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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基本養老保險 保險統籌 支持條件
引言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碎片化”政策思路的形成,是源于長期計劃體制下形成的“單位人”的社會管理模式,依據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采用了適用內涵屬性較多外延范圍較小的特性,去覆蓋內涵屬性較少外延范圍較大的施保對象所致。因此,要走出我國養老保險的“亂象”,克服“碎片化”的政策誤區,就應跳出所有人群的社會養老保險費都必須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思維定勢,遵循大多數勞動年齡內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無穩定收入和供職單位繳納部分養老保險費的普遍性,在國家層面建立起適應勞動年齡內全體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根據我國不同區域社會經濟差異和行業差別,建立地方附加養老保制度險和雇員制人員的企業年金制度,以進一步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其服務人群應該是面向全體勞動者,因此只有實行全國統籌,才能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與正義。
1.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理論分析
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必然涉及制度設計、經費支持與服務供給三個基本元素和保障人群、保障項目與責任主體三個維度。基于上述養老保險制度的三要素與三維度,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理想模式應該是建立覆蓋全體人口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并通過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和機關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三個系統加以實現。因此,我國養老保險項目的設計,理論上可建立三個層次五個項目:即均一費率的基礎養老金,它由在國家層面建立的、適應勞動年齡內全體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由個人出資形成的、體現個人養老保險責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與職業與地區相關聯的補充或附加養老金,它由在雇主和地方政府層面上建立的、由雇主和地方財政出資、體現職業差別和地區差異的職業年金和地方附加養老金計劃構成;政策誘導與激勵相結合的私人養老儲蓄或私人商業養老保險(表1)。
第一層為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它是由國家設立的正式制度安排,它可以整合現有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老年津貼等形式。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應覆蓋全體國民。這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最基礎的一層,也是目前重點改革和攻關的一層。這一層次的各種制度均應以強制性、公益性、共享性為基本原則。作為全體國民“安全網”的關鍵一層,基本養老保險應為強制性保險,這種強制性體現為國家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創辦者對其改革與發展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中央政府在這一制度中主要承擔就是政策制定與指導和相應的公共財政責任。國家財政對所有符合條件(個人出資建立個人賬戶)的公民都必須提供基本養老保險,讓全體國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第二層為與職業和地區相關聯的職業或地方附加養老金,主要包括企業年金和地方附加養老金。企業年金是是由用工單位自發組織的,其經費可以由企業單獨提供也可與雇員共同提供。用人單位對其設立的企業年金擁有自,具有非強制性;由于企業年金是以企業福利的實行設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形式,所以它與用人單位的發展戰略和經濟實力密切相關,在本單位內部具有分享性。特別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計劃的建立,應該將政府作為對公職人員的國家對公民的責任(基礎養老金)和雇主對雇員的責任(職業年金)加以區別,有利于理清國家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關系。地方附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在國家基本養老金之外,體現地方政府對國民養老責任的一種制度安排。鑒于我國垂直分工的政府管理體系、分稅制的財稅體系和社會經濟差異的短時期無法彌合等現實情況,我們認為在我國建立省級政府地方附加養老金,由省級地方財政出資,以滿足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產生的不同的養老金需求,是符合我國實際的現實選擇。建立地方附加養老金,不僅可以實現不同地區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相對公平,而且可以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使地方政府財政為養老保險承擔相關的責任。
第三層為政策誘導與激勵相結合的私人養老儲蓄或私人商業養老保險,這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最后防線,完全由個人付費,在市場中購買,其養老儲蓄金或商業養老保險的收益完全屬于私人財產,充分體現了自愿性、私益性、獨享性。雖然這一層次養老保障強調的是個人對自我養老的責任,但仍需要政府有鼓勵性的措施來促進私人養老保險市場的發育和私人參與的意愿,比如稅收優惠、賬戶資金可繼承、提升商業保險中的福利色彩等等都是可采取的措施。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實質性內涵就是在統一制度、統一管理機構、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繳費費基、統一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基礎上實現基礎養老金的統收統支。統一制度是打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區域發展不平衡的根本保障,雖然我國各地均采取“統賬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基本相同,但在籌資模式、管理模式、計發模式等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大差異。所以,全國統籌必然要求要改變目前我國區域養老保險協調程度差的局面,實現全國一盤棋,在制度層面上保障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正義、共享的價值理念的實現。
2.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思路研究
從宏觀角度看,國家現在推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只是中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和體系建設的一個部分,所以全國統籌的改革思路也應該以“公平、正義、共享”為基本價值理念,以確保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為基本目標,以“統籌兼顧、循序漸進”為基本策略,構建繳費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方案研究必須從我國養老保險的現實出發對其進行前瞻性的思考。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現實情況是,某些省份實行了省級統籌,而大多數省份實行的是市級、甚至縣級統籌。這種統籌層次的復雜性造成養老保險的統籌基金歸屬于地方政府的不同層級。當地方政府“擁有”這一筆資金時它們不會有動機將其繳予更高一級的政府去管理。現在的關鍵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全國統籌后原屬于地方管理的統籌基金如何處理?理論上可以有三種思路:一是全部上繳中央,二是部分上繳中央,三是全部留歸地方。第二個問題是,全國統籌后統籌基金需求量有多大?如何發放,按什么標準發放?這里也有幾種方式,一是基于全國社平工資計算出全國均一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二是基于各地居民的消
費水平來計算出全國均一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第三個問題是全國統籌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來源是什么?依據目前我國養老金籌資渠道,全國統籌后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主要來源由三部分構成:一是用工單位繳費,二是中央財政補貼,三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于是理論上就形成不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表2)。
通過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需求、用工單位年度繳費能力和國家財政收入能力的分析,本文認為,在合理的制度設計下,我國養老保險具有足夠的經濟支持能力,即就是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國家財政風險情況下,作為風險儲備金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滾存結余,也能為基本養老保險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持。至于目前屬于地方管理的統籌基金,考慮到地方政府的阻力和動力,采取繼續留歸地方管理,用于地方政府以此來建立滿足不同地方勞動者需要的地方附加養老金。
3.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支持條件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公平的惟一途經,但是,由于我國養老保險長期存在的制度“亂象”和“亂賬”,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達到撥亂反正,還需要創設必要的支持條件:
3.1創設制度條件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制度保證。制度條件的關鍵是制度責任者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的建立與健全以及制度受益者的利益均衡。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始設立時,只是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并沒有更多的考慮到養老保險責任主體合理的責任分擔以及受益者的利益均衡。
3.2創設管理條件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管理和運行保證。目前的屬地管理體制很容易造成養老基金的地域分割,不利于基金安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屬地管理是統籌層次低的必然結果,不符合統一制度的要求與規律,而實現全國統籌則必然要求建立垂直管理體制,成立全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奠定全國統籌的組織基礎實行社會保險垂直管理。
3.3適當降低企業社會保障負擔和個人繳費費率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基礎。企業繳費率的確定應以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企業的平均收入為基礎,以使更多的企業有能力參加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中。我們建議以最低收入地區和最低收入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為基礎,將企業繳費率降到12-15%。
3.4盡快延遲退休年齡以減輕養老保險壓力,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社會政策支持。中國目前正在經歷著世界上規模最大同時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齡化過程。養老金保險基金面臨著空前的支付壓力。現行退休年齡的規定直接導致個人工作時間在整個生命周期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日益嚴重地損害著代際之間的公平,也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構成挑戰。推遲退休年齡是大多數國家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給養老金支付帶來的壓力所采取的措施。推遲退休年齡可以同時收到基金增收減支的效果。
以制度化推進法制管理和執法工作的規范化
1.用制度規范法制管理工作,提高法制管理水平。一是工作部署制度化。我局每年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中,均將法制管理工作作為重要內容進行總結和部署,法制管理工作在省局、在全省各級機構的作用、效果、存在的不足和隱患等,都在工作報告中作有專門的論述。這種制度化的部署安排,使法制管理成為全省纖檢系統重要工作部分,也成為省纖檢局對各市纖檢所業務管理的重要體現。二是工作內容制度化。為了使法制工作和纖檢業務工作緊密結合,需要把法制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列入工作計劃,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每個階段的法制管理的重點內容,與其他工作進行銜接。三是工作考核制度化。專業纖檢機構既是行政管理機構也是行政執法機構,為了體現這一區別于其他事業單位的特點,我局把對法制管理工作的考核列入省質監局的考核內容,確定了錯案率、錯案追究率、復議或訴訟保持率等各項具體的考核目標。在日常考核中,及時對執法科室和執法人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給予指導,促進執法水平不斷提高。
2.發揮法制管理的監督保障作用,促使執法工作規范化。隨著形勢的發展,纖檢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已經進入了高風險區,任何一級機構的執法錯誤甚至瑕疵,都會對整個系統的形象產生不良影響。我局在加強本局內部執法工作監督管理的同時,近年逐步探索加強對全省各市所的執法工作進行監督的有效措施。一是通過檢查加強對各市所的監督,制定了《河北省纖維質量監督行政執法檢查工作實施辦法》。根據該辦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省纖檢系統的檢查。檢點內容包括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人員管理與培訓情況、各項制度的建立健全與實施情況及行政執法辦案情況。通過監督檢查,查找法制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及時糾正。二是對行政相對人回訪。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是否規范、執法的效果如何,相對人有發言權。根據我局的案件回訪制度,每年要對處理完畢的典型案件、重大案件等案件相對人進行回訪。這個制度力求解決督促整改、察看企業履行處罰整改情況及合理傾聽企業訴求等問題。回訪中有檢查、有記錄,準確記錄執法人員在案件處理和對整改事項進行幫助和監督的有關情況,并由企業負責人簽字認可。整改達標后要進行復查,將整改監督和整改結果作為執法案卷的組成部分,進行全面完整的書面記載。通過案件回訪,改進我們自身的工作,提高了監督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強人員培訓。省局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學習培訓制度,每年組織全省執法人員集中培訓,重點培訓行政法律基礎知識,學習新的法律規范和相關的新業務知識,規范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的法律用語,提高執法人員重程序、重證據的意識,做到嚴肅執法、嚴格執法。2012年,我局重點安排執法人員學習新的棉花國家標準和棉花質檢體制改革相關知識,結合新形勢下案件特點,重點解決執法人員查不清、查不準的問題,培訓后進行閉卷考試,增強執法人員學習的自覺性。
深入開展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管工作,常抓不懈
我省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管工作的主要問題是:部門重視,地方政府漠然;上級重視,基層冷漠;領導重視,具體工作松懈等等。針對存在的問題,在現有的工作機制下,我局緊緊依靠省質監局領導的大力支持,鞏固工作成果,創新工作機制,扎扎實實把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工作引向深入。
1.充分發揮政府的組織領導協調作用,規范生產行為。省質監局領導高度重視絮用纖維制品和再加工纖維的監管工作。針對再加工纖維問題極易死灰復燃的情況,我省調整工作思路,充分依靠各級政府做工作,依法履行職責。相關縣政府積極落實整治要求,組織質監、工商、公安、電力、水務等部門,采取拆除設備、切斷供電等方式,對無營業執照的絮用纖維制品和再加工纖維生產單位予以取締。以專項整治為切入點,積極探索分類監管模式,規范絮用纖維制品和再加工纖維的生產。
2.明察暗訪,加強督導,促進工作深入開展。近年來,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管的難度越來越大,成本越來越高,監管的效果不能令人滿意,許多基層監管單位的麻痹松懈情緒蔓延。為提高絮用纖維制品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克服基層監管單位麻痹松懈思想,我省專門建立了督導檢查制度。局領導首先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進行明察暗訪;將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當地纖檢機構和市質監局,提出工作要求;向地方政府通報情況。
3.把握分寸,從容應對,妥善處理突發事件。近年來,“黑心棉”及再加工纖維已成為新聞媒體和社會關注的焦點,一旦有絲毫質量端倪,一些媒體人就喜歡在媒體推波助瀾。加上專業知識的欠缺,極易引發媒體圍觀,嚴重的甚至容易夸大事實或者歪曲事實。我省緊鄰京津,區位特殊,在這方面承擔著更大的風險。在處理突發事件時,我們積極應對,并力求做到準確把握分寸,妥善處理。一是按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遇有突發事件,立即啟動處置程序,各級工作人員按工作職責開展工作,確保工作有序開展,避免因慌亂出現差錯;二是按照中纖局要求安排專人收集輿情和負責受理舉報投訴工作,認真做好記錄,并及時轉辦和核查;三是嚴格把握絮用纖維制品和再加工纖維的監管規定和政策,分清該管什么、怎么管。如在2012年6月份處理汽車坐墊事件中,我局領導于報道出現的第二天就趕赴博野縣察看和督導,并及時向省質監局匯報、通知市局進行檢查、向當地政府反映情況。同時,向省政府信息中心匯報,詳細說明國家的監管政策,取得認識的統一性。由于把握準確,措施得當,此次事件得到了妥善處理。
目前,在深化保險改革的背景下,農業保險的試驗因為缺乏明確的業務定位和足夠的政策法規支持,其業務大大萎縮,這場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進行的農業保險試驗即將走到盡頭,跡象表明,農業保險試驗的主力人保公司在緊鑼密鼓的“股改”籌備中,有可能撤出這塊“試驗田”,另一家從事農業保險試驗并有不俗表現的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CUPI1986年成立的時候叫“新疆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雖然由地方性公司變成全國性公司,但并沒有在全國推展農業保險的意思。農業保險試驗前景不容樂觀,但這兩家公司從事農業保險試驗的成就和功績是應當肯定的,它留給我國保險業界和學術界諸多寶貴財富,也提出了一系列需要研究和探討的問題。我們需要在21年試驗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和思考,探討新的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的道路。
80年代以來我國進行農業保險實驗的成就
1.農業保險試驗范圍遍及全國,先后試驗和開發了60多個保險險種。
PICC的農業保險實驗是在全國除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區展開的,只是各地試驗的規模不大。在缺乏損失經驗和經營技術的困難條件下,PICC根據全國不同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業風險環境先后開發和試驗過60多個農業保險險種,涉及各地的主要農作物小麥、水稻、玉米、棉花、烤煙、油菜、花生、瓜果、大棚蔬菜等,主要家畜奶牛、耕牛、生豬、兔,主要家禽雞、鴨,各種淡水和海水養殖項目魚、蝦等,還試驗過一些特種養殖動物的保險,例如梅花鹿、鴕鳥、水獺養殖保險等。這些試驗有多重風險保險,有特種風險保險,承保的具體風險事故包括農業的主要自然災害旱災、水澇、臺風、冰雹、畜禽的各種疫病和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
2.農業保險在提供風險保障的同時,向廣大農民群眾進行了對農業進行現代風險管理的啟蒙教育。
農業保險的實驗是在我國農業和農村從傳統向現代轉變的這個重要歷史時期進行的,它對支持我國農業的市場化和產業化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也對推廣和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成果提供了相當大的支持。不過,實事求是地講,PICC的農險試驗,其保障范圍不廣、保障水平不高,即使在其發展的鼎盛時期(1992年),農業保險承保面不過占可保面的約5%,其中,承保的糧食作物面積1120萬公頃,占其當年播種面積的11%,承保經濟作物233萬公頃,占經濟作物播種面積的18%,承保森林800萬公頃,占森林面積的7%;承保水產養殖2.6萬公頃,占水產養殖總面積的14%。就農作物保險和家畜家禽保險來說,其保障水平最高不超過70%,有的低于50%。對那些參加保險并且遭受災害的農民來說,他們所得到的保險保障是具體的實在的。不過參加保險的農民太少,從總體上來說1992年全年8.7億元(包括PICC和CUPI的賠款總額)的補償對全國數百億上千億的農業災害損失來說也許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對剛剛獨立面對市場從事市場化和產業化農業經營的農民來說,持續的農業保險試驗所進行的補償,卻是對農民進行了最實際的現代農業風險管理的啟蒙教育。
3.積累了寶貴經驗,培養和鍛煉了一批經營農業保險的專業人才。
農業保險的試驗對于經營保險歷史不長的中國商業保險公司來說,幾乎是從零開始的。當時保險公司不僅缺乏農作物的損失經驗和完整的氣候、地理和各種飼養動物的疫病資料,甚至對于農業保險標的和農業生產的特點都不大了解,直到1987年以前,各地進行農作物和飼養動物保險還是采用全國統一的費率,這種費率的制定甚至不是以損失經驗而是以農民交費能力作為重要依據,也沒有比較規范的保單。在防災防損以及防范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方面也缺乏經驗,據我們1993年在某些地區的調查,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帶來的損失超過30%。據統計,1995年以前,PICC農業保險試驗經營的累積賠付率(基于凈保費計算)高達109.26%,加上管理費(假人按30%計算,實際上沒有具體規定或準確的核算資料),累計賠付率是139.26%。但是經過不斷的實踐、探索和總結,他們因地制宜地開發了適應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的險種,制定了一系列保單范本,在統一規范保單主要條款內容的前提下,根據各地風險的差異實行了差別費率,并積累了不同地區的損失經驗,也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較規范的操作程序,有效防止道德風險。
在21年農業保險的實驗中,PICC和CUPI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據了解,PICC在20世紀90年代初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員工最多的時候有8千多人,占PICC全體業務員工的13%。盡管目前這其中的大部分已經轉做其他保險業務,但無論如何這支隊伍是從事農業保險的骨干,他們從事農業保險的熱情和積累的業務經驗是寶貴的財富。
4.進行了組織經營制度的多種嘗試。
在農業保險的實驗中,保險公司為了尋求符合農業保險特殊性的能使農業保險擺脫虧損困境的組織經營形式和制度。先后在各地進行了多種嘗試。政府部門也在一定范圍參與了政策性經營,根據筆者所做的調查和概括,出現過或現存的組織經營模式大約有以下幾種:
(1)商業保險公司的準商業性經營。
商業性保險公司的準商業性經營是PICC在近20多年農業保險試驗過程中采用的主要經營模式,具體來說,就是由PICC的各所屬營業機構直接向農戶或農業企業出售農業保險單。農業保險至今也沒有正式被命名為政策性保險,它一直是被當作準商業性(或準政策性)業務來對待的。考慮到人保公司整體的經濟效益和政府對農業保險這一塊有一點政策支持的實際情況,公司對農險實行內部單獨核算。政府的支持政策主要是允許這部分業務免交營業稅。
(2)地方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合共保進行帶有一定營利性的經營。
地方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合進行農業保險試驗經營,這是PICC根據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反映出來的問題(主要是道德風險防范、覆蓋面擴大、成本控制、理賠難度等),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在政府的支持下就開始探索的新模式。開始是依靠縣(市)政府組織展業,保險公司辦理具體業務,后來逐步發展為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合共保,實行“政府組織推動,人保公司具體辦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同舟共濟”。例如,湖南省1991年在全省11個縣試點,當年聯合共保業務收保險費941萬元,支付賠款333萬元,平均賠付率35%,積累農業保險風險基金420萬元。1992年在全省53個縣、市推廣。這一模式將縣以下的種植業險、養殖業險、農村家財險、拖拉機險、鄉鎮企財險和農村短期人身險捆在一起,實行單獨立賬、獨立核算,責任按五五分擔。當年的保費收入減去賠款支出、稅金和按規定提取業務管理費用后,結余部分當地政府與人保公司各占50%,由人保公司統一專戶儲存,留作地方專項保險基金,如發生虧損,也五五分擔。
這種模式把地方政府和人保公司和投保農戶三方的利益結合在一起,以農村保險業務的結余來彌補農業保險的虧損,使業務一度得到了較大發展。但是,一兩年的經營狀況并不能說明問題。1993年,湖南遭受大水災,一些縣把兩年積累的農業保險基金全賠光,仍無法全部兌現賠款,縣政府拿不出資金來承擔應付的賠款,只好由縣人保公司向省公司拆借。問題顯現出來:縣政府可以共盈,但無法共虧。這一模式不久夭折。
(3)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門所進行的政策性經營。
這種模式是由不同的部門和地方政府試驗的,有多種外在組織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門選擇了若干個縣經營過10年的農村救災保險。試點縣的初始資本金是由民政部一次性撥給的,每縣50萬元。有條件的地方,縣財政也給予適當的資助和補貼。所以這實際上是政策性保險。為了應付大災之后超過一縣賠付能力的巨額賠款,每個試點縣,也提取15%的保險費收入上繳省民政廳和民政部,以便進一步建立省和中央兩級保險基金,從而能形成不盡規范的再保險網絡。農村救災保險承保的業務范圍除農業保險外,還包括農民的房屋和人身。救災保險比較強調“救災”,所以保障水平較低,原則上只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和簡單再生產。
其二是CUPI所經營的農業保險,盡管該公司是商業性保險公司,但其農業保險業務是政策性的。該公司的初始資本金主要是由財政逐年撥給的6000萬元,兵團也逐年補充一部分。到1990年總準備金就積累到8900多萬元。作為政府的另一種政策支持,農業保險業務享受免稅待遇。CUPI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另一些特點包括他們對兵團種植的糧、棉、油等主要農作物、牲畜和農業機械實行強制保險(長期全面統保),其他農場上的保險標的允許自愿投保。在內部組織經營中,實行公司與場、團(兵團的獨立核算單位)“受益共享,責任共擔”的辦法,即種植、養殖業保費扣除必要的業務管理費之后,各得50%,出險后各負50%的賠償責任,以加強生產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心,同時調動場、團的積極性,解決理賠的困難。
其三是上海市政府委托農委與人保上海分公司合作經營的農業保險。這種模式是從1991年開始試點的。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市政府成立了單獨的機構“上海農業風險基金委員會”(目前名為“上海市推進農業保險委員會”)。政府組織推動,人保公司辦理。將原來商業性的農村建房保險劃歸農業保險范疇,以農村建房保險的節余來補種養兩業險。農業保險實行單獨立賬,獨立核算,由地方政府組織推動,實行區域性“統保”(帶有行政性的強制色彩)。市、區(縣)給予部分險種一定的保費補貼。財政部門對納入農業保險經營范圍的險種(農作物、飼養動物和農民建住房險)免征一切稅賦。13年來,上海的農業保險在上海市政府的領導和人保上海分公司的支持下,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業務規模不斷拓展(例如2002年,水稻的承保面積達到種植面積的84%,生豬承保比重達到50%),有效地分散了農業生產風險,對穩定農村經濟、調整農業結構和推廣農業新科技,乃至增加農民收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目前積累了農業保險風險基金1.7億元,可以應付全市一場相當規模的農業自然災害。上海的農業保險改革是全國近20年農業保險試驗中比較成功的范例之一。
其四是PICC新疆分公司創造的單獨立賬、單獨核算,結余留在當地保險公司作為當地的農業保險基金的模式,一種在商業保險公司內部“切塊”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形式。這種新模式是從1991年根據人保總公司的要求開始試辦就開始策劃和操作的。鑒于農業保險的商業性經營的不可行,也鑒于新疆農業保險的空間十分廣闊,他們創造出如下制度性的框架:①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主要是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行內叫“兩業險”)單獨立賬,單獨核算,并合理劃分綜合費用;②建立省、地、縣(但以縣為主)的三級農村專項保險基金,災害損失的補償實行超賠分保;③經營兩業險的年度結余不作為保險公司的利潤留成,而主要留給縣上,大部分進入縣級風險基金,少部分給地方政府和縣支公司用于防災投入和基礎建設;④為防止逆選擇,擴大保險覆蓋面,依靠縣、鄉政府實行以縣為單位的統保,縣政府適當補貼保費;⑤自治區政府不僅從行政上支持農業保險的開展,而且給予部分稅賦免征的優惠。新疆的農業保險業務保費規模連續多年超過1億元,約占PICC系統農險保費收入的四分之一,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棉花生產的穩定發展功不可沒,對“少、邊、窮”地區的農民脫貧致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新疆的農業保險改革試驗也是比較成功的范例之一。
(4)農村保險相互會社的非營利性經營。
1990年,河南省通過在該省新鄭縣試點,創建了中國的保險相互會社——農村統籌保險互助會,并很快在全省推廣。保險相互會社是一種被保險人自己組織,共同出資,相互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組織。河南的互助會是依靠縣、鄉、村力量的幫助建立起來的相互保險組織,實行“獨立核算,資金留存,以豐補歉,結余留會”的經營原則。經營的險種除農作物和牲畜外,還經營農戶家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人身保險等險種。考慮到經營技術和人力方面的困難,互助會的業務由縣的人保支公司代辦。同時將30%的保險責任以成數再保險的方式向人保支公司分保。地方政府對其試驗免除營業稅、所得稅和利潤調節稅等全部稅賦。這種制度形式只堅持了六、七年時間,20世紀90年代后期逐步停辦了。
(5)農村保險合作社帶有營利性的經營。
合作社是世界各國保險事業的一種重要和有效的形式。盡管我國《保險法》上所列的保險公司形式只有國有獨資和股份制保險公司,但保險合作社在我國實際上是存在的。農村保險合作社(實際上是股份合作)是農民集資入股(也有其他單位包括保險公司入股)組織保險資本,經營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保險經營的地理范圍一般是農民所在的鄉、村。業務范圍除農業保險外,也經營一些財產和人身保險。就筆者所了解,成立于20世紀90年代初的太原北郊的農業保險合作社是其中之一。該合作社成立時的股本,農民占20萬元(每產5元),區財政占20萬元,鄉鎮企業占25萬元,人保公司占60萬元。合作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如果當年有結余,社內進行分配,除擴大保險基金外,還拿出一部分作為股息分紅。為了分散風險,減小責任,合作社還向當地人保公司尋求再保險,分出30%的保險責任。廣東省廣州市1989年也曾在郊區的萬頃沙鎮試辦過一個類似的受到政府支持的農村保險合作社。
農業保險試驗的困惑與矛盾
21年的試驗中,各級政府、商業性保險公司和農民群眾,都參與其間,上面介紹的各種組織經營制度,大部分都消失了。PICC保留下來的只有準商業性經營和PICC上海、新疆分公司與當地政府合作的政策性經營。而僅存的經營模式以及試驗業務正面臨著危機。因為在現行制度框架下,農業保險的試驗,遇到了一系列困惑和矛盾。
1.農業保險的高費用、高費率與農民購買力較低的矛盾。
農業生產由于是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交織、自然災害的頻繁和范圍廣泛等特點,使得其風險損失率較高,加之農產的分散,展業不便,成本很高,使得農業保險比起其他財產保險(例如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價格高得多。各國的經驗表明,一切險農作物保險的費率在2—15%之間,比之家庭財產、企業財產的損失率(1%。左右)高出十幾倍到幾十倍,而農業保險面對的是收入較低的投保人。特別是我國中部和西部地區的主要從事小規模種植業的農戶,一般來講大多缺乏為其農牧業生產項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讓他們自愿購買農業保險這種特殊產品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收入較低并不是農業保險參與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農民收入較高的國家,如果按照農作物的損失率厘定保險費率,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自愿投保積極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政府都給予較多的保費補貼。墨西哥的有關實證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險費補貼低于2/3,大多數農民不會自愿投保。
2.農業和農業保險的較低預期收入與發展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的矛盾。
在我國比較發達的東部地區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區,農戶的收入相對較高,但這些地區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戶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們曾經在廣東地區做過調查,當地的保險公司出于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目的,積極開發難能為公司賺錢的農業保險險種,地方政府為了振興當地農業,非常支持農業保險,有的還補貼部分保費。但是由于對于從事大田作物的農產來說,農業的預期收益相對于其從事鄉鎮企業或外出打工的收入來說,實在是微不足道,一畝水稻就是產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過幾百元。部分農民甚至將農田無償轉讓給他人種植。而農業保險的補償水平一般不會超過當地前幾年平均產量的70%,連農作物收成本身都沒有興趣,更不可能有投保農業保險的熱情了。
3.農業保險利益的外在性與保險雙方長遠利益的矛盾。
理論分析表明,農業保險的利益從長遠來講是外在的。因為農業保險能為農業提供風險保障,使其解除后顧之憂,即使在風險較高的地區,農民會因保險而不回避農業風險,從而增加農業產量。日本在戰后通過立法(《農業災害保障法》)強制土地面積超過一定面積的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使自然條件較差,農業風險較大的北海道等地區的農民,也種植當時國內極缺的水稻等農作物,加上其他條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時間,就解決了糧食問題。穩定了國內糧食價格。如果用福利經濟學進行分析,農產品供給的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必然引起價格下跌,使農產品消費者的福利增加,而生產者剩余在一定時期內雖然會因產量的增長而增加,但從長期來看會減少。因此,農民購買保險,保險雙方當事人從根本上來說,并不得益。換言之農業保險的最終受益者是農產品消費者。這實際上是在商業性農業經營的制度下,農業保險不能成立的經濟學原因。(參見《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4.在較大范圍分散農業風險的需要與范圍試驗狹小的矛盾。
保險的數理原理就是概率論中的大數法則,有大量風險單位投保才可能分散風險。農業保險的風險單位比較大,而大多數農業災害,例如水災、旱災,一個風險單位有時包括數縣以致幾省,要在空間上分散風險,必須在較大地域甚至全國建立這種保險制度。臺灣逢甲大學著名保險學教授方明川先生,曾經否定了臺灣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一個議案,其主要理由就是臺灣地域狹小,就一個風險單位,一次臺風全島都會受災,在這一個風險單位里,承保的農戶越多,風險越集中,保險的分散風險的機制完全不能發揮。這也正是我國有的地方僅僅一鄉一村或一縣進行農業保險試驗,賠付率極高的主要原因。
5.在較長時間里分散農業風險的需要與農業保險實驗在一個地區不連續的矛盾。
局部地區的農業保險試驗由于風險的相對集中造成的高賠付率,使進行試驗的商業保險機構不得不在繼續虧損經營與放棄試驗之間選擇后者,從商業性保險公司追求利潤的角度,放棄非效益險種無可非議。但農業保險在各地斷斷續續地進行試驗,從另一個角度又違背了風險分散的原理。因為農業風險的周期性,要求農業保險實驗必須連續多年進行,以便農業保險風險能在較長一個時期里進行分散,同時完整記錄和積累風險損失的經驗資料,為科學正確厘定費率創造條件,美國的農業保險的實驗從1939年起持續進行了41年才正式在全國推行,試驗期間盡管也因經營虧損嚴重,幾度被國會要求停止試驗,但最終的堅持為其整個農業風險管理的現代化發展積累了豐富和寶貴的經驗。
6.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的矛盾。
從世界上不同國家所建立的農業保險制度來看,都是將農業保險作為政府的經濟政策來推行的,盡管這種政策目標有差別。對發達國家來說,農業保險是其社會福利政策的組成部分,通過農業保險及其進一步發展出來的農戶收入保險,來減少農戶收入的波動;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則是要通過農業保險,使農業生產在遭受自然災害后能迅速恢復再生產,保障農業的持續和穩定增長,為市場提供充足的農產品。我國雖然目前還沒有明確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但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試驗的目的主要是后者,同時還要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繁榮農村經濟,加快農村城市化的步伐。在農業保險風險高費率高,而農業生產和農業保險的預期收益不高,農戶的相對低收入,以及農業保險的投保人較少具有現代風險管理觀念的條件下,上述政策目標與商業性保險公司的性質的尖銳沖突就不可避免,農業保險的商業性經營自然是不可能成功的。那么,商業保險公司打算退出農業保險的實驗經營也就不難理解。
實踐表明,目前對于農業保險的多數險種來說,純商業化經營的路是走不通的。這是我們花了幾十年的時間,才得出的與國際農業保險界同行相同的結論。由于農業的高風險性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低,對于多數的農業保險險種來說(當然,也有少數險種,如農作物雹災保險、火災保險以及一些某些商品型較高的設施農業項目的保險等),并不存在著一個完全的農業保險市場。它表現在,一方面,農戶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低收益、甚至負收益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總之,想僅僅通過商業保險來實現支持和保護農業的政策目標,看來是不可能的。必須另辟蹊徑,重塑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新制度。這種新制度包含的內容之一,就是政府量人為出,通過對農業保險的某些險種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持,同時提供法律支持和行政支持,使農業保險的某些險種成為一個比較完全的市場,將農業保險變成為支持和保護農業的政策工具之一。
建立中國農業政策保險的制度模式選擇
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下述兩種經營模式也許是較好的選擇:
1.政府主辦,政府組織經營的模式。
這種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會保險,由政府主辦,并由政府設立相關機構從事經營。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成立專業性的隸屬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門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以該公司為主經營全國農村保險業務,它既可以經營農業(種植和養殖業)保險,也可以經營農村的壽險和其它財產保險,其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的虧損可以通過農村壽險和其他財產保險得到彌補。各省、市、自治區相應建立分支機構,具體業務由縣支公司及其人組織辦理,并以縣為單位,進行獨立核算。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農作物保險主要是一切險保險和(或)多重風險保險。
除政府的農業保險公司外,也允許商業性保險機構、合作社和相互會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各種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組織機構都必須由農業保險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各自業務范圍應依法規范。
成立專業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是一種政府、整個保險業、單個的保險公司和農民四方受益的舉措,對政府來說,農業救災的壓力可以減輕,農業生產風險在全國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農業和整個經濟的穩定;對于保險業來說,農村這塊潛力巨大的市場尚未開發,由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著力開拓農村市場,對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可以選擇進入農村市場,與農業保險公司合作或競爭,也可以選擇暫時不進入農村市場,等農業保險公司在農村“墾荒”完畢的一個恰當時機,以較小的成本進入農村市場;對于農民來說,他們本身就是農業保險風險分散機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國再保險公司兼營這部分業務),其職能主要有兩個:一是通過再保險機制,使農業風險在全國的范圍內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維持國家農業生產穩定;二是補貼各省、市、區農業保險的虧損,這種補貼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濟,它是一種差額補貼,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一般的保險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經營農業保險的其它商業性保險機構,可以按低于農業風險的實際費率來承保,當賠付率超過一般賠付率時,由國家再保險公司來補足,所以這是一種差額杠桿撬動機制,既可以保證農民以可以接受的費率參加保險,又可以撬動一般的保險機構以不少于社會市場利潤率的水平來承保農業風險。由于它發生作用的范圍是參加了保險的人,因而也就調動了被保險人、保險人雙方的積極性。在這里,國家是通過差額調節來保證農業保險發展。
第三,根據有關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立農業保險專項基金。保險基金通過多種渠道(政府、消費者、銷售者、加工者和生產者)和方式(除收繳保費外,還可征收專項稅、費,如廣東那樣)籌集,由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統籌使用,由稅務、財政部門征繳和管理,做到“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分離”,避免滲漏。
第四,實行法定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根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對有關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有重要意義的少數幾種農林牧漁產品的生產實行法定保險,其他產品的生產實行自愿保險。宜將農業保險和農業信貸結合起來,凡有農業生產借貸的農業保險標的,即使自愿保險項目也應依法強制投保,政府至少對法定保險險種提供保費補貼。此外,農產品加工部門和農產品消費者都應通過一定的渠道分擔部分保險費。保費補貼和分擔可因保險險別、險種、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區經濟發展差異有所區別。
第五,農業保險的經營是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或大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由政府撥付。政府還應給予農業保險經營免征一切稅賦的優惠,以利于其總準備金的積累和長期穩定經營。
第六,除了經營農業保險外,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性保險如農村財產和人身保險的險種(如農房、人身意外傷害等)的稅賦電可適當減免。使其可用這些險種的盈余補貼農業保險。
第七,除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外,也可以允許其他經審批的商業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包括外國再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以便使一地的風險能在更大的空間上和更長的時間內分散,減少農業保險直接保險人的風險責任,提高直接保險人的承保能力。
第八,農業保險的舉辦需要各有關行政、事業部門的支持與配合。進行農業保險區劃、厘定保險費率以及各種扶持政策的落實都不是農業保險公司一家所能辦到的。農業保險具體業務的開辦,如展業簽約、查勘定損、理賠兌現等工作也都需要縣、鄉行政部門的組織、協助和推動。
第九,為保證上述各項能夠順利貫徹實施,必須先制定和頒布有關法規,因此,《農業保險法》的制定是當務之急。
鑒于各地情況的較大差異,農業保險的決策和經營主體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區,類似加拿大那樣。舉辦農業保險與否,成立農業保險公司的遲早,由省、市、自治區依據本地情況自行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農業保險公司可以作為獨立法人,獨立經營,自成體系,自求財務平衡。在統一的經營體制框架和總的原則下,各公司經營范圍、強制和自愿保險的標的、保障水平、補貼水平等允許有差異。在各省、市、自治區自主決策、獨立經營的體制下,中央農業保險公司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而主要經營全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業務,或者就成立農業再保險公司,并通過全國再保險公司給予舉辦農業保險的省、市、自治區一定的資金扶持。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這種靈活的體制,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的差距。上海市試驗的政府推動、以險養險、保險公司具體經辦的模式,就是我國地方政府辦農業保險的一個比較成功的范例。
2.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我國商業保險公司試驗經營農業保險已有不短的歷史,美國近10年農作物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也表明,由商業保險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險經營的框架下來經營農業保險也并不是一條無效之途。
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就是在我國政府統一制定的政策性經營的總體框架下,由各商業性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具體設想是:
第一,在中央設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或“中國農業保險管理公司”,該公司是隸屬于中央有關部門(財政部或農業部等)的事業性機構,不直接經營(或少量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其經費由財政撥款。該公司主要負責全國農業保險制度的設計和改進;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劃,研究制定具體政策;設計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具體險種;接受和審查有意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經營的商業保險公司,并根據各商業公司每年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量向保險公司提供經營補貼;向各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性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對經核準的商業保險公司依法開展的農業保險業務情況施行監督。
第二,允許商業性保險公司(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由政府提供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政府的補貼可分為保險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具體補貼比例和(或)數額因政府的財力狀況和不同險種而有異。獲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性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或中國農業保下管理公司)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規定的農業保險業務,除補貼外不承擔其它責任。
第三,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主要經營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設計的基本險種,采用規定的費率規章,也可以自行開發自愿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但自行開發自愿投保的農業保險險種,需經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審查和批準后,才可以出售。保險展業、核保、理賠均由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其人進行。
第四,這種制度下的農業保險項目要實行法定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對少數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現貨多重風險保險項目,有必要實行法定保險,以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降低項目的經營管理費用和便于風險在盡可能大的空間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風險責任保險和單一風險責任的保險項目可以實行自愿保險。政府只對法定保險項目給予補貼。
第五,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所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還應該給予財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優惠政策。對法定保險項目應免除營業稅和所得稅,自愿保險項目也應該免除大部分稅負,以利其健康經營。
第六,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要為經營農業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其它國內外商業性保險、再保險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險,再保險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圍的法定分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