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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創意產業作為一種新興的產業,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發展速度也越來越快。而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已經成為創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文章從分析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入手,介紹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并就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一些建議。
“資本的時代已經過去,創意的時代已經來臨”,當今世界已步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生產和創新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力,創意產業與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關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顯。從世界范圍來看,創意產業每天創造220億美元產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遞增,在創意產業發達的國家,其增長速度更快,美國的達到14%,英國的達到12%。早在2000年,創意產業就成為英國的第二大產業,約占英國國民生產總值的8%,僅次于金融服務業。美國是全球創意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創意產業超過航空、重化工及汽車等傳統產業領域,成為最大的出口產業,2007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的增加值達8891億美元,約占GDP的6.44%
相對于歐美國家來說,中國創意產業的發展才剛剛起步,如何推動傳統產業的改造升級、促進自主創新,推動中國創意產業健康持續的良性發展,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重大課題。
本文從分析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入手,介紹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并就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
“創意產業”一詞最早出現在英國,是在世界經濟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推崇創新、推崇個人創造力、強調文化對經濟的支持與推動,是圍繞知識產權的開發和保護組織起來的新型生產關系,主要涵蓋了廣告、建筑、藝術和文物交易、工藝品、設計、時裝設計、電影、互動休閑軟件、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件、電視廣播等I3個行業。
作為以知識要素為基礎的新經濟模式,創意產業蘊涵的巨大潛力與社會財富,使之在轉型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提升城市形象、增強文化軟實力的過程中成為被關注的焦點。然而,面對著因特網等數字化新傳播方式的產生和發展,創意產業在迎來新機遇的同時,也受到了更多新的挑戰。
就創意產業而言,從事創意工作的人員投入的是一種精力,很難準確的對其投入值做出估量,再加上創意產品通常比科技新產品具有更強的外在表現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抄襲。一旦發生侵權,就會面臨維權難、成本高的問題。加之其配置的資源—“創意和智力成果”具有無形性、地域性、時間性、易復制性、難保護性等特點,其產生的問題就必然應由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制度來予以規范,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必須通過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來進行保護。
所以,知識產權保護就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正如“創意產業之父”約翰·霍金斯形象的將知識產權喻為創意經濟的“貨幣”,將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喻為“銀行”。一個創意從產生到形成樣品,需要知識產權制度予以確權,而對產品原創性的承認和保護,其實就是尊重和承認個人創造力的價值;再從樣品變成商品到交易,同樣離不開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因為創意產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創意和創新環節的收益上,如果相關的權利主體沒有從其創意產品中獲取收益,那必然會失去創新的動力。
知識產權保護對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樣還體現在當前很多國家、地區及一些國際組織對創意產業的定義中。如最早提出創意產業概念的英國,在其創意產業的定義中就明確指出“個人創意、技巧及才華”需要“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而聯合國對創意產業的定義也同樣強調了知識產權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見,知識產權是創意產業發展的制度支撐,同時也是世界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規則。隨著創意產業逐漸進入全球經濟的中心舞臺,知識產權保護必將成為創意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因素。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使創作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更是創意靈感產生,創意生產力轉換,創意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保護得以實現的基礎。
二、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及知識產權問題
(一)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創意產業在促進文學、藝術、文化與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作用逐漸為國人認識,中國創意產業有很大發展,尤其是香港、臺灣地區,創意文化產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崛起。上海、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積極推動創意型行業的發展,正在建立一批具有開創意義的創意產業基地。我國創意產業的理論研究已有一定基礎,創意產業發展勢頭良好。就文化創意產業而言,2007年,北京市、上海市文化創意產業分別實現增加值992.6億元和857.81億元,分別占GDP的10.6%和7%;2008年,深圳市、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分別實現增加值550億元和576.86億元,分別占GDP的7%和12%02004年到2008年,成都市文化創意產業營業收入從232.54億元提高到595.62億元,增加值從65.81億元提高到133.7億元,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從3.2%上升到3.4%。但與先進國家比較,中國的創意產業還比較落后,需要努力。2004年,中國的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收入為2.36億美元,占世界市場份額不到2%,其中大部分是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識產權。中國專利使用和特許經營費一項的貿易逆差為42.6億美元,占中國服務貿易逆差的44%,同期美國的年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收入超過400億美元。
目前,我國創意產業還是市場不成熟、需求不穩定、產業鏈尚不完整的風險產業,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長、市場前景十分廣闊、經濟效益非常誘人的朝陽產業。正是具有如上的這種相輔相成的特點,使我國的創意產業面臨著經濟結構限制、整體職業結構缺陷、城市發展規劃思維定勢等問題,但最根本的問題是知識產權缺乏有效保護。
(二)我國創意產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我國創意產業在發展中面臨著較多的知識產權問題,其根源就在于知識產權意識的薄弱。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大量民族品牌被國外搶注。商標權是創意產業經營領域中很重要的知識產權,通過對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使用和推介,能夠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的收益。但由于我國企業的商標意識淡薄,在商標策略上通常采取的是“產品跟進策略”,即產品和市場開拓到哪里,商標才開始在哪個國家或者地區注冊。甚至有的企業因為辦理商標國際注冊費用高而不愿在國外注冊,這就給人以可乘之機,往往導致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搶注而陷入被動。“王致和”商標在德國被搶注,“同仁堂”商標在日本被搶注,“五糧液”商標在韓國被搶注。為了商標的回歸,這些企業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第二,自主版權文化精品太少,對衍生的知識產權開發不夠。目前,我國是文化產品進口國,本土文化精品嚴重不足,電影票房收入}o%依賴進口大片,少年兒童喜歡的動漫60%來自日本、30%歸屬歐美,網絡游戲市場半壁江山被外國公司所占領,暢銷圖書多為外國產品或中外合作產品。即使有一部分自主版權的文化精品,在獲得專利或版權后,由于沒有及時地塑造品牌和注冊商標,以致不能實現效益的最大化。第三,盜版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目前,雖然我國整治盜版出版物的力度不斷加大,但仍未達到預期的理想效果,我國盜版現象依然嚴重,盜版率長期居高不下。從長遠來看,盜版行為的存在,嚴重損害了眾多創意、創作、制作者的知識產權權益,亦損傷了整個社會安全享用文化成果的消費和使用心理,甚至損傷到了人們正常文化消費的道德底線,嚴重阻礙了創意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所以打擊盜版、保護版權是我們推動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促進創意產業健康發展
創意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大力推進創意產業發展的同時,就必須考慮以知識產權的創造、生成、開發利用和維權保護為主要內容的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以健全的知識產權保障體系激勵創意活動。
(一)建立并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
從宏觀層面看,要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國家建立并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以法律保護和政策支持來鼓勵和推動企業與個人創新,增強文化創意產業的原創能力。與創意產業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權制度、商號權制度、商標權制度及外觀設計保護制度。
在我國,涉及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主要是包含在三個層面的立體性保護體系中。第一個層面是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與各部門規章,包括著作權法、著作權實施條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第二層面是散見于我國憲法、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各種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規范。第三層面是指國際公約,我國已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這些有關知識產權的多邊和雙邊條約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增強知識產權意識,重視知識產權的經營和管理
意識決定行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創意產業還處于初始階段。特別是我國的許多企業的知識產權意1p.比較薄弱,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而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我們必須要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合理地運營并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才能贏得未來競爭的主動權。
正所謂“水流則活,財流則增”,資本只有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夠使自身增值。同樣,屬于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只有在市場中流動起來,才能迅速轉化為財富,提高效益。美國的迪斯尼公司在運營知識產權方面就有著自身的成功經驗:編一串故事,拍一部動畫,塑造一個形象,吸引一批觀眾,注冊一個品牌,衍生一群產品,僅米老鼠和史努比兩個動畫產品在全球范圍內的收益每年就超過500億美元。迪斯尼正是通過產品開發、建立全球銷售網絡、宣傳促銷和捆綁銷售等多種手段和方法,充分運營知識產權,實現了利潤的最大化。
所以我們的企業不僅要獲得核心知識產權,即文化創意成果的版權,還要盡可能的取得衍生的知識產權,以商業運作的方式激活在創意產業鏈中形成的專利、商標、品牌、版權等知識產權,形成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網,從而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三)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建立企業聯盟
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有80.2%的企業沒有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上缺乏有效的交流機制。在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方面,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研究開發部門沒有交流的占12.3%,不定期交流的占36.1%,很多中小企業幾乎沒有專利。而在創意產業的發展過程中,不僅需要國家從宏觀層面制定頒布知識產權戰略,也需要企業根據自身現狀、發展戰略及外部環境等選擇和制定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以贏得競爭的主動權。
在創意產業的發展過程中,對于中小企業勢單力薄,維權能力較弱的情況,就需要合作互助,需要行業協會的幫助自律。如在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的推動下,上海田子坊23家企業合作成立了“田子坊知識產權保護聯盟”,開了聯合保護、行業自律、合作營銷、相互幫助的先河。在2007年的5月又成立了上海市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同時推出了《上海市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公約》、《上海市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章程》,一共有36個創意產業的聚集區。
關鍵詞: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一、中醫藥及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一)中醫藥概述
中醫藥作為中國傳統醫藥學的統稱,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國漢族及其它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學理論和對疾病防治經驗系統總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東方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是”“中醫”與叫藥”的合稱,“中醫”是指中醫學的各種理論和治療方法,中醫學形成于中國戰國時期,以《黃帝內經》的成書為標志。它的內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學、病理病因學、診斷學、治療學、藥物學(含方劑)、臨床各科和養生學。中醫藥是我國的寶貴文化財富,也是我國較具有優勢的產業
(二)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1、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是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中醫藥知識是我國傳統知識的~部分。世界四大傳統醫藥體系中,唯有我國的中醫藥具有系統的理論、豐富的臨床實踐和浩然的文獻,且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中醫藥文化中所蘊含的智慧,是千百年來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是中華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寶,它是屬于中國的寶貴的文化遺產,任何人都不得將其據為己有。
2、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有利于中醫藥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獲取中醫藥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會抑制對中醫藥的開發利用,因為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對中醫藥進行投資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無償利用,采取家傳的方式代代相傳,那些具有特殊療效的藥方不可能被廣泛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使得中醫藥文化知識能夠得到健康發展。
3、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增強中醫藥業的國際市場地位中醫藥不僅具有文化價值,而且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潛力。但是由于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致使我國中藥業的發展了受到很大影響。我國中草藥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這與中藥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而外國企業又利用我國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藥方進行二次開發,銷往全世界,占領我國的中醫藥市場,甚至返銷我國境內,打壓我國中藥民族產業的發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才能增強我國中醫藥業在世界上的市場地位。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是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些規定為中醫藥文獻重新整理和匯編提供了著作權保護。
(二)商標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商標不僅是一種商品標記,更是一種無形資產,好的商標具有強大的品牌號召力,能為權利主體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我國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只是有關醫療與藥品的法律法規對醫藥產品尤其是中醫藥產品的商標權問題少有提及。
(三)專利權保護
專利保護是對藥品發明保護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對藥品發明的保護也主要采用專利保護。我國1985年《專利法》剛實施時,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對藥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給予專利保護,只保護藥品的制備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獲得相同的產品。1993年修改的《專利法》開始給予藥品發明以專利保護。
(四)商業秘密保護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但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國家對獲得生產或者銷售含有新型化學成分藥品許可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該未披露的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商業利用”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勞動法》和《合同法》對商業秘密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著作權方面
現行著作權制度雖然在保護我國中醫藥類作品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要求具有原創性,而大多中醫藥創作卻缺乏原創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醫療實踐,是世世代代相傳的既有文化的表現,是否具有原創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數中醫藥創作尤其是早期創作由集體智慧發展而來,著作權人的認定很困難。
2、著作權制度保護的客體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但中醫藥知識大都世代相傳,大都超過了著作權所設定的保護期,不符合其保護的要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規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則幾乎所有的中醫藥古籍都大大超過了保護的期限
(二)商標權方面
我國商標制度在中醫藥領域雖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問題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產廠商意識淡薄。到l995年,我國共有2000萬家企業,但僅有50萬件商標注冊,平均40家企業才有1家注冊。
2、藥品名與商標名混用。我國企業對藥品名和商標名的關系處理不當,導致藥品商標糾紛案較多。
(三)專利權方面
由于專利制度并不是我國傳統中固有的制度,因而與傳統的中醫藥并無較強的契合性,導致了中國中醫藥在專利保護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傳統中醫藥難以滿足專利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特性中的新穎性,因為大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已經處于對公眾公開的狀態,不具備新穎性。
2、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不適宜專利法保護的主題:(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此條規定就使得傳統中醫藥特有的診斷、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專利保護。
3、“中醫藥傳統知識講究辨證施治、因人而異,而現行專利制度要求專利技術必須能大規模的工業化生產。”從這個方面來看,傳統中醫藥也不符合專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業秘密方面
1、我國現行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散見于各種不同的法律法規中,而這些不同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主旨和側重點都各不相同,這
些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條文難以保證內容上的統一性、協調性和體系完整性
2、商業秘密的條件過于嚴格。因為條件太多,符合保護的主體就少,保護的范圍就越窄,從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傳統中醫藥。
3、存在不可預期的泄密風險。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藥品要想進入市場,必須把有關的秘密數據提供給主管部門。而我國沒有規定政府的保密義務,如果政府主管部門不負擔保密義務,則技術秘密很可能從專有領域流入公有領域。此外,商業秘密還存在著其他重大問題,主要有:(1)缺乏對商業秘密的正確認識和科學使用。(2)違反與權利人的合同約定。(3)以占有為目的的違法獲取。包括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誘的手段;采用威逼、脅迫的手段;采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建立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
從目前的《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來看,我國已經建立了與WTO的TRIPS協議相一致的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現在的問題在于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縮小有關法規之間的差距與矛盾。縱觀我國在中醫藥方面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除了《商標法》、《專利法》和相關通則之外,還有一些規定,其中有的內容與《專利法》相沖突。如《中醫藥品種保護條例》,其目的在于保護和支持我國中醫藥行業的發展,但是其中有些內容與《專利法》有相悖之處。因此筆者建議,盡快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其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二)提高中醫藥的著作權保護
1、將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從而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觀念的表現形式,并非思想內容本身。如果把中醫藥知識編譯為數據庫,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對于中醫藥古籍文獻的已公開的知識,按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已過了保護期。但很多中醫藥古典書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寶,可以考慮對中醫藥之類的國家歷史精華采用特殊對象特殊對待的方法,另定其保護期。
3、中醫藥企業在其商標設計過程中,應該確定其版權的歸屬,及時給商標設計人以獎勵或報酬,以免后患。
(三)強化中醫藥的商標權保護
1、強化中醫藥馳名商標的商標權保護。商標權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塑造中醫藥馳名品牌,才能與國際上的名牌進行較量,也才能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
2、重視中醫藥商標侵權的法律制裁問題。如果在立法中沒有法律后果的規定,那么就會導致責任不明確,實踐性受限。因此,必須針對中醫藥商標侵權行為設計具體明確的法律后果與法律制裁,只有極大地增加商標侵權的成本,加大處罰力度,才有可能從源頭上治理對中醫藥的商標侵權行為。
3、增強人們的醫藥商標法律保護意識。現代法律意識對于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是為其他手段所無法代替的。具體到商標法領域,藥品企業必須具有鮮明的商標保護意識,及早申請注冊商標。
(四)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專利保護
針對中醫藥專利審批周期長的特點,應積極推進相應的專利保護措施,加快審批速度,縮短審批周期。目前,藥品專利的審批周期太長,申請人要獲得藥品專利需要等待的期間過長,不利于中醫藥的專利保護,可以考慮在修訂《專利法》時,根據中醫藥本身的特點,加快中醫藥專利審查的速度,縮短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了申請專利必須具備”三性”。然而,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我們應該對它進行特殊的規制,對”三性”標準作適度調整,并盡快制定出比較明確的審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醫藥專利申請的審查通過率,使中醫藥專利獲得名副其實的、更為周到的法律保護。
(五)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
1、提高中醫藥行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加強對中醫藥行業從業人員的知識產權的普遍培訓,明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競爭的武器。對中醫藥的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從業人員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
2、強化中醫藥企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業保密規劃,訂立商業秘密的保密范圍及企業內部對文件、資料、數據、配方的管理辦法。其次,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約束員工。再次,要加強某些特殊領域的管理工作,對涉及本企業商業秘密的關鍵部門人員更應有嚴格的措施。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
在全球經濟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全球經濟一體化加劇,許多國家加入了世貿組織,使得各國之間的貿易也來越緊密,各國之間的貿易壁壘的側重點開始轉移,由以前的關稅壁壘轉向非關稅壁壘,以此來抑制別國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成為各國保護自己本國經濟的有力武器。在當今,一個企業想要提高自己的競爭力,必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對創新者的肯定,是對人類知識文明的肯定,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有力促進當前科技的發展,進而促進經濟和技術的發展,使我國企業在同其他國家的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但當今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的并不是很好,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很多人沒有知識產權的意識,導致很多國內企業在國際競爭中敗下陣來,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上升期,在國際競爭中,為加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我們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化知識產權意識,防范別國別有用心的利用知識產權糾紛來打擊我國經濟,以此來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因此,我國應積極學習西方國家在此方面的成功經驗,并建立健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使知識產權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起到重大作用。
1.知識產權概述
1.1什么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知識產權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及文學藝術等領域,主要通過腦力勞動創造的智力成果并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權利,它的確立需要法定程序認可,知識產權一旦被確認,它的主體就享有該知識產權的占有和支配權,在沒有得到本人的允許時,擅自使用該產權是不合法的,是對知識產權所有者的侵權行為,擅自使用者需付一定的法律責任。在國際貿易中,專利的享有者有權制止企業使用自己的專利制造和銷售產品,而且享有排斥第三方向授權國進口該專利產品的權利。因此,專利保護政策已經與各國的進出口貿易聯系起來,并逐漸發展成為各國貿易中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是一種合理的壟斷權,它壟斷著知識和技術,并受到法律的保護,適度的壟斷有利于人類文明的發展,有利于社會科學和技術的發展,并對促進全球經濟的發展有很大作用。但知識產權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很可能被濫用,從而出現有的國家在進出口貿易中受到限制。
1.2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首先,國家經濟競爭力的提高依賴于較多的知識產權。國家的進出口貿易一定程度上依托于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可以保護該國的進出口商品的獨特性,使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優勢得以展現,進而提高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一定程度上可促進國際間相互的競爭,促使各國發動腦筋,創造出更加好的產品,進而增強一個國家的國際競爭力。另外,知識產權可擴大貿易范圍。一方面可擴大市場,另一方面使全球經濟聯系愈加緊密。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在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中占有獨特的優勢地位,在一定時間內抑制其他企業對自身企業產品的模仿,從而促進該企業的發展和擴張,如今,許多發達國家就是把工廠建在發展中國家,利用發展中國家廉價的勞動力進行生產,將核心技術在本國開發,利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壟斷貿易,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
2、面對知識產權我們能做些什么
2.1重視知識產權
自中國融入世界一體化的進程,我國加緊步伐追趕別國經濟,在知識產權方面,我們也做了很多,現在的中國,知識產權數量很多,但我們并沒有躋身于知識產權強國的行列,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處于很大劣勢,我們只有真正重視知識產權,才有可能與其他國家競爭,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中華民族的延續和發展,需要靠創新才能不被時代所淘汰。重視知識產權,首先,需要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政府需要建立一個良好的重視知識產權的氛圍,為企業建造一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障體制,以法律手段來確保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激發個人的創造力,激發社會的積極性,從而有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保證我國在全球經濟發展中處于有利地位。其次,國家在知識產權開發方面,應該提供一定的資金扶持。在知識產權的開發過程中,一些中小型的企業或個人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撐,因此,國家可通過優惠貸款、基金等方式為這些企業和個人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并可發動社會力量對其進行投資。以此來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另外,應鼓勵企業對創新能力的培養,目前我國之所以沒有成為知識產權強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國內的企業缺乏自主創新的意識,因此,企業應重視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并加大對此方面的投入。
2.2加強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學習
在全球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我國與其他國家難免會有競爭和摩擦,要保證我國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對于知識產權這一方面,我們必須熟知規則,對待主要貿易國家,中國的企業應該熟習他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了解其主要法律規定,以此來避免損失。首先,我們要轉變觀念應對有關知識產權的訴訟,以往的企業,由于害怕卷入官司影響自身經濟發展,往往以消極態度應對,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任人宰割,是我國在很多知識產權糾紛上蒙羞。因此企業應該改變心態,積極應對知識產權問題,充分利用商會,爭取形成一個強有力的企業聯盟,以此來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和幫助。其次,重視人才并加強對人才的管理。科學技術的創新離不開人才,要想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必須重視知識,重視人才。人的潛力是無窮的,現在,企業間和國家之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人才越多,發展的機會越大,企業的創新能力越強,競爭力越強。近年來,不斷出現我國企業人才流失的現象,一些國家已經加快了人才掠奪的步伐,如果我們還不重視人才,不僅是企業,國家的前景也令人擔憂。因此,建立健全人才制度,對人才進行一定的獎勵,不斷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迫在眉睫。另外,在知識產權領域,我們也需要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為適應當前國際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我們需要在高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或相關學科,以適應未來知識產權發展的大環境,我們也需要加大對企業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培訓力度,幫助企業建立自己的專業隊伍,以應對國際中的知識產權的糾紛。
2.3開拓新的出口市場
在全球經濟不斷發展的前提下,國家的經濟發展不能限制于只和少數國家進行經濟來往,各國之間的經濟交流必不可少。我國應大力開拓新的出口市場,改變經濟貿易出口過分依賴個別國家的情況,否則一旦政治或軍事摩擦或貿易糾紛,我們將會失去整個出口市場,經濟將會遭到很大打擊。此外,我們還可以學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在經濟往來的國家建立機構,擴大營銷的范圍。
結語:
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和經濟不斷發展的大背景下,知識的力量越發有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各國提高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建國以來,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我國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距離,為了不斷縮小距離,我們應當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不斷提高我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創意產業作為一種新興的產業,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發展速度也越來越快。而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已經成為創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文章從分析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入手,介紹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并就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一些建議。
“資本的時代已經過去,創意的時代已經來臨”,當今世界已步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生產和創新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力,創意產業與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關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顯。從世界范圍來看,創意產業每天創造220億美元產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遞增,在創意產業發達的國家,其增長速度更快,美國的達到14%,英國的達到12%。早在2000年,創意產業就成為英國的第二大產業,約占英國國民生產總值的8%,僅次于金融服務業。美國是全球創意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創意產業超過航空、重化工及汽車等傳統產業領域,成為最大的出口產業,2007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的增加值達8891億美元,約占GDP的6.44%
相對于歐美國家來說,中國創意產業的發展才剛剛起步,如何推動傳統產業的改造升級、促進自主創新,推動中國創意產業健康持續的良性發展,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重大課題。
本文從分析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入手,介紹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并就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
“創意產業”一詞最早出現在英國,是在世界經濟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推崇創新、推崇個人創造力、強調文化對經濟的支持與推動,是圍繞知識產權的開發和保護組織起來的新型生產關系,主要涵蓋了廣告、建筑、藝術和文物交易、工藝品、設計、時裝設計、電影、互動休閑軟件、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件、電視廣播等I3個行業。
作為以知識要素為基礎的新經濟模式,創意產業蘊涵的巨大潛力與社會財富,使之在轉型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提升城市形象、增強文化軟實力的過程中成為被關注的焦點。然而,面對著因特網等數字化新傳播方式的產生和發展,創意產業在迎來新機遇的同時,也受到了更多新的挑戰。
就創意產業而言,從事創意工作的人員投入的是一種精力,很難準確的對其投入值做出估量,再加上創意產品通常比科技新產品具有更強的外在表現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抄襲。一旦發生侵權,就會面臨維權難、成本高的問題。加之其配置的資源—“創意和智力成果”具有無形性、地域性、時間性、易復制性、難保護性等特點,其產生的問題就必然應由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制度來予以規范,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必須通過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來進行保護。
所以,知識產權保護就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正如“創意產業之父”約翰·霍金斯形象的將知識產權喻為創意經濟的“貨幣”,將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喻為“銀行”。一個創意從產生到形成樣品,需要知識產權制度予以確權,而對產品原創性的承認和保護,其實就是尊重和承認個人創造力的價值;再從樣品變成商品到交易,同樣離不開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因為創意產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創意和創新環節的收益上,如果相關的權利主體沒有從其創意產品中獲取收益,那必然會失去創新的動力。
知識產權保護對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樣還體現在當前很多國家、地區及一些國際組織對創意產業的定義中。如最早提出創意產業概念的英國,在其創意產業的定義中就明確指出“個人創意、技巧及才華”需要“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而聯合國對創意產業的定義也同樣強調了知識產權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見,知識產權是創意產業發展的制度支撐,同時也是世界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規則。隨著創意產業逐漸進入全球經濟的中心舞臺,知識產權保護必將成為創意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因素。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使創作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更是創意靈感產生,創意生產力轉換,創意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保護得以實現的基礎。
二、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及知識產權問題
(一)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創意產業在促進文學、藝術、文化與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作用逐漸為國人認識,中國創意產業有很大發展,尤其是香港、臺灣地區,創意文化產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崛起。上海、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積極推動創意型行業的發展,正在建立一批具有開創意義的創意產業基地。我國創意產業的理論研究已有一定基礎,創意產業發展勢頭良好。就文化創意產業而言,2007年,北京市、上海市文化創意產業分別實現增加值992.6億元和857.81億元,分別占GDP的10.6%和7% ; 2008年,深圳市、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分別實現增加值550億元和 576.86億元,分別占GDP的7%和12%0 2004年到2008年,成都市文化創意產業營業收入從232.54億元提高到595.62億元,增加值從65.81億元提高到133.7億元,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從3.2%上升到3.4%。但與先進國家比較,中國的創意產業還比較落后,需要努力。2004年,中國的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收入為2.36億美元,占世界市場份額不到2%,其中大部分是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識產權。中國專利使用和特許經營費一項的貿易逆差為42.6億美元,占中國服務貿易逆差的44 %,同期美國的年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收入超過400億美元。
目前,我國創意產業還是市場不成熟、需求不穩定、產業鏈尚不完整的風險產業,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長、市場前景十分廣闊、經濟效益非常誘人的朝陽產業。正是具有如上的這種相輔相成的特點,使我國的創意產業面臨著經濟結構限制、整體職業結構缺陷、城市發展規劃思維定勢等問題,但最根本的問題是知識產權缺乏有效保護。
(二)我國創意產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我國創意產業在發展中面臨著較多的知識產權問題,其根源就在于知識產權意識的薄弱。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大量民族品牌被國外搶注。商標權是創意產業經營領域中很重要的知識產權,通過對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使用和推介,能夠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的收益。但由于我國企業的商標意識淡薄,在商標策略上通常采取的是“產品跟進策略”,即產品和市場開拓到哪里,商標才開始在哪個國家或者地區注冊。甚至有的企業因為辦理商標國際注冊費用高而不愿在國外注冊,這就給人以可乘之機,往往導致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搶注而陷入被動。“王致和”商標在德國被搶注,“同仁堂”商標在日本被搶注,“五糧液”商標在韓國被搶注。為了商標的回歸,這些企業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第二,自主版權文化精品太少,對衍生的外圍知識產權開發不夠。目前,我國是文化產品進口國,本土文化精品嚴重不足,電影票房收入}o%依賴進口大片,少年兒童喜歡的動漫60%來自日本、30%歸屬歐美,網絡游戲市場半壁江山被外國公司所占領,暢銷圖書多為外國產品或中外合作產品。即使有一部分自主版權的文化精品,在獲得專利或版權后,由于沒有及時地塑造品牌和注冊商標,以致不能實現效益的最大化。第三,盜版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目前,雖然我國整治盜版出版物的力度不斷加大,但仍未達到預期的理想效果,我國盜版現象依然嚴重,盜版率長期居高不下。從長遠來看,盜版行為的存在,嚴重損害了眾多創意、創作、制作者的知識產權權益,亦損傷了整個社會安全享用文化成果的消費和使用心理,甚至損傷到了人們正常文化消費的道德底線,嚴重阻礙了創意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所以打擊盜版、保護版權是我們推動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促進創意產業健康發展
創意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大力推進創意產業發展的同時,就必須考慮以知識產權的創造、生成、開發利用和維權保護為主要內容的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以健全的知識產權保障體系激勵創意活動。
(一)建立并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
從宏觀層面看,要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國家建立并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以法律保護和政策支持來鼓勵和推動企業與個人創新,增強文化創意產業的原創能力。與創意產業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權制度、商號權制度、商標權制度及外觀設計保護制度。
在我國,涉及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主要是包含在三個層面的立體性保護體系中。第一個層面是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與各部門規章,包括著作權法、著作權實施條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第二層面是散見于我國憲法、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各種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規范。第三層面是指國際公約,我國已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這些有關知識產權的多邊和雙邊條約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增強知識產權意識,重視知識產權的經營和管理
意識決定行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創意產業還處于初始階段。特別是我國的許多企業的知識產權意1p.比較薄弱,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而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我們必須要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合理地運營并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才能贏得未來競爭的主動權。
正所謂“水流則活,財流則增”,資本只有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夠使自身增值。同樣,屬于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只有在市場中流動起來,才能迅速轉化為財富,提高效益。美國的迪斯尼公司在運營知識產權方面就有著自身的成功經驗:編一串故事,拍一部動畫,塑造一個形象,吸引一批觀眾,注冊一個品牌,衍生一群產品,僅米老鼠和史努比兩個動畫產品在全球范圍內的收益每年就超過500億美元。迪斯尼正是通過產品開發、建立全球銷售網絡、宣傳促銷和捆綁銷售等多種手段和方法,充分運營知識產權,實現了利潤的最大化。
所以我們的企業不僅要獲得核心知識產權,即文化創意成果的版權,還要盡可能的取得衍生的外圍知識產權,以商業運作的方式激活在創意產業鏈中形成的專利、商標、品牌、版權等知識產權,形成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網,從而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三)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建立企業聯盟
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有80.2%的企業沒有設置 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上缺乏有效的交流機制。在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方面,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研究開發部門沒有交流的占12.3%,不定期交流的占36.1%,很多中小企業幾乎沒有專利。而在創意產業的發展過程中,不僅需要國家從宏觀層面制定頒布知識產權戰略,也需要企業根據自身現狀、發展戰略及外部環境等選擇和制定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以贏得競爭的主動權。
在創意產業的發展過程中,對于中小企業勢單力薄,維權能力較弱的情況,就需要合作互助,需要行業協會的幫助自律。如在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的推動下,上海田子坊23家企業合作成立了“田子坊知識產權保護聯盟”,開了聯合保護、行業自律、合作營銷、相互幫助的先河。在2007年的5月又成立了上海市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同時推出了《上海市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公約》、《上海市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章程》,一共有36個創意產業的聚集區。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知識和技術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迅速提高,世界各國紛紛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本文通過分析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對世界貿易格局的影響,從而對發展中國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已成為當代國際貿易中競爭優勢的主要祛碼和最有價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國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及發展現狀
在經濟全球化與知識經濟大潮的推動下,發達國家尤其是具有技術優勢的經濟強國,不僅在在其知識產權國內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國實際和服務國家利益的戰略目標,而且隨著國際貿易發展和利益的驅動,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相比之下,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化的推進過程中則處于被動,缺乏發達國家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的必要過渡期,在國際貿易的現代化進程中處于不利的發展地位,發展中國家強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并沒有對本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起到預期的效果。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對國際貿易格局的影響
從全球貿易角度出發,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斷增強,使國際貿易利益分配兩極化趨勢更加明顯,加劇了南北貿易發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以后,由于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絕對壟斷優勢,以及發展中國家市場對發達國家的高度依賴性,貿易利益流向發達國家,從而加大兩極分化趨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具有絕對的壟斷優勢,使之成為發達國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國公司是知識產權申請的主要微觀主體,也是發達國家保持和強化壟斷性貿易經營的重要工具和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其跨國公司的壟斷實力大大增強,延長獲得超額利潤的周期,進一步加強其技術壟斷優勢和市場壟斷優勢,占據更大的市場規模,,始終占據國際市場有利競爭地位。結果必然是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公平貿易和競爭無從談起。
(二)知識產權保護形成貿易壁壘,成為發達國家遏制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的有力武器。
國際貿易中的標準壁壘己經成為遏制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入市場的有力武器,發達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使發展中國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遇到更多的貿易壁壘,產品國際市場占有率降低。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運用,使得發達國家得以控制產業鏈、遏制競爭對手,從而進一步攫取產業利益,并削弱后發國家和后發企業的低成本優勢,兩極分化進而加劇。
(三)發達國際利益主導國際規則的制定,導致國際貿易主體地位不平等。 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則問題成為另一個阻礙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制約因素。為保持和加強競爭優勢地位,發達國家極力主張把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減少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而給國際貿易帶來的扭曲和障礙,增強其經濟和貿易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發達國家還積極通過國際公約和單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深深打上了發達國家利益的烙印,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始終處于被動地位,從而陷入長期經濟貿易發展困境。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及對我國的啟示
知識產權通常被稱為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進步動力,是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為知識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帶來障礙,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和成本。
各國要根據自己的經濟、科技發展階段選擇適宜的國內知識產權政策,根據經濟學基本分析工具,滿足知識產權保護成本收益的平衡,從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能對貿易及經濟造成扭曲,更不能成為知識和技術擴散的阻礙。
(二)從各方引入國外技術,形成競爭機制,削弱國外技術的壟斷力度。
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越高,國外企業在該國的專利產品的市場壟斷能力越大,為了削弱技術持有方的壟斷勢力,我國在引入國外技術時可以引入多家相同類型的國外技術,加強他們之間的競爭,從而削弱國外企業因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對我國產品市場的壟斷力度,降低我國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產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產業的科技研發,提高我國知識和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轉化率。
我國政府要增強對出口企業的技術支持,加大自主研發力度,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導發展核心技術,提高科技的市場轉化率,減少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貿易的不利影響。此外,要加強我國跨國公司和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國際技術轉移; 貿易; FDI; 技術許可
中圖分類號:F062.3;F11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09)03-0050-06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化,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對技術創新與擴散、經濟增長、社會福利以及國際技術轉移等方面影響的研究迅速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和經濟學領域研究的熱點。特別是伴隨著國際資本活動的日趨活躍,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公司技術轉移的影響引起了日益廣泛的關注。一般而言,跨國公司向東道國的技術轉移主要是通過出口、FDI和技術許可三種方式實現的。跨國公司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技術轉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東道國政策,其中東道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之一。近年來,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技術轉移影響的研究文獻不斷出現,并取得了豐碩成果,這不僅為理論研究者全面深入地分析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效應提供了可參考的素材,而且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了豐富的理論依據。本文試圖就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技術轉移關系的文獻進行系統梳理,以期為后續研究提供一些參考。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引致的技術轉移
理論上鮮有討論不同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最早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國際貿易流動之間關系的當屬Maskus和Penubarti(1995)的開創性研究[1],他們提出了比較有影響的理論,即用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擴張效應和市場勢力效應來解釋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
市場擴張效應指的是當出口市場的知識產權被加強時,當地企業被限制對貿易產品的模仿,這相當于對出口企業的貿易產品提供了保護,因此出口企業有可能擴大對出口市場的貿易規模。市場勢力效應指的是當出口市場的知識產權被加強時,出口企業在當地市場會獲得一種“壟斷勢力”,出口企業通過提高價格、減少出口也可能保證自身的利益,其結果是對出口市場的貿易活動相應減少。
上述兩種效應實際上體現了出口企業由強知識產權保護所賦予的市場勢力與當地企業模仿能力被限制之間的一種權衡。由于這兩種效應具有相互抵消的作用,因而理論上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也就變得不確定,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實際上是一個實證問題。
Primo Braga et al(2005)研究也指出,在一個特定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加強可能從兩個方面影響貿易:一是影響公司的市場供給的決策;二是限制資源的進口。這兩個相反的影響趨勢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也變得模糊不清。當然,其他因素可能會對這兩種效應進行調和。Maskus(2000)研究認為,知識產權弱的保護不一定會消除創新企業的市場力量,因為當地市場的模仿成本可能十分高昂且需要較長時間;知識產權強保護不一定會創造壟斷,這是因為在國內市場上可能還存在其他替代品,如進口保護結構、出口利潤和研發關系等因素也可能使專利與貿易的關系變得模糊不清[2]。
Maskus和Penubarti(1995)認為,市場擴張效應在更大市場規模和更強模仿能力的國家占支配地位,而市場勢力效應在更小市場規模和更弱模仿能力的國家占支配地位。這說明了這兩種效應的相對重要性可能依賴于產品和市場特征。一些產品可能比其他產品更容易模仿,如高新技術產品;而另一些產品可能有更近似的替代品。當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規模影響的不確定性也可能隱藏了一些個別行業的顯著效應。
實際上,專利保護不足是否對制成品貿易、尤其是對專利敏感的產品構成障礙,主要看出口目的地的模仿能力的強弱。模仿能力較弱的國家或地區對專利敏感的產品不構成競爭威脅,因此,專利保護不足也不會引起技術提供者過多的關注;相反,模仿能力強的國家則對專利敏感的產品構成較大的威脅,則專利保護不足勢必會引起出口者的關注,甚至成為是否出口的主要因素。這說明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受當地模仿能力強弱的影響。
由于理論研究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影響的不確定性,學者們轉而運用實證研究來試圖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從實證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仍然是不確定的。
Smith(1999)對1992年美國制造業產品出口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美國出口到模仿威脅程度高的國家或地區存在較大的負面影響,當地的弱知識產權保護不鼓勵美國對其出口[3]。她還發現,如果有模仿能力、市場規模較大、收入水平中等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則出口企業將擴大對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出口,而在收入水平最低的國家或地區和高收入國家的OECD國家中,出口企業對它們加強知識產品保護后的貿易影響基本為零,甚至可能出現負面影響,這充分表明,即使收入水平最低的國家或地區采用與TRIPS要求相一致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它們也可能無法通過進口來擴大技術轉移。Rafiquzzaman(2002)運用加拿大制造業出口數據進行了與Smith(1999)相類似的分析,結果表明市場擴張效應在具有最強模仿威脅的國家占主導地位,而在具有最弱模仿威脅的國家市場勢力效應占主導地位,這意味著市場勢力效應在加拿大出口中通常較弱。Blyde和Acea(2002)對知識產權保護變化對拉美國家進口影響的估計時發現,進口對較高收入的國家知識產權指數變化很敏感,但對較低收入國家的專利指數變化不敏感。
Fink和Primo-Braga(2005)對1989年的89個國家雙邊貿易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非燃料貿易之間存在正向關系,而知識產權保護與高新技術產業之間卻存在弱相關關系。對這一結果的可能解釋是,在高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勢力效應可能會抵消市場擴張效應;或者知識產權強保護促使跨國公司服務海外市場的手段從出口調整到外商直接投資或技術許可;或者高技術產品包括對目的地的專利敏感強度或不敏感的各類產品。Co(2004)運用1970―1992年間71個樣本國家的面板數據拓展了Smith(1999)、Rafiquzzaman(2002)的分析方法。面板數據允許我們考慮專利體制和模仿能力隨時間而發生變化的情形,而且能夠更好地控制不可衡量的異質性問題。她用研發支出占GDP的比例衡量模仿能力,并且和知識產權指數組成交互項。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非研發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存在負面影響,意味著市場勢力效應在貿易中占主導地位,但對于研發密集型產品并不顯著。這種結果與Fink和Primo-Braga(2005)對高技術產品貿易的研究結論一致。她還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模仿能力的交互項系數對于上述兩種類型產品來說為正且顯著,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依賴于模仿能力水平,即只有高于一定模仿能力水平的情形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對貿易產生正向影響作用。
Falvey、Foster和Greenaway(2006)運用1970―1999年間5個發達國家到69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總體和行業制造業出口的面板數據重新估計了引力方程。特別地,他們運用了Hansen(1996,1999,2000)發展的門限回歸方法決定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是否依賴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模仿能力和進口國的市場規模,他們證實了進口國模仿能力以及市場規模對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關系影響的重要性,不同產業呈現了不同的門限水平,特別是對于金屬制品而言更為顯著。
上述理論和實證結果不確定的存在,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當地模仿能力的強弱。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是否對制成品貿易、尤其是對知識產權較敏感的高技術產品貿易構成障礙,主要取決于出口目的地的模仿能力的強弱。沒有模仿能力的國家或地區對知識產權敏感的產品不構成競爭威脅,因此知識產權保護不足也不會引起技術提供者過多的關注;相反,模仿能力強的國家對知識產權敏感的產品構成較大的威脅,則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勢必會引起出口者的關注,甚至成為決定是否出口的主要因素。第二,發達國家的市場勢力效應。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可能增強了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市場勢力效應,導致沒有模仿能力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進口下降。WIPO(2002)認為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助于提高進口產品的價格,導致低收入國家進口能力下降,故會減少進口。Smith(1999)、Maskus和Penubarti(1995)認為市場勢力效應將影響到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比如在低收入國家,由于出口企業壟斷地位的存在,知識產權未必起到知識商業化的作用,因此,即使東道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不存在模仿威脅,也不會影響到貿易變化。第三,跨國公司服務海外市場的其他方式如FDI和技術許可的影響。貿易只是跨國公司服務海外市場的一種方式,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時,跨國公司可能改變服務海外市場方式,進而也影響到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的關系。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FDI引致的技術轉移
隨著國際資本流動的日趨活躍,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影響問題引起了日益廣泛的關注。根據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必須具備三個有利條件:一是擁有技術、管理與營銷等方面的所有權優勢;二是選擇的東道國在要素稟賦、市場規模和政府政策方面具有的區位優勢;三是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實現跨國公司資源配置和技術轉讓的內部化優勢。當東道國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化了區位優勢,鞏固了跨國公司的所有權優勢,進而促使跨國公司進行國際直接投資的活動。但是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又會降低跨國公司內部化的必要性,從而增加對東道國的技術許可,減少FDI活動。另一方面,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跨國公司轉移的技術被當地競爭者模仿和無償取得的可能,降低了投資者的技術壟斷優勢和在東道國的壟斷利潤,從而使得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缺乏吸引力。這反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影響的不確定性。
相關的理論研究反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影響的不確定性,這取決于技術轉移的主渠道是FDI還是模仿以及產品的創新方向[4]。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研究一般都是在南北分析框架下進行的。理論上通常假設北方(發達國家或地區)從事創新活動,而南方(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從事模仿活動,并且FDI是內生的(Glass和Saggi,2002;Branstetter et al,2005)。一般認為南方知識產權改革減少了北方企業面臨南方企業模仿的風險,促使北方企業將生產轉移到南方,從而導致北方企業FDI的流入,而北方企業將資源用于創新還是生產方面的競爭狀況也會發生變化。隨著北方企業將生產轉移到了南方,北方企業可以將更多的資源用于創新,因此世界創新率會提高,同時北方企業會進一步將生產轉移到南方。此時的FDI因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超過了模仿的規模,因而給南北方帶來了動態利益。另外,南方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也意味著南方企業模仿北方企業難度的增加,南方國家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進行模仿,同時成功率還較低,南方有可能減少模仿,此時FDI流入僅替代了以北方企業為目標的模仿,FDI主要產生靜態利益。如果南方企業仍然從事模仿,則反而可能會擠出FDI,這是因為南方需要更多的資源用于模仿,南方可用于北方轉移過來的生產資源也相應減少,導致北方企業不得不將生產轉移到北方,這樣北方企業可用于創新的資源隨之減少,進一步降低了世界創新率。
關于產品創新方面(Glass和Wu,2006),如果假定北方企業以提高產品質量的創新為主,然后通過FDI向南方企業轉移生產,南方企業可以模仿北方企業的產品,即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此時低質量的成功模仿會迫使北方加快創新,同時促使北方企業通過FDI提高技術轉移的質量,提高了南方的福利。如果北方企業以增加新產品種類的創新為主,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導致模仿成本上升,產品模仿規模減少,北方企業的創新會從改進現有產品的質量轉移到開發新品種上,FDI有可能放慢對南方的技術轉移。
一些學者從實證的角度證實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影響的不確定性。Markusen和Penubartib(1995)在靜態一般均衡貿易模型(Helpman―Krugman模型)的基礎上,運用一年的貿易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發現當初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低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水而會減少FDI。當然,也有一些研究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利于吸引FDI。Lee和Mansfield(1996)根據100家美國被調查企業的數據發現,東道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美國流入這個國家的FDI流量之間顯著地正相關關系。 Sherwood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利于國內創新和吸引外資,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5]。Lesser(2001)根據1998年44個國家或地區的資料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外資的關系是積極的,即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將引起FDI的增加。
此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但能夠影響FDI流量,還能影響行業外商直接投資的規模。對于技術含量較低或者難以模仿的行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較低,對于易于模仿的產品和技術,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則相對較高(Blomstrom和Wolff,1989;Nunnenkamp和Spatz,2001)。Lee和Mansfield(1996)對美國100家跨國公司的調查證實了上述觀點;Maskus(1998)發現弱的知識產權保護阻礙了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從事研發活動,投資僅限于裝配和生產廠。Javorcik(2004)對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FDI數據依據其技術含量進行行業細分,發現技術密集度越高的FDI對東道國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大,而且弱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構成也產生較大的影響,如FDI主要集中在產品銷售上;Maskus(1998)研究認為,在那些產品舊、標準化和勞動密集型技術部門中,投資和技術轉讓對知識產權的國際差異相對缺乏敏感。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具有復雜但容易被抄襲的技術部門中,FDI很可能會隨著對知識產權的加強而增加。
近年來,一些學者還研究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企業在東道國的研發模式的影響。Maskus (2005)通過對中國的調查研究表明,外國企業經理人不愿意在中國進行研發方面的投資,因為擔心專利被侵權、執法不嚴以及刑罰較輕等問題的存在,這些問題導致國外企業轉移給中國的技術是比較落后的。甚至有的研究更進一步,開始考慮知識產權保護強弱對研發模式的影響。Hagedoorn、Cloodt和Kranenburg(2005)利用53個國家近2 000個企業資料,發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差異對企業研發模式的選擇是一個顯著的限制:當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時,企業傾向于選擇股權合資形式,而不是合同伙伴關系。
實際上,對于研發密集型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流入到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影響顯著增強[6-7]。這是因為當跨國公司從事國際研發活動時,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可以降低企業的研發風險,成為企業重要的環境因素(Branstetter、Fisman和Foley,2005)。而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如果能夠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有利于吸引研發型FDI的流入。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研發投資依賴于其他因素,如一國提供的技術資源和當地技術能力、市場規模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可能主要不是影響研發投資規模,而是影響研發投資的性質和方向[2]。
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具有明顯的行業特征、技術特征和生產階段特征等。第一,在標準化的勞動密集型技術和產品中,FDI對知識產權不敏感;而在技術容易被模仿的行業中,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利于提升以知識為基礎的資產價值,在技術難以被模仿的行業中,知識產權所起的作用又較少。第二,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高自身的技術能力會提升FDI對它們技術轉移的質量和水平。第三,知識產權保護只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吸引外資的政策之一,有時這種政策還會給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帶來負面影響,因而應全面看待知識產權保護在吸引外資中的作用。
三、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許可引致的技術轉移
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許可的影響是比較明確的,這一點與知識產權對貿易和FDI的影響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發明者是否從事技術許可取決于專利保護的強弱和發明者是否具有補充性資產兩個方面。Arora和Ceccagnoli(2004)研究[8]表明當補充性資產缺乏或不重要時,專利保護的提高可以促進技術許可的增加。如果發明者本身擁有補充性資產,即創新產品的制造和營銷能力,在專利保護薄弱的情況下,發明者可以自己從事專利產品的商業開發,而不必通過他人。如果發明者本身缺乏補充性資產,而專利保護又較強時,發明者通過技術許可可以獲得相應的收益。在沒有專利保護的情況下,一旦技術信息被公開,被許可方不愿意對該項技術進行許可,此時發明者會因技術信息被披露而得不到補償。而如果技術信息不公開,被許可方在不清楚發明質量的情形下,也不愿意從事技術許可交易,畢竟被許可方要面臨較高的市場風險。而一旦有了專利保護,許可方無須因擔心模仿而向被許可方索要較高的租金,這樣無形中提高了被許可方的收益,被許可方也因了解技術信息而愿意從事技術貿易。
許多學者都從理論分析上證實了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許可的積極影響。Yang和Maskus(2001)認為在知識產權保護較弱的情形下,許可方可能不得不放棄更大的租金份額給被許可方,以減少后者叛逃的動機[9];Markusen(1999)認為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對被許可方的叛逃動機的懲罰也上升,故而減少被許可方的叛逃動機,許可方比過去更愿意使用技術許可轉移生產和技術。Tanaka、Iwaisako 和Futagami(2007)利用質量階梯動態一般均衡框架研究發現,如果知識產權保護大大降低了許可的談判成本的話,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創新和技術轉移。Yang和Maskus(2000)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夠促進技術許可活動的增加,這是因為知識產權保護降低了監測和訴訟成本以及其他方面的執法成本。Yang和Maskus(2001)發現專利保護能夠促進創新和技術許可,他們的結論對于熱衷于學習和借鑒日本及韓國經驗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有特別重要的影響,因為這兩個國家傾向于通過技術許可來獲得國外技術。
從以上研究文獻可以看出,專利保護實際上解決了技術交易的一大難題,即技術創新信息被披露后,既可促成交易,又不必擔心被模仿。值得注意的是,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有利于促進創新和技術許可仍是模糊不清的(Yang和Maskus,2001)。理論上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兩種效應,即市場回報效應和壟斷勢力效應。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刺激北方向南方通過技術許可轉移生產,故而北方有更多的資源從事創新,從而帶來創新水平的提高。不過知識產權保護過強,可能會造成壟斷勢力效應,即過強保護既降低了競爭對手的威脅,同時對許可方的創新激勵作用也相應減弱,并導致研發投資下降,這樣專利保護可能延緩創新的步伐,使得可供許可用的新技術也相應減少。
從實證研究結果來看,一般的結論是專利保護加強有利于通過技術許可進行的技術轉移。Yang和Maskus(1998)分析表明,如果技術接受國的人均GDP水平很高,則美國不論從子公司還是非子公司獲得的技術費用都很高,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保護強的國家能夠吸引大量的技術許可。Smith(2001)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技術許可的影響取決于東道國的模仿能力。在模仿能力低的國家或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提高許可方的租金。在模仿能力高的國家或地區,專利保護增強有助于對非子公司進行技術許可。
當今美國、日本等國家技術貿易收入的增加,尤其是在一些專利改革國家或地區中技術貿易收入的增加就很好地證明了專利保護加強對技術許可的重要影響。Branstetter、Fisman和Foley(2005)發現在專利改革國家,子公司付給母公司的專利技術費用增加,子公司在國外專利申請的總水平也在提高,這表明美國跨國公司對國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有反應的,即大幅度對專利改革的國家增加技術轉讓。Wakasugi和Ito(2005)運用日本跨國公司的資料發現,在知識產權保護強的國家,由于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專利費用大量增加,表明知識產權逐漸加強的國家跨國公司進行的技術轉移在逐步提高[10],這些結果與歐美企業資料研究相一致。Yang和Maskus(2001)對美國與23個伙伴國家(其中約10個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或新型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外技術許可研究發現,專利保護對來自非子公司的專利費和許可費收入有正面影響;相比之下,專利保護對來自子公司的專利費和許可費收入有重大的負面影響或微乎甚微。這意味著專利保護增強了通過市場進行的技術交易規模,對企業內部的技術交易規模影響不大。
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許可的影響是比較明確的,這一點與知識產權對貿易和FDI的影響有所不同。但有證據表明,專利保護和許可之間的關系可能因行業不同而不同。專利保護起作用的行業主要集中在化工、服務、電氣和電子行業,而專利保護影響不大的行業是機器及批發貿易業(Nicholson,2003)。An和Khanna(2000)發現,在制藥和化學工業中,技術許可交易更依賴于專利保護,這是因為醫藥和化學產品技術許可交易比較容易,闡明許可交易的條款和知識有限,專利保護范圍比較容易界定;在半導體行業,許可很少依賴于專利,因為半導體產品(如電路布局)的知識界限不容易明確界定,因此專利保護對防止模仿的作用不強。一般而言,研發密集型企業在專利保護加強時可能更愿意從事許可交易,而資本密集型企業即使專利保護加強也不太傾向于從事技術許可交易,這是因為其他企業要想模仿這類企業需要較高的成本和較復雜的投入,正是這類企業擁有事實上的自我保護功能,因而專利制度對它們的保護意義不大。
四、簡要評論
知識產權保護對各技術轉移渠道的影響是綜合的、多方面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可能改變各渠道之間的相互關系,導致這些渠道在技術轉移中的地位發生變化。如果考慮其他因素的作用,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各渠道的影響就更加復雜。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FDI和技術許可的影響尚未得出明晰的結論。但是,基本的觀點是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貿易、資本和技術流動的水平也較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的國家或地區,從國外獲得的技術轉移一般也相對較多。而且,知識產權保護不僅影響技術轉移總量,而且也可能改變技術轉移渠道構成。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將提高FDI和技術許可對貿易的優勢。而且,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可能削弱FDI對技術許可的優勢,尤其是在具備強烈的模范能力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技術許可的影響要比對FDI的影響要大。由于外資是企業將技術內部化的一種自我保護形式,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既非充分條件也非必要條件,但是知識產權保護的變化會改變FDI與技術許可的相對地位。當知識產權保護相對較弱且企業技術復雜和產品高度差異化、不易模仿時,企業更多地傾向于采取內部化形式而選擇FDI,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尤其是在技術復雜但容易模仿,且模仿能力較強以及市場規模較大的國家里,企業有可能減少內部化形式,從而導致技術許可對FDI的替代。此外,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和技術許可關系的影響也依賴于行業模仿能力、市場風險等多種因素。一般而言,國際證據表明:在創新快速的高技術產業和生產規模穩定的低技術行業,企業一般愿意選擇FDI而非技術許可,低收入國家或地區也更傾向于引進FDI而非技術許可。
一般而言,對于那些存在較高模仿能力、國內市場規模相對較大的國家或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它們吸引更多的技術轉移以及更好地提升國外技術轉移的質量,而其他國家并不必然如此。實際上,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所帶來的技術轉移是否能夠有益于本國還與該國的人均GDP門檻水平、知識產權保護門檻水平、市場開放門檻水平以及市場規模門檻水平等有關。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更多地促進來自發達國家的技術轉移。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應根據這些變化和影響制定更加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不斷地從國外獲取必要的技術資源,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自主創新,以縮小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技術差距,從而實現技術和經濟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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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狀況,市知識產權局有關人員調研了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耀華皮爾金頓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電器有限公司、三菱電機上菱空調機有限公司等單位,并在閔行區知識產權局召開了閔行區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座談會,福祥陶瓷有限公司、東杰電氣(中國)有限公司、紫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統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業的知識產權事務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在調研發現,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十點:
一、合資合作企業成立時,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沒有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的規定。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為企業成立時間較早,知識產權意識不強,也有的是因為企業成立初期,沒有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內容,還有的合作企業,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參加經營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賃費用),對知識產權更是不會關心。這帶來很多問題,如企業知識產權權利的歸屬問題,特別是在合資期滿后如何分配問題;新開發的知識產權權益的歸屬問題;企業日常知識產權的管理問題。因為成立時沒有約定,實踐中各個企業因其本身情況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辦法,或再協商簽訂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規定。但這也衍生出許多新的問題。因此,建議在相應的合資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專門關于知識產權的條款,在相應的法律規定或審批程序中要求合資合作企業成立時對知識產權要有相關規定。
二、新開發知識產權權益的歸屬問題。調查中發現,新開發的技術和品牌的知識產權權益歸屬問題往往與企業的股權分配情況緊密相關。通常中方控股的企業新誕生的知識產權是屬于合資合作企業的,其權益也是按照股權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員是獨立地完成新技術的開發,但也要將知識產權的權益分配給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實際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業,外方將知識產權權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業盡管是在國內雙方共同開發的技術,專利卻由外方總部申請,有的企業甚至是中方人員設計的圖案,設計人卻要署外方總裁的名字,有的企業規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術基礎上開發的新技術,外方可以免費使用,但中方卻不可以免費使用外方新開發的技術,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些情況,在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合資合作企業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資合作企業,中方要主張自己的權利有很大的難度。為此,建議在針對合資合作企業制定的單行政策法規中對這些問題作一些細化的、強制性的規定。
三、技術引進時未能做合理的知識產權界定和評估。在合資合作企業成立時,外方經常以技術入股或技術轉讓給中方,但往往都是“打悶包”,對其中的知識產權并不作事先的檢索和評估,等支付了費用后,根據外方開列的專利清單,經檢索發現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國的有效申請,但因為當時沒有發覺,支付了一大筆“學費”。也有的外方連專利清單也不列,只是告訴你我這項技術里有專利、有技術秘密,要問你收多少錢,中方因為手里沒有多少談判的籌碼,或是因為知識產權的意識本來就不強,糊里糊涂就簽了協議。因此,在座談會上,有企業提出,希望有專業權威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能夠幫助企業在技術引進時把好關。
四、企業內部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化的管理人員。調研中發現,除部分企業(特別是專利試點企業),由于企業領導重視,企業本身擁有的知識產權較多,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其知識產權的管理人員也有著較好的知識產權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外,大部分合資合作企業與國有企業一樣,也存在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化管理人員的問題。有些合資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還剛剛建立,有的還在籌建過程中,甚至有的還未提上議事日程,在這些企業中,知識產權的管理沒有專人負責,而兼職的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的了解也很有限。我們在以往對企業的宣傳培訓中,往往只重視國有企業,實際上,加強對合資合作企業中方人員的知識產權的宣傳培訓,對防止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同樣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五、對員工新開發知識產權如何獎酬,大部分企業還很不規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合資合作企業外,大部分企業對員工新開發知識產權的獎勵很不規范,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是在決定晉升、評定獎金時作為參考,有的是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但對于具體數額和獎勵的時間都沒有明確,因而發明人、設計人權利的實現無法得到保障。沒有規范的獎酬措施,必然會挫傷員工發明創新的積極性,也必然會影響合資合作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盡管在專利法和實施細則中都有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酬的相關規定,但在具體的實踐中,員工不一定有這個意識,而且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我們建議在合資合作企業中推廣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將員工的知識產權獎勵機制作為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許可轉讓低層次的專利技術,不轉讓核心技術。外方為了在經濟上達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資合作企業的目的,同時避免過于引人注目或投入過多產生風險,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資產作股權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識產權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資合作企業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許可使用的技術,其知識產權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達到強勢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許可中方使用其專利技術時,往往只給中方低層次的技術,而涉及到核心技術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購買具體的設備或配件,這樣一來,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術,又在生產上依賴外方的設備或配件。另外,還有的外方在轉讓、許可中方使用專利技術時不轉讓、許可使用相關的其它專利技術,使得受讓方僅憑受讓技術無法生產時,外方再高價向中方兜售其相關專利技術,中方陷于被動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額使用費。對此,企業在引進技術時應對外方轉讓、許可的技術認真進行檢索、分析,不僅要了解引進技術,還要了解其它的相關技術。
七、中方原有商標在合資合作后被淡化。我們以前經常提到的一個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加凈”商標,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資產,以及“美加凈”、“露美”兩個銷售額達3億元的品牌與一家國際著名跨國公司合資。然而,該外方公司卻以控股為手段,將“美加凈”和“露美”束之高閣,致使消費者對這兩個品牌越來越陌生。而合資后留下的母體家化,由于沒有了“美加凈”和“露美”的支撐,銷售額一年中銳減54%。通過這沉痛的教訓,企業領導終于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花重金“贖回”了這兩個商標。然而,90年代的悲劇到如今的21世紀初卻仍在上演,為占領市場,多賺利潤,有些企業在合資合作后往往會啟用外方的商標,有時也是因為外方為了擴張自身品牌,而要求企業這么做。產品可能是好賣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標卻被淡化了,實際上,這不僅是無形資產的流失,更會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中方不僅每年要支付大筆的商標使用費給外方,而且一旦合資期滿,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標,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來的商標時,這個商標早已被消費者遺忘了。浦東有一家中日合資企業,中方原有的商標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他們的商標加在中方的商標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資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標,中方原有的商標被擱置至今已有六、七年,消費者再也不會在購買這個商品的時候想起這個商標,要耗費巨資重新打造品牌,不論從人力、物力、財力和市場風險的角度看都十分艱難。
八、企業面臨合資期滿后知識產權權益如何分配的問題。同樣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廠有限公司和香港屈臣氏合資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公司,但合資時對知識產權并無明確的約定。合資企業生產的“蔓登琳”牌各類冷飲非常暢銷,企業也每年投入幾百萬元為這個牌子做廣告。但由于當初辦理商標注冊是以外方名義申請的,所以中方并無利潤可分。合資企業解體時,香港屈臣氏帶走了全部冷飲的專利權和“蔓登琳”商標,而用他們“慷慨”留下來的設備做出來的冷飲卻受到了對方侵權的警告。企業現在的合資合作也還在面臨同樣的問題,企業在成立初期并沒有對知識產權的歸屬做出明確的約定,合資合作到期了,知識產權應該怎么分配,中方企業很少有想過這個問題,只是有些快要期滿的企業開始擔憂這個問題。當然,這與企業現有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中外方在企業中所占的股權,中外方的合作形式都有關系。其實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雙方可以協商將知識產權經評估折價后歸一方所有,或轉讓后由雙方按股權分配,或是繼續共有。在實踐中,如果是中方經營管理并控股的,中方還有可能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是外方控股的公司,到企業拆分的時候,中方很難分到其應有的份額,如果原來就是由外方申請并擁有知識產權的就更是如此。
關鍵詞:知識產權 保護戰略 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權實施保護,以此保障產權所有人憑借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獲取收益。我國作為WTO成員,要高度重視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規定,隨著我國與國際上貿易的廣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國應加強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保護自身利益。知識產權主要靠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技術轉讓,轉讓專利和商標的使用權;版權許可,使版權人獲得收入。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例如新的藥品和其他高科技產品:電影、音樂、書籍、計算機軟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種等。美國1992年一年僅計算機軟件這一種版權保護對象,貿易額已達76億美元。當然從國際貿易額的絕對數字上看,無形的知識產權轉讓,還遠遠比不上有形貨物買賣。但知識產權貿易量的上升速度大大高于貨物買賣。
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商標、盜版書籍及電影,影響了正常貿易,給貿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礙。烏拉圭回合將知識產權列入了貿易談判的議題,世貿組織包括了知識產權,被認為是對關貿總協定的重大突破。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對象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壓力:藥品、化工等產業從仿制走向自主開發,企業增加支付專利費。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中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并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二、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有待完善。我國現行的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國際貿易的規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致的完善工作。例如:WTO知識產權協定要求各成員將“出租權”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和電影作品的版權人的權利之一,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尚無“出租權”的規定;WTO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任何專利的撤銷和喪失均應通過司法審查,但我國現行專利法則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宣告無效和撤銷的行政決定是終局的。企業大多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我國企業大多未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沒有員工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等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企業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么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要么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
其次,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一方面,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于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我國尚未出臺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措施。另一方面,執行主體以行政執法為主,執法部門分散。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多元化,各部門執法力度不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由各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存在地區執法差別和地方保護現象,等等。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首先是對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采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后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地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范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高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藥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
四、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應及時將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并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準,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托,構筑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增加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并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并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最后應加大創新力度,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臺;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型人才。
參考文獻:
[1]田曉菁.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及應對策略[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1).
「關鍵詞平行進口;貿易自由化;競爭法;公平競爭;自由競爭
引言:問題的提出
1986年中外合資企業上海利華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利華”)成立,外方為荷蘭聯合利華有限公司(荷蘭利華)。1997年9月,荷蘭利華與上海利華簽訂《聯合利華商標許可合同》,許可后者在中國大陸使用其已經在中國進行注冊的“LUX”和“LUX力士”兩商標。1998年10月雙方對合同進行修訂,將商標許可方式改為獨占許可使用,并訂明:如果發現任何侵犯本協議授予的權利的行為,被許可方有權對任何侵犯這種權利的侵權人采取法律措施或者其他被許可人認為適當的行動。根據該合同,上海利華是“LUX”(力士)商標產品在中國大陸唯一的生產、銷售和進口權人。上海利華將該合同在國家商標局和海關總署進行了備案。1999年5月28日,中國廣州海關下屬的佛山海關發現并扣留了一批由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進口的泰國產“LUX力士”香皂。上海利華有限公司隨即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公司侵犯了其對“LUX”(力士)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2000年初,廣州中院對該案做出判決,認定被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侵犯了原告對“LUX”以及“LUX力士”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并要求被告停止進口、公開道歉以及賠償損失。本案被告辯稱,他所進口的“LUX”牌香皂是經“LUX”商標權人許可在泰國合法制造的正牌產品,其進口行為合法。但廣州最終法院以被告無法證明其進口的“LUX”香皂來源于上述注冊商標人(即荷蘭利華)為由,將這些產品視為冒牌貨,判決被告敗訴。
問題是,如果被告有充分證據證明其進口的“LUX”香皂是經“LUX”商標權人許可在泰國合法制造的正牌產品,這種進口是否仍然侵犯荷蘭利華在中國的商標權呢?如果允許被告進口這種商品,則被告可能利用該產品在大陸已有的優勢,是否構成對中國大陸制造商的不公平競爭,損害公平競爭秩序?如果不允許被告的這種進口,那么是否限制了市場的自由競爭?
這是近年來發生在我國的一起典型的商標權平行進口案。隨著我國加入WTO,涉及平行進口的案件會越來越多,不僅包括進口到我國被認定為平行進口的商品,也包括從我國出口的外國的商品進口國認定為平行進口商品。如何處理平行進口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但是直到目前,國際上對于平行進口尚無統一的法律規定。在我國,除了《專利法》中“進口權”的規定排除了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包括《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在內的有關法律都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在理論上對待平行進口問題也存在不同觀點。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的同意將其在國際市場上合法流通的附有知識產權的商品進口的到該國并進行銷售的現象。平行進口涉及到國際貿易政策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一方面平行進口只能發生在國與國之間的貿易中,另一方面,隨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加強,一個知識產權可以同時在不同的國家得到保護,這樣在一個國家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商品平行進口到另一個國家時,是否會構成侵犯該國知識產權?這由于各國對待知識產權權利用盡原則的態度差異甚大而倍受關注。TRIPs協議亦未能就此問題做出統一規定,只是簡單規定“在依照本協議而進行的爭端解決中,不得借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去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問題。”
一、平行進口問題產生的宏觀分析――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必然性
貿易自由化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和服務的進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減少,為進口商品和服務提供貿易優惠待遇的過程或結果。無論是以往的關貿總協定,還是現在的世貿組織,都是以貿易自由化為宗旨。貿易自由化的理論基礎來源于亞當。斯密和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優勢論。該理論認為,對于一個國家來說,不僅在其具有超過其他國家的絕對優勢的產品上進行專業生產是有利的,而且在那些具有比較的行業進行專業生產也是有利的。通過貿易互通有無,各國在具有相對較高生產力的領域進行專業化生產,將有助于提高各國的真實財富總量。而比較優勢理論所賴以存在的基礎又正是亞當。斯密自由市場經濟學說。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研究》中,斯密對實行經濟自由的必要性作了深刻分析,他認為,“經濟人”的謀利動機、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國際分工的發展都要求經濟自由。斯密通過發展諾思關于“國際分工”的思想,進一步論證了自由貿易的好處。他認為,正像國內每個生產部門內部和彼此之間存在著分工并且這種分工的發展能夠提高勞動生產力一樣,國際上不同地域之間也存在著分工,這種國際地域分工通過自由貿易也能促進各國勞動生產力的發展。保羅。薩繆爾森對李嘉圖的比較利益說的闡釋進一步論證了自由貿易帶來的種種好處:“最有效率和最富生產性的專業化模式,是個人或國家都集中精力從事相對或比較而言比其他的人或國家效率更高的活動……在自由貿易條件下,當各國集中在其有比較優勢的領域進行生產和貿易時,每個國家的情況都會變得比原先要好。與沒有貿易的情況相比,各國的勞工專門生產自己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并將其與比較劣勢的產品相交換時,他們工作同樣的勞動時間就能夠獲得更多的消費品”。
從古典經濟學家闡述的貿易理論可以看出,一國最佳貿易政策的選擇應是自由貿易政策,也即國家對進出口貿易不加干預和限制,允許商品自由輸出和輸入,在國內外市場自由競爭。然而以比較成本學說為基礎的自由貿易理論在推行和傳播過程中并非一帆風順。早在15、16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保護主義的主張就已出現。保護主義的貿易政策是指國家采取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來保護本國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競爭,并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待,鼓勵商品出口的貿易政策。時至今日,貿易自由化作為符合“自然秩序”的一種貿易模式,仍是人類不懈追求的一種理想貿易政策,只是國際貿易有望達到的一種美好境界。亞當。斯密也很清楚這一點:“期待貿易自由像期待烏托邦一樣的荒謬,因為不僅公眾的偏見會反對,而且更無法克服的是存在許多個人的私利,都會不可遏制地出來阻擋和反對自由貿易”。這主要是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仍然存在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社會制度、經濟體制和文化觀念等方面的差異,使得貿易利益不可能在世界各國之間均衡分配。“在貿易政策中,國家安全不是唯一的非經濟目標,各國可能非常想保留自己的文化傳統或保護本國環境”。“有些人將其保護主義的論點建立在純經濟論據的基礎之上;另一些人則宣稱由于社會的和政治的原因,采取保護主義是適當的”。基于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在經濟上落后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為了保護國內的幼稚工業,大力倡導并推行保護貿易;而那些發達國家為了維護國內市場的壟斷價格和奪取國外市場,也總是打著貿易自由化的旗幟,實行嚴厲的保護貿易政策。
因此通過考察世界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不難看出,貿易自由化與貿易保護主義一直交錯存在,各個國家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采取保護本國貿易的措施,只不過兩種力量對比的不同可能導致在一定時期更傾向于一個方面。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趨勢下,關稅保護和進口配額已置于GATT/WTO規則約束之中,非關稅措施在國際保護貿易政策中所占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保護的重點也由過去的傳統競爭性產業逐步轉向高技術產業并且由政策法規的間接限制代替了過去的行政性限制。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如果不加強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各國利用知識產權壁壘阻礙貿易自由化是必然的。這也是盡管各國矛盾重重,利益分歧巨大情況下,TRIPs協議得以最終達成的一個重要原因。
知識產權最初并不是任何一種民事權利,也并不是任何一種財產權,而是作為封建社會的一種“特權”出現的。比如商標權,商標保護起源于行會控制,而這種“行會控制”又是被君主或其代表作為一種“特權”加以確認的。但是,時至今日,“伴隨著中世紀封建制度的終結和以市場競爭為前提條件的近代社會的形成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知識產權已演變為絕大多數國家普遍承認的一種私權,一種民事權利。TRIPs也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既然認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而且,貿易從性質上講也是一種私人行為,那么按照“私法自治”的思想,在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似乎不會產生什么沖突,因為是否進行貿易,與誰進行貿易都變成了個人自己的事情。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也是如此,如何處置自己所享有的知識產權也應成為私人的事。但事實并非如此,盡管從性質上講,貿易是一種私人的行為,要服從“私法自治”的思想,但是,在一定情況下,貿易行為可能脫離私法自治的范圍,比如在壟斷或具有經濟優勢地位者存在的情況下,私法自治就不再適應了,需要國家干預的介入,國家的管制法這種公法規范就應運而生。而知識產權的國家干預則是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性以及私權易被濫用性,是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需要。因而貿易與知識產權均不是純“私”的事,而且在國際貿易中,個人對國家的依賴性更強。但無論如何,一旦國家干預介入,對私權、私法自治就會產生一定影響。從一國范圍來講,國家干預貿易的目的是為了消除壟斷和防止市場優勢地位的濫用,保障私法和私法價值的實現,最終也是為了實現本國的貿易自由化;國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為了更好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但在國際層面上卻是另外一種情形,經濟的民族主義導致了貿易保護主義,國家干預反而破壞了貿易中的私法自治,阻礙了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同樣道理,由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及其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愈加重要,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無疑會對貿易自由化造成沖擊。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沖突由此而生。
TRIPs緩和了這種沖突。如前所述,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就是針對貿易保護主義,以實現貿易自由化為宗旨,目的是要實現國際貿易的私法自治。在人類歷史上,市場經濟的出現和發展是一種世界現象,市場競爭絕不可能被長久限制在國界范圍之內。世貿組織及其所代表的經濟全球化,實質上是將一國市場經濟在全球范圍內放大,GATT/WTO達成的一系列協議和締結的各種條約,統一了各國管制貿易的做法,目的是在世界范圍內實現“超國家”的貿易管制,這就區別了在一國情況下的國家管制法,是以促進國際貿易中的私法自治,實現國際貿易的自由化為目標的。TRIPs協議通過統一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做法,實現和加強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使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目標趨于一致。
但是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絕非如此簡單,一方面,TRIPs協議的存在,使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變得更加容易了;另一方面,TRIPs協議本身即是在利益沖突與妥協的情況下達成的,在各國爭議甚大無法達成一致的領域,即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問題上,TRIPs協議顯然無能為力,而交由各國自己解決。基于采取對本國有利的貿易政策的考慮,各國對待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做法不盡相同,這與貿易自由化的背離更是顯而易見。TRIPs協議緩和了但沒有完全解決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以上述商標權平行進口案為例。若我國持商標權國內用盡原則,即使被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進口的泰國產“LUX力士”香皂是由商標權人許可使用的,也侵犯了荷蘭利華在中國的商標權;反之,若我國持商標權國際用盡原則,被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進口的泰國產“LUX力士”香皂在中國銷售就不構成對上海利華的侵權。在關稅壁壘和各種“顯性”非關稅壁壘日益受到限制,各國正積極尋求其他的貿易保護方法的現實國際貿易中,各國通過對平行進口問題的規定以保護本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就成為必然。
二、競爭法與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的可能性
既然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矛盾與沖突并由此產生了平行進口問題,那么就有必要采取措施來協調和避免這種矛盾和沖突。競爭法與貿易自由化的關系可以從自由與競爭的關系分析。首先,自由“不是天賦的,而是人賦的、自賦的,只有那些主動爭取、積極努力、不懈奮斗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才能享有自由”。“要由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必須使用觀察力去看,使用推論力和判斷力去預測,使用活動力去搜集為作決定之用的各項材料,然后使用思辨力去作決定,而在做出決定后還必須使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堅持自己考慮周詳的決定。”自由的實現必須依憑一定的條件、借助一定的手段、通過一定的途徑。實踐證明,自由實現最好的條件、手段和途徑是公平的競爭。競爭激發和維系人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和改進人們認識必然的能力,而認識必然就只是自由,因而競爭促進人的自由,擴展人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沒有競爭就沒有自由。競爭要求和集中體現人們以自己認為最好的方式去追求自己認為最好的目標,因為只有這樣,才是真正有意義的競爭,而這恰恰是自由的本義,自由就是按照人們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標的自由。競爭通過公平的較量、優勝劣汰去配置為人可欲的目標,這是一種自我主宰,成也自己,敗也自己,不受制于人,它祛除了集權統制、行政命令,免除了對自由的侵擾。其次,從競爭的本義可以看出,競爭要求一種主動積極創造的精神和態度,而這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競爭實質上就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就此而言,競爭與自由并無二致。自由必然要求競爭,競爭是自由的表現和實現。從這里不難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自由與競爭密切相關,自由與競爭同義,自由意味著競爭,競爭要求自由。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而自由與競爭的本性導致了市場經濟的壟斷性和盲目性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壟斷性,需要政府進行反對以促進市場自由競爭;具有盲目性,需要政府進行宏觀調控以促進市場有序發展。于是,“一個調整這種新質的社會關系的法律產生了,這個法律就是經濟法(也即競爭法,筆者注)”。自由、競爭和秩序構成了競爭法的基本范疇。
在開放的經濟中,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是不可分離的……從理論上講,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目標是一致的,兩者都是為了增加消費者福利和提高經濟效率。競爭政策通過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消除或管制,以確保市場的有效功能,保護和促進競爭;貿易自由化政策則通過消除貿易壁壘促進競爭,目的在于提高和加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近年來,貿易政策和競爭政策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原因在于:一是由于關稅壁壘的降低和非關稅措施的逐步減少,企業日益依賴于限制性商業慣例來保護自己,即“私人限制和那些未受限制的限制和壟斷”,從而使貿易自由化的果實越來越多地受到競爭政策所管轄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的侵蝕;二是越來越多的貿易政策不僅沒有促進競爭,反而阻礙了競爭。然而,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的目標和實施之間在某些情況下至少在短期內也會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特別是當貿易政策措施旨在保護或促進國內產業時,此類政策措施將會限制外國企業在本國國內市場的作用,并且會消除市場的競爭。如果貿易政策措施無視對經濟的長期將就,那么政策措施將會與競爭政策原則相沖突。隨著貿易自由化的深入發展,競爭政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日漸增大,要求在國際范圍內協調競爭政策的呼聲越來越高,使得“形成一個普遍的國際反壟斷制度成為必要”。有關競爭問題也已納入到一些國際公約的調整范圍。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協定)都涉及到競爭法。盡管國際貿易中競爭規范還主要依靠國內法,但由于國內法規定的不盡相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了困難,隨著競爭政策在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的增加,在WTO框架內的合作會越來越多,并逐漸趨向實質性和系統化方向,以促進解決跨國的反競爭行為和進行競爭執法的合作等問題。
知識產權與競爭法更是密切相關。知識產權既可能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又可能是進行市場競爭的利器。例如,發明專利往往是適應提高生產技術、獲得競爭優勢的產物,或者說是在獲取競爭優勢的下產生的,并用于促進市場競爭,競爭越激烈,獲取發明創造的動力就越大。授予發明人壟斷權,“使之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就會促使其進一步致力于開發研究”。競爭法也是鼓勵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管理水平和商品質量進行競爭。版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也具有同樣的作用。因此,知識產權保護與競爭法的根本目標并無沖突,它們“統一于競爭的聯系和對競爭的促進、從而推動創新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和功能上”,并且,都具有“推動創新和增進消費者福利的共同目的”。“事實上,保護工業產權不僅是其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而還涉及到促進公平競爭。”因此,雖然對競爭關注的角度和方式不同,“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在促進競爭推動創新和保護消費者方面存在著一致性”。正如1985年一位美國反托拉斯官員指出的:“反托拉斯部門早期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敵對似乎是一種基本上不正確的認識的結果,即認為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標和保護令尊的法律目標之間有一種內存的經濟沖突。”“當對競爭做出更完全的經濟分析時,很明顯知識產權保護會推動競爭,它可以鼓勵公司通過發展新技術而促進競爭,并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產品”。
知識產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源遠流長。1900年在修改《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首次將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作為工業產權保護的一部分,增加了第10條之二,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內容,確立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知識產權保護法的組成部分的基本關系”。一般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即禁止從事違背公平、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交易行為的原則,也是整個知識產權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也即從保護知識產權的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性原則,在具體知識產權規則存在不足的情況下,如在具體知識產權規則需要解釋、具體知識產權規則有漏洞、不同規則相互沖突時或者在具體知識產權規則覆蓋不到的領域,“都由反正當競爭法來兜底”。就此而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考察平行進口問題,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鼓勵,而是兼顧商利益及競爭秩序的維護,有條件地評定平行進口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性質可以得到較為滿意的解決。
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的關系更是由于知識產權易被濫用而緊緊聯系在一起。由于知識產權的壟斷性特征,使知識產權的持有者處于強者的地位,壟斷的代表性違法行為是獨占市場和進行貿易限制,繼之而來的是傾銷、設置不正當的競爭限制和不公正的貿易限制等等。這些行為從長期的觀點看,事實上都會使價格上揚,對消費者不利,也是違反公共福利的。所以,“知識產權作為承認商品排他權的一種法制,也就必然要受到包括消費者在內的市場競爭和規定這一競爭的市場結構,以及社會價值觀的制約”。那就是“以民法中關于禁止濫用權利的法理和禁止壟斷法為代表的一套反壟斷法規”。“在知識產權被無限制地強調的世界上,的確必須將與之對抗的手段加以強化”。因此, “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制是反壟斷法的一項重要任務,以平衡處理好知識產權與競爭要求之間的沖突”。
三、商標權平行進口的競爭法分析――以維護和促進公平競爭與自由競爭為目標
綜上所述,平行進口是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產物。“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是各國互相獨立的權利。在這一原則下,商品要超過國境而移動的話,就發生了平行進口問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推進貿易自由化成為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允許平行進口,可以有效控制商標權的濫用和防止市場壟斷促進市場競爭和自由貿易。但是無限制的平行進口可能會損害知識產權人與合法使用人的權利,進而損害消費者利益,破壞市場秩序的正常運行。因而平行進口應受到相應規則的調整,鑒于競爭法在自由貿易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密切聯系,由競爭法的角度分析解決平行進口問題是最為理想的。
一般地說,競爭法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所組成,兩者都以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但是,它們通過不同的方式達到這種目的。反壟斷法通過制止限制貿易行為和濫用經濟力量,維護競爭的自由,即反壟斷法本質上是保護競爭自由的法律,維護競爭自由、調整競爭關系是它的基點;反不正當競爭通過迫使所有參與者按照同樣的規則行事,維護競爭的公平同,即反不正當競爭法更主要的是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制止不道德的“惡性”競爭。本文以此為視角對商標權平行進口進行分析。
(一)商標權平行進口與維護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