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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及其意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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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及其意義

    第1篇: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及其意義范文

    【關鍵詞】小學數學;課堂教學;滲透;模型思想;建模

    一、小學數學模型思想概述

    數學模型思想是運用數學語言、符號或圖形等形式, 來刻畫、描述、反映特定的問題或具體事物之間關系的數學結構,以及客觀事物的一般關系。數學模型思想是一種數學思想。《標準》不僅明確了數學模型和模型思想兩者之間的關系, 同時它也為我們如何在教學中培養和發展學生的數學模型思想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在小學數學的教學過程中必須運用典型案例來具體介紹建模的方法,從而達到“數學建模”思想的滲透和教育。數學建模對小學生乃至教師來說都是一個新事物,有別于傳統的教學模式,從學科特點的角度看數學建模教學則可以很好開拓思維學生思維,激活學生跳躍性思維。因此, 在教學中如何有效幫助學生建構數學模型, 加強對知識的內在體驗和感知, 進而發展學生的模型思想, 成為了我們課堂教學研究的關鍵。

    二、如何在小學數學課堂教學中滲透模型思想

    (一)緊扣三維目標

    緊扣三維目標是培育數學模型思想的重要條件。在《課程標準(實驗稿)》中,其提法是“教學應結合具體的數學內容采用‘問題情境一建立模型一解釋、應用與拓展’的模式展開,讓學生經歷知識的形成與應用的過程,從而更好理解數學知識的意義。”可以這樣簡單認為數學建模及其過程更多地其實是一種教學活動過程和模式,其本身更加強調的是教學上的意義。筆者認為數學意義就在于探索、獲得數學模型,反之就是運用掌握的數學模型解決實際問題的思想、程序與方法, 而不是簡單的學會某些數學知識。小學階段的數學模型主要都是確定性數學模型, 一般呈現的方式主要包括概念、法則、公式、性質、數量關系等等, 但這這些知識技能不能簡單取代或者等于全部,數學更在意的是思維過程和方法。以知識為上,不是我們教學目標的追求,那是有形無實的空心蘿卜。學生的思維品質和數學思想素養才是數學靈魂之所在, 數學模型包含其中。因此, 筆者認為數學模型不是課堂教學的唯一目標, 也不是最終目標, 我激情新課程們更應該關注建構獲取數學模型的整個過程。俗話說“授人以角,小如授人以漁”,講的就是同樣一個道理。因此,緊緊圍繞知識技能、數學思考、問題解決、情感態度等多個維度為出發點,賦予數學模型以豐富的數學內涵,才能為培養和發展學生的模型思想創設更加重要的先決條件,其意深遠。

    (二)激發問題意識

    沒有強烈的問題意識,就不可能激發學生認知的沖動性和思維的活躍性,更不可能激發學生的求異思維和創造思維。我們知道,問題是新課標提倡的學習方式的核心。從心理學角度而言,“問題意識是指問題成為學生感知和思維的對象,從而在學生心里造成一種懸而未決但又必須解決的求知狀態”。從而數學模型思想的培養和發展也就無從談起,解決實際問題也就成為一句空談。筆者以《分數化小數》教學案例做探析,問題的重要作用足可窺見一斑。

    師:一個分數能否化成有限小數,與分數的哪部分有關?

    生1:我認為與分子有關。

    生2:我認為與分母有關,與分子無關。

    生3:我想與分子、分母都有關吧。

    生4:我好像感覺與十進分數有關。

    在疑問中激發起學生學習、思考的愿望,而且更能夠調動起學生解決問題的沖動和需求,進而也就為我們培養和發展學生的數學模型思想提供充分的內涵保證。

    (三)運用符號意識

    運用符號意識是培養和發展學生模型思想的重要品質。在課堂教學中,應該逐步引導和加強對學生符號意識的培育,讓模型思想的發展成為真正的可能。運用符號表示數、數量關系和變化規律是培育符號意識主要主要途徑;運用符號又可以開展一般性的運算和推理。符號的使用是數學表達和進行數學思考的重要呈現形式。所謂的“數學表達”和“數學思考”,終極所指便是數學模型。學生通過這樣有意識的反復觀察、分析和比較,小斷地嘗試和調整問題解決的策略。在潛移默化的活動中學生的模型化思想逐漸成形和提高,并最終對抽象出來的數學模型進行解讀與應用。所以說,學生符號意識能力的強弱,首先決定了思維發展的進程,其次是直接影響到了學生對于概念的理解和建構。

    (四) 呼喚思維多元化

    方法是中介,思想才是本源,發展學生數學模型思想需要多元化的思維模式。在以數學學習活動過程中,都是通過分析、比較、判斷、推理、猜想、驗證等思維活動來完成的,從而達到探究、挖掘具體事物的內在聯系和本質,最終以符號、模型等方式揭示數學的基本規律,化繁為簡,使共性的問題有了共同的程序和方法。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數學模型不僅反映了數學思維的過程和數量之間的結構關系,真實地反映了數學思維高級和有效性。毋庸置疑,多元的思維方法,就是是建構數學模型的重要方法。

    總的來說,小學生建構數學模型的過程是師生雙方交互作用和共同發展的過程,學生是主動探索知識的“建構者”。 教師不應只是“講演者”,而應不時扮演下列角色:參謀――提一些求解的建議,提供可參考的信息,但并不代替學生做出決斷。詢問者――故作不知,問原因、找漏洞,督促學生弄清楚、說明白,完成進度。仲裁者和鑒賞者――評判學生工作成果的價值、意義、優劣,鼓勵學生有創造性的想法和作法。讓數學課堂數學建模教學煥發新的生命,給數學學科插上夢的翅膀,必將對小學生以后的學習生活影響深遠。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制定. 義務教育數學課程標準[M]. 北京 :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2011.

    [2]劉朝暉.現代小學數學課程教學的基本原理與方法[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

    第2篇: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及其意義范文

    關鍵詞:企業 管理會計 體系建設

    在當前市場競爭中,提高工作效率、創造更好的收益是所有企業追求的目標。在該需求背景下,管理會計學科應運而生并逐漸發展成為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近幾年,我國企業管理制度日漸完善,而管理會計也將在企業內部管理以及對外報告工作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管理會計體系對企業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健全企業管理體系

    健全完善的會計管理是企業健康長遠發展、增加企業收益的重要保障。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我國管理會計應用的深度與廣度將不斷得到拓展,對技術的發展、外部環境的變化以及管理模式的發展的適應性將進一步增強,管理會計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的基礎和戰略支持作用,將滲透到企業日常內部管理的各個環節,提供相關管理信息的方法。因此,推進管理會計體系在企業的應用,有助于促進企業的管理體制升級,增強企業的創造力,提高經濟收益。

    (二)有助于適應經濟轉型升級

    加快應用管理會計體系是適應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需要。近幾年,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我國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傳統的模式逐漸轉向管理和科技創新方面。會計尤其是管理會計在企業管理中發揮著基礎支持、戰略支撐的重要作用,有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向,深化經濟體制改革。

    (三)順應了我國管理會計發展的方向

    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我國會計改革與發展均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我國會計體系建設及會計實務研究等發展都相對滯后。隨著競爭的日益激烈與經濟的飛速發展,信息革命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管理會計作為單位決策中的重要部分,對數據集成處理、長短期決策平衡、風險的識別與規避等都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同時,管理會計的理念與技術方法也得到世界各國政府與非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與推廣,將成為會計工作的主要發展方向。

    二、當前我國管理會計體系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管理會計始于美國。在美國,企業在會計理論或是實務界均設有專門的管理會計方面的人才。而我國由于運用管理會計的時間較短,重財務會計而忽視了管理會計,使我國的管理會計發展出現諸多問題。

    (一)高層管理者認識不夠深刻

    企業內部高層管理者對管理會計認識與重視程度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其在企業中的運用。由于受到經濟、政治等影響,我國相當多的企業管理者重財務會計而忽視管理會計,對管理會計缺乏深刻的了解。據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有超過八成的財務人員從事著財務會計工作,而他們工作時間的80%用于記錄與核算工作。管理者未深刻認識管理會計的重要性,未能理解管理會計個性化的應用,未能認識到管理會計的支持作用,未能合理地對管理會計進行定位。

    (二)管理會計體系不健全

    任何學科的成功運用都應以理論為基礎。我國的管理會計理論體系與方法重財務會計而忽視管理會計,重西方理論而忽視本土體系。而體系完全從西方引進,只是單純的照搬照抄,并沒有形成真正符合我國國情的體系。另外,我國當前的會計管理方法技術含量低,缺乏創新,也缺少在實踐和理論結合的基礎上進行案例總結。

    (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缺乏

    管理會計對人才的要求無論是在知識積累還是思維方式上均遠高于財務會計。我國管理型會計人才的缺乏,首先是由于我國管理會計處于初級階段,本身存在不足,故相關人才在學習管理會計知識時的渠道較窄。其次是企業內部管理會計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理論與實踐脫節,不同的信息系統間對接難。最后是人才培養,在高校每年為社會輸送的大量會計人才中真正符合管理會計工作要求的很少,使管理會計未能起到相應的作用。

    (四)管理會計組織結構設置不合理

    我國企業內部的會計組織結構設置并不合理,部分單位并沒有設立專門進行管理會計工作的組織機構,而一些設立的企業則設置不完善。在實踐中,財務崗位一般由單純的財務人員擔任,負責基本的會計核算記錄,設置較為單一,缺乏復合結構的團隊,未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三、完善企業管理會計體系應用的意見和建議

    (一)深化管理會計意識

    深刻的管理會計意識是管理會計體系得以運用的前提條件。企業管理者首先要提高自身對管理會計重要性的認識,管理會計是未來發展的趨勢,管理者不能忽視其意義,它將給企業的內部管理和決策帶來巨大的影響。另外,管理者還應加強各級員工對管理會計的理解和認識。企業內部員工對管理會計的理解將有助于企業獲取有用的財務信息,得到切實的分析為決策提供支持。

    (二)健全績效考評體系

    績效考評體系作為一份復雜的工作,通常會涉及各個部門員工的切身利益,客觀上會制約管理會計體系的發展建設。制約形成一套健全的績效考評體系,管理會計體系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傳統管理理念認為的績效考評工作僅與人事部門相關而與財務部門無關的想法是錯誤的。財務部集合了企業許多環節的信息,能直觀地體現出績效考評體系的運行狀況。故,建立健全的績效考評體系能夠促進管理會計體系的更好建設與發展。

    (三)重視專業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

    管理會計相較于財務會計,無論是在知識儲存量還是在思維發散上的要求均要高。為了建立健全的管理會計體系,企業內部需要加強治理,設置專門的職位或機構明確分工,使財務信息有專門的人員進行處理。另外,財務信息作為管理分析的基礎,企業應加強對其的重視程度。故,企業要注重相關會計人才的培養,通過全面而有效的技能培訓或定期開展有關管理會計的專業課程教學等方式及時更新并提高會計人才的專業知識,為促進管理會計體系的建設打下基礎,為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供一份保障和支持。

    (四)完善管理會計的組織結構

    由于管理會計在我國發展的時間較短,經營欠缺,真正的管理會計體系尚未形成,也未構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會計組織結構。但是,通過西方健全的管理會計協會可知,一個規范、健全的管理會計組織結構有助于其功能的更好發揮,有助于促進管理會計更好更快的發展,對一國經濟發展有重要的推動意義。企業應嚴格遵循實事求是原則,將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與我國管理會計體系建設情況融合,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管理會計體系。

    (五)促進管理會計工具在企業的應用

    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企業相比,我國企業的會計理論體系不夠健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企業正確且全面地應用了相關的會計管理工具,很好地利用會計管理工具提供信息的全面有效性以及其降低成本提高凈利潤等優勢來促進企業的健康成長。因此,我國企業也應嘗試更好地利用管理會計工具在企業的應用。比如,針對平衡計分卡的戰略管理和績效評價,可以突破我國企業現有的局限――對其績效評價功用的應用,嘗試平衡計分卡在戰略管理中的作用;多數企業可以嘗試突破傳統的不準確的成本核算方法,采用更全面精確的作業成本法;另外,還可以采用波士頓模型,通過具體的對業務進行優化組合來實現企業的現金流量的平衡。此類管理會計工具方法還有很多,我國企業應突破傳統思想,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有關成本控制、機會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會計管理工具。

    (六)提高管理會計報告的編制及應用

    管理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內部經營管理過程與結果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用于企業內部決策、溝通、控制和評價的多種會計報表及說明。要編制一份好的管理會計報表,首先應該正確清晰地認識到管理會計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與預算報表、業績評價以及管理信息系統之間的關系。其次要注重報表編制的創新,無論是在體系或者內容上,都要遵循創新的原則,從資本、資產、商品和生產四個經營決策層面進行四種責任中心的經營,形成四大報告體系并加以運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立健全管理會計體系對于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增強競爭力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但是,管理會計是一份對綜合性、實踐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會直接或間接關系到企業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需要企業高層管理者和會計理論、實務界的共同關注與推進。同時,我們應認清,由于我國的管理會計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發展時間短、經驗不足,存在一些問題,我國的企業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相信通過企業自身、會計理論界和實業界三方的共同努力,我國的管理會計一定能夠實現其應有的成效,為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參考文獻:

    [1]高紅海.管理會計體系建設備受各方關注[N].中國會計報,2014-3-21.

    [2]李振濤,蔣占華.管理會計體系建設問題研究[J].煤炭經濟研究,2014(9).

    [3]蔣占華,宋家興,呂玉良.管理會計體系建設:透視與展望[J].財務與會計,2014(1).

    第3篇: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及其意義范文

    關鍵詞 外語專業評估;指標體系;高校圖書館;關聯

    為了進一步深化高校的專業教學改革,不斷提高各專業人才培養質量,2004年底,教育部成立了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對建筑、計算機、英語等專業進行教學評估,并制定了各類專業的教學評估方案。這些措施將促進各高校自覺加強對專業學科的建設、改善辦學條件,深化教學改革,全面提高專業教學質量。本文試圖從外語專業評估指標體系中找出與圖書館關聯的評估點,既達到促進外語專業評估的效果,又推動圖書館工作的開展,使高校管理層充分了解圖書館在高校建設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1 專業評估意義

    專業評估是學校教育中培養人才基本的、相對獨立單位,專業的建設和發展是學校辦學的基礎,其辦學水平的高低不僅取決于本專業的教育質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能綜合反映學校的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對某一專業進行評估,其意義首先在于將推動專業建設的規范化發展,突出各校專業建設的特色。其次,實行專業評估,將強化教學的重要地位。有利于改善學校教學條件,促進專業教學質量的提高。第三,專業評估將全面提升學校的辦學質量,通過評估學校的物質條件、師資質量、師資隊伍建設、學生工作、畢業生就業情況、基礎設施等各方面情況,引導各校充分認識自己的優勢與薄弱環節,并根據各自的特色,注重內涵發展,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全面提升學校的整體辦學水平。

    2 外語專業評估指標體系取向原則分析

    評估是根據一定的標準,以定量或定性的形式對事物做出價值判斷的活動,作為全國通用的外語專業評估指標體系,主要是從學科建設、師資隊伍、教學設施及管理、學生學習效果等方面來衡量一個高校的教學水平和質量。確定評估原則主要有5點:(1)客觀性。采用客觀詳細的數字來體現評估的結果,評估指標設立的客觀評價數字要盡可能全面,減少主觀性的評估,從而更好地達到評估的目的。(2)量化指標。為了評估的準確,應盡可能多地設立量化評估指標,盡量避免闡述不夠清楚、表達不夠明朗的指標,如“學生專業知識”指標如何通過相關的數字來評定等。(3)持續性。評估結束后,還要注重專業評估后的整改,這是一個教育改革的方向。(4)寬泛性。由于各校原有基礎不一,辦學理念不同,專業設置存在可比性不強的問題,評估標準應考慮各學校之間的差異,既要嚴格按照標準來評估。又要在規范中給出寬松的評估環境,以突出各專業的特色和發展的要求,達到專業建設的創新目的。(5)社會化。教育部部長周濟曾說過,我們“還要與社會行業協會合作,逐步開展并擴大高等學校專業教學評估工作,要大力推進專業教學評估工作,逐步探索將專業評估與專業認證、職業資格證書相結合的質量保障機制。”因此對與專業層次的水平評估以及排名,今后將考慮吸納跨專業的力量參與,鼓勵不同專業的群體參與到高等教育專業評估活動中來,幫助學校改進專業教育的質量,也促進學校與社會之間的廣泛聯系。

    3 外語專業評估指標體系跟圖書館數據的關聯性分析

    3.1 外語專業本科教學評估標準

    根據高等學校外語專業本科教學評估指標體系,首先了解外語專業評估的結論標準。

    (1)指標數量。

    (2)評級標準

    我們根據評估指標與圖書館的關聯性,分為顯性關聯和隱性關聯。顯性關聯是指直接跟圖書館工作相關的明文規定的可見指標;隱性關聯是指通過分析評估指標從中發現與圖書館關聯的指標內容。

    3.2 顯性關聯

    作為“教學資源”中的二級重要指標,要求圖書館提供的數據包括專業圖書擁有總量,每年的專業圖書購買量,及相關的師生可閱讀的報刊數量。如外語類書籍包括語言學、文學、教學法、文化等方面,從出版社可查到如外研社、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系列原版叢書等。圖書種類等相關數據既可在圖書館的業務管理系統中直接獲得,也可通過OPAC(公共聯機檢索目錄)檢索到,這個指標是專業信息儲備的基礎標準,不存在虛造弄假的因素,成為圖書館與專業評估最直接的、顯而易見的評估關聯點。

    3.3 隱性關聯

    綜上所述,圖書館的相關數據體現在全部的一級指標、9項二級指標中,與1項二級指標的關聯度最大,與8項二級指標關聯度次之,其中涉及7項重要二級指標。我們可以得出圖書館在評估指標體系中的比重超過全部指標的45%,占重點指標的70%。

    3.3.1 學科規劃。一個學校的發展基礎主要依賴于其制訂的學科規劃及執行的力度。作為高校的基礎部門,圖書館一直伴隨著高校的成長、發展、壯大,見證了學校發展變遷的歷史。其各時期擁有的藏書總量從分類上可以體現著各專業的誕生、發展、變革、更名、重生,體現了高等教育對社會發展的適應。因此,通過查詢圖書館的各類藏書數據,能看到各學科發展歷程,變虛化文字形式為具體可比的數據信息解釋評估點,從客觀上了解各高校的發展規劃。

    3.3.2 師資隊伍。教師的數量及其教學、科研能力在專業評估里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師資隊伍直接反映出其教學管理、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教學水平。查詢圖書館業務管理系統的讀者庫,可以了解教師是否利用圖書館,他們通常借過什么圖書。查詢圖書館參考書目數據庫,了解該專業的教師給學生提供的參考書目是否齊全,圖書館是否存有相當質量與數量的參考書。查詢圖書館提供的網上期刊全文數據庫(CNKI、維普等),檢驗專業教師在公開的專業刊物上發表的論文。從圖書館業務系統中獲取的數據可不受自評報告的影響,從客觀角度出發,可作為評估外語專業教師隊伍的指標依據之一。

    3.3.3 教學資源。教學資源除對圖書資料二級指標分析外,還涉及網絡資源的應用。如何培養學生如何通過網絡獲取信息的能力?怎樣提供相應的培訓措施?最便捷的檢驗方法就是圖書館每年購入一定數量的網上電子資源,學生們是否真正了解有哪些種類的電子資源。各種類的電子資源的用途是什么,對這些電子資源是否能熟悉運用,并能提高自己的信息獲取能力。這個評估點與圖書館的網絡資源應用關聯,通過實用的技能方法來檢驗學生的信息能力,變抽象數據為具體考核技能。

    3.3.4 教學內容與管理。課程建設是專業建設的基礎,教學內容與課程體系改革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進行適當的調整,這將有利于專業的良性發展。跟教學內容與課程改革相關的圖書館指標體現在專業參考圖書的收藏情況,通過對專業參考圖書的入藏分析,如專業性強的圖書數量、專業核心期刊訂閱數、專業領域的專家著作收藏量、相關參考書目等數據,可以較全面地了解支撐該專業發展的信息保障體系是否完整。

    3.3.5 教學效果。評估指標中的對教學效果的評估主要是從學生的外語基本功、專業知識、其他綜合素質、創新能力等方面來人手。關于對專業知識的掌握衡量,除評估組專家對隨機抽查的學生進行當面考核外,客觀的測量度可以參考圖書館讀者的閱讀情況。通過圖書館提供的網絡書目查詢,對應某個專業的學生,其在大學階段是否在圖書館借閱圖書,其閱讀量如何,閱讀方向主要是哪方面的書籍,從個人一班級一學院一全校,都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相關信息查閱,綜合專家對抽查學生的具體考核,就能對教學效果得出客觀地評價。學生的專業知識如果沒有相應的文獻資源作保障,其專業知識的基礎就比較薄弱,不利于高等專業人才的培養。

    4 專業評估提升圖書館的服務價值

    高校圖書館經費實行的是被動的、伸手的“財政撥款”政策,全部或大部分經費來源都是依靠學校財政支出,在教育部高教司函(2002)152號文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每年圖書館經費占學校總經費的比例最高為5%,因此在高校組成部分中,圖書館是沒有現實的經濟利益產生的公益部門,是學校眾多機構中的弱勢單位。因此實行專業評估將更直接有效地體現圖書館在高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價值,從圖書館獲得的各類的數據,將從更客觀、更深層的視角來測量專業建設的質量,涉及的指標更細化,更具體。如果某些指標達不到理想的標準,將會影響學校的評估結果。專業評估對圖書館工作也將提出新的挑戰,即如何提升圖書館的服務價值才能更好地體現專業評估的需求。

    4.1 提升圖書館的藏書質量

    圖書館的藏書體系反映了高校發展過程中的知識積累,它客觀忠實地記錄了高校各專業發展的歷史,記載了各個時期師生們對圖書的需求范圍。因此為提高專業評估的成效,圖書館應根據學校的專業發展的需求,做好內部的各項業務系統管理。

    4.1.1 加強書刊采購計劃。從圖書采購開始,主動配合各專業評估的建設工作,做好館藏資料的采購與收藏工作,注意專業的系統性與完整性;積極與專業學科帶頭人聯系,收集相關專業的核心類圖書及報刊,通過圖書館藏書總量、專業參考圖書的數量來增強專業評估的競爭力。

    4.1.2 按專業分藏書。高校圖書館目前采用的是統一的《中國圖書館分類法》,把各類圖書按其性質分散到22大類的眾多小類中,大多按社科、自科類目分別入藏。高校圖書館可按專業需要,抽出相關類目組成專業圖書資料庫室,通過分析圖書類號的粗細程度,以便更貼切地符合評估指標要求,也達到方便讀者利用專業圖書的目的。

    4.1.3 提高圖書利用率。圖書館購買回的圖書。其閱讀量如何,可以通過圖書館的借閱查詢系統得到詳細的每個學生是否閱讀相關專業圖書的情況,這不但能評價學生的閱讀知識能力,而且還能了解學生學習的長短處,以確定其努力的方向和程度。圖書館將圖書利用信息反饋到各學院,做到對癥下藥,形成學生、圖書館、專業院系三方面的立體監控學習體系,將促進學生綜合能力的提高。

    4.2 深化圖書館的服務能力

    專業評估要求圖書館工作更細致、更深化。高校圖書館面對的讀者主要是教師與學生,應依據師生們的學習要求,進一步做好圖書館服務質量方面的工作,為專業評估做好信息保障。

    4.2.1 當好教師的服務員,增強為教學科研服務的能力。教師要上好課,必須備好課,要備好課必須有相應的參考資料,圖書館根據學校教學需要,有目的、有計劃、系統地全面收集各專業教學參考書。對教師提供的書目,千方百計找到質量好、水平高的參考資料,從書店購買不到的,可以復印教師手中或其他途徑獲得的圖書,提高教學參考書目覆蓋范圍。主動增強為教師服務的能力,當好教師的服務員,使教師通過圖書館為其提供的相關文獻資料,達到提高其教學水平的目的,這也是對圖書館工作的肯定。

    4.2.2 做好信息輔導員,提高學生利用網絡資源的能力。高校圖書館為減少學生查閱資料以及獲取信息耗費的精力和時間,就必須給予他們指導,使他們能從紛繁的文獻信息中“快、準、精”地獲取相關專業信息。圖書館根據專業學生的不同需要,輔導他們學會利用各種檢索工具,學生利用搜索引擎與各種數據庫的檢索技術,查到他們所需的文獻信息資料,無疑將提高學生的學習水平,提高他們的信息獲得能力。對他們的學習的主動性有更明顯的導向性。

    第4篇: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及其意義范文

    地位。但是,自從進入現代社會以來,由于社會的經濟、文化、政治以及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形態所致,使得規范說缺陷顯得愈加明顯。與此同時,學術界對該學說的質疑和抨擊不絕于耳,加之一些新興學說的勃興,給傳統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分配學說體系造成重大沖擊。在理論上,無論是批評者對于規范說提出的改造舉措,還是作為一些新型學說締造者在大刀闊斧對規范說作出顛覆性悖離的闡釋,都是以規范說為坐標的產物,故均可被稱之為修正規范說。鑒于規范說目前尚不能為其他任何一種有力的學說所完全替代,并且傳統的規范說與這些修正規范說之間仍存有協調、互補的余地和空間,從而鑄成了當前“一強多元”證明責任學說體系。

    關鍵詞:證明責任學說;規范說;局限性;路徑選擇

    一、對“規范說”淵源與學說地位之考察

    德國的實體法或程序法并未就一般性證明責任分配法則作出規定,因而如何建立一種普遍性適用的證明責任法則,是德國百余年來證據法學者的努力目標。

    臨近19世紀末端年間,由于對德國民法典的設計與制訂所充滿的熱忱與期盼,導致人們對于法律規范本身的重視程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境態,從而標志著待證事實分類說的衰退已經達到了無可挽回的境地,其原有的支配性地位旋即被法規分類說①取而代之。可以說,法規分類說的脫穎而出,是對證明分配理論的一場重大變革,自此開啟了人們通過法律構成要件作為研究方法創設證明責任規則的先河。在此期間,德國民法第一草案于1888年公布,直到1898年民法第二草案公布,兩者相差十年,當時以韋伯、貝特曼-霍爾韋格和那些主張因果關系說的學者共同倡導的基礎事實說居于支配地位,這一學說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類方法對于德國民法的起草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德國1888年的民法第一草案當中第193條至第198條專就證明責任分配作出了特別規定。

    時至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德國民法典的實施為從法律構成要件這種思維模式來創設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說開創了現實的空間。在德國民法典于1900年正式實施之后,德國學者羅森貝克①于1900年出版了《證明責任》,德國的另一位學者萊昂哈特(leonhard)于1904年出版了《證明責任》,這兩部專著的面世標志著法律要件分類學說的正式創立,盡管羅森貝克和萊昂哈特在一些具體的理論建構上有重大分歧,但是,長期以來,由這兩位學者和其他學者所共同創立的法律要件分類學說理論體系在德國涉及有關證明責任分配學說上處于支配地位。

    在研究證明責任分配的學術觀點上,主要分為學派:一種認為證明責任分配只得就個別具體的事件由法官作出適當的裁量,決定何人應就何種事實負擔證明責任,無法統一在原則上進行分配;另一種觀點認為,證明責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統一的分配方法。羅森貝克持后一種觀點,他認為,作為民法的法律規范自身已具備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這是因為,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時將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在各法條中已有相應的考慮與安排,學者僅須對全部民法的法條進行分析,就會發現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1](p·16)。羅森貝克的證明責任分配學說是在德國民法實施之后創立的,因其觀點以民法法條的分析歸類和法條用語的表述為方法,直接由法律條文形式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的依據,故被德國學界稱之為規范說(dienormentheorie)。羅森貝克的學說因其內在邏輯性強、實務可操作性強以及能夠維持法律形式上的公平,從而有利于增加法律安全適用性等優勢所使然,直到20世紀60年代,以規范說為重心的法律要件分類說在一些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仍處于支配地位,被譽為通說。

    近百年以來,在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大都沿用羅森貝克所創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規范說以及在此基礎上所產生的修正規范說,作為其證明責任分配的理論依據,所謂通說,主要指的是一種以羅森貝克規范說或為基礎、或為重心、或為側重點的法律要件分類說。

    當代德國學者漢斯·普維庭教授于數年前曾指出,在證明責任分配上,最重要的也是最著名的觀點,當屬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羅森貝克的規范說在德國法上穩居絕對的統治地位[2](p·262)。在德國,其證明責任通說是以規范說出發的修正規范說,其基本原則仍是以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為基礎。②這一學說經羅森貝克提出后,在德國曾蔚為通說,迄今其重要性基本上仍未減弱。雖經學者批判并試圖提出取代一般性的規則,但仍然難以動搖規范說的一般原則性地位[3](p·199)。所謂修正規范說是指,新時期一些學者針對規范說提出了按照某個實質性原則來分配證明責任的命題,這些命題首先是由普霍斯、萊納克和瓦亨多夫推動而發展起來的。對此,有臺灣學者認為,因規范說具有若干盲點,例如,區分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障礙要件有困難,并且如僵化地以此規則適用于所有類型案件,可能導致不公平,因此,便有修正規范理論產生。③

    據悉,在日本,法律要件分類說曾經被稱為通說,④并且,經過修正之后,法律要件分類說至今仍被日本理論界和司法界奉為通說,而這種法律要件分類修正說是從維護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需要出發,對權利根據事實和權利障礙事實在實體法上的區別提出質疑,并認為不應僅注重法律條文的表現形式對二者作出區分,而應當綜合實體法的立法宗旨、目的以及方便和確保交易的安全、原則和例外關系等實質性的因素或層面來加以判斷。可見,法律要件分類修正說試圖通過法解釋,尤其是根據實質性考量來修正傳統法律要件分類說的不足,以強調這種學說的實際運用價值[4](p·208)。但是,從更嚴格的角度講,正是因為羅森貝克的規范說,才促使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通說的觀點得以確立。

    二、關于“規范說”的思想內核

    規范說屬于法律要件分類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稱羅森貝克為該學說的鼻祖一點也不為之過矣,并且在大陸法系的學術界,有許多學者步羅森貝克之后塵對該學說進行勤勉雕琢、精心闡釋,力求使其發揚光大,因此,該學說之集大成也系凝聚了不同國家其他學者辛勤與智慧的結晶。應當說,規范說的基本思想既能夠反映出與法律要件分類說在大體范疇上具有同質屬性的內容,也能夠反映出與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其他分支學說在表現形式、基本特征上因存在差異而具有獨特的層面。在此認識的基礎上,筆者認為,規范說的思想內核主要表現在以下諸方面。

    (一)關于抽象法律規范類型化的思想

    在成文法體系下,通常是以沿循三段論法作為思維方式與裁判方法。經立法者的預先設計與安排,法律的表現形式是從人們日常生活中所反復從事的形形民事行為,通過擬設、塑構,為實現特定的立法意圖,使之成為一種法律上抽象的權利或義務規范。在適用抽象的法規范時,將這種法規范作為形成裁判的大前提,但是,這種法規范的適用效果必須通過法規范的具體化才能得以體現,從個案情況來看,抽象法規范的具體化,只能通過當事人為使其所主張的具體事實達到一定法律效果所進行的證明行為來實現。羅森貝克認為,證明責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統一的分配方法。作為民法的法律規范自身已具備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這是因為,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時已將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在各法條中作出了相應的考慮與安排,學者僅須對全部民法的法條進行分析,就會發現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抽象而統一的原則。法院在審判上是以法規范作為大前提,而以要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從而導出以產生特定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認定事實與判決的運用過程。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已在民法立法時為立法者所考慮及安排,而證明責任的分配應從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中獲得。法律規范應區分為權利發生規范、權利障礙規范、權利消滅規范及權利制約規范四種類型。

    (二)關于證明責任發生的成因

    關于證明責任發生成因的學說是規范說“活”的靈魂。在受規范說支配的語境之下,至近代以來,各國民事訴訟法所采用的是,通過假定(擬制)該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來作出裁判的方式。這就是所謂的根據證明責任作出裁判的方式。嚴格地講,通過證明責任被假定為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對象是法律要件要素,而不是與法律要件要素相對應的具體事實即主要事實。①按照證明責任理論約定俗成的習慣, 人,還是主張權利受到障礙、消滅以及制約所依據的對立規范的當事人,其試圖所證明的要件事實,在有關當事人負擔主觀證明責任并經法官自庭審對案件事實獲得親身感受之后,在審判上無非會出現以下三種結果:其一,法官確信有關要件事實已被證明,且可作為裁判的基礎;其二,證明導致否定的結果,即法官確信有關要件事實未被證明;其三,有關要件事實是否已被證明或者是否未被證明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而按照實體法的明確指示卻只能是,只有當有關要件事實被證明之后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法官只能在此基礎上,才能夠適用相應的法規范并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當有關要件事實未被證明時,法官不能適用相應的法規范,在這些情形下,也不能夠導致相關法律效果的產生。但是,在審判上,當出現第三種結果,即有關要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官無法依據實體法獲得明確的指示來決定如何作出裁判。由此而決定了作為證明責任裁判的法則本身的內部構造分為兩部分:其一,因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所涉及的事實構成要件部分,它體現了用來表達立法者意圖的大前提與司法裁判者盡其所能而查明的小前提之間因缺欠相應的對稱性而難以產生預期法律適用效果的危機;其二,為克服這種證明上出現的困境而不得以對作為裁判基礎的小前提作出硬性擬制部分,它體現了法官為了實現裁判的目的而不得不作出一種無奈選擇。

    (四)關于“不適用法規(nichtanwendbarkeitdernorm)”的基本思想

    在古羅馬法時期,法官對于案件事實的裁判只限于獲得兩種結果之一即可,它包括案件事實“被證明”和“不被證明”。自近代以來,法官在裁判過程中才開始認識到,對案件事實的認識除了在裁判上獲得“被證明”和“不被證明”之外,還有可能獲得“真偽不明”這種結果的可能。羅森貝克在其有關證明責任經典論著中的觀點①與證明說在真偽不明條件下的法律適用相類似。他明確摒棄了萊昂哈特的觀點,即實體法律規范僅具備訴訟上的內涵。②羅森貝克認為,證明的結果應當是三種狀態而不是僅僅為兩種狀態,也就是在“被證明”和“被駁回”之外,還另外存在的一種獨立結果,即“真偽不明”狀態。自近代社會推行法制主義以來,即使在真偽不明情況下,法院也不得拒絕作出裁判,因此,法院必須對于“是否適用實體法”這一問題作出決斷。按照“不適用法規”原則的觀點,當實體法法律要件被證明時,實體法才得以適用。

    (五)關于法規范性質之判明與識別

    在涉及“如何判斷是有利法規還是不利法規”的問題上,規范說認為,對此應當從實體法律的相互邏輯關系中求得解決的路徑,因為從法規范之間所存在的邏輯關系來看,這類邏輯關系分別表現為相互補充、相互依從(支持)或者相互排斥的關系。即從實體法的性質出發,實體法律規范可被劃分為,作為權利發生根據的權利根據規定、妨礙根據規定,法律效果發生的權利障礙規定,以及一旦形成就會使權利消滅的權利消滅規定三個類型。并且,對于作為基礎性規定的權利根據規定進行主張的人,就是權利人,相反,如主張性質相反的權利障礙規定與權利消滅規定的人,就是義務人。這兩種主體分別對各自主張的實體規定的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因為對于權利人與義務人而言,這兩種性質相反的規定分別就是對其有利的規定。由此而決定了法規范性質的價值取向,即因受當事人利益驅動所支配并為此而劃定了其承擔證明責任的空間領域。

    (六)僅以實體法律規范為依歸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

    按照司法原則與法制理念,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對當事人之間所存在的爭議,法官不得因為欠缺法律規定或者缺乏必要的證據而拒絕作出裁判。這實際上就會在相當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造成制定法與“法官法”之間的摩擦或沖突。所謂“法官法”是指,當法官在訴訟上就個案作出裁判時,如發現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或者如適用現有的法律規范將損害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時,享有以立法者的身份對所應凡是單獨談及“證明責任”這一術語時,或者不存在特殊的背景或特定的前提條件下,通常指的是“客觀證明責任”。正像人們自近代以來所認識到的那樣,當某一案件至訴訟終結而由法院作出裁判時,除了作為適用法律的要件事實有可能“被證明”或者“未被證明”之外,還有可能出現既不能被認定為“已被證明”,又不能被認定為“未被證明”的一種特殊事實存在狀態。在審判上,即使面臨這種沒有進一步的證據來確認要件事實是否存在的窘況,法院也不得據此拒絕裁判。因此,在訴訟終結時,當某一實體法上的要件事實在訴訟上作為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是產生證明責任問題的基本成因。在這種情形下,立法者通過預先設定的實體法律規范,告知法院應當通過假定(擬制)該要件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來作出裁判。由此而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導致其中一方當事人遭受不利益。

    (三)關于證明責任規范的適用及其效果

    在處理適用有關法律規范與適用證明責任規范問題上,證明責任規范因涉及權利要件事實的產生、障礙、消滅以及制約的內容,因此,它屬于實體法規范。無論是主張權利產生所依據的基本規范的當事當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或進行解釋而形成的規范。而按照羅森貝克的規范說,在證明責任分配上,為了排除每個法官的實質性考慮,以避免造成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證明責任分配的結果,而只能求助于立法者所預先設定的制定法規范(實定的實體法規)來進行。“每一個在訴訟中主張法規范效力的當事人,應承擔具備該法規范的前提條件的證明責任。需要證明的事實的范圍,只可通過對實體法的解釋來找到。”2(p·122)在實務上,鑒于人們往往會混淆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與法官的證明評價之間的界限,羅森貝克的規范說著重強調證明責任規范的存在是以抽象的形態預先設定的,具有某種客觀上的必然性,并且與法官在證明評價上以具體形態為主要特征所表現出的主觀性與或然性具有明顯的不同。證明責任規范貫徹和輸出的是一種立法者的意志,并且獨立于法官的個體行為。可見,作為證明責任規范,無論在其設定的路徑、存在的形態以及發生的方式上均有其獨特的內質與層面。

    三、關于規范說缺陷與局限性之基本透析

    (一)對規范說的檢討與反思

    羅森貝克有關證明責任分配學說長期以來成為德國的通說,即使在日本,該學說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也被奉為通說。但是,自1966年以來,德國學界開始有人撰文對此學說表示質疑,也就是從規范說的基本思想及學理兩方面進行批駁,至此,其通說地位受到些許撼動。實際上,從此之后,更確切地說,居于通說地位的應為修正規范說。

    羅森貝克的規范說提出了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該說為法院提供了在決定證明責任歸屬問題上的裁判準則,這對于法律的安定性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實務運用上,羅森貝克所提供的原理常常使人感到不知所措。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盡管在實務上及學者之間對于規范說持有某種程度上的懷疑態度,可惜并無學者能夠集睿智與膽識于一體而挑明其學說的謬誤所在,更無人能夠推出較為完善的新興理論借以替代其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直到1966年,德國學者萊波爾特(leipold)在其著述①中對羅森貝克的通說理論提出質疑,隨后,布朗斯(bruns)及格輝司基(grunsky)等學者也紛紛撰文②對于規范說所存在的理論缺陷發表批評見解,從而促成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對這一學說進行檢討趨態。在這種情況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隨后作出的新判例標志著對這場論戰所表達的直觀反應,端顯出對規范說不得不產生某種動搖的跡象。在此之后,德國學界的爭論波及到了日本,并且對日本學界產生了相當的震撼,日本學者也紛紛撰文剖析這種學說在理論上的缺陷,由此而引發了作為學者的石田穰與實務界的倉田卓次之間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理論的激烈論戰[1](p·4)。但是,也有一種提法稱,一貫追隨德國民事訴訟理論的日本,在反規范說證明責任分配理論上,卻比德國學者發表相同的學說提前了三年[5](p·208)。

    (二)學術界對規范說存在缺陷和局限性的基本認識

    縱觀各種批評言論和質疑,筆者認為,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規范說過于注重法條結構形式,難以顧及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個案當中所存在的實質上的公平正義。因為權利發生、權利障礙、權利消滅及權利制約規定的分類,以及普通規定與例外規定分類屬于純粹從法律形式上所作出的區分,無法同時顧及證明責任分配對于雙方利益的衡量效果,不能從法律價值的角度來作適當的分配,體現的是概念法學上的證明責任分配形式。③規范說的適用是將成文法的法律規范嚴格分為四種類型,故它的適用只能以成文法為前提,在實務上,這種法律規范所設定的法律要件作為適用法律的大前提,如果立法上缺乏這種大前提,特別是我國有關民事實體法對民事行為的規定有許多空白,在此情況下,規范說的運用就受到了相當的限制。即使存在民事實體法,有時很難對這些實體法律規范就上述四種規范類型進行實際歸類,也影響了規范說的適用效果。

    其二,就規范說而言,因其證明責任分配的形式標準對于當事人與證據接近的難易問題以及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需要來看,均無法考慮其證明責任應當予以減輕的舉措。①按照規范說的觀點,主張有利法律效果的當事人,應就有關規范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但在實際上,卻無法僅憑某一權利發生規范而引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實來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這是因為,某一權利發生規范對于主張的當事人是否有利,僅能在綜合所有與此相關的規范作出判斷之后才能獲得,就此而言,規范說的四種規范分類方法似顯多余之舉。②例如,在涉及借款合同糾紛案中,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其權利形成的要件事實時,提出抗辯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分別就權利障礙要件事實(如雙方明知被告的借款合同目的是為了購買走私槍支彈藥或者販賣等)、權利消滅要件事實(如原借款項已經返還)或者權利制約要件(如還款期限尚未屆滿或者原告已承諾延長還款期限)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并且,在理論上,對每一個要件事實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進行爭執,因此,最終的裁判結果并非僅取決于就某一要件事實所形成的證明效果。

    其三,規范說的重大缺陷就在于較多地寄托于法律規范的形式要件,而與法律規范本身所確定的價值理念與實質公平有所距離,顯示該學說一味拘泥于法律條文,甚至從形式上對法律規范所涉及的證明責任分配作出牽強附會的解釋。

    規范說是以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93條、第194條為依據,認為立法者已采用法律條文的用語作為表達形式,將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按照普通與例外、權利發生、權利消滅與權利障礙規定形式納入各法條之中。在實質上,這種對立法者的意圖所進行的解讀并不正確,因為,從法典上所表現的各種用語來看,立法者僅考慮其實際上表達的自然與簡明而已,并未就各條文構造處處考慮其證明責任分配問題。對此,可從立法者將草案第193條以下明文作出刪除的理由中可以見得,這是因為,立法者認為證明分配的標準為公平、合目的性及推理,并不認為另外有形式上的標準。③

    其四,規范說無法應付昔日立法者從未考慮過的涉及今日的特殊法律問題,例如公害、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商品制作等損害賠償法所涉及的證明責任分配。此類損害賠償的證明責任分配如果想獲得真正的公平,無法僅憑規范說的法律形式來作出分配,必須重新考慮設計新的證明責任分配標準。④對此,有學者認為,如果根據規范說的論斷來應對所有案件類型訴訟,則就若干現代型訴訟,例如產品責任、公害責任、醫療責任等訴訟類型所發生的證據偏在與武器不平等的問題,均不能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法,足見如果過于強調規范說,除了無法解決基于理論上的基本缺陷以外,對于個案實質正義所需要的彈性顯然也有所欠缺[3](p·201)。

    其五,羅森貝克在涉及“不適用規范”(nichtanwendbarkeitdernorm)理論時只是在闡述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如何加以處理,而不能說明為何在此時不能適用法律,或者說不能真正提供不適用法律的根據。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在邏輯上并不必然要導致法規的不被適用,而是應當通過某種考慮對法規的適用或不適用進行指導。⑤雖然這種觀點本身也不失為一種抽象論的反映,但在相當程度上對規范說的基礎造成了松動。

    羅森貝克及萊昂哈特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不適用規范”的原理之上,認為主張有利于自己的規范的當事人,應就其法律要件事實提出主張及證明,如主張之人不能證明其法律要件事實存在時,法官不能適用該類規范作有利于該人的判決,也即當事實最終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官僅能視為該法律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拒絕適用該方當事人主張有利的規范。這種觀念其實是采用實體法的規定以訴訟作用來作為觀察其狀態的方法。實體法所規定的為當事人生活關系的準則,因此,規范上不考慮當事人的權利將來能否證明的問題。其規定的方式為,法律要件存在,則法律效果發生,如果法律要件不存在,則法律效果就不發生。法律要件是否存在,取決于構成法律要件的一定事實,因此,事實存否決定法律要件的存否問題。一旦事實存否不明,則法律要件也發生存否不明,使得法律效果的發生與否也呈現真偽不明狀態。換言之,在實體法領域,除了事實存在及事實不存在兩種情形之外,另外還有事實存否不明的第三種情形。由此而產生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正是用來指示法官在事實不明時應如何作出裁判的規則。但根據羅森貝克及萊昂哈特的理論,法律效果的發生與否,并非取決于事實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而是取決于事實是否獲得證明或不獲證明,因此,事實僅能分為已獲證明與不獲證明兩種情形,并無第三種可能性,既然沒有第三種可能性,則根本不發生證明責任分配規定的需要,因為在審判上,法官并不能產生不能作出判斷的情形。就主張權利的當事人而言,如果不能證明事實,則視為該事實不存在。

    其六,權利發生規范與權利障礙規范的區別并無實際的區分標準可言,也就是,在權利發生的觀點上無法區分所謂權利障礙與權利發生兩種概念上的實質意義。對此,萊波爾特(leipold)認為,因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與權利障礙要件事實在發生的時間上屬于同一時間點,并無先后之分,因此成為權利發生要件的事實,其事實的不存在同時將成為權利障礙要件的事實;成為權利障礙要件的事實,其事實的不存在同時成為權利發生要件的事實。處于此種對立矛盾關系的兩種要件事實,其所形成的兩種法律規范,在實體法內容上并無區別的意義。另外,萊昂哈特(leonhard)在其名為《證明責任》的論著中,干脆拒絕權利障礙規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他僅承認權利形成規范和權利消滅規范,萊昂哈德否認權利障礙規范具有特殊法規范的特性[2](p·138)。

    值得一提的是,羅森貝克本人雖然于1963年12月18日去世,但是,他的那部有關證明責任理論的教科書仍被奉為權威性的標準,該書后來經德國學者施瓦布修訂而不斷重版。1969年,施瓦布對該教科書再次重版時,在討論妨礙抗辯(rechtshindernde einreden)當中誠懇地接受了萊波爾特對羅森貝克權利發生規范與權利障礙規范區別的批駁,最終也不得不承認權利障礙規定與權利根據規定原本在理論上確實無法加以區別。從總體上來看,該教科書對于證明責分配的原則仍然維持其規范說的基本觀念,以法律不適用原則及法律規范的分類法作為分配方法,并不接受普霍斯等學者①所主張的證明責任應當按照危險領域的分配方法所具有可操作性的觀念。但對于證明責任的轉換問題,則以合乎公平的要求為由,表示贊同近年來德國的判例及學說。②后來所出版的版本已經刪除了權利障礙規定的概念,這被認為是萊波爾特在理論上的重大勝利[6](p·239)。1977年該教科書第12版對于證明責任的轉換問題,就證明妨礙、職業上義務的重大違背、生產者責任以及說明義務的違背等詳細情況進行研討,參酌法官自由心證及證明責任分配問題而承認此種特殊問題處理的妥當性,可見,羅森貝克規范說因學者間紛紛提出更具實質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分配標準發生動搖,并非一成不變[1](p·32)。

    其七,羅森貝克認為間接反證事實也適用客觀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不負客觀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也不負證據提出責任(主觀證明責任)。這種觀點在理論上難以找到有力的支撐。

    當然,作為一種曾經力挫群芳的杰出學說,能夠在發展的社會中不斷接受社會各方面的挑戰而暴露出一些缺陷亦屬在所難免,因為它畢竟為推動證明責任理論向前發展作出過卓越的貢獻,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它確實起到了在特定時期不可替代的承前啟后的橋梁作用。時至今日,在大陸法系的視野范圍之內,尚未出現過任何一個能夠完全取代規范說在理論上所占有支配地位的新興學說。

    四、克服規范說局限性的思考與路徑選擇

    20世紀50、60年代再次興起的工業浪潮呈現出的是一場前所未有的科技創新,這場工業浪潮中產生的效應所波及的社會領域極為廣泛,不斷為各種法學理論及學說既開辟了新的視野又提出了新的挑戰,使得諸如產品質量責任、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污染等糾紛的解決,對于運用規范說來設置證明責任分配規則隨即構成嚴峻的挑戰。一些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法院通過判例的形式借助對一些新興價值觀念的吸納,進而對規范說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進行大刀闊斧的變通或改造,通過半個世紀司法實務的檢驗,并伴隨著各種新興的社會文化及法律價值觀念的應運而生與不斷滲透,使羅森貝克的規范說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歷史考驗,使諸種價值觀念的運用發揮著補充、甚至部分替代羅森貝克規范說的功能。當時,一些順應歷史潮流涌現出的新興學說,如危險領域說、蓋然說、損害歸屬說等

    首先從德國勃興,其共同目標在于克服羅森貝克規范說中日漸顯現的一些局限性。

    一些深受制定法傳統影響的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在過去的一百年間,在民事證明責任分配的理論與實務上受到羅森貝克規范說的支配與左右,時至今日,這種影響仍未消彌。隨著時代演化、社會變遷、時間推移,發端于當時歷史背景下的規范說,在當今看來呈現出一些與現實情勢不盡吻合、不相適應之處,這是一種在所難免、不足為奇的現象。筆者認為,之所以要針對規范說的局限性設法予以克服,這是因為,至今我們還無法擁有足夠的智慧與想象力來締造一種足以取代規范說的蓋世學說。因此,我們今天還不得不繼續沿循規范說的基本原理并且對其加以修訂和改造,以便使規范說的生命力能夠不斷得以延續。實際上,我們今天所思考的如何對規范說的局限性進行克服和補救,無非是在延續類似大約在半個世紀或者數十年以前萊波爾特、穆茲拉克、施瓦布、普維庭等學者就開始為對該學說進行修訂而付出的努力。這正是羅森貝克學說的偉大而不朽之處的最佳體現。

    筆者認為,在新的歷史背景條件下,從理論上對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與規范進行梳理和重新整合,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它承載著多年來實務界的殷切期盼,因此,在理論上必須突破這一瓶頸,以開辟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思想路徑。為此,有必要從以下若干層面進行必要的探討。

    (一)關于證明責任的基本原則與規范說

    自近代社會以來在證明責任分配領域先后經歷過由待證事實分類說、法規分類說以及法律要件分類說交替占據統治地位的歷史場景。自現代社會以來,由于社會的經濟、文化、政治以及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形態所致,導致從近代以來采取單一性的理論學說就完全能夠占據支配和主導地位的局面成為過去,轉而步入了以某一理論學說為重心兼采諸種學說為輔這樣一種格局為特征的歷史階段。這種格局在當代可被稱之為“一強多元”模式。所謂“一強”主要指的是羅森貝克的規范說,而“多元”則是在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不斷受到修正、補充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且在一定的空間領域能夠對規范說產生排斥、制衡作用的學說與價值觀念。

    雖然羅森貝克規范說在學術上的霸主地位至今仍無人能夠與之相匹敵,但其衰勢卻使人依稀可辨。半個世紀以來,德、日兩國所出現的修正規范說至少能夠說明兩方面的問題:其一,尚未出現巨匠般的大師及其重量級的學說能夠足以替代羅森貝克及其規范說,以至于使得有關學者通常在對羅森貝克學說提出質疑之后,還不得不仍須依賴羅氏學說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修修補補,尚未達到完全擺脫羅氏學說而另起爐灶的程度。例如,有學者指出,近年來在德國,也不完全把仍作為通說的羅氏學說予以推翻,只是把其學理上有不足之處加以補充、修正。如果把這套理論廢掉,那就得重新再來,但在德國,大部分學者仍主張羅氏學說有維持的必要,對那些不符合時代的部分(分配方法)要加以修正。①在一些國家,特別是日本,有一些學者如石田穰、新堂幸司等在否定羅氏學說基礎上所創立的新說尚不足以對抗規范說的整體影響力。①其二,羅氏學說正在日漸喪失其只有在昔日才能展現的那種“四兩撥千斤”般的氣勢與力度。正如有學者所評價的那樣,在實務上,規范說便于利用,可直接由法院就應適用的民法條文來進行分析,借以決定何種事實屬于權利發生要件事實,何種事實屬于權利障礙及權利消滅要件事實,從而以此種形式上的分類來確定證明責任分配的歸屬。但是,依照規范說的方法來對證明責任進行分配,并不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公平等要素,因此,可能引發實質上無法真正實現符合具體公平或者法律目的的情形。但是,采用羅氏學說所作出的分配結果,并非完全不合公平宗旨,其中大多數也符合公平的結果[1](p·82)。這種評價可謂一褒一貶,褒貶分明。從“褒”的方面來看,羅氏學說雖有弊端,但仍有可取之處;從“貶”的方面來看,從時展的角度而論之,羅氏學說的弊端或欠缺有一個逐漸暴露的過程,然而因目前仍然欠缺一個具有相當重量級的學說來將其取而代之,因此只能對其進行局部改良,尚不存在足以將其完全顛覆的條件。

    這樣一來,在我們談及對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及其體系進行梳理和重新整合時,有一個無法回避的前提條件是,首先要對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不斷進行修正并在此過程中仍仰賴其為證明責任的基本原則,而這種基本原則依然是我們在探求相對真理路徑上的一個重要基石。

    (二)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的單一性原則與多元化原則

    就大陸法系而言,作為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在理論學說上所呈現的基本模式,在近代社會條件下,曾經出現過“一枝獨秀”或者“一統天下”的獨霸格局。這與當時歷史背景下社會經濟形態、文化特質、法制建構不甚發達,民眾的思想不甚開化以及法官的職業化水準較低等因素密切相關。自進入現代社會,特別是在當今社會歷史背景條件下,在證明責任分配的學說領域,由于某一種學說的創設就能夠足以雄踞天下而獨霸的格局模式恐將不復存在。若按此邏輯與思維模式來推展歷史與未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持續性的導致羅氏學說實質要素的日漸淡化與稀釋,目前的“一強多元”模式必將為“同一主題下的多元論”所取而代之。

    但是,至少在目前社會條件下,由于修正規范說的強力推動,使得有關證明責任理論在“一強多元”模式的支配下暫時居于一種穩定狀態而難以受到撼動。數十年以來,修正規范說的出現、發展以及所作出的學術貢獻,既是對羅氏規范說的完善,同時又是對羅氏規范說的改造。②所謂對羅氏規范說的完善,是指在羅氏規范說的基礎上摒棄其中不符合現實社會發展狀態的那些缺陷,給傳統的規范說注入新的生命活力,使其能夠不斷適應新的歷史條件下所涌現出的新類型案件以及因社會的不斷發展在解決民事爭端問題上所體現的新的價值取向;所謂對羅氏規范說的改造,實際上是對羅氏正統規范說的悖離,或者是對羅氏傳統規范說的異化。

    規范說的一個重大缺陷在于,并未重視其隱含于各種法律規范中的實質價值及實質公平問題。有些反對規范說的學者在基本立場上顯得十分強硬,他們主張應全面放棄規范說的概念法學方法,不再維持統一抽象的形式標準,而改從利益衡量、實質公平、危險領域及社會分擔的更為具體而多元的標準,借以解決證明責任分配問題。③有些認為,規范說的理論及分配方法不妨繼續維持,但對于有疑問的部分應當予以修改,并就若干當今社會所發生的特殊法律問題,例如公害、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及商品制造等損害賠償方法上的特殊證明責任分配問題,應另行建立其具體公平的分配方法,不能墨守規范說的分配方法。①但是,筆者認為,從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判例實務來看,對規范說持全盤否定的學者所作出的努力而產生的實際效果卻并不比那些主張修正規范說的學者所作所為顯得更為成功。羅森貝克規范說之所以在當今仍具有生命力的主要原因在于,該學說所體現的思維方式與實體法規范所具有的抽象性相適應,同時也與大陸法系三段論裁判方式所形成的既定模式相契合。在以成文法為傳統的立法建構下,雖然規范說過于注重法條結構形式,而顯露其具有濃厚形式主義的色彩,這與羅森貝克本人深受近代古典主義哲學思想的洗禮不無關系。羅氏學說將法律規范從形式和性質上劃分為基本規范與對立規范,并分別將歸屬于這兩種不同類別的規范,相應地設定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和提出抗辯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作為負擔證明責任的根據。該學說強調的是,應當由追求某種法律適用效果所依據法律規范而獲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對作為適用該法律規范前提條件的要件事實負擔主張及證明責任。由此可見,總體而言,羅氏學說是采用概念法學上的邏輯語言,將立法者制定法律規范的思想意圖詮釋為一種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以便使抽象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及其價值理念適合于所有類型的案件。但問題是,一方面,這種過于注重法律規范外在形式以及權利規范屬性的學說,在相當程度上忽略了個案的具體情形,特別是忽略了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與證據的遠近距離、是否存在證明妨礙行為等這些與社會公平正義緊密關聯的情事或層面。在進入現代社會以來,由此而暴露出來的一系列社會矛盾,在那些諸如環境污染、醫療糾紛、產品責任等特別領域顯得更為突出。另一方面,羅氏學說也忽視了法官在個案當中當遇有因適用規范說將有損于社會公平正義時他所應當作出的理性判斷。早在數十年以前,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有關判決中就對有關證明責任的分配所作出的有悖于規范說的做法,②其意義不容小覷,它們不僅僅是對規范說進行修正,更重要的是,它們為新興學說的創立提供了重要的實證源泉與判例根據。例如,危險領域說的問世正是建立在德國長期司法判例基礎上的產物。

    在當前社會條件下,在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或地區的立法、司法及學說當中能夠就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起到一定支配地位或者重要作用的“一強多元”模式而言,其中“一強”與“多元”之間的結構關系主要表現為一種基本規則(或規范)與例外規則(或規范)之間的邏輯關系。③所謂“一強”主要是指的是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但是,也不排除系法律要件分類說當中的其他特別說,或者與羅森貝克規范說相結合的一種綜合說。所謂“多元”,更進一步指的是包括公平原則、武器平等(或對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舉證難易或者證據距離原則、利益衡量原則、危險領域原則、蓋然性原則等理論學說或者價值觀念。在實務上,關于“一強”基本規范與“多元”例外規范之間的應用關系是,在通常情況下,應適用基本規范,例外規范只是起到必要的補充作用,但是,當法官在個案當中認為適用基本規范有違社會公平正義時,有權決定改采例外規范。在學理上,通常認為,作為這種一般抽象性基本規范的規范說因符合法律安定性要求,故此具有可預見性、可預測性的特質,包括使得交易行為或社會習慣的主體對證明責任的法規范能有必要且合理的預見性。只是基于克服和避免其內在的某種僵化性且有利于解決個案的彈性問題,才考慮在必要時采用其他各種新興學說來解決在個案當中所出現的實質性公平與個別正義問題。可見,盡管傳統學說與新興學說之間存在某種彼此不相兼容的齟齬關系,但是,如果從針對不同的具體情形各自所發揮的不同功能角度來觀察,這兩種類別的學說之間仍有相互協調的余地和空間。

    (三)關于在實務上對公平地采用基本規則(或規范)與例外規則(或規范)的基本認識

    在采用基本規則(或規范)與例外規則(或規范)問題上,鑒于基本規則適用于大部分類型和數量的案件,因此,它所體現的是一種抽象意義上的公平或者概括公平。例如,按照規范說當中所體現的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或規范),凡主張適用某一法規范的當事人,應當對適用該法規范所依據的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其中,正是因為有關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適用效果能夠給其帶來訴訟利益,因此,按照抽象意義上的公平觀念,應當由因適用該法規范而享有預期訴訟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對有關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假如在這種情形下,由相對一方當事人對有關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則不符合抽象意義上的公平觀念。但是,就這種基本規則而言,雖然它符合一般意義上的抽象公平觀念,但是,未必符合個案中的具體公平觀念。因此,在遇有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不符合個案中的具體公平觀念時,應當由法官據情改采證明責任分配的例外規則,即涉及證明責任分配多元論的原理學說與價值觀念。正如我國有臺灣學者所言,古今民事證明責任分配法則雖有多種,但其基本原理則均在“公平”這一點上。任何一種分配法則的產生,雖然固均有其成為法則的理由,但都僅能適用于多種情況符合公平,無法達到適用于一切情況均符合公平的理想狀態。因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及世間無奇不有所決定,以一種證明責任分配法則,斷不能應付萬變的訴訟事實。因此,法官應體察證明責任分配的旨趣,對每一待證事實決定其證明責任歸屬時,宜參酌所有證明責任分配法則,根據一切情況,以公平合理為依歸,詳為考慮后,始為決定[7](p·621)。

    在言及前述“多元”論所涉及的諸種學說或價值觀念當中,所謂武器平等原則是公平原則在特定場合或條件下的具體體現。對此,有觀點認為,就武器平等原則而言,它指的是當事人無論其為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或者訴訟外可能存在的上下隸屬關系,但是,在法庭內應一律受平等對待。①法官在個案中,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程序上,應對于雙方以公平無私態度來加以對待,以期作出正確裁判。雖然學說對此理論的認識淵源已久,但是,其在證據法上的重要影響,是在德國聯邦于1979年7月25日裁判后[3](p·202)更加顯著。該裁判的少數見解,肯認武器平等原則在憲法及證據法上的意義,尤其在后來為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產生了頗多反響。②另外,就誠信原則而言,雖然在德國的實務界曾認為,根據一般證明責任分配法則應負證明責任的人無法探查事實,而非證明責任相對人顯然能對該事實作出必要說明時,誠信原則就能夠對證明責任發揮相當作用[3](p·203)。但學說與實務一般采取較為保留的看法。③應當注意的是,雖然誠信原則也容易造成法律不安定性,故難以成為一般證明責任分配法則,但為了克服證明困難而作為證明責任減輕類型設定過程而言,應當視為誠信原則有其重要意義。④上述這些觀點的精辟闡釋,對于多元化價值衡平機制的形成,不無裨益。

    (三)制定法原則與法官法原則

    在實務上,按照規范說的觀念,對證明責任及其分配基本規則的適用,應當由法官對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規范按照規范說的基本原理進行分析,然后獲得相應的依據。而對于證明責任及其分配例外規則的適用,實際上是對規范說的悖離,也就是當法官在對個案進行審理過程中,當認為適用規范說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時,將尋求采用新興的理論學說或者價值判斷標準對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作出認定。由此可見,對于有關證明責任分配基本規則的適用涉及到對制定法的解讀與應用問題,因此,可將其稱之為制定法原則。相較而言,對于有關證明責任分配例外規則的適用,則實質上涉及到法官的據情裁量及判斷問題,因此,可將其稱之為法官法原則。

    應當注意的是,在實行法官法原則時,涉及到法官針對個案情形,當認為適用基本規則有違公平正義時,有權裁量適用特定的例外規則判案。從具有可操作性的角度來看,對某一類新型案件的類型化,需要有一個逐漸認識、形成和發展過程。從以往的經驗來看,特別是根據德國危險領域說的形成過程來觀察,由此所形成的既定模式為,對個案中反復出現的某些特別情事,借助法官在裁判當中所作出的解釋與闡明,從而成為新學說的形成根據。這種模式似乎已經成為大陸法系創設判例法學說的標準。由此可見,對案件的類型化并從中抽象出一般性的原理,是學者為創設某種學說的方法論問題,并非屬于法官在判案過程中的職責。當法官在對個案進行審理并認為有必要對規范說(即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進行悖離時,他必須通過尋求有關理論學說上所載明的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特別規則(例如,危險領域原則、蓋然性原則、舉證難易原則或證據距離原則、利益衡量原則等)來處理案件。

    另外,即使當法官窮盡為他掌握的一切必要理論學說,仍無法對有關證明責任分配問題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斷時,在這種情形下,法官應以不得拒絕裁判為由,按照為他所認知的通情達理的公平標準,來對個案中遇有的證明責任分配的疑難問題作出獨立的判斷。當然,在此情形下,由于受到審級制度的衡平與制約,為一審法院所作出的這類判決,應當被視為甘冒被上訴審法院駁回或糾正的風險,但這本來正是審級制度的功能與價值所在。

    在此,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按照規范說來對該條進行理解所取得的直接效果是,有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對通常所遇到的證明責任分配問題,一般不會作出具體的規定,而只能作出抽象性的規定,以便能夠涵蓋盡可能多的類型和數量的案件。對于抽象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有必要根據規范說的基本原理,對有關法規范進行分析和識別之后才能得以具體的適用。凡是不能夠被抽象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所覆蓋的類型和數量的案件,通常屬于特殊類型的案件,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有關法律(包括訴訟法)或者司法解釋會作出具體的規定。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該司法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上述這些法律或司法解釋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定,均屬于抽象性的基本規則,它們能夠覆蓋許多類型或數量的案件,但是,在適用過程中,如果不采用有關的理論學說如規范說等,就無法正確、合理地引伸出具體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而按照規范說的基本原理,具體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應當從民法條文中求得,也就是將民法條文所涉及的各種規范分為基本規范與對立規范,由此而派生出不同類型的權利規范,再根據當事人所主張適用的法律規范的性質來決定證明責任的分配。

    相對而言,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有關8種類型特殊侵權訴訟的證明責任規定,則屬于法律對證明責任分配問題的具體規定。上述規定第7條中,“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的內容屬于制定法原則的范疇,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則屬于法官法原則的范疇。

    (四)正確地界定和處理不同證明責任規范(或規則)法源之間的界限與關系

    因民事訴訟法通常采取辯論主義,因而證明責任分配的理論向來為各國民事訴訟法所面臨的重要課題,但雖經法學者、實務家常年努力,迄今仍難稱已有一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證明責任法則。但一般認為,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仍須學說與實務見解作為補充①。包括羅森貝克規范說在內的各種學說,在沿用其相應的方法及觀點時,其所努力的共同目標均系試圖為公平正義地解決實務問題提供一個適當的標準。因此,有關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的設定與解讀往往受有關理論學說的支配。從構成當今各國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的淵源來看,它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判例法、司法解釋、理論學說,其中,按照實體法的民法條文來判斷和尋求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不得不依據有關的理論學說,如規范說。而規范說的局限性則表現在,它所主張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基本上僅限于對于有關民法條文本身的理解,即主張某一法規范的適用效果的當事人,應當對因適用該法規范所依據的要件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因此,規范說所涉及的法律適用規范僅指實體法規范,而與程序法規范無關。當今程序法(主要指訴訟法)規范的發展趨勢有與規范說相悖離的傾向,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于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示公平者,不在此限。”可見,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立法的有關內容既具有對規范說進行修正的功能,也具有與規范說相悖離的功能。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既有對有關民法條文進行解釋的內容,也有對民事訴訟法條文進行解釋的內容。例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5條第1款(即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系就證明責任分配說設有的概括性一般規定。

    但是,筆者認為,鑒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相當龐雜,很難以一、二個原則來概括所有證明責任的分配,故此應就個案的具體情形,根據實體法的規定,并參酌有關學說來確定當事人的證明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即涉及特殊侵權糾紛案件中有關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第7條(有關證明責任的例外分配規則)則具有對規范說進行修正或悖離的功能。相較而言,德國、日本等國的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均未就證明責任直接設有概括性或通則性的一般規定,故通常均委由學說、判例補充。可見,在實體法、程序法、判例法、司法解釋、理論學說均作為證明責任體系當中有關分配規則淵源的情況下,從克服規范說的局限性的角度來看,有關實體法規范可以體現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而程序法、判例法、司法解釋、理論學說則可以體現證明責任分配的例外規則,而這些例外規則之間可以相互協調、互相補充,既能夠發揮對規范說進行修正的功能,也能夠發揮對規范說進行悖離的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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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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