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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漁業反補貼是持續性事項,是對漁業補貼的對抗措施,旨在抵消補貼對漁業貿易正常流動造成的扭曲效果。國際社會尚未對漁業補貼新規則達成一致,對漁業反補貼仍然沿用傳統的SCM協議既定的規則。我國漁產品出口遭遇反補貼調查將成必然,為此,我們要作好理論調研、加強預警并積極應訴。
一、國際漁業反補貼:定義與性質
補貼是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補貼對一國企業的生產成本人為地降低,增強了該國企業的生產能力并對國際貿易造成不正當的扭曲效應。為此,WTO達成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協議),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個WTO成員之間統一了補貼的定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來由各個成員政府根據本國法律實施的反補貼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統一。根據該SCM協議,反補貼是指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等過程中接受來自其本國政府或公共機構的直接或間接的財政捐獻(協議中使用的是“financial contribution ”一詞),并對進口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的,進口國政府可對該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采取價格承諾、征收反補貼稅等反補貼措施。
從性質上判斷,漁業反補貼稅是在海關環節征收的稅種,可以起到削減進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銷國外政府對其漁業出口企業的補貼,避免國外漁產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競爭利益,對本國漁產業產生不利影響。漁業反補貼是一個程序性事項。目前WTO各個成員談判的是漁業補貼的實體部分,也即:哪些補貼應被禁止?哪些補貼應被允許?哪些補貼應視其損害后果而予以削減?至于漁業反補貼的程序規則,WTO各個成員認為漁業反補貼在程序事項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規則(SCM協議)的規定。
二、國際漁業反補貼:現狀與問題
漁業是人類最古老的生產行業之一,也是人類經濟生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人類對漁業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撈技術的進步也使這一需求不斷得到滿足。然而,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環境保護,還與貿易、發展、社會甚至文化等各個方面緊密相關。
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根據自己的職責和需要,從不同角度對該問題進行了研究,其結果表明,漁業補貼與漁業的過度開發存在著密切聯系。1999年,一些成員國便向WTO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遞交了有關漁業補貼問題的提案,之后有關該議題的爭論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確地將漁業補貼列入了規則談判議程,成立了專門小組負責漁業補貼新紀律的談判。一系列漁業補貼的新紀律正在不斷孕育之中。
漁業反補貼是個全球性課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漁業補貼是政府行為,漁業反補貼的調查對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漁業反補貼的涉及面極為廣泛、持續時間長。
第三,漁業反補貼措施適用的連鎖效應特別大。在WTO成員政府漁業反補貼調查中被認定的補貼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員在漁業反補貼調查中援引。在當前WTO的其他成員對漁業反補貼是否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一原則模糊不清時,美國的判例可能會成產生很強的連鎖效應。美國修改反補貼稅法后將之適用于中國等非市場經濟國家。歐盟等其他WTO成員業已效仿美國,重新修訂反補貼法,使之適用于中國出口的漁產品。
三、中國遭遇漁產品反補貼:出路與對策
(一)漁業反補貼調查理論研究
我國入世后,在漁產品對外貿易壁壘日益森嚴,嚴重影響了我國出口的增長。在非漁產品反補貼對中國開始適用國內調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國甚至歐盟更加強化可對華反補貼措施。可以預見的是,我國貿易伙伴必將在漁產品貿易中對華實施反補貼措施。
我們要積極應對漁業反補貼調查及其對華漁產品出口貿易的影響,必須加強對漁業反補貼調查的研究,不斷深化認識,做到從容應對。目前我們對WTO成員的漁業反補貼調查的關注很不夠,基礎性的數據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實際工作中出現問題在前,主動的應對性研究在后,不能適應我國漁業對外貿易迅速發展和對華漁業反補貼案可能增多的現實。我國需要密切關注主要貿易伙伴特別是美國等發達國家運用漁業反補貼調查的動向,對它們的進口制度、體系的信息進行系統收集、分析,對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詳細而科學的評估和分析。加強對相關案例的研究和積累,從案件發生的萌芽、正式發生、最后結束、事后引起的連鎖影響等多方面跟蹤分析,積累典型案例,從中汲取有益的經驗和教訓。
(二)漁業反補貼調查預警機制
漁業反補貼目前套用的是傳統反補貼程序制度。將來談判達成的新漁業反補貼機制也不會對之作太大的修補。企業是漁產品出口的主體,數量眾多,很多漁業企業在國外設立了分支機構,信息來源廣、反饋及時。政府作為公共服務機構,擁有獨特的地位和豐富的資源,可以通過我國駐外機構以及使領館的商貿機構、海關等組織收集各國反補貼調查的信息。行業協會可以利用身為民間服務機構的優勢,加強與國外同行的聯系,掌握國外同類商品的銷售與價格信息。雖然我國行業協會目前面臨美國對之提起的反壟斷之訴。但是作為行業組織,其在漁業反補貼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協調好各方的優勢,建立起“三位一體”的預警機制,將使我國漁業出口產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補貼調查的困擾。
(三)積極應對國際漁業反補貼調查
補貼的存在與否,需要證據的支持。由于補貼是政府行為,因此,方要成功舉證是相當困難的。因此,漁業反補貼調查是一項艱苦細致的程序性事務,必須取得相關數據才可以據之判斷是否存在漁業補貼。我國政府主管部門應該積極配合方調查機構的漁業反補貼調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棄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權利。漁業反補貼的技術性要求高,證據必須確鑿,程序也很復雜。漁業補貼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在調查過程中要觸及它國國內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間的交涉,被調查對象國政府提供給該國生產商的補貼的詳細資料很難獲得,同時還要考慮到自身國家整體利益的平衡。所以,國外對華實施漁業反補貼調查并非意味著中國的漁業補貼已經成為既定的事實。我國主管部門應當迅速行動起來,組織一支集WTO規則人才、經貿人才和會計人才為一體的精干的應訴隊伍,采取主動配合的姿態。我國完全可以通過積極配合的方式,實現無補貼事實的裁決結果。
參考文獻
[1]Francis T.Christy Jr.,the Death Rattle of Open Access and the Advent of Property Rights Regimes in Fisheries.Marine Resource Economics,Vol.11,Page 287
目前,我國研究漁業經濟競爭力及可持續發展水平的文獻主要集中在漁業經濟發展的評價指標及方法應用兩方面。(1)在(海洋)漁業經濟發展水平評價的基礎研究上,沈佳強(2010)從哲學角度探討了區域漁業循環經濟發展評價體系,并在對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等子系統層面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基礎上,構建了區域漁業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模型;周井娟(2008)選擇3個一級指標(漁業生產能力、漁民生活狀況、漁村生態環境)、8個二級指標及29個三級指標構建成沿海漁業現代化水平評價指標體系,并基于層次分析法建立漁業現代化評價模型,但該方法操作較為繁瑣,不易應用;高強(2011)建立現代漁業綜合發展水平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涵蓋了8個方面的一級指標(漁業投入產出水平、漁業產業化水平等)及32項二級指標,并探討層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熵值法三種確定指標權重的方法。(2)在(海洋)漁業經濟發展水平評價實證研究方面,潘慶廣(2011)主要運用主成分分析法對山東省藍色經濟區海洋漁業的發展進行評價,結果表明,青島海洋漁業的發展要遠超其他六市,并在此基礎上分別對各沿海城市提出海洋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對策;鹿麗等(2011)以獐子島漁業集團為研究對象,構建涵蓋獲利能力、經營能力、償債能力等5個一級指標和15個二級指標的漁業企業核心競爭力指標體系,并用主成分分析法在對大連市漁業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進行分析評價基礎上,提出注重創新、實施人才戰略等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對策與建議;邵桂蘭等(2011)構建20項山東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指標以及海洋生產力、海洋科技和海洋生態環境3個子系統,并運用主成分分析法對指標數據進行分析,結果表明,山東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總體呈上升趨勢。從現有文獻看,我國學者對漁業經濟方面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方面的研究較多,單獨研究宏觀漁業經濟的少;二是對漁業經濟評價指標基礎理論研究多,實證研究少;三是對漁業經濟發展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本文旨在運用主成分分析法在定性研究基礎上對我國29個省市區的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進行定量研究,試圖對各省市區的漁業經濟發展提出針對性建議,以期我國漁業產業在經濟、社會和生態方面長久、平穩、協調發展。
二、研究方法及評價指標
(一)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對我國29個省市自治區(、青海和港澳臺地區除外)漁業經濟的發展進行實證分析。主成分分析法的思想是降維,即在損失原有數據較少信息的前提下將多個指標轉化為幾個綜合性指標,這些綜合性指標即為原有指標的主成分。每個主成分都是原指標變量的線性組合,且各個主成分之間兩兩線性不相關(時立文,2012)。
(二)評價指標及數據來源
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并考慮數據的可獲得性,構建16個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評價指標,包括X1—單位水域面積機動漁船總動力(萬千瓦/公頃)、X2—漁港數量(個)、X3—漁業經濟增加值占全國漁業經濟增加值比重(%)、X4—漁業經濟增加值占地區GDP比重(%)、X5—漁民人均純收入(萬元)、X6—單位水面水產品產量(噸/公頃)、X7—漁民家庭恩格爾系數(%)、X8—勞均漁業增加值(萬元/人)、X9—水產加工比例(%)、X10—水產品出口比例(%)、X11—養殖產量占總產量比重(%)、X12—規模以上水產加工企業數量(個)、X13—漁業從業人員比重(%)、X14—漁業技術推廣人員比重(%)、X15—未受災養殖面積比重(%)、X16—非污染原因造成的水產品經濟損失比重(%)。指標數據主要依據《2013中國漁業統計年鑒》《2013中國統計年鑒》以及《2013中國海洋統計年鑒》整理而成。
三、評價分析
(一)數據處理及主成分提取
為消除數量級和量綱不同帶來的影響,在分析之前首先對16個指標用公式進行標準化處理。其中,Xi為指標變量實際值,Xˉ為該組指標數據的平均值,S為標準差。根據Kaiser和Bartlett檢驗,KMO的值<0.5,Bartlett's檢驗顯著性>0.05時不適合因子分析,因此在因子分析前要對各指標數據進行KMO和Bartlett's球形檢驗。檢驗結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KMO檢驗統計量的值為0.728,說明進行因子分析的效果尚可;Bartlett's球形檢驗的顯著性概率值為0.000<0.05,所以拒絕原假設,認為各指標變量之間獨立,表示這些指標適合做因子分析。利用SPSS19.0軟件,將16個統計指標建立相關矩陣,根據特征值>1,累計貢獻率大于80%的原則得到該相關矩陣特征值,并得到各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如表2所示。從所得的特征值相關矩陣可知,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主成分的累計方差貢獻率已達到81.879%,說明提取前四個主成分可以解釋原有變量81.879%的信息,已經能夠比較客觀地表示29個省市區的漁業經濟發展綜合水平。為清楚表示每個主成分的指標,將其進行正交方差最大旋轉,得到旋轉后的因子載荷陣,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第一主成分F1的方差貢獻率為52.006%,所表示的指標因子最多,是一個十分重要的主成分。具體而言,其與指標X1、X2、X3、X4、X5、X6、X8、X9、X10、X11、X12、X13密切相關,主要解釋了漁業投入與產出因素、漁業經濟結構因素對漁業經濟發展的影響,故命名為漁業經濟效益因子。第一主成分F1除與指標X11相關系數為負值外,其他均為正值,說明漁業產業結構的不合理會阻礙漁業經濟發展,進一步表明漁業投入產出子系統與漁業經濟結構子系統間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因此,應重視漁業投入對漁業經濟的帶動作用,同時應注意合理調整漁業經濟結構;第二主成分F2擁有全部信息量的12.563%,充分表明在指標X15、X16上載荷量絕對值較大,主要解釋了漁業環境污染因素對漁業經濟競爭力的影響,故命名為漁業生態環境因子,表明由水體污染造成的漁業生態環境破壞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漁業經濟的發展;第三主成分F3在指標X14上因子載荷量絕對值較大,且與漁業技術推廣人員比重有較強的正相關性,說明漁業技術投入能夠促進漁業經濟發展,故因子命名為漁業技術投入因子;第四主成分F4主要與指標X7有關,是一個表征漁民生活狀況的因子,故命名為漁業社會效益因子。通過以上分析,基本通過各主成分反映漁業經濟競爭實力。表4是各因子的得分系數。根據因子得分系數計算出29個省市區漁業經濟發展各指標的分數,并進一步得到四個主成分與每個指標對應的系數,分別表示如下:F1=0.085X1+0.108X2+0.104X3+0.099X4+0.075X5+0.090X6+0.022X7+0.105X8+0.113X9+0.0890X10-0.092X11+0.099X12+0.090X13-0.066X14+0.005X15-0.083X16F2=0.364X1-0.070X2-0.272X3+0.026X4+0.258X5+0.067X6+0.190X7+0.091X8-0.103X9+0.094X10-0.340X11-0.200X12-0.134X13+0.068X14+0.141X15-0.249X16F3=-0.084X1+0.044X2+0.108X3-0.092X4-0.046X5-0.144X6-0.150X7+0.128X8+0.134X9+0.151X10+0.033X11+0.210X12-0.255X13+0.437X14+0.451X15+0.114X16F4=0.147X1-0.120X2-0.126X3+0.311X4-0.265X5+0.194X6-0.425X7-0.116X8-0.123X9+0.057X10+0.044X11-0.243X12+0.257X13+0.207X14+0.372X15-0.165X16此后,依據各主成分方差貢獻率占四個主成分累計方差貢獻率的比重作為權重,計算各省市區漁業經濟競爭力綜合得分:F=0.635F1+0.153F2+0.120F3+0.092F4
(二)基于主成分的各省市區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分析評價
從綜合模型得出的各省市區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F的得分與排名,如表5所示。按照本研究采用的數據處理方法,依據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綜合得分進行分類,綜合得分在0.30以上的為漁業經濟競爭力較強區域,介于[-0.30~0.30]區間的為漁業經濟競爭力一般區域,得分在-0.30以下的為漁業經濟競爭力較弱區域。三類區域劃分如表6所示。從表5可知,福建省是我國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最高的省份,海南位居次席,山東排名第三,排名最后的是河南省。該表明顯反映出我國漁業經濟競爭力地區結構發展極不平衡,總體表現為東部沿海城市漁業經濟發展良好,但中西部內陸地區漁業經濟發展落后。具體分析如下。
1.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較強的區域
(1)福建、山東、廣東和江蘇省雖然綜合排名靠前,但是在漁業生態環境因子中得分較低,說明這些省市在進行漁業生產活動過程中受環境污染以及自然狀況如臺風、洪澇、病害等的影響較為嚴重。上述省市在漁業經濟發展方面需要加快污染水域的改造進程、加強病蟲害防治以及漁業基礎設施建設。(2)海南和廣西除漁業技術投入因子外其他各個因子的排名均靠前,說明這兩省漁業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是技術投入問題。廣東和浙江省在漁業技術投入方面的得分也較低,說明這兩個省份在漁業經濟發展過程中應著重增加漁業技術方面的投入,如增加技術推廣人員的數量、做好漁民的技術培訓工作以及加大科研經費的支持力度。(3)山東、浙江、遼寧、上海、江蘇等在漁業社會效益因子中的排名靠后,說明漁民不能充分享受漁業經濟發展帶來的益處。
2.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一般的區域
(1)吉林、北京、內蒙古和黑龍江在漁業經濟效益因子中的排名低于綜合排名,說明這些省區應提高漁業的經濟投入,經濟、技術及生產環境得到保障,漁業產出將會得到提高。(2)湖北和江西兩省在漁業生態環境因子和漁業技術投入因子中的排名靠后,而在其他兩因子中的排名尚可,說明雖然這兩省份的漁業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但由于沒有良好的漁業生產環境,加之漁業推廣人員和經費的缺乏,導致這兩省的綜合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一般。(3)河北在漁業技術投入及漁業社會效益兩因子中的表現拉低了它們的綜合水平,說明雖然漁業具備良好的生態環境和經濟效益,但由于技術投入不足,漁民仍不能從高效益的漁業經濟中獲益;漁民得不到應有利益,漁業技術就難以推廣,進而影響漁業經濟發展,并陷入一種惡性循環。(4)天津的漁業生態環境因子得分較高,但其他因子得分均不高,說明生產環境在漁業生產中首先得到保障,但技術推廣不利及經濟投入的不足使得該市漁業經濟和社會效益較低。
3.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較弱區域
(1)山西省雖然在漁業經濟效益因子和社會因子中排名靠后,但在其他因子中的表現良好,說明該省良好的漁業生產生態環境以及技術投入并沒有帶來較高的漁業經濟和社會效益,這可能與資源環境沒有得到充分、高效利用以及漁業產業結構不合理有關。(2)甘肅省在漁業技術投入因子和漁業社會效益因子中得分較高,但由于漁業經濟投入的不足、沒有良好的生產環境,導致該省漁業經濟競爭力水平低下。(3)排名最后的河南省雖然靠近東部沿海地區,區位優勢較大,但在漁業經濟各方面因子表現均不佳,這與河南是一個農業大省、地方政府重視傳統農業而忽略漁業發展不無關系。其他在漁業經濟競爭力評價中綜合排名在中后位、且在四個因子中得分均不高的省市區,如安徽、寧夏、重慶、貴州、陜西、湖南及云南等應從漁業投入效益方面、漁業社會效益方面、漁業技術投入以及漁業生態保護方面給予漁業經濟應有地重視。
四、提升各省市漁業經濟競爭力的對策
(一)調整漁業經濟結構,促進漁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眾多中西部內陸省份漁業經濟發展水平比較落后,應該著力調整漁業經濟結構。調整對象主要包括養殖與捕撈結構、養殖品種結構以及漁業產業結構等,并促進漁業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式增長向集約化轉變,協調好速度增長和效益提高的關系(王世表等,2006)。另外,我國也應加大水產品對外貿易力度,針對加工出口企業,應給予政策扶持,如貸款貼息、提高水產品出口退稅率等。同時,企業也應進一步提高精深加工的水產品質量,豐富出口水產品品種。
(二)相關省市要加大對漁業技術和科研投入
海南、浙江、廣東和廣西等省市區應尤為重視對漁業的技術投入。一是注重漁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增加漁業技術人員在漁業從業人員中的比重;二是增加漁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經費,整合漁業科研院所的技術力量,加強高新技術科研和推廣工作;三是注重漁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漁業新技術的應用,提升水產品的科技含量;四是對漁業新品種、新技術引進與推廣、漁民培訓等給予一定補貼或獎勵。
(三)加強漁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漁業資源和環境保護
[論文摘要] 本文從《物權法》《漁業法》的相關規定入手,分析了現行漁業權流轉立法的不足,在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漁業權流轉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物權法》已將漁業權界定為用益物權的一種類型,建立一套完善的漁業權流轉法律制度是我國漁業生產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就現階段來看,無論在立法上,還是理論研究上,我國的漁業權流轉法律制度均處在初創階段。
從現行法的規定看,我國《物權法》沒有漁業權流轉的相關內容,《漁業法》也明確禁止捕撈權的轉讓,對養殖權的轉讓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如何進一步完善《物權法》《漁業法》的相關規定,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特點的漁業權流轉法律制度,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漁業權流轉的必要性
大陸法系已形成了規范的漁業權流轉制度,比如日本、韓國、我國臺灣地區的漁業法對漁業權的流轉方式、操作程序及限制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具體來看,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的漁業法律對漁業權流轉有不同的規定,但其立法宗旨是限制漁業權的自由流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主管機關審批漁業權可以流轉,漁業權一般不能轉讓和抵押。究其原因,這些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傳統物權法,注重產權明晰,重視保障財產關系的穩定性、安全性。
相反,英美法系國家并不存在漁業權的概念,個體可轉讓配額制度是其優化配置漁業資源的一種重要手段,但這種制度并不是自發地、盲目地形成的,各國的一個共同特點是政府監督和法律規章在其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與大陸法系不同的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在保證財產安全的前提下,更加強調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財產使用的便捷性,因此,在這些國家,漁民所擁有的配額可以自由有償地進行流轉。政府部門一般不直接參與和干涉個體配額的流轉,漁民之間的配額流轉完全由當事人雙方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則自愿進行,由市場進行調節。于是,多數配額由生產力水平較低的漁民流轉到了生產力水平較高的漁民。
反觀我國,《漁業法》設立的捕撈許可證等制度,兼顧著保護漁業資源和保障漁民權利的雙重使命,但實施效果并沒有達到立法的初衷和要求。因此,我們應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建立一套完善的漁業權流轉制度。如果法律放開對漁業權流轉的限制,將會有效避免現行立法的種種弊端,帶來以下明顯的好處:首先,有利于促進我國漁業生產發展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權的自由流轉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構建一套完整的漁業權流轉法律制度,對于促進漁民轉產轉業,促進漁業生產規模化經營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進而推動我國漁業生產積極健康地向前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漁業權人在對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中會進行自我約束。受本身經濟利益的驅使,他們會十分珍惜漁業資源,總是精打細算地利用漁業資源,以便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其次,有利于保護漁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事漁業生產往往是一項投資較大的經營行為,如果不允許漁業權的流轉,尤其是不允許漁業權轉讓,則事實上意味著投資于漁業生產沒有建立一種合理的退出機制,使投資人面臨著巨大的風險,最終會打擊其從事漁業生產的積極性,不利于我國漁業生產的發展。建立漁業權流轉制度,可以促進生產力水平低下甚至連年虧本的漁民適時地退出漁業生產經營領域。第三,有利于發揮漁業權的經濟效用。漁業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屬于民事權利,漁業資源所有權的生命力應該在于使漁業資源在產權主體之間不停滯地向最有利于實現其價值的方向流動。因此,建立完善的漁業權流轉制度,允許權利人對之進行自由處分,可以發揮漁業權的最大經濟效用,使其財產性彰顯。
二、我國漁業權流轉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漁業資源管理的法律體系,但漁業權流轉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如下問題:
1.養殖權與捕撈權的本質是不同的,但《物權法》《漁業法》等對二者的法律屬性均未做合理區分。筆者認為,漁民取得養殖權是通過行政確認的方式,它屬于普通用益物權;而捕撈權只有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才可獲得,因此它屬于特許用益物權。相應地,養殖權的流轉應當按照《物權法》的基本規則,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而捕撈權的性質比較復雜,其流轉具有特殊性。本文討論的漁業權流轉主要是指捕撈權的流轉。
2.由《漁業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以及《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只是通過行政許可,賦予了特定主體從事捕撈的權利,同時規定漁民可以通過行政確認取得從事漁業養殖的權利。但縱觀我國的現行立法,均沒有明確這兩項權利屬于漁業權,學界對漁業權權屬關系的認識也不一致。
3.《物權法》在“用益物權編”規定了“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這是我國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確漁業養殖權和捕撈權為用益物權,說明漁業權具有用益物權的一般特征,如具有可轉讓性。但是,《物權法》有關漁業權的規定十分原則、籠統和抽象。尤其是作為漁業權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漁業權流轉制度,《物權法》并未涉及,使得該法對行為人的指導作用喪失,這不能不說是此次立法的一大遺憾。
4.現行《漁業法》明確規定不允許捕撈許可證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這與漁業權屬于用益物權的基本前提出現了沖突。
立法不健全在實踐中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一是我國目前實施的許可證制度及捕撈限額制度比較混亂,在實踐中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國近海水域的漁業資源近年來在數量上不斷減少,質量也逐年下降,漁業資源枯竭已成了無法逆轉的現實。二是在捕撈許可證不得轉讓的條件下,如果漁民獲得的捕撈許可證上的捕撈限額與其個體捕撈能力不匹配,可能會導致違法現象的產生。三是從漁民生計角度看,當一部分生產力水平較高的漁民無法通過漁業權流轉取得與其生計需求相適應的捕撈配額時,那些生產力水平較低的漁民因為不能轉讓其配額而無法轉產轉業,只好迫不得已地在近海水域從事零星捕撈,低水平地維持生計。
三、我國漁業權流轉立法建議
在我國現階段,鑒于國家保護漁業資源的需要,允許漁業權完全自由有償的流轉是不符合實際的,但現行法中絕對禁止轉讓顯然也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當有條件地允許漁業權的流轉。通過考察大陸法系漁業權流轉和英美法系個體可轉讓配額制度的設計,可以看出,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對漁業權自由流轉的限制較多,規定過于僵化;而英美法系國家對此問題的態度則是非常靈活的。日本對于漁業權流轉的限制過多,不利于發揮漁業資源最大的經濟價值,因此我國不宜過多地移植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而應借鑒英美法系個體可轉讓配額制度,逐步放開對漁業權流轉的限制。完善我國漁業權流轉立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考慮:
1.明確漁業權流轉立法的主要目標。《物權法》承認漁業權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用益物權,表達了這樣一層意思:一則漁業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它具有典型用益物權的一般特征;二則漁業權與一般的用益物權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即漁業權中的捕撈權必須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才能取得。在這里,漁業權包含了雙重屬性,一是它屬于民事權利和財產權,二是國家出于保護資源的目的對漁業權進行行政監管。因此,建立漁業權流轉制度,應當兼顧保護漁業資源和發揮漁業資源的最大利用效率兩個目標。如何在這二者之間找到一個恰當的平衡點,避免顧此失彼,是漁業權流轉立法時應當注意的。
2.確立漁業權流轉立法的原則。(1)保護漁民的漁業權,通過流轉促進其價值的實現。《物權法》和《漁業法》規定,漁民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建立漁業權流轉制度,正是要通過一種合法的方式使漁民根據自身的情況自由選擇擴大漁業生產規模或轉產轉業,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2)處理好與行政監管的關系。目前,我國漁業資源的管理體制依然是政府為主導的行政監管模式,漁業權流轉制度建立后,無論是進行漁業權的初始分配,還是漁業權的流轉,都應當協調好與政府行政監管的關系,即明確界定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的關系。(3)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已經形成了健全的漁業權流轉制度,英美法系國家也在實踐中實施著成熟的個體可轉讓配額制度。我國應當同時吸收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優點,尤其是英美法系的個體可轉讓配額制度,不斷完善我國漁業權流轉的制度設計。
3.規定漁業權的可流轉性。在漁業資源日益短缺的嚴峻形勢下,我國的漁業資源管理法律框架已經基本建立,但目前單純依靠行政監管措施保護漁業資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面臨很大的困難。如今,《物權法》已經將漁業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特殊類型看待,賦予其可轉讓性,這與《漁業法》強調的捕撈許可證的不可轉讓性事實上形成了矛盾。因此,應當以作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權法》為基礎,完善漁業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的基本制度,修訂現行的漁業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一方面要在立法層面上明確界定漁業權的含義。筆者認為,漁業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行政許可、合同約定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在一定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或者捕撈水生動植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要設計出漁業權流轉的具體操作規則,包括流轉的條件、流轉的形式、流轉的程序以及政府職能等。最終,對漁業資源保護實行市場化操作,使漁業資源得到持續、有效的利用。
4.確定漁業權流轉的形式。日本漁業法規定,漁業權在法律有特殊規定時可以進行轉讓和抵押,但漁業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出租。英美法系認為漁民所擁有的配額可以自由地出賣、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轉讓。筆者認為,為了發揮漁業權最大的經濟效用,滿足人們各種交易的需求,我國漁業權流轉的形式也應當像英美法系國家那樣廣泛,可以包括抵押、繼承、租賃、出售、交換、贈與及作價出資入股等多種方式。
5.設立漁業權流轉的條件。在漁業權流轉之前,首先要明確的就是流轉的條件,因為并不是所有的漁業權都可以流轉,只有具備了一定條件的流轉才具有合法性。筆者認為,漁業權流轉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1)須存在有效的漁業權。這是漁業權流轉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漁業權流轉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漁業權流轉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漁業權流轉合同不能成立,流轉方對受讓方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2)除因繼承而發生漁業權流轉的情況外,流轉方與受讓方應就漁業權的流轉達成協議,并應遵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
6.規范漁業權流轉的程序。規范的漁業權流轉程序對于保障漁業權順利流轉、保護漁業資源和維護漁民權益有著重要的作用。在漁業權流轉程序中會涉及到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漁民雙方進行漁業權流轉,首先應當在自愿的條件下簽訂漁業權流轉合同,就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同時合同還不應違反法律保護漁業資源的強行性規定。二是因漁業權流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自由交易行為,政府不應過多地干涉。雖然漁業權流轉不必像取得初始漁業權那樣經行政機關許可,但是為了實現國家保護漁業資源的目標,同時保障受讓人的知情權,維護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流轉雙方當事人所簽的合同有到行政機關登記的必要。
7.界定漁業權流轉中的政府角色。在漁業權流轉過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問題值得思考。在現行的漁業資源管理體制下,漁民必須經過行政許可才能取得漁業權,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發揮了主導作用。漁業權流轉制度建立以后,政府的角色應當及時轉換,職責范圍應當進行明確。
漁業權的流轉主要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在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進行。在此過程中,政府的管理職能和提供服務功能要實現分離,政府的角色應當僅僅限定在管理范疇之內,而由其他第三方(如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政府應當制訂相應的規則,促進漁業權交易市場的形成和規范。另外,鑒于漁業資源具有較高的生態價值、經濟價值以及稀缺性,政府還應在漁業資源保護及優化配置方面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功能。
四、漁業權初始分配問題的初步探討
初始漁業權的確定是建立漁業權流轉制度的基礎和先決條件,必須在建立漁業權流轉制度的初期加以解決。漁業權清晰了,漁業權主體明確了,漁業權的流轉才有可能規范化。建立現代漁業權制度,漁業權清晰是基礎性的條件。漁業權清晰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漁業資源所有權屬于誰是清晰的;二是在所有權主體明確的情況下,在漁業資源產權的實現過程中,漁業資源使用權人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劃分是清晰的。目前,我國的漁業資源管理正處在從捕撈許可制度向漁業權制度過渡的階段,捕撈許可制度以行政管理為主,漁民要從事捕撈必須有行政機關的許可,從事養殖也要向有權機關申請并經行政確認,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初始漁業權界定。因此,初始漁業權的界定成為我國建立漁業權流轉制度的第一步。
在日本,要想取得漁業權,從事漁業經營必須依照《漁業法》的規定,具備一定的經營資格,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取得漁業權的優先順序,即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優先取得定置漁業權和區劃漁業權的權利。在我國,漁業經營者沒有土地這種重要的不動產作為其基本的生產資料和財產,能從事一定的養殖或捕撈對他們來說就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在確定初始漁業權分配時,充分考慮漁民從事漁業的歷史傳統、漁民家庭人口多少、維持生計對養殖捕撈的依賴程度、養育子女和贍養老人的需要等因素。
參考文獻:
1.孫憲忠:《中國漁業權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關鍵詞 都市型;現代漁業;鄭州市
都市型現代漁業是以現代工業進行裝備、以現代科技進行改造、以現代管理機制進行經營管理、以社會化服務體系進行服務,高度商業化、產業化,依托于都市、服務于都市的地處都市及其周邊地區的現代綜合漁業[1]。鄭州市是河南省省會,有700多萬人口,人均GDP達到3 300多美元,具備了發展都市型現代漁業的條件。鄭州市漁業發展歷史悠久,鄭州黃河鯉魚因其“肉質細嫩、營養豐富、口感上佳”[2],深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養殖規模不斷擴大,處于向都市型現代漁業加速轉型時期。筆者在實地調研與部門交流的基礎上,分析了鄭州市漁業發展的現狀與優勢條件,指出了鄭州市都市型現代漁業的發展思路、建設內容、區域布局及保障措施。
1發展基礎與優勢條件
1.1發展基礎1.1.1以池塘養殖為主漁業產業經濟發展較快。2008年,全市水產養殖面積約0.867萬hm2,產量達12.95萬t,產值達14.0億元,分別比2005年增長20.4%、21.5%和79.5%,養殖面積和產值分別位列全省第7、2位。池塘養殖是主要養殖方式,養殖面積占總養殖面積的75.5%。全市有8個漁業鄉、17個漁業村、5 436個漁業戶,漁業人口2.5萬人,漁民人均純收入8 450元,漁業已成為最具生機和活力的農業產業之一[3]。
1.1.2依托資源優勢的沿黃漁業優勢產業帶基本形成。沿黃區域宜漁土地、水資源豐富,漁業已成為當地重要的支柱產業。目前,沿黃中牟縣、滎陽、鞏義、金水和惠濟5縣(市、區)的養殖面積達0.682萬hm2,占全市的78.5%;產量達12.60萬t,占全市的97.0%;產值達12.5億元,占全市的85.7%;該區黃河鯉魚產量占總產量的66.0%,品牌與規模優勢逐步確立。
1.1.3“產-加-銷-游”一體化產業鏈條初具規模。全市現有2個省級水產苗種基地,養殖面積約0.867萬hm2,另有52家專業水產飼料廠、1家水產品加工廠、2家農業部定點水產品交易市場及98個一定規模的休閑漁業基地。水產品除供應鄭州市需求外,還通過物流體系銷往全國10個省、市(自治區),已成為我國中西部地區最大的水產品集散地。
1.1.4以科技為支撐的保障體系初步完善。全市有1個省級、1個市級水產科學研究院所、50多個水產病害防治網點、5個市(縣)級水產技術推廣站、1個漁業科技示范縣、50多科技示范戶。共有專業水產技術人員100余人,年培訓漁民2 000多人次,水庫銀魚移植、池塘生態養殖、飼料研發和黃河鯉魚選育等技術處于全國領先地位。
1.1.5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養殖規模小、生產方式落后;組織化程度低、品牌不強;公共財政投入不足、支撐體系不健全;資源環境制約日益明顯,質量安全存在隱患;精深加工和休閑漁業發展滯后,龍頭企業尚需培育。
1.2優勢與潛力分析
1.2.1資源狀況。鄭州市沿黃河東西長125 km,水資源豐富,適宜養殖的黃河灘地超過4.000萬hm2,開發利用面積尚不足1/6。此外,鄭州市有14座大中型水庫,水面面積超過0.200萬hm2。品種資源方面,黃河鯉魚聞名天下,已建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黃河鱉、雁鳴湖大閘蟹和白沙湖胖頭魚等也有一定的知名度。
1.2.2市場需求。鄭州市擁有700多萬人口,是一個巨大的漁產品消費市場。目前,發達國家和我國發達地區,年人均消費水產品達到30.0 kg,日韓超過60.0 kg[4],而2008年鄭州市自產的水產品人均只有13.5 kg,全部自銷尚不能滿足供應;而且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漁業的休閑垂釣、旅游觀光和教育展示功能需求將越來越強烈,目前這部分功能的開發還很滯后。
1.2.3支撐條件。鄭州市是河南省省會,位居中原,鐵路、公路和航空四通八達,區位條件十分優越,農產品流通業較為發達,是我國中西部最大的水產品集散地;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眾多,水產品知名專家云集,科技優勢突出;經濟發展迅速,已經具備以工補農、以城帶鄉和支持水產業發展的強大基礎。
2發展思路
遵循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和可持續發展理念,以科學技術應用創新為支撐,按照區域化布局、規模化養殖、標準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的原則,建設環境友好型、科技密集型、加工增值型、資源節約型和旅游文化型多功能現代漁業,充分發揮鄭州市的資源、市場和區位優勢,優先發展健康養殖、精深加工和觀光休閑漁業三大產業;以黃河鯉魚為重點,多品種并舉,加快建設沿黃現代漁業帶,適度發展庫區水面增殖和網箱養殖;支持、引導產業化龍頭企業和漁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建設,構建農工貿、產加銷一體化的漁業產業體系,努力實現產業集聚;加快漁業觀景、休閑、度假和垂釣功能開發,建設以休閑漁業走廊、休閑度假區、生態旅游區和體驗游樂區為主題的觀光休閑漁業;加強科技支撐,推進良種繁育、資源養護、疾病防控、技術推廣、市場流通、質量安全和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全面保障水產品質量,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
3主要建設內容與區域布局 3.1建設內容3.1.1健康養殖基地。在黃河灘區新建和改建標準化池塘,建成規模化的漁業養殖基地;推廣健康研制理念、養殖方式和生產管理技術,加強培訓,積極引導漁民嚴格按照無公害操作規范進行標準化生產,逐步改善養殖生態環境,實現漁業生產穩產、高產;在大中型水庫,以大水面增殖為主,適度控制網箱發展規模,發展名優品種,擴大濾食性魚類養殖比例。
3.1.2現代漁業科技示范園區。依托資源優勢,在沿黃區域建設現代漁業科技示范園區,引進現代漁業品種與技術,購置現代漁業設備,使其具備水產品養殖、苗種繁育、新品種引進與推廣、現代漁業示范及水生動植物博覽(展示)等多種功能。科技示范園內全部實行標準化生產,實行生產紀錄、包裝標識、產品認證和產品準出制,建成全市水產養殖的示范窗口和新科技推廣的試驗基地。
3.1.3漁業精深加工業。大力培育和扶持漁業龍頭企業,提高漁業產品的加工能力與加工水平,建設一批與之配套的出口水產品原料魚養殖基地。通過資金、政策等多種扶持措施,外聯內引,重點調動三全、思念等知名企業的積極性,新建精深加工項目,延長產業鏈條,增加產品附加值,使這些龍頭企業承擔行業領頭羊、示范引導和主力軍的重任。
3.1.4七大支撐體系。建設以市級水產苗種中心和縣級水產良種場主體的良種繁育體系;以黃河鄭州段黃河鯉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黃河魚類增殖放流站為主體的資源養護體系;由水生動物疫病防控中心、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區域站和水生動物疫病監測防控點組成的疾病防控體系;由市級和沿黃各縣(區級)水產技術推廣站試驗基地(站)組成的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新建、升級改造現有水產品批發市場為主要內容的流通體系建設;在龍頭企業、合作組織和示范園區建設以自檢室為主體的質量安全體系。
3.1.5休閑漁業。休閑漁業的發展要布局合理,與資源、環境統一發展,既要考慮市場需求,又要為城鎮增加新的景觀。
結合鄭州實際,重點發展以垂釣、休閑為主題的休閑漁業走廊、休閑度假區、以黃河灘區風光為特色的生態旅游區、大中型水庫垂釣及以水上游樂為特色的體驗游樂區,在技術和資金優勢明顯的養殖單位,建設科普展示型休閑漁業區;要通過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服務檔次,升級服務手段,完善服務設施,使休閑漁業朝著特色化、精品化和舒適化的方向發展。
3.2區域布局漁業產業建設呈現“一帶、多點”分布格局。
3.2.1一帶。是指沿黃漁業產業帶,包括中牟縣、滎陽、鞏義、金水和惠濟區5縣(市),東西長125 km,南北寬10 km。
主要建設標準化健康養殖基地、現代漁業科技示范園、重點龍頭企業、疾病防控、市場流通、質量安全和技術推廣體系;良種繁育體系布局在惠濟區、滎陽市和中牟縣,資源養護體系布局在鞏義至中牟段。休閑漁業建設包括以惠濟、金水沿黃河大堤兩側“漁家樂”為特色的休閑漁業走廊,以中牟雁鳴湖為特色的休閑度假區,以滎陽市王村鎮黃河灘區風光為特色的生態旅游區。
3.2.2多點。是分布在7市(區)的14座水庫,分布在二七區、中原區、滎陽市、鞏義市、登封市、新密市和新鄭市。重點建設大中型水庫大水面增殖和網箱養殖、疾病防控體系、質量安全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休閑觀光建設包括以大中型水庫垂釣、水上游樂為特色的體驗游樂區。
4保障措施
4.1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增加漁業投入要在積極爭取國家漁業資源監測、增殖放流和水生野生保護等方面實行資金支持,建立長期穩定的公共財政投資渠道,發揮國家投資的示范性、引導性和調控作用;制定優惠政策,采取投資補貼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都市型現代漁業建設的資金支持力度;同時,充分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引導民間資本、商業資本和外國資本等增加資金投入,形成多元化和利益共享的投資新機制。
4.2加強技術培訓,注重輿論宣傳針對當前鄭州市水產業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參差不齊、整體素質較低的現狀,行業相關主管部門要以先進實用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術鑒定培訓為手段,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科技素質和依法經營意識,為鄭州市都市型現代漁業的發展提供科技保障[5]。同時,要加強輿論宣傳,加大對鄭州黃河鯉魚品牌宣傳力度,舉辦鄭州黃河鯉魚節、黃河鯉魚烹飪大賽和鄭州沿黃生態游等活動,培育鄭州黃河鯉魚旅游文化精品園區,將品牌推向全國。
4.3加強領導,落實惠漁政策要成立由農業、財政、發改委、國土、規劃、科技、水利、河務、旅游和文化等有關部門領導組成的鄭州市漁業發展領導組,制定相關政策,明確責任目標,確保相關規劃、政策實施。繼續推進和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制定落實石油價格改革漁業用油補貼、漁機補貼、水產良種補貼、標準池塘改造補貼、村級水產防疫員補貼和水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等;積極爭取國家財政對漁業保險的補貼政策,對漁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漁民技術員的扶持政策;支持鼓勵龍頭和漁(農)戶通過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進行產業化聯結。
關鍵詞 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效果評估;江蘇常州
中圖分類號 S9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12-0261-02
Study on Assessment of Enhancement Effect of Fishery Stock in Changzhou City
SU Zhi-feng 1 WU Jian-min 1 LIU Wei-yang 1 HE Jin-jun 2 XU Jun-hua 3
(1 Changzhou Fisheries Law Enforcement Office,Changzhou Jiangsu 213002; 2 Changzhou Fisheries Extension; 3 Changdang Lak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fice of Jintan and Liyang)
Abstract This paper made the economic,ecological and social benefits assessment of releasing 46.58 million tail different specifications species in Changzhou different waters during 2012―2013.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recapture amount was 19 097.03 tons,the increment of resources was 16 557.956 0 tons,fishing output 2 269.995 tons of nitrogen,793.204 tons of phosphorus,2 287.60 tons of carbon sequestration,consume 210 753.8 tons of blue-green algae,and fishing in the waters of yield increase of 152 tons. Comprehensive benefits reached 369.676 7 million Yuan,which accounted for 79.22% of incremental benefit resources.The rate of return on investment was 205.38 times. By research and analysis,this paper put forward resource increases benefits,conversion benefits and growth benefits as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for assessment of enhancement effect.
Key words fishery stock;enhancement;effect assessment;Changzhou Jiangsu
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是恢復漁業資源、修復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促進漁業增效、漁民增收的有效途徑。常州市漁業主管部門在歷年承擔農業部長江瀕危/淡水經濟物種增殖放流項目基礎上,還擴展實施了湖泊、河塘以及網圍養殖和池塘循環水養殖凈化區的生態放流。為了科學客觀地評價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效果,該文從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3個層面對2012―2013年增殖放流效果進行了評估研究。
1 材料與方法
1.1 放流物種
2012―2013年分別在長江、湖河(天目湖、上黃濕地、城市河道)、池塘/網圍(長蕩湖網圍養殖和循環水養殖凈化區)放流鰱鳙魚、胭脂魚、長吻、翹嘴、黃尾鲴、泥鰍、螺螄、河蚌等不同規格物種4 658萬尾(表1)。
1.2 調查方式
通過采樣調查、水質監測、社會調查等,對放流物種增殖效果進行調查統計。
1.3 評估方法
綜合放流效果統計量評估法[1]、理論推算法[2]、魚骨層析法[3]和黑箱方法[4],結合常州增殖放流情況和調查資料,以量化指標為主建立評價體系指標,包括以回捕量、回捕收入和增殖放流投資回報率為主的預期經濟效益,以放流資源增量、氮磷輸出、藻類消耗和碳匯輸出為主的生態服務價值,以公眾參與、媒體報道、帶動放魚、漁業增產、漁民增收為主的社會效益價值。
【關鍵詞】漁業資源法 制度體系 理論 研究
縱觀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制度的發展史,上世紀八十年代頒布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分水嶺,該法頒布以前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點,如以往的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為主的漁業管理模式,之后則逐漸演變為以控制漁種可持續生產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間國際主要漁業組織機構積極推廣,國際社會也出臺了系列全球性或區域性公約配合該制度的實施。因此可以說,國際海洋漁業法律制度主要控制產出,是在總可捕量控制的基礎上實施。
一、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理論制度體系
(1)明確控制產出為主的生物保護目標。公約在對海洋生物資源保護中明文規定: 沿海國要嚴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數量,而對公海生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公約規定“制定公海生物資源可捕量和相關保護措施時,各國要根據真實可靠的科學數據,結合國家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經濟水平等因素,讓捕撈的魚種數量維持在或恢復到能夠生產最高持續產量的水平”。公約明確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據各種生物資源的最大可持續生產量開展漁業管理保護的總目標,給各國推行配額管理制度奠定了堅實基礎。
(2)制定不同海域漁業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公約中根據不同海域制定相關的保護管理權,具體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沿海國享有獨立海域權,如內水、領海和群島等獨立區域具有充分保護管理海洋生物資源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沿海國可以決定其領海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并開展科學適度的魚類資源利用的計劃;第三,如公海這樣的公共海域的漁業資源的保護管理上,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公海進行漁業資源捕撈,但同時也有義務共同保護管理公海生物資源。總體而言,公約在漁業資源管理保護的總方針指導下,制定的法律規章均注重對漁業資源最大可持續生產量的管理控制。
(3)規定各締約國的國際協作義務。公約從國際社會整體局勢出發,明文規定各締約國在獨立領海范圍和公海內都有義務開展海洋生物資源協作保護管理。如公約中規定了締約國在總可捕量制度實施中,各區域和全球性漁業組織機構,都有義務共同開展國際間的協作保護,比如國民可以在專屬經濟區捕魚的締約國,就有義務及時提供和交換相關的科學情報、捕魚總量和漁業捕撈力量統計,以及協作保護魚類種群資料。海洋漁業資源國際間的協作保護義務有利于實現總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圍推廣。
二、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理論及制度的特點
(1) 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表現形式各異。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的基本構架中有很多原則性的條文,缺乏具體的法律實施條款,再加上專屬經濟區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漁業資源壓力加劇了漁業資源的稀缺。在此情況下,《遵守協定》、《種群協定》、《生物多樣性公約》等系列具有國際約束力的公約和雙邊協定相繼出臺,展開對國家領海之外的海洋漁業資源的保護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紛爭而不妥協的資源環境和人權等現代國際法的范疇內,形式多樣的國際法規將起到很好的協調作用,系列公約規范的出臺和逐步推廣也體現了當代漁業國際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趨勢。
(2)區域漁業機構促進國際協作原則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國際漁業資源保護法中所強調的國際間的協作原則,很多區域漁業組織機構在單、雙邊公約的要求下,通過強化漁業資源種群的科學估量并測定總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等方式來為法律落實提供有力支持,在協作基礎上有效保護了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根據國際海洋漁業資源保護的國際協作原則的指導,以各區域漁業組織機構為主導的生物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大范圍推廣標志著以往公海漁業制度的結束,也體現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則。
(3)海洋執法標準呈現細化量化特征。漁業資源種群的群體特性的生物特性決定了可持續發展路線,所以一定要增強對非法捕撈的監督懲治力度。近幾年國際漁業組織機構針對區域間的資源保護的協作監督執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漁業委員會頒布了系列監督和檢查的程序,當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實施檢查權: 未獲得許可授權捕撈;未根據委員會的報告規定,記錄捕撈量和與捕撈量相關的數據信息,或故意隱瞞誤報捕撈量以及有關捕撈量的信息,在休漁區域和休漁期間非法捕撈;未遵守委員會制定的保護管理規則捕撈;未按照公約明文規定的捕撈限度捕撈;使用規定之外的漁具捕撈;未標明漁船的標識、身份和注冊信息;未積極配合調查,故意隱藏銷毀證據;不積極配合登檢或阻止抗拒、威脅干擾派遣的檢查員執法;有意損壞船舶監測系統干擾工作等,還有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違反現象。
(4)國際漁業資源法制度未來的主要趨勢是漁業責任制和生態管理。隨著科學技術不斷進步,人類也逐漸提高了對海洋生態資源的了解。國際社會達成了加強協作、緩解危機的共識,在尊重生態自然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監管懲罰力度來解決當前的資源問題。多項國際文件的頒布制定了生態管理和漁業資源法,也明確了漁船國在公海應承擔的管理責任及義務。通過推行包含漁船監測系統在內的多種方式來進行科學捕撈,避免出現違法、隱瞞捕撈和無管制的捕撈行為,國際漁業資源法制度未來的主要趨勢將是漁業責任制和生態管理。
綜上所述,由當前的國際大局來看,在協調各個成員國共同遵守義務的方面還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來越嚴重的漁業資源危機要求人類和時間比賽,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制定出一套科學合理的制度,使人類的需求不會超過海洋資源的最大限度,讓匱乏的海洋漁業資源能休養生息并做到可持續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類對海洋漁業資源無限制的開發需求,才能真正實現人類社會和海洋漁業資源健康持久發展的總目標,這也是全人類都應該共同遵守的義務。
參考文獻:
[1]孫海文.漁業配額制度的起源、特點及展望[J].自然資源學報,2010,(03).
大新縣位于廣西的西南部,東距首府南寧143km,東南與崇左市相連,南靠龍州縣,西南與越南接壤,西北有靖西相鄰,北天等縣,交通四通八達,氣候溫和,雨量充沛,全縣有地下泉水108處,這些地下水冬暖夏涼,常年水溫在18℃~20℃之間,這些資源有利于發展冷水魚類養殖,也有利于熱帶魚類的安全越冬。全縣有11條河流,43條支流,總長453km,河流水面積229hm2,總水面3533hm2。2005年養殖面積為1843hm2,其中:池塘1139hm2,山塘水庫616hm2,河溝58hm2,其他養殖30hm2,網箱養殖450箱,共10520m2。養殖產量8029,t其中池塘養殖5510,t山塘水庫養殖1898,t河溝108,t網箱養殖581;t漁業產值4817·4萬元,占農業總量的5%,占農民人均收入150元。大新縣于1985年成立了縣水產技術推廣站,全縣14個鄉(鎮)也相繼成立了畜牧水產技術推廣站,現有水產技術人員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師職稱3人,助理工程師職稱9人。
2目前漁業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
2·1技術基礎薄弱
自水產技術體系建立以來,得到了上級業務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取得了稻田養魚、池塘養魚、山塘水庫養魚、江河網箱養魚等科技成果,但由于技術推廣的資金投入少及鄉(鎮)水產技術推廣站實行改制,實行了自收自支的政策后,水產養殖技術推廣已有名無實,以致水產養殖群體的科技素質低下,采用新技術養殖名優新品種及漁業綜合開發、規格化、產業化、標準化的養殖意識相對淡薄、滯后。
2·2產業化結構不合理
由于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應用程度較低和漁業投入資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技術密集型漁業的發展。在養殖品種結構方面,常規、價值相對較低品種占絕大多數,價值較高品種如羅非魚、大口鯰等優新品種發展不起來或發展緩慢,在養殖措施方面,漁業綜合開發能力低,如魚鴨套養、休閑漁業等養殖戶屈指可數。
2·3資源開發和利用率低
目前池塘等養殖水面80%以上以承包方式發包給個人。據了解,大部分承包者都只是投放魚種,沒有進一步開展技術管理,產量和經濟效益不是很高。隨著經濟的展,用電量的增大,電力部門陸續在利江河、黑水河上建成了響水、那岸、上利、格強、逐克等電站,由此形成了好幾個可以發展水產養殖的庫區,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多年來都沒有得到開發利用。目前僅在利江河(電力公司水壩)段、恩城河局部村屯以及明仕河的少數村屯利用河段進行網箱養魚,其他的水域庫區還沒有開發利用,這對一個有著229hm2江河水面可養殖資源的縣來說,現在的利用率確實偏低。總體而言,大新縣水產養殖有了一定的發展,但發展的速度緩慢,規模化、產業化的程度及養殖水域的利用率還很低。
3加快漁業發展的幾點思路
針對上述現狀,為發展大新縣漁業生產,實現漁業經濟的根本轉變,以大新縣“十一五”計劃為目標來發展本縣漁業經濟,使之成為農民增收的強項,應從以下幾點來考慮:
3·1強化科技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水產服務網絡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這是顛撲不破的真理。漁業生產是否能有較大的發展,關鍵在于是否依靠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先進技術的應用程度,使之能迅速轉變為生產力。從大新縣的情況來看,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
(1)加強水產技術推廣網絡的建設,理順關系,明確職責,優化內部運行機制,提高自我發展能力,穩定技術隊伍。
(2)逐步完善水產苗種管理和檢驗、檢疫手段,確保魚苗種的健康及杜絕病害的蔓延。
(3)建立漁業服務組織。側重在桃城、雷平、恩城等鄉鎮,鼓勵引導發展漁業生產服務公司和漁業協會等漁民合作經濟組織,為漁業生產提供信息、技術、購銷等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在新的層次上實行規模經營,提高整體效益。
(4)建立信息網絡體系。隨著農村的經濟發展,互聯網已逐漸走入農村富裕家庭,信息現代化在各行各業發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已被認同。為此,要盡快組織建立專門的信息機構,及時準確地為漁業生產提供信息。
3·2調整養殖模式,品種向多元化、優質化方向發展要瞄準市場,適應消費需要。從主養品種上、規格上進行調整,合理布局,制定出適宜本地的最佳放養模式。因地制宜,積極推行魚鴨、魚鱉、魚龜等多品種混養模式,使當家魚類和特種水產品協調發展,并且采取輪捕輪放技術,使水產品均衡供應市場,可避免淡季過淡,旺季過旺,產生水產品過分集中的現象,以利于加速資金周轉,緩減養殖資金難的問題,這樣不但有利于提高銷售價格,還能控制養殖對象的合理密度,減輕浮頭、疾病的發生,從而減少死亡,節約飼料、提高產量。
3·3發揮資源區位優勢,大力發展可形成產業化的養殖品種廣西續北海之后,又在南寧建設了羅非魚加工廠,其生產的羅非魚片主要銷往歐盟、美國等地。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大力發羅非魚養殖,于2005年出臺了《廣西羅非魚產業化發展扶持暫行方案》。我縣距南寧只有143km,距崇左市也只是一個小時的車程,交通十分便利,水資源豐富,大新理應把羅非魚做強做大,把羅非魚養殖形成規模化、產業化。一是水資源豐富的鄉(鎮)要把大力發展大水面規模養殖羅非魚和網箱養殖羅非魚提上議事日程,把它列入建設新農村的一個亮點來抓。二是多渠道籌措資金,出臺相關扶持政策,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集體、個人等以聯營或股份合作形式參與羅非魚產業化的生產,以此形成規模經營。三是利用現有水庫庫區發展地方名、優、特、新產品養殖。
3·4搭旅游之車,大力發展休閑漁業,做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豐收
隨著“德天瀑布”、“明仕田園風光”的知名度的提高,到我縣旅游的外地游客逐年增多,如何讓游客留連忘返,看到一個青山綠水的世外桃源?我們應以發展休閑漁業來做為旅游的一個新亮點,以休閑漁業來發展生態旅游,“以漁促旅,以旅帶漁”,以此來達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豐收。
關鍵詞國際法海洋漁業法律制度
作者簡介:陳麟,北京隆安(貴陽)律師事務所,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法。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68
2020年10月10日,馬來西亞海事執法機構(MMEA)在柔佛附近水域扣押6艘漁船,逮捕船上的60名中國漁民。馬來西亞海事執法局稱,該案件正處在調查過程中,并稱違反馬來西亞法律規定的中國船員將面臨高額罰金及監禁的處罰。海洋漁業所包含的漁民、漁船、捕撈行為、捕撈權及海洋生態環境的管理和養護等要素在發展中面臨的保護問題顯得至關重要。如不能完善相關制度加以合理有序的保護,必然會阻礙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海洋漁業的法律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海洋漁業國內立法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海洋漁業國內立法現狀。我國海洋漁業國內立法中比較明確的是圍繞海洋漁業涉及的法律關系的調整。關于海洋漁業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雖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其第一章之第二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明確可知:海洋漁業是指捕撈和養殖海洋漁類及其他海洋經濟動植物以獲得水產品的生產活動。一般來說,海洋漁業因離海岸的遠近不同,可分為近海、外海、遠洋漁業。顯然,針對海洋漁業的種類也作出了劃分。
總體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主要內容根據調整客體的不同大體分為四個部分:養殖業、捕撈業、漁業資源的增值和保護、法律責任。其中大部分內容主要圍繞海洋漁業的行政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措施、監管客體以及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2.我國海洋漁業國內立法存在的問題。我國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雖然規定對海洋漁業在我國管轄范圍內進行行政監管,但是缺少對涉外海洋漁業的相關規定,導致執法力度差。例如:若發生他國海事執法局扣留我國漁船、漁民的事件,國內立法缺少專門的應對措施、司法程序。同時,我國海洋漁業國內立法也缺少對新領域的探索,與海洋漁業發展的新領域切合度較差,籠統且可操作性差。
(二)我國參與的海洋漁業國際公約及存在的問題
1.國際法上沒有關于海洋漁業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我國因此容易在立法上陷入難以明確海洋漁業資源的基礎法律地位的盲區。我國陸續加入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多個關于發展海洋漁業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上述公約及多邊協定中確立了漁業法律框架。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a)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七條……中針對各海洋區域中的海洋資源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確的約定。與之相對應的我國國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對漁業中的養殖業、捕撈業的監管部門、漁業的增值保護以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但缺乏對于海洋漁業在各海洋區域發展的規制制度。在國際法中沒有關于海洋漁業資源的所有權制度的情況下,我國陷入因國內法無法明確海洋漁業資源的基礎法律地位而導致不可避免的漁業糾紛。
2.我國加入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于海洋漁業的規定與實踐互相矛盾。目前全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海洋漁業發展的理論在實踐中存在分歧,有待通過進一步實踐彌補條約法的不足。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專屬經濟區若存在剩余漁業資源,沿海國在沒有捕撈全部可捕量的情況下,應準許其他國家捕撈可捕撈的剩余部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之規定,強調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對沿海國剩余漁業資源的開發權利;然而,實踐中沿海國往往基于本國的利益考慮,不僅有著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且會依據本國的自由裁量權設置規則,在該規則項下制定一系列的保全措施以保證規則的有效實施,這些規則包括但不限于登臨、檢查、逮捕等,同時配置了一整套的司法程序,甚至對于違規進行海洋漁業作業的漁船、漁民建立了嚴格的懲罰機制[1]。例如,馬來西亞《漁業法》和1952年《商船條例》規定,違反馬來西亞法律規定的船員有可能面臨最高60萬林吉特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的處罰,而針對船長的處罰金額更高,達到600萬林吉特。綜上所述,實踐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強調的捕撈剩余量之間存在矛盾,有待積累更多的實踐經驗,彌補條約的不完善之處。
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難以應對海洋漁業不斷出現的新領域,在新興領域問題上爭議較大。在海洋資源的開發中不斷出現新的領域,對持續發展海洋漁業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國際海洋漁業的法律制度難免在應對新的發展領域時存在缺失、滯后,甚至在新興領域問題上一直處于爭議之中。例如,20世紀70年代,人們開始發現“區域”上存在海洋生物資源。參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條第一款,“區域”是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區域”內的定居物,也就是大量有研究和利用價值的微生物資源,由于沒有達到一定的捕撈數量,無法形成漁業活動,但是未來的發展前景無可估量,所以有討論的必要性。目前針對“區域”內的定居物,存在兩種分歧的觀點:一種是發達國家主張適用公海制度,該主張明顯定性“定居物”的法律屬性為共有物;一種是發展中國家主張“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觀點,根據此觀點從而必然引發《海洋法公約》的修法問題,涉及到由哪個組織代“人類”進行管理、是否成立新的組織或擴大國際海底管理局的職能、收益分配問題等。顯然,適用哪一種觀點創新制度,有待進一步的實踐最終得出合理結論。
二、如何完善我國海洋漁業保護的法律制度
(一)我國應當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探討國際海洋漁業法律制度,加強我國海洋漁業國內立法
我國應該在全面適應新的國際海洋秩序的基礎上推動構建公正合理的國際海洋秩序,制定完善的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在一些周邊國家與我國的海洋劃界和權益爭奪問題上,加強國際外交、積極參與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事務和與多邊談判,推進漁業合作,進一步明確劃界、主權歸屬問題以及各海洋區域中的海洋資源的基礎法律地位,避免給漁民開展海洋漁業活動的具體可控區域造成混淆,最終導致不可逆的漁業糾紛。[2]同時,我國需積極參與到國際海洋漁業事務中,與大范圍內的世界各國積極探討各自的權利、義務、懲罰機制、司法程序等,達成多邊協議,特別著重改進爭端解決機制。在此基礎上,加強保護我國海洋漁業發展的國內立法。
(二)全面考量海洋漁業的涉外因素,改善我國漁業立法不完備、籠統的狀況
在此所談及到的海洋漁業發展中包含涉外因素也要全面考量,涉外因素包括主體、法律關系及客體的涉外,而其中涵蓋漁業捕撈、漁業生產、漁政護漁、漁政合作等不同的方面,因此海洋漁業的保護問題的法律制度需要針對不同的因素,在結合不同方面的發展所觸及到的問題都制定具體和詳細的規定。在出現漁業摩擦和漁業糾紛的事前、事中,可以防范和減少漁業摩擦、力避沖突升級。
(三)加大政府監管、執法力度,制定和完善在對外海洋漁業監管、維權、執法管理和應急處置的法律法規
1.加強政府對內監管、執法管理國內立法。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的力度,同時提高漁民海洋作業的準入門檻,加強對漁業生產和漁民的法制教育,規范漁民的海洋捕撈活動,繼續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查處違規漁業、捕撈違禁魚類、過度捕撈等行為,完善海洋漁業“黑名單”,堅決打擊“IUU”,對于違法進入他國敏感海域和管轄海域的作業漁民加大懲罰的力度,將違法作業的行為在國內予以遏制。[3]
2.制定和完善政府對外維權、應急處置國內立法。完善漁政巡航方式,在對外海洋漁業監管、維權、執法管理和應急處置方面完善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因海洋漁業作業的開展有時可能會觸及到他國海上利益的發展而應當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和相應的法律制度,明確駐外使館的應急措施、處理后續事宜的具體工作;同時,整合海上執法力量,加強漁政和海警能力建設,對內形成相關部門和省區的聯動機制,以便控制事態。
(四)積極參與國際海洋漁業實踐中,探索海洋漁業新領域的法律制度,實現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統一
我國海洋權益摩擦日益凸顯,而海洋漁業發展涉及多方面、多因素,總體而言錯綜復雜,而我國的海洋漁業制度尚不完善,海上維權和執法管理能力相對薄弱。與其他國家深入探討妥善開展周邊漁業協定的談判與執行,做好漁業水域管理,參與到漁業管理事務中,積極加入應對不斷出現的新興領域,同時不斷積累經驗,為完善我國海洋漁業制度打下堅實的實踐基礎,不斷積累經驗,達到實踐與理論的有機統一,以實現對海洋漁業問題的制度保護。
論文關鍵詞:休閑漁業旅游,市場需求,實證研究
一、休閑漁業旅游的概念與發展趨勢
1、休閑漁業旅游的概念
中國近幾十年以來,隨著人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城市進程化的加快,人們對于休閑漁業旅游的需求十分迫切,目前海洋型休閑旅游的相關研究比較多,但是,對于湖泊型和水庫型休閑漁業旅游的相關概念及特點定義目前尚屬空白。
本研究在借鑒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休閑漁業旅游(包括海洋型、湖泊型、水庫型)的概念:
休閑漁業旅游是以海洋、湖泊、水庫等自身資源為依托,結合市場需求把旅游資源和漁業進行配置優化,使餐飲、娛樂、休閑度假等行業與漁業結合起來, 把垂釣、潛水、賽艇、攀巖、休閑觀光、水族觀賞等多種休閑漁業旅游產品進行組合,完全涵蓋吃、住、行、娛各塊內容,全面提升旅游品質,實現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一種新型的旅游方式。
2、浙江省休閑漁業旅游的發展趨勢
上世紀七十年代,日本、美國等國家興起了休閑漁業旅游。在我國,上世紀九十年代,休閑漁業旅游在某些沿海地區逐漸出現,如:浙江、廣東、福建等。
經過多年發展,休閑漁業旅游作為一種休閑旅游產品,逐步受到越來越多游客的關注。以千島湖、象山為代表的休閑漁業旅游目的地為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以及當地的經濟增長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特別是浙江省分別在2003年、2004年和2006年發文確定了杭州白馬湖休閑漁業基地、象山縣北黃金海岸休閑漁業基地、三門蛇蟠度假村等多家單位為省級休閑漁業旅游示范基地,帶動了浙江省各地市開展休閑漁業旅游的熱情。
3、休閑漁業旅游研究的國內外發展趨勢
國外休閑漁業旅游注重市場研究,對游客進行細分研究。就研究方法而言,描述性的定性分析越來越少,較多地進行實證研究,通過面對面訪談、郵件調查等方法獲得資料,運用大量的定量方法,如因子分析和聚類分析等。而國內研究與國外研究恰好相反,國內研究對某些問題(如休閑漁業的發展機制、經營管理等)涉及較少旅游論文,深度不夠,習慣于描述性的單一研究方法,側重于理論上的論證和闡述,實際案例研究較少。針對上述不足,休閑漁業旅游研究要進一步深入。
本研究針對浙江省廣泛的湖泊型、水庫型、海洋型休閑漁業旅游的市場需求和供給現狀進行調查研究,旅游需求-供給分析是以定量分析為主的方法體系,通過旅游需求-供給研究,可以提高旅游目的地的服務水平與供給能力,使需求與供給達到平衡,最大可能地提高游客對休閑漁業旅游的滿意度。我們對來浙江進行湖泊型、水庫型、海洋型休閑漁業旅游的居民進行人口特征、旅游偏好、出游方式、滿意度等相關性因素統計分析,提出對休閑漁業度假旅游項目新建或改造的相關建議。此外,用LOGISTIC分析方法,將近一年休閑漁業旅游參與情況作為因變量,得到了重要的回歸方程,這對政府根據休閑漁業旅游目標市場制定有針對性的營銷計劃和降低營銷成本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休閑漁業旅游市場需求實證研究
本次研究于2009年5月一10月,以湖州太湖、杭州西湖、淳安千島湖、象山黃金海岸、舟山、新安江水庫、賦石水庫的游客為調查對象。七處市場需求調查問卷各發放150份,共回收問卷965份,有效問卷859份。以漁業旅游從業人員為對象發放140份市場供給問卷,共回收95份,有效卷91份。
(一)若干描述性實證研究結果
(1)消費者人口特征描述性實證結果
從年齡階段來看, 24%的游客是未婚的單身男女,有37.2%的游客是夫妻兩人帶著未成年的孩子來進行休閑漁業旅游,應該說大齡的未婚男女和年輕的父母更有機會相攜出游。
從職業來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32.5%,企業職工25.7%,教師13.5%,個體工商戶9.6%,學生占7.9%。通常“藍領”需要安靜的休息休閑;而 “白領”則更需要運動,象潛水、賽艇、攀巖等極限運動。
從受教育程度來看,休閑漁業旅游的游客大部分的學歷都在高中以上,占到了總調查人數的98.2%。高學歷的人一般收入也較高,會產生主動希望對外部世界多了解,多看看的旅游需求,目的性較強。
從月收入來看,其中52.8%的游客月收入在501-2000元之間,28.6的游客月收入在2001-5000元之間,4.9%的游客月收入少于500元,這部分游客主要是學生,通常節假日、黃金周或寒暑假,他們會和家長一起出游。
(2) 休閑漁業旅游消費特征總結
表1 休閑漁業旅游消費特征一覽表
基本情況
類別
人數(人)
百分比(%)
選擇合適時間進行休閑漁業旅游
周末
161
18.8
節假日
206
24
寒暑假
217
25.2
帶薪假期
180
21
其他
95
11
休閑漁業旅游時間總計
1天
275
31.9
2天
211
24.6
3天
196
22.7
4-6天
119
13.7
一周
34
4.0
一周至二周
17
2.0
二周至半個月
27
3.1
休閑漁業旅游支出
1000元以下
275
32
1001-3000元
357
41.6
3001-5000元
172
20
5001-10000元
44
5.1
10000以上
11
1.3
支出最多的項目是
住
185
21.5
餐
153
17.8
娛
107
12.4
行
152
17.7
購
88
10.2
景點門票
163
19
其他
11
1.3
旅游同伴是
親朋好友
540
84.5
旅行社團友
79
9.2
商務業務伙伴
123
14.3
其他
17
2
休閑漁業旅游方式
散客旅游團
96
11.2
單位組織
173
20.1
自駕出游
201
35.2
公共交通出游
210
24.4
公務旅游
43
5
其他
35
4.1
旅游頻率
一年1次
210
24.5
一年2-3次
465
54.1
一年4-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