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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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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第1篇: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范文

    關鍵詞: 知識產權 立法 執法 保護現狀

    二十一世紀是人類社會經濟、技術、科學和社會各方面高速發展的年代,是知識經濟時代。這個依靠科技進步和知識創新作為經濟增長的主推動力的全新經濟形態中,知識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因此,保護知識產權,促進知識成果的轉化與應用,便成為知識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礎。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在實踐中,尤其是在知識產權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與不足之處,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國公司的先進技術和投資,還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特別是加大執法力度。

    一、知識產權立法

    中國用短短20年的時間就走完了發達國家100多年知識產權立法的歷程,成績舉世矚目。目前,中國已經基本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在保護內容、保護期限、保護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與國際規范基本保持一致。在執法方面,中國根據國情采取了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向美國國會提交的2002年度中國履行WTO承諾情況報告中,美國政府與美國產業界都認為:“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進步,使中國在大多數關鍵領域總體上符合了國際標準。”這些都說明,中國政府20年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經得到了包括美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的認同。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的承諾,世貿組織將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前8年內對中國進行年度的過渡性審議。2002年9月17日,世貿組織知識產權理事會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加入議定書中有關承諾的情況進行了一次過渡性審議。審議前,中國向世貿組織提交了14項包括中國知識產權方面法律法規在內的通報,并回答了美國、歐盟、日本、澳大利亞等6個世貿組織成員向中國提出的101個書面問題。世貿組織成員對中國知識產權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履行承諾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積極評價。

    從過去一般的政策到現在的立法層面,這意味著我國在逐步完善促進自主創新的制度。廣東省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立法推創新,首推出《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這是國內第一個省份從立法的角度促進自主創新的做法,覆蓋了創新全過程。從科研人員的獎勵、投入增長、政府采購等方面,都有一個量化的規定。比如,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發機構,以技術轉讓或股權形式對創新成果進行產業化的,可從技術轉讓所得的凈收入或股權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獎勵相關研究人員。《條例》規定,地級以上市政府可以設立創投或風投,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成長前期的科技型企業。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通過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補助資金、保費補貼和創業風險投資等方式,支持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除此之外,國家和廣東省還陸續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有關知識產權的政策。2010年12月,《廣東省專利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后正式施行。2011年10月,我國第一個集專利、商標、版權等各知識產權門類的《國家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印發。2012年1月,廣東省委、省政府頒布《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的決定》。同年10月,《廣東省展會專利保護辦法》正式實施,12月,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等九部門聯合出臺《關于加快推進廣東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知識產權政策法規措施的不斷完善,為我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知識產權執法

    為改善營商環境、優化創新環境,五年來,我國長期堅持日常執法與專項行動相結合,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根據國務院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部署,要求相關部門重點抓好“雙打”、“三打兩建”、“護航”等專項行動,著力加強廣交會等重要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2008年至2012年,廣東省共立案處理各類專利糾紛案件1198件,結案950件;立案查處假冒專利案件745件,結案622件;通過指導各類會展和行業協會解決專利糾紛5720宗。該省“雙打”專項行動成效得到國務院督查組和全國“雙打”辦“認識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廣度,打擊有深度,成效顯著,多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的高度評價。廣東省六個維權援助中心有效發揮服務作用,建成了全國第一個單一行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構——中國中山(燈飾)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

    從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來看,由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程序、責任制度不夠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組織機構不夠健全和穩定,導致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動查處、安于消極行政的現象;執法中缺乏必要的執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了往往因為處罰力度不夠,對侵權行為起不到震懾和嚴懲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人員少、力量不足的問題;在現有的人員中,由于知識產權專業性、法律性較強,對執法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隊伍素質總體上還不能滿足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門分割,從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門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活動屢禁不止。

    從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來看,由于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往往比較復雜,限于法官對知識產權知識的了解及案件審判經驗的積累,難免會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相同的案件會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的現象,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很大障礙。例如,各地的立案標準不統一,當事人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在一法院能夠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據相同的事實材料卻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也難以做到統一,這極大地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此外,各地法院判決中,對被侵權人的賠償數量偏低。

    實踐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夠順暢,行政機關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消極對待的情況多有發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傳統習慣的影響,當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受害方一般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控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后,即使發現構成犯罪的,極少移送公安進行刑事立案偵查。行政執法部門往往將大量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違法案件結案,“以罰代刑”現象仍較普遍。這種以罰代刑現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屢禁不絕,結果是許多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徹底追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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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范文

    >> 論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構想 論我國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及對策 淺議我國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淺析我國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的構建與完善 我國文化產業知識產權研究 知識產權與文化創意產業 知識產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前提與保障 文化創意產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與對策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現狀與發展 淺論我國文化軟實力建設中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 上海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策略分析 論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構建 內蒙古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論文化創意產業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我國歷史文化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與開發 淺談高校文化創意產品的知識產權現狀及保護對策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 成都創意產業的發展與知識產權的保護 試析知識產權背景下我國文化的發展問題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2016-02-20.

    ②參見《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第八款。《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二部分從第9條到第40條規定的知識產權范圍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③相關論述詳見孫玉榮的《大數據時代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路徑選擇》;余 翔、李 偉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建設初探》;姜 南、徐 明的《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實證研究》。

    ④名人形象,即名人的身份及其所代表的商業價值。在美國知識產權體系中有專門的形象權,未經許可而在商業活動中適用他人的姓名、肖像、聲音、簽名以及顯著服飾,均屬于侵犯形象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禁令和損害賠償的責任。

    ④《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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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范文

    1 我國生物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1 知識產權保護的品種少,質量差 我國醫藥行業多年的快速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國外藥品,由于科研水平較低,研究與開發投入嚴重不足,致使新藥開發能力弱,我國生產的化學藥品中大多數是仿制自國外藥品,“八五”期間開發的1500多種新藥,70種為一類新藥,但僅有2種具有獨立的分子結構,為世界公認的創新藥品鳳毛麟角。同時,在我國臨床醫療所使用的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中,主要有47大類,3000多個品種,11000多種規格的產品,但產品主要集中在常規設備等中低檔醫療器械,而高檔產品的生產較少,并且在技術方面較為落后,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1 2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知識產權制度對作為知識產品“生產基地”的醫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臨床醫院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然而這一功能還沒有為生物醫藥科研人員,管理人員所認識,不少人對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含義知之甚少。據對某高校抽樣調查顯示,知道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人員占45%,進一步了解其內容的僅占15%;知道知識產權保護包括立法、司法、執法過程的不足20%,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和合法權益的不足10%.這種現象在我國生物醫藥行業同樣存在。這種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淡漠反映在:對無償使用別人的成果習以為常,對自己的成果被別人仿冒、抄襲不以為然。這一現象應引起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1.3 人員流失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醫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轉化的科技成果主要是職務性成果。近年來,由于科研人員流動數量日益增多,導致高校、科研院所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流失狀況日益嚴重,這不僅挫傷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侵犯了科研院校和院所的權益,而且直接影響了科技成果轉化的順利進行。

    1.4 管理不嚴導致知識產權無法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部分采用技術轉讓方式。在這種合作中,由于合同簽訂不規范,或由于責、權、利不清,或由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等,導致有意或無意中造成資產流失,同時不少管理者對這種現象并不介意,采取一種聽其自然的默認態度,造成知識產權無法保護的局面。

    2 生物醫藥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與措施

    2.1 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用十幾年的時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并初步與國際接軌,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跨越。但是法規的制定及施行,不等于法制的健全。我國生物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社會觀念的轉變,執法機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識的普及、專業人才的培養以及司法、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實施監督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方面,仍有大片空白,需要加快填補,使之臻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要解決立法問題,同時也要解決執法問題。一方面要嚴肅查處各類侵權、假冒等違法活動,逐步優化法律環境;另一方面要積極扶植我國生物制藥知識產權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努力提高醫藥行業企事單位自身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2.2 提高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水平 針對當前生物醫藥行業的實際情況,以及面臨著的生物醫藥,特別是中醫藥現代化,國際化的強勁走勢,要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整體水平,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竟爭武器的重要價值及其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護竟爭優勢和發展后勁方面的積極作用,要從企事業單位科研、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視和看待知識產權問題。

    2.3 充分發揮我國中醫藥行業的優勢 盡管我國在生物制藥領域沒有太大的優勢,但在中醫藥領域發展前景卻是廣闊的。一是化學藥物將逐漸淡出而代之以生物制藥和中藥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這是由于化學藥物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根據WTO的統計資料,幾乎所有化學藥物的“致病”作用與其治療作用是等同的,也就是說,應用某一化學藥物在治療某一疾病的同時會潛在地引發另外一種疾病。二是醫學模式的改變決定了藥物治療的目的已經由直接殺傷外源病原體轉化為調整生物體自身功能,這正是中醫藥的優勢所在。三是由于環境污染、生態平衡失調、醫源性藥源性疾病增加、老齡化社會來臨,導致疾病譜發生了根本變化,傳統的化學藥物已經遠遠不能滿足需要。近幾年來,在“崇尚自然”的大潮下,包括歐美在內的各國政府,把希望投向了我國的中醫藥。隨著各國有關法規的建立健全,中醫藥進入醫療主流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四是在西歐,中醫藥已被列入醫療保險體系。在美國,由于民眾對中醫藥需求日盛,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已擬定了一部《天然藥物法規指南》,頒布實施后,處于“支流”狀況的中醫藥將轉向“主流”藥品。這為中醫藥進入國際市場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和條件。

    中醫藥是目前我國唯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藥物,但是歐美國家已加大投入進行研究開發,如美國每年投資近1000萬美元在科研機構設立“替代醫學”博士后流動站,主要從事中醫藥的現代化研究,在應用中藥治療癌癥、疼痛、艾滋病等方面已經取得了進展,這給我國提出了挑戰。我國現有35大類、43種劑型、5000多種中成藥,經過長期臨床應用,其許多方面優于西藥。如果能開發出三效(速效、長效、高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三便(儲存方便、攜帶方便、服用方便)的中成藥,就能大大提高我國醫藥行業的竟爭能力。

    2.4 進一步完善通過知識產權促進科技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 加強科技創新,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的關鍵是人才。建立公平合理、有效運行的激勵機制是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的重要杠桿。同時專利制度是激勵科技創新、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機制。專利制度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發明創造依法進行保護,是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的具體體現。為了實現中藥現代化的目標,要加強科技研究,在繼承傳統、保持特色的基礎上充分運用、吸收現代科學技術,不斷提高中藥行業創新能力,要積極鼓勵發明創造、調動申請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發明人的積極性,引導科技工作者把取得專利作為科研開發立項的目標之一。制定激勵政策,把取得專利作為業績考核指標之一。設立專利獎,將專利獎勵與科技獎勵同等對待。

    2.5 培養中醫藥國際經貿與知識產權的專門人才 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建議在醫學院校開設一定學時的知識產權課程,將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學生的課程計劃中,通過學習基本知識,使學生較早受到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教育,初步樹立產權意識。對生物醫藥領域研究開發的從業人員普遍進行知識產權的宣傳、學習、并列為崗前教育的必修內容之一,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醫藥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負責人,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辦短期知識產權輪訓班,并將之作為履行職責的考核內容。醫藥研究開發院所,應培訓通曉知識產權的專門人才,負責在醫藥研究開發立項、鑒定、申請獎勵以及有關論文、報告、宣傳材料公開發表前的審閱和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的咨詢工作。

    第4篇: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范文

    [關鍵詞]開放存取 開放存取資源 知識產權保護

    [分類號]D923.41

    開放存取運動已在世界范圍內蓬勃興起,而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則是傳統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數字環境下的自然延伸,其滯后于開放存取運動的發展,因而成為影響開放存取運動的主要障礙之一。加強對開放存取資源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在作者、出版者、用戶間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機制是開放存取運動快速、健康發展的保證。

    1 開放存取資源的版權特點

    開放存取是新的學術出版與學術交流模式,其信息資源呈現一些新的版權特點。

    1.1 受現行版權法保護

    版權所有權由一系列權利組成,作者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但不得背離現行版權法規定的“限制和例外”條款,限制用戶合理使用其作品。如《布達佩斯開放存取倡議》(BOAI)并不鼓勵違背版權人的意愿或是違反版權法的規定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進行開放存取,也不倡導突破現有的版權法,而只是在現有的版權法體系內,根據版權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實施開放存取。

    1.2 版權保護復雜

    開放存取是網絡環境下的產物,網絡條件給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帶來了新的挑戰,使得版權保護更為復雜,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受保護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可以主張權利的人和機構增加。傳統的版權保護主要是調整作者、出版者和用戶間的利益關系,開放存取環境下版權保護的主體增加了網絡內容提供商、網絡服務提供商、圖書館或學術機構等開放存取資源的建設者,版權保護要求實現多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受保護的客體范圍不斷擴大,作品種類多樣。傳統版權保護的主要對象是印刷型文獻,而適用于開放存取的文獻是經過數字化處理的電子文檔,主要有論文、著作、原始資料、多媒體資料、課程資料等。

    第三,開放存取資源的超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或本地區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或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對開放存取資源而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戶只要通過網絡就可以免費存取、自由使用,一旦有侵權行為的發生,版權保護起來就十分困難。

    1.3 許可協議是版權實現的主要方式

    開放存取資源版權保護主要是通過許可協議來調整各方利益關系。作者和版權持有人通過許可協議讓渡部分版權給用戶,使得所有用戶具有免費、不被更改、全球和永久使用其作品的權利。作者保留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等部分權利,用戶使用開放存取資源時必須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等版權信息。

    2 開放存取資源建設的知識產權保護

    BOAI認為,開放存取的實現途徑有兩種:自存檔(Self-Archiving)和開放存取期刊(Open-access Journals),這也是開放存取資源建設的主要方式。在開放存取資源建設過程中應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

    2.1 作者自存檔的知識產權保護

    2.1.1 自存檔作品的保證 作者自存檔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權、商標權、言論自由權、普通法上的權利或其他任何權利,不能含有對第三方進行誹謗、侵犯隱私或其他歪曲事實的內容。如果是合作者,一方行使權利時須與其他合作者達成一致意見。如英國牛津大學機構庫Dspace@Cambridge項目規定,當作者向該機構庫提交論文時表示作者承認同意這么做,而且,作者有責任確保在向機構庫提交資料時不侵犯版權。中國預印本服務系統會刪除非法、有害、、脅迫、騷擾、中傷他人的,誹謗、侵害他人隱私或詆毀他人名譽或商譽的,種族歧視或其他不適當信息,以及與學術討論無關的內容,對文章不進行學術審核。

    2.1.2 自存檔作品的版權保護 作者將擁有版權的預印本(preprint)張貼在開放存取倉儲中,或存儲在個人主頁、博客中,不存在任何的版權問題。如果是張貼后印本(postprint),由于出版者為作品提供了增值服務,根據協議應該取得出版者的許可,否則就有侵權的風險。

    這里主要有兩個服務項目幫助作者保護自存檔作品版權:

    ROMEO SHERPA/RoMEO數據庫是一個可提供檢索服務的關于出版者版權政策的指引數據庫,分別以綠色、藍色、黃色和白色來標注它們對開放存取自存檔的政策態度:綠色代表允許作者存檔預印本和后印本;藍色代表允許存檔后印本;黃色指可以存檔預印本;白色代表沒有正式提出支持自存檔。根據對414個出版者的統計,有68%的出版者允許某種形式的自存檔。利用ROMEO,可以檢索作者和出版者的權利分配。

    JULIET 許多作者的研究項目都是得到資金資助的,不同的資助者對作者自存檔的要求也不一樣。為幫助作者了解研究資助者關于開放存取數據存檔和開放存取出版的政策,確保研究成果保護與存取的復合環境,SHERPA推出了JULIET服務,作為對RoMEO服務的補充。JULIET便于研究者和其他人清楚了解每一個資助者的要求,簡要描述每個資助者的政策,并對照開放存取理念對資助者的政策進行比較和評價。許多研究資助者已規定研究成果必須存放在開放存取倉儲中,一些資助者強烈要求存檔,或另外提供資金幫助研究成果發表在開放存取期刊或一些出版者建立的混合期刊中。

    2.2 機構庫與學科庫建設的知識產權保護

    學術機構、大學、圖書館等是機構庫與學科庫建設的積極參與者,在建設開放存取倉儲時,應該取得版權持有人的許可,在網頁顯著位置提供版權聲明或免責聲明。如著名的學科庫“圖書情報科學與技術數字圖書館”(DLIST)在其版權政策中聲明:DLIST不對版權問題負責,責任應由作者或作品的版權持有人承擔。圖書館在提供網絡信息服務時,應盡到注意的義務,發現涉嫌侵權的內容應及時移除或斷開鏈接,避免因侵權而承擔連帶責任。

    2.3 開放存取期刊的知識產權保護

    2.3.1 賦予作者不同的權利 開放存取期刊是開放存取資源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其版權問題主要是作者與出版者間利益的協調和平衡問題,要么作者保留版權,要么作者將版權轉移給出版者。任何一種情況,版權持有人將同意出版的作品開放存取。JISC-SURF“合伙人版權”計劃的報告提到了被確認的四種不同的開放存取期刊版權政策,分別是:署名許可、獨占許可、再使用和改變論文形式的權利限制開放存取許可、作者保留所有或大部分權利等。這是四種不同的版權實踐模式,四種不同的權利安排。Horrn E等則歸納了A、B、C、D四種新的版權模式,并對每種模式下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人的權利進行了探討。

    2.3.2 推行許可協議制度 許可是開放存取發展的障礙之一,是作者、出版者、用戶三者問利益平衡的實現方式。由于許可的形式多樣、許可的細節材料較難發現和理解、對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機構和環境面臨不同的許可障礙等原因,許可實施起來比較困難,但它是開放存取期刊版權保護切實可行的制度。目前,國際上通用的是知識共享許可協議(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C協議提供作者四種許可方式:署名(Attribution)、非商業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演繹(No Derivative Works)、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如美國公共科學圖書館(PloS)和英國生物醫學中心(BMC)就使用了知識共享的“署名”許可協議;歐洲地球科學協會(EGU)的期刊采用的是“相同方式共享”許可協議,限制對開放存取出版物的再使用。作者可根據自己的授權意愿,進行自由組合,構成六種CC許可協議: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aa)、署名-非商業性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繹(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aa)、署名(by)。我國目前采用的是知識共享中國大陸版許可協議。

    3 開放存取資源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

    3.1 圖書館利用開放存取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

    3.1.1 善于利用法律和政策為自己免責 圖書館既是開放存取資源的建設者,又是開放存取資源的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作為后者,圖書館應該自覺遵守有關版權的國際公約和當地的版權法律、法規,尊重版權人的權利,合法地使用開放存取資源,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要善于利用政府組織、學術機構、國際組織等有關支持開放存取的政策為自己免責。

    2005年1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發展議程中有關圖書館的原則》,規定“政府擁有著作權的所有作品都必須在公共范圍內傳播”,“由政府基金資助研究和出版的所有作品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提供免費公共獲取”。

    2003年12月5日IFLA管理委員會在荷蘭海牙通過《IFLA關于學術文獻與研究文獻開放存取的聲明》,要求全球各地的圖書館與信息服務網提供過去、現在及未來的學術文獻,確保這些文獻的保存,協助用戶發現及使用它們,并提供教育課程以幫助用戶進行終身學習。

    2007年12月26日,布什總統簽署了《2007綜合撥款法案(H,R,2764)》,其中規定美國國家健康研究院(NIH)強制要求其資助的研究人員研究成果之后的12個月之內,將其經過同行評議的原稿電子版存放在美國醫學圖書館的開放存取倉儲PubMed Central中,通過網絡提供開放存取,便于公眾獲取利用。

    《關于申請2008年度博士點基金自然科學類課題的通知》(教技發中心函[2008]16號)第十一條規定:為使博士點基金資助課題的研究成果能盡快發表和交流,獲資助課題負責人結題前,應在“中國科技論文在線”上2-3篇(在“中國科技論文在線”上發表后,允許同時在其他刊物上發表),并認定與其他刊物發表等同。

    《中國圖書館學會關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問題的聲明》中第五條提出“圖書館不為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第三方侵權責任是指圖書館采集的知識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權的,以及圖書館的用戶在利用圖書館資源過程中發生侵權的。

    3.1.2 提醒終端用戶 由于開放存取運動的跨國界性,利用開放存取資源的用戶并非都是本地的,為了存取開放存取資源去研讀當地的版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是不現實的,也沒有必要。因此,為了保護開放存取資源,圖書館可在其主頁上相關的版權政策,讓用戶一目了然,知道作品保護的方式、保護的程度,從而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3.1.3 幫助作者管理自己的版權 圖書館要積極宣傳開放存取理念,爭取作者的支持,幫助作者獲得更多的版權。

    當作者出版著作或時,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簽訂出版協議轉移作品的所有版權,這使得作者失去了對作品版權的控制。當作者使用、再使用或授權其他人使用作品時,就會受到來自出版者的限制。為幫助作者管理好自己的版權,研究機構、圖書館等通過律師等幫助作者與出版者簽訂版權補遺協議。如由12個世界級的美國研究型大學組成的聯盟――機構合作委員會(CIC)的教務長于2006年一致簽署的出版協議聲明及補遺,就是幫助成員大學的作者保留在多種條件下共享作品的權利,包括張貼作品到機構庫或學科庫中。

    由于大多數作者并不非常了解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作者版權補遺搜索引擎可以幫助作者產生PDF格式的版權補遺協議,附在版權協議上,確保作者保留某些權利。

    第5篇: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范文

    關鍵詞:高校;文化創意產品;知識產權

    文化創意產品中經濟屬性和文化屬性高度融合,使得文化創意產品的價值與依附其中的知識產權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作為現代社會各方文化、知識、創意高度融合和碰撞的場所,高等院校不僅是文化創意產品的消費市場,近幾年也成為文化創意產品的重要輸出地,對促進當地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起著愈發重要的作用。然而,與高校文化創意產品的蓬勃發展不相協調的是,因疏于對產品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導致的各方矛盾和問題也日趨激化。如何保護高校文化創意產品的知識產權,維護高校師生的合法權益,成為高校管理者、高校師生需要關注和重視的問題。

    一、高校文化創意產品的發展背景

    (一)文化產業的發展。隨著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視,以及人們對文化產業的內在需求,文化產業的發展模式也由原有的政府扶持建設特色創意產業園區,形成企業集聚從而帶動創意產業的集群與規模的從上至下、單一的發展模式逐漸變為政府扶持、行業帶動、以點帶面、特色鮮明產業發展模式。在這樣一種模式的推動之下,文化創意產品的種類、形式呈也現出年輕化、大眾化、實用化、科技化等特點。

    (二)文化創意產品的市場需求。藝術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于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斷增加,使得文化創意產品市場增大。文化創意產品作為文化、藝術、科技的物化表現形式,其高知識性、強融合性及實用性受到普通群眾的喜愛。文化創意產品也逐漸成為彰顯個性、傳遞生活理念、宣揚傳統文化的方式,越來越受到年輕一代的關注,使得文化創意產品的需求主體呈現低齡化發展。而大學生作為集創意、文化水平、技術能力為一身的高素質人才,既是文化創意產品的消費者,更是文化創業產品的創造者,這就使得校園文化創意產品得以流行和熱銷。

    (三)高校轉型發展的背景。部分高校在教育部制定的《關于開展部分普通本科高校轉型發展試點的指導意見》指導下,逐步從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技術類型高等學校轉型。技術類型高等學校的轉型,就要求高校把辦學定位轉到培養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上來,轉到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上來。因此,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鼓勵學生創新創業,開展多種多樣的產教融合方式成為高校在轉型發展中的重中之重,為校園文化創意產品的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資源和發展空間。

    二、高校文化創意產品知識產權問題的現狀

    (一)學生課程作品、實踐作品。學生的課程作業、實踐作業屬于學生的勞動智力成果,因此,學生對于自己智力勞動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部分享有相應的權利。而在目前實踐中,我們看到,有些教師利用教學之便,侵占、抄襲學生的作品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是在學生不知情的情況下,教師將個人承接的設計項目作為課程作業布置學生完成,從而從中獲得經濟利益。教師的這種行為,既有損教師、學校的聲譽,破壞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更是侵犯了學生的正當權利,打擊學生創作的積極性,不利于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的培養。

    (二)師生共同參與完成的創作作品。教學科研活動是高校重要的教學活動,是促進教師個人素質、知識水平和教學質量的重要教學活動,同時,對于促進學科的建設、行業的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而在科研活動中,教師帶領學生共同的參與,也有助于培養學生的科研、實踐能力,而學生參與完成的科研成果、作品該如何界定其知識產權的歸屬?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完成的作品屬于科研成果,其知識產權應屬于科研單位所享有,科研單位可以給予創作者相應獎勵。而在實踐活動中,因高校相關制度的缺失,導致學生參與教學科研創作活動,未得到相應、相當的獎勵和報酬。

    (三)在高校舉辦的文創產品創作比賽、競賽成果。文化創意產品的流行以及學生創新創業的意識高漲,高校聯合一些社會企業、組織更積極的在校園內展開相關的文化創意產品創作的比賽、競賽。這些創作競賽既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也助于提高高校的創新環境和氛圍。但是,由于知識產權意識的缺失,并未明確文化創意產品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導致學生的創作作品被學校、社會企業、組織所使用,但卻未得到相應的報酬和權利。

    三、高校文化創意產品知識產權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高校文化創意產品的種類和內容的特殊性。校園文化創意產品消費對象主要針對在校學生、青少年,因此校園文化創意產品多為學生常用品、必需品,相比根據社會需求所設計的文化創意產品來說,校園文創品的科技、技術含量較低,易于復制和仿制。而校園文創品所融合的文化內涵更偏向于年輕化,如當下流行的動漫、影視、游戲等,其創意理念也更為推陳出新。因此,其產品面向的消費群體廣大,不僅限于在校學生,更包括有同種文化追求的社會共同體,面對龐大的消費群體和市場,不良商家在利益的驅使下,不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進行牟利。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淡薄。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集中體現在文化創意產品創作過程中,防范侵權意識不強,例如關于產品的設計草圖、手稿、說明未進行妥善的保管。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還體現在文化創意產品被侵權后,不敢于、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甚至是對自己的創意產品的侵權行為全然不知。而對于知識產權的救濟途徑、救濟程序的認知空缺,即使知道自己權益受損也只會讓人不知所措。除此之外,知識產權意識的淡薄也會導致大學生在進行文化創意產品創作過程中,無意有意的侵犯到他人的知識產權,以借鑒之名為抄襲之實。

    (三)高校教學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教學管理制度的改革,應該順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順應師生關系的變化、順應應用性高校的轉型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人才的培養模式不再是單純的知識講授,融入了更多的社會實踐,而教學培養模式的變化也使得師生關系除了教學之外,師生間的合作、共贏也越來越普遍。這就使得原有教學管理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更為復雜的、經濟性、社會性更高的高校教學環境,制度的缺失,從而就導致了大學生在教學活動和校園活動中的所創作的文創產品的知識產權易受到侵害。

    四、高校文化創意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一)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特別建立知識產權意識,不僅能明確學生在創作過程中對于借鑒和抄襲的界限,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更有助于有效地防止學生創作作品的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除此之外,具有專業法律意識的綜合性人才的培養,也是應用性本科院校轉型發展的人才培養要求。因此,高校應根據專業需求,開設相關專業法律知識課程,定期舉辦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宣講,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知識競賽活動。

    第6篇: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范文

    論文關鍵詞: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

    一、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直以來,哈薩克族傳統醫藥在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成為保障哈薩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區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許多國家,傳統醫學是窮人惟一負擔得起的治療方法,在發展中國家,大約80%的人口依靠傳統藥品滿足他們的健康護理需求。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一直未得到足夠重視(如{(TRIPS協議》只字未提傳統醫藥),以至于長期以來大多被非法使用,傳統醫藥知識創造者與所有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這是哈薩克族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面臨的傳統醫藥商業化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即“生物盜版”的問題。

    在我國,一些國外企業利用我國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并申請了專利,如果任由類似的“生物盜版”行為蔓延,我國的傳統醫藥權利人將遭受巨大的損失,后果不堪設想。這與我國對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不明確密切相關,制定并實施有效的傳統醫藥法律保護是迫在眉睫。

    二、我國立法應明確對哈薩克族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分散,各個部門從不同角度的立法對我國傳統醫藥的法律關系進行規制。該種立法對傳統醫藥資源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明確,權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明確,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救濟途徑不明確,直接導致傳統醫藥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漠,導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權利,也不知當權利遭到侵害時如何救濟,這使得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處于不利的境地。我國應當改變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分散立法,應以專門立法為宜。我國宜將傳統醫藥納入到知識產權框架下,制定專門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法,或傳統醫藥資源豐富的地區如哈薩克族實行地方立法,明確規定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傳統醫藥的類別、保護方式、法律責任等,使傳統醫藥保護明確起來。這種立法具有明確具體,針對性強,保護主題突出;有利于傳統醫藥持有者傳統醫藥財產權的行使。另外,更能適應我國當代社會的發展現狀,提高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第7篇: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立法強度;執法強度

    引言: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14年12月16日報告說,2013年全球專利申請量以中國兩位數增長為支撐,延續強勁增長勢頭,其中中國的專利申請約占三分之一。根據《2014世界知識產權指標》的報告,雖然中國專利申請方在國外提交的申請量相對較少,但來自中國居民的專利申請量位居全球首位,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成為全世界專利申請受涼最大的機構。并且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化,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技術創新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越來越受到關注。盡管有諸多學者已經開始探討有關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但是由于受到種種因素的限制,一直沒有得到統一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方法。但是只有明確中國實際知識產權保護才能夠去衡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技術的進步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所以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更為詳細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測量體系。

    一、現有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及其缺陷

    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量化研究最早起始于Rapp & Rozek(1990)1使用立法評分法,根據國家制定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情況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劃分為5個級別,用1,2,3,4,5來表示。該方法早期被一些學者采用,但是卻有不足之處。首先,它使用的是靜態指標,只考慮了一國是否制定了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其次,5個整數級別的劃分,有可能將兩個相差較大的國家劃分到一個級別里,也有可能把兩個相差不大的國家劃分在不同的級別里。所以在此基礎上Ginaete & Park(1997)2對RR方法進行深入研究,提出一個更為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測量方法,被稱為G-P指標。該指標劃分為5個類別,(1)保護的覆蓋范圍 (2)是否為國際條約的成員(3)權利喪失的保護(4)執法措施(5)保護期限。每個保護類別又包含若干指標,該方法規定每個度量指標各占1分,每個類別中各指標得分之和除以該類別中的指標個數即為該類別的得分,5個類別得分的累加和即為量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根據此方法測量歐美及亞洲部分國家和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如表1和表2.

    數據來源: Ginarte J C, Park W G,(1997)“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 Research Policy 26, 283-301

    通過上圖比較可以發現中國在第一次修改《專利法》后1994年的指數3.19就已經達到某些發達國家的水平,在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后2001年的指數為4.19甚至超過了某些發達國家1990年的數值。從我國的現狀我們應該清醒的認識到基于Ginarte-Park 方法測量到的只是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的立法強度。這只能說明,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強度已經完全甚至超過發達國家的立法保護強度。自1992年以后,尤其是為加入WTO2000年、2001年中國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做了全而的修正,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已全而符合以TRIPS協議為核心的國際標準。但是,由于中國法律體系自身不夠完善,在立法與司法之間還不能匹配,加上老百姓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水平還停留在較低的水平。可見,要正確度量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強度,就必須對Ginarte-Park方法進行修正。

    國內學者韓玉雄、李懷祖(2005)3對Ginarte-Park方法進行了修正,把“執法力度”加入其中。“執法力度”這一指標作為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變量,這一指標介于0到1之間,0代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條款完全沒有執行,1代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條款完全得到執行。“執法力度”是由4個二級指標組成的,即(1)社會法制化程度(2)法律體系完備程度(3)經濟發展水平(4)國際社會的監督制衡機制。許春明、單曉光(2008)4在韓玉雄、李懷組的基礎上把社會公眾意識加入其中,即”執法強度“指標由(1)司法保護水平(2)行政保護水平(3)經濟發張水平(4)社會公眾意識(5)國際監督。姚利民,饒艷用(2009)5“執行效果”指標替換“執行強度”指標,其由四個二級指標構成,即(1)社會法制化程度(2)政府的在執法態度(3)相關服務機構的配備(4)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而沈國兵,劉佳(2009)6提出在TRIPS協定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主要與經濟發展水平、法治水平、執法水平有關。代中強等(2010)7提出以上學者的研究所選取的指標并不能很好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執法力度指標的變量,例如選取人均律師率作為社會法制化的衡量標準并不準確,因為現有數據中的律師人數多數是不能辦理知識產權相關案件的律師,選取成人識字率作為公眾知識產權意識指標也在2009年被代中強的實證研究否定定。其提出用結案率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執法力度指標,是最能用直觀數據解釋我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司法水平。但是呂敏,張亞斌(2013)8提出一種改進方法測量中國的實際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運用熵值法和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得出我國知識產權實際保護強度指數,分析了各因素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強度指標體系的構建

    筆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繼續采用知識產權保護強度P(t)應該由“立法強度”L(t)指標和“執法強度”E(t)指標構成。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應該是由立法強度與執法強度的乘積決定。可以表示為:

    P(t)= L(t)* E(t)

    P(t)表示一個國家在t時刻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L(t)表示知識產權立法強度,一般用GP指數表示;E(t)表示知識產權執法力度,設執法強度E(t)的值介于0到1之間,0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沒有執行,1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被全部執行。因此,執法強度E(t)就是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實際執行效果的變量,表示法律規定的保護強度被實際執行的比例。

    (一)立法強度指標

    理論上講立法應該包括該法律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知識產權法包括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商業秘密法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動植物新品種等相關法律。但是考慮到知識產權對一國經濟發生主要作用的是專利和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還是選取專利法作為立法依據,以專利法作為立法強度,并采用Ginarte-Park方法計算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強度。計算結果為上圖1-2.

    (二) 執法強度指標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把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強度指標分為四部分:經濟因素、法律因素、社會因素、國際因素。

    (1)經濟因素

    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應該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國家應該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應該采取相對較低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韓玉雄,李懷祖以及許春明等采取人均GDP作為指標,沈國兵,劉佳選取GNI作為指標,呂敏,張亞斌則從個體和整體兩個角度考慮分為選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作為指標來源。本文結合以上人的研究認為人均GDP是度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好的指標。目前中等收入國家的人均GDP為2000美元,超過2000美元為分值為1,不足2000美元,用實際值除以2000作為分值。

    (2)法律因素

    法律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由于立法已經在立法指標中考慮過了,所以這里的法律因素主要指司法方面。司法水平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執行強度,完善的司法體系,高素質的司法人員,必然能夠使知識產權保護被較好的執行。通常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在衡量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方面的司法水平時,理論上選取專門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律師比例更能說明問題,但是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和參照前人的研究本文選取律師比例作為衡量司法水平的指標。在美英等發達國家律師比例已經超過了千分之一,在其他重要的工業化國家律師比例也已經超過了萬分之五。所以當律師比例超過萬分之五時分值為1,不足萬分之五時用實際值除以萬分之五作為分值。

    (3)社會因素

    社會因素主要是指政府的執法態度和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因為政府對于知識產品保護的態度將直接影響知識資產的投資回報。政府的執行能力將影響到知識產品的創造和傳播。所以我們直接選取政府在專利侵權方面的結案率作為政府執法態度的分值。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是影響執法強度的影響因素,若公眾沒有意識到需要為自己的知識產品確權的話,當發生侵權時就不能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選取人均專利申請量作為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指標。本文借鑒姚利民的方法,當一個地區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達到或者超過10件時, “人均專利的申請量” 的分值為1, 當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不足10件時,“人均專利的申請量” 的分值等于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的實際數量除以10。

    (4)國際因素

    隨著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一個國際化問題。WTO也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三大支柱之一,規定了在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及爭端的解決機制。所以從這一角度看,一國是否加入WTO,是判斷一國運用國際社會通行法則保護知識產權以及參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程度的重要指標。一國加入WTO分值為1,沒有加入WTO的分值為0。

    三、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計量

    立法強度借鑒Ginarte-Park方法計算得到,以上考慮的四個因素涉及到的五個指標設定其對執法強度的權重是相等的,所以為上述五個指標得分的平均數。本文涉及到的“律師比例”、“人均專利申請量”、“人均GDP”、“專利侵權結案率”數據來自于歷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數據局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數據計算得到。根據P(t)= L(t)* E(t)計算得到2002-2012年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如表3所示。

    表3 2002-201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

    從上表可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是逐年提高的,從表中可以看出中國的知識產權理發水平早就已經達到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但是由于執法強度的限制導致實際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大打折扣,這是當前我們在發展中必須要面臨的問題,也充分說明中國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在立法與執法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直到2012年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執法強度是0.7848,也就是說立法強度只有3/4得到執行,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是3.28,僅僅高于1990年加拿大的水平,而與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1990年的水平相差還很遠。這也與中國的實際相符,也是在國際貿易中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不滿的原因。

    四、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水平較高,但是執法水平與立法水平是不匹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水平較弱人均律師比例較低,這與法律體系完善的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相距甚遠,其次是由于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這也與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符合,還有很多人沒有意識到需要對于自己的知識財產進行保護,同樣很多人沒有把侵犯別人的知識財產當做違法,導致我國現階段知識侵權案件時有發生。但隨著經濟貿易的全球化,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重要話題,我們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更需要在執法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我國能夠在國際貿易中取得優勢。

    參考文獻:

    [1] 韓玉雄,李懷祖. 關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學學研究, 2005,(3):377-382.

    [2] 許春明,單曉光.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的構建及驗證[J].科學學研究,2008,(4):715-723.

    第8篇: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范文

    【關鍵詞】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知識產權;保護

    前言:目前知識產權保護早已成為人們密切關注的重要話題。特別是近些年來網絡技術、數字技術資源的大幅度共享,致使檔案信息資源作為整個社會信息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網絡化時代下受到了嚴重的沖擊,以至于原本在知識產權規定之下較為平等的權益關系受到碰撞。以下筆者就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檔案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所產生的矛盾進行粗淺的分析,以提出解決建議。

    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知識產權又可以稱之為智力成果權,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學等各個領域從事智力活動所創造、享有的一種個人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所有權限,它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方面。目前知識產權主要依靠知識產權法來維持權益關系之間的平等、特有性質。

    我國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起步相對較晚,到八十年代初期,我國才加入世界知識產組織,第二年頒布了我國第一個知識產權保證法律《商標法》自此我國進入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日益進步的歷程。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知識產權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國從中央政府到地方部門已經建立了一些類的知識產權職能部門,例如:國家專利總局,國建商標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以及各個省、市、自治區的相應管理機構,而所有的職能管理機構,都擁有著共同的熱舞就是通過國家強制力的手段去參與并維護知識產權各個環節的公平、公正,保護知識產權發明者的隔熱合法權益。可以說我國的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主要是圍繞著國家行政管理與國家司法管理兩條途徑進行的。然而目前由于我國人們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以及法律意識仍然比較單薄,無疑給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帶來了更多的挑戰。

    2.檔案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矛盾

    檔案是人類經過歷史發展積淀下來的智慧結晶,無論從材料形成還是到內容形成上,整個過程的每個環節都凝聚著人們的智慧與汗水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因此,檔案也應該包含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內。然而隨著我國信息時代的快速發展,檔案通過網絡技術、數字技術,在全世界的范圍內形成了一種大規模的資源共享趨勢,各個檔案機構在互聯網上互利互惠,互補玉泉,進行一種協調的共享檔案資源活動,有利于滿足人們對檔案的需求。然而恰恰是由于檔案網絡信息化建設的飛速發展,目前檔案知識產權保護早已成為一個不容小覷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促進了人們智力學習的經濟性,對促進國家的繁榮發展,社會的進步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但是為知識產權的侵犯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檔案信息過多群眾化的發展勢必造成無形知識產權的更多的侵犯;其次,檔案信息資源的廣泛流通,促進了檔案信息資源的利用率,給知識產權發明者提供了不可小視的宣傳作用,但是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發明人對自己創造的知識產權有個人的所有權利,其他人不得隨意使用,而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高度發展,群眾化發展,知識檔案信息成為所有網絡成員都有權擁有的精神產物,形成了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而此共享性與知識產權法規定的“排他性”形成必然的矛盾,是原本的知識產權權益關系受到嚴重的沖擊。導致目前我國檔案信息資源和知識產權形成一種既矛盾又統一的尷尬局面。

    3.在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建議

    3.1 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中法律法規的作用嚴把網絡共享關:在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中加強知識產權,可以采取嚴把網絡共享關,發揮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的檔案信息進行數字化的轉換,以防止網絡使用者侵犯知識產權發明人的合法所有權。數字轉換就是指將檔案的文字、數值、圖像、聲音等信息通過進一步的加工、存儲和傳送轉換為二進制編碼的固定形式的另一種載體上。使用這種方式可以將檔案信息中設計到知識產權者個人的合法利益良好的維護起來。也就是說通過此種二進制編碼的數字形式,將數字化信息直接與計算機網絡進行搭載,形成一種新型的檔案信息化建設技術。建立一種新的下載模式,凡是未經過所有權人許可的,不可在互聯網上下載器檔案信息,不論發表或者為發表的知識產權,均不可以私自在網上下載轉傳,以此保證知識產權的“排他性”。

    3.2 加強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中知識產權的局域網絡管理:對檔案進行信息化建設是為了促進公眾合理提高智力成果創造的優越條件,因此如何處理檔案知識產權保護和檔案信息共享之間的關系,是目前我國信息化建設的突出問題之一。二者由于一輛汽車的兩個輪子,缺一不可,正確良好的處理檔案信息共享中的知識產權權益問題,尤為重要。在采取二進制編碼限制互聯網下載的同時,要對內部局域網加強管理。首先,必須使用嚴格的加密技術,對知識產權進行特定編碼方式存儲和傳遞信息,編碼后信息看上去就由于亂碼,而這些亂碼只有在特定解碼后才可以恢復使用;其次,對知識產權在內部局域網的傳送過程中嚴把加密管,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存在任何一個位置,在任何網絡上進行傳送都必須保持加密的手段。以此維護知識產權發明者的個人利益。

    結束語:綜上所述,檔案信息資源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包括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內。然而隨著我國信息時代的快速發展,檔案信息資源的大幅度提高,勢必給我國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我國檔案部門在檔案信息現代化建設中,應該大力發展檔案共享信息資源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在保護知識產權發明者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建立更為理想化的檔案信息共享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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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洪源清,孔祥云. 網絡環境下利用科研檔案如何保護知識產權[J]. 科技檔案, 2006, (03) .

    [3] 吳堅. 數字時代檔案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J].作家, 2007, (14)

    第9篇: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范文

    [摘 要] 隨著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產業的快速發展,相關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顯得愈來愈緊迫。本文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從促進相應立法,完善監管制度;增強保護意識,促進企業創新;建立行業協會,發揮引領作用等方面提出建議。

    [關鍵詞] 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建設;不足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61

    [中圖分類號] F830.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5- 0115- 02

    0 引 言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在全球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優化的新一輪國際產業轉移發展迅速。作為國際產業轉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金融服務外包因其自身的經濟利益和規模上的優勢,受到廣泛關注,市場競爭較為激烈。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5年2月公布的《金融服務外包》文件,金融服務外包是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為公司集團內部的附屬實體或公司集團的外部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服務外包尚處于起步階段。綜觀金融服務外包較發達的國家都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因此為促進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的進一步發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亟待進一步完善。

    1 金融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1.1 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是發包方衡量接包方的重要因素

    知識是發包方賴以創造價值的重要因素,知識產權是發包方的生命線。在發包方與接包方合作的過程中,資源共享是常態。金融機構需將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提供給外包商開發、運行和管理,因此必然非常關注自身信息在外包合作過程中的機密性,知識產權保護程度隨之成為發包方選擇接包方所考慮的重要因素。

    1.2 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決定金融服務外包環境的優劣

    在眾多服務外包區域競爭力評價體系中,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都被作為一項重要標準納入金融服務外包環境中進行考察,如主要用于城市服務外包競爭力評價的由中國服務外包研究中心、科爾尼、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和埃森哲咨詢公司(Accenture)四方共同研制的中國服務外包承接地的綜合評價體系;為評價全球服務外包承接地競爭力,科爾尼管理咨詢公司(A.T.Kearney)構建了2007年全球服務區位指數。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在金融服務外包環境中起著重要作用。

    1.3 知識產權保護是金融服務外包所具有的知識產權風險的內生要求

    金融服務外包形式的快速發展及其存在的復雜的委托-關系,使得金融服務外包過程中的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較為復雜。在金融服務外包過程中, 接包方與發包方都可能需要將自己的商業秘密或者核心技術提供給對方,從而加大雙方的知識產權泄露風險。同時由于外包合同的不完備,往往會產生知識產權歸屬問題。金融服務外包過程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要求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2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現狀與不足

    2.1 我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現狀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影響各國參加金融服務外包國際競爭的核心因素之一。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亦受到我國政府的重視。2006年《商務部關于實施服務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中提到要完善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基地城市建立知識產權投訴中心,嚴厲打擊類侵權行為,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各基地城市應根據服務外包產業的特殊需求進一步完善保護知識產權法規體系,制定服務外包數據保密相關規則,建立服務外包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綜合評價體系,并在全社會營造誠信為本的良好氛圍。2015年1月16日,國務院正式下發《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這是國務院首次對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作出全面部署,其提出要建設法制化營商環境,加大服務外包知識產權的執法監管力度。自2009年以來,國務院相繼認定了31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建立了金融服務后臺。幾乎所有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已制定并實施了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和信息安全領域的地方性指導意見和相關法律、條例等,這些城市對于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的保護起到了引領作用。

    2.2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足

    2.2.1 缺乏相應立法與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尚處于萌芽階段,各種立法相對落后和欠缺。我國銀監會頒布的涉及金融服務外包的立法主要有《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此外證監會和保監會作為金融業務的監督機構,也未確立完善的金融服務外包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沒有專門針對銀行業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可操作性的指導,未形成具體的系統性的監管程序。同時對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執法力度不夠。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難以落實,案件判決后難以執行等。

    2.2.2 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由于我國企業長期受到計劃經濟的束縛,企業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運用方面意識薄弱。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仍待加強,缺乏對核心技術的控制和保護意識,對核心技術缺乏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對服務外包中可能涉及的商業秘密保護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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