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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的弊端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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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的弊端

    第1篇: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

    黨和國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并明確了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會管理創新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推進,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個是方式方法上的轉變。當前社會管理的方式存在一個顯著的矛盾性發展,即管理設備與技術越來越先進,然而管理手段卻依然像過去那樣粗放與粗暴,暴力執法經常被人們所詬病。究其原因是,雖然社會管理設備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們在社會管理理念上卻沒有與時俱進,作相應的調整與轉變。如,我們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執法者缺乏嚴格依法辦事的精神,把法律當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對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則要依法執行,如果對己不利則放置一邊。他們仍然沒有從最為根本的觀念上進行轉變,對社會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諸多誤區。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維武裝領導干部和管理者的頭腦,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會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時更新,尚未來得及對社會管理法治的支撐要素做出相應的調整。而社會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時更新,則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動力與引導,促成社會管理創新內外部動力的一種及時回應,這種回應反過來又會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穩步推進。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先導

    前已述及,我國現階段社會管理創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會管理方法與方式的轉變。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這是因為理念更新是行動創新的先導,人們的思想和眼光決定人們的行為選擇。一個沒有法治思維的領導干部,很難想象他在解決所遭遇的社會管理問題時會想到用法律解決問題;人們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會對社會管理中的問題與做法有不同的認識,就會形成不同的法治實踐效果。在目前社會管理創新不斷推進的進程中,我們必須樹立與之相適應的現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維與眼光來體察社會,認識自己,以避免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發生重大偏差,把社會管理創新引向歧途。實現民主和善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目標,為此,我們必須要嚴格依法辦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會;而這需要一種全新的社會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①換句話說,政府必須要法律的框架內活動,其社會管理的權限和職責必須由法律授予,在社會管理過程既不能越權、也不能濫用權力、更不能怠行職責;要形成“權為民所授”、“權為民所用”,以及權力的行使由人民進行監督的意識與氛圍。如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還固守原來的理念,如“權大于法”、“把法律作為管理和控制社會的國家”、“不嚴格依法辦事”等,將會把社會管理創新引向歧途,無法達到社會管理創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規范和保障社會管理權力的需要

    社會管理政策的決定者和執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權力,因而存在著社會管理權力侵害相對人權利的可能性,這已被現實中大量實例所證明。因此需要對社會管理權力進行必要的規制,其實規制也是一種保障。為達到規范和保障社會管理權力的目的,需要進行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社會管理人員進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確的法治理念能夠武裝其頭腦,使社會管理者樹立依法行使權力和注重保障相對人權利等正確的社會管理的法治觀,遠離與排斥超越職責范圍行使權力、濫用權力、侵害相對人權益的行為。二是將正確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體的社會管理制度和機制中,使社會管理的各項制度與決策能夠體現現代法治觀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權利。對社會管理相對人而言,具備正確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會管理創新必須要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這當然要求管理人員在進行管理活動時依法而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對人對法治理念的接受與理解,才能在權益被侵害時具有依法維權的意識,能采用合法方式維權,這樣才有利于社會和諧與穩定。

    四、市民社會的良性成長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前,政府是社會管理的唯一主體,包括人們的衣食住行等在內的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均由政府統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我國的經濟與社會均發生了深刻變化,經濟發展是日新月異,社會結構日益多元,人們的訴求更加多樣,利益格局日趨復雜。傳統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顯,已越來越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管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國家權力逐漸從一些領域退出,逐步構建起職能范圍適度、組織規模適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導、指導與服務。

    五、政府職能轉變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國傳統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機關為主體,采用強制命令等行政手段進行社會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攬,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應負責的公共職能卻長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擔一些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社會事務,另一方面應該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會管理職能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這說明倚重行政手段的傳統社會管理模式是弊端叢生。經濟市場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會的生成與發展等社會結構的變化促使政府要轉變職能,要求變革傳統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發號施令、群眾被動接受的單向管理方式;我們要順應社會結構發生的新變化重新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維、社會協同的社會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參與管理,服從管理,并從中受益的格局。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權、不能濫權、更不能怠行職責。公民需要依法參與管理活動,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最終,在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民主,使社會管理成為政府與公民之間雙向的互動的活動,政府與公民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合作。

    六、結語

    第2篇: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

    關鍵詞: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建設;檢察職能發揮;具體設想

    一、社會管理創新已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必要選擇

    回首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社會所取得的成就,可謂舉世矚目。在感受物質生活的巨大進步的同時,許多人也越來越感到我們這個社會已不那么安全了。一再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讓人們憂心忡忡;各地屢發的醫患糾紛事件讓醫患關系失去了應有的信任,人們的就醫環境失去了安寧;各地頻現的暴力強拆事件又讓公民的生命權和財產權保護面臨著滅頂之災;不時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在提醒人們,我們隨時可能被這些身邊的公共安全事故剝奪生命和健康;而高昂的教育、就業、醫療成本又讓貧困家庭失去了改變命運的信心和希望;執法機關執法標準不一,社會各階層分配不公,腐敗的叢生等等問題似乎讓人們對我們社會的公平正義失去了信心,等等。我們的社會到底怎么了?為什么越發展矛盾和問題越多?說到底,這其實是我們的整個社會管理出了問題,我們的社會已到了不得不進行社會管理糾偏的時候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進行了較大的改革,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大發展。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一直涉后于經濟體制改革,導致我國的社會管理依舊停留在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這種以行政管制為主的管理模式上,已經明顯地阻礙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這種社會管理模式的主要弊端在于:一是封閉性;二是粗放性、低效性;三是隨意性;四缺乏科學性,等等。以這樣的缺乏公開、公正、透明性、科學性的社會管理模式,去應對今天這個復雜多變的社會轉型期或曰社會矛盾凸現期所可能出現的各類矛盾問題,只能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只能是無端浪費社會資源,增加管理成本,卻不能有效地解決社會管理中的根本問題,反而會使矛盾越聚越多,社會危機越來越嚴重。

    中央適時提出了社會管理創新的戰略部署,為我們解決各類社會矛盾問題指明了方向。可以說,社會管理創新已經成為了當前和今后解決中國社會各類矛盾問題的不二選擇。

    二、社會管理創新應該是法治主導下的創新

    從當今世界發展的歷史來看,任何一個高度發達的國家必然是社會管理發達的國家,而社會管理發達的國家又必然是法治國家。基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的共識的背景,我們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就只能實行法治的主導,就是要在社會管理中突出法律法規的指引、規制、保障和制裁作用,講究以公開、公正和公平的機制治理社會,杜絕信息封鎖、暗箱操作和權力濫用,等等。對于傳統的封閉性社會管理模式來說,法治主導下的社會管理模式就是創新。法律作為國家和社會管理的最高規范,理應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發揮主導性作用。通過持續的法律治理,我國的社會管理和建設就會逐漸行走在理性、健康、正確的軌道上。在法治的語境下探討社會管理創新,才能使對社會管理創新的努力探索不再是一場純粹的、不確定的、粗放式的政治運動,亦即法律規范的指引必須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常態,一切的探索才有意義。

    法治主導下社會管理的特點:一是公開、公平、公正性。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法治倡導管理規則(即法律法規等)的透明,而透明規則的治理能更好地獲得公民社會的認同,能更好地平衡社會中不同社會階層的利益,從而使社會管理中的對抗和抵觸最大程度地減少,從而真正地實現社會公平。二是有效性。在明確的法律規則指引下,各利益主體均能有效地參與到社會管理之中,故該種模式的社會管理能代表最大程度的民意,會得到較好的執行。三是科學性、先進性。法治主導下的社會管理會最大程度地發揚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激發國民發展、創新的熱情,提升全體國民的精神素質和道德水準,以致提振整個國家的軟實力。

    在步入市場經濟社會的今天,我們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階層早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已經成為大多數社會組織和個體的主要追求,因此“絕大多數社會矛盾是利益性矛盾”[1],解決這些矛盾用行政強制的手段已經是行不通了,必須引入法律治理的方式去進行精細化的調處。

    三、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應然設想

    在當前至今后相當長的一個發展階段,我國社會轉型期的各類矛盾將會大量出現,許多社會矛盾將通過利益訴求或激進或平和的方式進入到司法領域,因而司法機關將面臨的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任務只能更加繁重。面對新的形勢,作為國家對社會實施管理的重要司法力量,檢察機關只有以社會管理創新為動力,推動各項檢察職能充分地實現,才能最大程度地推進法治國家建設,才能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作出歷史性貢獻。

    “在龐大的社會管理體系中,司法處在社會管理體系中的特殊的環節,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體系中同樣處于特殊的地位。檢察機關在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中應當立足職能、積極作為。”[2]明乎此,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就應主動創新理念,及時摒棄就案辦案、關門執法的陳舊思維,依托法律監督職能,敢于監督、勇于監督,充分發揮打擊、預防、保護和保障的職能作用,為整個社會各層面的管理創新提供法治的保障。

    一是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執法實踐中,要真正堅守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認真辦理好每一件案件,最大程度地通過辦案化解社會矛盾,最大程度地通過辦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消除相應社會管理環節所可能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在繼續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對一些輕罪案件、過失犯罪案件、鄰居之間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以及未成年犯要適當從輕處理,該不捕的不捕,該不訴的不訴,對初犯和偶犯也要較累犯予以從輕。

    二是要加大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檢察機關必須加強能力建設,認真研究一些行業和領域職務犯罪多發、頻發的規律,不斷強化職務犯罪案件的突破能力,提高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力度和效率,不斷凈化社會管理所必需的政務環境。

    三是要加強訴訟監督力度。對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執法情況,檢察機關要及時有力的予以監督,發現問題,應迅速處理,該糾正的糾正,該查處的堅決查處;對民生領域的案件要高度關注,對重大環境浸染事件要積極發聲,要強力介入,要支持民間維權,必要時可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維護廣大民生利益,制裁侵權的經濟組織。針對被監督方不愿接受監督意見的情況,要改進檢察建議的方式,以向人大或被監督者的上級機關報送等更加有力的方式督促被監督方采納監督意見。

    四是要打造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要加強對檢察隊伍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建設,注重專家型、學者型檢察官的培養,探索和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從而造就一大批忠于職守、法律素養高、辦案能力強的檢察官隊伍。

    五是要加強檢察體制改革。要進一步改革當前不合理的檢察人事、經費等管理制度,消除檢察執法時常遭遇地方阻礙所存在的制度上的制約因素;要改進目前不合理的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優化檢察權配置,從而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效率。應逐步提升檢察官工資待遇,讓他們不再為面包和牛奶而發愁。

    六是要加強檢務公開力度。要積極打造各種傳播平臺,努力宣傳檢察機關的法律職能,宣傳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大實踐;要探索“檢察開放日”、“檢察執法聽證”等與群眾對等交流的溝通機制;主動建立檢務網站,受理群眾有關職務犯罪的舉報,傾聽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意見,積極回應網上的涉檢民意,正確引導網上輿情等等。

    七是要延伸檢察監督工作觸角。要繼續深化檢察工作機制改革,通過設立鄉鎮檢察室等形式將檢察監督工作的觸角向鄉鎮、社區等基層地區延伸,強化對基層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底導執法單位的法律監督,及時糾正違法現象,促進執法人員公正廉潔;對弱勢群眾,要以法律援助、教育援助、司法救助等形式關注其民生問題,持久推進基層社會管理的法治化進程。

    注釋:

    [1]郭彥:《在化解矛盾中推進社會管理法治化》,《人民檢察》2010年第22期,第31頁。

    第3篇: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

    人類的歷史從某種程度上說就是一部法律的選擇史。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辦法,法律成為絕大多數國家的選擇。法律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從國家產生之日起一直以勢不可擋的趨勢發展,法律文化源遠流長,成為一個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法律文化的發展過程中,東西方又各有自己的特色,西方國家走上的是純法治化的道路,法律與公平、正義同名。中國的法律文化與西方相比之下就顯得淺薄,因為中國對于法一向不為重視,而更為重視的是道德與倫理。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依法治國也寫進了憲法,探索依法治國的道路是法學界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國目前的審判制度存在很多問題,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和以法官為中心的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

    在計劃經濟時代,這種訴訟模式并沒有很明顯的弊端,但是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時候,這種局限性就一覽無遺了。在實踐部門首先表現為法院的積案過多,案件不能得到有效的處理,法院承受著很大的壓力,所以法院自身開始了審判方式改革的探索,對于法院來說有兩種選擇:隨案件的增長而增加人手或是改變審判的既有模式。增加審判人員數量從表面上看積案的矛盾似乎是得到了緩解,但卻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極易造成法院機構的臃腫,人員的膨脹:而從法官的素質來看,我國法院中從正規的法律院校畢業、受過良好的法律教育的法官并不是很多,法官階層還不像外國那樣成為社會的精英,所以增加審判人手也并不一定能保證公平與正義。法院系統內部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是從庭審開始的,在前一段時間,法院的自發改革運動此起彼伏,層出不窮,但是由于是自發的,缺少理論的指導,對于整個民事訴訟制度的構建并沒有起到很大的作用。

    改革究竟要怎樣改?從程序開始改革的思路是否正確呢?有的學者認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核心之所以是在于程序的變化,是看準確民事審判輕程序、程序不公正的弊端,但這種弊端的長久起因不是程序本身,而是受幾千年人治傳統文化影響的官本位思想和計劃經濟體制塑造的法院制度。從理論上講,不是不公正的程序塑造了法官的超強職權、權力濫用、司法腐敗,而正好相反,為適應法官超強職權的行使,才塑造了這種不公正的程序,進而才是這種程序放縱了法官職權的濫用和腐敗。因此,程序只是病名而不是病根。即使是正當的程序,讓不公正的法官去實施,也很難產生出公正的結果來。因此目前從程序的變化開始的審判改革,將會遇到很大的阻力,改革到一定程度將難以繼續深入。”

    但是我們要看到的是,訴訟審判制度從很大意義上來說還是一種程序上的東西,孟德斯塢的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從某種意義上體現了程序正當與完善的重要性。加之正本清源是一項浩大的工程,我們從適應時代需要的考慮出發,應該先進行程序方面的改革,但是不能放松理論指導的作用,要以先進的理論為前鋒,改革緊隨其后,相信改革將會是前途光明的。至于改革中的挫折那也是不可避免的,因為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風順,但是我們要看到,從程序開始的改革其方向是正確的。在民事訴訟制度中,調解制度向來為人們所關注,現實中的種種弊端使學者們對它的存廢問題爭論不己。而通過探索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規律,通過對調解制度自身的觀察,就必然會得出從法院調解走向訴訟和解是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這一結論。

    第4篇: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218-02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政治、文化不斷發展的時期,對法學知識、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大,然而根據我國法治發展報告資料顯示,我國近三十年,法學專業設立在高校中增長了100倍,然而法學專業學生就業率卻處于文科專業中的最低位,這種供求嚴重的不平衡和反常,對我國的大學生法學教育提出了質疑。本文將對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的現狀、現狀產生的原因以及解決這種現狀的對策進行探析。

    一、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的現狀

    (一)教學培養目標不明確,教學理念滯后

    教學目標指導著教學方法、內容,同時也是培養何種類型人才的指南。當前我國大學法學專業本科生由于缺少社會實踐,在專業技能方面存在很大欠缺。對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養定位不準確,往往按照同樣模式進行培養,導致我國法學人才適應不了當代社會需求。法學專業是一門具有實踐性、社會性和應用型的學科,因此培養實務性人才是當今大學生法學專業學生發展的方向。根據對我國法學學者的調研,“本科法學專業學生培養實務性法學專業人才,研究生包括碩士和博士培養法學研究型人才”是當前大多數學者一致贊同的教學培養目標。然而當前我國法學專業的院校,對于本科專業的學生不能有效的定位,導致畢業四五年后才能適應工作崗位。在教學理念方面,重理論輕實踐普遍存在,理論課所占的時間遠多于實踐課的時間。對于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培養理念和非法學專業的大學生的培養理念方面存在模糊不清以及定位不準確等弊端。

    (二)教學模式、方法、內容存在缺陷

    法學本身是一門實踐性非常強的科目,然而由于當期應試教育的影響,導致很多高校對法學的教育模式采取單一的“填鴨式”教學和師本教學。這種教學模式不能適應時代、社會的發展要求,同時也滿足不了人才培養的要求。“統一性”的教學模式,導致學生培養的統一性和無特色性。在教學方法方面,教師通常采用簡單地課本講解,即使應用案例教學,也不能對案例進行細致、透徹的分析。教學的主戰場被束縛在課堂上,學生成為不了學習的主人,缺少實踐的教學方法。在教學內容方面,教師講解的內容主要源于教材,而教材本身缺少創新性及知識點的陳舊。我國現有的教材通常是按照對現行立法的注釋,缺乏從學理上進行的更多地探究。

    (三)理論與實踐相脫節

    受我國應試教育的影響,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非常強的一門學科,目前出現了嚴重的重理論輕實踐的現象。很多法學專業或者綜合性大學的學生把學習法律條文、理論及概念等作為學習的重點和目標,甚至有的法學專業的學生畢業后都會不會起草合同、文書及辦案等。然而當今社會對于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求是應用法學知識解決實際遇到的問題,因此社會需求與學校的教學存在很大的矛盾。“法學的封閉性很大程度源于法學訓練和教學的傳統”,因此傳統的教學模式無法適應當今社會的需求,如果想要打破這一封閉性就必須進行改革。理論和實踐的脫節,不利于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同時也阻礙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二、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現狀的成因

    (一)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制度本身存在弊端

    1.司法考試束縛素質教育的培養。司法考試作為法學專業學生步入工作崗位的通行證,在法學學習以及學生思想中都占據很大的地位。因此目前很多高校在教學過程中不斷滲入司法考試知識,將大學作為司法考試的培訓班,這種現象導致的一個后果就是學生、老師將學習、教學的重點放在應試上,忽略了法學專業素質的培養,從而導致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法律技能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時法學修養也欠缺。

    2.精英教育被大眾教育所取代。據相關數據表明:在美國職業中社會地位與收入方面居于前兩位的就有律師行業。而在中國法學專業的學生就業困難,高專業素質的律師更是缺乏。這種現象發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國法學專業院校非常普遍,不論是有沒有教學實力的院校都開辦,導致學校教育層次的參差不齊。這種現象是一把“雙刃劍”,它有利的一面是可以普及法學知識,讓更多的人學習法學,形成學法、懂法、守法的社會氛圍。不利的一面是大眾教育取代精英教育,導致高校培養出的學生不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和能力,無法適應崗位的需求,就業率下降以及職位的不穩定性增加。

    3.應試教育的弊端。我國采取的應試教育給法學學習帶來了嚴重的不利影響,首先是轉移學生的注意力,使學生學習的重點轉移到死記硬背法學知識方面,而忽略了對于法理的專研以及實踐的價值。其次是轉移學校、老師的注意力,學校為了提升就業率和司法考試通過率,在學生上學期間就對學生進行理論考試重要性的思想灌輸,并且鼓勵學生考研升學,減輕就業壓力。老師在教學方法和安排上,將理論知識的學習時間遠遠多于社會實踐的時間。最后是給學法學習形成根深蒂固的障礙,法學本是專業性、應用性非常強的學科,復雜的法律條文、概念等如果死記硬背將不利于學生的長久發展,然而應試教育為法學樹立了重理論輕實踐的思想,限制了法學的發展。

    (二)學校設施不足、師資力量欠缺

    目前多所開設法學專業課程的學校都沒有完善的教學設施,如多媒體、模擬法庭、案例體驗途徑等。這制約著法學專業的發展以及學生專業技能的學習。教師扮演著“傳道、授業、解惑”的重要職位,因此教師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學習成績與專業素質,而當今法學專業的教師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教師實踐能力欠缺,缺少實戰經驗,就不能傳給學生實踐的經驗,其次個人的文化水平及專業素養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大專、本科學歷仍占據教師的大多數,最后是缺少出國進修學習的培訓機會,沒有機會學習國外先進的教學理念、方法。這些原因制約著我國法學專業學生的發展和我國法治的進程。

    (三)社會的法學現狀、氛圍的影響

    雖然我國實行的“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于法學的學習起到了巨大的帶動作用,然而高校法學專業畢業生面臨著嚴峻的就業困難,導致全社會學習法學專業的熱情收到了嚴峻沖擊。提到法學,家長、社會的反應就是就業難,這種思維制約著法學專業的發展。同時社會的這種法學氛圍也影響著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要想成為依法治國的國家,前提就是營造學法、守法、崇法的社會氛圍,因此學法氛圍的短缺將對守法、崇法帶來很大的困難。

    三、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弊端的解決對策

    (一)改革大學生法學教育制度本身

    教育制度是改革弊端的根本,因此要想解決這種不利現狀,關鍵就是要改革大學教育制度本身。首先,明確司法考試的意義與價值。大學教育不僅僅是傳授某個法學概念、理論或者案例分析,而是培養法學縝密的邏輯思維和較高的法學專業素質。因此將大學學習與司法考試區分開,同時改革司法考試,使其更加適應學生專業技能提升,將大學法學專業學生學習的重點轉移到實務性人才培養上來。其次,樹立精英教育的理念。法學需要普及同時法學專業學生也需要精英似的培養,即對開設法學專業的學校進行詳細、嚴格的審批,對未達到標準的學校取締此專業的開設。對教師進行定期考核,淘汰專業素質低的教師。通過對學校、教師方面的努力,達到精英教育的目標,培養出適應現代社會需求的高端人才。最后,改革應試教育,將實踐更多的滲入到平時的學習、訓練以及考試過程中,將培養學生專業素質以及修養作為學習的重點。

    (二)改進教學模式、方法、以及內容

    傳統的單一教學模式、方法和內容無法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因此需要進行改革與完善。模擬法庭的設立可以給學生現場發揮提供平臺,同時也有利于對學生學習的理論知識進行應用。還可以跟檢察院、法院、律師事務所建立合作伙伴,提供學生現場體驗的學習機會和邏輯思維培養、訓練的機會。在教學內容方面,要突出法學的應用性、實踐性的特點,可以通過生動的案例進行教學,同時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讓學生廣泛參與,不僅提高了學生上課的熱情,同時也提高了具體應用的能力。例如可以通過某起刑事犯罪進行探究,從而明確“刑事犯罪”與“民事責任”的區別,同時也培養學生探究的樂趣和邏輯思維的訓練。

    (三)將理論教育與實踐密切結合

    英國著名法官科客有一句經典名言: “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因此,對于法學的學習應該將理論與實踐密切聯系在一起,并且經過長期的訓練和培養。這樣要求高校應該定期舉辦模擬法庭實踐活動,或者旁聽等社會實踐活動,這些活動對于學生的訓練益處是不窮的,也是課本所學不到的。還可以組織學生去律師事務所進行見習或者實習,把學生真正融入到社會實踐過程中。

    (四)營造學法、遵法、崇法的氛圍

    學法、遵法、崇法的氛圍有助于學生對于法的學習熱情的帶動以及對法在內心深處的遵守,而營造這種氛圍需要學校、家庭以及社會的共同努力。學校的“依法治校”,家里的遵法守法以及社會的無違法亂紀等都有助于這種氛圍的形成。可以組織學生定期觀看法律講堂等電視節目,對法學部分概念可以有更深的學習和理解。

    第5篇: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

    關鍵詞:法治;后現代主義;理性;人性;信仰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7-0314-02

    導語――法治的精神意蘊在于信仰,一種宗教般虔誠而真摯的對法的信仰。

    人類總是對未來懷著美好的憧憬和希望,正是這些美好的憧憬和希望鼓舞著我們不斷地進行追問和探索。在西方,自希臘時代柏拉圖的“理想國”理論起,歷經偉大的羅馬和輝煌的中世紀文明,直至近現代的資本主義經濟進步和文化繁榮,先哲們一直在探求實現善治之道。在以中華文明為代表的東方,我們的祖先也早就開始了對治國方略的探討,并由此而有先秦諸子的爭鳴,直至不斷地革新。雖然人類歷史飽經磨難和辛酸,人們卻從未放棄過對善治的希冀和探求。正是這些眼淚和鮮血激勵著今天的人們,共同為限制強權、消除不義、實現公正而謀取治理之道。

    1 扭曲發展褻瀆法治的靈魂,不泯希望插上理想的翅膀

    后現代主義文藝的商品化傾向是與當代社會的高度商品化和高度媒介化相呼應的。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手機等通訊工具的普遍使用,進入信息時代以后,以電視、廣告、搖滾樂為代表,憑借高科技電子聲光媒介手段而出現的文藝新樣式占據了傳統文藝市場,形成了一個利潤極為可觀的“文化產業”,一批批以愉悅性精神解脫為目標的短暫性“消費文化”擴張和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文藝的商品化使文藝不再成為人類精神產物,在更大程度上進入了物質生產領域,好萊塢的電影、流行歌曲、商品廣告等產業化的文藝作品是工業產品而絕非精神產品這一點應該是全人類的共識。

    法蘭克福學派的馬爾庫塞對后現代主義商品化和反藝術兩種極化運動的相互關系有過下面這段描述:“現代科技成果使人陶醉于流光溢彩的聲色享受而沾沾自喜;非審美的反藝術則因揭示繁榮后面的矛盾而發人猛醒。以技術為中介的現代資本主義統治的特色是理性精心設計的反理性,而反藝術的非審美傾向卻是在反理性形態中包含著理性。然而反藝術的最終結局卻往往逃避不了被技術社會同化的命運,常被市場吸收和改造而變得毫無鋒芒,反抗本身成為一種滑稽的自嘲。”這正是在多重對立的極化運動中矛盾發展的后現代主義文藝的真實面貌,這種發展對文學藝術存在的合理性構成威脅,文學藝術在商品化的蓬勃生機和反藝術的生存危機中一步步走向消亡。

    當我們還沉浸在后現代主義普遍流行的奢靡財富里時,它也在悄然使得西方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受到沖擊并趨于崩潰。如果沒有健康發展的精神文明建設,如果沒有完善規范的社會秩序,如果沒有條分理析的法律體系,一個社會縱然擁有再豐富的物質基礎也是沒有發展前途的,這是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決定的。

    可因為后現代主義也試圖建立起與現代社會混亂的精神價值觀相適應的精神文明體系,我們不能完全提出它是沒有前途的片面觀點,至少在今日的美國它已經成為藝術的象征,后現代主義完成了毀滅傳統價值觀的第一步,它宣布了腐朽沒落的文化是可以在后工業化社會合理存在的,也許這種文化是人類絕望情緒的真實反映,也許在破壞后的精神廢墟上能誕生新的文明,也許我們就能翻開最黑暗的一頁,迎向新文明的曙光。

    2 文化沖擊點燃理性火把,心存信仰吹響人性集結

    文化問題,往往會引起國人無限自豪。中華五千年優秀文化歷史,伴隨著數不清的歲月風雨同舟走到今天。現代文化的多元主體性和自由個性不斷自我調適和重建,離不開先哲們及其追隨者對人類感知方式堅持不懈地探索和符號建構。

    在正常的文明社會中,文化系統是有著相對獨立自由的組織邏輯的“流運動體”,所謂主流是社會自組織復雜性機制“自然”選擇的結果。而在權力總體化社會(就是“極權”社會),政治全能,文化并非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因此文化中的所謂主流就是因為政治全能選擇機制而成為主流的。

    但隨著現實社會的進步,人文思想認識的改變,主流文化已滿足不了當今人們對生活的需求,所以出現了我們所說的“非主流”。非主流文化的出現,其實就是針對主流文化。它以隨意的搭配形象風靡全球,并運用非主流文化的優點彌補主流文化的不足。

    人類在進步,教育讓人脫離了蒙昧,信仰卻在不斷的缺失。親情,友情,愛情,利益,名譽,尊嚴,甚至自我在價值的權衡間可以完全的放棄,縱觀歷史,有許許多多的人都做到了這一點的,承受了所有的不公正,挑戰所謂的權威。每個新學說的誕生,每個新時代的來臨,每個新思想被公眾的接受,其實都是有一批默默無聞的人為之奮斗終生,都只為堅守著深深植根于心的那份最為崇高至上的信仰。

    “理性是基礎,時間是尺度,發展是方向,價值是最終衡量決斷的標準。”

    理性具有豐富的內涵,也可能包含著相互對立的理論指向和變革。特別是近代以來,韋伯對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經典表述,已經昭示了現代法律制度的內在矛盾。從那時開始,如何克服工具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弊端和缺陷,就成為所有有遠見的法律思想家無法回避并且試圖努力超越的難題。

    我們可約略概括東西方社會因于人性之善惡的判斷不同所導致的社會與國家治道的差別,即傳統中國社會圣人道德烏托邦:西方社會俗人法治現實邦。因為傳統中國治道模式表現為將人人塑造成圣人,并以人類行為無法再提升的至高規范的道德為標準。而這一標準無法讓人人實現。但是西方社會,首先把人擺在世俗的層面,人具有自私性與惡,但是這種欲人的生活在社會行動中有一最低底線,即不能違背法律。而任何一個俗人是否成為圣人,則在法律上面留下了無限的道德提升空間,因而這一社會是符合日常生活餞行的,是可行的,也是人性的。因此,對人性的善惡判定不同,實乃影響社會之治道,也是一個社會選擇人治與禮治抑或選擇法治與制序的原因之一。

    3 法治魂來把人治情苦難化解、人治情更將法治魂弘揚

    法治的優勢,首先來自于對人性的深刻觀察和法律的透徹了悟。在社會資源有限和人類需求無限的矛盾世界里,法律從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斷者和利益最大化追求者的“經濟人”假設出發設立規則,定分止爭,懲惡揚善。法律鼓勵善、引導善,卻不強制善。因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抑制惡、法律主要正視與面對的是人性的灰暗面與社會的消極面。因而法律恪守的是人的道德底線,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既然法治最后勝出,就好比戰爭的勝者雖然獲勝仍不免要付出勝利的代價,那么,法治就要為自己的勝利付出代價,并且這些代價是法治內在的因素。例如,規則的平等適用往往忽視對象個體的差異性,規則的相對穩定往往忽視社會形勢的變化,因而人們說:“法律的威嚴不可侵犯,但卻抹煞了對人性的追求。”也有人說:“法律從制定時起就已經過時了。”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在的利益未必符合社會利益。只要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成人員不是社會的全體成員就必定不會存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在的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符合性。

    相反的,人治認為賢明的統治者在給每個人分配權利資源、財產和榮譽時,可能理性地實現正義。例如,英國衡平法的創立就是基于人對人的考量,衡平法法官以公正、良心審判。可以說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人治論者相信,賢明政治決策可以不受僵化規則的約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而在當事人存在個體差異時就可以因人而異,在具體環境不同時就可以因地制宜,在時勢不同時就可以“與時俱進”。也許這也是理想法治國的最高境界,但是根據哈耶克“分立的個人知識”的觀點,“我們所必須利用的關于各種具體情況的知識,從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時常矛盾的形式為各自獨立的個人所掌握。”即便是英明神武的萬代明君也有他不知道的、尚未掌握的治理國家的知識與技能,因而將治理國家的希望寄于個人的知識則不是一個合理的“知識運用”。

    以現時法治話語論,法治一般與人治對稱,前者倍受寵愛,后者屢遭貶斥,宛如善惡分明的孿生兄弟。然而法治的發展,實際上是為了糾正人治的失敗,同時人治在很大程度上針對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由此,若固執于事事皆依法治,則違背了法治的初衷。法治與人治的結合當是不同層次的結合,人治的范圍必須受法治的劃定。

    法治化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一個法的神圣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在法的神圣性(也就是法的宗教性)被強化的同時,法的價值蘊含得到了極大的提高。正如伯爾曼所說的,“所有法律制度都不僅要求我們在理智上承認社會所倡導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們以我們的全部生命獻身于它們。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飛躍,我們才能使法律的理想與原則具有普遍性。”實際上,在任何一個社會,法律本身都促成對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種方式要求人們的服從,不但付諸他們物質的、客觀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還向他們對超越社會功利的真理、正義的信仰呼吁。

    4 堅毅探求 光榮荊棘路 臻于至善 絢爛彼岸花

    雖然我們一直在追求法治與自由的和諧,但從抽象意義上或許很難對“集體本位的剛性法治”和“個人本位的柔性法治”作優劣比較,然若將其放置于中國乃至東方文化傳統中,甚或是現今社會秩序越來越更加規范的全球大發展進程中,則“柔性秩序”科學建構的不完善,使得必要法律維護迫在眉睫,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法律意義。然而,法治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又實在不是一蹴而就或者短時期就能見效的,它需要長期地、一點一滴地生成、積累。在法治化的過程中,物質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相對而言是比較容易構建或引進的,但它們若要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則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精神、意識和觀念,予以奠基和支撐。因此,培養全體社會公眾的法治情感和心態,使之成為普遍的社會民情,這是法治化進程中非常重要而艱巨的任務。可以肯定,只有物質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統而缺乏相應的精神意識、觀念和情感等“軟件”系統支持的所謂“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沒有內在的靈魂,它不是真正的法治。

    對此,梁治平先生曾對我國法治現實的真實情況作過如下分析:“我們的現代法律制度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許多門類,它們被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于是,當我們最后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制度,如何能夠喚起我們對于終極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識,又怎么能夠激發我們樂于為之獻身的信仰與激情?我們并不是漸漸失去了對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尊行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久長之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

    由此可見,中國的法治之路的確還相當遙遠,它艱辛而漫長。法治社會的建立絕不僅限于其物質層面的制度建設,絕不僅限于其技術性“硬件”系統的完備周詳。法治社會的有效建立,最為基礎、也最為關鍵的,乃是作為其基礎以支撐整個法治大廈的精神層面的意識與觀念的確立,是作為其內在靈魂的“軟件”系統的開發。

    參考文獻

    [1]夏勇,李林.法治與21世紀(The Rule of Law and the 21st Century) [瑞士]麗狄婭?芭斯塔?弗萊納[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2]葛洪義.法律與理性――法的現代性問題解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高中.后現代法學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第6篇: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

    (一)公共服務社會化的需要公共服務的社會化的實踐來源是西方國家政府管理改革。弊病在西方同樣存在,導致了西方社會經濟陷入滯脹,官僚和官僚機構日趨變得冷漠和保守,公民對政府的不滿和厭惡已經溢于言表,政府必須改革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公共服務社會化的理論來源是20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務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雖然批判了政府機構的,提出了放松規制、委托等醫治政府舊有管理機制僵化的原則,但沒有解決社會力量在公共管理中地位。新公共服務理論則是對新公共管理理論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它強調社會力量對公共管理的參與,提倡公民和社會對公共事物的更積極、更多的參與。新公共服務理論強調“現今政府的作用在于,與私營與非盈利組織一起,為社區所面臨的問題尋找解決辦法。其角色從控制轉變為議程安排,使相關各方坐到一起,為促進公共問題的解決進行協商、提供便利。”新公共服務理論闡釋了政府改革與轉型和公共服務社會化的必要性。在實踐方面,西方國家政府在新公共服務理論的引導下,開始了政府再造活動,特別是英國的布萊爾政府和美國的克林頓政府在政府再造方面進行了許多工作。“政府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主動收縮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將原來由政府承擔的一些公共服務職能轉移給非政府組織和私人部門,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的各種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的公共服務供給格局,以實現公共服務供給主體的多元化和供給方式的多樣化。”政府再造運動促進了公共服務來源的多樣化,提高了服務質量,提升了公民對政府的滿意度。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已成為世界性發展趨勢。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需求已變得越來越多元化,在一些社會服務領域,單靠政府的力量已無法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政府管理體制也亟需改造,以適應全球化發展需要,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公共服務社會化。中國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的過程,也是政府從全能型向法治有限型政府轉變的過程。為了糾正全能型政府在社會管理領域中的錯位和越位行為,政府必須從一些公共服務領域退出。政府退出后,需要社會力量填補政府退出所造成的真空,公共服務社會化是政府轉型的需要。中國經濟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矛盾和問題。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需要政府的努力,更需要社會自身的努力,社會建設成為解決社會問題和矛盾的重要途徑,公共服務社會化在培育社會力量,促進公民公共參與意識和能力方面有重要作用,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也為現代型政府的建構奠定了基礎。

    (二)現代型政府建構的必須全能型政府的哲學理念是建構理性,對人類理性充滿樂觀與自信,全能型政府認為“只要對目標做更為恰當的籌劃和理性的協調,就能消滅一切依然存在的不可取現象。”而社會歷史的發展,特別是蘇聯的解體說明了人類理性的局限。因為“即使行使權力的人動機十分高尚,由于他們無法掌握許多人變動不息的信息分別做出決定,因此他不能為目標的重要性等級制定出一個公認的統一的尺度。所以,即使是一心為民造福的權力,其范圍也是應當受到嚴格限制的。”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政府能力的限度,“正如市場本身有缺陷易導致市場失敗一樣,國家自身的缺陷也決定了其行動的有限范圍。超越了相宜的范圍,國家行動就有可能出現失效的危險。”世界上許多國家之所以選擇有限政府,是對人類理性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并且在政治實踐中嘗盡了全能型政府的苦頭。有限政府在國家治理上的盡管有許多不盡人意之處,但相對于全能型政府,仍不失為人類一個比較恰當的選擇。正如丘吉爾在評價現代民主一樣,民主不是一個好東西,但目前還沒有找到一個比它更好的東西。因此,中國建構一個法治的、責任的、有限的現代政府對于今后的發展將大有裨益。中國政府體制從全能型向法治有限型的轉變,是一個漫長且艱難的建構現代型政府的過程。從世界政治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現代型政府應具有這三個特征:法治、責任和有限。法治是現代政府良性運行的重要保證,有了法治的前提,政府的權力就不會逾越自己的邊界。在責任政府中,“統治者相信自己應對治下的民眾負責,應將民眾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責任政府不僅在工作中恪盡職責,而且在由過錯時也被追責。有限政府包含四個主要原則“一是相對于人民,政府治權始終是有限的;二是掌握治權的政府的行為始終處于有的人民的監督之下;三是人民對政府治權的服從是有條件的;四是治權是一種周期性存在的權力。”改革開放后,中國已進行了六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構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現代型政府成為中國改革的重中之重。中國政府的變遷并不是從全能型政府直接向現代型政府發展,而是要經歷一個后全能型的階段。改革開放后,通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通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全能型政府逐漸變為了后全能型政府。后全能型政府繼承了全能型政府的組織資源,具有很強的剛性調控能力,它采用低政治參與和高經濟投入的發展模式來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后全能型政府發展模式“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超大型的后發展國家來說,是一種有助于應對各種復雜矛盾,有助于在秩序穩定狀態下,完成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發展模式。”但后全能型政府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即權力層腐敗和社會的兩極分化。腐敗和兩極分化長期持續將嚴重腐蝕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政府就會逐步失去人們的信任與支持。同時也催生社會的極端思想和極端勢力,對于整個國家的發展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強調公平、民主、法治的現代型政府將通過民主法治建設加強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努力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社會危機的發生率。加強社會建設,壯大社會力量,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的發展,鼓勵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物,將為現代政府建構奠定社會基礎,提供動力支持。

    二、公共服務社會化對現代政府建構的推動

    后全能政府主要通過壓制底層的政治參與來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化解社會危機,保持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治建設的進步,人們的權利意識開始覺醒,并自覺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繼續壓制公民的政治參與不僅會引發危機,而且也無助于以后的發展。通過公共服務社會化培育公民的理性參與意識和能力,通過公共服務社會化促政府職能的轉變,從而推動現代型政府的建構。

    (一)公共服務社會化與公民的政治參與政治參與是“普通公民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加政治生活,并影響政治體系的構成、運行方式、運行規則和政策過程的行為。”政治參與在現代政治發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具體地說政治參與的作用體現在約束政府、反映公民的意愿和教育公民。特別是教育公民的作用對處于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來說尤其重要,處于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的公民由于長期受的壓迫,缺少公民意識,對國家政治生活漠不關心。而“通過政治參與可以學習如何發揮自己的政治作用,變得關心政治,增強對政治的信賴感,并感到自己是社會的一員,正在發揮著正確的政治作用……公民通過政治參與,提高了對政治體制的歸屬感。”因此,公民的政治參與對于公民個人維護自己的權益,提高政治效能感非常有幫助。公民的政治參與對于現代型政府來說也非常重要,沒有公民的政治參與,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執行就無法順利進行。公共服務社會化是公民進行政治參與的有效途徑,政府通過外包形式,將政府的部分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讓社會組織加入到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進程中。從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來說,這是兩者之間的一個互動。在全能型政府狀態下,國家吞沒了社會,國家和社會沒有分離,不存在兩者之間的互動。在后全能政府時期,國家和社會已經有了一定的分離,呈現出強國家弱社會的局面。在強國家-弱社會格局下,政府能和社會互動,并將自己不能承擔的一部分職能移交給社會組織,本身就是建構現代性政府的一個重要步驟。當然,政府在購買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時,會有所選擇,會購買和自己關系密切的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并會給予一定的資源支持。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能將一部分資源分給社會組織,這是幫助和支持社會力量的發展,這對于社會力量仍相對弱小的中國來說實屬不易。中央在提出社會建設的方針之后,地方政府必須建立制度化的機制來支持社會組織的發展,有了制度化的機制,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支持就會變成常態化的行為,有助于社會力量的不斷發展壯大。公共服務的社會化為社會組織權力的獲得和能力的提升創造了機會,“社會組織的能力指的是其從事公益,慈善,社會服務等形式內容的專業性能力、組織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能力;社會組織的權力指是其在自我成長和發育的獲得的空間大小,與政府對話的權力。”社會組織能力的提高和權力的獲得對于參與公共事務非常有幫助,這有助于社會組織和政府進行對話,影響政府的決策和行為。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社會化過程中和政府有了更多的溝通,增強了對彼此的了解和認識,加強了彼此之間的信任,為中國社會建設提供了動力,也為法治、責任、有限型政府建構奠定了社會基礎。

    (二)公共服務社會化與政府職能轉變公共服務社會化是在中國政府轉型分不開的,在從全能型、后全能型向法治、責任和有限型政府的轉變過程中,政府必須把屬于社會的職能還給社會,把屬于自己的職能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政府和社會共同努力,為公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使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求不僅多樣化,而且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歐美國家的政府不僅社會管理經驗豐富,而且資源雄厚。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歐美政府仍需借助社會力量來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以彌補政府公共服務供給的不足。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處于發展完善的過程之中。面對市場經濟所帶來的社會變化,政府不僅經驗不足,而且資源也相當有限,借助社會力量來提供公共服務,可以彌補政府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的不足。否則政府就會陷入公共服務供給不足,數量單一、質量低下的窘境。中國現代型政府建構過程同時也是后全能型政府不斷轉變政府職能的過程,現代型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管理社會公共事物及提供公共服務。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和黨的十明確提出要實現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轉變。公共服務社會化不僅是政府社會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種創新,也為政府職能轉變提供了契機。“公共服務社會化意味著政府向社會轉移了一部分職能,那么政府就要把與這部分職能相對應的的權力也一同轉移給非政府的公共組織。”公共服務社會化就是政府還權于社會,有權為有能提供了前提。政府在還權于社會的過程中轉變自身職能。公共服務社會化要求政府職能從管理向服務轉變,從獨斷型向協作型轉變。“政府主要通過政策引導、規則制定等手段,在公共服務領域實行“市場準入”,吸引社會資金(包括各種內資和外資)共同參與公共服務的提供,從而形成政府與市場相互協作的新局面。”

    三、公共服務社會化與現代型政府建構的良性互動及發展愿景

    第7篇: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宏觀調控;法治政府;依法治國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16)-06-0112-01

    依法治國自黨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以來,便被作為國家方略貫徹至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提出了建設法治中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戰略指導思想。這是國家治理能力和體系現代化的要求,是一項政治問題,同時也是一項法律問題。在依法治國的話語空間下研究經濟法的時代使命,是經濟法的職責所在,也是其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經濟法是國家應對經濟危機的利器。

    市場經濟的周期性波動決定了經濟危機發生的必然性,而在宣揚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理念下又催生了壟斷。市場經濟在給人們帶來物質利益的同時,也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及2008年的經濟危機足以說明這一點,自由經濟的發展理念和模式已經受到動搖。有鑒于此,包括我國政府在內的各國政府紛紛加強了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力度,力圖通過各種政治、經濟、法律手段保障經濟的平穩運行。

    經濟法正是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以經濟危機為誘因,以消除危機為宗旨而興起的部門法。它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著力于市場機制的引導、規范和保護,矯正和規制市場機制的負面效應,增強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經濟機制之間的耦合度。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各類經濟活動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時,在依法治國的戰略思想指導下,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理行為同樣要納入到法治軌道,經濟法成為政府進行經濟管理的標桿和尺度,為依法行政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二、經濟法是彌補民法不足的最佳選擇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包括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經濟法出現之前,民法這一調整范圍決定了其具有經濟法的功效,并且在現實中也或多或少的履行著經濟法的職責。然而,由于市場經濟自身所具有的弊端,投機倒把、行業壟斷、誠信缺失等市場失靈的現象折射到法律方面便是民法的失靈。面對錯綜復雜的市場環境,以抽象人格和權力類型化為基礎所進行制度架構的民法,難以應對現實中的人性差別,其自身的面對市場經濟的弊端是與生俱來的。

    盡管,近年來許多民法學家試圖通過修補民法漏洞來增強民法在商品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如在民法中填補一些基本原則,力圖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為民法在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時候增加些幅度空間;還有些學者極力推進私法的公法化,在民法中積極吸收國家權力的加入,以增強民法在調整商品經濟關系時的強度,加強國家干預;有些學者則是倡導民法自身的改革,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解決行業壟斷、貧富差距擴大、環境污染等問題。然而,民法的這些變革和調整始終無法突破自身的邏輯困境,難以消除市場中的根本問題和現實矛盾。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囊括在民法調整范圍之內,且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就消除市場經濟中的弊端更為有效。并且經濟法中與生俱來的公權力干預,使得經濟法成為推動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同時也為民法的進一步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是故,經濟法成為彌補民法不足的最佳選擇。

    三、經濟法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

    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便是經濟因素。經濟的平穩、有序發展是社會穩定的經濟基礎,而一旦經濟運行過程中出現問題,很可能會引發罷工、游行、示威甚至暴亂等社會治安問題,嚴重的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并且在歷史上因經濟危機引發的動亂不勝枚舉,如上世紀三十年代經濟危機席卷歐洲,德國法西斯趁機上臺,進而造成了長達十幾年的世界大戰;近幾年歐洲債務危機,同樣引發的歐洲各地的游行示威。經濟因素對社會穩定的影響是深刻的,而市場經濟中對個人利益追求的同時,如何維護他人利益以及社會整體利益成為了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所面臨的重要課題。而經濟法恰恰以此作為其價值追求,它通過對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的行業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銀行、財稅、證券、土地和房產的管理規范以及環境保護等,全方位的保障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成為社會穩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和途徑。并且在打破壟斷、消除貧富差距、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以及規制政府經濟管理行為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有效的化解了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各種利益沖突,在更深層次意義上實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四、經濟法是法治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的法律依據

    在依法治國的國家戰略指導下,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三位一體建設被提上了日程。其中法治政府建設是當前我國社會追求現實和迫切的,長期以來行政治國的流弊在我國根深蒂固,政府的行政行為處于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狀態,全國范圍內曝光的個別地方政府侵犯私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如暴力拆遷、等。嚴重挫傷了政府在公眾心中的權威,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設。在經濟領域,國家作為宏觀經濟調控的主體,其經濟政策的制定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任意性較大,基本上是依靠行政長官的意志進行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宏觀管理并未納入法治軌道。而在市場競爭領域,由于職權不明,很多行政機關對于市場競爭的干預不當,常常出現以調查、監管之名,行妨礙市場競爭之實的情況,嚴重擾亂的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而經濟法通過銀行法、證券法、財稅法、土地和房地產管理法等有效的規制的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使得政府在進行經濟管理是有法可依。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的制度和頒布,保障了政府在干預市場競爭時能夠做到有法有據,合理定位自己的角色,避免行政壟斷行為的出現,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參考文獻:

    [1] 程宗璋.依法治國與經濟法論要[J].貴陽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1.

    第8篇: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

    關鍵詞占座 習慣 成文法 法治建設

    一、校園占座現象的基本描述

    在開始探究占座問題之前,首先須厘清的是,由于高校管理大多屬于“自治”領域,在其自身擁有的權限內,國家法律一般不加干預。因此,本文中的法律并非指國家法律法規,而是以自然法為基礎,從法理角度進行分析,此亦是本文的基調。

    占座,概言之,就是利用放置物品或做標記等方法,在某一公共領域向他人明示或暗示這一領域已有歸屬,從而排除他人使用權的行為。占座現象在大學校園已是司空見慣。一般情況下,人們對這一做法普遍認可,很少出現破壞這一習慣的行為。

    那么,對于這樣一種算不上善良風俗的習慣,具備較高文化水平的高校學生為什么會普遍遵循?當這一習慣形成后產生了哪些弊端?“成文法”如何解決這一習慣帶來的問題?其成效如何?無疑,這一細微處蘊含著深刻的法理,這也是本文的探究重點。

    二、占座習慣的形成及其弊端

    (一)占座習慣的成因

    占座習慣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近年來高校擴招,學校的硬件設備不能滿足學生對自習室的需求;另一方面,則來自于人們對占座行為的普遍認可。同時,像許多習慣的形成一樣,占座習慣的形成有一個自我加強的特點,隨著占座者的增多,不占座的成本越來越高,這就使更多的人加入了占座者的行列。最終,占座被絕大多數的學生所承認和采用,成為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習慣。

    (二)占座習慣引起的弊端

    占座習慣的形成固然有其積極的一面,比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同學們的學習積極性,但其也不可避免的導致一些弊端的出現。

    占座制度易于導致占而不用,座位虛以待人,從而降低座位的使用率。此外,替他人占座的現象也層出不窮。諸如此類的問題,盡管在同一自習室的同學能掌握完全的信息,然而,這些同學缺乏足夠的激勵對這一行為進行監督,也缺乏監督的標準,只能任憑習慣“為非作歹”。

    三、成文法的出現及其與習慣的沖突

    由于占座現象帶來的不良影響,因此學校出臺了一些制度來改善這一現象。比如,在每晚自習結束后收繳占座物品;在自習室張貼諸如“杜絕占座,提高座位使用率”的標語等。

    相比于自發形成的習慣,校方的制度即為成文法。借用哈耶克的概念,這條成文法可以稱為“外部規則”,而占座習慣相應地稱為“內部規則”,在“外部規則”向“內部規則”滲透的過程中會存在著的阻礙因素,無可避免地產生了沖突豍。這種沖突可以用一個抽象的場景加以概括:在成文法出現后,當一個占座者發現自己的座位已被他人使用時,一方面他認為按照習慣他應該能夠要回座位;另一方面他又會擔心使用者會援引成文法而拒絕讓位,于是陷入兩難境地。

    三、結語

    習慣與成文法產生沖突,一個重要原因即是“立法者”忽視了習慣的影響力,認為作為“外部規則”的成文法可以輕易地取代作為“內部規則”的習慣,借用哈耶克的話說,這是一種“致命的自負”。因為“立法者”沒有認識到秩序并非一種從外部強加給社會的壓力,而是一種從內部建立起來的平衡。

    成文法的介入實際上使自習室呈現出了一種類似于“法律多元”的狀況,人們的行為會同時受到成文法和習慣的影響。“立法者”忽視了人在法律面前的能動性,事實上是把法律視作游離于社會之外的規則,“立法者”的這種態度在面對一個有著根深蒂固傳統的社會注定會產生期望之外的結果。

    許多時候人們會把立法與社會生活的脫節簡單地歸結為“法制宣傳不夠”“群眾法制意識淡薄”等一些外部原因,而事實上這種脫節的出現有著更深層次的意蘊。或許本文研究對象渺小得不值一提,但目前的法學研究已充斥著太多的宏大命題,而一名法科學子需要的,恰恰是于平凡處發現法理的細致與審慎。

    1840年以后,中國發現自己正置身于世界歷史之中,這個發現絕對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因為它自始就是不情愿地被一種異己的力量推動著進入現代。而今,我國的法治建設在闊步向前,借鑒別國經驗同時,更須注重傳統文化的解構,這對于掃清制度運行之阻力,更快更好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豍必須指出,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一種極為簡單的法律現象,因此對“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的概念只是從最樸素的意義上來使用的,其詳細意義參見,鄧正來:《法律與立法的二元觀:哈耶克法律理論的研究》,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55-83頁。

    參考文獻

    [1]閻偉.占座現象的實證觀察和理論分析——個制度變遷的案例研究.經濟研究.1998(8).

    第9篇:法治社會的弊端范文

    在有組織的社會中,用以調整或引導人們行為的工具有很多,除法律外,還有行政、道德和習慣等等。盡管法律是必不可少的社會生活制度,但其也存在一些缺點和弊端。有些問題,特別是以家庭關系為代表的人際關系就不是很適合用法律這樣的一般性規則來規范。因為這樣的人際關系具有無限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而更適合用較為寬泛的道德與習慣來調整。

    在大力提倡“法治社會”的今天,很多人誤認為“法治社會”就是普遍性地運用法律來調整各種社會行為,從而片面地強調“有法可依”,希望對有可能引起爭議的大小事務都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不論從歷史還是現實中都可以得出結論,法治社會更應該是科學嚴謹的良法社會,更應該是法律與行政、道德相輔相成,共同推動進步的社會。

    當然,從我國現有法律制度的總體情況來說——“不是多,而是少”,還有很多方面的社會行為亟待出臺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作明確的判定與調整。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商業領域,但卻能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本期雜志封面故事所關注的“商品化權”就是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給予保護的典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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