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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失業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再是單純的社會救濟行為,而是促進市場競爭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社會條件.市場經濟,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失業保險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受益者,在享受權利的前提是為社會作出貢獻和繳納保險費.因而,失業保險的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失業保險的主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就企業而言,有了失業保險,職工失業時能獲得物質幫助,后顧之憂解除了,更能發揮其生產和創造能力,為企業帶來更多、更好的效益.企業從失業保險中獲得了收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向失業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給予一定的補貼,等于是再生產勞動力的投資,為他們的生活、再就業作出貢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就個人而言,他們失業時,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補償,從社會保障中得到了好處,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向社會保障繳納一定的費用.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少數從勞動者(尤其是職工)個人身上籌措的.目前,部分國有企業處于明虧和潛虧狀態,只能以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職工工資的30%左右發放救濟金,職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筆錢來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效益好的企業往往又不愿參加失業保險.這就造成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繳困難.就政府而言,對失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無論是按國際慣例,還是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來看都是必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國家財政積累有限,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實施和開展,這往往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還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資金用于失業保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收入也逐步增加,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具有下列好處:首先,能開辟失業保險費的征集渠道,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儲備和承受能力,適當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其次,有利于打破失業保險金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舊觀念,增強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從根本上改變職工因國家、企業包得過多、統得過死而形成的依賴思想;第三,能引導職工關心失業保險事業,促進更廣泛地實行失業保險的群眾監督機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就業危機感,更加珍惜就業機會,增強其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企業勞動效率.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失業保障意識,借故各種理由拒交失業保險金,增加了資金籌措的難度.為了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可以從法律角度考慮建立一個新稅種:失業保險稅,通過稅收方式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籌集.與我國現行的統籌繳費模式相比,失業保險稅模式的優勢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則.稅務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稅的征收,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失業保險預算,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日常發放,為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這樣,機構精簡,權現分明,任務明確,便于操作和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失業保險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3)更能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失業保險的納稅主體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他們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其稅收收入由國家專設機構安排使用,并且國家有責任對失業保險提供最后保證.這樣,使得三方共同負擔原則落在實處.同時,失業保險稅還可通過起征點、稅率等的科學設計,均衡不同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2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
市場經濟存在通貨膨脹,這就使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貶值的危險,如果這部分資金不進行自我增值,單依靠國家財政補貼或提高儲畜率,不僅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也抵消不了通貨膨脹給資金造成貶值的負作用,而且國家的補貼也是很有限的.
失業保險經濟活動具有其特殊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支付,總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閑置”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它的閑置就不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周轉,無法從資金周轉中獲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業保險的后備力量,不利于增強其經濟補償能力.因此,失業保險基金只有進行投資使用,才能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的投資運用,關系到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轉的關鍵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一個重要環節.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用應該遵循安全性原則,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以獲得利息收入.這種辦法風險小,收益可靠穩定,但存在資金收益低,擺脫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資金貶值的危險.要克服這一缺陷,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給予失業保險基金以優惠利率,要超過物價指數,才能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可獲得較高的收益,一般都會高于銀行利息.而且國庫券和政府債券不存在什么風險,把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這方面的投資應該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則.第三,成立社會保障銀行,專門進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進行投資融資世界各國在社保方面一個比較成功的經驗就是設立社會保障銀行,獨立于各級政府,實行董事會制度,由政府、勞工、社保三方代表組成,并聘請金融專家.同時建立其監督審查制度,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將一些有相當收益水平、風險小的項目優先照顧社會保障銀行,此外在投資盈利的所得稅方面,政府也要給予優惠.
3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內容失業保險金主要只能用于失業救濟和失業培訓,具體說: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及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的轉業培訓費和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失業保險管理費等.還不夠全面,應增加:(1)女性失業者的生育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2)專列一項生活困難補助費,讓雙方都失業的夫妻能夠承擔起法定的贍養責任,并讓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失業者申請使用;(3)為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和鼓勵失業者參加培訓、重就業的功能,在發放救濟金時向這部分失業者實行某些優惠,如:對參加指定的轉業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失業者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全部發放.
3.2支出標準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中規定: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為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150%.但對工作時間長、家庭負擔重的失業人員要適當提高,而且失業救濟金應隨物價上漲而適當調整,具體數額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救濟金的發放標準也不宜太高,否則不能調動失業人員的積極性,且加重國家和企業負擔.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還規定:失業職工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這種以五年工齡為界的劃分似乎過粗,應當再細分一些.
3.3支出結構失業保險金在各個項目的支出結構比例是否科學合理,決定著失業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及制度的運行.我國推行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著救濟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費支出偏高、生產自救費和轉業訓練費使用效益差等問題,未能很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應有的功能.我國失業救濟金支出額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國際慣例,失業救濟金是失業保險金支出的大頭,而我國在管理費支出方面卻一直居高不下,連續幾年管理費占基金總支出的比例高達20%以上.在國外,管理費占總支出的比例一般僅在3—4%.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費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難免的,但長期居高不下,用大筆基金超標準購建辦公樓、職工宿舍及交通工具,顯然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正常功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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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完善社會保險體制,推進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幫助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失業職工是指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在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的職工。
第五條、市勞動行政部門是失業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的組織管理工作。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各級失業保險機構按其分工具體經辦失業保險事務。
財政、審計、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實施監督工作。
第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將失業保險工作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四)失業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和辦法:
(一)失業保險費繳納的標準按我市(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乘以職工總人數計算。
企業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3%的繳納比例中,企業繳納2%,個人繳納1%.(二)企業及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每月十日前持《失業保險基金年審手冊》到失業保險機構繳納;失業保險機構也可以通過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企業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并登記造冊,但不設個人帳戶,不返還職工本人。
(三)私營企業失業保險費由失業保險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于每年進行年審時,實行一次性代為扣繳,轉入市失業保險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專戶。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第九條、失業保險機構應每年開展一次失業保險費的年審核定工作,所有企業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有關資料到失業保險機構指定地點辦理年審核定手續。
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應按規定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后,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利息納入失業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企業應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確有困難暫無能力繳納的,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緩繳。
第十二條、破產、兼并、減人增效、出售、轉制(含托管、解散、分立等)的企業,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都應從企業資產變現中優先清償。對支付確有困難的,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按還款計劃分期償還。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失業保險機構應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失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費收支預、決算,由失業保險機構負責編制,并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市政府預、決算。
第三章、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救濟金;
(二)領取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補助費;
(三)領取救濟金期間的婦女生育補助費;
(四)領取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五)領取救濟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六)為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的職業介紹、轉業訓練、生產自救費用(以下簡稱為促進再就業費用);
(七)經市政府批準的其它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必需開支。
第十五條、失業職工的救濟金,按我市(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按當地)在職職工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發。
第十六條、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確定。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救濟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時間,增發三個月的救濟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私營企業失業的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由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救濟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增發三個月的救濟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因轉制變為私營企業的,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視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
第十七條、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職工重新就業后再失業的,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按重新就業后參加工作時間計算。
第十九條、失業職工在領取救濟金期間,每人每月發給五元醫療費。因病到市失業保險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可按醫療費的7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限額最多不超過1萬元。
第二十條、失業職工在領取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其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三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為十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第二十一條、女失業職工在領取救濟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的,給予一次性生育補助費200元。
第二十二條、失業職工在領取救濟金期間生活特殊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失業保險機構審批,可給予生活困難補助,其發放標準不超過本人領取救濟金的40%.第二十三條、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未能重新就業,并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可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由區、縣(市)失業保險機構出具證明,同級勞動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到區、縣(市)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失業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重新就業而又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救濟。
第二十五條、企業招用的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本地從業人員,因使用期限屆滿或非本人原因而中止使用,只要失業前兩年內累計工齡達到一年,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每滿一年發給三個月的救濟金(不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由失業職工所在地失業保險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失業保險責任。
第二十六條、促進再就業費用按上年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20%提取,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費、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等項目的開支。
第四章、失業職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職工失業后,企業應在確定職工失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檔案移交給職工戶口所在區、縣(市)失業保險機構,并通知本人按時辦理失業登記。逾期移交的,或未按時通知失業職工本人的,由企業承擔失業職工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職工應從被確定失業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戶口簿、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本人戶口所在區、縣(市)失業保險機構報到,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
失業保險機構應從失業職工登記的次月起按規定計發失業保險待遇,逾期登記的,超期部分不予補發。90日內未登記的,視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各級勞動部門應組織失業職工參加轉業訓練、職業介紹和生產自救,促進其實現再就業。
第二十九條、企業招用失業職工并簽定二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失業保險機構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余額一次性撥給企業;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的,并在區、縣(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且已開業經營的,失業保險機構可將其應領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發給本人,作為謀業的扶持資金。
第三十條、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轉移戶口,應辦理失業救濟金轉移手續,跨區、縣(市)轉移由區、縣(市)失業保險機構辦理;跨市轉移由市失業保險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或終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
(二)企業、個人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
(三)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的;
(四)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升學、參軍、死亡、出境定居的;
(五)已重新就業的;
(六)在失業期間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
(七)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八)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拒絕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額0.2%的滯納金,由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對拒絕繳納失業保險費三個月以上的,失業保險機構或勞動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按規定有償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的,應依據合同按期歸還本息;不能按期還款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款額0.5%的滯納金,由銀行代為扣繳。
第三十四條、企業和失業職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失業保險機構侵犯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失業保險機構違反規定拖欠支付失業救濟金和其它失業保險費用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對截留、侵占、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除追回本金及其非法所得外,由主管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失業職工違反本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失業救濟金和其它失業保險費用的,由區、縣(市)失業保險機構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失業保險,依照本規定執行。
關鍵詞: 失業保險; 覆蓋面; 繳費比例;給付標準; 就業保險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后,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于1999年1月22日,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對于預防失業風險,保障失業人員的生存,以及促進就業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適用過程中,亦暴露出一些問題,部分條款仍值得商榷。
一、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1. 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過窄
《條例》第 2 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即適用于: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包括上述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而將下列人員排除: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是。為了適應現實需求,《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各地也紛紛據此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但是,部分主體如非全日制勞動者等靈活就業人員、鄉鎮企業及其職工等,仍未納入適用范圍。雖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適用范圍,但其無需自己繳納保費,且失業保險待遇采取一次性給付,這與失業保險的社會性和保險性相違背。
2.失業保險繳費標準不合理
失業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個人繳費以職工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數為基數,低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及非本市戶籍勞動者的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50%的,按50%計繳,以后有新規定從其規定);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實際計繳。單位繳費比例為2%,城鎮戶口的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這里存在兩個問題;其一,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不實行封頂,造成這部分人員繳納失業金金額較高;其二,單位繳費比例按照每月各單位的工資總額來繳納,不利于繳費基數的統計和對比。
3.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不合理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原則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各地的最低工資本身就較低,以此為基礎計發的失業保險待遇的數額就更低。
4.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條件不完善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但上述條件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缺乏 “失業者需有勞動能力” 的規定。即失業人員應為達到法定的勞動年齡,且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第二,“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不能與“主觀就業意愿”等同。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失業人員,應客觀上有就業能力,主觀上有就業意愿,而客觀上未獲得就業機會。《條例》將 “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等同于 “主觀就業意愿”,這將導致實踐中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審核不嚴,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因不合格的申領人而流失。第三,未明確失業保險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從被保險人辦理失業登記到核準領到失業保險金為止的期限。僅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該10日期限僅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期,并非是完全意義的等待期。第四,《條例》中對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的解釋不明確。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應包括:①客觀上中斷就業;②主觀上非因本人意愿。《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①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人員; 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 32 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人員”。該規定僅是明確了“中斷就業”的判斷標準,而未明確 “非因本人意愿”的判斷標準。因此,我國除了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形下不屬于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不能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外,似乎其他情形下都屬于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哪怕是勞動者因自己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所規定的情形,因勞動者的違法或違約行為,導致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5.失業保險金和經濟補償金的關系未理順
失業保險金和經濟補償金從形式上看似乎并無必然聯系,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實質的一致性,即都具有保障勞動者離職后的經濟安全和失業補償的功能。因此,目前各國關于二者關系的立法有以下兩種模式。
一是兼得模式,即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當勞動者符合失業保險給付條件時,還可申領失業保險金。我國即是采取此種立法模式。
二是抵償模式,即若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已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則失業保險金會相應的減額給付。
筆者認為,“抵償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避免了失業勞動者因獲得雙重保障而可能削弱了其再就業欲望的消極影響; 其次,可以節省失業保險金的開支,增強失業保險金的給付能力; 最后,可減輕雇主的負擔,因為無論是經濟補償金還是失業保險費都是或主要是由雇主承擔的。
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1. 逐步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從適用對象來看,應該將鄉鎮企業以及農民合同制工人、非全日制勞動者等靈活就業人員、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乃至未能及時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等納入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從立法技術來看,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擴大,首先應該與 《勞動法》 以及 《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的規定相協調,將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納入到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2. 重新設計失業保險費率
目前我國采取單一的比例費率制,完全忽視了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差異,這對于較穩定的行業來說是不公平的。可以試行行業差別費率制和分段費率制。行業差別費率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將對各行業失業保險費用征繳的比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起來,失業風險越高的行業,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比率相應越高。分段費率制以宏觀經濟的不同景氣階段來決定失業保險的費率,經濟景氣時,就業率高,雇員的工資標準也可能較高,經濟不景氣時,就業率低而失業率高,雇員的工資水平也相應較低。這樣,既突出失業保險的激勵功能,同時又能降低勞動力成本,使失業保險費的收繳更具有合理性。對于個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的上限作為其繳費基數。
3. 改變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提高給付水平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具有所得替代的功能,且基于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應該改變我國現有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參照的方式,而采取工資比例制,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這不僅有助于強化失業人員的生存保障,而且有助于促進失業者積極就業。
4. 完善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條件
應該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明確界定 “等待期”以及“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等概念和條件。并且在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方面確立 “過錯相抵” 的原則,即如果勞動者是由于自身的過錯行為導致被解雇的,則應該不給付或者少給付失業保險金。
5. 將失業保險逐步轉變為就業保險
從各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來看,失業保險制度已從單一的失業救濟向就業促進轉變,我國也應突出失業保險的就業促進功能,逐步將失業保險轉變為就業保險。
一是通過失業保險基金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強化對于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快建設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推動勞動力供求信息的交流。
二是強化就 (失) 業登記與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關聯性。
三是建立失業人員提前實現再就業的激勵機制。對于符合失業給付申領條件,但在失業給付期限屆滿前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提供諸如就業獎助津貼等形式的激勵。
關鍵詞:失業保險資格條件基金來源待遇給付
一、失業保險的涵義
失業是與就業相對應而存在的概念。就業是指在某一特定年齡上的,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與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有報酬的勞動。相應地,具有勞動能力并有勞動愿望的人未能在勞動力市場上找到工作,這一現象即為失業。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勞動年齡人口中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意愿的成員,因非自身原因暫時失去勞動機會、無法獲得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資收入時,由國家或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進其重新就業的制度。失業保險制度是由國家法律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方法,使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由于就業的目標是多方面的,故失業保險制度追求的目標也是多方面的。總體上講,失業保險制度的目標包括社會和經濟目標兩類。社會目標就是縮小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維持失業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從而維持社會安定;經濟目標是保護勞動力資源,保證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促進經濟發展。從經濟學的意義上看,失業是由社會發展的矛盾所決定的,勞動者的就業或失業狀況,是由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及勞動力的供給狀況的平衡關系所決定的。由于多種原因所致,勞動力供求會暫時地發生矛盾,失去平衡,從而導致一部分勞動者被排除在勞動隊伍之外,使勞動者及其家庭面臨經濟困難。失業保險的根本任務就是解決這一困難。失業保險能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對失業人員開展培訓,提高他們的再就業能力;通過職業介紹推薦失業人員重新就業。
二、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
失業者要能夠取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各個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對此都有具體而嚴格的規定,其目的在于避免逆選擇行為,并促進失業者重新就業。
(一)年齡條件
失業保險的享受對象必須是處于法定勞動年齡段的人口。換言之,只有在規定年齡范圍內,即處于法定最低勞動年齡與退休年齡之間的勞動者,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此,各國的失業保險保障對象均不包括未成年人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均不負有法定的社會勞動義務,不屬于國家安置就業的責任范圍,自然也就不是失業保險的對象。至于勞動年齡的界限,各國的規定略有差異,而世界銀行將這個界限統一規定為15~60歲。我國為18~60周歲。
(二)身份條件
失業保險的享受對象必須具有曾經就業及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身份條件等的相關性、二者收入水準的差異大小等。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與分擔方式
失業保險資金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企業、個人和政府。對企業來說,它們要能夠正常地使用員工,本來就應該使工資等于維持勞動者本人及其家屬所需生活費用即勞動力價值或價格,這種生活費用中自然應當包括勞動者生、老、病、死以及失業時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因此,企業負擔的那一部分社會保險(包括失業保險)費用其實是勞動力價值的一部分,是為了保證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負擔的費用,有了這種保險企業主才能源源不斷地得到勞動力的正常供給。勞動者本人是失業保險的直接受益人,因此其在職期間亦應定期繳納失業保險費。對政府來說,負擔部分失業保險費用或在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給予補貼,可以保證失業保險政策的實施,有助于維持社會安定和經濟的正常發展。失業保險基金的分擔方式: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由于不同來源或來源的組合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分擔方式。世界各國由于社會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制度的不同,在失業保險基金的分擔方式上有很大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全部由企業和被保險人雙方負擔。雙方分擔的比例根據本國的具體政策而定。希臘、法國、日本等國實行這種分擔方式。第二,由企業和被保險人雙方負擔,政府進行適當的“資助”,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德國、瑞典、荷蘭、丹麥等許多國家,至于雙方分擔和資助的比例,也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政策而定。第三,全部由企業承擔。如美國的大多數州均采取征收失業保險稅的辦法,失業保險基金全部由企業承擔。第四,全部由政府一方負擔,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有匈牙利、智利、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少數幾個國家。各方負擔失業保險費用的具體辦法一般為:政府彌補資金收繳額與支出額之間的差額,或負擔一部分失業保險金的開支;企業按其工資總額、勞動者按其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繳納失業保險費。許多國家對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有些國家的這一最高限額還隨物價等因素的變動而進行調整。
四、失業保險的待遇給付
(一)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
世界各國失業保險待遇給付項目的規定比較一致,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即按期發給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供養家屬補助;附加補助金,例如向失業者提供培訓費用以創造重新就業條件。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項目,是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維持基本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供養家屬補助是為了保證失業者所贍養的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而給予的補助費用。奧地利、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瑞士、美國等國對失業者供養家屬的補助有明確規定。實際上,其他國家盡管沒有規定“供養家屬補助”項目,但在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項目標準時,也大都考慮了失業者供養家屬所需最低生活費用的因素。失業保險補償家庭負擔僅僅是失業者的社會權益的一個方面,此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還有權享受醫療補助,以對失業期間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給予補償;或者對為重新就業所開支的費用進行補償。澳大利亞即對失業者實行醫療證制度,對失業者醫療費開支給予一定補助。
(二)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確定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高低取決于保障失業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有利于促進失業者重新就業,權利與義務基本對等這三種主要因素。因此,在確定失業保險待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失業保險待遇應能保證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數額應能確保失業者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按平均贍養系數計算)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能夠維持正常生存。這樣才能起到保護勞動力的作用,使之維持再就業的基本身體條件。
2.失業保險待遇必須低于失業者在職時的收入。
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雖然是由于各種客觀原因所造成的非自愿性失業,但是,由于失業,不能參加勞動,不能為社會創造財富,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屬于救濟性質。因此,待遇給付必須低于在職勞動時的收入,以體現不勞動和勞動的差別。此外,從有利于促進失業者盡快重新就業和避免出現失業保險中的逆選擇行為目的出發,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除了必須低于在職時的收入(包括個人收入和平均收入)水平外,還必須只在一定期限內維持,超出一定期限者,則進一步降低到按社會救濟的水平給付待遇。
3.失業保險待遇給付要與工齡、原工資掛鉤。
失業保險基金一般是由企業按在職勞動者工資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或者直接由被保險人繳納。這也就是說,失業保險基金是在職勞動者創造的價值的一部分。勞動者的工齡長、工資高,向社會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也就多,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相應地高一些,領取時間也應長一些;反之,工齡短、工資低,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就少,因而失業保險待遇應低一些,領取時間也應短一些。因此,從體現社會權利與義務基本對等的原則出發,失業保險待遇應與被保險人的工齡、繳費年限和原工資收入相聯系,在確保待遇水平時,應該使工齡長、繳費年限長、原工資收入較高的人獲得相對較高水平的待遇給付。
4.2014—2015年蒼南縣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完成情況。
(1)2014年工作情況。
A、失業保險參保工作順利開展。2014年以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穩步提升,截至2015年12月份,全縣失業保險參保人員總數達83875人,新增參保人數共計5556人,完成目標任務的136%。收繳失業保險費5390.28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552.8萬元,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1759.20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570.19萬元。B、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2014年以來我科室按時足額發放失業救濟金,截至12月底,新接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1394人,為1959名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1035.98萬元,為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383.21萬元。C、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試點工作逐步開展。自2014年3月份《關于擴大蒼南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實施后,我科室先后開展了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助和失業職工職業培訓補助工作。不定期對全縣25家民政福利企業進行走訪,認真核實企業安置殘疾人數、社會繳費情況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確保擴大基金發揮最大效益,充分發揮了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功能。同時從當年9月份開始針對下崗職工文化程度、年齡層次等分批次組織再就業培訓,共為222名下崗職工進行再就業培訓,支付培訓補助49000元。使這部分弱勢群體了解當前是就業形勢,學習求職技能和相關的勞動法規,提高了就業與維權意識。
(2)2015年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A、失業保險參保:2015年全縣失業保險參保總人數達85377人,較之2014年新增參保人數共計1502人,完成目標任務數100%。收繳失業保險基金4947.54萬元,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2115.86萬元,社會化發放率達100%。B、失業保險各項待遇的發放:2015年新接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1148人,為1429名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1309.23萬元,為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439.58萬元;為全縣195家企業提供失業保險補貼,補助金額達367.03萬元,惠及企業職工15217人。C、失業職工人事檔案的接收:截至2015年底共接收并整理失業職工檔案10942例,其中2015年度新增1148例。D、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標準和年度繳費基數調整工作。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有關規定,我們及時將全縣失業保險費率從原來的3%調整到2%,月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由原來的945元調整到1071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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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應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各地方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基準和比例1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企業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于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的原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新準則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與報酬相關的項目,據此設置“應付職工薪酬”一級科目,在其下根據薪酬類別如工資薪酬、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辭退補償、帶薪休假費用等,設置二級科目,如“應付工資”、“應付辭退補償”、“應付社會保險費”、“應付住房公積金”、“應付福利費”等。具體處理如下:(1)會計期末計提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時,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直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費)”。(2)從職工的工資中扣除應由職工繳納部分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保險費”。(3)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其他應付款一職工個人保險費”,貸記“銀行存款”。
[例]華宇公司2008年2月按照規定比例在社保機構核定的月繳費工資中計提基本社保基金,核定的月繳費工資為214580元,其中基本生產車間生產甲產品發生薪酬費用124500元,車間管理人員薪酬費用35080元,為在建工程發生職工薪酬費用27000元,行政管理部門人員職工薪酬費用28000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比例為單位20%,個人8%;基本醫療保險比例為單位6%,個人2%;失業保險比例為單位2%,個人1%)。則企業計提、代扣和繳納社保費用的會計處理如下:
(1)計提企業承擔的社保費用
借:生產成本――甲產品 34860
制造費用 9822.40
在建工程 7560
管理費用 784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
42916
――應付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4291.60
――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12874.80
(2)企業在職工工資中代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23603.80
貸: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
17166.40
――職工個人保險費(失業保險)
2145.80
――職工個人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4291.60
(3)企業繳納社保費用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
42916
――應付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4291.60
――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12874.80
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
17 166.40
――職工個人保險費(失業保險) 2145.80
――職工個人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4291.60
貸:銀行存款83686.20
二、企業社會保險費用所得稅稅前列支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同時,該條例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稅收法規對符合條件的社保費用是當期發生當期扣除,新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的相關規定加大了所得稅差異,使得部分跨期和資本化的社保費用難以在當期收入中得到補償,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所得稅匯算時應進行納稅調減處理。相應增加了涉稅核算的復雜程度。
三、企業社會保險費用會計處理思考
社保費用是企業特定用途的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采取統籌方式,是按照《勞動法》在社會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和用途做出統一的規定、計劃和安排,以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促進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種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使企業職工等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可以確定社保費用是企業特定用途的支出,是按國家《勞動法》和社會保障制度統一上繳的一項非稅支出,不構成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只是以工資總額作為計算依據,將其界定為企業的職工薪酬過于簡單和籠統。社保費用計提的繳費基數和企業當期實際應付職工工資不同,計算繳納具有特殊性。稅法體系中對符合規定的社保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不納人工資薪金的應稅所得。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明確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為了明確會計核算,尊重稅法精神,同時簡化涉稅處理,社保費用仍應參考財企[2003]61號文和企業會計準則確定基本會計核算模式。(1)會計期末計提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同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若年度應付福利費超過稅務扣除標準,則將企業承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調出在稅前列支。(2)從職工的工資中扣除應由職工繳納部分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一職工個人保險費”。(3)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保險費”,貸記“銀行存款”。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失業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四)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并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
第四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統計、民政等行政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費征繳
第六條 失業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繳納失業保險費。
跨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確定。
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繳費義務依法終止的,應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在辦理注銷失業保險登記前,應按規定結清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第七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職工繳費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八條 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管理費用或成本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納入本單位支出預算,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包括職工個人應繳部分),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按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特約委托收款憑證,從用人單位基本賬戶中劃繳失業保險費。特約委托收款憑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人民銀行統一印制;
(二)支票或者現金繳納;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由于停產、開工不足等原因,暫時無力繳納的,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緩繳審批手續,核定緩繳期限。緩繳期限自核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緩繳期限內免收滯納金。
緩繳期滿,用人單位應當足額補繳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緩繳期滿無正當理由仍不繳納的,自緩繳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連續記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情況,并負責其安全完整的保存。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省轄市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賬單位。
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失業保險周轉金基本賬戶,并留足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失業保險周轉金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準使用。
第十五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征繳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五計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度上繳。
省級調劑金應當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準,在全省范圍內調劑使用。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可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請省級調劑金調劑,但累計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百分之二百;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征收的失業保險基金依照國家規定存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并定期轉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開設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專戶,并留存一定數額的周轉金。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者轉存定期存款。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各級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可轉入下年使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條例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之前的時間,視同單位繳費時間,與參保后的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按照規定實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的職工個人連續工齡(扣除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工齡),視同個人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后的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的累計繳費時間不一致時,以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金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確定,并自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其享受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十的標準發放醫療補助金。患有嚴重疾病確需住院治療的,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報銷醫療費的百分之七十,但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本人十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因社會公益事業致傷、病的,可以享受不超過本人十八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憑失業人員死亡證明等有關材料,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喪葬補助金按照失業人員本人生前七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有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按每供養一人發給五個月,最多發給不超過失業人員本人生前十五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撫恤金。因社會公益事業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可按此款標準提高百分之八十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其補貼費用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占失業保險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其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補助金按其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
第五章 失業人員管理與再就業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于終止或者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的證明等有關手續報送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的,由其清算組織或者主管部門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提交有關材料,并幫助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應當自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送達之日(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延長到仲裁或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證。失業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應憑居民身份證和失業證及時到當地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第三十二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登記手續之日起十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并開具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整建制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并到遷入地重新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轉遷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及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按規定一并劃轉,并自轉遷的次月起,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再就業。用人單位安置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稅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鼓勵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就業或者自謀職業。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社區居民服務業的,憑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證明,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憑失業證可以享受國家、省有關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退休條件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移交有關手續,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需要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證明,并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人員名單提前一個月抄送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者及時給予救濟。
第六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制定失業保險工作的發展規劃;
(三)制定促進就業措施;
(四)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和失業保險費征收;
(二)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和就業服務;
(三)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規定核定、發放失業保險金,落實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五)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六)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七)國家和省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與繳費有關的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四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實行離任審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公開失業保險辦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失業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者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影響其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的;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社會保險事業,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健全和完善工作。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相結合的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失業保障和社會救濟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為此,國務院先后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失業保險條例》。同時,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國務院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依據該條例,制定了《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使我國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日趨完善,社會保險覆蓋的范圍逐步擴大。
根據以上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各類城鎮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不分組織形式,都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所有職工,不論性別、民族、國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具體來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失業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職工和國家共同負擔。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這樣有利于拓寬社會保險費的籌資渠道,使資金來源更加廣泛,更加穩定,職工的社會保險待遇更加有保證。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屬于以上規定列舉的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的范圍,當然適用以上規定,負有依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
務是:
(1)參加社會保險的范圍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項保險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險。
(2)進行社會保險登記
在1999年1月22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施行后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1999年l月22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1999年1月22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向其職工告知本單位已參加社會保險。在辦理招聘職工和辭退職工手續時,也應當向應聘、被辭退人員出示本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
監督。
(3)進行保險費繳費申報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4)具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數額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是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隨著經濟的發展,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失業保險費的費率是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險,為此,國務院頒布了決定和條例。此外,為了更具體地保護職工的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試行。目前,我國已有一些地區按照試行辦法進行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計劃到本世紀末,要有90%的市縣實現改革。該試行辦法規定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本辦法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因此,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屬于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地區,就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制定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自1995年l月1日起試行。該辦法適用于城鎮企業,生育保險費實行社會統籌,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具體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并可根據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l%。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雇工,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合同制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把失業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 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繳。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職工、雇工(以統稱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財政補貼;
(四)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實行全市一級統籌。
第八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籌集,由各級國庫劃解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財政專戶。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收不抵支的差額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和統籌地區財政按照規定比例予以調劑和補貼。
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再就業的補貼;
(五)國家規定可以開支的其他費用。
用于前款第(四)項促進再就業補貼的經費不超過當年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不低于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三章 失業保險費征繳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向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失業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變更、注銷登記的情況及時告知地方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社會基本生活費用水平等因素,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經經辦機構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無法確定的,地方稅務部門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根據該單位的相應行業、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按照規定確定應繳數額。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不得減免,不得以實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繳。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單位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清算組織或者主管機關應當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用人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滯納金,按照第一順序清償。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及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并向職工本人出具繳費證明,接受職工查詢和監督。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時向職工出具單位及本人繳費證明。
職工有權到經辦機構查詢用人單位及本人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四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實,按照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按照本人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因患病住院,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本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補助申請,經核實,給予一次性的醫療費補助,補助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其醫療費的百分之五十,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或者享受待遇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補助,在醫療補助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喪葬補助撫恤標準,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其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由其家屬領取。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免費享受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提供的求職登記、職業咨詢、職業介紹、檔案保管等服務,并可以按規定參加減免費的職業培訓。
職業介紹或者培訓機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其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確定。補助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計入失業人員的家庭收入。失業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 申領和發放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送當地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檔案由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管的,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報送當地經辦機構。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辦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審核,并從核準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并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
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須憑經辦機構開具的單證,到指定銀行按月領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過二個月的,可以一次性領取。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原用人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發放。
第三十三條 失業人員再次就業后,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前次失業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應當與重新就業、繳費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計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經辦機構辦理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三年內,在同一統籌地區有二次以上短期就業,每次就業繳費時間不滿一年,但累計后滿一年的,應當予以累計,并根據累計后的繳費時間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三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重新就業的;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規定的有關情形消除后,本人處于失業狀態,且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經辦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與重新就業、繳費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計算。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失業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三)擬定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經辦機構開展失業保險業務;
(五)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進行風險預測;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失業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二)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負責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檔案的建立、管理和繳費記錄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審定并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五)開展對失業人員的求職指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再就業工作;
(六)開展失業保險調查、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 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經辦機構委托,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失業保險事務。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開展失業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所需經費及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失業保險費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向職工出具單位及本人繳費證明的;
(二)未按照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
(三)拒絕職工查詢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用人單位因前款規定情形,造成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遲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按日加收欠繳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的,地方稅務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征收措施,對用人單位處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失業保險的功能定位:從失業保障轉向促進就業
失業保險在產生之初的定位是失業者的生活保障功能。但是,20世紀70年代,席卷西方世界的經濟危機使得西方各國失業率急劇上升,高標準的失業保險金支付日益膨脹,成為政府財政的巨大包袱。迫于此,各國開始反思高福利的失業保險制度,并著力推動由失業保障向就業促進轉向。[1]另外,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促進就業與失業保護公約》以及《建議書》,大力倡導要把失業保護措施與就業促進等相互結合起來。[2]因為,保障型的失業保險僅是“治標”,而要“治本”就須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實現再就業。
促進就業從廣義上來說,不僅包括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還包括穩定就業,更早一步地預防失業的發生。本文中“促進就業”包括“穩定就業”和“促進再就業”。
二、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中的作用
1、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相結合
穩定就業的實質就是引導企業減少裁員。借鑒國外的做法,主要是通過“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的方式進行失業調控。“差別費率”,是指將失業保險費率與各行業(或各企業)失業的風險程度掛鉤。[3]“浮動費率”,是指根據企業解雇員工的數量決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如美國企業在上一時期解雇員工越多,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率就越高,最高可達職工工資總額的10.5%。[4]
因此,我國有學者提出將“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結合起來,調節失業保險費率以達到穩定就業的目的。筆者也贊同這種做法。其一,二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互補。“差別費率”主要是以“行業”為劃分標準,而“浮動費率”根據各企業上一時期的失業人數決定企業的費率,二者結合易實現實質公平。其二,該措施已在我國工傷保險中實行,具有可借鑒性和可操作性。
2、將企業納入失業保險政策
在金融危機時期,許多地方政府通過給予企業補貼的方式,減少企業的用工成本以穩定就業。然而這僅是在特殊時期的政府政策,而要長期有效地對企業進行補貼,就需要將企業納入失業保險政策中。某些省市已經進行了探索,如云南省已將失業保險的對象擴展到用人單位,主要政策包括:一是給予轉崗培訓補貼。二是給予技能培訓補貼。[5]通過國家政府的補貼,彌補了企業的損失,同時也穩定了就業。
三、失業保險在促進再就業中的作用
這主要是針對已經失業的人員,如何通過失業保險的制度安排實現再就業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加大基金在促進再就業中的投入
2006年,全國失業保險基金當年結余192.5億元,與當年支出(192.9億元)相當,加上歷年滾存結余,累計達708億元。到了2009年,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已達1514.5億元。[6]
但從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來看,我國用于促進再就業的基金比例在2004―2007年間僅為20%左右[7],因此我國“一方面存在就業專項資金不足,另一方面存在基金結余過多”[8]現象。因此,對失業保險進行促進就業的功能定位后,有必要加大對促進再就業的資金投入。
2、失業待遇的發放
我國就失業待遇發放最長為24個月,而世界上其他國家限定的最長領取時間一般為8~36周。我國較長的待遇發放時間,更加容易產生諸如“養懶漢”的困境。2年時間內失業者都不必為基本生活發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尋找新工作的壓力。另外,兩年內都未找到工作的失業者會逐漸產生社會疏離感,滋生惰性,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更加束手無策。這對于失業者來說也是極其不利的。
3、放寬基金支出方向
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過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基金支出方向限定過窄。[9]我國現行制度下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費用支出僅包括“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相關費用,但還遠遠不夠。而日本除了培訓津貼外,還有專門促進再就業的給付,如再就業補助金、就業準備金等促進失業者重新就業的項目。并且,日本的失業保險還有另一類的促進就業支出:預防失業基金,以補貼的方式支付給企業,促使企業及時采取轉產、內部培訓等方式來抑制解雇行為,減少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