐵路遭到破壞或被洪水淹沒,那么生產所需原料就無法到位,而生產出來的商品也無法投放市場。
同樣,氣候變化也可能會造成電力中斷,因為電力的供應和需求都已發生變化。氣溫飆升可能導致高峰期用電量超過電力基礎設施的運營能力,從而出現拉閘限電或斷電的情況。此外,水位的下降或大面積積雪也可能會造成電力中斷,從而導致生產停工。
就機遇而言,公司可以通過實施節能、節水措施降低成本并提高收益;通過幫助雇員適應氣候變化的影響,提高雇員的生產效率和對公司的忠誠度;通過加強供應鏈的管理和配送網絡的維護,建立更高效的協作伙伴關系,確保供應鏈和需求鏈的安全。
法律法規:氣候變化未上升到法律層面
在法律法規方面,目前風險還很難確定,這主要是因為現在很少有國家將氣候變化問題上升到法律和政策的層面上。氣候變化的實質性風險主要體現在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上,如土地使用法、水資源利用法等,還有就是與氣候變化相關的訴訟。
機遇則是公司將有機會與政府一起設計和制定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這對于公司的長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公司聲譽:利用聲譽擴張市場份額
在公司聲譽方面,隨著氣候變化影響的加劇,公司所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如果公司的產品或運營會進一步加劇氣候變化的影響,那么它可能就會面臨公眾(消費者、雇員以及公司所在的社區)的反對,從而導致市場份額減少或失去擴張時機。比如說,在2004-2005年間,可口可樂在印度南部的工廠就曾因水資源問題而導致公司信譽受損。
在公司聲譽方面,氣候變化也會為公司帶來巨大機遇。那些重視氣候變化問題、提供環保產品和服務的公司將會進一步提升其品牌的知名度。氣候變化領域的領導者將會成為新時代的行業領導者。比如說,新加坡城市發展有限公司(CDL)實施的綠色發展戰略就讓其在房地產領域確立了領先地位,因為它所推崇的生態、低碳和綠色等理念已經深入人心。
此外,公司還可以通過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慈善活動提升自己的聲譽。比如杜邦公司在菲律賓開展的植樹造林項目以及為當地居民提供的免費醫療項目。
市場和產品:提供綠色產品和服務
在市場和產品方面,存在很多風險且表現形式各異。氣候變化可能會導致特定產品的需求以及消費人群發生變化。隨著氣溫不斷升高,熱敏產品的性能可能會大打折扣,非節水產品的需求量可能會大大減少,政府等大型機構對所采購產品和服務的要求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機遇同樣也很多,公司可以為制冷系統、醫療保健產品、基礎設施產品及新型建筑產品開拓新的市場;可以與政府和非政府組織(NGO)訂立合同,為其提供適于氣候變化的產品和服務;也可以直接向個人用戶提供綠色產品和服務。
融資:面對責任投資
對于那些深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公司來說,貸款或其他債務融資將會變得更加困難。部分投資者會更加關注公司對氣候變化風險的管理。不過,目前很多投資者仍未將氣候變化問題作為投資的一個考量。比如說,碳排放披露項目2008年度全球報告就表明,一些基金經理認為并沒有明顯證據顯示氣候變化對特定領域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因此,將氣候變化因素包含在投資戰略中是有問題的。
不過,現在的投資者已經開始關注公司在氣候變化方面所采取的行動。比如說,最近JP摩根就為其公司客戶和投資客戶完成了一份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水資源報告,指出了未來幾年間可能出現的最嚴重的水資源挑戰。
在機遇方面,包括小額信貸和小額保險在內的新型金融產品的需求將會出現并進一步擴大。那些擁有創新型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并重視氣候變化問題的公司將會得到投資者的青睞。比如說,F&C的全球氣候機會基金(GCOF)就專門為那些提供氣候變化解決方案的公司提供融資支持。
關鍵詞 :氣候變化;環境規劃;“十二五”;適應;減緩
中圖分類號 X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0)02-0079-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2.014
全球氣候變化的發生機制、影響及應對是當今國際科學研究和社會政治的熱點和難點,IPCC 第四次評估報告指出全球氣候變化對眾多區域自然環境和人類環境的影響正在出現[1 ]。作為與生態環境相互影響日益重要的新型要素,將氣候變化納入到國家環境規劃的框 架中顯得十分迫切。本文從分析我國實際國情出發,探討國家“十二五”環境規劃應對氣候 變化問題的基本戰略,以此為依據有針對性的提出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規劃內容。
1 將應對氣候變化納入國家環境規劃體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國氣候條件復雜、海岸線漫長、人口眾多、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向來較 弱,而隨著城市發展和人民需求的提高,氣候變化影響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如2007年全國 平均氣溫達1951年以來的最高值,冬季取暖和夏季降溫耗電耗煤導致大氣污染特征變化[2],海平面持續升高使得沿海城市的氣候異常事件和災害損失嚴重[3]。 將應對氣候變化戰略和環境保護戰略緊 密結合起來已成為當務之急。
作為未來一段時期指導我國環境保護活動的核心文件,在國家“十二五”環境規 劃中將應對氣候變化戰略全面、系統地融入環境規劃中,其作用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在全 球氣候變化的大環境下,通過在自然生態、人居環境、產業部門等領域采取積極的應對氣候 變化的措施,使氣候變化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二是將應對氣候變化與環境 保護緊密結合起來,追求兩者之間的平衡,控制應對措施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4]。
我國環境規劃工作經過近三十年的探索,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從宏觀到微觀,從理論到實踐 ,從規劃編制到實施的體系、程序和方法,國務院《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 下發將應對氣候變化嵌 入到環境規劃體系中提供理論、技術和實踐應用的支持,形成一套充分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的 國家環境規劃方案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2 我國環境規劃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策略
2.1 適應和減緩: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途徑
減緩(Mitigation)和適應(Adaptation)是應對氣候變化環境影響的兩個基本途徑[ 5]。減緩是人類對區域環境作用的干預,通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源或增加吸收匯減輕氣 候變化可能帶來的影響;適應是在承認氣候 變化不可避免的前提下,人類為應對現實的或預期的氣候刺激對生態系統和人居環境的影響 而做 出調整。減緩和適應都是人類社會為應對氣候變化所做出的政策響應行為,但二者針對的主 體有所不同,減緩是針對地球氣候系統的人類干預行動,而適應則是針對人類社會本身的自 我調整。
減緩和適應行為并不總是協調,本文根據減緩效果和適應效果將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規劃措 施分為三類:一是雙效行為,即規劃措施既有利于適應又有利于減緩氣候變化,如提高植被 覆蓋率在減少碳排放的同時提高了生態承載力;二是偏減緩的單效行為,規劃措施有利于減 緩但不利于適應,如增加水電開發可以減少碳能源消耗,但同時增加了相關流域的生態脆弱 性;三是偏適應的單效行為,這類規劃措施有利于適應但不利于減緩,如環境風險應急設施 建設加強了災害適應能力,但建設和運行過程增加了碳排放。
2.2 基本途徑的分析判斷
由于大多數氣候變化應對措施是減緩和適應此消彼長的單效行為,分別將投資的一半用于更 有效率的減緩活動或適應活動可能比投資于減緩和適應協同措施的凈效益更好[6] ,因此單效方案對于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更為適宜。國家環境規劃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是 如何在有限資金的約束下權衡選擇何種單效方案,本文依據所收集的文獻資料,從行為效益 、實施成本和主體差異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2.2.1 行為效益
國家“十一五”環境保護規劃雖然已明確加入應對氣候變化的問題,但著重強調的是溫室氣 體減排,忽略了適應氣候變化能力的建設,這同多年來國際對如何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關注較 多,而對如何適應氣候變化重視不夠[7]有關。由于各種氣候過程和反饋的時間尺 度大,即使在嚴格實施減排、溫室氣體濃度實現穩定的情況下,全球氣候變化特征仍會因時 滯效應持續若干個世紀[1],其影響所及的資源供需、生產系統、社會關系和政治 文化四個層次的變化難以避免[8]。雖然這些預期影響存在著大量不確定性,但相 應的適應行為必須及早作出, 并將其實施問題納入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長遠規 劃中[9]。與適應行為相比,國際社會減緩氣候變化的收效甚微,且減緩行動的效 果較適應所需時間長得多,近年來諸多研究和建議也表明,對于氣候變化十分敏感和脆弱的 中國而言,適應行動更應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當務之急[10]。
2.2.2 實施成本
目前國內外沒有低排放、高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可供采用[11],而工業化過程中人 均能源消費和相應碳排放的拐點出現在國家實現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 之后,我國在基本實現現代化之前必然需要碳排放空間。更 為重要的是,煤在我國能源結構中占主導地位的狀況短期內難以改變,這一背景下溫室氣體 排放量的大量增長不可避免。
陳文穎等[12,13]應用中國MARKAL-MACRO模型對我國未來碳排放基準方案造成的GD P損失率進行計算 ,顯示同樣的減排率下,越早開始實施 減排約束,GDP損失率越大,而如果提前10年或20年進行減排準備,則可以在技術儲備、資 本等方面逐漸適應減排的需要,從而大大減小減排對經濟的影響。如果現 階段的環境規劃中就實施雙效方案或以減緩為主的單效方案,則會嚴重制約我國的社會和經 濟發展,可持續發展目標將受到較大阻礙。因此,以近期為準備,中遠期開始正式實施減緩 行為對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問題較為適宜。
2.2.3 適應性排放和國際因素
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適應能力和未來排放需求上具有較大差異,基礎設施不完善是發展 中國家對氣候變化相對脆弱的重要原因,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加強工程性適應措施 的建設,由此也帶來對適應性排放的巨大需求[6],我國南水北調、三峽工程都包 含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考慮。這進一步說明采用適應行為的緊迫性和減緩行為的高成本性。
國際因素亦對減緩與適應抉擇產生重要影響,其矛盾主要存在于減緩的長期和全球效益與適 應的中短期局部效益之間的平衡問題,減緩的成本主要發生在發達國家,而不利影響的損失 主要由發展中國家來承受[10],美國等退出《京都議定書》也大大增加了減排策略 推 行的難度。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適應策略在近期比較現實,是環境規劃應對氣候變化的合 理策略。
2.3 基本策略的分析結論
由于減緩和適應之間存在復雜的權衡取舍關系,依據上述分析和國家方案提出的“適應與減 緩并重”的原則,建議未來我國環境規劃中應對氣候變化的方案為“適應先行,減緩后舉, 單雙結合,重點突出”。在“十二五”期間,應對氣候變化采用以適應為主的“單效”方案 ,在同時融入減緩與適應兩類措施的前提下,主要通過加大適應行動的力度,使氣候變化對 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減緩不作為主要規劃方案,但要納入中遠期規劃并逐步 推進取得階段進展目標(圖1)。這既涵蓋了適應與減緩的雙重途徑,不會因偏廢一方而造成 近期或遠期的應對成本升高,同時亦面向我國當前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問題。
3 我國“十二五”環境規劃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重要領域
3.1 規劃層次與領域
按照張蘭生等[14]提出的全球變化影響途徑,將環境規劃應對氣候變化的領域劃分 為自然承載力、生產系統、社會人居環境三個層面。 根據文獻調研結果[1,2,6,11,15],自然承載力層面以自然生態系統、水資源和 災 害風險防范問題最被關注,生產系統層面的主要問題包括低碳經濟和敏感生產部門應對,社 會人居環境層面中,城市化環境效應和海岸帶城市預期影響較大(圖2)。這七大問題中,適 應行為 需求占絕大多數,低碳經濟體現了減緩行為,符合本文提出的“十二五”環境規劃應對氣候 變化采取偏適應的單效行為的基本策略。
3.2 自然承載力層面
自然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的響應直接關系到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西部地區湖泊、冰川、凍土、積雪等多種生態系統呈衰退狀態 均與氣候變化有關,如 氣溫上升1.5 ℃則草原旱區相應增長總面積將占國土面積的20%,為荒漠化提供潛在條件 [11],海洋生態系統珊瑚礁、紅樹林的變化亦敏感。通過環境規劃增強自然生態系統 的適應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態系統和自然界本身的調節與恢復,強化氣候變化背景下 的監測評估和有效保護;二是減緩人為影響和干預,通過情景 分析估算氣候變化背景下生態系統承載能力 并依此確定流域或區域開發利用的上限。
氣候變化對水資源的影響體現為徑流量和降水分布變化。近五 十年來我 國六大流域天然年徑流量整體上呈減少趨勢,其必然導致環境容量的降低,加劇環境污染,引起社會、經濟、資源與環境的連鎖變化[16,17]。應對氣候變 化的環境規劃在城市發展中必須考慮未來水資源的承載能力。 同時降水量的變化將直接影響城市用水尾水的水質水量,對水量增多的地區要考慮環境規劃 中 污水處理能力和規模設計,對水量減少的地區,則要考慮徑流減少導致的水質進一步惡化和 最優治污方式的選擇。
應對氣候變化不僅需要關注最可能的氣候情景,并且要特別注意低概率、高影響事件即災害 和風險所帶來的影響。研究顯示,與溫度相關的極端天氣事件的變化與區域氣候變暖關系密 切[18],而水源地污染等相關環境風險會同時增大。氣候變化中的環境風險往往不 易事先被識別和判斷,很難在規劃措施中規避,制定和實施環境規劃時 應根據可能發生的氣候變化災害風險充分設計、做好預 留,并建立各種情景模式下的風險預警與應對機制。
3.3 生產系統層面
全球變化同樣對經濟效率和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日趨嚴重的影響。美國氣象局研究表明, 不同行業對氣候因素的敏感程度由高到低依次為農業、航空、建筑、漁業、林業、交通、工 業[6]。如農業生產土壤有機質的微生物分解將加快,造成地力下降,同時作物 生長季節延長,昆蟲繁衍加快,農藥和化肥的施用量將增大,農業面源污染面臨源強增加和 范圍擴大的壓力。工業部門需要能源的強力支撐和對水資源高度依賴, 化工、冶煉等高耗能和高耗水行業的擴張受資源和容量約束凸顯。納入氣候變化因素的環境 規劃應當從產業結構調整入手,以循環經濟、高效農業為主要規劃手段加以應對。
生產系統既作為適應氣候變化的重要方面,也是減緩氣候變化的最主要途徑。依據前文提出 的規劃策略,“十二五”環境規劃亦應著手減緩應對措施的準備,逐步開展“低碳經濟”建 設將成為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突破口[19],減排的涵義不僅指污 染物排放的減少,還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20]。從我國“十二五”環境規劃起 ,應把低碳經濟列為環境規劃節能減排的規劃指標之一,以循環經濟為主要手段推進能源結 構和產業結構調整,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低碳經濟發 展模式。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的技術水平下,我國能源消費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還將持續增 長,低碳經濟將使中國面臨開創新型的、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挑戰,應充分論證、逐步推行。 為在不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前提下逐步實現低碳經濟模式,“十二五”環境規劃碳減排 指標可先在發達省市選擇性進行,在中遠期規劃再推廣為強制性約束性指標。
3.4 社會人居環境層面
作為高度開放、不完整和脆弱性強的復合 系統,城市在人居生態和社會消費兩方面最為集中地承受了氣候變化環境效應和問題。熱 島效應是人居生態在氣候變化和城市化相結合的最突出表現,其誘發的連鎖氣象變化(如“ 雨島效應”、“霧島效應”、“暗島效應”等)近年來在我國逐漸突出[21],而應 對氣候變化的社會消費隨著人民生活的不斷提高也日趨增加,中國氣候耗能量正由氣候災害 驅動型向溫度驅動型過渡,特別是在較發達地區的城市,其中氣溫為關鍵性因子,氣候變暖將使城市用電壓力呈繼續增 大的趨勢[22,23],并由此帶來要素污染結構和污染分布的變化。應對氣候變化的 城市環境效應和新發污染問題的關鍵是加強氣候變化對不同區域城市的影響和規劃研究,特 別是突出城市排水系統、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市能源供應設施脫硫脫氮設施等適應氣候變化 環境效應的措施,并在環境規劃中予以體現和落實[15]。
沿海是中國人口稠密、經濟活動最為活躍的地區,中國沿海地區大多地勢低平,建成環境極 易遭受因海平面上升帶來的各種生態環境威脅,如沿海生態與環境受損、咸潮上溯加重、海岸侵蝕、土壤鹽漬化等。近30年來,以氣候異常為主要原因造成的中國沿 海海平面 平均上升速率為2.6 mm/a,并預計未來30年繼續上升至2008年升高80-130 mm[3] 。海岸帶地區環境規劃應當針對不同的人工 建成環境分類設計和實施規劃。在宏觀決策層面,對重要的沿海地區采用防護的方法,其它 地區根據發展需要選擇防護、順應或后退;在微觀技術層面,對采用防護手段的地區按照預 防與治理相結合、陸地與海洋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強化防護對策,如 加強沿海及入海河流堤防工程建設和海防林建設。
4 結 語
把應對氣候變化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創新型國 家結合起來,既是從源頭預防、根本解決氣候變化環境影響,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途徑,也是 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承擔國際責任,從環境保護角度為減緩全球氣候變化而努 力做出的貢獻。采取適應行動是國家“十二五”環境規劃應對氣候變化最緊迫的任務,減緩 不作為主要規劃方案的核心內容,但要納入中遠期規劃取得階段進展目標,從長遠角度看, 其與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協調一致。
必須指出,我國環境規劃的實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量化考核指標的系統性和重點實施工 程的可操作性,要保證“十二五”環境規劃中應對氣候變化方案落實執行,應特別注意科學 規劃目標和指標以及重點工程的保障。規劃目標按照環境保護突出重點、少而精的原則增列 1~2項可監測統計、能定量考核、易分解落實的鼓勵性指標,重點工程緊密圍繞三個層次覆 蓋七個重要領域,優化預算投資和加強部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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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Integrating Climate Change Factors into Environm ental Planning of the National 12th Five Year Development Plan in C hina
YANG Xiao LI Yangfan YIN Rongyao SUN Xiang ZHU Xiaodong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Pollution Control
and Resources Re use,School of the Environment,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3,China)
Abstract Effects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limate change have been going further now adays. National Five Year Development Plan in China should have specific po licies on how to take climate change impacts into account through the environmen tal planning. Based on analysis of behavior benefits, implementation costs, adap tive emission and international factors, a basic strategy called singleeffect
by adaptation was proposed. In the environmental planning of the national 12 th Five Year Development Plan, adaptation and mitigation should both be i ntegrated to respond to climate change, while adaptation behaviors weight more.
來自英國紐卡斯爾大學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的3位學者西明•達武迪(SiminDavoudi)博士、珍妮•克勞福德(JennyCrawford)教授以及阿比德•馬穆德(AbidMeh-mood)博士共同編撰了論文集《規劃應對氣候變化:空間規劃師的減緩和適應策略》,旨在探討空間規劃如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適應氣候變化帶來的變化,以及在此過程中空間規劃自身的范式轉變。“空間規劃”在歐洲是一個爭議很大的提法。霍爾(Hall,2002)和希利(Healey,1997)都認為,傳統的以土地利用規劃為主的城市規劃、區域規劃就是空間規劃。論文集中,編者援引英國皇家城鎮規劃協會(RoyalTownPlanningInstitute,RTPI)的提法,指出空間規劃以“關于空間和場所的批判性思考”為基礎,不僅包括關于土地發展使用的法律規章與框架,還包括這些框架實施、改變相關的制度和社會資源。編者將政治、價值觀、管治、法規和制度建設都整合到空間規劃的范疇,認為空間規劃是以場所(土地)為基礎,以問題為導向,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包括從政策、監管以及投資條款等方面對場所(土地)進行預測、評估、談判,最后達成一致意見并成文的過程。編者認為空間規劃是管治的基礎組成部分,是提升有效應對氣候變化以及其他可持續發展的挑戰的關鍵。
第一部分“氣候變化帶來的挑戰:減緩、適應與影響”主要討論了目前城市形態以及空間規劃應對氣候變化的諸多爭議。美國學者霍華德(JeffHoward)強調針對規劃師,氣候變化減緩優先于氣候變化適應;丹麥學者海爾斯(KirstenHalsnaes)、經濟學家勞森(NetheVejeLaursen)以及愛琴海大學的崎三(ThanasisKizos)等學者則認為由于氣候變化的對脆弱地區的影響往往更大,這類地區構建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比減緩更緊迫。城市形態與氣候變化是目前最受關注的領域,緊湊城市、混合利用、高密度開發被眾多學者認為能夠有效減少交通能耗。澳大利亞學者紐曼(PeterNewman)長期關注城市土地利用、空間形態與能源消耗的關系,他認為步行導向和綠色交通導向的發展模式是城市轉型的關鍵。但悉尼大學的皮薩羅(RafaelE.Pizarro)認為盡管蔓延、小汽車主導的城市形態不利于氣候變化的減緩,但在某些地區卻有利于氣候變化適應(如濕熱地區低密度、建筑物蔓延排布在自然景觀中的形態有利于應對高溫和高濕),他建議在不同的氣候地區采取不同的城市形態應對氣候變化。另外,英國學者巴尼斯特(DavidBanister)、阿納布爾(JillianAnable)、格林(NickGreen)和漢德利(JohnHandley)的研究都顯示,城市空間形態對能源消耗的影響不是孤立的,與個人行為模式密切相關。論文集的
第二部分“戰略規劃應對”描述了戰略框架和規劃過程如何從減緩和適應兩方面應對氣候變化。應對氣候變化將導致空間規劃“范式改變”成為這一部分的主要觀點,選編的文章從不同的角度闡釋這一問題:英國學者賽克斯(OlivierSykes)和費舍爾(ThomasFischer)認為“歐洲空間發展展望”(EuropeanSpatialDevelopmentPerspective,ESDP)通過“領土議程”推動社會、經濟以及包括氣候變化在內的環境目標的整合,體現了空間規劃的重要轉變;格里菲斯大學的伯恩(JasonByrne)等學者從“生態民主”的角度描述氣候變化應對對空間規劃的影響;加利福尼亞大學的惠勒(StephenWheeler)認為,相對從前的“愿景塑造”,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偏重目標制定,這將導致規劃過程產生革命性的變化;阿姆斯特丹大學的弗里斯(JochemdeVries)和沃森克(MaartenWolsink)認為氣候變化使空間規劃更多聚焦于風險管理為基礎的政策制定;倫敦巴特利特規劃學院的萊丁(YvonneRydin)認為應對氣候變化使得新技術廣泛應用對規劃師的知識體系提出了挑戰,將推動英國規劃體系的改變;加拿大的羅賓森(PamelaRobinson)認為目前氣候變化應對政策聚焦于新技術應用(她稱之為“第一代溫室氣體減排方法”),空間規劃師應當介入省和地方政府的增長管理政策并做出改變。
第三部分針對前文關于整合減緩和適應策略以及空間規劃的范式的爭議進行更深入的討論,并且對新的政策工具進行了介紹。英國學者威爾遜(ElizabethWilson)、霍爾(JimHall)、吉爾(Susan-nashGill)等介紹了情景分析、可視化和氣候模型以及空間模型在應對氣候變化的空間規劃中的應用。此外,應對氣候變化推動了城市管治的改變。芬蘭學者蘭格拉(RichardLanglais)提出“有遠見的個體”在地方層面政策推動中起到重要作用;倫敦氣候變化應對機構負責人瓊斯(AllanJones)描述了倫敦應對氣候變化的多層次的管治政策;杜倫大學的巴克利(HarrietBulkeley)指出空間規劃不僅僅是一項技術工具,更是一項管理過程,氣候變化對管治結構產生了影響;愛丁堡大學的哈格特(ClaireHaggett)提出應對氣候變化的空間規劃過程需要更加重視公眾參與,發揮公眾的作用。
2015年12月1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經過兩周談判,在巴黎最終達成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巴黎協定》,標志著全球氣候新秩序的起點。此前,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機制一直是談判相持不下的焦點,但在通過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巴黎協定(第9條)中,沒有給出具體數額,而只是原則性的表述為“從各種廣泛的渠道籌集氣候資金”,僅僅在具有政治屬性的巴黎會議決定(第54條)中給出了2025年不低于每年1000億美元的定量目標,但這一量化目標是所有締約方“集體性”的,非源自于發達國家。特別是,1000億美元的應對氣候變化資金以何種形式出資、在發達國家間如何分攤?這些亟待確定性的問題,都沒有在《協定》中明確,無疑為1000億美元應對氣候變化資金的落實,留下了不確定性。在今后的談判中,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機制無疑會面臨深化、細化的現實要求。
一、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的發展歷史
應對氣候變化,減少碳排放,尤其在一些產生大量溫室氣體的領域,無論是減排活動還是適應活動,都有大量的資金需求,所以資金問題是關鍵。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階段取得了先發展,并對環境產生了不可挽回的影響,而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目前發展經濟仍然是首要工作;二者之間需要通過執行相關國際條約機制實現協同,并實現碳排放的全球治理,并且發達國家應該提供資金技術支持。世界銀行在《2010年世界發展報告》中指出,發展中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方面的花費在未來的20年將達到1400億-1750億美元,而用在適應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方面將達到300-1000億美元。1
從1991年全球環境基金在聯合國應對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下設立以來,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已經走過二十多年歷史,形成了包括全球環境基金(GEF)、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最不發達國家基金(LDCF)、適應基金(AF)、綠色氣候基金(GCF)等在內的公約內資金機制陣營。而成立于2008年的氣候投資基金(CIF),是UNFCCC公約之外的重要資金機制。2015年9月,中國宣布拿出200億元人民幣建立“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以支持其他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包括增強其使用綠色氣候基金資金的能力,這體現了我國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大國擔當。
二、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的理論檢視
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制度形成和發展歷史,是按照人類利用大氣系統的客觀規律,對全球合作中的事實需要加以法律表達的結果。指導這一客觀需求向法律語言轉換的原理,就是氣候資金法律機制得以生成和發展的理論基礎。它回答了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為什么會產生,為什么會呈現出現在的狀況等基本問題。
(一)人權理論
1.內涵
“人權”原是一個政治術語,最經典的一個定義是“某些無論被承認與否都屬于任何時代和任何地方的全體人類的權利。人們僅憑其作為人就享有這些權利,而不論其在種族、宗教、性別、社會地位、職業、財富、財產或其它任何體力、文化或社會特性方面的差異”。2從《聯合國》前言宣稱“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到《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人權已經在國際法上得以反復的申張,并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人權理論。其產生、發展到最終上升為全世界的法律理念,確是經歷了長期的發展,其中所蘊藏的“人權”一詞與社會關系互動規律,是我們將其用于分析應對氣候變化資金問題必須探究的本源問題。
2.人權理論與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
氣候變化對國家安全、人道主義、健康權都造成了沖擊3,人權理論發展到全球環境危機時代面臨氣候變化問題時,以全人類的生存連帶關系的角度看,落后國家由于氣候效應正在遭受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在可預見的未來這種危機只會加重,而不會減輕。因此,保障那些處于最貧困、受氣候效應最嚴重、抵御氣候變化能力最弱地區的人群的生存和發展,不論其國籍、身份、宗教信仰等個體因素,是人權理論對國際法制度的客觀要求。
一方面,人權理論是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動因。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對于人權保護而言,發展中國家通過消除貧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來保障國民人權時,逐步完善產業體系、獲取有力的生產方式是關鍵,自然資源的使用特別是能源利用是核心問題。但在歷史上這些國家不僅工業材料和能源受到掠奪,而發達國家使用掠奪來的資源時無節制的排放了大量溫室氣體,致使氣候變化的出現。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發展時繼續排放的環境容量不足,急需獲得不消耗、少消耗環境空間的清潔能源,提高對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增加森林、草地等具有固碳功能的匯與庫,改變農業生產對土地的利用方式,才能有利于緩解氣候危機,同時也避免墜入氣候變化破壞效應最大受害者的命運。顯然獲得這些能力是超越發展中國家發展階段特征的,也不利于其滿足本國人民基本生存、發展需要的時代任務,客觀需要與主觀能力間差距與發達國家歷史掠奪、排放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發展中國家以氣候友好方式推動發展來保護本國人權時,發達國家提供其實施氣候友好發展模式的增加費用是必須的,“獲資權”是在氣候變化背景下發展中國家集體人權的構成內容,它是人權理論在氣候領域的發展成果。
另一方面,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的設定與運行,要始終圍繞人權保護的理論展開。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氣候資金,終極目的是通過保護其國家發展權,并結成氣候利益共同體,在國際法律制度層面賦予發展中國家獲資權,是人權保護對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定下的邏輯起點。規定“獲資權”的基礎性法律關系,得到發達國家在供資全過程的切實遵守,才能在結果意義上滿足發展中國家減緩、適應氣候變化行動最為急迫的資源需求。但是,應對氣候變化資金鏈是建立在近200個不同國家之間的,在整個資金傳遞和運營環節可能產生法律性質扭曲、供資效果偏離的因素繁多。這不僅需要國際法對獲資權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還要求其對發達國家供資義務履行的信息、行為標準具有法定的監督機制,對其違反供資義務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否則,搭建其南北國家間應對能力差異的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就可能徒有形式而無實效。
(二)全球治理理論
1. 內涵
氣候變化等全球性問題出現后,以正義的方式保障人權最終要實現于特定主體的行為之中,參與國際問題解決的主體傳統上主要是主權國家,國際法從產生那刻起即旨在緩和戰爭緊張、實現國際和平。這種國家體系傳統,在全球化來臨的時生重大的變化。“全球化是一種政治、經濟、環境、文化、法制等各個方面的趨同化,趨同化的結果是使結構渙散、處于無政府狀態的國際體系朝有序化的方向發展,從而使國際社會的“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4。在危及人類生存的因素從地理上的國際性,上升到地理與歷史認知的全球層面后,全球性問題不能單純依靠國家意志間相互協調得到充分解決。從20世紀八九十年代起,全球治理思想興起為認識當前全球問題及其破解路徑提供了新的理論武器。
2.全球治理理論與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
國際氣候資金是全球治理理論運用于國際法實踐的典型領域,在其之上形成了由主權國家、環保性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民間團體、私人企業等構成的多重治理關系,相互間并不存在嚴格的隸屬關系。這種狀態在氣候資金領域首先反映在供資主體包括各國政府、私人主體以及公私合作伙伴關系實體,而官方性主體與私人性主體又存在互動關系。供資方式包括贈款、優惠貸款、項目投資、金融擔保、特殊貿易措施等,通過UNFCCC體系、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與環境署等多渠道,注入新能源領域、能力建設、森林管理等氣候變化減緩、適應行動的多個領域。
(三)氣候正義理論
1.內涵
正義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之一,不同時代對正義價值內容有不同的闡述,各時代間對正義的一脈相承并體現出高度的貫穿力,相關學說豐富多樣。這使得正義不僅是從過往經驗總結出來、并適用于現行法律的價值,更是建構未來制度中的一項指導性理論,氣候正義理論不僅繼承了法律正義的主體內容,更在氣候領域中對其加以新的發展,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善用資金紐帶作用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2.氣候正義理論與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
氣候正義理論具有在自然、社會層面形成雙重正義的價值理念。第一,氣候正義具有超人類利益的導向。它的追求超越了人類社會內部的利益計算和一般性人道主義關注,而將人類制度安排定位于所有人、所有國家行為對溫室氣體過度積聚的影響之上,本著自然正義的態度調適人為排放行為與大氣系統“碳容量”的平衡關系。并以此為邏輯起點,按照不同國家就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應對能力等因素,分配在集體性應對行動中的應為份額。第二,氣候正義具有超越現實利益的導向。它所關注的不僅是當世人與大氣系統間的利用與保護關系,更著眼于今后世世代代的氣候利益,不以當前世界各國及其人民的即期需要為價值坐標,而將其價值主體擴展到后世各代人。它要求人類改變行為模式的程度,會超出應對眼前危機的需要。第三,氣候正義具有超越、打破傳統的“國家間正義”導向,要破除國際關系中的“零和博弈”。它要將大氣系統保護對人類的整體性需求,按照正義的標準解構為不同國家的保護性義務,實現國際社會正義。
三、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的中國對策
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是各國多年努力而結出的果實,氣候變化問題越發緊迫且不可回避,所以各國在國內發展和國際合作中都將其列為重大議題,我國也不例外。“當前,中國利用國際氣候資金的主要來源是:“(1)CDM機制下的資金流入;(2)多邊開發機構的資金流入;(3)國外私人部門的資金流入”5,還包括許多氣候基金等實體提供的資金,總量已形成一定規模,但專門的氣候資金與發展援助、能源投資等不同性質的資金混合在一起。不同國家參與國際氣候資金法律制度的建設中所承擔的作用有所差異,要綜合各自的排放狀況、發展階段、制度地位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法律機制的地位問題,不僅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構成因素,也是全球應對行動中的重要一環。
面臨既有制度,我國不僅要著眼當前,切實履行國際義務,還要通過努力推動未來制度的合理建構,這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國的負擔,但對全球行動的整體效應將產生推動作用。因此,我國參與的戰略與措施不僅具有中國氣質,也具有國際意義,在整體方向上有利于未來應對行動的全局。不過在具體設計上要結合我國國情量力而行,適時、適度地承擔更重的國際義務,且不能允許由于中國的參與而其它國家對供資義務有所減少,參與策略和措施需要在今后的談判中精細設計。
四、結 語
《巴黎協定》已經于2016年4月開放簽署,盡管讓其成為具有明確操作性、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需克服很多困難,解決很多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將可能會損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尤其是發展中大國。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機制仍是“法律短板”,在與資源保護、新能源、貿易等領域的制度交叉與抵觸中,與氣候相關法域的制度協調機制尚需完善,但是我們相信,只要人類清醒認識到問題的根本,凝聚共識,積極合作,致力于開創和創新,《巴黎協定》必將成為人類保護地球家園的新篇章,成為向可持續發展道路邁進的里程碑。
關鍵詞 氣候;玉米;影響;栽培措施
中圖分類號 S51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23-0249-01
氣候變暖(或稱溫室效應)、降水分布不均、大氣中CO2濃度升高等諸多現象是將來氣候發展的必然趨勢,全球氣候變化勢必會對農業生產產生重大影響,尤以種植業為主,這將涉及到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是全球變化研究中至關重要的問題。為有效應對不利氣候條件(低溫、干旱等)的影響,玉米栽培模式出現了諸多改進,現針對不利氣候變化相適宜的玉米栽培技術進行討論,并詳細對其優勢進行剖析,為玉米生產穩定增產提供參考。
1 不利氣候對玉米生產的影響
玉米生產與氣候變化息息相關。惡劣的氣候條件會對農業生態系統產生顯著影響,且可進一步改變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由于農業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的敏感性,氣候變化將增加玉米生產的不穩定性,給局部地區玉米生產帶來極大困難。曹鐵華等[1]認為玉米產量可分為趨勢和氣象產量,后者主要受氣象條件影響,通常情況下,玉米生育期內降水、積溫和日照時數對其氣象產量影響最大。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強抗旱減災相關技術的研發與應用,以減少不利氣象因素對玉米生產的影響。
氣候變暖對玉米影響因產區而異,溫度升高對部分高緯度或高海拔地區玉米生產總體有利,但同時也會導致部分產區玉米生育期和有效灌漿期縮短,極端性天氣事件出現概率增加,病蟲害暴發幾率升高[2]。尚宗波[3]利用玉米生長生理生態學模擬模型,分別模擬了未來氣候變化12種氣候條件下沈陽地區土壤濕度、玉米發育與生長的變化,進而指出未來氣候條件下玉米均產會有所降低,減產幅度在5%~30%,具體表現為:隨氣候變化,玉米葉和雌穗生物量及葉面積指數降低,而莖和根生物量則增加。
2 應對不利氣候的玉米栽培措施及優勢分析
2.1 玉米旱作節水農業技術
該技術通過機械深松蓄水(全面或局部深松,深松整地一般為35~45 cm、中耕深度為20~30 cm、壟作深松為25~30 cm)、節水灌溉(施水方式采用種床開溝施水或種床下開溝施水,旱情較重或砂質土壤施水量60~90 m3/hm2,旱情較輕施水量30~60 m3)、應用保水劑等方式,提高天然降水的利用率,降低灌溉用水量,確保一次播種、拿全苗。
2.2 玉米寬窄行栽培技術
其技術要點在于:改傳統壟作為大壟雙行平作,即改變傳統65 cm壟距成為寬行90 cm、窄行40 cm的平作種植,寬行為休耕帶,窄行為種植生長帶,休耕帶與生長帶間進行隔年交替。其優勢在于:一是通風好、透光性高,邊際效應明顯;二是苗帶平作輪換休閑與根茬還田(秋收后留30~40 cm高茬)相結合,既能防止風包地和雨水侵蝕,又能有效保護土壤有機質;三是田間管理由傳統的3次中耕(三鏟三趟)改為1次僅對寬行進行深松追肥,減少了作業環節和成本;四是蓄水和保墑能力增強;五是種植密度可增加,實現以密增產。
2.3 玉米壟側栽培技術
該技術未改變傳統壟作習慣,改連年壟臺種植為兩側壟邦交替種植,即第1年在一側壟邦種植,第2年在另一側壟邦種植,秋季收獲后種植帶留根茬,翌年經自然腐爛還田。該項技術有降低地表風速、減輕風蝕土壤與揚沙、揚塵的作用,通過土壤少耕、地表微地形改造和覆蓋、“少動土”、“少”,進而達到改善土壤結構、環境及微生物群體分布的目的。
2.4 玉米地膜覆蓋栽培技術
該技術是在玉米生育期間通過地表覆蓋1層薄膜,并應用優質中晚熟玉米良種、平衡施肥、病蟲綜合防治等綜合配套技術措施,進而達到增溫、保墑、除草、促早熟,實現高產再高產的一項高科技栽培技術[4]。其主要采取小壟或大壟雙行覆膜栽培,待前茬作物收獲后,及時滅茬或深松旋耕并及時起壟鎮壓保墑。整地要求平整,結合整地深施底肥(耕翻深度≥25 cm)。楊永川[5]認為該技術還具有明顯的保肥、保全苗、減少蟲害、促進玉米早熟的作用。
2.5 玉米膜下滴灌栽培技術
該技術主要是集大壟雙行、地膜覆蓋和滴灌灌溉技術于一體的綜合栽培技術。其優勢在于利于保墑,提高地溫,確保土壤水分供給[6]。
3 參考文獻
[1] 曹鐵華,梁烜赫,劉亞軍,等.吉林省氣候變化對玉米氣象產量的影響[J].玉米科學,2010,18(2):142-145.
[2] 何奇瑾,周廣勝.我國春玉米潛在種植分布區的氣候適宜性[J].生態學報,2012,32(12):3931-3939.
[3] 尚宗波.全球氣候變化對沈陽地區春玉米生長的可能影響[J].植物學報,2000,42(3):300-305.
[4] 薛小花,吳改香,陳寧,等.地膜玉米高產栽培技術要點[J].中國種業,2011(8):82-83.
【關鍵詞】氣候變化 城市生態系統 影響
當前,全球氣候變化正在經歷一次以變暖為主要特征的顯著變化。2013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五份評估報告稱,自20世紀以來,地球的氣溫已經上升了0.89℃,全球海平面上升19厘米。受氣候變化的影響,許多生物種及生態系統已經發生顯著變化,未來這些變化還將繼續,預計到2100年,全球海平面還將上升0.28-0.98m,數以億計的人將會受到沿海洪水的影響[1]。城市生態系統是最脆弱但又與人類生產生活最密切相關的一個生態系統,城市中的物質和能量流通量大、運轉快、高度開放;而且城市生態系統的食物鏈簡單,營養關系倒置,自動調節能力弱,更容易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本文綜合以往相關研究,將從人體健康、社會經濟和城市生態服務三個方面歸納總結一下氣候變化對城市生態系統的影響。
1.氣候變化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1.1死亡率和發病率增加。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健康主要的直接影響是極端高溫產生的熱效應,它將在更大范圍內變得更加頻繁、更加廣泛。氣候變暖、熱浪沖擊頻繁導致死亡率及某些疾病特別是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的發病率增加[2]。2016年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有科學家預言在本世紀末,全球氣溫將上升3-4℃,澳大利亞的“危險高溫”天氣數將從2016年的每年5天上升為2070年的每年45天。從2003年開始歐洲遭受熱浪侵襲,每年夏天都至少引起70000人的死亡,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隨著全球氣候變暖,高溫和熱浪發生的頻度均有所增加,有研究發現,死亡率和溫度增加有關。人們對氣候變暖與死亡率變化趨勢的做了多方面研究,最后提出了“界限溫度”的概念,指出當地居民對氣候舒適的“感覺上限”。當氣溫升高超過超過“界限溫度”時,死亡率會顯著增加。
1.2傳染病增加。20世紀90年代以后,有關氣候變化與人體健康的研究轉到與傳染病年際變化相關的自然氣候變化影響上。氣候變化的直接結果就是造成極端高溫、極端降雨或干旱等和氣候相關的自然災害直接導致死亡、傷害和疾病,間接影響表現為熱帶的邊界會擴大到亞熱帶,溫帶部分地區會變成亞熱帶。Gould等[3]認為由于熱帶是細菌性傳染病、寄生蟲病、病毒性傳染病最主要的發源地,而隨著溫帶地區的變暖,造成這些疾病的擴散。如瘧疾只分布在冬季最低氣溫16℃以上的區域,而由于氣候變暖,瘧疾將向拉丁美洲、非洲、亞洲以及中東等高緯度地區擴散;氣候變化導致一些傳染病媒介向高海拔擴散現象,登革熱以前只在海拔 1000 m 以下的地區發生,而現在哥倫比亞海拔超過 2000 m 的地區發現了登革熱和黃熱病的媒介昆蟲。李國棟等人從瘧疾、登革熱、霍亂、流行性乙型腦炎、流感、SARS、腸道傳染病、鼠疫、吸血蟲病等詳細介紹了氣候變化對各類傳染病的影響[4]。據PIM瘧疾傳播模型估計,如全球平均溫度升高3℃,媒介按蚊蟲的分布區域擴大,將導致世界人口受瘧疾影響的比例將可能由現在45%增加至60%,每年新增5000-8000萬瘧疾病例。據測算,全球的登革熱病例在過去的50年里增加了30倍,鄭學禮等[5]指出氣溫是影響登革熱傳播的重要因素,當氣溫升高時,病毒在蚊蟲體內的潛伏期縮短,蚊蟲叮咬人群的頻率加快,傳播登革熱病毒的蚊蟲分布區域也可能擴大。
1.3極端氣候事件。干旱、水災、暴風雨等極端天氣事件的增加可能使死亡率、傷殘率和傳染病的發病率上升,并增加社會的心里壓力,極端氣候事件也會直接間接的影響人類的健康。2016年6月,據中國網報道,全國14個省(市、區)遭遇暴雨,共573個縣遭受洪澇災害,受災人口近900萬人,農作物受災面積超過800多萬畝,直接經濟損失138億元。洪災的直接影響是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中期影響就是導致傳染病的增加,危害人體健康;長期影響是由于洪澇災害造成的經濟困難和生命財產損失而導致的精神壓抑。干旱也會通過影響糧食生產而影響人類健康,其影響主要包括營養不良和水資源短缺而造成的一些傳染性疾病的增加,許多研究表明,在水資源短缺時,未經過衛生處理的水常常用于煮飯,使得疾病的風險增加,因此流行性疾病的爆發很可能在干旱期發生。全球氣候變暖使暴風雨、颶風、干旱、洪災等極端天氣事件發生更加頻繁,整體來說極端氣候事件發生頻率增加,除了直接造成死亡率、傷殘率上升外,還可間接使傳染病發病率增加,影響生態系統穩定,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破壞,增加社會心理壓力。
2氣候變化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2.1氣候變化對交通運輸的影響
近幾十年來,災害性天氣氣候事件發生的頻率和強度顯著增加,所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越來越嚴重,給生態、環境、經濟和社會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交通行業是受氣候變化影響最為敏感的行業之一。影響的途徑主要是由于氣候變化導致極端天氣的增加。這些極端的天氣包括高溫、熱浪、干旱、海平面上升,強降雨、暴雪、冰凍、強熱帶風暴、雷暴以及沙塵暴等。極端的天氣導致洪水、滑坡、泥石流、雪崩等對公路、鐵路、航海和航空的正常運行造成極大的影響,對交通運輸的設備、地面設施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壞。2008年初,歷史罕見的低溫雨雪冰凍極端災害天氣給交通運輸造成巨大影響,部分地區交通運輸全面癱瘓,最多時21條國道近 4 萬公里路段通行不暢,上萬車輛和人員被困。再次,強熱帶風暴是氣候變化嚴重影響交通運輸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氣候變化對交通運輸的影響同時還體現在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和投入運行等各個階段。例如,陸路交通x線時要考慮到沿線的雪情、泥石流、滑坡及塌方等風險;在高原凍土地區,鐵路建設要考慮到氣候變化對高原凍土層消融的影響;在水路運輸方面,臺風會影響航速、航向、使船舶產生漂移;地面風、低云、降雨、雷暴等都會對航空運輸有十分嚴重的影響。氣候變化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人類社會發展和全球政治經濟格局的重大戰略課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迫切要求交通運輸實施綠色、低碳的發展戰略,明確氣候變化對我國交通運輸的深遠影響,有效采取相應的工程、生物等防治措施,減少因氣候變化造成的交通運輸經濟損失及人身傷亡事故。(下轉275頁)
(上接281)2.2氣候變化對能源的影響
氣候變化對能源的影響可以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是能源需求,另一方面是能源供給。氣候變化對能源需求影響主要考慮隨著氣候變化,為達到人類生存舒適而所需要借助的能源,例如隨著全球氣候變暖,導致冬季更為舒適而夏季更為炎熱,進而導致電力取暖需求降低,而制夏季冷需求增加。氣候變化對能源供給的影響,主要研究由于氣候變化所造成的能源資源稟賦以及上產能力的改變,普通化石能源是有限的,并且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所以現在更多的是傾向于開發可再生能源,但是可再生能源受氣候影響波動會比較大。Pasicko等研究了氣候變化對克羅地亞太陽能、風能和水能的影響,得出結論:氣候變化對克羅地亞沿海及瀕臨區域可再生能源的影響最大,其中第一階段風速預計增加20%,將使風力發電增產一倍,對光伏發電的影響為中性,2050年以后水電生產預計將減產10%。
2.3氣候變化對人居環境的影響
人居環境,即人們生活所需要的環境條件,在城市生態系統中,氣候變化主要從三方面對人居環境產生影響。首先是氣候變化會對最基本的生產生生活物資造成一定的影響,例如極端氣候會導致糧食蔬菜的產量減產。其次,氣候變化會對能源輸送系統、建筑物、城市設施及工農業、旅游業及醫療服務等方面產生影響,氣候變化導致水資源及其他能源短缺、垃圾處理復雜及交通癱瘓等環境問題,嚴重影響人居環境的舒適健康。最后,嚴重的氣候變化不僅會造成很多生活上的不便,更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使得人們不得不進行人口遷移,適應新的生活環境。
3 結論
氣候變化引起的全球氣候變暖、極端氣候事件,對城市生產生活產生巨大影響,甚至給人類生命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災難性后果。城市是一個社會―經濟―自然高度復合的人工生態系統,城城市生態系統的食物鏈簡單,營養關系倒置,自動調節能力弱,更容易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本文從極端高溫、極端氣候事件、傳染病三方面綜述了氣候變化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從交通運輸、能源、人居環境三方面綜述了氣候變化對社會經濟的影響,同時由于氣候變化使得能源供需也發生變化,從而不得不改變能源供需策略,及時作出各種節能減排措施以應對能源變化對社會經濟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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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盟溫室氣體減排政策措施
歐盟與國際環境委員會于2003年7月2日達成了((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2(X)4年對該指令進行了修改,增加了與《京都議定書》靈活機制銜接的內容,被稱為“連接指令”;為了改善和擴大現有的排放權交易機制,2008年1月23日,歐洲委員會提出了排放權交易機制指令的修改提案;2(X)9年4月22日頒布了《2009年交易指令》,將海運業和航空業也納人到強制減排范圍內,確定了拍賣配額的基本分配原則,并規定了與國際氣候變化協議相銜接的靈活制度川。在確定減排總量目標的基礎上,歐盟應對氣候變化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3類:一是利用市場機制的政策,包括在歐盟層面建立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等;二是成員國政府直接控制的財稅政策,例如開征碳稅、環境稅、燃料稅等新稅種,并對低碳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進行補貼;三是歐盟層面和成員國共同實施的監管政策,例如建立了“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制度等。總體而言,歐盟在結構和技術減排、市場體系建設、氣候變化與節能減排立法實踐等方面也積累了有益的經驗t’3。
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為代表的傘型國家溫室氣體減排政策措施美國、加拿大等傘形國家雖然加人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出于維護其國家利益的考慮,或最終拒絕加人或拒絕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義務。雖然這些國家不受《京都議定書》的約束,但迫于國內以及國際社會的強大壓力,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美國東北部和大西洋中部10個州、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家都進行了溫室氣體減排的單獨立法。但傘形國家的國家體系內缺乏統一強行立法的保障,如美國2(X)9年提出并獲眾議院通過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幾乎涵蓋了氣候變化的各個領域,但截至目前還沒有獲得參議院60%的多數通過;澳大利亞的《碳污染減排計劃法案》由于參議院的否決,遲遲沒有通過。值得關注的是澳大利亞議會2011年11月8日通過了吉拉德政府提出的“碳稅”法案,使得這項備受爭議的法案正式成為法律。2012年7月1日終于正式開征碳稅,成為全球第一個征收碳稅的國家。
發展中國家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政策措施碳密度減排為發展中國家減排政策的主要特征。碳密度減排,又稱碳強度減排,是以減少單位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溫室氣體強度為目的的一種減排方案。如巴西簽署((哥本哈根協議》后,通過了12187法案,確立了到2020年減排36.1%一38.9%的目標以及實施協議的進度表。印度則出臺了《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計劃》,規定了減排使命,不僅強調采取減緩氣候變化的積極行動,還主張重視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碳密度減排有效緩解了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減排與發展的雙重壓力,體現了“在發展中控制碳排放”的理念。
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中國于1998年簽署《京都議定書》后,先后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等規章及政策性文件。2007年6月的《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是發展中國家第一個國家級氣候變化方案,該方案的頒布表明中國政府將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作為國家發展的優先領域的決心;2(X)9年12月中國政府在哥本哈根會議上鄭重承諾:到202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45%;并在國家“十二五”規劃中,提出全國萬元GDP能耗下降16%,全國GDP二氧化碳下降17%的目標;2010年8月國家發改委還了在5省8市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關于開展七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2012年國家發改委出臺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的減排政策及承諾,不僅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而且也表現出了發展中國家通過自愿減排減緩氣候變暖的努力。
2減緩氣候變化要依靠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
致力于降低全球大氣溫室氣體濃度的相關技術稱為氣候變化減緩技術。科學技術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溫室氣體的減排或碳匯的增加,依賴于切實可行的減緩技術。先進的科學技術既有助于實現氣候變化目標,又不會對經濟發展造成過大的損害,甚至可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
2.1減緩技術綜述
氣候變化減緩技術從減緩的途徑和方式上可分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技術、增加碳匯技術以及碳捕獲及封存技術。
2.1.1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技術全球氣候變化與能源密切相關,在導致氣候變化的各種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的貢獻率占50%以上,而人類活動排放的二氧化碳有70%來自化石燃料的燃燒。因此,能源戰略是抑制全球氣候變化的重要戰略之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可從能源供應及能源需求進行減排。能源供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主要集中于燃料替代、清潔發電以及先進電網技術。新能源替代化石燃料技術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有著戰略性的位置。特別是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水能等新能源的發展將在減緩技術中居主導地位。而由于中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成長期,對能源的需求量很大,且中國有豐富的煤炭資源,在很長時期內可再生能源還不可能完全替代化石燃料。所以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時,還要注重清潔煤和高效燃煤技術的研究與發展。能源需求主要集中在工業、建筑、交通、農業等部門,這些部門的減緩技術主要以優化和調整用能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等為主,包括提升燃料的使用效能、減少車輛的使用、建造高效能的建筑物、提高發電廠效能等。我國的能源供應和消費結構均以煤炭為主,未來能源可持續發展的途徑應是以煤為主的多元化的清潔能源發展:采取以合成燃料為中心的清潔煤戰略,同時發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以填補國內常規能源資源供應不足,實現城市能源以清潔能源為主。
2.1.2增加碳匯技術碳匯,一般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碳匯是大自然自我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相對于用工業的方式來減緩氣候變化來說,碳匯成本較低。特別是森林碳匯,雖然森林面積只占陸地面積的1/3,但是森林植被區的碳儲存量幾乎占大陸地碳庫存總量的一半川。同時加強林業碳匯,不僅可以增加儲碳空間,減緩氣候變化,同時對人類生活的環境也是一種美化,為后代提供一個可供生存、持續發展的環境。
2.1.3碳捕獲及封存技術(CCS技術)碳捕獲及封存技術是指通過碳捕捉技術,將工業和有關能源產業所生產的二氧化碳分離出來,再通過碳儲存手段,將其輸送并封存到海底或地下等與大氣隔絕的地方。碳捕獲及封存技術的廣泛應用取決于技術成熟性、成本、整體潛力、在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普及和轉讓及其應用技術的能力、法規因素、環境問題和公眾反應。雖然碳捕獲與碳封存技術(CCS技術)存在著經濟成本高、技術難度大以及確定性較差等缺陷,但碳捕獲及封存技術作為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根本措施,被很多人認為是全球碳減排的必然選擇,同時也是中國乃至世界應對氣候變化一項重要的戰略選擇,對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和綜合競爭力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2.2減緩技術的選擇與評價
各種技術在用于減緩氣候變化的過程中,在改善環境的同時也可能會給環境帶來其他的影響,可能會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帶來安全隱患,從而引發技術和環境危機。更重要的,這些技術在帶來減排效應的同時給個人、企業和社會所增加的額外成本是多少,是不是超出了承受范圍,也成為減緩技術選擇比較關鍵性的問題。因此溫室氣體減排技術和經濟評價是整個氣候變化問題社會經濟評價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制定減緩氣候變化政策與措施的關鍵環節之一[6丁。
2.2.1減排技術評價的因子減排技術的評價和選擇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評價時必須考慮的因素:經濟性、市場潛力、技術可獲得性、資金上的可操作性、社會環境可接受性。
2.2.2減排技術評價的方法目前,對減排技術的評價大體都采用宏觀經濟評價和微觀經濟評價。無論哪種方法,成本效益分析(cost一benefitanalysis)都是評價方法的核心部分。主要有以下具體的分析方法:綜合指標體系評估方法、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費用一效益分析方法、溫室氣體減排成本曲線分析法、能源系統生命周期分析方法等。對于減排技術的評價及重點減排部門的技術選擇,應在不同區域、不同時期和不同技術水平下,部署不同的氣候變化減緩技術,以實現高效、安全、穩定地減緩氣候變化。
2.3減緩技術的安全性及公眾認可程度
氣候變化減緩技術能夠有效降低氣候變化速度和頻率,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某些減緩技術在用于減緩氣候變化的過程中,可能會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帶來安全隱患的環境風險性[’〕,使公眾對其心存懷疑、難以接受。以核能為例,在其發展過程中,其安全問題、放射性廢物的處理以及未能徹底解決的核武器問題等都超過了公眾的接受程度,成為建立新的核反應堆的障礙。顯然,公眾對某一技術的認知程度將有可能決定這一技術的應用情況。
3我國減緩氣候變化的成效和挑戰
3.1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成效
“十一五”期間,我國GDP總量增長了70%,年均增長11.2%;能源活動二氧化碳排放增長了34%,;萬元GDP能耗下降了19.1%,相當于累積節能6.34億t標煤;萬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幅度21.2%,相當于累積減少排放16.35億t。在經濟高速發展階段取得這樣的成績非常不易。
3.2我國低碳發展的挑戰和機遇
3.2.1全球溫室氣候減排前景可能使排放空間收縮,現有發展模式遭遇重大挑戰IPCC認為總體上實現2℃升溫目標很可能要求本世紀末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450林FL二氧化碳當量上下,并相應要求盡快大幅度削減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如果發達國家能夠實現2050年減排80%,發展中國家需要在目前水平上減排47%,即使發達國家屆時實現零排放,發展中國家也要在現有水平上大幅削減。對我國而言,2050年可能需要比目前水平減排50%,經濟增長與二氧化碳控制之間的矛盾將十分突出,我國將面臨開創新型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挑戰。
3.2.2溫室氣體排放快速增長,控制任務艱巨我國“十一五”期間,排放強度雖然得到一定控制,排放總量仍處于快速上升階段。2011年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的階段,全年能源強度降低3.5%的目標沒有實現,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又大幅抬升。在氣候變化已經成為共識、未來排放空間可能收縮的背景下,強勁的排放趨勢使我國很難處于主動局面。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也為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經濟競爭力和促進技術創新帶來新的機遇;同時我國經濟發展也漸人平穩階段,為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帶來機遇,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
3.2.3能源結構有所優化,但煤炭的絕對主體地位難以撼動在能源消費總量還處在快速上升階段(平均每年近2億t標煤),取得能源結構的優化是一件非同尋常的事情。煤炭在能源消費中所占比重依然維持在70%左右,短時間內難以改觀。煤炭和煤制品(氣)在我國能源燃燒二氧化碳排放中的比例超過80%。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的二氧化碳排放比世界平均水平高近30%,在世界各國中屈指可數。除了大量的溫室氣體排放,煤炭的過量開采和燃用也帶來了諸如土地沉降、酸雨等區域生態環境問題。3.2.4強力的行政手段和“猶抱琵琶半遮面”的市場機制“十一五”期間,為更有效推動節能降耗工作,我國政府實施了許多行政政策手段,包括“上大壓小”淘汰落后產能、嚴格的目標責任制制度、能效標識管理制度等,產生了十分顯著的節能效果。成本較小的市場機制的應用較為有限,局限于差別化電價、合同能源管理等范圍。碳稅、排放權交易等機制尚處在探討或剛進入局部試點階段。就排放權交易而言,由于我國還沒有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統計監測體系也有欠缺,試點城市/省份必須首先為自身設定一個合理的排放上限,這無疑對當地政府是很大的考驗。
4結語
關鍵詞: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氣候變化談判;資金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8)09-0014-05
根據《京都議定書》,發達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第一個承諾期在2012年結束,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進程即將進入后京都時代。為了使各國履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義務的進程不至于中斷,公約締約方在2007年12月的巴厘會議上達成“巴厘路線圖”,期望在2009年12月之前完成新議定書的談判。“巴厘路線圖”規定了兩個目標:首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但是,如何確定各國的義務成了爭議焦點。“巴厘路線圖”只是籠統要求發展中締約方承擔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的義務。但這僅僅適用于適用,還是同時適用于減排并不明確。其次,資金機制。根據公約,發達締約方應當提供額外資金,彌補發展中國家履約的全部增加成本,這就是氣候變化公約的資金機制。“巴厘路線圖”規定加強資金供應,以支持發展中國家的履約行動。可是,圍繞資金機制的運作實體、活動資格和優先順序、資金分配標準、資金供應總量等問題,仍將延續京都時代的沖突和矛盾。由于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需求數量越來越大,在后京都時代,各國的博弈將更加激烈。
一、有關運作實體的博弈
為了將資金機制投入運作,首要問題是選擇一個實體,負責接受發達國家的出資,并以項目形式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資金,各國對此一直存在嚴重分歧。
(一)選擇全球環境基金還是專門基金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談判時,各國有兩個選擇:一是委托已經成立的全球環境基金(以下簡稱GEF)作為資金機制的運作實體;二是建立一個專門的組織或基金運作資金機制。對于這一問題,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兩大對立集團。
發達國家不愿意將資金交給一個缺乏專門經驗的實體運作,傾向于選擇GEF,其目的是控制資金使用,確保資金使用的高效率,保障其投資能夠取得防止全球氣候變化的效果,而不是僅僅滿足發展中國家的資金需求。發展中國家則認為GEF的決策程序缺乏透明性,項目資助程序復雜緩慢,主張創立運作資金機制的新實體,并因此開辟新的渠道,獲得更多資金。
(二)四個基金:暫時的妥協
在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會議召開之前,各國仍然沒有達成一致。因此,公約采取了臨時解決辦法,規定GEF作為資金機制的臨時運作實體,在第一次締約方大會決定是否維持這一臨時安排,并在之后的4年內進一步對此審查。為了消除發展中國家對GEF決策不透明的疑慮,GEF于1994年進行了改組,使發展中國家在GEF理事會中獲得與了發達國家相同的表決權。因此,1995年,GEF作為臨時運作實體的地位被維持。1998年,締約方會議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正式安排GEF作為資金機制的實體,相應的基金類型是GEF信托基金。
將GEE作為資金機制的運作實體體現了發達國家的意愿,但是,由于改組前的GEF承擔官方發展援助(ODA)職能,發展中國家擔心發達國家用官方發展援助(ODA)替代公約規定的法律義務。因此,《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要求進一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資金需要。為了推動該計劃進入談判,2000年,第六次締約方大會(第一期)主席JanPronk提出“容克方案”。該方案提出建立適應基金(AF)和公約基金。適應基金(AF)資助發展中國家具體的適應活動,包括保護森林、治理荒漠化,資金來源主要是清潔發展機制(CDM)的部分收益。公約基金資助緩解活動,資金來源是全球環境基金的資金、發達國家的援助、自愿捐款和官方發展援助。對此方案。77國集團和中國認為,公約基金應當改成“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將適應活動也包括在資助范圍之內。
2001年,締約方大會通過《馬拉喀什協定》,容克方案演變成三個基金類型: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最不發達國家基金(LDCF)和適應基金(AF)。由于公約規定,在提供資金和技術時,應充分考慮最不發達國家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最不發達國家基金(LDCF)實質上是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的特殊類型。
成立上述四個基金主要是發達國家不斷向發展中國家妥協的結果。盡管全球環境基金信托基金的規模很大。但相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巨額需要,仍然不能滿足需求。因此,發展中國家要求開辟更多的供資渠道和資金數額。同時,爭取發展中國家參與應對氣候變化是發達國家的基本政策,而發展中國家的優先事項是經濟、社會發展,作為一種“交易”,發達國家也只能在資金方面部分滿足發展中國家的要求。
由于適應基金(AF)的資金來自清潔發展機制,可是,《京都議定書》將于2012年屆滿,如果新議定書不能繼承清潔發展機制,適應基金(AF)也將結束。由于發展中國家對適應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大,另外三個基金顯然不能滿足需求。基金數量的多寡決定發達國家供資的總量,因此,京都時代對資金機制運作實體的妥協方案只是暫時的,各國對此的博弈仍將繼續。
二、有關活動資格和優先順序的博弈
所謂活動資格指哪些類型的活動有資格獲得資金,由于此類活動眾多,而資金又十分有限,優先資助哪些活動,即為優先順序。圍繞這兩個問題,既有發達與發展中國家的沖突,也體現了發展中國家內部的矛盾。
發達國家提供資金的目的是減少發展中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希望將資金主要用于包括減排在內的緩解活動。這也符合中等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因為他們希望通過此類項目,獲得先進的節能技術。可是,最不發達國家減排的潛力很小,他們很難通過緩解項目獲得充足資金,并且,這些國家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很弱,因此,希望資金機制主要資助適應活動。
(一)活動資格的平衡
關于活動資格的分歧,既體現了發達與發展中國家兩大集團的不同利益,也是中等發展中國家與最不發達國家的利益沖突。由于GEF信托基金、適應基金和最不發達國家基金的活動資格各有側重。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不同國家的利益要求。
首先,GEF信托基金。該基金的活動資格主要是緩解活動,兼顧適應活動。優先順序依次是:緩解活動(包括編制國家信息通報和國家行動方案)、能力建設、技術轉讓、宣傳教育和發展中國家的自愿減排項目。適應活動主要包括收集氣候變化信息、對氣候變化造成的影響和應對措施的評估。可見,
該基金的活動資格主要是研究活動,其次才是工程項目。
其次,適應基金。該基金是根據《京都議定書》的供資,主要資助氣候變化的脆弱國家,此類國家主要是小島國、生態系統對氣候特別敏感的國家。該基金的來源主要為發展中國家實施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所得收益的2%,以及未批準《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額外提供的資金(目前此類國家只有美國)。可見,該基金的資金產生于兩大集團的合作,是發達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發展中國家共同向脆弱國家轉移資金的政策工具。
再次,最不發達國家基金。由于適應基金主要資助脆弱國家,仍然不能滿足非洲等最不發達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資金需要,因此,該基金滿足了其利益要求。最不發達國家基金的活動資格也是適應,可見,該基金實質上也是適應基金,只是限于援助最不發達國家。
(二)優先順序的沖突
氣候變化特別基金是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的一個新渠道,用于補充另外三個基金的資金數量。可是,該基金的活動資格并不明確,而活動資格及其先后順序直接決定不同國家獲得資金的數額,因此在發展中國家內部產生了巨大分歧,適應、緩解和經濟多樣化的先后順序成為爭議焦點。按照各自利益的區別,發展中國家分為三類:小島國聯盟(AOSIS)和最不發達國家(LDCs)、中等發展中國家、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成員國。第一類國家主張將適應活動作為優先事項,中等發展中國家則希望基金更多地用于技術轉讓,即將緩解活動置于優先地位。石油輸出國家則堅持將經濟多樣化作為該基金的優先領域。
2003年締約方大會原則性的認為,適應活動占居最高優先地位,但同時也強調了緩解活動的重要性。這一決定顯然是不合理的。盡管由于其特殊需要,島嶼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適應活動應優先考慮。但是,氣候變化特別基金本質上是緩解基金,主要資助發展中國家履行一般承諾。并且,由于島嶼國家大部分也是最不發達國家,為了滿足這些國家的需求,已經設立了最不發達國家基金。另外,將緩解活動作為優先事項,可以獲得緩解氣候變化的全球效益。因此,緩解活動應置于適應活動之前。
可是,2006年第十二次締約方大會上,對于確定氣候變化特別基金的優先順序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經濟多樣化和能源領域的緩解活動(主要是技術轉讓)被確定為氣候變化特別基金的優先事項。盡管將緩解活動作為優先事項之一為合理,但是將經濟多樣化作為優先事項則不合理。經濟多樣化實質上是適應活動。相對于適應和緩解活動,并不具有獨立性。通過適應和緩解項目,經濟多樣化活動也可以得到資助。從資金公平分配的角度而言,經濟多樣化活動應處于最次要的順序。由于減少石化燃料消費是最有效的緩解活動,需要經濟多樣化活動的基本是石油輸出國家。因此,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對于應對氣候變化持反對態度,甚至對談判進程百般阻撓。滿足這些國家的資金需求可以減少談判和實施的阻力,不失為一種務實的策略。
三、有關資金分配標準的博弈
即使確定了各個基金的活動資格和優先順序,由于不同國家實施項目的能力和項目效果各不相同,其實際得到的資金數額仍然是不確定的。發達國家希望將有限資金主要用于資金使用效率高的國家,而項目申請和實施能力弱的國家則希望確定獲得資金的最低數額。這就需要確定資金在各國之間的分配標準,由于分配標準需要運用復雜的指標,各國的利益要求也更加多樣化,沖突也就更加尖銳。
2005年9月,GEF確定了資金分配框架(RAF),適用于GEF信托基金第四期(2006-2010年)。由于該方案既體現了效率優先,又兼顧了公平,因此被各國接受。
(一)確定各國資金數額的方法
資金分配框架(RAF)分五個步驟確定各國的可得數額:
第一。計算國家得分。國家得分=GBIas GPI。其中,GBI指全球環境基金效益指標,即該國減少溫室排放的能力;GPI指全球環境基金業績指標,即以往實施全球環境基金項目的效果。
第二,計算國家份額(country share)。國家份額=國家得分/合格國家總得分。
第三,確定國家初步分配數額(preliminary Coun-trv allocation)。國家初步分配數額=國家份額/可供分配資金。其中,可供分配資金是指資金總量的90%,其余10%作為扣除數額。
第四,確定國家校正分配數額fadjusted allocationsfor countries,這分為最低限額校正和最高限額校正。最低限額校正是指,國家初步分配數額不足一百萬美元的國家提高到一百萬美元,所需資金按比例從其他國家相應的國家份額中獲得。最高限額校正是指,國家最終分配數額(indicative allocations)不能超過可供分配資金的15%。如果國家初步分配數額超過最高限額,則校正到最高限額。通過最高限額校正,剩余的資金再按比例分配到其他國家,計算方法與最低限額校正相同。
第五,最終確定國家和國家組最終分配數額(indicative allocations for countries&group)。根據校正分配數額,把全部合格國家從高到低排序,其中累計校正分配數額達到資金總量75%的國家按照國家校正分配數額獲得資金,其余國家按照國家組。集體獲得最終分配數額。國家組最終分配數額包括未分配到單個國家的剩余的可供分配資金和扣除資金。在國家組中,當批準項目時,項目資金的最高額(upper limit)不超過國家組中最高的國家校正分配數額。
另外,最終分配數額只適用于基金第四期的前半期(2006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對于單個國家,全球環境基金最多支付該國家最終分配數額的50%,對于國家組中的國家,全球環境基金最多支付最高額(upper limit)的50%,剩余資金轉入后半期。第四期的后半期(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的最終分配數額,根據新的GBI和GPI數據,按照以上五個步驟重新確定。
(二)效率與公平的兼顧
從確定資金分配的步驟可以發現。各國的初步分配數額由效益指標(GBI)和業績指標(GPI)決定。各國的初步分配數額需要經過最低和最高限額校正后,才是最終分配數額。最低限額校正使最不發達國家分配數額增加,其他國家減少。最高限額校正使發展中大國的分配數額減少,其他國家增加。經過兩次校正的相互沖抵,對中間檔次的發展中國家影響不大,而兩次校正都增加了最不發達國家的最終分配數額,都減少了發展中大國的最終分配數額。主要是中國、巴西和印度。但是,由于最不發達國家按照國家組獲得資金,能否獲得一百萬美元的最低額。還要依賴實施減
排項目的實際能力。可見,限額校正只是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了公平獲得資金的機會。如果由于自身缺乏實施減排項目的能力,而不能獲得相應資金。剩余數額將轉入全球環境基金的下一期。
可見,效益指標(GBI)和業績指標(GPI)保障資金使用效率,最低和最高限額校正體現公平。
四、資金供應的制度考察與發展中國家的對策
根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發達國家應當提供發展中國家需要的全部資金,因此,就需要考察發達國家資金供應的充足性。
根據公約秘書處2007年的研究,在2006~2030年之間,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每年所需資金為全球GDP的0.3~0.5%,或全球投資的1.1~1.7%。首先,緩解資金。如果到2030年,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穩定在2006年的水平,全球每年需要資金2000~2100億美元,其中,發展中國家每年需要650億美元。其次,適應資金。由于各國經濟、地理和基礎設施存在巨大差異。并且處于變動之中,很難準確計算將來的適應費用,最保守的估計為每年400億美元。最高的估算將超過千億美元,其中發展中國家的適應費用為每年280~670億美元。
在1991~2005年間,全球環境基金(GEF)通過全球環境基金信托基金、氣候變化特別基金和最不發達國家基金,共提供資金33億美元。由于《京都議定書》2005年才生效,加之美國拒絕批準議定書造成國際碳市場的需要不足,目前,適應基金的規模為每年360萬美元,即使CDM項目運作良好,適應基金的總規模也僅僅是每年0.8~3億美元。可見,相對于巨額的氣候變化應對資金而言,資金機制提供的資金只是滄海一粟。
【論文關鍵詞】氣候變暖;氣象災害;災難建模;巨災準備金
全球氣候變暖已經成為事實。氣候變暖增加了天氣的不確定性,使氣象災害增加。ipcc的報告認為,氣候變暖將導致更激烈或更頻繁的極端天氣和氣候事件,包括洪水、風暴、雷雨、冰雹、暴風雪、森林火災、干旱、熱浪、雷電襲擊、海岸侵蝕等。由于森林和灌木是主要的陸地碳匯,森林火災還會大大增加大氣中的碳含量。就全球而言,代價最高的與天氣有關的保險損失是由熱帶氣旋(也被稱為颶風,在世界其他地區的臺風)或冬季風暴造成的(慕尼黑再保險,2000年)。從氣象的角度來看,極端氣候事件熱帶風暴的嚴重程度可能不會遠遠超過每年定期發生的暴雨。不過,它們可以通過實現突破關鍵閾值使損失大幅增加。也就是說,事件的嚴重程度即使是小規模的增加,也可能導致損失大幅增加。一旦陣風達到一定水平,整個屋頂會被吹走,或造成樹木被刮倒,但低于這個水平可能會損害微乎其微。同樣,低于一定規模的冰雹不損害汽車面板,但超過一定尺寸,損害會突然增加。澳大利亞保險集團(iag)的經驗表明,陣風強度增加25%,可以造成的建筑索賠會增加6.5倍。
一、氣候變化對保險業的負面影響
保險業是直接經營風險的行業,對于氣候變化比任何其他經濟部門都面臨著更多的風險。氣候變化和極端天氣災害的增加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許多業務領域。
全球變暖和極端天氣事件頻繁發生引發的氣象災害使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面臨巨大的潛在損失。包括財險、健康險、壽險、責任險等大多數承保業務對氣候變化和極端天氣事件是敏感的。在商業財產險方面,氣候變化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直接財產損失,而且包括保單所有人在修復和重新遷址過程的收入損失及額外費用等。農業是對氣候和天氣非常敏感的部門。農業保險面臨的與氣候有關的風險包括干旱、暴雨、洪水、冰雹、熱浪、風暴、野火、蟲害和植物病害等,干旱是最普遍的災害之一。汽車保險對天氣也比較敏感,風暴、冰雹和洪水等各種形式的惡劣天氣引起車輛事故增加,損失索賠數量往往驚人。對于人身保險來說,氣候變化也是影響死亡率和發病率的重要因素。熱浪襲擊造成的死亡人數會增加。氣溫上升,濕度增大,更多的野火以及更多的灰塵和微粒可能大大加劇上呼吸道疾病(過敏性鼻炎,結膜炎,鼻竇炎)和心血管疾病,特別是對老人和戶外作業人員的威脅更大。隨著氣候變暖,熱帶疾病可能進入緯度高的地區。企業在脆弱的地區執行任務可能因極端天氣關閉,若因氣候災害而遭受損失,可能要付出昂貴的重置成本。如果企業投保了商務中斷保險,業務中斷損失索賠包括閃電、洪水、野火。
傳統上,保險公司依靠歷史索賠數據確定未來保險產品價格和承保要求。鑒于極端天氣事件有可能變得更加激烈與頻繁,帶來的巨災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增加,過去的保險定價模型已經不再能夠可靠地指導未來定價,并可能會產生誤導的結果。這種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可系統地被低估,保險索賠較預期高,從而顯著影響該部門的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率。一個單一年份的大額索賠可能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定性構成嚴重威脅,甚至可能使其破產。氣候變化也影響保險業的可承受能力和可提供能力,同時減緩其發展速度。把氣候學納入傳統的保險定價模型是一個復雜而費時的任務,尤其是目前氣候學還不能對極端氣候事件發生方式和時間作出準確預測。對于中國保險業來說,隨著保險密度和保險滲透率的提高,中國保險業受氣候變化影響會放大。
氣候變化對保險業的另一個直接影響是其投資業務。氣候變化及其引發的自然災害可能使保險業資產遭受損失或減值,特別是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的不動產面臨的風險更大。保險業在一些受全球變暖效應影響較大的經濟領域的長期投資也面臨著同樣的風險。壽險業所持有的資產以長期資產為主,對流動性要求比財險業相對較低,所受的影響更大。
二、保險業的商業機會
風險是發展的,保險也是發展的,風險的發展為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氣候變化給保險業帶來的并不完全是挑戰。不斷變化的氣候,以及中國為努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進行的經濟結構的調整,都給保險業提供了新的商業機會。
在承保業務方面,氣候災害風險加大必將提高投保人風險轉移的迫切性,而且清潔能源和低碳經濟的發展也產生大量新的風險標的,保險公司可抓住發展機會,提供一系列與氣候變化有關的保險產品。
在投資業務方面,減緩氣候變化的一系列戰略舉措也給保險業帶來投資機遇。當前全球經濟正大踏步地向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低碳經濟模式轉變,與之相關的技術創新、新能源開發、產業轉型將產生巨大的資本需求和基礎設施投入,這為保險資金運用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三、應對策略
保險業是直接經營風險的行業,處于氣候變化威脅的最前沿,因此應當采取積極行動,制定全面的應對氣候變化戰略,以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不僅關系保險業自身的發展,同時也是對股東和消費者負責任的體現。通過與同行、客戶和政府合作,保險公司可以幫助社會防止氣候變化對社會的最壞影響。它們還可以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和行為變化發揮重要的激勵作用。
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和社會管理職能。購買保險是減少氣象災害保險損失的一個有效途徑,保險公司可以對原有的保險產品進行改進,使之具有應對氣候風險功能。由于氣候變化將導致極端天氣事件影響新地理區域,保險公司可以發現這些變化,及時向新的市場推出覆蓋這些風險并價格適當的保險產品。氣候變化還將以不同方式影響大的經濟部門,保險業要理解其客戶不斷變化的風險狀況,滿足其保險需求。保險公司可以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變化可能對索賠和保險標的修復過程產生影響。巨大的氣候災害可能對理賠流程產生壓力,因為保險公司可能無法應付大規模的索賠。此外,災后被保險人重新建設面臨資源緊張,維修成本往往迅速上升。索賠和維修過程存在以更可持續的方式重建的機會。使用環保建筑材料和領先的建筑技術進行重建,既可以防止保險人未來損失,又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遏止溫室氣體排放造成氣候變化,主要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和增加無碳能源的使用。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新保險產品。保險業一方面通過為綠色建筑設計、節能和可再生能源、環保汽車等項目提供新保險產品來規避氣候風險,另一方面適應清潔發展機制對碳信用交割擔保的需求,開發碳交易保險。碳排放市場增長迅速,但碳排放交易中存在著許多風險,例如價格波動、不能按時交付以及不能通過監管部門的認證等,都可能給投資者或貸款人帶來損失,保險的介入可以幫助分散碳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