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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課前演講 獨立學院 英語教學
中圖分類號:DF51 文獻標識碼:A
0前言
近代的民法原則中,十九世紀的民法特征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發生了變化,原有的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原則、過失責任原則以及契約自由原則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應用的民法三大原則。隨著社會的變遷,民法也相應地做出了調整,特別是所有權絕對性的限制,已經打破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個人財產絕對所有權的天賦權利,而是將這種絕對所有權觀念進一步完善,使其能夠靈活地應社會的需要而靈活運用。從這個層面對于所有權絕對原則審視,其概念的界定已經由原有的絕對性隨著社會的變遷而發生演變。所有權制度呈現出了動態發展的態勢。將所有權的使用,從維護個人利益中擺脫出來,更多地發揮其社會職能,尤其不可以以傷害社會整體利益為代價來維護個人的利益。審視近代各個國家對于民法的確立,所有權絕對原則是重要的法律原則。在近代中國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已經對于所有權絕對原則有所提及。作為中國近代修訂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其中對于法令界限內的所有物支配權都有所提及,對于所有物使用的自由權利、收益以及處分權力等等都有所規定,但是并沒有訴諸到具體實施當中。這一民法原則的確立,為中國民法理論的發展提供了借鑒。本論文針對近代中國的民法進行探究,并從新的視角對于所有權絕對原則進行審視,對于中國未來民法理論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1中國傳統所有權觀念
從古到今,中國對于財產所有權的稱呼有所不同,往往被泛泛地稱為“有”,秦漢時期對于自己所擁有的財產使用名字來申報,因此被稱為“名”,主要包括有田宅、衣服等等。進入到中國的兩漢時期,中國對于財產所有的界定,可以在《漢書?王莽傳上》上查找到有關文字記載,“各竭所有,或入金錢,或獻田畝,以振貧窮”,其中已經將財產的所有權表達出現,但是并沒有從法律上給予界定。進入到清朝末期,中國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修訂過程中,將西方的“所有權”一詞引入到法典當中。按照現代民法理論,對于所有權的界定根據客體的不同而進行劃分。土地是人們生活中賴以生存下去的主要財產,傳統社會中,對于土地的所有權劃定為不動產所有權。可見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對于所有權的制度的展開,與當時社會的所有權觀念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主要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的。
從社會歷史的角度審視所有權,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時期。從史料中,尚且還沒有找到土地私有權的法令,但是從“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可知,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關于“所有權”概念的形成時間尚無考證,有學者認為早在春秋時期,就已經有關于“所有權”的描述。秦國時期,商鞅變法其實就是對于土地所有權向私有土地轉向。當秦始皇頒布了“令黔首自實田”之后,土地私有權就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確認。至此延續至清朝末期,對于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劃分為兩種性質,即公田和私田。隨著朝代的不同,對于土地所有權的界定也會有所差異。由于各個朝代不斷地更迭土地法令,因此在土地占有比例上也會有所調整。秦漢時期,公田占有全國土地面積的比例已經超過了95%,進入到清代,公田逐漸向私田轉向,私人占有土地的比例甚至于超過了75%。
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是至高無上的。雖然宅田逐漸私有,但是,如果涉及到買賣則在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比如“親鄰先買權”的契約制度建立起來之后,就在唐、宋、元、明、清代延續著,雖然其中對于該制度有所修改,甚至于廢除,但是,在一些地區依然將其作為民間習慣流傳下來。中國對于土地所有權的界定具有歷史延續性,起到重要作用的是土地所有權觀念。通過比較可以明確,對于土地所有權持有不同的觀念,在具體條文的制定和實施上也會存在著差異。按照中華法系特色,雖然土地的私有存在著,但是有被國家所確認,與此同時還要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另外,中國土地所有權還要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思想上“重義輕利”的意識形態,決定了在中國近代的民法原則中,并不會培育出所有權絕對原則。
2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大清民律草案》中的確立
對于所有權的最早理解,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80年代對于《法國律例》中《民律》中魚貫條文的翻譯,其中有關于“所有權”的描述,即對于自己所擁有的物件,有操持的權利。鑒于當時關于所有權的理解還非常模糊,設計到的“所有權”的這種描述也顯得有些晦澀。為了能夠對于“所有權”的界定更為明晰,在中國的近代對于所有權的絕對原則表達的更為繁瑣,其內種涵義即為,一個人對于自己所持有的物件都具有自主管理和支配的權利,也就是說,對于自己的財產進行安排處理,可以隨自己的心意而不必受到任何的約束,既可以將所有物送給其他人,也可以對外出售。在財產的處置上,雖然存在著一定的隨意性,但是要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律例來執行,對于法律條文中沒有被約束的,可以隨意處置,否則,就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可以觸犯法律?!八袡唷眱群倪@種描述性表達,可以明確其還沒有進入到專業學科研究體系當中,因此缺乏語言的系統性表達。同時也證明了中國所有權民事法律事實是存在的,但是沒有形成規范的概念體系。
關于“所有權”概念規范化描述主要還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二十世紀初期,民事法律術語中關于“所有權”的界定在《新譯日本法規大全》的譯文中有所表達。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編纂完成,將所有權絕對原則確定了下來,即“所有人于其所有物,得排除他人之干涉?!逼渲袑τ谒袡嗟闹匾饔糜兴鞔_,而且還將所有權絕對原則確定下來。為了能夠將該條文更為明確體現,在《大清民律草案》的第991條中,又有所規定,即“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對于土地所有權的干涉,如果沒有妨礙到所用權的行使,就不可以加以限制。從這一段條文中可以看出,對于所有權是存在著嚴格的范圍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他們不得干涉,如果出離這個法律局限,在不妨礙所有權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則不必過分追究。鑒于此,就很有可能存在著一些持有僥幸心理的人,他們對于他人的所有權有所覬覦,卻可以不觸犯法律。從操作的實質性意義上來看,很容易會引起諸多的訴訟案件。對于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在理論層面接受了外國法,還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修繕,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對于土地所有權的限制,體現為理論的局限性上,而主要還是受到中國封建傳統的影響。法律的建立要與政府觀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契合,才能夠執行下去。因此,要對于《大清民律草案》的內涵有所理解,就要對于當時的中國法制史學史有所研究。
3民國時期所有權絕對原則的傳承與發展
進入到民國時期,新的民法法典還沒有被編纂出來,因此依舊沿用《大清民律草案》,其中的所有權絕對原則也被傳承下來。關于不動產所有人對于不動產的處分,在1914年的判例中就有所規定,即在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內,不動產所有人可以行使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對于所擁有的財產賣給何人,屬于是財產所有人的自由,買主如果對于不動產的買賣出現質疑,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與傳統的土地所有權典賣有關條文相比較,土地所有人可以對于所擁有的土地自由買賣而不必受到條例的限制,這是對于“親鄰先買權”的否定。所有權絕對原則在民國時期已經有所完善,其中更多地保護了個人的所有權。對于家產的處理,民國初期的大理院將其定位在“共有財產”范疇,即對于家產,家庭中的所有成員共同擁有,與此同時,也承認家族中的特定規約,甚至對于家產處理的傳統習慣給予了確認。《民國民律草案》于1926年編纂完成,對于所有權絕對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所有人于不違反法令或第三人權利之限度內,得任意處置其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北咎幨聦嵣鲜切Х铝说聡穹ㄖ械挠嘘P立法方式。雖然在條文上對于所行使的權利有所規定,但是,在實現了所有權的概念原理上與所有權的自由權責相契合的同時,也為行使權利的人提供了空間自由權。那么,從立法的角度而言,雖然《民國民律草案》與《大清民律草案》在表達上會有所不同,但是在所有權絕對原則上卻存在著繼承性。
進入到二十世紀的40年代,受到西方法學思想的影響,價值取向在法律的制定過程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所有權絕對原則在社會化條件下受到限制,特別是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已經在《民國民法典》中有所體現。除此之外,還對于有關規定以單行法的形式予以頒布。
4結語
綜上所述,中國在民法中的所有權問題,在中國的秦漢時期就已經有所體現,直到清末頒布《大清民律草案》,但是并沒有發揮其實際效用。到民國,《民國民法典》雖然對于《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一些條例有所修訂和完善,但是在所有權絕對原則的界定上是具有繼承性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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