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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現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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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現狀

    第1篇:家庭暴力現狀范文

    【關鍵詞】家庭冷暴力 精神暴力 界定 現狀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物質生活水平以及受教育程度的不斷提高,家庭暴力已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拳打腳踢的“熱暴力”方式,一種新的精神暴力家庭“冷暴力”正悄然滋長和蔓延。家庭冷暴力,主要是指家庭產生矛盾時,家庭成員通過非暴力的方式給對方造成精神傷害,通常表現為惡意詆毀、諷刺挖苦、冷淡、漠視、疏遠和放任等行為方式導致的精神傷害。家庭冷暴力已經成為當今中國一個新的不容忽視的家庭問題和社會問題。

    家庭冷暴力的界定

    家庭冷暴力,作為破壞婚姻家庭的一種新生事物,其內涵在我國立法和理論界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家庭冷暴力從字面看有三層含義,即冷酷、暴戾、殺傷力。其在實踐中的表現,是指家庭成員產生矛盾時,通過非暴力的形式對對方惡意詆毀、諷刺挖苦、冷淡漠視、歧視疏遠、侮辱恐嚇等,表現為對對方漠不關心、沒有言語交流,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停止或敷衍性生活,對家庭及成員不管不問等。與拳打腳踢的顯性暴力相比,冷暴力主要以語言為工具或不作為方式,如用侮辱性的言語發泄自己的不滿情緒、用諷刺挖苦言語傷害對方的自尊心、停止彼此之間的語言交流;對經濟進行控制、拒絕支付家庭日常開支、限制對方自由等,使對方長期處于精神折磨狀態。

    家庭冷暴力是家庭矛盾長期無法調和引發的一種不健康的應對方式,與普通家庭暴力相比,屬于內容和表現形式更具隱秘性和持久性的精神暴力。盡管傳統的拳打腳踢身體暴力也會給對方造成精神傷害,但它主要是通過加害身體進而傷害精神的,而冷暴力行為是直接指向對方精神的不作為暴力。因此,冷暴力給受害者的精神傷害程度更深,它已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的一個新型病毒,具有以下特征:

    主體的高學歷性。家庭冷暴力多出現在文化程度較高的知識分子家庭,這部分人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職業身份。當矛盾產生時,他們礙于面子不會輕易廝打怒罵,對傳統的暴力行為都比較能克制,有的則是熟悉法律規定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譴責,不采取直接肉體傷害的方式,而是較“理智”地采取冷暴力這種消極應對的方式,實行不溝通、不理睬、不關心的“三不政策”,即使說話也常是嘲笑、挖苦、諷刺等語言傷害或折磨對方。

    對象的特定性。家庭冷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其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都存在特定的親屬關系,包括親子關系、夫妻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祖孫關系、婆媳關系等,其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及老人等弱勢群體。

    行為的不作為性。家庭冷暴力是精神暴力的一種形式,其行為特征是一方以不作為方式或言語攻擊的方式對另一方進行諷刺、挖苦、冷落、漠視、疏遠、遺棄等消極方式來傷害對方,使對方內心和精神受到傷害。

    行為方式的多樣性。由于不同的家庭情況和家庭成員不同的個性特征,家庭冷暴力的行為方式有多種表現,有的表現為言語上的諷刺挖苦、惡語攻擊、人格貶損,傷害對方自尊心和自信心;有的表現為互不理睬、有病不給治、不關心家庭和對方、不承擔對家庭的責任,常常無故地“失蹤”。

    表現的隱蔽性。家庭冷暴力常常表現為夫妻雙方缺乏溝通和語言交流,對另一方冷落、漠視,很難界定其是性格孤僻還是有意實施家庭冷暴力的精神虐待,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精神世界是人的主觀意識,缺乏外在表現和測定標準。冷暴力是一方消極的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傷害,它沒有傷痕,不見鮮血,無法作傷情鑒定,沒有明顯的發展過程,不易引起人們的注意。由于受人們“死要面子”觀念和“家丑不可外揚”傳統思想的影響,夫妻矛盾常常被掩蓋;住宅的相對獨立性、對他人私生活的尊重使得家庭沖突不易為他人所發現;再加上大多數人對于家庭冷暴力還沒有足夠的認識,在遭受冷暴力侵犯時,忍氣吞聲、忍辱負重,使得家庭冷暴力不易被發現。

    危害的持久性、嚴重性。施暴者冷落家庭成員,常常是一個月或更長時間不與對方說一句話,更嚴重的常年不回家、不顧家。由于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與施暴者長期共同生活,對首次的冷暴力如果沒有認識,長時間反復、持續的漠視,傷害就會達到一定程度形成家庭冷暴力。熱暴力的危害有目共睹,但長期冷戰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遠比肉體上的傷害更具危害性。冷暴力的受害人由于長期受到歧視、挖苦、冷落、漠視,感情變得脆弱、自卑、多疑、消極,產生委屈感、被控制感、挫敗感,心理上常伴有空虛、孤獨、抑郁、消沉、痛苦甚至絕望,很容易引發生理和精神疾病,出現抑郁、性格扭曲、精神分裂癥、自殘、自殺、以暴制暴等無法挽回的后果。

    證據較難認定性。一方面我國法律對家庭冷暴力沒有明確規定,沒有統一的識別和鑒定標準,法院無法可依據,常常出現冷暴力界定難,在判斷上存在明顯的主觀局限性,如是否具有主觀惡性、是否具有嚴重的損害后果等。另一方面家庭冷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具有一定私密性、隱蔽性和不確定性,受害人舉證困難,常常使施暴者逃脫法律制裁。

    家庭冷暴力的現狀

    家庭冷暴力普遍存在。根據中國法學會對全國三千多個家庭的調查數據表明三種家庭暴力發生率排名依次為冷暴力、身體暴力、性暴力。在存在矛盾的家庭中,有60%以上的家庭存在丈夫冷落漠視妻子、對妻子實行經濟上控制、限制妻子同異性朋友往來的現象;有88%的夫妻雙方互不理睬。

    2005年10月11日,中央電視臺的調查節目《歷程》中,做了一次城市家庭婚姻現狀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問卷調查,心理學家劉黠博士歷時16個月,對北京、天津、武漢、長沙四城2000多個家庭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有93%的家庭對自己的婚姻狀況不滿意,70%以上的家庭都有過或正處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結果表明,冷暴力已經成為現代家庭中常見的生活方式。

    據陜西省婦聯權益部資料顯示,2003~2009年,陜西全省縣級以上婦聯組織受理各類家庭暴力投訴16132人次。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弱者幾乎不同程度地都遭受過家庭冷暴力。在施暴者的群體類別中,城市知識分子居多,農村往往表現為拳腳相加的熱暴力。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村進城務工人數的激增,農村出現不理睬甚至遺棄的家庭冷暴力日益增多。現如今,家庭冷暴力已演化為一種普遍性的社會問題。而其范圍遠不止于我國,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家庭冷暴力,無數人都遭受過或正在遭受這種暴力行為所帶來的巨大創傷,深受其害,倘若再不對受害者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和制度保障,必定還會有不特定的多數人被淪為家庭冷暴力的犧牲品,悲劇的重演定會成為必然。①

    對家庭冷暴力狀況認識不足。在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節奏加快,工作壓力增大,許多夫妻常常白天忙于工作而缺乏交流,很晚回到家時往往因疲勞倒頭便睡,不知不覺便冷落了對方。雙方大多意識不到這是“冷暴力”的開始,長此以往,雙方便會一步步從缺乏交流、到情感焦慮、最后陷入情感淡漠的家庭冷暴力的困境,最終導致冷暴力升級。但許多人還沒有認識到雙方無話可說、不關心對方和家庭、對對方視而不見、限制對方與異性朋友交往、在經濟上控制對方、長期拒絕與對方過性生活、辱罵或恥笑對方等行為都屬于精神層面的暴力,即家庭冷暴力。

    據2010年《中國區域性婦女受暴力侵犯研究報告》對四千名受訪者的調查數據顯示:受訪者中很同意和同意屬于家庭暴力的比例最高的依次是:猜疑殺害妻子為88.02%;因不能生育虐待妻子為87.5%;愛情自私殘害妻子為86.91%;拳打腳踢妻子為85.88%;喜新厭舊坑害妻子為84.63%;妻子不同意強迫發生為78.96%。不贊同是婚姻暴力的比例最高的依次是:對妻子視若無人為31.6%;經濟上限制妻子為30.86%;對妻子說粗話、辱罵為24.51%;羞辱妻子為23.54%。前幾項是用武力傷害妻子,后幾項是在精神上傷害妻子。這些數字告訴我們,許多人還沒有意識到精神層面的暴力,屬于家庭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多發生在城市高學歷家庭中。受家庭內部矛盾的多元化、婦女社會地位提高等因素影響,傷害對方精神和心理的家庭冷暴力現象正逐漸侵入城市一些高學歷、高職位、高收入的知識分子家庭和白領家庭,成為城市家庭的一種“流行病”。由于他們文化程度較高、收入高,有一定社會地位,很顧及自己的臉面,不愿大吵大鬧。這些人大多認為拳腳相加的暴力不符合自己高學歷的身份,同時會留下傷痕證據,很容易鑒定,也容易引起社會的重視。有所顧忌,所以冷落、漠視、諷刺、挖苦成為他們對付對方常用的手段。根據山西省婦聯調查的數據顯示,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家庭承受著家庭冷暴力,其中25%發生在高級知識分子家庭中。

    家庭冷暴力導致離婚案件呈現上升趨勢。據統計,2012年廣州、佛山兩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不斷上升,而家庭暴力案件在婚姻家庭糾紛中仍占絕大多數,其中拳打腳踢的身體暴力正逐步減少,以諷刺、挖苦、冷落、漠視、疏遠和放任等語言和不作為方式表現的精神暴力卻有逐年上升趨勢,并逐漸成為家庭糾紛、離婚案件的主要原因,冷暴力已成為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大殺手。

    據《長沙晚報》2007年11月27日報道:近兩年來,隨著“零暴力社區”和婦女維權工作的推進,家庭暴力投訴現象明顯減少,但冷暴力日漸突出,冷暴力問題占據了婚姻咨詢案件的四成以上。年輕夫婦發生矛盾時慣用冷暴力,冷暴力正逐漸成為離婚的主兇。

    預防家庭冷暴力的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國尚沒有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更不用說專門預防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散見于《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且《婚姻法》中有關的家庭暴力的規定比較原則、籠統、不健全,司法部門對家庭冷暴力難于把握,使得冷暴力的實施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

    2008年兩會期間,重慶人大代表嚴琦向大會提交了一份《關于預防和遏制家庭冷暴力的建議》,呼吁盡快修改相關法律或頒布司法解釋,建議將以隱蔽的方式實施的家庭冷暴力納入反家暴法調整的范圍,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防止家庭冷暴力。隨后各地省、市人大常委會先后頒布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目前已經有20多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條例,針對冷暴力的維權投訴和求助越來越多。

    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隨著社會的變革,家庭功能的轉變,家庭冷暴力日益增多,且逐漸由由高學歷家庭發展到普通家庭,由城市家庭蔓延到農村家庭。從我國目前家庭冷暴力的現狀看,家庭冷暴力普遍存在,已經成為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它不僅給家庭成員帶來精神傷害,而且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已成為現代我國婚姻家庭的重要“毒瘤”。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分類客體與一般的家庭暴力侵害的分類客體一樣為法律所保護的婚姻家庭關系,但在暴力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客體方面,與主要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和健康的其他暴力形式不同,它所侵害的直接客體及其所造成危害更為復雜。

    對家庭的危害。家庭冷暴力使受害人精神遭受傷害、人格尊嚴遭受侮辱,長期處在痛苦的煎熬中,造成受害人情緒不穩、焦慮、抑郁、無助、恐懼等,并產生畏縮、孤立、人際交往障礙,生活工作受到影響,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氣,走向絕路。通常身體上的創傷可以愈合,而內心的創傷難以撫平。所以,家庭冷暴力其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傷害遠比拳打腳踢的顯性暴力更嚴重,冷暴力的受害人長期生活在冷漠、緊張的氣氛中,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潰,有的積憤難消選擇逃離、自殺、殺人等方式尋求解脫。長期存在家庭冷暴力的家庭,夫妻感情受到傷害,婚姻關系發生扭曲,沒有人愿意在這種冰冷的、僵死式的家庭中生活,因此大部分夫妻選擇離婚。雖然有些存在冷暴力的家庭為了孩子、為了面子并未選擇離婚,但并不幸福,在痛苦中煎熬,家已經名存實亡,這給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帶來了隱患。

    生活在冷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他們的學習也會受到很大影響。美國一位心理學家曾做過一個實驗,將實驗的學生分為三個小組:對第一組的學生經常給予鼓勵和表揚,對第二組的學生則不管不問,放任自流、任其發展,對第三組學生常常給予批評、指責。實驗顯示,備受關愛的第一組學生成績進步最快,常遭批評的第三組學生也有一些進步,而無人關心的第二組學生幾乎無任何進步。婚姻家庭咨詢師將此理論移植到家庭建設中,認為夫妻之間的冷落、歧視對未成年子女的學習、健康成長負面影響較大。更為嚴重的后果是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生活在家庭冷暴力家庭下的未成年子女,大多性格怪癖、消極、自卑、冷漠、殘忍、焦慮、沮喪自私、行為怪誕、難以與人溝通,甚至自我封閉,不相信任何人,并容易表現出對同齡人的攻擊,敵視社會、報復社會,嚴重的會自殺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統計顯示,有違法犯罪記錄的青少年中絕大多數是由于父母間的家庭冷暴力進而對自己施暴或冷落而離家出走,流落街頭,被社會上的不法分子引誘、利用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家庭冷暴力在給受害者造成精神痛苦的同時,自己也會帶來嚴重危害,導致家人對施暴者的怨恨和疏離,使其變得孤立無援,可能因此失去家庭,變得無家可歸,精神上遭受痛苦,自身的生存受到威脅,并可能因受害者的報復反抗而遭遇生命危險。冷暴力會使施暴者變得對社會仇恨、對他人更冷漠,甚至變態,影響施暴者人格的健康發展。

    對社會的危害。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的和睦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家庭冷暴力導致家庭破裂,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長期遭受冷暴力侵害的受害人,無法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常常把對配偶的不滿發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如打罵、傷害孩子,使得未成年子女流落街頭,增加犯罪率,或尋求外遇、賭博、吸毒等不道德或不法行為,甚至自殺或伺機報復對方、殺害對方,給社會的安定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社會全體成員共同的事業,需要每個成員的積極參與和共同努力。而那些身處家庭冷暴力困境的受害人,在其人格、尊嚴、名譽等最基本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很難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生活和工作中去,影響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的積極性,導致其社會和政治參與度下降;而且因冷暴力而產生的各類救助制度和懲戒措施增加了社會成本,加重了社會的負擔,這些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重視。

    (作者為山西大學商務學院副教授;本文系山西省法學會2012年資助項目“家庭冷暴力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SXLS(2012)B242012)

    【注釋】

    第2篇:家庭暴力現狀范文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內是一種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

    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定的基礎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為的反復性、隱蔽性的等特點,要對現行民事、刑事法律規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時間的持續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

    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的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護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后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四)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的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

    (五)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

    在訴訟機制上,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專門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審理,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而且要加強對家事法官的培訓,消除對家庭暴力錯誤的主觀認識,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亦應注重調解的適用,從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調解結案或許更具積極意義。

    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個長遠而又艱巨的過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定。但隨著社會發展,不足之處也逐步暴露出來。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約家庭暴力,只有結合國內外立法現狀,不斷地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它嚴重傷害和威脅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婦女。我國現行法律對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關的規定,特別是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仍存在定義不明,適用不合理等缺陷,本文針對防治家庭暴力的現狀,提出相應的措施。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注釋】

    [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譚桂珍,張勝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3篇:家庭暴力現狀范文

    【關鍵詞】婦女;家庭暴力;司法

    伴隨著經濟轉型,政治改革,文化碰撞,婚姻倫理關系失范家庭暴力事件日益增長,不僅侵害著婦女的身心健康,也沖擊著家庭關系的穩定,更會影響到下一代健康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因此,日益提高對家庭冷暴力的重視程度,構建以司法機制為核心,全社會聯動參與的反家庭暴力平臺勢在必行。

    一、家庭暴力的概況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家庭暴力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最高院還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審理指南》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指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傷害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

    據婦聯的調查顯示,女性遭受的家庭暴力遠比男性遭受的家庭暴力比列要高很多,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歷史、文化、心理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呈現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形成具有歷史性

    家庭暴力不是一個時代所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是幾個世紀面臨的難題,在封建時期,男尊女卑、夫權至上的封建傳統根深蒂固,男女之間的地位主次,榮譽高低,報酬多寡,權利先后往往不是根據個人能力強弱及社會貢獻多少為判斷標準,更大程度是以性別和身體強度來評判,婦女缺少法律上被賦予平等的權利,她們懷孕,分娩等生理過程,使得她們的精神削弱,體力降低,傳統的男權主義與婦女的依附心理,是直接催生出家庭暴力的最合適的溫床[1]。在家庭糾紛發生之時,男性面對婦女的反抗情緒及逆反行為,他們會認為自己的權威形象受到質疑,自身的中心地位受到挑戰,“三重四德”的傳統思想有意識或者無意識的影響著他們對婦女的態度和行為,通過經濟控制及身心制裁以達到控制妻子、鞏固自己家庭地位的目的,歷史遺留的觀念及傳統形成了婦女逆來順受的習慣,婦女在維權及救濟方面往往無從下手,不知所措。

    2.家庭暴力的實施具有隱秘性

    家庭暴力多數發生在家庭內部,環境一般較為封閉,初期無法被觀察,受暴婦女基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想法在更大程度上選擇了包容和沉默,她們自身法律修養的滯后及對司法救濟途徑的生疏也讓她們寄望于男性自我反思,良心發現來改變施暴行為,家庭暴力在苗頭性階段沒有被有效制止,施暴人較少會主動意識到家庭暴力的嚴重性,他們更不會受到教育及相關懲罰,把家庭暴力完全“家庭化”的現狀使得司法干預,社會調解等第三方救濟難以入手,受暴婦女在承受暴力的同時確是有口難言,心理壓力進一步上升,引起心理異變。

    3.家庭暴力的升級具有極速性

    對于在男女平等的呼聲中成長起來,當代女性有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意思,希望擺脫傳統女性軟弱的特質,但長期受到丈夫或者男友暴力虐待的婦女呈現“受虐婦女綜合征”特征,她們在經濟上,生活上依賴男性,在長期挨打中變得沉默及無助,如果情人挑撥等外部因素刺激婦女的神經時,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婦女就會以牙還牙,采取極端的手段進行自救或者報復,在云南某女子監獄調查就顯示,1.1%的女性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時是即時反抗的,多少人選擇在其食物中投毒或施放安眠藥,或趁對方熟睡,醉酒后用木棒、砍刀將對方殺害或重傷[2]。一場沒有硝煙的家庭生存權和發展權的爭奪戰爭在暗流涌動,在權威與反權威、控制與反控制的博弈中,家庭暴力極速升級并嚴重化,婦女常常在家庭暴力當局中成為升級者和爆發者。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分析

    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僅直接體現在婦女受到的身體和精神傷害,更關系到個人的健康發展、家庭的和睦穩定、社會的和諧有序,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覷。

    1.違反法律法規。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本身是已經或將要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人,而遭受暴力的婦女精神上會感到折磨,長期生活在冷漠、緊張的氣氛中,導致她們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潰,在找不到正當解決途徑、積憤難消的情況下,選擇殺人等非理性方式解脫,使得她們觸犯法律,這恰恰沒有幫助婦女擺脫家庭暴力對自己的傷害,事實上是把婦女推向深淵,在法律制裁下、心理陰影下度過余生。

    2.破壞家庭穩定

    長時間受到暴力侵害的家庭,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就會受到損傷、破壞,直接影響到家庭的正常生活,家庭中的兒童由于家庭關愛的缺失,會加劇問題兒童的孤僻、封閉行為,加重兒童的焦慮、恐懼、自卑等不良情緒,無知及無畏會使他們嘗試使用暴力行為或破壞發泄感情,以至于他們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的發展,變成問題少年,甚至可能敵視和報復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3.影響社會穩定

    家庭是社會中的最基本的組成元素,家庭的和諧穩定與否關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家庭的不和睦促發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的形成,使得家庭得不到解決的矛盾通過社會行為表現出來,婦女報復及問題少年也提高了社會犯罪的幾率,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家庭成員們,往往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會給社會的穩定帶來沖擊。

    二、反家庭暴力的司法現狀

    反家庭暴力雖然在立法上已經實現了全國與地區并存共治的局面,在總則中也是被禁止的情形,是離婚的法定事由,離婚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但司法上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婦女權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還不明顯,司法面臨的現狀也令人反思。

    (一)聯動局面未能形成

    全國婦聯、、最高檢、公安、民政、司法和衛生部在《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中已經將家庭暴力納入了110警務工作之中,但是在實際事件處理過程中,警察接到報警案件后只進行了說明及勸解,當做一般的家庭糾紛來處置,公安司法機關在對待家庭暴力問題上未能引起足夠重視,讓家預工作失于軟,流于寬,事實上家庭內沖突的作用與權力關系不應該被不適當地最小化,因為誰也不可能忘記它們在國家中的重要性,無論他對家庭的看法是多么的溫和[3]。就被害人而言,許多家庭暴力問題受害者甚至不知家暴是一種違法行為,婦女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即使有些人知道家暴法,也不知具體如何應對[4],受害婦女自我防護意識的淡薄及對法律知識的欠缺,使得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婦女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來取得保障自身權利的希望落空。

    (二)家暴理念存在分歧

    對于“家庭暴力”的理念各不相同,各國各地區法律法規在家庭暴力主體及類型的界定有著差異,司法實踐也存在區別。在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家庭暴力主體是家庭成員之間,沒有涉及到前配偶,同居伴侶,前同居伴侶。研究表明暴力不僅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更常見于有或有過親密關系的人之間,如離異夫妻之間,戀人或曾有過戀愛關系的兩人之間,調查表明,戀人之間和離異夫妻之間暴力的頻率和嚴重程度,遠遠超過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頻繁程度和嚴重程度[5],對于同同居女友實施暴力是否也能夠來適用家庭暴力法去調整,雖然在實踐之中也能基于各種侵害類型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濟,但統一的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無疑會對受害人提供更為便利及全面的保護。另外,家庭暴力類型上有精神暴力,身體暴力及性暴力等分類,就如其中的性暴力而言,法學界對“婚姻關系內強迫算不算犯罪”這觀念有著分歧,在司法實務中使得類似案件判決大相徑庭,如:1995年姚某訴白俊峰案及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對婚內案審理判決[6]。為了給予司法實踐思想指導和智力支持,就應對家庭暴力理念進行體系化的分析,了解各國家庭暴力之共性,為我國家庭暴力理念提供新思維。

    (三)法律維權面臨的挑戰

    法院作為一個中立裁判的機構,以審判為主要職能,原則上審判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會影響在訴訟過程中對婦女的人身、財產及精神保護,法院對于法律法規的適用,直接決定了審判結果,對受暴婦女影響極大。

    1.人身保護令制度不夠不完善

    人身保護令的推及實行以來,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維護了受害人的權利,保障了弱勢處境的婦女,但人身保護令保護時間不長,在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中缺少臨時應急性救濟措施,婦女對其執行效果不信任,或基于害怕施暴者對其報復,或基于輿論影響,往往申請的數量較少,實際受惠者數量不多[7]。

    2.證據制度不夠不完善

    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這使得在人證方面缺少證明,即使有親友等知情人也會因為多種因素拒絕作證,受暴婦女遭遇到精神及性暴力時,其證據證明材料不僅收集困難,更可能會涉及到收集證據手段不當而被排除。

    3.個人財產制度不夠完善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承認了婦女的家務勞動對家庭的貢獻,也對受害人財產利益所作犧牲應加以照顧與補償,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精神損害賠償訴訟卻得不到支持,理論上婚姻是基于家庭關系,經濟獨立和生存而組織的,不需要以離婚為前提出適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或補償,保障已婚期間內的精神權利,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引起施暴者的注意,也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維護,對于司法效果來說也更為溫和,令人接受。

    三、家庭暴力司法干預探究

    基于轉型時期中國社會結構及社會現狀,家庭暴力已經不再是個人私事,它關系到法律問題、人權問題、平等問題,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協調配合,綜合治理,以司法機制基石,構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會救助大聯動格局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辦法。

    (一)加強普法宣傳,促進聯動防治局面形成

    防治家庭暴力,維護婦女權利,是全社會共同需要攻堅的課題,加大在各個領域內的普法宣傳教育,促進思想進步,形成統一認知極為重要。實際上,執法機關不愿過多介入家庭暴力,導致受害者權益得不到及時救濟,使家暴慘劇愈演愈烈,對此加強公權部門的深度培訓尤為關鍵,可以對公檢法加強性別文化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維護婦女權益意識,要求施暴者到社區指定地點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讓其反思改正,婦聯搞好素質教育培訓,鼓勵女性特別是貧困婦女、流動婦女加強法律素養,掌握就業技能,提高家庭地位和社會地位[8]。公安機關在接到求助電話及求助婦女時候,首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當家庭暴力構成犯罪或違反法院簽發令時,公安機關可以拘捕施暴者提交公訴機關;各委員會,單位,社區可以營造反家庭暴力文化氛圍,利用“三八”婦女節及“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舉辦社區活動,給予婦女充分心理支持,提升婦女法律維權意識。加強法治宣傳,拓寬解決家庭暴力的途徑,構建私力救濟,公力救濟,社會救濟全面配合格局,促進婦女自主性救濟與多方救濟結合,形成聯動防治機制,切實將家暴問題分析清,解決好,處理掉。

    (二)發展家暴理念,完善案列指導制度

    反家庭暴力理念經過多年來的學術研究及司法論證,家庭暴力應該去“家庭化”,它不再只是家庭內部事務,家庭暴力的主體范圍可以擴大到事實婚姻家庭或至同居及同居家庭;對于實務中家庭暴力施暴類型案件判決不同的問題,可以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避免同類型案件因為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法律理念不相同而出現判決大相徑庭的局面[9]。

    (三)健全我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機制

    我國現有的《民法通則》、《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都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施暴者也要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這些法律規范都比較抽象,對現實生活中層出不窮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適用上顯得力不從心。因此,進一步完善、健全反家暴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1.完善人身保護令制度

    通過立法明確人身保護令,賦予其明確法律地位,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尤其是申請人身保護令的證據應說明,擴大裁定內容,增加遷出令、給付令,禁止令和財產等保護令種類[10],保護好整個訴訟階段婦女的居住權、生命權,保障受害婦女享受到醫院診療、心理治療及避難場所等救助,保全在訴訟過程中的婦女財產權益,為婦女提供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

    2.完善證據制度

    家庭冷暴力通常發生在家庭內部,受害人往往很難提出充足證據,要求原告負全部舉證責任將使受害人處于十分不利地位,在證據采納的司法實踐中,注重對家庭暴力基礎性證據的關注,日記,傷情照片,保證書,報警記錄及專家對于“受虐婦女綜合征”的證詞等證據,對證據認定的態度應當適度靈活,對偷拍,誘導等獲取的證據應全面看待分析,合理采納接受,避免陷入機械法條主義的陷阱中。

    3.完善財產制度

    完善財產分割及補償制度,建立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補償機制,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施暴者而造成的身體及精神醫療費用由施暴者一方的個人財產承擔,可以適當做出精神費等補償性費用,對于婦女在家庭工作中貢獻并導致其離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生活質量降低,在財產分割應受到照顧,肯定婦女的家務勞動,避免婦女離婚生活陷入困境。

    在我國,系統全面的專門防治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全國性立法還沒有出臺,這使得公檢法在處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時,欠缺統一的執法依據,私立救濟、公力救濟、社會救濟聯合協作協調度不高,對婦女相關保護措施難以落實,因此確立以司法機制為核心,通過全國性統一形成反家庭暴力法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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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武文.淺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對策[J].法制博覽,2013(2):290.

    第4篇:家庭暴力現狀范文

    家庭暴力,作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損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其存在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還極易引發惡性犯罪案件,危及社會的穩定。因此,采取包括專門立法在內的各種措施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勢群體人權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勢在必行

    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作出了積極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這些成績并不能使我們樂觀,因為當前我國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其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完善也尤為突出。有關調查表明,很多人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無法可依,而且絕大多數的被調查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較為完善的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項法律。[1](P29)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國,對家庭暴力問題雖然已經有了一些規定,而且這些規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認的是,現有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現為:(一)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沒有明確承認“婚內”,由此,影響了對婚內性暴力的處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但對家庭暴力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討;(四)在程序法方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處理程序和證據規則,這必然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在客觀上使一些施暴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五)在組織法方面,沒有為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著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從法律又是執法者、司法者的天職,這就必然導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執法上的不足。我們認為,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家庭發生家庭暴力,盡管相對比例與國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國人口數量和家庭數量眾多,所以其絕對數量并不容忽視,反家庭暴力法律有著自己特定的適用空間和對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此外,一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措施的出臺和實施,也為制定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幾點思考

    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認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適用的法律規范也十分廣泛,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同時更需要形成一個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我們國家參加的有關國際人權約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這一法律體系的主體,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綱領性”和“綜合性”;綱領性就是這部法律應明確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其他法律規定相關內容提供法律依據;綜合性就是要在內容上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組織法的內容;既有民事責任的規定,又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既有關于政府組織的規定,又有非政府組織的規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規定,又有協調性、獨創性、保障性的規定;既有倡導性、宣言性的規定,又有義務性、強制性的規定。

    (二)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1、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精神;2、以憲法為根據,整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3、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的原則,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三)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人們的認識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脅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對另外的人的行為,該行為對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權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損害。”[3](P106)就其具體表現而言,昆士大學的凱瑟林教授列舉了以下幾種:1、身體上的攻擊或強制,如殘害、毆打、推搡、禁閉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讓參加社會活動、不給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傷害,如羞辱、任意貶低人格等;4、威脅、恐嚇;5、以破壞家具、毆打寵物等方式傷害對方;6、婚內;7、經濟上的暴力,即以剝奪財產、剝奪工作機會使其生活受到威脅等等。在新西蘭,1995年12月獲得通過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對家庭暴力作出了較為寬泛的解釋,在內容方面包括了身體、性和心理傷害,在主體方面不僅包括異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侶”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質關系共同生活的人(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無論現在或過去能否合法地締結婚姻關系);[4](P83)在英國(1996年家庭法法案)雖然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間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濟,但對家庭暴力的內涵卻未作解釋。對此,英國學者馬力安·海思特認為,家庭暴力應包含個人為了控制和操縱與之存在或曾經存在人身關系的另一個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在有關的國際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這樣定義的:聯合國1992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定義了“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為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無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95世婦會《行動綱領》第113條則認為“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發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對家中女孩的待、與嫁妝有關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對婦女有害的其他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以及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對于國外立法、學者的解釋和國際社會的上述界定,我國很多的學者特別是社會學和婦女學方面的專家學者都持相同的觀點,認為這一主張有利于全面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利,體現了對婦女人權的尊重。但也有人認為這一主張內容過于寬泛,對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傾向,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因而認為,家庭暴力應限定在肉體傷害,以便認定。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做出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和認識有所不同。我們認為,在未來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應當以概括的方式明確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時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以列舉的方式明確法律干預家庭暴力的范圍;而且在確定家庭暴力范圍時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夫妻間、曾有配偶關系的人間、伴侶間、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祖孫間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間;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間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體的,也有語言的;4、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有身體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經濟方面的;5、從程度上講,對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和傷害的行為都應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

    (四)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

    各級政府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極其重要的職責,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各部門有責任結合自身的具體職能,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以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1、采取組織措施,明確義務(責任)主體。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種措施中,采取組織措施無疑是重要的,因為徒法不能自行,為了將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落到實處,設立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機構是必要的。同時明確相應的監督機構,加強對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等。2、司法行政部門應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決受害家庭成員的法律援助問題;對要將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當他(她)們遇有經濟上困難的時候,應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機構,為其訴訟,并減免費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實的幫助。與此同時,司法行政部門還應與文化部門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中,積極宣傳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實現。3、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要求在有關的課程中增加社會性別意識方面的內容,培養青少年樹立健康、平等的性別觀念。4、計劃、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將防止家庭暴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特別是要撥付必要資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強受害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特別是女性家庭成員(尤其是農村女性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列為其中的重要內容。5、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應要求各醫療單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運行機制,積極與司法機關配合,及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處理案件要求的證據材料,并提供系統的醫療衛生服務和相關指導。6、統計部門應將家庭暴力的有關情況納入統計范圍,建立家庭暴力統計數據系統,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現狀、發展趨勢以及研究對策提供數據支持。7、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組織、社會團體做好維護婦女家庭權益方面的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專門的家庭保護中心,實施多方面、多層次的家庭保護計劃,防止和處理各類家庭暴力案件。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有關組織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專門研究,要對在反對家庭暴力的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

    當然,在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機關的干預力度。公安機關作為治安保衛機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暴力作為一種侵犯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它不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幸福,而且危害著社會的穩定,破壞著人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因此,作為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重要社會管理職能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在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為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職責和措施,特別是要明確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體方法、步驟、程序措施,為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行使治安處罰權、刑事案件偵查權提供法律依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必須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傷、死亡、自殺等現象的發生。對于已然發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處理時,應做到及時制止、及時救治、消除隱患,減少損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穩定施暴者的情緒,避免矛盾升級,造成更大的損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撫工作,給予被害人以關懷、同情、鼓勵,使之有勇氣同家庭暴力作斗爭,最終擺脫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中,而與每個家庭聯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為最基層的公安派出機構,遍布在各個社區。社區民警對轄區內的居民情況比較了解,深入基層也比較方便;當家庭暴力發生后,受害者亦便于報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應明確要求社區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訪之機,加強同管界居民的聯系,廣泛宣傳法律知識,使居民能夠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樹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應積極報警或尋求其他途徑救助的新觀念;第二,經常與社區的居委會取得聯系,摸清管界內各家各戶的情況,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對于家庭暴力比較突出的家庭,進行重點戶的走訪,找到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對施暴者講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對家庭、對社會的危害,及時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會支持系統,為受害人提供多方幫助。

    (五)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1、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2、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參加訴訟;3、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4、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在這方面我國已有成功的經驗,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設立了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在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也成立了“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女)和兩名業務能力強、工作耐心細致的檢察官組成,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該組堅持“專案專辦、優先審查”的處理原則,將切實擔負起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實踐證明,如果在司法系統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確社區組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

    社區作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它在維護本社區居(村)民的合法權益、幫助有需要的人們解決婚姻家庭問題、對婚姻家庭權益受侵犯的人們進行救助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北京市的社區建設,使之成為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賦予社區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能;要求社區設立相應的庇護機構,給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的避難場所;設立咨詢服務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醫學、法律等方面的咨詢輔導,同時開展對施暴人的心理輔導和社會性別意識培訓;設立相應的投訴、導訴機構。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將社會救助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給社會成員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由“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角色轉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和單位不可能像從前一樣對個人的事務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救助系統,加強社區建設,強化社區功能,充分發揮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已勢在必行。

    (七)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規定不完善外,證據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礙。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證據規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規定,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又充分體現了反家庭暴力法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由于“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救濟措施;特別是有關救濟途徑(程序)方面的規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犯罪的新規定)、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司法的依據。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收稿日期:2003-02-15

    【參考文獻】

    [1]榮維毅,宋美婭.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2]夏吟蘭,李明舜.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預之實證研究[A].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項目[Z],北京:中國法學會,2002.

    第5篇:家庭暴力現狀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醫療機構;法律思考

    中圖分類號:C9133.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7)-01-0036-02

    家庭暴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不協調音符,要調整好這個音符,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齊抓共管。醫療機構是救助行動的第一站,是反對家庭暴力的傳播者。醫療機構參與干預家庭暴力對遏制家庭暴力將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家庭暴力的國內外現狀

    家庭暴力已成為全球性的社會問題。據世界銀行調查顯示,20世紀全世界有25%至50%的婦女都曾遭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在美國,根據聯邦調查局報告,每15秒就有一名婦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毆打,受害婦女總數超過了、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平均每天三名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亡魂;據英國政府內政部統計資料,英國每4名婦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傷害,每一個星期就有兩名婦女在家庭暴力中喪生,家庭暴力占英國犯罪總數的25%;泰國曼谷50%的婦女經常遭受丈夫的肉體摧殘;敘利亞婦女聯合會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敘利亞可能有多達四分之一的婦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在我國,有統計數據表明,在中國2.7億個家庭中,約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為男性。在200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十周年之際,全國婦聯做了該法實施情況的抽樣調查,調查表明,在被調查者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自己的配偶動手打過,有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因家庭暴力全國每年至少有10萬個家庭解體。

    從上述數據和現狀來看,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聯合國1979年通過的是最早涉及這一問題的國際文書,當時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被視為是一種歧視,在美國,則視其為衛生保健問題,此后,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受到各國醫學界的重視。針對這種情況,政府很有必要將預防家庭暴力延伸到醫院,充分利用醫院的人力及技術資源預防家庭暴力。醫院應積極主動地予以回應,面對醫療機構的改革,將業務范圍擴大,與政府密切配合,彼此實現雙贏。

    二、醫療機構干預家庭暴力面臨的困惑

    從理論上講當家庭暴力出現時,受害者無論受到身體傷害還是精神傷害,一般都會到醫院看病療傷,然而,事實并不樂觀。據統計,只有30%-54%的家庭暴力的婦女受害者去醫院急診,其中只有4%-5%的受害者得到準確的診斷。①這種情況給醫療機構工作者提出了倫理道德和法律的挑戰。

    1.受害者缺乏權利保護意識

    在男女平等的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不該有主仆尊卑之分,然而一些女性受傳統的“家丑不可外揚”、“一日夫妻百日恩”等觀念影響,認為遭受暴力侵害只是夫妻間的私事,只能對婆家和娘家人說,讓家里人評理,不可為外人道。如果傷勢比較重,到醫院診治,醫生問其受傷原因,總是遮遮掩掩,不承認受到了家庭暴力,且不愿意接受醫院的各項救助。殊不知,這一遮掩為自己日后訴諸法律保護丟失了唯一的證據,從而也助長了施暴者的威風,自己則掉進“囚徒困境”。

    2. 醫療工作者欠缺干預家庭暴力應有的綜合素質

    一是部分醫務工作者只注重療傷,不主動介入家庭暴力,很多醫護人員根據自己的臨床經驗很容易辯認出患者是否受家庭暴力所致,但對來就診的受害者漠不關心,認為自己的工作職責是治病療傷,不必過于多問,況且“家庭暴力在正常的家庭不會發生,即使發生也是私事,外界不須干涉”,“被打女性也應對家庭暴力的發生負責”。因有這種想法,當受害者要求開具診斷書時,不愿出具證明。臺灣黃志中醫生談到:“家庭暴力已讓臺灣醫生變得麻木不仁,一般醫生不愿開驗傷診斷書。70名曾經就醫的受虐婦女當中,有31個說他們要求醫生開驗傷診斷書時多次被拒絕。黃志中感慨地說,從他的臨床觀察來看,現在臺灣的丈夫打人技術越來越‘高明’,很多婦女的傷從外觀上看不出來。公立醫院和醫學中心對受暴力虐待的患者不但不友善,而且在治療過程中因拒開驗傷診斷書而使她們的心靈受到更深的傷害”。②二是部分醫生缺乏對家庭暴力和相應的法律法規的了解,面對受害者很想伸出援助之手,但又不知道如何應對。

    3.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阻礙了醫療工作者的主動干預

    在中國封建社會婦女地位極為低下,家中大事一切由男人決定,受這種傳統文化思想影響,使得人們對于家庭暴力的態度不同于其他暴力行為的態度。一是社會上廣泛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作為醫生沒有必要多管閑事,看好病就行了;二是因家庭暴力多發生于夫妻之間,一些受害者接受了治療后,又同丈夫和好,反過來夫妻一同找醫院算賬,反告醫院干預了他們的家務事;還有些女性經過心理治療后,將醫生傳授的自救方法全部告知丈夫,導致丈夫電話威脅醫生,上述種種情況,阻礙了醫療機構對“潘多拉盒子”的開啟。

    三、醫療機構參與干預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醫療工作者在干預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具有其他系統和部門不可替代的優勢,一個稱職的醫務工作者,除了為受害者提供醫療服務、直接關心受害者身體上的傷情治療外, 因醫患關系他可以獲得受害者第一手受暴的可靠資料,因此,他能夠為受暴者訴諸法律提供有力的信息資源。中國法學會的專家介紹說,在加拿大、美國、瑞典等許多國家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都會廣泛參與家庭暴力干預活動,這也成為醫院管理和日常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由此還產生了大量的“醫學社會工作者”。例如美國舊金山預防家庭暴力的工作是在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組織的緊密配合下,醫務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社會工作者、警察通力合作,共同推進的。加拿大Manitoba省反對家庭暴力服務系統在政府支持下,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庇護所、第二階段宿舍、社區服務中心和健康診所,司法部門還專門成立家庭暴力受害者輔導和支持小組,成員除了律師、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醫務人員不可或缺。③國外成功的經驗為在我國醫療機構建立中國式醫療工作者干預反家暴模式積累了寶貴的經驗。筆者認為,真正將醫院的純醫學模式轉變為生物――心理――社會的現代醫學模式,在反家庭暴力中真正起到其應有的作用,應采取以下對策:

    1.政府應以人為本,重視醫療機構在干預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國家政策的制訂是一個科學的決策過程,目標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產出,這種投入與產出既有經濟的因素也應該有社會的因素。為此,政府部門應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出發,大力宣傳醫療機構參與反家庭暴力的作用、意義,讓醫生有意識地認識到預防家庭暴力是一名醫療工作者應盡的職責;在政策的制定上應將其放在應有的重要地位全方位地加以考慮,將懲罰成本投入的物力、人力、財力劃撥一部分到醫院,發揮其特殊的服務功能;為了實現醫療機構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最優服務,政府部門還應在各級醫院、社區診所建立防止和鑒別家庭暴力的培訓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據新情況、新特點、對新進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一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接診時受害病人的傷情鑒定和評判標準;三是調解方式。通過培訓,以便醫務工作者掌握靈活的談話技巧,引導受害者敞開心扉,建立彼此的信任關系,有效地保護被傷害的婦女,為被害人的醫療、鑒定、法律提供幫助,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

    2.醫療工作者要提高認識,積極主動參與干預家庭暴力

    王旭摘譯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授權性報告》中談到:“隨著對家庭暴力警惕意識的增強,要求醫療工作者對家庭暴力有充分的反應:規范地反饋家庭暴力的信息,提供敏感的、非刑罰性支出,記錄受害人的健康狀況,質證虐待及提供治療方案。哪方面問題不甚清晰,哪方面就是工作的重點。無疑,臨床醫師肩負著提醒政府關注家庭暴力的責任。反家庭暴力意識的增強,還會引發對現存的火器損傷及兇殺狀況報告的重新檢驗――法律也關注家庭暴力的發生。”④因此,醫療工作者要提高對反家庭暴力的認識,積極主動地參與干預家庭暴力。一是作為醫療工作者,要對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嚴重性有充分的認識,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列中;二是醫療工作者要有職業敏銳性,用比較適合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特點的交談方式進行談話,以便獲得更多的診療信息;三是對牽涉到家庭暴力案件的診治,要根據損傷的特點詳細地做好記錄,為家庭暴力的存在程度提供有力的證據。

    3.完善立法,確立醫療機構記載的家庭暴力病案信息的法律效力

    家庭暴力看似家庭私事,實則已成為社會公害。法律和家庭的可貴之處,正是在于它們賦予了一種平等、平和、正常的人生態度,無論是夫妻之間還是父母子女之間,應承認生活的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彌補而不是加深這種缺陷。為此,國家有必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應確立醫療人員在預防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地位及病案信息的證據力,以此建立從醫療救治到社會救助、從法律援助到社區規誡的多元化的反家庭暴力的網絡結構,及時化解糾紛和矛盾,將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階段。

    參考文獻:

    [1]《站在家庭暴力第一線的醫生》,省略/news/zhuant/

    10htm.

    [2]同上。

    [3]《醫療介入反家暴責無旁貸》,省略/article/

    第6篇:家庭暴力現狀范文

    摘 要 家庭暴力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隨著女權主義運動的興起得到法律的廣泛介入。我國關于家庭暴力防治的立法涉及到多個方面,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家庭暴力發生在具有相對私密性的特殊環境之中,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應有的威懾力。《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是廣東對家庭暴力規制的創新,明確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規定由政府設家庭暴力庇護場所;將精神摧殘納入家庭暴力范圍。這些新規定實現了家庭暴力立法理念上的突破。

    關鍵詞 家庭暴力 立法現狀 突破

    家庭暴力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隨著女權主義運動的興起,其開始得到法律的廣泛介入和干預。我國在90年代初期以前,法律與社會領域中基本都沒有“家庭暴力”這個概念,1995年我國政府制定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提出要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第一次在政府的正式文件上明確提出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光是對肉體的摧殘,同時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但因其發生在婚姻家庭內,有其特殊性,關于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規定很難得到有效的實施。而《廣東省實施辦法》在2007年10月1日的施行,無疑對全國的家庭暴力規制是一大突破,這部具有廣東特色的地方性法規關于家庭暴力的條款在全國都具有創新性。

    一、 我國對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我國原本沒有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隨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禁止家庭暴力被第一次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文中,繼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有了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概念主要從家庭暴力的實施主體范圍、一般表現、形式、行為構成等方面進行解釋。顯然,這一解釋與國外的規定和認識有所不同。國外的法律和學者主要是從實用角度出發對家庭暴力加以界定,我國主要是對家庭暴力做出了概括性的解釋 。“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中;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夫妻間有配偶關系的人之間、伴侶間、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祖孫間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間;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間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體的,也有語言的;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有身體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經濟方面的;在程度上,對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和傷害的行為都應屬于家庭暴力 。”

    二、 我國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統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于保障公民權利,特別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規定,是我國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立法依據,對家庭暴力行為加以具體約束和制裁的法律措施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不同的部門法以及地方性法規中都分別有相關的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是最早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國家之一,對全世界做出了保護婦女有關權利的莊嚴承諾。我國政府在1995年制訂的《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中,提出要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其特殊的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規定,體現在對公民人身權的保護方面。《民法通則》第104條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立法,其中有相當多條文是防治家庭暴力的直接規定。其中,第3條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在第32條、第46條中將“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感情破裂的法律事實,受害方亦可提出損害賠償等等。在第5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中,又有若干條款規定受害人求助途徑和司法機關及基層組織應給與的法律支持和援助,明確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重申了應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強調了有關組織部門的職責;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第三,行政法中包含了對家庭暴力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尚不夠刑事處罰而又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其中,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45條規定了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實施家庭暴力可構成殺人罪、傷害罪、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遺棄罪等,可視情節的輕重處以管制直至死刑等一系列刑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了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受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在訴訟法方面,家庭暴力發生后,行為人尚不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視后果的輕重提起告訴或自訴,由司法機關依職責范圍和分工按法定訴訟程序進行。

    第六,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這些法律屬于綜合性法律,既有刑事法律條款,又包含行政處罰條款,還包含了一些具有導向性的條款。

    第七,我國許多省、直轄市、自治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規和規定。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定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含義,規定了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依據和職權,從而為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據 。

    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嚴重影響了對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而且家庭暴力發生在具有相對私密性的特殊環境之中,加之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司法人員有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應有的威懾力。

    三、 廣東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規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在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是廣東對家庭暴力問題規制的突破,在相關的條款上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解決廣東省的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會起到很好的作用。

    (一) 明確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明確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個人和組織都負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義務。《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明確賦予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請求保護權,明確賦予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勸阻、制止、舉報家庭暴力的權利,明確規定了有關單位勸阻制止家庭暴力的權利和義務。《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在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要求提供證據時,應依法如實提供。”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害婦女取證的難度,為法院審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 規定由政府設家庭暴力庇護場所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臨時食宿等幫助;夫妻居住的所有權屬男方的房屋或者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因經濟困難無房搬遷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讓女方繼續居住或者幫助其解決居住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權力介入到家庭暴力的禁止領域,在我國,是對婦女權益的保障的一大進步。明確了各級政府結合自身具體職能的責任,采取這種必要的措施,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

    (三) 將精神摧殘納入家庭暴力范圍

    現實生活中的家庭暴力除了故意傷害另一方的身體外,還可能存在對另一方精神上的摧殘。但是我國的法律在家庭暴力問題上沒有關于精神摧殘的規定。《辦法》細化了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的一些規定,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禁止對婦女的精神傷害,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將精神摧殘列入家庭暴力范圍反映出立法的進步和人性化,也有利于擴大對婦女的保護范圍。但是,對是否屬于精神傷害及傷害的程度或賠償程度時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這對立法部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且對精神摧殘的范圍、程度以及相應的懲處都還沒有相應的規定,這些是急需明確的問題,都應在實踐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四、 廣東家庭暴力新規定的理念突破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實現了我國對于家庭暴力規制的突破。明確了我國家庭暴力防治的基本理念。改變對家庭暴力應該減少干預的救濟理念,同時提高到人權的高度來看待家庭暴力問題,將家庭暴力視為對受害者人權乃至對整個人類人權的嚴重侵犯,加強公力救濟的規范理念。

    (一) 加強公力救濟的規范理念

    按照傳統的法律觀念,家庭領域屬于私人自治領域,是不受國家干預的。20世紀現實主義法學的發展使這一劃分產生動搖。公共權力的行使領域與私人自治領域之間的界限不是絕對的,而是機動的,二者并非截然分離這一觀點已被各國普遍接受 。以家庭領域為私人自治領域為由,拒絕國家作為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做法是不明智的。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是必然趨勢。家庭暴力的性質及影響決定了公權力的介入。家庭暴力作為一種違法行為,是施暴者在家庭領域中對公權力的一種挑戰,它切實關系到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國家絕不會縱容或寬恕此類的私人暴力行為。這就必然要求國家適當運用公權力將家庭暴力納入其管轄范圍。而廣東的新突破將公權力納入了家庭暴力的管轄范圍從理論走向了實踐。

    (二) 將家庭暴力問題上升到人權問題的高度去認識和解決

    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人身權是人的基本權利,從根本上來說,家庭暴力侵犯的就是人的基本權利,即人權。廣東在構建家庭暴力的規范時也應該將家庭暴力問題上升到人權問題的高度去認識和理解。

    第7篇:家庭暴力現狀范文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狀和特點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當前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致使婚姻裂變、造成子女心靈扭曲、引發惡性刑事案件,直接影響家庭和睦,是導致我縣離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個主要因素,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據統計,全世界三分之一婦女面臨暴力的危險。全國婦聯最近一次抽樣調查表明,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還有5%和2.6%的女性表示受過配偶的精神傷害和待,60%的人在對配偶施暴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施暴。全縣婦聯系統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來信來訪從2001年的118件增加到2005年的183件,同時占來信來訪總數的比例也從29.10%上升至32.23%。家庭暴力現象在不同職業,不同文化層次,不同民族群體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數量上呈逐年上升趨勢;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文化程度上呈低學歷向高學歷上升的趨勢;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家庭發生的家庭暴力由隱性向顯性轉變。我縣家庭暴力有以下五個特點,一是手段的殘忍性,二是原因的多樣性,三是時間的連續性,四是行為的隱蔽性,五是后果的嚴重性。如我縣一女子,被丈夫毒打數次,甚至被打斷胸肋骨四根,還有兩根嚴重移位,男方拒付醫藥費。又如女方被丈夫及其家屬毆打致傷后,被強行灌入糞便,導致女方得了精神抑郁癥,最終住進了精神病醫院,花費治療費用7萬余元,雖經基層派出所調解,但丈夫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甚至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法院因女方至今仍住在精神病院尚未康復而判決不準離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女方醫藥費和今后生活撫養費,但男方拒付出逃,法院無法執行判決。

    二、目前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困難

    我國現行法律如《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雖然已有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問題的條款,但大多數都停留于原則性的規定,未對執法主體及其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在一些惡劣的暴力結果下,家庭暴力很多時候仍被看作家庭內部事務,社會干預十分困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機制不夠完善,存在鄰居不問、單位不管、反映后難以根本解決等問題,同時還有預防難、鑒定難、調解難、難、責任追究難的“五難”問題。婦聯作為群眾團體,既無執法權,又無經費、無場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張嘴、兩條腿,一般只能停留在調解和作思想工作上,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暴力這一社會問題。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誰來管”和“如何管”的問題。

    三、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

    1、全縣各級領導和干部都應樹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的共識。建議政法、宣傳、婦聯、教育、民政等部門和鄉鎮都應當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同時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實行綜合治理。

    2、建議在縣人大統一領導下,制定、實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的具體措施,加大防治家庭暴力的執法力度。浙江省政法委員會等六部門《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2003年1月7日)中明確規定了執法部門的職責,但在實際中執法部門接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求救電話時,仍然以家務事論處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推到婦聯了事。縣人大應協調有關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職責,齊抓共管,共同嚴懲施暴者,維護家庭社會穩定。

    3、建議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婦聯等部門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加強協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報警求助,并及時制止和處置暴力行為;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于由公安機關報捕或移送審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應及時審查;法院應依法及時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注意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方面照顧受害方;司法行政部門在“五五”普法啟動方面,要加大對防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并完善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給予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各級婦聯要密切配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公正的調處家庭暴力事件,為受害婦女兒童提供必要及時的幫助,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4、建議縣紀委介入干預家庭暴力的發生和處置。對發生家庭暴力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在勸阻教育后,無悔改的,酌情給予一定的處分,以杜絕日益顯現的干部家庭暴力問題。

    5、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投訴接待,建議縣政府實施“首問責任制”,基層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對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做好疏導和調解工作,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對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其責任。

    6、建議縣政府設立婦女兒童維權解困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帳戶設在婦聯,根據全縣婦女兒童人數(73.44萬),以每年每人0.05元計算,此項資金共需36720元。資金作用:一是當婦女兒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或者其他人身傷害到婦聯投訴時的應急食宿幫助及醫療費用的臨時墊付;二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生活在困境中的婦女,如對遭受家庭暴力而到處流浪的婦女兒童和因家庭暴力造成重傷的婦女兒童等實施救助,以體現黨委、政府對受害婦女的關心和重視。三是越級上訪的婦女確實經濟十分困難的,將其遣返回家的路途基本費用;四是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個案調查處理的基本費用;五是對受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費用等。

    第8篇:家庭暴力現狀范文

    一、農村地區家庭暴力現狀

    (一)家庭暴力仍普遍存在

    目前, 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已成為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也是近年來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據全國婦聯2007 年的一項調查表明, 中國2.7 億個家庭中大約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筆者于2012年7 月在云南省彌渡縣紅巖鄉針對200 名村民進行了有關家庭暴力的問卷調查, 根據調查顯示,61%的被調查者表示,近年來,其身邊有親人或朋友遭受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17%的被調查者承認,自己曾經遭受過家庭暴力的侵害。由此也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在農村仍然普遍存在。

    (二)群眾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存在誤區

    1.對家庭暴力的概念沒有正確理解。在筆者所做的調查中,僅有25%的被調查者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而其他人分別選了丈夫對妻子的暴力、妻子對丈夫的暴力、父母對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暴力等。而在我們所列出的家庭暴力行為備選項中,75%的被調查者選擇了毆打,有40%的被調查者人為捆綁也是家庭暴力行為, 有超過20%的被調查者認為辱罵、強迫過性生活屬于家庭暴力,而對于長期不理睬對方、無端猜忌懷疑等屬于精神暴力行為的項目,人們的認可率還不到20%。由此可見,群眾對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仍缺乏正確理解,對于家庭暴力中常見的毆打、捆綁等行為的認知度較高,但對于一些精神暴力行為的認知程度仍然不夠。

    2.對家庭暴力的性質認識不準確。在筆者所做的調查中,對家庭暴力的性質,雖然有63%的人認為是違法行為,但仍有18%的人認為不違法, 還有19%的人認為說不清違不違法。而當被問及家庭暴力是不是家庭私事時,61%的人選擇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傳統觀念對人們的思想影響很大,大部分人仍然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而對于家庭暴力違法性的認識仍然不夠。

    (三)家庭暴力發生后的救濟途徑仍以私力救濟為主

    在筆者所做的調查中, 對于家庭暴力發生后會如何做一題, 21%的被調查者選擇了找親友求助,30%的被調查者選擇了找村委會、鄉政府幫助,12%的被調查者選擇了向公安機關報案11%的被調查者選擇了向法院起訴,還有26%的被調查者選擇了盡量不讓外人知道。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家庭暴力發生后的救濟途徑選擇上,雖然仍然有很多人持有家丑不可外揚的觀點, 不愿意讓外人知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實, 而尋求救濟的途徑也依然以私力救濟為主, 但亦有50%以上的被調查者愿意尋求村委會、鄉政府或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救濟,這表明在我國農村地區,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已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二、農村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一)傳統觀念的影響

    雖然我們身處21 世紀的文明時代,但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思想至今仍然有很大的影響, 尤其是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傳統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較男子要低, 因此, 當家庭矛盾發生時,男子對女子施以家庭暴力,常被視為是正常的事情,而婦女也往往心甘情愿地受制于男性,當遭遇家庭暴力時,常采取逆來順受、息事寧人的態度,這也使得男子更是肆無忌憚地實施家庭暴力。

    (二)經濟地位的不平等

    在農村,大多數家庭中依然延續著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家庭模式,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往往依靠男性,女性缺乏獨立的經濟來源,這種經濟地位上的弱勢,使得農村婦女在夫妻關系中亦居于弱勢地位, 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由于經濟上的不獨立,婦女只得依附于男子存在,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不敢反抗,只能選擇忍受。

    (三)個體文化素質的低下

    在我國農村的很多家庭,受經濟以及傳統觀念的影響,往往認為讀書無用,特別是對于女性,有的甚至連基本的九年制義務教育都無法保障。在筆者所做的調查中,200 位被調查者中,受教育程度為小學的占25%,初中的占47%,高中的占18%,大專及以上的僅占8%,還有2%的文盲。由此也可以看出,農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依然很低,而這也必然導致農村家庭當中個體的文化素質低下。文化素質的低下,導致農村男性往往以控制妻子、打罵妻子來體現自己的能力,將自己大男子主義的自尊心建立在對妻子的控制、打罵之上。而文化素質的低下,導致農村女性一方面不太懂得溝通技巧,在遇到家庭矛盾時常常抱怨、不滿,另一方面,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不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只能屈服于家庭暴力之下。

    (四)法律意識的淡薄

    農村地區由于受到本身文化素質低下的條件限制,加之沉重的農業生產壓力,以及相對封閉的環境,使得農村婦女很少有機會學習法律知識, 更毋庸談什么法律意識。因此,自身法律意識的淡薄,很多人不能夠正確認識家庭暴力的違法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也不懂得尋求救濟的途徑,不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既使有一部分農村女性已經認識到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 卻依然因為缺少相應的法律知識而不懂得如何尋求救濟。

    (五)立法的不完善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 我國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夠完善,對家庭暴力的制止不力,也是導致我國農村家庭暴力日趨嚴重的原因之一。根據筆者所做的調查顯示,72%的被調查者認為應該建立一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 對施暴者進行懲罰。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律,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當中,且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過于籠統,可操作性差。

    三、農村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對策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 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中,缺乏完整的體系,且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過于籠統,可操作性差。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但對于由誰制止、怎么制止,對于家庭暴力的主體以及內涵, 對于家庭暴力的具體懲罰措施等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們的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無法可依, 而許多家庭暴力行為由于沒有達到法定的刑事犯罪的程度,最后不了了之,施暴者得不到懲罰,這一方面導致了法律對施暴者缺乏震懾力, 無法有效地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為, 另一方面也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對法律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當其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時,往往不愿意尋求法律救助。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目前亟待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彌補法律的空白。

    (二)完善現行刑事立法

    我國現行刑法當中并沒有專門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條款,一直以來,我國在處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犯罪時,只能參照刑法當中規定的一些其他罪名和罪狀來進行處罰,主要包括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但這樣的做法是存在問題的。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觀上必須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且必須造成了輕傷及其以上的傷害后果。而在我國農村地區,很多家庭中丈夫對妻子施加的暴力可能并沒有達到輕傷的程度,但其長期、反復實施的暴力行為也足以對妻子造成嚴重的身體及精神損害, 但這樣的行為卻不能夠定罪量刑。其次,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規定,家庭暴力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可以虐待罪懲處,但刑法僅規定情節惡劣,對何種程度算情節惡劣并無明確規定。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虐待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若當事人不起訴的話,檢察機關亦不會提起公訴,但在現實中存在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懂得如何尋求救濟,或是不敢提出訴訟的情況,司法機關的被動介入可能會導致一些施暴者因不會被追究責任而有恃無恐, 肆無忌憚地實施家庭暴力。因此,筆者認為,應完善我國關于家庭暴力的刑事立法,可在刑法中新增家庭暴力罪罪名,以更好地實現法律對家庭暴力的預防、懲治、教育等作用。

    (三)積極發揮基層執法機構的作用

    首先,應端正基層執法者的思想,不再持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想,不再抱著旁觀者的態度對待家庭暴力事件。遇到家庭暴力事件時,基層執法者應正確認識家庭暴力的性質,杜絕執法者介入家庭暴力事件不及時、不積極的現象。當接到當事人報案時,基層警察應積極介入,及時制止家庭暴力行為, 對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進行批評教育及相應的處罰,基層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基層婦聯等機構亦應當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對家庭矛盾積極進行調解,基層政府還應當在農村設立婦女救助站, 有條件的還應設立心理咨詢機構、家庭暴力電話專線等,以便對家庭暴力行為能夠及時掌控,并為婦女提供一個方便的救助途徑。

    第9篇:家庭暴力現狀范文

    今年以來,縣婦聯共接待有關家庭暴力的案×××起,為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現狀及原因,進一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縣婦聯維權部對這些家庭暴力的家庭進行了全面的走訪、調查。

    一、基本情況

    涉及家庭暴力的×××個家庭中,城鎮家庭×××個,占×××,農村家庭×××個,占×××。施暴者中年齡在35歲以下有×××人占×××,36-50歲的×××人占×××,51歲以上的×××人占×××;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占×××,初中、高中文化的×××人占×××,大專以上文化的×××人占×××。

    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對妻子不信任的有×××起占×××,男方有精神分裂癥的×××起占×××,妻子生病的有×××起占×××,妻子無生育能力的有2占×××,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起,占×××,男方有婚外戀行為的×××起占×××。

    在這些家庭暴力中,結婚的有×××起占×××,同居生有子女的有×××起占×××。受暴者中,主動愿意離婚的婦女(包括解除同居關系的)的×××人,占×××,可離可不離的×××人,占×××,不愿意離婚的有×××人,占×××。

    婦女掌握家庭主要經濟權力的×××人,占×××,妻子無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丈夫的×××人,占×××,丈夫游手好閑,主要靠妻子養家糊口的×××人,占×××。

    ×××的人認為家庭暴力違法,×××的人認為不違法,×××的人認為正常現象,×××的人說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次以下)占×××,偶爾(×××次—×××次)占×××,經常(×××次以上)占×××。

    遭遇家庭暴力后,覺得丟臉的占×××,感到恐懼的占×××,想自殺的占×××。

    二、家庭暴力產生原因

    調查顯示,家庭暴力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響,一些男性滋生了“飽暖思欲”的思想,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導致家庭暴力不斷,有的把實施家庭暴力作為逼迫妻子離婚的主要手段。

    2、男權主義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幾千年封建文化傳統的影響,“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等意識在廣大農村和部分城市家庭還很強。一些男性將妻子當成自己的附屬品和私有財產,稍不如意,就將妻子作為攻擊的對象,有的因妻子沒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毆打。

    3、社會的寬容是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數人認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經地義,只要不打成重傷,是沒有人會去遺責施暴者。甚至連受害人也認為家丑不可外揚,偶爾打一兩次都可以忍氣吞聲。其結果是家庭暴力不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

    4、婦女經濟不能獨立是導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農村婦女成家后依賴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識,缺少自強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厭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確實沒有感情了,作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離婚,導致家庭暴力。另外還有一些因婆媳之間、與婆家親戚之間的關系處理得不好導致家庭矛盾,進而引發丈夫的暴力行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侵犯婦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發生,輕則表皮紅腫發青,重則致殘、重傷,甚至是鬧出人命,嚴重損傷婦女的身體健康。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家庭暴力還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在一定程度上喪失自信和自尊,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以暴制暴等消極反抗方式。

    2、破壞婚姻家庭穩定。美滿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是建立在溝通協調基礎上。家庭矛盾一旦演變成家庭暴力,這種和諧也就失去了平衡,雙方關系轉變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關系,夫妻感情必然會出現裂痕,即使受害婦女可能還愛著丈夫,但是她們最容易想到和選擇的方式就是通過離婚來擺脫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制約社會和諧發展。建設和諧社會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包括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和諧家庭。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領域,是平安社會的堅固防線,唯有家庭的和諧,才能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保障。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婦女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也是物質生活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在其人身權利、生命、人格、尊嚴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婦女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她們參與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4、影響子女健康成長。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成長的子女,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對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對父母失去尊敬,影響其學習生活。長大后有暴力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會有厭世心理,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問題

    1、法律宣傳不到位。雖然已進入“五五”普法階段,但農村及偏遠貧困地區法律宣傳普及和法律培訓仍存在死角,農民法律知識匱乏,維權意識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難。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目前適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處罰的尺度和依據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真正達到《刑法》規定的輕傷和重傷程度的不多,往往難以對施暴者進行依法處理。即使受害者向有關部門反映了,也只能是進行說服教育和司法調解,解決不了根本矛盾。

    3、維權工作經費緊張。婦聯組織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沒有足夠的經費。有些受害婦女被丈夫打出家門,身無分文,無處安身、沒有路費,婦聯沒有辦法幫她們出資。有的婦女特別希望婦聯能夠出面去教育批評丈夫或去進行調解,但婦聯沒有經費去進行調查,調解,開展維權工作難度很大。各級政府應從財政撥付一定經費,為婦聯組織開展維權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一,建立有效預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要完善相關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到可操作性強,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確,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現有法律的有關內容,加強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強大的威懾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顧忌。同時積極鼓勵受到傷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司法機關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給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們得到相應的賠償。

    第三,將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村和社區要關心每一個可能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發生即妥善處理。執法機構要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完善執法監督系統,把預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視為自己份內事。報刊、電視、廣播等傳播媒體要加強宣傳教育,將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眾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婦聯等社會團體的作用,使這些組織成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個各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社會網絡。

    第四,援助和保護受害者是反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發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撫慰受害者。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及婦聯等要重視給受暴者精神上的撫慰,及時解決他們的困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設立婦女庇護所、家庭事務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機構來達到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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