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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的概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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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的概念

    第1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低碳綠色概念;建筑工程;實際運用

    引言:新形勢下,經濟飛速發展,低碳生活是全人類的共同愿望,更是每一位建筑師的重要職責。像其它行業一樣,現代建筑企業也要與時俱進,不斷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比如:在實現新型建筑的同時,更要重視人們對于節能、環保和健康的種種需求。可見,低碳概念已經成了建筑企業繁榮發展的主要趨勢,關系著建筑行業的穩定與持續發展,只有低碳生活,才能真正為人類謀福利,而這一切又是由建筑工程師的工程理念決定的。因此,在工程的質量品位和格調方面,建筑工程師都要樹立良好的低碳理念,并確保低碳理念的順利實施,本文重點探討了低碳概念下的建筑工程應對策略。

    1、低碳概念的重要性

    現階段,雖然經濟社會在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是這種繁榮景象的背后卻存在許多問題,同時給人們的生活更是造成了許多負面影響。比如:空氣污染嚴重,動物慘遭滅絕,河水臭氣熏天,名勝古跡大量受損等等,甚至許多疾病也隨之而來,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命,常見的有空氣污染所造成的手、足、口病等等,同時最新流行的霧霾污染也不可忽視。可見,當今人們的生活環境極其惡劣,環境污染無時無刻不在威脅著我們的身體健康,環境污染的嚴重性是不言可喻的,需要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因此,我國政府已經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同時又命令各個地方政府加強當地環境治理,但是只靠國家治理遠遠不夠,還需要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每個人都要學會低能、減排、低碳、節能等等,一切從身邊的事情做起。只有將低碳環保節能理念落實到位,才能為人類創造一個更加美好、空氣清新的生活環境。

    2、低碳建筑工程理念

    2.1能源組合優化

    對各種能源進行優化組合,如引入天然氣、生物物質固體燃料,以及利用新興能源,對燃煤鍋爐進行改造,降低碳排放量,減少大氣污染,并且可以利用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包括工業余熱等。

    2.2節約能源

    建筑圍護結構采用節能措施,盡可能減少采暖、空調的使用。按照自然通風的原理設置空調系統,讓建筑可以充分有效的利用夏季的主導風向。盡最大可能的利用自然的采光通風,且在工程中要始終貫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比如采用自動遮陽、雙層幕墻、能夠調節建筑外立面的工程等等。采取各種措施,保證建筑既具有現代化的建筑形象,同時又可以達到較為節能、居住舒適的目的。

    2.3節約資源

    對建筑進行工程、選擇建筑材料時,應充分考慮資源的合理使用和配置,盡最大可能的優化建筑結構,避免資源的浪費,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盡量使資源可再生利用。

    2.4采用天然材料

    建筑內部不應使用對人體有害的建筑材料、裝飾材料等,最好是使用天然的材料。建筑中使用的木材、石灰、石塊、油漆等,需經過檢驗處理,保證對人體是無害的。

    2.5舒適、健康的環境

    建筑內空氣應清新、通暢,溫度、濕度適當,光線充足,保證人們生活、工作的環境舒適、健康。

    3、建筑工程中低碳綠色概念的實際運用

    3.1建筑物主體節能工程

    低碳綠色建筑物的主體節能工程體現在氣候條件、主體朝向以及主體構型三個方面。氣候條件影響建筑物的陽光采暖、自然風,因此可以采取一些被動式工程方法,將陽光、自然風引入建筑主體,這樣可以有效減少能耗。主體朝向也會影響到建筑物的陽光采暖以及自然通風,因此在工程時最好利用ECOTECT軟件將建筑物的最佳朝向位置計算出來,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太陽能和自然風。

    3.2結構整體優化工程

    為了節省材料的耗費,體現低碳節能理念,可以在采用鋼管混凝土鋼制框架結構,讓混凝土的抗壓性以及鋼材的抗拉性得到充分的利用,在采用綜合性壓型鋼板和鋼管混凝土柱,能夠有效承擔超強的受力負荷,這樣以來,不僅可以大大節省鋼材和水泥的用量,同時這種結構以其造價低、重量輕的優勢體現出超強的拓展性,大大減少重復施工,減少浪費。

    3.3自然通風工程

    風環境的工程以最大限度利用自然通風為主要表現形式,將自然風引入住宅房屋建筑工程中,是當今城市建筑工程的重要內容。自然風作為來源于大自然的元素,與太陽光照一樣,是人們生產和生活活動中必不可少的自然資源。自然風不僅能夠改善空氣流通,傳輸熱量,不斷為室內提供新鮮的自然空氣,有效改善室內的空氣質量,構建一個舒適、美好的居住環境。以江西省奧林匹克體育中心建筑為例,場館的通道工程成環形橫向的形式,形成流通的自然風通道,大大減少了場館外層通道的能源消耗。

    3.4光照環境工程

    室內采光效果關系到人們的生活和工作,照明系統的電能消耗占建筑物總體能源消耗的較大比例,而充分利用自然光線,可以大量減少人工照明系統的電能消耗,有效改善室內環境,從而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和工作效率。

    3.5電氣工程

    電氣工程要體現節能環保,要使科學合理工程建筑物的供電系統、變電系統、照明系統,減少無公用的線路鋪設,將變電站設置在負荷中心地帶,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在燈具的選擇方面注意選擇一些光通感效率高、反射系數高的燈具。在控燈方式方面,工程者最好選擇一些先進的定時開關、聲控開關、節電開關等。

    4、低碳概念下建筑工程的應對策略

    4.1改變建筑物的體形工程

    建筑節能是體現低碳建筑工程的有效措施,通過改變建筑物的平面工程以及體形,可以有效的增強建筑的功能,比如利用低碳的工程理念改變建筑物的體形工程,可以使建筑物利用風能降低室內的穩定,還能使建筑空間內的空氣更加流通,使房屋的問題與濕度達到理想的狀態。傳統的建筑工程會采用大量的能源實現房屋的制冷與供暖效果,在低碳概念下的新型建筑工程中,工程人員可以利用風能與太陽能,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實現節能環保的建筑工程要求,還可以降低施工對周圍環境的破壞與污染。

    4.2采用綠色環保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的選擇對建筑施工的環保性有著很大的影響,經過研究發現,建筑材料也是施工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破壞以及污染的根源。有的建筑材料質量不合格,在使用的過程中會釋放有害的氣體,不但會污染周圍空氣,還可能威脅人們的健康。所以,采用綠色環保的建筑材料,可以為人們提供更加健康的環境,還可以優化建筑市場的材料質量。綠色的建材的種類有很多,在選材的過程中,相關人員可以選擇可循環利用的建材,這也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一大措施。

    第2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 在建工程;抵押;融資

    【中圖分類號】 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8-123-2

    房產開發是一個需要大量資金和時間的工程,在這一個過程中如何取得及時的融資是每一個房地產企業應當考慮的命題。在我國,從一項房產開發抵押發展的歷程看,房地產開發大致會經歷土地抵押―土地解押―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解押―房產抵押―房產解押這樣一個流程,通過這個流程房地產開發企業分階段的獲得大量的資金,以維持其持續開發一個房地產項目的能力。

    從整個抵押制度設計來看,在建工程抵押是一種特殊化的抵押形式,而根據現階段實務操作反映的情況來看,在建工程抵押是為了在建工程的后續投入向金融機構尋求融資而做出的抵押模式。正是實踐中,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存在著種種問題與風險,導致立法與實務存在一定的差異。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主體問題

    在法律規定上,在建工程抵押在《物權法》頒布后,其第一百八十條第五款規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從文字解釋的角度看,在建工程抵押作為一種擔保物,只要雙方主體適格,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抵押登記手續完備,應當沒有任何限定。但由于《物權法》只是原則性的規定“能或者不能”,沒有規定如何實踐的問題,所以在實踐操作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困難,首先出現的就是在建工程的主體問題。

    雖然《物權法》規定了在建工程可以抵押,但在實踐操作中在建工程抵押一般是依照《物權法》之前,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來處理相關在建工程的抵押問題,辦法中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這個定義在主體上進行了限縮,在建工程的抵押人首先必須得是在建工程所有人而不能是第三人,而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則必須是貸款銀行。

    如果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來看,既然《物權法》沒有限定主體,則抵押人不該只限定在建工程所有人而應當于其他一般抵押一樣引入第三人。局限于在建工程所有人雖然可以相對監管資金,但并不能增強抗風險能力,而引入第三人第一可以增加融資的渠道,保證在建工程獲取足夠的資金;第二可以提高抗風險的能力,不會因為抵押人與所有人同一而風險混同,導致風險加大。

    同樣,抵押權人限定在銀行也是謬誤的。首先,在建工程所有人的融資渠道不單單只有銀行貸款一種途徑,但是在建工程的抵押只能指向銀行,無疑限制了在建工程所有人的融資渠道。再者,與銀行有全部或部分金融屬性的機構還很多,比如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如果按辦法規定執行,無疑將上述機構排出在外。無形中對于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機構開展在建工程業務設置了障礙。

    所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筆者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應當允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作為抵押人,而抵押權人只要為債權人即可設立。

    二、在建工程抵押設立合同問題

    《合同法》生效要件較為簡單明了,僅要求相對各方主體適格、意思表達真實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即生效。一般而言,只要沒有違背強制性條款,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由于對在建工程抵押目的進行了限定,設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即只能為了該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而貸款,不得用于其他途徑,這也限制了第三人拿在建工程作抵押。目前來看,受理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部門,由于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可以指導實際操作,所以辦法對于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和法院判決均有重要參考。如果不是為了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而貸款,實踐操作中登記部門往往以此為“瑕疵”,拒絕辦理登記。同時,如若登記部門沒有審查目的,而予以登記了,未來萬一發生糾紛,進入司法途徑,辦法還是影響著判決內容。鑒于此,在設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不得不處于審慎性的考慮在合同中限定其在建工程的目的,即約定為抵押人自有工程,而且融資用途為繼續建造該在建工程,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效力帶來的風險。

    除了對于合同目的的限制,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同時存在著其他問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本條規定中除了證件以外的內容,對于金融業人士來講,過于專業化和復雜,很難從專業角度上進行實質性審查,以往形式化的審查難以避免造假的漏洞。筆者認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相對應的融資額相對較大,僅僅形式審查,有著巨大的風險,鑒于銀行的局限性,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在建工程的實質性進行審核,以分散銀行的風險。

    三、土地抵押與在建工程抵押的過渡問題

    在建工程抵押對于融資企業來說,只是它融資的其中一個環節,正如上述所言,如果一個企業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現實中一般企業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進行融資,然后根據合同約定當該抵押土地進行建設時,再行登記為在建工程抵押。由于抵押登記部門的不同,就涉及到土地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的過渡問題,現實中該過渡時期一般可以理解為解除土地使用權抵押,設立在建工程抵押。在此過渡過程中,存在兩個風險,一是在此期間土地使用權抵押剛被解除,法院應該企業的其他債權人的申請,對該土地實施查封;二是在建工程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剛被解除或者解除之前已經被法院查封;若出現任何一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該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銀行不但無法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而且連恢復土地使用權抵押都不可能,最后銀行的抵押權落空,產生了難以估量的損失。

    那么這又會產生一個問題,在建工程抵押可否與土地抵押共存,以防范過渡期的風險?

    顯然在立法趨向以及實踐操作上來看,在建工程與土地必須連同一體方可抵押。但是根據《物權法》二百條所言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新增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在加之我國一般土地登記機關與在建工程登記機關分離的情況,似乎指示著:土地與在建工程可以分開抵押。可是實踐中,未有土地抵押解除,則沒有在建工程抵押,還是限制了抵押人的融資范圍。如果土地與在建工程的價值超過了分別抵押融資的價值,分離抵押同時可以保障兩個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并且兩個債權人都同意進行如此抵押,根據民法意思自由的原則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分開抵押完全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土地與在建工程分開抵押需要在設立抵押以及實現擔保物權的設置上做一些制度性的設計,以保證擔保物權的實現,維護債權人的權益。在筆者看來,分離抵押首先要土地抵押權人與在建工程抵押權人同意,并由兩者出具同意抵押的函;再者分離抵押需要對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要進行分離評估,以防止抵押物的價值小于擔保的債權;最后擔保物權的實現,實行一體處理,順位受償的方式保證債權人的權益。

    四、在建工程抵押權解押過程中的問題

    當一個房地產項目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是否可以預售?由于各地的規定的不同,情況也有所不同,有些地區不需要在建工程抵押解除就可以預售,僅僅將此種轉化規定為他項權證的抵押物內容變更;而有些則必須要履行一定的解除抵押手續,將此種轉化規定為在建工程抵押注銷,然后再進行預售,辦理商品房抵押為新的抵押行為。需要辦理解押手續進行預售的地區,流程一般是房地產工程結束,進入預售階段,在建工程解除抵押,領出預售證,然后轉化為數套商品房再行抵押,即大證換小證,其本質是將整個在建工程抵押進行轉化分割抵押。雖然在解押原理上各地基本都是相同的,但在實踐中房屋預售和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續問題依然存在著地區不同,情況不同的情況,有些地方要求銀行必須出具解除抵押權的書面同意,還需要抵押權人、抵押人以及預購房人出具三方協議書并將足額款項匯入指定賬戶。而有些地方則不需要出具抵押書面同意即可進行預售。我們可以發現,從在建工程抵押到解押再進行房產抵押的過程,同樣存在一個不可避免的過渡期,那么在這個過渡期內也存在與上述在建工程抵押變更相似的風險,即注銷舊的他項權證和辦理新的他項權證之間的過渡風險。筆者認為避開此類風險,有兩種方式可以考慮,第一是在第一次設立抵押時約定這個過渡期,約定沒有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則不能解除抵押,并且同時要求在抵押解除時抵押人出具承諾函以保證抵押權人的權益;第二是解押一套,預售一套,最大限度的降低風險,保證抵押權人的權益。

    現實中上述兩種方法都在交叉運用,以規避風險,但是,隨著抵押權人對商品房以套為單位逐步解押時,抵押權被逐步被分割出去,也面臨著抵押權逐步落空的風險。如何防范此種風險?這就需要再預售操控細節上做足文章。一是合同約定,由企業提前提供給抵押權人其解除預售房屋抵押所對應的還貸額度的資金作為保證金,抵押權人收到保障金后再同意解押;二是抵押權人全面介入商品房預售環節,對其售價、銷售進度整體把握,以防企業隱瞞銀行,隨意處置商品房,比如低價拋售。三是建立資金監管賬戶,對預售款進行專項監管,和房地產企業的監管協議中明確監管賬戶的收支權限。

    五、結語

    雖然在建工程實踐操作中有諸多對現行制度產生風險的應變辦法,但是解決在建工程抵押問題的根本,還是要對立法上在建工程基本概念進行重新界定。程嘯教授對此的定義相對較為精確,他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在建工程的占有,將其通過和發放時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其上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物權。據此,筆者認為,對現行在建工程抵押概念的擴大解釋,對于法律與經濟的發展具有雙重的歷史意義。

    參考文獻:

    [1]曾婷.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與其他登記類型的銜接[J].中國房地產,2009,(1).

    第3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崔懷國

    (海安縣房地產交易所   江蘇南通  226600)

       [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已經成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在建工程抵押占銀行開發貸款的比重也逐步增加。針對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事實糾紛和法律風險,建議對其進行嚴格審查,并對在建工程實施動態管理。

    【關鍵詞】在建工程 期待權 抵押

    一、 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和條件

        而廣義的在建工程是一種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狀態,除包括狹義的在建工程外,還包括各項工程均已完工并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后、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情形。 

        物權法出臺之前,建設部出臺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擔保法司法解釋》曾對在建工程抵押進行了規定,但效力較低,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根據以上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債權人,作為債務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一種新型擔保方式。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的前提條件是建設項目的合法性。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表明建設工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另外在建工程應達到一定的工程進度才能抵押,一般要求完成工程建設投資總額的25%以上。

    2、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取得繼續建造工程資金。雖然物權法對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以及資金用途等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但實踐操作中在建工程不適宜為其他性質的債權擔保,否則極易出現工程進度延緩甚至該在建工程成為爛尾工程的情況。

    3、 在建工程抵押當事人應訂立書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包括一般抵押合同的條款外,還應說明在建工程的名稱、性質、坐落、建筑面積、權屬等基本情況,并提供該工程所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施工許可證作為合同的附屬文件,辦理抵押登記時應遵循房地不可分原則。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主要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1、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沖突的風險及防范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依照《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該解釋對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做了限制,規定了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按照上述規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貸款銀行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將處于“有名無實”的境地。

    由于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而現實中又無法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工程抵押貸款時要做到:一是要選擇資信良好、工程開發前景看好的客戶,提高開發企業的申請條件,并對其資質、還款能力進行嚴格審查;二是在放貸前向抵押人索取其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了解合同涉及的價款、約定的竣工期限和已經支付的價款,從而決定是否辦理抵押貸款;三是在建工程已經竣工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在建工程價款已經支付的證明,并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在建工程以外的抵押擔保,以減少風險;四是要求提供建設工程承包人自愿放棄優先的書面承諾,在開發企業與建設工程承包人是關聯企業、母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情形下,要求建設工程承包人對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五是嚴密監測貸款資金的使用,確保房地產貸款的投向是用于在建工程,及時了解工程款的支付進度;六是在抵押人與承包人發生訴訟時,要及時向法院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對建筑工程價款的數額和是否在六個月內行使權利進行核實。

    2、消費者購買優于工程款和在建工程抵押權

    2002年6月20日的《批復》中“第2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批復》中的包含三個重要內容:第一,識別“消費者”。其含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含義相同。即“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不包括“為經營目的而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消費者”行為主體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弱勢群體。判斷購房人是否為“消費者”,通常還有二點外在表現:一是所購房屋為住宅而非商業服務、營業用房;二是供自己或家人居住。審判實踐中,可根據購房人所購房屋為住宅或非住宅來推定購房人是否為“消費者”。第二,購房消費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對此要對在建工程抵押實行動態管理,首先凡是已經預售或銷售了的房屋,抵押時應當剔除,抵押登記或再銷售的房款應當優先還款,

    第4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概算是國家規定的標準,按照設計標準和設計工作量完成的價值量的評估。概算工作發生在預算工作之前,預算工作建立在概略統計的基礎之上,是對收支數據的不精確統計。通常我們將概算劃分為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兩個類別;在內容上涵蓋了項目直接工程費用的土建、安裝、設備,間接工程建設費用的前期費用、生產準備費、聯合試運費、建設期管理費和財務費用等,其中直接工程費用包括土建概算、電氣概算和暖通概算、給排水概算、設備概算、構筑物概算。

    目標成本是企業的控制成本,在項目概算的基礎上依據市場價值,按照資金價值進行的成本控制。目標成本的概念適合一切推行目標成本管理的企業,是指企業在估算資金價值、以目標利潤為導向的基礎上確定的最高成本控制限額。目標成本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目標成本兼具成本和目標的特征,一方面目標成本是企業眾多目標中的一個表現形式,表現為企業在某一特定的期間要打到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企業目標;另一方面它則表現為企業預先設定的產品成本,是企業為之奮斗的控制目標和奮斗目標。目標成本具有激勵性、可考核性、可分性和約束性等特征。目標成本既有成本的屬性又有目標的屬性,是二者的有機結合。

    財務成本是依照會計法和會計準則進行的會計核算成本。財務成本是財務會計學中的一個概念,它表現為企業資源的一種不利的流量變化,財務成本的增加會導致企業資產的流出或者收益的減少,財務成本體現著企業成本管理的要求,是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成本核算的要求計算的成本,財務成本可以是企業的產品成本也可以是企業的勞務成本。

    在財務核算中經常將三個概念弄混,造成財務核算的困難。

    二、財務成本與目標成本的本質區別

    1.采用的統計方法的區別。財務成本是依照會計準則進行的成本核算控制;目標成本基建工程使用資金價值的控制目標。傳統的財務成本核算在規劃時將成本管理工作局限在企業內部,不考慮市場狀況的變化,財務成本管理的范疇并沒有涉及到整個企業的價值鏈,財務成本僅僅在在建工程生產的過程中進行成本管理,而目標成本管理則是對在建工程的全過程進行管理,是一種建立在生產導向上的成本管理。傳統的財務成本管理只注重人工費、材料費和制造費用的歸集,在成本發生之后才對其進行對比和分析,成本管理沒有全局性和主動性,目標成本管理則是以目標的利潤和市場價格為起點進行管理。

    2.控制目標不同。財務成本是控制轉固成本的核算,是將稅金、前期費用、罰沒款項等無法轉固的費用另行核算,并將費用歸集,轉固時依照一定條件結轉成本的會計核算。目標成本是對入資金的總體控制,是在建工程整體使用資金的成本控制。

    3.財務成本核算是含有財務費用的核算,是動態價值的核算。因為在建工程工期的長短,造成資金投入時間點地不同;目標成本是構成在建工程靜態的價值控制。目標成本管理要求企業確定其在某一特定時期的總奮斗目標,并以目標成本管理目標來確定規劃和控制企業的成本。企業的每一個部門和每一員工都要圍繞著總目標進行奮斗,如成本目標、銷售目標等,這樣目標成本管理能夠真正推行,使得企業的經濟效益得到提高。

    三、財務核算對目標成本的關鍵控制

    1.會計科目的設置,應該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方法設置,直接成本記入相應的資產價值,間接費用歸集后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轉固的分配。不能按照目標成本去設立會計科目體系,造成會計成本的混亂。

    2.目標成本是資金價值的核算,應與現金流量表對應的價值核算。在財務軟件詳盡流量表上設置相應的項目與成本核算目標進行匹配。相應的現金流量表間接法進行調整,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企業應該建立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統,使得各種基礎數據都能囊括在企業的目標成本管理體系之中,因為企業目標成本管理需要大量的信息,而基礎信息的收集是企業目標成本管理的基礎,對在建工程的成本、競爭者的信息、各項成本數據、供應商數據進行全面的收集和整理是很有必要的,這些信息的收集對于企業了解消費者需求、競爭者狀況是至關重要的,關系到企業目標成本管理的成敗。

    第5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事業單位;基建并賬;會計核算

    一、事業單位基建并賬的必要性

    (一)基建數據游離于事業財務報表之外的弊端

    在實行基建并賬之前,事業單位所發生的基建業務單獨建賬,單獨核算,與基本建設相關的資產、收入支出及負債都只在基建財務賬套中反映,提供基建財務報表,基建項目中形成的應歸屬于事業單位的資產和權益等相關數據未能在事業單位的財務報表中反映,這就形成了一個單位,既有基建報表又有事業報表且都不能單獨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不能準確真實地反映出事業單位的整個經濟業務活動情況。

    (二)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真實完整的客觀要求

    定期并賬將基建數據納入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下的財務核算體系,在財務報表中能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資產和權益狀況,避免分離獨立賬給事業單位帶去的會計信息真實度問題,使決策者和其他報表使用者能根據完整的會計信息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斷。

    (三)有效防范和降低財務風險

    事業單位隨著規模的擴大也會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為了克服因資金不足而制約事業單位發展的問題,一些事業單位向銀行貸款來解決基本建設資金,而這部分資金沒有一套規范合理的財務體制對其進行統一核算,反應不了真實地資產、負債情況。基建賬與“大賬”的合并,能對事業單位的資金活動進行全面的監控,全面反映資產負債情況,降低事業單位的負債風險。

    二、新文件出臺的背景及對事業單位財務的影響

    分別于2012年4月開始施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2013年1月開始施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72號)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都明確了有關在建工程的概念,并規定了按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單位會計“大賬”。以上規定都充分表明今后基本建設投資的相關財務數據要在單位會計“大賬”中有所體現,并直接關系到能否正確、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情況等信息。目前基本建設投資需要單獨設立基建賬、單獨核算,進行會計核算的主要依據為《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 號)、《財政部關于解釋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724 號)、《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 號)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財會字〔1998〕17 號)等。對于非基建投資業務,由事業賬進行核算(包括動用自籌資金轉入基本建設項目使用時),其主要依據為《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由于兩套賬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和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如何將基建賬有關財務數據正確的并入會計“大賬”中,將是筆者下面所要闡述的內容。

    三、如何將基建賬并入“大賬”

    (一)基建賬數據并入單位會計“大賬”所適用的會計制度

    1. 將基建賬有關科目的余額并入到會計“大賬”中。財政部于2012年、2013年先后頒布了《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上述規定對事業賬中有關基建科目的設置、建新賬時如何并賬等都作了詳細說明,以下筆者以舉例形式說明基建賬并入新賬的會計處理方法。

    例:某中央級事業單位基建賬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各科目余額如下(假設該單位只有一個基建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4000萬元,“設備投資”500萬元,“待攤投資”600萬元,“銀行存款”100萬元,“財政應返還額度”100萬元,“其他應收款”5萬元,“基建撥款”5302萬元,“其他應付款”3萬元。根據上述資料,在2013年1月1日建新賬、并基建賬時,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5100萬(4000萬+500萬+600萬)

    銀行存款100萬

    財政應返還額度100萬

    其他應收款5萬

    貸:其他應付款3萬

    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基建工程5100萬

    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202萬

    2.科目余額并入工作完成后,接下來就是要定期將基建賬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并入到“大賬”中,這也是并賬的重點和難點所在。按照《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要求,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制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筆者認為此條規定至少有兩個重要提示,一是只要當月基建賬有科目發生額,當月就要做并賬的工作,而不能累積幾個月做一次并賬。二是要針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不能簡單地將某個科目借貸方相抵后的凈發生額直接并入到“大賬”中。

    由于目前,有關基建并賬的具體賬務處理規定尚未出臺,筆者認為可以按以下原則進行合并,對名稱和核算內容基本一致的直接合并;對名稱不同但核算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調整后合并;對特殊的會計科目應該分析后合并。

    (二)并賬科目的設置及調整

    基建賬中通常會有發生額的科目主要有“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固定資產”、“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器材采購”、“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財政補助收入”“基建撥款”等。

    “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固定資產”、“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財政補助收入”等科目在事業“大賬”中都有對應的一級科目,因此只需將上述科目的發生額并入對應科目中即可完成并賬。若事業“大賬”相關科目有明細核算及輔助核算要求,則應先分析后再進行并賬。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器材采購”、“預付工程款”等與在建工程直接相關的科目,應將其發生額并入事業“大賬”“在建工程”科目中,若有明細核算和輔助核算要求,則應進行分析后再編寫會計分錄。在并賬時,除了相應增加事業“大賬”資產類和凈資產類科目的發生額,還應同時增加支出類科目的發生額。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預付工程款”等屬于預付款性質的科目應同時增加“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這兩個科目的發生額。

    由于事業“大賬”的收入類科目每年末都需要進行結轉,即余額為零。而基建賬“基建撥款”科目反映的是撥款收入的累計金額,該科目在事業“大賬”中沒有相對應的科目,因此“基建撥款”的發生額不需并入事業“大賬”。

    四、并入“大賬”對財務人員的要求

    實現基建并賬,事業單位應建立基建并賬制度,分清事業會計和基建會計各自的責任,保障基建并賬的順利進行。新制度對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雙軌制的實行,要求基建會計人員不僅應完成本身的核算任務,還要提供事業會計人員需要的資料,不僅要熟悉基建會計也要了解事業會計。對于事業會計而言要求更高,其必須精通基建數據并入事業賬的處理程序和方法,還應當熟悉基建會計業務及基建項目管理,具備通過基建并賬數據“還原”經濟業務、通過數據識別真假的能力,充分發揮事業會計對基建會計及基建項目的監督制約能力。

    為了便于理解,筆者對基建工程項目的常見業務進行舉例闡述。例:某中央級事業單位XX房屋改擴建項目某月發生以下業務(所有業務收支均通過零余額賬戶核算):

    1. 支付建安投資款400萬元,預付工程進度款200萬元,待攤投資300萬元。

    2. 收到財政撥款2000萬元。

    3. 從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5萬元。

    4. 借支現金4萬元。

    5. 結轉部分預付工程款150萬元。

    根據上述業務,事業大賬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投資(XX項目)400萬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攤投資(XX項目)300萬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預付工程款(XX項目)200萬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基建工程(XX項目) 900萬

    借: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XX項目)200萬

    事業支出-基建建設支出-房屋建筑物購建(XX項目)700萬

    貸:零余額用款額度900萬

    2.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2000萬

    貸:財政補助收入2000萬

    3.借:庫存現金-零余額5萬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5萬

    4.借:其他應收款4萬

    貸:庫存現金-零余額4萬

    5.借:事業支出-基建建設支出-房屋建筑物購建(XX項目)150萬

    貸: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XX項目)150萬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投資(XX項目)150萬

    貸: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預付工程款(XX項目)150萬

    參考文獻:

    [1]張春艷.關于事業單位基建并賬相關問題的探討[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4(36).

    第6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近年來,國家對環保越來越重視,尤其是霧霾天氣的影響,使大家認識到大氣污染治理刻不容緩,于是國家出臺了大氣污染治理防控方案。在這一方案中,對于污染大戶電力行業提出了具體環保污染物排放指標。電力行業面臨很大的環保壓力,需要對環保設施進行改造和更新,并且工期緊,資金壓力大,于是很多電力企業采取BOT模式對環保設施進行更新改造,使其達到國家環保標準,讓專業的環保服務提供商來進行項目建設、運行維護,特許期結束后無償移交給電力企業。

    BOT(建設一運營一移交)項目是為了緩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增加與投資資金緊張的矛盾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投資模式。特許方就某個項目與投資方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投資方承擔該項目的融資、建設、經營和維護的權力。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投資方通過向設施使用方收取費用,來回收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并獲取合理回報;同時,特許方擁有對這一基礎設施項目的監督權。特許期屆滿后,投資方將該基礎設施項目無償地移交給特許方。不同于政府對基礎設施項目的BOT,企業之間的BOT,往往是設施使用方就是特許方,投資方通過投資運營維護該項目,向特許方提供服務,同時也向特許方收取一定的費用來回收投資及經營成本。

    國家也積極鼓勵環保項目采取特許經營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國務院辦公廳下發〔2014〕69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通過資產租賃、轉讓產權、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進行整體式設計、模塊化建設、一體化運營。”所以環保行業的特許經營項目會越來越多,本文就電力企業環保項目BOT模式會計核算進行探討。電力企業BOT項目主要包括脫硫BOT、脫硝BOT、除塵BOT,或者整個環保島項目的BOT。

    一、電力企業BOT項目的特點

    1.電力環保項目屬于環保配套項目,與主機不可分割,特許經營的排他性。

    2.一般情況,投資方成立項目公司獨立核算,服務對象為特許方。

    3.資產的范圍包括使環保設施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所有資產。其他辦公用設施不在此資產范圍。

    3.收入的取得一般根據上網電量和約定的單價來計算。

    4.成本開支范圍運營所發生的成本開支和資產折舊攤銷等。

    二、電力企業BOT項目的會計核算

    電力企業BOT項目屬于一項特許經營權,所以屬于無形資產核算范圍。電力企業BOT項目的會計核算具體如下:

    1.基建期

    基建支出通過“在建工程”核算,根據工程開支內容分別記入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待攤基建支出等二級明細科目。需要注意的是,須考慮合同規定的移交范圍來確定應計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屬于移交范圍的設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無獨立價值的附屬物均應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屬于移交范圍,能與移交設施分離,且分離后具有獨立價值的設施可計入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等核算。譬如,辦公用電腦、桌椅等。

    屬于移交范圍的: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待攤基建支出)

    貸:銀行存款等

    不屬于移交范圍的:

    借: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

    貸:銀行存款等

    2.竣工結轉

    建成后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結轉后在建工程無余額。

    借:無形資產

    貸:在建工程

    3.運營期

    根據合同約定收益結算,記入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運營期的成本開支,包括為了使資產達到運行狀態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消耗性材料、人工費、生產管理費、無形資產攤銷、折舊費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攤銷、累計折舊、銀行存款等)

    無形資產攤銷期限根據特許經營期來進行攤銷,一般根據年限平均攤銷。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資產的使用期限低于特許經營期限,按照預計使用期限來攤銷。

    增加或更新改造時的核算同基建期財務核算相同,完工后結轉計入無形資產。

    消耗性資產減少時,要進行無形資產清理,具體核算如下:

    借:無形資產清理

    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無形資產清理科目結轉至主要業務成本,是未攤銷夠的余額。如果已經攤銷完畢,則無形資產清理科目為零。無形資產清理科目設置參考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4.移交接收

    特許經營期結束,投資方需將特許經營資產無償轉移給特許方,投資方已經按照特許經營期將無形資產攤銷完畢,未攤銷完畢的資產要在移交前全部計入成本或費用,攤銷完畢后特許經營資產賬面價值為零,將實物移交給特許方。接收方根據獲得的該項資產,計入固定資產,累計攤銷計入累計折舊。該項資產視同已經計提完折舊而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為對于接收方來說,該項資產屬于增加了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原值就是投資方的無形資產原值,而該項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已經計提完畢,等于固定資產原值。該項資產凈值為零。具體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貸:累計折舊

    該項資產的處置同其他固定資產處理相同處理。

    第7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剛才公司X總對公司2009年上半年的工作做了回顧和總結,并對下半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現在我代表金達通公司對上半年工作做簡要總結:2009年上半年,金達通公司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標,結合具體工作實際,緊緊圍繞完善土地手續、確保項目現場安全、清理債權債務、加快核銷震毀在建工程等中心工作,切實履行了職責,認真做好各項協調工作以及公司日常事務管理等各方面工作。下面就上半年工作做簡要總結:

    1、完善土地手續方面

    由于歷史的原因,金達通土地權證一直未歸位,項目存在嚴重產權瑕疵,按照集團和上級公司的要求,完善土地手續成了公司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53畝土地變性過戶及15畝超占土地問題。該項工作在去年工作基礎上得到實質性突破和推進。由于國土變性過戶涉及較強的政策性,且辦理程序復雜,再加上地震后都江堰百廢待興,政府工作人員工作任務重、壓力大,從而影響了工作進度。經過公司不懈的努力,不懈的與都江堰市政府、市國土局、地稅局等單位領導反復溝通,爭取政府相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用好、用活災后重建政策、成都建設西部金融中心的政策。經過我們的努力,按照5月17日,都江堰國土局非常態會審會紀要精神,地價按照40萬/畝的整理成本加土地出讓金的地價即55萬/畝的價格優惠給我公司,對于53畝土地補交出讓金按55萬元的25%繳納,即13.75萬/畝,同時,15畝超占土地亦按照此價格協議出讓給我公司,征地指標按存量土地置換予以解決。同時,在交納土地款資金存在較大的缺口的情況下,經請示集團給予協調解決,資金缺口問題得到集團的大力支持,集團通過辦公會同意由地產公司借款1200萬給金達通以解決完善土地手續所需資金缺口。

    2、項目現場安全管理問題

    (1)積極努力解決項目堆土侵權問題

    現場安全管理是目前金達通公司的難點問題。由于項目地處偏僻的農村,再加上項目停工時間長,存在嚴重產權瑕疵等原因,外包的安保力量又比較弱,公司及政府監管存在盲區,出現了當地村民及泰逸公司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公司立即上報了上級公司和當地政府。公司上下非常重視,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包括:嚴厲抗議、發律師函、公證取證、報告政府、與泰逸公司及村民反復溝通協商等,但收效甚微。目前,公司一方面積極與律師一道完成了相關證據的收集、訴訟方案的制定,隨時準備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問題。另一方面,我們將積極按照上級的指示,加緊與地產公司協作溝通,待新的概念規劃設計方案出來后再決定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針對項目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我們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市國資委關于認真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的意見精神,將安全工作落實到人,加強定期不定期的項目巡查。同時,為維護公司利益,確保現場安全,我們對物管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調整,擬與物管公司重新簽訂物管合同。

    3、債權債務處置

    (1)債務問題。在去年司法終審判決生效的基礎上,結清了明星公司及巨洋公司所有遺留債務,并已按程序制度完善相關支付手續。同時完成相關文件資料的歸檔,做到帳消案存。

    (2)債權清收工作

    成都保定、江蘇靖華兩個案子完成訴訟前的所有司法文件準備工作。江蘇靖華案子由于管轄異議問題,已向法院提交管轄異議答辯書,基層法院也駁回了對方管轄異議,目前,公司將與律師一道時刻保持與法院的溝通工作。等待江蘇靖華案開庭;寶定太行案原定開庭時間由于法院原因延遲開庭,自此,公司重大債權債務問題清理將劃上句號。

    (3)在建工程及固定資產核銷工作

    在建工程的核銷是公司項目重起的一道關鍵門檻,在建工程不核銷,下一步重建工作將無從談起,是金達通公司繼續向前推進重要的一環,為此,公司研究政策,完成了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目前,已按相關決策審批程序上報了集團,并取得了集團關于資產核銷相關批復,并為中介評估、審計機構進場做好了準備工作,為下一步上報國資委打下了一定基礎。

    4、股權調整工作

    按照集團和上級公司的指示,公司就增資擴股及修改章程事宜與工商局及法律顧問進行了多次咨詢溝通,并完成了章程修改草案;同時按照《公司法》及企業相關決策程序,配合上級公司協調小股東推進股權收購或增資擴股事宜。

    第8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新準則;固定資產;處理要點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6-0186-02

    固定資產是企業重要的生產力要素之一,是企業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固定資產的結構、狀況、管理水平等直接影響企業的競爭力,關系到企業的運營和發展。《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范了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旨在保證與固定資產相關的會計信息質量,為信息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現就新舊準則下固定資產核算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幾個要點加以闡述:

    1 新準則下固定資產核算中具體會計處理方法與原準則的差異

    (1)新準則對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通常在3年以上)延期支付,實際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借款費用準則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在信用期間內記入當期損益。而原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以歷史成本價值為基礎,對具有融資性質取得的固定資產沒有規定。

    例:20x4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購貨合同,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一臺需要安裝的大型機器設備,合同約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款,該設備價款共計900000元,首期付款150000元于20x4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項在20x4年至20x8年的5年期間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為當年的12月31日。

    20x4年1月1日,設備如期運抵甲公司并開始安裝,發生運雜費和其他相關稅費160000元,已用銀行存款付訖。20x4年12月31日,設備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發生安裝費40000元,以用銀行存款付訖。

    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用銀行存款如期支付了款項,假定折現率為10%。

    ①購買價款的現值為:

    150000+150000*(p/a,10%,5)=150000+150000*3.7908=718620(元)

    即借:在建工程 718620

    未確認融資費用181380

    貸:長期應付款900000

    借:長期應付款15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

    借:在建工程160000

    貸:銀行存款160000

    ②確定信用期間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額:

    日期分期付款額確認的融資費用應付本金減少額應付本金余額①②③=期初⑤*10%④=②-③期末⑤=期初⑤-④20x4.1.156862020x4.12.31150000568629313847548220x5.12.3115000047548.20102451.80373030.2020x6.12.3115000037303.02112696.98260333.2220x7.12.3115000026033.32123966.68136366.5420x8.12.3115000013633.46136366.540合計750000181380568620③20x4年1月1日至20x4年12月31日為設備的安裝期間,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額符合資本化條件,記入固定資產成本。固定資產的成本為:718620+160000+56862+40000=975482(元)

    借:在建工程56862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56862

    借:長期應付款15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

    借:在建工程40000

    貸:銀行存款40000

    借:固定資產975482

    貸:在建工程975482

    ④20x5年1月1日之20x8年12月31日,設備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額不再符合資本化條件,應計入當期損益。

    借:財務費用475482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475482

    借:長期應付款15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

    以后年度按照上述分攤表,依次計入當期損益。

    (2)改變了盤盈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原準則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在盤點當期入賬,同時增加當期的營業外收入,新準則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作為前期會計差錯處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3)取消了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原則相同,即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在固定資產發生可資本化的后續支出時,企業應將固定資產的原價、已計提的累積折舊和減值準備轉銷,將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發生的可資本化的后續支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如果后續支出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資本化,而應予以費用化。

    (4)修改了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的會計處理。原準則要求對經營租賃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單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并單獨計提折舊,而新準則明確此項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合理進行攤銷。

    (5)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原準則中,八項資產減值準備都要求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但實務中,許多固定資產難以單獨產生現金流量,新準則規定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計量的,應當按照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可收回金額,要求對于不能獨立產生現金流量的資產,應當按其所歸屬的資產組為基礎進行減值測試,計算確認減值損失。

    例如:某公司在A、B、C三地擁有三家分公司,其中,C分公司是上年吸收合并的公司。這三家分公司的經營活動有一個總部負責運作。由于A、B、C三家分公司均能產生獨立于其他分公司的現金流入,所以該公司將這三家分公司確定為三個資產組。2005年12月1日,企業經營所處的技術環境發生了重大不利變化,出現減值跡象,需要進行減值測試。假設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150萬元,能夠按照各資產組的賬面價值的比例進行合理分攤,A公司的資產的使用壽命為10年,B、C分公司和總部資產的的使用壽命為20年,減值測試時,A、B、C三個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分別為100萬元、150萬元和200萬元(其中合并商譽為15萬元)。該公司計算得出A分公司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219萬元,B分公司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156萬元,C分公司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200萬元。要求:進行該公司的減值測試。

    ①將總部資產分配至各資產組:

    由于各資產組的使用壽命不同,不能直接按其賬面價值分配總部資產,而應根據各資產組使用壽命對各資產組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按各資產組調整后的賬面價值來分配總部資產。所以分配總部資產時的賬面價值應為100+2*150+2*200=800(萬元)

    總部資產應分配給A資產組的數額=150*100/800=19(萬元)

    總部資產應分配給B資產組的數額=150*2*150/800=56(萬元)

    總部資產應分配給C資產組的數額=150*2*200/800=75(萬元)

    分配后各資產組的賬面價值為:

    A資產組的賬面價值=100+19=119(萬元)

    B資產組的賬面價值=150+56=206(萬元)

    C資產組的賬面價值=200+75=275(萬元)

    ②進行減值測試。

    A資產組的賬面價值=119萬元,可收回金額=219萬元,沒有發生減值;

    B資產組的賬面價值=206萬元,可收回金額=156萬元,發生減值50萬元;

    C資產組的賬面價值=275萬元,可收回金額=200萬元,發生減值75萬元;

    ③將各資產組的減值額在總部資產和各資產組之間分配。

    B資產組減值額分配給總部資產的數額=50*56/206=13.6萬元,分配給B資產組本身的數額=50*150/206=36.4萬元;

    C資產組中的減值額先沖減商譽15萬元,余下的分配給總部和C資產組。減值額分配給總部資產的數額=60*75/275=16.36萬元,分配給C資產組本身的數額=60*200/2756=43.64萬元。

    2 新準則在固定資產核算中引入的新內容

    (1)規定了棄置費的會計處理。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預計的處置費用應記入固定資產的成本,計提折舊,其金額為折現值。這樣修改,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一些特殊企業,如核電站在報廢過程中要發生大量的處置費用,如果在正常經營中預先提取,則有利于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一般企業固定資產中不應預計棄置費用,固定資產發生的報廢清理費用不屬于棄置費用。

    (2)重新定義“預計凈殘值”,引入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概念。原準則中預計凈殘值是終值,新準則中的預計凈殘值是現值。為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間及每期實際的資產消耗,企業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進行復核。如果預計凈殘值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第9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變革

    中圖分類號:F40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3-0-01

    一、舊制度下固定資產核算存在的問題

    1.認定標準過低。舊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自1997年起頒布執行,其中對固定資產的認定價值標準為一般設備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在800元以上,按照當時的經濟和物價水平來看,這個標準具有合理性。然而,十幾年過去了,我國的經濟總量翻了好幾番,當時的標準在已經明顯偏低,參照舊《制度》中的判斷標準,固定資產核算范圍無疑會大大地擴大,加大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

    2.會計報告不完整,會計科目不能包括所有核算項目。舊制度規定:事業單位的基建項目在竣工之前單獨建賬,不在會計總賬上反映,待項目竣工決算后再并入會計報表中。這一做法使得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信息具有了天然的不完整性,部分規模較大的基建項目的完工驗收可能導致資產發生劇烈變動,同時在基建過程中監督的缺失極有可能導致會計舞弊、建立小金庫等行為。因此,長期以來基建項目核算方式廣泛被人們批評,這既不利于事業單位對基建項目的財務管理和監督,也不符合預算改革的基本要求。

    3.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始終不變,不提取折舊。舊的預算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但是,實質上隨著使用年限的逐漸增加,固定資產必然會老化磨損,價值產生變化,而賬面上的固定資產價值始終不變明顯不符合會計核算中“實質大于形式”的要求。事實上,不對固定資產提取折舊,始終將其按原值顯示至報廢是長期以看來廣受各方詬病的問題,這使得事業單位會計報告嚴重失真,同時也不利于事業單位資產管理。

    二、新舊《制度》固定資產核算相關規定變化對比

    1.定義及分類變化。(1)新《制度》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定義和分類標準主要來源于2012年的財政部第八號令《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與舊《制度》相比,固定資產單位價值認定標準有所提高,符合當前的經濟和物價水平;(2)在固定資產分類方面,新《制度》對固定資產分類更加明確、具體(如將檔案歸入固定資產范疇);新制度對明確了一些特殊固定資產(如應用軟件、經營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等)的確認方法并進行了特別說明。

    2.相關科目設置變化。新《制度》規定:將“固定基金”科目更名為“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并設置了四個二級明細科目:“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與舊制度相比,該科目的核算范圍有所擴大。

    3.調整了基建項目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舊《制度》的規定,事業單位的基建項目在竣工之前單獨建賬,不在會計總賬上反映,待項目竣工決算后再并入會計報表中。新《制度》增設了“在建工程”科目,用于“核算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同時針對這一變化,新《制度》還明確要求:“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時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及其他相關科目反映”,這一規定圓滿解決了基建工程“賬外賬”引發的種種問題。

    4.固定資產折舊。舊《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照事業收入或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購基金。新《制度》中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對除下列各項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①文物和陳列品;②動植物;③圖書、檔案;④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固定資產。”這一變化解決了固定資產價值不實的問題。

    三、固定資產核算的改進

    1.新《制度》調整和修改了一部分科目,科目設置更加符合實際。具體來說,除了對“固定資產”進行了主要調整以外,還調整了多個科目,進一步完善了固定資產的核算。例如,舊制度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包括了各類應付款項,涉及范圍較多,明細不清容易引發各種問題,在新《制度》中針對這一問題,專門增設了“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一變動符合了當前經濟形勢的需要,同時出租方和承租方有了相互對應了會計科目,事業單位以往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產生的負債專門在此科目中核算,這一科目的設立使得以往一些支付期限較長的負債可以根據流動性與短期負債區別開來。

    2.完善了會計核算體系。這方面主要表現在基建項目的核算改進上,一舉解決了“賬外賬”難題。事業單位將基建項目運行中產生的會計科目變動直接計入“在建工程”這一科目,而這一科目作為一個單獨科目在會計報表中存在,相關人員可直接、及時了解基建項目進展情況而無需查看其他賬目。

    3.新《制度》針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創造性提出虛提的概念。根據有關規定,不允許財政部門撥付折舊費用,同理也不可能為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損耗而產生的成本費用撥付資金,這是預算管理規定與會計核算的“規定沖突”。針對這一情況新制度創造性地提出了“虛提折舊”的概念,簡單地說,就是在會計報表中對固定資產損耗進行折舊提取,同時核減了固定資產價值,但是折舊提取不會在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間產生任何的資金流動,完全是事業單位根據相關折舊提取規定的“自選動作”。這個辦法解決了財政部門與事業單位關于固定資產價值變動處理的矛盾,同時也使得事業單位會計報表更加符合實際,一舉數得。

    四、結論與展望

    新《制度》的出臺全面反映了財政改革和事業單位發展新要求,為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提供了新依據,在繼承了舊《制度》合理內容的同時,又體現了重大的突破和創新。然而,任何制度的修訂和出臺,都意味著相關工作的巨大挑戰。在本次修訂中,所涉及的“虛提折舊”、“基建并賬”內容,由于其長期以來的歷史問題和體制問題,可以預見新舊銜接的難度較大。有鑒于此,為確保新舊《制度》的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財政部又于2013年1月10日印發了《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專門就制度銜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指導。

    當然,我們要意識到的是,所有的改革舉措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就要求我們在執行《制度》過程中做好配合工作,財政部門積極出臺指導規范、事業單位及時組織協調新舊銜接、會計人員自主學習新制度、新規范,這樣才能實現順利過渡,真正讓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煥發新的生機和活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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