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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規范化管理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1]。如果處置不當,不僅會對醫務人員構成職業傷害,還會造成社會環境污染和疾病的傳播,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構成潛在的威脅。 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條例指出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我市于2006年12月份建立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負責全市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工作?,F將我院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管理措施總結報道如下。
1存在的問題
1.1醫療廢物分類收集不規范醫療廢物未嚴格按要求分類,收集損傷性廢物的利器盒盛裝過滿沒有及時更換,利器盒不加蓋,可能造成工作人員銳器傷。損傷性醫療廢物混入感染性醫療廢物,導致包裝袋破損醫療廢物泄漏,專職運送人員意外暴露的危險,并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最后處置工作帶來不便。包裝袋過滿>3/4,標識不清,封袋不嚴;生活垃圾混入醫療廢物,不符合醫療廢物減量化原則;對傳染病患者或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沒有嚴格按照感染性醫療廢物處置,造成環境污染。
1.2交接轉運環節不完善專職轉運人員每天轉運結束后轉運工具未做到及時清潔消毒。交接記錄不完整。產生地未做到日產日清。有時與處置中心不當面登記交接,未做到共同填寫醫療機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管理措施
2.1建立完整的管理體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為了使醫療廢物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六安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對醫療機構的要求,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成立了以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業務院長、醫務科、護理部、院感辦、總務科和臨床醫技科室負責人組成的醫療廢物管理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負責管理和協調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制定了《醫療廢物管理制度》、《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貯存、處置工作流程》、《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處理預案》和質量考核指標,使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做到職責分明,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2.2加強培訓采取全院組織和科室組織等多種形式,分層次有重點的進行全員培訓,提高各類人員對醫療廢物危害性的認識和規范管理的法律意識。
2.2.1醫務人員的培訓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國家和部門頒布的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醫院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相關制度、質量控制標準、職業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措施,要求掌握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和管理流程。
2.2.2衛生保潔員和專職運送人員的培訓保潔人員文化程度低,清潔衛生理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差,要加大培訓力度。培訓重點:醫療廢物處置流程,清潔、消毒知識和職業安全防護,強調當面交接的重要性;禁止出賣醫療廢物的行為,確保醫療廢物處置的安全有序。保潔人員流動性大,科室隨時做好新進人員的培訓。
2.2.3新上崗人員的培訓實習、新入人員均進行崗前培訓。在學習醫療廢物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同時,現場指導分類、收集的要求和如何做好自我保護,考核合格后上崗。
2.3加強醫療廢物處置流程的規范化管理
2.3.1臨床科室產生地的管理將《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和處置流程張貼在各科室處置間,要求科室在產生地將醫療廢物按照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化學性、藥物性就地進行分類,及時分別放置于醫院統一購置的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的具有防滲漏性能的專用包裝袋和利器盒,醫療廢物收集達到包裝袋的3/4滿時及時有效的封口,系上統一制作的標識卡,卡上注明:醫療廢物產生科室、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殊說明,由專職運送人員負責收集,做到日產日清。加強傳染病患者或疑似傳染病患者生活垃圾的管理,用雙層包裝袋按照感染性醫療廢物處理。加強對患者及陪屬的教育和引導,防止生活垃圾混入醫療廢物,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2.3.2轉運、暫貯、移交的管理醫院修建了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醫療廢物暫存房,標有醒目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 的 警示標識。配備了相應的清潔消毒設施和病理性廢物低溫儲存柜。為專職運送人員配備了口罩、帽子、工作服、橡膠手套和膠鞋等防護用品。專職運送人員每天兩次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下科室用密閉的專用醫療廢物中轉箱將分類包裝好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到暫存房。同時和科室交接人員填寫好交接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產生科室、廢物種類、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和經手人簽名。運送人員在運送時必須查看包裝袋的標識、封口,不得把不符合包裝要求的醫療廢物轉運到暫存房,沿途不得泄漏、撒落。運送人員負責每天向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移交分類包裝好的醫療廢物,同時嚴格執行醫院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當面填寫醫療機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交接雙方簽字留存備查。每天移交結束,運送人員對暫存房和轉運工具進行清潔消毒。
2.3.3加強督查持續改進實行院科兩級管理,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和總務科負責對全院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重點檢查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暫存、轉運??剖矣煽浦魅魏妥o士長負責,強化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監督醫護人員因為不良習慣及便利導致的錯誤或疏忽。對發現的問題,組織討論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監督整改到位。
3討論
醫務人員對醫療廢物的危害性和醫療廢物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從而對醫療廢物管理不重視;醫務人員對于醫療廢物管理知識的欠缺也直接影響醫療廢物管理質量[2]。醫療廢物規范處置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是保障患者及醫務人員健康的重要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的危害,醫護人員必須明確自己在醫療廢物管理中的責任義務和權利[3],在工作中將醫療廢物規范處置作為自覺行為。完整的管理體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處置流程,領導重視,加強培訓,人人參與是醫療廢物規范管理的保障。我院通過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規范化管理,明顯改善了醫院的環境,避免了對社會環境和公眾健康的危害,減少了疾病的傳播,為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引起的醫院感染和醫務人員職業傷害提供了保障。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M].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3:6-7.
一、指導思想
以防止疾病傳播、減少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為重點,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夯實工作措施,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全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逐步實現全市醫療廢物統一規范化管理,集中無害化處理,杜絕醫療廢物違法違規亂倒、亂埋及醫源性的二次污染,實現我市醫療廢物的安全貯存和集中處置,有效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建設循環發展、富民強市的新做出積極貢獻。
二、目標任務
按照分階段、有步驟、保重點的原則,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底前,從中心城區開始,逐步過渡到十縣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等所產生的醫療廢物全部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置。具體時間為:
1、2012年7月至9月,中心城區及周邊鎮辦所有醫療衛生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計生服務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集中統一處置;
2、2012年11月底前,十縣區縣城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集中處置;
3、2012年12月底前,根據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運轉處置能力,逐步實現全市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
三、集中處置范圍和醫療廢物名錄
(一)集中處置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及其它產生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稱“產生單位”),均應參加集中處置。
(二)醫療廢物名錄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納入全市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名錄主要有:
1.感染性廢物(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廢物),包括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離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各種廢棄的醫學標本,廢棄的血清、血液,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療器械視為感染性廢物;
2.損傷性廢物(指能夠扎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包括醫用針頭、縫合針,各類醫用銳器,載玻片、玻璃試管、玻璃安瓿等;
3.藥物性廢物(指過期、淘汰、變質或者污染的廢棄的藥品),包括廢棄的一般性藥品,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廢棄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病理性廢物(指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實驗動物尸體等),包括手術及其他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等,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尸體,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5.化學性廢物(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包括醫學影像室、實驗室廢棄的化學試劑,廢棄的過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學消毒劑,廢棄的汞血壓計、汞溫度計。
四、集中處置的原則及要求
(一)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遵循的原則及要求
1、各產生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對醫療廢物實施嚴格的分類管理,建立醫療廢物暫時中轉貯存設施、設備,并按規范進行收集、貯存管理。
2.各產生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將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處置中心處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非正常渠道買賣、回收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3.各產生單位和處置中心應當簽訂醫療廢物處置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在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費用承擔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報當地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產生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保存5年。
5.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產生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規范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
(二)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工作職責及要求
1.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負責全市醫療廢物的統一集中處置工作。
2.處置中心的工藝流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持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以及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運營。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崗位職責明確,管理規范,運轉高效。
3.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目前只負責感染、損傷、藥物性三類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要加大病理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處置項目建設力度,完善設備,盡早實現全市集中統一處置。
4.處置中心應掌握全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基本情況,根據醫療廢物產生量配備足夠數量的運送專用車輛,制定科學的運輸方法,保證運輸工作需要。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有明顯標識。
5.處置中心應制定科學、規范、合理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在設備停運或檢修期間,必須保證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產生單位交由處置的醫療廢物采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產生單位和處置中心交接醫療廢物時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段kU廢物轉移聯單》(專用)由處置中心醫療廢物轉運人員和產生單位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共同填寫,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分別保存,保存時間為5年。
7.處置中心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當醫療廢物運至處置中心時,處置中心接收人員確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填寫的醫療廢物數量真實、準確后簽收。
8.醫療廢物運送專用車每次運送完畢,應在處置中心內及時清洗消毒,保持車輛整潔。禁止在社會車輛清洗場所清洗醫療廢物運送車輛。
9.處置中心應當填報醫療廢物處置月報表,每月報市環保、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五、收費標準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市物價局、環保局、衛生局關于醫療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執行。
六、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實現醫療廢物無害化集中處理,是防止疾病傳播,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舉措,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的重要內容,是改善投資環境,實現循環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保障,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各級衛生、環保等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市上統一安排和工作方案要求,迅速部署,健全機制,落實責任,抓好落實,確保全市醫療廢物統一集中處置工作順利實施。
2.密切配合。各級衛生、計生、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消毒、貯存以及集中處置工作中的傳染病、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物價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監督檢查;公安、交通、藥品監督、工商、農業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止醫療廢物處理對環境造成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相關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范圍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本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產生申報)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產生醫療廢物的種類和數量。其中,按照本規定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產生單位向市環保局申報;實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產生單位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申報。
第五條(收集)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設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對醫療廢物實行分類收集。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在本單位內收集醫療廢物,應當每天不少于一次;對巡回醫療和現場急救等醫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在醫療活動結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醫療廢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包裝。其中,病原體培養基、病原體標本、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先行消毒后,再進行包裝。
醫療廢物的包裝,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臨時貯存)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臨時貯存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包裝后應當臨時貯存在規定的收集容器內,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學性醫療廢物的臨時貯存,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貯存安全要求。
第七條(自行就地處置)
具有下類情形之一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
(一)專門從事傳染病診治的特殊醫療衛生機構且已建設符合規定的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系統的;
(二)無法通過陸路運輸將醫療廢物運送到集中處置場所的。
自行就地處置的具體要求,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集中處置)
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自行就地處置情形外,其他醫療廢物應當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收運、處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市環保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并發放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收運要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收運醫療廢物。其中,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4小時收集一次;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48小時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按時收集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市環保局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報告。
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臨時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車次,保證醫療廢物的及時收運。
第十條(轉移和交接)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向集中處置單位轉移醫療廢物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填寫轉移聯單。
集中處置單位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當對醫療廢物的包裝和標識進行檢查,并對照轉移聯單對所接受醫療廢物進行復核。
經檢查與復核,包裝、標識符合規定且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相符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轉移聯單上簽字。發現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或者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不符的,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要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時更正,拒不更正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報告,區、縣環保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中轉站)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可以根據醫療廢物運輸需要,設置醫療廢物中轉站。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規定辦理環保、衛生等有關手續。
醫療廢物在中轉站應當密閉貯存,其貯存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十二條(運輸要求)
運輸醫療廢物應當使用專用密閉車輛,專用密閉車輛應當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規定,并設置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車輛定位裝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醫療廢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滲漏。其中,運輸化學性醫療廢物的,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處置要求)
醫療廢物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標準和規范。
醫療廢物經焚燒處置后產生的最終殘余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規范進行處理。
處置醫療廢物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并實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
第十四條(處置設施運行管理)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制訂醫療廢物處置管理規程,確保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的規定,配置醫療廢物處置備用設施、設備,確保處置設施、設備在檢修、故障排除期間以及緊急情況下保持不間斷運行。
第十五條(處置臺帳)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處置記錄臺帳,并按照規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環保局申報上年度處置的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處置費用)
實行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醫療廢物處理費。處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衛生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信息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建立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接受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的有關信息,實施實時監管。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轉移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電子聯單,建立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鼓勵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轉移醫療廢物使用電子聯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以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一)醫療廢物運輸車輛的定位系統;
(二)醫療廢物轉運的識別記載系統;
(三)處置作業區域電子監控系統;
(四)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系統。
第十八條(集中處置單位提前停止處置活動的規定)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限內,不得擅自停止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相關的活動。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履行處置合同的,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環保局。
市環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擅自停止處置活動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集中處置醫療廢物。
第十九條(事故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一)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向市環保局備案;
(二)其他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減輕事故危害。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應當對致病人員提供現場救援和醫療救護,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區、縣政府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機構以及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報告。應急聯動機構、環保部門、衛生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組織救援。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環保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安裝定位裝置,或者定位裝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備用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建立電子聯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