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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原因
知識產權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具有極大的生產力。知識產權對世界各國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經濟的發展需要,更是保護民族文化的關鍵。只有完善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才能在國際交往中獲得最大的社會經濟效益。然而,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并找出相應的解決對策,旨在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逐漸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制定了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為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整體而言,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由于歷史原因,知識產權的概念在公眾中仍是一個相當陌生的名詞,一些人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不知道應該如何保護知識產權,更不知道保護知識產權有什么作用。我們的許多知識成果誕生了,但卻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予以保護,結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
(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缺乏
知識產權,需要國家政府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多種保護手段,。然而,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貧富差距嚴重,人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也不夠深入,導致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嚴重滯后于西方發達國家。雖然我國制定了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但這些法律制度遠遠不能滿足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有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缺乏有力的保護措施。
(三)知識產權犯罪懲戒制度尚不健全
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有行政和司法兩個平行的渠道。權利人在被侵權時可以向知識產權主管機關申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訟。我國經常用用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處罰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但現實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頻繁發生,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與聯系,導致很多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得不到迅速的解決和審理,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懲罰也不到位,加上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給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造成了嚴重的阻礙。
(四)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的人才嚴重匱乏。企業也沒有重視自身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也沒有大量引進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導致企業面臨知識產權糾紛時,不做所措,處于被動的地位,不會正確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相關人才的缺乏直接導致知識產權在保護的過程中受到各種阻礙,使得企業蒙受各種損失,甚至是企業倒閉的直接原因。同時這種情況的存在也影響到國家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中的發展。
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對策
針對上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采取下列對策進行完善:
1、完善法律法規
加強立法,完善相關法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同時,應該進一步完善我國行政執法程序,嚴格執法,妥善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做到公正、公平。各級行政機關應該聯合起來,相互協作,相互配合,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另一方面,加強與國家之間的國際合作,嚴格遵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水平。
2、牢固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知識產權的保護離不開公眾的積極參與。我國應該通過多種途徑,運用多種方式,大力宣傳知識產權保護,對人們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教育,讓人們了解并掌握基本的知識產權有關知識,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自覺參與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做斗爭。當然,也要教育人民如何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如何依法正確地適用知識產權,而且知識產權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識產權,才能使用知識成果,不然的話,就會受到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懲罰。在全社會中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自覺維護知識產權,提高公民的知識產權法律素養。
3.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企業應該自主創新,積極研發新技術,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并將這一理念貫穿到企業日常生產過程的始終,充分利用各種知識產權資源,實現企業之間的資源共享,形成企業自身的核心文化和核心技術,打造知名企業。其次,企業應該注重技術的研發和建設,積極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引進各種優秀的知識產權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為企業提供智力支持,增強企業的活力,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創造力。
4.嚴格執法
由于我國執法機關執法不嚴,知識產權方面的侵權案件時有發生,這既影響了國內的知識、技術創新,阻礙了知識經濟的發展,又給西方一些國家攻擊我國造成口實,影響了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因此,我國國家機關應該對知識產權違反犯罪行為進行嚴格的懲罰,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陳昌柏.知識產權經濟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第23頁。
[2]馮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M].知識產權出版社,第53頁
關鍵詞:知識產權;犯罪;措施
知識產權犯罪是指犯罪行為人基于盈利或其他不正當目的,違反相關規定,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許可,故意或過失地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疇,侵害他人知識產權,造成嚴重后果,進而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正常穩定運行的行為。
一、知識產權犯罪的刑法特征
近年來知識產權犯罪主體趨向群眾化、智能化、隱蔽化發展。犯罪分子自發地組織起來并進行技術分工,往往形成供銷“一條龍”。他們充分利用高新技術,如通過互聯網的信息平臺,秘密克隆軟件、非法使用別人的域名等實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以各種形式逃避公安、工商、出版、衛生、質量監察部門的查處,在整個侵犯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更加隱蔽,犯罪證據難以搜集。但在綜合分析各類犯罪案例的基礎上,我們發現知識產權犯罪往往具備以下幾個刑法特征。
1.犯罪的客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侵犯的對象是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這些權利又包括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這兩種權利對于犯罪成立來說,不要求同時被侵犯。事實上,只要侵犯其中任何一項,即可以構成犯罪。
2.犯罪的客觀方面。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外在表現。即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由于知識產權是一項特殊的民事權利,它具有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在確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時必須是實施了侵犯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的有效權利為依據。此處的法定期限是知識產權的法定保護期,如發明專利權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0年,三者起算的時間都是自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商標權保護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著作財產權一般為50年,其起算的時間根據作品的不同而不同,但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均無時間限制。產生了危害結果分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往往是有形損害,表現為權利人產品滯銷、作品被復制并大量銷售等。二是信譽下降、作者的作品被歪曲,作者人格受到損害等。
3.犯罪主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對自己的罪行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這種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也有特殊的主體如徇私舞弊罪的專利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國家工作人員等。
4.犯罪的主觀方面。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人一般具有貪欲膨脹的罪過或犯罪心理,具有獲取非法盈利或侵犯他人聲望名譽的不法目的,具有直接的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犯罪故意。但在侵權商業秘密的犯罪中可能會有行為主體的嚴重過失發生,在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疇,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犯罪。本罪的主觀方面從整體上來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人往往是出于財產或名譽的故意侵犯目的而實施犯罪行為的。
二、對遏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應采取的措施
1.完善立法,加大打擊力度
我國已初步建立起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但由于時間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復雜,保護知識產權的各項立法不夠完備。另外,有很長一段時間我國關于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立法是建立在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法律基礎之上的。由于我國傳統和現實經濟發展的局限性,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還有不少漏洞,使不法商人有機可乘,從而披著合法的外衣從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活動。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晚,再加上立法技術不足,造成了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尚顯不夠,現行的有關刑事立法的規定還不能適應實際生活中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需要。立法存在不完善的同時,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打擊不力和執法上的偏差也同樣存在。由于知識產權的自身特點決定了對它的保護主要是通過民事和行政的手段來完成,這就為一些執法部門輕縱犯罪,以罰代刑提供了方便。而對知識產權的有限的刑法保護所帶來的處罰與通過侵犯知識產權所獲的利潤和給他人、其他企業所造成的損失相比,其犯罪成本顯然低得多。這樣的處罰力度遠遠無法遏制對金錢利益的貪求,這也是導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日漸增多的原因。
一、經濟利益沖突的成因及具體表現
自有文字形成以后到現代媒體技術出現之前,無論載體形式如何變化,人們都是通過直觀方式獲取信息,檔案工作的理論和方法也是以此為基礎而確立的。隨著縮微技術和音像制品的出現,人們需要借助儀器設備讀取信息,檔案工作的對象范圍有所擴大,機讀檔案相應而生,但其仍屬于輔助部分,并未給檔案工作帶來根本性變革。在傳統的檔案信息服務中,利用者的借閱、使用、復制等行為都要同檔案機構發生直接關系,在支付作者報酬、支付服務費用等方面可以遵循既定的操作規則,達到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信息化的發展使人們的工作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工作中產生的大量信息,以數字化的編碼、程序化的數據庫、電子化的信號等形式存在,檔案工作相應建立起數字、電子、媒體等現代信息技術體系,在這種體系中,一方面要建立全新的現代化檔案工作模式,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另一方面要保護傳統檔案成果,做好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這就必然帶來社會各主體利益的分化與沖突。在分化過程中,由于我國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與文化體制建設相對較慢,社會治理機制難以適應處置各種利益矛盾,使矛盾和沖突構成了體制轉型中的社會和諧問題。在檔案信息化建設過程中,這種矛盾凸顯在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
(一)對于原始檔案信息形成者來說。作為原始知識創造者,網絡化、數字化技術使他們難以控制自己的智力成果被非法傳播和使用,作品未經許可便被制成多媒體、數據庫,被傳播機構非法復制,使他們的無形資產得不到恰當的保護。數字化檔案的特點是知識密集性,在進行有償服務和價值認定時,如果按照傳統的有形商品計價原則,他們的權益將會受到損害。檔案信息包含大量基礎研究成果,往往沒有明顯的經濟效益,但利用者通過這些成果轉化成增值產品后,其經濟效益就會大大增加,但原始檔案信息形成者卻沒有應得的利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作為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公民或社會組織,在自身和知識產權被他人利用時,都應獲得相應的經濟報酬。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檔案信息化而言,因檔案信息產品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更多地落在信息傳播者和加工者,甚至是參與者的手中,原始檔案信息形成者的經濟利益實際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加強,原始檔案信息的形成者也逐步開始認識并開始爭取自身應得的經濟利益,這是檔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識產權利益關系方面出現的較為突出的問題。
(二)在檔案工作者這一方面。在信息化工作中,檔案工作者承擔著信息整理、傳播等具體的職責,發揮著檔案信息由管理到開發利用,由具有價值到實現價值的紐帶作用。檔案工作者涉及的知識產權的利益關系由兩方面構成:一是開發、編排檔案信息過程中與檔案形成者之間就知識產權的問題而發生的利益關系;二是在檔案信息化工作中,以網絡、數字等形式提供檔案信息資源服務中與利用者之間就知識產權問題而發生的利益關系。
作為工作的職責,檔案工作者有義務加快信息化進程,促進信息資源的流動,實現為社會服務的目標,但要面對信息化進程中知識產權認定和處理與原始檔案信息形成者的經濟關系的難題。網絡空間是一種只能感知的存在,在網絡的空間里沒有中心,沒有集權,利用者使用很難得到有效的控制。這個特點造成了檔案工作者不能成為有效控制和管理檔案信息的實際困難,使檔案利用者的行為無法得到認定,也很難追究其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檔案工作者在信息化過程中進行的創造性智力勞動,同樣享有知識產權,但是傳統的檔案管理思維方式常把這種智力勞動單純地視為檔案工作者的職責所屬,很少重視檔案工作者應當享有的經濟報酬,檔案工作者積極性無法調動,其工作進展與信息化要求相差甚遠。
(三)對于檔案利用者來說。利用者需要的是健全的社會信息服務體系,尤其在利用檔案信息進行文化學習、科學研究等目的時,認為除設備配置、上級網收費之外,不應當再承擔額外的經濟負擔。使用原始成果進行再生產的利用者們,反對對檔案信息的利用進行嚴格的限制,以使他們能合法地利用現有的資料、數據和成果進行信息增值生產。同時,由于他們所進行的再生產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成敗風險,所以在投資趨向上更樂于減少成本投入,結果是回避知識產權中的經濟關系,大量使用不可控制的網絡資源,引發實際問題;對于成功的信息增值生產者來說,新的產品信息,一旦形成檔案并納入信息化的系統,他們的身份就轉變成為了產品作者,要反過來維護知識產權,要求保護自己的利益。檔案工作信息化目的雖然是為了完善社會網絡服務體系,實現國家信息化的總體目標,但在使用網絡資源尤其是檔案這種特殊的信息資源的時候,檔案利用者使用非常規或不正當的使用方法,包括:引用和復制檔案信息內容且侵犯了檔案形成者應得利益所造成的與檔案形成者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不恰當傳播或使用檔案工作者提供的檔案信息造成的與檔案工作者之間的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問題等。
二、檔案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立統一關系
綜上所述可見,在檔案工作信息化和知識產權保護中,檔案信息的形成者、工作者、利用者之間是一種相互影響、錯綜復雜的關系,檔案信息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是社會發展的兩個方面,二者既對立又統一。檔案開發和提供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服務。而保護知識產權對屬于知識產權的檔案利用范圍、程度和時間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和矛盾。現實中保護知識產權在某一程度上制約了檔案信息資源的共享范圍,影響了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時間,但保護知識產權又促進了檔案信息資源的共享。一方面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發揮科技的先導作用,有利于規范市場競爭行為,有利于開展科技的協作,使人們在一個公平、合法、有序的法律保障條件下共享人類的財富;另一方面保護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賦予產權人一定的義務,即將成果運用于實踐之中,使之產生社會效益的義務,其目的仍然是為了實現檔案信息的共享。這是引發知識產權經濟利益關系的根本原因。知識產權代表的是個體利益,是私權的一種,參與文化活動則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權的一部分。在積極推進檔案工作信息化的進程中,信息擁有與使用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賦予檔案所有者公布檔案的權利和限制利用的權利,目的在于保護國家和個人的利益,但過分強調個人利益,必然會影響檔案信息開發利用,影響社會公眾獲取檔案信息的正當權利。因而《檔案法》第19條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第20條規定:“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在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檔案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檔案所有者的義務,既保障他們享有的知識產權,又防止了不正當的知識壟斷,使得檔案信息能廣泛傳播,充分發揮其效益。
三、完善平衡機制,協調檔案工作信息化中的經濟利益
《檔案法》對檔案的知識產權保護,充分尊重檔案所有者的權利,保護其不受侵犯,但也對權利的行使進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濫用權利,形成對公眾和國家利益的損害。我們完全贊同知識產權以保護作者利益為核心,但切不可忘記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對作者的報償,而且是對促進社會文化發展的激勵。所以,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獲取之間合理的經濟的平衡機制,是解決好上述問題的關鍵。因而,應采取必要的方式協調、規范各主體的經濟利益關系。
(一)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應是檔案工作信息化進程必須維系的基本原則。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檔案工作信息化中,應明確區分公共信息和有償信息,并在網上公布時予以標明。對屬于公開、公眾的尤其是具有明顯社會和經濟效益,能夠促進社會科學、文化發展的成果,要無償地提供給廣大利用者,不能設置附加的收費協議或收費程序,侵犯公眾的合法利益。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歷史記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為了保障國家知識安全、維護檔案的完整,必要時,國家可以通過適當的報酬或補償使檔案所有者放棄部分權利。對擁有知識產權的檔案信息,要核定有償使用的標準,明晰各方的經濟責任和義務,設置相應的計費、付費和審計程序,保證公平合理的經濟運行秩序。為了激勵社會文化的發展,要明確授予社會公眾獲取正當利益的權利。在檔案事業領域,無論是原始檔案作者還是檔案工作者,產生的凡是屬于知識產權保護范疇的智力勞動成果,都應當明確其知識產權應有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要賦予他們監控和跟蹤知識產品的權利、自主使用或享有產品利益的權利、參與信息化管理的權利、消費或根據使用流量獲取報酬的權利等。
關鍵詞: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保護 政府 企業
一、知識產權保護概述
知識產權,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獨占權,獲得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保護這種排他獨占權不受侵犯。知識產權保護具有以三個特點:
(一)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
現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因此不斷地擴展電子、通訊、網絡、生物領域的保護范圍,如美國、德國、英國、瑞典、南非等國家都開辦了基因專利授予業務,美國甚至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專利保護范圍。
(二)戰略化
現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已由過去的被動防御階段轉入主動進攻階段,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知識產權運作策略。比如搶注商標專利,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現階段甚至相當長的時間內,這些國家或企業并不實施這些專利,而是通過收集貿易目的國的經濟信息,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采取政府和企業相結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國進行權利訴訟,收取高額的知識產權利潤來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或建立知識產權聯盟,聯合相關權利人組成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協會,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國際化
面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趨勢,各國積極參與和推動國際合作,先后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TRIPS協定》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世界性公約協定。各國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與一體化進程,廣泛開展多邊合作,結成知識產權保護聯盟,以此獲得國際合作保護。
二、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一)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為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同WTO《TRIPS協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國在2000年和2002年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增設了保護知識產權專章,旨在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權產品進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
2008年7月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展露綱要》,逐步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體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專利法,更是順應WTO規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同《TRIPS規定》完全符合。
我國已加入大部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逐步與國際標準靠攏,所有這些舉措將有利于我國國際貿易的開展。
(二)企業、外貿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
我國企業、外貿經營者的發明專利申請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從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國共受理專利申請6095949萬件:其中。國內申請5134526萬件,國外申請961423萬件。且連年增長。商標方面,2002—2008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已連續7年為世界第一。版權方面,2009年軟件申請登記總量7.09萬件,同比增長49.75%其中軟件著作權登記量679萬件,同比增長48.6%。可見我國企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大有提高更加重視對自己無形資產的保護。
三、中國在國際貿易中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對濫用各類技術標準的防范制度
技術標準指對1個或幾個生產技術設立的必須要達到的水平以及為達到這一水平而實施的技術。但是當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結合、技術標準涉及的技術被知識產權的方式合法控制時,任何人要使用標準化技術,就觸及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此時,使用人只有兩種選擇:要么以昂貴的代價使用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標準化技術,生產標準化產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識產權人的宰割而放棄市場。因為標準化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首要條件,不按標準就不可能被市場接受,而采用標準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需要取得許可、支付報酬。我國由于存在嚴重的知識產權制度實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國外濫用各類技術標準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識產權轉化率有待提高
知識產權轉化率就是指知識產權所有者通過自己實施,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轉化為實際生產力并以此來獲取最大利益占知識產權研發所花費費用的總額。從授權數量來看,中國是知識產權大國;但就無形資產質量而言,中國遠不是知識產權強國。
中國知識產權報2009年5月27日報道《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路在何方》,說我國500余萬項的專利成果實際轉化率不足30%;在商標領域,在國際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單上,中國企業商標無一進入100強,進入500強的只有12家。就外貿而言,中國企業出口200強,70%以上是定牌生產、加工貿易。在合資企業,90%以上是使用外國投資方的品牌。據統計,美國、日本的知識產權利用率高達95%。
只有當知識產權付諸生產時它的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出來。因此,在獲得了知識產權之后的關鍵性問題是如何使之轉化為實質生產力并獲取最大利益,實現由量的發展到質的飛躍,這是中國企業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三)知識產權發展不平衡且人才匱乏
首先,知識產權發展不平衡。從我國專利申請人前10名的分布情況來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營企業,作為占據大部分國家研發資金的國有企業僅占10%。
其次,科技的發展需要人才,也離不開人才的儲備。而我國知識產權的人才配備與發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國際慣例,企業應按技術人員總數的4%比例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崗位:依此比例,我國知識產權人才的總需求量應該是8萬人,我國現在所能培養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實際需求。另外,現在所培養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綜合專業知識背景。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往往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大大增加了外貿知識產權保護成本。
最后,中介市場也不完善。知識產權機構不僅可減少企業申請或注冊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同時還可抓住侵權行為的要害,收集有利證據打擊侵權。目前,全國性的中介服務機構已具規模,但在各地發展不平衡,且知識產權人員素質難以滿足相應需求。當企業遇到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問題時,往往因為不了解侵權所在國法律而導致訴訟失敗。這就需要在全國各地形成有關專利、商標、版權和技術合同等的中介服務和保護網絡。以此來滿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四、對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對政府的建議
1.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應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在一些重要產業盡快掌握核心技術和提高系統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和標準,同時進行全方位的保護。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開展廣泛的教育活動,鼓勵創新,譴責剽竊、盜版和造假行為:完善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實行支持企業創新的財稅、金融和政府采購等政策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設立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識產權保護服務中心,并依據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人員進行懲處。
2.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評議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積極參與WTO與各種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評議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國加入WTO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獲得的發言權,避免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優勢和在標準領域里的經驗優勢控制國際市場。其次,要在評議的基礎上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鼓勵研究機構及企業重視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要組織更多的標準化專家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力爭把我國的標準化意圖和標準充分反映到國際標準中去,為我國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條件。再者,對標準技術性措施造成的貿易摩擦,要積極利用雙邊或多邊協調機制加以解決。努力避免和化解貿易沖突。
3.充分行使海關的監管職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稅手段,控制非法貿易。加強對知識產權敏感商品的監控,堅決打擊非法進出口行為。使得侵權行為在進出口環節得到有效控制。強化海關國際合作,使海關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對外貿經營者的建議
1.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應及時將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并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準,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托,構筑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加大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2.強化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發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涉及到貿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問題,特別是知識產權的糾紛和訴訟都有很強的專業性。國家和企業應共同努力,大力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并給他們充足的空間與資源,發揮其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知識產權隊伍,
關鍵詞:企業檔案;知識產權;保護
在市場競爭力的不斷加劇,企業之間競爭力也不斷加強,侵權和盜取他人機密的事件在企業中也屢見不鮮,造成這些原因的首要因素就是企業檔案監管不力,企業知識產權和專業技術保密性做的不夠好,導致企業中的許多重要檔案,散落在個別人手中,這些人員為了發表學術論文,參加學術匯報等沒有注意保密,將重要的核心機密隨意泄露。而且部分企業對科技檔案和科研成果,管理力度不夠,或者是沒有管理到位,導致這些重要文件散落在外,造成企業機密大幅度的流失。所以,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和重要檔案的保護意識對企業發展很重要,這樣不僅能夠有效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還能夠讓人們認識到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檔案管理的關系
1.保護企業知識產權與加強檔案管理互相促進
企業知識產權是企業依法享有的在科學技術上的專門權利。企業檔案上記載的是企業進行的科學技術活動,不僅是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還是一種知識產權的具體表現,是構成知識產權的重要部分。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中,對企業的檔案材料方面,有專門的保護規定。企業應該從兩方面入手保護知識產權和加強檔案管理。企業要想證明自己知識產權的專利性就必須要建立檔案,因為企業的知識產權和檔案密不可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檔案在企業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中有重要作用,同時也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憑證。因此,企業必然會加大對檔案管理的重視力度。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力也越來越大,知識產權的糾紛問題也日益凸顯出來,加強對檔案的利用和管理是擺在企業面前的重要問題,如何做好檔案管理工作至關重要。
2.檔案信息商品化促使企業知識產權入技術市場
檔案和企業檔案都不能作為商品來看待。但是檔案信息卻可以轉化成能夠產生經濟效益的商品,有利于企業的知識產權占據一定的市場技術份額,比如說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開發。企業在自身所擁有的檔案基礎上進一步開發技術,將檔案里知識產權變成生產力,實現商品價值。例如,有一家企業利用自己的科技檔案信息與鄉鎮企業合作,自己出技術,對方出人和物以及場地,兩個方面共謀發展,實現雙贏,這樣一來,雙方的資源都得到了有效開發,實現共同發展。第二,轉讓。技術轉讓是在不損害國家法律和保障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一步開發檔案信息,對知識產權做出的進一步調整,技術轉讓的多少由企業自行決定。比如說,企業檔案中的技術圖紙,在有需要的時候,并且是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復印使用,這就是技術轉讓的一種情況。第三,咨詢。技術咨詢是咨詢檔案資料和知識產權方面,在此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在進行技術咨詢的時候可以通過編印技術資料、摘取相關信息和制造小冊子等方式進行,此外,還可以通過電話、傳真、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進行。第四,服務。技術服務的運行離不開檔案信息,有時候受服務的乙方面可能在技術上遇到某些問題,可以向企業尋求幫助,企業可以委派專家進行技術上的指導。此外企業還可以在資源充足的情況下,主動委派相關技術人才進行技術服務,在這個過程中也要充分利用到企業的檔案信息。綜上所述,在技術市場中使用企業檔案信息,代表了企業檔案開發和利用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是知識產權商品化的典型代表,進一步推動了企業檔案信息商品化的進程,有助于企業檔案管理工作適應經濟發展。
二、保護知識產權對企業檔案的新要求
1.收集
檔案的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內容就是檔案收集,同時也是知識產權得到保護的有力手段,要保證信息收集的整齊和完整性,這樣企業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力保障。在一些科研項目檔案中,要注意必須將資料的歸屬登記清楚,也要特別注意不要漏掉和出現錯誤,比如說合作開發、委托開發及合營聯營等方面的檔案。這樣才能避免出現侵權糾紛,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2.整理
檔案的整理工作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檔案管理之間的各種關系。特別是所有權之間的關系,要時刻注意不能損害到發明人的署名權,根據《技術合同法》的內容,個人取得的技術成果,有權利標注清楚個人的所有權。在公務活動中,企業所創造的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等也是職務作品的一部分,設置者有權利署自己的姓名。此外,檔案館在向社會征集商標的時候,也要注意商標屬于專利檔案,在征集過程中要注意完善和歸納體系,不能遺漏。3.利用知識產權檔案的運用,必須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借閱制度的要求,對那些合作開發和委托開發的檔案信息更是要嚴格把關,必須取得所有人或所有單位的同意后才能提供出去。其他的一些寄存檔案,則必須是寄存著有權利支配,提供給他人的時候一定要經過寄存者的同意才行。
三、加強企業檔案管理的對策
首先,要增強保護意識。企業的檔案管理部門要在檔案管理制度中加入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增強檔案管理人員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重視度,同時還要加強他們的保護意識和責任心。其次,強化基礎管理。在檔案收集過程中要實時跟進企業的研究過程,及時將取得的成果歸檔保存,要保障質量,此外,還需要不斷完善檔案整理程序。然后,加強保密工作。建立一個完善的保密制度,并照此辦理。檔案管理人員面對檔案時要嚴格遵守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嚴格禁止徇私枉法和看認清等行為的產生,做好知識產權的保障工作。最后,完善法律體系。盡快呼吁國家制定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好檔案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盡快建立一個完善的保護制度和相關的措施,并嚴格照此執行。
四、結語
檔案管理與知識產權保護在本質上具有深刻的聯系,企業之侵權和盜取他人機密的事件在企業中也屢見不鮮,造成這些原因的首要因素就是企業檔案監管不力,企業知識產權和專業技術保密性做的不夠好。所以,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和重要檔案的保護意識對企業發展很重要,這樣不僅能夠有效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效率,還能夠讓人們認識到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隨著我國對檔案管理認識不斷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也將受到重視,檔案管理好知識產權保護將得到完善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艷玲.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問題及對策研究[D].安徽大學,2014.
[2]張夢婷.基于知識管理的數字檔案信息服務研究[D].南昌大學,2013.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之重要性已為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而在沒有知識產權歷史文化底蘊的國人眼中,由于種種原因,保護似乎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內容,乃至某些情況下成為該制度的唯一內容。強調保護沒有錯,因為不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之權益,會使創新受到影響;但是,過于強調,則會走向該制度設立目的的反面,它會阻礙社會科技進步,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度浪費。
TRIPS協議第7條“目標”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有利于促進技術革新、技術轉讓和技術傳播,有利于生產者和技術知識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護和實施的方式應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并有利于權利和義務的平衡。該條明確地給出了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目的之一在于促進技術轉讓和傳播。與其相關的“原則”條款(第8條)規定,為了防止權利所有者對知識產權的濫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反過來影響技術的國際性轉讓的實施行為,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其條件是這些措施與本協議的規定相一致。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世界貿易組織對技術轉讓的重視。因此,我們不能過分強調保護,甚至把保護看作知識產權制度的唯一目的;保護是手段,而在保護條件下利于技術轉讓和擴散才是其目的。實際上技術流轉(包括轉讓和轉化)與知識產權制度密切相關:后者重點解決知識產權的確權和保護問題,它為前者的前提和基礎,前者主要解決知識產權價值實現的途徑,為后者的目的和歸宿;當然在轉讓的過程中也是需要保護的。
長期以來,人們受知識產權制度的重心在于保護之觀念的影響,以及實踐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實務或案例給人們造成的感覺強化了這一理念,以至讓這種認識或感覺誤導了人們對知識產權制度設立目的的真正了解和定位。實際上,19世紀后期,林肯的著名話語為知識產權的目的作了一個很好的注解:即“專利制度是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專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促進、激發天才即所謂的發明家們進行創新的積極性,而這種創新的積極性依賴于利益的實現,但利益如何實現?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發明人自己使用、生產、銷售,并通過專利制度取得合法壟斷權來實現技術的價值并獲利,一種是發明人通過技術轉讓來實現獲利目的。前一方式在工業化早期、在人類進入工業化時代,因分工還處于不太發達時期較為常見。在人類進入后工業化時代,在高新科技日新月異、人類分工進一步細化的知識經濟時代,研發、生產和營銷開始逐漸分離,特別是隨著獨立研發機構和研發組織的出現,技術似乎也完全可以獨立于設備等,成為一種商品,技術轉讓和轉化活動會日漸頻繁,由此使利益的實現更多地還是通過技術轉讓來完成。當然保護在實現這一利益的過程中無疑起到巨大作用,但這不能視為知識產權制度設立的目標。而可惜的是多數人在解讀這句話時往往將其狹隘地理解為必須為專利權人提供保護及保護途徑,至于保護的目的卻疏于研究或延伸了。
由于歷史原因,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是應客觀上保護需求而誕生的,故其立足點和目標一直是以“保護”為重心的,有學者直接將知識產權定義為“保護技術開發或創造經營等正常進行的一種權利制度”。這一點可以理解,因為若干年來,人們基本上都是在追隨這一思路。實際上這一思路的背后的目的在于促進技術轉讓,讓有創新精神的人獲得利益。在技術日益精細的今天,顯然實現利益的途徑更多地依賴于技術轉讓和流轉;專利人在自己通過技術轉讓獲得利益的同時,也讓技術釋放出巨大的潛力,為更多的人服務,創造了更多的社會財富,從而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結合知識產權無形性、無限性、排他性和可復制性等特征,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設立的目的不能僅僅限于維護權利人的利益,鼓勵創新,還在于在保護和公眾共享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點,更在于推動靜態的知識產權變成巨大的財富,即在流轉中增加價值,在確認權利人對知識產品創造者對知識產品占有與支配的的同時,保障知識財富的最佳動態利用,來提高人類生活水平。保護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鼓勵創新的一種手段,是讓知識產權能為更多的人服務的途徑。
無疑知識產權的確權――確定權利人在市場中的排他權即合理壟斷和保護――未經權利人許可或同意以知識產權從事任何商業將受到處罰等――是前提,它為技術在全球合理流轉創造了條件。現在需要加大力度的工作是建立利于技術在全球流轉的制度,結合知識產權的其他特征,特別是其無形性、信息形態性和可復制性,加速技術傳播,通過流轉實現無形的知識產權的價值。如果將保護與更快地推動知識產權流轉,特別是技術轉讓較好地銜接起來,則人類社會的發展在日趨完善的制度下能充分利用和分享知識產權帶來的益處。
但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厚此薄彼:“厚”保護而“薄”流轉;注重了靜態的保護和確權制度,而忽略了動態的流轉制度的確立,即忽略了將智力成果轉化為巨大價值的轉讓和許可等制度的確立,浪費了大量的資源。幾個重要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均是將保護知識產權作為其首要或唯一任務的,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等,前三者直接將“保護”作為公約名稱的關鍵詞標明公約要旨就是保護知識產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前言中指出“有志于為鼓勵創造性活動而加強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而成立該組織,并在其“宗旨”中明確規定“通過各國間的合作,并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適當配合,促進在全世界保護知識產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前言中指出締約方“出于以盡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發展和維護保護作者對其文學和藝術作品之權利的愿望”等而達成該協議;TRIPS協議將知識產權視為私權,并提高了保護水平,擴大保護范圍,將知識產權保護推向又一個高峰;但有意思的是,它又同時明確了與保護似乎有些沖突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目標和原則;可惜的是,人們在研究其內容時著眼點仍放在保護和確權上,對目標的落腳點――技術轉讓和擴散――有所忽略。因此,總體上說,保護知識產權成為目前國際條約的主要宗旨。
在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下,掌握技術或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未能將技術等知識產權發揮出潛在的能量,較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阻礙了發展中國家獲得技術的機會,進而阻止了落后國家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造成了人類智力的浪費。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導致富國越富,窮國越窮,有資料表明,根據世界銀行的評估,如果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協議(僅指TRIPS協議)完全生效,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是最大的贏家,獲利最多,如美國每年可獲取的許可使用費高達191億美元,德國、日本和法國將分別獲得68億、57億和33億美元;而同期發展中國家將付出更多的代價,象中國、墨西哥、印度和巴西知識產權的純進口國每年將向專利持有者分別支付52億、26億、9億和5億的專利許可使用費。這有悖于知識產權制度設立的最終目的――推動世界的和諧發展與和平。世界上技術發展的速度日新月異,如果還停留在傳統的保護確權上,將是制度設計上的悲哀。 因此我們必須依據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在知識產權私人權利、公共利益和人類利益間尋求到利益的平衡點。WTO框架下的TRIPS協議為WTO一攬子協議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強制執行性無疑將會使知識產權在全球保護水平的提高,目前來看它有利于發達國家,加重發展中國家獲得技術的負擔,雖然2001年的多哈會議的《多哈宣言》和2003年8月30日WTO總理事會通過的《執行多哈宣言關于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第六段》決定,在知識產權尤其是技術獲得的某些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有所松動,但其離發展中國家的現實需要還有很長的距離。
論文摘要:本文以研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及意義為基本切入點,主要闡述了世界主要國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和范圍以及我國開J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內容和范圍。并根據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犯罪態勢變遷的現狀,總結歸納了目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所面臨的挑戰。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知識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總體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數字千禧版權法》規定,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規避權利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禁止電子盜竊法》規定,在數字環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定,盜竊商業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日本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2002年12月4日,日本制定了《知識產權基本法》。之后又由知識產權戰略本部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知識產權推進計劃”,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強化知識產權刑事懲罰范圍和力度:(1)侵犯著作權方面的犯罪: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戴罰款500萬日元就兩者并用。(2)不正當竟爭方面的犯罪:2005年2月,國會收到議案,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或罰款500萬日元或兩者并用。(3)侵犯專利方面的犯罪:2005年3月,國會收到議案,侵犯育種者權利嚴重者可以用刑事犯罪論處。(4)海關查獲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連年增加。2005年9月份的統計數據表明,案件同比增加36.6%。按照權利分類,浸犯商標權9157件,占97.7%,其次著作權138件,占1.5%,專利56件,占0.6%。與上年同期相比,著作權是原來的1.8倍、商標權1.4倍。
(三)德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德國刑法首先在版權即著作權的保護方面獲得了重要意義。隨后,德國立法者一方面通過加重對浸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另一方面逐步擴大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德國反盜版法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又統一作了以下幾方面的重要修改:第一,提高了有關知識產權刑法中的最高法定刑。第二,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資格構成。第三,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未遂的刑事可罰性。第四,把浸犯知識產權罪劃歸為德國州法院的經濟犯罪審判庭審理。
德國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主要規定在德國的專利法、實用新型作品法、外觀設計作品法、版權法和標記法中,具體包括以下犯罪:(1)侵犯專利權的犯罪。(2)侵犯智力成果的犯罪。在德國的智力成果主要通過外觀設計作品法、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圖形保護法和版權法進行保護。(3)侵犯商標權的犯罪。1994年修改后的商標法更名為標記與標識保護法。該法主要規定了兩個罪名:一是該法143條規定的“侵犯標記、標識罪”。二是該法144條規定的“違法使用地理性原產地說明罪”。(4)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1997年修改后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三個罪名:一是該法第17條規定的“泄露業務或者經營秘密罪”。二是該法第18條規定的“使用樣品罪”。三是該法第20條規定的“引誘和自愿泄密罪”。
二、我國刑法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立法方式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我國主要在刑活典中集中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具體罪名,而在《民法通則》、《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等民事和行政法律中設有刑事責任條款。這些條款中規定了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我國對知識產權主要是通過刑法以外的法律進行調整,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歷史始于1979年刑法,該法第127條規定了假冒商標罪。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在第3章設專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系統保護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這4方面的知識產權,共有7個具體罪名,同時我國刑法第3章還設專節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有9個具體罪名。它們共同構建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刑事法律體系。從上世紀80年代起,中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我國為了履行所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義務,1992年9月、2000年8月兩次修改了《專利法》;1993年2月、2001年10月兩次修改了《商標法》;2001年10月修改了《著作權法》。對這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完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進一步加快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一體化的進程。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盡快使我國刑法中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與已經修改的知識產權法律、與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相一致。如《專利法》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均授予專利權,而刑法對假冒此三種專利權的犯罪也不作區分,統一規定為假冒專利罪并規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否合適,實際上,浸犯發明專利權和侵犯實用新型戴外觀設計專利權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顯然是不同的。在《商標法》中注冊商標種類上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需要細化為具體的罪名。再如《著作權法》在第47條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從8個方面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納入刑法范疇,刑法又當如何與之銜接。著作權中“作品”范圍問題以及數字化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的保護問題等等與刑法規定還不協調。因此,建議刑法修正案出臺前,可以通過刑法立法或者擴大司法解釋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
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態勢變遷
今天,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已成為世界性的共識。然而,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正在世界范圍內日益嚴峻,犯罪手法日益專業化、隱蔽化,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和數字傳播技術的發展,當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組織化和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它像瘟疫一樣正在吞噬著人類科學、經濟貿易發展的成果。
(一)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犯罪的危害性
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牟取非法暴利是驅動犯罪發生的最大動因。20世紀80年代以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商品轉讓額也不斷上升,平均每5年翻一番,GATT,研究報告中亦稱世界貿易中有2%(即近800億美元)屬于假冒和仿制貿易,嚴重的浸權行為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據歐盟沽計,由于仿造與盜版,全世界每年減少20萬個工作崗位。
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犯罪仍然處于上升的態勢,是世界上知識產權犯罪發生較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受知識產權犯罪危害較大的國家。“十五”期間,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浸犯知診產權犯罪案件2040件,審結2011件,獎處罪犯2503人。知識產權犯罪主要集中在商標犯罪,占84.66%;其次是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占9.46%0200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1121件,判處犯罪分子1934人;審結非法經營案件1903件,判處罪犯2648人,這兩類犯罪判處的人數分別比2004年上升33.2%和26.04%,其中相當一部分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據統計,自2000年至2005年,我國公安機關共破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6700余起,緝捕犯罪嫌疑人9300余人,涉案總價值近35億元,集中摧毀了一批跨國、跨地區的犯罪網絡。僅2006年,全國公安機關已破獲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與2005年同期相比,立案數、破案數、抓獲犯罪嫌疑人數分別上升30%、31%和11%.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面臨的挑戰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經濟的興起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在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成為推動世界經濟、科技和文化交流與發展的強大動力。但是,世界在享受知識產權帶給人類社會的豐碩成果的同時,也正在深受日益嚴重的假冒盜版犯罪之害。當前,國際社會乃至中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假冒盜版犯罪活動日益呈現出專業化、國際化和有組織化的趨勢,不但嚴重浸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阻礙了技術進步、文化傳播和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給各國執法機構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挑戰之一: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全球范圍內日益猖撅,犯罪的活動區域已經從實體空間向網絡環境下的“虛擬空間”蔓延。特別是版權犯罪活動涉及領域十分廣泛;光盤走私活動居高不下;計算機軟件盜版行為越來越突出;網絡環境下非法復制、套錄、轉載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相當活躍,虛擬空間已經成了“盜版的天堂’。
挑戰之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但嚴重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許多假冒產品威脅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而且對技術進步、文化傳播和國際貿易產生負面影響,成為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構成嚴重危害的重要問題。
挑戰之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日益呈現出國際化、專業化、規模化、網絡化、集團化的趨勢,跨國(境)、跨地區犯罪活動十分突出,與有組織犯罪存在越來越多的關聯。犯罪手法、犯罪技能呈現高智能性和犯罪組織網絡隱蔽性的特征。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但我國有關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我國政府與企業的共同努力.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及完善立法,企業應該在靈活運用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同時積極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于其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
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求本周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由于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復制性等特征而導致了知識產權境外應用與保護的困難性目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則主要體現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42條及43條所確定的規則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國際貿易阻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協定。協定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及成員方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對成員方在境外的知識產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協定中的諸多例外規定導致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打折扣作為國際公約的TRIPS協定.在實踐中很少有國家將其直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而是把對該國有約束力的TRIPS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再根據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雖然對于一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一國必須遵守。但一國在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時.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這就意味著.一國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另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就給一國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l條、42條及43條中雖然規定了國際貿易買賣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85年通過的《技術轉讓國際化規則》只是側重于對轉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轉讓技術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僅第2條第6款規定:‘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目前.WIPO公約與TRIPS協’定都沒有關于技術轉讓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這對于那些以技術為支撐的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國際貿易中雖然有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規則雖然存在.但這些規則還有不完善之處.這就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埋下了隱患。
(二)各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現狀
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企業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制定的知識產權策略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國家則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這兩種途徑來確保企業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應用和妥善的保護這兩種途徑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較好的保護效果.但隨著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全球信息流動速度的加快.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簡單通過國家立法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經濟迅速發展下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種能夠更全面、更有效的確保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策略便應運而生.即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而通過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確保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
所謂知識產權戰略是指:“從戰略全局出發,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整體謀劃、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造、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速知識產權流轉、強化知識產權管理.遏制競爭對手,謀求競爭優勢,全面推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隨著全球競爭的加劇.發達國家為了提升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而紛紛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通過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法律.具體規定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措施。此外,美國通過在《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加強了對境外侵犯美國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以保護美國的境外知識產權。一直提倡以技術立國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并確立了從知識產權的制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制定行動計劃。確保了本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韓囤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中規定了要積極加強企業在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上各國通過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障了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也紛紛通過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加強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如美國IBM公司在新產品發表前.必先徹底調查知識產權情況,特別是對于產品銷售國.IBM會派專人對該國他人的有關商標和專利權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本企業知識產權在該國的順利應用與保護而日本東芝公司為了確保海外企業的專利權.通常會“在工作日志上記述研究人員所做出的發明記述特征和實施案例.并記載和先前技術的差異.附上照片等相關研究資料。最后簽上研究人的姓名.攜此資料到美國法院公正發明日期,以為解決將來紛爭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國為了確保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可謂是做足了文章。這也說明了各國對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重視
(三)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必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衡量該國科技實力和經濟實力的標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以其獨有的壟斷性和獨占性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發展科學技術。繁榮社會文化.增強競爭力、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戰略性武器:成為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法律制度,成為支撐經濟發展、保持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成為引領社會前進,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占領市場、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重要手段和標志.成為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而知識產權對于企業來說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能力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資產構成中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越大.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就越強一個企業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及對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度與保護力度已成為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而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在境外市場立足、確立競爭優勢.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特別是對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企業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重新建立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通過完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和協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已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但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前.由于技術創新成果被納入公共領域.所以幾乎沒有私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調整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幾乎空白.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工作長期停滯。從改革開放后到1985年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頒布這段時間.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實行.企業開始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以商標、專利法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也開始覺醒.一些技術領先的企業開始學習和應用知識產權制度。從1985年到2001年我國加入WTO期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通過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逐步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持續增加.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日漸提升。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全球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企業真正認識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已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此.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逐步提高。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斷完善及國家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逐漸提升.很多企業已經建立了相壺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各個方面。此外.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有80家中央企業參會并簽署了《企業適用正版軟件倡議》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倡議》。展現了我國企業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積極姿態
雖然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對于發達國家的一些跨國企業而言.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近幾年.我國很多企業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一事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標在德國被搶注.致使該企業進軍歐洲市場的計劃被打亂。而“海信”在德國被搶注.最終也是由海信集團支付了大筆的轉讓費才最終取回了商標權這些商標被搶注事件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顯了由于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缺失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也達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特別是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有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不強雖然我國企業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業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的主動意識還沒有形成。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顯示.我國企業明顯缺乏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相當低。¨6(據有關機構統計.中國500個最有價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國注冊.有50%未在澳大利亞注冊.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冊,而在歐盟的未注冊率則高達76%這充分說明了中國企業對商標境外保護意識的薄弱
2.國家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立法缺失我國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比較完備.但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卻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我國目前有關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中.很難找到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定。其誤區是以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問題三、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步伐的加快.企業如何通過充分應用知識產權確立競爭優勢及對企業知識產權予以妥善保護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長久立足海外市場的關鍵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僅僅通過企業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夠的.企業要想在海外市場取得長足發展.肯定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筆者認為應通過企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目前.我國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雖不完善.但這并非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頻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個因素成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境外屢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沒有形成由于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即便知識產權立法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機構是完善的,知識產權人才是充足的,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無法發揮應用作用”。相對于立法這種短期就能實現的目標,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形成卻需要相當長一段時問.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積極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
在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辦公室.召集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那些發展勢頭良好的企業予以重點關照.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服務.以確保這些企業的知識產權在境外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此外.國家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的宣傳力度.以提高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意識。
2.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完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等特點決定了企業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去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任務的艱巨性一個企業可以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來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得以合理應用和妥善保護.但企業的力量畢竟有限.因此,僅僅依靠企業的努力將難以達到對其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理想狀態。通過對發達國家的觀察可以發現.任何企業要想在世界市場中站穩腳跟都離不開本國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的支持但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因此,如何盡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成為當務之急具體到應如何完善我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筆者認為.除了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外.還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而美國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應是我國借鑒的主要對象
美國通過《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美國“特殊30l條款”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貿易代表通過以下兩個標準.(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外國”.(2)“拒絕了依賴于知識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來確定未對美國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的“重點外國”.通過關稅措施或其他限制進口的措施對該外國的某一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實施貿易制裁美國制定“特殊301條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國的知識產權在國外得到有效保護.保障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公平而有效地進人外國市場”。事實上,美國通過這一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美國之所以成為知識產權貿易大國。相信這一條款的作用功不可沒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在完善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法時.可以借鑒美國的這一“301特殊條款”,比如:我國可以在《對外貿易法》或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凡不對我國境外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保護的國家.我國將對該外國的某一行業采取諸如增加進口關稅、實施進口限額、取消貿易優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該外國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的護。
與美國這樣的知識產權大國相比.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貿易發展相對落后.但隨著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的知識產權產業也會迅速發展.美國所遭遇的問題目后我國也會遇到。所以.現在加強境外知識產權立法不失為前瞻之舉
(二)企業方面
1.熟悉和掌握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靈活應對境外知識產權侵權活動現行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所管轄的公約。即:《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這些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這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方必須遵守的.而且公約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員方必須執行的.因此.我國企業在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時應充分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這些原則、規則。比如:我國企業產品進入某一成員國或者企業在某一成員國進行直接投資時.可以要求該國給予我國企業“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使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夠享受到與該成員國企業相同的保護。此外。我國企業還應要求成員國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給予的保護達到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最低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保護、
對于中國而言,知識產權問題本來就不是談判的問題。在過去的數年中,中國一直致力于履行自己的承諾,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然而,即使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完全接受了美國方面的各項要求,中美貿易中的不平衡問題依然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決。正如中國政府1997年發表的白皮書中所說:“近年來,美方統計的所謂對華巨額貿易逆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統計技術方法上的缺陷,也有美國對華政策方面的因素。因此,依據美方的貿易統計來評價兩國間的貿易平衡狀況是遠遠不夠的。”
美國對華的巨額貿易逆差,除了統計方面的問題外,主要來源于兩國產業結構的差別和美國對中國的歧視性的出口管制政策。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達國家和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美國與中國在產業結構方面具有互補性。來自中國廉價的工業品,例如: 紡織品、鞋、玩具等,絕大多數出自勞動密集型的企業。雖然數量龐大,其單價和利潤率卻都極低。相反,美國的產品,主要是具有很高技術含量的先進裝備,例如:飛機、巨型計算機、先進機床設備等。有人曾經做過這樣的對比,中國向美國出口4000~5000萬雙鞋,才能換回美國一架大型波音飛機。由于美國至今都未能放開其對中國出口高技術產品的限制,導致中美之間的貿易不平衡的結果也是必然的。這與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沒有太大關系。
在上述的這種情況下,即使中美之間的貿易巨額不平衡消失,鑒于美國目前的產業結構,美國依然會從其他發展中國家采購原本向中國采購的產品。其貿易上結構性不平衡的問題依然存在。
此外,有事實表明:美國自己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并不公平。中國浙江東正電氣有限公司的產品由于技術含量和性能價格比都較高,在美國具有很好的市場。但是在美國,這家公司正經受著美國萊伏頓公司利用其所擁有的專利對浙江東正電氣有限公司發起的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