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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和人權史上,世界性的格言是:在分權未確立和人權無保障的地方便沒有憲法、沒有法治。這是創立古典人權正文樣板的立憲國家――法國留給全人類的警句和財富。走向法治,須從把握法律的至上性始;把握法律的至上性,須從肯定人的高貴性始。當人類的一切行為圍繞著人二字展開時,人權與法治的理想便由遠而近了。
一、人權與法治的基本含義概述
(一)人權的基本含義
討論人權概念,首先要明確人權主體的范圍。人權主體范圍隨著社會的進步在不斷地發展,這也表現在人權主體的理論領域當中。有學者認為,人權主體范圍的擴展可以歸納為三個過程:(1)“從有限主體到普遍主體”。人權主體有限的古典人權理論至20世紀中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被發揮到了極致。正是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大災難中才孕育出了對普遍性人權的迫切需要和真切追求。(2)“從生命主體到人格主體”。新的理論認為,法人是存在于社會中的與自然人有同樣活動能力的實體,作為法律擬制的人格與自然人一起構成現代社會的主要要素。所有法律上的人格都是平等的,其待遇應該是同等的,不管這個人格是自然取得的還是法律擬制的。(3)“從個體到集體”。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人權理論與實踐又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人權主體不僅已從有限的某些人發展為普遍的生物學意義上的每個人,從生命擴展到人格,而且從個人發展到集體,這是人權主體理論的又一次革[1]。學者們所概括的上述過程實際上已經大致的將人權的主體范圍勾畫清楚了,即人權主體應該包括:(1)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2)集體,如少數人群體、民族、國家等。關于人權的基本含義,本文采取了英國學者米爾恩(A.J.Milne)關于最低限度人權的說法,并且為了將人權概念常識化、普及化,我們將人權定義為“人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法治的基本含義
法治是一個內含非常豐富的概念。首先,它指的是與人治根本對立的一種治國方略和社會調控方式。其次,法治意味著人民必須守法,政府更必須守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以有效防范國家公共 權力的專橫和濫用。第三,法治還是一種理想的政治社會狀態。法治最終要表現為一種法律秩序,它表現為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經法律化、制度化。所有的法律主體依法維護自己的法定權利,忠實履行法定義務,從而使整個社會在法律調控下有條不紊健康有序地運轉。最后, 法治的價值前提是它對于基本人權的承認。憲法和法律不是基本人權的淵源,而是其產物。憲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是人的基本權利必須切實維護。
二、人權與法治的關系
(一)法治是人權的根本保障
法治的根本價值和目標,只能是保護人權。法治如果偏離了保護人權的目標,就不是真正的法治。
正如亞里斯多德所言,法治優于一人之治,是因為在作出決策時,“群眾比任何一人又可能做較好的裁斷。”“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2]人權是對人治的根本否定。在人治體制下,人權是沒有保障的。法治同人治的區別就在于有什么樣的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在人治社會,雖說制訂法律,但法律的主要內容是確認國家的統治權 、等級制和家長制,首要功能是維護統治者需要的社會秩序。法是用來治民,民眾的人權則不受法律的保護。在法治國家,法律則是確認人權和自由,而不是采取各種措施和手段對人權進行限制。因此,人權就會成為法律的核心內容。馬克思指出“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哪里的法律成為真正的法律 ,即實現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實現了人的自由。”[3]法治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它是人權的根本保障。法治首先要求法律必須是體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良法,具有明確性、規范性、公開性、普遍性、不矛盾性等特點,形成一個完備的體系。其次,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性。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何個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任何機構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則,法治面前無特權。法律只有普遍遵守 ,才能得到切實的實現。
(二)人權法律化是現代法治的形象
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在《憲法》修正案中增加一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說明人權法律化,在中國已深人人心,當然,它須具備一些條件。因為人權并不就是法律權利,并且,法律會消滅,而人權作為人的權利,會伴隨人類始終。
首先,必要的、相應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其次,必要的社會精神生活條件。人權既然由社會承認,就必須與該社會的思想文化道德水準一致或大體一致。否則,人權就會成為某些人隨心所欲的東西。再次,必須是一般主體所普遍具有的權利。至于特殊群體的權利也不應該超過一般主體所享有人權的平均水平,而只能保持一致或持平。最后,要有被一體遵行的現實可能性,否則,人權就不可能以法律的形態存在,而只能以道德的形態或習慣的形態存在。
第一、二兩個條件即人權進人法律領域的社會物質、精神生活條件,表明的是人權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制約性,也表明人權的發展特性。第三個條件則是人權自身的特性。第四個條件表明了人權與法律相契合的特性。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是人權得以法律化的必要前提。它們共同促進人權的法律化,并將最終促進人權的實現。這也是人權進人法律領域,由法律來保障的 目的所在。
在當代,保護人權和建立法治已經是人類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人權與法治有著密切的聯系:人權是法治的基本價值和根本目標,法治是人權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權得以保護和尊重的重要標志;離開了人權,就沒有真正的法治;離開了法治,再好的人權理念也不能實現。這些道理凝結著人類政治發展的深刻的歷史經驗,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在今天,認真思考人權與法治的關系,對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有著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徐顯明、曲相霏.人權主體界說[J].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第53-62頁
關鍵詞:法治;法治現代化;依法治國
在現代社會,人們除了關注飛速發展的經濟外,還有一個備受關注的熱門話題,那就是法制,尤其是在法學界,這個詞很熱很亮,對于法制的討論一直持續著。但是對于我們大眾來講,什么是法制呢?這個可謂各持己見,大家對法制的理解和詮釋各不相同。有一點大家比較認可的觀點就是法治與“人治”是完全相互對立的,且與專制格格不入,所以,在古時候的就社會里,君主獨斷專行的做法在很多時候并不是真正的法制,而是專制;另外一個比較認可的觀點是“法治”與“法制”的理解,兩個詞音同,字不同,而且表現出的意義更是大不相同,后者的“法制”主要傾向于一種存在于任何社會的文明化形態,而前者“法治”則表現出現代文明的這樣一種屬性。(1)在西方國家里,關于法治的概念,可追溯到很久以前的歷史,著名的就是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學》中提出了自己關于法治的觀點,他認為已頒布的法律必須要獲得大家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信服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堅持法治理論所倡導的法律是至高無上,它代表著一種神圣權威的法律的社會觀念,不容侵犯,這也形成了統治西方各國長達二千多年的資產階級的法治理論。在近現代后,西方國家出現了一次啟蒙思想,在這次啟蒙運動中出現了一些具有代表思想的自然法學派人物,他們是洛克、盧梭、孟德斯鳩等,都提到了關于法治思想的論述。但是卻在19世紀后期由法學界的英國著名的戴塞提出了關于法治的系統含義和詮釋,他主要把法制總結成三個原則: “除非明確違反國家一般法院以慣常合法方式所確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懲罰,其人身或財產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論地位條件如何,都要服從國家的一般法律,服從一般法院的審判管轄權”;“個人的權利——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決定之”。(2)從晚清開始,西學東漸,一批有識之士開始學習西方的思想和制度,其中就有關于法律方面的探索。當時中國的統治者和改革家、思想家、法律學家們開始根據本國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思想的整體背景和現實情況不斷總結和歸納,推演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制觀念,然而有些遺憾的是,對于法律權威的推崇并沒有迅速成為整個國家和人民最為信守的理念。
簡單地從字面上去理解,法治的意思是“法的統治”,不過這樣有些淺。因為法制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方面來分析,廣義上講法制是指“人們應服從法律并受法律統治”,可是這個并不適合用來治理,所以另外一種俠義的含義就是:“政府應受法律統治并服從法律”。(3)這樣法治的優點就顯現出來了,不僅可以防止獨斷專行的做法,還可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加強民眾對自身行為和活動的預見能力,防止做出與法律相違背的事情;可以有效保護個人自由,禁止別人強加干涉,自己也可以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擁有悠久的歷史,在這幾千年的時間里,在治理國家和社會方面都累積了很多經驗,其中不乏可借鑒的關于法制方面的。在古時候的社會中,君主擁有絕對的權利,法制主要是為君主服務的,而且還有等級森嚴,難有民主可言,法治表現的完全只有義務,沒有一點權利,對于人民來說,完全是統治者的意志在統治,民眾的理性幾乎上是被忽略的。中國歷史上當然有開明的法學家主張法治,但是法學家所主張的法治在本質上,就與古希臘法學家主張的法治完全不同。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在先秦時期曾出現了“以法治國”的主張,長此以往,人們就習慣性稱之為“法治”。而有些對此專門研究的人,卻不這樣認為,他們認為法學家提出的治國理論不能稱為“法治”,因為它只是提及到法的功能而不是法的真正價值,從本質上來看,還是“人治主義”。確實是這樣的,先秦法學家所擁護的“以法治國”來維護君主專制,而不特別注重法的工具性,可是要是仔細研究研究法家的理論就能看出,它不過就是一套以“法”為核心的體系化的理論學說。比如商鞅把“法”、“信”、“權”作為治國三要素,首先他先將“法者,君臣所共操”提出來,接下來說“權者,君主所獨制”,從中可以看出,他是在強調“不以私害法”的原則。所以,如果從理論方面來看,說法學學者完全不講法的價值,倒不是如此。當然他們所倡導的法治不一定要必須到達某一時期或以某種制度為前提。古代的法治論對于它發展而言。雖有一點阻礙作用,但更有利于理解和詮釋現代法治思想的精髓。
晚清以后,一些開明人士開始抵御列強,企圖進行變法圖存的抗爭轟轟烈烈。可是在受挫以后,他們就將變法的焦點從器物轉向制度上,并為此進行艱苦的探索和嘗試。首先是將法律改革中體西用,后來是引進西方法治的框架。可是,由于當時的歷史環境,內憂外患,連年的兵荒馬亂,因此法治建設發展不健全,命途多舛,沒有取得長足的進步與發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結束戰爭實現統一,法治的發展也開始了。這樣的環境對于法治的成長是非常有益的,唯一不足的是,人們的傳統思想根深蒂固,且在建國初期受前蘇聯將法律政治化的影響,法治又受到嚴重破壞,這讓剛起步的法治又一次因為環境原因而努力白費。在那些法律被忽視的日子里,法治的命數不得而知。結束之后,人們意識到人治的非理性而恍然大悟。
由以上的分析我們能得出中國法學家的法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學家的法治幾乎上都是具有工具作用,統治者的意志決定一切。第二:法律由政府制定,完全是公共性質的。第三:法律與政策沒有明確區分,混為一談。
所以,在法治傳入中國以前,并不存在真正的法治。僅有的只是合理性的法律,但是傳統的法律觀念已經在人們心里動搖,自由,民主的法治思想已經展現在世人面前。由此看來,開頭問題的答案已經很容易回答了。(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張晉藩:《論中國古代人治下的法治》,《法律史論叢》(第四輯)
[2]《管子·任法》
[3]《商君書·修權》
今年4月份筆者在美國洛杉磯訪學,美國朋友善意提醒筆者乘地鐵一定不要忘了買票,因為洛杉磯的地鐵進站、出站都沒有任何閘口,亦無人驗票,全賴乘客自覺購票乘車。乘地鐵時果然如此。據聞,在德國也是這樣。人們就是這樣高度自覺地遵守社會準則,社會則對人們回饋以友善、信任和便利。
據報道,在浙江,寧波建筑業對40多萬建筑工人實行高溫中午強制性休息;奉化一家民企員工心情不好可以帶薪休息;樂清德力西集團專為孕婦建流水線;嘉善為拾荒者建造穩定的居所;不少建筑工地為民工提供夫妻臨時住房。這一幅幅和諧社會的動人畫面,蘊涵著豐富的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的善良情感,讓筆者深深憧憬和諧社會的美好。
人的行為背后有文化,社會治理的背后也有文化,文化浸透和展示于人類生活、生存的方方面面,演繹和表達于無數具體的細節、或大或小的場景中。構建和諧社會必須首先創造和諧文化。
和諧文化:內核是生活方式的和諧
英國文化人類學家泰勒曾將文化定義為“人的整個生活方式的總和”。和諧文化是當代中國人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整個生活方式的總和,其根本的內核是生活方式的和諧。和諧與失衡、混亂、危機、沖突和對抗等相區別。一切反映當代中國人追求人類和平、人際和睦、世間萬物和諧共處及其自然關系、社會關系和諧的價值觀念、文化形態、行為規范,皆屬和諧文化的范疇。和諧的政治文化、法治文化和道德文化是和諧文化應有之義。
和諧文化是和諧社會的體現和升華,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導向、智力支撐和培育土壤。和諧文化的缺席,意味著和諧社會被抽離了根基和靈魂,人、社會、國家就必然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構建和諧社會,既包含和諧文化的創造,同時也需要和諧文化的導引和支撐。創造和諧文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
理論界普遍認為,營造和諧文化,有利于生成與構建和諧社會相呼應的堅定的理想信念基礎、思想道德基礎和精神文化基礎;有利于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促進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利于整合社會力量、化解矛盾、凝聚人心;有利于加速文化自身的發展,促進文化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和諧文化:最基本最重要的實踐內涵
營造和諧文化盡管千頭萬緒,但筆者認為當下最應該做的是切切實實把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作為一種生活方式來認真對待,深刻領會并努力培育其中所蘊涵的價值觀念、文化形態和行為規范。只有這樣的一種生活方式才會給我們帶來一個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這是和諧文化最基本、最重要的實踐內涵。
和諧文化所界定的民主是一種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的生活方式。民主的生活方式,是一個公民遵循正規的制度渠道不斷參與公共事務和生活變革的過程,這包含了公民采用憲法所賦予的民主手段維護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可以讓每個公民順暢地把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利益訴求告訴國家和社會,可以向外界自由地表白他的好惡取舍,即什么或怎么對他有利或不利,然后,通過充分的辯論、平等的協商或合法的抗爭,使利益沖突方進行理性的整合,最終作出雙贏的妥協和決定。積累民主的生活方式應當成為我們的文化自覺。
民主的生活方式必然要求法治,法治的根本是確立憲法至上的原則。憲法是一部莊嚴的法律,是對權力和權利分配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應具有明確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憲法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是公民與政府的關系和政府不同機關之間的關系。它為政府權力設定界限,解決政府的權力來源和分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權威應該體現在它能為公民權利提供最后的保護手段,可以作為審判機關維護正義的最后依據。因此,民主的生活方式必然是法治的生活方式,法治的精神是和諧文化的精髓。
對公平正義發自內心的偏愛,是和諧文化的德性基礎。亞里士多德認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公正是一切德性的總匯。有趣的是,我國的《辭海》也是這樣解釋公平的:作為一種道德要求和品質,指按照一定的社會標準(法律、道德、政策等),以正當的秩序合理地待人處事,是制度、人類活動的重要道德品質。從政治學角度看,公平和正義實質上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執政理念、制度設計和社會產品分配的利益尺碼,是社會各階層在國家中地位的表現方式。從人類向往和追求的角度看,公平正義的樸素含義包含了懲惡揚善、是非分明、處事公道、分配公允、利益均衡、機會平等等內容。
培植一個公平正義的人文環境,需要全社會的長期努力,要提高全體公民的民主、法治、道德等方面的氣質。營造公平正義的和諧文化,將使公民有渴望公平正義的向往和追求、有參與公平正義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義的行為。
誠信友愛是和諧文化對人格的基本要求,是培養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前提。《論語》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和諧文化要構筑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平等友愛、融洽相處的新型關系,反對急功近利,弄虛作假,言而無信,爾虞我詐。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更離不開誠信,要堅決反對以失信行為來牟取不義之財。政府的誠信,關系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影響著政府的公信力,決定著和諧文化的傳播和普及。友愛散發著人性與德行的光輝,是和諧文化最溫馨的底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以愛己之心愛他人,這是友愛的根本。友愛讓人類同情弱者、大度謙讓,化解利益紛爭,和睦共處,是一切和諧的真諦和本源。
誠信友愛具有極高的精神價值。它不僅有利于增加社會的價值認同感和凝聚力,也會使人們在彼此信任和相互關愛中感受做人的價值和尊嚴,體驗人生的美好和生活的幸福,激發出不竭的想象力和創造力。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價值和行動指南,是當代中國人生活方式應有的模式和內涵,是和諧文化建設的關鍵和最本質的成果。
一、依法治國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公正的執法、司法態度
依法治國,首先須有法可依。這就需要加強立法,要建立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缺乏完備的法律體系,立法將是雜亂無章,同時也會留下許多法律調整上的漏洞,進而嚴重影響執法的質量和效果,依法治國,也就無從談起。有法可依,關鍵在于應完善社會主義體制所需的法律體系。
第一,依法治國要嚴格執法、守法觀念。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必要的執法權力,使其治理國家和社會,同時執法機關必須在法定的范圍內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權力,必須依法進行。 只有嚴格執法、守法,其權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權力的行為才是正當的。法治的含義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現代社會,執法機關依法辦事較之于普通民眾的守法更為重要。在依法治國的要求下,要加強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道德教育,使之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人民公仆”。
第二,依法治國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內容。法治意味著法律的至高無上和普遍適用;法律平等地約束社會一切成員的法治原則,必須經由公正的司法活動來貫徹實施。公正的司法,不僅在于懲惡揚善,弘揚法治,同時也是對民眾遵紀守法的法治觀念的教化,是對經濟活動當事人高效有序地從事合法交易的規制。由于司法最終解決糾紛,決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權利,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當公民和法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受害人能夠尋求的最后一處伸張正義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后屏障。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義與邪惡,而且會造成民眾對法律的權威性的懷疑、不信任甚至蔑視,法律虛無主義的觀念由此滋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成果,將因此而遭受毀滅性的摧殘。保證司法公正,必須制定嚴格的司法人員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使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加以完善和加強。同時還必須強化監督機制。
二、以德治國要建立社會主義的“德治觀”
中國古代的“德治”,對統治者來講是要求國家的君主和所有的官吏,都必須是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對老百姓來言是要對其重視“羞恥心”的培養,強調要對老百姓實行“德政”,其目的是為維護剝削階級的統治服務的。我們今天所說的“以德治國”的“德治”是完全新型的社會主義“德治”。
第一,我們所說的“德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制度下治國方略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主義的“德治”把道德建設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國方略的高度。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從而決定了今天的“德治”不但不可能導向“人治”,而且,正由于強調了從政者的道德品質,在遴選和造就干部中,更有利于克服“人治”弊端。
第二,社會主義“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過加強道德建設,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質作為實現中華民族振興的一個重要環節。正如同志所指出的,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質,就能使人們自覺地扶正祛邪,揚善懲惡,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勵先進的良好社會風氣,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整個民族素質的提高。
第三,社會主義的“德治”,對黨政干部,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今天的“德治”,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最高道德準則,因此,“以德治國”首先是針對各級領導干部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約束,要求各級領導干部率先垂范,不僅要依法管理國家事務、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行政。我們的黨政干部,要把“以德治國”當作是對自己的更嚴格的要求,不斷地激勵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質。
三、“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法律和道德作為上層建筑組成部分,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規范、調整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法律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著國家對其成員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領域的行為的要求,體現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國家靠法院、警察機關等帶有強制性的國家機器來保證法律的實施。強調用法律制度來治理國家,用強制的手段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是“法治”的主要內涵。從維護社會的秩序、保障社會的穩定來說,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社會是人類夢寐以求的一種社會狀態,是馬列政黨永恒追求的崇高社會理想。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口號以來,黨的十七大、十都對這一概念進行了豐富和完善。和諧社會這一概念包含五個層次的含義:第一、個人自身的和諧;第二、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第三、社會各階級之間的和諧;第四、人類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第五、國家與世界的和諧。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點建設內容和目標。和諧社會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六個基本特征。民主法治是指黨在治理國家時,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保證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體現;公平正義是指黨和國家要恰當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使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充分體現;誠信友愛是指全體社會成員能夠互相幫助、和睦相處;充滿活力是指黨和政府要盡一切可能尊重有利于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愿望,支持各種創造活動,使全體人員享受創造的成果;安定有序是指黨和國家要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機制、完善社會管理制度,保證社會秩序的安定,以此來實現社會的穩定和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指在發展生產的過程中,要盡量處理好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的關系,在保證生態良好的前提下,使人們過上富裕的生活。
二、習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習慣形成于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里,并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完善和發展。習慣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以及社會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在現代文明社會,成文法取得了飛速發展,但是我們依然要看到各民族的習慣在規范民族行為、處理名族內部事務方面仍發揮著重要作用。具體來說,習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所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民族團結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多民族國家,五十六個民族大雜居、小聚居,共同生活在同一個社會里。習慣這一作用的發揮有助于各種社會資源的整合,使得擁有不同信仰、不同生活習慣、不同文化積淀的各個民族能夠進行相互融合。名族團結就能由理想變為社會現實,中華名族的偉大復興指日可待。
(二)有利于社會結構的穩定習慣作用的發揮,有助于涵蓋人口結構、區域結構以及民族結構的社會第二系統的構建,這樣一來,社會就能達到一個相對均衡的狀態,社會結構的穩定就有了現實的可能。
(三)有利于社會行為的規范人們常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社會規范可以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引導、評價、教育,使人類的活動能在社會制度的約束下進行,這樣一來,社會秩序的維護工作才能得以進行。法律對人類的社會行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作用,但卻不是唯一的方式。風俗習慣也是社會規范的一種,其對人類心靈和行為所起到的凈化作用也不容忽視。因此,黨和政府在治理國家時,要充分發揮法律和習慣的綜合作用,促進人類社會行為的規范。
(四)有利于人與社會的和諧共處正確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核心和關鍵。人類和大自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人類的生產和生活都離不開自然,大自然為人類的生產、生活提供所需的各類資源,因此,人類必須要善待自然。黨和政府在治理國家時,要以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要求為行動準則,努力達成社會和諧這一偉大目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就是民主法治,在這一全新的時期,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黨和國家所面臨的重大建設問題。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得以構建的基礎和保障,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要立足于我國的具體國情,充分發揮民主和法治的重要作用,同時,要重視習慣這一具有濃厚歷史底蘊和文化積淀的社會資源,對社會制度進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真正實現社會和諧。
三、習慣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習慣法是一種區別于成文法的社會規范,它產生于人類的生產、生活中,并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它對人的思想和行為具有一定的規范作用,是國家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民眾社會意志的體現,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解決爭端的機制。習慣法對傳承民族文化傳統具有重要意義,它與民族文化有著密切的聯系。習慣法對我國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的變遷都發揮了重要作用,自古以來,習慣法都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具有支配作用,具有名族性、穩定性以及地域性等顯著特點,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有助于司法和諧司法對維護社會正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和諧建設是人民法院的重點工作內容。在司法和諧建設的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要加深對習慣法的重視程度,看到擁有社會歷史積淀的習慣法的獨特優勢,在保證法律和諧的前提下,將習慣法靈活運用于司法領域,將法律和習慣法進行有效融合,使二者進行優勢互補,保證依法治國的人性化,以此來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和諧。將情與法相結合能夠使群眾的心聲得到真切反映,緩和社會緊張關系。
(二)有助于鄉土社會正義觀的維護公平與正義是人類夢寐以求的社會理想,公平與正義二者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社會正義的存在使得社會公平有了實現的可能,社會公平能促進社會正義的發揚。公平和正義與社會的道德和倫理相符合,它在糾紛處理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能保證社會秩序破壞的最小化以及人際和諧的最大化。社會大眾樸素而現實的正義觀區別于法律條文中的正義,這種正義觀是具體的、微觀的,是百姓心聲和民意的體現。習慣法的價值和特點主要體現在對民意的關注、對人情的重視以及對道德的維護上,它能對基層社會秩序進行合理安排和維護,對鄉土社會正義觀的維護意義重大。
(三)有助于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中國是一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發展失衡是其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要解決發展不平衡問題,就一定要看到習慣法的重要作用。習慣法在少數民族的發展壯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少數民族的習慣法資源十分豐富。因此,黨和國家可以對民族習慣法進行清理、改造和提升,使其能在少數民族自治中充分發揮作用。
四、結語
關鍵詞:法制;法治;聯系;區別
法制與法治的區別與聯系向來是法學界所爭議的焦點。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司法領域一度對法制和法治區分不清,界限不明,部分人濫用法制和法治。黨的“十五大”明確的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改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此一字之差,是思想認識上的巨大提升,代表了黨對人權的保障,邁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第一步,可謂意義深遠。因此,探究法制和法治的區別和聯系關系重大。
一、法制與法治的辨析
1、法制的含義
縱觀我國的歷史文獻,“法制”一詞可謂由來已久,如《管子·君臣上》中有“法制有常,則民不偷”;《左轉·文公六年》中有“策之法制,告之訓典”。根據我國《法學詞典》和《中國大百科全書·法書》之解釋,廣義上的法制包括狹義上的法制和法治,狹義上的法制包括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屬于制度層面的,其法律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等等。可見,法制在漢語中就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在西方,古希臘的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也曾多次適用“法制”一詞。在英文中,法制為legal system,即法律的體系。
從字面可以看出,無論是我國古代所講的“法制”還是西方的亞里士多德所講的“法制”,主要是指有關法律的制度、法律條文、法律體系等,強調的主要是靜態的法,強調法的本身,即法是由國家統治階級制定出來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用以維護統治階級統治的普遍社會規范。
2、法治的含義
同法制一樣,“法治”一詞亦早已有之。西方的亞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我國春秋戰國時期的一些偉大思想家,如商鞅、韓非等已主張“以法治國”。我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書》這樣解釋“法治”:指法律機關(如法院、檢察院、警察部門、監獄等等)的專門法律活動,如審判、檢察、訴訟、辯護、公證等等,也包括權力及行政機關的各種立法及執法活動。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指統治階級依法對國家權利的限制和制約,以有效的制約和合理的利用公共權利,以維護和保障個人的尊嚴,使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認可。法治包括以下幾個要素:(1)法律要明確、具體、肯定;(2)法治要具有時效性,要讓人們受到法律約束;(3)法治要具有穩定性;(4)法治要樹立權威;(5)法治要具有公正性。真正具有了這幾個要素,才算初步具有了法治的雛形。
二、法治與法制的聯系
(一)法治是法制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法制是法治的前提與基礎,法治是法制發展的產物和必然趨勢。我國在“十五”大前提出過“法制國家”的口號,有其合理性,因為當時經濟落后,思想保守,行政權比較大,必須在發展政治、經濟、文化等的基礎上發展法制。只有在量變(法制建設)的基礎上才能產生質變(法治)。經過努力,我國實行法治的條件基本成熟了,我國在“十五”大上才提出“法治國家”的治國模式。另外,法制的發展也不能只追求量變,而不追求質變,法制的最終發展趨勢是法治。
(二)法制現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在我們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推進民主改革的過程中,提出了“法制現代化”的口號,其實法制現代化的核心就是法治。對現代化的最通俗的理解指的是欠發達國家發展到與發達國家一樣擁有富裕的社會和強大的國家。從這個對現代化的解釋來看,法制現代化就是要趕上發達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制水平。我們承認西方資本主義的法制建設水平更高,但法制現代化不能等同于西方化或資本主義化,只要其法律的發展處于世界最高水平時,我們就需要力圖以這最高水平為標準而趕上。所以我認為法制現代化就是使欠發達國家的法制趕上法制建設最發達國家的水平
三、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法治與法制的區別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1、法治與法制的概念涵義不同:通過對法治與法制詞義的辨析可以知道,法制一詞正是強調的法的本身,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國家創制的,即使是殘刑酷法也屬于法制,同樣具有要求人們普遍遵守的效力。現代社會的法制概念強調嚴格依法辦事,主張實行民主政治,反對專制和各種特權,主張法律至上,要求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行使各種權利,嚴格依據法律規定辦事。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概念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從字面意義上看法治具有以法律治理國家,管理人民的意思,強調的是動態的法律運行,即依法治國。法治要創造和保障個人的各種權利,維護人身尊嚴,提供人民充分的自由空間和社會經濟條件來行使法律賦予人民的廣泛權利。同時法治要求政府要嚴格限制自己權利的濫用,以便更好的保護人民的權利。綜合世界各國對法治的涵義的論述,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1)法治要求權利服從于法律;(2)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3)法治的重點是治權、治官;(4)法治的理想是讓社會成員都過上合乎人的尊嚴的生活。
2、法治與法制產生的時間不一樣:法制是隨著國家的形成、法律的出現而隨之產生的概念。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形成,原始社會的逐步解體,出現了早期的國家。在國家形成之后,統治階級為了更好的進行統治而相應的制定了合乎當時社會現狀的制度來統治其臣民,法制正是在這種統治階級為了更好的進行管理而進行探索的過程中產生的。因此,法制從其出現的第一天就不可避免的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法制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統治階級更好的進行統治。追溯法制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夏朝,自夏朝開始就已經有了法律制度,也就有了法制。
“法治”的思想淵源最早可上溯到古希臘的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法治”一詞也曾多次出現在中國的古文獻中,但是其本身并沒有現代社會法治的涵義。事實上,法治是在近代資產階級反抗封建專制,反對君主專制的過程中提出來的。近代以來,隨著自由、民主、平等、人權等人文主義精神的弘揚,人民對法治也有了更深層的認識和要求,開始在原則和更深層次的制度層面來研究探討法治問題,并逐漸將法治的核心歸結為通過法律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制約,以及限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保障司法的獨立公正等方面,其內涵隨著時代的進步而逐步豐富。
劉婧
土
從"土頭土腦的鄉下人"入手,作者展開了對中國社會鄉土性的闡述。在作者看來,"土"有兩種含義,一種是"土氣",是一種城里人對鄉下人的藐視;一種是泥土、土地,是鄉下人的"命根",于我而言,一個從農村來的人而言,土對我們,是有著特殊含義的。村落的形成必須有土地的存在,土地, 帶給我的是種踏實的歸屬感,突然想起艾青的《我愛這土地》: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土地愛得深沉。從作者論述的鄉土社會中,我體會到了一種濃厚的淳樸氣息,和諧的鄉土社會在漸漸向現代社會過渡,內心真的希望,在世界的某一角落,可以一直有"土氣"的存在。
愚
鄉下人因沒見過先進的器物被稱為"愚",但有些城里人,甚至教授在基本技巧上卻不如鄉下人,在我看來,各有各的長處,誰也沒有資格對另一人做出評價。先生在文中論述了文字與"愚"的關系,文中令我印象深刻的一句話是"鄉土社會的一個特點就是這種社會是在熟人里長大的。"正因為人與人之間的熟悉,大家才會使用"特殊語言",推行文字下鄉,的確需要考慮文字和語言的基礎。
記憶
學習,若要打破今昔之隔,必須要通過記憶。"文化是依賴象征體系和個人的記憶而維護著的社會共同經驗。"讀了這篇文章,愈發的感覺,任何一件事的實施,都是需要考慮多方面因素的,比如推行文字下鄉,不僅要考慮社會文字和語言的基礎,還要考慮社會特點(
基層)。
私
作者以蘇州人家城里的水道、走廊為例,展開了對"私"的表達,"私"與"公"相對,"私"的背后,隱藏的是一種以"自我"、"自家"為中心的網絡結構,現在的社會,充滿了利欲的誘惑,有些人也變得越來越極端,社交的圈子也變得越來越亂,作者提到了孔子的"推己及人",我認為,人都應該以一種包容的心態,由己及人,使自己擁有一種寬闊的格局,一種心懷大事的氣魄。
道德
社會的格局決定道德。課本上學到了我們的行為應該以道德為標準,以法律為底線。我認為,道德不僅是一種規范,更是一種引導,引導著個人去構建更美好的社會。提起道德,腦海中首先閃過的是"百善孝為先",其次便是"忠義理智信",作者提到了"仁","仁"與"禮"是孔子學說的兩個核心,在成長的路上,我們應該通過學習,見聞豐富自己,使自己真正成為一個有格局的人。
家族
看到文章的題目《家族》,倍感親切,因為從小生長在大家族里,村里幾乎一半以上的人都姓劉,從小到大,離家的距離越來越遠,家,對于離開家的我來說,意義重大。曾有制作了一份簡易家譜,發現,四世同堂的我們家,真的很幸福。作者在對家的闡述中,尤為認真的指出了其生育功能,家是綿續的。
別
作者說,男女有別。不僅是生理上的區別,更是一種在社會分工,地位上的區別,大概正因為這種區別,才形成了安穩的鄉土社會(作者一直在強調,鄉土中國是安穩的社會),因為對感情方面的是不太了解,而且文章讀的也不是很懂,所以,也沒什么感想。
禮
作者以"人治"與"法治"的區別開頭,引出后文鄉土秩序的維持是靠一雙看不見的手來維持的——"禮治",不同于法治的被動,從作者的論述中,我感受到禮治是一種主動的、自發的、由內而外的規范,鄉土社會是傳統的,因而"禮"在其社會里發生作用便成為順理成章,鄉土社會給我的感覺是"車馬很慢",在慢悠悠的生活狀態下,禮治社會出現了。
訟
在禮治的鄉土社會中,社會秩序必然是穩定的,但也有例外,一定會有人因為特殊情況而"逾矩",訴訟便變得必要,但又由于鄉土社會傳統、穩定的特殊性質,那些從西方引進的法理在中國的鄉土社會中發生著很特殊的副作用,傳統的觀念與現代司法制度的碰撞,使得推行法下鄉成了一個值得人們思考的問題。
權力
一直以來,課本中的權力與權利是同時出現的,作者從社會合作與社會沖突兩個角度分析權力的存在。當今社會,權力對于大多數人來說的確是比金錢更誘人的,作者看來,權力可以帶來經濟利益。在鄉土社會,在小農經濟的體制下,鄉土社會的權力結構是微弱無力的。
契約
這篇文章,作者帶我們更深入的了解鄉土社會的權力結構,提出:在鄉土社會中產生的是一種教化性的權力,在對社會規律的論述中,引入了社會契約,社會契約的確在人們的生活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鄉土社會的權力結構中,我認為攜著社會契約的教化權力在維持社會穩定、慢步發展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緣
但從"緣"字來看,我認為"緣"代表一種關系,由于鄉土社會的穩定性及社會的生育的持續性,在規模比較小的鄉土社會中,血緣關系是錯綜復雜的;在范圍較小的鄉土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又多了一種地域上的聯系,即地緣關系,血緣與地緣像兩條絲帶,維系著鄉土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使鄉土社會整體向前發展。
名實
隨著社會的變遷,時勢造成了鄉土社會權力結構中的第四種權力:時勢權力。鄉土社會的變遷是很慢的,這種"慢",又導致了時勢權力的不發達。這樣,鄉土社會的權力結構中就存在四種權力:同意權力、橫暴權力、長老權力與時勢權力。
關鍵詞:法家;法治;當代價值
中圖分類號:B2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1-0014-02
千百年來,儒家思想一直在我國傳統文化體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孔孟將道德看作生命的最高價值,其以德服人的思想更是深深植入我們每個人的心中。隨著國家的不斷進步、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發展,人們不禁發現道德雖然可以對人們的行為產生內在的指導作用,但是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更能產生外在強大的約束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而回顧歷史我們會發現法家的法治思想越來越具有時代價值。本文將從法家“法治”思想的產生背景、特點及其當代價值對這一無論在先秦時代還是在今天都具有重要價值的思想體系做一簡要論證。
一、法家“法治”思想的產生背景
法家思想產生于戰國時期,在經濟方面,由于當時社會中出現了鐵質的生產工具并且在農業生產中大量運用,使得社會原有的生產力得到了極大提高,從而開墾出了大量私有土地;在政治方面,西周以來建立在宗法制、分封制基礎上的權利體系進一步崩潰,固有的統治秩序不斷受到新興地主階級的挑戰,各諸侯國之間征伐不斷;文化上人們固有的思想體系也在這種社會動蕩之中被打破,一批社會有識之士針對當時的社會問題紛紛著書立說發表自己的看法,形成百家爭鳴的局面。社會新興地主階級為了維護其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取得的利益,希望社會進行變革,這其中以戰國中期的法家思想家李悝、商鞅為代表先后在魏國和秦國等國進行變法,將法家思想深入貫徹到這些國家的社會之中,以維護地主階級利益。戰國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子通過對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這三個方面的總結充分吸收道、墨等社會大家的思想,結合當時的社會變化,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法家思想,其在以法律方式反對儒家封建禮教思想,保護地主階級利益方面產生深遠影響。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特點
在中國的歷史上,法家是以“法治”作為其代表思想的學派。法家為了實現其以法治思想進行社會管理的愿望,通過對法律等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并在法的定義及本質、法的適用對象和法的量刑尺度上形成了自己的特點,這些“法治”思想特點對于穩定社會秩序,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法的定義及本質
首先,法家思想家們認為法律是客觀的,是被大眾所接受的并體現公正的行為準則。作為行為準則的法律不會因為一個人的喜好而改變,也不會因為一小部分人的愿望所變更,正如《商君書?修權》所說:“法者,國之權衡也。”它體現的正是法的客觀、普遍、公正的特性。其次,法律也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一種行為規范。法律作為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工具,它主要通過對人們的行為產生約束作用實現的,并且這種約束作用是以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律要實現其維護統治管理社會的作用,必然要與刑罰和國家機器聯系起來,封建社會龐大的軍隊和種類繁多的刑罰就是對此最好的例證。最后,法律體現社會整體利益,在法家看來法律作為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其必然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才能被百姓所接受。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叫作“公法”,而體現部分人利益的法叫作“私法”。法家制定的法律是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而存在的,必然在約束人們日常行為時是從社會整體利益方面考慮的,這樣既能滿足普通百姓的要求又能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基礎。“私法”因體現一部分人的利益必然被社會所拋棄。
(二)法的適用對象
法家在歷史上曾提出“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法治思想,這些法治思想將法律的適用對象擴展到社會各個階層中,打擊了舊貴族、大夫階層,這無疑是對于西周時確立的“刑不上大夫”的舊禮制傳統的一種突破。法家的這些思想盡管在當時社會中的作用主要是為了提高君主和法律的至高無上權威,維護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也可以說是對舊式的、較為原始的、根據宗法血緣身份關系而確定的“禮”的標準來規范社會的代替,但是我們同時也不能忽視其所具有的平等意識,長期以來我國古代一直主張以儒家的人治思想來進行社會管理,其“尚賢而非尊法”的思想更是一直在我國古代思想史上占據著重要地位。法家法治思想的提出,特別是“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思想的出現,打破了人們固有的等級思想,這對于當時的人們來說,是一次偉大的思想解放運動,而人們對于法治的認識特別是對法律的平等意識的認識更是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種相對的法律平等意識的出現對于法家乃至整個古代社會來說都是一次巨大的進步。
(三)法的量刑尺度
在春秋戰國時的諸子百家中法家也是一個特別強調刑罰作用的派別,法家更是以主張“重刑”而聞名,法家的“重刑”說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是在賞賜與刑罰上,法家更重視刑罰。法家認為給予賞賜的行為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人們應該遵循的社會行為。而刑罰在作用上是可以代替賞賜的。另一方面是“重輕罪”上,這可以認為是“重刑”最典型的含義。法家認為,刑罰是對已經出現了的犯罪行為的一種懲罰措施,并且大的犯罪往往是從小的犯罪發展起來的。人本身就具有“好利惡害”的本性,這是人們無法改變的。因此,預防犯罪只能從刑罰上采取措施。輕罪重罰成了當時法家預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從當時統治階級的角度來看,法家的“重刑”思想對于維護當時的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從整個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來看,法家的“重刑”主張并不能長久維護社會穩定,當社會的經濟等相關方面出現問題時這種“重刑”思想反而會成為引起社會矛盾爆發的導火索,并且會對于后來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帶來了消極的影響。
三、法家法治思想的當代價值
法治就是強調依法治國,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家法治思想雖形成于戰國時期,主要目的是維護封建統治,這是它的歷史局限性所在,但是其法家思想的精髓“法治”仍然對我國當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價值。
(一)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
21世紀以來法治建設對于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應該繼續堅持法家的“法者,國之權衡也”的法律思想作為規范公民行為的準則,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斷于法”。立法上,我們要把所制定的法律與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結合起來,堅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制定的法律要客觀、公平、公正。同時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執法上,首先要保證所執行的法律是依據社會整體利益而制定的。其次在執行中要堅持“公”高于“私”的法治思想進行執法活動,做到執法有理有據,公平公正。同時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司法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執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保證國家的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因此也應該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論從哪一個方面來講我們都要堅持把法家的這種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貫徹下去,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
“刑無等級”“法不阿貴”體現出法家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意識,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是我國法治建設道路上的一條重要原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法治建設上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是我國居民的法律意識仍然很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并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公民在法律上的權利也沒有得到真正保障。我國現階段構建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和保護人民的福祉,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思想必然成為其重要內容。盡管法家“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法治思想具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合理性,應該堅持做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充分發揚法家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在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作用。人民群眾是歷史的推動者,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時必然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與人民同呼吸共命運,這樣才能深入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真正起到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作用。
(三)量刑適度的法治思想
刑罰是維護法律權威所不可缺少的手段,適度的量刑才能達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效。“重刑”思想一直在法家法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這在當時維護統治階級統治,鎮壓人民百姓保證社會穩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長久下去只會激化社會矛盾,導致社會法律體系大廈的坍塌。并且法家這種“重刑”思想從根本上就模糊了輕罪和重罪之間應有的界限,本身就是對法律的公正性和規范性的破壞。作為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目標的我們來說,我們要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時刻警惕法家的這種“重刑”思想的滋長,堅決破除法律工作者頭腦中的這種重刑思想意識,注重用規章制度來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堅持做到法律工作者權力運行的公開化、公正化。發揮大眾媒體對于法律的監督作用,堅持做到刑罰得當,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堅決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
四、結語
自兩千余年前誕生以來,法家思想就一直在中國古代思想體系中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也曾被秦朝(自孝公重用商鞅施行變法后)作為官方的治國思想加以運用,其“法治”思想對中國社會、文化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到了今天,法家的“法治”思想依然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經歷了三十余年快速的經濟社會發展后,中國已經具備了成為法治國家的政治、文化基礎,而且廣大人民群眾也希望國家更加現代化、法制化。所以,在吸取世界上其他國家建設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基礎上,我國更應該從自己源遠流長的歷史文化中汲取思想、制度的營養,而法家思想無疑是我們最好的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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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和諧;法治;公正
司法是體現社會正義的窗口,也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和諧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支持,是當今形勢下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 對司法和諧的基本解說
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相關活動。而和諧是指矛盾雙方的同一性,是一種平衡協調、對立合一的狀態。司法和諧是指司法權運行的一種理想狀態,是在憲法和法律構建的民主與法治的大框架下所形成的一種公正、高效、權威、便民的良性循環機制,它強調平衡協調的價值關系和運行過程的統一。
司法和諧所秉承的理念,是要求司法人員尤其是審判工作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堅持“能調則調,當制則制,調制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進行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將效率與公正結合起來,從而實現實體上公正和程序上公正的真正統一。為社會主義社會和諧社會的建設和實現做好司法保障。
二、司法和諧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營造一個和諧良好的司法環境是我們黨所提出的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和諧社會的建設,和諧司法的實現,是科學發展觀的內在需要,也是法治社會的時代召喚。所謂以人為本理念的提出,在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將我們所倡導的公民的人權真真正正落到實處。
和諧司法環境的營造也充分體現了司法工作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的社會,也是公平正義的社會。民主法治社會是指充分發揚社會民主,切實落實法治原則,積極調動各種因素。公平正義社會則指妥善協調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各種矛盾,從而實現社會公平。
三、司法和諧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有機整體
司法和諧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限于一個和諧司法理念的提出;它是一個有著豐富內涵的有機統一體。
司法和諧的實現,首先必須樹立和諧的司法理念,讓司法工作人員的司法行為走向規范。在法院,法官們要在和諧司法理念的引導下幫助當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項訴訟權利。而當事人也要明確自己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進行訴訟的,這是憲法權利的體現。
其次,司法和諧是有程序保障的,即“正義必須是以看得見的方法實現”。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必須堅持一種中立的態度,對雙方當事人平等對待,不能厚此薄彼。而當事人也應該平等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不能濫用權利。
在審判方式上,人民法院的選擇要合理。對不同的案件要采取不同的審理方式,甚至對同一案件也要根據其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方式予以審理。“在我國傳統文化中,調解不但表現為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同時體現了一種社會秩序的安排,反映了傳統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諧的理想。”
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有沒有體現司法合諧,判決具有最終的說服力。在審判過程中,法院通過公正的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讓當事人親身感受審判過程的公正。同時,案件的公正裁判又使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認同度提高,司法權威從而得以確立。
四、我國司法和諧的現狀以及不和諧的原因
在我國司法職權的行使總體上是和諧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他們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維護了司法秩序的和諧和統一。但如果從維護司法權威的角度來看,又存在許多不和諧的因素。
首先是司法解釋存在不和諧。現階段我們的司法解釋僅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這是兩大司法機關執行的依據。但實際上我們司法解釋的效力不平等,如兩高聯合司法解釋較少,檢察解釋與審判解釋對于沖突部分的解決不到位,在民事和行政方面的解釋不夠好。
其次是在司法政策方面存在不和諧。司法方面的政策是指導規范司法工作的重要依據。而事實上,由于法院和檢察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互相配合存有間隙,從而使他們的意見不能達成共識。同時,由于依據的司法政策性文件都是內部使用的,導致法、檢兩院在執法依據上存在很大的差別。
最后是在司法改革中存在不和諧。目前我們所進行的司法改革主要是針對法、檢兩院相對封閉、各管一處的體制所進行的。改革的初衷和目的是好的,但由于沒有總體的規劃和統一的指導,使得改革根本不可能達到應有的效果。
五、構建司法和諧務必確立的司法理念
首先,司法和諧必然是公正的和諧。“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條件的反映,它只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臀 ,而公正則是人類社會永遠的追求目標,因此可以說公正在法律之上。” “不論是判決還是其他的糾紛解決方式,都不能用犧牲公平和正義來求得短暫的和諧。不尊重法律不講原則,沒有標準,不僅不會有和諧,甚至會導更多的糾紛發生。”
其次,司法公正應該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程序公正是指以客觀公正的訴訟程序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從而保障當事人獲得實體上的公正。所以說,如果沒有程序公正的支撐,實體公正是不能實現的;但如果離開實體公正而一味地枉談程序公正,那又是毫無現實意義可言的。畢竟實體公正是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最終訴訟目標。
最后,爭端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將其訴諸法院的目的在于從法律上獲得公正的審理和裁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我們所追求的司法和諧也應該包括這一訴訟目的。我們評價一個法院審判工作好壞的標準,并不在于它審理了多少案件;而在于定紛止爭、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它是否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 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2]汪太賢、艾明:《法治的理念與方略》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