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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管理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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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管理規定

    第1篇:納稅管理規定范文

    一、建筑企業在現有經營體制下的增值稅管理現狀及難點

    (一)建筑行業企業經營模式陳舊

    建筑行業環境較為復雜,一些大型的建筑集團設立了很多子公司、項目分部,在管理上呈現多級法人、管理分級、層層分包、層層轉包、資質掛靠、資質借用等一系列的問題。這種傳統建筑行業的組織結構和經營模式的復雜性,導致增值稅管理鏈條不連續,稅務風險大大增加。

    (二)稅務管理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升

    建筑企業對接的上游單位較多,收到的發票來自各行各業,都有其自身的行業特點,這對稅務人員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戰。很多稅務管理人員對增值稅管理基本原理、納稅規范及基本要求等專業知識認知不夠完善,在發票審核流程中容易出錯。

    (三)付款節點過于集中

    建筑企業的上游分供單位一般是在付款時提供稅務發票,而建筑工程項目本身有著施工周期長、資金流量大的特點,由于針對上游分供單位缺乏合理完善的資金支付約定,導致上游分供單位付款節點集中,短時間內通過加班加點消化大量的發票管理工作,大大加劇了財務人員發票梳理的負擔。

    二、建筑企業增值稅涉及違規操作的類型

    (一)是對企業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理解偏差

    要密切關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企業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以對于合同上關于收付款的約定必須非常慎重對待。

    (二)是認證抵扣對納稅人所需承擔的增值稅額的涉及風險體現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錯誤開具致使稅額不能按時抵扣。2.遇到對方已經開票,中途私自作廢或次月沒有正常申報,對方并未完成正常的納稅行為,那么建筑企業在進行抵扣后,稅務部門則會以發票失控為由,要求企業將進項稅額全部轉出且繳納滯納金甚至罰款,那么企業的納稅壓力則大大加重。

    (三)建筑企業增值稅管理的不規范行為

    1.不論是企業的高層管理者還是普通業務人員,都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的知識儲備不夠充足。建筑企業從高層管理者到普通業務人員都對增值稅涉及違規沒有形成正確高效的認知,思想認識上都還有待進一步提高。2.取得不合規發票的認證問題。在開具發票時可能會有個別發票不規范,導致認證后,必須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也存在發票無法認證等問題。對于建筑企業來講,進項發票包含很多,例如:材料、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租賃等。企業經常收到不規范的發票,主要是因為類別多,金額大,面對的供應商也很多,例如收到的材料發票數量欄通常填寫為一批,發票后面沒有附明細或者附的是用A4紙打印的明細,而非防偽稅控系統打印的銷貨清單;分包發票備注欄沒有注明項目名稱和項目地點;發票印章不清晰或加蓋了財務專用章或公章;發票只開具數量沒開具單位等等,類似問題較多。3.企業財務部門采用口頭形式表達,缺乏約束力。財務部門口頭形式的表達,實際執行的人員可以照辦,也可以不照辦,缺乏文件制度的約束指導。

    三、建筑企業的內控措施及管理制度

    1.企業可建立相應的調整對策,即建筑企業增值稅涉稅風險的管理對策。首先,讓公司全體成員了解增值稅涉嫌風險。其次,公司還應該建立監督機制,即使企業全體成員對增值稅風險有了認知,但是還會有一些風險發生,這個時候監督機制就派上了用場,其主要是監督上到企業高層下到企業員工對涉稅風險知識的學習,從而能夠更好地避免增值稅風險。2.在建筑施工企業中,嚴格的增值稅管理措施有利于促進生產經營的專業化以及經營結構的合理化。由于增值稅的管控水平多數由財務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來控制,因此財務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至關重要。企業一定要定期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增強財務人員的增值稅風險管控能力,提高綜合素質。3.在所有涉及營改增的行業中,建筑行業由于其自身的業務特點,其涉稅范圍廣而且復雜,針對不同的項目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需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計稅方法,做好納稅管理。4.建立科學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建筑企業需要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范圍及要求,通過了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核常識,從而明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交接事宜,建筑企業在嚴格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管理標準的同時,并需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工作,這就要求相關人員要了解管理規定中的重要事項。例如:經辦人要在發票背面簽署:本人保證該發票真實、合法、有效,出現一切法律責任,皆有我本人承擔,還需在發票的姓名處加按手印。企業還應明確提出責任到人的管理辦法,規定業務經辦人員要對虛開發票的情況承擔主要責任,用以加強業務經辦人的責任心。同樣,負責管理監督發票背面簽字的工作的相關人員,也要承擔其相應責任,通過簽署承諾書的方式,對其監督工作做出承諾:若由于監督工作不到位,出現找不到負責人的情況,因此造成的嚴重后果,由專管人員承擔。目的是確保發票背面的簽字和手印是由經辦人本人親自所簽和所按。在簽訂采購合同時,合同中應添加增值稅涉稅條款。采購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稅條款:供貨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該提供真實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增值專用發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稅務機構、獨立審計機構),在任何情況下,發現供貨方開具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供應方需要按照本司規定,重開真實的增值發票;若稅務機關對本公司進行處罰,由于供貨方提供的虛假發票的情況下,供應方需賠償本公司雙倍的損失,如若因虛假發票違反國家法律,供貨方需承擔全部法律責任。5.選擇信用好、規模大、實力強的一般納稅人合作。同時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在進行采購招標時,從合格供應商名錄中選取中標單位,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涉稅風險。6.開展增值稅內控制度執行自評。隨著企業稅務業務的逐漸完善,企業本身的內控制度自評,更能反映管理中存在的缺陷,自評能幫助高層管理人員了解企業內控制度的現狀,盡可能避免做出錯誤的管理決策,以便更好地分派人員管理,各司其職,以維護企業利益。

    第2篇:納稅管理規定范文

    (一)認真學習,理解實質,在稅收工作中全面貫徹落實好黨的十七大精神。

    把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首要的政治任務。按照總局局長提出的“五個堅持、五個努力”,即: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努力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堅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稅收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堅持促進社會和諧,努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稅收;堅持發揚改革創新精神,努力開創稅收事業發展新局面;堅持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努力建設高素質的稅務干部隊伍的要求,結合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學習好、理解好、貫徹好、落實好十七大精神,用十七大精神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真正把落實十七大精神體現在開展各項稅收工作當中。做到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在堅持科學發展、構建社會和諧上下功夫;在落實工作責任、提高工作質量上下功夫;在堅持從嚴治隊、提高隊伍素質上下功夫。

    (二)加強預測,完善監控,切實抓好組織收入工作。

    正確把握組織收入形勢,客觀分析面臨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既要正視問題和困難,又要看到經濟發展的亮點和稅收增收的動力點,堅定信心和決心,堅持組織收入原則不動搖,努力完成組織稅收收入任務。加強收入分析預測,提高收入分析預測的準確性和工作的指導性,掌握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著力提高收入質量,加強現稅征收,強化申報審核,嚴格緩稅審批,做到月稅月清;嚴格欠稅管理,落實以欠抵退、以票控欠、欠稅公告、強制清繳、加收滯納金等征管措施,力保陳欠稅清繳,杜絕新欠稅發生。全面考核稅收計劃完成情況,增強考核的科學性和系統性。

    (三)堅持依法治稅,深入推進法制稅務建設。

    嚴格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把全面推行稅收執法信息管理系統軟件和計算機自動考核作為落實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抓手”,依托信息化手段,實施對稅收執法行為和執法人員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為完善崗責體系、落實執法責任搭建新的平臺。應用稅收執法考核子系統對執法行為進行正式考核和通報,對過錯行為按規定實行責任追究,考核結果納入市局對縣(市)區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崗位考核范圍。狠抓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利用“四小票”騙抵稅款以及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實施重點治理、重點防范,按照總局、省局的統一部署,開展對特定行業的稅收專項檢查。抓好對重大涉稅案件的查處,進一步落實大案要案報告制度。加大對涉稅違法案件的處罰、執行和曝光力度,依法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震懾不法分子。

    (四)落實各項稅收政策,強化各稅種管理。

    認真落實新企業所得稅法,做好新舊稅法銜接有關工作,加強宣傳和培訓,落實各種過渡性安排,及時反映并妥善解決新稅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新法在我市順利實施和有效落實。加強增值稅管理,進一步強化一般納稅人認定、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納稅申報審核等關鍵環節的稅收管理,繼續嚴格落實加強農產品、廢舊物資行業的增值稅管理意見,加強使用海關完稅憑證抵扣稅款企業管理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研究制定加強建材和金屬制品行業的增值稅管理措施。研究強化“兩頭在外”企業、總部經濟、連鎖企業和超市的稅收管理措施。規范房地產稅收管理,制定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探索開展反避稅工作,進一步完善反避稅信息資料庫,加強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監控,防范關聯企業稅收轉移。強化出口貨物稅收管理。試點下放出口退(免)稅審批權,研究制定加強小規模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管理措施,組織開展出口退(免)稅規范化管理情況檢查。進一步加強征、退稅部門的銜接,建立規范化的出口退稅預警評估工作制度,切實解決“就單審單,重審核輕管理”問題。加強與海關、外匯及外經貿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良性有效的信息互通機制,形成防范騙稅合力。

    (五)強化科學管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強化稅源管理,進一步深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制定科學、嚴密的稅收管理員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健全與稅收管理員相關的監督制約機制,規范稅收管理員行為。注意減輕稅收管理員不必要的負擔,讓稅收管理員集中精力做好專職工作。完善納稅評估工作機制,提高納稅評估水平。加強戶籍管理,完善納稅評估工作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密切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統籌開展各系列、各稅種、各項目的納稅評估工作,提高納稅評估綜合效能。建立綜合評估和專業評估協調機制,完善納稅評估工作規程,整合納稅評估項目,逐步建立和完善適合全市實際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抓好重點行業的評估分析,全面掌握行業稅源的動態發展情況,強化監控管理。加強納稅評估信息采集工作,拓展第三方信息來源渠道,充分利用各應用系統的信息和納稅人申報的資料。

    (六)明確職責,夯實基礎,進一步加強“兩基”建設。

    強化管理基礎建設,加強征管基礎制度建設,細化征管崗責要求。加強對征管一線落實制度和崗責情況的跟蹤監督。完善全能“一窗式”管理模式。規范發票領用、開具、繳銷、保管行為,強化監督,推行使用計算機開具普通發票的方法,逐步取消手工版發票。規范基層建設,開展基層建設規范化達標檢查考評,加大對基層稅務機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力度,規范基層后勤建設,加強基層黨建工作,切實落實黨組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積極推進以縣(市)區局為單位建立黨委工作。

    (七)整合資源,深化應用,加快推進稅務信息化建設。

    推進信息基礎建設。建設省、市、縣、分局的綜合性通信平臺,進行網絡擴容,增加一個電信以外的網絡運營商,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拓展系統應用。完成開發增值稅征收管理監控系統任務;全面開通網上申報、網上認證、發票查詢、出口退稅預審等網上辦稅業務;積極推進財稅庫銀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建設;按照省局的統一部署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系統;加強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上線后的使用管理和運維工作。

    (八)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

    大力開展文明納稅服務,充分利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資源,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落實辦稅公開制度,充分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廣多元化納稅申報方式,全面開通網上申報業務。開展“兩個減負”調研,按照利于強化征管、優化服務的原則,提出進一步簡化辦稅程序、行政環節,減少資料報送的措施。在征收管理一線開展“三零”,即“稅收執法零失誤、辦稅質量零差錯、稅收服務零投訴”評比活動,促進稅務人員服務水平提高。創新形式,拓展內容,打造精品,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國稅網站、手機短信、稅收宣傳教育基地和稅收管理員等現有平臺加強日常稅收宣傳;以第17個全國稅收宣傳月活動為重點,以《稅收征管法》頒布16周年為契機,以“五五”普法為著力點,堅持不懈地宣傳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依法誠信納稅典型,剖析典型涉稅案例,進一步擴大宣傳輻射面和影響力。

    (九)以人為本,從嚴治隊,推進和諧平安國稅建設。

    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深入開展理論學習,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理論素養和道德修養,強化各級領導班子的政治責任、執法責任、領導責任、崗位責任意識;響應廣東省委的號召,積極開展解放思想學習討論活動;在全市國稅系統開展“優秀班子”建設活動;加強后備干部培養,繼續選拔優秀干部充實配備到各級班子和部門;加大交流輪崗力度,優化各級領導班子結構。強化管理監督,落實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監督管理辦法,按計劃開展對縣(市)區局的巡視檢查。

    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深入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堅持從嚴治隊,強化隊伍管理,嚴格落實各項紀律和管理制度;樹立、表彰和大力宣傳本系統先進典型;辦好*國稅大課堂;開展稅收管理員、稅務稽查能手競賽活動,組織辦稅服務廳操作能手競賽;統籌利用全市國稅系統教育培訓資源,加強“六員”培訓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各類專業培訓。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大源頭治腐力度;以領導干部、基層一線執法人員為重點,加大監督管理工作力度,規范領導干部的行政行為;抓好日常廉政學習教育,積極開展廉政文化建設活動;落實述職述廉和任前廉政教育制度;進一步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高度重視、積極防范規范津貼補貼后廉政建設面臨的新問題;積極組織特邀監察員開展監督活動;積極參加地方政府行風評議和行風熱線活動,促進全系統行風建設。

    加強稅務文化建設。努力建設*國稅特色文化,增強全市國稅系統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進一步完善文明競賽辦法,深入開展文明創建活動;繼續辦好全市書畫攝影比賽和巡展活動;加強系統內各單位之間交流,組織全系統籃球、乒乓球比賽,豐富干部職工文化生活;加強外部聯系,密切與各級黨政、各部門的聯系溝通,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3篇:納稅管理規定范文

    關鍵詞:營改增;證券業;應對策略

    一、我國證券業面臨的挑戰

    (一)系統改造和產品研發與定價

    我國的增值稅屬于價外稅,而營業稅是價內稅,為了對接金稅防偽稅控系統,需要按照規則,來對相關業務數據進行價稅分離處理。另外,我國的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的定價具有嚴格的規定,復雜程度遠遠高于營業稅制下的處理。因此,證券機構需要對各方面的信息系統進行改造,才能應對“營改增”的政策調整,并且證券機構需要重新評估產品定價,才能降低“營改增”對利潤的影響。

    (二)會計核算和發票管理方面

    在財務處理上,作為價外稅的增值稅與現行營業稅的記賬方法不同,不反映在損益中,這對證券機構財務報表的數據結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同時,由于增值稅具有以票控稅的特征,在開具、取得、傳遞發票上,增值稅發票的管理相對復雜,大大增加了發票處理數量和申報難度等。因此,為了防止相關工作人員虛開、漏開增值稅發票,證券機構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流程,規范發料開具與進項稅額的認證流程。

    (三)納稅申報和集中采購方面

    “營改增”后,在納稅申報、合并等方面,客戶數量、分支機構多的證券業需要增值稅管理的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同時,證券機構外購資產實行了一般計稅方法,證券機構的外購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通常證券機構按照分支機構收益情況,在總部統一采購、付款、獲取全額發票后,分攤相關資產、成本和費用。由此證券機構總部能夠積累大量的進項稅額,但是一旦銷項稅發生在分支機構,需要統籌考慮銷項和進項的匹配問題。

    (四)管理會計方面

    增值稅要求實行“價稅分離”,成本費用和資本性支出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抵扣的情況下,按照不含稅凈額,來計量總價,并且收入將從營業額變為不含稅銷售額。由此,在財務指標的內涵上,“營改增”后,證券機構發生了變化。在運營管理、分析決策等方面,證券機構要統一將管理語言調整為不含稅凈額,并且做好相關數據的歸集、統計比較等分析工作,以此為基礎進行體系性的梳理和調整。

    二、“營改增”背景下我國證券業的應對策略

    (一)加強財務管理和業務管理

    證券機構要梳理現有的涉稅會計科目,在相關監管報告中要注明“營改增”的影響根據實際需要新設增值稅會計科目,在財務報告中附注新增的“營改增”,并且編寫相應核算規則。根據證券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要進一步準確核算各項減免稅業務收入、成本相關數據,分析“營改增”對預算、費用預算等的影響,確保正確計算、申報和繳納增值稅,制定符合實際管理需求的預算修改方案。另外,要針對供應商及客戶來收集管理涉稅信息。如:采購前,為了確保正確開具增值稅發票,針對具體業務事項收集供應商的納稅人資質類型、稅務登記證等基礎信息,向客戶收集發票開具的信息,確定最終采購成本。采購時,針對不同類型的供應商所報價格,修訂相關比價規則,進行科學合理的比價。同時,為了避免日后與客戶就定價產生爭議,以不含稅額與增值稅款,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報價。并且證券機構要結合自身行業影響力和監管要求,根據“營改增”對收入成本的影響,分析價格調整的可行性,對定價進行敏感性分析。

    (二)加強人員培訓和信息系統改造

    為了衡量不同方案的優劣和可行性,“營改增”背景下,證券機構要從稅務角度,根據“營改增”整體實施方案,分析現有業務和財務系統的改造,擇優實施改造。并且要結合現有業務流程,根據增值稅管理規定,來改造信息系統。另外,在“營改增”工作啟動時,為了確保各部門深入了解“營改增”政策及相關業務操作事項,證券機構要全面培訓輔導業務人員和財務人員,提高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重視程度。

    (三)加強稅務管理,做好納稅申報管理

    在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流程中,證券機構應該對進項稅和銷項稅進行梳理,做好增值稅進銷項管理,對比起設置的風險控制點,優化進項端和銷項端特殊事項的管理方案,確保無遺漏事項,保證進銷項數據的準確無誤。同時,證券機構應該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業務特點,做好納稅申報管理,制定增值稅計算方法、明確增值稅計算的數據來源等,準確完善增值稅納稅申報,確保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并且,證券機構要建立集發票日常領用、分配、驗舊等發票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制定進項端和銷項端發票管理規范,做好增殖發票管理。另外,證券機構應該根據實際管理需要,結合“營改增”對稅務管理工作的影響,配備充足的稅務人員,明確稅務登記和納稅人資質認定流程等相關工作,從而進一步加強稅務管理。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的發展,證券業面臨著系統改造和產品研發與定價、會計核算和發票管理方面、納稅申報和集中采購等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必須要加強財務管理和業務管理,加強人員培訓和信息系統改造,加強稅務管理,做好納稅申報管理,才能更好地規范和發展我國證券業。

    參考文獻:

    [1]王玲.探析營改增對金融業的影響[J].財經界,2015(11)

    [2]唐明,譚紅彬,許琦.“營改增”全覆蓋,征稅鏈條都打通了嗎?[J].財政監督.2016(10)

    第4篇:納稅管理規定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評估;稅收監督

    自新稅制建立以來,從福建省看,商業增值稅收人隨著經濟增長而不斷增長,但商業增值稅收入增長幅度低于商業企業增加值的增長幅度。據統計,我省商業企業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別比上年增長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業增值稅收入分別比上年增長7.5%、8.3%、5.5%和6.9%.商業增值稅占國內增值稅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業增值稅收入占全省國內增值稅收人的比重分別為24.9%、24.1%、23.6%.筆者認為,這除去商業經濟結構變化、稅源轉移等因素外,也有稅務機關日常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比如,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只注重銷售額,而忽視健全帳證要求;引導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健全帳證工作不力;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輕普通發票管理;一般納稅人稅負普遍下降,零稅負或負稅負的商業企業占一定比例;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商戶普遍采取核定征稅,并且核定額不足;征收機關日常監管和稅務稽查沒有突出重點,稅款普遍流失,等等。這里從分析商業環節增值稅問題的原因入手進行探討,以尋求堵漏辦法。

    一、我國商業環節增值稅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產業結構調整,造成商業稅收正常的遞減。

    1.經濟結構調整優先發展地方特色的第三產業,造成了商業稅收正常的遞減。各地優先發展有特色的第三產業,作為新的增長點加以培養,新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無意的引導,導致了稅源結構變化,如,各級批發商業企業轉制后改為有經濟效益的文化娛樂場所;有經濟實力的單位和企業熱衷于投資經營賓館、酒樓、餐館、酒吧以及夜總會等非增值稅的第三產業。這樣,各地體現增值稅稅源不但沒有增加,而且還不斷減少,同時也體現了營業稅收人增加,增值稅收入減少。

    2.小規模商業企業受東南亞金融危機沖擊,瀕臨倒閉。近幾年,受東南亞金融危機沖擊,國內外經濟形勢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許多小規模商業企業營銷上不去。有的企業拖欠銀行貸款,而被凍結戶頭,無法經營,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為工業企業代銷機構,工廠不景氣,商業貨源不暢,消費者購買力不強,進銷差小,無利可圖,被迫關閉停業。

    3.市場競爭激烈,必然引起稅收結構調整和商業稅收減少。一是工業企業采取直銷的營銷策略,主動應對市場的競爭,減少了商業環節的銷售額。工業企業為擴大其產品市場占有份額,同時也為減少銷售費用、流通環節和經營風險,利用其對產品性能及市場比較熟悉的優勢,直接在銷售地設分支機構銷售其產品,直接參與產品流通;特別是電子商務這一新型直銷方式的出現,使得過去貨物通過商業環節流通轉移到了工業環節;二是激烈的競爭促使商業環節購銷差額減少。據1999、2000兩年度福建省稅源普查資料顯示,商業毛利率從10.3%下降為9.06%;特別是我國即將加入WT0,開放零售市場,世界知名大型超市憑借先進的管理經驗所實行的低價銷售的介入,加劇了國內商業企業的競爭,促使商業企業分化,價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據商場的主要份額,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業環節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趨勢;此外,增值稅購進扣稅法有推遲實現稅款因素,部分新開業的商業企業在經營生長期稅收倒掛或者“零稅負”現象嚴重。一些新開業的大型零售商業企業在經營初期大量取得進項專用發票,而在經營生長期間進項稅款長期留抵,無稅可收。當商業無利可圖時,就關門不干了。

    (二)商家偷稅行為較為隱蔽,造成商業增值稅非正常遞減。

    1.廠家各種名義的直接貼補返利等非正常手段嚴重侵蝕了增值稅稅基。如一些工商企業跨越中間經銷環節通過報銷費用、現金、實物獎勵、銷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經銷商返利,經營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帳,規避了商業環節稅收。

    2.現金交易具有極大的隱蔽性、欺騙性,給商業環節偷稅的查處增加了重重困難。特別是以零售為主的各商業企業,位于增值稅鏈條的末端,由于缺乏與稅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種經濟行政管理手段,現金銷售,多頭開戶,銷售不開發票,開“大頭小尾”發票,大量采取“體外循環”手法進行偷稅等,商業企業這些問題仍然相當嚴重。

    (三)稅基不寬,稅源轉移影響增值稅增長的問題不可忽視。

    增值稅鏈條不完整,使建材、飲食、娛樂業等仍實行營業稅,存在偷稅隱患的問題突出。以建材商品為例,建筑業在生產過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貨物,但由于該行業征收營業稅,作為建材等物資最終消費者的施工單位,在購進上述貨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發包單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發票,造成增值稅管理鏈條中斷。此外,受地方財政的干預,使稅源發生轉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財政稅收返還優惠政策,影響了商業企業在不同銷售環節和地區的正常定價,誘導商業企業利潤跨地區間不正常收入轉移,其中以企業外設經銷機構商業增值稅最為明顯。

    (四)商業增值稅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業企業進項差價的減少和工業企業的直銷行為僅會引起商業增值稅稅額的減少和稅負的下降,但商業企業負稅負等異常申報的增加,則要歸結為企業不正常的偷逃稅行為。因此,面對曾一度擴散的商業增值稅異常申報,有必要審視目前的商業增值稅征管情況。

    1.商業企業的應納稅額監控不力。一是帳證健全是監測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業帳證不全,有帳不作,作假帳或作兩套帳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二是監控指標還不能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各商業企業經營商品品種、商品價格以及經營規模差異較大,再加上融資渠道和營銷方式的多樣化,使得單一用某一戶商業企業稅負等指標推斷其他商業企業的納稅情況缺乏可信度,尤其是應用在增值稅納稅評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證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對滯后。一是征管信息來源渠道單一。目前,稅務部門能取得的納稅人的有關信息,主要通過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提供的一些比較粗略的資料,其真實性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誠實與否,在具體管理過程中,處于被動局面,在此基礎上實施稅務稽查必然也難以奏效。同時通過企業以外的信息渠道獲取必要的商業企業經營情況和相關資料幾乎無法保證。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業企業管理開始廣泛使用現代化的電子設備,越來越多的大型商場,特別是倉儲超市收銀記錄、統計以及進銷存等帳務處理已經使用電算化。而稅務征收仍實行企業填報納稅申報表到申報服務廳錄入計算機申報,事后下企業短時間檢查的征收方式,數字化程度低,與企業管理電算化不相適應。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對商業企業征收的方式有查帳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額征收三種方式,目前,沒有嚴格地劃分其適用范圍,定額征收較查帳征收征稅成本和稅收負擔要低已是公開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變,導致納稅人特別是小規模個體私營經濟建帳沒有積極性,使征管質量提高艱難。

    3.稅務稽查效果帶有局限性。商業企業屬中間流通環節,經營貨物品類繁多,再加上直接發貨制及跨地區間的倉庫的設置以及各種靈活代銷辦法,用傳統的征收方式盤存納稅人貨物十分困難,也影響企業經營;同時,稅務稽查部門查稅不求質量,只求數量,直接影響了稅務稽查的威懾作用。

    4.發票使用不規范。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消費者缺乏購物索取發票的習慣。商業企業,尤其是從事零售的商業企業,銷售貨物習慣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以自制調撥單或提貨單等內部核算憑據代替發票,開具發票的銷售額和實際銷售額之間存在偏差,納稅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隱瞞某些商品的銷售收入,主管國稅機關又無法監控納稅人的稅基,造成增值稅流失。

    二、建議與對策

    商業增值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較集中地突出了我國現有增值稅存在的稅基和稅負的監控、征管信息的獲取、共享等深層次的稅收征管問題,因此,解決商業增值稅的征管問題也決不能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除健全現行稅制外,應用系統的現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決適應新形勢下商業增值稅的稅收流失問題。

    (一)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

    1.嚴格執行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按現行稅法規定年銷售額和健全帳證的商業企業都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是,各地執行此規定有偏頗,如,批零企業為商品最終消費環節,消費者不需要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支機構推銷產品既不開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對以上一定規模商業企業不愿意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然而,為了省事,稅務機關也不按規定督促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這個問題各地很普遍。筆者認為,各地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行一般納稅人認定規定,凡是年銷售額達到180萬元和帳證健全的商業企業都應按規定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已具備條件的商業企業不申請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以銷項稅額全額征收增值稅,絕不姑息遷就。這是增值稅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稅鏈條不會中斷,從而,可以增加稅收收入。

    2,完善商業一般納稅人管理制度。應該看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制度具有約束納稅人的作用,而小規模納稅人稅收政策則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納稅人,即使銷售貨物不申報納稅,但其購進貨物時卻以消費身份負擔了購進貨物應抵扣的稅款,因此,規模較小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尤其是中小商業企業,保留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的意義大于稅款征收的意義。為此:一是保持現有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規模的穩定。一經認定,除非納稅人偷稅、關閉、破產,則不應輕易取消,對存在不良記錄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取消其進項抵扣權。二是對新認定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認定的初期(一年)實行暫認定一般納稅人管理,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代管監開”。其進項發票在貨票款一致情況下,才能給予抵扣。

    (二)加強小規模納稅人稅收管理。

    1.繼續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對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制,嚴格其財務會計核算,實行查帳征收,減少稅收流失,是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多年來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稅務機關因抓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工作難以奏效,而幾乎放棄了這項工作,這對依法治稅十分不利。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是收稅的,收稅的依據是什么?大量小規模納稅人繼續使用“雙定”征稅肯定不行了,繼續引導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十分必要,而且,態度要堅決,措施要得力。應該做到建帳一戶,成功一戶,并及時改變征收方式。至于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后稅負低不可怕,稅務機關還有最后一道防線,即加強稅務稽查,要以稅務稽查來確保建真帳。對查出小規模納稅人建假帳的,要依法補稅和處罰,并公開曝光。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建真帳,納稅態度又好的,只要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和條件,就可鼓勵申請升格,按一般納稅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額戶的管理辦法。在保持原定額基數的前提下,實行稅務機關采用各種測定法估算出銷售額,與同行業會互評定額相結合的做法,來確定“雙定戶”本期銷售額,做到既公開透明,又相互監督;在定額的評定期限上,不宜過長,最好每半年調整一次。同時,在調整“雙定戶”銷售額時,稅務機關應講究核定的銷售額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應加強對“雙定戶”會計基礎知識的培訓,引導其記帳規范,建帳符合標準。

    3.加強商場柜臺承包租賃戶的征管。通過增強與出租方的信息聯系溝通,掌握承包租賃戶的開業、經營情況,同時,實行商場統一收銀,代收代繳增值稅管理辦法,把承包租賃戶的應納稅額及時、足額解繳入庫,有利于征收機關與商場共同監管。

    (三)加強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

    目前,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工業企業的銷售網點遍及全國各地,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有137號文件,但是,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還不夠規范,造成經營地稅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認為,一是加強分支機構稅務登記管理和發票管理。對于各類分支機構,不管是經營范圍和形式如何,均應按《征管法》規定辦理注冊稅務登記;在發票的領購管理上,實行發票保證金(人)和限期繳銷發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機構增值稅政策管理規定。分支機構不論是否開票或收取貨款,原則上由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分支機構需要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由總機構提出,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并建立納稅信息聯系制度。同時,對匯總繳納的分支機構采用按銷售額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其預繳稅款可在總機構應納稅額中進行抵減。

    (四)實施增值稅納稅評估制度。

    增值稅納稅評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納稅人申報納稅的準確性和稅務機關征收管理質量,突出對一般納稅人涉稅行為的防范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理納稅申報情況,在納稅評估的操作過程中,應全面掌握一般納稅人的涉稅資料,嚴格按照申報審核、案頭評估、下戶核查、稅務處理等步驟進行。因此,為了做好增值稅納稅評估,我們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準確采集納稅資料,提高資料的利用效率。根據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選擇收集、積累所需的納稅人的各種與納稅相關的,諸如銷售情況、貨物購人情況、發票使用情況以及財務變動情況等各種當年和歷史資料,并對獲得的納稅資料進行歸類、匯總、相互對照,并運用適當的方法加以運算、分析、處理,充分發揮增值稅進銷之間相互稽核作用,加強貨物進出企業監督,為稅務機關提供案頭評估參考數據。有條件的可以逐步通過稅企聯網實現。這對于日新月異的電子商務下增值稅的征管有著現實意義。

    2.建立增值稅納稅評估的分析指標體系。包括細化篩選參照指標,如按國家統計局行業劃分標準統計出本地商業系統的諸如平均稅負率、銷售額變動率、進項稅額變動率、存貨變動率、毛利率等納稅評估所需的各項指標。同時,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國同行業的財務指標參考資料,并進行比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標的準確性;同時設置具體企業考核資料指標,正確選擇使用各種案頭評估測定辦法,能根據已收集掌握的有關企業貨物、資金變動資料,通過恰當的運算,推算出納稅人本期大體銷售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提高納稅評估質量。

    3.設置納稅評估機構,充實評估專業人員。隨著稽查機構設置轉變,各地稅務機關應設立專門的稅收稽核或納稅評估機構,將原來的征管分局配備一級稽查人員改為稅收稽核或納稅評估人員,合理調整崗位和明確職責,側重于通過納稅人申報資料的評估分析,下戶核查,堵塞漏洞。這樣,可以轉變增加稅收依靠查補的傳統做法,以增強稅收管理專業化力度。

    4.根據納稅人信譽評定納稅人的納稅評估頻率。對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進行記錄,作為評定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定等次的標準,不同等次設置不同的納稅評估頻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實行稽核基礎上的動態分類征管。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稽核后評選A級信譽等次的商業企業,可以實行一年免審優待;對評定B、C級信譽等次的商業企業可以實行定期的納稅評估,以鼓勵商業企業遵章納稅,鞭策信譽不佳的企業改變形象,爭取升級。

    (五)強化商業企業稅收監督。

    1.完善發票使用制度。各地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工作應從注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轉變到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并重管理上來,規定所有單位和個人購買貨物有權利與義務索取發票,并禁止商業企業利用各種內部憑據替票,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依法處理。對定期定額戶亦實行定額發票管理制度。同時,在全國各地普遍開展發票搖獎和不開發票處罰活動。在各商家張貼公告,告知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索取發票的權利和義務,形成消費者購物自覺索取發票的社會氛圍。堅持盡快推廣使用稅控收銀機及稅控加油機,把納稅人銷售收入納入稅務監督之列,同時,促進稅收收入的增長。

    2.對商業企業的財務管理等管理軟件,稅務機關如何介入管理,應盡快出臺相關的辦法。比如,商業企業有義務向征稅機關提供使用電算化記帳的軟件的共享信息,有義務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規范化納稅申報資料等,避免企業自行變更原始記錄或利用現代化手段偷逃稅款。

    3.推行片管員制度。稅務機關取消專管員以后,應推行商業企業片管員制度,確定片管員工作崗位和職責,督促其經常下戶了解納稅人經營情況,催繳稅款,指派下戶進行貨物盤點,主要應通過不定期分柜重點核查,掌握納稅人購銷的來龍去脈;并加強對非正常損失進項稅的管理。

    (六)強化稽查功能,突出重點到位。

    為了保證各項商業征管措施到位,促進納稅人健全帳證,依法納稅,強化稅務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須開展一次商業增值稅專項檢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強稅務稽查的重點應放在連續異常申報戶、納稅評估移送的嫌疑戶,帳證不健全戶、申報停歇業戶和違章使用發票戶。再次,按照稅務稽查計劃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點納稅戶查深查透,檢查發現問題,按規定程序及時查處,嚴懲不貸,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讓偷逃稅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會化的稅收綜合管理網絡。

    第5篇:納稅管理規定范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紙制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硅片、直徑大于等于30em的單晶硅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巖工具、金屬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車輛后視鏡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鋼鐵制品、仿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具體商品清單見附件(略)。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

    (2009年3月30日國稅函[2009]158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9]36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6篇:納稅管理規定范文

    財務部門工作細則一財務部經理職責

    一、主持并全面負責財務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財務部管理規定及會計制度、方法,并組織實施。

    三、加強財務部管理,編制并執行財務預算,正確、合理、迅速的調度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

    五、參與經營生產決策。

    六、組織協調內外關系。

    七、考核、控制財務部員工的工作質量。

    財務部副經理職責

    一、組織本部門員工搞好會計工作,審核各種財務報表。

    二、負責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情況的綜合分析,撰寫分析報告。

    三、負責收集、加工、整理經濟信息,提供經營決策資料。

    四、編制資金收支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協調內外經濟關系,負責流動資金的管理以及借貸資金的安排、分配和運用。

    六、掌握外匯管理各項法規、制度,實施外匯管理。

    財務部門工作細則二1、貫徹執行《會計法》及國家有關各項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上級的《會計核算辦法》、《投融資資管理辦法》。

    2、制定企業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3、配合協助企業年度目標任務的制訂與分解,編制并下達企業的財務計劃,編制并上報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指導企業司的財務活動。

    4、負責企業的財務管理、資金籌集、調撥和融通,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合理控制使用資金。

    5、負責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建立成本核算管理體制系,制定成本管理和考核辦法,探索降低目標成本的途徑和方法。

    6、負責企業網上銀行的安全與正常運營,負責下屬各企業應上繳費用、下達與收繳工作。

    7、負責企業的資產管理、債權債務的管理工作,參與企業的各項投資管理。

    8、負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審核、編制上級有關財務報表,并進行綜合分析。

    9、負責企業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10、負責企業的納稅管理,運用稅收政策,依法納稅,合理避稅。

    11、負責財務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財務檔案的分類、整理和移交檔案。

    12、根據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規定,對派往各股份公司的財務總監的工作進行管理和考核。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部門工作細則三一、在總經理直接領導下負責本公司的財務工作。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數據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三、負責做好本公司的財務收支、財務核算以及財務的預、決算工作。定期向總經理呈報財務報表。

    四、遵守財務制度,執行財經紀律,嚴格把好財經關。協助總經理合理安排和使用好各項資金,增收節資,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五、做好各項經費開支的計劃性、合理性、可行性、實效性分析。避免資金的重復使用和突擊使用,盡量降低消耗、節約費用。

    六、認真審核報銷憑證,應對報銷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向總經理負責。

    七、認真做好現金賬,按時填報現金日報表,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不得坐支現金,挪用公款。

    第7篇:納稅管理規定范文

    第一條為了保證國家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加強海關稅收管理,確保依法征稅,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關征稅工作,應當遵循準確歸類、正確估價、依率計征、依法減免、嚴肅退補、及時入庫的原則。

    第三條進出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境物品進口稅和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妥善保管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提供。

    納稅義務人可以書面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并具體列明需要保密的內容,但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征收

    第一節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納稅義務人進出口貨物時應當依法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供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所需的相關資料。提供的資料為外文的,海關需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中文譯文并對譯文內容負責。

    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主管海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格式詳見附件1),但本辦法第七十二條所列減免稅貨物除外。

    第六條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關于商品歸類、審定完稅價格和原產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稅則號列(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運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原產地、數量等。

    第七條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申報。納稅義務人認為必要時,也可以主動要求進行補充申報。

    第八條海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原產地、價格、成交條件、數量等進行審核。

    海關可以根據口岸通關和貨物進出口的具體情況,在貨物通關環節僅對申報內容作程序性審核,在貨物放行后再進行申報價格、商品歸類、原產地等是否真實、正確的實質性核查。

    第九條海關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及原產地等,可以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組織化驗、檢驗或者對相關企業進行核查。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則號列有誤的,應當按照商品歸類的有關規則和規定予以重新確定。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另行估價。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有誤的,應當通過審核納稅義務人提供的原產地證明、對貨物進行實際查驗或者審核其他相關單證等方法,按照海關原產地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或者所申報的內容不符合有關減免稅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

    納稅義務人違反海關規定,涉嫌偽報、瞞報的,應當按照規定移交海關調查或者緝私部門處理。

    第十條納稅義務人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預歸類、價格預審核或者原產地預確定。海關審核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并在貨物實際進出口時予以認可。

    第二節稅款的征收

    第十一條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完稅價格、原產地、適用的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

    第十二條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有關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或者暫定稅率,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報復性關稅等適用稅率的規定,確定進出口貨物適用的稅率。

    第十三條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其稅款計征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十四條已申報進境并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并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保稅倉儲貨物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三)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暫不繳納稅款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的;

    (五)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五條補征或者退還進出口貨物稅款,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并對外公布。

    第十七條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的規定,以從價、從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對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

    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適用稅種、稅目、稅率和計算公式對進口貨物計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除另有規定外,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下述計算公式計征:

    從價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關稅稅額

    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X增值稅稅率

    從價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X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消費稅稅額

    第十八條除另有規定外,海關應當在貨物實際進境,并完成海關現場接單審核工作之后及時填發稅款繳款書。需要通過對貨物進行查驗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的,應當在查驗核實之后填發或者更改稅款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十九條海關稅款繳款書一式六聯(格式詳見附件2),第一聯(收據)由銀行收款簽章后交繳款單位或者納稅義務人;第二聯(付款憑證)由繳款單位開戶銀行作為付出憑證;第三聯(收款憑證)由收款國庫作為收入憑證;第四聯(回執)由國庫蓋章后退回海關財務部門;第五聯(報查)國庫收款后,關稅專用繳款書退回海關,海關代征稅專用繳款書送當地稅務機關;第六聯(存根)由填發單位存查。

    第二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由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繳款書的格式與稅款繳款書相同。

    繳款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海關應當按照調整后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

    第二十一條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滯納金的起征點為50元。

    第二十二條銀行收訖稅款日為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之日。納稅義務人向銀行繳納稅款后,應當及時將蓋有證明銀行已收訖稅款的業務印章的稅款繳款書送交填發海關驗核,海關據此辦理核注手續。

    海關發現銀行未按照規定及時將稅款足額劃轉國庫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國庫。

    第二十三條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前不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向填發海關提出補發稅款繳款書的書面申請。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重新予以補發。海關補發的稅款繳款書內容應當與原稅款繳款書完全一致。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填發海關提出確認其已繳清稅款的書面申請,海關經審查核實后,應當予以確認,但不再補發稅款繳款書。

    第二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向辦理進出口申報納稅手續的海關所在的直屬海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書面申請并隨附相關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供繳稅計劃。

    貨物實際進出口時,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情況是否屬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將有關申請材料報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以及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并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直屬海關。因特殊情況在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0日。

    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

    納稅義務人在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內繳納稅款的,不征收滯納金;逾期繳納稅款的,自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經海關總署審核未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海關總署未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并填發稅款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溢短裝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溢裝數量在合同、發票標明數量3%以內的,或者短裝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合同、發票標明數量計征稅款。

    (二)溢裝數量超過合同、發票標明數量3%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實際進出口數量計征稅款。

    第二十八條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或者滯納金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采取強制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特殊進出口貨物稅款的征收

    第一節無代價抵償貨物

    第二十九條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

    前款所稱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第三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第三十一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

    (三)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因原進口貨物短少而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三)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與退運出境或者退運進境的原貨物不完全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不完全相符的,應當向海關說明原因。

    海關經審核認為理由正當,且其稅則號列未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原進出口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算應征稅款。應征稅款高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的差額部分。應征稅款低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且原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同時補償貨款的,海關應當退還補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未補償貨款的,稅款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貨物,其稅則號列與原貨物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不適用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有關規定,海關應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第三十四條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按照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和有關規定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估價征稅。

    第三十五條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時不征收出口關稅。

    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第二節租賃進口貨物

    第三十六條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租賃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稅款擔保。

    第三十七條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稅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第一期應當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相應稅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應當不遲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按照納稅義務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征收相應稅款,并自本款規定的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海關應當對租賃進口貨物進行跟蹤管理,督促納稅義務人按期向海關申報納稅,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三十九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將租賃進口貨物復運出境。需留購、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

    海關對留購的租賃進口貨物,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留購的相關手續之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

    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續租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第四十條納稅義務人未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留購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租期屆滿后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海關除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征收續租租賃進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一條租賃進口貨物租賃期未滿終止租賃的,其租期屆滿之日為租賃終止日。

    第三節暫時進出境貨物

    第四十二條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貨物,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可以暫不繳納稅款。

    前款所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第四十四條《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稅款,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稅款。

    計征稅款的期限為60個月。不足一個月但超過15天的,按一個月計征;不超過15天的,免予計征。計征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計算。

    按月征收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每月關稅稅額=關稅總額X(1/60)

    每月進口環節代征稅稅額=進口環節代征稅總額X(1/60)

    本條第一款所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繳納剩余稅款。

    第四十五條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中所稱“規定期限”均包括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第四節進出境修理貨物和出境加工貨物

    第四十七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進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

    進境修理貨物需要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原材料、零部件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境修理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單(與進境修理貨物同時申報進口的除外),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進境修理貨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應當隨進境修理貨物一同復運出境。

    第四十八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及剩余進境原材料、零部件復運出境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及進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進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單證。海關憑此辦理解除修理貨物及原材料、零部件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按照有關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出境。

    第四十九條進境修理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包括延長期,下同)內復運出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

    第五十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出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第五十一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維修發票等單證。

    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第五十二條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

    第五十三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加工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貨物屬于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供出口稅款擔保。出境加工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第五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發票等單證。

    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同時辦理解除該貨物出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第五十五條出境加工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出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時,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中所稱“海關規定期限”和“海關允許期限”,由海關根據進出境修理貨物、出境加工貨物的有關合同規定以及具體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五節退運貨物

    第五十七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第五十八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

    第四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退還與補征

    第五十九條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六十條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納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還稅款及利息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格式詳見附件3);

    (二)原稅款繳款書和可以證明應予退稅的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第六十二條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和稅務機關重新征收國內環節稅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口報關單和稅款繳款書。

    第六十四條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書;

    (四)已經退款或者賠款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五條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原因,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短少的情形,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已經賠償貨款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六條海關收到納稅義務人的退稅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并以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作為受理之日;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義務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以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為海關受理退稅申請之日。

    納稅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或者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申請退稅的,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或者出口貨物品質不良、規格不符或者殘損、短少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或者不予退稅的決定。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準予退稅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六十七條海關辦理退稅手續時,應當填發收入退還書(格式詳見附件4),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應當同時退還多征稅款部分所產生的利息的,應退利息按照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率計算。計算應退利息的期限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二)進口環節增值稅已予抵扣的,該項增值稅不予退還,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規章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海關發現漏征稅款的,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

    第六十九條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海關除依法追征稅款外,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前款所稱“應繳納稅款之日”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該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稅款之日。

    第七十條海關補征或者追征稅款,應當制發《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格式詳見附件5)。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海關辦理補繳稅款的手續。

    納稅義務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辦理補稅手續的,海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填發稅款繳款書。

    第七十一條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在征收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海關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滯納稅款的滯納金。

    第五章進出口貨物稅款的減征與免征

    第七十二條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下列減免稅進出口貨物無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一)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四)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五)其他無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的貨物。

    第七十三條對于本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所列貨物,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時或者自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受損程度的檢驗證明書。海關根據實際受損程度予以減征或者免征稅款。

    第七十四條除另有規定外,納稅義務人應當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海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核,并簽發《征免稅證明》。

    第七十五條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為:

    (一)船舶、飛機:8年;

    (二)機動車輛:6年;

    (三)其他貨物:5年。

    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在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內,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關報告減免稅貨物的狀況;除經海關批準轉讓給其他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待遇的項目單位外,納稅義務人在補繳稅款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后,方可轉讓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海關監管。納稅義務人需要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實情況,并填發解除監管證明。

    第六章進出口貨物的稅款擔保

    第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初步確定的應繳稅款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擔保:

    (一)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征稅要件的;

    (二)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

    (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

    (四)暫時進出境的;

    (五)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提供稅款擔保的。

    第七十八條除另有規定外,稅款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準可以酌情延長。

    稅款擔保一般應為保證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稅款保函,其保證方式應當是連帶責任保證。稅款保函明確規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應當不短于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

    第8篇:納稅管理規定范文

        一、做好申報征收前的準備工作

        這次調整和完善消費稅的范圍較大,新增5個稅目,調整成品油稅目,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調整4個稅目的適用稅率。因而稅務機關要做好四項準備工作:

        (一)全面清理稅種登記。按照這次調整和完善消費稅的具體范圍,在4月份內進行全面清理登記,對新增稅目的納稅人進行消費稅的稅種登記,對取消稅目的納稅人取消其消費稅的稅種登記,對調整稅目稅率的納稅人重新確定適用稅目和稅率。

        (二)及時處理綜合征管軟件V2.0的業務。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和神州數碼公司已對綜合征管軟件V2.0進行升級處理,相應調整了系統中設置的稅目稅率。為此,稅務機關要在綜合征管軟件V2.0中處理的事項主要是:

        1、變更消費稅稅種登記。根據采集的變更稅種登記信息進行稅種變更或稅種刪除,同時將稅種變更有效期起的時間確定為2006年4月1日。

        2、作減免稅文書。對減免消費稅的納稅人依照規定審批后作減免稅文書處理,文書的有效期起的時間統一確定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滯納金文書。對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由于未依照規定程序進行緩繳稅款審批,因此需要在綜合征管軟件中作不予加收滯納金文書。

        (三)測算消費稅稅源變化。要在清理稅種登記的基礎上調查測算消費稅的稅源變化情況,以及時準確調整消費稅的稅收收入計劃。

        (四)加強宣傳培訓。消費稅的調整和完善涉及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利益格局的調整。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社會各界的宣傳,使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稅收征管;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培訓,使消費稅納稅人能準確適用稅收政策規定,能依法申報納稅;要加強對稅務干部職工的培訓,確保稅收政策執行落實到位。

        二、規范申報納稅管理

        (一)規范納稅申報資料。生產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油、燃料油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還應提供《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和《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如需辦理消費稅稅款抵扣手續,除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納稅申報所需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消費稅稅款抵扣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后將以上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

        (二)規范小規模納稅人的消費稅征收方式。對帳務核算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查帳征收,對帳務核算不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可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三)規范減免和緩征稅款的管理。對于減免稅款要依照規定進行審批。對于航空煤油納稅人要依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暫緩征收入庫,而不能采取免稅的處理辦法。

        三、完善有關稅收政策和征管規定

        (一)明確生產企業銷售期初庫存產品的征稅政策

        雖然財稅[2006]33號和國稅發[2006]49號作了詳細規定,但對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庫存產品如何征收消費稅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如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3月底以前庫存的護膚護發品或實木地板,是否應當征收消費稅?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3月底以前庫存的糧食白酒,應當如何征收消費稅?筆者認為,根據消費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雖然消費稅主要是在生產環節征收,但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銷售或視同銷售時,因此,對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庫存產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稅收政策規定征收消費稅。

        (二)統一期初庫存所含消費稅抵扣規定

        國稅發[2006]49號規定,2006年3月31日前庫存的貨物,如果屬于調整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銷貨清單)、《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開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許抵扣消費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30號)卻規定,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已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此項按規定可以扣除的買價或消費稅,是指當期所實際耗用的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對企業用1993年底以前庫存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允許按照已稅消費品的實際采購成本(不含增值稅)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與后的納稅人分別適用兩種截然不同的期初庫存所含消費稅抵扣規定,亟需國家稅務總局統一。

        (三)統一抵扣消費稅款憑證

        國稅發[2006]49號規定,納稅人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應稅消費品,外購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084號)卻規定,對納稅人用外購已稅煙絲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扣除已納稅款的計算方法統一后,如果企業購進的已稅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在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時,應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換算。2006年4月1日前與后的納稅人分別適用兩種截然不同的消費稅抵扣憑證,亟需國家稅務總局統一。

        四、加強稅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費稅

        (一)防止利用價外收款偷逃消費稅

        有些納稅人可能采取在銷售價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稅)的辦法,逃避適用稅目(如高檔手表)或者故意減少銷售額從而偷逃應納消費稅款。為此,一方面,在稅務檢查時要通過查詢原始憑證、查詢單筆貨款收取金額、查詢市場標價等基礎性的環節入手,加強對價外費用或價外收款的檢查;另一方面,對以單價高低確定適用稅目的商品(如高檔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價格信息系統,對銷售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參照市場價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單價,以確保消費稅稅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關聯企業偷逃消費稅款

        有些納稅人可能采取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辦法,將產品低價銷售給關聯企業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從而偷逃應納消費稅款。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科學準確地界定關聯企業的標準,使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明確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核定辦法。三是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稅務機關除依法調整其應納消費稅額以外,對調增的應納消費稅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調減應納消費稅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防止利用會計結帳期偷逃消費稅款

        由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從2006年4月1日起執行,因而,有些新增稅目和提高稅率的納稅人可能故意延長2006年3月份的會計結賬期偷逃消費稅,有些取消稅目或降低稅率的納稅人可能故意提前會計結賬期偷逃消費稅。為此,一是稅務機關要嚴格依照財稅[2006]33號文件的規定確定納稅人的會計結賬時間,否則,要按照征管法的規定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補繳消費稅;二是在稅務檢查時要把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確定會計結賬時間作為一個重要內容,以確保稅收政策嚴格執行到位。

        (四)防止利用銷貨退回偷逃消費稅

        有些納稅人可能采取虛假銷貨退回的方式申請退稅從而偷逃消費稅。對此國稅發[2006]49號文件對發生銷貨退回的處理作了明確規定。但是納稅人銷貨退回未依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或未開具發票的,應當如何處理?對此總局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按照既嚴格執行稅收政策規定又依法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凡是銷貨退回有貨物退回入庫并向購貨方直接退還銷貨款的,都可依法申請退稅;對沒有貨物退回或者沒有直接向購貨方而是向第三方退還銷貨款的,均不應按銷貨退回進行處理。同時,在稅收檢查時還要把銷貨退回業務是否真實從而是否應當退還消費稅作為重要檢查內容。

        (五)防止利用稅款抵扣偷逃消費稅

        財稅[2006]33號規定5種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因此有些納稅人可能利用消費稅款抵扣偷逃消費稅款。為此,一是要嚴格執行消費稅抵扣管理的規定。國稅發[2006]49號詳細規定了消費稅稅款的抵扣憑證、抵扣稅款的計算方法和抵扣稅款的管理臺帳等方面的內容,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到位。二是加強稅款抵扣臺帳的管理。如果稅款抵扣臺帳僅限于納稅人建立備查,稅務機關只登記抵扣的稅額,長此以往,必將形同虛設。為此,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在申報消費稅款抵扣的同時報送抵扣管理臺帳,以便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表與臺帳的審核,同時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費稅稅款抵扣臺帳。三是提高稅款抵扣臺帳的管理效率。為適應電子申報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稅務機關要開發消費稅稅款抵扣臺帳管理的專門軟件,并與綜合征管軟件和防偽稅控系統數據實現共享,既能自動實現稅款抵扣的認證和審核,又能有效防止納稅人利用稅款抵扣偷逃消費稅。

    第9篇:納稅管理規定范文

    藍雪公司接受普順公司委托,于2011年5月持報關單以進料對口貿易方式向A海關申報出口電度表主板4320個,申報總價為368841.6美元,指運地為澳大利亞。A海關發現,實際貨物為控制臺服務器90臺,總價為34051.74美元,指運地為愛爾蘭。經調查,發生上述情事的原因是,藍雪公司未對普順公司所提供報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將普順公司另一批待出口貨物的發票、裝箱單等誤作為了申報出口貨物的商業單據并據其辦理申報手續。藍雪公司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了國家稅款征收,涉及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276960.54元。A海關認定申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所列之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A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另案對普順公司作了處罰。

    爭議焦點

    藍雪公司不服A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向其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藍雪公司認為:第一,其與普順公司無實質上的委托關系,未簽過協議亦無合同約定,該司僅與聯發報關公司發生業務聯系,按照聯發報關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報關;第二,聯發報關公司通知其有相關批次貨物出口時,其對送來的報關文件已進行了審查,只是因業務員個人疏忽,弄錯了出口消費國,但僅影響統計,并不會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第三,普順公司提交給聯發報關公司的報關資料有誤,導致申報影響稅款征收,因此影響稅款征收的是普順公司,并非申請人疏忽所致;第四,申請人自成立以來一直合法經營,一度被評為A類管理企業,A海關前述行政處罰明顯過重,將影響其聲譽,并將導致管理類別被降級。

    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根據《海關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藍雪公司接受普順公司委托,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未對發票、裝箱單等商業單據與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進行合理審查,致使貨物的品名、數量、價格、指運地等應當申報的項目申報不實,影響了國家稅收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對其應予處罰。涉案貨物報關單、普順公司與藍雪公司簽訂的《報關委托書》、普順公司及藍雪公司有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藍雪公司接受發貨人的委托辦理了報關手續,因此申請人所主張的其僅與聯發報關公司發生業務關系、與普順公司無實質上的委托關系等,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此外,本案處罰幅度適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申請人評級不會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A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予以維持。

    以案說法

    報關企業應當對委托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作合理審查。具體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委托、法律關系應當依授權委托書確定。

    《海關法》規定報關企業在報關時需向海關出示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作為確定為報關人被授權及其授權范圍的書面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其他企業在委托人與人之間居中開展了口頭聯系、協調,在《報關委托書》等未更改的情況下,海關仍以書面協議等確定的法律關系為準。普順公司與藍雪公司實際簽訂有《報關委托書》,明確藍雪公司代普順公司辦理涉案貨物的報關手續,因此盡管藍雪公司在復議中多次強調,該公司收到的報關單證皆系聯發報關公司交來,其實際與普順公司并無直接聯系,復議機關仍認定其主張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外,在簽訂授權委托書時,應當注意有無載明事項、權限、期限、委托人與報關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等,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報關企業對委托情況須作合理審查的立法考量。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是為社會提供專門化的報關納稅服務的企業、人員,應當比收發貨人更熟悉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所需要的單證、需要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更了解海關法和海關管理制度的規定,也更熟悉海關管理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歸類、海關估價、原產地規則等知識。因此,報關企業在接受收發貨人委托時,應當本著合理審慎的原則,運用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對收發貨人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查、核對,發現其中不真實的情況,防止違反海關法的情事發生.而不能簡單地把收發貨人提供的單證轉交給海關。這也正是各國大力發展報關服務專業化、社會化的根本所在。

    第三,須作合理審查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審查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具體內容主要有:

    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

    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

    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單證。

    第四,報關企業未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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