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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后將1994年6月4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廢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實施細則,1994年5月10日國務院第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1994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7號,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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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末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關鍵詞】建筑;安全;管理
一、安全施工原則
危險因素預防控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整個建設施工過程。在控制過程中,要求對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突出重點,針對重大危險因素和具有重要影響的關鍵因素,進行重點控制。
(一)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的一般原則
1、立足消除和降低危險,構建系統安全,落實個人防護;
2、預防為主,防控結合,預案與應急措施聯動機制;
3、動態跟蹤,重點控制,應變策略。對極不可承受的危險要禁止作業,對重大危險要立即整改,對中度危險要限期整改,對輕度危險要加強監控和保護,對尚可忽略的危險,按照常規進行管理。
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的一般原則告訴我們,危險因素控制措施依次包括消除危險因素、降低和限制危險、使用個體防護裝置等。在選擇危險控制措施時,優先選用圖中底層的措施,只有下一層的措施不能使用,或受到技術、經濟和管理等實際因素制約時,才選用上一層措施。
(二)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的事故預防原則
事故預防可以分為事故發生前的預防及事故發生時的防止和減少事故損失的預防。這是一種發現、識別各種危險因素及其危險性并對其進行消除、控制的手段和措施。其基本目標是采取措施約束、限制危險因素的產生、發展和作用。一般按照以下優先次序進行選擇:根除危險因素;限制和減少危險因素;隔離、屏蔽防止危險因素產生連鎖作用;采用故障安全措施;減少故障及失誤;安全規程;矯正行動。
(三)應急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
當事故發生時,必須及時采取應急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選擇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的原則一般按照以下優先次序進行選擇:隔離危險因素;薄弱環節防控;個體防護措施;避難和救生行為;救援行動。
(四)建筑施工危險因素預防控制措施的一般方法。
制定安全目標、指標、組建機構、落實人員職責;制定管理方案,包括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等;制定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操作規程、作業規范、管理制度等;加強監督、檢查、測量及測試;對危險作業、危險設備、危險場所,加強運行控制。
二、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管理對象是整個施工過程的具體危險因素,施工過程的危險因素包括技術工藝因素、材料因素、機械設備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等五大類因素,每種因素都包含一定數量的具體危險因素。根據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危險因素預防控制工作可分為: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方案制定和初始評審及相關準備工作;工程實體施工全過程的危險因素識別分析、預報和定期評價分析、根據評價分析結果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發生事故后的應急管理和緊急救援等不同階段的內容。
(一)材料因素控制措施
1、建立安全物質材料和建筑實體材料招投標制度;
2、建立安全物質材料和建筑實體材料進場復檢制度,確保使用的材料符合國家相關質量安全標準。
(二)機械設備因素控制措施
1、選用安全性能較高的機械設備;
2、指定專人操作危險性較大的機械設備,特殊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3、定期檢修保養機械設備、及時更換零部件,確保機械設備安全正常運轉。
(三)技術工藝因素控制措
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進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設計、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藝標準和安全技術標準等。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包括內容有:臨時用電安全方案、基坑護坡支護安全方案、腳手架搭拆安全方案、模板支撐體系安全設計方案、高處作業臨邊洞口安全防護方案、建筑構配件吊裝安全方案。
2、使崗位安全化、操作標準化,根據各個工種所涉及的危險因素和技術工藝特征,編制科學合理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作業指導書,通過專門的培訓教育或崗前的技術交底,使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書,真正落到實處。施工企業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書,要根據施工進度和實際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修正。
(四)環境因素控制措施
1、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地質、地形、氣象條件、周圍環境,科學合理地布置施工現場,保證施工現場安全、整潔、有序;
2、指定專人接收天氣預報,及時掌握天氣變化趨勢,以便采取對策;
3、根據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設計的平面布置要求,指定專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性管理。
(五)管理因素控制措施
1、加強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各級領導及相關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對涉及危險因素管理的相關領導和人員進行定期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危險因素管理的目標和意義;施工項目危險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危險因素觸發條件及控制措施;危險因素管理的日常操作要求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
2、建立健全各項危險因素管理的規章制度。在對危險因素進分析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建立健全各項危險管理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重大危險因素控制實施細則、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制度、交替班制度、檢查制度、信息反饋制度、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異常情況緊急措施和安全考核獎懲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
3、明確安全責任,定期安全檢查。對施工中的各個系統層面的危險因素管理確定各級負責人,并明確他們各自應負的具體責任,特別要明確各級單位對歸屬區域的危險因素定期檢查的責任。包括作業人員的每天自查、職能部門定期檢查、企業領導的不定期督察等。
(六)應急管理措施
雖然我們對施工過程各階段的危險因素進行了有效的控制,由于種種原因,不可能完全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編制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是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前提。建筑施工的應急管理工作一般應按如下步驟展開進行:
1、根據建筑工程施工常見的六類安全事故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
2、落實應急人員,建立應急組織;
3、儲備應急物質,布置應急設備;
4、組織員工進行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
參考文獻:
為了確保我院學生離校外出實習、應聘、工作期間的安全,嚴格學院與學生的責任界限,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特向學院作如下安全保證:
一、 本人在離校期間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不 做任何違紀違法的事。
二、 在離校期間,保管好自己的錢、財、物等,并對自己的安全負全部責任。主動學習安全知識,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證自己的安全,如出意外,一切后果自己承擔。
三、 以一名合格的大學生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不作出任何有違院紀院規的言行,在外樹立我院的良好形象。
四、 經常與學院保持聯系,若需要更換實習或工作單位必會及時向原實習或工作單位報告,并告知學院新的實習或告知單位以及聯系方式。
五、 嚴格按照學院的時間安排好自己的生產實習的進度,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畢業設計論文、試驗以及撰寫工作。
六、 本人自愿遵守以上各條保證,如有違反由本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學院對此概不負責。
七、 本保證書一式兩份,學院、學生本人個執一份。
申請人簽字:__________ 監護人簽字:__________
輔導員簽字:__________ 學工負責人:__________
關鍵詞:糧食安全 體系 基本原則
自給為主原則
我國是一個糧食需求和消費量巨大的人口大國,糧食生產和消費必須堅持以自給為主的原則。近幾年,有人主張壓縮國內的糧食生產,增加對國際市場的糧食進口,實行糧食自由貿易。他們的主要理由是:中國堅持糧食自給為主的政策已經使中國經濟付出了極大的代價,對糧食的巨額補貼使政府的財政包袱越來越重;硬性的購銷計劃,不利于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經濟增長。
筆者認為,堅持糧食自給為主的方針,確實使國家財政付出了一定的代價,從經濟效益的角度考慮,我國的糧食生產也并不具有比較優勢。但是,無論怎么說,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戰略性產品,世界上任何一個大國,為維持一定的糧食自給率,都無一例外地對國內的糧食生產給予了可觀的財政補貼,事實上,這種財政補貼是實現國家糧食安全的必要成本和代價。從長遠的角度來看,一個國家只有保持對本國糧食生產適當的財政支持,才能夠真正降低國家糧食安全的成本。同時,國際糧食貿易常常受意識形態和國與國之間關系的影響。盡管貿易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糧食禁運的可能性,但糧食被某些大國用作外交手段來干涉他國內政的事情仍然有可能發生。
安全優先、兼顧效益的原則
雖然實現國家的糧食安全需要付出代價,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在實現國家糧食安全的過程中可以不計成本,忽視經濟意識和效率意識。從成本和收益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把糧食安全分為兩種:一種是糧食既安全又經濟,即向社會提供了充足的糧食供給,同時又沒有糧食過剩和浪費等不合理現象。另一種是糧食安全但不經濟,保證了糧食的供給,成本卻過高。
顯然,我們要力爭實現第一種糧食安全,避免出現糧食安全但不經濟的情況。
當然,從長期來看,糧食安全和經濟是統一的。一方面,安全是經濟的保證,只有安全才談得上經濟,不安全就是最大的不經濟。糧食的生產需要較長的周期,生產糧食的重要資源(土地)又具有不可再生性,糧食是人們的生活必需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很小,如果糧食不安全,糧食的供給不足,必然會引起價格和產量的劇烈波動,從而造成巨大的浪費和經濟損失。另一方面,經濟又是安全的重要條件,只有經濟才能保證糧食生產的長期安全,如果我們的糧食安全造成了資源的巨大浪費,必然會損害國家的經濟基礎,從而使糧食安全失去存在的條件。短期內糧食安全和經濟也可能會出現矛盾和沖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我們則應遵循安全優先的原則,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追求經濟目標的實現。
有利于市場化改革的原則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糧食安全體系的建設必須與這一目標相適應,只有這樣,糧食安全才具有堅實的體制基礎和制度保證。
從理論研究的角度來看,要實現國家的糧食安全有兩條路可走:一條是計劃經濟之路,用國家計劃、行政命令等非市場的方式來穩定糧食的種植面積,保證糧食的供給;另一條是市場經濟之路,即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生產資源中的作用,主要依靠經濟手段管理糧食的生產、供給和需求。歷史經驗已經證明,前一條路雖然走起來方便,但實現糧食安全的成本很高,資源浪費很大。走市場經濟之路,利用市場來解決國家的糧食安全問題,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糧食生產、消費過程中的作用,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已經證明這確實是一條行之有效的道路,而且,這又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相一致,我們已經沒有理由再懷疑和猶豫。
有利于城市化發展的原則
城市化是我國社會今后的發展趨勢,城市化對糧食安全具有雙重影響:一方面,城市化的發展導致的城市聚集效應,有利于對土地的合理使用,城市化使得農村人口減少,有利于農業規模經營的發展,城市規模的擴張和經濟水平的提高,可以為農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城市化發展對糧食安全也會產生一些不利影響。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必然導致耕地遞減;在城市化過程中向城市轉移的農業勞動力,往往都是年紀較輕、文化素質較高的人口,使得農業勞動力呈退化趨勢;城市化進程中非農產業的比較收益會高于農業,導致農民種糧積極性下降。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必須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首先,城市化是我國社會的發展趨勢,糧食安全體系的建設只有和這一趨勢相適應才具有生命力。城市化是我國全面實現現代化,全面進入小康社會,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發展水平的必由之路,我們為保證糧食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必須有利于城市化的發展,不能同城市化相沖突。其次,在實現糧食安全的過程中,必須注意克服城市化對糧食安全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充分利用城市化對糧食安全的有利因素,實現城市化發展和糧食安全的有機統一。要實現這個統一,我們認為以下幾點應引起我們的重視,一是增加國家對農業的科技投入,大力提高糧食生產的科技水平,提高糧食生產的比較利益。二是大力發展節地和節水農業,降低糧食生產的資源消耗水平,提高糧食的單位產量。三是制定切實可行的促進全社會節約糧食的政策措施,用經濟手段保證糧食的合理消費。
有利于提高農民收入的原則
提高農民收入,對于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糧食安全體系的建設必須和提高農民收入相統一。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糧食安全與提高農民收入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只有農民收入不斷提高,糧食安全才有堅實的基礎,同時,糧食安全又是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前提條件。當然,在一些情況下,糧食安全和提高農民收入也可能產生沖突和矛盾,比如在糧食價格太低時,農民種糧的正當利益就得不到保證。糧食安全與提高農民收入應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職責,政府在制定糧食安全政策時,必須把兩者很好地結合起來,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提高農民收入問題顯得更為迫切,國家應該在財政、稅收、金融、貿易、收入分配政策等方面,給予農業和農民以較大的扶持。
有利于環境改善和優化的原則
改善和優化環境是保證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糧食安全體系的建設必須符合社會發展的基本目標,不能同環境的改善和優化相沖突。近年來,由于一些地方不合理的擴大糧食生產,濫墾耕地,導致我國天然林面積減少,水土流失嚴重,土地沙化速度加快,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已經給我國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帶來了極大的破壞和損失。此種情況,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從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來看,實現糧食安全和環境優化相統一的根本出路在于走農業集約化之路,不斷增加對農業的資金、技術投入,提高土地與勞動的生產率,實現糧食生產高產、優質、高效的目標。
參考資料: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企業;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F416?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09)11-0022-03
0引言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是人們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食品工業蓬勃發展,許多食品的產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食品安全問題也隨之產生--安徽阜陽"毒奶粉"事件、"蘇丹紅一號"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標風波直至2008年的9月爆發的三鹿事件。這些涉及人們日常生活的食品頻頻發生安全問題,凸顯了我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因此,建立有效的食品監管體系的同時,提高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1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社會責任的概念起源于美國,最早在1924年由謝爾頓提出。1953年霍華德?R?鮑思出版了《企業家的社會責任》一書,使企業社會責任正式走進人們的視野。1979年美國佐治亞大學教授提出了社會責任分類思想,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乃社會寄希望于企業履行之義務;社會不僅要求企業實現其經濟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夠尊法度、重倫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慈善責任之和。[1]
盡管學術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理解和表述不僅相同,卻普遍認同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要對各種類型的利益相關者負責,并且企業的生存依賴于企業與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作用。”其中的利益相關者是指那些影響企業經營或受企業經營活動影響的個人或團體,包括:企業的雇員、消費者、供應商、政府、社區等。依照這種觀點來解讀食品企業社會責任,它的概念內涵主要應體現在兩個層面上:一是食品企業自己為構建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和諧氛圍所要求承擔的責任;二是食品企業在外部要主動承擔起與社會各利益相關者尤其是消費者之間的和諧義務。[2] 而食品安全是食品企業責任的最低控制線,是密切消費者關系的先決條件,是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首要特征。
2食品安全作為食品企業首要社會責任的現實意義
2.1 食品安全已成為衡量食品企業重要指標之一
食品安全事件的頻頻發生,使人們對食品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擔憂。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嚴重損害了我國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而且還嚴重影響了廣大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心理,導致對食品安全相當程度的不信任。2004年《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完成的一項有關食品質量安全的調查顯示,消費者對任何一類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82%的公眾擔心食品安全問題,27%的人認為,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食品安全問題。顯然,食品安全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成為衡量食品企業的重要指標之一。
2.2 食品的特殊性質決定了保證食品安全是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
食品是人們生命安全的初級保障。它不僅會影響我們的生活質量,還有可能影響我們的生命和健康。根據我國衛生部網站的數據顯示,2000年~2006年我國重大食品中毒事件數量、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具體見表1。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與否關系著人們的身心健康。但由于食品具有后驗性,即消費者只能在劣質食品導致消費者身體不適或食源性疾病發生時才可能對食品質量做出一定程度的判別,所以食品企業對保證食品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
近年來,國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每年被媒體披露出來的食品安全事件至少上千起。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我國食品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會責任嚴重缺失,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食品企業經營理念落后
傳統的經營理念認為企業生存發展的唯一使命和動力是獲取利潤,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對股東負責。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企業經營者進一步強化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過分重視自身的經濟利益。一些食品企業為了獲取暫時的高額利潤,不顧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原料使用中以次充好,或在食物中使用有害添加劑,從而引發了企業的食品安全危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現代的經營理念認為企業本質上是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它有股東投入的物質資產,也有職工投入的人力資產以及債權形成的資產,此外還有政府支持等。按照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這些產權主體都有權參與企業創造價值的分配。[3] 因此,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必須要承擔對員工、社會和環境相應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缺失普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現代經營理念并沒有滲透到企業的運營中去,導致企業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
3.2 食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薄弱
現代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四個層面:一是經濟責任,即創造利潤,為股東創造價值;二是法律責任,即企業要遵紀守法,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向社會提供優質產品的責任;三是倫理責任,需要企業“憑良心”做產品;四是慈善責任,是企業自行決定參與社會活動的義務,是社會責任最高境界。可見經濟責任是基礎,如果企業維持其生存都很困難,更不用談去履行社會責任了。據資料表明,我國現有100多萬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其中約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2002年,質檢總局對我國米、面、油、醬油、醋五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調查顯示,60 085家企業中,80%以上為10人以下小作坊,技術水平較低。[4] 這些小企業、小作坊加工設備落后,從業人員素質低,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維持生存已屬不易,承擔社會責任顯得力不從心。
HACCP體系 被認為是目前最先進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體系。但對于小企業來講,采納食品安全控制體系也很難,障礙有二:一是采納HACCP需要支付高額成本(包括建設符合要求的設備及廠房、人員培訓費用、生產和檢驗技術標準高面臨的費用等),企業難以承擔;二是標準化生產對于技術條件的要求高,小企業也無法達到。
3.3 制度建設不完善,制度執行不到位是導致社會責任缺失的外在因素
制度建設不完善表現在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乏系統的法律約束和保障。目前我國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專門的法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作出系統規定。[5] 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企業應該承擔的強制性社會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規范和切實履行。
制度執行不到位,也對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產生嚴重影響。由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監管職責,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稅收收入需要,對食品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背社會責任行為“監而不管”或瞞而不報,從而導致企業應該履行的強制性社會責任沒有真正得到貫徹落實。執法不嚴,不僅影響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還助長了企業逃避、對抗法律的僥幸心理,使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更難以培育和強化。
4以食品安全為核心推進食品企業社會責任建設
4.1 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增強食品安全責任觀念
企業的經營理念如同一個人的價值觀,是指引企業發展方向和具體行為的明燈。能否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是企業能否履行社會責任的前提。在當前,針對食品企業所存在的社會責任缺失的現象,企業在經營價值觀上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就是把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企業核心價值觀重塑的關鍵問題。
對食品企業而言,安全責任觀念與企業成功與否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它不僅反映企業經營者的道德水準,更重要的是企業社會責任能夠促進企業的自身的長遠發展。因此,食品企業要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把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作為食品企業的基本職責。提升食品企業社會責任首要的是培育和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實質上就是企業管理層和企業全體員工的行為、素質的綜合體現,這就表明,食品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與社會責任素質直接關系到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水準的高低,因此把社會責任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樹立良好的社會責任風氣是企業社會責任全面實現與提升的關鍵環節。
4.2 推進食品企業GMP認證
全面實行質量安全體系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既需要資本通入,又需要技術投入,這對于小規模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是比較難的,而采用推廣良好作業規范(GMP)等安全控制體系則可能比較容易一些。GMP(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是一套適用于制藥、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準,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范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當前,加快推進GMP認證,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充分認識GMP認證的作用與目的。推選食品企業GMP認證的基本精神及目標主要是降低食品制造過程中人為的錯誤,防止食品在制造過程中遭受污染或變質,建立健全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提高食品的品質與衛生安全,保障消費者與生產者的權益,強化食品企業自主管理體制,促進食品工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進一步完善和豐富GMP的內容體系,要在遵循國際共同的GMP核心原則和基本特征前提下,結合中國實際,建立較為完善的有中國特色的的GMP認證標準體系;要充分借鑒發達國家GMP標準的優點,重視初級生產活動中食物源對食品安全潛在影響的檢測和控制;細化《良好操作規范》及其認證要求,增強食品企業對GMP認證的自覺性。
第三,賦予有中國特色的GMP認證標準適當的法律地位,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保證GMP標準有一個良好的實施環境和推廣平臺,使標準實施過程始終處于法治規范范圍之中,并得以持續健康發展。
4.3 完善制度建設,加強政府監督管理力度,加大社會的監督力量
健全的制度,是加強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前提。各級政府要轉變職能,重新確立政府職能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督機制;要建立一整套合理的食品企業社會責任評估系統和獎懲制度,用制度來引導企業轉變觀念,并從經濟、社會、環境三個方面對企業進行評價,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來運行,使企業社會責任具體內容以法律形式得到系統明確的規范。另一方面,加大網絡、電視、報刊等輿論媒介和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監督,形成多層次、多渠道的評估、監督體系,通過表彰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民營企業,批評無視社會責任的企業,起到約束、監督和懲罰或激勵的作用,從而形成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良好社會氛圍,引導企業朝著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方向發展。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關鍵詞:安全;事故;責任;模型
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有全面責任、主體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管理責任、監管責任等不同的區分,具體要參看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條文,同時還要看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全面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五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至于誰是主要負責人,這也是《安全生產法》立法過程中討論最多的話題之一。《安全生產法》使用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用語,其實是為照顧到各領域、各行業、各團體、各組織,確保都能適用的一個高度概括性表述。根據相關解釋,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且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對于國有企業這一類組織而言,詳看以下解釋:①主要負責人必須是主要決策人。通常情況下,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主要負責人。一般是董事長,但也有一些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總經理。②必須實際領導、指揮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如果身為法定代表人,但在異地或者國外,真正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人就不是董事長,而是總經理(廠長)或者其他人。③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生病、在外學習等,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將其授權的副職或者其他人主持工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追究主要責任的就是被授權主持工作的實際負責人。
2管理人員和生產經營人員的安全責任
為了更形象地解釋這個問題,在此設計一個安全生產案例。甲投資開張一家酒店,乙受聘為經理具體管理經營,丙為廚師負責做菜,同時配備丁為安全管理員。酒店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要用燃氣,要動火,這就引申出廚房消防安全問題(假設廚房液化氣是唯一的危險源)。理想狀態下,酒店是不應該發生火災的。因為酒店應做到:所有人員職責界定明確,有動火操作規程且設計合理,按要求組織日常安全檢查并排查隱患,保證安全投入確保安全生產條件,配備救火設施,準備應急預案并組織了演練。某日,酒店發生C類火災(燃氣)并造成重大損失。這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發生極端意外并且無法撲救,所有應急措施無法奏效(如:超載危化品運輸車在附近的馬路上高速行駛失控撞向酒店,引發爆炸失火)。另一種就是責任事故,相關人員沒有履職到位。如屬后者,事故調查組啟動調查,程序是這樣的:①調查廚師丙:是不是按動火操作規程操作。第一步干什么、第二步干什么,第三步干什么,應該注意什么等。②調查經理乙:是否管理到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排設計動火規程并組織安全培訓等。③調查安全管理員丁:是不是履行了日常安全檢查監督職責并留下資料等。④調查投資人甲:是否批準了安全投入。(注:上述只是羅列甲、乙、丙、丁主要職責。)所有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都是由生產經營活動引發,沒有生產經營活動就不會有生產責任事故,這就是為什么法律規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以上案例只是一個明確責任劃定的簡單模型,各級管理人員和具體生產經營人員的安全職責,可以在上述案例中對號入座,同時根據崗位設置和分工的不同,進一步細分領導責任、管理責任、主體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監管責任。
3專兼職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很多生產經營單位都設置了安全管理員,有的是專職,有的是兼職。《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定的職責有:組織或參與擬定安全生產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組織或參與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如實記錄;督促落實危險源管理;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檢查、排查安全隱患并提出改進建議;制止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督促落實安全整改。片面夸大和有意忽視他們的職責都是錯誤的:①不要以為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從業人員是萬能的,更不要把他們當作擋箭牌和替罪羊。安全生產責任與生產經營活動是共生共存的,安全生產實行綜合監管,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負責生產誰就要負責安全。②不要輕視安全管理員的作用,更不能應付安全管理員的檢查。《安全生產法》除以上規定的職責外,還在第2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③安全管理員應該意識到自己責任重大,在檢查時不能草草了事、走馬觀花,更不能出了問題就隔岸觀火、袖手旁觀。不檢查是履職不到位,檢查了但不督查整改也是不到位,履職但不盡職就是失職。安全管理員要致力當好專家型安全管理員,了解電梯、塔吊、鍋爐設備運行的原理,掌握應急廣播、消防報警的使用,以專業贏得生產人員的尊重和認可。
4結束語
安全生產管理沒有局外人。通過分析,期望各生產經營單位中的所有生產和管理人員清楚自己的安全生產職責,讓“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不再是一句空話。
作者:楊瑞建 曲文斌 劉叢 單位:青島國信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交運集團青島溫馨校車有限公司 青島國信海天中心建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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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實習期間必須完全服從指導老師管理,不服從管理地禁止上實習課;
⑵學生分組分機實習時,嚴格執行單人單機操作規程,嚴禁多人同時操作。
⑶實習中使用的刀具、量具、工件為學校所有,學生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愛護,實習結束后,應如數歸還。損壞、丟失照價賠償。
⑷上機操作期間,必須全神貫注,不允許擅自離開機床或做與切削無關的工作,其他學員不得圍觀、喧鬧,不得穿拖鞋,應帶防護眼鏡,注意手和身體不能靠近正在旋轉的工件或車床部件。
⑸卡盤上工件必須夾緊后,再啟動開關,嚴禁一手撥動三爪卡盤,一手操作開關;自動加工時,須關閉防護罩;加工完成后,嚴禁用手去剎住轉動著的卡盤。
⑹必須嚴格遵守生產車間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不得竄崗、離崗。
⑺開機前,工件必須夾緊牢靠,工件校正后,和工件加工完成卸下卡盤后,卡盤扳手必須立即撥出卡盤,嚴禁攜帶扳手的卡盤運轉。
⑻嚴格執行車刀刃磨安全操作規程,車刀刃磨時,不能用力過大,以防打滑傷手,如發現砂輪機聲音異常,應立即停機、報告,學員刃磨刀具時,嚴禁無關人員在砂輪機旁邊圍觀,喧嘩。
⑼實習課期間,不得遲到、早退,外出須請假,執行課間點名制度。
⑽應按規定服裝著裝,要扣好袖扣,扎好衣褲,男學員要理短發,女學員要戴好工作帽。
⑾進入實習室,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接觸任何設備,禁止亂開亂動非實習設備。
⑿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損壞設備的行為。
以上諸條,違反其中一條,扣分2分,并停上實習課一周;如第二次出現違紀,取消其實習課。并取消其技能資格!
⒀遇到別人觸電時,切不可用赤手拉觸電者,應迅速將電源切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