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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的概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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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的概念

    第1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示范區 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9(a)-0110-01

    1 調研對象的選擇及調研內容

    建設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需要政府的引導與規劃,需要公眾的大力支持,需要關注社會、經濟、技術、環境及政治等要素的可行性,需要采用符合當地特點的100%可再生能源城市模式。因此,本次調研的主要調研主要定位為河北省承德市以及豐寧地區的相關政府部門、可再生能源辦公室,承德市相關新能源產業以及當地城鎮居民以及村民。

    走訪可再生能源辦公室,調研承德市政府、豐寧縣政府等相關部門了解該部門能否為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足夠的資金、技術、人力;能夠承受多大的規模的產業建設以及針對這些需求制定了哪些政策;了解行業背景和當地產業發展情況。在相關部門的幫助下,走訪有特色的新能源企業,掌握該行業第一現場資料與情況,并有針對性對工作人員進行“可再生能源在逐步走向主力舞臺的過程中,傳統能源如何實現從所占比重較大到所占比重較小直至退出的過程”的調研。

    2 依據調研結果進行可行性分析

    通過對調研數據的分析結果結果顯示,在承德地區建立和發展中國首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條件以及基礎具備一定的優勢。

    (1)自然條件:具備良好的風、光資源,適合發展可再生產業。在這里可再生能源產業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和基礎。風力發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電站以及生物質能發電等都已經在這個地區開展建設,并且水源、土壤源及空氣源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熱泵應用技術等在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得到了推廣應用。

    (2)群眾基礎:當地民眾對于可再生能源的了解程度以及認知程度普遍較高,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接受度和認可度也較高,如果價格等因素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可再生能源設施的普及必將為當地居民生活帶來更多的方便。

    (3)政府支持:當地政府對于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較高。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大背景下,傳統工業的發展受到各種政策等因素的限制,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對于當地經濟必將起到有力的拉動作用。如同大唐風電為當地居民解決的就業問題,拉動當地的消費,帶動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后續旅游產業的發展和為當地貢獻的稅收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正面積極作用。

    3 對承德地區建設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建議

    根據調研結果建議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盡早向國家發改委及能源局申請立項,盡早成為中國首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在100%可再生能源概念下落實國家級清潔能源產業基地建設規劃。具體建議如下:

    3.1 政府方面給予的政策支持

    在國家以及地方原有優惠政策的前提下,為吸引更多有實力的公司企業參與到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項目中,以及維持示范區內電價等相關費用處在正常范圍內,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增加以下政策的支持:

    (1)信貸扶持。

    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先期啟動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項目時,政府應給予鼓勵,如給予貸款作為啟動資金等。當這項技術的應用形成良性循環后,再由企業自己投資。

    (2)稅收優惠。

    稅收政策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對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及個人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減免關稅、減免形成固定資產稅、減免增值稅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收入稅等;另一類是對使用傳統能源的企業及個人實施強制性稅收政策,如碳稅政策等。

    (3)補貼。

    投資補貼即對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投資者進行直接補貼。此外還有產品補貼,即根據可再生能源設備的產品產量進行補貼。此項用以維持項目示范區內電價等相關費用處在正常范圍內,避免當地居民出現抵觸情緒,以使得當地居民繼續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3.2 技術層面的統籌規劃

    (1)半獨立的微型局部電網的建立。

    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分布式發電、抽水蓄能電站與微電網產業并行推進,在示范區內建立一個半獨立的局部微型電網。與此同時,針對此微電網建立一個專門的電力調度控制部門,用來調配微電網內風電、水電、光伏發電以及生物質能發電和抽水蓄能電站之間的電力供應調度,以實現微電網內電壓、頻率、相位的穩定輸出供應。

    為保障微電網的運行安全,將微電網建設成為半獨立電網,在內部產能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從外部大電網獲得支持,維持微電網的正常運轉工作。同時,在外部大電網需要支持時,微電網也可以提供一定的有功補償與無功支持。

    (2)能源結構與產業結構轉型。

    政府通過各種措施逐步調整產業結構,逐步淘汰傳統能源生產和使用,在工業生產、交通、供熱與制冷等各個環節使用可再生能源;發展電動交通工具,逐步取代傳統能源交通車輛。在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時大力推進節能降耗,實現能源轉型與示范,形成可再生能源完整的產業鏈及經濟形態。

    3.3 人才培養建設

    建設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持與智力支撐,政府可以同廣大科研院校、國家電力部門以及可再生能源企業間建立合作溝通機制,在先期啟動、后續發展以及后期運行維護的過程中都可以獲得足夠無的人力與智力支持,形成示范區項目發展的良性循環,確保中國首個再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順利建設與發展運行。

    4 可再生能源示范區未來發展前景

    通過政府、可再生能源企業以及當地居民的共同努力,預期在未來十年左右,基本達成完全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目標。

    通過中國首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建設,為中國整體能源轉型提供大規模示范;同時把承德建歷史與生態文化并重的世界級文明城市,成為京津冀城市圈中人們領略可再生能源與人類協調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與旅游經濟相結合的、高度現代化城市,真正再現山更青、水更綠、天更藍、空氣更清新的宜居城市。

    參考文獻

    [1] 婁偉.100%可再生能源城市建設模式分析[J].中國能源,2013(9).

    第2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 綠色電力證書 推行實施 對策建議

    我國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2009年底我國承諾,到2020 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達到15%左右。2014年6月,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強調,要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可再生能源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其中2015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3.2億千瓦,占全球四分之一、世界排名第一;風電裝機高速發展,2012年6月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風電裝機大國;2015年底光伏發電累計裝機容量4318萬千瓦,超越德國成為全球光伏發電裝機容量最大的國家。與此同時,電網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電力消納技術以及輸配售電機制等發展卻沒有跟上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的步伐,導致了越來越嚴重的“棄風棄光”問題。以風電為例,2015年全國棄風損失電量創下新高,達339億千瓦時①,2010―2015年因棄風造成的電量損失達998億千瓦時,接近于三峽與葛洲壩兩座水電站2015年發電量之和,造成電費直接損失539億元。能否解決好棄風棄光問題,既是電改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電改成敗的標志,更是能源革命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我國現行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配套消納措施

    國際上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主要有配額制(RPS)、強制購買(Feed -in Law)、競爭性招標制(NFFO)、綠色證書(GCS)和特許經營(Concession)等。我國實施的是強制入網制度(即Feed-in Law)和分類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2007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中明確提出,為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將采取強制性市場份額等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將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確立為一項基本法律要求。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實施新能源配額制,落實新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雖然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關規章制度,應該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給予全額保障性收購,但目前許多地方出現嚴重的棄水、棄風、棄光現象及各地大干快上煤電項目的趨勢表明,非化石能源目標的實現還有許多深層次的體制機制問題待解決,這表明了法律沒有得到有效執行,表明了風電、光電與煤電等常規電源之間存在激烈博弈,反映了電價補貼缺口、相關政策不夠完善等問題。為此,我們必須結合能源發展形勢和電力體制改革進程,運用量化考核指標及具體抓手,進行可再生能源政策和機制創新。

    二、推行發電配額和綠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關注各方利益,充分調動各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才能使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是政府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場、使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一個有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強制性政策手段,其概念最初在上世紀90年代由美國風能協會在加利福尼亞公共設施委員會的電力體制改革項目中提出,隨后這項政策以各種形式被傳播到多個國家。2001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為澳大利亞在全球范圍內首先正式運行,近年來在世界許多國家的能源政策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同時,根據國外相關經驗,單純依靠政府監督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難以有效解決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積極性問題。在實施過程中引入綠色證書交易,讓電力企業既可以自己生產綠色電力,也可以綠色證書市場上購得缺額部分余量完成配額任務,視兩者成本優越性進行裁量和搭配,使電力企業尋到一條成本更低的途徑來完成配額任務。過程中,具有優勢的可再生能源企業專業化生產綠色電力,傳統電力企業基于開辟新生產線的風險和成本考量寧愿從新能源企業購買綠證,這就實現了綠色電力生產的集約化、規模化,優化了可再生能源電力資源的配置,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的順利實現。為此,綠色證書交易已成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核心要素。

    (一)發電配額和綠證交易制度更有利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實現

    我國現行的強制入網制度和分類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雖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電力銷售的問題,但是沒有對發電企業的電力生產量作出要求,這一方面不利于總量目標的實現,因為發電企業并不一定將完成強制性的總量目標作為其生產義務;另一方面,政府制定的保護性電價會造成發電企業怠于提高生產效率,缺乏降低生產成本的動力,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配額制是以數量和市場為基礎的政策制度,包括強制性的、量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目標和獎懲機制來保證新能源發電總量目標的實現,有利于克服現行政策的弊端,因此,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發電配額和綠證交易制度對傳統化石能源具有更好的抑制作用

    在我國,在傳統化石能源中,煤炭探明儲量和技術可開采量相比于其他能源品種具有明顯優勢。近一年多來,由于煤炭價格持續下降,發電企業投資煤電熱情高漲,煤電裝機仍創歷史新高,2015年新增煤電裝機超過5000萬千瓦,且有超過3億千瓦的煤電處于在建、核準或前期工作狀態,加劇了各類電源之間,尤其是煤電與可再生能源之間直接爭奪當前的利益空間和未來的發展空間。研究表明,FIL政策(強制入網制度)下,政府給予了可再生能能源電力一個高于市場價格的補貼價格,這使得可再生能源電力產量迅速增加,但化石能源電力產量并未得到有效抑制; 而在RPS政策(配額制)下,政府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化石能源電力的一個最低比例,企業在生產決策時既可以提高可再生能源產量,亦可以降低化石能源產量,此時對化石能源的抑制效應要顯著的大于FIL政策下的抑制效應②。

    (三)發電配額和綠證交易制度更有利于調動市場積極性

    現行的強制入網制度和分類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要求電力公司以政府規定的價格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生產的電力,體現了政府計劃性,行政手段色彩明顯;而配額制有助于實現可再生能源由固定電價支持政策向政府政策與市場機制共同作用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由于強制上網制度下的電價是由政府規定的固定的價格,就導致政府定價與實際成本格和應有市場價格有脫節的可能性,無法保證發電成本最低,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市場競爭力的培育是有害無益的。同時,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與煤電市場價的差額,一方面通過電力消費力轉嫁一部分,剩余的必須由輸電供電商的進行財務對沖,利潤必然受到影響。發電配額和綠證交易制度的推行,讓可再生能源電力以現貨市場價格出售,但可獲得政府補貼、綠色證書銷售收益,既可以促使可再生能源降低生產成本,也讓輸電供電企業可以通過市場手段完成配額任務,有助于提高履行配額義務的積極性。

    三、發電配額和綠證交易制度實施的對策建議

    在上世紀90年代末期,我國就已經開始研究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了。2010年3月,國家能源局正式鼓勵將配額制制定成管理辦法。2012年2月,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制訂《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2013年2月,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征求意見的通知》。在配額制管理辦理出臺之前,筆者針對其中的若干重要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科學確定可再生能源發展配額的目標水平

    目標水平是指目標的具體數量和計算數量的方法,它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基礎,也是配額的基本體現。可再生能源的總量目標是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前提,配額制是實現總量目標的手段。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本質上是為了落實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目標,鼓勵各地積極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規模化開發和有保障消納。從總目標看,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量占比達到15%,是“十三五”期間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約束性目標。應以立法形式強制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具體指標(數量或比例),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實現國家對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的控制。建立差異化指標分解機制,充分考慮各省市區歷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情況、資源稟賦狀況、各地區電力需求狀況、經濟增長狀況、電網約束狀況等因素,使可再生能源電力在全國范圍內合理分配。

    (二)設計多元化、系統性的義務主體

    在國外,一般把配額承擔主體確定為電網和配電公司,有的是電網企業(如美國大部分州、英國),有的是發電企業(如韓國、我國臺灣地區)。從我國國情及現有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主要矛盾出發,應將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輸用各環節的主體納入配額制責任體系。首先是電網企業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實施責任主體,承擔全額保障性收購義務,同時將保障性收購義務與電網覆蓋的省(區、市)經濟水平和資源情況掛鉤,能夠體現公平性原則。其次是為避免電網企業無法獲得足夠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導致無法完成配額任務,將大型發電投資企業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的配額義務主體。對包括五大發電集團在內的擁有50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裝機容量的發電企業提出發電配額要求,設定一個最低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再次是為保障所發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得到合理消納,在充分考慮各地資源稟賦、經濟實力、市場消納能力、電網狀況、可再生能源開況等諸多因素的基礎上,將各省(區、市)級政府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消費義務的行政主體。

    (三)制定考核監督以及獎懲制度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有力的考核獎懲是配額制政策發揮作用的重要保證。如果責任主體不履行義務,配額制政策就發揮不了作用。可考慮將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量納入各省(區、市)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和節能減排考核指標和政績考核體系,并將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完成情況納入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的考核體系。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應制定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的年度配額指標,并在第二年年初對上一年配額指標完成情況給予公示。各地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可按照當年全國平均供電煤耗水平進行一次能源這算,等量從當地能源消費總量控制額度中扣除,在單位GDP能耗考核中也合理反映當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對節能的貢獻。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監察、統計、審計等部門,以及發改、國資等部門對各省(區、市)、電網企業、電力企業配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進行相應的獎懲。我國確定懲罰機制時可以參考國外的做法,比如美國的配額制采用幾倍于履行成本的罰款。一般來說,對電網、發電企業的經濟懲罰只基于未完成量設定,數量上以預期履行成本的2至5倍為宜。

    注:

    ①相關數據來自國家能源局官方網站。

    ②孫鵬,李世杰.從價規制與從量規制孰優孰劣?――基于可再生能源產業上網價格政策與配額制的比較研究[J].財經論叢,2015,(11):105―1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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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三叉樹模型;碳交易;碳價波動

    中圖分類號F06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7)03-0022-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7.03.003

    氣候變化背景下,溫室氣體減排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大挑戰[1]。目前能夠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途徑主要包括采用節能減排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碳捕捉與封存技術(CCS)以及植樹造林等。其中,可再生能源投資和利用是十分有效的節能減排途徑,已經成為現階段中國應對能源安全和氣候變化雙重挑戰的重要抓手。然而,隨著可再生能源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行業發展面臨的諸多問題和障礙逐漸顯現,例如市場相對狹小,開發利用周期較長、見效慢、效益不好、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同時自主創新能力和配套能力有待提升、并網難、行業管理松散等問題突出。中國承諾2017年啟動全國性碳排放交易系統,碳交易機制為可再生能源投資與利用帶來了新的契機。中國已有一些可再生能源項目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愿減排項目(CCER)備案審核會審查,可以獲得自主減排量交易權。開展可再生能源行業與國內溫室氣體減排交易體系的融合,利用市場手段可以發掘巨大的減排和增收雙重效益。而碳價是隨著時間和市場變化而不斷波動的,碳價波動性使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中具有了期權性質的權利,即未來不確定性可能包含更高的價值。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在做決策時,可以選擇推遲投資,等待更多信息來提高項目收益,而立即投資的項目回報必須足夠高以克服等待期權的蘊含價值。因此,本文擬探究在碳交易機制下可再生能源投資的期權價值,并探討在延遲期權和政府補貼條件下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臨界條件,最后研究碳價波動幅度對項目投資臨界條件的影響。

    1文獻綜述

    1.1物期權理論

    傳統項目投資決策主要采用貼現的現金流(DCF)方法,這種方法的缺陷在于沒有充分考慮項目未來現金流的不確定性和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靈活性。實物期權的概念來源于Black & Scholes[2],Merton[3]和Cox等[4]發展起來的金融期權理論。按照Amram和Kulatilada[5]的觀點,實物期權就是項目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所用的一系列非金融性選擇權,如推遲或提前、擴大或縮減投資以獲取更多新信息的選擇權。因此,實物期權的標的資產不再是金融資產,而是某個投資項目或者實物資產,如對應的設備、土地和廠房等。除了考慮現金流時間價值,實物期權方法還充分考慮了項目投資的時間價值和管理柔性價值,從而能更完整、客觀地對投資項目價值進行科學評估。

    公丕芹等:碳交易機制下可再生能源投資價值與投資時機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7年第3期關于實物期權定價方法,Mason和Merton[6]認為,實物期權可以按照期權定價模型進行估價。目前,主要的實物期權定價方法的基本思想包括BlackScholes定價方法、蒙特卡洛模擬方法、二叉樹方法、有限差分方法等。其中二叉樹方法是由Cox和Ross[4]提出,其基本思想是把期權的有效期分為若干個足夠小的時間間隔,在每個時間間隔內假定標的資產的價格從初始價格運動到兩個新標的資產價格,隨后學術界延伸出三叉樹模型。

    實物期權最早應用在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領域,主要源于礦產資源較大的價格波動性以及較長的投資持續時間,存在較高的期權價值。Brennan和Schwartz[7]采用自融資復制策略對銅礦投資進行定價,評估暫時停止和放棄礦產開采的期權價值。Paddock,Siegel和Swith[8]探討了沿海石油礦藏的評估,建立了美式買權定價模型,指出未來不確定性因素越多,實物期權的價值越大。Trigeorgis[9]采用二叉樹期權定價模型來解決包含各種不同經營靈活性的礦產投資項目的定價問題。Capozza和Li[10]則將土地開發作為一種實物期權,研究土地開發決策對利率變化的反應。利率上升會由于資本成本增加而抑制投資,但也會由于等待期權價值的下降而加速已推遲的投資。

    國內學者也逐漸采用實物期權方法開展礦產投資研究。為了把握風險投資的時機,取得最佳投資效益,柳興邦[11]引入實物期權方法對油氣勘探進行經濟評價,并采用凈現值法和實物期權方法進行了比較,認為實物期權方法更適合油氣勘探經濟評價。評估礦業權常用的BlackShcoles方法存在一些內在的缺陷,劉新風等[12]提出了二叉樹模型法,彌補了BlackScholes方法的不足,并舉以實例,說明應用二叉樹模型法對礦業權進行評估是有效的。張永峰等[13]應用蒙特卡羅原理,提出了在石油產量和市場油價隨機波動條件下石油勘探項目實物期權模型,更加準確地估算石油勘探開發項目的價值。曾鳴等[14]考慮了電力行業的不確定性因素,包括資本成本、燃料和碳價格、復合需求,采用MonteCarlo仿真分析法對發電投資進行了綜合評估。

    因此,實物期權在投資評價特別是礦產投資領域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已經成為比較成熟的投資評價方法。

    1.2可再生能源投資期權

    中國自2013年陸續開始實施七省市碳交易試點。目前,對于可再生能源投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進行可行性評價和風險評估領域。Casals[15]、于靜冉[16]等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研究,并分析其在滿足系統穩定可靠性、區域發展規劃等方面的技術可行性。Ochoa[17]、曾鳴[18]等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了評價,提出了分布式發電經濟效益的評價模型和多目標規劃模型。侯剛[19]、朱震宇[20]等研究了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風險評估,包括風險因素的確定及風險控制策略研究。但不論是可行性評價、經濟效益評價或者風險評價研究,都沒對碳交場機制下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效益和投資風險進行量化分析,沒有考慮到碳價隨機波動帶來的項目期權價值。

    韓龍喜等[21]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等全球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的影響,結合自愿減排意識的增強、減排交易與可再生能源的相互關系、國際交易環境的變化和國內交易體系的興起,分析了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并建議可再生能源行業應該率先開展與國內溫室氣體減排交易體系的融合,利用市場手段發掘其巨大的減排和增收雙重效益。因此,有必要對碳交易機制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進行技術經濟評價研究。任志民[22]等以風電和燃氣發電為例,構建碳價格提升條件下發電投資決策的非合作博弈模型,給出不同碳價格水平下各發電商容量投資的納什均衡狀態。為了分析國際碳價不確定性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決策的影響,俞萍萍[23]提出了分別存在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前期規劃階段和項目建設階段的增長期權和延遲期權,通過構建兩階段期權模型,量化確定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期權價值,采用MonteCarlo仿真分析法進一步驗證模型,得出了國際碳價格波動對可再生能源投資的作用機制。

    2模型方法

    2.1可再生能源項目凈現值

    在碳交易機制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的收益包括電力銷售收入、碳減排收入和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因此,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凈收益可以表示為:

    其中,Pe為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Q為可再生能源項目年發電量,Pc為中國碳交易機制下CCER的價格,η為單位發電量的核準二氧化碳減排系數,c為單位發電量成本,P′e單位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

    核準二氧化碳減排量根據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發電量進行計算,引入單位發電量的核準二氧化碳減排系數η,其含義為:

    假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運行時間為t=τ0,項目生命周期為τ2,在t=τ1時投資,投資建設期即采集安裝設備期為1年,于t=τ1+1年開始投入使用直到項目壽命結束。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所獲得的凈現值為:

    2.2基于實物期權的三叉樹模型

    在碳交易機制下,假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銷售核準碳減排量的碳價格Pc是一個隨機變量,服從幾何布朗運動,根據Dixit和Pindyck[24]模型:

    α是Pc的增L率,為漂移參數,σ表示碳價增長率的標準差,為方差參數,表示碳價的波動性。

    在確定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延遲投資期后,以當前CCER碳價水平為初始價格,并假定碳價在一個時間步長內有三種可能的狀態:碳價上升、保持不變、碳價下降,對應的概率分別為Pu,Pm,Pd,即在時刻t的碳價為Pc,則t+Δt時刻的碳價有三種變化狀態:以Pu的概率上升到uPc,以Pm的概率保持初始值Pc不變,以Pd的概率下降到dPc。假定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預期收益在有序運動后的值與運動次序無關,即投資項目預期收益先向上運動、后向下運動與先向下運動、后向上運動的結果是相同的。根據此假定,我們可以得到u×d=1,且有:

    以北京市環境交易所2015年的CCER交易均價作為初始碳價,將碳價按三叉樹模型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投資延遲期內展開,之后根據項目凈現值公式以展開后的碳價為基礎計算求得延遲投資期內對應的各節點的項目凈現值。對于含有實物期權投資項目而言,各節點的投資價值為:

    這一取值規則的含義是指如果在相應時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凈現值為負,則項目投資者放棄這一項目,投資的價值為0;如果相應時點投資項目的凈現值為正,則可進行投資,此時投資的價值即為對應時點的項目凈現值。

    以各節點項目投資價值為基礎,從延遲投資的最后期限開始向前逆推,在延遲期內的每一期都按以下規則進行決策,直到最初時刻,所求的NPVi,j即為延遲投資實物期權條件下的三叉樹模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投資價值。

    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期權角度看投資價值應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不考慮實物期權的存在而固有的內在價值,即進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所獲得的凈現值npv;另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項目所具有的延遲投資期權特性產生的延遲期權價值ROV。那么考慮實物期權特性的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的總價值則可以表示為[24]:

    具體的決策規則如表1所示。

    2.3情景設定和基本參數

    本文假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運行之后,相對于火力發電而言,核準碳減排量(CCER)可以在國內碳交易市場上完成交易,獲得碳減排收益。

    本文假設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的延遲投資期限為5年,時間步長為0.5年,共分為10個投資決策期限,因此Δt=0.1。無風險利率采用2015年5月發行的5年期國庫券的利率;碳價波動率采用七省市試點2015年實際交易碳價計算,將2015年實際交易碳價均值作為初始碳價。

    目前,本文研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主要包括太陽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和生物質(秸稈)發電三種類型。本文分析所使用的基本參數主要來自國內市場可獲得的真實數據,但由于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投資起步時間較晚,數據相對不完善。因此,當數據缺失時則結合相關文獻和國外數據進行估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決策相關的基本參數如表2所示。

    氖奔湮度來看,隨著第一決策期往第十決策期推遲,在同等的政府補貼條件下,可再生能源投資的欄桿價格呈現上升的趨勢。以政府補貼為0.5元/kWh為例,第一決策期三類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欄桿價格為22.57元/t、21.39元/t和20.34元/t,到第十決策期欄桿價格上升為61.36元/t、55.49元/t和52.01元/t。

    如果政府補貼可以達到0.5元/kWh,第一投資決策期的三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的欄桿價格為22.57元/t、21.39元/t和20.34元/t,仍然位于投資集合邊界下方區域,繼續實施投資延遲等待策略。

    3.4敏感性分析

    在碳交易機制下,CCER價格波動幅度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決策的欄桿價格,進而影響項目投資決策。因此本文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碳價波動進行敏感性分析。在保持其它參數不變的條件下,假設CCER價格波動率在目前的52.96%波動率基礎上再上下浮動1%,即波動率為51.96%和53.96%,進而研究碳價波動率的變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欄桿價格的影響。

    根據敏感性分析(如圖4所示),當CCER碳價波動率上浮1%時,三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欄桿價格在十個投資決策期內的上漲幅度相對較大,在0.5%―1%之間。當CCER碳價波動率下降1%時,三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欄桿價格在十個投資決策期內下降幅度相對較小,最大下降幅度為-0.042%。這說明碳價波動率上升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欄桿價格的影響要大于碳價波動率下降的情況。

    可見,碳價波動率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欄桿價格呈現正相關的關系,說明碳價格更高的波動性增加了企業投資期權的價值,但卻推遲了企業進行投資的時間,原因在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整個投資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更大,從而使得發電企業需要等待更長的時間來判斷碳價格的波動是否對投資有利。隨著中國碳交易體系的不斷完善,碳價格波動的幅度也會進一步趨于平穩,波動率會降低,從而促進發電企業能夠在較低的碳價水平上進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

    4結論

    在碳交易機制下,可再生能源項目可以通過CCER交易獲得額外收益。由于碳價格隨著市場變化而隨機波動,因此,可再生能源項目就具有了期權價值。本文采用三叉樹模型,測算了太陽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和生物質能發電三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的npv及其實物期權價值(ROV),與傳統的采用凈現值法來評價投資項目相比,考慮期權價值的項目投資總價值要比單純凈現值法的項目價值要高。根據測算結果和延遲實物期權決策規則,三類項目在目前的條件下均執行期權延遲投資決策。

    本文計算了在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三種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在不同時點的欄桿價格,欄桿價格上方的區域為立即投資區域,下方為繼續等待區域。當碳市場價格高于欄桿價格時,可再生能源企業的投資決策為放棄期權立即投資。當碳市場價格低于欄桿價格時,可再生能源企業應該選擇繼續等待。在政府補貼的情形下,隨著政府補貼因子由0.1元/kWh到1元/kWh的逐步增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欄桿價格逐步下降。從時間維度來看,隨著第一決策期往第十決策期推遲,在同等的政府補貼條件下,可再生能源投資的欄桿價格呈現上升的趨勢。通過敏感性分析,可知碳價波動率上升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欄桿價格的影響要大于碳價波動率下降的情況。可見,碳價波動率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欄桿價格呈現正相關的關系,說明碳價格更高的波動性增加了企業投資期權的價值,但卻推遲了企業進行投資的時間。隨著中國碳交易體系的不斷完善,碳價格波動的幅度也會進一步趨于平穩,波動率會降低,從而促進發電企業能夠在較低的碳價水平上進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

    參考文獻(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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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綠色建筑;標準;實現途徑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though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reen architecture becomes the focus problem. 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meaning of green building and green building standard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way and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we hope to help and inspire follow-up study.

    Key words: Green building; standard; implementation way

    中圖分類號: TU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綠色建筑的涵義

    所謂綠色建筑,其“綠色”指的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立體綠化,而是代表著一種概念,是一種象征。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其中,節約資源包括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綠色建筑的基本內涵可以歸結為以下三個方面:①減輕建筑對環境的負荷,節約能源和資源;②創造安全、健康、舒適的生活空間;③減少對自然環境的影響,與環境和諧共處、永續發展。

    二、綠色建筑的標準

    綠色建筑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它遵循這樣一個理念:在最高效率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綠色建筑遵循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以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為基本原則,利用現代綠色科技成就,根據當地的環境和資源狀況,因地制宜,建造出健康舒適的人類聚居環境,實現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結合,并使建筑物對資源的消耗以及對環境的污染降到最低程度。它不僅要滿足人類的整體生活需求,還要具備和諧、高效、環保、節能等特征,體現出綠色建筑的生產方式,這也是符合新時代可持續發展的綠色居住生活方式。綠色建筑以人、建筑和環境的和諧發展為目標,利用自然條件和人工手段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并盡可能地采用無污染、可再生、可循環利用的建筑材料,以控制對自然環境的使用,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在向大自然的索取和回報之間把握好平衡。綠色建筑的室內布局十分合理,充分利用陽光,盡量避免使用合成材料,既節省了能源,又為居住者創造了一種親近大自然的感覺。綜上所述,綠色建筑的核心就是高效率地利用資源,減少資源的消耗量,不破壞環境的生態平衡,對自然環境無害,并擁有優良的室內環境質量。

    三、綠色建筑的實現途徑

    (一)生態規劃方面

    綠色建筑不僅僅包括建筑本體,也包括建筑內部、建筑外部環境生態系統以及安全、健康、穩定的服務與維護功能系統。成功的綠色建筑應該是一個與生物圈中的自然系統緊密結合,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資源,對環境的破壞降到最低的設計。從生態規劃方面開始,就應立足于綠色建筑的標準,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因素,這是保障綠色建筑設計和建造技術應用的前提,是發展綠色建筑的核心基礎。通過科學的整體設計,集成自然通風、自然采光、綠色配置、綠色建材、新能源利用等高新技術,為綠色建筑提供高效的、集約化的生態居住環境,包括最佳的通風環境、日照條件、空氣質量、綠地景觀等,保障綠色建筑的健全與完善。進行生態規劃時,必須結合綠色建筑的內涵,滿足選址規劃合理、資源利用高效循環、節能措施綜合有效、自然環境健康舒適、廢物排放減量無害、建筑功能靈活適宜等特點,不僅要滿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還要保證資源的高效率利用,使能源和資源的消耗最為經濟合理,減少對環境的有害影響。生態規劃是促使綠色建筑成為現實并保障其規范的根本。

    (二)建筑能源方面

    建筑能源的供應方式有很多,綠色建筑應選擇最合適的能源供應方式、對建筑能源進行系統性的規劃和分析,從而得到一個最優的能源組合方案。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常規能源都是不可再生的,而風能、太陽能、海洋能、地熱能等等這些是可以重復利用、可再生的,被稱為可再生能源。我們應盡可能多的利用可再生能源,盡量不用或少用不可再生能源,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也經常用到可再生能源,比如利用太陽能產生熱水。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采暖、空調、生活熱水等建筑用能的首選。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能夠有效降低能源的消耗率,保護地球上有限的能源。我國應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鼓勵、扶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掌握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核心技術,做好建筑能源的規劃工作,保證能源的安全、充足、綠色化供給,為綠色建筑的實現做出貢獻。

    (三)施工過程方面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將環保的概念納入其中,實現“綠色規劃”。傳統的建筑中,人們對建筑材料尤其是裝飾性材料不夠重視,只考慮到外觀性能和價格因素,而忽略了對一些放射性元素和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質或氣體的控制,對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脅。綠色建筑應盡量選用安全的、低污染的“綠色建材”,有效控制有害物質的排放。施工過程中,盡量減少建筑垃圾,對于已經形成的建筑垃圾,通過分類回收,對其進行再加工利用,使資源的投入和回收利用形成良性循環,最大限度地減少最終廢棄物,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實現“綠色施工”。此外,對施工中的每個環節,都必須進行檢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建筑物的各項功能在投入使用后能夠正常發揮。

    四、結語

    隨著全球資源短缺問題的不斷嚴重,我們必須增強危機感和緊迫感,充分意識到節約資源、能源的重要性,倡導綠色建筑理念,減少資源消耗,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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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 發達國家;低碳經濟;政策措施

    低碳經濟是基于能源消耗導致污染環境,又引起氣候異化的客觀事實,為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所實施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自二十一世紀初以來,全球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就對推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制定了各種政策和措施,從其取得的經驗及成效上都值得學習和借鑒。

    一、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的發展政策與措施

    根據《京都議定書》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歐美等發達國家,在推動低碳經濟發展這條道路上無論是在制定發展戰略與政策、嚴格法制和促進低碳產業發展上都是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先行者。

    (一)制定規劃與政策,引導低碳經濟的發展

    1.把低碳經濟發展戰略提升為國家發展戰略。英國是低碳經濟發展的先行者,“低碳經濟”概念最早見之于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明確提出了2010年到205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目標,即在1990年水平上減少6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建立低碳經濟社會。2007年至2009年,英國政府先后頒布了《能源白皮書》和《英國可再生能源戰略》,進一步明確了實現低碳經濟的能源總體戰略,使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在政府預算框架內特別設立碳排放管理規劃的國家。從2006年起,日本政府也出臺了多項低碳經濟發展戰略,引領經濟和社會的長期和可持續的發展。如2006年6月日本政府出臺的《國家能源新戰略》,提出從發展節能技術、降低石油依存度、實施能源消費多樣化等六個方面推行新能源戰略,到2007年6月,日本內閣會議審議通過《21世紀環境立國戰略》、《新經濟成長戰略》等一系列發展規劃與戰略,描繪了日本中長期低碳經濟發展的國家環境戰略。2007年年底,歐盟委員會也通過了歐盟能源技術戰略計劃,明確提出鼓勵推廣“低碳能源”技術,促進歐盟低碳經濟發展。

    2.制定低碳經濟發展政策。一是制定稅收政策。近年來英國為了確保其低碳經濟發展目標實現,推出了兩種政策手段:即在其“氣候變化計劃”中提出了征收氣候變化稅。計稅依據是根據使用的煤炭、天然氣和電能的數量,使用熱電聯產、可再生能源等則可減免稅收。二是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額政策,即對所有電力供應商都制約于一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定配額,目的在于鼓勵企業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同時,英國積極培育和推動碳排放交易市場及建立了碳基金。美國政府提出的新能源政策,主要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新建的節能住宅、高效建筑設備等都實行減免稅收,并實施“總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計劃,設立國家建筑物節能目標;與此同時,美國對在2006年到2010年之間購買柴油轎車和混合動力汽車的消費者給予最高3400美元的稅收返還;一些州政府如加州政府還對使用清潔環保汽車實行直接補貼。法國也宣布了一系列結合稅務和投資的環保措施,從農業、交通、住房建設等方面入手,要讓法國成為對抗全球變暖的先鋒。

    (二)采用法制手段,強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1.制定法律法規形成有效的法律約束。英國是最早制定低碳經濟法律的國家之一,在2007年6月英國就頒布了《氣候變化法案》,使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適應氣候變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約束性長期框架的國家。美國作為世界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國,近年來十分重視節能減碳,從2007年以來,美國頒布了《低碳經濟法案》、《美國綠色能源與安全保障法案》和《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這些法律構成了美國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法律框架。日本國會則在2008年中,分別通過了《能源合理利用法》修正案、《推進地球溫暖化對策法》,經濟產業省修改了《石油替代能源促進法》。此外,還頒布實施了《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家用電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綠色采購法》等法律,構建了由能源政策基本法立法為指導,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能源利用合理化、原子能立法等為中心內容的法律制度體系,為推動低碳經濟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德國政府也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供暖法》,保證可再生能源的地位,使可再生能源得到了快速發展。從2008年1月起,歐盟公布了包括《歐盟碳交易機制修改指令》,《碳捕集與封存(CCS)指令》、《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指令》和《關于為實觀歐盟2020年減排目標,各成員國減排任務分解的決議》等五個立法建議,強化低碳經濟的立法。

    2.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減排目標落實及監督管理。為了有效地貫徹實施低碳經濟,確保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發達國家紛紛成立了相關的機構,負責減排目標落實及監督管理。如英國政府就成立了“氣候變化委員會”,負責研究減排目標落實情況,并向政府提供獨立的專家建議和指導等。日本政府主要以細化管理政策完善法律制度及監督。如對企業的節能減排管理人員實行“節能減排管理師制度”,對能源消費總量不同的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制度,根據能源消耗多少對能源使用單位進行分類,對各類建筑物實施用能管理制度,用能超過限額的建筑物配備能源管理員,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節能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等等。

    (三)重視低碳產業的發展,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1.重視低碳產業技術開發與創新。低碳產業技術研發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自2008年以來,發達國家就十分重視低碳產業技術開發與創新。如美國政府制定了低碳技術開發計劃,成立了專門的國家級有關低碳經濟研究機構,為從事低碳經濟的相關機構和企業提供技術指導、研發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從國家層面上統一組織協調低碳技術研發,以落實節能減排目標。日本持續投資化石能源的減排技術裝備,重點開發燃煤電廠煙氣脫硫技術裝備,形成了國際領先的煙氣脫硫環保產業。澳大利亞政府持續投資于研究開發、示范推廣關鍵的低排放技術,并將低排放技術的重大突破作為低成本的長期的可持續減排的關鍵所在。

    2.加大低碳產業發展的投資力度。美國是世界上低碳產業投入最多的國家,從2009年10月到2010年底美國就對清潔燃煤技術的研究開發就提供了150億美元的撥款。近期又計劃投入10億美元集成最先進技術建造世界上第一個零排放的煤基地發電站。日本則投入巨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光能、地熱能等方面的研發,打造低碳產業鏈。英國則加大對可再生能源以及低碳排放技術的投入,在2002~2008年間,英國政府每年提供5億英鎊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發;投資3.7億英鎊成立國內“環境變遷基金”,推動環保技術產業化;投資10億英鎊重點研發可再生能源技術,計劃2020年前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財政支持達到20億英鎊。澳大利亞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直接資助和投資已經超過35億澳元;政府設立的5億澳元的低排放技術示范基金吸引了近30億澳元的投資。

    二、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發展效應

    (一)承諾減排目標,減排效應明顯

    1.明確承諾減排目標。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與發展低碳經濟,各國先后就本國減排目標作出了承諾。英國政府在2003年就提出計劃到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減少20%,到2050年減少60%,建立低碳經濟社會。歐盟委員會提出的一攬子能源計劃中,承諾到2020年將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總量的比例提高到20%,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的消耗量減少20%。此外,歐盟單方面承諾到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2O%,如果其他的主要國家采取相似行動則將目標提高至3O%,到2050年希望減排6O%~8O%。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了日本新的防止全球變暖對策――“福田藍圖”,表示日本減排的長期目標是到2050年使本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目前減少60%~80%。

    2.取得了明顯的減排效果。2006 年以來,幾乎所有的歐盟的單位GDP碳排放增長趨于下降。瑞典和荷蘭的碳排放已保持穩定,而在很難控制的運輸行業,瑞典和日本已經穩定住了碳排放。英國國內政策實踐所積累的經驗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借鑒,如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吸取了英國排放貿易制度中很多有益的元素。據英國環境-食品-鄉村事務部(DEFRA)的資料顯示,2005年英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歐盟溫室其他排放貿易機制的作用)是629.2Mt二氧化碳當量,比1990年水平減少18.8%。預計到2010年,英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592.2Mt二氧化碳當量,比1990年水平減少23.6%,是英國承諾《京都議定書》目標的2倍。

    (二)再生能源投入逐年增長,產業發展正在崛起

    1.再生能源投入快速增長。長期以來,發達國家十分重視再生能源的開發投入。日本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起就開發和利用太陽能、風能、光能、氫能、燃料電池、以及潮汐能、水能、地熱能等新能源。據日本內閣府2008年9月的科學技術相關預算數據中,僅單獨立項的新能源技術的開發費用就達近100億日元,其中創新型太陽能發電技術的預算為35億日元。美國也將發展新能源作為重要內容,于2009年2月出臺了《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投資總額達7870億美元。包括發展高效電池、智能電網,可再生能源,如風能和太陽能等在節能方面最主要的是投資汽車節能技術。

    2.新能源產業正在崛起。英國風力資源豐富,第一個海上風力發電站于2000 年12月開始建設,經過近 10 年的發展,英國已成為全球擁有海上風力發電站最多、總裝機容量最大的國家,而且其陸、海風力發電站的電量足夠向280萬家庭供應電力。到2009年,英國在全世界低碳技術和綠色產業的產值已經達到3萬億英鎊,從業人數達到88萬人。德國也是再生能源產業迅速發展的國家,可再生能源占整個德國能源消費的比重在逐年提高,已由2003年時的3.5%提高到2008年的8.7 %。發電行業中使用可再生能源所占的比重在2008 年時已達到17%。瑞典則重視環保型汽車產業的發展,2007年1月至6月,瑞典共銷售了23058輛以節能和低廢氣排放為標志的環保型汽車,同比增長25%,其產值位居歐盟各國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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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 低碳經濟 中國經濟 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369(2009)6-0112-05

    低碳經濟的概念及特征

    為了應對氣候變化給人類環境帶來的巨大挑戰,英國于2003年頒布了《能源白皮書(英國能 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社會)》,率先提出了“低碳經濟”。雖然該白皮書沒有為“低碳經 濟”提出明確的概念,但溪低碳發展模式制定了較為詳細的長遠目標和路線圖,希望把英國 轉變為一個低碳經濟體,并積極推動“低碳經濟”的全球發展。此后,其他歐洲國家及日本 也紛紛提出發展低碳經濟和建設低碳社會的設想。

    隨著低碳經濟實踐的進展,低碳經濟的內涵不斷得到拓展。目前大多數學者認同的內涵主要 包括三方面:①發展低碳經濟的關鍵在于降低單位能源消費量的碳排放量(即碳強度) ,通過碳捕捉、碳封存、碳蓄積降低能源消費的碳強度,控制CO2排放量的增長速度。② 發展低碳經濟的關鍵在于促進經濟增長與由能源消費引發的碳排放脫鉤,實現經濟與碳排放 錯位增長,通過能源替代、發展低碳能源和無碳能源控制經濟體的碳 排放彈性,并最 終實現經濟增長的碳脫鉤。③發展低碳經濟的關鍵在于改變人們的高碳消費傾向和碳偏 好,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費量,減緩碳足跡,實現低碳生存。

    可以認為,低碳經濟是一種由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過渡的經濟發展模式,是一種旨在修復地 球生態圈碳失衡的人類自救行為。它的核心是在市場機制基礎上,通過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 的制定及創新,形成明確、穩定和長期的引導和鼓勵,推動提高能效技術、節約能源技術、 可再生能源技術和溫室氣體減排技術的開發及運用,并促進整個經濟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 低碳排放的模式轉變。

    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有以下特征:一是經濟性,包括兩層含義:①低碳 經濟應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和機制來發展;②低碳經濟的發展不應導致人們的生活條件 和福利水平下降。二是技術性:也就是通過技術進步,在提高能源效率的同時,降低CO2 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強度。三是目標性: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應該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 濃度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上,不至于帶來全球氣溫上升影響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從而 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發達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做法

    1.政策引導、法律規范低碳經濟發展

    英國是低碳經濟的倡導者,也是最積極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國家。2007年,英 國推出全球第一部《氣候變化法案》,2008年開始實施,從而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擁有氣候變 化法的國家;2009年4月,英國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立法約束“碳預算”的國家。2009年7月 15日,英國政府又正式了《英國低碳 轉換計劃》,英國能源、商業和交通等部門還在當天分別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方案,包括《英 國可再生能源戰略》、《英國低碳工業戰略》和《低碳交通戰略》等。

    日本近年來不斷出臺重大政策,將重點放在低碳經濟上。2004年,日本發起的“面向2050年 的日本低碳社會情景”研究計劃,其目標是為2050年實現低碳社會目標而提出的具體對策。 2008年5月,日本政府資助的研究小組了《面向低碳社會的十二大行動》。2009年4月, 日本又公布了名為《綠色經濟與社會變革》的改革政策草案,目的是通過實行減少溫室氣體 等排放措施,強化日本的低碳經濟。

    美國雖然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但近些年來,美國十分重視節能減碳,如2005年通過的 《能源政策法》,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 過了《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美國國務卿表示,美國政府致力于支持清潔能源技術和低 碳經濟發展,以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2.重視低碳技術的研制開發

    在低碳技術的研發中,歐盟的目標是追 求國際領先地位,開發出廉價、清潔、高效和低排放的能源技術。英、德兩國將發展低碳發 電站技術作為減少CO2排放量的關鍵。他們認為,煤在中期和長期內仍將繼續發揮作用 ,因此必須發展效率更高、能應用清潔煤技術的發電站。為此,英、德政府調整產業結構, 建設示范低碳發電站,加大資助發展清潔煤技術、收集并存儲碳分子技術等研究項目,以找 到大幅度減少碳排放的有效方法。[1]

    日本作為推動低碳經濟的急先鋒,每年投入巨資致力于發展低碳技術。根據日本內閣府2008 年9月的數字,在科學技術相關預算中,僅單獨立項的環境能源技術的開發費用就達近1 00億日元,其中創新型太陽能發電技術的預算為35億日元。目前日本有許多能源和環境技術 走在世界前列,如綜合利用太陽能和隔熱材料、大大削減住宅耗能的環保住宅技術,利用發 電時產生的廢熱、為暖氣和熱水系統提供熱能的熱電聯產系統技術,以及廢水處理技術和塑 料循環利用技術等。這些都是日本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優勢。此外,日本還持續投資化石能 源的減排技術裝備,如投資燃煤電廠煙氣脫硫技術裝備,形成了國際領先的煙氣脫硫環保產 業。

    美國高度關注市場機制下溫室氣體減排的能源有效利用的技術創新,政府制定了低碳技術開 發計劃,成立了專門的國家級有關低碳經濟研究機構,為從事低碳經濟的相關機構和企業提 供技術指導、研發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從國家層面上統一組織協調低碳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推 進工作。美國是世界上低碳經濟研發投入最多的國家,2009年2月聯邦政府向國會提交了它 的2010年(2009年10月1日實施)年度預算。根據該預算,僅對清潔燃煤技術的研究就提供 了150億美元的撥款。[2]目前美國正在加速下一電技術的研究、開發及示范 ,計劃在2012年建成世界上第一個零排放發電廠。

    3.把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降碳的重要舉措

    英國是一個島國,氣候多變,能源不足,很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2009年英國公布的“碳 預算”中,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供應要占15%,其中30%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相應的溫 室氣體排放要降低20%,石油需求降低7%。英國風力資源豐富,第一個海上風力發電站于200 0年12月開始建設,經過近10年的發展,英國已成為全球擁有海上風力發電站最多、總裝機 容量最大的國家。目前英國陸、海風力發電站的電量足夠供應150萬家庭使用。按計劃,200 9年到2012年間,英國將投資90億英鎊用于發展海上風力發電,向280萬家庭供應電力。英國 政府從政策和資金方面向可再生能源傾斜,確保英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處于世界領先地 位。

    德國2004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保證可再生能源的地位。確定了以下幾個重點領域:① 大力發展風能,促進現有風力設備的更新換代。②將清潔電能的使用率由2004年的12% 提高到2020年的25%~30%,將熱電年供的使用率提高25%。③至2020年,建筑取暖中使用 太陽能、生物燃氣、地熱等清潔能源比例由2004年的6%提高2020年的14%。目前,可再生能 源工業正在德國迅速發展,可再生能源占整個德國能源消費的比重在逐年提高,已由2003年 時的3.5%提高到2008年的8.7%。發電行業中使用可再生能源所占的比重在2008年時已達到17 %。

    日本是世界上可再生能源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2009年4月,日本政府推出“日本版綠色新 政”四大計劃,其中對可再生能源的具體目標是: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規模要達到世界最高 水平,即從2005年的10.5%提高到2020年的20%。日本在可再生能源方面注重發展地熱、風能、生物能、太陽能,尤其以太陽能開發利用為核心,提出要強化太陽能的研制、開發與利用,計劃太陽能發電2020年比現在增 加20倍。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日本政府在積極推進技術開發降低太陽能發電系統成本的同時 ,進一步落實包括補助金在內的政府鼓勵政策,強化太陽能利用世界前列的位置。

    4.運用經濟手段剌激低碳經濟發展

    (1)碳稅。開征碳稅被發達國家認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碳稅是一種混合型稅種,它的稅率 由該能源的含碳量和發熱量決定,不同的能源由于含碳量和發熱量不同,會有不同的稅負, 低碳能源的稅負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稅負。近幾年,英國,美國、日本、德國、丹麥、挪威、 瑞典等發達國家對燃燒產生的CO2的化石燃料開征國家碳稅,如英國對與政府簽署自愿 氣候變化協議的企業,如果企業達到協議規定的能效或減排就可以減免80%的碳稅。

    (2)財政補貼。政府對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生產者或經濟行為給予補貼,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的一項重要經濟手段。英國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財政補貼措施。如英國的電力 供應者被強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由2005―2006年的5.5%提高到2015―20 16年的15.4%)。與此相應,英國政府對電力供應者提供了一定補貼。丹麥在能源領域采取 了一系列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包括對“綠色”用電和近海風電的定價優惠,對生 物質能發電采取財政補貼激勵。加拿大自2007年起對環保汽車購買者提供1000~2000加元的 用戶補貼,鼓勵本國消費者購買節能型汽車,減少CO2排放。

    (3)稅收優惠。對低碳經濟發展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措施。美國政府規定可 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費用的20%~30%可以用來抵稅,可再生能源相關企業和個人還可享受10 %~40%額度不等的減稅額度。歐盟及英國、丹麥等成員國規定對可再生能源不征收任何能 源稅,對個人投資的風電項目則免征所得稅等。[3]

    總之,發達國家通過采取以上政策措施,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的成效開始逐步體現。2006年 以來,幾乎所有的斯堪的納維亞國家(丹麥、挪威和瑞典)以及比利時、荷蘭、瑞士和英國 的單位GDP碳排放增長趨于下降。瑞典和荷蘭的碳排放已保持穩定,而在很難控制的運輸行 業,瑞典和日本已經穩定住了碳排放。

    中國發展低碳經濟面臨挑戰

    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第二大CO2排放國,高度重視全球氣候變化問 題 。中國先后于1998年簽署、2002年批準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2007年6月中國實施《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成立了由國務院總理擔任組長的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并提出在“十一五”規劃(2006―2010年)期間單位GDP能耗 降低20%。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形勢下,中國也沒有放松對氣候變化的重視,在新增加的4 萬億刺激經濟投資計劃中,國家安排了5800億元用于節能減排、生態工程等與應對 氣候變化相關的項目。但是結合中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中國發展低碳經濟還面臨著嚴峻挑 戰。[4]

    第一,發展階段的挑戰。目前,中國正處在工業化發展的加速階段,人口基數龐大,減少貧 困、發展經濟、滿足就業、提高全體人民的生活水平、實現國家的現代化仍然是中國面臨的 最大任務。研究表明,即便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中國也只能做到相對的低碳經濟 發展。如果GDP的增長速度按9%來計算的話,即使我們每年能源強度下降4%以上,到2010年 ,總的CO2排放還會比2005年增加20%以上。這意味著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將在一個比較 長的時期內保持持繼增長的趨勢。

    第二,能源結構的挑戰。煤炭是我國的最主要的能源,主要是我國是世界上產煤大國之一, 僅次于美國位居第二。在我國國內,長期以來形成了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到目前為止, 我國能源供應僅以煤為主,在我國能源消費中,煤炭占70%以上。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費結 構和單一的能源消費模式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由于煤的碳密集程度比其他化石燃料要高 得多,單位能源燃煤釋放的CO2是天然氣的近兩倍,以煤炭主為的能源結構必然會產生較 高的排放強度。

    第三,技術水平的挑戰。我國研發和創新能力有限,總體技術水平不高,這是我國由“高碳 經濟”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最大挑戰。盡管《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要求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轉讓技術,但執行情況并不樂觀。目前,我國與發達國家在低碳 技術方面還存在較大落差。比如,在電力行業中煤電的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技術、高參數超 臨界基組技術、熱電多聯產技術等,中國仍不太成熟;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術方面,大型 風力發電設備、高性價比太陽能光伏電池技術、燃料電池技術、氫能技術等,與發達國家相 比有不小差距。[5]

    第四,強制性減排的挑戰。雖然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過去的10年中暫時沒有強制性減排的 任務,但是這樣的時間最多不會超過2020年。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能源需求量的持 續增長,CO2的排放量也在不斷增加。國際能源機構已經預測中國經濟增長的能源消耗和 CO2 排放將在2010年左右超過美國。因此國際社會要求中國參與溫室氣體減排或限排承諾 的壓力與日俱增。

    中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對策

    (1)確立率先發展低碳經濟的戰略。從中國實際情況看,面對日益嚴峻的能源和環境約束,必須高度重視向低碳經濟轉型。各級 政府都要把大力發展低碳經濟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的重要舉措,把發展低碳經濟戰略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部署低碳經濟的發展思路, 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政策、制度、資金和組織保障。要大力開展低碳宣傳,提高全社會的 環境意識和節能意識,引導低碳社會生活方式,倡導公眾循環消費、低碳消費,例如,提倡 開環保車、家庭節能等,實現消費方式的轉型與可持續發展。

    (2)積極采取強有力的經濟政策手段。目前,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缺少強有力的經濟政策手段,如我國至今還沒有像一些發達國家 那樣對能源企業制定強制性的綠色能源比例,也沒有鼓勵消費者使用低碳產品的補貼。因此 ,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已有做法,加強政策扶持,提供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財政 補貼等措施。開征碳稅和推行碳交易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我國應考慮開征碳稅,開征碳 稅的結果可以極大地降低CO2的排放,而且也增加了工業的能效以及競爭力。碳排放交 易機制有利于各地區、各單位之間實現利益均衡,提高減排效率。我國要建立碳交易市場, 加強對碳交易的管理。一方面,要規范交易規則,發展碳交易的中介機構,確保合理的交易 價格;另一方面,要建立綠色能源交易機制,把碳交易與激勵發展清潔能源政策結合起來, 調動全社會發展和利用清潔能源的積極性。

    (3)加大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開發利用。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措施。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據 有關資料介紹,我國可開發的水電資源居世界首位,我國有豐富的風能、氫能、生物質能, 海洋能等資源也居世界領先地位。但目前除水電得到相對較好的開發利用外,由于技術開發 水平、使用成本等問題,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消費構成中不到2%,遠遠低于8%的國際平均 水平。因此,要集中力量,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核電是一種不 排放任何溫室氣體的高效和耐久能源。目前,全球核電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17.1%,發達國 家比重更大,日本的核發電已占總發電量的36%,韓國占38%,美國占29%,英國占28%,法國 占77%。但中國還以火力發電為主,燃煤的火電占總發電量的83%,水利發電占16%,核能發 電只占1.8%,核電占總電量比重與發達國家相比落后20多年。[6]為此,我國必須 從發展火電 為主轉變到以發展核電為主軌道上來,加快發展核能,大幅度提高核能消費比重,并加速形 成產業化規模。

    (4)加強低碳技術研發與創新。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有堅實的基礎研究做支撐。目前,我國低碳技術的研發能力較弱,為此 政府要加強對國家級研究機構的長期投入,構建起國家級的低碳技術研究機構,整合國內現 有的技術資源,協調開展基礎性和公共性技術研發,并加強與企業的交流與合作,發揮政府 和企業、基礎研究與產業發展之間的紐帶作用;要加大清潔煤技術的開發利用。我國能源探 明儲量中,煤炭占90%以上,這種“富煤貧油少氣”的能源資源特點決定我國能源生產以煤 為主的格局將長期存在。因此,中國要大力發展煤炭洗選、加工轉化先進燃燒、煙氣凈化技 術,以此來大幅度減少CO2的排放;加強國際技術交流合作,英國、美國等發達國家, 具有成熟的低碳技術,中國要通過國際協商與合作機制,促進這些發達國家對中國的技術轉 讓,增強低碳技術的國際引進、消化與二次創新。

    (5)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要盡快建立和完善低碳經濟的法律體系。發達國家在發展低碳經濟的同時,都將立法作為推 進低碳經濟的重要手段。我國要加快低碳經濟的立法工作,為發展低碳經濟提供法律保證。 要抓緊制定《低碳經濟法》、《循環經濟法》,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辦法和標準, 對于涉及能源、環保、資源等的法律需要做進一步修改,比如《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 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煤炭法》、《電力法》等。通過立法、通過修改法律, 通過采取行動落實這些法律,運用法律手段推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6)大力植樹造林,增加碳匯。碳匯是指由綠色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吸收固定大氣中的CO2,通過土地利用調整和林業措 施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儲存于生物碳庫。據科學測定,一畝茂密的森林,一般每天可吸收 CO267公斤,放出氧氣49公斤,可供65人一天的需要。在《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的 一系列氣候公約國際談判中,國際社會對森林吸收CO2的匯聚作用越來越重視,逐步將造 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碳匯項目。因此,我國要大力植樹造林,重視培育林地,特別是 營造生物質能源林,在吸碳排污,改善生態的同時,創造更多的社會效益。

    注釋:

    [1]任力.國外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及啟示.發展研究,2009(2)

    [2]楊明欽.美國經濟危機的復興與應用清潔能源、節能技術的關系.中國能源,2 009(4)

    [3]熊良瓊,吳剛.世界典型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比較分析及對我國啟示.中國能源,2 009(6)

    [4]馬建英.中國“氣候”.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09(3)

    第7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文

    摘要:隨著世界范圍內的能源短缺和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將是21世紀世界經濟發展中最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技術領域之一,而太陽能作為取之不盡、生態學上純凈的和不改變地球上燃料平衡的能源,有著能源總量大,又容易實現小型化的優點,被認為是21世紀最重要的新能源。太陽能熱水器將會成為改變人們生活的一大重要產品。平板式陽臺壁掛太陽能成功解決了傳統太陽能熱水器安裝中存在的瓶頸問題,成功實現了建筑一體化。本文就平板式陽臺壁掛太陽能的應用方面做了一些探索研究。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太陽能熱水器 平板太陽能 平板陽臺壁掛太陽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hortage of energy and enhanc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renewable energy industry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effective ones in the new century which can greatly affect people's life. As a clean and renewable energy, solar energy has been considered as the most important new energ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newable, endless and easy to reach. Flat panel solar heater greatly improved the traditional solar heaters shortcomings and realized the perfect combination with tall buildings. In this text, we have some study of the usage of flat panel solar heaters.

    Key words: renewable energy solar heater flat panel solar heater flat panel solar heater balcony style

    隨著世界范圍內的能源短缺和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將是21世紀世界經濟發展中最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技術領域之一,而太陽能作為取之不盡同時又是生態學上純凈的和不改變地球上燃料平衡的能源,有著能源總量大,又容易實現小型化的優點,被認為是21世紀最重要的新能源。

    從國外形勢看,發達國家高度重視占領新能源的制高點。歐盟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總能源消耗的12%、2050年要達到50%的目標。美國政府提出要確保利用新能源發電量到2012年達到總量的10%,到2025年達到總量的25%。

    我國繼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6年1月生效后,2007年9月國務院又審議通過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規劃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將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將達到15%。一些省市制定和實施了適合當地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促進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效。

    太陽能作為一種取之不竭的清潔可再生能源,已逐步成為替代常規化能源的新型能源。太陽能光熱系統是成熟適用、清潔環保的重要新能源技術,推廣應用太陽能光熱系統對滿足能源增長需要、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我國太陽能熱利用發展進程別是太陽能熱水器發展進程中平板太陽能熱水系統發展相對滯后。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太陽能熱水產品的需求將發生顯著的變革。與建筑結合的一體化太陽能熱水系統將成為消費者的必選,平板集熱器與其系統將迎來一輪前所未有的機遇。因此在目前的市場需求和國家利好政策指引下積極投身于新型平板集熱器研發生產和建筑一體化太陽能熱水系統研發具有重要的意義。

    平板型太陽集熱器是太陽集熱器中一種最基本的類型,其結構簡單、運行可靠、成本適宜,還具有承壓能力強、吸熱面積大等特點,是太陽能與建筑結合最佳選擇的集熱器類型,歐洲、日本和以色列等國家均是以平板型集熱器為主,約占市場份額的90%;國外太陽能市場始終以平板集熱器為主,是因為國外太陽能系統設計理念的不同。國外系統一般采用間接系統、分體式系統和閉式承壓系統,這類系統一般都投資高,但系統可靠,維護成本低,水質不會受污染,系統使用壽命長。針對這類系統,平板集熱器體現出其自身的技術優勢:

    1)最適合用于承壓系統;

    2)最適合于雙循環的太陽能熱水器;

    3)最有利用實現太陽能熱水器與建筑結合;

    4)系統使用壽命長,維護費用低;

    5)大多數情況下可以提供更多的生活熱水;

    6)用于太陽能采暖系統時能較方便解決非采暖季節的系統過熱問題。

    因此,在太陽能系統工程、分體式太陽能熱水器和對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有要求的場所,平板集熱器比全玻璃真空管集熱器在系統壽命、系統維護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平板太陽能熱水器作為太陽能熱水器的一種主要產品類型,以其獨特的優越性能在國內外,特別是國外已有多年的應用歷史。近幾年國內新型平板型集熱器的推廣及技術成熟,得到了越來越多消費者的認可,目前正以200%的速度增長,3年后年推廣量將達到800萬㎡以上,新型平板集熱器熱水系統產值將達到300億元。

    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是未來房地產業發展的必然方向,但此前我國一直停留在“概念”階段,還沒有成熟的成果。平板研究的這些成果令這一領域的探索“落地生根”,把住宅產業向綠色能源推進了一大步,開創了一種嶄新的綠色生態住宅模式。據業內人士指出,太陽能將成為21世紀推動房地產業發展的“綠色動力”,將引導住宅產業走上新型工業化道路,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滿足廣大居民不斷改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的需求。

    隨著國內大力實施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的解決方案,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就是將太陽能的光熱利用與建筑有機融合——實現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實行與建筑的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后期管理,使其成為建筑的有機組成部分。利用太陽能全方位地解決建筑內熱水、采暖、空調和照明用能源。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不是太陽能與建筑的簡單相加,而是讓太陽能成為建筑的一部分,太陽能為用戶提供熱水的同時,也為整個建筑的節能減排發揮作用。而平板型集熱器則在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的推廣中扮演著領航者的角色。

    新型平板太陽能集熱器熱水系統具有以下優勢:

    1. 成功實現了高層建筑與太陽能熱水器的建筑一體化

    平板式陽臺壁掛太陽能熱水系統是真空管熱水器的補充和提升,傳統熱水器只能安裝在屋頂,而平板式陽臺壁掛卻可以把集熱器安裝在陽臺側面,特別適用于高層建筑,解決了高層建筑無法使用太陽能熱水器的難題。

    2. 分體承壓式太陽能熱水系統提升了熱水器品質

    平板式陽臺壁掛太陽能熱水器是分體式承壓結構,特別適用于別墅、聯排別墅及中小型的熱水中心,不但解決熱水器安裝空間不足問題,而且使集熱器看起來更加美觀,實現了與建筑的完美結合,提升了太陽能熱水器的產品檔次。

    3. 平板式大面積熱水系統成功實現了大面積供熱水。

    第8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文

    從能源的角度來看,中歐能源合作與歐盟同俄羅斯或中亞等地區的合作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歐盟和中國之間并不存在“消費者一生產者”的關系,相反,兩者目前甚至還在為保障各自的經濟增長而爭奪有限的能源資源。然而,氣候變化給未來世界的發展帶來深遠的影響,能源安全與氣候變化成為中歐能源合作的基石,中歐能源合作更多是探討歐洲如何幫助中國調控其對能源的需求,從而降低其給世界氣候、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減少雙方在能源供應上的壓力和競爭。本文旨在梳理中歐能源關系的緣起以及不同時期的發展變化,介紹中歐能源合作開展的關鍵領域,分析合作取得的成果和面臨的挑戰,并為中歐能源合作的未來發展提出建議。

    關鍵詞 能源安全氣候變化中歐能源關系中歐能源合作

    中歐關系自1975年建立以來已走過了三十多個年頭。早期,中國與歐共體的互動基本上都是圍繞貿易關系而進行的。在布倫特蘭報告和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召開之后,“可持續發展”在世界范圍內成為前沿政治議題,中歐環境對話才正式展開。1995年,歐洲委員會首次發表公報,表達了為中歐關系發展制定長期政策的需要。該報告肯定了中國經濟取得的成就,但也明確指出到90年代中期中國的能源消耗僅次于美國,已成為環境、人口、健康等國際議題討論不可或缺的一員。因此,能源安全、氣候變化同中國舉足輕重的影響力之國際經濟合作2012年第3期間的聯系已逐漸受到重視。

    氣候變化有時被各國決策者稱為“威脅疊加器”,即如果不加干預,氣候變化有可能通過改變天氣常態而導致大規模的干旱、作物減產、江河基床下陷,并迫使部分人口遷徙,形成“氣候難民”,甚至可能會造成社會恐慌或武裝沖突。令人欣慰的是,在氣候等非傳統安全領域,國際合作的意愿要強于傳統安全領域,國際合作確實有利于應對氣候變化對安全帶來的負面影響。事實上,從能源的角度來看,中歐與歐盟一俄羅斯或歐盟一中亞等國家或地區的合作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歐盟和中國之間并不存在“消費者一生產者”的關系。相反,中歐甚至還為保障自身經濟增長而互相爭奪有限的能源。因此,中歐能源對話與合作更多是探討歐洲如何幫助中國調控其對能源的需求,從而降低其給世界氣候、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減少雙方在能源供應上的壓力和競爭,能源安全和氣候變化成為中歐能源關系發展的推動力。

    一、中歐能源關系的緣起與發展

    (一)1981―2000年:尋求共同基礎

    能源是中國和歐共體(歐盟前身)開展科技合作最早的領域之一。早在1981年,中國國家科委代表政府與當時的歐共體能源總司就開始了接觸和交流。中國開展中歐能源合作的目的是了解歐洲在能源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政策、節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術,借鑒歐洲的經驗和教訓,研究中國的能源戰略問題,為中國的能源發展服務。節能培訓班是中歐能源合作使用和交流的內容之一,而有關能源發展的政策性研究則是中歐能源合作的另一項內容。此后十多年間,中國國家科委和歐共體共同成功舉辦了近二十次能源技術和發展政策的研討會,這對中歐能源技術知識和政策方面的溝通、促進中歐能源關系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世紀80年代末,中歐能源技術合作示范項目不多。1985年中國國家科委和歐共體能源總司共同確定和支持在中國浙江大陳島上建立了分散能源系統、風力測試站、太陽能電池供電的電視差轉站和地面衛星接收轉播系統。在開發天然氣資源方面,中國主要是應用歐方的技術對北部以陜甘寧盆地為中心的地區進行了勘探、鉆井、氣田開發的技術研究和盆地模擬試驗。此外,“中歐能源管理示范項目”為南京被服廠提供了能源管理、數據采集、計量、溫度控制和變頻調速的歐洲先進設備和技術系統,達到了降低能耗和料耗、提高產量及能源管理水平的目的。

    1996年,中國國家科委徐冠華副主任與歐盟委員會能源委員帕普蒂斯(PAPOUTSIS)簽署《中歐能源合作聯合聲明》,提出成立能源合作工作組。這個工作組主要負責協調和管理中歐官方支持的能源合作項目和活動,成為中歐開展能源合作交流的主要官方渠道。中歐在1998年和1999年召開了雙邊關系中最早的兩次峰會,從而為更廣泛的政治對話打下了基礎。90年代末,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為與中國達成關于和平利用核能源的協定,開展了多次會談。

    2000年,歐洲能源技術促進網(OPET)向中國開放,中國科學院廣州能源研究所和浙江能源研究所分別與歐盟簽署合同成為(OPET)中國聯系成員,通過這兩個單位,中國和歐洲的能源技術信息相互溝通,促進了雙方的交流。同年,在能源合作工作組第四次會議上,中歐著重討論了制定中歐能源與環境合作計劃的相關事宜,雙方同意把計劃的優先合作放在清潔煤技術、天然氣綜合利用、提高能效(節能)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方面,合作交流的方式包括政策研究、人員交流、政策和技術研討會、人員培訓、技術考察以及可能的技術示范和轉讓。

    雖然歐盟委員會早已指出,強化同中國之間的科技合作伙伴關系十分必要。上世紀90年代末,中歐也簽署了《中歐科技合作協定》,為合作建立了永久的合法性基礎。但總體而言,在這一時期中歐能源合作仍較松散,對于強化合作的必要性還未形成充分的認識。

    (二)2000-2005年:對中國發展的關注

    由于中國的能源需求高速增長,歐盟逐漸開始關注這種增長對歐洲能源安全的影響,以及如何合理應對這種影響。

    2000年,歐盟委員會表達了自己對一些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和印度能源政策的關注。歐盟委員會強調,這些國家有必要考慮能源供應安全的前景,同時指出推廣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將有助于減緩這些國家目前能源利用不良趨勢的發展。

    此后不久,中國公布了“十五”規劃,首次提出了“能源安全”的概念。該計劃指出,為保證資源的充分利用,須加強能源與基礎設施建設事業。同時,該計劃又提出要實現中國能源結構的合理化,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但2001年9月召開的中歐峰會并未提及以上規劃,也未就緩解中國能源利用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問題達成共識,僅強調了加強雙方在環境和能源方面的部門間合作。在《2002-2006年關于中國的戰略文件》中,歐洲委員會討論了將中國納入歐盟的能源環境技術標準適用范圍的可能性,提出嘗試優先考慮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技術轉讓、清潔燃煤、天然氣、核裂變、可替代性能源技術,特別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應用等項目。然而,歐盟并沒有對這些項目提供有力的財政支持。

    2003年,歐盟與中國聯合啟動了副部長級環境對話。中歐能

    源與環境的聯合項目(EEP)也在同年展開,歐盟預計投資4500萬歐元。項目內容包括發展中歐產業部門在中國能源市場中的合作、依據國際標準確保可持續發展,以及為推廣新興科技資助中國國內的可行性研究等。2004年至2008年間,在該項目框架下中歐召開了26次研討會,而合作也擴展到了包括生物能源、農村電力供應、近海風力發電等諸多新領域。

    (三)2004至今:中歐氣候變化伙伴關系

    隨著中國在全球經濟中的影響力日益增長,歐盟在政治上已開始將中國視為“戰略伙伴”對象。在2004年召開的第7屆中歐峰會上,中歐就和平利用核能簽訂了研發合作協定,這成為推動中歐伙伴關系建立的里程碑。

    2005年的中歐峰會最終促成了中歐氣候變化伙伴關系的建立。這一關系旨在加強氣候變化領域內的政策對話與實踐合作,有力支持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與《京都議定書》的相關目標。此后,歐盟理事會下設交通、通訊和能源司同中國科技部就兩項行動計劃達成了協議:一、清潔燃煤行動計劃,協助中國開發和應用歐洲清潔燃煤技術;二、推動中歐間的產業合作,在中國推動能源節約與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目前,中歐已經開展的技術合作包括節能、環保與可再生能源、清潔燃煤、甲烷回收、碳捕捉和儲存技術、氫燃料電池、電力生產等六大領域。2006年2月,中歐就以上目標簽署了理解備忘錄。實踐證明,中歐伙伴關系的建立已經催生了一系列新方案。國際經濟合作2012年第3期

    2006年末中國公布了“十一五”規劃,計劃以煤炭行業為基礎,目標包括優化國內能源產業、有效緩解中國經濟所面臨的能源緊張狀況,以及限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2007年,歐洲理事會也設定了針對歐盟本身的諸多氣候目標,如歐洲各國同意削減現有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0%,如果其他發達國家能承諾做出相應削減,歐盟可考慮將削減幅度提升至30%等。除此之外,歐洲投資銀行承諾向中國國內氣候變化項目提供5億歐元的貸款。

    2007年8月,中國政府公布了“關于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中長期規劃”。為了實現規劃目標,中國與歐盟協議決定在2020年前成立一個中歐清潔能源中心。此外,相關動議還包括建立一個總投資280萬歐元的中歐清潔開發機制促進項目。

    在2009年5月召開的中歐峰會上,雙方同意加強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合作,并就設立中歐清潔能源中心發表了聯合聲明。一個月后,首次亞歐能源安全會議在布魯塞爾召開,該會議重點關注增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低碳技術的開發、轉讓和交換,以及在廣泛的能源安全政策領域內加強技術管理等。此外,中歐還決定加強在氣候變化伙伴關系框架下的政策對話與合作。然而,本次峰會的最大成果莫過于簽署了關于建筑能效與質量的合作框架諒解備忘錄。

    近幾年來,中國逐步成長為世界最大的風輪機和太陽能電池板生產國,且正在大力推動核反應堆的建設,以進一步發展本國的核工業。然而,中國煤炭消耗量的迅猛增長卻也引起碳排放的同步增長。目前在中國的節能和環保技術水平仍相對較低的情況下,環境保護形勢反而有惡化之勢。事實上,中國國內可再生能源利用及相關技術迅速普及的前景并不容樂觀。中國在上述領域的快速發展致使歐盟開始考慮采取措施保護其在綠色科技市場的領先地位。例如,歐盟理事會的2020年戰略將中國定位為其在“綠色能源開發”領域的競爭對手,并呼吁歐盟采取措施保持自己的領先地位,該論調與之前“邁向歐洲能源新戰略:2011―2020'’的總結性文件內容有所沖突。從當前的現實狀況來看,中國正日益被視為歐盟在可再生能源領域領先地位的挑戰者。

    二、中歐能源合作開展的關鍵領域

    在氣候變化伙伴關系框架下,中歐技術合作最主要的目標之一是促進中國的碳捕捉與儲存技術和“近零排放燃煤”技術的發展,同時努力降低關鍵技術的成本,并促進推廣和應用。如果“近零排放”能夠取得成功,那么碳捕捉與儲存技術在未來將對中國以及其他地區的二氧化碳減排做出巨大貢獻。更重要的是,碳捕捉與儲存技術本身還可能將二氧化碳轉化為一種富有價值、可以交易的副產品。另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處于僅次于碳捕捉與儲存技術和清潔燃煤技術的地位。

    (一)碳捕捉與儲存技術

    2006年10月,歐盟與中國在合作伙伴框架下就具體工作方案達成共識。方案致力于提升能源利用率與節能、開發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掘和利用沼氣資源、開放氫能源和燃料電池、加強相關的能力建設等工作。此外,該方案還強調將“近零排放”技術的開發與示范作為中歐合作的重點。

    2007年,中歐決定實施兩項可行性研究,從而揭開了“近零排放”計劃的第一階段。此后,中歐啟動碳捕捉與儲存技術合作行動計劃(COACH),該計劃于2006年制訂,旨在協調諒解備忘錄框架下的各項活動,為在2020年前提升清潔燃煤設施的開發打下更堅實的基礎,同時促進相關的信息共享及能力建設。COACH所研究的技術隸屬于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系統(IGCC)下的熱力發電部分,而這一類型的成套設備具備較大的發展潛力,且其中的氣化過程可以保證電力與甲醇的同比生產(也稱“多聯產”)。由于甲醇的應用有望降低中國對進口烴的依賴,因此中國政府對相關技術十分關注。

    盡管碳捕捉與儲存技術前景可觀,但目前其商業利用在中國還未真正實現。一方面,對二氧化碳的捕捉和儲存會降低總體生產效率,并因要維持原有發電總量而相應引起化石燃料使用量的增加,專家們擔心對二氧化碳捕捉技術的投入將影響節能技術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工作。另一方面,目前廣泛使用的煙氣脫硫設備將降低現有生產率的4%至8%,從而導致相關產品價格增高。因此,中國的生產商雖然擁有設備,卻因顧慮成本而很少使用。以一個普通的IGCC車間為例,如采用碳捕捉與儲存技術,凈用電量將增加超過44%,由此可以換算得出,捕捉1噸二氧化碳的成本約為164元人民幣,而二氧化碳減排的成本甚至更高,約為每噸205元人民幣。顯然,如果不建立相關規范鼓勵低碳環保型電能的生產,以上述成本生產出來的電能將很難與目前中國市場上常見的同類產品競爭。

    中國的二氧化碳存儲能力也不容樂觀。據估計,大港油田的二氧化碳存儲能力在220萬噸左右,不具備大規模存儲的能力;勝利油田的二氧化碳存儲能力在463到472萬噸之間;開灤煤礦由于進一步開掘煤礦的可能、其他礦物可滲透性過低,地理條件決定了其對二氧化碳的存儲能力十分有限;濟陽洼地中的惠民子流域具有多達22億噸的二氧化

    碳存儲量,但較深的鹽堿含水層若儲存二氧化碳則可能導致土壤酸化,進而帶來更嚴重地理侵蝕。

    目前,中國在煤炭仍占主導地位的能源結構下,缺乏可再生能源或相應的碳捕捉與儲存技術,減少碳排放的主要途徑只能是提高核能的利用。如進一步降低碳排放,中國就需增加10000億噸的核電力。即便不考慮大規模開發核能可能引發公眾認可、選址、安全保障與廢料排放等一系列問題,一些專家仍認為,核能開發未必有利于碳捕捉與儲存技術的發展,因為對核能的大規模投入可能會分流碳捕捉與儲存技術研究享有的資源,從而減慢后者的發展。

    除了碳捕捉與儲存技術在發電領域的應用競爭力、實際的碳存儲能力以及現行規范系統的不足,中國的碳捕捉與儲存技術開發與應用還存在兩個制約因素。其一,歐盟與成員國在清潔燃煤技術領域還未達成一致,歐盟各成員國在對中國的政策上未能真正實現協作。一些國家,如德國和荷蘭出于擔心知識產權的考慮,不愿意同中國分享自己的技術。其二,中國國有企業壟斷電力的傳輸、分配與銷售,體系利潤分配不均的現況阻礙了碳捕捉與儲存技術的發展。在市場中,用電價格是由各電網公司間的競爭以及其各自最終售價決定的,而如果碳捕捉與儲存技術得到應用,那么大部分利潤將流向電網公司,從而使得電力公司不僅承擔更高的發電成本,而且無法享受公平的利潤分配。

    (二)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市場

    自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及相關措施出臺以來,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市場實現了巨大的發展。2009年,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總產能已達到226 GW(千兆瓦特),其中包括197GW的水電、25,8GW的風力發電、3.2 GW的生物質和0,4GW的并網光伏電,可再生能源已占中國860GW總發電量的25%以上。中國技術上可利用的水電產能為542GW,年均生產電力2474 TWH(太瓦時),高居世界水電生產國排行榜的首位。自2005年以來,中國風力發電也實現了產能翻一番。2009年,中國風力發電已經突破26 GW,超過德國成為僅次于美國的風力發電大國,到2011年風電裝機容量已居世界第一,超過4000萬千瓦。中國太陽能光伏電池從2007年開始連續4年世界第一,2011年產量占全球的45%。中國的生物氣化也正處于迅速發展之中,全國氣化總體產能可達6MW,系統功率接近28%。

    盡管取得了上述突出成就,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仍面臨著一系列挑戰。其中,最主要的障礙是資金和技術的短缺、創新動力不足、產業結構不發達以及發展經驗的欠缺。此外,可再生能源技術尚處于研發階段或商業化的初始階段,可充分商業利用的技術為數尚少,因而在價格和質量上都還無力同西方技術競爭。一些觀點認為,中國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光電能源)的價格被低估了,且其質量尚未達到歐盟的標準。要改善上述狀況,需要龐大財政的支持。然而,高昂的售價成為節能技術應用的障礙。由于在技術開發的早期階段往往存在經濟回報小、搭便車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私人企業通常不愿意投資。而一些發達國家的公司為了壟斷清潔能源技術,又限制其在私人商業領域內的轉讓。

    中國當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供應還存在更緊迫的問題,即應如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將可再生能源(特別是風能)完全注入中國的電網。事實上,中國電網企業不愿意擴建電網,使其與風電供應商良好對接。由于風能國際經濟合作2012年第3期發電的需要,很多風電供應商分布于偏遠地區,因此要將其充分覆蓋無疑所費不貲。另外,在電網供應方看來,可再生能源在總發電量中的貢獻相對有限且每千瓦時的成本較高,因此對該領域的創新進行投資可能存在高風險。比如內蒙古、寧夏等地,電網既要新增風電、光電的輸出,又要保證輸出既有煤電,輸電壓力較大,為了提高當地配額而新增的技改等成本,最終仍將轉嫁到上網電價。此外,目前中國電力部門的生產效率還低于其他一些國家(如美國)的生產者,這也增加了問題解決的難度。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中國于2009年修訂了《可再生能源法》,新法案于2010年4月1日起生效。首先,為使電網的發展跟上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進程,新法案中要求進一步協調可再生能源與電力部門、傳輸規劃的互動,以及地方發展同全國發展的關系。第二,新法案強調要保證為所有已投產的可再生能源進入消費市場提供保障。第三,修改可再生能源公共基金會的相關政策。公司不再加收費用,消費者直接向基金會付款。這一變化的關鍵在于,中國政府可以通過此種方式集資并向可再生能源研發進行投資。同時,這種做法也有助于收集東部富裕地區的資金,向西部較不發達但可再生能源豐富的地區投資。

    新法案包含的修改帶來了很多必要的變化,但仍有問題未得到解決。鑒于可再生能源在電力生產中相對次要,因此開發“非電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生物氣、農村燃柴和農業肥料取暖就應被賦予戰略意義。然而,當前生物能開發與應用的規模仍相對較小,中國到2020年將產能提升30GW,仍面臨很大困難。作為石油的可替代能源,生物燃料富有特殊的潛力。然而出于保障糧食供應的考慮,中國過早加入生物燃料的討論恐怕風險太大。

    風力部門內存在的基礎性問題格外突出。首先,中國在渦輪機制造、風力田的維護和管理等方面仍高度依賴國外的專業技術。即使制造本身日臻發達,但涉及到軟件控制和精密的技術部件,中國仍無力充分復制西方的科技成果。其次,風力發電項目與能否通過取得“清潔發展機制”(CDM)地位而獲得經濟收益有關。CDM風力發電項目的成本往往低于沒有CDM地位的項目,因為后者不能從“經核證的減排量”(CER)中獲益。然而,一個風力發電場要取得CDM地位通常需要保證至少51%的股權控制在中國企業手中。因而,外國投資者對此感到不滿,認為這一限制增加了外國公司在該領域運作的難度。這些根本性問題的解決取決于相關領域內國際合作的開展程度和質量,以及中國國內政策的未來走向。

    三、結論與建議

    由于中國在全球氣候變化中具有重要地位,中歐在能源領域的聯系將不斷加強,中歐的伙伴關系更是不斷提升雙方在可再生能源、節能與綠色科技開發等領域的互動。就中國的能源與社會發展而言,在以下領域中歐合作的前景尤其廣闊: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

    中國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資源都比較豐富,但開發程度較低。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等都屬于高新技術產業,中國除了小水電等部分技術實現了商業化,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外,對其余核心技術掌握較少。歐盟國家較早進入新能源和

    可再生能源技術領域,在該領域長期處于世界領先水平,可為中國提供技術支持。

    (二)提高能源利用率

    中國能源資源短缺,為了維持經濟穩定高速增長,中國必須提高能源利用率。中國目前單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左右,是歐盟的7.7倍左右。歐盟是目前全球能效最高的地區,其能源強度比美國低30%。中國應大力從歐盟直接進口節能技術和工藝,加大共同研發力度,增加節能技術和管理人員的交流,并在相關培訓項目等領域加強合作,提高中國的能效技術水平,加強技術、管理人才的培養。

    (三)降低排放

    歐盟作為世界碳排放的主要消費體,不僅有責任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還有責任加強與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合作,提供可持續發展的資金和技術援助,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但隨著中歐在碳捕捉與儲存技術與清潔燃煤技術方面合作的展開,各種負面因素也相繼顯現。要促進中歐能源關系繼續健康發展,中歐都要付出努力,具體措施為:

    (一)必須為中歐能源合作建立適宜的規范性體系

    歐盟和中國都有復雜的、形式各異的管理體系,體統中各部門在開展對話和跟進合作時難免出現不協調的情況。例如,有時不同政府部門會同時就同一議題展開工作,從而導致工作重復低效甚至被延誤。目前,歐盟內部提出建立一個更為高效的對話框架的建議,設想將今后各種不同的項目納入統一的行動框架內,行動框架是一個紀律嚴明的上傳下達體系,以便強化內部問責,保證各項目的運轉。中國至今還未建立一個關于碳捕捉與儲存技術及相關技術的規范性體系。由于利用碳捕捉與儲存技術生產的電力耗能更多、售價更高,因此相關的規范體系就必須能夠切實鼓勵低碳電能的生產,如設置電能生產碳排放量的上限,對超標排放收取“碳排放稅”,利用財政政策支持應用碳捕捉與儲存技術的生產者。

    (二)轉變觀念

    中國電力生產應該轉變舊觀念,不再將二氧化碳看作“多余產品”,而是將其視為可用的“副產品”或者潛在的新的增長點。將二氧化碳應用于工業生產,如提高原油采收率,來促進碳捕捉與儲存技術的推廣及其價值鏈的成長。

    (三)打破國有企業對能源市場的壟斷

    “十二五”規劃鼓勵私人資本進入相關領域,并有望在增強市場競爭、鼓勵企業對研發進行投資、防止大企業為爭奪風力發電經營特許權過分壓低價格排擠競爭對手等方面帶來實質性改善。從長遠來看,中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體系。但是,由于2020年前可再生能源電力在中國能源總消費中所占比例也僅能達到20%,因此標準體系最好能為各類非電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農村燃柴和農業廢料取暖等設定具體目標。

    (四)中國和歐盟應簽訂“聯合承諾框架協議”

    雙方應通過碳補償或實施適當的國內減緩行動,真正對中國風力發電場的建設做出財政、技術和政策等方面的貢獻。

    (五)歐盟與其成員國行動應協調一致

    歐盟同其成員國在環境和商業目標上的不一致可能造成中歐之間的不信任,且增加雙邊互動的不確定性。當務之急是歐盟委員會與歐盟各成員國之間需要加強協作,從而真正促進中歐在能源合作上的互信互利。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

    參考文獻:

    屈偉平:清潔煤發電的CCS和IGCC聯產技術,《國內外機電一體化技術》2010年第1期。

    第9篇: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居住建筑;采暖;低碳;節能

    1 低碳建筑概述

    所謂的低碳建筑目前還沒有標準的定義,我們在實際生活中常常將低碳建筑進行廣義和狹義的定義區分。低碳建筑的狹義標準主要為在運行過程中,碳排放量相對較低,在運行過程中,碳排放主要由照明、采暖以及制冷和烹飪等產生,一些家用電器也會造成碳排放量的增加,這些碳的來源主要來自于化石能源的消耗。而低碳建筑的廣義定義則是指,在整個建筑的生命周期中的碳排放量,這里不僅包括建筑的運行期間,還包括在建設材料的生產過程中以及建筑的建設、拆除等整體過程中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或者溫室氣體等,例如水泥在生產的過程中所消耗的化石能源、排除的二氧化碳量。

    2 評價方法分析

    對低碳建筑進行評價以及衡量的方式主要有兩種。首先是檢測核算運行結果,針對建筑運行過程中的實際狀態通過建模的方式,選取關鍵參數進行檢測,通過數據對建筑的實際碳排放情況進行計算,并同參照標準數據進行比對。這種方式能對建筑的實際排碳量以量化的形式表現出來,客觀性較強。其次則是評價過程的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針對的對象為建筑的建材、設計以及規劃施工,包括運行管理等環節所指定的標準,針對每一個環節進行評價打分,并對實際狀況和預期數值進行比對,給予判定。這種方式的主觀性相對較強,每個環節的打分都是依照個人主觀認識。但是優勢在于能夠對整個建筑的生命周期進行控制。

    3 標準體系的構建

    文章主要依據當前國際綠色建筑標準以及節能建筑標準等進行了分析,結合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考慮,制定出了針對北方采暖區建筑低碳標準,并對住宅項目的開發過程進行劃分。分別分為五個部分,通過分階段的指標控制,以引導和規范居住建筑規劃、設計、建材選用、施工、監理、驗收、物業管理和項目評估。

    3.1 指標和控制

    依照目前我國北方地區居住建筑的實際采暖特點,對其能耗以及碳排放情況進行分析,結合能源碳排放影響的因素,選取了10個方面的居住區環境規劃,并制定了42項指標,形成了針對北方采暖區建筑的評價體系。在評價的過程中采用百分制進行評定,針對每個指標進行分值的賦予,最后計算出總分值,以此評價建筑的低碳程度。另外對于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護分別進行了加分項的設置,因而一個建筑的最終評價分值可能會高于百分,超過標準成為零碳建筑,甚至有些建筑可以達到負碳建筑的標準。目前的綠色建筑很多都重視設計階段以及規劃階段,很少將精力放在其他階段。而該標準則涵蓋了整個建筑開發過程,包括規劃設計以及施工、驗收以及運行等五個階段,并對各個階段進行有效的監控、評價。

    3.2 評價低碳建筑

    對于住宅小區以及建筑單體,按照上述標準進行低碳評分,依照得分的實際狀況可以以不同的星級對建筑進行評價,主要分為1星、2星、3星、零碳和負碳建筑者五個級別。為了突出可再生能源以及護等結構的重要性,除了保證各個星級建筑達標外,還要求護結構的可再生能源、節能率等達到單項要求。依照實際的調查數據進行測算,并結合實際的節能效果,這項標準高出很多北方居住建筑的采暖設計標準,對比國家節能標準,五個級別的低碳建筑標準分別高出15%,25%,35%,35%和35%。

    4 評價方式分析

    文章主要針對建筑的設計、布局以及可再生能源和護結構等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并針對指標含義以及指標評價方式進行了探討。

    4.1 體形系數

    這里的體形系數即建筑的設計以及布局。建筑在進行設計的過程中,單體朝向以及群體不知都同碳排放以及體形系數關系密切,建筑想要達到低碳標準必須從體形系數著手。首先必須對建筑的熱能利用進行考慮,即太陽能的利用,冬天增加太陽能的獲取,夏天減少太陽能的獲取等;其次則應當考慮冬季的防風效果,從而降低熱能損失;并且適當的對建筑群朝向進行改變可以提高自然通風率,在夏季可以降低空調的使用率,減少能耗。文章以下便針對體形系數進行詳細的介紹。

    4.1.1 指標含義

    所謂的體形系數主要是利用建筑接觸大氣的面積同其內部包圍體積的比。建筑的能耗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體形系數的影響。體形系數小的單位體積中通大氣接觸的外表面積便越小,那么在相同氣象環境以及溫度中,這種建筑在冬季的熱損便會越小,在夏季便會得到更少的太陽能。

    4.1.2 控制措施

    (1)在對小區建筑進行設計規劃中,應當適當的選擇住宅形式,同時采用錯位拼接的方式,對住宅區進行控制,可以采用點式憑借的方式,因為錯位拼接和點式住宅拼接式住宅形成較長的外墻臨空長度,增加住宅單體的體形系數,不利于節能。(2)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外形應簡潔、緊湊,如直線型和折線形,建筑物的平、立面不應出現過多的凹凸。(3)冬季保溫與夏季遮陽、通風對建筑外形的要求會存在矛盾,冬季保溫節能設計要求建筑外形盡量簡潔,而復雜的外立面和結構設計則更能滿足夏季的遮陽和自然通風的要求。對此,要求在滿足體形系數的前提下兼顧遮陽與自然通風要求。(4)一旦所設計的建筑超過規定的體形系數時,則要求提高建筑圍護結構的絕熱性能。

    4.1.3 評價方法

    本項指標在設計階段進行控制。每個住宅單體的體形系數滿足指標要求即可得2分。

    4.2 可再生能源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比例,減少化石能源使用,是降低建筑碳排放的重要途徑。住建部明確提出,到2020年要實現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能耗中的比例達到15%以上。設立該指標的目的在于鼓勵和指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使用。對該指標的控制和評估采取兩種辦法:選項一為選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和社區中應用最廣、具有普遍性的太陽能光電、光熱和可再生能源供暖三種具體方式作為考核指標,指標簡單,數據可獲得性高,目的在于通過多個指標考核推動可再生能源利用。選項二為直接計算可再生能源占建筑運行總能耗的比例,這種方式清楚直觀。對可再生能源使用超過預期的建筑,設置了加分以鼓勵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5 結束語

    通過上述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所謂的低碳建筑主要指能夠低于國家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建筑,即單位面積碳排放量低于國家標準的建筑。低碳建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進行建設,首先是增加建筑中的可再生能源的比率;其次則是提高能源利用率。而在結構上首先要從建筑的本體入手,強調節能,在護中強調熱工性,同時依照實際狀況進行體形系數的選擇。并且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率,鼓勵設置能源輸出設施以及儲能設施,向負碳建筑以及零碳建筑方向發展。同時,還需要對建筑在其使用的整個周期的碳排量,針對項目在開發中所遇到的狀況進行評價方法的選擇以及標準的制定,增加針對性以及建筑節能減排的實用性。

    參考文獻

    [1]江億,等.住宅節能[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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