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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與紡織品與服裝貿易的關系可能最為密切,因為紡織品與服裝的生產、加工程序多,生產與加工所涉及的國家或地區也多。我們現在介紹的印度就美國紡織品原產地規則提起的訴訟,是WTO建立以來有關原產地的唯一案件。撰寫此文的目的除了使讀者了解原產地規則,專家組對印度各項訴求的裁決之外,還希望能從中悟出一些原產地的真正含義與功能,從而能對我們的立法與實踐有所啟發。另外,也希望從專家組的分析與裁決中能使我們悟出一些在WTO打官司的技巧和道理。
2002年1月11日,印度政府依據DSU的第4條、GATT1994第22條和原產地協定的第7條規定,就《美國1994烏拉圭回協定法》(URAA of 1994)的334節、《美國2000貿易與發展法》的第405節和相關的美國海關的實施細則進行磋商i。印度認為美國上述關于紡織品與服裝的原產地立法違反了WTO《原產地規則協定》的第2條。經過近一個月的磋商,雙方未取得滿意結果。同年5月7日,印度要求成立專家組審理此案。2002年6月24日DSB成立專家組。2003年6月20日專家組正式散發其報告。同年7月21日,WTO爭端解決機構召開例會,通過了此案的專家組報告。由于雙方都未上訴,故我們現在介紹的專家組報告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案件裁決報告。
美國關于紡織服裝的原產地規定
美國在烏拉圭回合之后,為履行WTO各項協定通過了URAA of 1994,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334節是對紡織品原產地的規定。該節規定紡織品、服裝原產地的總原則是:產品的生長、生產、制造地為其原產地。其中又細分為:
(一)完全獲得原產地原則,亦稱為“單一國家規則”(single country rule),即指產品全部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獲得或生產,該地即為產品的原產地;
(二)纖維紡成地原則,指紗、線、繩等編織物,為其纖維的紡成地,或絲的擠壓地,亦稱“紗后規則”(yarn forward rule)。上述(一)與(二)項與美國過去所適用的海關條例的規定是一致的,沒有任何變化。
(三)紡織地,即織品或織物(指在漂白、印染之前處于本色布狀態的織品與織物)的原產地為其紡織地,稱“織物形成地規則”(fabric formation rule 或稱紡織地規則)。這一規定與美國過去所適用的規則不同,過去規定是:紡織品經過印染以及另外兩項以上的完成工序(DP2),則視紡織品已轉換成一項新的產品,印染地將視為其原產地。
(四)縫制地規則,其它的紡織品或服裝的原產地為產品的縫制地。因此,僅是對布匹進行剪裁不再給予原產地待遇。
美國在該總原則項下還設定了兩項特殊規定(例外規則),一是對16個協調稅則下的紡織產品,可按前述的(一)、(二)或(三)項的規定來確定其原產地;二是針織品,依其針織發生地為原產地。
另外,該節還規定了“多國規則”,即當根據前述總原則和例外規則仍不能確定產品的原產地時,產品的原產地應是其“最重要的縫制地”或“制造地”,或者是其最后的“最重要的縫制地”或“制造地”。
然而,美國為了執行它與歐共體就原產地問題達成的協議,2000年由國會通過了《美國2000貿易與發展法》,其中第405節對URAA of 1994的第334節做了修改。與本案爭端相關的是405節對334節規定的兩項例外:(一)對絲、棉、人造或植物織品,其原產地為印染地;(二)某些紡織產品除縫制規則外,也可依印染地賦予原產地待遇。
印度的指控
首先印度認為美國的原產地規則是屬于一般適用的規則,即不涉及多雙邊優惠安排情況下所適用的原產地規則問題。其次,鑒于WTO的非優惠的原產地協調規則尚未完成,故本案應適用《原產地規則協定》有關過渡期規定的第2條。
印度指出協定2(b)明確規定,原產地規則雖然與一國商業政策的措施或法律文件相聯系,但它本身不能直接或間接地作為推行貿易目標的工具,而只能是實施這些措施和法律文件的一個機制。原產地規則不能用來限制進口競爭,保護國內產業,或者對一國的進口產品給予優惠待遇,而歧視他國的進口產品。原產地規則不能是貿易政策的工具。正如協定前言所提到的“期望保證原產地規則以公正、透明、可預測、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實施”。然而,美國URAA of 1994的第334節規定的對原產地的確定,卻既不以產品的增值,也不以產品性質的轉變為基礎,而是依據商業政策文件中普遍使用的標準來確定其原產地。從美國原產地規則的設計與結構看,它是追求貿易目標的法律文件。例如,在334節的特殊規則中,除“縫制地規則外”,又對某些稅則號項下的“平面紡織品”,規定了“原坯織成地原則”;“織物形成地規則”也不同于歐共體和加拿大等美國貿易伙伴的制度。
據印度了解,紡織品如繼續加工、做成平面紡織品,則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采用美國的“織物形成地規則”,因為它們更注重于對織物的剪裁和縫制。原坯織物,包括已經印染后的織物可以用于各種加工用途,而一旦織物經過剪裁和縫制,則該織物就不能用于其它任何目的;而第334節規定的“織物形成地規則”,原產地賦予原坯織物的紡織地,適用于廣泛的非服裝產品,包括床上用品、房間裝飾品以及時尚用品等。該規則不考慮織物的后續工序,如印染、其他完成工序、剪裁及縫制等。印度認為,這是對此類產品原產地規則的重大改變,是在推行美國的貿易目標。
印度政府指出,印度出口的大部分紡織品是原坯織物,在進口國繼續加工后再出口到美國。根據過去的規則,這些制成品均不被視為原產于印度的產品,但是根據第334節的規定,同樣的制成品卻要被視為印度產品,要受到有關紡織品數量配額的限制。
同樣,2000年美國貿易與發展法的第405節也是用來追求美國貿易目標的工具,因為從該節的設計與結構看,它只有益于歐共體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經過加工而再向美國出口的產品。印度指出,在美國通過URAA of 1994的第334節之后,歐共體在1997年5月曾要求與美國就該節進行磋商,認為美國新的原產地規定影響了歐共體紡織品,特別是絲織品的對美出口,因為這些產品原來可自由進入美國市場,現在卻由于被視為是紡織地國的產品(印度等國),要受到配額的限制。歐美經過磋商,美國同意修改其立法,以解決歐共體關心的絲巾、絲織品以及印染后的棉織品的向美出口問題,雙方并就此達成協議。后來美國法律的修改與歐美協議的內容完全一致。因此,該節的立法背景清楚地顯示美國修改URAA of 1994第334節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與歐共體在紡織品原產地問題上的糾紛,完全是為了歐共體的貿易利益,是為了解決與歐共體的貿易糾紛。
印度特別指出,第405節制定的例外規則是極端荒唐的。例如, 如果印度的棉坯布出口到葡萄牙,葡萄牙經過印染后再出口到美國,依據405節的規定該印染后的棉布應視為葡萄牙產品,可自由向美國出口,不受任何數量的限制;而如果該印染后的棉布繼續在葡萄牙加工,做成床單,然后出口到美國,此時產品的原產地卻要返回到印度,要受到紡織品數量配額的限制。
印度還指責美國對原產地規則的制定是主觀武斷的,而且極為復雜:第334節對紡織品規定的是以織品形成地為原則,不考慮印染等工序;2000年為了滿足歐共體的要求,以405節對334節規定了例外,絲、棉、人造或植物等紡織品,主要是床單、頭巾和桌布等歐共體大宗出口商品,以其印染地為標準來確定原產地;然而,該印染地規則又不適用于毛織品。毛織品仍適用織物形成地規則(紡織地規則);對縫制地規則,美國也規定了例外規則,即規定對16個稅則號項下的產品仍適用紡織地規則。但是,歐共體認為這項例外規則損害了其貿易利益,美國便又修改法律,規定16個稅則號中的7個稅則項下的產品,不適用紡織地規則,而適用印染地原則;在例外之外的7類產品之中,美國又以不同產品為依據,規定了不適用印染地原則的例外,即如產品是由羊毛、棉或含16%以上棉的混紡材料制成,則其原產地又退回到紡織地。
印度認為,美國的原產地規則違反了《原產地規則協定》的第2(c)款,存在限制、扭曲和擾亂國際貿易的作用。美國通過原產地規則限制了印度紡織品向第三國的出口,因為產品要受到配額的管制 ,而在這些新規則實施之前印度可以自由向第三國出口,這是限制貿易;美國為了有利于歐共體紡織品對美出口,而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將原產地由印染地改為紡織地。另外,以纖維的構成是棉、絲,還是羊毛為條件,對某些類別的產品提供優惠的市場準入,而對其它產品進行歧視,這是扭曲國際貿易;美國把原產地規則定得十分復雜,使用主觀武斷的標準,對國際貿易起了擾亂作用。
另外,印度還指控405節在法律和事實上違反最惠國待遇。美國在通過產品分類,即把緊密相關的產品分成不同的類別,從而適用不同的原產地規則,以達到有利于歐共體的出口,不利于印度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例如如果產品是絲巾,則原產地按DP2定;而如果是棉頭巾,其原產地則按織物形成地規則定。這完全是主觀的分類。
依據上述理由,印度要求專家組認定美國的原產地法的第334節和第405節的規定違反了《原產地規則協定》的第2條,要求美國修改法律,履行其原產地協定項下的義務。
美國的反駁
美國首先指出,《原產地規則協定》在前言中為其成員的原產地的制定與實施規定了指導原則,即制度應清晰、提供可預見性,其適用應能促進國際貿易;原產地法規及適用應具有透明度;原產地的制定與實施應公正、透明、可預見、前后一致并保持中性。但是,原產地協定并沒有規定WTO成員應該采用什么樣的具體的原產地規則。而這恰恰是本案中印度所爭論的問題,印度試圖強加一套WTO協定沒有規定的原產地規則。美國指出,印度在WTO協定生效后8年都未制定自己的原產地規則,現在指控美國的法律,其根本目的是它不喜歡美國的這套規則。
其次,美國指出,印度并未證明美國的原產地規則如何違反了《原產地規則協定》的第2條,相反,它指控的是美國確定原產地的各種不同的方法,不同意美國把原產地規則從依據“實質改變(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原則的個案處理,修改為更為清晰、可預見的,并予公布的規則。印度實際上是要求專家組從協定中找出原產地的具體標準,解釋出如何賦予原產地,但實際上協定并無這方面的內容,協定不允許專家組這樣做。相反協定規定在協調制度完成之前WTO成員可以改變其原產地的標準。
美國還抗辯道,新的原產地規則是為了制止對配額的規避,防止非法轉運,促進協調稅則,并科學地確定新產品的原產地。另外,第334節和第405節都是在最惠國待遇(MFN)基礎上適用,符合WTO的要求,不存在違反《原產地規則協定》的地方。
對于印度的具體指控,美國反駁說:協定的2(b)-(e)并未規定在統一的協調稅則制出臺之前,成員必須采用特定的原產地規則;第2條也未規定要對某個特定的加工程序,或某項產品必須使用某項特定的原產地規則,例如并未禁止采用縫制地規則,也未禁止依原料或產品種類規定其原產地;其次,第2條也未規定禁止成員改變其原產地規則,相反第2條(i)款還預測到了可能的改變問題;美國還指出,《原產地規則協定》并未阻止成員之間以達成修改原產地規則的協議方式來解決其貿易糾紛。美國認為印度并未證明美國的原產地規則不符合《原產地規則協定》第2條的(b)、(c)和(d)。
專家組的裁決
1.本案適用的條文及含義
專家組指出,印度的所有請求都是基于《原產地規則協定》的第2條。第2條規定的是在有關協調原產地規則制訂之前,也就是在過渡期內,WTO成員在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方面應遵守什么紀律。協調原產地規則完成之后,WTO成員就應按第3條履行義務。鑒于此項工作至今尚未完成,故印度有權依據協定的第2條提出主張。
第2條從(b)到(d)規定的是在過渡期內原產地規則不能做什么,例如原產地不能用來推行貿易目標,不能具有限制、扭曲或擾亂國際貿易的作用,不能施加過嚴的要求,不能要求履行與制造、加工無關的條件,或者在成員間進行相互歧視待遇。但是,第2條并沒有規定成員必須做什么。因此,第2條并不限制成員制定賦予原產地待遇的標準,不時改變這些標準,或對不同產品實行不同的原產地標準。因此,在過渡期內WTO成員在運用原產地規則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2.334、405節是否是美國推行貿易目標的工具 (即是否違反《原產地規則協定》第2條(b)項)
《原產地規則協定》第2條(b)規定:盡管原產地規則與商業政策的措施或法律文件相聯系,但原產地規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用來作為推行貿易目標的工具。
專家組認為,印度對貿易目標的理解符合2(b)的宗旨。原產地規則可以用來執行或支持貿易政策,但不能替代或補充貿易政策的功能。允許成員使用原產地規則“保護國內產業,反對進口競爭”,或“對一個成員的進口產品給予優惠,而歧視另一個成員的進口產品”,將構成對貿易政策功能的替代或補充,是對第2條(b)款的違反。這些作法原則上可以構成貿易目標,原產地規則不能用于這些目標?,F在的問題是美國的原產地規則,即第334節和第405節,是否是用于了這些目標。
對于印度指控的美國通過“織品形成地規則”實行保護其國內產業,推行貿易目標的問題,專家組指出,印度稱除美國外其它WTO成員沒有采用這一規則的,但專家組并未被提供這方面的信息。相反,在制定協調稅則的工作中卻有很多成員支持對平面紡織品采用這一規則。即便美國采用非正常的規則,也與本案無關,因為協定第2條并未要求成員必須采用哪種特定的規則。至于該規則的合理性問題,專家組說第2條并未就哪一道制造工序是平面紡織品的最重要的工序做出規定,因此WTO成員具有充分的自主性來決定哪一道工序對他們最適合。專家組指出,“無論如何,我們沒有看出美國的觀點認為平面貨物(床單)表面上基本就是織物有什么不合理。我們的確已經注意到,在協調工作中織物形成地規則獲得了大量支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認為織物形成地規則存在固有不合理性。
至于印度提到的美國不考慮原坯織物的后續工序,如印染、剪裁及增值(印度曾舉例說一件織品成本僅幾個美元,而后續增值卻高達200美元)問題,專家組指出,印度并沒有指出協定要求原產地的授予必須是產品最高增值程序的國家;第2條也未要求成員應將原產地授予對產品賦予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經濟貢獻的國家。專家組說:我們看不出原產地未賦予增值最高國家的事實如何能證明美國在運用這一規則保護自己的國內產業。
有關因紡織品實施織品形成地規則而使發展中國家本不受配額限制的出口紡織品受到美國紡配限制問題,專家組指出,采用這一規則肯定會使有關平面紡織品的原產地定位于織物形成地的國家,而且如果那個國家的紡織品在輸美時受到美國的配額管理,該產品還要受到美國的進口配額限制。然而,專家組并未被提供下列證據與數據:哪些國家的出口紡織品在美受到配額限制?配額水平如何?配額使用情況?哪些國家是這類產品的重要供應者?那些國家的生產能力,以及產品的價格和質量如何?專家組也未被提供美國配額制度設計的具體信息、這類最終產品和中間產品的市場信息以及兩類產品之間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專家組很難評估印度在事實指控上是否正確、重要及確切含義,因而專家組沒辦法得出任何結論。
專家組還指出,盡管自1996年由于美國對某些紡織制成品實行了織物形成地規則,從而使該類產品受到了配額限制,但是那些不實行配額或配額比較寬松、又是織品形成地國家的產品,卻可以增加出口。如果更多的紡織成品因織物形成地規則而受到配額限制,這也只能說明實行第334節的原產地規則后美國的進口較前更具限制性。由此就不能說明如何能用織物形成地規則來保護美國的紡織品產業。協定第2(b)的宗旨是防止成員利用原產地規則替代或補充有關貿易政策。如果原產地規則與配額相關,它就不應加大已經由配額本身提供的保護程度?!坝《鹊霓q論集中在原產地規則改變的方向上,而未集中在改變的終點上。就是說,印度忽視了用原產地規則執行和支持配額制度與使用原產地規則補充配額制度的保護功能之間的區別。通過原產地規則使配額制度更具限制性,這與通過原產地規則來執行和支持配額制度是不矛盾的”。專家組指出,“另外,我們注意到不能僅僅因為使配額制度更具限制性的事實就譴責織物形成地的規則。一項限制性的織物形成地規則可以用來推行合法的目標?!?/p>
印度還指控美國試圖以反規避為借口,從而使美國的配額更具限制性。專家組指出,印度未舉出《原產地規則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中的任何條文,禁止成員對配額規避行為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印度還例舉美國在修改原產地規則時的立法資料、美國參眾兩院的有關報告、參議員的講話、美紡織品進口商的聲明以及一些學者和律師的文章,試圖證明美國修改原產地規則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美紡織品進口配額更具限制性,是為了保護美國的紡織產業,專家組說這些都不是美國原產地規則第334節本身的內容,也不能說這些就是織物形成地的目的。
專家組最后得出結論認為,印度未能證明第334節是為了保護美國紡織工業,是推行貿易目標的工具;印度未能證明第334節不符合《原產地規則協定》2(b)的規定.。
對于印度指控美國原產地的405節是為了解決美歐貿易爭端,僅有利于歐共體紡織品的對美出口,而不利于其他WTO成員的出口,是在推行貿易目標的問題。專家組指出,405節是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適用的,怎么能證明它是在推行印度所說的貿易目標呢?雖然美國為了歐共體的出口利益,制定了一項例外規定(405節),但是例外本身不能證明它就是有利于歐共體的進口,而不利于他人的進口。印度在本案中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405節在實踐上只對歐共體的相關產品有利。另外,通過雙邊協議貿易糾紛并不意味協議的當事方是在歧視其他的WTO成員。
關于印度提到的美國有選擇地將某些紡織品的原產地由“織物形成地規則”又退回到“印染地規則”,從而導致“荒唐”結果的問題,專家組指出,即便印度說的是事實,也對印度指稱的405節在推行美國的貿易目標沒有任何幫助,因為美國修改334節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與歐共體的貿易矛盾。即便405的適用客觀上具有對歐共體的進口有利,對其他成員的競爭性產品進口不利,這也是偶然的,而不是國際性的。專家組說“換句話說,我們不認為僅僅有利于歐共體的進口而不利于其它成員的進口的后果,其本身就能證明美國在制造推行一項目標的推斷?!?/p>
根據上述考慮,專家組認為印度未能證明第405節是在用于推行美國的貿易目標,印度也未證明第405節違反了《原產地規則協定》的2(b)。
3.第334、405節是否限制了貿易、要求過嚴(《原產地規則協定》即是否違反了2(c))
專家組指出,協定的2(d)并不要求WTO成員對不同的貨物,盡管密切聯系,適用同一原產地規則。因此,2(c)提到的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就不應包括對不同種類制成品貿易的負面影響,應僅指對適用同一原產地規則之貨物的貿易的負面影響。對于國際貿易,雖然兩個成員之間的貿易也可以稱為國際貿易,但是一項規則僅僅對一個成員的貿易有影響,就說對國際貿易造成了負面影響,似乎總不是很充分,具有結論性。
對于限制貿易問題,印度也承認這是一個事實限制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限制問題。專家組指出,過去另一個專家組曾經裁過對事實上的限制,要更注重于一項措施在事實上對貿易的影響。然而,印度卻沒有提供什么事實證據,證明織品形成地規則對上游產品,特別是對原坯紡織品造成了哪些限制后果。印度只提供了一份“孟買棉紡織品出口促進會”的傳真,其中稱由于334節的織物形成地規則使印度向斯里蘭卡出口的原坯紡織品遭受重大打擊。但傳真中沒有任何文件證據或貿易數據。專家組認為印度未證明其原坯紡織品對斯里蘭卡的出口存在下降,或者印度所稱的原坯紡織品的出口下降與第334節的織物形成地規則存在任何因果關系。即便印度的原坯紡織品可能存在下降,但印度未必是唯一的這類產品的出口國,其它成員能生產有競爭性的這類產品,卻可以增加出口。因此,專家組認為印度未能證明美國織物形成地的原產地措施限制了國際貿易。
對于扭曲貿易問題,專家組指出僅僅是一個成員改變其原產地的事實,即將進口到該國的某些制成品(例如床單)的原產地由一個國家改為另一個國家,不足以證明是對國際貿易的扭曲。而且如果不允許成員改變原產地規則,也不符合2(i)的規定。至于因改變后的原產地規則對不同產品造成不同后果的辯論,專家組說,印度如果想辯論成功,起碼應證明新的規則對相互競爭的產品造成了扭曲。然而印度沒有證明所謂享受優惠進入美國市場的歐共體的絲巾與欠優惠待遇的印度的棉巾之間存在競爭。對印度指控由于美國的新規則導致進口商改變了購貨渠道、打亂了貿易格局的問題,專家組指出,原產地不是唯一決定購買渠道的因素。即便是,也不能說這項措施扭曲了國際貿易。因此,專家組的結論是,印度未證明美國的措施扭曲了國際貿易。
關于印度稱美國的原產地規則極為復雜、主觀標準、擾亂國際貿易的指控,專家組指出,原產地規則其性質本身就復雜。印度并未說明相關措施如何不必要的復雜,沒有證明出口商因原產地極為復雜而停止向美國出口,也未說明所謂的復雜如何影響了國際貿易。相反,專家組不認為美國的原產地規則對出口商來說有多么復雜,有多難去理解。專家組還指出依產品的類別制定原產地規則不能說是主觀標準。退一步說,即便是主觀標準,印度也未證明它如何擾亂了國際貿易。因此,專家組駁回了印度的指控,認為美國的原產地規則不存在擾亂國際貿易的作用。
印度還指控美國原產地規則附加了與生產和加工程序無關的條件,也是對協定2(c)的違反。專家組指出,印度所說的條件不過是前面提到的產品的分類,美國維持這些分類是為了不同的產品適用不同的原產地規則。一項產品要適用某項特定的規則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除非對所有產品適用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否則產品分類就不可避免。協定2(c)第2句話的意思是:在決定原產地國時不得要求履行某些先決條件,但這句話并沒說在適用某一特定原產地規則時不要履行某些先決條件。因此,專家組的結論是,美國對紡織品進行不同分類,從而適用不同的規則,未違反2(c)的規定。
印度還指控說,如果床單含86%的化纖和14%的棉,則要適用DP2規則(印染地規則);但如含84%的化纖和16%的棉,就要適用原坯織成地規則,這是“過分嚴格”,而且與被賦予原產地的國家和床單沒有什么“重大經濟聯系”。專家組認為這不是“過分嚴格”,不過是在規定產品適用的范圍,而且,協定的第2條也沒有規定在賦予原產地待遇時,要證明產品和原產地國之間應有“重大的經濟聯系”,因此,駁回了印度的指控。
4.405節是否違反了協定的2(d),即在法律與事實上違反了最惠國待遇
印度指責美國原產地的405節通過人為的對產品的分類-依紡織品的不同原料構成、將緊密相關的產品分成不同的類別,從而使其對歐共體的貿易有利而歧視其它WTO成員。專家組認為,2(d)只是規定“無論有關貨物生產者的從屬關系如何,不應在其它成員間造成歧視”,但并未規定不得在緊密相關的產品之間造成歧視,條文的直白含義并不支持印度的理解。因此,專家組駁回了印度的立場:即對從不同成員進口的緊密相關的產品應適用同一的原產地規則的主張。專家組在做出這一結論之后,對于印度所稱的法律和事實上的歧視問題,以司法經濟做了處理。
總之,專家組最后駁回了印度對美國原產地規則334與405節違反了《原產地規則協定》第2條(b)、(c)和(d)的全部訴求,對美國的法律和實踐沒有提出任何修正的建議。
評論
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非常明顯的,尤其是在雙邊或多邊優惠貿易安排中更是如此。它不單單是國際貿易統計的依據,即便是按現在WTO的紀律,它還是執行一國經濟與貿易政策的機制。因此,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比較全面、具體的原產地規則無論對進口還是出口,乃至國家的政府采購,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認真、嚴格地實施國家的原產地規則更加重要。僅僅把原產地問題看成領證、發證,或是收費,而不去認真地核查、驗證,這可能是當前最嚴重的問題。原產地既然與經濟貿易政策相聯系,那么這項法律制定的水平如何,執行如何,就必然影響到經濟貿易,甚至產生問題。
[關鍵詞] 國際貿易 環境效應
在經濟全球化和環境全球化的趨勢下,國際貿易、經濟增長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已經成為影響可持續發展的主要議題之一,環境問題已成為構成未來世界格局以及國家發展和安全的重要影響因素,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廣泛的關注。雖然貿易自由化和環境保護的終極目標都是實現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在具體實現過程中卻產生了很多沖突。由環境保護引發的貿易爭端已成為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的焦點,綠色壁壘成為貿易變化的新形式。
一、國際貿易的環境效應研究概述
長期以來,斯密的絕對優勢論、李嘉圖的相對優勢論,以及赫克歇爾―俄林的資源稟賦論是國際貿易理論的基礎和核心,為國際貿易研究提供了經典的理論框架,但這些理論都沒有把環境資源作為獨立的要素考慮在內。以這些理論為依據進行國際貿易時,國家只考慮通過國際貿易獲得比較利益,卻付出了巨大的環境代價。特別是在跨國資本流動頻繁的現代經濟中,發達國家通過投資將“三高”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增長、貿易與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下,學術界開始將環境納入到傳統國際貿易理論框架下,對傳統的貿易理論進行擴展。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大眾經歷了三個階段:環境本位階段、貿易本位階段和新環境本位階段。第一階段環境本位階段以探討最優環境保護政策為核心。20世紀60年代,發達國家興起了綠色運動并很快波及到全球,貿易與環境問題引起了廣泛重視,經濟學界開始關注經濟增長、國際貿易與環境的關系。這一階段的研究著重于環境問題,側重研究環境標準和政策、通過稅、費、許可證制度解決環境外部化問題,對于環境政策和標準如何對國際貿易、社會福利和比較優勢的影響是這一時期主要爭論的內容。
第二階段即貿易保護階段,研究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為核心。這一階段的研究焦點是貿易自由化對福利和環境、對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競爭力的影響,以及不同環境標準所引發的污染轉移。
20世紀90年代至今的新環境階段的研究重點又回到了環境保護上,圍繞跨國界的污染和國際環境問題的探討比第一階段更為深入和廣泛。這一時期的研究側重于研究解決國際環境的外部性、探討解決全球氣候變暖等國際環境問題的貿易政策、制度以及對貿易自由化的問題。
在國際貿易對環境的影響問題上主要有兩種觀點,即貿易有害論和貿易有益論。有害論認為,國際貿易是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貿易規模的擴大加速了環境破壞,促進了有害物質和生產過程向環境管制寬松的發展中國家的轉移,加速了全球環境的惡化。持這一觀點的代表人有Cropper和 Grifiths等。貿易有益論則認為,基于比較優勢的國際分工可以優化資源配置,而通過貿易限制措施來解決環境問題只能造成進一步的扭曲。貿易通過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了環境保護技術,促進更有效的環境管理,加強了環境變化的國際合作。這一觀點的代表人物有Keynes.J.M., Ayres, Grubel, Koo 和Stevens等。
二、國際貿易環境效應的理論研究
1.國際貿易環境效應的機制
Grossman & Krueger建立了國際貿易的環境效應分析模式,將貿易對環境的影響歸結為三個效應:規模效應、結構效應和技術效應。規模效應(scale effect)指貿易和經濟擴張對環境的影響。一方面,貿易擴大了經濟規模,對環境和資源造成更大的壓力,如果生產結構和技術水平不變、又缺乏有效的環境政策法規的監管,經濟規模擴大的結果會引起了資源的過度利用和污染排放量的增加,產生環境惡化的負效應;另一方面,經濟規模的擴大提高了國民收入,消費者更偏好于標準高的環境質量,人們更有興趣和能力進行環境保護的投資和技術創新,產生環境治理改善的正效應。研究表明,一國在經濟發展初期,規模的環境負效應影響可能更大,污染會上升,但當經濟水平達到一定的繁榮程度后,環境污染就會趨于下降。
結構效應(composition effect)是指貿易所導致的生產結構的變化對環境的影響。開放經濟條件下,生產要素會隨價格的變動在各部門間重新配置,具有比較優勢的出口部門的生產擴張而其他部門的生產規模下降。一般而言,一國在經濟發展早期,貿易會導致經濟結構向污染更為嚴重的部門轉移;在經濟發展后期,經濟發展水平越高,貿易促進經濟結構向低污染部門調整。即在經濟規模和技術水平不變的前提下,貿易的結構效應是使環境污染水平先提高、后下降,環境質量呈現先惡化、后改善的趨勢。
技術效應(technique effect)指國際貿易和對外投資可能改變生產過程的技術應用從而改變單位產出的環境損害水平。技術效應取決于傳統技術和外來技術的經濟效益的比較。如果有利于環境改善的外來技術更具有經濟效益,就會替代傳統的惡化環境技術,環境質量得以提高;否則,如果導致環境惡化的外來技術更具有效益,傳統的改善環境的技術就會退出生產領域,惡化環境質量。
2.污染天堂說
Pua & Esty1997年提出的“污染天堂學說”指出,貿易自由化的結果之一就是,各國為了維持或增強本國競爭力,紛紛降低各自的環境標準,出現“向底線賽跑”的情形。如果各國發展水平不同從而在環境保護政策和法規也存在差異,隨著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不斷擴大,污染產業會從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發展中國家成為“污染避難所”。在經濟發展早期,出于經濟或其他考慮,發展中國家往往降低環境管制的標準,更多地生產資源密集型和污染密集型產品,而環境管制嚴格的發達國家也會通過貿易和投資的方式將這些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貿易將環境成本從進口國轉移到出口國,貿易自由化加重了這一問題:發展中國家專業生產并出口資源和污染密集型產品,發達國家通過“合理”的貿易形式將污染“賣”給發展中國家,導致了發展中國家環境的惡化。
三、國際貿易環境效應的實證研究
在對國際貿易的環境效應進行理論研究的同時,大量的學者也進行實證的研究檢驗理論,分析貿易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和范圍。
1.環境庫茲涅茨曲線(Environmental Kuznuts Curve, EKC)
環境庫茲涅茨曲線是貿易與環境問題研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Grossman & Krueger通過對北美自由貿易區的研究發現,人均收入和環境惡化之間存在一個倒U型關系,即,盡管短期內國際貿易對環境的影響是消極的,但長期將改善環境的質量。在經濟發展水平低、人均收入較低時,環境質量隨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收入水平超過臨界值時,收入水平的提高使環境質量趨于改善。由于各國污染源和類型不同,這個拐點也不相同。這意味著環境問題的解決取決于收入水平的提高,社會可以通過經濟增長解決環境問題,而低收入國家沒有必要實現環境保護措施,這使得發展中國家陷入了EKC的陷阱。這一研究結果很快引起了廣泛的爭論。
自Grossman & Krueger,包括Rock , Hannes, Seldon, Song 及張曉、范金和胡漢輝、陳文華和劉康兵等學者也進行了實證研究。這些成果表明,主要大氣污染物與收入呈倒U型關系。學者對于環境庫茲涅茨曲線所揭示的環境質量的運行軌跡是認同的,但運用不同類型的變量和數據實證的結果并不完全相同。
2.“污染天堂說”的檢驗
雖然有較為嚴密的理論邏輯,但對“污染天堂說”的實證研究結果卻相對混亂。支持這一假說的有Robinson, Low & Yeats, Mani &Wheeler等,他們的實證結論表明,發達國家的貿易活動趨于更多地進口污染密集型產品;富裕國家嚴格的環境標準和政策迫使其污染產業向環境管制寬松的發展中國家轉移。然而,Tobey, Lucas, Birdsall & Wheeler,Grossman & Krueger等人的研究結果卻持相反的結論,認為環境標準和政策對貿易模式不存在顯著的影響;緩慢發展的封閉經濟體的有害污染強度的增長更快,而快速發展的經濟體的有害污染排放增長緩慢。
四、結論
國內外關于貿易、經濟增長和環境問題的研究,理論性研究和是實證性研究并重,取得了很多有價值的成果。第一,貿易自由化不是環境惡化的根本原因,貿易保護手段只能進一步加強市場扭曲;第二,收入與環境質量之間倒U型的關系說明,貿易提高了人們對環境保護的需求,同時也改變了產出的結構和生產技術;第三,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難以制定統一的環境標準和政策,而這一差異導致可能通過貿易和資本流動轉移污染產業,但在其影響程度和范圍領域里尚無定論;第四,反映環境質量的指標很多,難以建立反映整體環境狀況的綜合標準,因此污染標準的選擇影響了實證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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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與國際貿易發展的關系
人們的生產活動都不開對環境的依托,在國際貿易的發展過程中,環境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經濟的發展勢必會對環境造成不可避免的影響。目前各國紛紛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經濟的發展不應該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并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來保障經濟發展與環境的平衡。自從“綠色浪潮”進入了人們的視線,綠色變成了所有健康、環保的代名詞,這不僅使人們的生活觀念有了一定的轉變,而且對國際貿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近年來,環境問題頻發,全球變暖、水土流失日益嚴重,這引起了世界各地人民對環境問題的普遍關注。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國際貿易的進行,人類發展并不能擺脫對環境的依托與利用。盡管各國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保護環境,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和諧發展,然而,從目前的情況看,環境與國際貿易并未達到一個平衡點,并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首先,國際貿易的發展確實給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壓力,存在一些不協調的因素,另外,一些國家往往會在貿易過程中對其他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進行干預,這實際上對廣大發展中國家形成了貿易壁壘,發展中國家在科學技術以及生產經驗方面都落后于發達國家,因此在很多方面達不到環境的標準,再加上一些國家制定了雙重標準,這就對其他國家的貿易形成了一定的環境貿易壁壘。
二、環境貿易壁壘問題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
1.對國際貿易的發展速度產生了影響
近年來,環境貿易壁壘的蔓延日益加快,這與國際貿易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從當前的情況看,國際貿易發展速度較為緩慢,這使廣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出口貿易受到了極大的制約,也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就拿我國的發展實際來說,2003年我國的高檔消費品出口總額達到了684億美元,與5年前相比,足足增長了20多倍,并且所占比重達到了31.2%。然而,我國的出口貿易之所以陷入了困境,是因為一些發達國家對我國實行了環境貿易壁壘,他們所制定的一些相關環保的標準,超出了我國目前的生產能力范圍,因而,我國的國際貿易發展速度呈現了緩慢的趨勢。
2.對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產生了制約
一直以來,廣大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建設過程中,對環境的依賴性比較強,這些國家的生產技術水平有限,與發達國家有著明顯的差距,一些產品的輸出主要是靠直接從大自然進行掠奪,而發達國家往往以較低的價格對這些資源實施購買,然后再利用自身現有的技術水平與先進生產技術,對這些生產資料進行加工、改造,從而將能源產品轉換為具有較高技術價值的新產品,并將這些產品重新定價,以超高的價格銷往各大發展中國家,獲取高額利潤,這之間的價格差是難以想象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了生產所必須的能量與資源,又不能在這期間獲取相應的補償與回報,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另外,發展中國家在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較為寬松,因此,一些發到國家更愿意將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逃避本國的環保法律的限制,這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惡化更加嚴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處于霸主地位,而發展中國家盡管近年來已經實現了充分有效的發展,仍然處于弱勢,在國際競爭中處于劣勢。
3.環保產業得到了有效發展
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下,世界各國對環境保護給予了極大的重視,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來保護環境,并對一些高污染企業進行了限制,倡導綠色企業、環保企業,為了響應國家的號召,許多新興的環保企業實現了充分有效的發展,形成了完整的發展體系,全面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并落實在具體的行動中,使環保產業得到了充分的發展。目前環保意識已深入人心,人們的思想觀念與消費心理都有了一定的轉變,為綠色市場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支持。環保產業也為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指明了一個新的方向。
一、環境貿易壁壘問題分析
1.產品的出口問題
我國2004年的主要出口地歐盟、美國和日本等地,這些出口份額占我國外貿出口總額的4/5。這說明了我國的出口市場主要集中于發達國家和一些新興的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對環保行動的發展比較早,公民的環保意識強,環保技術也在世界上有著較高的地位。這些國家如果憑借自身的環保優勢在世界貿易組織上要求將環境和貿易聯系在一起,那么將對我國的出口貿易發展造成嚴重的影響。
2.影響出口的增長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加快出口額是我國發展的必然選擇。但同時也面臨著發達國家的一系列出口標準要求。例如防污標準和噪音標準等,這些標準對我國的電子市場出口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此外,如果發達國家在貿易體制中肆意的更改環境壁壘要求,那么對我國的出口戰略目標將產生較大的影響,直接影響著出口的增長速度。
3.對出口產品的成本和企業效益造成嚴重影響
環境壁壘的制定所產生的影響不僅影響著出口,同時也影響著商品的生產和銷售等過程,一定要將產品控制成為無公害、無污染?O產品才能進入到環保行列。但當前,我國很多的企業資金嚴重缺乏,環保技術也比較落后,為了能達到國外的環保質檢要求,不得不開始增加相關的環保檢驗程序和其他的程序,這種方法使得產品的成本大大提升,嚴重影響著產品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國際貿易中環境壁壘問題的對策
1.加大環保意識的宣傳力度
為了使我國的經濟和進出口貿易的正常發展,環保意識需要在全民中進行普及和宣傳,使我國人民全面的認識到環保的重要性,以及環保與利益之間的關系,從而推動我國的環保事業發展。其次,應建立起綠色觀念,倡導人民群眾進行綠色消費,以此為我國的綠色產業發展奠定基礎。此外,應不斷地強化在環保技術方面的研究,以此來形成環保優勢,增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打破環境貿易壁壘的限制。
2.加強環境保護法制建設
近年來我國推出了相關的環保法律和環境保護規定,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規的完整體系。但世界貿易環境問題逐漸的發展,并日益變得復雜,對此,我國應不斷的對就環境法制體系進行完善和修改,并加大執法力度,從而使我國的環境保護得到良好的發展,為我國的出口貿易奠定法制基礎。
3.積極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環保產業的發展能有效地推動我國的環保事業發展,并為我國的環境污染做出保護措施,推動我可持續發展。同時環保產生的大力發展能為其產品突破貿易壁壘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并推動相關行業的建設和發展。此外,應積極改變傳統的企業發展模式,使每一個企業都能建立起環保、綠色的概念,推動我國貿易往來的健康發展。
4.發揮綠色營銷的作用
所謂綠色營銷指的是環境保護意識和市場營銷觀念二者融為一體形成的一種營銷觀念。這種觀念的發展使得消費者產生一定的信賴,從而推動企業在市場的中競爭力增強。綠色營銷的營銷策略主要講究的是產品、渠道和價格等方面的綠色組合特征。在我國綠色營銷有著很大的發展潛能,在出口貿易上可以借鑒綠色營銷的觀念,為打破環境貿易壁壘提供幫助。
一、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相互關系
1 目前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同時,環境保護正在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并滲透在國際貿易的規則和國家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之中,于是在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之間,沖突日益突出。在沖突中尋求協調統一是發展國際貿易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2 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是全人類的責任和目標,環保因素也影響和制約著國際貿易的發展。綠色貿易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新潮流.環保法律、法規融入國際貿易規則:“環境壁壘”成為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新形式:環保水平影響著各國在國際貿易市場中的地位。
3 隨著世界貿易中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主題的深入,貿易與環境的關系越來越成為世界貿易領域的熱點問題,綠色貿易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一股強大潮流。綠色國際貿易與綠色國際貿易壁壘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綠色國際貿易壁壘往往表現為對國際貿易有關環境的規定的濫用。只有正確認識綠色國際貿易和綠色國際貿易壁壘,才能有的放矢、積極應對,跨越綠色貿易壁壘。
4 環境保護對貿易自由的制約正是由于貿易自由帶來了新的環境問題,所以整個國際社會都試圖在貿易中考慮環境保護,來協調好貿易自由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具體來講,是在貿易規則中考慮相關環境因素。在環境規則中對與環境有關的貿易進行規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國際貿易。這樣,環保措施在實現其環境保護目的的同時,對國際貿易必然構成一定的障礙。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產生的影響
1 由于為了保護環境而采取的措施中往往利用貿易手段,所以環境也不可避免地影響著國際貿易。人們形象地把這種影響稱為“綠色壁壘”。
綠色壁壘是以嚴格的環境標準和其他環境要求為內涵的一種貿易壁壘,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它成為我國發展對外貿易的最大障礙。從綠色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以及其與以貿易自由化為理念WTO多邊貿易規則相對立。不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探討我國沖破綠色壁壘應采取的對策。
近年來,綠色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越來越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并成為新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對外貿易。
2 易壁壘以鮮明的時代特征正日益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主要關卡。這種貿易保護措施可有效地阻止外國,特別是環保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為本國市場形成巨大的保護網。西方發達國家為保護本國工業,借環保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筑起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外貿產生了不良影響。從綠色壁壘產生的條件及特點出發,分析我國農產品頻遭綠色壁壘的原因,并提出了如何跨越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影響的對策建議。
3 隨著世界貿易的快速發展,以技術壁壘為核心的綠色壁壘門檻日益增高,已經成為阻礙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為扭轉當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不利局面,必須采取有效的應對策略,增強我國農產品對外貿易的持續性發展。我國農產品出口到歐盟時,屢遭其綠色壁壘的阻礙,給我國造成了很大損失。
三、環境保護對貿易自由的制約
1 我國國際貿易和環境的應對措施面對這些環境措施,我們不可能一味地要求發達國家遷就對環境不友好的產品,更不可能要求發達國家降低環境標準。促進發展中國家與環保產業相關法律制度和標準的建立和完善,本人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聯合國環發會議的進程,環境、國際貿易與可持續發展問題被突出地提了出來,同時,環境作為一種新的貿易資源與一種新的貿易產業而被認識,從而在環境與國際貿易關系上開始了新的紀元。但是,環境與國際貿易的關系遠未達到協調和融洽的完美境地,而且會隨著兩者的發展不斷出現新的問題,引起新的關注,需要我們去面對和解決。
2 環境與貿易的沖突源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沖突,且這種沖突短時期內不會消失。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環境與貿易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系決定了這兩者必然會發生交叉和沖突,并最終協調融為一體,但這個協調過程也是漫長的。所以,現階段,一旦發生沖突,還是要有相對完備的救濟機制,妥善解決環境一貿易糾紛與爭端,促使兩者走上良性循環,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地球環境,實現全球的共同繁榮和可持續發展。3 調整貿易結構和產業結構。在綠色貿易制度的安排下,隨著環境和綠色產品的損益外部性的內部化,出口企業和產品的比較成本優勢將會發生相應的變化,一些污染嚴重,環保技術落后,環境成本高昂的產業,其比較成本優勢將弱化以至消失。而一些少污染以至無污染的高新技術產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和綠色環保產業的比較成本優勢將得到強化。
三、綜述
關鍵詞:國際貿易 勞工標準 全球化
一、國際勞工標準的歷程和特點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也不斷增長,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在日益增強,國際貿易中的國際勞工標準問題日益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和學術界關注的熱點?!皣H勞工標準”(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為了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而由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勞工公約和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的目的是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其發展同經濟的全球化進程聯系在一起。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狹義上應該指與貿易利益相關的勞工條件標準,包括工人的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勞動環境、福利待遇等,廣義上還包括禁止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權、清除剝削童工和消除就業歧視等。
從性質上看,國際勞工標準屬于國際法范疇,但它同一般國際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點。第一,國際勞工標準的制定體現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勞動條件的精神,較好地照顧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國際勞工標準的適用的絕大多數公約和建議書都是以調整成員國國內勞動關系為目標的。而且國際勞動公約和建議書,雖然是由全體成員國參加的國際勞工大會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的,但通過以后并不直接發生效力,必須經過成員國政府批準才能對批準國產生約束力。
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相掛鉤這一建議具有較長的歷史淵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時期就已經提出過。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增長,2O世紀90年代,國際社會又掀起了新一輪關于勞工標準的激烈爭論。國際勞工標準具有雙重功能,調節會員國國內勞動關系和調節國家間貿易競爭的作用。國際勞工標準通過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主導下的貿易協定,試圖逐漸在WTO組織中形成與國際貿易掛鉤的機制。
二、國際貿易實踐中的勞工標準問題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WTO內對貿易與勞工問題爭論的核心是勞工標準問題。在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程度逐漸提高的情況下,發達國家提出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領域斗爭日益激烈的表現。
勞工標準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盡管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此問題上存在著明顯的分歧,但是,勞工標準正在一步步地被納入多邊貿易討論領域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西方發達國家試圖將勞工問題納入到WTO框架內并在區域性或雙邊貿易協議中訂入勞工條款或附加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以及在國內法中加以規定,使勞工問題和國際貿易掛鉤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這些都對發展中國家不利。
西方國家還通過SA8000認證等方式將二者掛鉤。SA8000社會責任標準在企業發展的同時,更多地考慮了人的發展,這與經濟發展的目的就是讓更多的人享受到社會發展進步的好處相吻合。但是SA8000作為貿易壁壘的工具,內容就是勞工標準,其具有隱蔽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勞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較優勢,而SA80O0將大大削弱發展中國家的這一優勢。特別在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不斷被削減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貿易保護主義所利用,成為限制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內,強制實施統一的勞工標準,將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相對優勢蕩然無存,使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速度從根本上受到影響。
勞工標準被發達國家作為非關稅壁壘的工具之一加以運用,是發達國家實行的一種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發達國家將勞工標準以尊重人權為由與國際貿易掛鉤,推行全球性勞工標準,以改善發展中國家人權狀況,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過WT0規則強制執行勞工標準,低勞工標準的國家將會受到制裁,而這只能會加劇貧困和推延工作條件的改善。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對勞工的尊重要從其客觀的歷史發展出發,尊重其特有的人權狀況,只有這樣,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勞工狀況,國際貿易才能真正健康發展。
因此,盡管從法律上,還有實踐中,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在日益增強,都有國家期望將勞工標準和國際貿易掛鉤,但筆者認為不宜貿然將這二者相掛鉤,應使兩者漸進的和諧統一。規范企業的社會責任,保護勞工權益,促進公平貿易。全球經濟一體化是歷史的必然,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必定也是順應歷史的潮流向前發展的。
三、我國對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同囊的應對措施
中國是世界上的貿易大國又是WTO的成員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國際勞工標準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應當承認,中國的勞工標準不但達不到發達國家所提出的勞工標準,即使同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勞工標準相比,中國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從長遠來看,中國應當逐步與國際勞工標準達成一致,積極參與并推動國際社會處理國際勞工標準問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一)加快批準國際勞工公約。我國在批準國際勞工公約的方面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數量偏少,二是批準公約的進度較慢。中國適當多批準一些條件基本具備的公約,從根本上說,加快批準國際勞工公約,有利于中國在國際勞工領域中爭取主動,有利于擴大我國的國際影響,使我國在國際勞工組織中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時也有助于中國發展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技術合作并獲得其援助。我國應緊密關注國際勞工標準及勞工標準和貿易問題方面的新動態,收集和翻譯主要貿易對象國已和實施的勞工法規和標準。
【關鍵詞】中小企業 國際貿易 優勢 問題
一、中小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優勢
(一)市場全球化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已在經濟狀況允許的條件下提升了一個新的高度,使傳統市場不得不在夾縫中生存。因此,企業未來的發展勢必要通過創新技術、管理與營銷等方式來占領與拓展新市場。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際,外貿經營權的開放政策成為中小企業正式步入國際市場的商業渠道。在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逐步接軌的時代,市場空間得以不斷拓展,市場邊界不斷由國內向國際延伸,打破了市場邊界模糊的概念,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變化而長遠立足于國際市場的舞臺。
(二)中小企業的獲利性
在電子時代的快速來臨之際,網上交易已成為普遍發展之勢。中小企業的經營規模一般相對較小,產品種類齊全,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受傳統國際貿易方式的制約,當利潤在貿易的名義下被瓜分的所剩無幾時,不但增加了成本,還降低了經營效率,因此不建議開展規模較小的貿易。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實現了中小企業與國外客戶的直接交流,減少了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從而更加穩固了中小企業的營銷渠道,增強了出口產品的價格競爭力,為中小企業帶來了高額回報。
(三)中小企業的價格成本優勢
一般的,處于國際市場環境中的大企業生產都是離不開機器操作的,單位產品的固定費用高,成本難以控制,雖然可以采取新工藝、新技術來緩解產品的成本,但是,基于對當前市場性質、操作的考慮,很難完全體現出大企業工業生產的優越性。而中小企業是以半機械化作業的生產方式為主,有的還停留在手工作業階段,規模小、投資小、設備簡單、便于調整以及機動性強,所以單位產品成本遠不及大企業的機械生產成本。我國由于擁有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且成本低廉,對中小企業而言占有很大的成本優勢。特別是依靠外貿進出口的中小型工貿公司,更以低成本、生產靈活的特點而融入了這個國際大市場。
二、中小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面臨的問題
(一)對國際貿易環境的認識不夠深入
當前,我國有很多中小企業缺乏對貿易合作國的經濟發展政策以及對于某行業國際貿易發展的動態認識,而且遲感于國內頒布的有關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以致錯失了發展的良機,甚至由于不了解貿易合作國的政策而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導致經濟的困頓,鑒于此,中小企業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中小企業缺乏融資能力
資金短缺常常制約著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我國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雖然在經營方式與市場開拓方面更具靈活機動性,但在融資方面卻遠遠不及大企業。主要因為目前我國政府不能增強對中小企業的大力度扶持,而且中小企業缺乏自身的抗風險能力,導致信用度過低,難以實現貸款。同時,由于資金的匱乏,難以開展產品創新與拓展行銷渠道,從而對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三)缺乏高水平的經營管理
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都是由鄉鎮企業憑借經營管理能力及改革開放之勢發展而來。這種傳統的管理方式雖然有益于企業初創之時,但是與國際化經營還相差甚遠。在日趨國際化的大經濟環境下,大部分中小企業由于嚴格缺乏對財務及市場運營方面的管理和深入研究,還保留著粗放式經營手段而停滯不前,其整套經營管理方式仍屬于初級經營階段。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表現出明顯的劣勢,距離國外的中小企業也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三、中小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應用策略
(一)加強中小企業市場信息化建設
中小企業進行外貿經營的關鍵在于掌握國際市場的信息需求,否則只能停滯不前。因此,重視國際市場信息的收集是中小企業的首要任務。當然,中小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穩步推進市場信息化建設,而不能在追求信息全面化時過于盲目。中小企業要有自己的信息渠道,及時有關企業的產品信息,與此同時,也要及時掌握國際市場的信息需求。
(二)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展
政府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對于信用等級高及市場潛力大的中小企業,應當鼓勵國內商業銀行適當提高其貸款額度,將融資服務面向中小企業定向開展。站在中小企業的立場,應努力提高企業信用等級,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力求吸納更多的民間資金注入。然而,銀行貸款和政府扶持雖然可以解決企業的資金問題,但從企業發展的長遠角度分析,拓展更多的融資渠道方為發展良策。(1)中小企業應以合理的方式融資吸納社會閑散資金致力于企業的發展,同時積極聯合金融機構,爭取融資。在貸款過程中要主動尋找擔保方,力求獲得政府扶持。(2)加強企業匯率風險的預知防范能力,隨時準備應對匯率的變動。應不斷深入學習關于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的專業知識,熟悉掌握銀行的貿易融資產品及授信審批過程。能夠靈活運用各類融資產品,使企業的經營成本有效降低。
(三)開展合作經營
在進行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中小企業因參與國際經濟競爭而逐步形成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從而引發了了價格競爭和貿易條件惡化的情況。針對此問題,嘗試開展合作經營來合理解決?;谀壳暗馁Q易格局,企業要發展對外貿易應形成與同等規模企業進行合作經營的模式。此模式能夠使成本有效降低,使價格協商體制建立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良競爭,從而擴大了外貿出口,增加了經濟收益。
四、結語
中小企業雖然在國際舞臺中面臨著眾多機遇和挑戰,但在國際貿易的發展帶動作用下必然會得以長足發展,并且在此過程中不斷茁壯成長。在這個市場全球化的時代,中小企業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和適應市場政策的變化,審時度勢,充分體現中小企業制度的優越性和生存潛力。只有不斷地在國際市場中參與競爭,加速拓展渠道,采取相應的經營措施,才能增強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促進自身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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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案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貿易實務
[中圖分類號]F74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283(2015)01-0010-03
[作者簡介]夏冰(1982-),男,黑龍江肇東人,國際貿易教研室主任,講師,碩士,研究方向:國際貿易。
[基金項目]海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教育教學改革類一般項目“基于工作過程導向的高職國際貿易課程開發與實踐”(項目編號:Hjjg2013-6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2013年4月,廣州裕航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與國外客戶簽定了一份使用CIF貿易術語制定的運輸合同。該合同條款中規定:
PRICE TERM:“USD 2000 CIF PER M/T NEW YORK CITY” INSURANCE TERM:“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FPA AS PER OCEAN MAR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OF CHINA DATE 111980”SHIPPMENT:“DURING CARRIAGE BY THE SELLER FOR FCL-DOOR”。
這樣一個簡單的條款在簽訂之后引發了爭議,其中貿易術語的使用成為了爭論的焦點,對于CIF貿易術語的使用引起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
CIF術語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三大貿易術語(FOB、CFR、CIF)之一,該貿易術語在《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2010通則》)中是這樣規定的:“賣方負責把貨物交到指定的船上,并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且賣方負責運費和保費。”
一、案例爭議解析
案例中對于CIF貿易術語的使用與《2010通則》的規定顯然是有出入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購買保險當事人的爭議
無論是《2000通則》的13個貿易術語,還是《2010通則》中的11個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購買保險都是有明確規定的,CIF貿易術語是一個典型的由賣方來購買保險的貿易術語,而合同中出現的卻是由買方購買保險,是合同錯還是《通則》錯誤,這是該案例最大的爭議所在。
如果從表面上來分析,合同里規定買方購買保險與《2010通則》不符,肯定是合同錯誤。很多人都持該種觀點,實際上則不然。在分析哪一個正確時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要對《2010通則》的性質有一個深刻的認識。所有的國際貿易文本一般可以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國際貿易公約,一類是國際貿易慣例。對于國際貿易公約,從性質來進行劃分相當于法律,因此具有極強的法律強制性,比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就屬于此類文本。而對于國際貿易慣例而言,與國際貿易公約的最大區別在于其沒有法律的強制約束力,可由買賣雙方自行決定遵守或不遵守,完全取決于對自身的有利程度,如果不想遵守該慣例中的部分條款,當事人可以把該內容寫進合同中。合同與慣例相比,合同的強制力要高于慣例,所以慣例中的一些條款如果與合同中規定的某些條款不相符,應該按照合同的條款來執行。
尤其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比如賣方投保遇到了困難,可以委托買方進行投保,如果是委托買方,那么保險就由買方來購買,但是保險費卻是由賣方來出,這樣的前提下就會出現CIF貿易術語,但是屬于買方購買保險的情況。另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是買方買保險為什么不選擇CFR,CFR貿易術語雖然是屬于買方購買保險的貿易術語,但是從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上來說,卻不能解決上面列舉的賣方委托買方保險的情況(價格構成要體現賣方付運費),這正是《2010通則》在該方面體現出的不足。類似的,對于FOB貿易術語,雖然規定由買方購買保險,但是如果買方投保有困難的話,也可以委托賣方購買保險,兩者是同樣的道理。
因此,在上述案例的CIF貿易術語中,雖然《2010通則》規定CIF貿易術語應該是由賣方來購買保險,但是合同中規定買方購買保險,應該依據合同來執行。
(二)關于是否購買保險的爭議
在《2010通則》中所規定的所有貿易術語里都指定一方購買保險,要么買方,要么賣方,但是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卻有一些特殊情況。
保險費和運費是國際貿易實務中最重要的兩個費用之一,但是保險費和運費不同有其自身特殊性,運費是買賣雙方之中一定有其中一方需要支付給承運人的,但是保險費不同,保險是屬于防患于未然的,如果雙方對運輸過程中出現問題的預期相同,如都認為在運輸過程中不會出現貨物損失和質量差別,或是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因此沒有必要購買保險,但是在《2010通則》中沒有任何一個貿易術語不需要雙方購買保險的,實際操作中就需要在合同中增加補充條款,這也是《2010通則》的缺陷之一,需要后續的版本進行完善和補充。
(三)關于運輸方式的爭議
本案例中使用的運輸方式是FCL-DOOR,即集裝箱運輸方式中的“場到門”業務。對于CIF貿易術語是否適用于集裝箱運輸本身就是有爭議的。
在《2010通則》中對每一個貿易術語都規定了適用的運輸方式,如有的適用于海運,有的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在本案例中CIF貿易術語屬于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的貿易術語,但對于CIF貿易術語是否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存在爭議。
集裝箱是典型的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的集合運輸工具。在集裝箱運輸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多種運輸方式,如“門到門”業務,去收貨地取貨和去目的地送貨的過程要通過公路運輸,因此要涉及至少兩種運輸方式的多式聯合運輸。按照上述理論,CIF貿易術語不適合多式聯合運輸,也自然不能使用在集裝箱運輸上。但是在實際業務中,不論是不是多式聯合運輸,很多時候都采用FOB、CFR、CIF這樣的只適用于海洋運輸的貿易術語來代替FCA這樣的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
(四)關于合同性質的爭議
外貿合同按照性質可以分為裝運合同和到達合同,對于裝運合同而言,在合同的內容和條款中不能體現出到達時間,但是到達合同卻一定要體現出到達時間。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有些情況下合同性質都是由該合同中使用的貿易術語來規定的,對于貿易術語來說,《2010通則》中E組、C組、F組都屬于適用于裝運合同的貿易術語,只有D組的貿易術語才適用于到達合同。在本案例中使用的CIF貿易術語是典型的適用于裝運合同的貿易術語。如果在合同中規定了具有類似于到達時間等涉及到目的港內容的條款,就容易引起爭議。往往對于這種爭議最常用的解決方法就是更改貿易術語。
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理論和實踐脫節問題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各個版本在幾十年的使用過程中已經在外貿行業深入人心,得到了企業的廣泛認可。然而,實際操作中也經常出現《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條款規定與實際業務不相符的情況。課題組針對此情況深入行業和企業進行廣泛調研,隨機選擇了20家外貿企業,對這些企業的性質和公司規模進行了抽樣調查,在對調查數據進行匯總和統計的情況下,得出如下結論:
(一)企業規模小,民營企業居多
通過該調查數據可以看出,在所調查的20家企業中,小型企業占絕大多數,20人以下規模的企業占總數的70%,而100人以上的企業則占很少一部分(見表1)。
在所調查的20家外貿企業中,70%是民營企業,而外資公司和國企只占30%,這也體現出我國外貿公司的結構現狀(見表2)。
(二)企業人員層次參差不齊
本次調查抽取了20家外貿公司,每個公司抽取一定人數,共計150人,進行調查。
表3企業員工專業調查表員工所學專業1人數1員工所學專業1人數1財務管理131碼頭操作實務18國際貿易實務191電子信息工程15國際商務1111商務英語123報關與國際貨運171日語14航海工程141俄語12經濟學131韓語11物流管理161文秘110企業管理1111計算機14工商管理191轉業軍人17會計141未接受過高等教育14電子商務181其他17合計1150通過表3可以看出,由于外貿行業的從業人員成分復雜,基本上涵蓋了大部分專業,甚至還有很多公司的從業人員沒有受過正規的高等教育,或者沒有參加過正規的培訓,還有許多企業的管理人員也缺乏專業培訓。
三、建議
在外貿行業中,很多新入行的員工甚至在已經工作一段時間后卻連《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更不用說讓這樣的員工講出里面的具體內容了。人的素質就決定了行業水平,隨著我國外貿業務量的持續增長,外貿地位的不斷提升,該行業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必然會越來越受到重視,這也對外貿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只有加快培養懂得外貿行業規范的專門人才,才可以有力支持我國外貿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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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 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 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 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縱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 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 世紀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 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 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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