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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people have new requirements on the quality of life, especially for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iving environment is strong. Modern living because the decoration of various activities and human activities, the presence of radioactive pollution is inevitabl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radioactive pollution in the bedroom detection and prevention are introduced.
Key words: room; radioactive pollution; detection; control
中圖分類號:X837
0 前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越來越高,人們對居室的環境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近年來我國的市內環境監測已經到了如火如荼的境界。放射性是指某些物質的原子核能發生衰變,放出我們肉眼看不見也感覺不到的射線,只能用專門的儀器才能探測到的射線。這種射線對人體的影響極大,容易造成白血病、癌癥等嚴重疾病。一般情況下放射污染源按照對人體照射作用的方式分為外照射和內照射。從外部照射人體的放射線就是外部照射,反之則為內部照射。下面本文將對室內當蛇形污染的檢測和防治進行介紹。
1 居室放射性污染源類型
1.1 居室中外照射放射性污染源
1.1.1 這類放射性污染源一般來源于建筑物主體。建筑物主體的構成材料一般都會含有天然礦石,尤其水泥、砂石、磚體等材料放射性污染很大,另外,建筑物中現在多采用新型材料和新型墻體,這類結構物中也會或多或少的含有放射性污染源。
1.1.2 室內裝修材料中的大理石、花崗石、陶瓷瓷磚、廚衛用品等,以及裝修過程中利用的粘合劑例如石膏、膠體等都會含有放射性污染源。
1.1.3 地基土和回填土。在建筑地基的修筑過程中,由于回填土方的損失,一般建筑單位會采用其他土體和建筑垃圾進行回填工作,這些土體中有可能含有大量的放射污染源。
1.2 居室中內照射放射性污染源
居室中的內照射放射性污染源普遍來自于一種元素---氡(Rn),這種元素物質在空氣中會發生衰變,衰變過程就會放出大量放射性射線,對人體造成影響。一般氡的來源主要有幾個途徑:
1.2.1 建筑物原本地基下的土壤和巖石中就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氡一般存在地下很深的地方,但是在建筑形成過程中,由于人為擾動和地層斷裂等影響,就會導致氡的上浮,最后有空隙等上浮到室內空氣里,進而對人體產生影響。
1.2.2 建筑材料中。據相關統計數據表明,室內氡含量中超過四分之一是來自于建筑材料。這些建筑材料一般在加工過程中都會利用天然礦石作為原材料,這些天然礦石中都含有大量的氡元素,這些元素在加工過程完成后,就會隨著縫隙散發到空氣當中,進而對人體產生影響。
1.2.3 生活燃料和水源。人們在正常生產生活當中都會利用大量燃料例如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炭等,這些天然資源大多數都含有氡,在燃燒過程中就會導致室內的氡含量超標。另外生活用水中對放射性污染源的處理并不很理想,所以導致水源中含有一定量的氡污染源。
1.2.4 室外大氣中的氡。室外大氣中含有大量的氡,但是由于氣體總量較大所以含量并不超標,但是往往在天氣、風力、濕度等作用下,氡會在市內中聚集,導致污染超標。
2 室內放射性污染對人體的危害
2.1 氡對人體的危害
氡通過呼吸進入人體,衰變時產生的短壽命放射性核素會沉積在支氣管、肺和腎組織中。當這些短壽命放射性核衰變時,釋放出的 α粒子對內照射損傷最大,可使呼吸系統上皮換換細胞受到輻射。長期的體內照射可能引起局部組織損傷,甚至誘發肺癌和支氣管癌等。據估算,人的一生中,如果在氡濃度370Bq/m3的室人環境中生活,每千人中將有30~120死于肺癌。氡及其子體在衰變時還會同時放出穿透力極強的γ射線,對人體造成外照射。若長期生活在含氡量高的環境里,就可能對人的血液循環系統造成危害,如白細胞和血小板減少,嚴重的還會導致白血病。
2.2 體外放射對人體的危害
體外放射主要是指放射污染源通過輻射形式將放射射線對人體進行照射,這樣就會誘發人體的生物變化,尤其是部分射線會極大的改變人體的細胞結構和分子結構,這樣會導致人體發生神經系統、淋巴系統、生殖系統、消化系統等多系統的病變。例如各類癌癥和白血病等,這類放射性污染還記憶導致胎兒的畸形發育、死胎等現象。
3 室內放射性檢測與防治
3.1 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檢測和防治
這里的建筑材料主要是指構成建筑物主體的結構材料和室內裝修的裝飾材料。我國相關標準規定要通過檢測這些建筑材料的內照射指數和外照射指數來進行檢測。
在此項檢測過程中經常用到低本底多道能譜儀,在檢測過程中根據儀器檢測結果來進行與相關標準的對比,挑選合適的建筑材料。
在檢測過程中,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治理為輔的政策。應當主要對建筑物形成之前的材料采購和形成之后裝修材料采購過程中的放射性進行檢測,盡量保證放射性低于國家標準。
3.2 室內氡的檢測和防治
室內氡的濃度往往很低,所以對氡的檢測過程中, 就要求檢測儀器的靈敏度很好。另外氡的具有很大的波動性和聚集性,有可能在同一房間不同位置濃度相差幾倍或者十幾倍,所以要進行長期的檢測工作。另外,室內氡含量還具有特異性。對同一建筑物相同裝修房屋有可能氡含量也相差很大。所以應該充分借鑒國外方法和按照國內相關檢測標準對其進行檢測。
如何對室內的氡進行有效的防治呢?筆者通過相關防治案例和經驗總結有如下四點主要措施:
⑴建筑物選址過程中要進行地下氡濃度測試,一般在選址過程中都會進行地下巖土勘察工作,可以在這項工作中進行檢測,選擇相對氡濃度較低的部位作為建筑地基。另外,建筑物在修建過程中可以通過地下停車場、地下倉庫等方式對土壤中的氡實現隔離,避免其上浮活動。
⑵建筑物施工過程和后期房屋裝修過程要進行相關的材料檢測工作。相關單位和個人應該充分認識到放射性污染檢測和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在對建筑物主體材料、裝修相關材料的采買過程中進行原料放射性檢測,要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對于放射性超標的材料要予以抵制。
⑶在建筑物形成之后和房屋裝修之后要進行放射性檢測。相關施工企業或者居住個人應該通過聯系專業的檢測人員或機構對房屋進行放射性檢測,確保室內的放射性污染符合國家標準,避免出現人體傷害情況。
⑷對室內氡濃度過高的情況,應當有針對性的采取通風、空氣凈化器等方式進行治理。如果簡單方式治理后仍然超標,業主可以聯系相關部門做深入的檢測工作,確定污染源和放射源位置進行治理。
⑸冬季室內燃燒多或者吸煙人多的居室應該進行長期通風處理,適當增加空氣凈化裝置來避免室內氡污染。
4 總結
雖然隨著人們對自己生活質量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相關室內放射性檢查工作也開展的十分順暢,但是當今我國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例如,黑心建筑商為了利益采用放射性超標的建筑材料(一般這類材料價格比較便宜),導致室內的放射性污染超標。還有,部分人們對放射性污染的重視程度不夠,導致對室內居住環境缺乏有效的檢測,最終會引起人體傷害。另外相關部門對建筑材料的監管力度不足,也會導致很多建筑材料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對放射性污染源處理不夠謹慎,導致放射性污染建筑材料流入市場。
由于居室內的放射性污染是一種無色無味不可見的污染形式,對人體也具有比較大的傷害,所以希望相關部門、企業和個人都要對其產生足夠的重視。其實室內放射性污染并不可怕,只要具有足夠的重視程度,采取科學合理的預防、監控、治理措施,室內放射性污染將不會對人體產生傷害。希望通過本文的論述能夠給相關檢測人員帶來一定的參考,對今后的檢測和治理工作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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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核能;核安全;核事故;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TM6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1)09―0092―04
2011年3月11日,一場里氏9.0級“超巨大地震”突襲日本東北部地區,并引發巨大海嘯,后者旋即將福島第一核電站冷卻系統破壞。12日起,福島第一核電站內的4個反應堆機組先后發生化學爆炸,并出現放射性物質外泄情況。由9級地震引發海嘯所引發的日本福島核泄露事件,是繼蘇聯切爾諾貝利和美國三里島核事故之后,人類再次面臨的重大核安全危機。目前事態還沒有結束,1.15萬噸低輻射污水已經排入公海。巨大的危機正考驗著擁有核電國家及其國民的神經。我國目前擁有13個核電機組,目前是世界上在建核電機組規模最大、數量最多的國家,由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引發的核安全危機再一次給我國敲響了警鐘。
一、核能及核安全概述
核能是指“原子核中的粒子重新組合和排列時釋放出來的能量,亦稱原子能”。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2011年1月公布的最新數據,目前全球正在運行的核電機組共442個,核電發電量約占全球發電總量16%;正在建設的核電機組65個。而我國的總電力72%來自火電,24%為水電,核電僅占2.3%。2007年,國務院通過《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中國核電總裝機容量將力爭達到4000萬千瓦,在建1800萬千瓦,核電裝機容量占比達到4%。
核能的發展歷史證明,核能的開發利用活動是一種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活動,因而核安全問題一直以來也備受人類的關注。核安全指意在最大限度地減少涉及放射源事故的可能性并在發生事故時減輕其后果的措施。包括了核設施、放射源、放射性材料的運輸,以及放射性廢料,其中的核心因素是制定和發展國際核安全標準,管理與規制涉核活動。核能利用過程中的輻射以及后期的核廢料處理是核能的主要安全問題。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將核安全劃分為核動力設施安全、輻射防護和核廢物安全三類。對于非軍事領域,核動力設施主要指核電站,而核輻射防護問題及核廢料的安全處理也與核電站直接相關。
二、完善核安全法律建設的必要性
中國核工業的發展對維護中國國防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建設、增強綜合國力等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但同時產生的安全問題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下列方面:
(一)我國的核設施存在諸多安全隱患。中國已有近百座核設施,有些核設施已經進入退役階段,如果監管不嚴或者處置不當,其遺留的放射性物質將對環境和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現正在運行的核設施,也存在著潛在危險,一旦發生泄漏或者因發生安全事故產生放射性污染,將危及周邊廣大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
(二)我國核技術應用存在發生核安全事故的可能。核技術應用方面,放射源數量大,應用面廣,使用中的放射源7萬多枚,由于用戶多而分散,有的單位管理不善等原因,近年來因放射源使用不當或者丟失放射源導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發生。
(三)我國核廢料處理亟待完善。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亂堆、亂放放射性廢礦渣的情況,由此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威脅著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如果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置監管力度不夠,就會對環境和公眾健康構成威脅。
(四)我國現行核安全法律嚴重不足。中國現行的核安全法律絕大部分是1990年前后的,2000年以后的只有很少一部分。而且大部分是有關電廠方面的法規、導則。近年來,中國核工業的規模、技術水平和能力以及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體制都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與此同時,制定中國核安全法規所參考的有關國際和國外的法規、標準也隨著核技術的發展進行了較全面的修訂。中國現行核安全與輻射防護法規在執行中尚存在可操作性差等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基于中國在核安全審評和監督工作中積累的經驗,完善現行法規以適應新的核形勢是當前勢在必行的一項重要工作。
對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核材料管制、放射性廢物管理、放射性物質運輸、核技術應用等方面的法規,我國缺項甚多,遠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加快編制這些領域的法規也是當前的重要任務。
三、我國核安全立法存在的缺陷
應該說,我國核能安全立法已經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但從全局來看,我國核能安全的立法卻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一)缺乏核能安全綜合性基本法。我國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部綜合性法律,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但是該基本法也只有個別條文涉及到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缺乏對核能安全的系統規定。我國2003年雖然已經頒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而在許多國家,已經有全面的核能安全法律。如日本1955年12月19日制定了《原子能基本法》,1961年制定了《原子能損害賠償法》,英國1946年制定了《原子能法》,俄羅斯1995年制定了《聯邦原子能利用法》,印度1948年制定了《原子能法》,韓國1958年制定了《原子能法》。相比之下,我國的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一直付諸闕如。
(二)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已有的法律不少缺乏可操作性。整個核安全法律體系大部分以部門規章為主,且現有法律不少已顯陳舊,無法很好地適應新的核能開發與利用的要求。盡管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為新法支撐著整個體系,但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本身也只是從管理層面對核能利用進行調整,在技術方面也多集中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的部門規章中,這樣對于核能領域新技術的運用是很不利的。
同時,現有的法律法規缺乏配套規定,導致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差。作為規范人的行為的一種社會規范,法律應該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我國的許多法律在表述時都只作原則性的表述。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例。(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而該規定至今沒有出臺。(2)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地區應當劃定規劃限制區。規劃限制區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該規定也沒有出臺。(3)第四十五條規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費用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
定。但目前這些具體辦法都還尚未出臺。(4)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來看,我國也僅只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具體到備案的程序性的、責任性的規定并沒有詳細的規定。
此外,關于放射性廢物的管理、核設施尤其是反應堆的實物保護措施、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及核設施等的輻射防護、核設施的退役等方面的法規,缺項甚多,遠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
(三)核安全監督管理職能方面的不足。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職能分配上過于分散的問題。國家環保、衛生、公安部門等眾多部門都想參與管理,但一旦出現核污染事故,就會出現相互推諉的情形,責任追究就無法實現。例如,對核設施安全的許可由國家核安全局審管,對放射性工作的許可證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規定由衛生、公安部門審管;對儲運、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許可由國務院環境行政部門主管。同是有關放射性的許可登記卻涉及多個部門的管理,這不利于整個放射性環境的統一監督管理。
(四)公眾參與度低。立法決策的透明度還不夠高。世界核電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在世界能源緊張的大環境下,發展核電是大勢所趨,而核恐懼則是核電的巨大阻力。核安全立法和核能利用活動,尤其是核電站的選址和建設與公眾安全和健康密切相關。在專業領域,核能是安全、清潔的能源已經得到公認,但公眾對此尚缺乏明確的認識。良好的公眾溝通是戰勝核恐懼的最有力的法寶,我國目前這方面的工作還不理想,這也影響到我國核電的持續健康發展。
(五)對于獎勵制度不夠重視。法律的功能中獎勵與懲罰是并存的,但是現實運用中往往會出現只重懲罰、忽視獎勵情況,在整個核能安全立法中也不例外。對于責任以及懲罰的規定,在每一部核能法規中都有體現,但是對于獎勵,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只是在第四條、第七條中提及,相對于第八章的責任規定而言,實在不足以形成獎勵制度。
(六)技術性文件體系不完善。技術體系與核安全法規體系脫節。技術性文件是核安全法律體系的技術支撐,目前的核安全方面的導則、標準等技術體系還不夠完善:一是核安全技術規定過于依賴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對我國自己核安全監管經驗的提煉上不足,使其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受到限制,易在監管上造成一定的難度;二是核安全標準與核安全法規體系脫節:一些核安全規定與立法、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工作運作沒有融洽地結合、協調,有的核安全的導則和技術文件在其功能定位、內容界面劃分等方面含糊不清或者重復交叉;三是核安全標準內部以及與其他行業標準之間的銜接和統一性上不夠,由于缺乏統一規劃和協調,在同一技術范疇內的標準化對象,有的標準之間內容重復、交叉或存在矛盾。有些核行業標準沒有立足于我國整體的立法和管理運作模式以及現有的技術水平,與其他行業標準存在不協調的現象。
四、完善我國核安全法律的思考
(一)制定專門的綜合性核安全法。這一綜合性核安全法律應作為核安全領域的“憲法式”的文件,其應是抽象的、原則性的、剛性的,為依賴于其解決核安全具體問題提供精確甚至是暫時性的方法的規范性文件。當然那些具體性的法律文件,也不得與綜合性的核安全立法沖突。二者應和諧一致,構成有活力但又具有穩定性的有機整體。當務之急是加快制定《原子能法》和《核安全基本法》。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核安全立法體系,應該是以基本法為中心,進行適當地擴散,形成框架性立法。如前所述,我國的核安全法律體系尚不完備,必須結合我國核能發展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外核電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經驗,適時進行立、改、廢,使我國核能安全立法形成完整的體系。法律的制定要求要準確、具有可適用性,含糊不清的立法是不能有效調節社會關系的。一個好的、健全的立法體系中的各個法律應該是既有效力等級上的區別,又有內容上的互相補充與聯系。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整個體系間的有序和統一。
(三)統一核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和程序。我國可設立統一機構,統一監管全國涉核安全問題,統一全國的監管程序,負責對相關放射性活動的許可登記,以加強對放射環境的統一監督管理。解決的辦法就是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實踐和法則設立和平利用核能委員會來統一領導和貫徹國家的核能政策。這樣可以促進綜合性核安全政策的形成和規劃,保證各部門的協調性和部門政策的一致性,提供公眾參與的核安全決策程序,提供跨部門沖突解決的論壇,并對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技術建議。
(四)加強核安全事項的公眾參與。提高涉核事項的透明度。為了有效消解公眾對核安全事故的心理恐懼,為貫徹核安全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有必要客觀地向公眾提供核情報,讓公眾廣泛參與立法論證、核能民用活動等工作。在法律的實施和核能項目的開展上,可以借鑒法國的經驗,具體采用如下制度:由地方政府負責對核電廠附近公眾進行核安全和輻射防護基本知識的普及教育,以及緊急情況下的報警、隱蔽、撤離、服用抗輻射預防藥物等應急防護知識的宣傳和指導。核電廠營運單位通過加強與地方政府和公眾的聯系,宣傳核安全與核事故應急的辯證關系,做到使公眾消除核恐慌。利用互聯網等現代科技手段,增加工程決策、設計、施工、管理及技術等方面的透明度,使公眾對涉核活動增加了解。
(五)重視核安全獎勵機制的法律建設。核安全立法應該是科技和法律的結合,對待科技不能僅靠懲罰來推動其前進和發展,而是應該給予獎勵機制足夠的重視。因此,在我國核能立法體系的基本法中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是必要的。筆者認為,在具體的建立過程中可以充分借鑒現有科技立法中的相關獎勵機制的立法原則和措施,同時參考核能發達國家在此方面的成功做法,使核能安全與核技術進步并駕齊驅。
(六)法律與技術相結合。核安全問題涉及很多技術性的問題,所以我國核安全法的制定要綜合融合核能技術本身,也就是法律本身要包含科技成分,要走法律與技術相結合的綜合路線。這就要求基本法應利用核能技術層面上的知識,并將核能利用中的問題具體化。除此之外,我國的核安全法律還應更多地致力于加強現實層面的指導意義,而不僅僅是限于追究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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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第三條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 存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處理,是指為了能夠安全和經濟地運輸、貯存、處置放射性廢物,通過凈化、濃縮、固化、壓縮和包裝等手段,改變放射性廢物的屬性、形態和體積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貯存,是指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臨時放置于專門建造的設施內進行保管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處置,是指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最終放置于專門建造的設施內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第四條
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無害化和妥善處置、永久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廢物的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廢物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
根據放射性廢物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廢物分為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廢物。
第七條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國放射性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國家鼓勵、支持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利用,推廣先進的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貯存
第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產單位或者出口方的廢舊放射源(以下簡稱廢舊放射源),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集中貯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除廢舊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使其轉變為穩定的、標準化的固體廢物后自行貯存,并及時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轉變為放射性固體廢物。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集中貯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二條
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能保證貯存設施安全運行的組織機構和3名以上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貯存設施和場所,以及放射性檢測、輻射防護與環境監測設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質量保證大綱、貯存設施運行監測計劃、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和應急方案等。
核設施營運單位利用與核設施配套建設的貯存設施,貯存本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不需要申請領取貯存許可證;貯存其他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貯存許可證。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技術評審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準予從事的活動種類、范圍和規模;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五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需要變更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范圍和規模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六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0年。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需要繼續從事貯存活動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的規定,對其接收的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分類存放和清理,及時予以清潔解控或者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情況記錄檔案,如實完整地記錄貯存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來源、數量、特征、貯存位置、清潔解控、送交處置等與貯存活動有關的事項。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根據貯存設施的自然環境和放射性固體廢物特性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證在規定的貯存期限內貯存設施、容器的完好和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安全,并確保放射性固體廢物能夠安全回取。
第十八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根據貯存設施運行監測計劃和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對貯存設施進行安全性檢查,并對貯存設施周圍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氣進行放射性監測。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監測數據,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周圍環境中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應當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構成輻射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進行報告,開展有關事故應急工作。
第十九條
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貯存、處置時,送交方應當一并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活度等資料和廢舊放射源的原始檔案,并按照規定承擔貯存、處置的費用。
第三章 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第二十條
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環境、社會經濟條件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的需要,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
第二十一條
建造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按照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技術導則和標準的要求,與居住區、水源保護區、交通干道、工廠和企業等場所保持嚴格的安全防護距離,并對場址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以及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充分研究論證。
第二十二條
建造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符合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并依法辦理選址批準手續和建造許可證。不符合選址規劃或者選址技術導則、標準的,不得批準選址或者建造。
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深地質處置設施的工程和安全技術研究、地下實驗、選址和建造,由國務院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
(一)有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能保證處置設施安全運行的組織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具有10名以上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注冊核安全工程師;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具有20名以上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防護、環境監測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處置設施和場所,以及放射性檢測、輻射防護與環境監測設備。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滿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深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滿足1萬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
(四)有相應數額的注冊資金。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3000萬元;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1億元。
(五)有能保證其處置活動持續進行直至安全監護期滿的財務擔保。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質量保證大綱、處置設施運行監測計劃、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和應急方案等。
第二十四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以及許可證的內容、有效期限,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如實記錄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來源、數量、特征、存放位置等與處置活動有關的事項。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情況記錄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處置設施運行監測計劃和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對處置設施進行安全性檢查,并對處置設施周圍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氣進行放射性監測。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監測數據,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周圍環境中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應當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構成輻射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進行報告,開展有關事故應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 置設施設計服役期屆滿,或者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已達到該設施的設計容量,或者所在地區的地質構造或者水文地質等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處置設施不適宜繼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應當依法辦理關閉手續,并在劃定的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關閉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處置單位應當編制處置設施安全監護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依法關閉后,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安全監護計劃,對關閉后的處置設施進行安全監護。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因破產、吊銷許可證等原因終止的,處置設施關閉和安全監護所需費用由提供財務擔保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檢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監測、檢查或者核查;
(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或者后續處理報告。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放射性廢物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應級別的安全保衛制度,采取相應的技術防范措施和人員防范措施,并適時開展放射性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應當對其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產生、排放、處理、貯存、清潔解控和送交處置等情況。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處置和設施運行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禁止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范圍、規模和期限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活動。
第三十四條
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負有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不符合選址規劃或者選址技術導則、標準的處置設施選址或者建造的;
(三)對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在辦理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許可證以及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應許可證的單位代為貯存或者處置,所需費用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承擔,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的;
(二)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經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核設施營運單位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二)核技術利用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三)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 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經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活動的;
(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范圍、規模、期限從事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活動的;
(三)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貯存、處置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
第三十九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如實記錄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放射性廢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放射性廢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放射性廢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軍用設施、裝備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放射性廢物運輸的安全管理、放射性廢物造成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以及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廢物造成的職業病防治,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關鍵詞: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近年來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極大地提高了我國的經濟實力,并有效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但是隨之而來的是對各種能源、設備、技術的大量需要,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到廣泛運用的很多設備、技術中就包含有存在輻射的建設項目,這些建設項目除了給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極大的助力以外,還需要對其含有的輻射進行全面評價,考察輻射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進而確保人群的安全和健康。
1.輻射建設的含義以類型
一般來講,輻射可以具體劃分為放射環境和電磁輻射環境,放射環境指的是在自然界和人工生產的元素中,有一些能自動發生衰變,并放射出肉眼看不見的射線。這些元素統稱為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物質。在自然狀態下,來自宇宙的射線和地球環境本身的放射性元素一般不會給生物帶來危害。50年代以來,人的活動使得人工輻射和人工放射性物質大大增加,環境中的射線強度隨之增強,危機生物的生存,從而產生了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很難消除,射線強弱只能隨時間的推移而減弱。天然食品中都有微量的放射性物質,一般情況下對人是無害或影響很微小的。在特殊環境下,放射性元素可能通過動物或植物富集而污染食品,對人來身體健康產生危害。放射性物質在自然界中分布很廣,存在于礦石、突然、天然水、大氣和動植物組織中。由于核素可參與環境與生物體間的轉移和吸收過程,所以可通過突然轉移到植物而進入生物圈,成為動植物組織的成分之一。電磁輻射又稱電子煙霧,是由空間共同移送的電能量和磁能量所組成,而該能量是由電荷移動所產生。舉例說,正在發射訊號的射頻天線所發出的移動電荷,便會產生電磁能量。電磁“頻譜”包括形形的電磁輻射,從極低頻的電磁輻射至極高頻的電磁輻射。兩者之間有無線電波、微波、紅外線、可見光和 紫外光等。電磁頻譜中射頻部分的一般定義,是指頻率約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輻射。有些電磁輻射對人體有一定的影響。
2.對存在輻射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對各類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方面制定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對于放射環境環境影響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對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項目以及具體建設過程進行嚴格規定,力求將放射性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和人群的影響達到最低。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針對存在生產、銷售、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設備或者技術等的單位,嚴格要求在取得相關許可證的基礎上,并由當地省級環境保護單位對其放射性污染進行評估,保證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處于科學可控范圍內。
此外由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中對對建設場地周圍環境存在影響的各種建設項目進行評定,評定的依據則是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其中針對核設施進行全面劃分,對于鈾礦的勘探、開采、運輸、使用等過程進行嚴格規定,對于存在放射性的礦物資源的開采利用,針對自然界中的天然鈾的開采,以及對鈾礦加工利用以后的廢渣的處理方式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針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各種實驗、工程等,這些項目在完成以后需要按照環保部的規定上交環境影響報告書。
核設施存在嚴重的放射性污染,這是對周邊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主要因子之一。基于此,針對核設施中對于鈾礦的勘探、開采、實驗、運輸、使用等各個環節,以及運用到核技術的項目中存在銷售、使用相關具有高度活性放射性同位素以及裝置都必須得到嚴格控制,核項目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儲存,以及核設施中需要運用到的中子發生器、加速器等的使用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為了及時監測各種核設施和技術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需要相關部門及時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對存在電離輻射的建設項目進行全面規定,并對其中某些具體實踐或者源開放了豁免管理條件,這是基于事實進行的科學規定。因為在某些存在電離輻射的實踐活動或者源中對周邊環境和人群的輻射作用很低,對周邊環境和人群基本不造成影響,這種情況下就無需再次對電離輻射進行嚴格控制。一般來講對開放豁免權的具體實踐或者源要進行科學考察,確保這些實踐和源造成的輻射不會對周邊環境和人群產生嚴重影響,進而有效保護當地的環境和人群健康不受侵害。
對于擁有豁免權的具體實踐或者源,不僅要確保其實踐或者源對環境和人群的放射性危害在合理范圍內,同時還要其實踐與源滿足正當需求,并經由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對于實踐和源的豁免權是由當地環保部門賦予的,不能由單位自己決定。實踐內容必須保證實踐產生 的輻射對周邊環境、人類健康等方面帶來的危害大大小于實踐帶來的利益,一般來講得到豁免權的實踐大都比較集中,至于關系到人們日常生活的食品、藥品、化妝品以及兒童玩具等內容是不允許進行實踐的。針對電磁輻射對環境的影響,國家環保局制定了《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在本法中,根據工程類型將存在電磁輻射的建設項目分為三種,分別是發射系統、工頻強輻射系統以及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磁運用。三大系統的輻射強度和類型是不同的,其中發射系統的電磁輻射主要來自服務于通訊的移動通信基站、電視臺、廣播臺等等,而工頻強輻射系統一般指的是高壓輸電線或者變電所帶來的電磁輻射,至于工業、科學、醫療設備的電磁運用帶來的電磁輻射,一般是服務于人民的社會生活的各種裝備,比如高頻熱合機、超短波或者相關的醫療設備。
3.當前我國對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存在輻射的建設項目越來越多,針對這些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也需要不斷發展,進而滿足項目建設發展的需要。但是當前不少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嚴重滯后于實際需要,針對這種現象,需要環保部門針對當地具體情況進行督促,進而快速確立對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評估。
還有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是很多輻射建設項目的管理審批存在一定漏洞,一般來講,存在輻射的建設項目需要進行兩級審批,進而充分確保該項目的科學性和環保性,避免對周邊環境和人群帶來嚴重危害。但是當前有不少項目都是按照哪個地方立項就由哪個地方審批,使得輻射項目的開展未能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進行,進而導致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得不到有效評價,不利于項目的長遠發展的當地的環境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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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針對于密切關系人們身體健康的室內環境污染問題,我們應該了解些什么呢?什么是室內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和如何有效防治的呢?
全國室內環境污染治理辦公室副主任盛健指出:“室內環境中的化學污染、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等都有明確的國際標準。”
1、室內環境中的化學污染主要來自建筑材料、裝飾材料、日用化學品、香煙煙霧以及燃燒產物,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氨、甲醛、二氧化碳和揮發性有機氣體等。
(1)在建材中,大量新型的建筑和裝潢材料被用于居室中。由建筑物本身引起的污染主要是氨和氡。
(2)裝飾材料。室內裝潢和裝修的不斷升溫也使得所用裝飾材料的種類越來越多,例如地板磚、地毯、油漆、內墻涂料、膠合板和壁紙等,這些裝飾材料中的甲醛、苯、甲苯等有害物質散發到空氣中污染室內空氣。
(3)燃燒產物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此類污染物的產生包括燃料燃燒、烹調油煙以及吸煙等造成。烹調油煙和香煙煙霧中含有大量“三致”物質。
(4)室內家具產生的污染。家具是家庭和寫字樓的重要用品,也是室內裝飾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出售的家具中有大多數會散發甲醛和苯等有害氣體。他們主要來自于膠粘劑、油漆、以及板材等。
(5)人體散發的污染物質。人體作為一個活體在新陳代謝過程中,也會不斷地向外界排出二氧化碳、水蒸氣、細菌和多種氣味。據有關資料表明,人肺可排出25種有毒物質,呼出的氣體中含有16種揮發性有毒物質。
(6)家用化學品和空氣清新劑等產生的污染。室內用于滅蟲的各種殺蟲劑、各種空氣清新劑等都會給室內空氣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7)外部環境污染物產生的影響。室內空氣來自室外,室外空氣的質量密切影響室內空氣,當室外空氣受到污染后,就會通過門窗等污染室內。因此煙囪、鍋爐、局部臭氣發生源等都會成為室內空氣的污染源。
2、生物污染包括細菌、真菌、病菌、花粉和塵螨等。其中包括生活垃圾帶來的生物污染,室內花卉產生的污染、寵物污染和室內裝飾和擺設的污染。如果室內存在污染源極易造成室內空氣微生物污染。
3、放射性污染包括建筑陶瓷產生的污染和天然石材中的放射性污染。
4、電磁輻射污染主要是由無線電廣播、電視和現代化辦公設備產生的污染。
了解到以上產生室內污染的種種來源,那么大家最想知道的莫過于如何防治空氣污染的措施了。室內污染防治措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入手:
1、嚴格選擇材料。導致裝修污染的根本原因是用了含各種有害物質的裝修材料,因此,裝修材料的挑選是防范裝修污染的前提。裝修材料的挑選應選擇那些經專業、權威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質檢總局標準的裝修材料。
2、在自身生活習慣上加以注意。比如要減少室內吸煙,減少使用芳香劑、空氣清新劑,謹慎使用殺蟲劑、除臭劑、涂改液、化妝品等日用化工產品;應及時清除室內生活垃圾,保證室內清潔衛生;不擺放對人體不宜的花卉草木等;最重要的是保證室內通風,這是防范裝修污染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開窗通風后,室內的甲醛、氨等有害物質含量會逐漸降低。
3、針對電磁輻射的污染,其防治應從產品設計、屏蔽和吸收入手,采取標本兼治的方法。具體講就是采取多種屏蔽措施,將電磁波的影響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并進行射頻接地和吸收防護等措施。
4、另外,還可以使用專業的空氣凈化產品,如空氣凈化器等,空氣凈化器是改善室內空氣質量、創造健康舒適的辦公室和住宅環境十分有效的方法。
福建省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及安全,促進核電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核電廠輻射環境監督管理、核事故應急(以下簡稱核應急)管理、規劃管控、公眾溝通與信息公開等環境輻射防護工作。
第三條 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對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衛生、民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監督管理和事故應急工作。
第五條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和完善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和核應急工作協調機制,提高輻射環境監管和核事故應對能力,保障公眾和環境安全。
第六條 核電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核安全法律法規標準,采取安全與防護措施,預防發生可能導致放射性污染的各類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核電廠輻射環境狀況信息的權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可能造成核電廠放射性污染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核電廠建設、發展規劃應當與當地環境保護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
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核電廠依法經營,共同維護核電安全;核電廠應當支持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二章 輻射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核電廠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的各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核和批準。
核電廠建設項目的規模、位置等發生變化時,應當依法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報經批準。
新建、改建、擴建的核電廠及其相關存在放射性物質排放的項目,在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中,應當執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核電廠在首次裝料前,營運單位應當組織有資質單位,完成環境本底輻射水平的調查,至少應當獲得最近兩年的調查數據,在同一廠址后續建造的機組裝料前,應當至少獲得最近一年的環境現狀輻射水平調查數據。
核電廠的環境本底和現狀輻射水平調查數據應當在相應機組裝料前報送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核電廠在首次裝料后,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定期將監測結果報送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核電廠排放的放射性氣載、液態流出物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要求,嚴禁超標排放。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定期對核電廠輻射環境監測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查。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并配合相關檢查活動。
檢查人員不得泄露核電廠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對核電廠環境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實行監督性監測,定期將監測數據與核電廠的輻射環境監測數據進行比對和分析,并將監測結果報省人民政府,通報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開。
核電廠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電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系統運行、維護費用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實施盜竊、損毀核電廠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設備等危害系統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 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和運輸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章 核應急管理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核電廠核事故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核應急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核應急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
省核應急委成立專家咨詢組、聯絡員組和應急專業組,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核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省核應急預案,報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核應急委成員單位應當根據省核應急預案,制定核應急實施程序,并確保各實施程序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核應急預案,組織制定本級核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核應急組織,建立相應的核應急管理機制,并按照核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本轄區內的核應急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 核電廠場內核應急預案由核電廠營運單位制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省核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在核電廠周圍設立應急計劃區。
應急計劃區內的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核應急組織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核應急委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規劃建設必要的核應急指揮設施、通信保障系統、輻射環境監測系統、海洋環境監測系統、氣象監測系統、地震監測系統和去污洗消場等基礎設施,并保證處于良好和隨時可用狀態。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的核應急指揮中心、核應急前沿指揮所應當與省核應急指揮中心實現指揮通信聯通。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核應急專用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制定核應急專用物資儲備目錄,編制儲備保障計劃。省核應急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和資源,做好核應急專用物資儲備。
核應急通用物資儲備納入全省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第二十四條 核電廠在首次裝料前以及同一核電廠廠址內不同堆型機組首次裝料前,省核應急委應當組織核應急實戰演習,核電廠應當參加。
核電廠在首次裝料后,設區的市核應急組織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每個核電廠址,每5年至少組織一次核應急實戰演習或者桌面演習。
省核應急委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和開展和參加核應急培訓和演習。
第二十五條 核電廠進入核應急狀態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國家核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省核應急委成員單位。省核應急委成員單位接到通報后,應當立即根據核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第二十六條 在核應急狀態時,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政府組織實施的隱蔽、撤離等公眾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場外核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和核電廠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其中核電廠承擔的部分,由核電廠按照規定的比例以財政專項收入的形式上繳財政,并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
場外核應急準備資金用于開展各項場外核應急準備工作,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章 規劃管控
第二十八條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核電廠外圍區域實施規劃管控,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規劃管控范圍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不得小于5千米。
第二十九條 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管控范圍批復后制訂規劃管控范圍內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相關城鄉規劃相銜接,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報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規劃管控范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分別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制訂其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報所在地縣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條 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核應急工作需要,對進入規劃管控范圍內旅游景點的游客數量進行控制。
第三十一條 規劃管控范圍內禁止建設煉油廠、化工廠、油庫、使用爆破方法作業的采石場、易燃易爆品倉庫、輸油(氣)管道等項目。
規劃管控范圍內嚴格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禁止新建、擴建大的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和生活居住區、大的醫院或者療養院、旅游景點,以及飛機場和監獄等項目。
規劃管控范圍內已建有前二款規定的禁止建設項目的,因保障核電廠安全確需征收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以核電廠反應堆為中心,半徑5千米毗鄰海域內,不得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碼頭和錨地,不得新設置船舶的防臺避風錨地。
第五章 公眾溝通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核電廠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科協等部門和核電廠應當組織開展核安全與核應急科普宣傳,提高公眾對核安全和核應急的認知水平。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核電廠前向擬建廠址所在地公眾公布建造意向,說明所建核電廠的性質和可能對所在地的環境影響及其防治措施,并接受公眾的咨詢。
第三十五條 核電廠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與輻射信息公開的要求,將核設施建設、運行有關信息通過網絡、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核事故信息由省核應急委按照國家規定統一。信息內容包括:核事故及處置基本情況,空氣、食品和飲用水等受污染情況,對公眾健康及環境安全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影響,公眾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建議,以及公眾關注的其他事項。
核應急響應啟動后,省核應急委應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持續滾動相關信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散布核事故信息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實施盜竊、損毀核電廠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設備等危害系統安全運行行為的;
(二)散布核事故信息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規劃管控范圍內擅自建設禁止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核電廠在運行過程中對周圍公眾和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核應急救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核應急預案和實施程序的;
(二)拒不承擔核應急準備義務的;
(三)拒不執行核應急預案,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的;
(四)其他危害核應急工作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
(一)輻射環境,是指核電廠管理區域外的放射性水平。
(二)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三)應急計劃區,是指在核電廠周圍建立的,制定有核應急預案、并預計采取核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的區域。
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體系與外部環境的變化脫節
最初的環境保護法其立法背景與目前已有極大的差異,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發展方針和計劃經濟時期有本質性的差異,既有的《環境保護法》越來越難以適應目前的社會環境,而同時期的許多資源保護條例也是與計劃經濟背景相適應的,針對這一情況,《環境保護法》卻至今沒有進行重新修訂,單純地通過頒布司法解釋和補充條例已無法解決這一本質上的差異,這成為了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二)存在一定的漏洞與空白區
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隨著許多新技術和生產模式的出現,環境問題不斷發生著變化,但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這一方面的跟進還有所不足,導致出現了許多立法上的漏洞與空白區域,一方面針對生物技術、遺傳安全、臭氧層保護、放射性物質危害、環境損害的評估與賠償等領域還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同時海洋資源、濕地資源、循環經濟等概念還沒有深入地體現到目前的立法體系中。除此之外,在環境保護的相關技術操作層面上,以放射性污染、核安全監測控制為代表的許多新興技術尚沒有出臺標準與行業規范,這使得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處理上述新興但越發普遍的環境問題時顯得十分被動,尤其在與發達國家的環境保護糾紛中長期處于不利的競爭層面。
(三)可操作性有所不足
就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而言,諸多領域的規定還是過于原則化,缺少配套的條例、辦法、司法解釋以及部門規章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同時部門法之間打架的情況也比較突出,這使得部分條款被模糊化,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環境立法體系中,法制與機制、經濟、體制等方面的結合度還存在不足,例如,雖然在法制上規定了環保中的三同時制度,但又沒有相應的三同時保證金,執法的體制與機構、經費也沒有得到落實,這直接導致了相關條文在司法實踐中大量流于形式,去實際操作性大打折扣。
未來發展展望
(一)加快《環境保護法》的全面修訂
作為環境保護立法體系的核心,《環境保護法》必須針對立法環境的變化進行大規模的修訂,一方面通過對《憲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將可持續發展這一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基本原則列入國家根本大法;同時對現行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進行審核,對當中的計劃經濟時代殘留痕跡做進一步的調整;除此之外,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包含了大量實施法內容,但對自然生態和新興環境相關問題的規定有較少,“以致于該法呈現出濃厚的污染防治法的色彩”,范圍比較局限,這在其修訂過程中也是需要引起高度注意的。
(二)提升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可操作性
在這一方面,應該加強立法與經濟和社會制度的配套,以大量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其他條例指導性文件作為環境保護立法的支撐,加強其可操作性,以風險抵押金、環境保護保證金等配套制度加強環境立法的實際操作意義,以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為杠桿,對法律制定進行配合。另一方面,對于越發頻繁的放射性污染、核安全、光污染等新興環境保護問題,應該加快納入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制定其監督管理的部分,落實檢查與處罰手段,使相關環境保護問題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法律空白現象,增強法律體系的包容性和可執行度。
關鍵詞 室內污染物 污染源 污染控制
室內空氣污染是指因建筑材料、裝飾物、家具、日常用品和生活等排放有害的化學因子、物理因子和生物因子聚集室內達到對人體身心健康產生直接、間接、或者潛在危害,從而改變室內某些原有成分的含量和增加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導致室內空氣質量下降并威脅人體健康的現象。
如果將交通工具也算在室內環境中的話,一天在室內環境中度過的時間將會超過85%。因此,可以說室內環境對人體影響最大的是大氣環境,直接關系到我們的健康。污染的危害日益彰顯,了解污染物的種類及其來源和它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提高人們的防范意識,采取必要的措施已顯得非常必要。
一、室內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源
1.有害氣體的污染
(1)甲醛。甲醛是―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無色,具有強烈的刺激性氣味。室內甲醛有多種來源,可來自室外的工業廢氣、汽車尾氣、光化學煙霧等。室內來源主要有兩方面:a.來自燃料和煙葉的不完全燃燒;b.來自建筑材料、裝飾物品及生活用品、化工產品,但主要來自家具和室內裝修材料的膠粘劑―― 一脈醛樹脂,以及作為保溫隔聲建筑材料的脈醛泡沫塑料。此外,某些化纖地毯、塑料地板磚、油漆涂料等也含有一定量的甲醛。
(2)苯及苯系物。苯被國際癌癥研究機構確認為是有毒的致癌物質,苯、甲苯、二甲苯是室內主要污染物之―。苯及同系物甲苯和二甲苯都為無色、有芳香氣昧、易揮發、易燃、燃點低的液體。苯、甲苯和二甲苯是以蒸汽狀態存在于空氣中,中毒作用一般是由于吸入蒸汽或皮膚吸收所致。苯屬中等毒類物質,急性中毒主要對中樞神經系統有毒害,慢性中毒主要對造血組織及神經系統有損害。
(3)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TVOC在室內空氣中作為異類污染物是極其復雜的,而且新的種類不斷被合成出來。由于它們單獨的濃度低,但種類多,一般不予以逐個分別表示,以TVOC表示其總量。TVOC中除醛類外,常見的還有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二異氰酸酷類等,主要都來源于各種涂料、粘合劑及各種人造材料等。
(4)氨。氨為無色而有強烈刺激氣味的氣體,氨氣可通過皮膚及呼吸道引起中毒,嗅閾0.1mg/m3-1.omg/m3,引起嗅覺反應的最低濃度為2.7mg/m3。氨氣因極易溶于水,對眼、喉、上呼吸道作用快,刺激性強,輕者引起充血和分泌物增多,進而可引起肺水腫。長時間接觸低濃度氨,可引起喉炎、聲音嘶啞。重者,可發生喉頭水腫、喉痙攣而引起窒息,也可出現呼吸困難、肺水腫、昏迷和休克。
2.浮游粒子的污染
浮游粒子中危及人類健康的主要是粒徑小的所謂飄塵。浮游粒子的發生源主要有:(1)人體頭皮、皮膚屑、衣物上的污垢和人體活動如室內步行、掃除等;(2)燃料燃燒煤煙;(3)建筑材料和設備石棉纖維、玻璃纖維、螨蟲等;(4)吸煙煙霧煙塵、焦油等;(5)其他空調系統產生的粉塵等。
3.香煙煙霧的污染
香煙煙霧是室內空氣的主要污染源,煙霧中既有氣態分子狀污染物(占91.8%),又有浮游粒子狀污染物(占8.2%)。這些粒子狀污染物還會吸附在墻壁等地方,隨著低沸點成分的揮發和氣態污染物一起構成室內的臭氣源。香煙煙霧中的污染物有一氧化碳、氧化硫、尼古丁、各種苯并比、醛類、酚類、亞硝酸胺、氟和鎳的化合物、放射性元素等2000多種,其中已證明有致癌性的物質至少有40多種。
4.放射性污染物及其危害
室內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是氡。氡是一種惰性氣體,多用做保護氣,它是自然界中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氣體,室內空氣中的氡來源于建筑水泥、礦渣和裝飾石材。世界上每年發生的肺癌病例中,6%到15%是由氡氣引起的,氡對吸煙者的危害尤重。
5.生物性污染物及其危害
生物性污染主要是細菌。細菌主要來源于地毯、毛絨玩具和被褥等。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規定室內菌落總數為2500cfu/m3。
二、預防室內空氣污染的主要措施
1.污染源控制――消除或控制室內污染源
首先裝修設計時要進行預評價,充分考慮板材的種類和用量。其次改進施工工藝。在施工工藝的選擇過程中主要應考慮三點:a.注意所用材料的最優組合(包括板材、涂料、油漆等),既要使材料的質量符合國標要求,又要最經濟最實惠;b.提倡接近自然的裝修方式,盡量少用各種化學及人工材料,盡量不要過度裝修;在施工過程中,通過工藝手段對建筑材料進行處理,以減少污染。
2.通風控制――提高新風的稀釋效應
首先,開窗通風換氣,通風換氣是改善室內空氣質量最簡單、經濟、有效的措施,當室內平均風速滿足通風率的要求時,可減少甲醛的蓄積。其次,合理使用空調。所謂空調器的附加功能,如負離子發生器、高效過濾等功能,對改善室內空氣品質有一定的作用,但所起的作用有限,不能完全依賴。
3.凈化處理――用物理、化學、植物法降低室內污染
(1)物理法:用活性炭的吸附性,吸附室內有毒、有害氣體。
(2)化學法:利用化學反應,使用化學試劑進行化學吸收室內有毒、有害氣體。
(3)植物法:在室內種植一些綠色植物,如常春藤、鐵樹等可吸收苯和有機物,吊蘭、蘆薈等可吸收甲醛,從而起到一定凈化空氣的作用。
關鍵詞 室內污染物 危害 防治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3.243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indoor pollution sources, pointing out that indoor pollutants have great harm on the human body,in order to improve andeliminate indoor air pollution,takingmeasures to protect population health.
Key wordsindoor pollutantshazardcontrol
大量調查表明,人們每天約80%以上的時間在室內度過,與室內環境接觸的機會和時間均多于室外。而室內污染已對人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除人類活動影響外,造成室內空氣污染的主要因素是通風不良、建筑材料及裝飾裝修材料和家具等散發的有害氣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對居住條件及辦公環境的舒適度要求越來越高,隨之而來的就是裝飾裝修材料大量應用,由于裝修材料良莠不齊,再加上房間密閉性提高、空調的大量使用,使得室內空氣污染,環境惡化。專家們指出:“裝修材料都或多或少會對人體產生危害”。
室內空氣污染物的種類、來源及危害
按室內裝飾裝修后空氣污染物的性質可分為以下化學性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
化學性污染物主要有以下幾類:甲醛、氨、苯及苯系物、總揮發性有機物等主要來源于建筑材料、室內裝飾材料等。因此,甲醛、氨、苯及苯系物、總揮發性有機物等成為了衡量房屋是否可以入住的主要指標。
甲醛主要來自于膠合板、刨花板、各種塑料貼面等,膠粘制品、絕緣、保溫材料和家具中,均可釋放出甲醛。甲醛是一種無色、有強烈刺激氣味的氣體,具有強烈的致癌和促癌作用、致畸變、致突變物質。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人眼鼻刺激、呼吸系統、消化系統、中樞神經系統不良影響、過敏、肺功能異常、肝功能異常和免疫功能異常等方面。長期接觸低劑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引起鼻咽癌、結腸癌、腦瘤、月經紊亂、細胞核的基因突變,DNA單鏈內交連和DNA與蛋白交連及抑制DNA損傷的修復、妊娠綜合征、引起新生兒染色體異常、白血病,引起青少年記憶力和智力下降。所有接觸者中,兒童和孕婦對甲醛尤為敏感,危害也更大。
氨屬于堿性物質,它對所接觸的組織都有腐蝕和刺激作用,可吸收組織中的水分,使蛋白質變性,并使組織脂肪皂化,破壞組織細胞的結構,減弱人體對疾病的抵抗力。短時間內吸入大量氨氣可出現流淚、咽痛、聲音嘶啞、咳嗽、胸悶、呼吸困難、惡心乏力等,嚴重者可發生肺水腫,成人呼吸窘迫綜合征等。氨在濃度過高時,除腐蝕作用外,還可以通過三叉神經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臟停搏、呼吸停止。
苯系物如苯、甲苯、二甲苯屬芳香烴類。甲苯、二甲苯的主要作用是對中樞神經系統的損傷及引起黏膜刺激;苯能引起麻醉和刺激呼
吸道,并在體內神經及骨髓中蓄積,破壞造血功能(紅、白血球的破壞使血小板減少)。長期接觸會造成嚴重后果,引發血液病等;可致癌已被WHO確定為致癌物質;室內濃度過高時,人在短時內會出現頭暈、胸悶、惡心、嘔吐等癥狀,若不及時脫離現場,會導致死亡。
放射性污染物:氡及其子體。室內氡的來源主要有3個方面,分別從地基土壤中析出、建筑材料中析出和戶外空氣帶入室內。氡是由鐳衰變產生的自然界惟一的天然放射性惰性氣體,它沒有顏色,也沒有任何氣味。氡原子在空氣中的衰變產物被成為氡子體,為金屬粒子。常溫下氡及子體在空氣中能形成放射性氣溶膠而污染空氣,容易被呼吸系統截留,并在局部區域不斷累積而誘發肺癌。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已把它列為19種主要的環境致癌物質之一。
除了上述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外,還有酚、甲醇、氯乙烯、苯乙烯等,這些污染物均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害。
室內空氣污染防治
為了改善、消除居室空氣環境污染,保護人群健康應采取以下措施。大力發展各種綠色建筑裝飾材料及其制品。如低毒,無毒、低污染、無異味的建筑涂料,墻紙、壁布,綠色木質板材及非木質板材、管材、防火材料,工業副產石膏建材制品等。
注意室內裝飾和裝修設計,按照安全、健康、簡捷、舒適的原則進行設計,合理搭配裝飾材料,減少人造板材用量,防止過度裝修,提高室內空氣質量。
注意室內新家具的選擇。新家具不宜太多,因為其本身釋放大量有毒有害氣體。盡量不選用大芯板制作的家具,因為大芯板如果甲醛超標很難治理。對新家具應進行甲醛驅逐處理。
居室入住前應請專業環境監測人員對其進行檢測,等各項指標均符合居室環境質量要求后方可入住。
在室內有選擇性的種植花草可在一定程度上對居室環境污染物加以吸收。
加強通風換氣,使污染物及時排除。
必要時可使用一些吸附劑對室內環境污染物加以吸附,如可噴灑少量稀硫酸吸附甲醛。
總之,現代居室環境質量對健康的影響已提高到一個至關重要水平,為了保護人群健康,必須對裝飾裝修材料及家具的質量加強監控,研發消除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新方法、新措施,加快綠色環保建材的開發,加強室內通風,使污染物及時排除。
參考文獻
1 馬瑩.室內空氣污染的危害與預防.承德醫學院學報,2008,25:3.
2 馬軍毅,嚴玉梅,袁紅霞,陳建華,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與室內環境污染相關性分析.廣東建材,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