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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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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

    第1篇: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

    1失業保險覆蓋對象偏窄,對失業者保障功能有限2013年人社部統計公報顯示,2013年末,全國就業人員76977萬人,失業保險參保16417萬人,排除第一產業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僅占就業總人數的40%左右,參保覆蓋面有待提高。從制度層面分析原因,國務院《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參保對象應為城鎮企事業單位、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條例》中未將所有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合同制職工納入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嚴重制約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的快速增長。此外,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伊始就明確了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功能,對促進就業作了比較嚴格的限制,只有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兩項補貼,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十分有限。近年來,浙江、江蘇、上海等發達省市雖擴大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但該政策并未得到國務院《條例》支持,同時擴大基金支出政策僅在部分省份實施,實施效果仍有待加強,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依然偏大,并由此引發人們對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偏高的質疑。

    2城鄉失業人員參保比例縮小,失業保險待遇差別較大近年來,城鄉人員失業保險參保和失業登記人數差別逐步縮小,但失業保險待遇差別依然普遍存在,存在社保待遇享受矛盾激化風險。根據《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農民工失業保險待遇原則上按城鎮工40%以上確定,為保持與中央及全省政策的一致,各地在設定待遇享受標準時往往按最低標準執行,如麗水、舟山等市規定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農民工,其一次性生活補助以相同繳費年限的城鎮工可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40%確定。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繳納失業期間醫療補助金并免費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或者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給予一次性生育補助,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而農村失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現實情況是,全國近80%的地區城鎮工與農民工繳費金額相差1.5倍,待遇享受金額相差3倍,存在較為嚴重的繳費義務與享受權利不對等現象,加劇了社保待遇享受領域的社會矛盾。如衢州市2013年辦理失業登記的農民工占失業登記總人數57%,但待遇支付額僅占支付總額的34%,因待遇享受的差距造成的落差心理在部分農村失業人員中蔓延,農民工對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區分城鎮和農村人員的待遇享受機制較為不滿。

    3失業保險制度未在穩定過剩產能職工隊伍中發揮作用國家統計局統計報告顯示,二季度全國氟硅、有色金屬、水泥、鋼鐵、玻璃等過剩行業產量增速放緩。隨著過剩產能行業企業經濟負效應的持續發酵,勢必加重以上述行業為主導產業地區的人員就業難度。如衢州市今年二季度人力資源市場求人倍率同比下降0.25,勞動者就業難度有所加大。該市職工人數減少較多的行業集中在鋼鐵、水泥、玻纖、有色金屬加工等行業,涉及職工2000人左右。如何發揮失業保險基金在穩定過剩產能企業職工隊伍中的作用,成為當務之急。然而,由于國務院《條例》和各地失業保險條例中未對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作擴大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擴大支出項目時缺乏政策依據,從而加劇了基金結余速度。2008年前后,國家雖然出臺了中小微企業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但該政策受惠企業必須是符合產業轉型升級要求的中小微企業,未將產能過剩大企業及其職工轉崗培訓作為補貼對象,存在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次分配不公問題,也與大企業穩崗貢獻不相適應。如衢州市用工和失業動態監測的478家企業監測數據表明,產能過剩大企業職工崗位穩定度明顯高于同類中小微企業,穩崗作用更為突出,產能過剩大企業開展轉崗培訓的愿望較為強烈,這些均與“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穩崗初衷相背離。

    二、對策及相關建議

    首先,擴大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范圍。參照浙江、江蘇、上海等地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打破城鄉界限,將所有企業納入失業保險征繳范圍,并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納入征繳范圍。適當降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原先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2%、個人按本人工資1%繳納失業保險金,農民工本人不繳納的繳費方式,調整為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1.8%、個人按本人工資0.2%繳納失業保險費。這樣一方面可緩解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過多面臨貶值風險的現實困局,另一方面可減輕用人單位和個人社保繳費壓力。

    其次,統一城鄉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統一城鄉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標準、失業登記制度、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管理的失業保險制度。統一繳費標準,即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均執行統一的個人繳費標準;統一失業登記,即農民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按照城鎮職工相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核發失業登記證;統一待遇水平,即農民工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統一失業管理,即農民工可憑失業登記證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工醫保、小額貸款貼息等城鎮失業人員待遇。在制定城鄉統一失業保險制度中,設定時間節點,該節點之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按老辦法折算,確保失業保險待遇享受的歷史公平性。

    第2篇: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

    1.失業保險覆蓋面窄,未涵蓋所有勞動者

    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后,失業保險將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納入了參保范圍。但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在現有國情下,失業保險的發展仍嚴重滯后于城鎮就業格局及就業方式的重大變化。現階段非公有經濟已經成為就業的主渠道,采取非全日制、臨時性、階段性和彈性工作時間等多種靈活形式實現就業,事實上已經成為許多勞動者的選擇。對于這種靈活就業人員,目前的失業保險制度還無法將其納入到保障范圍中來。同時面臨失業保險缺失的還有公務員這一群體。如果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不能跟上就業形勢的新變化,就會造成勞動者享受社會福利機會的不平等。

    2.失業保險費率“一刀切”,參保單位之間沒有繳費差別

    失業保險實行統一費率,無法體現參保單位失業率和其失業保險費繳納之間的關系。對于事業單位和效益好而失業率低的企業來說,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沒有職工領取失業金,所以這些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不高。反觀對于效益差、失業率高的企業來說,恒定不變的費率對其沒有任何制度激勵,反而因為有失業保險的保護,減少了失業職工扭住企業不放、反復糾纏就業的可能,助長了企業的懶惰與依賴思想,使其解雇員工更成了一種很隨便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也將矛盾推向了社會。

    3.失業保險保障水平低,且享受標準只跟繳費期限掛鉤,與繳費多少無關

    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采用“工資比例制”來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即失業救濟金與失業者原工資收入掛鉤,按失業前原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荷蘭為原工資的70%,日本為原工資的60%-80%。而在我國,如果將失業保險金與平均職工工資做比較的話,失業保險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資。以秦皇島市為例,共分為三檔地區:一類地區失業金標準為800-930元,二類地區770-900元,三類地區710-830元,其中一檔地區最高失業金標準為930元,僅占2014年度秦皇島市社會平均工資4375元的21%。據統計,在秦皇島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一個人吃、穿、住、行的費用起碼也要一個月1000左右,這還是在沒有考慮失業者供養家庭成員的情況下。如果失業者上有老下有小,本人又是家里的經濟支柱,失業者要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都困難,又如何提升職業技能,促進就業?在這種情況下,失業保險應有的保障生活功能和促進就業功能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而且享受的失業金標準僅與繳費年限有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參保單位和人員的積極性,造成參保單位總是想辦法按較低的繳費標準繳費。如果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長期不對等,則不利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

    4.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有做明確規定

    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過于偏重于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而有明確規定的促進就業支出的范圍過窄,并且對使用方向和使用比例缺乏明確定義。因而造成各地方執行政策時,不自覺地將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二、解決問題的幾點建議

    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機構和層次的不斷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同時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探討將公務員群體納入到失業保險的具體辦法。

    2.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

    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低的費率來征收,并建立動態的費率浮動機制。對于具體單位,如果連續幾年保持低失業率可向下浮動費率,而如果連續幾年失業率高于一定水平則費率向上浮動。并且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對有裁員需求,但通過采取調整工時、對職工進行轉崗培訓等措施,自身克服困難、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如果繳費情況良好,給予一定的補貼。總之就是要通過差別化費率和相應的獎勵制度,充分調動參保單位積極繳費,努力減少失業的積極性。

    3.適當提高失業金標準,調整計發辦法

    在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的情況下,逐步提高失業金水平,使失業保險既能夠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又保持適度性以促進失業者積極再就業。另外從“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應建立有差別的支付制度,即建立與繳費數額、時間適當掛鉤的多檔次失業金支付制度。個人繳費的數量越多、時間越長,享受的失業待遇越高,也就是付出越多,回報越多。這樣一是可以提高失業金的總體水平,二是可以更好地體現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三是督促單位按職工實際工資進行工資基數申報,更好地維護和保障職工權益。

    4.合理擴大基金支出范圍

    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作用。提高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的利用效率,加強與培訓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的聯系,按照就業崗位的需求,開展有針對性的技能培訓。充分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提供快捷的就業咨詢、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積極探索新的途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如經濟下行或出現經濟危機時為企業提供援企穩崗補貼,對未就業的大學生自謀職業和創業提供啟動資金等。

    三、結語

    第3篇: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

    [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問題對策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完整體系,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盡快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

    2.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

    4.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現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1.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保”的現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

    2.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

    4.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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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杜黎霞.淺談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J].甘肅科技,2007,(05).

    第4篇: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

    根據國務院第258號令的《失業保險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我省現行的《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49號令)中關于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等方面內容,作如下調整,請與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失業保險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失業人員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可參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二、關于失業保險費征繳

    城鎮戶籍的職工個人(含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的農民)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

    三、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我省失業保險基金在條件成熟的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條件不成熟的設區的市可實行市本級與所設各區統籌,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過渡到包括所轄縣(市)在內的全市統籌。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全市統籌的步伐。

    四、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費的發放

    單位已為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給: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給;以后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具體發放辦法由各市確定。

    五、關于失業保險基金開支項目

    取消失業保險期間的生育補助金支出項目。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停止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經辦機構經費,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取消失業保險基金開支項目中的“促進就業費用”,增加“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5篇: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下分別簡稱單位、職工)。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失業保險金或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四)按規定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工作;

        (五)免費為失業人員提供咨詢服務;

        (六)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  應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職工,由單位向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按規定繳納。

        第六條  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稅前列支。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縣(市)(以下簡稱統籌地區)兩級統籌。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月實際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提取,于次月前10日內上解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和統籌地區財政補貼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被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被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后,從次月起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等有關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失業后,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視為放棄領取本失業期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自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

        (一)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

        (三)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二十條  《條例》頒布前,職工的連續工齡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按照統籌地區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應予補繳。

        第二十一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60%,但應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領取10元定額醫療補助金,患病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規定發放醫療補助金: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50%,一個失業期內最高不超過統籌地區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60%,一個失業期內最高不超過統籌地區3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70%,一個失業期內最高不超過統籌地區4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納入核定醫療補助金的住院治療項目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照本省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四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生活補助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生活補助金的標準為統籌地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的70%。

        農民合同制工人按照上述規定應當享受的生活補助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實際征收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2%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其在遷出地繳納失業保險費記錄等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遷,在遷出地已經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隨同轉移;職工在遷入地失業的,其在遷出地的繳費時間應當作為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計算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時間。

        失業人員在本省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其在遷出地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記錄等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遷,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應領取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轉入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遷入地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月發放,期限為遷出時未領完的月份。

        職工、失業人員跨省流動的,其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二十八條  失業保險中的下列事項須向社會公示:

        (一)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地點;

        (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事項。

        向社會公示上述事項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并組織實施。

    第6篇: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1999年1月22日施行。現就貫徹實施《條例》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例》第14條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1年(以《就業登記證》記載為準)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二、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在統籌地區勞動部門指定醫院住院醫療,按所發生醫療費用的50%左右核報,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統籌地區自行確定。計劃外生育或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病致殘的,不得享受醫療補助。

        四、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依照城鎮職工失業后應享受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的年限,每滿1年享受1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五、市、縣按國家和省規定應收應支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予以補貼。調劑金調劑的最高數額不超過受調劑地區解繳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數額的3倍。

    第7篇: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1、各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2、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失業保險費的緩繳辦法仍按《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3、經核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

    4、經核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應繼續按規定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在核準緩繳期間,發生職工流動、退休、死亡的,該職工欠繳部分應由企業和職工補齊。

    5、困難企業經核準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6、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在認真計算基金結余支付能力的基礎上,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降低費率的具體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7、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基金結余能夠支付1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待遇的統籌地區,可申請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費率調整幅度根據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全年繳費金額、申請執行期限等因素具體確定。

    8、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統籌基金結余在12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一次性適當降低繳費率。困難企業可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

    對2009年退休人員人數超過在職職工人數一定比例的困難企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地區可根據當地基金支撐能力允許其在3-5年內分期繳納風險過渡金,2009年度可按應繳風險過渡金總額的20%繳納。

    9、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基金結余能夠支付12個月以上工傷保險待遇的統籌地區,可按照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對屬于二、三類行業的企業費率下浮一檔或兩檔:20*年度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總額低于繳費總額50%的,費率下浮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支出總額低于繳費總額30%的,繳費費率下浮兩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10、各地不得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11、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通過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試點,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12、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專項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上述兩項補貼由困難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13、困難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行先繳納后補貼、先發放后補貼的辦法,于批準后的次月起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劃入困難企業銀行帳戶。

    14、困難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穩定員工隊伍的計劃措施、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月企業為員工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等。

    15、困難企業申請崗位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穩定員工隊伍的計劃措施、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上月為這部分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月企業為員工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等。

    16、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要將向企業補貼的基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安全使用。

    四、鼓勵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穩定職工隊伍

    17、困難企業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困難企業可憑職工教育經費使用情況、在崗培訓補貼申請、培訓員工花名冊、培訓計劃等材料,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直接將補貼資金劃入企業銀行賬戶。補貼標準不超過豫財辦社〔20*〕231號文件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

    五、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18、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采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對于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六、認真做好困難企業認定工作

    19、嚴格界定困難企業范圍,本意見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

    (2)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

    (3)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4)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5)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8篇: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轄區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以下簡稱個人)。

    本條例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鎮私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自籌經費,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五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失業保險工作。市(行署)、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財政、工商、稅務、統計、民政等行政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含所轄縣(市)〕社會統籌,其他地區在失業保險登記范圍內實行社會統籌。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必須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條 單位 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按月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

    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按照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按照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照核定數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 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

    第十四條 單位由于停產、半停產或者瀕臨破產等原因,無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緩繳審批手續,核定緩繳期限。緩繳期滿,單位應當足額補繳失業保險費。

    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定期轉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儲蓄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按照統籌范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失業保險基金當年結余轉下年使用。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婦女生育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五)農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六)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市(行署)、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季度將征繳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10%上繳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作為全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用于全省調劑使用。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按季度足額繳納調劑金的市(行署)、縣(市),按照其上繳調劑金總額的30%返還給市(行署),作為市(行署)調劑金。

    第二十一條 縣(市)、市(行署)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劑,調劑后仍不敷使用時,由本級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計劃單列縣(市)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劑,調劑后仍不敷使用時,由本級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縣(市)、市(行署)需用調劑金時,由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調劑使用。計劃單列縣(市)需用調劑金時,由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調劑使用。調劑金的使用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列項目支出。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單位及其個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按照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職業介紹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但應高于當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領取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可以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原標準的80%,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月發給,其標準為:

    (一)繳費時間不足5年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6%;

    (二)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足10年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8%;

    (三)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10%;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因患嚴重疾病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予以報銷醫療費的70%,總額不得超過本人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住院治療期間不再按月發給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九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一次性發給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金。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按照當地在職職工死亡喪葬補助金標準執行,參與犯罪活動而死亡的除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具體標準為:

    (一)供養1人的,為死者生前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供養2人的,為死者生前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供養3人及其以上的,為死者生前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定或者 提前解除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單位為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作為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負責制定失業保險工作的發展規劃;

    (三)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四)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六)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發放有關的檢查、調查;

    (七)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公開失業保險辦事制度,認真履行規定的職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單位在與個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為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失業人員應當在30日內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經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后,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管理。

    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第三十七條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時,應當1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前30日內告知本人。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失業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與繳費有關的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相、照相和復制,但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失業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單位違反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征繳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或者非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未按規定兌現失業保險待遇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業保險基金并補償損失;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由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失業保險基金平衡財政收支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責令糾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 有條件繳費的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9篇: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

    一、當前失業保險基金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成因

    (一)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在減少,導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減少。審計調查顯示,在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構成中,原有的城鎮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占有較大比例。現在,由于受國家各項改革政策的推行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大部分中小企業改制、解體、破產、關閉,從而導致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不斷在減少,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相應也在減少。

    (二)有些單位未如實申報繳費基數和人數,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沒有足額征收到位。審計調查發現,有些單位和個人把失業保險的繳納作為一項額外負擔看待,但在法律規定又不得不繳納的情況下,就采取少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和人員數的方法,達到變相少繳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目的。

    (三)失業保險基金征繳還存在“盲區”。審計調查發現導致“盲區”這種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應參保單位未參保。一方面是失業保險金征管機構征管系統不完善,擴面工作開展不及時,甚至征管機構只是按年度的計劃完成,只要能夠完成計劃任務,在征管中存在應參保單位未參保放任自流;另一方面是征管機構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不能促使應參保而又不參保的單位參保。二是部分人員參保認識不到位。有些是單位領導、非公有經濟業主認識不到位,主觀上不愿參加,不愿花“冤枉錢”;也有些是就業的農民工缺乏共濟觀念以及風險觀念淡薄,心里存在失業時失業保險金能否及時足額領到和政策的穩定性產生懷疑。三是部分職工的文化素質、家庭經濟狀況、家庭結構等各方面都對參保意愿有一定影響。在經濟條件還不寬裕的地區,職工有相對穩定的就業環境時,就自感不錯了,對失業存在著僥幸心理,與吃飯、穿衣、孩子上學等剛性支出相比,繳納失業保險金是次要的、隨機的,對潛在的失業風險缺乏足夠認識。四是一些地方宣傳不到位。有些職工對失業保險基金制度不了解,如何繳費、如何申領、如何獲得轉業培訓等職工心里不明確,造成參保意愿可保可不保。五是部分區域職工勞動糾紛解決渠道不夠通暢。有些單位不給職工參保,就業人員申訴無門,往往就近地缺乏投訴及仲裁機制,遠在縣城或市區的投訴部門,職工望不可及,勞動糾紛解決渠道不夠通暢,也影響了職工參保的積極性。

    (四)欠交失業保險金的單位較多金額較大。筆者從參與的某縣2008年失業保險基金審計顯示,至2008年底該縣各單位應繳欠交的失業保險費就達700.46萬元,究其原因:一是部分事業單位缺乏繳納資金來源和渠道造成應繳未繳。目前事業單位失業保險金的收繳除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財政代扣代繳外,仍有80%~90%的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部分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經濟相對較弱,往往經費困難,除保正常的工作外,應開支的項目也很多。為此,這些單位領導想的是保工資、保穩定、保工作的正常運行,在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問題上缺乏開支來源和渠道,造成單位無經濟能力支付失業保險費,致使這類事業單位有的未進行失業保險登記,有的雖然進行了失業保險登記,但仍以種種理由拒繳失業保險費。二是部分效益好的企業對勞動保險也存在畸重畸輕。勞動保險畸重畸輕的觀點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認為參加養老保險解決了老有所養的問題,對穩定職工隊伍有益處;參加醫療保險,職工病了有人管,減輕了企業的負擔;惟獨失業保險好處看不見,甚至有的企業法人認為,自己任職期間,沒有失業職工,繳失業保險金只是作貢獻。其二,單位效益好的職工也往往認為,收入高繳費標準也高,企業不倒閉自己未必失業,即使4%-5%的人失業,要全員陪著負擔不劃算。因此勞動保險畸重畸輕的觀點造成少繳、欠繳、逃避不繳。三是特困企業急著繳而無力繳。進入低谷的虧損企業,盡管此時的企業法人和職工對失業保險都有了足夠的認識,但在工資都難以保證的情況下,繳納失業保險顯然力不能及,補繳尚欠的失業保險金更是空話。四是個體私營及鄉鎮等非正規就業單位無意繳納失業保險。因企業性質等原因,勞動力流動性大,雇主不愿意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認為如此一來會加大成本;雇工也不愿意繳納失業保險,認為臨時性工作本來就是失業狀態下的“打短工”,繳納失業保險還不如有錢買商業保險,為此往往產生少繳、欠繳、逃避不繳、甚至抗繳現象時有發生。

    二、完善失業保險基金征管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宣傳、發動,促使參保單位和個人盡可能地應保盡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征收涉及到各行各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涉及面廣、人多。因此,在征收失業保險基金的過程中,正確引導職工自愿參保,對失業保險條例主要內容的進行宣傳報道,使之家喻戶曉,通過宣傳、發動,使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正確理解和掌握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明確權利和義務,轉變單純受益的觀念,促使參保單位和個人主動繳納失業保險不追求眼前利益,而應以長遠利益和社會利益為重,正確理解和處理好單位和職工自愿出資參保,使失業保險制度深入人心,不斷為職工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覺參保,對在征收失業保險基金過程中自覺主動繳清失業保險費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對那些繳納失業保險費態度不好,認識較差的單位,可以采取在電視、報紙、簡報等各種宣傳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的形式,促使其轉變認識和態度,自覺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雙重作用。一方面是加強失業人員流動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都能及時足額領到失業保險金,加強失業保險業務計算機管理系統建設,提高失業保險工作效率,有效實行失業保險金的社會化發放。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放寬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條件限制,使較多的失業人員能在失業后,享受到失業保險金,促使單位和個人有繳費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發揮失業保險的“造血功能”,將就業信息、職業培訓、技術鑒定、職業介紹四位一體的培訓體系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大對失業人員的培訓力度。根據失業人員的具體情況和培訓需求,選擇適應失業人員特點的專業,通過培訓,提高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能力。

    (三)建立穩定征繳機制,加強失業保險費征繳清欠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各單位的失業保險專管員進行嚴格培訓,全面提高其政策和業務水平,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征繳隊伍,并保持相對穩定,使整個征繳工作具有較強的連續性,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針對部分參保單位重養老、醫療、輕失業保險的行為,督促繳納,征管機關與有關部門聯手協作采用捆綁式征收,實現同步足額征收,加大失業保險費征繳清欠工作,對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加快立法進程。將失業保險基金和社會養老統籌、醫保基金等社會保障范籌的各種基金統一起來,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增強社會保障基金征收管理的剛性,充分發揮國家財政的社會財富再分配職能,改善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結構,使社會弱勢群體能在社會保障體系的庇護下,得到覓職有所介紹、轉業有所培訓、失業有所扶濟。同時,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賬戶,使個人繳費的那部分保險費,繳費人能有權利享受,形成失業保險基金征管機構、參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三方制約機制,增加失業保險基金運作的透明度,規范失業保險基金的運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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