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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排放現象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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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排放現象

    第1篇:溫室氣體排放現象范文

    (一)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規制缺乏法律依據

    在我國,如何對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進行法律規制,一直在理論上存在著廣泛的爭論。如常紀文認為‘匕旦二氧化碳在立法上被作為污染物質,西方發達國家就會要求我國的環境立法建立排放標準和超標排放處罰制度,這將不利于我國工業的發展。胡苑、鄭少華也認為“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不宜將二氧化碳界定為污染物?!崩钇G芳主張“我國不宜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作為空氣污染物由《大氣污染防治法》加以規定,而應當選擇制定專門的低碳發展促進法或者氣候變化應對法”。與此相對的是,孟偉主張“將溫室氣體排放作為環境問題納入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內容,并設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專章。姚瑩則認為“規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專門立法的缺失需要已有的單行法進行功能補位《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最優選擇。

    在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過程中,2014年6月提交國務院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除了第2條關于協同控制、綜合管理的規定之外,還專門辟出專章,在第六章對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進行規定。主要涉及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原則和規劃、調整產業結構、管理能源效率、探索推廣低碳技術、能效標識管理、增強碳匯功能以及國際合作等內容。然而在后來的修訂草案和最終公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中,關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章節被全部刪去了,與溫室氣體排放直接相關的內容僅剩下第2條關于協同控制的規定。

    可以說,目前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在我國沒有國內法律法規對其直接進行規制。《京都議定書》作為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武器,在附件中明確列明了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六種溫室氣體,但是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根據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其中并沒有直接的減排義務。雖然溫室氣體在此次修訂中被首次引入《大氣污染防治法》,但是協同控制的提法是將溫室氣體與大氣污染物并列,實際上承認了溫室氣體與大氣污染物在法律地位上的差異。我們可以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大氣污染物進行管控,但還不能依據該法對溫室氣體的排放進行管控。因此,對溫室氣體進行嚴格的排放數量控制,目前還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大氣污染與氣候變化分別由不同機關管控

    溫室氣體排放引發的氣候變化是一個全球性的公共問題。雖然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缺乏法律規制,但是為做好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在2008年機構改革中設立了應對氣候變化司,其主要職責包括了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和牽頭協調、組織、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具體工作。發改委在“十二五”期間,積極采取強有力的政策行動,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各項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目前發改委正在編制“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

    在大氣污染法律規制方面,控制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手段,也曾經是目的。自從20世紀70年代我國設立環境保護部門以來,經歷了環保小組、環保局、環保總局和環保部等組織形態,但負責大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一直是其基本職能。總體而言,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實現目標、制度設計、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了較大進步,將會成為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有力武器。除了要求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領域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外,還明確了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根據新《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目前我國在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上實行的是分頭管控的模式。這與協同控制的要求顯然是存在較大差距的。

    (三)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在治理目標上也有差別

    第2篇:溫室氣體排放現象范文

    關鍵詞:碳排放交易;立法;實施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135-02

    歐盟是目前世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領跑者,2011年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在受到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影響下,依然達到1 480億美元的規模,占全球碳交易市場的84%。反思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成功之處,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是其中一個主要因素。

    一、歐盟碳排放交易立法概況

    歐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始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根據該公約和議定書的要求,歐盟陸續頒布了多部指令、規定和決議,不斷修改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一)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

    該指令奠定了歐盟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礎,在歐盟體系內建立了一個溫室氣體排放配額交易的框架,主要規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溫室氣體排放許可的申請(包括申請的內容)、頒發許可證的條件(能夠監測和報告排放)、許可證的內容、配額的轉讓、放棄和取消、主管機構的設置、注冊、中央管理機構、成員國的報告、和其他溫室氣體交易機制的銜接、委員會的評估和未來發展、該指令在成員國的實施等內容。

    (二)2004年修正指令

    該指令根據《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溫室氣體減排靈活履行的三種機制,對2003年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進行了修正。主要規定了項目行為、排放削減單位(ERU)、核定減排量(CER)等術語的定義;根據歐盟計劃實施的項目行為獲得的核證減排量和排放削減單位的使用;與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有關的裁定;為支持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充分利用聯合履約(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而支持其能力建設行為。

    (三)2008年把航空行為納入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的指令

    該指令主要是把航空業加入碳排放交易計劃。主要規定了商業性空運、航空器經營者、主管當事國、可歸因的航空排放、歷史性航空排放等術語的定義。列舉了航空業排放配額的分配和,航空業碳排放配額總量,以及通過拍賣分配航空業碳排放配額的方法;對航空業碳排放配額實施的監測和報告計劃。對航空業碳排放的核查。成員國必須確保航空業經營者提交的報告能夠按照制定的準則核實,并告知主管機構。如果該報告沒有以法定的方式核查,則該經營者不能在本年度進行碳排放配額交易等。

    (四)2009年提高和擴展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的指令

    該指令主要是提高削減水平,作為必要的避免危險的氣候變化的措施。指令制定了更嚴格的評估條款和削減承諾。主要規定了溫室氣體、新進者的定義。設施經營者要告知主管機構任何設施或其功能的計劃變化,或者任何分支機構或其功能的重大減少,可要求更新溫室氣體排放許可證。從2013年起,成員國將拍賣所有沒有被免費分配的配額。支持能源密集型企業防止碳泄漏的措施等。

    除了上述指令以外,歐盟還不斷制定和修改直接適用于每個成員國的關于碳排放交易的規定和只強調碳交易實施某個方面具體的決議,如2006年的“關于避免溫室氣體削減量雙重計量的決議”,2007年的“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和報告的指南的決議”,2009年6月的“關于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錄一列舉的航空行為的詳細解釋的決議”等,形成了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合理、規范健全、可操作性比較強的碳排放交易法體系。

    二、中國碳排放交易立法現狀

    中國也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之一,但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顯滯后。

    (一)缺乏統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中國目前關于碳交易的立法極其匱乏,僅有的立法是2011年國家發改委頒布實施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指南》。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主要規定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主管部門、參與主體、管理方式等內容。國家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采取備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減排項目管理、項目減排量管理、減排量交易、審定與核證管理等四項主要內容,確立了備案制度和核證自愿減排量等(CCER)。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指南》主要規定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工作的原則、程序和要求。審定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定,主要步驟包括合同簽訂、審定準備、項目設計文件公示、文件評審、現場訪問、審定報告的編寫及內部評審、審定報告的交付等七個步驟。核證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核證,主要步驟包括合同簽訂、核證準備、監測報告公示、文件評審、現場訪問、核證報告的編寫及內部評審、核證報告的交付等七個步驟。

    中國的碳交易立法層次低,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屬于部門規章,缺乏全國統一適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備案方式,政府主管重點在審定與核證管理,忽視了交易規則、交易條件、交易效果等規制碳排放權交易的重要內容。

    (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實施

    當前中國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減排,所交易的減排量基于具體項目。缺乏法律強制性的自愿減排,使得企業缺乏積極性去實施碳排放交易,進而無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終沒有明確碳交易主體如何獲取合法的碳排放權,碳排放交易實踐中往往根據政策和政府計劃完成碳排放權的無償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關管理機構依據交易主體的歷史數據來對其進行碳排放權配額的無償分配,歷史數據通常包括交易主體過去的能源投入、能源產出及廢氣的排放量,這種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體間的“歧視性分配”現象和交易主體為了獲得更多的無償初始配額而向碳排放權的分配者進行賄賂等“尋租”行為[1]。

    (三) 碳排放交易立法監督不到位

    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業,僅僅依靠政府主導遠遠不夠,但中國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顯缺乏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社會監管,社會團體參與不足,這是造成中國碳排放交易立法滯后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比如,中國僅有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沒有對公眾參與碳排放交易的監督做出規制,雖然在第8條規定,“在每個備案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國家主管部門通過公布相關信息和提供國家登記薄查詢,引導參與自愿減排交易的相關各方,對具有公信力的自愿減排量進行交易?!钡摋l規定顯然不是從公眾參與的角度進行信息公開,而是為了完成交易。

    三、歐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對中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歐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歐盟范圍內統一適用的。歐盟在2003年制定并頒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該指令是歐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礎立法,此后,根據碳排放交易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歐盟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規定和決議。如2009年12月的“確定有碳泄漏重大風險的企業名單的決議”,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錄一列舉的航空企業名單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個航空經營者的指定主管國家名單的規定”,2010年11月的“關于溫室氣體削減配額拍賣的時間、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規定”等。中國應該盡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國統一示范立法,該立法應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內容,并形成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法體系。

    (二)總結經驗,制定和修改詳細的實施細則

    歐盟碳交易立法非常嚴謹,注重法律的連續性和配套實施,注重法律術語的準確性和適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確該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經濟可行的的方式促進溫室氣體減排,并進一步明確該指令無偏見地適用于1996年第61號指令(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該指令對相關術語進行了準確界定。如所謂“配額”是指在指定期間排放一噸的二氧化碳當量,而該當量只有在為滿足本指令的要求時才是有效的,并且該當量根據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謂“設施”是指一個靜止的技術設備,附錄一所列出的行為和其他直接相關的行為與該設備有直接的聯系,而該行為會對排放和污染產生影響。

    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規制,比如對碳排放交易的審核,規定“核證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核證”,但對于獲得核證的條件并沒有詳細地規定,僅僅只規定一些原則性的條件。如對“核證機構應通過現場訪問來確認項目活動所有的物理設施是否按照備案的項目設計文件安裝,項目業主是否按照項目設計文件實施項目”。但如何進行現場訪問卻沒有規定。應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實體性規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針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出臺實施細則,細化技術性規范。

    (三)強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歐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確立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的內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條規定:“有關的決議信息應該公開,包括與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有關的,以及與排放許可證規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報告有關的?!?004年修正指令進一步規定了該條規定。2009年《提高和擴展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的指令》第15a條則規定:“成員國和歐委會應確保所有的決議和報告,包括碳排放配額數量和分配,以及對碳排放的監測、報告和核查,能夠立即無歧視地以一種有序的方式披露?!?/p>

    中國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就必須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參與主體都積極、主動地對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披露和報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規定的減排量,是否達成自愿減排的目標,不能只靠政府和企業決定,還需要社會監管和公眾參與。中國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定公眾有權獲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賦予公眾監督權,發揮社會監管作用,以監督企業是否切實完成減排目標,對沒有完成減排目標的企業,可以訴諸法律或者訴求行政監管。

    參考文獻:

    第3篇:溫室氣體排放現象范文

    作為本年度G8峰會的東道主,德國正在嘗試讓世界其他各國同意履行它們在2012年《京都議定書》終止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而美國并不愿意接受歐盟定下的過高減排目標,而是建議世界主要溫室氣體排放國之間進行單獨的減排談判。環保人士批評美國就像是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議定書》那樣,回避溫室氣體問題。

    綠色變革之風

    然而,從2001年以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運動一路走來頗為順利。美國各界,特別是工商界人士對于氣候變化的態度已經與六年前迥然不同。

    直到不久以前,工商界還傾向于不贊成地球氣候正在發生變化的說法。這一想法隱含著這樣的擔憂:工業對地球造成了損害,因此它需要對地球遭到損害的后果負責。既然公司沒能看到它們所造成的損害,因此它們普遍都在爭辯說地球的氣候并沒有發生變化。

    這樣的情況現在已經不復存在了。近來,美國工商業人士競相證明他們的公司是“綠色”的。出現這種變化的部分原因在于美國政治氣候發生了迅速的改變。美國國會將要通過五項溫室氣體控制議案,而大多數2008年總統候選人都表示支持這些議案。如果這些聯邦法規將會出臺,那么美國各大公司就需要支持這些法規,因為只有這樣它們才能夠參與到這些法規的制定中。因此,這些公司需要被人們認為是綠色公司。

    綠色公司受寵

    但是,公司進行綠色變革的動力不僅僅是出于對聯邦法規的擔心。更加清潔的能源意味著新的技術和新的利潤增長點。那些希望在溫室氣體排放受限的未來占據有利競爭地位的工商業人士需要做的不僅僅只是和推動綠色環保事業的前總統戈爾照相,而是要對更清潔的能源技術進行投資。

    這一變化在世界最大的單一溫室氣體制造者――發電公司身上表現得很明顯。2003年時,美國發電公司研發投入所占公司收入的比例甚至小于美國寵物食品公司的這一比例。但是,這種現象正在發生改變。

    據統計,全球投資于可再生發電、生物燃料和低碳技術的投資已經從2004年的280億美元上升至2006年的710億美元。清潔能源公司的股票一路飆升;硅谷的風險投資家們爭相投資這一行業,相信這些公司能夠開發出革命性的技術,將清潔能源的價格降下來,取得當初軟件行業那樣的輝煌成績。

    像BP公司和通用電氣這樣的公司對更清潔的能源進行投資時,清潔能源的價格就會降下來。利用太陽能光伏發電的電力價格已經從1970年代的每瓦20美元降至2004年的2.7美元(只是由于德國政府對太陽能電能提供補助才又使光復電能的價格大幅上漲)。風力發電的價格已經從1970年代的每度電2美元降至現在的5-8美分,這一價格已經接近煤炭發電2-4美分的價格。更多的投資將會推動清潔能源價格的進一步下降。隨著發電成本差距的不斷縮小,從不潔能源到清潔能源的轉換成本將會下降。

    然而,公司新近對清潔能源產生的熱情只是黑暗大地上一片脆弱的綠色嫩芽,很多因素都可能將這些熱情澆滅。比如,石油價格的持續下跌就會減少公司對成本更高的清潔能源技術的投資。但是,更大的風險是政治風險。公司紛紛投資化石燃料的可替代能源的原因在于它們認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未來會受到政府的限制。如果政府不采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那么這些投資最終將會萎縮。

    尋求政府有效作為

    對政府而言,鼓勵公司投資清潔能源技術的最好途徑就是征收二氧化碳排放費。據聯合國相關部門統計,若將二氧化碳的排放費用定在每噸20-50美元的區間里,那么從本世紀二三十年代起,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便會一直維持在550ppm這個大家公認的安全水平上,直至本世紀末。每噸50美元的二氧化碳排放費用將會使美國石油價格上漲約15%,電力價格上漲約35%,但這種價格漲幅與近期油價和電力價格的波動相比遠稱不上殘酷。

    全世界每年只要犧牲大約0.1%的經濟增長就可以將二氧化碳濃度維持在550ppm的安全水平上。

    征稅和總量管制(cap-and-trade system)是對二氧化碳排放收費的兩種途徑。但商界和政界人士都會盡力避開“征稅”這個字眼。歐盟嘗試過總量管制的做法,但目前為止并不成功,主要因為二氧化碳排放定價過低,不能達到一個可以影響商業決定的水平。

    歐洲已經加強了它的總量管制政策,將二氧化碳排放定價提高到了一個足以能產生不同結果的水平上。然而,歐洲的一己之力無法拯救我們的地球。美國的表現至關重要,這不僅因為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而且如果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不參與進來,那么中國和印度這兩個未來最大的污染者將不會采取任何行動。

    在同氣候變化的斗爭中,最好的消息莫過于公司開始認真地對清潔能源投資。但是,唯有各國政府做好了向二氧化碳排放收費的準備,這些投資才會繁盛起來。各國政府采取這一舉措的成本并不十分巨大,而無所作為的代價卻可能很高。

    第4篇:溫室氣體排放現象范文

    全球變暖指的是在一段時間中,地球的大氣和海洋溫度上升的現象。近一百多年來,全球平均氣溫經歷了冷暖冷暖兩次波動,總的看為上升趨勢。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全球氣溫明顯上升。1981至1990年全球平均氣溫比一百年前上升了0.48℃。根據IPCC的氣候模型預測,到2100年為止,全球氣溫估計將上升大約1.4℃至5.8℃。氣候變暖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需要國際共同合作。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繼《京都議定書》之后,哥本哈根會議為達成國際合作,解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帶來一線希望。

    一、落空的哥本哈根會議

    (一)哥本哈根會議的概況

    哥本哈根全球氣候大會的全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15次會議,已于2009年12月7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為期兩周。192個國家的環境部長和其他官員們參加了本次聯合國氣候會議,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新的協議。這是繼《京都議定書》后又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全球氣候協議書,毫無疑問,對地球今后的氣候變化走向產生決定性的影響[1]。會議最終將全球氣溫升幅限制在攝氏2度以內。提出全球減排目標,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應盡快封頂,但無定下年限。要求各國在2010年2月1日前,向聯合國提出2020年減排目標,但未提及2050年減排目標。所有新興經濟體必須自我監察減排進度,并每兩年向聯合國匯報。國際人員可以在不損害國家的前提下進行監督觀察。未來三年內發達國將提供300億美元,當中歐盟、日本及美國將聯合出資252億美元。在實際延緩氣候變化舉措和實行減排措施透明的背景下,發達國家承諾在2020年以前每年籌集1000億美元資金用于解決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需求。這些資金將有多種來源,包括政府資金和私人資金、雙邊和多邊籌資,以及另類資金來源。多邊資金的發放將通過實際和高效的資金安排,以及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提供平等代表權的治理架構來實現。此類資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將通過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來發放[2]。2009年12月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結束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已收到55個國家遞交的到2020年溫室氣體減排和控制承諾,這些國家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占目前人類總排放量的78%。

    (二)我國期望下一個“哥本哈根會議”的來臨

    我國正處與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關鍵階段,能源結構以煤為主,降低減排存在一定的困難,但始終堅持將應對氣候變化作為重要的戰略任務。在發展的過程中高度重視全球的氣候變化問題,并一直堅持減排立場,同時也期望發達國家不要強制剝奪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權利。根據《京都議定書》確定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我國在人均GDP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的條件下,通過研發新工藝、開發可持續的清潔能源,盡力節能減耗和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目前,我國是全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也是世界人工造林面積最大的國家??梢?,我國已經以減少碳排放的實際行動承擔起了減緩全球性氣候變化的“共同責任”。在本次哥本哈根會議中,我國也同樣采取了積極應對態度。我國在不接受強制減排義務的前提下,已經承諾自主確定的減排行動目標并不附加任何條件,也不與任何國家的目標掛鉤。雖然哥本哈根會議最終沒有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會議始終朝著正確的方向邁進了一步。各國更加積極的表示促進全球氣候合作的意愿,并期望盡快促成下一次“哥本哈根會議”的召開。

    二、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存在的問題

    (一)溫室氣體尚未納入法律規制范圍內

    大氣中具有溫室效應的某些微量氣體,包括CO2、CH4、N2O等30余種。其中,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溫室氣體,也是生物正常生命活動的最常見的代謝產物。由于人類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從1860年第二次工業革命開始前后迅速上升,至1950年前后,上升曲線已幾乎成直線態勢。二氧化碳含量從一千年前的280PPM(每一百萬份中占一份),上升至兩千年前后的360PPM,升幅高達28.6%。全球的平均氣溫從1860年到2000年這短短140年間,已上升接近1℃。但至今為止,溫室氣體尤其是二氧化碳,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定位為污染物。

    (二)我國國內碳排放交易尚不具備市場化的基礎

    碳排放交易,即碳匯交易,是基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對各國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標的規定,創設出來的一種虛擬交易。即因為發展工業而制造了大量的溫室氣體的發達國家,在無法通過技術革新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對該國家規定的碳排放標準的時候,可以采用在發展中國家投資造林,以增加碳匯,抵消碳排放,從而降低發達國家本身總的碳排量的目標,這就是所謂的“碳匯交易”[3][4]。碳匯交易應有其相應的交易基礎,同時受到政策和法律的指引。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目前碳匯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參與主體應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國,因而碳匯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內企業尚不具備碳匯交易的主體資格。同時,由于我國不承擔強制減少碳排放量的義務,尚不具有建立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基本條件。

    (三)缺少對碳匯林的法律保護

    聯合國規定,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購買節能減排指標,需經聯合國認定,方可賣給西方大企業沖抵他們的減排指標。目前,聯合國只規定了在三大類別的項目之間進行碳排放交易,一是甲烷的回收利用。二是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三是綠化工程。要實現碳排放交易,首先要明確總體的碳排放量,其次要將企業用于沖抵碳排放量的方式轉化為可以準確測量的具體形式。如,建造碳匯林。我國的森林雖然較豐富:“要大力增加森林碳匯,爭取到2020年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4000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的目標”。但是,目前國內的對于碳匯林的保護僅停留在政策方面,與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備。

    三、完善我國碳排放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溫室氣體應納入法律規制范圍內

    溫室氣體是國際減排義務要求主要對象。因此,我國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過程中,應明確將溫室氣體納入法律規制的范圍內。在這方面上海、江蘇等地做出了初步嘗試。根據《浦東新區環保市容局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審批報告(金)(一)(暫行)》的規定,建設項目產生的二氧化殘、粉塵、煙塵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許控制在浦東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針之內。200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二氧化碳屬于污染物質,應受到美國《清潔空氣法》的調整[5]。可見,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列為大氣污染物,已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同。綜上所述,我國應在法律規制中明確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屬于大氣污染物,為落實我國在哥本哈根會議中的承諾:“自主確定減排行動目標且不附加任何條件,也不與任何國家的目標掛鉤”奠定基礎。

    (二)構建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法律體系,擴大交易主體范圍

    近年來,隨著國際社會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并動員各國積極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尤其是《京都議定書》簽訂之后,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日益蓬勃發展,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規模也迅速擴大,各國紛紛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為國內的清潔發展機制項CDM所產生的碳減排量以及相關衍生品提供基礎和平臺。但至今我國并不承擔減排任務,暫時不需要建立國內私權利主題間減排交易平臺。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碳排放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參與主體應是國家。然而,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其法律經驗也可擴展到國內的碳排放交易。如我國的電力行業建立火力電廠二氧化碳排污交易。我國已經著手開展溫室氣體排放許可管理的建設,包括組織管理機構、許可證發放、排放權交易機構等。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相關規定。本次哥本哈根會議中我國并不承擔強制減排的義務,但是在未來的國際談判中,作為世界上碳排放量大國,我國很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減排義務。因此,我國現在應該采取主動,根據我國國情,積極構建我國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將碳排放交易主體擴大到企業以及個人。2011年11月11日公布的《氣候變化綠皮書》指出,“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這是政府首次在國家級正式文件中對國內碳市場進行表態。這也為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提供了政策支持。另外,實施清潔發展機制(CDM)造林和再造林碳匯項目,可為我國林業發展引進國際資金,也有助于推進我國林業發展的機制創新。

    (三)完善我國對碳匯林的法律保護

    應對氣候變化的生態功能有償化,需實現森林碳匯產權化,并完善我國對碳匯林的法律保護。首先,憲法應明確環境容量資源即碳匯林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其次,在物權法中應增加關于碳匯林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具體規定。第三,建議在《環境保護法》、《森林法》中,增加有關林權及森林碳匯交易制度的內容。綜上所述,我國應從宏觀政策導向到法律制度保護,實現我國發展森林碳匯建設。這是我國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實現自愿減排承諾的具體行動。

    第5篇:溫室氣體排放現象范文

    [關鍵詞]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碳交易市場

    [中圖分類號]F11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5-0027-03

    一、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建立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限制歐盟成員國、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的電力供應部門以及幾乎所有能源密集性行業所釋放的溫室氣體,ETS的實施會影響到全球所有的國家,因為它允許通過《京都議定書》協議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約(JI)的方式實現減排。此外,2012年起,ETS將把國際航空運輸業納入體系。為了適應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逐年波動,排放配額的分配通常以連續的數年為一個周期,第一階段2005-2007年,第二階段2008-2012年,第三階段2013-2020年。

    ETS是作為“總量限制和貿易”體系來實施的,即設置一個總量作為溫室氣體排放的上限,這個總量表現為可轉讓的歐盟配額(EU Allowances),ETS涵蓋的項目設施所排放的溫室氣體不得超過其獲得的排放配額。排放配額總量隨時間的推移而被下調,以便實現總體的減排目標。

    各個國家性的以及區域性的碳交易市場正在通過各種聯系或相互承認的方式,而結合形成統一的國際碳市場,ETS作為歐盟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核心戰略,正是圍繞著這個正在形成的國際碳交易市場而建立的,一旦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參與進來,便會形成一個全球性的排放上限,并逐年下調,由于排放上限的存在會導致排放權的稀缺性的產生,從而形成全球性的碳價格,并成為企業投資行為以及個人消費行為的重要決策變量。

    近來,歐洲各國越來越多的開始關注ETS是否能夠引導、刺激低碳項目投資,以便最終滿足歐洲長期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作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機制的一部分,ETS強調長期的成本效率,因此便要求它能夠促進低碳技術的開發與應用,以便實現歐洲溫室氣體減排的共同目標——到2050年將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80%~95%,實現向低碳經濟轉型。

    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建立初期存在的問題

    (一)碳交易市場的產生缺乏物質基礎

    ETS市場不是由供給和需求自動發展而來的一個市場,像ETS這樣的許可或配額市場的形成沒有物質基礎,它是政府管理目標的產物,是政府為了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而建立的一種交易機制,ETS的建立會人為地創造出一種新的資產(排放權類似于其他財產權),并且必然伴隨一系列新的規則的產生以便規范這些新的資產,包括如何確定資產價值、如何對待這些資產以及如何進行交易。一旦政策目標確定和新的資產形成,一個配額市場便應該開始運行。然而,ETS建立之初的總量限制和配額分配方面總會存在很大程度的政府干預,此外,政府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則以確保碳交易價格能有效的引導投資,為低碳技術的傳播擴散提供資金支持(如建立碳期貨交易市場),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最小化交易成本。

    (二)排放配額申請數據缺乏真實性

    當ETS成員國家按照《歐盟排放交易指令》的要求免費分配排放配額時,數據的采集便是最明顯的一個問題,只有3個成員國家能夠依靠經核實的數據資料,而在其他成員國,數據的采集是由利益相關方自愿提供的,導致政府和產業部門間需要進行深入的磋商,而成員國之間相互查證對方國從產業部門得到的數據時,往往耗費大量的時間,卻依然無法保證數據的準確性。當涉及到一些小的項目的時候,數據問題更突出地擺在政府和企業面前。

    (三)碳交易系統運行缺乏穩定性

    ETS在第一階段表現出了一定的不穩定性,由于只有電力部門積極參與到排放權交易過程中,原油價格的上漲和煤炭價格的下跌,迫使電力部門更多地利用煤來發電,這意味著更多的溫室氣體的排放,從而使電力部門的排放權配額出現短缺,這給市場參與者帶來一個錯誤的信號,認為排放權市場整體上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進而導致EUAs的價格達到了近30歐元/噸的歷史最高價格,而這時的排放權市場實際上正處于供過于求的狀態。那些配額相對寬松國家的參與者,包括歐盟新成員國的參與者,還沒有真正參與排放權交易,原因在于尚未完成注冊,以及尚未完成本國配額總量在項目層面的分配。

    苗洪亮 郭 楠: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發展歷程回顧與展望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設計缺陷

    (一)“國家分配方案”導致的配額超發

    在ETS實施的前兩個階段,配額的初始分配是由“國家分配方案”規定的,各成員國提交申請,由歐洲委員會核準。在這兩個階段,基于各成員國的歷史排放量,免費分配排放配額。在“國家分配方案”中,各成員國在“正常”情況下的排放量和與《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相符合的排放量之間,確定一個排放總量作為該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上限。大多數成員國的“國家分配方案”顯示出了寬松的總量限制和過度的依賴預測,結果導致絕大多數排放量的預測都被夸大了?!罢!迸欧帕款A測值的高估和在“正常”排放量下的小幅度削減,共同導致了EUAs的超量發放,平均每年EUAs超發的規模達到9700萬噸CO2的排放量,約占每年EUAs總量(22億噸)的5%。第一階段的排放配額接近各國“正?!迸欧帕?,包括那些與《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相差很遠的成員國。

    (二)各成員國間配額分配問題

    在ETS實施的第一階段,各成員國已經制定了不同的分配規則,這種分配規則上的差別在涉及到新進項目和退出項目時表現更為突出。各成員國之間分配規則的顯著差別,會增加ETS實施的復雜性,加重行政管理負擔,當影響到交易透明度時還會增加交易成本。此外,各國配額分配差別的存在還給政府增加了壓力,各國產業代表根據本國與其他成員國的排放配額數量的比較,要求本國政府提供更多配額。

    (三)碳市場未來的不確定性阻礙投資

    由于碳市場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的存在,ETS對低碳投資不但沒有促進作用,反而阻礙了投資的進程。當然,不確定性部分來自于國際社會在“后京都時代”減排問題上沒能達成共識,但也不能否認ETS本身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低碳投資的進程,突出體現在前兩個階段的配額分配分別只提供了3年期和5年期的確定性,這樣的時間跨度與投資周期相比顯然過短。不確定性還來自于不合理的配額分配方案,特別是針對新進項目和退出項目的配額分配。

    (四)排放配額的免費分配產生超額收益

    前兩個階段配額的無償分配給電力部門帶來了巨額財富,電力部門把全部的CO2的排放成本進行轉嫁,由于配額的獲得是免費的,從而CO2排放成本的核算與轉嫁為電力部門帶來了巨額利潤。據估算,由于配額的無償分配每年給電力部門帶來的利潤高達130億歐元。這一現象反過來導致ETS傾向于拍賣配額(而非免費分配),ETS最終決定對于2013-2020年的配額分配采用拍賣的方式。

    四、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第二階段的改進

    從第二階段(2008-2012年)實施的“國家分配方案”來看,歐盟及其成員國做了一些改進。各成員國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在申請配額時更多地考慮減排目標的實現。最重要的是,由于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新的辦法來評估各成員國的分配方案,從而避免了配額超發的現象,歐盟范圍的碳排放總量也因此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第二階段,基于各成員國2005年核證排放量的數據,歐洲委員會將各成員國的排放配額申請削減了10%,這樣可以使ETS所涵蓋部門在第二階段的排放需求上存在5%的缺口(配額低于排放需求)。根據第二階段的“國家分配方案”,每噸CO2排放量的預期價格在20~25歐元,然而,金融危機導致碳價格的下跌,并且可能使碳價格陷入長期難以恢復的境地。

    ETS第二階段還將特定環節的一氧化二氮排放納入到了交易體系內部,各成員國的小型排放項目和醫院可以免除排放限制,以減輕調整過程的負擔。到目前為止納入到交易系統內部的項目的CO2排放量占歐盟排放總量的50%,占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40%。航空部門將于2012年被納入交易體系。

    此外,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也是在第二階段加入交易體系的,進一步擴大了ETS所涵蓋的國家范圍。

    五、對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再審視

    基于ETS實施的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經驗以及認識到的設計上的缺陷,已經使歐洲委員會對ETS進行了革命性的調整。新的ETS最基本的特征是限制一個歐盟范圍的排放總量,這個總量限制自2013年開始將以每年1.74%的速度遞減,這個趨勢很可能會持續到2020之后,因為沒有明確的期限條款。

    此外,調整還實現了歐盟范圍統一的分配規則,對于成本可以轉嫁的部門(如電力部門)實行拍賣配額,其他部門基于歐盟范圍內的統一標準實行部分免費分配。從2013年起,電力企業基本上需要通過競買的方式購得全部的排放權額度,然而部分中歐以及東歐國家會員的做法有悖于此,根據這些國家的規定,對于現有的電力企業,2013年將有30%的配額以拍賣方式分配,并逐步提高到100%,例如波蘭現有的煤電企業仍然可以免費獲得配額,而新建煤電企業則需要通過競買的方式購得配額。對于ETS所涵蓋的工業部門,歐盟同意2013將拍賣配額的比例定為20%,到2020年達到70%,爭取在2027年實現100%拍賣,對于具體實施的程序也有明文規定。那些面臨來自歐盟之外的競爭的產業存在排放額超標的潛在可能性,因此在2020年前基于歐盟范圍內同類產品的基準排放額可獲得100%的免費配額,這里的基準是溫室氣體減排效率最高的前10%的企業CO2排放量的平均值。

    此外,新的ETS框架還做了如下調整:第一,拍賣配額總量的12%將被重新分配給具有較低人均GDP的成員國(10%)和那些提前采取減排措施的成員國(2%)。第二,ETS將涵蓋化工和鋁業以及其他產生溫室氣體的部門,如肥料生產企業產生的一氧化二氮和鋁業部門產生的過氟化碳。第三,各成員國還需要承擔一個無法律約束力的責任,即歐盟成員國應當將配額拍賣收入的50%用于應對氣候變化,可以用于歐盟內部也可用于歐盟外部的發展中國家。第四,將有3億為新進入項目儲備的EUAs,被用于支持碳捕獲和碳儲存技術以及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創新。第五,各成員國可以在財政上補償用電密集行業由于電價提高造成成本的增加,歐洲委員會將在本階段末出臺具體補償計劃。

    在前兩個階段,ETS已經限制了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來自于歐盟之外基于項目的排放信用的使用。修改后的ETS將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限制,要求來自于歐盟之外減排信用不得超過減排要求的50%,以確保在歐盟范圍內部實現減排。對于2008-2012年未使用完的CDM/JI減排信用,可延用至2020年。

    六、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將來可能的變化

    1.一些具體的執行程序(如關于排放權的分配、監控和報告)沒有被最終確認下來,ETS將納入新的溫室氣體和新的行業部門,這些變化必然要求對原有的監測和報告準則(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Guidelines)進行修訂。

    2.建立一種國內彌補方案(Domestic Offset Scheme),基于此方案成員國可以憑借ETS所涵蓋范圍之外的項目的減排額發行減排信用。

    3.ETS還有一個授權條款,在相互承認對方減排額的前提下,允許為了共同的減排目的使ETS與其他區域、國家的排放權交易系統相聯系。

    4.另外一個討論的焦點是對各成員國的用電密集行業給予電價補貼的問題,歐洲委員會將起草補貼指導性文件,但仍然存在新一輪的導致各成員國競爭扭曲的風險。

    5.修改后的ETS指令清楚地預見到新的世界氣候變化協議的達成可能導致對現有框架的進一步修正,這有可能意味著更嚴厲的排放總量限制,例如如果歐盟做出單方面減排30%的承諾,則現有的ETS按照每年1.74%的速度線性遞減與EU/EEA的減排目標不符,無法實現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新的國際氣候變化協議的內容可能影響到整個ETS的實施細則,包括排放配額的分配規則、靈活機制的作用、引入森林排放信用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等。

    6.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不考慮ETS指令本身存在的關于定期修訂的規定,歐盟也可能對“指令”進行進一步的調整,而且調整最可能的方向是將海運部門納入ETS框架之下,包括所有裝運港和目的港在歐盟境內的國際海洋運輸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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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溫室氣體排放現象范文

    所謂的乙醇燃料或乙醇汽油并不是只使用純粹的乙醇作為燃料,而是將乙醇按比例加入汽油中作燃料。乙醇摻入汽油能讓燃料變綠主要緣于兩個作用:一是乙醇的辛烷值高達120,可取代污染物四乙基鉛來防止汽車發生爆震;二是乙醇含氧量高,加入汽油后可以促進燃料充分燃燒,從而大量減少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一氧化碳、引發光霧生成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多種毒物的排放,還能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

    現在世界上無鉛汽油添加劑大多使用甲基叔丁基醚(MTBE),其次是生物乙醇,它們都是辛烷值增強劑和增氧劑。但是,早在1997年美國國家環保局就認定MTBE污染飲用水。于是與該國農業部、能源部一起推動國家立法限制使用MTBE。而加利福尼亞等州政府已經制定法令,限期或已經停止使用MTBE。這樣,生物乙醇就是目前最佳的選擇。更為重要的是,作為生物乙醇原料的植物,如甘蔗、玉米等在生長過程中可吸收二氧化碳。

    我國根據國情決定推廣使用在汽油中摻入10%乙醇的E10汽油。由于同體積生物乙醇的燃燒熱值比汽油低30%左右,而E10汽油中摻入乙醇比例小,所以不需要改造發動機。

    但是,這種綠色燃料的推廣還是要謹慎,原因之一是這樣的燃料“綠色”成色不足,同樣對環境有害。比如E10汽油會使乙醛排放加倍,雖然目前沒有確切證據證明乙醛排放會明顯危害環境,而且三元凈化器能夠基本清除乙醛。

    ――摘自《百科知識》,有刪節

    考點訓練

    1.下列屬于推廣使用乙醇燃料的原因的一項是()

    A.乙醇燃料并非只是使用純粹的乙醇作為燃料,而是將乙醇按比例加入汽油中作燃料。

    B.乙醇燃料是不污染大氣和不增加溫室氣體的綠色能源,它可以取代石油等化石燃料。

    C.乙醇燃料的含氧量高,促使汽油充分燃燒,從而大量減少危害人體、環境的氣體的排放。

    D.乙醇燃料可以減少引發光霧生成的有害物質和造成酸雨的重要因素二氧化碳的排放。

    2.下列關于兩種無鉛汽油添加劑的說法,不正確的一項是()

    A.生物乙醇和MTBE都是辛烷值增強劑和增氧劑,它們都能夠有效促使燃料充分燃燒。

    B.與生物乙醇相比,MTBE會污染飲用水,所以加利福尼亞等州已經停止使用MTBE。

    C.生物乙醇的原料是甘蔗、玉米之類的植物,是可再生的,這是能推廣使用的有利條件。

    D.生物乙醇的原料生長時吸收二氧化碳,所以與MTBE相比可以有效地減排二氧化碳。

    3.下列對原文的推斷,不正確的一項是()

    A.乙醇和汽油的燃燒熱值不同,所以如果改變兩者的比例,就必定要改變汽車發動機。

    B.因為燃燒時會產生乙醛,且尚不清楚其對環境的影響,所以乙醇燃料的推廣有待時日。

    C.如果所有的汽車都能用上乙醇燃料,那么將能夠有效地緩解全球范圍內的溫室現象。

    第7篇:溫室氣體排放現象范文

    關鍵詞:氣候變暖;碳匯;研究

    中圖分類號:CS718.5,F326.24.X32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2-10-03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一)研究背景

    全球氣候變暖已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全球性環境問題,由此而導致的各種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并嚴重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此國際社會高度重視。采取各種措施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趨勢。圍繞緩解溫室效應和氣候變暖。國際社會進行了長期的研究、探討和協調行動。并提出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992年6月4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成立,專門負責各國的工業溫室氣體的清單調查?!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以下簡稱UNFCCC)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但由于在關鍵性“承諾”條款的內容上存在模糊性,使得在UNFCCC框架下的法律實施和執行都存在諸多的問題。1997年12月11日,國際社會根據公平原則以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通過了具有法定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的通過使世界各國在減緩氣候變暖的進程中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中國于1998年簽署了該協議?!毒┒甲h定書》第一期將于2012年到期。在2009年12月舉行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并未取得令人滿意的進展,《京都議定書》未來的發展令人擔憂。

    (二)研究意義

    全球氣候變暖已成為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所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造成該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溫室氣體的過度排放。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產國和消費國,煤炭在一次能源生產和消費的比重為70%左右。比國際水平的27%高43個百分點。據估算,2000-2008年。中國一次性能源總消費量累計183.3億噸標準煤,總排放二氧化碳累計450.4億噸碳當量。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碳排量較大的國家之一。

    盡管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期的行動中。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強制性的減排任務,但是從長期來看。中國節能減排的壓力很大,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還將繼續增加;另一方面,環境污染和生態失衡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制約作用凸顯。

    (三)碳匯及碳匯項目概述

    全球氣候變暖是人類面臨的生態問題之首,而人類社會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形成的溫室效應,則是氣候變暖的根源。減少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的手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減少排放源;二是增加吸收匯。

    根據議定書中的定義,源是指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匯是指從大氣中清除溫室氣體。森林能清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所以屬于碳吸收匯,簡稱碳匯。

    碳匯項目是指通過造林從而恢復森林植被,以吸收、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以減少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緩解氣候變化。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3種機制。即排放貿易(ET)、聯合履約(JI)和清清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ST)是指已經達到減排目標的發達國家把溫室氣體排放權賣給其他發達國家;聯合履約(JI)是指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通過共同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將獲得的減排額度相互轉讓:清潔發展機制(CDM)是指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通過開展項目合作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將項目所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完成發達國家的減排指標。

    二、現狀分析

    (一)主要推動力

    中國開展碳匯項目的主要推動力有2個:

    第一,中國快速的工業化進程不可避免地要消耗大量能源和資源。我國目前正處于快速工業化階段,城市化進程、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產業結構的轉變,再加上我國巨大且持續增長的人口規模。使我國面臨著龐大的能源和資源需求。根據我國“多煤、少氣、少油”的資源稟賦,形成了以煤炭資源為主的能源結構。隨之而米的是大量溫室氣體的排放。目前,我國面臨著排放總量增加、生態破壞范圍擴大以及能源供需矛盾嚴峻等嚴重問題,已經危及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來自國際社會要求履行減排義務的巨大壓力,中國必須做好迎接后京都時代挑戰的準備。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庫估計,2001-2008年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增長率為12.28%,總量從27億噸提高到70億噸,累計排放量為415億噸。中國能源資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的增長趨勢顯示中國必須在減排上作出努力。國際上,美國、日本及歐盟等不斷對中國施加壓力,要求中國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中國面臨著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艱巨發展任務,承受著國際上要求減排的巨大壓力,因此,需要在經濟發展和溫室氣體減排之間尋找平衡。從中國新能源的發展技術水平較低上看,目前,中國通過清潔發展機制與發達國家開展碳匯合作項目的代價較低。

    (二)優勢分析

    1.穩定的政治環境

    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CDM項目的實施需要合作雙方國家政府部門的認可和保證,包括國家CDM項目活動運行規則和程序的確定、項目的審核批準。以及邀請公約締約方大會指定的獨立經營實體對CDM項目進行個性認定和減排量核實、證明等。一個國家只有政治、經濟環境穩定,才能夠保證CDM項目相關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進而保障項目細節的具體實施。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都非常穩定,具有實施碳匯項目所需要的穩定、可靠的社會制度保障。

    2.中國森林發展空間大

    20世紀90年代以來,科學家對我國森林碳吸收情況進行了比較精確的計算,結果表明。中國森林表現為碳的凈吸收匯。2004-2008年進行的第七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的結果表明:全國森林面積19545.22萬公頃,新增森林面積2054.3萬公頃。森林覆蓋率達到20.36%,比5年前第六次森林資源普查時全國森林覆蓋率提高了2.15個百分點。根據我國林業發展戰略目標,預計到2020年,新增森林面積2960萬公頃,森林覆蓋率達到23.4%以上;到2050年。新增森林面積4696萬公頃,森林覆蓋率達到28%以上。我國森林的快速發展表明我國開展碳匯項目有著資源優勢。

    3.有利的技術合作環境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規定,發達國家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轉讓。這使我國通過開展國際合作引進技術的機會增多、成本減少。目前,中國和歐盟之間已簽署《中歐關于氣候變化的共同宣言》,美國也發起《亞太地區清潔發展與氣候新伙伴計劃》等多邊合作,均是基于低碳技術的國際合作。

    另一方面,經過中國過去30多年的造林和護林活動,目前可供造林和急需護林的地方多為條件極差的華北西北的干旱區和半干旱區、河谷地區以及石質山區。這些地方的造林和護林存在著較大的技術瓶頸,急需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

    (三)存在問題分析

    盡管我國在開展碳匯合作項目上有著先天的優勢,如穩定的政治、經濟環境,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如市場機制不完善等,而碳匯項目本身對我國新能源項目發展也存在一定制約因素。

    1.市場不完善

    從市場邊界角度看,碳匯項目的交易市場屬于國際市場。目前。碳匯交易的雙方主要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由于碳匯的交易市場過大,導致市場交易參與者獲得信息的成本過高,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又存在較大的信息技術水平差距。進一步推高了信息獲得成本。

    從市場機制來看,由于碳匯交易市場目前處于起步階段,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都不能充分體現,交易雙方處于不平等地位,必然會損害居于不利地位一方的利益。中國目前在碳匯交易市場上屬于供給方。處于不利地位。利益容易受到損害。

    2.發達國家走減排捷徑,不利于我國的可持續發展

    《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清潔能源發展機制(CDM)允許發達國家把幫助發展中國家削減的凈排放量作為本國的減排量。這個規定使得發達國家承諾的溫室氣體減排大打折扣。對發達國家而言,在發展新能源、減少石油、減少能源資源的消耗等方面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代價很高,很可能會制約經濟的發展,因此,很多發達國家通過植樹造林護林等碳匯項目與發展中國家合作。我國也成為開展這個項目的重要發展中國家之一。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發達國家對投入成本較高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合作項目的實施,不利于發展中國家對一些科技含量高的項目的技術引進,對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產生一些不利影響。

    目前,對中國來講。一方面。通過CDM項目合作的大都是在森林碳匯方面,對中國走節能減排的實質作用有局限:另一方面。中國對新能源等技術的引進仍是走商業途徑,代價較高,這大大增加了新能源研發的成本。

    3.公眾對開展碳匯項目的作用不大

    目前,在中國,公眾對全球氣候變暖很關注,但是大部分人并沒有主動意識,更沒有渠道參與到與切身利益相關的二氧化碳減排的公共事務中。中國目前有2000多家環保非政府組織,但是大多處于自發、松散和各自為戰的狀態,徘徊在體制之外。碳匯合作項目一般都由政府部門負責,造林護林一般涉及到的是國有林區,民間資本并未進入,所以公眾與環保非政府組織雖有滿腔熱情,但對于碳匯合作項目開展所起到的作用不大。

    三、對策分析

    (一)完善市場機制,提高信息技術水平

    碳匯項目順利交易的關鍵是建立一個有效的市場機制。

    首先,根據碳匯交易市場的邊界建立一個統一的碳匯供需信息庫,充分收集信息,提供給交易需求各方,減少交易雙方尋求信息的成本。另外,還要提升我國的信息技術水平,引進技術和培養專業人才,從而減少與發達國家的差距。

    其次,完善市場的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避免價格長期偏離價值,在定價方面要充分考慮國際市場上的供需情況以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等問題。

    (二)繼續碳匯合作項目的同時。走開發新能源之路

    碳匯合作項目是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第一期承諾的一個捷徑,但是對目前中國來說,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節能減排任務基本上是從增加吸收碳匯方面完成的。所以,在今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里通過國際合作進行碳匯項目研究仍是中國節能減排的重點。

    在繼續開展碳匯項目的同時,也要從減少排放源方面進行研究開發。積極發展水能、風能、核電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優化我國的能源結構。降低對煤炭資源的依賴。如在農村可以開展沼氣項目。在城市可以通過提高建筑物的節能標準。發展綠色建筑。在政策和資金方面對節能建材的研究開發給予支持。

    (三)提高森林碳匯容量的“外延”和“內涵”

    碳匯項目的開展是以森林作為依托的。目前。我國的森林覆蓋率較之以前有很大提高,這都得益于我國的造林護林運動。在新形勢下。要保障碳匯項目的順利進行。仍需做到:

    首先,在國家政策的正確指導下。繼續進行造林護林工程,彌補長期以來森林資源過度耗費所造成的碳匯缺口。目前,我國的森林覆蓋率呈現一個顯著增長趨勢,但是。要達到我國林業發展戰略制定的目標。仍需要更加努力。這是從“外延”上提高森林碳匯容量。

    其次,提高森林碳匯容量的“內涵”。即提高森林的固碳能力。我國大多數森林資源的質量較低。固碳能力較弱。大力培育碳匯林和生物質能源林,增強森林生態系統整體固碳能力:同時要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預防和減少各類災害造成森林資源的損失。

    第8篇:溫室氣體排放現象范文

    我國正處在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時期,2012年,在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激勵下,我省農機化水平進一步提高,全省農機總動力已經達到2545萬千瓦,比2011年增長8.1%,拖拉機保有量達到106萬臺,比2011年增長7.1%。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69.6%,比2011年提高4.6個百分點。農機化作業服務組織和農機戶約達到106萬戶,比2011年增長1.9%,每個數字上的增長,再次表明了經濟發展的同時,碳排放量的逐年增加。我們賴以生存空間正在日益被破壞,接連報道的霧霾天氣就是最好的證明,原本還是一片凈土的鄉村,也將會消失。那么如何來拯救我們的家園呢?

    一、加大宣傳,增強人們的節能減排的意識

    我國的農村教育問題一直以來都比較貧乏,人們對節約能源、減少排放、延緩全球變暖的步伐知之甚少,更不用提主動加入減排大軍的行列。所以,我們要加大宣傳,讓每個人都了解減排也是在為自己、為后代造福。

    二、積極開發研制低碳農機并加以推廣

    現存的農機排放量都比較大,耗油量多,所以低消耗、代排放農機的開發和研制顯得極為迫切。對于低排放的農機我們要通過示范園建設、農機推廣會、現場演示會等方式,進行積極推廣,力求使各種適用于不同地區農業實情的節能環保、技術成熟、先進適用的農機被廣大農民所接受。

    三、做好農機的隨時保養工作

    農機保養和維修工作對減少農機碳排放有很大的影響。很多農民對于農機出現的小的異?,F象都不太理會,這樣就會加大燃油和機體本身的消耗,增大農機的排放量,因此做好農機的隨時保養十分必要。

    四、加強政策引導,對于達到使用年限的農機具,積極引導其報廢更新

    使用已經報廢的農機較新農機的排放量要高幾倍,對環境污染嚴重,因此政府與相關部門要對仍使用報廢農機的用戶進行思想教育和國家優惠購機政策的宣傳,引導其及時報廢,及時更新。對于拒不更新報廢的用戶,政府應根據國家政策,采取強制報廢。

    五、加強對機手的技術培訓,減少因技術操作問題而帶來的碳排放量的增加

    第9篇:溫室氣體排放現象范文

    澳大利亞素有“騎在羊背上的國家”美譽,如今人們卻更喜歡用“坐在礦車上的國家”來形容這個自然資源豐富的國家。20世紀晚期以來,澳大利亞在維持其傳統農業出口的基礎上成功實現了經濟的多樣化,礦業成為澳大利亞的出口支柱產業。

    礦業的繁榮無疑已成為近年澳大利亞的主要經濟增長基礎。但這種經濟結構是否值得稱贊?礦產財富究竟是上帝的福音,還是變相的詛咒?

    或許應該聽一聽沙特阿拉伯前任石油部長謝赫‘艾哈邁德’亞馬尼的話,他曾經對沙特的主要資源――石油做出評價: “真希望我們發現的,是水。”

    澳大利亞版的“荷蘭病”

    2002年,57個國家出口的燃料和礦產品在全世界商品總出口量的比重達到30%以上,不過其中只有澳大利亞、挪威和加拿大三國屬于工業化發達國家。

    近年來,澳大利亞的礦產和燃料出口量不斷攀升,到目前為止在本國商品出口中的比例中已經占到41%,可以據此推想,即使在這三個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的地位也比較特殊。

    一些人認為,在國際社會上,澳大利亞經濟繁榮與資源相互依存的反常關系,恰好證明了它是能源依賴的潛在受益者:礦業吸引了外國投資,創造了出口財富以提高國內儲蓄率,提高國民財富積累率。

    官方則著重夸大了采礦業對于國內就業形勢影響力和重要性的評估。統計數據顯示,2000年澳大利亞采礦業的直接雇工數量為8萬人,占澳總就業人數的1%。但是如果包括與之依存的礦產品生產和加工行業的就業人數,這個數字就幾乎翻了兩番,達到32.5萬人,占總人數的3.8%。

    長期以來,澳大利亞經濟以其初級產品(農業和采礦業)貿易盈余來補貼它的制造業貿易逆差,但正是這種礦業和繁榮之間的互補性被引為澳大利亞經濟的一大敗筆。

    誠然,20世紀70年代的采礦產業熱潮、GDP的提高及向信息經濟時代的過渡,都在說明一個國家礦業基礎的擴展能夠與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協調共存。有樂觀觀點甚至認為,澳大利亞的礦產儲量在可預知的未來會增加。采礦產業正在進行包括探測開采技術和環境保護在內的技術水平升級和工藝革新,這些技術也將成為科技產品出口國外。

    然而圍繞20世紀70年代采礦工業繁榮進行的其他評估,都在強調采礦業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代其他經濟活動。1976年鮑勃?格雷戈里就曾預測,這會對非礦業經濟部門尤其是農業部門造成不利影響。

    這種澳大利亞版的“荷蘭病”的主要機制,是匯率會隨著礦業部門的興盛而上升,由此會使其他部門處于不利地位。資源會流入采礦行業,沖擊國家經濟的多樣性架構,導致宏觀經濟的發展不平衡。采礦行業的繁榮,被視為直接破壞了澳大利亞政府在增強制造業經濟基礎領域所做的努力,并且正在毀掉澳大利亞的經濟發展前景。

    除此之外,還應該從政治和生態多個角度重新審視所有的問題。食利者通過稅收最小化和各種形式的政治保護手段獲取利益,而且澳大利亞資源詛咒構成了全球氣候變化詛咒的組成部分,這不僅僅威脅到了其他經濟部門的生存,還威脅到了整個人類社會的存續。如果我們準備著手解決這種威脅,就必須先要質疑當前的這場資源繁榮。

    詛咒一:去工業化(De-Industriaisation)和社會分化

    就社會經濟層面而言,礦業比重增加了,但制造業出現下滑。2006年礦業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例達到20世紀早期以來的最高值,為7.5%,這個數字是1861年的淘金熱時期的峰值15%的一半,高于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采礦熱時的峰值1.5個百分點。

    當前的資源繁榮完全以出口為導向,礦石及燃料出口在1968年的商品及勞務輸出中占到27%的比例,這一數字到2002年增加至39%,2007年更是高達43%。

    而同20世紀70年代相比,農業出口則保持未變甚或有所下滑,制造業出口量雖有所增加但是幅度卻不大:礦產品出口值從2002年的777億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024億,而同期制造業產值則是從352億美元增加到了440億美元,增幅僅為88億美元。

    采礦業的就業狀況向來與其在GDP中的比重不成正比,但近年來也有所增加。2001年該行業總就業人數為8.3萬人,占總就業人口的1%,2007年就業人數增加到了13.6萬人,其中煤炭開采業吸引了大量就業人口。而制造業就業率實際上有所下降,盡管2004-2007年期間制造業出口輸出有所增加,但就業人數卻由108.7萬降到了106.3萬。

    或許這種資源繁榮現象所帶來的最大影響便是推動了該行業資本投資量的增加。2004-2005年期間采礦業的私營資本投資額為102億美元,占澳大利亞全國投資總額的18%,在2005-2006年度,則翻了近一番,達到了220億美元,占到了總資本投資的29%。

    投資增加的絕大部分流向了煤礦、石油和天然氣等主要能源開采部門及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部門。投資資本或來自澳大利亞經濟部門,或來自國際金融市場,無論哪種途徑都對非礦產業造成了不利影響:首先,造成了非礦部門的資金枯竭問題;其次,其他經濟部門受到更多來自通貨膨脹和外匯匯率升值的間接壓力。

    由于制造業的停滯不前和農業部門的產值下滑,礦業的繁榮,無論是出口值的增長,還是該行業內資本流入量的增長,都成為近年來澳元外匯率不斷升值的最有力推手。在2004-2006年度間,澳元對美元的匯率由之前的10%提升到了14%。對于其他對外匯升值和由通貨膨脹引發的利率變化較為敏感的經濟部門來說,這造成了很大影響,負債空前增加。

    不僅如此,礦業收入過于集中在特定范圍的現象加劇了社會經濟的高度失衡和分化。澳大利亞的采礦業通常集中在遠郊的地方政府公有土地上,實際上受這里的原著居民控制。要開采經營,進行采礦權利移交便不可回避。

    部分原著社區可以行使談判權,并能夠就領地控制權流失、勞務供給等獲取經濟補償。然而,也有些土著社區在采礦權的爭奪中受到挑撥而引起相互之間的矛盾和不合,直接削弱了社區力量。然而在這些原著社區遭受損失、處于不利地位的同時,這些礦區周圍一些小型的采礦公司卻從中獲利。

    這種原著社區的分化在澳大利亞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復制,造成了以礦業依賴為主和以制造業為主的州省之間在空間分配上的急副失衡。澳大利,IE45%的礦業收入和37%的采礦就業人口都集中在西澳大刺亞洲。2007年西澳財長報告評述西澳的州生產總值增長率約是全國平均水平的兩倍。2007年下半年西澳計劃籌建的重大項目主要都是資源基礎性項目,總投資額達1400億美元。

    隨著一些州府(包括西澳)越來越依賴世界礦產品市場,另一些依

    靠制造業和服務業的州府則認為國家采礦業繁榮的背后存在很高的不穩定性,正如礦業在地方級政府中形成了二元論經濟形態,那么在全國范圍內就形成了“雙速經濟”局面。

    就業結構顯現的空間集中的局面對相鄰州府的去工業化,可能會產生很大問題,造成各州之間根深蒂固的不平等。雖然澳大利亞總體保持經濟繁榮和低失業率,部分專家還是指出了位于新南威爾土地區的一些軟肋州,特別是西悉尼地區容易受到制造業就業率不斷萎縮的沖擊。

    詛咒二:食利者和能源安全

    澳大利亞政府為推動礦業的繁榮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1998年澳大利亞的《資源政策聲明》,指出是為即將到來的繁榮時期確立框,架,其中主要在財產權利、特別是土著土地產權的確認,稅收優惠的競爭性,促進環境保護自我監管途徑,及發展雙邊和多邊國際貿易等方面做出了詳盡的規范。

    即使在現有資源政策的框架下,依然存在一個政治性問題,即采礦租金有多少被用到了公共福利方面?

    與其他絕大多數資源依賴國家不同,澳大利亞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沒有實現礦產產業國有化,因此這首先涉及稅收征繳的問題。澳大利亞的采礦業除了要繳納聯邦稅外,還需繳納各種州省政府授權開采費項等。

    其他國家,像挪威和博茨瓦納等國均已為采礦租金設立專項儲蓄基金,用于確保這項收入的使用符合國民的長遠利益。但是,澳大利亞卻沒有這樣一種資金管理計劃,礦業租金往往在收繳到稅務部門時便被花費掉了。而且澳大利亞除了征收特許使用金外,并沒有在礦業繁榮時期內制定任何特定的增加稅收制度。

    也許曾經有人會認為政府給予地方礦采產業相對寬松的稅收政策,實際上是對地方經濟有利。然而,現在澳大利亞政府在地方本土礦業方面已經無話可說。事實上,礦業已經集中在了少數跨國公司手中,再不能說這是澳大利亞本土產業。

    歷史上曾經有一段時間,跨國公司還小心翼翼地控制自己在澳大利亞礦業公司內的股權比例維持在相對少數的水平,例如,多年來力拓礦業一直將自己在必和必拓公司的股權維持在49%。

    自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澳大利亞政府所保持的警覺性降低,以至于2001年必和必拓公司與國際采礦業巨頭比利登公司進行合并時,并沒有遭到來自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以及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方面的反對。在2007年下半年出現力拓并購案、中國政府對可能會導致的礦業壟斷性表示憂慮時,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和澳政府再次失聲表示默許。

    這樣看來,那些跨國礦業公司在資源繁榮時期仍能夠將大量的暴利收歸囊中也就并不奇怪了。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利潤和避稅手段,保證了租金財富源源不斷地流入公司而非政府手中。

    這種利潤是巨大的。隨著礦產品價格的提高,礦產品出口值急劇增加,2001-2002年度的出口稅前利潤為130億美元,到2005-2006年度時則劇增到了334億美元。但由于澳大利亞本身的采礦政策,大部分利潤都被公司持有,國家的礦產、石油天然氣等稅收實際總額則連年下降,2001-2002年度為88億美元,2004-2005年度降到了86億美元。

    資源依賴所帶來的政治詛咒同樣在國際環境下蔓延。對資源供應和資源市場的競爭也直接成為國際沖突和國際政治經濟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澳大利亞來說,對亞洲礦業市場的依賴使澳大利亞政府進行了一系列的區域經濟構架。

    澳大利亞的兩大出口產品――煤炭和鐵礦石的出口主要集中在亞洲市場,其中41%的煤炭資源出口到了日本,54%的鐵礦石資源則由中國購入。1965年,41%的礦產出口是以歐洲為主,然而,截至1999年,歐洲的進口量萎縮到14%,亞洲的需求量攀升到64%。

    這一次的資源繁榮時期,澳大利亞繼續著重與亞洲地區的貿易關系,鼓勵優先與該地區國家簽訂貿易與資源供應合同。簽訂貿易協議,可以將澳大利亞的制造業也納入到區域競爭的范圍中。

    與此同時,出于對能源安全問題的關注,澳政府采取了多種直接的干預方式。在澳大利亞的北部不穩定弧形礦藏豐富地帶,圍繞礦產財富和政治競爭之間關系的沖突不斷。澳大利亞政府在該地區積極為澳大利亞礦業公司尋求地區利益。

    這里有個最明顯的例子,在1989年當地反對者關掉必和必拓在當時世界上最大的銅礦后,澳大利亞政府出軍封鎖了布干維爾島。更近一些的實例是,澳大利亞與東帝汶的外交和軍事關系,無論是在東帝汶獨立戰爭前還是之后,都是圍繞著澳大利亞對帝汶海中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的使用權展開的。

    詛咒三:生態退化和資源枯竭

    最后,但或許是最舉足輕重的,便是生態詛咒問題。資源開采超越了對于不同的經濟模式相對優勢的辯論,它是地球生命長期存續的核心。

    礦業部門對溫室氣體的排放影響顯著。首先,溫室氣體的排放是伴隨著整個開采和加工過程的。其次,國內進行礦產和燃油消費時也會產生溫室氣體并受其影響。第三,在能源出口品的消費或能源產品上游加工業如鐵礦石加工過程中,也會造成溫室氣體的排放。

    澳大利亞的礦產品出口大部分都是受亞洲地區以出口為導向的制造產業原料需求驅動。澳大利亞原材料在耐用消費品和其他制造商品中占有很大比重。礦產工業繁盛時期,澳大利亞經濟雙倍收益,出售礦產品換取廉價制造產品。

    然而,溫室氣體的排放卻與出口礦石的上述生產周期和澳大利亞經濟增長沒有關聯。

    直接在礦產品開采和加工過程中釋放的溫室氣體相對容易計算,2005年,這個過程產生的溫室氣體的數量為3100萬噸,占全年排放總量的5%;澳大利亞直接由燃料燃燒直接排放的氣體為2.78億噸,占總排放量的50%。

    從澳大利亞境外燃燒或者進行礦物加工(主要是澳大利亞的煤、鐵礦石、天然氣和石油)而產生的廢氣就很難計算了。但是個別產品,如煤的排放數量仍然能夠估算出來。

    澳大利亞煤炭出口量占全球煤炭出口總量的30%,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出口國。以2005-2006年度為例,澳大利亞出口了2,33億噸煤炭,按照美國環保機構對于平均1噸煤的溫室氣體產生比率估算,2005年澳大利亞出口的煤炭總量可以產生4.9億噸溫室氣體。因此,國內礦業生產加上煤炭出口所產生的溫室氣體總量大概為7.8億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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