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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規定的作用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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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規定的作用

    第1篇:管理規定的作用范文

    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董事會依法規范運作是公司治理的關鍵。

    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建”)自成立以來,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權責明確、規范運作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制定了《公司章程》等27項有關公司治理、運作、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確了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了規范有效的運作、監督、管理機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職責明確、權限清晰,在具體運作中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心協力,做到了按現代企業制度及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規范運行,有效保證了公司的持續良好發展。特別是董事會依法規范運作,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董事會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切實有效運行

    董事會制訂了董事會議事規則,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工作規則,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審計與風險委員會、人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議事規則。董事會及董事會各專委會均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議事規則,切實做到規范、有效運作,依法按規履責行權,在公司發展戰略、重大事項決策、風險防控、推進公司調整優化結構、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公司治理能力、經營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不斷提升,切實維護了公司、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董事會運行機制健全并規范運作

    董事會規范運作,履責行權,必須具有切實可行的運作機制作保證。中國電建董事會十分重視運作機制的構建并做到切實有效運行。主要體現在:

    抓議案規范化建設。對董事會議案撰寫及匯報作出明確規定與要求,如制發了投資類議案擬寫模板,對投資類議案的主要內容模塊、框架格式等作了明確規范,不斷提高議案質量和規范性,保證董事會能夠清晰、準確、全面地了解議案內容,提高董事會審議決策效率,保證董事會審議決策的質量。

    抓議案審核的規范化流程建設。對經理層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議案,要求采取審核、評估,法律咨詢等內控程序,要有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論證。要求經理層履行完備的內部審核程序,即“二級單位論證主管部門初評投資評審會評審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并明確意見董事會專委會審議并提出明確意見董事會審議決策。堅持嚴格審核、層層負責的流程,確保提交董事會審議議案的質量。

    抓董事會議事規則的執行到位。嚴格按照議事規則規定,印發會議通知、議案,保證董事有足夠時間審閱議案。在決策權限、表決程序等各環節,按章依規辦理。董事在董事會會議前對議案作了仔細審閱并認真準備審議發言意見,在會議審議中,每項議案都嚴格按照“經理層匯報―董事質詢―發表審議意見―表決”的流程進行,與會董事對每項議案獨立表達意見,按規表決,絕不走過場、走形式。公司法律顧問和上市保薦人列席所有董事會會議,確保董事會依法按規決策。

    董事會秘書充分發揮協調溝通作用

    在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審閱議案期間,董事會秘書積極主動溝通協調議案擬寫部門,為獨立董事、外部董事釋疑解惑,提供補充材料,或組織專題匯報,幫助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全面準確了解議案內容,以便在董事會上高效審議,科學決策。

    近年來,隨著PPP項目不斷增多,項目投資額度大、不確定因素多,且地方政府要求簽約的時間緊,從而造成了“經理層要搶抓市場機遇與董事會決策程序完備”之間的矛盾。面對這種情況,作為董事會與經理層聯系的樞紐,董秘充分發揮溝通協調作用:一方面協調經營主管部門向董事們提前匯報項目情況,說明相關原因;另一方面,在履行公司內部審核程序時,協調經理層相關領導加快審核進度,確保相關議案按期上會,以滿足董事會審議時限要求,也滿足地方政府對投資項目給定的簽約時限要求。注重對重大PPP項目的風險因素把關,要求對重大投資項目議案,必須附有法律意見書,對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所提出的風險關注點,要求在議案中落實風險防控的具體措施。

    獨立董事/外部董事依法按規履責行權

    公司的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出席董事會會議前認真閱研議案等資料,在會議期間認真聽取經理層匯報議案,與其他董事和經理層人員深入討論,獨立、客觀、審慎地發表明確的意見,依法按規表決。并且,還結合審議議案,從各自專業角度出發,就公司整體戰略、業務規劃、深化改革等方面提出全局性、系統性、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和公司持續良好發展中,發揮了關鍵作用,起到了參謀和督促作用。

    董事會每年還安排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對國內外重大投資項目和子企業進行實地考察,了解公司的真實經營管理情況,了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聽取經營管理層的意見,提出指導性的建議和督促性的工作要求,并形成考察報告提交董事會和公司經理層,幫助公司不斷改進和加強管理工作,促進公司的良好發展。

    高度重視董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

    2014年,董事會建立了決議執行落實情況報告制度,明確規定了董事會決議執行、落實、報告的責任,以及與公司經理層、管理部門、項目執行主體單位間的信息溝通程序,跟蹤了解各環節執行董事會決議的動態,并由董事會辦公室匯總執行落實情況向董事會報告,對董事會及時了解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為提高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效率和針對性,2016年,董事會對原實行的決議執行情況綜合報告制度,改進為決議執行情況實行備案制、報告制、重新審議制,即,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各項決議,公司經理層在負責執行落實過程中或執行落實結束后,分別對不同執行落實情況,按季度向董事會報送備案、向董事會報告,向董事會提請重新審議。通過這一制度的改進,完善了董事會決議執行落實的責任主體及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機制和流程,優化了決議執行的跟蹤方式,便于董事會從更加準確精煉的反饋信息中,了解決議執行情況,使董事會對于決議事項實現了全過程閉環管理和全方位信息掌握。

    依法合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2篇:管理規定的作用范文

    關鍵詞:高職院校;學籍管理;有效途徑

    高職院校擔負著培養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急需的技能型、應用型、操作型的高級專門人才的任務。要實現這一任務,必須加強和完善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學管理和學生學籍管理等各項工作。而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在穩定教學秩序,提高教學效果,優化育人環境,保證辦學目標的實現等方面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如何提高高職院校學籍管理的效果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充實學籍管理制度,使之更加規范和科學

    辯證法告訴我們:事物都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沒有一成不變的東西。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高校招生規模擴大,教育體制改革深化,它一方面給高職教育開辟了廣闊的前景,帶來了無限的生機與活力,另一方面它又給高職院校的學籍管理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因此,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不斷完善和充實學籍管理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學籍管理制度,是當前高職院校的首要任務。我們根據1990年1月24日原國家教委的第七號令《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完善充實修訂了《荊門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這個規定有如下一些特點:

    1、適用性

    我院的學籍管理規定是結合我院學生的實際情況,經過反復修改制定的。這個規定取消了補考,繼而實行重修重考,充分考慮到它的實用性。也就是說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在學籍管理規定中,都有相應的解決辦法。例如:考試資格審查方面,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并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補考機會。”這條規定對學生的曠課現象有約束作用。但是,另一部分學生雖不常曠課,卻不做作業不自習。這是變相曠課,是違反規定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影響了學風和學習效果。針對這種情況,我院曾在學籍管理規定中作了如下規定:“對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對缺交作業達到某門課程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該課期末考試資格。對缺交作業未超過三分之一者,在期末考試前必須補交(做),否則,取消其期末考試資格。”這一規定在運行了一段時間后,我們發現:一部分補交(做)作業的學生為了取得期末考試資格,把別人的作業胡亂抄襲,期末考試及格率低。另一部分缺課、曠課的學生,由于缺少課堂學習、自習,參加補考時違紀現象嚴重,且及格率不高,為了有效的約束學生,督促他們克服曠課厭學的現象,為此,在新的學籍管理規定中,我們要求“期末考試(查)課程總評成績在49分(含49分)以下的學生,必須參加相應課程的重修,修完規定的學時(每個學分至少修滿9個學時)并完成規定的作業量,方可取得重考資格”。這一規定帶來了明顯的學習管理效果,使得部分曠課、缺交作業、不參加自習的學生人數大為減少。

    2、可操作性

    學籍管理規定在制定時,要求做到明白具體、界限分明、可操作性強。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1990年1月20日第7號令施行),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對升留級和退學作了如下規定:“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有三門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考試成績不及格課程有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應予退學。”這一規定對于普通高校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優勝劣汰,保證人才培養的質量與規格,有著制約作用。但是隨著教育體制和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高職院校的生源成份發生了變化:有普通高中畢業生,職業高中畢業生,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有社會考生等。雖然都是通過了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進來的,但是他們的文化程度參差不齊,部分學生基礎差,按照普通高校學籍管理升、留級、退學的規定,實行一刀切,執行中也有一定的困難,工作難做,也不利于高職院校的穩定。為此,我們在新制定的《荊門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中,將因成績不合格達到留、降級、退學的規定,改為實行重修重考:“凡課程無成績的學生、成績不合格的學生以及雖成績及格但本人認為現有成績不夠理想的學生,均可在規定和允許延長的學習年限(共計5年)內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重修重考、直至畢業或結業。屢次考試的成績中以最高分記人成績檔案。”這就使一部分知識基礎差的學生通過重修重考達到畢業標準,使少數因一時貪玩而耽誤了學習的學生在蟠然醒悟后有機會補上功課。這樣的規定,便于管理,可操作性強,有利于高職院校的穩定與發展。

    3、有針對性

    學籍管理制度中的針對性,主要指針對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制定出相應的實施細則,不斷完善已有的管理制度。例如:針對近幾年來學生考試由于受社會各種不良風氣的影響,導致考試違紀人數呈上升趨勢,我們依據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荊門職業技術學院考試管理規定》。對于違反考紀的學生,該課考試成績作零分處理,參加重修重考。并視其違紀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處分材料記人學生檔案。取消評先、評優、獎學金、專升本等資格。這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考試舞弊之風,確保了考試順利地進行,對學風好轉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必須把學籍管理與思想教育有機結合起來

    學籍管理是通過對學生的成績考核、編級、轉系(專業)、退學、獎勵與處分、畢業與結業等一系列規定對學生學習行為進行科學的引導和制約的。而思想教育是正面的說服教育,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榜樣示范、啟發引導,達到教育人的目的。把學籍管理和思想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人的轉化首先是思想的轉化,大學生一般是二十歲左右的青年人,他們的身體發育已基本成熟,理想、性格、興趣等正處于迅速發展之中,正是世界觀和人生觀確立時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校學習期間,他們往往會遇到來自各方面的影響,這些影響必然會反映在思想、行為上。而很多思想上的問題單憑學籍管理條例是禁止不住的。因此,必須結合學籍管理因勢利導地進行深人細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規章、條例成為學生的自覺行動。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體會到:(1)要善于抓住學籍管理的典型事例,對廣大學生進行宣傳教育,以發揮管理的教育作用,增強教育的效果。近幾年來,我們結合學籍處理的情況,對少數不能按期畢業的學生的情況進行了調查,將調查結果進行通報,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教育,收到了較好的效果。(2)把耐心的思想政治教育與強制性紀律約束相結合,就能有效地制止學生的不良行為。針對近幾年來考風不好,考試違紀呈上升趨勢的情況,我們加強了考風考紀教育,講考試違紀的危害性及后果。提倡公正、公平競爭,正確對待榮譽、名利,考出真實成績。對于考試中作弊的學生,視其情節,嚴格按照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該通報批評的就通報批評,該處分的決不姑息遷就。這樣做既可挽救違紀學生本人,又教育了廣大學生。(3)針對學生中出現的混文憑,就業還得靠關系的消極情緒,我們及時對學生進行人生觀、價值觀教育,鼓勵他們學好真本領,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在現實生活中,那種靠混文憑、靠關系謀取好職位的人確實存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發展,靠本領吃飯必然要代替靠關系生存。

    三、必須把激勵機制引入學籍管理之中

    在學籍管理中,引人激勵機制,是為了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其學有目標,趕有方向,創造人才脫穎而出的環境和條件。使學籍管理規定成為學生的行為準則。在當前改革開放不斷擴大和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的新形勢下,建立起科學的、合理的,有效的激勵機制,將是實現學籍管理目標的重要保證。為此,我們根據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學生德智體綜合評分考核辦法》和《學生獎勵條例》,這是對學生操行評定的依據之一。要想把大學生培養成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必須引進激勵機制,采取一定的方式來激勵學生。

    1、目標激勵。目標是激發人的動機,滿足一個人的成就需要的誘因,它能誘導人們朝著一定的方向去追求實現。為此,我們在新生人學教育時,要求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僅要有遠大的理想和抱負,還要有腳踏實地的苦干精神;不僅要制定三年大學生活的長遠目標,還要根據自己的能力、興趣、愛好制定出階段性的目標。目標激勵能夠引導學生去認識學習、生活的意義,激發學習、生活的熱情。

    2、榜樣激勵。“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尤其是有意識地把品學兼優的學生樹立成榜樣,使其成為大學生效仿的對象。對他們來講有一種榜樣就在身邊的親近感,有一種自己通過努力也能達到的感覺。激勵他們去比學趕幫超,爭當先進。

    3、獎懲激勵。獎勵分為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就是用物質和精神需求來滿足人們一定的生理和心理需要。獎勵對學生而言是對其取得成績的一種肯定和認可。適時地給予大學生一定的獎勵,使其產生成就感、榮譽感,鼓勵他們保持和發揚已經取得的成績,信心百倍地去爭取更大的成績。懲罰也是激勵的一種形式。在學籍管理中,批評、處分等懲罰從另一方面實踐著學校的教育目標。適當運用懲罰,能夠警示本人、教育他人,促使他們沿著正確的軌跡行進。

    4、形象激勵。心理學告訴我們,形象信號給人的視覺刺激最直接、最強烈。教師和管理人員為人師表和敬業精神是對學生做出的最好的表率,一種無聲的力量。她激勵著學生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發奮學習,努力完成學業,成為“四有”新人。

    四、必須采取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辦法

    第3篇:管理規定的作用范文

    公司私家車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管理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戶辦證、保險、年檢年審、維修保養、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公司車輛除機動車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先使用。車輛未用時,車隊經請示后可臨時調配。如領導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清潔、證件保管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并予以重罰。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后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公司車隊同意。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審批單》,經公司批準同意后,實行付酬派車。車輛使用費按1元/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臺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并每月進行公布,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資的發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并準確填寫公里數。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二、車輛維修

    1、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必須憑派修單到指定的廠家維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2、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測。

    (2)一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堅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該級維護為每5000公里進行一次。

    (3)二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該級維護為每15000公里進行一次。

    3、車輛大修按行駛里程15萬公里以上或實際情況確定。

    4、車輛維修1000元或更換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車隊長負責審核同意,車輛維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車輛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經理審批。維修程序為:

    (1)駕駛員報修后由車隊長負責檢驗,確認后再由車隊填寫派修單。為了更好地對車輛進行管理,堵塞漏洞,節省開支,杜絕因維修保養造成的安全隱患,防止駕駛員在修車過程中采取報而不修,多報少修的現象發生,凡維修部件超過200元的必須回收,交車隊驗收。

    (2)車輛統一在指定的維修點維修,未經車隊同意,駕駛員不得到定點以外的廠家維修、如有違反由駕駛員承擔一切費用。修理期間駕駛員應在修理廠監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廠家作弊和維修不到位。車隊長要對帳目進行核實簽字,經財務審核后才能付款。

    (3)維修質保期限為:一級維護車輛行駛15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天內;二級維護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十天內;大修車輛行駛10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時間、里程先達到者為準)。

    三、報帳程序

    1、公司所有車輛的費用開支,均以每臺車為單位,單獨辦理報賬手續。2、報賬經辦人必須是指派的該車駕駛員,特殊情況由非本車駕駛員發生的費用也應轉交本車駕駛員統一報銷。

    3、車輛費用報銷程序:駕駛員填寫單據→車隊長簽認→財務部審核→領導批示→財務部報銷。

    四、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考勤一律由綜合辦統一管理,無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罰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2、嚴禁長時間待車開空調,一經發現,罰款100元/次。

    3、嚴禁上班(待崗)期間玩牌賭博和離開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4、嚴禁以各種借口逃避出車,當班駕駛員要求做到隨喊隨到,如要出車時無法按時到場視作事假并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5、駕駛員必須做到上車系安全帶,并有義務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帶。做到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得強行超車,轉彎不占道超車、不超車,通過集鎮或遇雪、雨、霧天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6、嚴禁違章駕車,酒后開車,無證開車,穿拖鞋開車,帶病開車,疲勞開車,車輛亂停放。違者責任自負并處以罰款50元/次。

    7、嚴禁在開車時使用通訊工具、抽煙、吃檳榔。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8、因駕駛員責任造成車輛被盜者,取消全年安全獎并予以辭退。

    9、嚴禁出私車或私自將車借與他人駕駛。違者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10、駕駛員需每天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將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的重要依據。未填寫行車日志的,罰款50元/次。

    11、駕駛員要按時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學習例會。無特殊原因的,不得請假,學習遲到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缺課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五、安全事故處理

    車隊負責做好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工作,將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獎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其中道路事故與機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交警、保險公司或修理廠做出鑒定,并由交警劃分責任。

    1、不論事故大小,事發后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車隊負責人,以便車隊與保險部門聯系,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影響。同時報警,盡快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事故。嚴禁事故發生后逃離現場,隱瞞實情。

    2、事故發生涉及人員傷亡,當事人和隨行人員必須組織搶救,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急救傷者移動現場必須設立標記。

    3、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必須做出書面匯報,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4、因公出車造成的責任事故處罰: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內,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及全年安全獎;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者,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全年安全獎及半年年終獎金;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員受傷者,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全年安全獎及年終獎金。

    5、責任事故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一定責任,在劃分責任后,當事人分別按事故經濟損失的5%,4%,3%,2%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6、因私出車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并予以辭退。

    六、安全行車的獎勵措施

    全年無任何大小事故,愛崗敬業,服務熱情周到,遵章守制,車容整潔的按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安全行車獎。

    七、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屬公司綜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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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管理規定的作用范文

    【關鍵詞】麻醉;品;管理

    品不同與,是指被吸收后,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機體功能受到廣泛抑制,引起意識、感覺和反射消失及骨骼肌松弛的藥物。品顧名思義就是麻醉性鎮痛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可選擇性地減輕或緩解疼痛感覺,但不影響意識、觸覺、聽覺等,同時可緩解因疼痛引起的精神緊張、煩躁不安的不愉快情緒,連續應用會致藥物依賴性。

    WHO對藥物依賴性作出定義:由藥物與機體作用造成的一種精神狀態,有時也包括身體狀態,表現出一種強迫性或定期用藥的行為和其他反應,目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應,或是為了避免由于斷藥所引起的不舒適,其中包括軀體依賴和精神依賴。

    品的管理是醫院藥劑科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2005年以來衛生部相繼頒布了《醫療機構品、第一類管理規定》、《品第一類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根據這些法律法規,針對醫療機構品、第一類管理規定》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完善了品的管理,保證品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現就有關問題及解決措施探討如下。

    1 品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1.1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臨床科室品沒有按規定配備專用保險柜,沒有配備報警裝置,甚至有的科室把品和一類存放在同一個抽屜。手術室、腫瘤科現存藥品賬物不符,存在藥品流失的隱患。個別醫生把關不嚴,門診、急診患者的處方信息填寫不全,處方登記健全有難度。

    1.2 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科室處方登記逐日消耗,登記信息不全,無空安瓿回收、銷毀記錄,使用后剩余的藥品未及時回收和銷毀。臨床用藥觀念滯后,用藥結構不合理,長期以來,杜冷丁幾乎成為我醫院醫師治療癌癥疼痛和慢性疼痛的“唯一”選擇,使患者受到“成癮”恐懼癥的困擾,導致止痛效果佳、不良反應小的嗎啡等其他品用量偏低,造成癌癥用藥種類偏一。

    1.3 復診和隨診記錄不全對辦理“專用病歷”的患者,未及時建立隨診和復診制度,造成藥品的流失,《品、處方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要求使用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的患者每4個月復診或者隨診1次,這是防范杜絕品非法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2品使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2.1 完善相關制度根據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的《醫療機構品、第一類管理規定》的要求,各醫院應成立專管業務的小組,分管負責人負責,把品、第一類管理列入醫院的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品、第一類使用專項檢查制度,并定期組織醫教科、藥劑科、護理部和保衛科參與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并且要求藥學部門承擔對品、第一類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使用、報殘損、銷毀、丟失及被盜案件報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對參與以上工作的應挑選工作責任強、業務熟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并對這些藥學、醫護人員進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

    2.2 品的管理 各醫院實行藥庫、藥房、臨床科室藥柜三級管理。藥房和各臨床科室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保留基數。品設專庫、專柜保管、雙鎖雙人專管。保險柜規定一人拿鑰匙,另一人保管密碼。品專庫外有保安24h巡邏,保險專柜設有紅外線報警裝置,建立了品失竊應急預案。建立了空安瓿管理制度,做好空安瓿回收登記。空安瓿銷毀時須有藥劑科主任、保衛科長、藥品管理員、藥品采購員共同在場,填寫銷毀登記表并簽字。

    2.3 品的使用醫院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設置品、第一類周轉庫(柜),庫存不得超過本機構規定的數量,周轉庫(柜)應當每天結算。執業醫師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品、第一類處方資格后,對門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確實需要長期使用品、第一類的,必須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及單張處方最大限量按照《品、處方管理規定》執行。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品、第一類處方,簽名并進行登記,內容包括: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復核人;對不符合規定的品、第一類處方,拒絕發藥。

    3 結論

    在品的管理中,嚴格執行了《醫療機構品、第一類管理規定》要求的專用處方、專冊登記專用賬冊、專人負責、專庫或專柜五專管理,并且實行專庫專柜雙人雙鎖管理,符合了品管理的新要求[1]。現在許多省市對品和第一類的生產、經營、使用已經全面實現網絡化及動態監控,建議醫院進一步完善品和第一類信息網絡管理系統,最終達到對品和第一類監控“一針一片”流向的目的。

    第5篇:管理規定的作用范文

    (一)學籍管理制度明確了學風建設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的高校學籍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了高校人才培養基本要求,即規定了學生在校學習的學時、學分、考試辦法、畢業條件等,特別是學校學籍管理辦法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主要課程和人才培養預期目標作了更加具體的要求。若學生未能達到相應的規定,將可能面臨退學、延長修學年限等不同程度的處罰。因此,學校需遵循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落實相應的人才培養方案,確保完成學籍管理的各項要求,這對學風建設無疑有著重大的推進作用。

    (二)科學的學籍管理制度將穩步推進學風建設

    新時期,學籍管理制度即與本校發展定位、辦學方向、辦學質量和人才輸出定位相統一。因此,高校科學的學籍管理規定,嚴格的學籍管理措施,正是提高教學質量、促進學校學風建設、提升學校辦學聲譽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落實學籍管理制度,提升學風建設的質量

    學籍管理規定中,對學生在校學習的客觀外在表現和主觀內在獲得情況提出了考核要求,從客觀上看,對無故缺勤、未完成規定的課時要求、成績不合格的學生不授予畢業資格;從主觀上看,學籍管理規定要求對品德優秀、成績突出、有較強的創造力、創新力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在學風建設中,學籍管理以考試和考核為手段,督促學校教學管理人員提升學風建設質量,督促教師改進教學方法,激勵學生提高學習熱情。

    二、高職院校學風建設的現狀

    (一)學習目標不明確,缺乏整體目標規劃

    在高職院校,學生從高中步入大學,學習方式和學習內容有了巨大的變化,他們有了更多的自由支配時間,加之高職院校對學生學習要求也相對寬松,于是,許多學生不知所措,對自己的學習目標、學習方式、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僅僅是按照老師的指示,被動地獲取知識。

    (二)對學歷或專業自卑,厭學情緒普遍

    近些年間,由于社會上存在對學生學歷認識的偏差和一些用人單位對學歷的過于強調,導致高職院校學生難以接受自身的專科學歷情況,存在較強的自卑心理,難以正確認識和對待所學專業。此外,高職院校教學內容的應用性和實踐性特征決定了高職學生學習過程的自覺性、實踐性,而實際教學過程中,傳統的課堂講授依然是以講授為主要方式,加劇了學生怠學、厭學、混學的情緒,影響著學校良好學風的形成。

    (三)學習自覺性較差,自律意識不夠強

    在高職院校中,一部分學生及學生家長將就讀專科院校為一種無奈之舉,一方面,家長對學生的期望較低,只要學生在校安全,能按時拿到畢業證即可;另一方面,學校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學籍管理制度并未得到較好的落實,對學生并未產生很大的約束力和威懾力。這些原因,使學生在校學習壓力小,思想放松,極易受到外界環境的干擾。加之網絡環境和新媒體的影響,學生難以自律,上課玩手機、玩游戲的現象較多,特別是課余時間花大量時間用在電子娛樂產品上,學生學習、生活重心發生了極大的偏移,導致學生上課遲到、作業抄襲、考試作弊的現象時有發生,對高職院校學風帶來了新的問題。

    三、加強學籍管理促進學風建設的措施

    (一)發揮目標導向功能,推進學風建設實施

    目標導向理論提出者羅伯特•豪斯認為,更加明確的規定和條件限制更有利于幫助達到預期的目標。學籍管理作為貫穿學生入學到畢業整個階段的管理規定,所有學生必須遵守學籍管理規定,而落實各項學籍管理的過程就是建設良好學風的過程。因此,高職院校的教師、教務管理人員及學生都應樹立正確的學籍管理意識,全面認識學籍管理工作在學生學業中的引導性、警示性和激勵性。

    (二)普及學籍管理規定,營造良好的學風氛圍

    學籍管理人員和輔導員(班主任),應在學生入學時及時了解各項學籍管理規定,告知學生相關處罰和獎勵條件,讓學生知曉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要求,如升級、留級、休學、退學、畢業資格的獲得等。從而,使學生對照自己的學習情況,了解與學籍管理規定之間的差距,促進學生積極主動學習,在全體學生中營造良好的學風建設氛圍。

    (三)實行人本管理,維護學風建設成果

    第6篇:管理規定的作用范文

    【關鍵詞】 高等學校; 財務制度; 結轉結余; 解讀

    新修訂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于2012年12月19日以財政部、教育部財教〔2012〕488號文正式頒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次修訂在保持現有的高校財務制度體系框架前提下,體現了財政改革的相關成果,突出了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對于規范高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中新修訂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共有四條,主要對結轉結余的概念、分類管理等進行規定,與原制度相比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使新制度能更好地滿足財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解決高校結轉結余管理所面臨的問題。

    一、結轉結余管理規定的修訂背景

    原高校財務制度已經實施十五年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的不斷健全、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高等教育領域重大政策措施的陸續出臺,原制度中的結轉結余管理規定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高校改革和發展的要求,也難以完全滿足高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在本次修訂中,對高校的結轉結余管理規定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突出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

    近年來,隨著包括部門預算改革、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購改革、“收支兩條線”改革、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等一系列公共財政改革措施的實施,高校的財務管理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隨著政府預算體系的健全完善和綜合預算編制的深入推進以及財政績效管理的進一步要求,對高校的收支預算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原有的高校財務制度中的結轉結余管理存在著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如一些高校預算資金在當年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形成實際支出,造成當年較多的剩余資金,由于原高校財務制度的設置,這些資金并沒有進行分類管理而是全部歸入到結余中去。隨著年復一年的積累,使得剩余資金數額越來越大,情況越來越復雜,管理上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為了嚴格執行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預算的嚴肅性,需要加強對這部分資金的管理,并根據不同資金的不同性質和特征,采取不同的具體管理措施。因此,有必要在原“結余”概念的基礎上,將其具體拆分為“結轉”和“結余”兩個概念。

    (二)進一步深化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

    按照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部門預算的編制在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下要做到科學、準確和細化。對于高校在年終形成的剩余資金,雖然有一部分是客觀原因造成的,但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主觀原因造成的。因此,在管理上一方面要細化預算編制,做好項目資金論證,為預算執行奠定良好基礎;另一方面對已經形成的剩余資金,應針對不同情況,采取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對剩余資金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該結轉的進行結轉,該結余的進行結余。將“結余”拆分為“結轉”和“結余”,就體現了這樣的要求。

    (三)符合高校規范財務管理的要求

    近年來,財政部門大力推進財務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強化財務基礎管理和基層建設工作,頒布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其中對高校財務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高校的結轉結余資金,作為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其金額大小及各年度之間的變化,直接反映出學校的財務狀況、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等諸多情況。對結轉結余分別進行管理,對高校規范自身的財務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起著重要作用。

    二、結轉結余管理規定的主要修訂內容和解讀

    (一)結轉結余管理規定的主要修訂內容

    新《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的規定共有四條,主要是對結轉結余的概念、分類管理和可用于分配的結余資金基數以及事業基金的使用等內容進行規定。與原《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相比,主要的修訂如表1。

    (二)結轉結余管理規定修訂內容解讀

    新制度對高校結轉結余管理規定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適當調整了高校結轉結余的概念以及可用于分配的結余資金基數,新增了兩條規定,具體修訂變化如下。

    1.重新調整了高校結轉結余的概念

    新制度第三十一條將原制度中第二十四條“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中的“結余”分拆為“結轉和結余”,修訂為“結轉和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這是由于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是高校年度預算執行結果中產生的兩種現象,這兩種現象雖然在直觀上都表現為高校年度預算的剩余資金,但由于其形成的原因不同和管理的要求不同,需要分別進行定義和管理。新制度對“結轉和結余”的概念進行了明確定義,“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這就要求高校要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對學校年度的剩余資金分別進行結轉和結余。

    2.實行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與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分類管理的原則

    新制度第三十二條是新增加的一條,規定“高等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對財政撥款的結轉結余要實行單獨管理,以規范和加強高校的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二是要體現財政分級管理原則,新制度考慮到各地方的情況各異,因此規定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作出具體規定,并沒有強制作統一規定。實行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與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分類管理的原則,是由于近年來隨著多項財政改革措施的不斷深入,高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規模較大的問題逐漸顯現,許多高校的財政預算資金在當年沒有形成實際支出,有的甚至長期沉淀,使得財政資金剩余越來越大。為解決這一問題,各級財政部門先后研究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的管理辦法。在中央層面上,從2005年以來財政部先后印發了《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財預〔2005〕46號)、《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06〕489號)、《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0〕7號)等文件,不斷加強和規范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管理;在地方層面上,許多地方根據財政部2010年下發的《財政部關于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383號),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一系列本地區加強部門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這次新修訂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再次明確了高校必須實行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與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分類管理的原則,將其作為正式條文寫入制度內,從而規范了高校結轉結余的管理和使用。

    3.調整了可用于分配的結余資金的基數

    新制度第三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高等學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原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高等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原制度規定可用于結余分配的資金,是扣除了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和專項資金結存后的結余資金,這部分結余資金實際上包括了部分的財政資金。而新制度規定的可用于結余分配的資金,只能是非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明確了可用于分配的結余資金基數。新制度同時規定了高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是需要在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因此是不能進行分配的。

    4.要求高校加強對事業基金的管理

    新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這一方面要求高校要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事業基金平衡預算和彌補收支差額的功能,真正起到支持高校事業發展的“蓄水池”作用;另一方面規范了事業基金的使用,杜絕將事業基金用于對外投資等經營性項目的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此外,新制度要求高校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事業基金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事業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須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修訂后結轉結余管理規定對高校財務管理的要求

    新《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對結轉結余管理規定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對高校的結轉結余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明確口徑,及時入賬

    各高校應當根據新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按照制度中關于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的口徑劃分和管理要求,對學校全年的收支活動進行全面的清查、核對、整理和結算,屬于本年的收入都要及時入賬,屬于本年的支出都要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及時列支,不得遺漏。

    (二)分類管理,分別計算

    高校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財政撥款、非財政撥款、事業收支、科研收支、經營收支等不同性質的資金結轉結余進行分類管理,分別計算,避免互相混淆。對于高校的會計核算工作來說,就是要做到正確計算,真實反映學校全年各項收入的收支結轉結余情況。

    (三)規范使用,合理分配

    高校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將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的使用與年初預算編制工作緊密結合,在正確計算的前提下,按規定對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進行管理。非財政撥款結轉要按原規定用途繼續結轉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要嚴格遵守《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轉入事業基金并合理使用,事業基金的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新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細化了高校財政資金與非財政資金的核算,如此區別對待并作分別處理的規定,可以提高政府財政撥款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監督和管理財政資金的結轉結余,清晰地反映出政府對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提供的基本支出資金和項目支出資金的使用和結轉結余情況,同時對高校財務管理滿足為政府預算管理與監督服務,并向科學化、精細化方向看齊將起到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第7篇:管理規定的作用范文

    虛假認證用戶可舉報

    與原版相比,最新的《新浪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主要在第17條、20條、21條、22條、23條等進行修訂,其中第17條第6款和第20條第3款第3則為新增內容。

    這兩條新增內容均指向“個人認證用戶身份虛假”,前一條在用戶違規類型中增加了“個人認證用戶身份虛假”,并將其定義為“通過偽造材料,提供虛假信息,獲取新浪微博個人認證身份,用戶真實身份與個人認證身份不符”。后一條則明確指出,站方接受對“個人認證用戶身份虛假”的舉報。這也就意味著,再發生類似“郭美美”、“平模冒充警花發艷照”等事件時,網友將可以直接舉報該微博用戶。

    管理規定更加人性化

    本次修訂中,網友關注度最高的是對第21、22、23條的修改,這三條也是管理規定中關于處罰的主要內容。從整體上來看,處罰力度比原版更加人性化,幾乎刪掉了除垃圾廣告等惡外,所有注銷賬號的懲罰措施。

    對比修訂前后的兩份管理規定,可以看出,在原版規定中“惡意敏感信息”、“不實信息”等最高都可處以刪除賬號的違規行為,現在都將被處以凍結賬號的處罰。“所謂凍結,是指用戶可登錄自己的賬號,但只能瀏覽信息,不能進行其他操作。”新浪微博相關人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在此次修訂中,保留了對“從事垃圾廣告業務的用戶,進行注銷賬號”的處罰,“此前,為了凈化網絡環境,我們一直在打擊垃圾廣告,此次寫入社區公約是新浪微博清理垃圾廣告的又一舉措。”該負責人表示。

    本次修訂中還對不實信息和內容抄襲的處罰內容進行了新的約束,明確這兩種行為在受到被標注、禁言、禁關注甚至凍結賬號的同時,“站方可對相關信息予以禁止轉發、禁止評論、禁止自行刪除等處理”。新浪微博相關人士指出,有關“部分違規微博禁止自行刪除”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要讓不實信息或者抄襲的用戶在澄清不實信息、推介原創作者方面,負起不可推卸的責任。

    建議用戶轉發時擦亮雙眼

    第8篇:管理規定的作用范文

    關鍵詞 :法律修辭方法 案件爭議點 甘露案 參照性案例

    一、問題的引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2年第7期刊發了最高法院對甘露不服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一案的再審判決書和判決摘要。該案雖非指導性案例,但作為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報方式公開的典型案例和參照性案例,對下級法院相似案件的審判仍具有事實上的先例約束力,對下級法院法律修辭的運用也具有相當的指導性和引導性。但該判決書在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上卻出現了一些問題,它脫離該案的法律爭議點并任意選擇法律修辭方法,為了滿足其“先入為主”的法律感,嚴重肢解該案的論辯前提可能構成的體系性結構。因此,分析甘露案再審判決書在法律修辭方法選擇上的問題,并指出未來案件說理或裁判書修辭選擇法律修辭方法可參照的規范性學說,對我國目前的法律修辭學而言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引和理論構造意義。

    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或發現屬于修辭五藝中的開題(inventio),即修辭中的“覓材取材”或“修辭發明”。西塞羅曾經對之做過這樣的解釋:“所謂開題就是去發現那些有效的或者似乎有效的論證,以便使一個人的理由變得比較可信。” 〔1 〕為了實現開題,亞里士多德認為,修辭者需要同時動用藝術性的手段和非藝術性的手段。前者可以細分為三種訴求:訴諸理性、訴諸情感、訴諸人品,而后者并不來自于修辭藝術本身,而是來自于修辭藝術之外,如法律條文、合同、證人證詞等。西塞羅認為,在開題的過程中,修辭者需要依賴于自己的開題天分、鍥而不舍的開題態度以及修辭學總結的方法和技藝。〔2 〕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屬于修辭開題中最關鍵的部分,它直接決定著法律修辭論證的如何展開和法律修辭的整體布局。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需要同時訴諸于個案爭議點的甄別和分析以及個案論辯前提體系的整理和構造,其中前者屬于藝術性的手段,后者屬于非藝術性的手段。

    二、從案件的爭議點出發

    法律修辭意義上的論辯意味著圍繞著詞語和事實與他人或自己的爭議,這構成了其兩種基本的爭議點:法律爭議點和事實爭議點。〔3 〕法學的概念和命題必須以特殊的方式與所爭論問題保持聯系,只能從問題出發來加以理解,也只能被賦予與問題保持關聯的涵義。案件的爭議點具有相應的論題學功能,能夠變成“修辭發明” 〔4 〕上的“尋找格式”(Suchformeln),能夠在一介論題學和二介論題學范圍內指導如何尋找解釋問題的觀點,并能充當進入商談的可能性和客體以及其他更多的東西。〔5 〕案件的法律爭議點對法律修辭方法的初步選擇具有根本性的決定意義。案件的法律爭議點可分為法律實體維度上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性爭議(簡稱為權益性法律爭議點)和法律思維意義上所涉法律條文意義的解釋性爭議(簡稱為解釋性法律爭議點)。在法律修辭過程中,前者往往過渡或回溯到后者。根據西塞羅的觀點,解釋性法律爭議點可析分為:文字和意義關系爭議、法律之間的沖突爭議、文字歧義爭議、類比推理爭議和定義爭議。〔6 〕根據法律修辭學與其他法律方法的適用性關系,法律爭議點不能徑直呈現為“法律與規范的目光往返”問題,它會遭遇法律解釋、法律發現、法律推理等對事實與詞語對應關系的初步加工和處理。如果它們一經適用便確定了法律詞語的核心語義或規范與事實的涵攝關系,則這些語義和涵攝關系可直接轉化為法律修辭論證的起點和前提,“修辭發明”就會告一段落,接著就該“修辭論證”出場了。如果它們沒有解決論辯雙方間的解釋性爭議點,反而因此導入或引入了更多的法律多義性、歧義性或模糊性,則“修辭發明”或“修辭論證”須將這些法律方法及其引致的解釋性爭議點作為進一步的論辯主題,并進而選擇相應的法律修辭方法進行論辯層面的解決。因此,只有從案件的法律爭議點出發,才能框定法律修辭方法的初步選擇范圍,進而為有效的案件說理指引一個明確的方向。

    鑒于權益性法律爭議點和解釋性法律爭議點的分類和甘露案再審判決書旨在說服的核心法律聽眾對象(甘露為一方,暨南大學、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廣州市中級法院和廣東省高級法院為另一方),甘露案再審判決的法律爭議點可作如下分析和整理。

    (一)權益性法律爭議點:

    1.甘露一方的權益性主張

    甘露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撤銷開除學籍決定,責令暨南大學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直接將開除學籍決定變更為其他適當的處分,同時賠償因訴訟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的費用和因喪失學習機會造成的間接損失、精神賠償。

    2.暨南大學等一方的權益性主張

    a.暨南大學主張,給予甘露開除學籍處分。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并駁回甘露在原一、二審期間未曾提出的賠償請求。b.天河區法院主張,維持開除學籍決定。c.廣州中院主張,暨南大學認為甘露違規行為屬情節嚴重,主要證據充分,甘露認為其行為屬考試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暨南大學處理程序并未影響甘露行使法定權利,甘露認為開除學籍決定程序違法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駁回甘露上訴,維持原判。d.廣東省高院主張,駁回再審申請通知,駁回其再審申請。

    3.雙方的權益性法律爭議點

    通過總結雙方的權益性法律主張甘露案再審判決的權益性法律爭議點在于:甘露因其考試行為是否應被開除學籍或給予其他類型的處分?即暨南大學的開除學籍決定是否侵害和造成了甘露的受教育權或其他權益損失?天河區法院的初審判決、廣州中級法院的上訴判決以及廣東省高級法院的再審駁回是否正確、適當和合理?

    (二)解釋性法律爭議點

    1.甘露一方的解釋性主張

    甘露解釋,其先后兩次提交的課程論文存在抄襲現象屬實。但所涉課程考試是以撰寫課程論文方式進行的開卷考試,抄襲他人論文的行為違反了考試紀律,應按違反考試紀律的規定給予處分。不過,這種抄襲行為并不屬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違紀行為。暨南大學依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犯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國家法律不當、處分程序違法以及處分明顯偏重的錯誤。

    2.暨南大學等一方的解釋性主張

    a.暨南大學解釋,學期課程論文作為研究生修讀課程的考試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學習期間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甘露連續兩次的抄襲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應按照《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進行處理。即使將其行為歸類為考試作弊行為,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第(4)項的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仍可給予甘露開除學籍處分。b.廣州中院解釋,甘露兩次抄襲他人論文作為自己考試論文的行為屬于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課老師指出其錯誤行為后,甘露再次抄襲他人論文,屬情節嚴重。甘露認為其行為屬考試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3.雙方的解釋性法律爭議點

    通過總結和分析雙方的解釋性法律主張甘露案再審判決的解釋性法律爭議點在于:首先,甘露兩次抄襲他人論文的行為究竟屬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其他嚴重的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規定”中的哪一種?這三種法律規定是否同時適用于甘露的行為而發生法律競合?這屬于法律爭議點中的“法律之間的沖突爭議、文字歧義爭議和定義爭議”。其次,甘露先后兩次抄襲他人論文的行為是否屬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中關于開除學籍規定所要求的“情節嚴重”,即暨南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是否“明顯偏重”?這不僅涉及關于不確定法律概念“情節嚴重”的“文字爭議和定義爭議”,而且涉及對甘露行為如何進行法律評價和價值判斷的爭議。最后,之所以會出現上述法律爭議點,系因雙方了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方法以及不同的衡量標準和衡量方法。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方法上,甘露一方通過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進行限縮解釋或縮小解釋認為,其行為雖是抄襲行為,但(通過文義解釋得出)僅系《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6條規定的“違反考核紀律”,因此不屬于(通過反面推論得出)“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而暨南大學同樣采取文義解釋方法辯駁,學期課程論文作為研究生課程的一種考試形式,屬于研究生學習期間的研究成果,甘露的行為可涵攝入“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這一規定。其進而借助倫理解釋和類比推理認為,即使甘露的行為屬于考試作弊行為,仍可由《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第(4)項內含的兜底條款“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包攝。廣州中院采用文義解釋認為,該案中的課程形式可歸入考試范圍,甘露的行為屬于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并通過采用反面解釋方法指出,甘露的行為不屬于考試作弊行為。這些爭議構成了解釋性法律爭議點中的法律方法爭議點。

    在衡量基準和衡量方法上,甘露以其受教育權為衡量基準認為自己的行為并非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嚴重作弊的行為,僅是一般的考試違紀行為。而暨南大學以學術的嚴肅性為裁量基礎認為,甘露連續兩次的抄襲行為是對相關規定的嚴重違反,喪失了作為一名學生所應具有的道德品質,即使將其作為考試作弊行為處理,其也是一種嚴重的其他作弊行為。廣州中院同樣以學術的嚴肅性為衡量基準認為,甘露違規行為情節嚴重。

    (三)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不得偏離法律爭議點

    針對個案的法律論辯必須根據案件的法律爭議點選擇相關性的法律修辭方法。作為特定語境下的“運用性商談”和“法律辯證”法律修辭總以試圖影響、說服他人為出發點,它是面向法律聽眾的講演而非修辭者自己內心的獨白。修辭學意義上的相關性強調論證內容和修辭語境的語用關系,法律修辭者只能選擇有助于法律爭議點論辯的修辭方法和論辯技巧。〔7 〕甘露案再審判決書雖以近三分之二的篇幅論述了該案的法律爭議點,但僅是遵照我國裁判文書的格式化程式對法律爭議點粗糙的勾勒和描述,而并沒有規整和總結該案爭議點的性質、類型和發生因由。最高法院再審判決書說理選擇的法律修辭方法對本案核心的法律爭議點而言并不具有充足的相關性。該案的再審判決不同于其初審判決,其不但需要解決甘露與暨南大學之間行政法上的權益性法律爭議,而且需要協調甘露一方和暨南大學等另一方之間的解釋性法律爭議。再審判決書也需要同時將之前裁判甘露案的歷屆法院和本次再審中的雙方當事人作為說服對象。

    通過上述法律爭議點的分析和整理,我們發現,甘露案的再審判決需要處理的論辯主題為:(1)甘露的行為究竟屬于“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其他嚴重的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規定”中的哪一種?(2)甘露的行為是否達到了開除學籍所要求的“情節嚴重”?(3)雙方解釋性主張背后所依據的文義解釋、倫理解釋、擴大解釋、反面推論、類比推理以及衡量基準和衡量方法哪一個更為正確、合理而被應適用?

    甘露案再審判決書為裁判說理選擇的主要法律修辭方法是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第(5)項中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和“情節嚴重”分別進行“限縮解釋”或“縮小解釋”以及隨后進行的補強論證或輔助論證,即指出“甘露作為在校研究生提交課程論文,屬于課程考核的一種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襲行為,也不屬于該項規定的情形”。但根據上述分析,我們發現,該案法官選擇的法律修辭方法明顯偏離了其核心的法律爭議點:(1)即使甘露的行為在法律解釋構造的語義界限上無法歸入“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但也不可排除其可由《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第(4)項中的兜底條款“其他嚴重的作弊”涵括;(2)將甘露的行為解釋或論證為“課程考核行為”在法律競合關系上可反面推出也無法排除其可與上述兜底條款產生涵攝關系;(3)即使只能將甘露的行為歸類為課程考核行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2條、第16條、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若甘露的行為嚴重違反考核紀律,仍可被開除學籍;(4)對甘露行為違紀或作弊情節的判斷,最高法院并沒有像原、被告在解釋性法律主張中那樣采用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而是通過將“情節嚴重”置換成經驗性概念后徑直對之進行了限縮解釋,作為說服對象的各方法律聽眾所分別認同、運用的衡量方法、衡量基準在再審判決書中都被一一忽略或省略了。

    最高人民法院對甘露案的再審判決之所以陷入法律修辭方法選擇的任意困境,主要原因在于,該判決書并沒有從該案所涉的所有法律爭議點出發尋求能夠解決相關論辯主題的法律修辭方法,反而僅將本案涉及的權益性法律爭議點作為主要的論辯主題,企圖僅通過文義解釋方法完成其裁判說理的法律修辭學構建。論辯雙方間的解釋性法律爭議點,尤其是法律方法爭議點并沒有透過甘露案再審判決書法律修辭方法的安排和選擇獲得相應的反駁和回應。法律修辭的商談程序和會話結構要求,修辭者在建構自己的法律論辯時,除了以法律理由證立自己的法律主張外,還應反駁和回應論辯相對人可能提出的反對性論據。法律論證的論證規則要求每一個論證如果受到挑戰必須由其他理性的論證給予支持。法律論證的真誠規則要求論辯的每一方都應該被認真對待,禁止在論辯中使用強力、欺詐以及針鋒相對的偏見。〔8 〕遺憾的是,甘露案的法律爭議點始終沒有對其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和構造發揮相應的指引和約束作用。

    三、結合案件的論辯前提體系

    法律修辭方法除了根據案件的法律爭議點進行初步選擇外,還應使其與個案中可能使用的論辯前提體系勾連起來,從而實現其最終的篩選和確定。佩雷爾曼指出,論辯者為了獲得聽眾對自己主張的認同,需要使用法律共同體一般接受的觀點作為論辯前提,這些前提包括法律規則、一般法律原則以及特定法律共同體接受的原則。〔9 〕Wolfgang Gast認為,在法律修辭中,不同類別和性質的前提都在被使用,其中,法律概念是一種完全的前提,法教義學是一種特殊的操作性前提。〔10 〕法律概念、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條文和法律條款作為“正式法律淵源”的表現形式或內在組成部分,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和聽眾不得任意挑戰的法律權威,可構成法律修辭的客觀前提或完全的前提。法學原理、一般法理、法律學說以及部門法學說等作為有效法的教義性知識,具有根本的教義學屬性,能夠生產和提供關于法律和法律體系的相關信息,〔11 〕也屬于法律修辭主要的論辯前提。在法律論辯前提的分類上,它們屬于Wolfgang意義上特殊的操作性前提。在法律修辭中,這些論辯前提之間的體系關系和效力結構在案件爭議點之外也會影響裁判書修辭具體修辭圖式或修辭方法的選擇。如果說,案件的爭議點是從其修辭語境或論辯情景的角度影響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那么案件的論辯前提體系關系是從法教義學和法律方法論的立場進一步確定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兩者的協作和合力將實現案件法律修辭方法的最終確定。

    如果修辭者與其聽眾沒有達成共同的論辯前提,則具體的論辯將是不可能的。論辯前提首先必須是聽眾能夠接受的、無異議的,同時,它的內容及其產生的一切也必須是有效的。只有如此,論辯前提才能成為法律修辭中更大范圍內可接受性的“源泉”。〔12 〕依據上述法律修辭之論辯前提的分類,甘露案再審判決所涉及的論辯前提可作如下分析和整理:

    (一)甘露案再審判決涉及的論辯前提體系

    甘露案再審判決涉及的各種形式論辯前提包括:

    1.法律規則形式的論辯前提

    a.《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2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b.《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6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c.《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第1款: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d.《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3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e.《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同時,由于《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是完全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的,且不違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應條文的主觀意思,因此,《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相應的規定也構成了甘露案法律規則形式的論辯前提。

    2.法律原則形式的論辯前提

    由于甘露案關涉到甘露的受教育權問題,因此,憲法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權和受教育權的相關條款理應成為甘露案的論辯前提。根據阿列克西的觀點,憲法權利構成了一種意味著最大化律令的法律原則。〔13 〕因此,憲法關于公民人權和受教育權的相關規定可構成甘露案法律原則形式的論辯前提。甘露案再審判決原則形式的論辯前提包括:

    a.《憲法》第33條第3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b.《憲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c.《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d.《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第2款: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e.《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5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3.法教義學形式的論辯前提

    甘露案的再審判決不但涉及復雜的法律修辭、法律解釋等方法論問題,而且亦涉及基本的行政法教義學問題。甘露案再審判決教義學類別的論辯前提包括:

    甘露案涉及大學自治與強制退學制度 〔14 〕以及大學自治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平衡問題。〔15 〕由于甘露案作為一種行政訴訟涉及對“情節嚴重”的法律解釋和司法審查,因此,該案涉及行政法上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具體化、解釋及其司法審查 〔16 〕、判斷余地 〔17 〕以及一般性的行政自由裁量等問題,如合理性原則和比例原則對行政自由裁量的約束。〔18 〕

    (二)各種論辯前提的定位及其體系性結構

    以上述《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為文本載體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及其包括的各種關鍵的法律概念,共同構成了甘露案再審判決的客觀前提或完全的前提,而甘露案涉及的各種行政法教義學知識是甘露案再審判決特殊的操作性論辯前提。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因有典型的文本形式可直接作為論辯起點,根據兩者初顯性特征的差異,〔19 〕如果它們發生沖突,則應按如下原則處理它們的關系:“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若無更強理由,不適用法律原則。” 〔20 〕若兩者屬于同一論辯結論的支持性論據或反對性論據,則兩者可作為互補的論辯前提被同時適用。甘露案涉及的行政法教義學屬于廣義的行政法范疇,它是以法學內部組織的觀點對立法、法院判決等各種行政法素料的解釋和體系化,并且它能夠形成一套比法律條文更加細致、更具解釋性的法律學說和法學知識。它們能為行政法提供一個透明的結構,促進它的精確性、融貫性,并使行政法在政治動態中保持自身的穩定性和權威性。〔21 〕在甘露案的說理或論證過程中,案件的具體決定以及它的法律商談結構、論辯前提的選擇在某種意義上都會受到上述行政法教義學的規范性影響。〔22 〕相較于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教義學具有更強的可爭論性和可辯駁性,并且實證法的狀態和立法水平也會影響到法教義學的一般性效力。因此,修辭者對法教義學作為論辯前提具有較強的選擇性和可操作空間。按照上述對各種論辯前提的分析和定位,這些論辯提前可以形成一種初步的體系性結構,但若真正形成裁判規則意義上的融貫性體系,它們還需要結合該案的法律爭議點和主要的論辯主題進行更加細致的構造和協調:

    1.若將甘露撰寫課程論文的行為定性為考核中的“考查”,因其作弊或違反考核紀律,則可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而紀律處分的種類可包括開除學籍。因此,根據法律規則間的語義關系和邏輯結構,甘露仍可被開除學籍。但《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法律原則卻構成了相反的或反對性的論辯前提。甘露的行為在語義上即使可構成開除學籍的形式要件,但根據上述法律原則,其行為未必達到了開除學籍的實質要件,懸疑的問題是如何對甘露的違紀或作弊情節進行法律評價和價值判斷。上述論辯前提間沖突的衡量需要參照我國行政法教義學發展出的相應法律學說和法學知識的接受和吸納狀態進行。

    2.若將甘露撰寫課程論文的行為定性為考核中的“考試”,則其被開除學籍可獲取多種平行的法律規則鏈條的支持:第一,因其“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可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而紀律處分的種類又包括開除學籍。因此,甘露可被開除學籍;第二,因其“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可被開除學籍處分;第三,由于甘露的行為與“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行為具有相似性,因此屬于“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行為,可被開除學籍;第四,因甘露“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也可被開除學籍。將甘露的行為定性為考試與將其定性為考查具有相同的反對性論辯前提,而且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間沖突的衡量也需要參照我國目前的行政法教義學知識。

    綜上所述,在是否“開除學籍”的論辯上,共有五種平行的法律規則鏈條構成的論辯前提,而且每一種規則形式的論辯前提都面臨著相同的原則形式的論辯前提的挑戰,同時不同的行政法教義學可供相應的選擇性備用。因此,上述各種形式的論辯前提可形成內在協調、融貫的論辯前提體系。

    (三)肢解論辯前提體系的法律修辭方法選擇

    甘露案的再審判決沒有根據上述的論辯前提體系選擇和安排相應的法律修辭方法,反而通過肢解各種論辯前提之間的體系性關系而隨意選取了一種法律規則形式的論辯前提,并試圖借助限縮解釋來迎合其“前見”和法律感早已鎖定的裁判結論。〔23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該再審判決中通過不余遺力地對“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和“情節嚴重”同時進行縮小解釋來極力否認甘露的行為屬于該項規定的情形,并透過將甘露提交論文的課程類型解釋成課程考核的“考查”對之進行相應的補充論證或輔助論證。但根據甘露案的論辯前提體系,甘露被開除學籍具有五種不同形式的規則類別的論辯前提,它們在邏輯關系上的平行性或并列性決定了對其中任一論辯前提的反駁并都不能否定其他前提進入論辯的可能性。即使甘露的行為不屬于“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無法滿足其“情節嚴重”的要求,但仍有其他四種論辯前提為“開除學籍”的行政處罰提供法律規則上的理由。甘露案的再審法官雖然認識到了甘露參加的課程可定性為“考查”的課程考核,但卻沒有認識到違反考核紀律仍可被開除學籍。根據甘露案的論辯前提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法官在法律修辭方法的選擇上合理的做法應是:承認五種規則鏈條作為論辯前提的可能性以及它們間的法律競合關系,但要認真審視前述法律原則形式的論辯前提與這些法律規則的價值性沖突,然后選擇針對法律沖突的修辭規則以及其他法律修辭規則,如文義論辯規則、目的論辯規則和結果論辯規則 〔24 〕一一解決這些法律沖突和法律爭議點,而不可徑直選取一種規則形式的論辯前提,試圖僅透過文義解釋、目的解釋來敷衍和修飾其“先入為主”認定的裁判結論。其他論辯前提的存在以及它們之間的體系性關系,決定了本案的法律修辭方法應該有更大的選擇范圍和適用種類。

    第9篇:管理規定的作用范文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的出臺,意味著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三網融合”邁出實質步伐。“三網融合”是網絡業務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全球技術業務創新的重要領域。但是,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由于現有體制不能完全適應技術和市場的需求,中國“三網融合”的實際進展比較緩慢。

    從業務層面來說,“三網融合”可以為用戶帶來更豐富便捷的信息服務。用戶可通過單一終端或接入方式使用文字、語音、數據、圖像、視頻等各類信息服務,網絡資源利用水平進一步提高。

    必須取得許可證

    此前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聯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為互聯網從事視頻服務設定了新規。其中第八條稱,從2008年1月31日起,申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企業,必須“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

    該新規與此前政策的最大的差別在于,此前的規定排除了外資進入互聯網視頻領域,而此次新規則確立了國有資本的控制地位。

    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負責人強調,《規定》明確以國有資本為主導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有利于加強網上思想文化陣地建設,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

    根據這一規定,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此外,還要符合節目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具有視聽節目資源儲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網絡資源和資金、技術人員等共八條標準。

    視頻網站應對有巧招

    這一新規定出臺后,引起了互聯網界的反響。由于絕大多數互聯網企業都不是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這意味著視頻網站要重新進行一次洗牌。

    據業內人士透露,視頻網站多數會采取租賃或者尋找合適的國有“殼資源”,曲線獲得進軍視頻網絡的許可證。

    目前所謂的視頻網站,可以分為自有生產視頻內容的機構所開辦的網站,以及自身不生產內容、完全靠網友上傳內容的網站。多數視頻網站都沒有制作視頻節目的資質,只有個別網站如第一視頻擁有制作視頻節目的許可證。

    這位人士透露:“第一視頻的模式很有可能被其他網站采用。第一視頻的大股東為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具有國有控股的背景。未來可能有很多企業也會尋找這樣的機遇。”

    有關人士表示,該政策的出臺意味著國家對互聯網視頻節目制作傳播的政策有所放寬,擴展了可以進入視頻節目制作領域的企業類型,并且該政策的開放性有助于增強互聯網視頻內容生產能力。

    中國目前存在的絕大多數的視頻網都是私人企業開辦,要在短短的幾周內完成國有獨資或控股改造“怕是難上加難”。因此,從事互聯網視頻業務的SP,最好的出路就是“找東家”。

    行業洗牌在即

    互聯網資深專家謝文此前曾對媒體表示,當前《規定》的操作性不強,細則還不明晰。總的來說嚴謹性、周全性欠缺。他猜測,在具體細則未出臺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不同情況,一是根據《規定》的定義,即非國有控股的民營及外資網站均不能再繼續生存;二是出現“灰色地帶”,SP紛紛與縣、地級市電視臺合作,打起了相關規定的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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