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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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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再生,可更新能源,命名

    中圖分類號:N04;P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578(2011)02-0045-03

    地球上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能源,根據其成因、性質和使用狀況可以分成很多類。其中按照能源更新時間的長短,可以把能源分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兩大類;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等;不可再生能源包括煤、石油和天然氣等。如此分類是否正確?這里所指的可再生能源真的可以再生嗎?

    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義

    在《辭海》中,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生態循環中能不斷再生、并有規律地得到補充、不會枯竭的一次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等。在《中國學生百科全書》中,可再生能源指較短的時間內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在《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凡是可以不斷得到補充或能在較短周期內再產生的能源稱為再生能源,反之稱為非再生能源。從以上定義中可以得出,可再生能源是指不斷得到補充或補充周期較短的,如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這樣的能源。

    如果僅從字面理解,可再生能源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再長出來,不用白不用。那么,真的是可以違反能量守恒定律,憑空產生能量嗎?在地面上,前面的建筑擋住了后面的建筑,后面的建筑采光條件就變差了;在河流上游修了水電站,就影響了下游;因而能源的收集是有代價的。那么,太陽能可再生嗎?人們知道,太陽也會有不發光的一天。

    那么不斷得到補充或補充周期較短的能源到底可不可以“再生”呢?用“再生”來命名這類能源到底合不合理呢?再生的哪個含義可以用來定義這類能源呢?

    二 再生的含義

    “再生”在《辭?!分杏袃蓚€含義:1.重生,蘇軾《跋庾怔西帖》:“庾伍西(庾亮)初不服逸少(王羲之),有‘家雞野鶩’之論,后乃以謂伯英(張芝)再生”;2.機體的一部分在損壞、脫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成的過程。再生現象分兩類:在正常生命活動中進行的再生,如羽毛的脫落、紅血細胞的新舊交替等,稱生理性再生;損傷引起的再生,稱為病理性再生、創傷后再生或補償再生。通常的傷口愈合或骨折后的重新接合都包括再生過程。再生能力在植物和低等動物別顯著。

    在網絡上“再生”還有三種其他含義:1.再造;2.來生;3.對某些廢品加工,使恢復原有性能,成為新的產品。

    三 可“再生”能源的含義不匹配

    那么以上這些“再生”的含義,是否有可以用來命名“可再生能源”的呢?

    1.《辭?!分小霸偕钡暮x

    (1)重生,即死而復活。這些能源都是客觀存在的無生命體,如空氣,土地一樣沒有生命,所以沒有死與活。即使把這些能源沒消耗之前稱為“活”,消耗之后稱為“死”,那么這些能源中有沒有一種能源被消耗掉然后又重新恢復到消耗之前的狀態?根據常識是沒有的。所以可再生能源中的再生不能是重生的意思。

    (2)機體的一部分在損壞、脫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成的過程。能源不是有機體,不是具有能動性的生命體,它們只是客觀存在的一種事物,所以這個意思不適用可再生能源。其次,這里重新生成的條件是在機體的一部分損壞、脫落或截除之后發生的,而像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這樣的能源不論消不消耗都會有新的能源出現補充。所以用這個意思來命名“可再生能源”并不完全正確。

    2.網絡上的含義

    (1)再造。比較熟悉的語句有“蒙恩人抬舉,此乃再生之恩。”“多虧大家救了我,真是再生的爹和娘。”這里再生的意思是重新給予生命,多用于表示對重大恩惠的感激。顯然這個含義不可以用來命名“可再生能源”。

    (2)來生。柳青《創業史》第一部第十七章:“在他半死不活的那些災難的年頭,老伴待承他太好哩。他再生也得記牢這一點?!边@里的意思是來生的意思,顯然這個解釋也不能用來命名“可再生資源”。

    (3)對某些廢品加工,使恢復原有性能,成為新的產品。如:再生紙,再生橡膠,再生金屬。按這個含義,“可再生能源”應該是把從這些能源得到的能量重新轉換成這種能量之前的形式。我們可以把太陽能轉化成電能,再把電能轉化成光用來照明;把風能轉化成電能,再把電能轉化成風用來驅熱;把水能轉化成電能,再把電能轉化成推動水流動機械能等。但是這些光、風和機械能等不能再被稱作能源。所以這個含義也不能用來命名可再生能源。

    通過以上對“再生”含義的一一分析,可以得出結論,用可“再生”來命名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等這一類能源是不正確的。

    四 用“更新”取代“再生”

    那怎么來命名這類能源比較合適呢?筆者認為可以用“更新”一詞?!案隆痹凇掇o?!分惺沁@樣定義的:猶言革新,除舊布新,如萬象更新?!缎绿茣?孫伏伽傳》:“陛下制詔曰‘常赦不免,皆原之’,此非直赦有罪,是亦與天下更新辭也。”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這類能源不是再生的,而是不斷更新的,即除舊布新,它們都是以新的能量不斷更替著舊的能量,新的能量的出現不是舊能量的再生。就像人類的代代繁衍,每一代新人的出現不是上一代人的重生,而是新一代人更替了上一代人。所以這類能源應取名為“可更新能源”。按照能源更新的周期長短,分為“可更新能源”和“不可更新能源”。

    在英語中這類能源取名為renewable energy,而不是regenerate energy。renewable在詞典中的意思是:可更新的,可恢復的,可繼續的。而regenerate在詞典中的意思是再生。

    現在許多人已習慣稱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等這類能源為“可再生能源”,要改起來會很麻煩,但還是很有改的必要性。

    首先,給事物命名要遵循嚴謹性。給事物取一個科學的名字,可以幫助人們更好地認識和了解此事物;反之會給人們在認識事物過程中造成很多的誤解和障礙。

    其次,在做為國際交流語言的英語中,renew―able energy就是可更新能源的意思,而我國把這類能源稱為“可再生能源”,實際上是一錯再錯,既沒有準確理解原文的含義,又相當于生造了一個新的名詞regenerate energy。

    五 結論

    (1)通過分析“再生”的每一層含義可以得出,用“再生”來命名不斷得到補充或補充周期較短的能源是不正確的。“可再生能源”改為“可更新能源”更合適。

    第2篇: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新能源;時間與速度;經濟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稍偕茉丛谥袊娏I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稍偕茉窗l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現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優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舉足輕重。在資源緊張的現實條件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社會的共同選擇,也是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中國政府已經從戰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雖然不盡人意,但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國家發改委決定在2005-2007年間設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供熱和地熱泵供熱。這些政策和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

    經驗證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顯然,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而且時間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計劃確定了單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發展目標。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風電裝機容量已經超過了“十一五”末期的500萬千瓦規劃目標,但是與可開發利用的約10億千瓦風能儲量和每年8000萬千瓦火電裝機相比,是一個小數字。發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優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風電強制入網和收購政策,強制某一電網范圍可再生能源的份額,還有其它一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有其它障礙??稍偕茉窗l電規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會給電網帶來一系列運行、負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問題,實踐中存在上網問題。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設備和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及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運行風險。因此,可再生能源企業風險較大、盈利較差,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

    第3篇: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我國現狀 思考 應對方法

    一、 我國能源使用現狀

    可再生能源,即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水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為何要使用可再生能源,因為我國的常規能源狀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 消耗大,浪費情況相當突出

    雖然我國能源資源極度匱乏,但依然沒有找到合適的途徑,故而消耗極大。例如我國單位產出的資源消耗和能耗遠高于國際水平,建筑能耗是同緯度國家的3-4倍,大中型鋼鐵企業每噸鋼材能耗高于20%,火力供電超過22%,遠遠高于國際平均水平,更遑論那些發達國家。每噸標準煤的產出效率相當于美國的28.6%,歐盟的16.8%,日本的10.3%。能源不足缺依然存在各種情況,嚴重影響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二) 能源匱乏,污染加重

    1.由于我國的能源產出依然是以煤炭為主,占據我國能源消費的67%,而煤炭的開采,燃燒等等能源產出的過程導致一系列環境問題,溫室氣體的超標排放依然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辦法。而我國依然以直接燃燒作為使用煤炭資源的方法,從而導致全國90%以上的二氧化硫排放來自于煤的直接燃燒,更有70%的燃塵是燃煤造成,這些氣體的和燃塵的排放不僅加劇了溫室效應,更導致酸雨的形成,以至糧食減產,土地營養衰退以及綠色植物的破壞。

    2.雖然我國國土面積大,但人均占有資源量極少,除煤炭外,石油和天然氣極度短缺,甚至連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1%都不到。以長遠的目光看,石油,煤,天然總有開采完的一天,不能讓能源不足成為制約國家經濟發展的障礙,因而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已經刻不容緩。

    二、 思考

    面臨現在這種嚴峻的情況,不只是我國,更是全世界都必須停下畸形的增長,思考如何應對能源不足這個即將出現的大問題。我們不能只為了滿足我們現在的發展需求,從而導致人類以后的滅絕!所以,可再生能源就必須提上日程,我們的形式已然岌岌可危,我們要行動起來,保證我們的環境和子孫后代和諧發展!雖然我國有可再生能源法,但卻未能對違反此法的制裁措施進行明細,因而一部較完善的能源法已經需要我們一起完善,加強監督管理,上下舉措,方能走上和諧大道。

    三、 應對方法

    (一) 加強監督,明細法律法規

    可再生能源法的完善一定要提上日程,完備法案,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從而使國民對可再生能源有所了解。

    (二) 借鑒國外,提高觀念認識

    我國已探明的煤炭總量約9.7千億噸,水能資源較為豐富,理論蘊藏量和可開發總量均位居世界第一,經濟可開發裝機量約3.9億千瓦,年發電量可達到1.7萬億千瓦時,不過其利用卻受到各種情況的影響,例如淹沒和移民等等。因而我國的能源不足乃是一項長遠而艱巨的難題。為了現在的國民經濟發展,更為了子孫后代有能源可用,我們必須將能源形勢由以往的不可再生資源向可再生資源方向發展。雖然我國做的不夠好,但可以借鑒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成功案例,例如冰島的氫能源發電,巴西的乙醇動力運船,都可以作為我們實際操作的經驗。

    (三) 政府帶頭,加強宣傳力度

    唯有從上而下的貫徹實施,才能保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首先,國家要提供資金扶助,使得可再生能源可以產業化;其次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輿論支持,從而從根本上改善國民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最后,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免,給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

    四、 結論

    可再生能源雖然具有廣闊發展空間和良好的發展前景,但就從目前而言,國人對其的了解還停留在一個相對比較膚淺的認識上,所以,我們一定要從根本上去認知可再生能源。只有舉國舉措,方能貫徹好總書記的和諧發展觀,使用可再生能源,不僅能減少污染排放改善環境,更能保證中國自身戰略能源安全,可持續經濟的不斷發展,從而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雖然改革的路上充滿荊棘,但是只要我們萬眾一心,必定能夠實現我們的既定目標,從而使得我們的生產生活環境與社會發展相和諧。

    參考文獻:

    第4篇: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范文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非常豐富,開發利用的潛力很大。但是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屬于幼稚產業,大多數可再生能源技術在我國處在研究開發階段,市場相對狹小,生產規模小,初始投資高,產品開發利用周期較長,見效較慢,成本偏高,效益不好,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因此政府組織的財稅政策是實現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的客觀要求。

    一、現行的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

    為了推動部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推動技術的應用和商業化進程方面,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財政、稅收政策措施。

    (一)財政政策

    1.補貼政策

    (1)中央政府補貼

    實施中央政府補貼政策是直接推動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生產規模擴大的有力措施。目前已實施的中央政府補貼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研究與發展補貼。國家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給予科研經費支持,對關鍵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的產業化給予補助,支持新技術的示范項目建設和設備的國產化;二是投資貼息補貼。通過相關部門由中央財政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項目提供貼息。例如,國家發改委每年擁有1. 2億元人民幣的貼息貸款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水利部有3億左右的貼息貸款用于小水電的發展。三是項目補貼。中央政府通過不同的渠道對可再生能源項目進行補貼,如戶用沼氣系統、省柴灶推廣,小水電、小風電機和光伏發電示范和推廣工作等。四是電力上網補貼。對于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如果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地區制定標桿電價,電價標準由各?。ㄗ灾螀^、直轄市)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補貼電價組成,補貼電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25元。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15年內享受補貼電價;運行滿15年后,取消補貼電價。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的發電項目的補貼電價比上一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項目的補貼電價遞減2%。

    (2)地方政府補貼

    地方政府的補貼在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由于資源條件和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認識的差異,各地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政策有較大差異。但各地都對戶用沼氣系統,省柴灶的推廣應用采取了補貼措施,部分地區對小型風電機和小型光伏發電系統的推廣給予了較大的補貼扶持,如內蒙古牧民購買一套100瓦風力機或16瓦光伏系統補貼200元,新疆每套補貼50元-200元,青海每套光伏系統補貼300元,甘肅每套光伏系統由地方財政和光電基金補貼300元。

    2.國債投入

    利用國債資金是臨時性的政策扶持,只是針對具體幾個項目而言的。例如,原國家經貿委的國債風電項目利用2000年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第四批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建設8萬千瓦國產風力發電機組示范風電場。

    (二)稅收政策

    1.增值稅

    目前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還沒有制定統一的增值稅政策,只是對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給予了增值稅優惠:一是人工沼氣的增值稅按13%計征;二是規定風力發電的增值稅按8.5%計征。

    2.關稅

    自1998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這兩個項目中包括了部分可再生能源設備,主要是適用于風力發電機與光伏電池。

    3.所得稅

    對綜合利用廢棄資源如地熱、農林廢棄物生產電力、熱力的內資企業,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而對涵蓋于《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4年度)》、《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等規定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內資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對設在國務院規定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項目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其他的地方性稅種

    一些地方考慮以加快設備折舊的方式來減少企業的所得稅,部分地區對風電機占地采取了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現行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財政政策側重政策的宏觀性,比較零散,而且缺少與之相配合的實施細則,具體表現為:

    1.缺乏政策的系統性

    我國的財政政策結構比較零散,缺乏全面的系統性。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投資方面的支持為主,對促進可再生能源設備國產化、增加可再生能源產品的供給以及加強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政府采購等系統的政策措施考慮不夠;另外,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的種類單一,主要集中于風力和小水電。

    2.市場開拓政策力度小

    我國現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側重于技術研發,市場運行機制方面的財政稅收政策支持力度明顯不足。而對于在生產補貼方面,除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在2006年開始實施了一部分生產補貼之外,其他方面的利用還沒有,使得許多企業出現了“有產量、無市場”的現象。

    3.邊遠地區的政策扶持不夠

    我國現有的財政補貼政策雖然直接推動了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擴大,促進了地區經濟的發展和農牧民生活條件的改善,但是對于鼓勵和支持貧困地區、偏遠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力度還遠遠不夠。

    4. 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激勵不夠

    發展可再生能源存在著體制,缺乏上級對下級政府有效的激勵政策,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財政方面的考慮,不愿意對可再生能源進行財政支持。

    (二)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稅收政策的主要問題是缺乏系統性,優惠水平不夠以及缺乏其他相關政策的搭配,具體表現為:

    1.增值稅

    目前,我國還沒有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給予增值稅優惠的統一規定,其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此外,目前人工沼氣13%的增值稅率和風力發電8.5%的增值稅率仍然偏高。

    2.關稅

    一方面進口關稅的優惠僅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設備上,并且是有限范圍內的設備,例如對外資企業可再生能源項目進口關稅的減免僅僅適用于風力發電機與光伏電池,對國家重點鼓勵的項目僅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利用上;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重點項目根據不同的進口產品和技術目錄免稅,實行不同的進口稅收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可再生能源進口設備范圍大于內資企業,顯然這會使該行業內的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競爭待遇不平等。

    3.企業所得稅

    我國一直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稅優惠辦法,只是一些地方根據當地情況,對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出臺了一些優惠措施。這些優惠政策措施或是地區之間不統一,或是政策支持力度太小,對于可再生能源在研發、再投資方面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優惠措施。

    4.其他稅種

    我國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都沒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實際上,在這些稅種中采取優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運營成本,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消費。

    三、國外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的做法

    近年來,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十分重視可再生能源對未來能源供給的重要作用,紛紛采取立法和各種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市場開拓和推廣應用,使得可再生能源產業得到快速發展,其中一些國家的財稅政策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

    美國政府自1978年實施《能源稅收法》以來不斷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范圍,從財政補貼、政府采購到直接減稅、加速折舊、稅收抵免不一而足,并且不僅有聯邦政府的扶持還有地方州政府的扶持。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并通過公開招標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實行私有化的管理模式對項目經費進行控制,并吸引社會資金加入;二是提出補貼,如每生產1千瓦時的電能補助1.5美分;三是以法律形式規定政府的綠色產品采購;四是直接減稅,如對太陽能和地熱的非電力項目永久性減稅10%,對風能和生物質能發電實行為期10年的產品減稅,每發l千瓦時減少1.5美分,并在2005年8月8日通過的新《國家能源政策法》明確規定,美國將在未來10年內,向全美能源企業提供146億美元的減稅額度,鼓勵能源行業采取節能、潔能措施;五是加速折舊,根據《能源稅收法》,可再生能源企業可獲得5年的加速折舊;六是采取技術開發抵稅和生產抵稅的方式抵免企業所得稅;七是個人所得稅方面,2005年美國推出的新能源法決定將拿出13億美元鼓勵私人住宅使用零污染的太陽能等。除了這些聯邦政府推出的扶持方式之外,各地方州政府如加州、華盛頓州、俄勒岡州等為了發展風電,也采取了對風電產業的減稅或免稅等很多辦法。

    (二)德國

    德國扶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主要集中在財政政策方面,其財政扶持涵蓋了整個產業鏈的各個環節。在研發投入方面,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萬歐元,用于開發可再生能源,推動太陽能、風能和地熱的開發;在投資補貼方面,德國政府對風力發電投資進行直接補貼,并且根據《電力供應法案》,風力發電價格與常規發電技術的成本的差價由當地電網承擔;在產出補貼方面,德國政府根據2000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法》對不同運營成本的運營商提供金額不等的補助,如對風電給予每千瓦時9.1歐分的補貼,至少持續5年;在市場推廣方面則通過給予優惠貸款及補貼等方式扶持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

    (三)印度

    印度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較快的國家,其風力發電發展最快。印度鼓勵國內投資和獨立發電商的發展,吸引國外投資者向電力部門投資。因此,風力發電被列為印度能源工業的重要項目,并得到迅速發展。這主要歸功于印度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力發電方面給予了強有力的財稅政策支持。印度政府支持風力發電的具體財稅政策如下:

    在財政政策方面,印度政府成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資公司,專門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開發提供低息貸款,幫助可再生能源項目進行融資;非常規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署宣布了一些特殊的財政優惠政策;可再生能源開發署還設立了專項周轉基金,通過軟貸款形式資助風電項目;另外,印度政府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運行成本,特別提供10%-15%的裝備投資補貼。

    在稅收政策方面,印度政府全額免除風電設備制造業和風電業增值稅;對風電整機設備進口提供25%的優惠關稅稅率,免除散件進口關稅;對風力發電設備實行100%的加速折舊政策;風力發電企業5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利潤用于投資風電的部分可免交36%的所得稅;減免風電項目的貨物稅、銷售稅及附加稅。

    四、對我國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發展的建議

    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做法,同時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稅政策。

    (一)財政政策

    1.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

    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以及科技推廣的長遠規劃,具體操作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融資渠道多樣化。

    專項發展基金的資金融資渠道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一是財政撥款,既可以是財政直接劃撥一般性稅收收入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已有的各項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的整合、充實。二是電力附加費,即在零售電價上再征收少量附加費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三是排污費或污染稅,即向發電廠或電力公司征收污染稅或污染費,并將其中一部分資金作為基金。

    明確基金的使用范圍。

    我國財政收入有限,需要補貼支援的事業很多,因此只能有選擇地進行財政支持。總體上,我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將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列入國家規劃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重點工程和項目,以及部分可再生能源重點產業項目;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但商業性資金尚不具備進入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里的中小企業;農村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建設,特別是西部地區、偏遠地區的電力設施建設。

    加強基金的專項管理。

    財政管理部門要把好專項資金申報單位的準入關,同時建立專項資金流動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監測系統,多部門共同合作保障基金的長期性和穩定性。

    2.采用多樣化的財政支持方式

    (1)財政補貼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對可再生能源的財政補貼政策需要加強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為更多類型的可再生能源基礎研究項目提供補貼,擴大研究的范圍;二要為可再生能源應用性研究項目提供補貼,促進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從而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發揮財政桿杠效應;三要對產品產量進行補貼,這有利于增加產品產量,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四要對消費者進行補貼,這可以鼓勵消費,擴大市場,反過來促進可再生能源事業發展;五要解決貧困邊遠地區的用能問題,保障他們的最低能源需求。

    (2)財政貼息

    首先要適當增加貼息額度,擴大貼息范圍;其次要適當延長貼息期限,可再生能源這一新興產業本身就有投資期限長,見效慢的弱點,財政貼息若要有效發揮作用,必須要延長貼息期限;最后還要豐富提供貼息的機構,如允許商業銀行進入,從而拓寬融資渠道。

    (3)價格支持

    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開始實行“競價上網”,由于可再生能源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單位成本遠高于常規能源的成本,因此在同等條件下利用可再生能源產生的綠色電力肯定難以上網。但是發展綠色電力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對社會具有很明顯的正外部性。因而從福利經濟學中“庇古稅”的角度看,政府有義務給予綠色電力價格補助或允許綠色電力以固定價格全部上網,超出均價部分由政府承擔。

    (4)政府采購

    對于綠色電力這種大宗可再生能源產品,可以通過政府補貼保證其上網從而拉動需求。對于其他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如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照明產品,可以通過對各級政府及其他機構的采購主題的引導保證他們對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優先購買,從而拉動需求。

    (二)稅收政策

    我國目前正在簡化稅制,并決定在“十一五”時期及此后一段時間內實行“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因此不宜設立專門的可再生能源稅收制度,而應當結合我國今后一段時期的稅收改革以及《能源法》完善各個稅種。

    1.增值稅

    (1)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增值稅稅率。這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特征以及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投資結構的特殊性決定的??稍偕茉雌髽I生產過程中需要的燃料等原材料很少,主要的成本來源于設備等固定資產,因此進項稅少,單位能源供應成本中增值稅的比例要比常規能源生產企業大,這不利于與常規能源企業進行公平競爭。所以建議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增值稅稅率,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不含稅電價,也可以降低含稅的上網電價,對發電企業和電網都有利。

    (2)推行消費型增值稅?,F在全球只有中國和印尼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按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率推算,稅率水平遠高于西方國家的平均水平,在中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已是必然趨勢。并且可再生能源企業有特殊性,因此應該盡快對可再生能源企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從產品銷售額中扣除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

    2.關稅

    (1)調整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優惠關稅適用范疇。首先應該保證內資可再生能源企業和同類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相同的關稅優惠政策,從而保證內外資企業可以公平競爭,保證國內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投資;其次,擴大優惠對象,不僅電力設備、零部件可以享受進口關稅優惠,其他用途的國內不能生產的可再生能源轉化利用設備也應該享受適當的進口關稅政策;另外,除有免稅規定的特定項目,對國內能夠生產并且設備技術已經成熟的整機進口應該適度征收關稅。

    (2)實施對可再生能源產品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能電池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電池。我國生產這些產品的技術、產量相對其他可再生能源產品具有比較優勢,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和關稅優惠,以擴大國內產業的規模,提高可再生能源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3.所得稅

    關鍵在于制定一個國家和地方政府協調一致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重點對以下幾個方面給予關注。

    (1)擴大優惠對象,拓展優惠區域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尚處于初級階段,規模很小,即使對整個產業實行所得稅優惠也不會對全國稅收平衡造成大的影響,因此所得稅優惠政策不應該只局限于蔗渣發電、沼氣發電等幾個領域內,而應該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及非電利用技術都實行相應期限的優惠。另外,我國現行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稅減免主要集中于各地的開發區,但可再生能源企業大多分布于自然條件惡劣的地區而并非在開發區內,所以應當將區域優惠轉化成產業優惠。

    (2)實行再投資退稅

    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滾動發展,鼓勵發電企業把經營所得10年后再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項目的投資,實行再投資所得稅抵扣優惠;對其他可再生能源企業經營所得再投資于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相應給予所得稅的部分退還。

    (3)提供更優惠的扣除項目

    對于可再生能源利用企業的研究開發支出,進行全額稅收抵扣,并且當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對可再生能源利用企業的生產設備,經稅務部門審核認定后可以采取加速折舊;對于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需要的儀器、實驗設備,可按照2年期加速折舊。

    參考文獻

    [1]張正敏,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戰略與政策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04(84)。

    [2]郭祥冰、廖世忠、郭力群,美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和實踐[J],能源與環境2004(4),

    [3]吳杰,顧孟迪,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的國際比較及啟示[J], 經濟縱橫,2006(11)。

    [4]謝治國、胡化凱、張 逢,建國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發展[J],中國軟科學,2005(9)。

    第5篇: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 經濟持續增長 GHG排放 可再生能源 替代率 動態優化策略

    引言

    在現代經濟系統中,能源是經濟發展中不容忽視的物質基礎之一,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當前人們對化石能源的過分依賴,致使化石能源問題已成為當前各個生產領域的主要問題?;茉丛诋斍吧鐣l展中促進了世界各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但是其在利用的過程中所帶來的各種環境問題和生態問題卻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中呈現出負效應的關鍵。

    化石能源使用對經濟發展的負效應,主要是隨著人類社會發展中對石油資源的不斷開采,各個國家的石油儲存量不斷的縮小和減少。作為不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組成成分之一,其隨著儲存量的不斷減少而價格要求日益增加。使得經濟系統產生重大的影響而變得脆弱。因此通過科學方式對不可再生能源問題進行改革和探究成為當前人類發展中最值得探究的重點形式。建立有關能源資源約束、環境污染的內生經濟增長數學模型,已成為經濟發展中人們探究的重點,更是針對化石能源的使用和經濟持續發展結合分析而使其能夠穩定合理發展的基礎。

    化石能源資源的有限性和耗竭性是對經濟持續發展的重大威脅之一,所謂凡是有利必有弊,這種趨勢之下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興起帶來了發展機遇。作為新興綠色產業,其市場化發展的驅動力就是通過不可再生能源的日益匱乏和價格的提高而造成對新型能源的認識和利用的不斷提高??稍偕鍧嵞茉幢貙⒆罱K替代化石能源,使得能源產業出現合理有效的發展前景和模式,并且能夠對生態環境系統實現良好的發展前景和應用措施。由于受到市場價格、技術水平和開發成本的限制,可再生能源在發展和應用的過程中是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其發展道路更是充滿艱辛和奮斗的。

    1. 模型的建立

    1.1含能源投入的生產函數

    鑒于能源是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完全替代的限制性要素,本文將能源作為宏觀經濟生產函數中一個單獨的投入要素;考慮到我國勞動投入對生產函數幾乎沒有影響,為討論方便,這里假定勞動力總數為常數并標準化為1;假設生產函數為Cobb-Douglas型且規模報酬不變,其中,Y為國民經濟系統的產出、K為資本存量、層為能源投入總量,它們均為時間t的函數,A是綜合技術進步系數,a、p是彈性系數。

    1.2可再生替代能源及開發投資

    f為第t年年投入市場的可再生清潔能源總量;y(f)為每年島(t)在社會總的年度能源消費中所占的比例,簡稱替代率,滿足為第t年度對替代可再生能源產業研發和生產的總投資,g為單位投資的可再生能源產出率。

    1.3考慮化石能源污染的國民經濟系統實際產出式(1)中未計算化石能源使用產生污染給經濟系統造成的負面影響,鑒于全球GHG排放80%以上來自于化石能源利用,這里引入能源污染損失函數D(y),其定義為由于能源的開發和使用過程中排放GHG等污染物而造成實際國民經濟產出減少的影響系數,滿足0

    1.4資本的積累、消費和投資設c為社會消費總量,q是消費系數,假設用于可再生替代能源的開發和投資經費來源于社會總消費,如部分地將原本付給外國石油商的資金投資到生物燃料產業開發,k為可再生能源產業年總投資占社會全年總消費的比例。

    1.5動態優化模型其意義在于滿足經濟持續發展對能源總需求的同時,化石能源的使用量最小,其中,D為貼現率,T為社會計劃者根據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路線圖,預計實現某個替代率目標y(T)的年限。

    2. 期望替代路徑下的優化發展策略

    為經濟系統所消耗能源全部為化石能源時,所產生的GHG等污染造成社會總產出損失的損失率,I即為在考慮經濟持續增長及GHG排放控制的情況下,期望替代路徑y(T)所對應的優化動態投資策略.

    3. 我國實際數據的案例分析

    3.1參數的選取

    根據2005年國家統計公報數據,并參考張明慧文的估算方法,我們回歸分析了我國1985.2006年數據,求出q=0.541,p=0.510,A=0.742(標準誤差為0.108、0.368和0.015).其中,Y、K的單位為億元,E的單位為萬噸標煤;綜合燃料酒精和水電的投資產出參數,取平均投資產能比為g=0.02萬噸標煤,億元;另取P=0.03。

    3.2結果分析和政策建議

    上述結果表明,如果社會按動態投資策略投資并實現產能,年度可再生能源總產出就可優化路徑增長.最終,實現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在2020年將可再生能源占總能源消費的比例從2005年的7.5%提高到15%;并在最大限度地減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和GHG排放的同時,確保我國整體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假設存在理性的社會計劃者,以行政和財政的手段,引導國民經濟系統按上述的最優動態投資軌跡,每年遞增地投資進行可再生清潔能源的開發和生產,就能確保可再生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比例按指定的路徑上升;在保證整體經濟長期持續發展的同時,控制源于化石能源開采和使用造成的GHG排放等環境退化問題,運用各種行政和財政手段的基本目的,就是將化石能源的市場價格維持在適當的高位,使替代能源產業有利可圖并穩定發展,比如,可以通過控制開采和進口化石能源許可證的發放、提高污染排放標準、增加資源開采稅和燃油稅等措施影響化石能源價格;與此同時,對替代能源產業予以減免稅、補貼等財政支持。

    總之,政府和社會計劃者如果運用自己對市場能源價格的影響力,引導和控制可再生能源產業按上述的優化策略進行發展,就可以在0一T期內,使經濟系統中發展、能源和源于能源的GHG排放諸關系系統動態最優化,并實現《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能源經濟目標。

    對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投入、產出延時和折舊問題、能源污染損失的閥值和函數的不連續等問題,我們擬作進一步研究并另文討論。

    結論

    第6篇: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政策激勵;天津港可再生能源發展

    中圖分類號:TE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6)22-0086-04

    1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持續加快,由于環境壓力的約束和常規能源的有限性,大力發展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技術是必然選擇。可再生能源在很多方面都發揮了不容小覷的作用,例如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環境污染、加快可持續發展等。就目前情況來看,可再生能源縱然有很大的發展潛力,但其屬于新興產業,成本高、資金不足等是其與傳統能源相比明顯的缺陷,急需相應政策的出臺來進行支持與指導。因此,應該怎樣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促進其利用開發是中國現在最為緊迫的議題之一。天津港是我國北方最大的對外貿易港,蘊藏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海洋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為港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基本條件。筆者分析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以期對天津港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參考作用。

    2我國可再生能源及相關政策現狀

    2.1風電

    2011年我國風力發電總裝機容量62.36GW,保持全球風電裝機容量第一的地位。但是,風電發展的重大難題是“棄風”問題,2011年風電“棄風”超過100億kW?h。不同于常規電源,風電的出力特性特殊:具有隨機性、波動性的特點,導致風功率預測精度較低;風力發電形成一定規模后,如果系統備用水平不夠的話,調度運行過程中做到不棄風很難。

    在相關政策里面提到,當地的省級電網結算光伏發電、陸上風電的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如若超出,則將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超過的部分給予補貼。在明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上網電價等方面,政府大力提倡各地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但通過此種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有明確規定,即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同類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當地上網標桿電價水平[1]。

    2.2光伏

    光伏產業也是新興產業,“十二五”時期我國新增太陽能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約1000萬kW,太陽能光熱電站裝機容量100萬kW,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約1000萬kW。這幾年在全國各個地區的招商中,光伏產業很受人們看好,其中關鍵原因就在于光伏產業資金投入大、使用人力多,既能創造GDP,又能帶動就業,而且比較重要的一點是其與清潔能源、高新技術等概念緊密相關,符合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相應政策要求。

    價格政策方面,實行光伏發電、陸上風電上網標桿電價隨發展規模的擴大逐步下降的方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在建筑物屋頂等設施場地所時,項目備案模式選取可以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同時,如若項目享受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或者金太陽示范工程補助資金,則不在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范圍中;同樣不屬于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范圍的還有光伏電站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2]。

    2.3地熱能

    我國對當地資源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時間、規模和分布容易控制。在環境影響上,地熱能的危害程度小,因此不論是用于發電還是直接熱利用,其作為替代能源都能大幅度減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我國開發地熱能時間較早,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目前直接熱利用的設備熱功率2443MW,排名世界各國之首。

    根據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地熱能供熱制冷、地熱能資源評估與勘查、發電和綜合利用等示范項目受到中央財政的主要扶持。為了滿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政策的要求,電價補貼政策將應用在地熱發電商業化運行項目。為了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性收購的要求,電網企業需履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地熱發電量義務。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要重視地熱能的發展,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積極推進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工作,促進地熱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3,4]。

    2.4海洋能

    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項戰略性新興能源產業,根據海洋能自身特點,其涵蓋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溫差能、鹽差能、海上風能等海洋能資源。目前總體上我國海洋能產業處于發展初期,但其在能源產業發展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除將市場機制引入海洋風能開發中之外,國家和地方仍需對其他海洋能開發技術研究進行財政資助[9]。

    港口和臨近港口的產業用海區,指的是港口建設和臨近港口產業拓展所需的海域。港口和臨港產業用海必須符合國家區域發展戰略要求,合理布局,加快臨港產業聚集發展。限制建設規模,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產業結構趨同化。禁止占用和影響周邊海域旅游景區、自然保護區、河口行洪區和防洪保留區等[5]。

    3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我國可再生能源在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上存在很多問題,歸納主要有以下6點。

    3.1市場不成熟,保障能力不足

    很長時間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方向不明確,采用以往的舊方式進行管理,缺少和市場完善結合的創新體制,沒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市場機制。

    3.2措施不配套,政策體系不夠完善

    從總體上,雖然《可再生能源法》修訂之后為可再生能源的應用發展奠定政策基礎,營造發展環境,但是體系還不夠完整,經濟激勵不強,缺乏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財政支持和補貼優惠等完善的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體系[7]。

    3.3戰略地位需鞏固,規劃的銜接性和科學性不足

    雖然我國政府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到國家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表明其十分看重,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在全社會仍需要鞏固與提升,同時也需要加強規劃的銜接性和科學性。

    3.4研發投入資金不足,技術創新較弱

    目前,企業自身進行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科學技術開發與創新,缺陷是資金投入不足且使用分散,缺少科研人才和核心技術,很難在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上快速突破。

    3.5產業體系薄弱,配套能力不強

    關鍵的設備工藝和原材料不得不依賴進口,標準體系不健全,一些可再生能源相關技術不先進,產品競爭力不足,產品檢測和認證體系不完善,管理服務落后。

    3.6資源評估不深入,限制產業化發展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評價數據不完善導致無法高效率、規模化地對其開發利用[6]。

    總而言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成本較高、市場競爭力弱。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要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化、規模化[8]。

    4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建議

    4.1制定系統、科學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和規劃

    從國外經驗來看,歐美等國家都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短期和長期相結合的發展戰略規劃,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詳細目標和實施步驟。我國在國家總體規劃中缺乏有關各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使得涉海能源的各級各規劃的關系難以有效協調。因此,我國應該制定海洋能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嚴格規劃、有效地引導海洋能產業的發展,科學統籌、合理布局,以保證其長遠健康有序發展[9]。

    4.2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其可操作性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利用結構中的比例是實現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的關鍵,我國現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規都是一些嘗試性規定,難以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活動進行有效規范。需要修改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增加細則支持,增強可操作性,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地位,改變我國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缺少法律等更高層次行政管理的局面,為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保障。

    4.3加大激勵力度,通過經濟激勵政策為其發展提供支持

    政府應該從電價優惠、補貼優惠、稅收優惠、信貸扶持等多個角度,支持該產業的發展。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需要從有效供給和突破需求約束兩方面入手,結合國外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發展現狀,實行配額制和稅收改革,以可再生能源的有效供給和市場吸收,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提供基礎性保障[10]。

    4.4拓寬融資渠道,政府繼續給予政策支持、資金扶持

    直到現在,我國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還沒有十分規范地納入各級財政計劃性預算,這是阻礙其發展的關鍵,開發和研究資金不足,導致產業化、商品化程度很低,發展緩慢。對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規劃,積極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提高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把它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之中,列入國家的各級財政預算中去。在投資方面,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積極拓寬可再生能源的融資渠道;地方政府和企業也要積極籌措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

    4.5推動科技進步,提高裝備水平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以可再生能源發展為重點加快科技研發。鼓勵企業與科研單位、大學院校建立產研聯合,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再生能源新技術和相關新產品,加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轉化。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同時通過宏觀調控和市場引導,提高設備制造的能力和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水平。

    4.6支持國產化工作,組織實施示范工程,加快產業化進程

    政府積極組織實施并引領企業參與建設示范工程,推進技術制造的開發,擴大應用領域。風電等設備國產化示范工程要堅持繼續實施,政府支持設備制造企業開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風力發電等設備和零部件。為使風電場等初始投資下降較大幅度,大力促進國產化示范工程設備造價降低。同時組織實施熱電聯產技術商業化示范工程和生物質發電上網商業化示范工程。

    5天津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參考

    作為天津濱海新區的一個重要功能區,天津港戰略地位的日益加強。在這個過程中,能源消耗和能量供給逐漸成為一個困擾天津港持續發展的一個緊迫問題,這就要求天津港在產業多元化的過程中逐步完成能源領域的轉型。作為沿海地區,天津港蘊藏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淺層地熱、海洋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這為港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基本條件。隨著開發的深入和加強,新能源產業發展機遇良好。新能源制約于發展環境和發展條件,在資源、成本、核心技術等方面存在著較大挑戰。因此為推進港區新能源的快速發展,需要有良好的政策條件作為基礎,為港區能源轉型提供保障措施[11]。

    5.1發展光伏、風電與地熱,制定《天津港太陽能(風能)發展規劃》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目標要求,指導新能源合理投資,促進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平衡發展各地新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效率。天津港作為濱海新區的重要功能區,其光伏和風電也應該收到重視。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積極推廣建設與建筑結合的分布式并網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探索相應的電力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支持光伏企業從光伏產品制造向光伏電站建設轉型,協調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在風能方面,建立小風電示范工程,加快建設沿海風力發電基地,發展非并網風電淡化海水產業,努力為風電應用拓展新空間。同時天津市有豐富的地熱資源,可以通過設置能源站并根據地熱井勘察結果和土地利用計劃,考慮與城市熱力管網連接等問題。

    5.2構建完善的經濟激勵和政策扶持體系

    為使得能源科技和產業發展得到保證,建立政府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對新能源生產和消費進行補貼。通過投資補貼、設備生產補貼和消費者(即用戶)補貼的方式,提高新能源設備生產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吸引民間資本和國際資本對新能源產業進行投資。例如對在新建房屋提供太陽能供熱及其他應用的房地產開發商、將太陽能供熱使用在物業管理中的物業公司以及消費者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政府辦公大樓或者公共設施優先采用新能源技術,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中使用太陽能的相關設施也給予一定補貼等。建立綠色能源評價體系,在科研經費和低息貸款等方面對有綠色能源標識的企業給予價格激勵[3]。

    5.3優化可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促進產業集群式發展

    建立金融資本科技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如有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是有利于吸引國內外更多的新能源企業落戶天津港。對于發展較好的新能源企業給予重點扶持,引導風險投資公司在新能源項目上投資,讓龍頭企業帶動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迅速發展。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與上下游企業、研發機構之間結合成戰略聯盟關系,優勢互補,產業整體競爭力會得到顯著提高。同時積極實施新能源示范工程,意義在于使綠色能源率先在一些地區得到推廣,產生聚集和示范效應,從而實現產業規?;?、集中化發展[12]。

    5.4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密切合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為吸引國內外一流人才、引進先進技術,組建港區生產力督促中心和新能源研究院,成立綠色能源公共技術平臺,力圖建立一批國家級、省級新能源技術重點實驗室。鼓勵高校多多與科研單位合作,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調動產學研各方面的力量聯合攻克新能源技術難題,與先進國家簽訂新能源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議,建立以促進生產力為中心、企業孵化器為主題的創新服務體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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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中國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R].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2013.

    第7篇: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范文

    近幾年來,在國際可再生能源市場快速發展的拉動和政府的大力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科研開發、產業發展以及市場應用等均進入了一個全面、快速、健康發展的新階段。

    中國可再生能源市場問題研究

    雖然我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取得一定的成績,但與先進國家相比差距仍很大。這是因為:

    1.政策及激勵措施力度不夠。在目前政策環境和技術水平下,除了太陽能和水電具有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以外,多數能源在開發上成本較高,普遍規模小、資源散、缺少連續生產的可行性,缺乏競爭力。當前,我國雖然支持風力發電、質能生物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但扶持政策體系還不完整,激勵機制也不健全,政策缺乏穩定性,科學持續發展的長

    效機制還沒有形成。

    2.市場保障機制不完善。由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缺少明確目標,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力度雖然在逐步加大,但是市場保障政策還沒有完全配套,市場需求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導致市場拉動力太小,我國可再生能源在技術的發展上始終處于緩慢、粗劣的狀態。

    3.產業體系和技術開發能力薄弱。我國的沼氣、太陽能利用和水力發電的發展水平比較高,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遠遠落后于國外先進技術水平,普遍存在技術研發能力低、制造生產設備的能力弱、過度依賴國外進口的現狀。加之目前我國在能源資源評價上、標準技術上、檢測和認證產品體系上的不健全,導致技術人才明顯缺乏,技術服務體系沒有完全形成。

    德國可再生能源市場問題研究

    2013年6月26日,德國《星期天世界報》用4個整版的篇幅刊登文章,大談可再生能源的弊病,被采訪人普遍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利用表示懷疑。在最受歡迎的太陽能的調查上,德國權威調查機構民意調查顯示,認為未來能源供應最重要的源泉是太陽能的人占99%。但調查同時顯示,對太陽能的快速發展,科技工作者卻持反對態度。他們普遍認為成本太高,已影響了德國經濟的發展。最近德國的環境部長發言,德國保證不了以后堅持采用收購補貼的政策,言外之意即德國要控制太陽能發展規模。德國控制太陽能發展規模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1.安裝規模較大,本國電網的承載能明顯不足。到2013年年底,德國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安裝規模將達到16兆瓦,居世界第一。如果繼續發展并保持強勁態勢,德國電網在穩定性、安全性上將面臨極大的考驗和質疑。

    2.成本比較高,政府的財政負擔明顯加重。從經濟效益的追求上看,風能發電明顯優于太陽能發電。據《星期天世界報》提供的數據顯示,一個風輪發電機所發出的電量等同于20個足球場地大的太陽能光板的發電量。加上太陽輻照度被自然條件(季節、晝夜、地理、經度緯度)和隨機因素(晴、陰、云、雨)影響大,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導致太陽能發電經常間斷,極不穩定,增加了太陽能規模應用的難度。

    德國放緩太陽能市場規模建設,暴露出德國政府制定的太陽能政策,根本達不到促進太陽能市場發展的現實。從科研方面看,雖然德國裝機規??煸鏊俅?,但科研技術發展跟不上其發展的幅度。例如,在電能存儲上,由于缺少小型電力存儲裝置,導致出現嚴重浪費現象。由于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大,電網明顯承受力不足,必須進行改造,導致太陽能人網波動較大。中德能源市場合作存在的問題

    1.中國國際競爭力的不斷提升,引起德國的擔憂。中德雙方雖然合作不斷擴大,但存在技術水平和資金投入的不對等,德國擔心技術得不到保護,在發展規模上會不如我國。如,我國2004年啟動風能項目,到2010年我國的投入已經超過德國,成為世界第一。德國后悔培養了一個“強大的競爭者”,導致出現非理性想法,針對我國進行的反傾銷和合作中斷等,給雙方合作蒙上了陰影。在今后的合作中,消除非理性想法,是雙方必須面對的問題。

    2.經濟和環保利益沒能達到有機統一。在能源合作上環保利益和經濟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必須相輔相成,但是這方面在中德合作上,沒有達到有機的統一。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有利于全球環境保護,但它同時也會對德國的相關產業帶來競爭和沖擊。如果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對德國的經濟產生沖擊,德國肯定會采用貿易保護。從環保出發,可再生能源技術應該會加快傳播和普及的速度;但從經濟利益看,商品是可再生能源技術,這導致德國在技術交流上設置障礙。德國雖然是對中國轉讓技術最多的國家,但這些技術多是低水平的,德國對關鍵技術有所保留。

    第8篇: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中美;可再生能源;補貼;反補貼;WTO

    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U SW)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交了一份長達5800頁的申訴書,指控中國政府對新能源企業給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場性”補貼,據此提請政府對中國展開反補貼調查。10月15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接受調查請求。雖然這不是美國針對我國的首起反補貼調查,但卻是首次在新能源領域發起的反補貼調查,而且讓我們陷入“雙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國通過氣候變化談判和“碳關稅”逼迫中國承擔與發展階段不相符的減排責任,另一方面又通過反補貼調查打壓有利于減排的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空間。

    面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大國和先行國――美國的調查指控,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系統梳理分析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和補貼制度,對比分析美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資助和補貼機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們采取合理措施從容應對其反補貼調查的基本要義。

    一、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對補貼規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以下簡稱ASCM)第l條對補貼的定義作出了規定:補貼是由一國政府或者公共機構提供的、使接受者獲益的財政資助。凡出現以下情況或形式應當視為存在補貼:一是涉及資金的直接轉移(如贈款、貸款和投股)、潛在的資金或債務的直接轉移(如貸款擔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棄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況下應當征收的政府稅收(如稅收抵免之類的財政鼓勵);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外的貨物或者服務,或者購買貨物;四是政府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營機構履行以上的一種或者多種通常應當屬于政府的職能,且此種做法與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無實質差別;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價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協議并不對各國采取的補貼一概進行管制,只約束“專向性”補貼?!皩O蛐浴毖a貼,是指專門提供給某一特定企業、產業或者某幾個特定產業的補貼。

    ASCM第3條還明確規定,“除《農業協定》的規定外,下列補貼應予禁止:(a)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包括附件1列舉的補貼;(b)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顯然,上述規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補貼主要是直接針對出口,或者直接針對進口替代,都屬于對國際貿易產生嚴重扭曲的補貼行為。

    除禁止性補貼外,ASCM還定義了另外兩類補貼:可訴性補貼和不可訴補貼??稍V性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實施,但如果其實施對其他成員的經濟貿易利益造成了損害,受到損害的成員可就此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不可訴補貼,是指任何成員在實施這類補貼的過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員的反對或申訴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包括非專向性補貼和3類特殊專向性補貼。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訴補貼在失效后,3種專向性不可訴補貼歸入可訴性補貼。

    上述ASCM關于補貼的基本規則框架,是我們隨后分析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和美國反補貼調查的基本法理依據。

    二、中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法律政策分析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我國于2005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對有關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較完整的規定,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體系。隨后,包括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電監會、住建部(原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以及湖南、山東、黑龍江、湖北等省份,陸續出臺了40多個相關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體系。

    (一)中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激勵政策體系

    基于這些配套政策,我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主要包括:強制電網接納制度、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財政投入政策體系和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頒布《可再生能源產業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節暫行辦法》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等實施細則,一方面建立了強制要求電網企業接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同時還根據不同可再生發電技術特點和產業化進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分類電價體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準人障礙,有力地促進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擴大。

    我國通過公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風力發電、生物質能利用、太陽能光電以及新能源汽車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和市場推廣的財政投入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調整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等稅收制度和細則,對參與生物質能綜合利用、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及裝備生產制造企業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初步建立起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

    總體來看,可以說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框架和激勵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產品補貼機制方面面臨著不小的挑戰,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對USW申訴書中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補貼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快速發展,不僅對我國的節能減排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也有重大貢獻和重要意義。USW趁美國中期選舉的特殊時機,挑起針對中國的301反補貼調查,儼然是給全球減排之路設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國通過對中國反補貼制裁,未來對美出口貿易必將受影響,還有可能引起歐洲國家的連鎖反應,而歐洲恰恰是中國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場。我們將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礎上,對USW的相關指拄進行條分縷析,逐一解讀。

    1.“乘風計劃”與國產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訴書中提到了中國原國家計委

    “九五”期間通過的“乘風計劃”,指出該計劃給予使用國產風電裝置的風力發電項目貸款補貼以及接入電網的優先權。經營風電場的中外合資企業,如購買本地裝置也可以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享受優惠待遇?;诖?,USW認為“由于該項計劃中明確要求工程和企業使用國產而非進口商品以取得貸款和稅收抵免的資格”,因此,“乘風計劃”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

    另外,USW還注意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5) 1204號),規定“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達到70%以上,不滿足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钡?,USw在申訴書中本身也了解到,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被發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訴書中仍然堅持認為中國僅僅取消了一項與“乘風計劃”相分離的計劃對上述國產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斷“乘風計劃”仍舊有效。

    正如USW在申訴書中所說,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底《國家發改委關于取消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發改委取消。國家發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過的一項規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紀90年代“乘風計劃”當中類似的規定?USW的該條指控明顯站不住腳。

    2.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8]476號)中相關規定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第四條 產業化資金支持對象為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設備(包括整機和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生產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

    第六條 申請產業化資金的風力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四)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由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鼓勵采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變流器和軸承。

    第七條 對滿足支持條件企業的首50臺風電機組,按600元/千瓦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整機制造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各占50%,各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補助金額原則上按照成本比例確定,重點向變流器和軸承企業傾斜。

    根據ASCM第2條第1款,“為確定按第1條第1款規定的補貼是否屬對授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或產業、或一組企業或產業(本協定中稱“某些企業”)的專向性補貼,應適用下列原則:(a)如授予機關或其運作所根據的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比缛舯M管因為適用規定的原則而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但是有理由認為補貼可能事實上屬專向性補貼,則可考慮其他因素。此類因素為:有限數量的某些企業使用補貼計劃、某些企業主要使用補貼、給予某些企業不成比例的大量補貼以及授予機關在作出給予補貼的決定時行使決定權的方式。

    據此分析,上述《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由于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生產設備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按照ASCM第2條第1款(a)項的規定,該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

    其次,根據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條第1款(b)項,《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由于視使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為申請產業化資金的條件之一,因此該項規定涉嫌構成ASCM第3條第1款(b)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3.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中國政府對高科技出口產品給予研究開發資金資助,其中包括綠色技術產品,如風電設備、水電輪機、光伏能源系統和高級電池。該指控主要涉及《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外經貿計財發[2002]527號)和《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

    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中有下述規定:

    第七條 申請出口研發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三)產品有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條 出口研發資金資助以下企業或項目:

    (四)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7Y美元的企業。

    《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發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根據《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6)》,以及關于《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技術領域代碼的說明,編碼07的為新能源和節能產品。

    財政部公布的《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九批)的決定》與《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該管理辦法仍然有效。

    根據ASCM第3條第1款(a)項“法律上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構成ASCM項下的禁止性補貼。因此,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該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提出“出口研發資金資助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的企業”,在法律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補貼,因此涉嫌構成AS 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4.出口信貸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提到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的出口信貸。USW還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貸機構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償還期限兩個標準,以扭轉全球在出口信貸上的不良競爭。遵守這些標準的出口信貸在ASCM項下會得到保護。不遵守OEcD關于該項“君子協定”所設置的“最低標準”,將構成基于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潛在的禁止性出口補貼。USW進一步指證,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標準,且其還款期限超過了OECD的最高標準。USW認為這類優惠條款使得中國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圍內的綠色技術市場相較美國出口商具備更強的競爭力。USw認為這些優惠條款使得進出口銀行的出口信貸成為ASCM項下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實際上,根據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度報告,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全年簽約各類貸款不過才4785億元,歷年累計共支持了1742億美元的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等“走出去”項目。因此,UsW所說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出口信貸的情況并不屬實。

    更重要的是,中國并未接受OECD所創設的關于出口信貸的標準,作為一個“君子協定”的非參加方,不遵循該協定所設定的標準,并不必然構成違反另一國際協定即ASCM項下的規定。僅僅將出口信貸給予從事出口的企業這一事實本身并不被視為屬ASCM規定含義

    范圍內的出口補貼的原因,必須證明“實質性的優勢”的獲得。如果能夠證明出口信貸的利率在市場上也能獲得,便不構成禁止性補貼,這一點在WTO關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飛機補貼案中得到專家組的認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責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清潔技術和產品出口提供優惠保險費率補貼,并聲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到2008年因為優惠保險費率而累積14億元的虧損,構成了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有關規則中,具體涉及出口信用保險的是第3條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補貼例示清單》。這份清單列舉了12種禁止性補貼,其中第(j)項規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計劃、針對出口產品成本增加或外匯風險計劃的保險或擔保計劃,保險費率不足以彌補長期營業成本和計劃的虧損的,視為補貼?!盪SW指控中國政府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進行補貼的主要證據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計虧損。

    事實上,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至今,除開始兩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處于盈利狀態(如下圖2所示)。其中,眾所周知,2008年是極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和貿易環境極度惡化,致使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出現較大虧損。但是,這種狀況很快得到扭轉,2009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便取得了4.58億元的凈利潤。

    在WTO“美國高地棉花案”中,專家組指出(j)項并未對“長期”下定義,也不存在時間上的標準,只是指一段長的時間,既可以是過去的,也可以是未來的。實際上,計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到2007年的累積凈利潤為盈利2.43億元。如果以“美國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長期標準來看的話,在中國率先走出金融危機陰影、出口穩定增長的基礎上,到2012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實現累積穩定盈利極有可能。因此,無論從過去還是未來角度來說,USW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補貼的指控都站不住腳。

    按照《2009年復蘇和再投資法》中1603條款的規定,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經實施了高達26億美元的財政支持計劃,從其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在風能的發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風能(大機組)的總裝機容量達到3891.8Mw,財政補貼金額達到22.26億美元,每千瓦補貼金額平均達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風能項目中高達3448美元/千瓦,遠高于中國的補貼標準。

    從上述關于USW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主要補貼指控的辨析中,我們可以看 出,USW對中國的補貼指控大多是不實和錯誤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為口實之處,對此 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并及時制定對策做出調整。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體系與特征

    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等問題,美國也制定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戰略。例如,為 了保證其可再生能源戰略目標的最終實現,美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使用補貼方式來促進本國可 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且已經成為了刺激該產業發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與補貼規模

    美國《1978能源稅收法案》首次提出針對燃料乙醇的消費稅減免;到《1979能源稅法 案》首次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者給予投資稅抵扣,并允許可再生能源項目實行加速折舊;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給予生產稅抵扣,對免稅公共事業單 位、地方政府和農村經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生產的電量給予經濟補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首次引入清潔可再生 能源債券機制和貸款擔保機制,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提供資金支持;直到《2009美國 復蘇和再投資法案》,提出一系列綜合性的補貼方式,包括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和聯邦 基金任選其一,以及對生產側和消費側直接補貼,不難看出美國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呈現出方 式多元化、規模擴大化的趨勢。

    2007財政年度,美國在能源領域的補貼總額共166億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補 貼支出達到48.75億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億美元,稅收抵免39.7億美元,研發補貼7.27億美 元,聯邦電力補助1.73億美元。金融危機發生后,美國在新能領域的投資大幅下降,美國 政府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制定了《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從法案的內容可以看出其 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投資金額高達272.13億美元,其中由美國能源部“能源效率與可再生 能源”(EERE)辦公室掌握的就有168億美元,是2008財年的十倍,足以見到美國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開發匕的態度和決心。

    (二)美國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補貼方式

    根據美國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特別是《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簡稱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現行主要有5種補貼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術貸款擔保。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條的規定,對于可避免溫室氣體排放的能源可以給予貸款擔保,其中包括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擔保,而該技術應該是用于商業市場的商業技術。給予符合要求的項目提供貸款擔保不超過全部設備成本80%,貸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機構規定的限度,該利率不應超過在該領域私營貸款的利率水平,還款期限不超過30年或者使用壽命的90%。

    二是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CREBs)。2009ARRA第1111條提供了l6億美元的清潔可再生能源貸款,這些系能源產業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領域。這筆貸款中,1/3將給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規項目,1/3給予公共供電供應商,l/3給予電力協作組織。

    三是生產稅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條將生產稅抵免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將適用生產稅抵免擴大到風能、生物能、地熱能、城市固體廢棄物等發電設備所生產的電能。同時,將有效期向后延遲,風能設備延遲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設備延遲到2013年12月31日。稅率也從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時調整為2.1美分/千瓦時。

    四是投資稅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條、第1103條規定,對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運行的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可以允許納稅人選擇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以及聯邦基金之間任選其一。對符合條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研發設備安裝、設備重置和產能擴大項目,都可按照設備費用的30%給予投資稅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聯邦基金。根據2009ARRA第1104條的規定,對于2009年、2010年投運的或者2009年、2010年開始安裝且在聯邦政府規定的稅務減免截止日(風能2013年投入運營、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運營)之前投運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的設備投資給予相當于設備及資產總額的30%的財政補貼。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的主要特點

    (1)一般采取競爭性補貼政策。美國對本國企業發放補貼,一般都會采取競爭性工業補貼的政策。所有合規企業都可以申請被授予補貼,某一企業要取得該補貼就必須通過競爭性程序,符合這一具體補貼的要求和標準。當局在授予能源領域該補貼的過程中,采取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規避了ASCM第2條中對于“專向性”的規定,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從法律層面上看,當局并未以法律法規或其他方式將補貼限于某些企業,這樣補貼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專向性”;其二,從事實層面上看,當局也并未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補貼授予某些企業。這樣就排除了企業專向性補貼和地區專向性補貼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視為可再生能源行業專向性補貼。

    (2)盡量使用研究與開發(R&D)補貼政策。如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規定而進行的“創新技術”貸款擔保,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作為整個貸款擔保計劃的重要一步進行補貼。根據ASCM第4章第8條第2款(a)項的規定,“對公司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屬于不可訴補貼。雖然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失效,但是從國際實踐來看,一般國家都不會對該部分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和訴訟,因此使用該類補貼還是比較安全。美國大量運用研究與開發補貼政策既實現了補貼的目的,同時又符合ASCM規則,避免了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補貼。美國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補貼基本上都是針對美國治內所有合規企業進行的補貼,在法律條文上不存在構成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等禁止性補貼的情況。當然,這并不排除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政策可能構成可訴性補貼的情況。按照ASCM第3部分的規定,如果可以證明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措施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造成嚴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員就可以提起反補貼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四、結語與啟示

    美國USW對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絕非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處心積慮有備而來,收集的材料非常詳細全面,對此我們絕不可掉以輕心。一方面,我們通過全面梳理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尋找自身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與不足,為應對反補貼調查打好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對美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和補貼政策的檢視,洞悉美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規模和特征,從中找到我們可以借鑒的經驗和模式。在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體系時,以下幾點值得借鑒:

    首先,在我國實施可再生能源補貼的過程中引入競爭性補貼政策,盡可能地規避掉一些專向性的補貼,這樣可以更好地實現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目標,同時也可以更好地規避可能來自于外部的法律風險。

    其次,在制定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時,應盡量采取不可訴性補貼。雖然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已經失效,但是從2000年后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實踐來看,實施不可訴性補貼仍然被視為合法的國際慣例,基本沒有被訴的案例。采取不可訴性補貼政策,可以較大地降低我國被訴的風險。

    第9篇:對可再生能源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情景分析;水能消耗;IPAT方程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可再生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是近些年國內外經濟學界持續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用于對經濟增長的情景預測分析有情景優化模型和情景模擬模型兩個大類,還衍生出了基于agent的情景仿真模型。情景模擬模型是以情景分析為基礎,預測能源消費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力度,其主要代表模型有LEAP、MESSAGE、IPAT等。

    情景優化模型是在考慮一定的約束條件下,通過線性規劃確定最小成本的能源消耗,其主要代表模型有MARKAL、EFOM和AIM/能源排放模型等。基于agent的情景仿真模型,觀察能源消費的集聚演化過程,常見的平臺主要有SWARM,ASPEN等。本研究屬于情景模擬模型的范疇。

    二、文獻綜述

    目前,已有大量學者采用不同方法對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研究。

    劉慧、張永亮、畢軍(2011)以江蘇省為例,通過推進低碳經濟政策措施,加強國際合作,設定基準情景(BAU)、低碳經濟政策情景(LES)和國際合作與技術轉移情景(ICS)三種政策情景對江蘇省未來中長期能源需求與二氧化碳排放強度進行分析,預測到2020年,我國有可能在地方和區域層面上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強度降低40%-45%的目標。

    劉貞、張希良、高虎(2011)通過對當前主要的情境設計及評價方法的研究,提出了一種基于動態成本曲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情景仿真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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