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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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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

    第1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 TRIPS協議 知識產權保護 自主知識產權

    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是當前國際知識產權領域標準最高、影響最大、保護力度最強的國際條約。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TRIPS協議的規制內容,結合國內實際,逐漸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但基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起步較晚,以及獨特的國情,因此如何借鑒并利用TRIPS協議,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知識產權和TRIPS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或者是經濟活動有標記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其具有無形性、地域性、專有性、可拷貝性、時間性等特點。知識產權看似無形,但其中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因此,無論在國內還是國際范疇內,知識產權保護都日益顯現出其重要的戰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協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普適準則,是世界各國艱苦談判的結果,也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協議初步達成,并寫入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專利、商標、版權、產地標志、集成電路、工業品外觀設計、未泄露的信息、許可證協議中的反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并就實施的基本原則、具體措施、爭端解決、過渡期安排等進行了明確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協議正式簽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隨著世貿組織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開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上,對TRIPS協議作了相應修改,以適應當前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依據TRIPS協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一是修訂了以前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各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二是加大了權利保護的范圍和內容;三是逐漸加強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力度;四是對政府相關行為進行規范等。由此帶來的變化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顯增強,每年知識產權申請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申請的國際專利增長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畢竟才三十余年,仔細審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整體上還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盡管我國目前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但仍然存在少部分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內容,主要是基于國內保護主義的考量,并且沒有及時跟上時展的步伐,需要盡快予以調整。

    (二)對國內企業侵犯國際知識產權案件的執法力度不夠,引起了諸多跨國公司的不滿。

    (三)部分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特別在一些還沒有開展國際業務的企業身上得到較多體現。

    (四)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多,質量也還需要提升,企業模仿國外高新技術現象比較嚴重。

    (五)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才現有儲備不足,沒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來發展的人才培養機制。

    (六)涉外知識產權案例日益增多,重點是和美國、歐盟的一些企業存在知識產權官司,需要我國企業按照相關國際條約去應對。

    三、TRIPS協議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是以國家為主體,通過加快建設和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能力,完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從而在國家競爭中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實現的總體謀劃。同時,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應該放在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處于同一平臺上的國家總體發展主戰略上,從更高的層次來推動落實,抓緊抓好。結合當前我國實際,應將專利、版權作為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從戰略的高度去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落地生根。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入世十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與國際社會的整體水平,以及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國應以TRIPS協議為指南,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保護我國自身利益的基礎上,借鑒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國實際又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推動我國的科技進步,保障國內企業更好地走向國際化。

    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要繼續推行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在明確各自責任的基礎上,加強協同配合。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堅決打擊盜版、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假冒專利等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范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4、加強宣傳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全民保護意識。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作為政府部門,要發動各種宣傳媒體,切實轉變普通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其轉化為公眾的自覺行動。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護知識產權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送法律到社區;舉辦專項培訓班;開展競賽活動等,努力擴大社會宣傳面,提高普及率,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制、市場和文化氛圍,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5、加快培養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人才。結合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和人才發展戰略,加緊研究知識產權人才吸引、培養、評價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創新發展有利于知識產權人才脫穎而出的體制和機制。同時,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激勵參加專利人考試和在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學科等方式,大規模培養各類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重點培養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和中介服務人才,使知識產權事業成為吸納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創新高地。

    6、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合作。知識無國界,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上升到國際范圍內進行合作與交流。一是加強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組織的合作,參與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制定,發出中國的聲音,體現出中國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識產權涉外工作,建立應急機制,妥善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爭取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是參與國際社會發起的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遏制跨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蔓延和泛濫。

    (二)企業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術,打造自主知識產權。打鐵還須自身硬。我國企業要想提升核心競爭力,光靠模仿或引進是不能夠持續發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必須要依靠自主知識產權,樹立起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從企業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科研資金;二是加強科技創新,從關鍵技術入手,形成企業自有的高新技術;三是在引進境外技術的基礎上,將其升級為我國的知識產權,并產生知識產權的外溢效應。

    2、加強管理體系建設,及時申報和維護知識產權。要通過強有力的管理,使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形成體系化運作:一是企業高層要對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給予高度重視;二是實行知識產權轉化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才;四是按照相關法規,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的申報和維護;五是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促進知識產權的投入產出比。

    (三)規范、提升專業機構和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機構主要集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的鑒定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建立一個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實行知識和信息共享。同時,專業機構要從專家角度,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相應的咨詢和戰略規劃,促進相關行業和產業的良性發展。

    中介服務機構作為企業與管理部門之間溝通的橋梁,要重點做好服務工作,加強行業自律,提升服務質量,在促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效率和效益的同時,展現出中介機構的價值。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院國際法專業)

    參考文獻:

    [1]張維珍. 入世后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分析——企業知識產權問題研究之一[J]. 山西: 生產力研究, 2003(4).

    [2]劉春田. 知識產權法[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

    [3]張乃根. 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法(第二版)[M].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7.

    第2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關系

    一、對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基本概述

    技術創新在廣義上的概念其實是對生產技術的創新,即將全新的生產技術引入生產過程中,通過對生產技術的創新,以此完成經濟效益的獲取[1]。人們對于創新的應用十分廣泛,各個工作領域都可以被應用到,其中在經濟領域中創新主要被應用于通過技術創新推進生產技術、經濟效益的發展。知識產權在概念上是指對思想以及專利等進行法律意義上的保護,同時知識產權也是對人們在進行文化知識創造以及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對其成果進行保護的有效途徑[2]。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對知識、技術擁有者的尊重與保護,是對知識技術成果的維護。知識產權自身是無形的,由于知識產權是對知識成果的保護,所以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體現,同時知識產權自身又是可以復制的,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一定的知識成果在網絡中都可以進行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借鑒;另外知識產權還存在一定的特有性,即知識產權專利。

    二、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關系概述

    (一)不斷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也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優化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對技術創新成果以及技術擁有者的尊重及保護,與此同時,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也從另一個層面代表了我國文化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以及對于產權維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我國科技在不斷進行發展,對技術的創新也不斷多元化,因為技術創新不斷的發展,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進行了一定的要求,之前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制度已經不再適用于現階段技術創新發達科技時代,尤其是現在互聯網科技發展的迅猛,對于網絡內容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需要在進行技術創新的同時不斷進行完善。在網絡中一些相關知識內容、技術方法在其保護層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對其產權的保護還需要進行完善,否則知識、技術內容一旦進入網絡就會失去保護,導致侵權現象越來越嚴重。因此,在不斷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同時也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制度的優化。

    (二)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也是對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

    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由于技術創新是個人在技術思維方面的創新與實踐,通過相關法律與制度完善對技術知識產權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也是對保護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3]。其一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其實是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建立的,同時也是在技術創新發展的過程中對其進行不斷優化;其二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因為有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有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其三在進行技術創新之后,面對技術創新的成果,需要對相應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優化與完善,因而推動了知識產權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三)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在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對技術創新成果通過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保護,是實現個人或者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個人或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首要目標是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或是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進行技術創新的同時并需要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有效的推動技術的創新。在取得技術創新成果之后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在技術的使用上才能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科學性,從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其他工作人員的重復勞動。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在人們進行工作的積極性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一個技術創新成果的出現,是技術擁有者個人思維成果,如若對其不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其成果隨意可以內借鑒、模仿,那么人們在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影響,在人與人之間的合作競爭中就會存在不平等的現象。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三、結語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很大程度的推動作用,同時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對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通過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優化,從而大力推動了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發展進程,提高了對于技術創新的水平。

    作者:劉佳琪 單位:吉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賀貴才,于永達.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關系的理論分析[J].科研管理,2011,11:148-156+164.

    [2]汪海粟,韓剛.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關聯研究述評[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4,04:151-155+150.

    第3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

    一、知識產權及技術創新的內涵、過程

    1、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性

    知識產權是指社會公民或企業法人對腦力勞動所創造的非物質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它具有法律上的專用性、空間上的地域性、時間上的有限性等特性。

    2、技術創新的內涵及模式演化

    技術創新是指在自然界中為某種自然物找到新的應用,并賦予新的經濟價值。技術創新過程是一個隨著時代的推進不斷變化的過程。經過五代模式演變,如今已經進入了系統的一體化和擴展的網絡模式。

    二、技術創新產權關系的法律界定

    技術要素構成權利權的內容,經濟要素構成專利權的目標,而法律要素是確保技術內容界定的有效性與專利權經濟目標實現的手段。在專利權中,法律要素表現為對產權關系的法律界定和對壟斷權進行限定。一般法學家把技術創新產權關系歸納為:原創性創新產權、從屬性創新產權、交叉型創新產權三大類。

    三、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技術創新是產業發展鏈的開端,是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的前提。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界定貫穿于技術創新的整個過程之中。在創新的準備和開發階段,需要通過專利查詢系統獲取信息,進行新的創新競爭。在技術成果的實施階段,需要靠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創新的權益。通過這些產權保護的激勵,技術創新者可以在保護期內獲取超額壟斷利潤,所付出的智力勞動、物質消耗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得到補償,從而轉化為促進下一輪技術創新的資金投入,進入良性循環。

    伴隨著世界科技發展的新潮流,國際知識產權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十五”期間,雖然通過強化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我國專利申請量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長。但是,我國的知識產權創立能力依然不強。據統計,在我國的發明專利中,外國企業和外資企業占絕大多數,其中高科技領域是國外企業的專利主要分布區域。專利制度的國際化,使得各國之間加強了對技術專利的保護。因此,法律杠桿中對技術創新產權進行保護的知識產權制度越來越突顯出了它的重要作用。

    四、加強自主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知識產權的產生、許可、實施、獲利是一套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觀念的影響,我國的從業人員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淡薄,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高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

    1)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系

    注重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手段,制定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創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系,構建有利于知識產權創造的激勵機制,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技管理和創新活動的全過程。

    2)搞好知識產權的保護、轉讓、實施和維護

    單位對自主創新成果進行篩選,符合條件有可能申請專利權的項目要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宜申請法律保護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作為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3)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從立項到成果的轉讓實施都要有明確的協議,簽訂知識產權合同,用合同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項目立項時,承擔單位在合同中就要簽訂知識產權的申請和保護等目標條款,在項目執行中,根據相關領域知識產權的發展動態,及時調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對取得的階段性成果要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競爭優勢,創造轉讓條件。

    綜上,增加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總量、提高原創性知識產權質量、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才能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提升我國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許慶瑞,《研究、發展與技術創新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4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

    前言

    人類社會繼農業時代、工業時代后,即將進入一個新的社會主導型經濟形態——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即將成為這個新經濟形態中占主導地位的權利形態。知識經濟社會仍然是商品經濟社會。知識經濟社會中,知識和知識產權等取代了土地、資本等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和最主要的致富手段。1雖然知識經濟一詞現在仍有爭議,但無法否認的事實是未來社會經濟發展的模式的確發生了遠遠不同于以往的變動趨勢。知識產權法對知識經濟社會的發展能否更好地保駕護航,取決于其能否因應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適時和有效的調整。

    與以往社會形態都有與之相適應的權利形態一樣,知識經濟時代也有適合其發展需要的權利形態。因此,必須重新審視知識產權法在知識經濟社會中的作用:知識產權在工業經濟時代既已出現,隨著(特別是互聯網)的加速發展,其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新的社會形態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如果說物權是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社會的主導權利形態的話,知識產權無疑將成為知識經濟時代主導權利形態。

    一、知識產權法對社會的作用

    知識產權法是確認、保護和利用著作權、工業產權以及其他智力成果專有權利的一種制度。知識產權法作為法律制度的一種,它當然會對社會產生一定的作用:首先是鼓勵和保護智力創造活動的作用。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和保護智力成果的創造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確立智力成果的創造者的權利主體地位,對侵犯創造者權益的侵權行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進智力成果推廣的作用。知識產權法確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償使用和轉讓,鼓勵智力成果的創造者推廣應用其成果,確定保護智力成果傳播者的權益,規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強制使用。2若無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知識的產生和傳播過程中所起的積極作用,可以斷定的是人類現在絕不可能走向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是知識經濟發展的法律保障。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為解決技術、文學成果的權屬而設立的,是保護人類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它用法律和經濟手段調節因智力創造而產生的相應關系,以激勵知識的創造、推動社會進步、知識產權制度在工業經濟時代已經出現,為人類社會可能走到知識經濟社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制度要作出相應的調整,繼續發揮其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規范作用,可調節當今世界經濟競爭的秩序。其次是知識產權制度具有保障作用,可保證知識產業財富的實現。再次是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激勵作用,可促進知識技術的創新。3知識經濟的發展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逐漸擴大,其保護難度在增大,保護期限應縮短。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占有如同財產的占有,需要得到產權的確認。知識產權與物權等一樣是法律所確認和保障的獨占權、壟斷權。知識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損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無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護較之物權等的保護更依賴法律制度。許多知識產權的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主體將一無所有。4可以想見,若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無法得到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則這個時代的整個經濟基礎都無法得到保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知識的生產環節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識經濟的推動力源于知識的不斷創新,知識的生產是創新的源頭,而知識的創新,要承擔高風險的成本,唯有激勵才有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制度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確認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對其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享有專有權,而且用法律保護這種專有權的實現。5

    人類對知識是一種權利的認識有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第一個在上明確提出以知識為基礎的發明技術具有價值的是英國古典學家亞當·斯密。知識之所以被賦予權利的地位,并以知識產權的形式出現是基于以下的考慮:6首先,知識產權大都是智力勞動的成果,主要是由復雜的腦力勞動創造的。其次,知識產權是特殊的商品,這種商品的使用價值歸根到底在于是先獲得更多的價值。再次,知識產權在發明過程中,它的生產成本構成存在著極強的不完整性、弱對應性和虛幻性,因此知識產權的市場價格即使在市場經濟充分發育的經濟環境中,仍然是可能帶來的超額壟斷利益上。最后,知識產權的價值量有很大的例外性,直接與他們的獲利能力相關,并非與凝結其中的人類一般勞動成正比。

    二、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知識經濟的關系

    知識經濟是近年來廣泛使用的一個概念,是在知識創新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的時代趨勢下應運而生的。盡管知識經濟這個概念并沒有得到普遍的認可,但無可否認的確出現了一種遠遠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經濟增長模式。根據聯合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1996年在《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專題報告中提出的知識經濟的定義是:一種建立在知識與住處的生產、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經濟。這里說的知識包括了人類迄今為止所創造的所有知識。7

    知識經濟時代高度發達的信息和高新技術提供了知識成為有價商品的良好環境,使知識成為財富的主要組成部分,也就是說,每個人對知識的擁有權實際上就是對財富的擁有權。在知識經濟時代,人們對知識的擁有權和知識財富自身的權利特征一般也是通過知識產權來得以體現的。知識產權的出現是人類對知識價值認識的深化,是人類在經歷了以金錢為權利主體的社會形態之后,邁向以知識為權利主體的更高級的文明社會的開端。

    20世紀末,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孕育和催生了知識經濟這種新的經濟形態,而到了21世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訴求就更為迫切。知識產權與知識經濟的關系是互動的。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制度也因應知識經濟時代的制度需求而表現出新的變動趨勢:首先,知識產權制度的不確定性因素在增加,主要是保護范圍應擴大和保護期限應縮短的問題。其次,產生了知識產權的 地域性與國際性的沖突。雖然工業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地域性,但隨著的發達,國界和地域的概念已經逐漸模糊,知識產權固有的地域性特點也逐漸喪失。再次,知識產權的私權實質也受到了質疑。8當然這個特點的喪失與整個法律制度的變動趨勢是相關的,是私法公法化趨勢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具體體現。

    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多邊制裁掛鉤,極大地強化了知識產權的執法力量。

    第二,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地域性的趨弱和國際化的進一步加強。

    第三,高新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強化。9知識產權制度激勵了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經濟的發展則完善了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的激勵作用,促進了知識創新,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作用,保證了知識產業財富的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規范作用,調節了知識經濟時代的競爭秩序。對于這一問題的考察,主要有以下一些歸納:

    首先,知識產權是知識經濟的源頭。知識產權制度是在知識成為商品的社會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項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都以保護各項智力創造的無形財富為核心。知識成為商品交換的標的在工業經濟時代就不是什么新鮮事了。而正是為知識提供保護的法律制度的充分發展,才催生了知識產權制度。其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知識經濟的發展創造了重要法律環境。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有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律制度體系,而已經簽訂了二十多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協議,也為知識經濟的全球化、網絡化、數據化發展鋪平了道路。10,

    也有人認為,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的密切關系表現在:首先,知識經濟的發展,決定、著知識產權要素的具體內容,知識產權的主體、客體、內容必須依賴于產生它的經濟基礎,反映經濟的要求,不可能脫離經濟而獨立存在,知識經濟的發展,對發展知識經濟的投資模式、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形成將產生深刻的影響,這就不可避免帶來知識產權有關要素的變化。其次,知識產權作為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一種權利,通過法律對其加以保護,可以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維護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再次,知識產權對知識經濟的發展起著很明顯的推動、促進作用。

    無論從哪一個角度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知識經濟的關系,可以確定的一點是:知識產權孕育和催生了知識經濟這種經濟形態。

    第5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投資投資法

    一、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術、信息、交通和通訊迅猛發展的今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不可扭轉的世界里,誰擁有知識,誰就擁有一切,哪個公司擁有最先進的技術,該公司就是最具競爭力的公司,哪個國家能夠擁有最前沿的技術,該國就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借助國際投資謀求技術壟斷和運用技術壟斷進而加強和維護競爭優勢,已經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競爭的重要策略。在發達國家已經率先進入后工業化階段的情況下,技術成為獲得壟斷、維護壟斷、打破國外壟斷、取得國外壟斷的最重要的條件。因此,知識產權在當今發達國家對外投資中就處于極端重要的地位。

    中國知名國際投資法學者余勁松教授在論及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時曾精辟地指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若未作為投資,則可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獲得。無論海外投資企業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若對知識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其技術就有被競爭者自由和無償取得的風險,它們當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資了。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低成本地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1](P329-330)

    從跨國公司角度來看,一個跨國公司越是有能力開發新技術,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開發新市場和占領新市場;越是有能力通過含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投資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國際壟斷地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競爭——投資模式。可以說,在知識經濟時代,對外投資的產業選擇將主要表現為高新技術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投資,知識產權投資在未來國際投資競爭中將占據主導地位。

    從國家經濟競爭的角度來看,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競爭優勢的轉變,在全球經濟競爭中,發達國家漸漸失去了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和勞動密集型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它們所保有和仍在不斷加強的是高技術產品和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①,這種優勢的發揮和保持乃至加強,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②。過去幾十年來,知識產權的假冒和盜用已經給發達國家經濟帶來嚴重影響。僅以美國為例,商業性仿冒、版權和工業設計的侵權和其他的知識產權侵權的狂潮已經嚴重影響了美國在發明創造方面的比較優勢[2](P368).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僅在1986年,美國產業在全球范圍內因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而蒙受的損失就在430億美元到610億美元之間,而其中通過平行進口渠道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0億美元[3](P309)

    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會使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形成的諸如避免關稅障礙、降低生產成本、直接占領海外市場的優勢在瞬息間蕩然無存。對于高新技術投資,情況尤為嚴重,因為這些產品的一個致命弱點就是可以被輕易地仿制和假冒。舉例而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一種被掩膜的三維立體集成電路原件布局圖,其設計極其復雜,投資巨大,但這種布圖設計卻可以輕易地通過拍照等手段復制。由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高昂,在產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使跨國投資者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高的國家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因為,這些投資在東道國形成成品進入東道國當地市場時,雖然沒有關稅阻撓,有東道國各種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從而使產品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低于在母國的生產成本,但是,作為高新技術產品,產品的研制開發費用不會降低多少,而且還面臨著培訓當地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的負擔、適應當地消費者需求等許多新的困難,因此,實現高新技術投資的高利潤并非易事。但是,一旦產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強有力的當地知識產權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資者的產品不但難以進入東道國以外的海外市場,就是東道國當地市場也難以保住。

    二、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入國外資法中的地位

    資本輸入國為保護和管理外國投資,通常制定一些關于外資的法律,對于外資的準入及投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國投資企業的法律地位、稅收及優惠、原本及利潤等合法收入的匯出、征用、國有化及補償、企業自的保障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作出規定。這些法律往往被稱為外資法。廣義的外資法除了專門的外資法以外,還包括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外國投資的規定,如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海關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國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不僅要借助專門的外資法,還要借助于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的專向性立法以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

    為保護外資和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有的國家在憲法中對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利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在中國,作為第一層次的立法規范,中國憲法規定了利用外資舉辦企業的形式,并規定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從而從根本上肯定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應該說,憲法保護的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所有形式的財產權,而不僅僅是那些現金資產和有形財產。

    各國專門的外資立法,通常包括對外國資本構成(即外國投資的出資方式)的專門規定,往往對外國資本形式做廣義的理解。為各國外資法保護和管制的外資形式,通常同時包括現金、有形資產、工業產權。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不少國家的外資法還有關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各種管理性規定,涉及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條件、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權利擔保、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作價等法律問題,從而為外國投資者以知識產權方式投資創造了一個權利得以保障、權利的行使有明確引導的法律環境。

    從各國外資政策的制定和外資法對外資投向的引導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在發達國家,雖然有些國家政府幾乎不指明重點投資領域,或在把投資引向特定領域方面幾乎不進行任何干預,而讓市場力量有較大的自由來決定投資的性質與程度,但有些國家政府在指導外國投資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對工業增長作長遠規劃,注意有系統地削減被認定是衰落的工業部門的生產能力,而把長遠規劃和支持集中在新興的或在將來會具有較高增長和競爭潛力的領域。在法國,政府的工業政策重視把工業發展引到高級技術部門,支持發展諸如微電子產品、生物部門和宇航等尖端技術領域[1](P185-186).這些高新技術領域,外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較高,因而,產業政策必須得到投資政策的配合,而投資政策和投資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對外資的知識產權保護。

    外資知識產權的保護,僅僅依靠專門性外資法的簡單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各種專門性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在外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當地法人,不論是銷售產品,抑或正式設廠進行制造、銷售產品,都須受到以保護專利權為代表的專利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制約。具體地講,外國投資者必須掌握及了解其所進入的各國工業產權制度及著作權制度的基本概況及其立法原則,這是確立項目抉擇的前提之一[4](P133)。反過來看,只有一國擁有高度發達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體系,具備高度的知識產權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才能創造一個對外資,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外資具有強烈吸引力的投資環境。

    三、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中的表現

    作為主要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一直積極支持本國擁有高新技術、良好商譽、馳名商標和技術秘密的跨國公司通過國際投資占領國際市場、謀求超額壟斷利潤。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向來很高。以美國為例,該國甚至將促成其他國家對美國投資者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國在許多公開的和官方的場所明確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經濟和整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體系的重要性。早在80年代中期,美國官方就曾經強調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正"迅速成為一個在本10年和未來的最重要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中的問題。"[5]自此,美國就一貫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貿易問題和投資問題。也正是基于此種理念,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就不僅被美國視為是一種傳統觀念中的對文化、科學技術財產的侵犯,而且應被視為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這種觀念的形成和逐步被發達國家接受,也為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納入GATT多邊談判范疇奠定了理論基礎,因為國際社會一直認為GATT是只解決貿易問題的。

    為維護本國作為知識產權擁有者的跨國投資者的利益,發達國家往往運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力量和政治影響,不斷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施加壓力,對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動用經濟制裁和報復的手段。雖然發達國家不能直接干預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和知識產權立法,但迂回地通過貿易制裁和報復的手段,的確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差的國家的壓力,間接地促進和加快了這些國家在外資立法中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的訂立和改進以及知識產權專門立法的形成。

    美國是通過國內貿易立法敦促外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國家。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該法增加的作為1974年貿易法的第182節(美國法典第19篇第2242節),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特殊301條款③。該款對知識產權和市場準入的重點國家(即所謂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作出了專門規定。特殊301條款規定,在美國貿易代表應確定對知識產權拒絕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對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的國家以及從上述國家中確定重點國家,貿易代表還可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美國的上述立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確產生了一些重要影響,雖然這種做法遭到其他國家的激烈反對,也往往造成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糾紛與摩擦。以中美貿易摩擦為例,從1989年以來,美國數次對中國運用301條款,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協。1989年,美國貿易代表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觀察國家名單。1991年,美國貿易代表宣布將中國從重點觀察國升至重點國家名單,并威脅進行單方面貿易報復,雙方談判的結果是,中國承諾:加入伯爾尼公約和日內瓦公約、修改專利法和著作權、頒布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1994年,美國再次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國家名單開始調查,經過近6個月的調查,美國貿易代表宣稱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作法妨礙或限制了美國商業,宣布將對中國進行貿易報復,雙方對峙的結果是,1995年2月達成中美知識產權協議,避免了一場重大的貿易戰[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國沒有被放進特別301條款中觀察,有人因此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美國已經滿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別301條款中觀察了,但中國著名知識產權法學者鄭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況并非如此!美國在1996年以后,又出臺了一個特別306條款,中國是在特別306條款里的觀察對象。特別301條款規定,已經與美國達成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如果沒有執行協議,美國就不用按特別301條款的規定,要多少天的觀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馬上就可以制裁,實際上比特別301條款還要來得快[7]。

    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別301條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國知識產權水平,似乎與國際投資沒有關聯,但筆者認為,雖然我們反對借助經濟勢力濫用單邊貿易報復的作法,反對將一國國內立法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的霸權行徑,也反對不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兩類國家之間立法和司法傳統的差異,片面維護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特殊301條款對美海外知識產權投資具有重大意義,這不僅僅因為美國強大的貿易力量和貿易制裁的威懾力,還在于美國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通過特殊301條款促成的國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改善,對于美國高新技術投資者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戰后產生的海外投資保險體制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的新形式,對海外投資保護具有重大意義。作為一項重要的投資保證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一般都對所有形式的投資提供政治風險的保險。各國對所承保的投資一般沒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條件的投資,通常既包括投資者用現金、實物進行的投資和基于契約安排的權益投資,也包括用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進行的投資。可見,知識產權形式的投資得到了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應有重視和充分保護。

    四、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條約中的體現

    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投資,僅僅依靠各國的國內法還遠遠不夠,因為國際投資具有跨國性,不僅涉及到私人投資者與他國間的關系,還涉及到投資者本國與投資所在東道國之間的關系。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貿易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如果不能得到東道國的支持與配合的話,是難以達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樣,無論資本輸入國的外資法和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投資者作出多少保護和鼓勵的規定和承諾,投資者始終擔心政策和法律隨時可能發生的變化,因而,投資者難以僅僅依據東道國國內立法確立對東道國投資環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雙邊和多邊的國際投資條約關系,借助條約來加強國內法的效力,確立成員國相互之間的國際義務,無疑是幫助投資者更加持久和穩定的投資信心的重要手段。

    雙邊的投資立法,從來就重視對投資者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保護。最早出現的雙邊投資條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雖保護對象的重點在于商人而非工業投資者,但其中關于保護商人及其資產的規定所涉范圍相當廣泛,知識產權通常被認為是包括在資產范圍之內的。隨著關貿總協定的出現,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作為調整雙邊貿易關系的重要國際法手段的意義大減。條約保護對象的重點逐步轉向投資者,其內容也開始更多地涉及國際投資保護。現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開始涉及眾多的投資保護條款。其主要條款中,有不少是專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包括關于專利商標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有關科學和技術知識轉讓的保護等。

    戰后出現的大量的雙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既包含大量的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實體性規定,如投資待遇、投資保護、政治風險的保證等等,也含有關于代位求償、爭議解決等程序性規定,內容十分詳盡。在此類雙邊投資條約中,受保護的投資的范圍通常比較廣泛,不僅包括有形資產、股份、可通過訴訟取得的財產權,而且包括知識產權和特許權。有的雙邊投資條約對知識產權權利的列舉十分詳盡,有的協議甚至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投資的政治風險防范,例如中英協定明確規定:投資者從著作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商譽中所得的使用費,中國政府應允許把當地貨幣兌換成可兌換貨幣進行轉移。

    重視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已經成為戰后國際投資多邊條約的立法趨勢。晚近出現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貿易協定的多邊條約,實際上也是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性質的條約。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些自由貿易條約,開始采取三位一體的立法方式,即,在一個條約中同時規定締約國之間多邊貿易紀律、多邊投資紀律和多邊知識產權保護等重大問題,從而大大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多邊的基礎上同時推動了貿易投資自由化和知識產權保護,為知識產權投資和知識產權貿易創造了良好的多邊環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就設定了許多條款專門就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詳盡的規定④。這些專門條款,廣泛涉及版權保護的范圍、權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權利、版權所有者的精神權利、締約權利、國民待遇;商業秘密的保護;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強制許可;商標保護;地理標志的保護;平行進口;知識產權執行措施;例外規則等等。這種將知識產權保護與投資、貿易自由化規則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對未來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甚至對日后的全球性貿易投資條約產生影響。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TRIPs協議,更是集中體現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多邊立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為高新技術國際投資的未來發展創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資環境。TRIPs協議是迄今為止最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處處體現著人類追求知識產權更高保護標準的精神。該協議無論是在保護范圍還是在保護標準方面都比以往知識產權公約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協議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程序及未公開的信息等,而且,不少為協議所保護的權利和標的,如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原產地標識、馳名商標、版權中的鄰接權和租借權,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獲得承認和保護,從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彌合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上的長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異。有學者認為,TRIPs協議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間建立了普遍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這一保護標準是不低的。同時,TRIPs協議將GATT中的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引入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將有助于成員方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趨同和成員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五、結論

    作為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是一種最容易被侵占、盜用、復制的財產,此類產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極易造成對正當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嚴重損害。因而,知識產權需要特別的保護。而國際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侵權更是難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就成為尤其重要的問題。所有的知識產權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個承認其權利并保護其權利順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國內法制度,也包括國際法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制度,應當就知識產權權利產生的條件、權利行使的規則、權利保護的期限、權利濫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維護、侵權行為的制裁和知識產權執法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應當防止跨國界的侵權,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過保護技術革新和創造來促進投資,通過制約知識產權方面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濫用來鼓勵競爭和維護人類共同利益。未來知識產權國際投資的順利拓展以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普遍提高為前提,適當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也是應當引起各國注意的問題。

    注釋:

    ①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發達國家比較優勢的工業部門已經從傳統的制造業轉向遠距離通訊、生物工程、計算機軟件開發等高新技術產業。

    ②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產業方面的比較優勢的發揮和加強,有兩個主要的途徑:一個是貿易途徑,通過出售技術產品獲利;另一個途徑就是通過國際投資直接占領海外市場。

    ③歐共體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也追隨了美國的作法,針對發展中國家制定了類似的政策目標,即為了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歐共體保留采取單邊行動的權利。

    ④有學者認為,NAFTA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基于烏拉圭回合締結的TRIPS協議的基本規則,但其保護標準要高于TRIPS協議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且,美國并為將NAFTA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作為最終的保護標準,而僅僅作為未來知識產權保護的起點。SeeCharlesS.Levy&StuartM.Weise:TheNAFTA:AWatershedfo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InternationalLawyer,93Fall,Vol.27.No3,at672.⑤據報道,價值2萬美元的信息容量最大的計算機光盤,其假冒產品在有的地區銷售的售價僅為50多美元,而且難以與真品辨別真偽。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Z].法律出版社,1997.[2]SeeMarkLDamschrod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GATT:UnitedStatesGoalsintheUruguayRound,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Vol.21,1988.[3]SeeGeorgeY.Gonzalez:AnAnalysisoftheLegalImplication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visionsofthe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4,No2,Spring1993.[4]姚梅鎮。比較外資法[Z].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5]SeeIntellectualPropertyandTrade:HearingsBeforetheSubcomm.onCourts,CivilLiberties,and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oftheHouseComm.ontheJudiciary,99thCong.,2dSess,at51(statementofHarveyE.Bale,Jr.,Assistant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1986).[6]左海聰,陸澤峰。國際貿易法學[M].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7]鄭成思。WTO與知識產權法研究[J].中國法學,2000年,(3):26.

    ThePreliminaryAnalysisoftheStatus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

    第6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文昌雞;知識產權;保護;思考

    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2-0110-02

    一、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概況

    知識產權保護現今已受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重視。隨著日益多樣化的農產品與食品種類的出現,地理標志更是普遍受到關注的熱點。地理標志保護具有較為長久的歷史,從最初提出這個概念起,至今已有約一百年了。法國是最早開始提出并施行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命名制度的國家。例如一提到葡萄酒,人們很容易就會聯想到法國。這樣,商品的地理標志保護就具有了代表意義。從國際上來看,許多國際公約也引入了地理標志保護。如《里斯本協定》、《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等,都有相關地理標志保護或者原產地保護的內容。世界貿易組織(WTO)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涉及了七大類的知識產權,其中,用專門的章節對地理標志這種獨立的知識產權類型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概念,在《知識產權協議》中作了明確規定,即指“能識別某一種商品來源于某一成員領土內或該領土內的一個區域或地方的那些標志”。地理標志標識的產品,必須能夠保證讓消費者一下子就能識別出該產品出自何處、本身具有何種特定的質量、且特定的產地就享有一定的信譽保障。比如提到手表,我們很自然會想到瑞士;提到雪茄,最有名的會想到古巴;提到香水,會想到法國等等。地理標志必須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地理標志與其所標示商品的特定質量或特色具有密不可分的關聯,它能使所標示的產品區別于其他的同類產品;第二,地理標志必須真實地反映產品的來源地;第三,地理標志本身也體現出一定的信譽保障性。

    二、我國地理標志法律制度保護現狀

    我國地大物博,資源豐富,有些產品擁有較為悠久的歷史傳統。雖然產品的自有優勢使其在市場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力,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對產品競爭力的保護體現得更加充分。目前,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存在三個體系:

    (一)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體系

    我國國家工商總局于二十世紀末建立起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體系。這一體系是借鑒了法國、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與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的一種保護模式。其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工商局總局。

    (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體系

    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規定》于2005年7月15日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開始實施。目前,這一保護體系體現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三)農業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體系

    為了保證具有地理標志的農產品的自身品質和保留地方特色,提升農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也為了進一步規范各地農產品對地理標志的正確使用,農業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制定了較為詳細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此辦法于2007年12月25日,并從2008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并沿用至今。

    之所以把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劃分為三大體系,是因為這三種保護辦法分別由我國政府的三個主管部門負責,它們對地理標志保護的規定不盡相同,相互之間更是沒有協調合作的關系,都是獨立按其規定對地理標志產品進行保護工作。

    三、海南文昌雞的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現在普遍認可的地理標志產品的定義源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它是指特定地區或區域的生產或加工的,具有產品特有的質量、較好的聲譽或者其他良好的特性在本質上必須依賴于該產地的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并且經審核批準同意以當地地理名稱對該產品進行命名。按照這個規定,地理標志產品大致包括兩類:一是由特定地區種植或養殖的產品;二是原產料全部或部分由特定地區提供,且在特定地區按照當地的特殊工藝生產或加工的產品。海南的文昌雞既符合第一類由特定區域(即文昌)養殖,又符合第二類以海南地區特有的烹煮方式加工。因此,對海南文昌雞進行地理標志的確認和對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海南,素有“無雞不成宴”的說法,海南文昌雞更是位列海南四大名菜之首。早在2004年,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就分別向國家質檢總局、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了原產地標記注冊申請,國家質檢總局于2004年10月29日正式簽發了原產地標記注冊證書。此外,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也對海南文昌雞制定了地方標準。

    (一)海南文昌雞保護范圍

    海南文昌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是指使用經過提純復壯的文昌雞苗、采用傳統型的和生態型的飼養方法,在文昌市范圍內飼養的、符合文昌雞地方標準、管理規范和質量要求的產品。這一范圍包含了對文昌肉產品外觀的等級要求和文昌肉產品的營養成分含量、酸堿度、嫩度等要求。如下圖:

    (二)文昌雞專用地理標志的使用

    符合海南文昌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的,其生產者(飼養或加工者)可向海南省文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一份“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申請提交后,將由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其產品進行檢驗和審核,在檢驗合格的文昌雞產品包裝上加貼“合格產品”標志。獲得的“合格標志”的文昌雞肉產品的標簽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日期、生產單位或經銷單位。

    四、加強海南文昌雞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對策

    第7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

    一、企業責任競爭力的界定

    企業責任競爭力是指企業運用自身的專業優勢解決社會、環境和員工等方面的問題,使得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經濟效益也得以同步提升,即企業的責任競爭力得到增強。企業責任競爭力主張把企業社會責任融入到企業經營的過程當中,將其視為企業戰略和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視為企業生存和長遠發展的重要前提。

    企業責任競爭力實際上是關于公平與效率的問題,沒有社會責任的企業不可能有競爭力,有競爭力的企業必定以履行社會責任為基礎和前提。企業既要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又要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因而,企業責任競爭力本質上也是企業實踐可持續發展可資借鑒的一種新理念。

    企業責任競爭力還是組織社會責任概念和體系的深化和具體發展,組織社會責任是組織通過透明和符合倫理道德的方式,將利益相關方期望整合到組織的各項活動之中,以使組織的各種決策和活動貢獻于可持續發展,它既包括組織社會責任的目的(促進可持續發展),也包括組織履行社會責任的方法(將社會責任理念和要求融入到組織決策和活動中)。而企業責任競爭力既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可持續發展目的的具體化,也是企業將社會責任要求融入企業各項決策和活動的具體衡量標準。

    二、知識產權保護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

    在經濟全球化大潮涌動和新科技革命突飛猛進的時代背景下,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競爭關系中的地位得到空前提升,已經成為關系企業成敗的核心競爭力、創新型經濟的根本要求和維持企業持續競爭能力的不竭源泉,更是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的重要支撐。

    1.知識產權保護從法律要求的角度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

    知識產權是法律認可的無形資產,企業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是以法定形式固定的競爭優勢。從目前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絕大部分國家都紛紛出臺了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一些國家還制定了知識產權國家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各國政府的普遍共識。企業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自然更應該承擔和履行自己在社會中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任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企業行為都客觀上面臨著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從而給企業帶來訴訟的困擾和增加侵權成本的損失。可見,知識產權是受法律所保護的,企業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即是遵守法律精神,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企業規避法律風險。

    2.知識產權保護從道德倫理訴求及社會公眾期待的角度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

    知識產權是人類聰明智慧和勞動成果的結晶,凝聚了專利所有人在精力、財力、物力等方面的辛勤付出和大量投入,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并得到應有的回報。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遵守市場經濟秩序的應有之義,企業作為市場的參與者有義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企業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是對他人知識產權成果的一種尊重,也是對市場其他主體的一種責任,是企業在道德倫理上的一種自律行為。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企業必將是為社會所尊敬的企業,其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實踐和績效也必將有利于推動行業健康發展進步,激勵社會創造和創新,從而幫助企業在廣大公眾心目中樹立負責任的正面社會形象和提升企業品牌價值與影響力。例如,微軟公司因在長期致力于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所取得的顯著成效,在全球社會贏得了廣泛贊譽。

    3.知識產權保護從企業自身業務發展需要的角度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

    知識產權是構成企業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奠定了企業實現持續提升效率和不斷創造新的競爭優勢的穩定基礎。我們今天已經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成為核心競爭力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無論是企業的核心技術研發能力、產品的制造能力和市場的推廣能力等,毫無例外地都離不開知識產權的有力支撐,掌握核心知識產權的企業競爭是不能被模仿也是不能被取代的。當今世界著名的企業大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例如,索尼公司的微型化電子技術、飛利浦公司的光學介質領域技術、NEC公司的數字集成技術等。一定意義而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是上述著名企業之所以著名的關鍵,也是其得以迅速發展壯大和縱橫馳騁國際市場最重要的秘訣所在。

    可見,知識產權保護無論是在法律要求、道德倫理訴求及社會公眾期待抑或企業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等諸多維度,都有利于幫助企業提升自身責任競爭力,對內顯著增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對外顯著提升企業的運營透明度和品牌美譽度,實現責任與競爭力的統一、公平與效率的統一,讓企業更具責任、更具價值、更具競爭力。

    三、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企業責任競爭力日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幫助企業平衡公平與效率問題,從而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從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的角度看,企業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

    第8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一、問題產生的背景

    在社會發展和歷史進步的過程中,人類創造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但是創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勞動的結晶,而且凝聚了民族精神、傳承了民族文化,在維系人類創造力、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是人類文明之路繼續前行的源泉和動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了很多隨時代遷徙而容易湮沒的文化記憶,現代文明的發達離不開這些歷史遺產的沉淀積累。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世界日趨全球化的今天,人類在享用其現代成果同時,也逐漸發現自身歷史、文化、地域環境相關的藝術、知識,甚至是日常傳統生活形態都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肆意開發、利用各種文化傳統之余,卻忽視了對世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使其瀕臨滅絕的邊緣。

    為了維護全球文化多樣性,世界各國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方面已達成共識。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基本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本文從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特性出發,在知識產權保護范疇內,討論如何高效地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沿革

    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世界各地為快速發展經濟,大量文化古跡遭到空前的破壞。為了保護瀕危的文化遺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9年11月,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5屆會議上,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提出了民間傳統文化的概念;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提出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正式啟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在我國,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進行了解釋和分類。該辦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

    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內容廣闊、種類繁多,本文的觀點是作為文化遺產的特殊類型,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一些基本特征,盡管各種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不同的特征上可能會有所側重:1.無形性,相對于物質文化遺產的“有形性”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蘊含在具體事物之中的民族的思維方式、價值訴求、和文化心理結構;2.活態流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內涵和價值是通過人的活動表現傳達給大眾的,是通過相互間的互動、彼此的交流而延續的;3.唯一性,是一定時代、環境的產物,代表著當時當地獨有的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展示著一段時期、一個民族的生活風貌、情趣和藝術創造力;4.傳承性,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人們依靠口傳心授、言傳身教等傳承活動在群體內部的成員間傳播和發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保存和延續。

    三、知識產權制度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爭論

    隨著現代技術的進步,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經濟、科學和商業等方面都表現出了更加巨大的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增長的重要性,以及不斷消失的文化及生物多樣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逐漸被世界各國重視。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并未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其中,他們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了現代技術或產品,一邊強調現代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邊形成了對市場的壟斷攫取利益,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地群體或團體則不但得不到任何回報,反而受到該知識產權的約束。

    在現行知識產權法體系中,一項知識產權的構成要件涉及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期限等方面。有文章指出,發源地如何防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正當利用和其他侵害,爭論焦點問題在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保護對象定義是否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1.客體的部分不相容,按照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民間文學藝術、傳統科技、傳統識別性標志可以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傳統生活方式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場所或文化空間等適用知識產權制度是不恰當的;2.主體的不相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性決定了其權利主體難以確定,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權利主體的確定是獲得保護的前提;3.保護期的不相容,非物質文化遺產往往是多代人的創造,具有長期性的特點,無法獲得確定的完成日期,難以符合知識產權制度的要求;4.法律性質的不相容,采用行政措施等公權保護方式會有保護不力的弊端,而采用知識產權制度等私權保護方式又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續流傳。

    綜上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現行知識產權法的理念存在根本沖突,導致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現行知識產權法的規則上的巨大差異。

    四、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行性

    依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a).口頭傳說和表述;(b).表演藝術;(c).社會風俗、禮儀、節慶;(d).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e).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共享性,即同一條信息可以被不同時間的人反復使用,而不會有任何損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內涵在于精神的實踐和經驗的積累,是一種智力成果,而現代的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正是民事行為主體對于其所享有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商業標志以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的獨占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本質上就是一種無形財產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抽象的,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本質為信息,具有知識產權客體應有的共享性。

    知識產權是私權,并不能僅僅理解為一種“個人化的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長期由一個民族或社區世代相傳、共同完成的,對于能夠直接確定具體的創作者或保存者時,則該創造者或保存者為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對于無法認定的,群體和集體也可以作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早在200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就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保護政府間委員會”,重要工作內容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作為公共文化領域的特殊部分受《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各國國際專門立法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與知識產權法價值取向之間具有契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同知識產權客體之間具有兼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益訴求內容與知識產權內容具有重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益訴求主體與知識產權主體之間具有一致性,現行知識產權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需求,現有知識產權法框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主要包括如下四種情況:

    1. 著作權及鄰接權保護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已基本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伯爾尼公約》的定義和我國《著作權法》均有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集體性,是發源地、民族的整體財富,因此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著作權的作者是發源地的所有人民,《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免被濫用國內立法示范法條》規定,在一切向公眾傳播的印刷出版物中,均需以適當方式注明一切來源明確的民間文學表達形式的出處,即指出所使用的有關表達所出自的居民團體或地理位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散存于偏僻地域,因此通過記錄、整理將其固定下來形成較完整版本的過程是長久、艱苦的,并且具有相當的成本,尤其對那些瀕臨失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而記錄人、整理人的發掘工作是重要的,整理、記錄人雖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享有著作權,但是其應該享有注明改編以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鄰接權制度則可以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

    2. 商標權保護模式:商標權保護模式是指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商品或服務,通過商標注冊而獲得保護的方式。商標權保護模式適用于商業開發中的一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尤其適用于保護發源地、土著社區特殊符號和標記。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權人在商標權遭受到侵害時,可通過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方式尋求救濟,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權的保護期可以通過續展而延長,從而保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性,而且權利主體可以注冊集體商標,這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性特征相一致。商標權保護模式適用于商業開發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尤其適用于保護土著社區特殊符號和標記。本土及土著社區的工匠、商販,或代表他們或他們所屬的團體所制造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可因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不同而被區別開來。

    3.專利權保護模式:借助優越的科學技術研發能力,一些發達國家不斷將發展中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轉化為自己的專利,所以在發源地地區,當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作品的形式或者“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基礎而產生的新發明”的形式出現時,可以通過專利申請得到保護,從而扭轉劣勢。專利權模式主要適用于傳統科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統科技主要包括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及實踐,以及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專利權保護具有更高的獨創性和技術性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利開發和利用的成本較高,在合作開發過程中,通過給予投資、開發者開發成果相應的專利權可以增加研究者、開發者參與創新、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性,促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投資,還可以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從而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和延續。

    五、結語

    我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國,五千年的歷史留下了內容豐富、形態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千百年文明的積淀、智慧的結晶,包含著豐富的可利用信息,凝聚著各民族、地域的生命力,蘊涵著人類無限的創造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法保護作為一個關系到國家重大利益,沒有國際規則和成熟實踐可以借鑒的嶄新的課題,還是一個處在起步階段的重大復雜的課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健全在我國任重道遠,許多問題亞待研究和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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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青崢.國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觀察與思考,2007,14

    [5]崔艷峰.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問題研究.法制與社會,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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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李宗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以知識產權法為中心的思考.知識產權,2005,6

    [8]黃玉燁.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權保護.中國法學,2008,5

    第9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

    (一)創新與普惠勢不可擋

    科技發展激發更大的創新活力。中國政府正在推動“中國制造2025”計劃,隨著機器智能、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發展的日漸成熟,科技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日益深遠,也必將推動電子商務向智能商務轉型,創造新的商業模式,極大降低人工成本,商品搜索和推薦更加精準化和個性化,最終帶來消費者體驗的提升。

    普惠貿易極大調動中小企業和個人參與熱情。中國政府提出“一帶一路”倡議,推動普惠貿易發展。隨著電子世界貿易平臺(eWTP)的推進,跨境貿易的門檻將不斷降低,中小企業和個人參與全球貿易的能力逐步增強,“貿易是每一個人的權利”終將得以實現。

    新的規則體系推動消除貿易壁壘。世界海關大會與中國海關于2018年2月在中國召開了首屆世界海關跨境電商大會,探索如何在海關角度促進貿易便利化和消除不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貿易壁壘問題。歐盟各國法律的差異導致其內部跨境電子商務運營成本高,阻礙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近些年也在極力推行“單一數字市場戰略”。2017年3月,阿里巴巴與馬來西亞數字經濟發展機構(MDEC)合作,聯手打造eWTP“試驗區”,建設“數字自由貿易區”,探索跨境電子商務貿易新規則,提供“一站式”外貿綜合服務,目標是促進貿易發展,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貿易發展。

    (二)新與舊的沖突和博弈

    1、舊秩序與新文明:跨境電子商務

    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是現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管轄。目前,知識產權的權利創設、運行、保護以主權國家的權力為依歸,權利效果也局限于一國之內。一個在某國完成并得到保護的作品,在它國則得不到保護。對此,各國用國際條約的方式相互承認知識產權,這一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緩解。但因為商標和專利必須注冊或申請才能得到保護,需要權利人到各國去注冊或申請。在傳統國際貿易中,只有較大的制造商和經銷商才能承擔在眾多國家注冊商標(申請專利)以及運營的成本。由于傳統貿易也主要是大的制造商和經銷商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地域性造成的沖擊被暫時抵消。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起來后,中小企業和個人參與國際貿易逐漸增多,一旦發生侵權,傳統的權利救濟成本就難以負擔。由于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各國不統一,也會增加跨境電子商務運營的成本,迫使賣家和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在不同國家遵守不同的規則,進行不同的運營設計。

    2、舊觀念與新創造:未來科技

    科技創新對于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而言,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人工智能現在已經可以相對獨立的創造出作品(創造物),隨著人工智能、機器智能的不斷進步,其在創造領域所占份額將越來越大。微軟于2017年5月出版的《陽光失了玻璃窗》,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百分之百由人工智能創作的詩集,但是根據現行著作權制度,無法確認權屬。現行著作權法是以自然人創造為核心進行設計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歸屬于創造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取得著作權),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也與自然人的生命時長相關。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權屬問題,現行法中很難找到解決辦法。

    3、舊體系與新需求:知識產權保護成本效益

    電子商務引發的知識產權保護成本與效益的新需求,凸顯了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匹配。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侵權、惡意侵權并存,如果過分信任投訴人,因為投訴人的一紙通知直接將店鋪商品下架,則可能讓賣家失去抗辯和舉證的機會,誤傷商家的正常經營權,而如果確系侵權,則又可能因為侵害后果加大而要承擔連帶責任。電商平臺作為商業經營者,并非專業人員,難以對侵權與否做出超越其能力的判斷,立法的滯后性和現實的復雜性已不能滿足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阿里巴巴旗下平臺有著超過10億的商品數量,歷史圖片存量達一千億張,每天新增6到8億張圖片,如果用人工識別圖片中違規侵權的內容,工作量難以想象。為解決這一問題,阿里巴巴引入了“圖片保護”機制,騰訊也有“原創保護”機制。但是,各個平臺之間、平臺與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尚未實現共享,難以發揮聯動效應。

    4、舊懲罰與新破壞:灰黑產業鏈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推動了包括電子商務在內的產業進步,但也滋生了一些新型的違法犯罪形式,網絡灰黑產業鏈即是典型。灰黑產業以營利或者破壞性攻擊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和平臺注冊規則,通過自動化軟件批量自動注冊,異常創建互聯網平臺用戶賬號,虛假認證身份信息、虛假交易,進行非法網絡工具買賣以及數據信息非法交易等。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為例,售假者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通過惡意注冊、虛假認證等手段從事售假活動,對于這些行為存在立案難、取證難、認定犯罪數額難和適用法律難等問題,假貨的刑事打擊一直難如人意。

    (三)用科學的方法找到面對明天的辦法

    立法和監管部門應該保持一種開放心態,鼓勵探索、倡導創新,理性、包容、謙抑地對待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既要重視域外相關法律的發展,也要重視本土形成的治理規則,將這些實踐經驗作為制定法律和政策的重要參考,推動解決不斷出現的新問題。

    面對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的沖擊,相關利益主體往往表現出疑慮的心態,擔心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沖擊其既得利益,甚至會發生阻擾行為。在制定規制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的法律過程中,應該讓相關利益主體充分表達意見,聽取他們的訴求,以高度的公開透明打消疑慮,達成對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新規則的共識。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特別是假貨治理問題是一個復雜的挑戰。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應當以激勵相關各方合作、共同治理為要義,推動包括政府、權利人、電子商務平臺等在內的多方主體共享治理信息和治理技術,以協同共治,實現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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