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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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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

    第1篇: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范文

    內容摘要:減量化和資源化是處理生活垃圾的重要原則。本文對貴州省貴陽市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的現狀進行剖析,發現存在一些問題,由此提出了加強政府統一引導,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加大垃圾分類宣傳,征收垃圾處理費由定額制向從量制轉變;建設生活垃圾資源化市場,推進垃圾資源產業化;開展可持續填埋,實現填埋場向巨型中轉站轉變等建議和措施。

    關鍵詞:生活垃圾 減量化 資源化 分類 可持續填埋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廢紙、廢塑料等。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和人口規模的增長,垃圾圍城的局面在眾多城市正日益顯現,有效地應對生活垃圾危機受到廣泛關注。為了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呂軍和董斌(2007)通過模型從理論上證實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保護城市環境。孫曉杰(2009)等從社會進步和分工角度認為生活垃圾應先混合收集再分類。劉莉(2007)、周宏(2007)等分別就加拿大、日本等國生活垃圾的管理舉措進行探討,以期將其成功做法應用于國內實踐。這些研究對于國內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工作提供了理論參考和實踐依據。但鑒于中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條件差異較大,有些做法在特定地區不具有普適性。而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原則是主導原則。為此,本文將以貴州省貴陽市為研究對象,對其在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方面開展的工作進行研究。

    貴陽市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的現狀分析

    生活垃圾減量化是指盡可能減少流向垃圾填埋場的生活垃圾量,通常的措施有:生活垃圾產生之前通過制度設計實現減量化;生活垃圾產生之后通過垃圾分類實現減量化。本文主要從垃圾分類角度對減量化問題展開研究。資源化指將生活垃圾中能回收的、可再利用的物質分離出來加以利用,使生活垃圾最終填埋量降至最低。近年來,貴陽生活垃圾清運量呈逐年上升態勢,僅2009年市區生活垃圾產生量為71.02萬噸,比2008年增加了17.86%,衛生填埋為主要處置方式。但是,貴陽目前營運的高雁和比例壩填埋場日處理能力僅為1530噸/日。顯然,垃圾產生量已經遠遠超出現有垃圾填埋場的處理能力。為滿足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需要,貴陽擬在花溪區、息烽縣、開陽縣和清鎮市新建四個衛生填埋場。可是,填埋場興建意味著巨大投資,同時因垃圾衛生填埋的技術處理、地點選擇等因素影響,垃圾填埋可能會引發地下水、空氣和土壤等環境污染問題。為此,減少生活垃圾填埋量,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化是貴陽應對垃圾危機的重要舉措。至此,貴陽市已開展了大量工作。

    (一)加快生活垃圾分類的進程

    2009年12月,貴陽市委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情況調研后指出在2010年開始進行垃圾收集試點工作。為逐步形成城市生活垃圾源頭削減、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運行機制,貴陽市城管局在云巖區和南明區選定30多個社區和學校作為試點,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運輸。在這些試點區域分別設置垃圾分類收集桶,并向居民和學生發放綠色和黑色兩種垃圾袋,垃圾袋上印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垃圾種類。可回收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等,而不可回收垃圾包括普通生活垃圾、廢舊電池等有毒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固體廢棄物。計劃從2010年開始,按照先試點推行、再逐步推廣的方式,在貴陽全市范圍內逐步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工作。

    (二)引入新式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長期以來,大多數城市生活垃圾都以混裝為主,家庭通常是“一袋制”,垃圾箱是“一桶制”,貴陽也不例外。目前,云巖區、南明區的部分街道,仍然可以看到混裝式垃圾箱或大型垃圾桶。近年來,貴陽在生活垃圾收集上逐步引入垃圾分類收集思想,如在中華路等主干道用三格式垃圾箱替換混裝式垃圾箱,摒棄了“一桶制”,這種垃圾箱與混裝式垃圾箱的不同在于,垃圾箱分為三格,分別存放不同類型的垃圾;箱外噴涂“可回收”、“不可回收”、“廢舊電池回收”字樣及標識,便于市民正確投放垃圾。除三格式垃圾箱外,在其他街道還有兩格式垃圾箱,但這種垃圾箱僅包括可回收與不可回收兩個格間。

    (三)嘗試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根據垃圾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國內許多城市都開征了生活垃圾處理費。目前,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途徑有:第一,將垃圾費收繳附征于營業稅和產品稅等。第二,將垃圾處理費附征于水、電等公用事業收費。第三,直接向公眾收取垃圾費。按計價方式不同,分為定額制和從量制。定額制以戶或人頭作單位,收取固定垃圾費;從量制按垃圾量收取費用。為降低政策的執行成本,貴陽垃圾處理收費選擇定額制。從2010年1月起,對產生城鎮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城鎮居民等開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其中城鎮居民為2元/月•人,一般隨水費代征。垃圾處理費的收取為貴陽生活垃圾的安全處置提供了資金保證,可以扭轉因資金短缺而導致垃圾處理不力的局面,建立垃圾處理產業,同時提高了市民的垃圾付費意識,強化了環境衛生觀念。

    貴陽市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存在的問題分析

    貴陽在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深層次問題依舊制約這兩方面工作的開展,具體表現如下。

    (一)市民生活垃圾分類的積極性不高

    生活垃圾分類有利于實現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但卻未引起市民足夠的重視。主要因為:第一,長期養成的垃圾混裝習慣短期難于改變。因垃圾分類異于傳統垃圾處理,客觀上要求市民分類放置垃圾,這需要人們投入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增加了個體工作量。第二,市民開展垃圾分類的積極性沒有得到很好保護。有些市民對垃圾進行了分類,但因貴陽生活垃圾多采用混合運輸,使得市民垃圾分類的努力沒有得到體現。第三,缺乏相應的垃圾分類設施和設備。目前,貴陽尚未建立起統一的垃圾分類收集裝置,無論街道、社區還是企業用于裝垃圾的垃圾箱和垃圾桶各種樣式的都有,難以引導人們正確地投放垃圾。第四,缺乏相應監督機制和強制性懲罰措施。目前,生活垃圾分類都建立自愿基礎上,垃圾分類與否、分類是否正確沒有相關的組織和機構來監督和管理,使得倡導垃圾分類流于形式。第五,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教育工作力度不夠。很多市民對如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不了解,這客觀阻礙了垃圾分類在社區和家庭的開展。

    (二)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不足

    生活垃圾分類配套設施的缺乏,使得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很難推動。貴陽垃圾分類處理設施較為落后,主要表現如下:第一,垃圾容器配置不規范。市區街道配置的垃圾箱部分是混裝式,部分是兩格式,還有部分為三格式,且前兩種垃圾箱所占比重較大,這種設施布局不利于生活垃圾的安全處置。因為前兩種垃圾箱無法阻止廢電池、日光燈管、殺蟲劑容器等危險廢物進入生活垃圾。同時,許多居民小區也是混裝式垃圾箱與分類垃圾箱并存,并建有垃圾池,而這些垃圾池實質上就是大型的混裝式垃圾箱,這些均不利于生活垃圾分類資源化處理。第二,運輸設備配置不合理。目前,市區生活垃圾的運輸工具主要有手板車、人力三輪車和垃圾車。當垃圾運輸時,不論垃圾是否分類,都將垃圾直接倒在車上,垃圾分了又混、多種垃圾互混現象普遍,運輸工具沒有做到專車專運,專類專運,使得垃圾箱的分類效益無法體現。

    (三)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不完善

    沒有完善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垃圾資源化工作難于開展。貴陽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不完善主要表現為:第一,征收定額制垃圾處理費不能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化。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將為貴陽生活垃圾的安全處置提供經濟支持,但是定額制收取方式對減少生活垃圾產生起不到激勵作用,可能還會產生負作用,排放更多生活垃圾。第二,混裝運輸降低了分類效率。貴陽生活垃圾運輸一般先由手板車、三輪車將垃圾箱、垃圾桶的垃圾收集到垃圾轉運站,再由大型垃圾車運至垃圾填埋場。這樣常出現將已分類好的垃圾混裝后拉到垃圾轉運站,這客觀上要求進行二次分類。但是,轉運站的分類程度非常有限,價值較高的垃圾通常被分揀出來,而價值較小、分類難度大的垃圾往往得不到妥善處理,從而導致可回收垃圾不斷涌入垃圾填埋場,縮短了垃圾填埋場的使用壽命。第三,生活垃圾處理尚未產業化。盡管生活垃圾可在不同層面開發利用,但是目前貴陽生活垃圾的主要處理方式為衛生填埋,對其開發利用還處于較低級階段,并且貴陽生活垃圾處理行業的社會化程度不高,參與生活垃圾開發利用企業較少。

    (四)生活垃圾資源化沒有延伸到垃圾填埋場

    衛生填埋是垃圾處理必不可少的最終手段,也是現階段我國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隨著貴陽生活垃圾處理量的增加,填埋用地的需求也同步增加。目前,貴陽在擬增建四個垃圾填埋場,再次突顯了貴陽生活垃圾處理方面所面臨的巨大用地壓力和環境壓力。垃圾填埋用地是有限的,但生活垃圾產生卻是無限的。不斷增建垃圾填埋場應對生活垃圾處理危機,從長遠看不可持續。同時,出于垃圾焚燒廠可能帶來環境危害的考慮,貴陽市取消原定在高雁垃圾填埋場二庫區建設垃圾焚燒場的計劃,這表明通過焚燒垃圾減少填埋用地的做法暫時在貴陽行不通。因此,當前唯一可行的是加大對填埋場生活垃圾的開發利用,提高填埋場的使用壽命,但在現實中對被填埋生活垃圾的開發利用關注較少。

    促進貴陽市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的對策建議

    生活垃圾減量化及資源化是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和減輕生態環境壓力的必要舉措,是貴陽生活垃圾管理理念的一次變革,是貴陽市民環境保護意識的一種提升。

    (一)加強政府統一引導,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力度

    為更好地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的工作,首先應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回收系統的統一規劃,避免垃圾分類收集流于形式。為此,貴陽應該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垃圾回收系統,如向市民下發“垃圾回收日歷”,規定不同類型垃圾的回收時間(王子彥,2008),引導市民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證源頭分類的實施。其次,應該明確垃圾減量進度規劃,制定長期的削減目標,并隨時公布削減進度,讓民眾了解垃圾分類效果,有利于贏得到民眾支持。最后,應該加大對垃圾分類配套設施的建設,如推廣三箱式垃圾收集方法,即給每個家庭都免費配備紅綠黑三個垃圾箱,其中紅色的裝普通生活垃圾,綠色的裝玻璃瓶、易拉罐等可回收物;黑色的裝廚房垃圾。同時,在社區也配備紅綠黑大垃圾桶,從而實現垃圾分類回收。另外,改變混裝式運輸,力求做到專類專運、專車專運。垃圾分類運輸承接源頭分類,客觀上要求對現有垃圾清運車進行整改。

    (二)加大垃圾分類宣傳力度,逐步實現垃圾收費由定額制向從量制轉變

    市民觀念上的認同是實施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的關鍵因素。市民應當成為生活垃圾源頭分類的主力軍,使垃圾源頭有效分類成為可能,這需要他們對生活垃圾分類有著正確的認識,積極主動參與到垃圾分類中來。因此,應采取多種手段進行多層次宣傳,著力提高市民環保意識,爭取做到人人管垃圾、處處管垃圾和時時管垃圾。廣泛開展循環經濟教育,使市民懂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對個人、社會和環境的積極意義。另外,垃圾處理費征收逐步由定額制向從量制轉變,并提高費率。隨著垃圾付費意識增強,特別當很多家庭按從量征收的垃圾處理費較低時,實行從量制將使垃圾排放量大大減少。

    (三)建設生活垃圾資源化市場,推進垃圾資源產業化

    貴陽是商務部確定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第一批試點城市之一,目前已建成再生資源社區綠色回收站500個,鄉村綠色回收站119個。可以說,在生活垃圾減量化方面貴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生活垃圾資源化方面還有許多問題急待解決。以前,垃圾處理投資主要來源政府,這使得當地政府背負了很大的財政負擔。因此,應逐步開放、規范管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建設與運營市場,引進具有較好生活垃圾處理能力的企業,鼓勵興辦專業化的垃圾處理公司,將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環節有機銜接起來,使企業實現對生活垃圾有效處理的同時得到發展壯大。另外,雖然價值較高的生活垃圾得到了回收利用,但有大量價值低的生活垃圾被填埋。基于此,本文建議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分揀中心,力求使可回收垃圾得到最大限度利用,在資金、市場、技術投入方面政府給予企業必要支持。

    (四)推進可持續填埋,實現填埋場向巨型中轉站轉變

    因土地、資源等緊缺,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正朝著可持續填埋方向發展。可持續填埋使生活垃圾這種資源得到重復有效利用,同時填埋場的空間能夠得到持續有效的重復使用(樓紫陽等,2007)。為達到此目標,一方面必須采取人為措施提高填埋場內微生物的活性,加速填埋場的穩定化,另一方面則需盡快導出并利用填埋場降解過程中的產物,盡可能減少垃圾在填埋場中的停留時間,即填埋場僅作為部分垃圾的最終歸屬。具體來講,作為垃圾填埋場主體物質的生活垃圾,可從兩方面加以利用:第一,原位利用,主要用作相關植物種植的苗圃;第二,異地利用,主要包括礦化垃圾的開采與利用。另外,除了對生活垃圾的實體進行開發利用外,還應加大對填埋場沼氣的開發利用,從而實現填埋場作為部分垃圾的巨型中轉站的轉變。

    參考文獻:

    1.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EB/OL].中國環保網,2000-5-29

    2.呂軍,董斌.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及其政策效應分析[J].工業技術經濟,2007(5)

    3.孫曉杰,王洪濤,陸文靜.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分類方式探討[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9(10)

    4.劉莉,李曉紅.加拿大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管理[J].環境保護,2007(20)

    5.周宏,涂曉玲.日本生活垃圾的管理及處理[J].城市問題,2007.7

    第2篇: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范文

    To promote textiles waste recycling and re-use in China, the article analysed the relevant domestic laws and policies in detail. Furthermore, the author als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future establishment of textiles waste recycling policy.

    本文依據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委出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和《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行業標準,以及北京、廣州和杭州等城市關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地方標準,結合我國《廢物資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專項規劃》,國務院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和《工業轉型升級規劃(2011 — 2015年)》,以及《紡織工業“十二五”科技進步綱要》和《紡織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等文件,對我國關于廢舊紡織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關政策及措施進行了梳理,以便行業及相關企業和社會團體進行了解和掌握。

    一、我國與廢舊紡織品回收及再利用相關的政策與措施

    我國自2009年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以來,從國家層面和行業層面將發展循環經濟、推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列入“十二五”規劃中。

    從國家層面來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被寫入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并提出要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垃圾分類回收制度,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黨的十報告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從紡織行業層面來看,我國《紡織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提出“支持廢舊紡織品循環利用”,2015年初步建立紡織纖維循環再利用體系,再利用紡織纖維總量達到800萬t左右的發展目標。加強資源再生循環及利用的重點任務是: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理念,逐步建立健全紡織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環體系,制定相關的法規和標準,設立紡織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監控體系等。

    我國現行的與廢物分類、回收及再利用有關的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相關的法律、管理條例及“十二五”發展規劃的相關內容(圖 1),但缺乏針對與廢舊紡織品回收及再利用相關的政策制度,無法滿足廢舊紡織品回收及再利用的需要。

    1. 立法層面

    法律法規是保證廢物管理和有效利用的強有力手段。我國頒布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提出“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簡稱“三化”),為垃圾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廢舊紡織品回收及再利用在我國尚未進入立法層面。

    (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為原則

    在我國2005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明確指出: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2)《循環經濟促進法》以廢物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

    在我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所稱的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其中,所稱的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制造后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僅就廢舊紡織品回收及再利用制度建設而言,我國尚未在法律層面進行立法。例如,《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規定了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對廢電器電子產品進行回收利用、報廢機動車船的回收拆解、機電產品的再制造,以及生活垃圾、污泥的資源化等進行了具體規定。但未將廢物或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等內容納入法律法規,且缺少實施細則。因此,上述法律在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中只起到原則性作用。

    2. 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層面

    垃圾分類的目的是回收和再利用。垃圾分類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屬性、利用價值以及對環境的影響,并根據不同處置方式的要求,將垃圾區分成不同的種類。

    目前,我國涉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要為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圖 1),在上述各種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標準中,對廢舊紡織品的歸類存在一定的差異。

    (1)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行業標準已將織物垃圾歸為可回收物

    根據2004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由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的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可分為六大類: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循環使用和資源利用的廢物。主要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五大類。其中,織物是指舊的紡織衣物和紡織制品,主要包括廢棄衣服、毛巾、床上用品、桌布、書包、鞋等。

    為了規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標志,2003年建設部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志》,涵蓋了14個垃圾類別標志,標志應按規定的名稱、圖形符號和顏色使用,以適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工作,同時也適用于有關產品的外包裝。

    2009年建設部頒布的《生活垃圾采用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13 — 2009)將我國生活垃圾按物理組成分類為廚余類、紙類、橡塑類、紡織類、木竹類、灰土類、磚瓦陶瓷類、玻璃類、金屬類、其他及混合類共11類。

    上述 3 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業標準的特點主要包括:一是將廢舊紡織品的名稱統一為“織物”或“紡織類”,即英文為“Textiles”;二是將廢舊織物作為生活垃圾的一種,并視為可回收垃圾。

    (2)我國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未將廢舊紡織品納入分類收集范疇

    為提高我國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各地選擇適宜的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路線,2010年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聯合出臺了《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并將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的回收利用納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范疇,但未將廢舊織物納入其中。

    (3)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地方標準有差異

    如表 1 所示,北京、廣州和杭州等 3 個城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對織物垃圾的歸類、名稱使用、回收箱的設置均存在一定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 3 個方面。

    ①地方標準對織物垃圾歸類存在差異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中將織物歸為可回收物類,這與建設部頒布的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國家標準相一致。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中的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但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電子廢棄物類、織物類等。

    而廣州和杭州將織物垃圾歸在其他垃圾類中。其中《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中的其他垃圾包括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渣土類等生活垃圾。而《杭州市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工作實施方案》中的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與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廢舊衣物與其他紡織品,破舊陶瓷品,婦女衛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貝殼,煙頭,灰土等。

    ②地方標準對織物垃圾名稱使用的不統一

    各個地方的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對織物垃圾的名稱使用并不統一。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中使用“織物類”,與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國家標準中的名稱相一致;《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中使用“布類”,而《杭州市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工作實施方案》則使用“廢舊衣物與其他紡織品”。

    ③城市社區回收箱設置不便于織物垃圾的回收

    北京市按照“大類粗分”的原則,一般將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它垃圾”等 3 類設置回收箱;廣州生活垃圾回收箱則分為 4 種:有害垃圾箱、其他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和廚余垃圾箱。杭州生活垃圾回收箱也分為 4 種,包括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雖然如此,但均存在一個問題:3 個城市的生活垃圾回收箱難以讓居民辨識,廢舊紡織品究竟應投放在可回收類垃圾箱還是其他類垃圾箱,難以界定。

    3. “十二五”規劃層面

    國家層面和行業層面的“十二五”規劃均十分重視再生資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從制度建設層面、技術層面和再生纖維利用等方面均提出了具體的目標。

    (1)從國家層面提出再生資源和生活垃圾回收體系和分類制度建設(表 2)

    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提出要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垃圾分類回收制度,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另外,我國《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提出,到2015年,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要達到80%,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制度。

    再生資源和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需要制度保障,“十二五”規劃充分體現了政府在制度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2)從產業層面提出廢舊纖維回收和再利用體系的建設和標準制定(表 3)

    在國務院出臺的我國《工業轉型升級規劃(2011 —2015年)》中,針對廢舊纖維制品的循環利用提出,到2015年我國再生纖維利用占纖維加工總量比重要提高到15%。

    我國《紡織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提出,2015年初步建立紡織纖維循環再利用體系。建立健全紡織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環體系,制定相關的法規和標準,設立紡織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監控體系等。同時還提出,2015年我國再利用紡織纖維總量要達到800萬t的發展目標。該規劃從產業層面明確了“十二五”時期,我國廢舊纖維回收和再利用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的目標,提出了再生纖維的利用水平。

    (3)從技術層面提出廢舊紡織品回收再利用的技術主攻方向(表 4)

    在我國《紡織工業“十二五”科技進步綱要》和科技部等部委出臺的《廢物資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專項規劃》中,從技術層面解讀了廢舊紡織品的回收利用。

    《紡織工業“十二五”科技進步綱要》提出,“十二五”期間要重點完成50項節能環保關鍵技術攻關,其中包括 2項廢舊紡織品的回收利用技術,即純化纖廢舊紡織品的再利用技術研究以及天然纖維和混紡廢舊紡織品的再利用技術。前者主要包括研究合成纖維材料的生物改性及生物降解、纖維廢舊料的回收利用、開發紡織廢料回收及再利用成套裝置及技術;后者主要指開展廢舊紡織品回收、清洗、分類分揀、再利用關鍵技術及相關設備的研究,以解決廢舊紡織品回收利用的技術問題。

    科技部等部委出臺的《廢物資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專項規劃》提出,2015年我國廢舊高分子材料產生量要超過4 000萬t,同時提出了 8 項廢舊紡織品資源化利用技術及裝備的開發。

    二、發達國家廢舊紡織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關政策與措施

    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早就開始了對廢舊織物的回收及再利用研究。在歐盟眾多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中均涉及了紡織品回收和再利用條款。例如:歐盟環境保護法(1990)第 2 部分,將廢舊紡織品視為“可控制的垃圾”,列為回收、處理、可回收處理類的垃圾;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在2008年歐盟廢棄物指令第二次修正案中,提出了紡織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議案,規定歐盟各國在2015年年底前必須構建紡織廢棄物的回收體系。

    英國政府倡導全體民眾將廢舊織物視為可回收、可再利用資源,并提出“零廢棄經濟(zero waste economy)”的社會發展目標,2008年英國織物再利用總量達2.7萬t。

    據調查,每年每個美國居民大約丟棄70磅重的舊織物,其織物垃圾總量約占城市固體垃圾總量的5.2%,其中只有15%的織物垃圾會被再利用,其余85%則被填埋處理。2011年底,美國紡織品回收協會(The Council for Textile Recycling)提出到2037年實現織物垃圾“零填埋(Zero by 2037)”的目標。

    三、結論

    第3篇: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范文

    為全面貫徹落實《XX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XX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辦法》、《XX縣完善提升城鄉環境管理一體化工作》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本街道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和處置水平,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按照“政府推動、全面參與,源頭治理、全面推進,市場運作、政策支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通過完善分類收運、處置設施設備體系和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各環節的督查考核辦法,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垃圾處理體系。用三年時間,進一步鞏固前期工作成效,完善生活垃圾分類長效管理機制,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目標,全面提升市民垃圾分類意識,不斷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努力使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和認同感持續增強,全力助推美麗XX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全國文明城市創建。

    二、實施范圍

    XX街道各村(社區)、站所、相關事業單位。

    三、實施時間與步驟

    從2019年5月到2022年5月,用三年時間,分三個階段,全面提升各村、社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水平。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9年5月-

    2019年6月)

    1.?做好全面宣傳動員,廣泛深入開展垃圾分類工作宣傳。通過邀請縣分類辦、垃圾分類工作專家現場培訓等形式,提升機關、村、社區干部垃圾分類工作能力和居民群眾垃圾分類知曉率和參與率。

    2.?成立街道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出臺《XX街道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XX街道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辦法》等文件,召開工作推進會議,進一步明確工作內容和要求。

    3.?抽調相關人員成立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辦公室、督查考核組、宣傳培訓組、指導推進組,對村、社區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現場督查指導。

    (二)全面推進階段(2019年7月-

    2021年12月)

    起,各村、社區按照《XX街道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XX街道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辦法》全面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確保年度工作有效落到實處。

    1.?至2019年底,街道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覆蓋面達100%,居民知曉率達100%,參與率100%,投放準確率達65%以上,分類運輸率達85%以上,無害化處理率達100%,回收利用率達45%以上,資源化利用率達90%以上,創建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村3個、示范小區5個以上,街道(含村、社區)辦公場所創建成示范單位。

    2.?至2020年底,在覆蓋面、知曉率、參與率達到100%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其他指標,確保投放準確率達80%以上,分類運輸率達90%以上,回收利用率達60%以上,資源化利用率達100%,建成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村7個、示范小區8個。

    3.?至2021年底,街道人均生活垃圾產生量實現零增長,投放準確率達90%以上,分類運輸率達100%,回收利用率達70%以上,實現街道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村、示范小區全覆蓋。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2年1月-2022年5月)

    建立布局合理、技術先進、模式適宜、分類高效的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處理體系,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進一步鞏固提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加強XX街道垃圾分類工作統籌協調和有效推進,成立由街道主要領導任組長、相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公室、宣傳培訓組、指導推進組、考核督查組,協調落實和推進各階段垃圾分類工作。各村、社區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推進小組。村、社區書記任組長,落實分片包干,協調推進工作機制,確保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二)強化宣傳培訓。加強垃圾分類培訓教員、指導員、志愿者“三支隊伍“建設,實現垃圾分類的培訓、指導和志愿服務活動常態化、專業化,切實發揮“三支隊伍“的基礎性作用。各村、社區志愿者人數不少于分類家庭戶數的2%。建立健全培訓工作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要積極組織垃圾分類宣傳進機關、進學校、進小區、進家庭、進企業、進商場、進賓館(酒店)、進窗口等“八進“活動,特別是要加強對村、社區兩委班子,以及業委會成員、黨員、樓道長、小組長、志愿者的培訓,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積極發揮共青團、婦聯、工會、物業企業、保潔隊伍等組織和隊伍的作用,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垃圾分類工作。各村、社區開展培訓活動原則上每月不少于1次。特別是村、社區全體工作人員(含網格員)要結合“三進三服務“和“一線懇談日“等活動,每周二、六晚以“固定走訪日“的形式開展上門走訪宣傳,指導垃圾分類。每月走訪戶數不少于200戶,并做好登記。

    第4篇: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范文

    一、建設背景

    國務院在2017年頒布了關于在醫療機構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通知,明確了在醫療機構率先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并對醫療機構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屬性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類,并設置了投放要求與處置要求。結合目前國內在城市垃圾分類管理的經驗與醫療機構垃圾分類的管理辦法,我們以科技為支撐,創新升級了此次的醫療機構垃圾分類建設方案。

    二、建設原則

    1、院內分區分科管理

    不同科室的垃圾分類管理目錄也不盡相同,比如門診與病房,其醫療垃圾的管理重點對象就不一樣,還要涉及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2、生活垃圾與醫療垃圾區分管理

    這次明確的是醫療機構的生活垃圾,但前期根據調研,醫院普遍醫療垃圾分類都不規范,所以,此次方案是醫療機構的生活垃圾優化方案與醫療垃圾的升級方案并行建設。

    3、革新管理

    優化加升級,有可能涉及到以前垃圾的丟放方式不一樣,存放環境也不太一樣。此次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垃圾要求可溯源,也就是對工作細化的一個改革。

    4、制度與宣傳并行

    此次垃圾分類建設更加細化,加上醫療機構有其特殊性,所以提前做好制度建設與宣傳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項工作。

    三、建設思路

    我們公司出具體的技術支持,協助醫院制定相應的院內醫療垃圾分類管理制度與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并制定醫院內的醫療垃圾宣傳手冊與生活垃圾宣傳手冊,并把這些垃圾站點按區域進行回收設置點的電子化管理,醫院負責對接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單位對接工作。

    四、具體工作

    1、入駐醫院,熟悉醫院現有整體垃圾分類工作

    2、提出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的整置分布設計圖

    3、醫療垃圾按分類清單落實到不同科室的垃圾存放處,除標明大的分類標簽與容器外,將進行物聯電子追溯秤,增加紫外線人體感應燈,鐵制局部滑動大容器的改革。

    4、醫療機構生活垃圾中的易腐垃圾(也就是濕垃圾)對院內食堂進行重點跟蹤建設,并對辦公區域也進行分類投放回收箱(這里需要說明下,辦公區域是四個箱子----濕垃圾、干垃圾、回收與有害的將單獨處理,但醫療科室除了這些外,需要單獨設置未感染的回收分類管理點了)。

    5、制定不同區域的不同垃圾內部中轉機制,這里除了要在區域內建設生活垃圾中轉點外,還要明確醫療垃圾中轉與生活垃圾中轉的區分管理。這里需要與醫院協商。

    6、制定醫院生活垃圾分類的院內垃圾箱區分,目前的雙箱分類不太符合要求,我們建議以“濕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其它垃圾箱”三類為主(色彩按國家統一規定),至于有害垃圾,建設病人家屬帶至科室進行丟棄。

    7、以上看著有點亂,其實是對院內病房外的日常垃圾箱改動、病房醫療垃圾房的改動、病房生活垃圾箱的改動。以上改動嚴格按照國家的管理規范來行動,并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

    8、后期宣傳只有二點,一個是科室醫院工作人員的培訓,一個是讓門診與住院患者的快速適應機制建設,患者的教育可以通過設置醒目的牌子,但其實重點是科室人員的垃圾分類意識教育。

    第5篇: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范文

    一、垃圾分類的歷程回顧和概念解析

    (一)北京市開展垃圾分類的簡要歷程

    上世紀90年代前,垃圾分類和廢品回收基本上是一個概念。記得小時候,牙膏皮、桔子皮、墨魚骨等各種可循環利用的物品都可以賣給廢品收購站或藥店。據北京環衛集團考證,北京日報早在1957年就有“垃圾分類,利國利民”的報道,這是在正式刊物上最早出現的垃圾分類的概念。

    1996年,北京市西城區大乘巷社區在環保組織的倡導下,開始推動以廢品回收為主要內容的垃圾分類。2000年,住建部確定北京等8座城市試點垃圾分類,垃圾分類進入政府主導層面,開始“可回收”、“不可回收”兩分法的推廣。2001年,北京申奧成功,之后到2008年圓滿舉辦,北京的垃圾分類一直圍繞實現奧運承諾開展工作。

    2009年,北京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引領全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進入新的階段。面對激增的人口,城市每年需要拿出500畝土地用于垃圾填埋,城市運行不堪重負,同時面臨垃圾圍城的嚴峻形勢。《意見》中首次明確了采用“焚燒發電、生化處理、衛生填埋”三大成熟主流技術進行綜合處理,將垃圾處理結構優化為4U3U3,徹底改變主要依靠衛生填埋處理的方式。

    2013年,為改變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滯后的局面,北京市政府出臺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三年行動方案》。同時確立了“全程管理、系統銜接、科學分類、適應處理”的垃圾分類工作基本原則。按照大類粗分的標準,將居民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它垃圾三類。《意見》后,在朝陽區“三街兩鄉”先行開展了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試點,取得了明@效果。2010年以來,在試點的基礎上,開展了垃圾分類達標小區創建工作,到2015年,先后在3759個小區建立了規范的垃圾分類投放站點,配置垃圾分類收集車,入戶發放分類垃圾桶、垃圾袋,在社區招募“綠袖標”垃圾分類指導員隊伍2萬余人,宣傳、普及和現場指導居民投放垃圾,垃圾分類覆蓋人口達到800萬人,占比達到可推行垃圾分類小區的80%。此外,在制度建設方面,北京市在2011年創新性地制定了代表國內地方立法先進水平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2年3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正式施行。

    (二)對垃圾分類概念的解析

    首先,上位法中生活垃圾概念缺失導致垃圾分類方向不明。按照我國固廢法中的定義,垃圾為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對于生活垃圾則沒有明確的定義。參考其他國家對生活垃圾的定義,則包含了垃圾分類的基本技術路徑和政策思路。比如德國,將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家庭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兩類。家庭垃圾包括普通家庭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生物垃圾、可生物降解的庭院和公園垃圾、可回收物(包含玻璃、廢紙、紙板、輕質包裝材料、金屬等);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包括街道清掃的垃圾、餐廚垃圾、市場垃圾、其它混合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不包括礦產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垃圾、以及二次垃圾(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需要繼續處理的垃圾,如飛灰、爐渣、破碎物、淤泥、動物殘留物等,不包括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可作為原料或產品的垃圾)。日本對生活垃圾的定義是指日常家庭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廢棄物(家庭垃圾)以及商業活動場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商業垃圾),不包括工業廢棄物以及法律規定的具有傳染性、有毒性、爆炸性等特性的有毒有害的廢棄物。

    其次,城市管理體制分割導致了對垃圾分類的狹義理解。長期以來受政府管理體制的局限,垃圾管理表現為各自為戰的“碎片化”狀況。生活垃圾處理由環衛部門負責,廢品回收由商務部門負責,危險廢物處理由環保部門負責,裝修垃圾由住建部門負責,電子垃圾由工業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的執法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循環經濟政策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如此等等。環衛部門發起的垃圾分類工作,多年來在環衛部門的職責范圍內打轉轉,分出廚余垃圾幾乎成為垃圾分類工作的全部。一方面,廚余垃圾的分出率僅有5%左右(開展垃圾分類小區的平均水平),高投入低產出,財政績效不佳,垃圾分類效用飽受質疑;另一方面,進入終端處理設施的垃圾中幾乎沒有可用之物。如果按照國際通行的垃圾分類標準,2008年北京奧運會時就已經達到了資源化率70%的水平。相對于2016年北京市每年872萬噸的生活垃圾清運量,20萬拾荒大軍每年分揀出約500萬噸的再生資源,而這部分貢獻并未計入垃圾分類效果。

    最后,“兩網融合”是對垃圾分類的理性回歸。從歷史發展的進程和垃圾分類概念的國際接軌來看,垃圾分類的主要內容和突出矛盾在于再生資源回收。同時,要從根本上破解“垃圾圍城”的困局、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出路在于循環經濟政策方針的落實。從城市經濟和城市發展的角度看,伴隨著國際市場原油、鋼鐵等大宗商品的價格持續低迷,疏解非首都功能力度加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低、小、散、亂的經營難以持續,需要及時構建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避免可再生資源流入生活垃圾處理體系,從戰略上保障城市運行安全。從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角度看,北京市委十一屆十次全會的改革措施中,明確了將原來由商務部門負責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職能劃轉城市管理部門,職能上的一體化為開展垃圾分類工作創造了條件。垃圾分類應是對包含再生資源在內的所有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由環衛部門推動的以分出廚余垃圾為主要內容的垃圾分類系統與商務部門管理的再生資源回收系統的“兩網融合”是新時期垃圾分類的應有之義。

    二、垃圾分類的問題表現和路徑解析

    (一)北京市垃圾分類的問題表現

    垃圾分類知易行難。北京市垃圾分類工作起步較早,先后經歷了以廢品回收為主的“二分法”,到以廚余、可回收、其它垃圾的“三分法”實踐,以及由試點突破到提高覆蓋率的管理目標的調整。從環衛部門自身原因來看,一是沒有擺脫“放幾個分類垃圾桶”的糾結;二是末端處理設施建設滯后的“瓶頸”始終沒有突破;三是“政府推動有余,全民參與不足”的矛盾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而片面追求垃圾分類達標覆蓋率,進一步造成了考核標準的偏差,使垃圾分類流于形式,脫離了其應有的社會基礎。

    從問題表現上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垃圾分類關系民生保障、關系城市環境、關系城市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推進垃圾分類工作站位不高、抓手不足、措施不嚴;二是垃圾分類宣傳“最后一公里”環節沒有解決好,物業公司等單位垃圾分類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還存在居民不了解垃圾分類方法的情況;三是在社區收運環節存在混裝混運問題。分類收集車輛配備不足,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挫傷了居民垃圾分類的積極性;四是再生資源市場低迷,回收人員減少,回收網點嚴重萎縮,各級分揀集散中心尚未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快遞包裝、電子垃圾快速增長,給垃圾分類提出了新的課題;五是法規政策標準體系不完善,約束性不足,執法難度大,考核體系不夠配套,沒有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長效機制。

    (二)垃圾分類的路徑解析

    從根本上解決垃圾分類的問題,需要從路徑上明確垃圾分類的三大關系。

    一是明確垃圾分類目標和手段的邏輯關系。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是目標,垃圾分類是手段,不能為了分類而分類,本末倒置。北京市在“十三五”時期環衛發展規劃中明確了垃圾處理的“金字塔”體系。處在頂端的是減量化,即減少垃圾的產生,往下兩層分別是再利用和資源化,前三個層級涉及循環經濟的范疇,主要措施包括限制包裝、減少一次性用品、凈菜進城、不剩餐、舊貨交易、廢品回收和垃圾分類等。再往下是熱回收,也就是垃圾焚燒或進行生化處理,最后一級是無害化。垃圾分類中的干濕分開,是對后兩級垃圾處理的直接支持。

    二是建立政府、市場和社會聯動的結構關系。以法治為基礎,在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中,要通過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和社會宣傳動員等手段,打造垃圾分類的環境基礎,通過政府引導、企業參與、社會組織協同、市民自覺,最終養成全民垃圾分類的行為習慣,在形成行為改善和環境改善良性互動的同時,p少社會整體成本。從其他城市的經驗看,采用積分獎勵等經濟手段在垃圾分類工作開展的前期階段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是長期實施將面臨效用遞減和財政保障的困難。

    三是認同末端決定前端、循序漸進的時空關系。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需要時間。特別是終端的生活垃圾焚燒廠、生化處理設施需要加快建設,如果只有單一的填埋工藝,垃圾分類難免重蹈覆轍。此外,正規的再生資源收集、分揀、打包、轉運、資源化利用等設施需要明確空間布局并加快建設,正規的運營隊伍需要及時形成。當前,再生資源回收市場萎縮,正是正規企業進入并替代“拾荒大軍”的時機,需要政府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制定精準的財政補貼政策。

    三、垃圾分類的思路探究和措施建議

    (一)垃圾分類的思路探究

    垃圾分類作為典型的公共管理問題,是城市經濟、城市社會、城市環境共同作用的產物。它集中體現了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作用,體現了人與環境和諧關系中的城市文明,并與整個社會的共同價值、法治精神、環保意識、自律意識等密不可分,是一個綜合系統的社會治理工程,必須調動政府、企業、社會、家庭、個人等各個主體的積極性,缺一方而不可為。在當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補足環境短板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更要堅持首善標準,加快構建全行業、全領域、全過程的垃圾分類管理體系,形成政府、社會與市場合作互動的工作機制。堅持“兩大原則”、立足“三大屬性”、緊扣“四大環節”,通過突破難點、落實責任、建立互信、持之以恒,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提升首都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1.堅持“兩大原則”,科學制定管理思路

    一是“末端決定前端”原則,即前端垃圾分類方法取決于末端設施的處理方式。北京市生活垃圾有機質多,含水量大。一直以來,垃圾分類的技術路線是“資源回收、干濕分開”。近年來,隨著末端處理設施的建成投產,北京市已經基本可以實現干的垃圾進行工業化機械再分選后,有價值的東西再利用,剩余部分焚燒處置;濕的垃圾主要是生化處理,轉化為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到“十三五”中期,焚燒處理能力將達到1.82萬噸/日,生化處理能力達到6350噸/日,基本滿足垃圾分類處理需求。

    二是“習慣決定效果”原則,即分類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居民的分類習慣。垃圾分類是文明進步、公民意識提升的結果。很難想象在環保意識不強、習慣于胡亂丟棄的環境中,垃圾分類能夠推行下去。近幾年的實踐證明,垃圾分類工作開展好的社區都離不開居民的積極配合,自覺分類;少數市民未能很好地支持配合分類,根源還是“怕麻煩”、“圖方便”的惰性思維,缺乏自覺意識和內在動力。因此,提升市民的分類意識,要突出抓好宣傳發動工作,要進社區、進校園、進家庭,從娃娃抓起,提高垃圾分類知識、方法和流程的知曉率,確保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是基礎性的工作。要采取居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抓好領導帶頭、機關示范,發揮居(家、村)委會、社會組織、環保志愿者等的指導作用,把活動做深、做細,不斷增強市民的環保意識,提高市民參與垃圾分類的自覺性,變“要我分”為“我要分”。同時,要加大政府投入,配套完善垃圾分類各環節相應的基礎設施,最大化方便居民群眾,最便捷地完成分類。

    第6篇: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范文

    家庭生活垃圾每天都在源源不斷地產生。這些小量垃圾也常常帶有多種病菌和寄生蟲卵,存放時間過長,其中的有機物質就會腐爛分解,散發出大量有害氣體,污染家庭環境,危害人的健康。因此,家庭生活垃圾,最好是即有即倒,日產日清。

    2、分類處理原則

    科學處理生活垃圾,應按垃圾種類分別進行。比如,各種洗涮用水和殘湯剩飯,可以倒入便池中沖掉;灰塵、果皮紙屑、菜葉、骨頭、包裝袋等固體垃圾,應裝入垃圾容器或倒入垃圾通道內;廢舊衣服、鞋帽、家什等大件廢品,應及時整理,該賣則賣,該送則送,該扔則扔,家庭垃圾處理,切忌不分類型,亂潑亂倒、亂丟亂摔、亂堆亂放。

    3、袋裝處理原則

    第7篇: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范文

    20xx年《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分類與投放

    第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城鄉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如紙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紡織品和金屬等。

    (二)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廢棄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棄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燈管、醫藥用品、殺蟲劑、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廢棄的農藥、化肥殘余及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無汞電池、煙蒂、紙巾、家庭裝修廢棄物、廢棄家具等。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辦法,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區、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并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檢查垃圾分類,把垃圾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條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錄,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飲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的聯單制度或者信息化監管措施,對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檢查。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飲垃圾應當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有害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專業企業處理。

    第十五條 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七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范。道路兩側、山邊,河流(涌)、湖泊、水庫及沿岸應當納入清掃范圍。

    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負責清掃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收運,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運工作。

    第十九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按時收集生活垃圾;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設施;

    (三)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水源保護區;

    (五)不得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將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省處理。

    第二十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無害化焚燒、生化技術、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方式,以焚燒發電為依托,結合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有機易腐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有機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有機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飲垃圾處置的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三)低價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四)惰性垃圾實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類型的垃圾由市、縣(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因地制宜就近處理;不能就近處理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的單位。從事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四章 建設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自然村應當按照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圍蔽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站內滲濾液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后,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或者通過市政污水管道輸送至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路線開展,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結合垃圾堆放、填埋規模、場址地質構造和周邊環境條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資金需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垃圾處理收費不足時的運營成本補充。

    第三十七條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可在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第四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運營規范,建立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并與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時聯網。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包含環境衛生作業全過程監管,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營在線監控,以及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實時監測信息。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八條 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專項規劃即開展項目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垃圾處理設施的;

    (三)挪用垃圾處理專項經費的;

    (四)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家庭裝修廢棄物或者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收集、運輸處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區)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單位,由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妨礙環衛工人正常保潔作業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垃圾,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食堂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8篇: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城市 生活垃圾 理 管理

    一、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對環境的危害

    如今人類在大力開發自然資源,提升生活質量的同時,同時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例如增加了垃圾的增長速度,從而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如果我們對其置之不理,城市生活垃圾就會愈演愈烈,從而導致生態環境被破壞和生態系統功能的下滑等。

    城市中堆積的垃圾經雨水浸泡后,其中包含的有毒和有污染物質就會滲入到地下水或進入地表水中,造成水體污染,從而使富含有氮、磷的污水進入到水體后導致赤潮和水華現象的產生。

    城市生活垃圾的堆放會對土壤及耕地造成難以逆轉的危害,某些垃圾極難降解,數十年甚至數百年后都難以完全分解,且某些垃圾中富含的重金屬及有機毒物直接使得耕地喪失了原有的利用價值。

    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基本情況分析

    1、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及其構成

    從近十幾年來的城市發展來看,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產生總量呈大幅度增加趨勢。據有關數據表明,1990年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為6766.8萬噸,2000年為11818.9萬噸,到2002年增至13650萬噸,年均增長率為8.20%,少數城市的垃圾增長率已經超過15%,預計2017年將會達到5億噸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構成主要受城市的規模、性質、地理條件、生活水平、居民生活習慣和居民燃料結構的影響。

    2、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現狀

    我國傳統的垃圾消納傾倒方式是一種"污染物轉移"方式。由于現有的垃圾處理場數量和規模遠遠不能適應城市生活垃圾增長的要求,大部分生活垃圾仍呈露天集中堆放的狀態,對環境造成了嚴重危害,污染事故頻出,問題日趨嚴重。

    (1)處理能力低

    雖然各級政府都提高了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投入力度,但是因為欠債多、基礎差、歷史遺留問題多等問題,現在在一些城市中還有約過半的生活垃圾不能達到無害化處理,在縣城和鄉鎮中仍有90%以上的生活垃圾不能實現無害化處理,而各個自然村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率幾乎為零。目前全國城鎮有數十億噸的存量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處理。

    (2)強制性法律措施缺乏

    自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頒布以來,雖然已經頒布和實施了很多法律,但是有些法律過于原則性而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沒有可實施的配套方案。在垃圾的收集過程中,我國城市環境衛生部門使用的垃圾清運車一般沒有分類收集的功能,這也導致了垃圾無法分類回收。

    三、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常見的方法

    1.填埋法

    填埋法是大量接納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我國對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方法主要采用填埋法,填埋法是將垃圾填入已經預備好的坑中蓋上壓實,使其發生生物、物理化學變化,分解有機物,達到減量化和無害化的目的,而且填埋法處理費用低、方法簡單,但是占地面積大、使用時間短,填埋后的垃圾對土壤、地下水、大氣造成嚴重污染,并且造成了嚴重的土地資源浪費。

    2.焚燒及焚燒發電

    焚燒及焚燒發電是將垃圾置于高溫爐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種方法,產生的熱量用于發電和供暖。但是焚燒廠的建設和生產費用較為昂貴。焚燒處理會產生很高的毒性,產生二次環境危害。但是焚燒技術可以隨著技術的完整、科技水平的完善而得到發展,目前,發達國家的焚燒技術都趨于成熟,因此大多發達國家處理垃圾廣泛采用焚燒技術。

    3.堆肥法

    堆肥法與焚燒發以及填埋法相比,在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是比較綠色和環保的。堆肥法主要是將垃圾中的有機物和無機物進行混合,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將生活垃圾降解成為一定的腐質物,并且這些腐質物可以當作農田的肥料,實現一種可循環利用的模式。采用堆肥法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能夠實現資源效益,但是其缺點在于采用堆肥法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周期過于長,不適用于大范圍的使用,處理的速度大大小于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速度。

    四、新時期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思考

    1.通過立法強化生活垃圾管理

    20世紀90年代,我國出臺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針對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但是由于缺少相應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差,導致實際中很多做法與這些法律法規相背離,執法力度也不強,給依法管理帶來很大困難。

    2.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回收

    要加強垃圾分類回收,首先應加強垃圾分類回收的宣傳教育。通過廣泛開展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和倡導工作,宣傳垃圾分類回收的重要意義,呼吁每個公民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回收工作。其次,應該將垃圾分類產生的經濟效益用于垃圾分類。

    3.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是指產生生活垃圾的主體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來負擔部分垃圾處理成本的制度,是一種保護城市環境的經濟強制手段。在環衛體制改革沒有到位的情況下,部分城市暫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垃圾處理費。要統籌多個部門,采取捆綁扣除、工商注冊登記稅務代扣、專門部門收取等多種方式結合。通過城市垃圾處理收費方式還可增強人們的“環境消費”意識。

    五、總結

    本文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現狀與管理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和探討,通過本文的研究,我們了解到,對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行為,我們應該進行有效的管理,對于在處理城市生活垃圾中存在的問題應該積極的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進行解決,進而進一步維護我國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琪.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J].環境經濟雜志,2005(10):23~29.

    第9篇: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X79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10-0014-02

    1 案例分析

    石河子市地處我國西北位置,垃圾成為了困擾城市發展的重要因素,工業化發展進程較為迅速,利用生活垃圾進行發電,由于當地生活垃圾中有機物含量、熱值含量較高,但是水分含量較低,結合高位填埋處理技術,進一步優化了垃圾資源化處理效果,升級了分類回收機制的實際效果。

    2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應用現狀

    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日常生活中避免不了的固體廢物,我國城市垃圾的增長速度驚人,達到了每年8%到9%,也就是說,平均每年人均產生生活垃圾的量約為500千克。我國垃圾處理問題在近幾年已經有所突破,無論是數量還是技術的有效程度,都獲得了相應成效,然而,還是難以應對生活垃圾問題,在處理機制建立過程中,相應的垃圾產生量增長速度遠遠高于生活垃圾的處理速度。生活垃圾若是不能及時得到清理,不僅僅侵占大量的土地,也會出現“垃圾圍城”的惡性現象,對人們的日常生活產生嚴重的影響。從清運數量的統計分析中,2015年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效率約為75%,若是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則會得出相應的結論,城市生活砑按理技術要趨于無害化,才能順應時展的趨勢和具體要求[1]。

    3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存在的問題

    3.1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問題之環保意識混亂

    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應用方面,由于人們思想意識和公眾環保理念的缺失,造成垃圾處理項目整體質量的落后,由于生活習慣以及日常教育機制,民眾并沒有養成較為良好的生活習慣,不僅環保意識較差,且生活中隨意丟棄垃圾的問題也比較常見,盡管一部分人對于其他人的污染行為心有不滿,卻往往忽略了自身的環境污染問題。究其原因,就在于民眾的環保意識較為淡漠,沒有建立環保理念,生活日常習慣也并不好,就導致垃圾處理問題愈發困難。

    3.2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問題之收集機制混亂

    目前,我國較為常見的垃圾處理機制就是混合收集機制,盡管混合垃圾處理項目能節省一部分垃圾處理的時間,具有一定的市場利用價值,但是,在實際處理項目中,混合處理機制落實不到位以及管理松散卻是非常嚴重的問題[2]。(1)在混合垃圾中,依舊存在一些具有利用價值的物品,能進行直接回收,若是一味處理,則會導致資源出現嚴重的浪費,垃圾處理量增加也就導致整體處理成本增大。(2)混合垃圾中含有一些較為危險的廢物,其中包括日光燈管和廢舊電池,會增加無害化處理的難度,若是處理不當,則會導致其出現嚴重的浪費。

    3.3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問題之管理機制混亂

    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中,管理機制不健全是非常關鍵的因素,主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以及轉運處理的單位,往往都是社會公益事業單位,無論是監督和管理都是由政府進行,而環衛部門只是監督機構,這就導致生活垃圾基礎監督體系中出現了“自己監督自己”的尷尬,政企不分也就導致監督機制和競爭機制喪失,嚴重制約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有序發展和運行。

    3.4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問題之資金機制混亂

    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中,資金管理機制上非常重要環節,但是,目前資金不足的問題屢有發生。由于垃圾處理是城市公用事業,經費往往是由地區政府發放,也就是說,在城市生活來垃圾處理項目中,資金都是由政府承擔,長期的財政壓力會導致資金鏈鍛煉問題,由于相關管理項目的實際效果不能符合來及產量的處理需求,就導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和資金管理機制之間存在難以管控的問題[3]。

    3.5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問題之法律法規混亂

    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中,垃圾處理法律以及相關管控措施不健全是較為突出的問題,盡管我國已經頒布了《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對于相關行為控制模型和處理機制已經有了初步的定論,但是,其原則性規定的產生并沒有輔以有效的落實措施。實施細則以及配套法規項目在運行過程中還存在相應的問題,整體法律體系的實用性并不強,這也就導致整體運行框架中,依法管理模型無法得到有效落實,并且,對于違規行為也沒有非常明確的標注,分類原則、法律責任、具體建議等都是相關制度結構中的盲點。

    4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的管理策略

    4.1 優化民眾環保意識

    要想從根本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處理效果,民眾環保意識的提升是最根本的路徑,相關部門要強化宣傳力度,借助網絡公共平臺、報紙、書籍等提高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從根本上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政府要結合新聞媒介,對環境保護項目和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運行價值和具體要求進行深度分析。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部門可以在街頭分發一些環保知識宣傳手冊,并實現全面素質優化,積極建構有效的獎懲機制。只有保證宣傳的長期性,才能從根本上提高宣傳效果,積極建構更加系統化的控制維度和管理要求,從而建立健全系統化的社會發展和控制機制[4]。

    4.2 優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機制

    在垃圾處理機制建立和落實過程中,要著力解決末端處理措施,而是要將收集機制轉化為源頭控制措施,促進源頭的減量,積極應用更加系統化的收集措施,對垃圾進行控制和維護。在社會中要積極踐行垃圾分類處理機制,實現可利用的資源回收機制,確保垃圾資源化以及減量化,也為整體控制模型的優化奠定堅實基礎。從經濟發展和經濟目標出發,要踐行保護資源以及環境處理機制,真正實現環保體系的綜合性優化,提高資源回收效率,積極踐行更加系統化的控制措施。

    4.3 優化生活垃圾管理機制

    在實際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要積極踐行更加系統化的控制措施和管理維度,要從根本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效率,結合實際問題建構系統化的策略,也就是說,要優化改革現有的管理體制,建構更加具有實效性的控制模型,不僅僅要明確劃分相關門的職責范圍,也要對職責進行有效劃分和綜合處理。在管理模型和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職能部門要結合自身需求和職責,落實相關的管理行為以及管理策略。在管理控制體系建立和運行過程中,實行地方責任制,真正明確地方管理職責,從而有效優化管理項目的實際價值,真正建構更加系統化的控制和管理力度。

    4.4 優化生活垃圾資金控制機制

    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構有效的收費體系,強化垃圾處理費用的管理效果,補充政府的資金缺口,也能有效減輕當地政府在環保項目上的負擔。也就是說,相關地方政府要在實際管理體系建立過程中,加快建立健全垃圾收費體系。并且,在實際管理結構建立過程中,積極運行“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制定規章制度,對不良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給予嚴厲的處罰。

    5 結語

    總之,在垃圾處理項目推進過程中,要積極建立完善垃圾分類處理的專門法規,引導民眾進行垃圾分類處理,對于一些發展速度較快的城市,要踐行可回收分類處理措施,進一步推進垃圾處理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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