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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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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

    第1篇: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范文

    一是數據的導入采集方式欠科學。一方面,人行將ABS系統生成的日終信息導人對賬系統是通過普通加密的磁介質,這種磁介質容易感染計算機病毒,直接危及對賬系統甚至ABS系統:其密碼也容易被解碼程序破譯,使整個數據導人過程存在著數據被修改的風險。另一方面,各開戶金融機構的數據信息是由對賬人員手工錄入,既沒有復核機制,也沒有其他監控措施,這就為篡改數據留下了可乘之機。

    二是統計分析功能設置不盡完善。系統中賬戶余額的統計、分析功能不夠智能。同一時點的比較不夠直觀且不同時點的變動趨勢無從獲取。對于某一賬戶余額在一定時期內變動情況的查詢只能通過單日逐日查詢獲得,對于某一開戶單位不同賬戶的統計也只能分科目分別查詢。另外,對于當日沒有發生額的賬戶,無法查詢余額信息,不便于及時掌握資金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三是對賬管理辦法中懲處不明。《中央銀行會計核算電子對賬系統管理辦法》規定“開戶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賬務核對的。監督人員未及時確認、監督對賬結果的,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但由于未作出明確的、可操作的懲處措施,導致商業銀行對其重視程度有限。

    四是對賬系統的覆蓋范圍有待拓展。目前的對賬系統僅囊括了在人民銀行營業部門開戶的金融機構和部分內設部門:而資金的流動與風險不僅存在于上述單位,也存在于國庫部門與財政部門、征收機關之間,這些單位和部門的賬戶余額并無從監控。導致資金流動出現監控漏洞,無法從根本上防范資金風險。有悖對賬系統的設計初衷。

    二、改進建議 一是創新數據的錄入方式。建議直接從ABS系統自動生成數據至對賬系統,即在ABS系統和開戶單位之間建立一個中間區域,從ABS系統將各賬戶的發生額、余額等信息直接導入對賬系統,設置各開戶單位對該區域的訪問權限為對賬正確后只讀。

    二是完善對賬系統的功能設置。建議改進賬戶的余額統計功能,增設當日所有賬戶的余額比較圖,對單日余額進行分析:增設各賬戶的余額變動趨勢圖,形象反映資金的變動情況:增設針對某一開戶單位的所有科目的統計,使各開戶單位的準備金存款、財政性存款等各科目可以在同一界面中查看,便于用戶根據信息查詢的具體內容更準確地掌握賬戶的賬務情況、對賬情況。

    三是明確對賬管理中的懲處機制。隨著對賬系統發揮的作用日益顯著,所處地位不斷提高,對開戶單位不及時對賬等行為實施切實可行的懲處機制,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甚至暫停辦理其會計核算業務等處罰,使開戶單位變被動對賬為主動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運轉。

    四是對系統的適應范圍進行拓展。為充分利用央行這一平臺,使電子對賬系統的作用得以全面發揮,對資金運行進行較為全面的監督,我們認為可以適時把國庫、財政、征收部門等單位也納入對賬系統中,把電子對賬系統建立成一個真正的資金安全監控網。

    五是充分利用對賬系統,逐步取消月度紙質對賬。在電子對賬系統運行趨于穩定、系統功能日趨完善,各開戶單位也給予重視、積極參與的情形下,月度紙質對賬業務的必要性弱化,可以考慮逐步取消。

    基層國庫電子化存在的問題與風險控制探討

    王新衛 陳敬和 宋玉龍 楊國芳

    一、國庫電子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經過多年建設,國庫系統已基本實現內部縱向聯網,但是由于國庫、財政、征收機關、商業銀行等部門的網絡建設各自為政,相對獨立,從而導致橫向聯網處于起步階段。無縫銜接難以實現,致使一筆稅款要在綱稅單位、銀行、征收機關、國庫和財政部門重復處理,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

    二是國庫應用系統不能滿足國庫管理的要求。國庫應用系統中會計核算功能較為全面,但未開發事后監督、檢查等功能,監督管理手段電子化水平與國庫電子化發展還有很大差距。國庫電子化程度提高后其內部控制制度的范圍和控制程序較之手工系統更加廣泛,控制的重點由對人為主轉變為對人、機的控制,而且控制的程序也應與計算機處理程序相一致。而目前檢查監督方式還停留在手工階段,監管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監管人員主觀意志和自身能力,而且無法通過電子化手段完成對電子化業務實施及時監管。目前隨著國庫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國庫監管職能越來越重要,忽略了這些環節,國庫電子化就不完整。不僅不適應國庫管理的要求,也不利于在深度上和廣度上提高國庫電子化水平。

    三是安全問題給國庫應用系統帶來了一定的風險。目前國庫應用系統處于人民銀行內部網絡。網內一些計算機由于業務需要與外部互聯網連接,即使是人民銀行內部局域網,網內的電話線和電源線也尚不能完全與公用電話或電源線相隔絕,因此不能實現與互聯網的完全物理隔絕。這些都對國庫系統軟件開發和網絡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防范國庫資金風險。必須建立一整套科學、嚴密的適合國庫電子化建設的內部控制制度,并且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加強網絡系統風險防范與控制。

    四是國庫應用系統統計分析功能不夠完善。國庫資金運動涉及財政、金融兩大體系,因而國庫統計分析對于宏觀經濟分析和決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庫應用系統強調會計核算功能,而統計分析功能還不完善,不能實現統計數據的自動采集、自動分析。不能自動生成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自成系統不利于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不利于提高統計分析的效率和質量。

    二、國庫電子化環境下的風險控制

    一是國庫人員控制。人員控制是內部控制的關鍵。國庫電子化的不斷發展對國庫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庫人員不但道德品質要好,能夠吃苦耐勞、愛崗敬業,而且要業務熟、技術精,不僅要掌握國庫專業知識,而且要了解相關財稅知識。因此,應立足基層國庫實際,積極做好人員培訓,改變目前國庫人員知識陳舊、年齡老化、專業知識與技能缺乏的情況,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業務隊伍,塑造既精通國庫業務、善于管理,又懂計算機知識、擅長操作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網絡化和國庫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是國庫內部制度控制。國庫各類規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貫徹落實具有保障國庫資金安全和國庫業務規范、正常運行的作用。國庫的一切工作都要遵循國家、部門的法規制度,以此來保障工作目標的實現。制定的制度應適應國庫具體工作的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合理性和適用性,并且保證國庫人員嚴格貫徹落實各類規章制度,嚴格業務操作流程,確保國庫資金安全。

    三是計算機安全控制。包括:非系統維護人員不得接觸業務系統的技術資料:對所有來歷不明的存儲介質在使用前進行病毒檢測,定期對系統進行病毒檢測,使用網絡病毒防火墻以防止網絡病毒侵入等,確保國庫業務用機安全。

    四是國庫業務系統控制。根據國庫業務性質,在國庫業務系統中按崗位職責進行嚴格權限劃分,以達

    到相互牽制、相互制約、防止或減少錯誤發生的目的。每個崗位的人員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權限進行系統操作,從而保證國庫業務系統安全運行。

    縣域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分析與思考

    唐海波 周順利 李志英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分析

    一是融資規模擴大、貸款總量不斷上升,易引發政府信用風險。由政府建立的融資平臺主要的經濟活動是以政府或相關部門為負責人、以政府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貸款,隨之而來的也就是由政府財政承擔的還債責任。就縣級投融資平臺而言。其2009年造成的新債務增加了12000萬元,歷年累計債務合計達到了19400萬元,只要政府負擔的這部分債務得不到及時償還,就會打破政府融資平臺的正常運轉。使政府信用面臨較大風險。

    二是資金信貸風險,銀行在與這些平臺合作過程中,即便面對的是財務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的融資平臺公司,但因為其是政府背景貸款也會提高對此類融資平臺償債能力的信任度,容易導致重復抵押、虛擬抵押等問題,使銀行資金面臨的風險加大。

    三是債務約束軟化,惡化了社會信用環境。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石。地方債務的展期、拖欠會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財政該支未支、該補未補還直接損害不少企業的利益。地方債務不能到期清償還會產生嚴重扭曲的市場信號,動搖投資與消費信心,使得后續的政府投資項目籌資、經營變得困難重重。在經濟危機的不穩定時期,宏觀經濟一旦反復必然沖擊政府財政,進而嚴重影響居民消費水平和就業率,無節制擴張的政府融資平臺隱藏著巨大的社會穩定風險。

    四是公共企業大量貸款,政府承擔還款責任。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和城市人口的膨脹,城市公用事業建設面I臨著巨大的壓力,公共投資體制不健全、民間資本準入門檻兒高,政府用于公用事業的財政性資金已遠遠滿足不了城市發展的需要。公益項目的建設更注重的是社會效益,而不是經濟效益,債務的償還還不可能依靠項目的收入完成,大部分還款責任自然又推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加劇了政府債務負擔,使得投資風險不斷向地方政府集中。財力匱乏的旗縣一直是典型的“吃飯財政”、“討飯財政”,負債累累。

    二、完善地方融資平臺的舉措

    一是盡早出臺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償債機制辦法,建立政府債務的管理制度,即建立“借用還”與“權責利”相統一的債務管理體制、舉債評審制度、償債責任制和責任追究等制度,進一步規范政府債務管理的舉債、償債程序。

    二是建立和完善償債準備金制度。通過多渠道籌集償債資金,每年有計劃地從預算財力和政府預算外資金收人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償債,化解償債壓力。

    第2篇: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我國合同制度中首次將數據電文確立為合同書面形式之一,適應了信息化與信息社會化的趨勢,無疑為合同雙方締約活動的經濟性、快捷性奠定了良好基礎。在網絡化大潮中,電子數據交換(EDI)與電子郵件(EMAIL)逐漸成為數據電文應用中的主流。網絡技術的發展以及網絡立法的進步促使采用電子合同形式進行締約活動的民商事主體越來越多,但由于電子合同形式存在著一些與普通書面合同形式不同的特殊風險,這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電子合同在合同行為中的廣泛運用。本文就公證制度引入電子合同作一粗略的探討和,以求教于大家。

    一、電子合同形式所存在的特殊風險

    所謂電子合同,是指通過數據電文等方式所達成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電子合同的主要載體為電子數據交換(EDI)與電子郵件(EMAIL)。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范本的定義,前者是指依據協定的信息結構標準,以實現信息從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化傳遞。后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絡服務商將信息在電腦終端之間進行傳遞。由此可見,兩者都是將信息通過網絡傳遞,只不過EDI的編制要依據事先協商設立并規范化的電文形式,而電子郵件并無規范的形式。

    顯而易見,由于電子合同訂立雙方身處異地一方在采用電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為的同時無法自動得到對方的接收確認,因此與普通合同形式相比,容易形成更大的商業風險。在此我們將因網絡技術故障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風險暫先擱置不談,而僅著重談論由于非技術因素所形成的風險這類風險主要有:

    1.主體欺詐風險。由于網上空間的虛擬狀態商業信譽、個人信用對網絡交易各方約束力不大因而存在交易主體資格確認,也存在如何防止網上交易主體資格的假冒或虛構的問題。從技術角度主要通過電子簽名來確認主體資格,但需要一個中介機構(認證系統)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認證。

    2.放棄風險。放棄是指數據電文發送人否認已發送電文,或接收人否認已接收電文的行為。這一行為可能出于錯誤,也可能出于惡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條款規定,[1]對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行為均實行到達生效主義,即該數據電文需到達相對人方生效。如果對方以未收到或未發送數據電文為由來逃避責任,會形成對自己的單方合同行為如何舉證的潛在風險。我們可稱之為放棄風險。例如,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希望撤銷要約并且在受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發出有效撤銷通知,但受要約人希望締約而否認收到有效撤銷通知因而繼續做出承諾,在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下,要約人如何證明其已發出通知?因為在目前的網絡技術條件下,由于網絡故障等原因造成郵件無法正常傳送的可能性的確存在,即相對人確實沒有收到電文。在此種可能性下,舉證人如何證明對方確已收到電文,在法律角度來看,難度是很大的。

    3.異議風險。所謂內容異議,是指數據電文發送人對接收人所收到電文的內容提出異議,認為其內容與自己所發原件相比發生了變化;或者接收人對發送者所持的發送原件存本內容提出異議,認為與自己所收電文內容不符。在目前網絡技術條件下,信息安全問題比較突出,可以因多種因素造成數據電文損壞或丟失,如網絡中斷或不運作,運行程序失靈,傳送安全系統失靈,系統遭受非法攻擊等,都可能造成電文不完整傳送,即完全或部分丟失電文或電文分揀出錯。目前從技術上角度主要通過“公共密匙”等加密來防止電文被改。但同樣加密程序也存在法律效力不明問題,并且其無法解決由于線路而造成的不完整傳送問題。因此一旦對方提出異議,當事人舉證也非常困難。

    4.舉證風險。電子證據舉證問題非常突出,這是由于電文只能以數據形式儲存于計算機內,很難確定其通過輸出設備打印出來的哪一份是“原件”,也很難證明其打印件與原始數據相符而未經改動。也就是說其書面打印件無法作為證明其內容的直接證據。一方面,網絡所存在的各種風險如網絡故障、黑客攻擊等常造成用戶郵件丟失。一旦在訴訟發生之前郵件丟失或毀損,當事人如何證明其郵件內容就成為一個難題;另一方面,即使郵件仍儲存于計算機中,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由于相對人可以隨時刪除郵件,因此舉證人能在法庭上提供的僅能是郵件的打印件,顯然這種打印件需要權威機構的認證真偽后方能作為證據使用。據報道,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首次將電子郵件的打印件作為定案證據。但對在該案中電子郵件的真偽鑒定機構為浦東新區公安局計算機監管部門引起專家頗多爭議。究竟哪個機構最適于對電子郵件的鑒定也是一個電子證據取證中的爭議問題。

    正是由于電子合同中存在上述種種特殊風險,因而在實踐中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合同,當事人通常極少純粹采用電文形式,而即使采用電文形式,也是需要最后簽訂確認書或合同書來確保當事人之間契約的締結,從而無法充分利用電文的快速性來節約合同雙方異地輪回談判的費用和時間。

    二、公證是控制電子合同特殊風險的有效手段

    由于電子合同中存在上述特殊風險,故而必須尋找一種能夠降低風險的方法和措施。在現有網絡技術條件下,公證無疑是控制電子合同特殊風險,促使更廣泛采用電子合同作為合同形式的有效法律手段。

    第3篇: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范文

    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大量的數據和信息在計算機系統中存放、傳輸和處理。系統安全問題主要表現在系統被黑客入侵、被各種病毒感染等,導致系統拒絕或中斷服務,破壞了系統的有效性。1.系統入侵攻擊者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破壞系統的有效性,使系統無法進行正常的操作和使用,危害范圍廣,危害后果極為嚴重。其中最讓人防不勝防的就是黑客入侵,黑客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網頁、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等相關危害活動,世界上不少大公司都深受其害。黑客入侵成為電子商務中計算機網絡的重要安全威脅。2.病毒感染病毒是一種可以干擾和妨礙甚至破壞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具有感染性的一段程序。病毒通過感染某個程序而進入一個系統,一旦執行這個已感染的程序就會感染系統中其他部分或全部的可執行文件從而給企業和客戶造成巨大損失。它們主要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所以網上銀行、網絡支付就成為病毒攻擊的主要目標,這就使得大型企業、重點行業的病毒傳播和攻擊增多。3.拒絕服務攻擊這是一種破壞性的攻擊,是通過過量使用資源而使其他合法用戶無法訪問系統,從而導致系統癱瘓或明顯降低系統的性能的一種手段。它通過一些非法用戶向網絡或主機發送大量非法或無效的請求,使其消耗可用資源卻無法繼續提供正常的網絡服務。常見的拒絕服務攻擊方法有: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Ddos等。拒絕服務攻擊是計算機系統安全的又一重要威脅[3]。

    二、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種新形式的合同,與傳統的合同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有了很大的變化。由電子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糾紛問題也隨之而來。比如電子合同中的數字簽名,若數字簽名被惡意復制和仿照,產生的合同糾紛解決起來就會很復雜。又如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由于計算機或網絡系統出現故障導致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出現錯誤而產生的合同,它的法律效力如何進行界定,最終產生的違約責任又如何劃分等。

    三、電子商務安全問題的應對策略

    (一)利用電子商務安全技術1.加密技術加密技術是電子商務系統采取的主要安全技術手段之一,是實現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有力手段,它可以在一種開放的、具有不安全因素的環境中保證通信及存儲數據的安全。它采用數學方法對原始的信息進行偽裝,使得加密后在網絡上公開傳輸的內容對于局外人是不能明白信息的真正含義,而局內人利用掌握的密鑰,通過解密過程得到原始數據,從而解讀偽裝信息的真實含義。它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入侵者竊取機密信息,使信息泄露、篡改或被破壞。2.數字簽名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是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確認身份的一種重要技術。數字簽名是指對附加在信息單元上的一些數據進行密碼轉換,它是利用公鑰加密技術來驗證網上傳遞信息的真實性。它可以提供數據的完整性、信息傳輸的保密性以及交易者身份的確定。當文件的制造者在電子文件上簽訂一個可靠的、不可偽造,不可抵賴的數字簽名,那么這個數字簽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簽名者一旦簽名便需要對自己的簽名負責,接受者通過驗證簽名來確認信息來源正確,內容完整可靠。目前,數字簽名技術已經給人們如何共享和處理網絡信息產生巨大影響。3.身份認證技術[4]身份認證技術是為了解決交易中雙方不能直接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這一問題而產生的解決方法,目的是為了證實被認證對象是否屬實和是否有效,主要是通過驗證被認證對象的屬性來達到確認被認證對象是否真實有效。被認證對象的屬性可以是口令、問題解答或者像指紋、聲音等生理特征。身份認證技術是計算機網絡交易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常用的認證方法有口令和個人識別PIN、個人令牌、生物統計方法、基于公鑰密碼體制的身份認證等。

    (二)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加強網絡安全立法和執法要保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有效地進行,僅僅依靠安全技術來解決是遠遠不夠的,我們不僅要從技術角度防范,還要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去解決電子商務應用中存在的問題,要不斷地探索和發現,建立適合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體系,從而規范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現實中存在的各類問題,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資金安全、稅收等問題,同時對破壞電子商務合法交易的行為進行立法嚴懲,以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和健康發展。

    四、結語

    第4篇: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農村電子商務;法律風險;法律意識

    電子商務簡稱電商,是將電子通信技術應用到商務活動中的一種模式。農村電子商務指的是農村在進行商務活動的過程中應用電子通信的手段。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農村必須要將經濟結構進行調整,這樣才能使經濟發展模式不再單一。通過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可以讓我國農村經濟快速的實現轉型和升級,從而為農村地區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豐富農村的經濟收入來源,使鄉村振興的戰略得以實現。隨著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了出來,由于農村電子商務發展起步較晚,存在著經驗不足的情況,這使電子商務在農村地區發展中存在著一定的法律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電子商務在農村的發展,使鄉村振興戰略落實受到了一定的阻礙。

    1農村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1交易產品的價格和質量方面的法律風險

    由價值規律可以了解到,市場中商品的價格會隨著商品價值的波動出現變化。和線下交易的方式相比,線上產品交易的價格存在著極高或者極低的情況,很難將商品的價值規律很好地反映出來。這一點在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表現的更加突出。由于網絡交易存在著特殊性,因此政府相關的部門很難對網絡交易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的監管,這使線上交易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沖擊了線下產品的價格[1]。農村電商經營過程中存在著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在以下兩個方面中能夠得以體現:第一,農村電子商務的經營主體很多都是小規模進行生產的個體農戶,這些農戶往往都是將自己種植和生產的農產品放在電商平臺上進行售賣,而售賣的產品往往沒有經過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因此從某種角度上來講,農村電子商務平臺上交易的商品很可能是“三無產品”,產品本身的質量可能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風險。第二,銷售過程中存在著以次充好的情況。有些農戶經營者為了保證自身的經濟受益,并不會對交易的產品以及消費者進行負責,常常存在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現象。

    1.2電商交易主體的法律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體主要分為三種,其一是個體農戶,其二是農村合作社,其三是農村企業。三者之中,個體農戶的總數是最多的。通常情況下農村企業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法律責任,是在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之下進行注冊的,可以承擔民事責任,而對于個體農戶來說,僅僅是完成了電子商務平臺的注冊工作,就可以進行網絡銷售,甚至不經過注冊,直接就在微信、微博等平臺上開始銷售產品。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講,這類銷售主體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一旦在交易當中發生了問題,難以獨立的對民事責任進行承擔,也難以受到法律的監管,如果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將會造成維權困難的情況。

    1.3農村電商交易中電子合同存在的法律問題

    2005年我國實施了電子簽名法,該法律賦予了電子簽名和文本簽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在農村發展電子商務過程中,電子合同存在兩方面的法律隱患。首先,電子合同的存在并未起到應有的效果。在現實生活中,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群體存在著一定的特殊性,并且交易產品存在著特殊性,這使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過程中,往往不會提供相關的電子憑證,尤其是很多農戶并未在電商平臺上進行產品售賣,而是通過社交平臺進行微商形式的銷售,這就使交易過程沒有簽署合同和憑證[2]。其次,電子商務在交易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種叫做點擊合同的形式。在電子商務中的網絡過程中的點擊合同往往是由商家或者電商平臺單方進行擬定的,消費者只有點擊同意之后,才能夠進行消費和交易。這種合同類型同樣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首先,這種合同中可能存在著某些難以發現的條款,在消費者同意之后,可能會對自身的權益造成風險;其次,這種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受到法律的承認,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了侵犯之后,這種合同不能作為維權的依據;最后,由于電子文件保存于終端以及存儲器當中,通過技術手段能夠對電子文件進行篡改,因此文件的真實性和可讀性成為了電子文件難以成為法律上的證據。此外,電子合同也存在著保存困難的問題,容易被人為竊取和修改。

    1.4交易平臺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網絡交易平臺是農村電商發展所必須的載體,然而農村電商的平臺交易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當前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種類和數量繁多,存在著泥沙俱下的情況,有些交易平臺的準入驗證程序并不符合規定,在注冊的時候就不合法,因此也不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因此在平臺上交易的農民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由于在電商平臺上經營的電商農戶往往基本素質較低,對風險缺乏鑒別的能力,因此容易受到侵害。其次,在平臺上進行交易需要使用第三方支付,在購物的時候消費者會先將錢打到第三方支付軟件上,然后在確認收貨之后,第三方支付再將錢打到商家處。第三方支付本身有著方便快捷的特點,在電子商務的交易之中應用非常廣泛,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和操作風險。例如當前可以使用的面部識別功能,可能會導致第三方支付的賬戶資金被盜刷,同時由于網絡安全問題,手機支付還可能受到病毒的攻擊,使消費者和商家的權益受到侵害。隨著我國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規逐漸完善,情況將會有所好轉。最后,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手段能為支付平臺帶來相應的收益,因此平臺競爭之間也存在著法律風險問題。當前很多電商平臺都要求商家必須進行二選一,只能在支付寶派系或者微信支付派系中選擇一個平臺進行消費,這種強迫式的選擇是非正當的,這不但會讓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影響,還會讓交易喪失公平,讓商家和消費者交易的成本增加[3]。

    1.5隱私權和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農村發展電子商務的過程中,還存在著農民個人信息泄漏,隱私權被侵害的情況。隱私權指的是公民的個人信息不泄漏,私人生活不受干擾的權利。近些年私人信息在網絡上泄漏的情況非常嚴重,當前我國網民群體數量龐大,相較于城市人來說,農村人民在使用電子交易的時候,非常容易泄漏個人信息。泄漏信息的方式包括:第一,黑客對平臺的攻擊,將平臺的個人信息進行竊取;第二,由于農民平均素質相對偏低,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意識相對較弱。此外,還存在著有些平臺因為經濟的原因,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販賣,依此非法獲利。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知識產權也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現在商品的商標、網點的網頁設計、產品的圖片信息等被盜用或者模仿。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進行交易的時候,隨處可見個體商戶使用企業商標、商品簡介和圖片完全一致的現象。電子交易中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現象非常普遍,這是由于當前我國人民當前還缺乏知識產權維權的意識,市場的監管不到位,長此以往就會導致消費者對電子商務交易產生不信任,從而影響農村電子商務在農村的長期穩定發展。

    1.6交易過后的法律維權風險

    農村電商交易中存在著很多的法律問題,因此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都需要進行維權,而農村電商交易過程中也存在著很大的法律維權風險。和傳統的線下交易不同,電子商務的線上交易法律關系主體是多元多層次的。法律關系的多元化指的是,除了傳統交易當中的買家和賣家之外,網絡交易還存在著交易平臺、支付平臺、物流等多方的責任主體,因此在交易的過程中就會形成多層次的法律關系,并且所有的法律關系都存在著虛擬性和多變性。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主體存在多元、多層次的特點,在消費者以及商家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就會難以進行維權。首先來說,農村電子商務發展中容易出現上述多種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維權的方式各不相同,對于普通消費者和農民來說,難以掌握多種維權方法。其次,在交易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問題和矛盾,難以對侵權的主體以及承擔責任的主體進行明確。最后,在電商交易的過程中,維權的過程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且維權對于普通人來說成本過高,過程繁瑣,會讓消費者和商家維權的熱情降低,轉而逐漸放棄使用網絡交易。這對農村電子商務的可持續發展非常不利[4]。

    2農村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法律問題的具體原因

    2.1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只有出現了制度,才能讓憑空出現的事物逐漸走向規范化和常態化。當今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存在的很多法律問題都是由于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具體可以從兩方面進行論述。首先,缺少完整的法律體系。從宏觀的角度出發,目前對我國電子商務有指導作用的法律文件僅有《電子簽名法》、《電子商務法》。為了彌補法律缺位的情況,有些地方也制定了相應的電子商務管理辦法,但是這些地方性的文件有著較強的地方特點,難以在全國范圍內大范圍應用,立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存在空白,并且未對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制定相應法律,使農村電子商務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安全隱患。其次,農村電商交易遇到法律糾紛的時候,解決的機制不夠健全。電商經營的模式使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的權益被侵害的時候,維權的過程非常困難。農村電子商務經營的產品較為特殊,多為農產品、果蔬產品,這些商品非常容易出現破損、變質的情況,在農產品發生損害的時候,經營者的責任以及物流主體之間的責任難以進行劃分。因此電商在交易的過程中,如果發生了糾紛,由于相關的法律機制不健全,使權益難以得到保障[5]。

    2.2農村電商交易的過程中監管缺位

    任何社會行為都需要經過相應的監督和管理,才能保證行為規范,而當前農村電子商務在運作的過程中存在著監管缺位的情況,這是農村電商發展中容易出現法律隱患風險的重要原因。首先來講,我國網絡監管方面不夠健全,監管體制處于不斷建設的過程中,但是建設的速度明顯慢于網絡發展速度,這就會使網絡交易過程中的監管存在嚴重的缺位,存在著監管主體缺失、監管法律缺失以及監管行為缺失等問題。其次,農村地區電子商務發展具有特殊性,這使即使有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依舊難以有效的實現監管。農村電子商務的準入門檻相對偏低,經營者在完成了交易平臺相關的注冊程序,即可開始從事經營活動,除了在電商平臺上進行交易之外,還能直接在社交網絡上進行交易,這使交易方式非常多樣。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形式多樣、群體龐大、范圍較廣,傳統的市場監督方式難以在監管農村電子商務的時候發揮出最大化的效果,使監管存在大量的空白區域。而監管難以實施就會造成農村電商在交易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難以進行維權,維權糾紛多的問題。

    2.3政府的服務不到位

    在鄉村振興的戰略下,農村電子商務承擔著重要的任務,在科技支持以及政府的扶持之下,近些年農村電子商務取得了快速的發展,然而農村電子商務依舊是新興事物,為了能讓農村電子商務健康的發展,讓鄉村振興戰略能夠實現。政府應該在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服務,做好引導工作,鼓勵農村發展電子商務,然而在實際實踐過程中,常常存在著政府的服務不到位的情況,具體表現在:第一,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政府進行宣傳,將電子商務交易相關的知識進行普及,做好教育宣傳的工作。農民在經營電子商務的時候經常使用電商知識,主要包括專業知識以及法律知識,而政府在進行宣傳的時候,容易存在宣傳跑偏的情況,這使農民并未經過系統的法律培訓,群體法律意識相對較弱,這是農村電商交易中存在大量法律風險的原因。第二,政府在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缺乏對基礎建設的投資以及人才培養的投資。完善的基礎設施是農村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而人才則是帶動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只有基礎設施得到保障,并且吸引專業的電子商務人才加入到農村電商發展當中,才能讓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更加的正規化,降低法律問題的發生。然而當前農村電子商務基礎建設依舊較為落后,缺少產品認證體系、溯源體系和檢測體系,人才數量嚴重不足。

    2.4經營主體缺乏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

    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過程中容易發生法律問題,除了上述三方面外在原因之外,還存在著農村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缺乏法律和道德意識的內在原因。農村中電商經營者大多都是個體農戶,農戶普遍年齡較大,文化程度較低,這使經營主體普遍缺乏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非常容易出現違反法律的行為,同時在經營的過程中,如果自身權益受到了侵犯,也難以找到合適的途徑進行維權。農村電子商務經營者法律和道德意識缺失除了自身原因之外,還和政府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有關。

    3結語

    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是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途徑,對農村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當前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法律問題,只有認真的將問題進行總結,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才能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對策,讓農村電子商務獲得長期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楊蓓.基于鄉村振興視域的農村電商發展法律問題分析[J].遼寧農業科學,2021,(02):44-47.

    [2]王金龍,鄒涵瀟.農村電商之工業品下行發展中的法律問題探討[J].商業經濟,2021,(02):113-114.

    [3]王金龍,鄒涵瀟.農村電商發展中的法律問題探討——基于農產品上行的分析[J].農家參謀,2020,(20):18.

    [4]滕健,肖裴.鄉村振興視域下農村電商發展法律問題研究[J].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20,(01):81-85.

    第5篇: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范文

        電子商務雖然正在以難以置信的速度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而是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通俗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的各種商業和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后服務等)。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與新活動(虛擬商場)。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涵蓋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傳遞與交換;售前、售后服務,如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及回答顧客意見等;網上交易;網上支付或電子支付,如電子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數字現金;運輸:如商品的配送管理、運輸跟蹤以及采用網上方式傳輸產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并實現企業間資源共享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其一,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其二,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其三,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約和承諾是訂立一項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一項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項合同其實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約和承諾都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瞬間傳遞、瞬間完成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這就使得在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成立時首先應明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否被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發生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別的訂立方式,使我們需要在此問題上根據其特征,確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約規則。

        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地像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本文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原則上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

        在原則認為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要約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同時,應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只要要約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對方答復之前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到達主義和投寄主義。“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根據“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地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

        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6篇: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范文

    尼格羅龐帝預言了數字化生存的到來:不用出門就可以在家中用電子信用卡通過網絡購買各種商品或接受服務。這種交易方式已經廣泛存在。這就是電子交易(electronic commerce,也即人們所稱的電子商務、電子商業。)它是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數字化通訊網絡和計算機裝置替代傳統交易過程中紙介質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等環節的新型商業交易方式。

    電子交易又稱為“無紙交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以書面的形式表現出來。因而產生了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電子合同。它是電子商務活動各方當事人以互聯網絡為載體 ,為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數據交換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讀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數據訊息,該訊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內存,然后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作為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訊息,無法像傳統的紙本合同文件那樣直接由人眼閱讀,除非將其打印在紙面上或是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由此可知,電子合同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載體,即電子數據訊息的采用。

    美國學者詹姆斯。馬丁說,電子商務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其影響面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就法律領域而言,電子商務的推廣給現存的法律體系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其中之一是電子合同效力問題 ,它不是一個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范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問題 ,而是在網絡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合同法價值相近的規范的課題。

    從合同的本質上說,電子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合同沒有根本的差別。區別在于電子合同的載體與傳統的書面文件大不相同,而且在電子交易中,文字表達的具體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在計算機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載體也非人們所能直接感知意義的物質。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比,電子合同的電子形式具有如下特征:

    (1)電子合同的載體實質上是一組電子信息,其依賴于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的磁性介質,而不是傳統的紙張;

    (2)電子合同的表現形式不是有形的紙張文字,而必須通過調取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子槍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數據訊息的。

    這使現行法律規范的某些規定對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產生了影響。法律效力問題實際上是電子數據訊息能否構成傳統法上的書面形式,能否取得與書面文件同等效力的問題,也即是電子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如果不解決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也就無法確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這勢必對電子交易的正常發展構成極大的阻礙。所以,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問題,可以說是電子交易相關法律問題中起碼的、最基本性的問題。

    合同形式是合同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在傳統民法的規定中,通常是把合同形式規定為口頭、書面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作為合同常采用的一種形式,是指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規中,甚至將書面形式的有無,當作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條件。其主要原因在于書面形式具有長久保存的優點,而且,如果加上手書簽名的認證,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證據要求,可以證明各方當事人確有訂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種意向的性質,及幫助各方意識到訂立合同的后果等,從而可據以確定紛爭之民商事事實。

    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經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形式,即我們通常意義上的所指的以“數據電文”擬定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是專指由電子郵件方式(E—mail)和電子數據交換方式(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縮寫為EDI,就是按照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對具有一定結構特征的標準數據信息,經過電子數據通信網絡,在交易伙伴的計算機應用系統之間進行數據交換和自動處理)擬定的無紙合同。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廣義電子合同中的電報、電傳和傳真三種方式與電子交易中的電子數據訊息是不同的。雖然也是使用電子方式傳送信息的,但它們通常總是產生一份書面的東西,即它們的最終傳遞結果,都是被設計成紙張的書面材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們只是紙面文件的傳遞方式不同。也正因此,電報、電傳、傳真這些早就應用于商業交易中的通訊技術,并未對傳統的法律規則構成大的沖擊。

    利用電子郵件和利用數據交換(EDI)締結合同的方式,對傳統合同法對形式的要求提出了深刻的挑戰。這類合同不可能具備傳統法律中書面和簽字的法定形式要求,面臨著法律上不安全。具體包括以下問題:

    1、關于書面形式:電子合同的表現形式對傳統法律規定中的合同書面效力問題提出了挑戰。如采用EDI進行國際貿易活動時,公司與公司之間只是電子數據交換,交換的主要條款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電子數據能否視為書面形式,并取得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效力?

    2、關于簽字確認。簽字是簽署者在文件上手書簽字。采用EDI進行交易很難滿足這項要求,如何消除這一法律障礙,使“電子簽文”能被法律所承認?

    3、關于原件問題。傳統法律將原件定義為初次附著在介質上的信息。電子合同的收件人獲得的只能是副本。因此,電子合同的原件也是一個凸顯的法律問題。

    二 解決問題的思路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6年召開的會議中通過了《電子貿易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電子商業示范法》第5條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性。這就從總體上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有效性。

    對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形式問題如何解決呢?《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了一種“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即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能否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不是去尋求紙面合同的計算機等同物,而只需以書面形式實現的基本功能作為標準,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達到了傳統書面形式的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于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對”書面“、”簽名“、”原件“等問題可分別予以解決,從而最終對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確的認可與確定。其具體做法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準,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準,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

    (一)書面形式的解決

    《電子商業示范法》在第6條中對“書面”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對電子交易環境中“書面”的基本標準,以“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為界,這一法律上對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種等價功能上的要求。

    我國新《合同法》采用“有形”說,以擴大“書面”的概念的形式明確規定將EDI和E-mail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擴大了書面合同的種類,從法律上確認了電子合同具有與書面合同相等的效力。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示范法》的規定基于“功能等同”,由法律給予數據信息滿足書面要求的效力;我國法律對書面形式作出了擴大解釋,使數據電文成為書面形式的一部分。對于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有些人認為“該條已明確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網絡通信方式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一點在世界各國現行立法中處于領先地位。也有些人認為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事實是否如此呢?不是。

    電子數據訊息本身與書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兩者只是在作為合同載體時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們在賦予電子數據訊息與傳統書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時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國的《合同法》卻在實際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屬無形非紙質的電子合同歸入到有形的紙質的書面合同形式中,這曾被國內視為“對公約發展” ,本意也許是為了電子合同在其他方面均能得到適用或實施。形式等同后,“簽名”、“原件”等這些“書面”的問題就被回避了,使涉及電子商業的立法不全面,引發電子合同在證據、票據、簽名等方面不能適用現有法律,使人無法準確地把握并實現電子合同的形式有效性。

    電子數據訊息不等同于書面文件,前面已論述過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但作為商業交易中所產生的合同的載體,電子數據訊息與傳統書面文件卻有著相同的功能,即兩者都是傳達了民商事主體的內在意思表示。對于傳統的書面文件在作為合同形式時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可供大家閱讀;可復制以便每一當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數據副本;文件在長時間內可以保持不變;可通過簽字核證數據等,電子數據訊息在作為電子合同載體時,在必要的技術保障下,同樣能夠起到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傳統的書面文件還可能更高。因此,電子數據訊息在電子交易中,作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

    (二) 簽章問題的解決

    在法律意義上,對于書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種層次的,“書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層次,不附加簽名或原件要求的書面形式,充其量只能起到對文件內容長期保存的作用,不能起到證明法律事實的作用。合同即使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未進行簽名蓋章,那么這份合同在訴訟中一般不會被法官作為一項有效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因為缺乏有效的方法鑒別這份合同書到底是由誰簽訂的。合同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可以證明其身份,并確認其本人在締約時與合同的內容相關聯。所以,簽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它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證據力,并使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歸屬于簽名人。

    因而,只有將合同載體的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的簽名,以及書面原件等規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較完整地達到法律規范的要求。如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通過“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數據訊息的與傳統書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表明其效力等同于“經簽署的文書”、“經簽署的原件”。解決電子數據訊息的“書面”問題時還必須解決與之緊密聯系的“簽名”與“原件”問題。只有如此才能確定電子數據訊息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完整法律效力……

    簽名(Signature),通常指簽署者在文件上親筆手書名字。傳統意義上的簽名是以“紙面”文件為背景的,在以電子數據訊息作為合同載體的情況下,因為不存在紙本文件的形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上親筆簽名或加蓋印章是不可能的。這就產生了對以什么作為簽名,并得到法律承認的困惑。

    我國《合同法》第 32條規定書面合同訂立以雙方簽字或蓋章為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而對于電子合同 ,第 33條規定“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但是 ,簽訂確認書要不要簽名 ?如果需要簽名采用何種技術方案 ?這一切均未作規范。“簽訂確認書”是一種回避辦法。如果要求合同當事人只有先簽確認書才能使電子合同成立,那么就否認了電子合同存在的價值。也有人主張利用司法解釋 ,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8 0條中關于公文和印章的概念擴展到電子簽名。但如何保證電子簽名的安全和有效以及要不要對電子簽名技術方案的選擇作出規定等等必須相應解決的問題 ,則沒有更多人加以探究。

    電子合同雖然不是直觀的,但卻是可讀的,同時也具有可以保存、復制、簽署的性質,通過法律也可以認定其證據作用。但是它的易改動和易錯性,卻直接破壞了上述特性,損害著電子合同“書面合同”功能。為此,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一種稱為“電子簽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術以實現電子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

    凡是在電子交易中對電子交易中對電子交易人身份予以識別的電子技術手段都可以稱作電子簽名,既包括比較低級的交易口令、對稱加密技術,也包括較高級的非對稱加密技術(公開密鑰密碼技術),還包括最先進的生物特征簽名技術。

    非對稱加密技術就是使用者持有以電子數據密碼表示的密鑰,他可以在電子交易中,利用密鑰對發送的電子數據訊息進行加密,形成數碼形式的字母、數目字或其他符號的值,附著在被加密的電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該電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對電子文件進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那么在文件發生改變時,電子簽名的值也將隨之而發生改變,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電子簽名數碼值。

    這就解決了電子合同“易改動性”問題。因此,電子簽名能夠客觀地辨別簽署者的身份,并證明該簽署者與其所簽署的信息內容相關聯,而且還能夠辨別經簽署的信息內容是否曾被篡改。電子簽名的這些作用與傳統的親筆簽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電子簽名也可享受與親筆簽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經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經簽署的文書。

    《示范法》依然采用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簽名與書面簽名同等效力。其第7條規定,當法律有簽名的要求時,若符合下列情形,且與資料信息有關時,即符合該簽名的要求:(1)一種可確認本人身分并能證明本人同意該資料信息的方式;(2)此方式確保該資料信息產生、傳輸或在任何情形下,包括任何相關合約,均足以信賴。無論是電子簽名或手書簽名,其功能都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避免對方的否認,從而確定合同的效力。

    但電子簽名畢竟不同于書面簽章,在實施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首先是電子簽名的技術方案的確認。有一類采取技術特定化(technology  specific)原則,由法律統一規定有效的技術手段,美國猶他州確認公開密鑰加密(數字簽名)為“法定”的安全技術方案,其中也包括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認為它是最安全可靠的,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成本又較低,是理想的電子簽名技術方案。反對者認為數字簽名的責任風險由消費者承擔,不利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同時,數字簽名的技術性不能抵擋電腦黑客的侵入。

    在其它國家,例如英國,便采用一個更廣泛的定義,就是電子簽署(Electronic  Signature)。電子簽署法的范圍包括一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簽署,采取技術中性化(technology  neutral)的原則。

    電子商貿的科技一日千里,有關電子商貿的立法,應盡量保持技術中立。技術特定化將會引起一些問題,使人們在創新及改良方面的愿望和投資減少,不利于其它電子簽署技術的發展。

    (三)原件問題的解決

    解決了電子數據訊息“書面”、“簽名”的問題,采用同樣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問題也就不難解決。原件是原始形成的書面文件。“原件”的作用主要在憑證方面,它能夠證明文件所記錄的內容充分完整且從未被改動。而電子數據訊息作為人們不能直接感知意義的物質,它是以數字形式“記憶”在電腦中,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如在電腦顯示屏顯示或經打印機打印出來,才能為人們所感知,但此時人們所看到的,應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電子簽名的技術后,電子數據訊息同樣能夠確保其所記錄的原始數據充分完整且從未被改動,這與“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從此種意義上說,經簽署的電子數據訊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我國現行證據法規定 ,書面形式的證據必須是有形的書面文件 (包括合同、單據 ) ,而且必須是“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78條規定 :“證據材料為復制件 ,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 ,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 ,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 ,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意見》第 53條也規定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 ,“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然而電子證據使用的是磁性介質 ,存儲的載體是計算機 ,其打印出來的“書面形式”不是“原件” ,而是“復制件”。

    為此 ,有人主張把電子證據歸入《民事訴訟法》第 63條規定的“視聽資料”類 ,但是 ,在我國“視聽資料”是必須依靠“其他證據”才能認定或產生效力的“間接證據” ,如《民事訴訟法》第 69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 ,應當辨別真偽 ,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 ,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但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 ,電子數據存儲于計算機內 ,一般很難有除電子信息外的“其他證據” ,電子證據可能因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而失去效力。

    我國沒有對電子證據、電子簽名作出法律規定。《示范法》第 9條明確地承認電子證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 ,在應用有關證據的任何規則時 ,不應否認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三 、結語

    綜上,我們可以對電子交易中電子數據訊息的法律效力作一個綜合的、明確的確認。

    1、電子數據訊息作為電子交易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

    2、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訊息,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經簽署的文書”和“經簽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7篇: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范文

    電子商務發展到今天,各項核心競爭優勢凸顯,如突破了傳統工業體系下的時空界限對企業經營活動范圍的束縛,各類資源高度共享,投入相對較小,成本優勢很具吸引力,虛擬市場給客戶更多的選擇,智能化、客戶化、人性化的推銷和促銷。這些無法比擬的優勢對傳統市場營銷產生的巨大沖擊無法避免,傳統營銷模式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由于現實中存在的局限,電子商務并不是“萬能”的,在實際應用過程仍然需要傳統營銷支持,才能給客戶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一、電子商務和市場營銷的內涵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等活動,它不僅指基于網絡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口、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網絡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具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網絡一氣呵成。

    (二)市場營銷的內涵

    市場營銷是指在以顧客需求為中心的思想指導下,企業所進行的有關產品生產、流通和售后服務等與市場有關的一系列經營活動。市場營銷作為一種計劃及執行活動,其過程包括對一個產品,一項服務、或一種思想的開發制作、定價、促銷和流通等活動,其目的是經由交換及交易的過程達到滿足組織或個人的需求目標。

    二、電子商務營銷的優勢

    (一)有利于降低成本。

    企業采購原材料是一項繁瑣、復雜的工作,而運用網絡可以使采購產品與制造相結合,簡化采購程序。“EDI是通過電子方式,采用標準化的格式,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結構化數據的傳輸和交換的一種信息技術。”另外,傳統店鋪促銷需要投入很多的資金和人力進行市場調查,而采用網上促銷的成本是相當于直接郵寄廣告花費的1%,利用網絡廣告的平均費用僅為傳統媒體的3%,這樣從成本和銷售方面可以很好地降低企業的成本。

    (二)能幫助企業增加銷售商機。

    互聯網可以提供給企業全天候的廣告及服務,還可以把廣告與訂購連為一體,促成購買意愿。此外,通過網絡,企業與國際接軌,還可以減少市場壁壘,消除不同國家間的公司因時間、地域的障礙而影響銷售。傳統的店鋪銷售有著地域的局限性,人們只能上門購物,這樣制約了店鋪的發展規模,而進行網絡營銷有著無時間限制的全天候經營,無國界、無區域界限的經營范圍、精簡化的營銷環節的特點,它就可以超越時空的限制。這樣通過網絡的獨有特點,可以幫助企業更好的促進銷售,從而提高企業的市場占有率。

    (三)有極強的互動性,有助于實現全程營銷目標。

    互聯網具有主動性與互動性的特點,并且可以無限延伸。傳統的店鋪銷售中,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溝通較為困難,而在網絡環境下,企業可根據公告版、網站論壇、E-mail的形式,大大加強了企業與顧客之間的聯系,企業可以有效地了解顧客的需求信息,從而建立數據庫進行管理,利用這些信息,為企業所要進行的營銷規劃提供依據,這樣把消費者與企業間的互動性提高上來,幫助企業實現銷售目標。

    (四)可以有效地服務于顧客,滿足顧客的需要。

    營銷的本質是排除或減少障礙,引導商品或服務從生產者轉移到消費者的過程。互聯網的出現使的營銷是一種以顧客為主,強調個性化的營銷方式,它比起傳統市場營銷中的任何一個階段或方式更能體現顧客的“中心”地位。另外它能滿足顧客對購物方便性的需求,提高顧客的購物效率,通過網絡,顧客可以在購物前了解到相關信息,購物中可在家“游逛”消去時間,購買后也可與廠家取得聯系。此外,它也能為企業節省傳統營銷方式不得不花費的巨額促銷和流通費用,從而使商品成本和價格的下降成為可能。

    三、電子商務與市場營銷的現實問題

    (一)交易的安全性還有待提高。

    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仍然是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在開放的網絡上處理交易,如何保證傳輸數據的安全成為電子商務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調查公司曾對電子商務的應用前景進行過在線調查,當問到為什么不愿意在線購物時,絕大多數的人的問題是擔心遭到黑客的侵襲而導致信用卡信息丟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業因擔心安全問題而不愿使用電子商務,安全成為電子商務發展中最大的障礙。

    (二)電子商務的管理還不夠規范。

    電子商務的多姿多彩給世界帶來全新的商務規則和方式,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規范,這個管理的概念應該涵蓋商務管理、技術管理、服務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時在這些方面達到一個比較令人滿意的規范程度,不是一時半時就可以做到的。電子商務的管理是不是有效,某種程度上說決定了電子商務公司最終能不能實現贏利。

    (三)知識產權問題。

    在由電子商務引起的法律問題中,保護知識產權問題又首當其沖。由于計算機網絡上承載的是數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版權保護的問題尤為突出。

    (四)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傳統商務交易中所采取的書面合同已經不適用了。一方面,電子合同存在容易編造、難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問題;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尚未對電子合同的數字化印章和簽名的法律效力進行規范。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市場營銷向著更加高效的方向發展。網絡營銷作為電子商務的一部分,因其效率高,成本低,影響大的特點而切合市場營銷的發展方向,將在諸多營銷方式中占據更加重要的地位。企業應結合自己自身情況,抓住信息時代的機遇,積極開展實施電子商務。

    參考文獻:

    [1]駱鵬.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市場營銷[J].經濟縱橫-網絡財富,2010(6).

    [2]汪珍英.電子商務下的市場營銷策略[J].時代經貿,2008(6).

    第8篇: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網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準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動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指Intemet網絡)按照一定的標準,采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絡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于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余地。電子商務通過網絡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余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絡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絡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絡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并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于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并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準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并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于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絡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絡安全防范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后,如果交易后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采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準。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準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絡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第9篇: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民商法;創新;電子商務

    一、電子商務挑戰傳統民商法

    (一)電子商務民商事主體

    電子商務中一些新型的民商事主體與傳統的市場交易主體之間存在難以磨合的差異,在這種差異下,新的法律問題就出來了。其一:不規范的新型民商事主體準人關系;其二: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沒有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民商事主體準入方面不規范,主要體現在兩方面。電子服務商在設立上的不規范,傳統的民商法難以適應新的交易方式,在對電子商務的設立條件,經營范圍上,設立程序上沒有相關的規定,所有人都可以成為電子服務商,這樣方便了不法分子利用這一點進行犯罪。網絡市場十分的廣泛,它具有跨行、跨界的特點。在網絡市場十分廣泛,還具有跨行的特點下,經營商的經營范圍隨之變大,沒有嚴格的規定,方便了買家賣家進行交易的同時,也導致了電子商務中權利和義務關系不明顯。在法律關系中電子商務、傳統商務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同的,可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的特性,當出現糾紛時,就很難找到正確的解決依據。電子商務是直接用計算機進行網上支付,進行交易過程,自然合同的簽訂也被無紙化了。雖然書面形式和電子交易形式不大相同,但是卻到支付的統一目的。電子交易在享受快捷的同時,也承擔著各種各樣的風險。以下就從書面形式、支付、合同成立這三個方面,談一談電子商務行為承擔的風險。

    1.書面形式問題。傳統的書面形式采用打字,手寫,傳真等方式來進行合同的簽訂和生效處理,這種形式雙方都有留底,更為可靠也更為合法。電子商務使用無紙化電子合同,計算機數據信息處理,EDI電文等處理方式方便快捷,節省了時間,備受大家喜愛。書面合同、單據是現實生活中看得見摸得到實物,一旦進行修改能很明顯的看出來。因為是實物,保存和收藏也方便許多。但是電子商務中的合同只是一串數字存在,看不見也摸不著,這種形式便于不法分子進行修改刪除,失去合同的效力。這樣極為不安全。

    2.合同成立問題。電子商務簽訂合同的整個過程都在計算機上面進行。沒有人為的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完全無紙質進行,電子商務中的合同無法撤回要約,需明確注明合同生效時間地點。所以,就合同法而言,就已經產生了很多矛盾,除去合同形式方面的問題,還有合同生效,規范,要約等方面的問題。

    3.支付問題。電子商務不同于以往的使用現金、支票完成支付的商務活動,它僅僅靠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付款,一般用網上銀行,支付寶,電子貨幣完成。這些方式都存在著極大的風險,一旦用戶或者銀行的電子信息遭到黑客的潛入,或是不小心植入了病毒,或者是系統故障等等,都會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

    二、創新民商法的重要性

    民商法其實就是民法與商法,有民商合一,商民合一的說法。民法與商法都的私法,二者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有著密切的聯系。電子商務在這個科技進步的時代,人們可以通過一個電子平臺就可以進行買賣交易,買家可通過電子方式將所需的商品數量告知賣家,賣家可通過電子將商品、價格展示出來,方便了大家的選購,也推動了其他產業的發展,電子方式不但快捷,還省去了其他費用,這也是電子商務運用普遍的原因。當前民商法的相關規定并不適用電子商務這種新型的交易模式,電子商務是科技發展下的產物,它具有計算機的虛擬性,所以只有新的民商法才能起到約束電子商務的作用,滿足電子商務的需求。民商法需要不斷的改進創新,完善進行電子商務時遇到的問題,致力于維護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公正公平,營造一個法律完善的交易環境,推動電子商務的更好發展

    。(一)民商事主體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是一種涉及利益關系極為廣泛的交易方式。電子商務促進物流企業、網絡服務商等市場的擴大和發展,傳統的民商法在民商事主體準入的規范上還沒有涉及電子商務這一方面。網絡的虛擬性,網絡市場的跨行性,跨界性,電子商務的經營多樣性,無疑增大了民商法規范的難度,民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難以劃定。現有的民商法已經無法滿足當代市場交易的需求。創新民商法,通過法律明確民商事主體,確定電子商務民商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并確定主體的權利義務。達到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目的。為了避免民眾在使用電子商務進行交易受到欺詐,必須完善機制,避免電子商務陷入無序狀態所以,必須創新民商法,規范、確定民商事主體本身的素質。

    (二)安全認證

    隨著計算機的運用普及,越來越多的家庭使用計算機互聯網上網,進行經濟交易活動。一方面,電子商務交易活動因為互聯網變得更為便捷,大大節約了交易成本;可是物極必反,在另一方面,同樣增加網上交易安全的風險。網絡具有的虛擬特性,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充滿了欺詐,交易的雙方都不認識,被欺騙的可能性大大增高,電子商務交易過程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不僅影響到經濟活動交易雙方的利益,還給電子商務交易帶來負面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為此,民商法需要根據時代的發展需求,完善民商法的安全性,完善法律法規,保障交易的安全有序進行,保障消費者權利。民商法要規定民商事主體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的時候必須進行實名認證,確認民商事主體的法律地位,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三)權利救濟的仲裁機制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時代對仲裁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網絡具有虛擬的特性,電子商務完全依賴于網絡,必須完善仲裁機制,才能確保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網絡仲裁機制的作用最大化的發揮出來。借鑒引用其他國家立法成果,運用于民商法制度創新。致力于解決數字信息化、網絡合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律法規面前的效力等各方面問題。民商法需明確的規定電子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這些在合同中就應該全面清楚的表達出來,進一步的明確,規范電子商務的行為。電子商務作為新型的交易方式,只有依靠法律法規的規范才能保障它的正常發展。為了更好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減少電子商務障礙,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就必須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結合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礎上不斷調整和修改。

    三、結語

    民商法的創新,電子商務得以快速發展,經濟發展也隨之推動,實現了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目的。隨著電子商務發展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亟待解決,比如知識產權問題,商業代碼不統一問題,稅收問題。只有我國創新民商法,重視民商法對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性,重視并完善民商法的法律法規,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民商法的目的就是,保障經濟活動主體的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的秩序。

    [參考文獻]

    [1]劉大洪.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03:282-286.

    [2]陳佩利.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J].法制博覽,2015,3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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