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知識產權保護意義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由于的原因,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工作做的還不夠,企業要切實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就必須對知識產權有一個深入的了解。
“知識產權”一詞,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近代商品的產物,經過三百多年的演變和發展,現已成為很多國家國內立法和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定以及國際技術貿易廣泛采用的用語。“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或者說 “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有自己獨特的法律性和法律特征。知識產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知識產權,是指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一般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又稱版權),還包括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即鄰接權。廣義的知識產權范圍,已為《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兩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所界定。前者列舉的有8類,后者列舉的有9類。
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涉及到所有類別的知識產權,含蓋所有的知識產權類別,本文重點論述企業如何進行版權、商標權、商號權、專利權和專有技術的保護。
關鍵詞:知識產權、版權、商標權、商號權、專利權和專有技術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對外交往日益增多,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由于企業直面國外企業的競爭,企業保護自己知識產權的意識逐步增強。象改革開放初期,國內企業在與外資企業合資經營中只把設備、廠房作價入股,而把自己辛勤培育的商標讓合資企業免費使用,不予作價的現象今天不會再發生。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工作做的還不夠,企業要切實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就必須對知識產權有一個深入的了解,只有在對知識產權有了足夠了解才能對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
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一詞,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近代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經過三百多年的演變和發展,現已成為很多國家國內立法和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定以及國際技術貿易廣泛采用的法律用語。它直譯成中文是“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但我國很多學者習慣將它翻譯成“知識產權”,現在這一翻譯已經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并被普遍使用。
1、知識產權的概念
事實上很難給“知識產權”下一個正確的并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定義,迄今為止,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以及國際條約,都只是從劃定范圍出發去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義的。
但是,國內一些學者為幫助人們弄清知識產權的含義,理解知識產權的概念,從實際出發,對知識產權進行了如下描述,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或者說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本文認為,理解“知識產權”這個概念,還是要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應當從知識產權的范圍人手了解知識產權的概念;二是應當注意知識產權是一個內涵不斷深化、外延不斷拓展的概念。它將隨著技術、文學的發展而拓展和深化。”
2、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這就是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我國1993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準則》第31條規定,無形財產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非專利技術、信息、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正確認識和深刻理解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對于保護知識產權,認定和查處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開展知識產權貿易是十分必要和非常有益的。正確認識和深刻理解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知識形態的產品
人們的腦力勞動往往具有創造性,具有創造性的腦力勞動可以稱為智力勞動,智力勞動完成的創造性勞動成果即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多種多樣的,各種各樣的智力成果一般都需要用物質性的載體表示或顯示出來,但是,載體本身不是智力成果,而只是固定或表現智力成果的物體。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智力成果的是沒有形體的,智力成果本身不是有形物。智力成果內容的無形性和它的載體的有形性,是智力成果與其他動產、不動產等有形物的最大區別。
(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是它成為知識產權的前提和依據
智力成果是人類創造性勞動的產物,往往是高質量的腦力勞動產品,具有使用價值。人們可以了解它、掌握它、使用它,它是一種財富,而且可以運用它創造新的更多的財富,智力成果可以傳播,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被作為商品進行生產和交換,它具有的價值使之成了知識商品,成了貿易的對象。
(3)知識財富只有經過法律的確認或授予才能為成為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產生與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的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有著密切的聯系。人類歷史發展的各個時期都有智力勞動創造的智力成果,但智力成果的完成者享有知識產權,卻是在資本主義萌芽時期特別是資本主義制度建立以后。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智力成果成為商品,成為財富,成為開拓市場,為企業帶來高額利潤有效源泉。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制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成了客觀需要,人和企業創造的知識財產由于得到法律的確認或者依法授予,才受到保護,知識財富的擁有者才享有知識產權。
3、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
⑴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是指那些不具備實物形態的資產,知識產權在世界各國幾乎都被認為是無形財產,作為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其內容是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而不是專利產品或商標商品或作品本身。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標的是權利,知識產權的載體是發明、商標標識或作品本身,不能將知識產權同知識產權的載體混同。
⑵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或排他性。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或智力成果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則,構成侵權。這是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法律特點。
⑶可復制性。知識產權需要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體現。如專利權的專利必須體現在可復制的產品上或是制造產品的上。著作權必須體現在作品上。
⑷地域性。是指任何一項知識產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并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于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征。根據該特征,依一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他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⑸時間性。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予以保護,知識產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通常發明專利的保護時間是20年。
4、知識產權的范圍
知識產權的范圍,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知識產權,是指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一般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又稱版權),還包括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即鄰接權。廣義的知識產權范圍,目前已為兩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所界定。
(1)《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列舉的范圍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于1967年,它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以下內容:①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②關于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的權利③關于人類在一切領域內的發明的權利;④關于科學發現享有的權利;⑤關于品外觀設計的權利;⑥關于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的權利;⑦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⑧其他一切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目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經成為聯合國的16個專門機構之一。自1980年6月3日起,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界定的范圍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一條對知識產權作了如下說明:知識產權一詞是指協議第二部分第一節至第七節所列舉的所有知識產權內容,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權、未公開的信息專有權,主要是指商業秘密權、不正當競爭。
我國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97條明文規定了知識產權的范圍,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成果權。由此可見,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知識產權的范圍,基本上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所界定的知識產權的范圍一致。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有關知識產權范圍中的①所述的權利屬于版權性質;②所述的權利屬于與版權鄰接的權利;③、⑤、⑥、⑦所述的權利屬于工業產權;
二、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
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涉及到所有類別的知識產權,含蓋所有的知識產權類別,本文重點論述企業如何進行版權、商標權、商號權、專利權和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⑴版權的保護。對于企業來講,版權保護的對象主要是企業的機程序、 數據庫以及產品和服務的說明書、廣告詞、廣告畫、包裝設計等等。從文化市 場來講,書籍、報刊等也都是版權保護的對象。版權對企業來講,不是一個重點(除了計算機軟件以外)。對于企業來講,工業產權是最重要、最應當有所了解的知識產權。
⑵商標權的保護。商標是區別商品生產者或銷售、服務提供者的標志,通常由文字、圖形或其結合組成。商標權是工業產權的主要內容。在我國,商標權主要是指企業經過注冊后獲的商標專用權,我國的《商標法》把它叫做商標專用權。商標權的取得有使用原則、注冊原則和混合原則等三個原則,我國和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注冊原則。
①及時注冊。我國《商標法》第3條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保護。”因為商標不僅僅是專用,它還可以作為擔保的對象、質權的,所以商標權不僅僅指專用權。所有的這些權利的取得,前提是該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或者不受法律的保護,的合法權力就無法得不到有效維護,任何企業和個人都有權使用這個標志。對于任何一個想要長期使用的商標,企業都應當盡早申請注冊,如果你不申請,別人把你正在使用而沒有注冊的商標搶先申請了,對企業來說是很大的麻煩,因為我國的商標法實行的是先申請制度,誰先申請就先給誰,至于誰先使用則根本不考慮,在過去這幾乎是無可挽回的損失。最近幾年,因為商標搶注的情況多了,從民法上考慮公平原則,法院逐漸對于惡意搶注給予一定的制裁。如果你的商標沒有注冊而別人搶注了,你就要證明別人是惡意的才有可能獲得一定的司法救濟,才可能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銷別人搶注的商標。如果你證明不了別人的惡意,就只能看著自己的“孩子”被別人抱走。
我們國內很多企業都有過慘痛的教訓,象雙匯集團生產的“王中王”火腿腸,因其未對“王中王”進行注冊,現在市場上有不少其它企業生產“王中王”火腿腸,雖然這些火腿腸有跟風、傍名牌的嫌疑,但卻是法律不予禁止的。
我國有些非常馳名的商標就在國外被搶注了,只有再通過打官司或行政程序拿回來,這要花很多的金錢和精力。我國和大多數國家已經參加的保護產權的《巴黎公約》規定的也是先注冊原則,所以如果要使用就應當首先注冊。在國外,你覺得哪個市場有可能進入,就首先在那里進行商標注冊。聯想集團的標識在國外被人搶注,結果聯想集團不得不變更標識,還要花費巨資進行宣傳。海信商標在德國被西門子搶注,雖然雙方最后以一紙和約握手言和,但這些無疑都給國內的企業敲響了警鐘。
②創馳名商標。一個企業,把品牌或者商標創為馳名商標,除了有利于企業打開產品銷路,爭奪更多的市場份額之外,也有利于對商標的保護,因為一旦得到了馳名商標的認證,首先,法律對商標的保護從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都擴大了。其次,我國的商標法和大部分國家的商標法都規定,不能把別人的注冊商標用到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而如果一個商標被認定為是馳名商標之后,即使別人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干的商品或服務上,只要它有可能在消費者中引起一定混淆,仍然不允許使用,使用了就等于侵權,這也是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中規定的。另外,一個商標被認證為馳名商標后,這個商標即使離開了商品,也能被評估出相當高的價錢。比如云南玉溪卷煙廠的紅塔山商標,1999年評估時價值400多億人民幣,它是我國工商局第一批認定的馳名商標。所以企業應當在商標上下功夫、投入足夠多的注意力,爭創馳名商標。
現在,國內企業創名牌的意識比過去增強了很多,特別是在國家商標局開始評馳名商標以后,現在國內已經評出上百個馳名商標了,像家電產業 的海爾、信息產業里的聯想,都屬于我國的馳名商標。
③進行防御性注冊。我國和大部分國家的《商標法》都禁止把別人的注冊商標用到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但如果是用于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上,法律是不強行禁止的,除非該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這樣法律對它的保護從橫向到縱向都擴大,但這種保護也是不徹底的。
企業要從根本上保護自己的利益,應對所使用的商標進行防御性注冊,進行商標防御性注冊,首先要在各個不同類別進行全面注冊;比如,一個企業是做服裝的,除了將自己的商標在服裝類別注冊外,還可以多注冊幾個有關的其它類別,避免品牌做大后,想多做幾類其它產品時,卻發現商標權在別人手上。
全面注冊看似笨拙,實際卻是對付搶注最有效的一招,有不少跨國公司品牌都在多個國家的所有類別進行注冊。我國商標有45個類別,一個商標如在所有類別全部注冊,注冊費為4.5萬元,再加上費不超過9萬元,相信許多企業都有全面注冊的實力,關鍵是沒有意識到與被搶注后帶來的損失相比,這點費用實在不算什么。
⑶商號權的保護。商號權也是企業應當注意保護的,商號權保護的一個不利的地方在于,根據國際慣例以及國際公約規定商號是不能通過注冊加以保護的,我國也是如此。另外,按照現有的法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地方上不同的級別可以依照不同的級別登記自己的企業名稱,可以在區一級或縣一級,也可以在市一級、省一級登記,這就有可能造成企業名稱的互相沖突,企業重名的很多。這就增加了商號權保護的難度。比如上海某公司的產品在上海市場銷售火暴,供不應求,突然河北某一個縣有個同名公司,生產相同的產品,并且也進入了上海市場。上海的公司要維護自己權益,首先要調查河北的公司是不是惡意,它使用的公司名稱是否在自己企業使用之后,特別是在企業知名之后;其次,它生產的產品從各個方面,從類別上、裝潢上是否都跟自己一樣。如果認證了這些事實,才能依照《民法通則》第4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等,去法院提起訴訟,爭回應當得到的權利,手續煩瑣,難度很大。正因為商號的保護不像對商標的保護這么強,對它的保護存在一定的困難,現在國際上通行的比較好、比較有效的保護就是企業名稱和商標一致,把企業名稱作為商標來注冊,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務上,作為主商標或者惟一的商標,這樣比較有利于對商號的保護。像聯想一樣,聯想既作為它的企業名稱,也作為它的商標注冊。其它企業要是冒用的話,聯想可以認為其他企業名稱用了自己的商標,就可以要求其他企業不許用。
⑷專利權和專有技術的保護。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是有聯系的,企業把自己的技術成果專有起來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申請專利,靠國家行政批準,依法享有20年的專利權;另一種就是不申請專利,靠保密享有實際上的專有權,這種專有權可以是一時的也可以是永久的。
出先進技術或好的發明之后,是申請專利來保護這項技術,還是不申請專利而靠保密保護這項技術呢?國際上有一個不成文的慣例,就是如果認為這項技術或發明,其他人不依賴于你也很快就能搞出來,那你應該申請專利,申請之后就把別人排斥在市場之外,你就享有專利了。因為專利幾乎在所有國家都是一種先申請制度,別人先申請了就把你推出市場之外。但是,如果企業搞出一項發明,覺得別人根本就搞不出來,就沒有必要去申請專利,靠保密享有永久的專有權。因為申請專利要把技術公開,20年時間之內由企業專用,20年之后全都可以自由使用。比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采取了相當強的保密措施,這樣即使已經有100多年的了,可口可樂的配方仍有可口可樂公司專用,如果當時申請了專利,在20世紀的20年代這個配方就已進入公用領域。
①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權是國家專利主管部門依據專利法授予發明創造人或合法申請人對某項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間內所享有的獨占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不得使用該專利,專利權是一種法定權利,法律上規定怎么保護它就怎么保護它,只要企業的專利權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②專有技術的保護。專有技術也稱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我國民間所講的“家傳絕技”、“祖傳秘方”也是專有技術的一種。象《大宅門》里白家的藥方就是白家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給予保護:首先,它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不是一般人輕易可以得到的;其次,它必須有商業價值,沒有價值不能夠保護;最后,權利人必須為保護這個秘密采取過具體措施。
這三項要求里,前兩項是客觀的,第三項是主觀的,是不是采取措施是權力人的主觀因素。有不少企業打不贏專有技術侵權的案子,就是因為企業沒有采取具體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導致法院最終認定不是商業秘密,企業受到損失也只好望洋興嘆,沒有辦法。所以企業真要保護自己的專有技術,就要有一系列的措施來保護處于秘密狀態的商業秘密,以后在司法訴訟里企業才能夠證明企業為了保護商業秘密已經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跟職工簽訂保密協定、競業禁止協定等。競業禁止協定就是職工離開企業之后,幾年之內不能和原企業進行相競爭的產品的生產,像這些應寫進勞動合同的條款里。
四川長富集團潭氏官府菜,因一掌握商業秘密的廚師長未經公司批準,擅自離職,向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后經青羊區法院裁定,判決該廚師長在30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公司之所以獲得賠償,主要因為該廚師掌握核心商業機密,公司與其簽定勞動合同特別約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吳林不得在聘用期間無辜離職,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并承擔500萬元損失。”,并給予其相應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我國已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直接參與國際競爭,也會有更多的國外企業進入國內市場,企業面臨的競爭會日趨激烈。世界經濟的已進入知識經濟,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無疑會給企業帶來更強的競爭能力和高額利潤。企業必須對知識產權進行深入了解,依法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切實保護包括版權、商標權、商號權、專利權和專有技術在內的知識產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加強自身保護的同時,積極地進行知識產權的交流與貿易,實現互惠互利,提高企業的效益、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資料:
1、王傳麗.2001.國際經濟法.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2、鄭成思.2004.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3、黃勤南.2003.知識產權法. 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出口貿易;影響
1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出口貿易的積極影響
1.1鼓勵我國企業技術創新
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關于出口貿易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糾紛正在不斷地增加,從傳統的制造產業到高新技術產業,涉及的范圍也越來越廣。這看似是一場關于知識產權的糾紛,其實是一場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戰爭。我國是一個勞動密集型國家,在國際上的競爭優勢就是勞動力價格低廉導致的產品價格低廉,這一優勢為我國持續性的經濟增長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然而,低價產品在國際上并不受到所有國家的歡迎,低價產品在出口的過程中很容易遭到其他國家的貿易壁壘,因此,我國必須要加強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利用國際知識產權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想要擁有合法的知識產權,我國企業必須要加強對產品的技術創新,加大企業研發投入,創造出真正屬于自己的產品,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不斷發展,增強企業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和國家的利益。
1.2提高企業的產權意識和維權意識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能夠有效提高企業的產權意識和維權意識,如果不重視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那么我國企業的發明和創造很容易就會被國際上的同行業仿制與模仿,不但影響國內企業的經濟利益,還會打消企業研發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除此之外,知識產權具有非常嚴重的地域限制,一項知識產權即使在國內申請了專利,但它并不會受到其他國家的法律保護,國際上的企業可以隨便使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杜絕了這一現象的發生,因此我國企業從現在開始必須非常的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產權意識和外貿中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從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出口競爭能力,也很好地保護了知識產權擁有者在國際市場上的個人利益。
1.3提升出口企業的創新水平
跨國公司想要做大、做強,在向國際市場上擴張的過程中,除了要考慮當地的勞動力成本和消費水平,還要考慮到投資國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如果沒有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那么投資者就不愿意進行跨國投資,因為一旦跨國投資,其自身的知識產權很容易受到威脅,從而影響企業的品牌形象和經濟利益。我國加強對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更好的吸引外商投資,隨著外商的到來,外商也會把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帶到中國,市場競爭將會加劇,這樣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不斷提高自身的創新水平,跨國公司在我們國家的創新活動讓國內的企業倍感壓力,這就激發了國內企業的創新活動,從而提升了企業出口產品的創新水平。
2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出口貿易的消極影響
2.1過度知識產權保護造成企業生產成本增加
首先,知識產權的申請和管理需要一定的費用,這必定會增加企業的成本。知識產權的程序相對比較復雜,各個程序都跟隨著相應的成本,企業如果想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那么費用將會更高,這一系列的費用都使得企業的成本不斷提高,一旦增加的費用超過了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的價值,那么申請知識產權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其次,過度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將會造成權利人對于申請成功的知識產權擁有更大的壟斷權力,從而不斷提升企業的壟斷地位和產品的壟斷價格。隨著國際上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國內的企業不能再仿制產品或者模仿技術來維持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然而,我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還沒有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國內企業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大多是依賴于轉讓。國內企業想要得到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需要支付大量的轉讓費用,這些費用的存在也將導致生產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除此之外,很多通過轉讓獲得的知識產權都附帶一定的限制條件,這些條件對企業產品的價格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2.2知識產權逐漸成為對外貿易中新的貿易壁壘
現階段,非關稅壁壘是世界各國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全新方式,技術性貿易壁壘與綠色壁壘和知識產權的關系非常密切,因此,知識產權也就成為了非關稅壁壘存在的重要因素。知識產權壁壘的特征是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報復性與限制競爭性,是一個國家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掩飾,對知識產權產品采用進口限制的措施來保護其產品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國外企業濫用知識產權,不斷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準入程度,從總體上限制了我們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速度,嚴重影響了我國的技術產品的出口,降低了我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
3政府部門應該如何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3.1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機制
作為我國的政府部門,為了更好的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必須要不斷的完善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機制。首先,政府應該鼓勵我國企業在遭遇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時候要有積極應訴的心理,作為政府部門會在認真的調查糾紛的基礎上參與到雙邊的協商中來,在嚴格遵守國際法規與規則的基礎上和各國進行良好的溝通,研究與探討解決國際糾紛的具體辦法。在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再考慮進行積極的應訴,然后再由國際相關機構進行有效裁決,從而有效維護本國出口企業的正當利益。
3.2建立預警機制預
警機制是指通過對世界各地的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搜集,有效分析這些信息中所包含的具體意義,從而能夠提前找到有效避免出口企業在出口貿易中很可能受到的風險與損害。因此,國家的商務部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應該聯合建立知識產權的預警機制,及時公布國外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變動情況,讓我國的出口企業能夠及時掌握國際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信息。
3.3不斷完善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不斷地完善關于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并先后出臺了《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問題的若干規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我國政府要積極參與到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中來,不斷建立以知識產權法為主體,再通過《對外貿易法》等法律予以補充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有效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的經濟利益。然而這些法律目前還存在很多問題,到目前為止不能滿足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真實需要。另外,我國政府部門要不斷加強民間知識產權的組織建設,為出口企業遭遇知識產權糾紛與侵權訴訟提供有效服務,同時還要充分發揮其作為連接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作用,保證信息傳達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3.4鼓勵外貿企業增加PCT的申請量
根據最新數據統計,2014年中國企業在全球企業PCT的申請排名中能夠進前50名的只有6家,遠不如美國和日本。因此,我國政府應該利用多種途徑與方式,大力宣傳PCT申請,不斷提高企業對外專利申請的思想意識,讓每個企業都能夠正確地了解PCT申請的方式方法、意義以及作用。拓寬資助的渠道,資助本國的出口企業,從而有效降低國際專利的申請成本,增強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4外貿企業應如何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4.1要不斷增強技術創新的能力
我國的外貿企業應該不斷加大對研發的投入,不斷加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進程,促進外貿企業創新產業的形成和發展,與此同時,還要不斷地建立健全關于科研人員的研發和創新的激勵機制,不斷地吸引國內外專業的科技人才,讓他們能夠充分發揮出自身的創造力。通過產、學、研互相結合的方式來培養科研人才,從而降低創新的成本,提高創新的工作效率。這樣就可以讓我國的外貿企業獲得制勝的法寶,有利于我國的外貿企業更好地開拓國際市場,創造出屬于自己的國際品牌。在這個過程中,出口企業還要注意維護和管理自身的專利和商標權,全力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創新成果。
4.2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加強人才培養
我國的企業想要更好地保護自主的知識產權,應該先從企業內部入手。首先,應該積極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讓全體員工都有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意識。其次,企業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設立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專門處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業務。同時還要在世界各地設置分支機構,及時了解各個國家關于知識產權的相關規定,因地制宜的執行企業總部關于知識產權的政策,從而實現知識產權的網絡化。目前階段,我國企業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非常緊缺,這成為我國出口企業走出國門,維護自身權利的最大阻礙。因此,我國的出口企業要加快培養符合現代化要求的專業人才。通過短期培訓的方式來培養應急的人才,在工作的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增強自身的專業能力。最后,企業應注重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的引進,這樣可以更加有利于企業的持久發展。
4.3加強對國際市場的檢測
出口企業要提前做好其他有關的準備工作,企業的產品在出口前就要注意知識產權的申請,從而更好地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產品。現階段,很多國家都采取注冊在先的原則,因此想要進入海外市場的前提就是要注冊,有效防患于未然。除此之外,要不斷加強對于國際市場的關注與監測,及時發現侵權行為,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時還要注意看自身的產品是不是涉及到了侵權,一旦發現可能涉及侵權,應該馬上采取措施避免糾紛。
5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世界各個國家不斷提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我國也要不斷地努力來完善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系統,不斷利用國際規則和法律來維護我國的利益,不斷提高我國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位置。
參考文獻
[1]徐慧,王勤秀.中國出口貿易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分析[J].經濟研究導刊,2011(31).
[2]唐慶山,張偉.知識產權保護是出口驅動經濟增長的“助推器”還是“絆腳石”[J].世界經濟,2002(5).
[3]郎曉彤.中小企業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J].中國商貿,2012(4).
[關鍵詞]知識產權;公共利益;壟斷利潤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1-0163-02
1 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價值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基于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成果依照法律所產生的權利。有學者把知識產權定義為“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關鍵的轉型時期,提高我國產品的工業附加值,提升我國產品的國際形象,樹立我們自己的民族品牌,這其中的一個關鍵問題便是知識產權保護。我國有一批成功企業,如華為、中興、比亞迪等,每年的專利申請量已經十分巨大。2010年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居世界第二位。中國正從制造大國走向創新大國,因此,我們更應清醒地認識到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價值。
1.1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鼓勵技術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調動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一方面,創新者在創新的過程中要投入相當大的精力和成本,并承擔產品上市后的風險;另一方面,知識特有的共享性決定了它可以輕易地被復制和傳播,其自身生存能力的脆弱性決定了政府的干預和保護,防止和制止別人非法占有的任務就必然由政府承擔。政府的成本在保護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相應知識產權產生的稅收收入彌補。如果政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則會嚴重挫傷創新者的積極性,也會造成資源和人才的流失。
1.2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促進經濟繁榮
隨著科技向生產力的迅速轉化,商品、服務價值中所含知識產權比重日益增加,人類智力成果在經濟繁榮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在于明確賦予知識創新者以某種特權,讓其對自己的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獨占權。依靠這種獨占權,可以獲得創新帶來的超額利潤,在激發創新者爭取自己利益的同時,客觀上也實現了社會的利益,促進了經濟的繁榮。這是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最基本的理由。
1.3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推動社會發展
知識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發展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保護知識產權有助于推動社會整體的發展進步。知識產權保護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使智力成果能夠轉化為生產力,從而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知識產權交易制度的確立,促進了知識技術的廣泛傳播與利用,達到知識技術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知識產權保護中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和懲處,既是對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保護,也是對市場競爭的規范管制。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依據TRIPS協議,我們盡快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做好知識產權保護。
2 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際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其實踐的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知識產權領域的利益沖突愈加激烈,微軟的價格歧視和捆綁銷售案件、南非公共健康危機事件等都凸顯出知識產權保護和禁止濫用在平衡協調利益沖突中的必要性。
2.1 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的沖突
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一方面為社會公眾實現信息共享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又與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沖突。在法律框架中,知識產權代表的是個體利益,是私權的一種,而信息資源的共享是法律賦予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是公權的一部分。兩者在現實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知識產權保護的限制和知識產權的共享,是直接基于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目的。首先,知識產品的創造活動是一個連續的歷史過程,必然要對前人成果進行兼收并蓄,這時,知識產權的創造者如果以獨占權阻止他人對該產品的再創造就有悖于對社會科技發展的追求,在法律制度中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限制以及適當共享知識產權顯得更為符合社會公眾利益。其次,發展公眾教育和保障公眾健康也是各國普遍推行的公共政策。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個人權利的同時,不應該使這個知識產權成為妨礙公眾受教育和健康保障的阻力。“這實際上是一種權力沖突――作者或所有者及其子孫后代的權利與社會公眾在獲取人類文明的權利之間的沖突。”同樣,這也會產生一個沖突,“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
2.2 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
《世界人權宣言》規定每個人都有權保護其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與物質利益,也規定“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參與社會文化知識,以享受藝術和分享科學的進步與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識產權創造者的利益,甚至規定絕對限制私權的制度,這種做法完全剝奪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大大挫傷了科學技術研究者的積極性。蘇聯和少數發展中國家出于國家需要曾經在立法中作出類似規定。另一方面,絕對地將知識產權視為個人的財富而排斥社會利益,或不加分析地允許知識產權人完全自由的行使其權利,這種做法可能有損社會公益。后者,在藥品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共健康危機方面體現頗多。知識和技術是應當由私人企業為其個體利益所壟斷,還是應當促進社會發展,用于幫助減少貧困、饑餓和疾病,已成為討論的中心問題。知識產權具有私權性質的同時,還具有公有性和共享性。從知識產權的產生來看,知識產權具有個人創造性和社會性的特點。一方面,知識產權產品中深刻體現了創造者的個人風格,是個人創造性活動的產物。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又是人類社會不斷發展的產物,任何一個知識產品都是在繼承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加以揚棄的結果。因此,不能將知識產權視為個體的絕對性財產。
2.3 壟斷利潤和技術進步的沖突
技術進步可能形成壟斷,也可能打破壟斷。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系。為了謀取壟斷利潤,知識產權所有人通過繼續創新來保持其壟斷地位,這時壟斷利潤是以技術進步作為前提和保障的。有時,由于關鍵技術的掌握形成事實上的技術壟斷,進而為了壟斷利潤而放棄或阻礙技術進步,或者主觀阻礙先進技術的使用,這時,兩者是沖突的。正如微軟案件中一審法官杰克遜指出,“微軟占據的市場份額過大,且其對市場的占有是通過對參與競爭設置過高要求實現的;由于這種參與競爭的障礙,消費者缺少對產品的可選擇性,而阻礙競爭也就阻礙了技術創新”。競爭機制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優勝劣汰,即在競爭中那些低效率的企業被淘汰,而高效率企業和優質產品則能夠長期立足于市場。因此,這會迫使廠商加大研發投入力度,通過發明或引進更先進的技術設備來降低成本,從而在客觀上有利于推動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而在壟斷行業中,由于進入壁壘的存在,壟斷者無須考慮如何降低成本,只要靠排斥和限制競爭者的進入,就可以長期坐享超額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壟斷廠商往往缺乏技術進步和創新的動力。因此,從整個社會來說,壟斷往往被認為是阻礙技術進步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技術進步正是打破壟斷的重要手段。
3 如何化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
我們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必須認識到,維護權利人的權利并非是知識產權制度的終極目的,鼓勵技術創新和維護公共利益才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宗旨。化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應在個人和社會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實現個體利益與公共福利的一致。
3.1 以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信息資源共享
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就不會產生更多的、更有價值的信息資源,信息資源的共享又能夠促進廣大勞動者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改進、更新科學技術。因此,知識產品創造人的利益應當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這也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前提。保護知識產權也就是在保護信息共享,也就是在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協調二者之間的沖突根本上就是要從健全、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上入手。
3.2 個體利益保護應以不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
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形成共識,但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到這種保護與社會公益和文化發展之間的平衡。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止于法律層面,更與產業發展、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文化發展密切相關。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不同的水平,皆由國情決定。對于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社會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須以我國國情為立法前提。具體而言,我國專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給予藥品以專利權保護,又要建立有效的強制許可制度和明確專利產品使用的例外情況;既要順應基因技術的發展潮流授予基因專利權,又要嚴格審查基因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并注意基因資源的保護;既要適應網絡技術的發展增加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又要規定相應的合理使用制度與法定許可制度。
3.3 以限制知識產權濫用打破壟斷利潤
技術創新活動以及成果的應用,可以形成產品市場的合理壟斷,在一定條件下,這種合理壟斷有可能轉化為不合理的非法壟斷。“番茄花園”一案,成功的讓微軟公司轉移了人們對其壟斷行為的關注。通過針對盜版市場維權指出其“壟斷”是知識產權維護不力的“被迫壟斷”,是國內的非法行為導致的表面層次上的“被迫壟斷”。在番茄花園長達5年的盜版期間里,微軟公司視而不見,此種態度讓人懷疑微軟指控番茄家園侵權的背后,有濫用技術優勢,借盜版開拓市場,從而壟斷市場的嫌疑。我國《反壟斷法》對于知識產權的濫用進行了概括的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番茄花園一案明顯涉及了知識產權濫用的相關法律。因此,以立法的方式細化此類規定,協調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著實必要。
4 結 論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
在全球經濟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全球經濟一體化加劇,許多國家加入了世貿組織,使得各國之間的貿易也來越緊密,各國之間的貿易壁壘的側重點開始轉移,由以前的關稅壁壘轉向非關稅壁壘,以此來抑制別國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成為各國保護自己本國經濟的有力武器。在當今,一個企業想要提高自己的競爭力,必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對創新者的肯定,是對人類知識文明的肯定,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有力促進當前科技的發展,進而促進經濟和技術的發展,使我國企業在同其他國家的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但當今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的并不是很好,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很多人沒有知識產權的意識,導致很多國內企業在國際競爭中敗下陣來,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上升期,在國際競爭中,為加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我們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化知識產權意識,防范別國別有用心的利用知識產權糾紛來打擊我國經濟,以此來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因此,我國應積極學習西方國家在此方面的成功經驗,并建立健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使知識產權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起到重大作用。
1.知識產權概述
1.1什么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知識產權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及文學藝術等領域,主要通過腦力勞動創造的智力成果并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權利,它的確立需要法定程序認可,知識產權一旦被確認,它的主體就享有該知識產權的占有和支配權,在沒有得到本人的允許時,擅自使用該產權是不合法的,是對知識產權所有者的侵權行為,擅自使用者需付一定的法律責任。在國際貿易中,專利的享有者有權制止企業使用自己的專利制造和銷售產品,而且享有排斥第三方向授權國進口該專利產品的權利。因此,專利保護政策已經與各國的進出口貿易聯系起來,并逐漸發展成為各國貿易中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是一種合理的壟斷權,它壟斷著知識和技術,并受到法律的保護,適度的壟斷有利于人類文明的發展,有利于社會科學和技術的發展,并對促進全球經濟的發展有很大作用。但知識產權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很可能被濫用,從而出現有的國家在進出口貿易中受到限制。
1.2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首先,國家經濟競爭力的提高依賴于較多的知識產權。國家的進出口貿易一定程度上依托于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可以保護該國的進出口商品的獨特性,使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優勢得以展現,進而提高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一定程度上可促進國際間相互的競爭,促使各國發動腦筋,創造出更加好的產品,進而增強一個國家的國際競爭力。另外,知識產權可擴大貿易范圍。一方面可擴大市場,另一方面使全球經濟聯系愈加緊密。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在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中占有獨特的優勢地位,在一定時間內抑制其他企業對自身企業產品的模仿,從而促進該企業的發展和擴張,如今,許多發達國家就是把工廠建在發展中國家,利用發展中國家廉價的勞動力進行生產,將核心技術在本國開發,利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壟斷貿易,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
2、面對知識產權我們能做些什么
2.1重視知識產權
自中國融入世界一體化的進程,我國加緊步伐追趕別國經濟,在知識產權方面,我們也做了很多,現在的中國,知識產權數量很多,但我們并沒有躋身于知識產權強國的行列,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處于很大劣勢,我們只有真正重視知識產權,才有可能與其他國家競爭,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中華民族的延續和發展,需要靠創新才能不被時代所淘汰。重視知識產權,首先,需要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政府需要建立一個良好的重視知識產權的氛圍,為企業建造一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障體制,以法律手段來確保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激發個人的創造力,激發社會的積極性,從而有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保證我國在全球經濟發展中處于有利地位。其次,國家在知識產權開發方面,應該提供一定的資金扶持。在知識產權的開發過程中,一些中小型的企業或個人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撐,因此,國家可通過優惠貸款、基金等方式為這些企業和個人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并可發動社會力量對其進行投資。以此來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另外,應鼓勵企業對創新能力的培養,目前我國之所以沒有成為知識產權強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國內的企業缺乏自主創新的意識,因此,企業應重視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并加大對此方面的投入。
2.2加強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學習
在全球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我國與其他國家難免會有競爭和摩擦,要保證我國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對于知識產權這一方面,我們必須熟知規則,對待主要貿易國家,中國的企業應該熟習他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了解其主要法律規定,以此來避免損失。首先,我們要轉變觀念應對有關知識產權的訴訟,以往的企業,由于害怕卷入官司影響自身經濟發展,往往以消極態度應對,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任人宰割,是我國在很多知識產權糾紛上蒙羞。因此企業應該改變心態,積極應對知識產權問題,充分利用商會,爭取形成一個強有力的企業聯盟,以此來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和幫助。其次,重視人才并加強對人才的管理。科學技術的創新離不開人才,要想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必須重視知識,重視人才。人的潛力是無窮的,現在,企業間和國家之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人才越多,發展的機會越大,企業的創新能力越強,競爭力越強。近年來,不斷出現我國企業人才流失的現象,一些國家已經加快了人才掠奪的步伐,如果我們還不重視人才,不僅是企業,國家的前景也令人擔憂。因此,建立健全人才制度,對人才進行一定的獎勵,不斷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迫在眉睫。另外,在知識產權領域,我們也需要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為適應當前國際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我們需要在高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或相關學科,以適應未來知識產權發展的大環境,我們也需要加大對企業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培訓力度,幫助企業建立自己的專業隊伍,以應對國際中的知識產權的糾紛。
2.3開拓新的出口市場
在全球經濟不斷發展的前提下,國家的經濟發展不能限制于只和少數國家進行經濟來往,各國之間的經濟交流必不可少。我國應大力開拓新的出口市場,改變經濟貿易出口過分依賴個別國家的情況,否則一旦政治或軍事摩擦或貿易糾紛,我們將會失去整個出口市場,經濟將會遭到很大打擊。此外,我們還可以學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在經濟往來的國家建立機構,擴大營銷的范圍。
結語:
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和經濟不斷發展的大背景下,知識的力量越發有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各國提高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建國以來,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我國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距離,為了不斷縮小距離,我們應當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不斷提高我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
“資本的時代已經過去,創意的時代已經來臨”,當今世界已步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生產和創新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力,創意產業與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關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顯。從世界范圍來看,創意產業每天創造220億美元產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遞增,在創意產業發達的國家,其增長速度更快,美國的達到14%,英國的達到12%。早在2000年,創意產業就成為英國的第二大產業,約占英國國民生產總值的8%,僅次于金融服務業。美國是全球創意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創意產業超過航空、重化工及汽車等傳統產業領域,成為最大的出口產業,2007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的增加值達8891億美元,約占GDP的6.44%
相對于歐美國家來說,中國創意產業的發展才剛剛起步,如何推動傳統產業的改造升級、促進自主創新,推動中國創意產業健康持續的良性發展,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重大課題。
本文從分析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入手,介紹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并就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
“創意產業”一詞最早出現在英國,是在世界經濟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推崇創新、推崇個人創造力、強調文化對經濟的支持與推動,是圍繞知識產權的開發和保護組織起來的新型生產關系,主要涵蓋了廣告、建筑、藝術和文物交易、工藝品、設計、時裝設計、電影、互動休閑軟件、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件、電視廣播等I3個行業。
作為以知識要素為基礎的新經濟模式,創意產業蘊涵的巨大潛力與社會財富,使之在轉型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提升城市形象、增強文化軟實力的過程中成為被關注的焦點。然而,面對著因特網等數字化新傳播方式的產生和發展,創意產業在迎來新機遇的同時,也受到了更多新的挑戰。
就創意產業而言,從事創意工作的人員投入的是一種精力,很難準確的對其投入值做出估量,再加上創意產品通常比科技新產品具有更強的外在表現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抄襲。一旦發生侵權,就會面臨維權難、成本高的問題。加之其配置的資源—“創意和智力成果”具有無形性、地域性、時間性、易復制性、難保護性等特點,其產生的問題就必然應由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制度來予以規范,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必須通過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來進行保護。
所以,知識產權保護就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正如“創意產業之父”約翰·霍金斯形象的將知識產權喻為創意經濟的“貨幣”,將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喻為“銀行”。一個創意從產生到形成樣品,需要知識產權制度予以確權,而對產品原創性的承認和保護,其實就是尊重和承認個人創造力的價值;再從樣品變成商品到交易,同樣離不開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因為創意產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創意和創新環節的收益上,如果相關的權利主體沒有從其創意產品中獲取收益,那必然會失去創新的動力。
知識產權保護對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樣還體現在當前很多國家、地區及一些國際組織對創意產業的定義中。如最早提出創意產業概念的英國,在其創意產業的定義中就明確指出“個人創意、技巧及才華”需要“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而聯合國對創意產業的定義也同樣強調了知識產權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見,知識產權是創意產業發展的制度支撐,同時也是世界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規則。隨著創意產業逐漸進入全球經濟的中心舞臺,知識產權保護必將成為創意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因素。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使創作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更是創意靈感產生,創意生產力轉換,創意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保護得以實現的基礎。
二、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及知識產權問題
(一)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創意產業在促進文學、藝術、文化與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作用逐漸為國人認識,中國創意產業有很大發展,尤其是香港、臺灣地區,創意文化產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崛起。上海、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積極推動創意型行業的發展,正在建立一批具有開創意義的創意產業基地。我國創意產業的理論研究已有一定基礎,創意產業發展勢頭良好。就文化創意產業而言,2007年,北京市、上海市文化創意產業分別實現增加值992.6億元和857.81億元,分別占GDP的10.6%和7% ; 2008年,深圳市、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分別實現增加值550億元和 576.86億元,分別占GDP的7%和12%0 2004年到2008年,成都市文化創意產業營業收入從232.54億元提高到595.62億元,增加值從65.81億元提高到133.7億元,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從3.2%上升到3.4%。但與先進國家比較,中國的創意產業還比較落后,需要努力。2004年,中國的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收入為2.36億美元,占世界市場份額不到2%,其中大部分是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識產權。中國專利使用和特許經營費一項的貿易逆差為42.6億美元,占中國服務貿易逆差的44 %,同期美國的年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收入超過400億美元。
目前,我國創意產業還是市場不成熟、需求不穩定、產業鏈尚不完整的風險產業,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長、市場前景十分廣闊、經濟效益非常誘人的朝陽產業。正是具有如上的這種相輔相成的特點,使我國的創意產業面臨著經濟結構限制、整體職業結構缺陷、城市發展規劃思維定勢等問題,但最根本的問題是知識產權缺乏有效保護。
一、 實用藝術作品保護的現狀及加強保護的必要性
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是通過加入國際公約采取法律適用的方法,如:加入《伯爾尼公約》,2間接地給予實用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而在知識產權法律中一直沒有明文給予確認和保護。因此,對于如何保護,即:保護的范圍和保護的條件,則是完全源于《伯爾尼公約》的規定。而在《伯爾尼公約》中,只是第2條第1款,將實用藝術作品列入了受版權法保護的“文學和藝術作品”的范疇。此外,該公約的第2條第7款、第7條第4款中也提及了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但是對于保護范圍和保護條件,因為《伯爾尼公約》沒有對各國如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提出具體的方法要求,而是授權各國國內立法加以規定。因此,在知識產權領域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缺乏統一而又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國務院1992年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6條也規定了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依據國民待遇原則,很顯然這一條也應該同樣適用于中國的實用藝術作品。2001年中國入世后,作為入世承諾,中國加入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在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上,Trips協議全面承接了《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定。即:實用藝術作品受版權法保護。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無論是國際著作權相關公約,還是國內相關法律規定,都明確地給予了實用藝術作品以版權法保護。此外,縱觀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也都明確地給予了實用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如:《匈牙利版權法》第46條和第51條就明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中的一般藝術品加以保護。作為世界上第一部知識產權法典《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其在第二章“受保護的作品”中,即L.112-2條也明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列入了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然而,與此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卻是,為了迎接入世,我國相繼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仍然未對實用藝術作品給予明確的法律保護
與國際上明確給予實用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相對應,在日益頻繁的國際貿易,尤其是版權貿易中,有關實用藝術作品的交易額和交易量越來越大。目前,在我國越來越多的實用藝術作品在社會上廣泛流通。中國,作為一個有著悠久歷史文化的大國,實用藝術作品通常是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式大量出現的。如:形象千奇百怪的剪紙窗帖、五彩繽紛形象各異的風箏、還有目前已被列入中國搶救性保護工程之首的木版年畫等等。作為一個有著五千年歷史的文化大國,面對自己寶貴的文化資源被他人利用后反而在向我國輸入的過程中收取昂貴的費用這一緊迫形勢(如日本利用中國充分的中醫和中藥資源,在世界中成藥市場上占據了百分之八十的分額),中國理應明確并加強以實用藝術作品為首的整個民族文學資源的法律保護。加之,近幾年來,由于我國加大了知識產權的廣泛宣傳,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得到了較大的普及和加強。因此,更有必要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明確并加強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界定
仔細分析,造成目前我國實用藝術作品知識產權保護不得力的最主要原因,應該是國內始終對實用藝術作品缺乏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正如有的學者在文章中提到關于實用藝術作品,由于當初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者擔心實用藝術作品與傳統的純美術作品、工業品外觀設計、工藝美術作品不易區分,因此,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對實用藝術作品予以法律保護3.此外,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也一直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爭論不休、莫衷一是。有的認為,實用藝術作品就是實用美術作品,有的認為實用藝術作品應該從屬于美術作品,是美術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而實用藝術作品就是美術作品的看法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同時,根據基本的法學原理,可以得知法律通常是憑借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形成具體的法律關系,從而發揮其社會作用的。作為一種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秩序的方式,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屬性。通常,什麼性質的社會管系需要與此相對應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即:法律作用于不同的調整對象所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決定著法律相應的結構設計。所以,若欲明確并加強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首先最重要的應在于正確界定出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8款規定,美術作品,即: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依據是否具有實用功能來分,美術作品又可分為純美術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純美術作品是指以美術技術制成的只具有欣賞價值的造型藝術。而實用美術作品則是指以美術技術制成的各種與實用相結合,并具有欣賞價值的造型藝術。如上所述,于是在理論界,有人將實用藝術作品與實用美術作品混為一談,認為實用美術作品即實用藝術作品。但是,從1886年《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1款中,可以看出是將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一同作為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形式,而給予法律保護的。因此,實用藝術作品是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實用美術作品的。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律詞匯》中,曾定義為: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而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做出了一個判決,即:判決一個有著身著長裙、頭頂圓盤翩翩起舞的女子燈座造型屬于實用藝術作品,享有版權。該判例揭示出,只有為實際使用或者創作成功后被實際上付諸使用的藝術作品,才能夠被視為實用藝術作品。由此可見,實用藝術作品應該是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與美術作品相比,實用藝術作品應該既是物質產品(具有實際使用價值和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產品,而無論它是手工制作還是批量生產。因此,總的來看,實用藝術作品并不等同于實用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應該屬于實用藝術作品和美術作品的邊緣作品。
那是否實用藝術作品只有實用美術作品這一種形式呢?并不是。因為一方面如上所述,實用藝術作品不完全等同于實用美術作品。另外一方面,實用藝術作品還應包括工業品外觀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俗稱外觀設計專利,是指關于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而且通常,人們基本上認為工業品外觀設計大體上是一種界于發明與作品之間的一種東西。4從它的概念可知,工業品外觀設計應指用工業的方法或手段,所采取的適用于一切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富有美感的造型設計。它以產品為依托,離不開產品,所以不同于實用美術作品。但同時它又有別于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因為相對于前兩者,工業品外觀設計從本質上(有無新穎性、創造性的角度來講)不應屬于專利權的范疇,如美國專利法就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排除在專利法之外,而只是單獨地授予了發明創造以專利權。此外,世界上很多國家也紛紛專門立法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而不是將其融合在專利法中一同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其目的是利用美學原理達到美感效果,而不太重視技術效果,但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作為一種技術方案,旨在實現一定的技術效果。5因此,工業品外觀設計盡管設計可能非常新穎,但卻總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與此同時,工業品外觀設計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技術與藝術的融合”或“技術基礎上的藝術”。6盡管它必須以產品為依托,而且是在產品特定的技術基礎上進行的,不能象美術作品那樣是美術家任意發揮的結果,并且在總體藝術性價值方面顯然與純藝術作品無法相比,但它仍然首先強調的是一種具有審美感的東西。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它是一種具有實用藝術作品大部分特點的,應該屬于實用藝術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同時,與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相比,工業品外觀設計顯然是工業批量生產的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即工業品外觀設計也應該是實用藝術作品的一部分。與實用美術作品不同的是工業品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依托,離開了具體的產品,就無所謂外觀設計了。
總之通過以上分析,實用藝術作品應該是包括實用美術作品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在內的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應該分別是美術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的下位概念,屬于兩者的“交集”。
三、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正確界定了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之后,筆者下面將分析、探討一下目前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因為實用藝術作品包括實用美術作品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兩部分,根據藝術統一原則,實用藝術作品既可以享受工業設計和模型權的保護,即: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又可享受著作權的法律保護。7因此,當實用藝術作品權利人取得權利之后,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或選擇采取版權法律保護模式,或者采取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法律保護模式,或者兩者均選,即:版權加專利的法律保護模式。同時,還可以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補充保護。
1、 版權保護模式
如果實用藝術作品表現為具有獨創性和審美價值的實用手工藝品,則一般采取版權法律保護的模式比較好。因為作者——創作人,不可能創作出完全相同的兩件作品。如:美術家在創作美術作品時,常常要受當時的環境、氣氛、靈感等因素影響,是帶著一種激情去創作,并通常會把這種激情融匯于其作品之中。正因為如此,即使是同一個人也很難創作出完全相同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關于著作的保護原理“只要作者獨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作品的一經創作,便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作品之間存在著很多的相似性。”還有,對于權利人因某種原因忽視了申請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的,在發生權利糾紛時,權利人也可以依據版權請求法院給予保護,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采取版權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還有保護期限長的優點,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但不足的是,版權保護,因為并不排斥他人的獨立創作出相同或類似的作品,而極其容易遭受他人侵權。
2、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模式
如果實用藝術作品,獨創性較高,且適于工業應用,即可以通過工業手段進行大量生產或復制,則可以考慮采取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模式。這種模式是我國現行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基本法律保護模式。因為這種模式一方面相對于版權保護而言,保護比較充分而有力,這是因為這種模式教版權保護模式要求條件高并且需要經過一定的審查手續。另一方面,由于專利專有性程度高,因此可以排斥其他相同或類似的設計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從而避免遭受侵權。但不足之處在于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而且如果不能夠迅速及時的取得專利的話,極易遭受侵權,還有保護期限一般只為十年,不得延長。
3、 商標權保護模式
對于實用藝術作品而言,尤其是具有指示能力的識別性實用藝術作品。權利人還可以考慮依據商標法申請商標權。因為《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準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這說明中國目前的《商標法》已明確承認了對立體商標的法律保護,況且在國際商標權保護條約中,也曾規定對于有標識能力的實用藝術作品,可以申請商標法保護。8此外,采取商標法保護還可以利用注冊商標續展的特性,使實用藝術客體得到全方位的持續性法律保護。但不足之處在于,續展商標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即:支付一定的維護成本。采取商標權保護模式,可以構成對實用藝術作品充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必備方面,從而在發生權利糾紛時,作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立法依據。
4、 版權、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權的混合保護模式
隨著侵權手段的越來越細化,現在權利人更傾向于采取此種混合模式,這樣既可以充分利用版權極易獲權的特點,從而給予權利以不間斷的法律保護,避免權利遭受他人侵犯,同時版權保護保護期限長,這樣又可以給權利以足夠長的保護時間,又可以充分吸收外觀設計專籬保護程度高、保護力度大的優點,從而能夠使權利人的權利一直處于安全的狀態。采取版權、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權混合保護模式,既可以充分利用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各自優點,達到互補,從而使權利人的權利始終處于一種立體、全面的保護狀態,還可以防止發生在社會生活中,出現的諸如未經許可拿他人的美術作品與自己的產品相結合,去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取得商標權等現象的發生9,即:未經實用藝術作品版權人許可同意而任意拿其作品與自己的作品相結合,去申請外觀設計權和商標權。目前,我國《專利法》第23條、《商標法》第9條第1款,都規定了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和商標權時,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所以首先取得實用藝術作品的版權,進而在其基礎上獲取外觀設計專利權或商標權,可以阻止他人的所謂“正常使用”——搭便車的行為。
對于實用藝術作品,在法律上還有兜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
【關鍵詞】民間文藝;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地盤子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075-03
一、民間文藝概述
(一)立法實踐中民間文藝的界定
關于對民間文藝的定義,許多條約、組織和國家作出了不同的界定。但無論何種概括,都涉及到創作的群體性、傳統性、民族性和文學藝術性這些共同的特點。概念界定不同,導致劃定范圍不同,涉及到保護民間文藝的客體也不相同。民間文學藝術(folklore)屬于傳統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又稱之為民間文學。它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區域間的群體間世代相傳的、體現該民族或該區域群體社會歷史和文化生活特點的藝術表現形式,包括音樂、舞蹈、游戲、禮儀、風俗習慣、傳統手工藝等,是一定思想或情感的表述。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此規定說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已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內,它屬于作品的一種,因此必須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特定人創作的,以某種方式反映民間文學藝術特征,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的有形載體。這種作品的創作,直接借助于民間文藝的素材或創作方法、創作風格等形成的創作成果,具有明確的作者和創作時間。以上說明,民間文學藝術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均屬于民間文學,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作者身份不明,后者具有個人獨創性;前者處于世代流傳、不斷變化的沒有固定的表達,后者具有特定的思想并以一定形式表示出來;前者保護的期限是永久的,后者則有一定的保護期限。
因此,在這里討論的“民間文藝”,是指那些尚不能被視為“作品”的,無法享受現行著作權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
(二)民間文藝的特點
1.群體性
民間文藝是由一個特定群體經過不間斷的創作完成的。一般有以下兩種方式:一種是在共同的生活勞動過程中不自覺地共同創作,然后通過模仿等方式代代相傳;還有一種是開始由某個個人創作,在以后的流傳中,經過無數人的加工、修改和補充,逐步成為在群體內廣為流傳的民間文藝。
2.傳統性
民間文藝大多歷史悠久,其在時間上的連續性,使得其在歷史長河中雖有一些變化,但是那些反映特定群體固有的獨特之處的部分仍然被保留下來。“地盤子”有著幾千年的悠久歷史,但至今仍然保持著最初的表演方式。
3.口頭性,變異性
民間文藝在傳承過程中往往采取口傳心授的方式,它的形成是個動態的過程,在這個動態的過程中,其核心的風格和特質是不變的。
4.民族性
民族性是民間文藝與生俱來的,例如地盤子”是在鄂西地域文化多元一體化格局逐漸形成的歷史背景下,在土家族文化、巴文化、漢文化長期交流融合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種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舞蹈,是土家族文化、巴文化和漢文化交流融合的歷史產物。
5.區域性
民間文藝通常只在特定的群體內流傳,而該群體有比較固定的生活區域,因此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特質。“地盤子”舞蹈就主要在恩施地區流傳。
二、關于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不同理論觀點
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是在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顯然,落實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是保護民間文藝的關鍵所在。在調研時發現當地政府、文化部門,“地盤子”的傳承人和當地居民對“地盤子”的歸屬問題,均是模糊的,說不清,道不明。這也反映了我國學界對民間文藝權利主體問題的爭議。目前主要存在三種學說。
(一)國家作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
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民間文藝歷史悠久,隨著民族的遷徙和交融,以及民間文藝的不斷傳承,民間文藝的流傳范圍已經不限于某個地區,加之民間文藝的作者不確定,因而只能由國家作為整體的權利主體。如果采用這種模式,必然抹殺了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無法為民間文藝最具有厲害關系的主體帶來實際利益,況且大量民間文藝存在于邊遠山區,同時分散在各個民族村落,如果國家作為其權利主體,實際上無法真正有效起到保護作用。
(二)民間文藝的創作群體作為權利主體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民間文藝的是群體共同的智力創作成果,是群體內勞動人民集體智慧的結晶。民間文藝與其來源群體之間具有最直接的經濟和文化聯系。因此,民間文藝的所有權應屬于創作、發展和保存它的群體,屬于不特定的多數人。在實際調研中也發現,恩施州咸豐縣當地居民在被問起,“地盤子”應該屬于誰時,聽到更多的回答是“我們老祖宗傳下來的,我們大家的”。對此基本上是贊同的,但是不得不提出一個問題,事實上也是大量存在的。某一民間文藝的創作群體已經消失、無法認定,或者出現多個群體爭奪的情況。這些情況如果處理不好,不僅不能有效保護民間文藝,還勢必造成民間文藝的消亡,影響民族團結。
(三)個人作為權利主體
這里的“個人”主要是指某一民間文藝的傳承人,賦予傳承人以權利主體身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并非所有的民間文藝都是群體集體創作,有些民間文藝實際上是由個人創作的,代代相傳,而且只傳內不傳外,在繼承中傳承民間文藝,如同現行知識產權法上財產繼承制度。我國民間文藝的多樣性決定了其不可能為特定主體擁有。倘若完全地將傳承人作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勢必造成“民間文藝”私有化,使民間文藝成為傳承人的私有財產,不利于民間文藝的傳承和發揚,對創作群體中的其他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構建民間文藝國家、群體與傳承人多元權利主體模式
上述三個主體成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由于我國民間文藝的多樣性,和民間文藝自身的特點,單獨的以某一主體作為其權利主體,都是不妥當的,不能全面有效地保護“民間文藝”。因此,針對“民間文藝”的特點,建立“國家主體為例外,創作群體和傳承人共同主體為原則”的多元化的權利主體模式,才能行之有效的保護“民間文藝”。有關部門首先要對“民間文藝”進行分類,創作群體不明的,創作群體明確的,有明確傳承人的。針對各種民間文藝的不同情況,確定合適的權利主體。
國家作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僅僅發生在以下特殊情形:一是當民間文藝的創造或保有群體區域界限不清楚或不確定時;二是非為特定傳統社區或傳統族群持有的民間文藝,對國家或社會公眾有重大意義時。除此之外,有明確的創作群體和傳承人的,二者可以共同作為該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對民間文藝共同共有的狀態,只是在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定上存在差別。下面對創作群體和傳承人共同作為“民間文藝”權利主體進行理論闡述。
(一)賦予群體與傳承人權利主體地位符合民間文藝的形成和傳承的客觀規律
我國民俗學界的學者認為,每個生活階層的人都有可能是民間文藝的創造者,而且在文化傳承過程中每一個講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對民間文藝的發展、變異做出貢獻。有學者認為,民間文藝是一種與個體同在的文化,個體是民間文藝的載體和擁有者、繼承者、發展和創新者。對民間文藝形成與傳承的實際考察也能夠佐證理論界的這些研究觀點。例如,調研的民間舞蹈“地盤子”,有著幾千的歷史,從最初作為街頭行乞的方式到現在被人們喜愛的民間舞蹈表演,是當地世世代代的“地盤子”藝人群體智慧的結晶。目前主要的傳承人李仕州、李長清、艾申英等他們一生創作或編唱的許多“地盤子”舞蹈在當地廣泛流傳,并教授許多“地盤子”學徒,他們在傳承“地盤子”的同時,又進一步創新,豐富了“地盤子”。這也表明,個人創造與集體再創造的結合是民間文藝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群體和傳承人共同作為權利主體是民間文藝傳承方式的必然要求
民間文藝的傳承方式包括祖傳傳承、師傳傳承和社區傳承。這3種傳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這也導致了多個權利主體分亭同一知識產品的利益。
(三)確立群體與傳承人權利主體地位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06年10月發表的《保護傳統文似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草案:政策目標與核心原則》在第l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中揭示,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特征之一是“個人和集體的智慧創造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對該條的評論中,更明確地指出“個人在傳統文化表達的發展和再創作中起著中心作用”。這些規定表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均認可創造、發展、實踐民間文藝的社區、群體和個人是民間文藝的所有人。
四、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權利形態建議及構想
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是民間文藝立法保護的核心組成,是針對民間文藝傳承人和群體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從現代知識產權激勵理論來看,能夠對個人創造給予補償的以集體為基礎的所有權也可以達到激勵創新的目的。同時,承認集體產權使群體能夠防止本區域的民間文藝的減少,減小對民間文藝的損害。民間文藝的集體知識產權模式不僅保護了民間文藝本身,也保護了產生民間文藝的歷史文化背景。更重要的是,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強民間藝術創作來源群體的民族自豪感,提高其民族自覺性,并逐漸把維護民間文藝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把保護民間文藝的政策性宣示轉換為法律機制層面的操作,最終為傳承、保護民間文藝提供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機制。以民間舞蹈“地盤子”為例,為民間文藝權利主體――傳承人和來源群體――提出了一些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的建議,以供專家學者參考。
(一)成果確認權
鑒于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及成果形式的復雜性,基于保護要求,可以通過特定程序對民間文藝的名稱、內容、表現形式、權屬等進行確認。在調研“地盤子”時,了解到咸豐縣現有“地盤子”民間老藝人40余人,所屬鄉鎮每年都給予了一定補貼。對州、縣級“民間藝術大師”,同級政府和文化部門每人每年也給予了1000至800元的補助。這對“地盤子”的傳承人經濟上給予了支持,使他們有時間去傳承民間文藝。
(二)原創維護權
人們可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修改、補充,但不能背離原創主體和基本的表現形式,不能歪曲、濫用或不正當利用民間文藝,而要尊重民間文藝創作者的精神權利,在使用時明示原創人或原創地名稱,如“地盤子”、“侗族大歌”、“苗族占歌”等。
(三)改編權
在民間文藝的傳承過程中,無論是傳承人還是群體都可能對民間文藝做出自己的貢獻,即享有改編權,但是改編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改編的作品由改編人享有合法權益。
(四)演繹權及相關的鄰接權
為了保持民間文藝的純正,防止仿造和惡意歪曲,只有傳承人或來源群體才享有演繹的權利。凡未經傳承人或來源群體允許而使用(這里的“使用”是指營利性的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侵權。從某種意義上說,民間文藝的藝術價值最早是由其演繹者實現的,因此應主張其演繹者具有相關的鄰接權。
(五)傳播使用權
民間文藝的傳播使用必須取得傳承人或來源群體的允許并支付相應的報酬,但為社會公共福利、傳承民間文藝、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播除外。凡經國家認可或授予的持有人或群體可以使用民間文藝。
(六)無期限保護權
無期限保護權是民間文藝與其他文學藝術作品最本質的區別,這是因為民間文藝具有時間上的續展性和主體的不確定性。例如,據歷史記載“地盤子”大約產生于隋唐時期,是通過歷代歌師世代相傳保留至今的,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發展,每個歷史單元既是傳播時期也是再創作時期,因而無法確定其時間起點和終點。
(七)經濟利益的追償及分享權
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民間文藝的使用權并支付相應的報酬。對民間出現的一些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制作、銷售民間文藝作品的行為,傳承人或來源群體應持有經濟利益分享權,即有權獲得部分利潤。可以通過經紀的方式,委托給經紀公司,通過經紀公司的操作,實現市場利益的最大化。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知識和技術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迅速提高,世界各國紛紛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本文通過分析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對世界貿易格局的影響,從而對發展中國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已成為當代國際貿易中競爭優勢的主要祛碼和最有價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國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及發展現狀
在經濟全球化與知識經濟大潮的推動下,發達國家尤其是具有技術優勢的經濟強國,不僅在在其知識產權國內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國實際和服務國家利益的戰略目標,而且隨著國際貿易發展和利益的驅動,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相比之下,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化的推進過程中則處于被動,缺乏發達國家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的必要過渡期,在國際貿易的現代化進程中處于不利的發展地位,發展中國家強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并沒有對本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起到預期的效果。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對國際貿易格局的影響
從全球貿易角度出發,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斷增強,使國際貿易利益分配兩極化趨勢更加明顯,加劇了南北貿易發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以后,由于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絕對壟斷優勢,以及發展中國家市場對發達國家的高度依賴性,貿易利益流向發達國家,從而加大兩極分化趨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具有絕對的壟斷優勢,使之成為發達國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國公司是知識產權申請的主要微觀主體,也是發達國家保持和強化壟斷性貿易經營的重要工具和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其跨國公司的壟斷實力大大增強,延長獲得超額利潤的周期,進一步加強其技術壟斷優勢和市場壟斷優勢,占據更大的市場規模,,始終占據國際市場有利競爭地位。結果必然是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公平貿易和競爭無從談起。
(二)知識產權保護形成貿易壁壘,成為發達國家遏制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的有力武器。
國際貿易中的標準壁壘己經成為遏制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入市場的有力武器,發達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使發展中國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遇到更多的貿易壁壘,產品國際市場占有率降低。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運用,使得發達國家得以控制產業鏈、遏制競爭對手,從而進一步攫取產業利益,并削弱后發國家和后發企業的低成本優勢,兩極分化進而加劇。
(三)發達國際利益主導國際規則的制定,導致國際貿易主體地位不平等。 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則問題成為另一個阻礙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制約因素。為保持和加強競爭優勢地位,發達國家極力主張把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減少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而給國際貿易帶來的扭曲和障礙,增強其經濟和貿易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發達國家還積極通過國際公約和單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深深打上了發達國家利益的烙印,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始終處于被動地位,從而陷入長期經濟貿易發展困境。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及對我國的啟示
知識產權通常被稱為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進步動力,是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為知識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帶來障礙,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和成本。
各國要根據自己的經濟、科技發展階段選擇適宜的國內知識產權政策,根據經濟學基本分析工具,滿足知識產權保護成本收益的平衡,從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能對貿易及經濟造成扭曲,更不能成為知識和技術擴散的阻礙。
(二)從各方引入國外技術,形成競爭機制,削弱國外技術的壟斷力度。
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越高,國外企業在該國的專利產品的市場壟斷能力越大,為了削弱技術持有方的壟斷勢力,我國在引入國外技術時可以引入多家相同類型的國外技術,加強他們之間的競爭,從而削弱國外企業因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對我國產品市場的壟斷力度,降低我國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產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產業的科技研發,提高我國知識和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轉化率。
我國政府要增強對出口企業的技術支持,加大自主研發力度,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導發展核心技術,提高科技的市場轉化率,減少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貿易的不利影響。此外,要加強我國跨國公司和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國際技術轉移; 貿易; FDI; 技術許可
中圖分類號:F062.3;F11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09)03-0050-06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化,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對技術創新與擴散、經濟增長、社會福利以及國際技術轉移等方面影響的研究迅速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和經濟學領域研究的熱點。特別是伴隨著國際資本活動的日趨活躍,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公司技術轉移的影響引起了日益廣泛的關注。一般而言,跨國公司向東道國的技術轉移主要是通過出口、FDI和技術許可三種方式實現的。跨國公司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技術轉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東道國政策,其中東道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之一。近年來,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技術轉移影響的研究文獻不斷出現,并取得了豐碩成果,這不僅為理論研究者全面深入地分析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效應提供了可參考的素材,而且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了豐富的理論依據。本文試圖就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技術轉移關系的文獻進行系統梳理,以期為后續研究提供一些參考。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引致的技術轉移
理論上鮮有討論不同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最早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國際貿易流動之間關系的當屬Maskus和Penubarti(1995)的開創性研究[1],他們提出了比較有影響的理論,即用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擴張效應和市場勢力效應來解釋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
市場擴張效應指的是當出口市場的知識產權被加強時,當地企業被限制對貿易產品的模仿,這相當于對出口企業的貿易產品提供了保護,因此出口企業有可能擴大對出口市場的貿易規模。市場勢力效應指的是當出口市場的知識產權被加強時,出口企業在當地市場會獲得一種“壟斷勢力”,出口企業通過提高價格、減少出口也可能保證自身的利益,其結果是對出口市場的貿易活動相應減少。
上述兩種效應實際上體現了出口企業由強知識產權保護所賦予的市場勢力與當地企業模仿能力被限制之間的一種權衡。由于這兩種效應具有相互抵消的作用,因而理論上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也就變得不確定,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實際上是一個實證問題。
Primo Braga et al(2005)研究也指出,在一個特定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加強可能從兩個方面影響貿易:一是影響公司的市場供給的決策;二是限制資源的進口。這兩個相反的影響趨勢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也變得模糊不清。當然,其他因素可能會對這兩種效應進行調和。Maskus(2000)研究認為,知識產權弱的保護不一定會消除創新企業的市場力量,因為當地市場的模仿成本可能十分高昂且需要較長時間;知識產權強保護不一定會創造壟斷,這是因為在國內市場上可能還存在其他替代品,如進口保護結構、出口利潤和研發關系等因素也可能使專利與貿易的關系變得模糊不清[2]。
Maskus和Penubarti(1995)認為,市場擴張效應在更大市場規模和更強模仿能力的國家占支配地位,而市場勢力效應在更小市場規模和更弱模仿能力的國家占支配地位。這說明了這兩種效應的相對重要性可能依賴于產品和市場特征。一些產品可能比其他產品更容易模仿,如高新技術產品;而另一些產品可能有更近似的替代品。當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規模影響的不確定性也可能隱藏了一些個別行業的顯著效應。
實際上,專利保護不足是否對制成品貿易、尤其是對專利敏感的產品構成障礙,主要看出口目的地的模仿能力的強弱。模仿能力較弱的國家或地區對專利敏感的產品不構成競爭威脅,因此,專利保護不足也不會引起技術提供者過多的關注;相反,模仿能力強的國家則對專利敏感的產品構成較大的威脅,則專利保護不足勢必會引起出口者的關注,甚至成為是否出口的主要因素。這說明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受當地模仿能力強弱的影響。
由于理論研究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影響的不確定性,學者們轉而運用實證研究來試圖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從實證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仍然是不確定的。
Smith(1999)對1992年美國制造業產品出口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美國出口到模仿威脅程度高的國家或地區存在較大的負面影響,當地的弱知識產權保護不鼓勵美國對其出口[3]。她還發現,如果有模仿能力、市場規模較大、收入水平中等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則出口企業將擴大對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出口,而在收入水平最低的國家或地區和高收入國家的OECD國家中,出口企業對它們加強知識產品保護后的貿易影響基本為零,甚至可能出現負面影響,這充分表明,即使收入水平最低的國家或地區采用與TRIPS要求相一致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它們也可能無法通過進口來擴大技術轉移。Rafiquzzaman(2002)運用加拿大制造業出口數據進行了與Smith(1999)相類似的分析,結果表明市場擴張效應在具有最強模仿威脅的國家占主導地位,而在具有最弱模仿威脅的國家市場勢力效應占主導地位,這意味著市場勢力效應在加拿大出口中通常較弱。Blyde和Acea(2002)對知識產權保護變化對拉美國家進口影響的估計時發現,進口對較高收入的國家知識產權指數變化很敏感,但對較低收入國家的專利指數變化不敏感。
Fink和Primo-Braga(2005)對1989年的89個國家雙邊貿易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非燃料貿易之間存在正向關系,而知識產權保護與高新技術產業之間卻存在弱相關關系。對這一結果的可能解釋是,在高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勢力效應可能會抵消市場擴張效應;或者知識產權強保護促使跨國公司服務海外市場的手段從出口調整到外商直接投資或技術許可;或者高技術產品包括對目的地的專利敏感強度或不敏感的各類產品。Co(2004)運用1970―1992年間71個樣本國家的面板數據拓展了Smith(1999)、Rafiquzzaman(2002)的分析方法。面板數據允許我們考慮專利體制和模仿能力隨時間而發生變化的情形,而且能夠更好地控制不可衡量的異質性問題。她用研發支出占GDP的比例衡量模仿能力,并且和知識產權指數組成交互項。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非研發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存在負面影響,意味著市場勢力效應在貿易中占主導地位,但對于研發密集型產品并不顯著。這種結果與Fink和Primo-Braga(2005)對高技術產品貿易的研究結論一致。她還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模仿能力的交互項系數對于上述兩種類型產品來說為正且顯著,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依賴于模仿能力水平,即只有高于一定模仿能力水平的情形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對貿易產生正向影響作用。
Falvey、Foster和Greenaway(2006)運用1970―1999年間5個發達國家到69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總體和行業制造業出口的面板數據重新估計了引力方程。特別地,他們運用了Hansen(1996,1999,2000)發展的門限回歸方法決定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是否依賴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模仿能力和進口國的市場規模,他們證實了進口國模仿能力以及市場規模對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關系影響的重要性,不同產業呈現了不同的門限水平,特別是對于金屬制品而言更為顯著。
上述理論和實證結果不確定的存在,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當地模仿能力的強弱。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是否對制成品貿易、尤其是對知識產權較敏感的高技術產品貿易構成障礙,主要取決于出口目的地的模仿能力的強弱。沒有模仿能力的國家或地區對知識產權敏感的產品不構成競爭威脅,因此知識產權保護不足也不會引起技術提供者過多的關注;相反,模仿能力強的國家對知識產權敏感的產品構成較大的威脅,則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勢必會引起出口者的關注,甚至成為決定是否出口的主要因素。第二,發達國家的市場勢力效應。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可能增強了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市場勢力效應,導致沒有模仿能力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進口下降。WIPO(2002)認為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助于提高進口產品的價格,導致低收入國家進口能力下降,故會減少進口。Smith(1999)、Maskus和Penubarti(1995)認為市場勢力效應將影響到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比如在低收入國家,由于出口企業壟斷地位的存在,知識產權未必起到知識商業化的作用,因此,即使東道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不存在模仿威脅,也不會影響到貿易變化。第三,跨國公司服務海外市場的其他方式如FDI和技術許可的影響。貿易只是跨國公司服務海外市場的一種方式,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時,跨國公司可能改變服務海外市場方式,進而也影響到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的關系。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FDI引致的技術轉移
隨著國際資本流動的日趨活躍,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影響問題引起了日益廣泛的關注。根據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必須具備三個有利條件:一是擁有技術、管理與營銷等方面的所有權優勢;二是選擇的東道國在要素稟賦、市場規模和政府政策方面具有的區位優勢;三是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實現跨國公司資源配置和技術轉讓的內部化優勢。當東道國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化了區位優勢,鞏固了跨國公司的所有權優勢,進而促使跨國公司進行國際直接投資的活動。但是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又會降低跨國公司內部化的必要性,從而增加對東道國的技術許可,減少FDI活動。另一方面,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跨國公司轉移的技術被當地競爭者模仿和無償取得的可能,降低了投資者的技術壟斷優勢和在東道國的壟斷利潤,從而使得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缺乏吸引力。這反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影響的不確定性。
相關的理論研究反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影響的不確定性,這取決于技術轉移的主渠道是FDI還是模仿以及產品的創新方向[4]。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研究一般都是在南北分析框架下進行的。理論上通常假設北方(發達國家或地區)從事創新活動,而南方(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從事模仿活動,并且FDI是內生的(Glass和Saggi,2002;Branstetter et al,2005)。一般認為南方知識產權改革減少了北方企業面臨南方企業模仿的風險,促使北方企業將生產轉移到南方,從而導致北方企業FDI的流入,而北方企業將資源用于創新還是生產方面的競爭狀況也會發生變化。隨著北方企業將生產轉移到了南方,北方企業可以將更多的資源用于創新,因此世界創新率會提高,同時北方企業會進一步將生產轉移到南方。此時的FDI因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超過了模仿的規模,因而給南北方帶來了動態利益。另外,南方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也意味著南方企業模仿北方企業難度的增加,南方國家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進行模仿,同時成功率還較低,南方有可能減少模仿,此時FDI流入僅替代了以北方企業為目標的模仿,FDI主要產生靜態利益。如果南方企業仍然從事模仿,則反而可能會擠出FDI,這是因為南方需要更多的資源用于模仿,南方可用于北方轉移過來的生產資源也相應減少,導致北方企業不得不將生產轉移到北方,這樣北方企業可用于創新的資源隨之減少,進一步降低了世界創新率。
關于產品創新方面(Glass和Wu,2006),如果假定北方企業以提高產品質量的創新為主,然后通過FDI向南方企業轉移生產,南方企業可以模仿北方企業的產品,即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此時低質量的成功模仿會迫使北方加快創新,同時促使北方企業通過FDI提高技術轉移的質量,提高了南方的福利。如果北方企業以增加新產品種類的創新為主,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導致模仿成本上升,產品模仿規模減少,北方企業的創新會從改進現有產品的質量轉移到開發新品種上,FDI有可能放慢對南方的技術轉移。
一些學者從實證的角度證實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影響的不確定性。Markusen和Penubartib(1995)在靜態一般均衡貿易模型(Helpman―Krugman模型)的基礎上,運用一年的貿易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發現當初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低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水而會減少FDI。當然,也有一些研究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利于吸引FDI。Lee和Mansfield(1996)根據100家美國被調查企業的數據發現,東道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美國流入這個國家的FDI流量之間顯著地正相關關系。 Sherwood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利于國內創新和吸引外資,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5]。Lesser(2001)根據1998年44個國家或地區的資料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外資的關系是積極的,即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將引起FDI的增加。
此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但能夠影響FDI流量,還能影響行業外商直接投資的規模。對于技術含量較低或者難以模仿的行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較低,對于易于模仿的產品和技術,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則相對較高(Blomstrom和Wolff,1989;Nunnenkamp和Spatz,2001)。Lee和Mansfield(1996)對美國100家跨國公司的調查證實了上述觀點;Maskus(1998)發現弱的知識產權保護阻礙了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從事研發活動,投資僅限于裝配和生產廠。Javorcik(2004)對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FDI數據依據其技術含量進行行業細分,發現技術密集度越高的FDI對東道國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大,而且弱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構成也產生較大的影響,如FDI主要集中在產品銷售上;Maskus(1998)研究認為,在那些產品舊、標準化和勞動密集型技術部門中,投資和技術轉讓對知識產權的國際差異相對缺乏敏感。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具有復雜但容易被抄襲的技術部門中,FDI很可能會隨著對知識產權的加強而增加。
近年來,一些學者還研究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企業在東道國的研發模式的影響。Maskus (2005)通過對中國的調查研究表明,外國企業經理人不愿意在中國進行研發方面的投資,因為擔心專利被侵權、執法不嚴以及刑罰較輕等問題的存在,這些問題導致國外企業轉移給中國的技術是比較落后的。甚至有的研究更進一步,開始考慮知識產權保護強弱對研發模式的影響。Hagedoorn、Cloodt和Kranenburg(2005)利用53個國家近2 000個企業資料,發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差異對企業研發模式的選擇是一個顯著的限制:當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時,企業傾向于選擇股權合資形式,而不是合同伙伴關系。
實際上,對于研發密集型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流入到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影響顯著增強[6-7]。這是因為當跨國公司從事國際研發活動時,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可以降低企業的研發風險,成為企業重要的環境因素(Branstetter、Fisman和Foley,2005)。而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如果能夠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有利于吸引研發型FDI的流入。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研發投資依賴于其他因素,如一國提供的技術資源和當地技術能力、市場規模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可能主要不是影響研發投資規模,而是影響研發投資的性質和方向[2]。
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具有明顯的行業特征、技術特征和生產階段特征等。第一,在標準化的勞動密集型技術和產品中,FDI對知識產權不敏感;而在技術容易被模仿的行業中,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利于提升以知識為基礎的資產價值,在技術難以被模仿的行業中,知識產權所起的作用又較少。第二,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高自身的技術能力會提升FDI對它們技術轉移的質量和水平。第三,知識產權保護只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吸引外資的政策之一,有時這種政策還會給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帶來負面影響,因而應全面看待知識產權保護在吸引外資中的作用。
三、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許可引致的技術轉移
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許可的影響是比較明確的,這一點與知識產權對貿易和FDI的影響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發明者是否從事技術許可取決于專利保護的強弱和發明者是否具有補充性資產兩個方面。Arora和Ceccagnoli(2004)研究[8]表明當補充性資產缺乏或不重要時,專利保護的提高可以促進技術許可的增加。如果發明者本身擁有補充性資產,即創新產品的制造和營銷能力,在專利保護薄弱的情況下,發明者可以自己從事專利產品的商業開發,而不必通過他人。如果發明者本身缺乏補充性資產,而專利保護又較強時,發明者通過技術許可可以獲得相應的收益。在沒有專利保護的情況下,一旦技術信息被公開,被許可方不愿意對該項技術進行許可,此時發明者會因技術信息被披露而得不到補償。而如果技術信息不公開,被許可方在不清楚發明質量的情形下,也不愿意從事技術許可交易,畢竟被許可方要面臨較高的市場風險。而一旦有了專利保護,許可方無須因擔心模仿而向被許可方索要較高的租金,這樣無形中提高了被許可方的收益,被許可方也因了解技術信息而愿意從事技術貿易。
許多學者都從理論分析上證實了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許可的積極影響。Yang和Maskus(2001)認為在知識產權保護較弱的情形下,許可方可能不得不放棄更大的租金份額給被許可方,以減少后者叛逃的動機[9];Markusen(1999)認為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對被許可方的叛逃動機的懲罰也上升,故而減少被許可方的叛逃動機,許可方比過去更愿意使用技術許可轉移生產和技術。Tanaka、Iwaisako 和Futagami(2007)利用質量階梯動態一般均衡框架研究發現,如果知識產權保護大大降低了許可的談判成本的話,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創新和技術轉移。Yang和Maskus(2000)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夠促進技術許可活動的增加,這是因為知識產權保護降低了監測和訴訟成本以及其他方面的執法成本。Yang和Maskus(2001)發現專利保護能夠促進創新和技術許可,他們的結論對于熱衷于學習和借鑒日本及韓國經驗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有特別重要的影響,因為這兩個國家傾向于通過技術許可來獲得國外技術。
從以上研究文獻可以看出,專利保護實際上解決了技術交易的一大難題,即技術創新信息被披露后,既可促成交易,又不必擔心被模仿。值得注意的是,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有利于促進創新和技術許可仍是模糊不清的(Yang和Maskus,2001)。理論上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兩種效應,即市場回報效應和壟斷勢力效應。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刺激北方向南方通過技術許可轉移生產,故而北方有更多的資源從事創新,從而帶來創新水平的提高。不過知識產權保護過強,可能會造成壟斷勢力效應,即過強保護既降低了競爭對手的威脅,同時對許可方的創新激勵作用也相應減弱,并導致研發投資下降,這樣專利保護可能延緩創新的步伐,使得可供許可用的新技術也相應減少。
從實證研究結果來看,一般的結論是專利保護加強有利于通過技術許可進行的技術轉移。Yang和Maskus(1998)分析表明,如果技術接受國的人均GDP水平很高,則美國不論從子公司還是非子公司獲得的技術費用都很高,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保護強的國家能夠吸引大量的技術許可。Smith(2001)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技術許可的影響取決于東道國的模仿能力。在模仿能力低的國家或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提高許可方的租金。在模仿能力高的國家或地區,專利保護增強有助于對非子公司進行技術許可。
當今美國、日本等國家技術貿易收入的增加,尤其是在一些專利改革國家或地區中技術貿易收入的增加就很好地證明了專利保護加強對技術許可的重要影響。Branstetter、Fisman和Foley(2005)發現在專利改革國家,子公司付給母公司的專利技術費用增加,子公司在國外專利申請的總水平也在提高,這表明美國跨國公司對國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有反應的,即大幅度對專利改革的國家增加技術轉讓。Wakasugi和Ito(2005)運用日本跨國公司的資料發現,在知識產權保護強的國家,由于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專利費用大量增加,表明知識產權逐漸加強的國家跨國公司進行的技術轉移在逐步提高[10],這些結果與歐美企業資料研究相一致。Yang和Maskus(2001)對美國與23個伙伴國家(其中約10個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或新型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外技術許可研究發現,專利保護對來自非子公司的專利費和許可費收入有正面影響;相比之下,專利保護對來自子公司的專利費和許可費收入有重大的負面影響或微乎甚微。這意味著專利保護增強了通過市場進行的技術交易規模,對企業內部的技術交易規模影響不大。
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許可的影響是比較明確的,這一點與知識產權對貿易和FDI的影響有所不同。但有證據表明,專利保護和許可之間的關系可能因行業不同而不同。專利保護起作用的行業主要集中在化工、服務、電氣和電子行業,而專利保護影響不大的行業是機器及批發貿易業(Nicholson,2003)。An和Khanna(2000)發現,在制藥和化學工業中,技術許可交易更依賴于專利保護,這是因為醫藥和化學產品技術許可交易比較容易,闡明許可交易的條款和知識有限,專利保護范圍比較容易界定;在半導體行業,許可很少依賴于專利,因為半導體產品(如電路布局)的知識界限不容易明確界定,因此專利保護對防止模仿的作用不強。一般而言,研發密集型企業在專利保護加強時可能更愿意從事許可交易,而資本密集型企業即使專利保護加強也不太傾向于從事技術許可交易,這是因為其他企業要想模仿這類企業需要較高的成本和較復雜的投入,正是這類企業擁有事實上的自我保護功能,因而專利制度對它們的保護意義不大。
四、簡要評論
知識產權保護對各技術轉移渠道的影響是綜合的、多方面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可能改變各渠道之間的相互關系,導致這些渠道在技術轉移中的地位發生變化。如果考慮其他因素的作用,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各渠道的影響就更加復雜。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FDI和技術許可的影響尚未得出明晰的結論。但是,基本的觀點是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貿易、資本和技術流動的水平也較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的國家或地區,從國外獲得的技術轉移一般也相對較多。而且,知識產權保護不僅影響技術轉移總量,而且也可能改變技術轉移渠道構成。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將提高FDI和技術許可對貿易的優勢。而且,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可能削弱FDI對技術許可的優勢,尤其是在具備強烈的模范能力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技術許可的影響要比對FDI的影響要大。由于外資是企業將技術內部化的一種自我保護形式,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既非充分條件也非必要條件,但是知識產權保護的變化會改變FDI與技術許可的相對地位。當知識產權保護相對較弱且企業技術復雜和產品高度差異化、不易模仿時,企業更多地傾向于采取內部化形式而選擇FDI,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尤其是在技術復雜但容易模仿,且模仿能力較強以及市場規模較大的國家里,企業有可能減少內部化形式,從而導致技術許可對FDI的替代。此外,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和技術許可關系的影響也依賴于行業模仿能力、市場風險等多種因素。一般而言,國際證據表明:在創新快速的高技術產業和生產規模穩定的低技術行業,企業一般愿意選擇FDI而非技術許可,低收入國家或地區也更傾向于引進FDI而非技術許可。
一般而言,對于那些存在較高模仿能力、國內市場規模相對較大的國家或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它們吸引更多的技術轉移以及更好地提升國外技術轉移的質量,而其他國家并不必然如此。實際上,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所帶來的技術轉移是否能夠有益于本國還與該國的人均GDP門檻水平、知識產權保護門檻水平、市場開放門檻水平以及市場規模門檻水平等有關。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更多地促進來自發達國家的技術轉移。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應根據這些變化和影響制定更加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不斷地從國外獲取必要的技術資源,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自主創新,以縮小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技術差距,從而實現技術和經濟趕超。
參考文獻:
[1] Markus,K.E.,and M.Penubarti, How Trade-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5,(39):227-248.
[2] Markus,K.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R].University of Adelaide Policy Discussion Paper No.2002,May 2000.
[3] Smith,Pamela J.Are Weak Patent Rights a Barrier to U.S.Expor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9,(48):151-177.
[4] Glass,Amy J.and Xiaodong Wu.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Quality Improvement[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7,82(2):393-415.
[5] Sherwood R.M.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s and Investment Stimulation:The Rating or Systems in Eighteen Developing Countries IDEA[J].The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1997,37(2):261-370.
[6] Mansfield,Edwin.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and Technology Transfer,Intere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Discussion Paper No.19,1994.
[7] Ito,Banri and Ryuhei Wakasugi.What Factors Determine the Mode of Overseas R&D by Multinationals[J].Empirical Evidence,Current Version,May 2006.
[8] Arora,Ashish and Marco Ceccagnoli.Patent Protection,Complementary Assets,and Firms Incentives for Technology Licensing,Nov,2004.
[9] Yang Guifang and Maskus,K.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Licensing:An Econometric Investment[Z].Weltwirtschaftliches Archiu.2001,137.58-79.
[10] Walasugi,Ryuhei and Banri Ito.How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ffects the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Evidence From Japanese MNCs,Global Security Research Institute,Keio University,G-SEC Working Paper No.1,2005.
[11] Tanaka,Hitoshi,Tatsuro Iatsuro Iwaisako,and Koichi Futagami.Dynamic Analysis of Innovation and Licensing:The Eff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Discussion Paper Series No.105,Osaka University,Jan,2006.
[12] Falvey,Rod,Neil Foster and David Greenwa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Growth,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6,10(4):700-719.
[13] Markus,K.E.,and M.Penubarti,Paten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An Empirical Study in Maskus K.,Hooper,P.,Leamer,E.,and J.D.Richardson,Quiet Pioneering:Robert Stern and Hi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egacy,Ann Arbor:Michigan: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7.
[14] Rapp Richard,Richard P.Rozek, Benefits and Co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0,75(77),75-102.
[15] Rockett,Katharine,The Quality of Licensed Technolog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1990,8,559-574.
[16] Ferrantino,Michael J.,The Eff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Intellectual Trade and Investment,Weltwirtschaftliches Archiv,1993,129,300-331.
[17] Fink,Carsten and Primo Braga,Carlos A.,How Stronger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ffects Intellectual Trade Flows,World Bank Working Paper No.2051,1999.
[18] Ginarte,J.C and Park,W.G.Determinants of Patents Rights:A Cross-national Study.Research Policy,1997(26):283-301.
[19] Vishwasrao,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Mode of Technology Transfer,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94,44,381-402.
[20] W.Lesser.,The Effect of Trips-Mand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Economic Activit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Prepared under WIPO Special Service Agreements WIPO.2003.
[21] Xu,B and E.P.Chiang,Trade,Patents and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Diffusio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2005,14,11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