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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暴力的危害性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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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范文

    關鍵詞:青少年;校園暴力;歸因;預防政策

    近年來,青少年校園暴力事件屢見不鮮,如言語侮辱或謾罵他人、身體攻擊等,對青少年健康成長有著不良影響。對此,有關部門人員針對青少年校園暴力問題而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以期探尋校園暴力的歸因,并提出預防政策,為青少年營造健康的校園環(huán)境。作者同樣從該視角著手,對青少年校園暴力做進一步探析。

    一、青少年校園暴力的歸因

    青少年校園暴力是當前社會各界人士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對青少年成長產生負面影響。就青少年校園暴力的歸因問題而言,其原因相對較多,主要受社會、學校、教師、學生自身、家庭等方面的影響較大。根據相關調查顯示,各因素所占比例分別為:17%、20%、17%、16%、23%,有7%的因素屬于其它。

    (一)社會原因

    社會環(huán)境對青少年有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和影響,是導致校園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社會中存在諸多不良風氣,可能對校園文化產生侵蝕影響,對青少年行為方式有不良影響,甚至導致青少年校園暴力事件。其次,暴力文化在社會中得以傳播,以互聯(lián)網為傳播土壤,使暴力文化盛行,而青少年可能觀看暴力影像等,其崇拜心理引導青少年刻意去模仿,使校園暴力行為產生。再次,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夠完善,未能針對青少年校園暴力而做出明確規(guī)定和提出解決策略。最后,法制教育力度相對較小,導致學生人格教育的不完善。

    (二)學校因素

    學校是青少年成長的重要場所,對校園暴力有重要影響。首先,校園環(huán)境因素相對較多,如若校園周邊有諸多娛樂場所,如網吧、游戲廳等,可能對學生產生不良影響。其次,學校未能針對青少年學生積極開展法制教育、人格教育等活動,導致學生人生路上缺乏正確導向。再次,學校未能針對預防校園暴力而構建完善的預防體系,使校園暴力愈演愈烈。最后,學校針對校園暴力的管理能力不足。由于青少年學生的逆反心理較為嚴重,如若教師未能采取合理的管理方案,則校園暴力行為可能增多[1]。

    (三)教師因素

    在青少年校園暴力中,教師因素可能成為校園暴力的導火索。首先,教師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對青少年產生重要的導向作用,只有教師樹立良好的榜樣性作用,才能對學生加以正確引導。然而,部分教師的心理素質可能相對較差,將負面情緒帶給學生。其次,尤其對于班主任而言,在管理班級時,未能對學生加以充分了解和及時開展心理疏導活動,是青少年校園暴力產生的重要原因。

    (四)學生因素

    校園暴力屬于社會性的問題,學生作為被害者,遭受不同程度的傷害,但也是導致校園暴力事件的誘因。在青少年校園暴力中,受防衛(wèi)過當、報復等影響,加害者與被害者可實現(xiàn)角色互換。就學生的被害性因素而言,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首先,被害學生的身份、地位等是青少年校園暴力事件的重要誘因,其被害程度可能存在明顯差異。其次,條件因素的影響。在校園暴力中,被害人可能對加害者進行言語激怒等,引發(fā)校園暴力事件[2]。

    (五)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對青少年校園暴力產生較大影響,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首先,家庭環(huán)境不和諧因素的影響,如若青少年成長中,父母雙方經常吵架或大打出手,則對青少年留下不可磨滅的心靈創(chuàng)傷,成為青少年校園暴力的誘因。其次,家庭教育方式對青少年校園暴力有影響。許多家長因為擔心孩子被欺負,時常教導青少年在校園中,如若受同學欺負,必須反抗,只要自己不受傷的結果便是最佳。如此,青少年長期受該思想觀念的影響,可能成為校園暴力的主動參與者。可見,家庭因素對青少年校園暴力有影響。

    (六)網絡因素

    網絡暴力不像普通我們所說的暴力那么的簡單,精神上的侮辱往往比肉體傷的來的更加的痛苦。網絡暴力是什么,現(xiàn)在還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其實就是以一種相對匿名的方式在社交網站上面自由的發(fā)表言論,一般都是對自己的價值觀和生活觀不同的言論發(fā)表自己的過激的觀點,從而導當事人受到傷害。

    你們有沒有想過,可能只是你在微博上無意中評論轉發(fā)的一條微博,或者是在看到與自己意見不合的事情上面就認為自己是道德士,想盡一切辦法來反駁他的觀點。這種暴力是不受法律約束的,也沒有任何的條約或者限制說不能發(fā)表自由言論,可是往往就是這種言論造成的傷害才是無法挽回的。

    二、預防青少年校園暴力的政策

    青少年校園暴力事件頻繁出現(xiàn),嚴重威脅和諧校園建設,同時對青少年心理健康帶來負面影響。通過對青少年校園暴力的歸因分析,有關人員應提出科學合理的預防政策,為青少年營造和諧的校園環(huán)境,規(guī)避校園暴力事件。對此,從社會、校園、教師、學生自身、家庭等視角著手具有必要性。

    (一)營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社會環(huán)境對青少年成長產生重要影響,通過營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能夠對預防青少年校園暴力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對此,有關部門人員應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首先,立法部門加強法制建設,針對校園暴力管理而推出系列有效的文件,為規(guī)避校園暴力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條件。法律是解決或規(guī)避校園暴力的重要保障,通過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有助于創(chuàng)設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其次,社會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校園暴力的管理,尤其針對加害者與被害者而言,對雙方進行必要的溝通和交流,以排解其負面情緒,為預防校園暴力提供保障。再次,社會各界人士應堅決抵制暴力文化傳播,尤其互聯(lián)網運營商應加力信息管理,為青少年營造良好的環(huán)境,避免暴力文化對青少年發(fā)揮潛移默化的不良影響。最后,社會相關部門有必要針對校園暴力而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以更好處理青少年校園暴力事件,為青少年創(chuàng)設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二)校園構建安全體系

    校園是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重要場所,只有通過積極構建安全體系,才能為青少年創(chuàng)造有利的校園環(huán)境,抵制校園暴力。對此,校園負責人應注重采取以下政策:首先,設立專門的校園暴力預防機構,針對校園暴力事件而積極采取系列預防策略,如對青少年加強思想教育或心理疏導等工作,從根本上控制或減少校園暴力事件。其次,針對校園暴力事件而加強事前預防管理,如改善校園環(huán)境、完善校園各項規(guī)章制度等。在某種程度講,事前預防管理較事后處理更為重要,能夠將青少年校園暴力扼殺在搖籃里,有利于維護校園安全。再次,針對校園暴力而加強事后處理。如若發(fā)生校園暴力事件,則校方必須在第一時間加以處理和解決,與雙方家長及時溝通,并對學生加強心理疏導,規(guī)避報復心理而產生的再次校園暴力事件。最后,學校應構建安全體系,完善各項制度,如預警機制、治理機制、程序化處理機制等,有利于對校園暴力做出快速反應[3]。總之,只有構建完善的校園安全體系,才能為青少年營造健康安全的校園環(huán)境,對其健康成長發(fā)揮著指導性作用,同時能夠減少青少年校園暴力事件。

    (三)從教師視角而預防校園暴力

    教師是青少年人生路上的引路人,對青少年健康成長有導向作用。對此,在預防校園暴力事件中,教師占據重要地位。首先,教師應不斷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并將其傳授于學生,尤其注重與被害人之間的溝通。通常,校園暴力之初,加害者可能未采取暴力手段,但在被害者言語激怒等條件下,加劇雙方矛盾,使青少年校園暴力事件一發(fā)不可收拾。其次,教師應積極為學生提供可利用的安全設備,并將校園暴力事件及時上報。再次,教師在日常教學活動中,應對學生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和及時開展心理疏導,與學生建立必要的溝通和聯(lián)系,對規(guī)避或減少校園暴力有利。最后,為規(guī)避師生間或教師間的校園暴力事件,學校方面有必要針對教師而制定系列規(guī)章制度,對其行為方式加以規(guī)范和約束,并關注教師的心理健康教育。在青少年成長階段,教師思維方式、行為習慣對青少年產生重要影響,只有教師積極應對人與事,才能逐漸提高學生泰然自若的境界,使學生思想境界得以升華,有利于減少或規(guī)避青少年校園暴力。

    (四)從學生視角而預防校園暴力

    學生是青少年校園暴力的重要參與者,也是重要影響因素,因而從學生視角而預防校園暴力尤為重要。首先,針對學生加強安全教育、人格教育,對青少年加強正確引導,使其樹立正確的人生三觀,能夠積極排解不良情緒。其次,學生應積極參與心理咨詢,及時對自身心中的疑惑等加以咨詢,在心理健康導師的輔助下,走出陰霾,享受陽光。最后,對青少年加強法制教育,使其對法律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認知,規(guī)避“法盲”問題,對規(guī)避校園暴力事件有利[4]。

    (五)基于家庭的預防政策

    家庭因素是造成青少年校園暴力的重要因素,通過對家庭因素的分析可知,父母雙方應對青少年加以正確引導,并營造和諧的家庭環(huán)境,給予青少年以溫暖。首先,在家庭生活中,應創(chuàng)設夫妻相敬如賓、相親相愛的家庭環(huán)境,并關愛孩子,使青少年接受和諧家庭生活氛圍的積極影響。其次,父母對青少年加強正確的思想教育,使其在校園生活中,可以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對消除校園暴力和營造和諧的校園環(huán)境氛圍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三、結論

    受社會環(huán)境、校園環(huán)境、教師與學生自身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青少年校園暴力事件逐漸增多,對校園有著較大的危害性,尤其對青少年心理產生陰影,不利于其健康成長。對此,有關人員應針對青少年校園暴力的歸因問題加以分析,并提出預防政策,為青少年營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構建校園安全體系、從教師和學生視角而預防校園暴力等,對青少年加強正確引導,為其終身發(fā)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胡花花,張國華,雷靂.學生對教師的暴力:現(xiàn)狀、解釋及干預[J].心理研究,2014(06):7-18+24.

    [2]朱曉玉.校園暴力與暴力文化的社會學思考――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探究及預防[J].河北公安警察職業(yè)學院學報,2015(03):38-42.

    第2篇: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范文

    關鍵詞 校園暴力:主要原因;行為表現(xiàn)處理機制

    一、 校園暴力的定義及行為表現(xiàn)

    所謂校園暴力是指發(fā)生在校園或校園周邊地區(qū)的以口頭、物體或身體任何部位而發(fā)出的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的攻擊。校園暴力應包括以下幾個要素:(1)暴力行為是發(fā)生在校園或緊鄰校園的周邊地區(qū);(2)暴力侵害的對象為校園里的人、事、物,包括教師、學生及其財產等,但以學生為主要目標;(3)校園暴力的結果是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公私財產以及心理的傷害,并由此而此起的自殺、跳樓等;(4)校園暴力的發(fā)生往往極具突發(fā)性,雖然有些事件有預兆,但容易被有關部門和人員忽視。在這眾多的青少年學生犯罪群體中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他們成長的環(huán)境出現(xiàn)了各種各樣不正常的現(xiàn)象,他們也就承擔了本應不屬于他們承擔的責任,承擔并不代表著消化,當他們消化不了的時候,就出現(xiàn)了行為的越軌,導致違法犯罪的產生。在這些不正常的環(huán)境中,校園暴力就是其中很典型的一種。

    提到校園暴力,頭腦中出現(xiàn)了一幅幅可怕又殘忍的畫面。平日里表現(xiàn)的溫文爾雅、楚楚動人的那些被很多男生追求的淑女回到宿舍卻能因財務不明丟去懷疑自己身邊的同學從而大打出手,直到對方“認罪伏法”為止;校園中那些所謂的拉幫結派以大欺小身邊的同學;社會青年常常在放學路上劫錢施暴;女中學生被人強迫,這些都是發(fā)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件。可想而知,當青少年真正親身經歷過行為事件之后,他們受到巨大打擊,又會給他們以后的生活和前程帶去濃重的陰影和夢魘。在青少年學生心理不夠成熟的特殊時期,叛逆報復的心理會讓他們由被害人發(fā)展成為犯罪人,這樣的惡性循環(huán)使國家喪失了無數的資源。

    每一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都帶有對現(xiàn)實的不滿和對社會的仇恨,而我們受教育的過程就是不斷社會文明程度的過程。社會教育告訴我們生活在社會中,我們要與周圍的人和諧相處,有著約束行為協(xié)調一切的行為規(guī)范[1]。社會文明程度不斷進步的過程和人所領悟的程度是不一樣的。這不是社會不公平的問題,性格差異導致的社會文明差別不應由個體去承擔。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就是法律行為規(guī)范,就是要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社會進化就是要求那些少數人去適應大多數人,換句話說,在社會中一切以個人為中心的人都將付出代價!比如貧富差距是中國社會快速發(fā)展到轉型時期一種極不正常的現(xiàn)象,很多人鉆了法律、政策的空檔,許多中學生在市場經濟的浪潮沖擊下,思想心靈卻發(fā)生扭曲崇尚個人主義、金錢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貪污腐化、權錢交易更是在一種不健全體制下表現(xiàn)出來的弊端,這種淺顯的常識本應是中學生接受科學文化知識增加社會實踐的教材,其實很多校園暴力的發(fā)生都是學生在心理調節(jié)上出現(xiàn)了問題,導致學習成績下滑,伴隨而來的就情緒低落、老師的反感、同學的排斥,就是這樣一步步走向深淵。

    二、校園暴力特點

    青少年學生是國家棟梁之材,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強的時候。歸納起來,校園暴力主要有以下特點:

    1、 暴力成人化。經常出現(xiàn)的校園暴力,比較多是發(fā)生在中小學的未成年人當中,從以上事例可以看出當前中學生出現(xiàn)的成人化暴力日益突出。特別是近年來,校園暴力成人化趨勢不斷增加。[2]有組織暴力增多,尤其是團伙暴力比例直線上升。

    2、 暴力性增多。所有發(fā)生的校園暴力,都是屬于使用暴力搶奪財務行為。這表明校園暴力是以搶奪為主的暴力侵財行為,校園暴力呈現(xiàn)犯罪化逐步增多的趨勢。

    3、 暴力類型相對集中。青少年校園暴力主要集中針對人身和財產的暴力行為中。如我校05年秋季學期處理的絕大數青少年違犯紀律事例中,盜竊案件21件,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故意傷害等校園暴力。從以上統(tǒng)計中可以看出,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針對人身和財產的校園暴力行為。

    4、 社會危害大。校園本應是個寧靜、純潔的地方,不斷發(fā)生的校園暴力,給人們心里留下了陰影。一是安全系數下降。學生、家長、社會對校園安全的擔憂,教書育人培養(yǎng)人才的環(huán)境遭到嚴重破壞;二是校園暴力呈現(xiàn)出成人化所帶來的負面效果,嚴重地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使青少年過早地向成人化發(fā)展轉變;三是改變人們對校園的認同,對校園能否培養(yǎng)造就人才產生了重大懷疑。有不少校園暴力的實施手段相當殘忍,社會危害性很大。

    三、校園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人的潛在本能――攻擊性是校園暴力的淵源。

    在校園暴力中,我們會發(fā)現(xiàn)產生校園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青少年的個體攻擊性很強。根據心理專家的研究,當一個人受到挫折時,容易引起情緒上的沖動和憤怒,因而產生對一定的對象報復和攻擊的行為。各種導致挫折感的動因,如受欺辱、遺棄、排擠、自卑等都容易引發(fā)攻擊性的行為。據2005年、2006年對我校中學生1689人的調查中發(fā)現(xiàn),30%以上的中學生存在不同程度的攻擊。現(xiàn)在的中學生絕大多數是獨生子女,由于家長的寵愛,極為容易染上心胸狹隘、自私、任性、事事以我為中心的毛病。所以在學校學習和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沖突就會把這些不良的心理發(fā)泄出來,造成校園暴力。

    (二)家庭因素

    個體人格是否健康與家庭的教育密切關系。如果家庭成員文化素質低下、道德品質敗壞;父母的管教方法過嚴或者過于溺愛或者父母疏于管教;家庭氣氛緊張、不和諧,使孩子缺少關愛和安全感等情況都會對孩子的健全人格培養(yǎng)產生不利影響。尤其值得強調的是,父母本身的心理健康對孩子的成長也極其重要。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發(fā)現(xiàn)許多父母在社會經濟文化轉軌中自身產生的社會心理疾病,例如緊張、恐懼、冷漠或不安全感等,潛移默化地傳給了孩子,使他們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也產生人格心理障礙,這也是校園暴力的原因之一。

    (三)學校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的學校教育一直偏重于應試教育。教師被沉重的教學任務以及升學率鎮(zhèn)壓,學生也被老師布置的作業(yè)或測試壓得喘不過氣來。師生之間長期處于一種緊張的關系中,很少有時間進行交流和溝通。一些學習上有困難的同學,由于他們學習不好,自然而然地被別人貼上“壞學生”或“差學生”的標簽符號,時常受到別人的歧視。在這種情景下,這些所謂“壞孩子”、“差學生”從內心經常會產生不平衡的感覺。他們認為,老師和同學這樣對待他們是不公平的,這樣做傷害了他們的自尊心,也影響了他們的進取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人們已經逐步意識到依靠暴力方式教育孩子可能適得其反,教師對孩子的教育方式在改變,打罵體罰學生的行為逐漸變少。但在教育過程中,還是出現(xiàn)個別老師對部分學生采取暴力行為,即嚇唬、諷刺、侮辱、不理睬、疏遠、隔離等行為卻不容忽視的問題。教師個體暴力行為對孩子自尊心、人格尊嚴的傷害比直接暴力毆打所產生的傷害影則更大。輕微可以導致孩子厭學,嚴重可能影響孩子的心理健康,進而極易成為校園暴力的施暴者。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有些教師因某些學生成績不好或調皮而侮辱、挖苦諷刺學生,其實是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與人格尊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規(guī)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教師法》在教師應履行的義務中規(guī)定,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可見,孩子的人格尊嚴是受法律保護的。

    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會傷害學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挫傷其學習的積極性,嚴重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由此,其行為不僅受道德譴責,還應受法律制約。所以從行動上自覺不自覺地站到老師和同學的對立面,尤其在老師對他們進行批評時,行動上容易出現(xiàn)攻擊性。校園里師生間的暴力行為的發(fā)生,即學生打老師的情節(jié)大多發(fā)生在學習好的與老師之間。此外,個別素質低下的老師對待學生不是以身作則,而是以打罵、諷刺、挖苦或體罰的形式替代教育,致使某些學生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在這種情形下,由于老師的打罵,極易引起學生的反擊,校園暴力的發(fā)生也就在所難免了。

    (四)社會因素

    青少年學生生活在社會轉軌的變化時期,市場經濟帶來的思想意識形態(tài)的變化,也使他們受到很多負面的影響。例如,越來越多的游戲場所,歌廳、舞廳和游戲機室影響著青少年的學習生活。有的學生為了滿足玩游戲機的愿望,不顧一切地勒索低年級學生的錢財,如果得不到錢,就實施暴力行為。另外,帶有暴力傾向的影視作品、書刊對青少年暴力行為的形成影響很大。

    關于校園暴力的問題體現(xiàn)了我們法律的弊端:目前還沒有一部關于保障校園安全的法律規(guī)范。對于一般性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但我們的法律對這種“小錯不斷、大錯不犯、累死公安、愁死法院”的案件就顯得很難有效管理。這也在警示我們的立法者看似縝密的法條背后有多少理論的漏洞,看似公證的判決卻永遠做不到主客觀真正的統(tǒng)一,對小錯案件打擊不夠難以制止;對大錯案件一棍子打死缺少理性全面的分析,再加上司法腐敗的存在,整個社會處在變卻不穩(wěn)的狀態(tài),這就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面對愈演烈的校園暴力,在分析成因的同時還必須去考慮怎么解決,這是我們?yōu)榕囵B(yǎng)國家人才建設所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也是解決實際問題的關鍵,更是我們研究校園暴力的最重要的意義。通過對校園暴力現(xiàn)象誘因的分析和探討,我們應認真地從下述幾方面思考如何來避免和減少校園暴力事件發(fā)生,真正地還給孩子一個安靜而健康的學習環(huán)境。

    四、應對校園暴力的法律處理機制

    (1)加強學校教育和管理,加強青少年學生的心理知識教育和心理技能訓練,提高其心理的容納性和承受力。加強師德、師能及教師隊伍的法律觀念建設,提高教師素質。校園暴力經常發(fā)生的校園里,加強校園的教育管理顯得尤其重要。首先應當創(chuàng)立一個優(yōu)良的學習環(huán)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針對造成校園暴力的管理機制中出現(xiàn)的漏洞,應補充一些新的學校規(guī)章。在制定規(guī)定時,應是非獎懲分清,內容合理,應體現(xiàn)“以人為本”的精神,使同學們清楚地意識到,這是做一個人最基本的準則,而且這些規(guī)定只要對自己的言行稍加注意就可做到。其次,在日常的教育中,除了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教育外,還要加強對學生的思想道德健康教育,使學生能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教育學生在遇到挫折或是打擊時,學會容忍和謙讓,學會勇敢地面對現(xiàn)實,克服由于挫折等其它可能因素而引發(fā)校園暴力的內在沖動行為。根據犯罪社會學的理論,青少年暴力行為是在社會中學習得來。青少年好學習,也好模仿,如果我們能保持校園和周邊環(huán)境的安全,就會減少學生模仿學習暴力行為的機會,這是預防和控制校園暴力的有效途徑。

    (2)不斷地強化家庭的教育職能。當今中國社會,已進入獨生子女家庭時代。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健康,直接影響著孩子的心理和生理的發(fā)展。所以,要號召、鼓勵父母學習一些心理學和生物學方面的知識,使他們懂得父母的健康心理對孩子社會化進程的重要性,預防父母不健康的心理傳染孩子。父母要懂得青少年青春期發(fā)育的規(guī)律,對孩子發(fā)育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一些生理、心理現(xiàn)象要及時給予正確引導,以免孩子出現(xiàn)一些反常現(xiàn)象。此外還要教授父母學習有關的青少年法律。通過學習,一方面,父母能依法認真地履行法律賦予其監(jiān)護人的職責,保護孩子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當孩子遇到不法侵害時,父母能教育孩子運用法律,免遭受到不法侵害。還應注意的是,父母應盡力為孩子創(chuàng)造一個安寧、和諧和溫暖的家庭環(huán)境,尤其是在孩子面前不能動武力,盡量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的發(fā)生,防止家庭暴力轉化為校園暴力的實施者。

    (3)提供一個健康、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加強教育環(huán)境建設,為學生創(chuàng)造健康氛圍。為了營造一個健康、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要建立健全社會防范機制。社區(qū)的預防和控制機制應充分發(fā)揮公、檢、法、司等部門的有機結合與統(tǒng)一協(xié)調,從預防犯罪和控制犯罪角度出發(fā),關注困難群眾,特別是他們的子女。另外,對那些生活在離異、單親或貧困家庭的孩子要給予特別關愛、指導和援助,防止他們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還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社會監(jiān)督機制,對社區(qū)里的學校、商場、各種娛樂場所、游戲廳等經常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確保社區(qū)環(huán)境的健康。

    (4)加強立法,不斷完善校園暴力的法律處理機制。從不斷的司法實踐中完善立法理論,用以指導實踐、解決問題。在理論與實踐的不斷發(fā)展中促進我國關于校園安全法律的進程。減少校園暴力行為的發(fā)生,作為受害者和實施者應當以正確的途徑加以解決。作為校園暴力的施加者,真的希望能夠三思而后行。因為在這個講究誠實信用的時代,我們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切。當一個人用死亡也承擔不起自己的行為的時候就會危害到自己最牽掛的家人。但愿一個有責任感的社會人不要在不應該的領域承擔自己行為的責任。

    (5)加強學校、家庭和社區(qū)之間的聯(lián)系,共同構建良好的教育環(huán)境。種種校園暴力的發(fā)生雖然主要由于學校和社會管理的失誤,但管理上之所以失誤很大程度與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系統(tǒng)有關,比如:有些家長雖然不滿于老師的體罰,但又害怕提出來,反而使孩子吃更大的虧,所以多半是敢怨不敢言,對學校管理上的失誤也是得過且過;還有些家長在孩子受到不法之徒侵害的時候表現(xiàn)了極大的怯懦,與其達成妥協(xié)條件,以求一時之安寧。以上種做法歸其原因在于大多數家長擔心自己單槍匹馬與之對抗反遭報復。這一不正常的心態(tài)與校園暴力形成了惡性循環(huán)。

    校園暴力就是一般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校的中學生屬于未滿18周歲的公民,對于他們個體的不法行為,可以從輕處理或免于處罰。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有一般違法行的公民,如果不及時糾正,有可能發(fā)展成嚴重犯罪行為。因此,青少年學生要防微杜漸,不斷從小加強道德修養(yǎng),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紀守法,把自己培養(yǎng)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注釋)

    [1]魏平雄等,犯罪學教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頁

    [2]蔣小燕,試分析新時期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及其防范措施[M],培訓與研究[M]。湖北教育學院學報,1998,4第1頁-第16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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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范文

    【關鍵詞】校園網絡暴力;心理狀況;人際交往

    【中圖分類號】G47 【文獻標志碼】B 【文章編號】1005-6009(2016)53-0055-02

    【作者簡介】居艷,江蘇省錫東高級中學(江蘇無錫,214105)副校長,高級教師。

    校園可以看作是一個微型社會,類比網絡暴力,校園網絡暴力可以定義為校園中發(fā)生的網絡暴力現(xiàn)象。與網絡暴力產生的根源相比有其共性,如網民的匿名性,網絡上缺乏制度和道德約束等,也有其特殊性,由于學生性格氣質的差異,往往性格沖動、膽汁質的學生容易出現(xiàn)網絡暴力,同時由于學生處于世界觀、價值觀尚未完全形成的未成年期,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在如何誠信使用網絡方面存在缺失,也是導致校園網絡暴力產生的客觀原因。根據校園暴力事件中施暴者的心理分析,可以將校園網絡暴力事件分為以下三類:

    一、玩笑過度型

    親人、朋友、同學之間開玩笑是難免的事,和性格開朗、大度的人開玩笑可能會調節(jié)氣氛、增進友誼,還可以使開玩笑者具有幽默感。但凡事都要有個“度”,當超過這個“度”時,可能會弄巧成拙、適得其反。

    這里舉一個我遇到的例子,學校里有一個女生平時大大咧咧,各方面也很優(yōu)秀,人緣極好。有一天,她得知班上一位女生可能暗戀一位男生時,不知是出于好奇還是希望他們能夠真心走到一起,于是將這個男生和這個女生的照片拼到了一起,在照片上加了一句“我們結婚吧”,并將拼接后的照片發(fā)到了班級QQ群里。本是一個玩笑,但是照片中的女生性格十分內向,當她看到了這個照片后,連續(xù)幾天徹夜難眠,成績一落千丈。女孩的媽媽知道此事后,十分惱火,來到學校希望學校嚴肅處理此事,并要求實施網絡暴力的女生當面道歉。

    當受害女生的母親找到我時,我感到左右為難。一方面我十分同情孩子的母親,作為母親,看到自己性格內向的青春期的女兒受到別人的網絡欺凌日漸消瘦,心里一定非常難過;同時我也同情那個拼接照片的女孩,也許她無心傷害這個女生,只是出于好奇,和她開了個“過度”的玩笑。于是,我和這個女孩的母親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從性格氣質的分析,讓她了解兩個女孩處事方式的差異,并能夠理解和寬容對方;同時作為學校的德育工作者,我有責任和拼接照片的女生進行交流,讓其刪除照片,了解玩笑該如何開,并要求她真心誠意地向受害女生道歉。

    通過這個案例,同學之間開玩笑有幾點應注意:

    開玩笑要看對象。由于人的性格、秉性各不相同,因而各人的承受力也不盡相同。有人豁達開朗、有人謹小慎微。所以盡量不與性格內向、不善表達的同學開玩笑。同時,有些玩笑對男生可以開,對女生則不能開。

    開玩笑要看時空。當一個人處于情緒低落期或特別專注期時,也許不經意的一個玩笑就會引起其負面情緒的爆發(fā)。如當一個人正在安靜學習時,你的玩笑可能影響他正常思考,因而可能會引起對方的極度不滿。

    開玩笑要看內容。開玩笑也要講究健康高雅,富有幽默感。低級庸俗、揭人傷疤的玩笑往往會引起對方的極度厭惡。

    二、沖動報復型

    俗話說:“沖動是魔鬼”。沖動報復型的校園網絡暴力事件是校園網絡暴力最常見的類型,這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個人沖動報復型。

    由于有些人氣質屬于膽汁質型,遇事特別容易沖動,往往不計后果只顧一時之快。我曾經遇到這樣一件事。學校有個男同學平時活潑好動,特別喜愛踢足球,有一次班會課,他偷偷溜到操場去踢球了,當班主任知道此事后立刻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這個男生在班主任教育時就流露出不滿情緒,回家之后立即注冊了一個QQ賬號,用此賬號登錄后侮辱謾罵班主任。這種校園網絡暴力屬于典型的個人沖動報復型。如何杜絕或有效處理此類校園網絡暴力事件,主要有以下兩點需要注意:

    (1)不管是教師還是學生,平時應該多關注身邊人的性格特征,雖然俗語“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有貶義的意思,但是有時候為了緩和矛盾,或者說是選擇更加恰當的方法解決矛盾,同樣的事情的確需要和不同性格的人說不同的話。

    (2)當此類網絡暴力事件發(fā)生后,不能直接交鋒。因為這不是針尖對麥芒,不是狹路相逢勇者勝,而是兩敗俱傷的事,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冷處理。當網絡施暴者冷靜思考后,發(fā)現(xiàn)自己的言行的確不當,會主動與對方進行溝通交流,以得到對方的諒解。

    2.群體沖動報復型。

    在學校,常常由于兩個同學在網絡上觀點不同發(fā)生爭執(zhí),從而引起眾人“圍觀”,打起網絡口水戰(zhàn);或是因為疑似某項評比結果不公而引起多位同學向活動主辦方發(fā)起網絡質疑、造謠甚至謾罵。這些都屬于群體沖動報復型的校園網絡暴力。過去同學們的爭吵和質疑常通過口述或者學生代表向校方提出質疑并進行談判,而現(xiàn)今由于網絡的介入,很多水軍加入口水戰(zhàn),使得原本很容易辨別真?zhèn)蔚氖虑樽兊迷絹碓綇碗s,甚至置活動主辦方或者學校于道德的風口浪尖。青年學生富有激情與朝氣,也特別容易沖動與受人蠱惑,富有質疑精神,但往往缺乏換位思考的意識。面對群體沖動報復型的校園網絡暴力事件,學校應如何應對?

    首先,學校組織活動應事先經過周密的籌劃,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做學生喜聞樂見的活動。

    其次,當發(fā)生群體與校方對立時,學校可以主動邀請學生代表和學校負責人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如果學校的出發(fā)點都是從學生角度考慮的,相信學生一定能夠理解。

    最后,利用平時的集體晨會等集會時間,加強民主、自由、公正、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和教育。

    三、心理失衡型

    這種類型的校園網絡暴力往往產生的危害性更大。因為施暴者長期處在心理失衡的狀態(tài)下,積蓄了很多負能量,通過蓄謀已久的構思,對其他同學或者教師實施校園網絡暴力,甚至由最初的校園網絡暴力遷移到現(xiàn)實暴力中來。

    曾經遇到過一起類似的案例。一位沉默寡言的男同學暗戀班級一位女同學,通過寫情書的方式向對方表達愛意,遭到了對方的婉言拒絕。但是心理失衡的他從此對這個女孩懷恨在心,當他看到她和其他男生講話時就特別惱火,于是編造了各種謠言通過網絡匿名的形式對這個女孩的名譽進行詆毀。事發(fā)后,班主任了解到這位男同學曾看過心理醫(yī)生,鑒定為有抑郁癥傾向。學校心理老師、班主任在了解到該男生的情況后,對其增加了更多的關注,心理醫(yī)生也對其進行心理干預。

    這種類型的校園網絡暴力雖然不多見,但是危害性很大,如果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引導,可能會演化為校園暴力事件,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防范此類校園網絡暴力事件的發(fā)生要從以下三方面思考:

    1.通過心理測試、家訪、班主任和同學之間的交流等方式了解每個學生的心理狀況,對于明顯有心理問題的學生要進行備案,并高度關注。

    第4篇: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范文

    以往的網絡犯罪,大多數是以盜竊個人信息、網絡詐騙等非暴力形式為主。而如今,殺人、等暴力犯罪紛紛觸網,貼上“互聯(lián)網+”的標簽,使犯罪的危害性以幾何級數迅速增長。

    那么是哪些因素導致了“互聯(lián)網+”暴力犯罪的崛起?

    首先,網絡暴力犯罪滿足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英國杜倫大學心理學家坎貝爾認為:“人類進化的作用只限于頸部以下的部位”。意思是說,人在原始本能方面仍受動物性的思維方式支配。在分析暴力犯罪的心理動機時,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支配,二是炫耀。在達爾文主義者看來,“支配欲”也就是“權力欲”,來自動物的生存本能;“炫耀欲”來自動物的繁殖本能,也就是弗洛伊德所說的“本能”。

    從本質上說,殺人是一種支配,性犯罪也是一種支配,而把殺人、等暴力犯罪的視頻到網絡上,則是一種炫耀行為。真實世界中的暴力犯罪滿足了罪犯的“支配欲”,而虛擬世界中廣為傳播的暴力視頻和粉絲云集的狀態(tài)則滿足了罪犯的“炫耀欲”。美軍擊斃的極端組織頭目“劊子手約翰”就熱衷于把“斬首”人質的視頻上傳到網絡,這也成為“伊斯蘭國”等恐怖組織招募那些由于自己的“特殊”身份而在現(xiàn)實世界中遭受校園暴力的年輕人的手段。從這點來看,“伊斯蘭國”的崛起和阿拉伯之春的“臉書革命”一樣,移動互聯(lián)網都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與此同時,網絡生態(tài)的變化也為網絡暴力犯罪提供了土壤。荷蘭動物學家弗朗斯?德瓦爾在《黑猩猩的政治:猿類社會中的權力與性》一書中對動物園中的黑猩猩社會進行了有趣的描述。黑猩猩衣食無憂,所以它們的活動可以完全圍繞“精神層面”展開。這與互聯(lián)網的生態(tài)頗有些相似。德瓦爾注意到,體力并非是黑猩猩獲得權力的最重要方式,要想贏得優(yōu)勢地位,必須適當地“裝扮”,也就是“炫耀”,例如使自己的毛聳立起來,看起來很強大的樣子。

    2012年哈佛商學院教授庫迪對一批志愿者的研究也表明,一般來說,社會性動物中地位越高者睪酮水平會越高,例如一名成功的股票經紀人體內的睪酮值就比正常人要高。如果人外表上偽裝成比較強大的樣子,那么就會真的在心理和生理上產生相應的效應。

    第5篇: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范文

    微觀上有助于學生更好地融入集體,認識自我。2012年4月,廣州佛山發(fā)生了一起校園暴力事件,多名中職學生圍毆初中生,據警方透露,涉案者因為講究兄弟義氣,意氣用事,才造成了事件的發(fā)生。這一新聞引起了當地網民對中職學生教育的討論。在信息科技高速發(fā)展的現(xiàn)在,影視和網絡成為了人們娛樂的工具,然而由于學生心理的不成熟,對人生價值觀認識的模糊,一些不良信息的接受極容易影響他們未來的性格取向和心理健康,例如古惑仔片中的江湖義氣,大型游戲俠盜飛車中的暴力元素等。如果沒有正確地引導,中職學生很難擁有基本的法律認識,在社會中也會因其年輕氣盛難以與集體融合、實現(xiàn)團隊合作,也容易犯下事端,甚至違法行事。而有效的法律教育能夠使中職學生認識到道德紅線,明辨是非,從而認識自己,約束自己,正確地交往,積極地融入到集體中去。

    二、中職學生法制觀增強的幾點措施

    1.樹立中職教師正確的教育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為祖國未來高素質人才的培養(yǎng)者,老師儼然是知識傳播的最有效途徑。在中職學生法律教育工作開展中,我們應以樹立任職教師的正確教育意識為第一任務,以培養(yǎng)教師的法律認識為優(yōu)先目標,在對教師的培訓中強調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嚴格制定措施要求教師在教學中加強法律教育工作。只有教育工作的直接參與者具有了對法律教育的正確認識,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實際效率。

    2.實踐與教育相結合。在以課本為基礎的法律教育中,教育程序必須走出傳統(tǒng)的教模式。將實踐內容引入現(xiàn)代教學中,甚至把教室轉移到律師事務所。在課堂的教育中,老師需要有意識地尋找一些帶有啟發(fā)性的材料,如一些典型性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以此為反面教材,讓中職學生在活生生的案例警醒下得到啟示,意識到法律意識淡薄的危害性,主動學習法律知識,避免誤入歧途。中職生的法律教育不應只單單靠理論宣傳,還應與實際相結合,才能使法律意識深入人心。在法律教育過程中,可以組織學生參與多項社會實踐活動,邀請經驗豐富的民警現(xiàn)身說法。還可以舉行模擬法庭,讓學生自主地辨別是非,在活動中學習法律知識,在案例分析中主觀地了解法律常識,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意識。有條件的可以開展與犯人的對話活動,學生在他人的反省與懺悔中更加容易接受法律的約束。

    第6篇: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范文

    一、國際規(guī)則中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

    聯(lián)合國通過國際規(guī)則,確立了少年司法保護的一系列基本原則:[2]

    (一)強調少年幸福原則

    對少年幸福的促進是由《北京規(guī)則》明確提出并在其他法律文件中也有所體現(xiàn)。《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所有由公共或私人的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構來實行的有關兒童的行動,首要是為了滿足兒童最大的利益。《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規(guī)定少年司法系統(tǒng)應致力于保護兒童權利和安全,提升兒童身心健康。

    (二)相稱原則

    《北京規(guī)則》明確提出對少年犯的審判和處理,不僅要與犯罪的情節(jié)相稱,而且要與少年和社會的需要相適應;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獨立的司法機構、司法人員和司法程序,以避免少年因為年齡和心理脆弱,在受到懲罰的過程中,受到不利影響。《兒童權利公約》明確締約國應致力于推動設立特別法律、程序、機關和機構,以專門適用于被指控違反刑法的兒童。其他兩部國際規(guī)則也強調了這一原則。

    (三)保護少年權利的原則

    《北京規(guī)則》明確在訴訟中要保障少年假定無罪的指控需通知本人、沉默、聘任律師、父母或監(jiān)護人在場、對抗證據等權利。在所有階段尊重少年兒童隱私,避免進一步的損害。《兒童權利公約》全面設置了少年生存權、保護權、發(fā)展權、參考權和被推定無罪權。被剝奪自由少年在被指控過程中享有告知權、法律援助權、沉默權、保護隱私權等。《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對此也予以明示。

    (四)開放性司法原則

    《北京規(guī)則》明確進入監(jiān)獄對于少年總是最后一個手段,而且應該是盡可能短的時間。看管、監(jiān)護和監(jiān)督,緩刑、社區(qū)服務、罰款、補償和賠償,參加集體輔導和類似活動,寄養(yǎng)或其他教育設施都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監(jiān)禁。《兒童權利公約》也明確了對兒童的逮捕、拘留和監(jiān)禁應當是最后的措施。《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明示對少年的拘留應當盡可能保持開放性完全不存在或很少警備,以確保少年最大程度與外界接觸。

    (五)減少法律干預原則

    在少年司法制度中應遵循謙虛原則,社會各階層均參與,實行綜合管理。《北京規(guī)則》提出采取積極措施,調動一切可能的社會資源,在少年司法中減少法律干預。《聯(lián)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表明成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整個社會都需要努力。預防戰(zhàn)略的重心應促進全部兒童和青少年的交融,家庭、社區(qū)、伙伴、學校、職業(yè)培訓、司法系統(tǒng)以及各種自愿機構需通力合作。

    二、國際規(guī)則標準下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

    立法方面,我國已有一系列法律保護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對少年刑事案件作了特別規(guī)定;[3]司法方面,執(zhí)法單位通過司法解釋保障司法過程中少年的保護。在教育、感化、挽救原則的指導下,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保護制度。根據國際規(guī)則的規(guī)定,當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一)缺少全面性

    對于實施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我國已經注意在司法過程中予以一定程度的特殊保護。但對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矯正部門和矯正方法,而是一般性地規(guī)定由未成年人父母、監(jiān)護人、學校教育,導致大量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處于無人管理狀態(tài)。在流動人口中少年司法保護存在一定的困境: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由于人口流動而得不到有效監(jiān)管,更談不及少年司法保護;人口的流動導致對違法犯罪的少年難以適用家庭、社區(qū)幫助、緩刑等開放性司法保護措施,作為最后手段的監(jiān)禁在流動人口少年中大量采用。

    (二)缺少適應性

    相稱原則要求少年司法有別于成年人,對少年的行為做出司法反應前要對少年的個人情況進行調查,以利于做出相適應的司法決定。我國法律僅明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彈性調查制度,沒有建立強制調查制度,不利于對少年做出與其個體情況相適應的司法反應。同時,沒有獨立的少年司法機構和專業(yè)的司法人員,少年法庭具體辦案人員缺乏相關的醫(yī)療、心理、教育和社會學專業(yè)知識。我國少年司法仍處于淺層次的狀態(tài),沒有真正做到少年司法的個性化與人性化。

    (三)缺少充分性

    首先,一些少年司法保護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有特別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原則性過強,具體操作時容易留于形式。其次,有些法律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的權利,但沒有提供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法律規(guī)定在判決前,媒體網絡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但是如何處罰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卻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最后,有些國際規(guī)則確立的少年司法保護原則,我國法律還沒有規(guī)定,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少年司法中的沉默權。

    (四)缺少開放性

    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理主要有治安處罰、強制戒毒、社會幫教、工讀教育,刑事處罰等不同形式。各種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在不同程度上,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導致少年司法保護缺少開放性。工讀學校本應該是一個開放的少年矯正機構,但由于其嚴格的管理制度,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受到嚴格的自由限制,與外界處于實際隔離狀態(tài)。

    (五)缺少綜合性

    雖然我國已經提出了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綜合治理的方法,但是法律保護仍然是我國少年保護的主要形式,其中刑事法律保護更是占了主要地位,應當由家庭、社會、幫教組織承擔的少年保護工作,更多地近于空置狀態(tài)。即使在司法保護的現(xiàn)行制度中,除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其他非司法組織在少年司法保護中的作用沒有充分發(fā)揮,沒有建立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xié)作機制。

    三、國際規(guī)則標準下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在總結各國經驗的基礎上,聯(lián)合國提出了少年司法保護的國際規(guī)則,引導并促進了各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fā)展。與其他國家一樣,我國在具體制度構建過程當中,也應當根據這些原則,創(chuàng)建與我國國情相符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諳熟少年司法國際規(guī)則的內容,深化國際化的少年司法保護理念

    對于少年司法保護國際規(guī)則的內容和要求,我國負有少年司法保護職責的各個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尤其是基層部門及工作人員需要深刻了解、準確體會相關少年司法的國際規(guī)則,有利于更好地達成對少年的保護。借鑒國際社會的成功經驗,以國際規(guī)則為指導,建立起與各國能夠交流與互補的國際化少年司法保護制度,不斷提高我國少年司法保護水平,促進少年幸福的實現(xiàn)。

    (二)制定統(tǒng)一法律,從立法上保障建立與少年相稱的司法保護制度

    中國已經有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少年司法制度,但是這些規(guī)定散見于多部法律之中,沒有對少年司法的實體、程序和執(zhí)行法等問題作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完成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與國際規(guī)則的交融,吸收我國現(xiàn)有少年司法制度的相關內容,在此基礎上制定統(tǒng)一的少年司法制度法律。微觀上可以對于國際規(guī)則標準下少年權利的缺失與不足作出彌補,促進我國少年司法保護制度的具體建設;宏觀上可以為少年司法提供法律保護,明確少年保護與社會治安的關系,既保護少年的權益,也不損害社會利益,實現(xiàn)少年保護與社會利益的一致。

    (三)落實各項具體制度建設,保護少年司法中各項權利的實現(xiàn)

    就目前中國的現(xiàn)實情況而言,較為可行的是加大少年司法保護中具體的制度建設。第一,可以考慮建立區(qū)別于成年人的、符合少年身心特點的違法犯罪案件強制調查制度。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調查工作要么省略,要么留于形式、調查不充分。強制調查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犯罪作詳細、具體的分析,從而作出個性化的裁決。第二,深化我國少年污點取消制度。對于受過刑事處罰的少年,我國目前實行附條件的記錄制度。在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明顯下降的情況下,不以未成年人的刑罰高低為前提條件,建立起更廣泛的取消少年刑事污點制度,對犯罪的少年以寬容信任之態(tài),促進其悔改與回歸。[4]第三,建立少年司法保護專業(yè)人員資格制度。加強對少年司法人員醫(yī)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以及其他相關專業(yè)知識的培訓,實現(xiàn)少年司法保護專業(yè)化。

    (四)加大少年處遇的開放程度,采取多元化的司法保護措施,促進少年回歸社會

    在我國少年司法措施,有顯著的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的特點,處遇的開放程度不能滿足國際少年司法規(guī)則的要求。在現(xiàn)有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下,提高少年處遇的開放性可以增大工讀學校的開放程度,充分發(fā)揮社區(qū)矯正在少年保護中的作用,放寬少年減刑和假釋的適用條件。在各種保護措施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中,一方面要結合我國的情況,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多種開放性司法保護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借鑒其他國家的可行性經驗,[5]從而建立起符合少年司法國際規(guī)則要求的多種開放性處遇形式。

    (五)加強社會力量在少年保護中的作用,加大司法外保護的力度,促進少年司法保護的綜合化

    根據國際規(guī)則的要求,降低法律在少年司法保護中適用的比例,擴大社會教育,以預防為主,減少司法干預。凈化社會總體環(huán)境,增強對網吧、酒吧、KTV等場所的管理,加大對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的處置,減少不良環(huán)境的誘因。加強對少年不良及違法犯罪行為的綜合治理,加強家庭、學校、社區(qū)、各級基層組織在少年保護中的作用,尤其要加大對流動人口中少年的保護。堅持司法在少年保護中的最后使用原則。對于少年違法犯罪行為,要首先考慮運用法律之外的手段予以救治,重視非司法組織的作用。

    四、結語

    當前對于頻發(fā)的少年各種不良行為、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我國社會各界的重視程度還不夠。許多人將其認為是少年成長過程中出現(xiàn)的小問題,忽略了問題產生的根源及有可能在未來進一步惡化的危險性,缺少建立全面少年司法制度的認知。在尊重自身傳統(tǒng)和國情的前提下,依據少年司法的國際規(guī)則,參考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創(chuàng)建符合中國國情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僅是對違法少年的懲戒、教育和挽救,也是對守法的被害人(包括被傷害的未成年人)的安撫和保護。

    注釋:

    [1]校園暴力在我國時有發(fā)生,違法與犯罪交織,且多數事件未進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責任,加上目前缺少統(tǒng)一的事件報告、統(tǒng)計制度,導致難以了解我國校園暴力發(fā)生的真實情況。從2013年-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生效的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樣本表明,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對集中。針對人身的暴力傷害比例最高,抽查樣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被告人占35%;已滿16不滿18周歲的被告人占65%。

    [2]到目前為止,集中體現(xiàn)對少年兒童保護和司法制度方面的國際規(guī)則主要有:《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又稱《北京規(guī)則》))、《兒童權利公約》、《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和《聯(lián)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又稱《利雅得準則》)四部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提出了有關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一些國際性的基本原則。

    [3]這些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7篇: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范文

    學校安全事故從大的方面可分為一是學生的人生安全,二是學生的財產安全。從細的方面可分為社會安全、公共衛(wèi)生安全、意外傷害、網絡信息安全、自然災害等。

    1.1教學樓和學生宿舍的管理安全。教學樓和宿舍是學生在學校最常待得地方,是人群最密集的場所,也是最易發(fā)生安全問題的場所。容易發(fā)生火災,擁擠踩踏事件,因此要重點整治教學樓和宿舍擁擠,違章用電現(xiàn)象,消除火災隱患,嚴格宿舍夜間管理,確保學生宿舍安全。

    1.2突發(fā)性疾病集體爆發(fā),關注學生的衛(wèi)生保健安全。經過03年的“非典”和09年的“甲流”兩次疫情的考驗,開展學生對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成為日常工作的首要任務。學校需要加強對學生衛(wèi)生常識的教育,制定對常規(guī)疾病的防治和治療措施,嚴防疫情的發(fā)生。另外,還需嚴防病從口入,確保師生集體用餐的衛(wèi)生安全。

    1.3正確對待網絡,樹立學生的網絡安全意識。網絡對學生好比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帶給學生大量的科學信息又可以使學生沉迷于虛擬的網絡世界荒廢學業(yè)。尤其是中職生處在向成年人過渡時期,他們在思想上有著幼稚和單純的一面,又有著成年人獨立的一面。一些不良的網絡信息影響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特別是一些不法份子,利用學生的善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因此,要加強對中職生網絡安全意識的教育,養(yǎng)成良好的上網習慣。

    1.4學會關愛身邊的同學,抵制校園暴力。學生們正值青春少年,情感豐富,有著對成年生活的向往,叛逆的心理使得他們容易沖動。人生經驗的缺乏和人生目標的模糊使得他們易聚易散,矛盾叢生。一些學生自小家庭離異,受不良風氣的影響,與社會不良青年聯(lián)系密切,哥(姐)們義氣嚴重,成幫結伙,打架斗毆。我們需要及時幫助這些同學樹立正確的安全道德觀念,在關注自身安全的同時,關愛其他人的安全,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1]

    2.學校安全問題的特點

    2.1突發(fā)性。學校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往往具有突發(fā)性、不可預見性。比如打架事件的發(fā)生是由一些口角的爭執(zhí)開始的,由于學生對事物的感受力比較強,但控制能力較成年人弱,思想具有沖動性,遇事情不冷靜,思想方法比較簡單,看問題比較片面,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暴力行為,釀成嚴重后果。此類突發(fā)性事件難以預防,需多加強學生道德教育。違規(guī)用電或電路老化造成的火災也屬于突發(fā)性事件,但此類事件如果做好了事前的安全設施排查與更新,就可以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2.2危害性。事故一旦發(fā)生就會造成一定的損失。輕者損失財物,重者以付出生命為代價。無論是暴力事件還是災害事件的發(fā)生往往都是學校或家庭的教育不力造成的。家長的溺愛和打罵,學校的專制、粗暴簡單的語言教育以及安全管理的疏忽都是造成這種后果的原因。[2]

    2.3低齡化。隨著教育改革的推進,快節(jié)奏的生活和激烈的競爭對學生心靈的沖擊,已經使很多學生患上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尤其中職生的年齡大多在15—18歲之間,思想品德的形成處在過渡期,具有可塑性。隨著人際交往范圍的擴大,身心發(fā)展的加快,但思想尚不成熟,缺乏社會經驗,識別是非能力不強,加之過重的學習壓力,促使稚嫩的心靈發(fā)生扭曲或是心理錯位,從而導致過激行為的發(fā)生。

    3.學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思路格局與實施

    3.1完善安全制度關鍵在于加強層級綜合治理。涉及影響學生的生活和學習方面的校園安全隱患有十幾種,比如來自學生間的暴力、欺詐、吸煙、食品衛(wèi)生、失火、觸電、溺水、中毒、運動中的傷害、集體活動間的擁擠等等,這些都時刻威脅著學生的健康成長。我認為廣大教職工需要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3.1.1統(tǒng)一思想,完善措施,層層抓落實、整改和防范,利用教職工大會宣講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糾正少數老師對安全教育的麻痹意識和僥幸心理以及沒有工作責任心和責任感的錯誤思想。

    3.1.2建立校園安全管理網絡,明確事故安全責任,做到學校領導親自抓,學管人員主要抓。無論是輔導員(班主任)還是科任老師或是普通工作人員都要參與學校安全工作中,做到人人有責,形成學校的安全工作網絡保障體系。比如在領導的統(tǒng)領下①由教務處及科任老師建立教學管理安全網,保證課堂教學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②由學工處和輔導員(班主任)建立生活安全管理網,加強學生的法律法規(guī)意識,進行安全防范能力、自救自護、心理調節(jié)等方面的教育。③由學校保衛(wèi)處加強對校園及周邊的治安防范。做好夜間巡邏以及對外來人員入校園的查詢登記工作,防止治安案件的發(fā)生。

    3.1.3明確安全責任,調動發(fā)揮輔導員(班主任)的帶頭作用。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項人人參與的工作。其中,輔導員(班主任)是學校安全教育的主要承擔者和生力軍,是與學生接觸最多的人,往往也是發(fā)現(xiàn)問題及協(xié)調問題的第一人。輔導員(班主任)責任心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落實程度的好壞。我認為班主任(輔導員)在日常工作中最需要做的①經常宣傳學校安全制度和措施,做到天天講、時時講、處處講,時刻向學生敲響警鐘。②要從細處管理,不僅要注意學生上課時間的安全,還需注意學生課余時間以及在寢室內的安全。③善于觀察自己的學生,一旦發(fā)現(xiàn)什么異常,要及時與同學溝通,從心理解決問題,獲得學生的信任,消除隔閡,把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時期。④把安全工作落實到位,“安全工作無小事,責任重于泰山”。宣傳口號不能只掛著口頭上,更不能存在僥幸心理,而應腳踏實地完成教育工作。定期開展以安全教育為主題的班會,宣講學生中出現(xiàn)的安全事故案例,組織學生討論,引起每個同學的足夠重視,防范于未然。⑤配合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如配合學生安全員和校衛(wèi)隊的隊伍建設,鼓勵同學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安全知識競賽,做好學校安全大檢查工作等等。[3]

    3.2讓安全意識“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扎根于學生心中,減少安全事故。對于安全教育問題,雖然學管人員和輔導員(班主任)每時每刻都在強調,但安全事故卻層出不窮。究其原因是絕大部分同學都沒有意識到安全的重要性。對于老師的安全教育經常是從左耳朵進,右耳朵出。今天說的話可能當時記得,可過了兩天就忘了。如何把安全意識扎根于學生心中呢?我的看法有下面幾點。

    3.2.1加強安全知識宣傳力度,學校有關部門利用課外時間、團會、校會、升旗儀式安排師生共同參加安全知識的培訓學習,時刻緊繃“安全”這根弦,這樣不僅增加了老師的責任心,又使學生學會了自身的安全防范。

    3.2.2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生身心健康水平,利用專題講座、墻報、板報等方式進行。如組織同學收聽廣播、收看法制節(jié)目,然后談談自己的體會和看法,輔導員(班主任)可用生動活潑的方式輔助點評,引領正確的話題方向。

    3.2.3從身邊的小事做起,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校園內可張貼宣傳標語,在涉及到安全隱患的地方設置警示牌。定時定期的集中組織力量進行“拉網式”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后要及時清除。執(zhí)行好消防、交通及保衛(wèi)制度,加強飲食衛(wèi)生管理、學校集體活動管理等。

    3.2.4通過游戲、模擬現(xiàn)場、親身體驗等更貼切的方式進行教育。如在一些發(fā)達地區(qū)的學校開展了死亡教育,通過讓學生親身體驗死亡過程的方式來揭開死亡的神秘面紗,消除學生對死亡的好奇心,大大減少了校園的自殺率。

    第8篇: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范文

    [論文摘要]在我國法制建設發(fā)展的進程中,學生的權利亦逐步受到重視。然而本應是紛繁復雜社會一處凈土的學校近年來卻頻繁出現(xiàn)了各種隱性傷害事件,這也引起了教育界的極大關注。對這類隱性傷害事件的分析需要我們首先理解隱性傷害的內涵以及校園隱性傷害的獨特性,并找出校園隱性傷害的權利指向,從而通過權利保障來對校園隱性傷害進行科學有效的規(guī)避,推進教育的和諧健康發(fā)展。

    [論文關鍵詞]隱性傷害 校園 學生 權利

    近年來,各種校園顯性傷害的事件屢見報端。但是,隱性校園侵權仍未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相關研究成果較為薄弱,在學校教育管理實踐中也未注意對隱性校園侵權的宣傳、教育和防范。人們往往關注更多的是直接傷害受教育者身體或生命的顯性校園暴力現(xiàn)象,卻忽視了另外一種不人道的教育傷害——隱性傷害。對受教育者而言,隱性傷害是一種更具有威脅性的傷害,它往往對學生脆弱的心靈進行摧殘,會嚴重傷害學生的身心健康,并可能給他們的未來發(fā)展留下陰影。在分析校園隱性傷害的同時,我們注意到,校園隱性傷害是與權利密切相關的,權利問題往往是造成校園隱性傷害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加強相關權利的分析與解答對校園隱性傷害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一、校園隱性傷害的內源性分析

    (一)理解隱性傷害是把握校園隱性傷害的關鍵和前提

    隱性傷害是相對于顯性傷害而言的,是因人為的過失行為或外在物質設施的不當所造成的身體或精神的不明顯的、發(fā)生效應較為遲滯的傷害,其主要包括對人的隱性身體病癥、生理損傷、精神污染以及長期的心理壓抑所造成的漸進性傷害。隱性傷害主要包括兩種類型,即人為地對身體和精神所造成的傷害以及由于外在物質設施的不當而引起的身體或精神的傷害。相對于隱性傷害而言,顯性傷害由于其外顯性與及時性,社會對其注入更高的關注度。而隱性傷害由于其隱蔽性強不易被發(fā)覺,社會更多的采取一種忽視與回避的態(tài)度。校園的隱性傷害是指在校園情境中由于教育方法、管理方式的不完善,或失當等對學生身體和精神所造成的非直接的傷害。其主要方式是不當教育懲戒及教師的心理懲罰,包括教師私下嘲諷,取笑學生的有關私人問題;在公眾場合的懲罰或帶有示眾性質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對隱私的侵害,如侵入學生私人領域并予以公開宣揚,擅自公布學生隱私;對學生人身安全的危險及威脅所造成的學生身心傷害等等。這種傷害,由于其傷害結果具有潛在性和遲滯性,很容易被人們所忽視,但它往往對學生造成無法估量的消極影響。

    (二)校園隱性傷害行為的獨特性是區(qū)別于其他傷害行為的重要構成

    校園隱性傷害與其他傷害形式相比,具有表現(xiàn)形式的內隱性、作用方式的潛伏性和持續(xù)性、診斷標準的模糊性以及作用結果的難以恢復性等特征。校園隱性傷害是一種難以察覺、以一種比較隱蔽方式存在的傷害方式。在這種傷害方式中,大多是表現(xiàn)為精神傷害,而這種精神傷害方式更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即使已經造成精神傷害的事實但也很難與某種隱性傷害形式相關聯(lián)。校園隱性傷害的作用方式并非顯現(xiàn)于外,而是具有潛伏性的特點,是隨著時間的發(fā)展而逐步顯露出來的,這種作用方式往往被傷害者和受害者忽視,而發(fā)展為一種持續(xù)性的傷害行為。如果受害者不脫離引起傷害的環(huán)境的話,這種傷痛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不斷地、反復地刺激受害者的心靈,甚至會由心理作用于生理,使受害人的身體健康受到傷害。與顯性傷害不同,隱性傷害雖然會對受害者進行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傷害,但是由于隱性傷害具有上述特點,所以很難根據一個客觀的標準來測量和區(qū)分。隱性校園傷害可以并經常會在短期內轉化為顯性的、普通的校園傷害。但是,危害最為嚴重的并非那些轉化為顯性校園傷害的隱性校園傷害。因為,這些傷害既然轉化為顯性的,傷害本身及其危害性也就容易被人們所認識,人們更容易被激發(fā)起防范的意識,進而找到防范其發(fā)生的舉措。而對于那些短期內沒有轉化為顯性校園傷害的隱性校園傷害,由于不太明顯且發(fā)生效應較為遲滯,很容易被人們所忽視。所以,校園隱性傷害行為對學生造成心理上的損傷是嚴重的,它消解了學生的生命活力,緊閉了學生精神和心理的發(fā)展空間,降低了學生的自身效能感,對這種傷害是很難進行治愈的,如果不進行科學的心理干預與治療,這種傷害可能會影響其一生。

    二、校園隱性傷害的權利問題指向

    (一)校園隱性傷害實為學校、教師的侵權行為

    在法律上,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了他人的財產和人身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guī)定,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損害行為。根據侵權行為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在學校情境下,以學校和教師為主體對學生合法權益進行隱害的行為,是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一種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具有法人資格意味著學校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教育權,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在學校教師對學生進行隱性傷害時,已經構成了其侵權行為。這種隱性傷害給學生在身體和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潛伏性和危害性,限制和破壞了學生的健康發(fā)展。校園隱性傷害是學校或教師對學生的人身權、禮遇權以及受教育權等權利的侵害,是對學生的法定權利或絕對權利的隱性傷害,是學校或教師基于故意或過失而實施的不法行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隱性校園侵權的主要形式與學生在學校中最害怕的內容是緊密相關的一一學生最害怕的,恰恰是其最脆弱、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也經常是其曾經受到過傷害的。在對學生人身權的侵害過程中,表現(xiàn)形式主要為體罰和變相體罰、學校和教師對學生的心理懲罰以及教育體制對學生進行的傷害等。這些隱性傷害的表現(xiàn)形式以及作用后果都體現(xiàn)出了一種侵權行為,對學生造成了嚴重的身體與心理侵害。

    (二)校園隱性傷害是伴隨著學生權利自覺性的缺失與學校管理權力的異化而出現(xiàn)的

    眾所周知,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即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學校尊重法律賦予學生的各項權利是學校應盡的義務。近年來,一向在人民心目中遠離是非紛擾之地的學校因侵犯學生的隱私權、人格權等傷害現(xiàn)象頻頻被推上被告席。學校被學生起訴,一方面反映了我們正處在一個“走向權利的時代”,公民的權利意識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學子們都在“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并“為權利而斗爭”;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們學校在管理過程中確實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嚴重問題。學生作為公民的一部分,我國法律所確認的公民享有的一切權利,學生都必然享有。而無論學生本人是否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內容,這些權利都是客觀存在的法定權利,它是不可以被忽視和壓制的。但是,長期以來學生的現(xiàn)實權利狀況是令人擔憂的。學生絕大多數是未成年人,即使達到法定的成年年齡,也是經濟上不能獨立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實現(xiàn)法定權利的能力是相當有限的,他們的現(xiàn)實權利更多青睞于國家、社會、家長、學校對他們權利的認知、尊重和重視程度。然而當下許多學生還不了解自己的法定權利,也不甚了解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途徑,因而在對侵犯自身權利的事件發(fā)生時并未反映出應有的保護意識和行動。學生作為被教育的對象,學校、教師都相對更注重對學生行為的管理和約束,并把這一點作為教育的手段,這就很容易忽視對學生權利的尊重,從而導致了相關權力的僭越。教育要培養(yǎng)合格人才、提高辦學質量,使學生身心健康、充分發(fā)展,就要認識學生的權利,尊重學生的權利,并把這一點作為我們教育學生的一項重要原則和基本前提。

    (三)學校、教師承擔隱性傷害責任的法律形式

    既然校園隱性傷害已經構成了一種學校、教師的侵權行為,那么當隱性傷害事故發(fā)生時,并且學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過錯,學校或責任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是對學校于此傷害事件直接有關的責任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處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jié)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常見的隱性傷害行政責任情形主要有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一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而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而置若罔聞的,學校主管領導和相關的責任人應負一定的行政責任。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指學校傷害事故的賠償問題。根據學校有無過錯或者過錯責任的大小分為學校完全無責任、部分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三種。《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四十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該法對學校對學生的侵權做出了明確的責任認定。對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除了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相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此也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

    三、權利保障對校園隱性傷害的深度介入

    (一)堅持依法治教,建立尊重學生權利的學校制度

    學生的合法權利,它不僅包括相關教育法上規(guī)定的學生作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權利,更包括作為一個公民所享有的憲法上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還包括所有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權”,這是一個更為寬泛的概念,可以擴展到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基于此,學校在教育教學和管理中應該尊重學生的各項權利,堅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與學生權利相符的學校制度。然而現(xiàn)今一些學校常用學校的相關規(guī)定來對學生進行行為上的約束,而這些校規(guī)的制定常常是缺乏法律規(guī)范的,在這些校規(guī)中,往往體現(xiàn)更多的是學生的義務與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懲罰,而缺乏對學生權利的體現(xiàn)。這樣的學校的管理制度也嚴重阻礙了依法治教理念的推進。所以在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基于學校管理與學生權利,學校在制定相關制度時應該注意與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保持高度的一致,充分考慮與體現(xiàn)學生的各項基本權利,把學生的權利還原到制度中,推進制度的建設。

    (二)加強法制學習,轉變非理性的教師權力觀念

    教育權力是在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共處中建構出來的,而當教育者認為自己擁有的教育權力是國家和政府賦予的一種可以控制和支配受教育者的待權時,他便會無視甚至剝奪后者正當的需要和利益,盡其所能地施展并實現(xiàn)其權力。按照社會心理學的觀點,教師是學生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他人”,對學生心理發(fā)展,特別是性格發(fā)展有著長期、深遠的影響。對此,要克服教育教學過程中的隱性傷害行為,應轉變教師的非理性的權力觀念,從而避免因教師在認識上的局限性而導致其采取一些違背教育規(guī)律對學生的傷害行為。在校園的隱性傷害事件中,很多是因為教師對自身的權力認識不清,將教師的權力壓制在學生權利之上而發(fā)生的。所以,為了避免其對學生進行的隱性傷害,應該加強對教師的法制教育,使其認識自身的權力范圍,避免權力僭越的現(xiàn)象。另外,在教學和管理過程中,教師也要提高自身的教育反思能力,增強教育的自我控制力,使教育行為回歸到應有的權力范圍之中。

    第9篇: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范文

    【關鍵詞】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立法保護;司法保護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增設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相應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出臺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框架都已經初步構建,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設計相關制度的同時卻對未成年被害人缺乏相應的關懷。各大媒體報紙上出現(xiàn)的諸如傷害無辜兒童,駕車沖撞學生,校園門口捅刺學生,教師、養(yǎng)父猥褻、未成年女童等案件早已屢見不鮮,以校園暴力為題材的影片《少年的你》上映后也引發(fā)了社會各界廣泛的討論。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良好的法律不應當僅僅保護少部分人的利益,而應保障所有公民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如今未成年人受到犯罪行為侵犯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加,未成年人屢屢被害,司法作為其報復的唯一合法手段,其訴訟權利的享有、實施、保障和救濟乃是本文關注的重點。

    一、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法律保護的不足之處

    從當前我國立法的實際狀況來看,《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相關權利設置了參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條款,在立法層面享有被害人共有的訴訟權利和未成年被害人特有的訴訟權利。然而,面對存在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我國針對訴訟權利保護的水準和力度存在諸多不足,在立法與實踐中也有待進一步的完善。

    (一)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1.訴訟權利立法保護總體缺乏系統(tǒng)性與針對性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內容大多是參照被害人的有關規(guī)定,未針對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的特點做出適合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規(guī)定。具體權利分散在《刑事訴訟法》的各處條文之中,沒有形成相應的體系。訴訟權利的相關內容不夠系統(tǒng),針對不同類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也沒有特別的規(guī)定。有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過程的各個階段都應當有能夠體現(xiàn)對其特殊保護的細化制度,但我國在立法層面相較于日本、德國等地區(qū)而言都是空白的。2.具體訴訟權利存在的不足之處被害人知情權呈現(xiàn)分散化的特點,《刑事訴訟法》中雖然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都需要對被害人進行程序性的告知,但對未成年被害人停留于此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對未成年被害人應當對其享有的訴訟權利進行全面告知,并充分尊重其表達權,對于不履行告知義務也缺乏相應的救濟,對于訴訟權利的簡單告知并無法使未成年被害人有效地行使權利,參與到刑事訴訟活動當中。關鍵節(jié)點如鑒定結論的告知、退回補充偵查、附條件不起訴、解除強制措施、起訴罪名和內容等也沒有適當地強化,案件進展情況不能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無疑是對其的二次傷害。傳統(tǒng)的刑事訴訟中,重刑輕民的現(xiàn)象嚴重。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后,往往容易產生“惡逆變”,轉身成為新的加害人。對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健康精神撫慰的不足往往會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當今《刑事訴訟法》對于精神損害賠償,被害人也是求償無門。民事案件中的一些侵權案件往往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然而性質較之更為嚴重的刑事案件卻無法獲得,僅僅依據被告人貧困等原因似乎并不足以抵消這層邏輯上和現(xiàn)實上的矛盾。2013年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對刑事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法律援助的范圍和條件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但關于未成年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的規(guī)定更多地表現(xiàn)為宣誓性的特點,對于申請程序、救濟方式等還未進一步細化。且相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偵查階段的強制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害人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需滿足兩個前提條件: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和經濟困難。基于這兩層限制,十分容易導致雖然在規(guī)范性文件中賦予未成年被害人擁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成為一紙空文。公、檢、法、司雖然在2013年聯(lián)合出臺了兩部司法解釋填補立法空白,針對性地規(guī)定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基本制度,但由于效力位階較低,還需法律的進一步跟進。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1.知情權與參與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從知情權來看,司法機關對被害人負有對最終處理結果的程序性告知義務,但對于《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的對被害人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往往就不告知被害方,導致被害人對案件偵查進展、案件審理信息的獲得較為滯后。在案件信息獲得上不充分及時,不但知情權嚴重受損,參與權也在無形之中被侵犯和剝奪。從參與權來看,未成年人被侵害以后往往不懂得保存證據,加上案發(fā)地點較為隱蔽導致很少有目擊者在場等客觀原因,往往在立案過程中因提不出有力證據證明有案件事實發(fā)生,因而難以達到立案標準,公安機關不予以及時立案,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公安機關不主動偵查搜集而讓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自行收集證據的情形,未成年被害人報案控告權行使時的司法反應有待進一步完善。2.民事賠償請求權和獲得司法救助權在司法實踐中的不足之處刑事司法過程中“重刑輕民”的危害性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中更甚其他,對于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法院一筆帶過,在執(zhí)行中也往往難以執(zhí)行到位,并且精神損害賠償也不被我國現(xiàn)行刑事法律所認同。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刑事和解雖然能夠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但對于大多數案件被害人沒有獲得合理的賠償,使被害人的境況十分凄慘,被害人流血又流淚,導致長期上訪、行兇報復,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司法救助本身在立法制度上就不完善,一方面,在民事賠償上國家司法救助不能及時跟進;另一方面,及時給予補償也僅限于經濟補償,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導、評估、跟進也處于缺位狀態(tài)。3.法律援助權在司法實踐中的不足之處未成年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人,但我國尚未建立指定制度。未成年被害人雖然在《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賦予了未成年被害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形式化的書面告知,程序和內容都過于簡單,申請門檻又高,流于形式的傾向十分明顯,未成年被害人受到法律援助的比例非常之低。申請后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情況也存在時間不確定的問題,未成年被害人這邊對進展情況一無所知。雖然未成年被害人享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在立法上是一重大進步,但在司法的落實中還有諸多有待完善之處。4.合適成年人在場權在司法實踐中的不足之處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時需要合適成年人在場對其進行監(jiān)護,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侵害有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不力所致,一些父母缺乏專業(yè)知識,不知如何維護權利,擔任未成年被害人的合適成年人往往是不太合適的。然而,合適成年人選任范圍和備選范圍都十分有限,選任程序也不夠科學,該類人群缺乏法學或心理學的專業(yè)知識,往往不了解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狀況,往往難以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達到設計此制度的初衷,甚至流于形式,單純?yōu)榱送瓿伤痉C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交給自己的任務,并未起到任何實質性的作用,專業(yè)程度明顯不足。

    二、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法律保護的完善

    (一)加強訴訟權利立法上的系統(tǒng)化與專門化

    未成年被害人訴訟權利如今分散性明顯,在立法上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章規(guī)定顯然還不足以實現(xiàn)現(xiàn)實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未成年人司法特別程序依據國外的學說理論和實踐已經發(fā)展到比較成熟的階段,且在一定程度上匯成了某種世界性的潮流。我國在未成年人特別司法程序的構建中,應當將未成年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納入立法的討論范圍之內,并專門構建一章未成年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規(guī)定,當中應當包含對于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處理原則,訴訟權利內容、救濟途徑、特殊保護制度等內容。以此彌補當下系統(tǒng)性的立法不足。

    (二)加強知情權和參與權的保障

    1.擴大知情權的范圍作為參與案件的前提性權利,知情權的保障往往決定了未成年被害人能否有效行使其他訴訟權利。簡單的程序性告知顯然已經不能滿足現(xiàn)代司法的要求,知情權對未成年人被害人應當達到的標準應當不僅“知道自己有權”,而且應當“知道這些權利的意義和如何使用”,對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給予未成年被害人足夠的耐心,進一步加強釋法說理。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知情權都不應該被忽視,立案偵查階段偵查機關不立案、撤銷案件,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聽取其理由并說明做出決定的原因。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決定也要立即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并且告知權利的救濟渠道,附條件不起訴的應當充分尊重其表達權,仔細考量其意見最終做出綜合認定,決定是否起訴。審判階段,起訴書內容和量刑建議等法律文書也應當及時送交未成年被害人。在案件進展過程中,凡涉及程序進展且對未成年被害人可能有重大影響的,都應當與未成年被害人及時聯(lián)系,不應讓其訴訟主體的地位被忽視和旁置。2.設置特殊的參與權行使方式首先,對于未成年被害人報案、控告的案件設置更為寬松的立案標準,立案后偵查機關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固定證據;對于偵查機關不予立案或撤銷案件的復議、復核、申訴時間可以相較于其他案件適當縮短。其次,對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與成年被害人案件程序進行區(qū)別處理,設置專門的程序、專門的專業(yè)工作人員進行專門地對未成年被害人專有的詢問方式,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有效參與,還可配套設置心理疏導等司法救助。最后,建立詢問制度,在詢問過程中同步錄音錄像,對于未成年被害人陳述的證明力給予適當的提高,設置傳聞證據規(guī)則的例外,允許不出庭做證也能夠對未成年被害人的陳述進行采納,融入自由新證的內容,建立特殊的證據證明標準。

    (三)加強民事賠償請求權和獲得司法救助權的保障

    我國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也沒有設置例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同樣僅僅包括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無論是精神損害賠償金,還是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都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民事案件中的一些侵權案件往往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而性質較為嚴重的刑事案件卻無法獲得。在今后的立法中有望完善的是給予未成年被害人以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賠償不到位的情況下,可由國家出面代為賠償而獲得向被告人的代位追償權,保證賠償金額能夠及時、足額到位。

    (四)加強法律援助權的保障

    對于未成年被害人甚至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范圍也可隨著經濟發(fā)展水平擴大援助范圍,減少經濟困難的前置條件,申請程序進一步細化落實,保證及時告知,設置程序瑕疵的補救措施和程序懲罰。對于偵查階段對未成年被害人也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可探索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指定制度。對于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拒絕法律援助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有權申請復議,對于法律援助所需的大量資金也可設置基金補充財政的單方支持。對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律師也應當專業(yè)化,由熟悉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的律師進行援助,對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盡可能指派女性律師。

    (五)加強合適成年人在場權的保障

    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不宜到場的,應當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合適成年人的選任和參與卻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內容,筆者認為應當將合適成年人在場作為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必經程序,給予一段合適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單獨溝通的時間,并給予未成年被害人拒絕合適成年人的權利,具體制度可以參考未成年人強制辯護中拒絕辯護的制度。在立法上合適成年人參與的程序及其享有的權利(知情權、異議權、參與權等)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到場義務、保密義務、回避義務、不干擾司法義務等),需要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合適成年人在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的過程中如何參與、發(fā)揮什么樣的職責及相關制度的銜接也應當進一步完善。

    三、結論

    在未成年人遭遇刑事犯罪侵害的形勢如此嚴峻的情況下,加強訴訟權利的法律保護,是杜絕未成年被害人走向“惡逆變”而惡性循環(huán)滋生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律保障人權價值的深刻體現(xiàn),更是維護家庭、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支撐。受到摧殘的花朵更需要精心的維護,筆者基于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最大化的初衷,提出些許不成熟的建議。盡管研究膚淺和單薄,但希望在相應制度的完善和訴訟權利保護力度加強的條件下,法律能夠在傷害發(fā)生前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遭受刑事傷害案件的發(fā)生,在傷害發(fā)生后有充分合理的權利保障幫助未成年人早日從遭受傷害的痛苦中走出來,以此守護好未成年人自由、快樂、健康的成長環(huán)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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