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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羊群效應;證券投資基金;成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4-0131-02
引言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中國經濟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使得社會對資金的需求增加。在這種情形下,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募集資金的手段開始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1992年11月淄博基金的設立揭開了投資基金的發展序幕。截至2011年末,中國基金管理公司69家、基金數量914只、基金資產凈值2.19萬億元。其中開放式基金數量達到857只(包括EDF/QDII基金)。盡管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其投資行為也會產生了一定負面影響,會出現“羊群效應”。
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效應
(一)中國基金業發展歷程
回顧中國基金行業的發展歷程,大體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1)1991―1997年的萌芽期:這一階段中國基金行業的特點為:基金公司少,管理資產規模小,運作不規范,相關政策法規不健全。(2)1997―2002年的發展初期:1997年11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使得中國基金行業進入了規范發展期。這一時期,中國的基金市場仍然以封閉式基金為主。(3)2002年至今的高速發展期:2001年9月,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成立,成為中國第一只開放式基金。2012年年底,中國共有基金公司73家,旗下基金1 600多只,基金資產規模達到2.82萬億。
(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羊群效應
投資基金的“羊群效應”是基金經理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影響他人的決策而忽視自己所持有的信息,使得整個市場表現出部分人的決策相關,并且最終反映在資產價格上的現象。
中國的基金業已發展了快二十年了,目前,基金業正在處于不斷擴張的階段,但也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出現了“羊群效應”。由于中國證券市場各種體制、機制不健全,中國投資基金的“羊群效應”并沒有隨股市的發展而有減弱的趨勢,反而隨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而有愈演愈烈之勢。諸多研究表明證券投資基金對穩定股市沒有起到積極的影響,反而推動了市場暴漲暴跌,基金投資理念同質化嚴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股價波動。投資基金的“羊群效應”行為成為中國股市大起大落的主要原因。
二、證券投資基金羊群效應的成因
(一)理論原因
基金業目前是證券市場上較為理性的機構投資者,因此中國基金業的羊群行為主要還是來自于理性羊群效應。
基于理性羊群行為的研究模型主要分為以下三種;信息串聯模型、基于委托―關系模型、收益外部性模型。1999年Wermers 對這些理論模型進行了歸納,分為以下幾類:一是經理人對自己的名聲很看重,他們在決策時會忽視自己所擁有的信息,反而會跟隨大多數的投資者采取行動;二是不同的投資經理可能從之前的具有更多信息的經理人的投資行為獲得同樣的私人信息,從而導致他們的投資行為趨于相同;三是不同經理人的投資行為表現出趨同性,可能是因為都得到相同或相關的私人信息,或者都采用同樣的指標來進行分析等;四是不同機構投資者可能具有相同的風險偏好從而導致一致的投資行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之所以產生羊群效應,一方面是由于上述理論因素,更主要的是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所表現出來的特有原因。
(二)中國所特有原因
第一,中國股票市場的信息不完全和監管制度不完善。缺乏充分有效的投資信息,使得投資者傾向于選擇相同的投資策略。另外在中國的基金行業,由于與投資基金有關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很多投基金會投向高成長的國有企業,以期獲得高額的報酬。這兩點也有助于羊群效應的發生。
第二,股票市場“高收益股短缺”以及股市的“高投機性”現象。中國股票市場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國有企業,使得一些高成長性、收益較好的國有企業備受投資基金的親睞,從而助長了羊群行為。
第三,大多基金投資者持有短期投資理念。中國的投資者都很想在極短的時間內獲利,而不會把投資基金當作長期獲利的工具。一旦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各投資主體的短期持有心理又立馬高漲,他們會要求基金公司還他們一個公道,迫于公司形象、輿論媒體的壓力,基金公司會改變原有的投資策略,跟隨主流的投資策略,造成一定程度的羊群行為。
第四,中國的證券市場缺乏賣空機制。賣空機制能對沖在投資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從而保證在一定風險水平上有高的收益。但是缺乏賣空機制,限制了投資基金的操作空間,致使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上選擇相同的投資策略,導致了投資基金“羊群效應”的發生。
三、證券投資基金羊群效應的解決對策
(一)加快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場,豐富基金投資品種
盡管金融衍生工具給了投資基金更多的投資選擇空間,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沖風險,避免投資策略的趨同性,盡量減少羊群行為發生的可能性。但是中國現在發展金融衍生工具的制度基礎不夠健全,還有待完善。
(二)加大投資基金監管和信息披露的完善工作
加強基金監管有助于維護宏觀經濟、金融的穩定、提高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監管主體應該主要從基金發行、基金日常運作、基金公司的審批幾個方面來實施。信息對于進行投資決策時至關重要,對信息披露的嚴格要求,能夠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向公眾提供真實、有效信息。
(三)調整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結構
中國投資基金的管理費用已從原來的固定比例收取改為固定提取比例加業績報酬,分配制度的優化將有利于改變基金管理之前的工作態度,促使基金管理人更加積極、謹慎的進行投資。但是新改進的業績報酬機制雖然與之前相比有很大的進步,但仍有問題。所以相關部門應該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的績效評價體系,調整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結構,績效評價體系除了衡量基金投資收益外,還要衡量基金經理的綜合素質。這種方法對于防止由于聲譽產生的羊群行為將會十分有效。
(四)加強金融市場的發展,尤其是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拓展投資渠道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數量多,但是同質化嚴重,各種基金的差異不大,這是因為中國的證券市場發展不成熟,金融工具較少不全面,尤其是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沒有為投資者提供比較充足的投資工具,保證在一定的風險水平下收益最大化。所以,應該著力發展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給投資基金更多的選擇空間。
參考文獻:
[1] 宋國梁.證券投資基金――運營與管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 王舒.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羊群效應分析[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0,(3).
關鍵詞:國九條;上市公司質量;管理公司機制
縱觀各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基金投資是一種分散風險、集中資金,有效實現小額資金向火額資本轉化的有效途徑。它將個人手中零散、小本的投資轉化為集中有效的投資過程中發揮了功不可沒的作用,如韓國在50-60年代為了解決實現經濟迅猛發展所短缺的資金而大力發展、規范證券投資摹金當代各國證券投資基金方興未艾,具有極強的生命力,仍在不斷創新、發展、完善。做為現代市場經濟下組織社會資源的一項有效政策、途徑,證券投資基金是有它旺盛的生命力和存在的必然性。
中國當前社會已走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沿,許多事物已與世界經濟取得一致,也向資奉主義市場經濟學了許多可用的市場管理方法,基金就是這其中的一種。其實證券在我圈是有它的必然,我國也像韓國50-60年代一樣面臨著經濟迅猛的發展。而后出現資金短缺,出現我國特有的這樣那樣的困難,如國民儲蓄居高不下.而國家儲蓄利率持續下調,這時投資基金絕對是實現現有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有力途徑。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在未來的中國將有很大的市場和潛力。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經過短短20-30年的發展,也已經從封閉式走向了開放式占主導,從不規范走向了日益規范(當然還存在未正式規范的私募基金),但是中國的證券投資市場仍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隨著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令會精神的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國務院炎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下簡稱“國九條”)的頒布和實施,中國證券資本市場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也必將在發展中逐步加以解決。以下就我的理解,結合國九條,對中國當前證券市場的各種問題進行剖析,并提出一己之陋見。
一、我認為中國證券市場首要問題是沒有好的投資項目
誠如“國九條”中所肯定的火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畢業論文有利于促進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人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而證券投資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很多是面臨困難的國有企業轉制而來,上市后又不積極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資金為目的;做為三駕馬車之一的債券市場又品種稀少,造成證券投資公司在選股時不約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幾只優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風險。而股票市場只有“做多”機制,沒有“做空”機制,很難規避系統風險,證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現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
國九條中第四條第五條就對此問題提出r解決方案:四、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要求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后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
對此我個人認為可以吸收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發展模式,創造出適臺中國特色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基金;而我國的高科技產業一直是一塊肥肉,長期以來它屬于高風險高回報行業,外國資本早就看好它,而我們若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則可吸收國內很多民間資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會更看好這一塊。房地產投資基金相對來說投資期限長,但中國房地產市場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資產容量不容忽視,我國早期不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也曾駐足過這種期限長的投資,但當時來規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動性問題,而如果學習國外規范化管理話,它將很好地促進房地產資金的證券化,平分這個行業巨額的利潤,讓廣大投資者受益。
國九條第五要求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支持競爭力強、運作規范效益良好的公司發行上市,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已上市公司進行并購重組。要求重視投資回報,要采取切實措施改變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增加財富的機會。要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要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抉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減信責任,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責任追究。強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于這一條,當然是因為存在國有股一股獨犬,股權不流通,引起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造成的,通過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轉讓,可以得到些解決。但是我認為要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責任,對損害公司和利益的股東進行責任追究的關鍵還在于一個信息披露問題:只有建立了及時、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機制才能真正起到監督作用。而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們加強中介機構的規范性和執業道德,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注冊會計師很多是無法做到審計最基本的獨立性的,這就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留下許多空子。
二、我國的證券從業機構本身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
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不完善如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選定且有權撤換,碩士論文 使其獨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機制也同樣存在道德風險,獨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等。故而國九條中第六就講到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其股東行為雖化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誠信責任.嚴禁挪用客戶資產,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將基金公司的收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掛鉤,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證券、期貨公司市場退出機制,建立汪券資信評級機構,鼓勵證券崩貨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優化整合做優做強,以應對明年證券服務業全面對外開放,國外證券公司的雄厚資金沖擊。
另我認為我國的開放式基金仍是契約型為主的,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很容易陷入流動性風險中。也不利于其發展,還是要像法人治理結構靠攏。醫學論文在這點上國九條里也放開了證券公司的融資: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籌集長期資金,完善證券公司質押貸款及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辦法,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并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準,在健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
還有機構投資者要適當加強,這有利于信息的對稱性,因為多幾個大機構投資,它們也有力量得到更準確的市場信息,促進整個市場的公開化、透明化,有利于中小投資者。當然這里要加強外部的監管,防止大機構聯臺起來侵占小投資者利益國九條中鼓勵合規資金人市:如支持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基金、企業補充養老基金、商業保險資金等投入資本市場的資金比例,要培養一批誠信、守法、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為豐的機構投資者成為賢本市場的主導力量。
總之,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國九條非常強調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相信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我國證券從業機構的逐步完善,中小投資者將從中國持續增長的經濟中得到更合理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九條).
【關鍵詞】羊群行為;個人投資者;理性預期
羊群行為指的是:一個投資者原本計劃實施某項投資決策,但由于觀察到其他投資者沒有進行此項投資,因而取消該計劃。各類投資者們相互學習與模仿,從而導致在某段時間內,買賣相似的股票或同時進出股市,群體意義上的羊群行為就出現了。
在我國金融市場中,導致羊群行為的最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確定性和信息成本過高。假使投資者能夠很容易獲得市場中的所有信息,那么他不必通過觀察他人的行為來決定自己的決策。但是在現代金融市場中,信息的容量巨大且變化速度非???,其中的真假信息也無法辨別。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很難及時獲得準確的、完整的信息。即使可以獲得,也往往要承擔包括時間、精力、經濟等巨大的成本。因此,投資者往往會選擇觀察他人的行為這種“廉價”的觀察方式,從他人的交易行為中獲取信息,作為個人投資決策的基礎。
金融市場中的羊群行為并不是個人投資者的專利,因為專業投資者也同樣如此,“共同承擔責備效應”(Blame Sharing Effect)是主要原因。這里最為典型的例子是金融市場中的證券投資基金?;鸸芾碚咚芾碣Y產的所有權并不屬于自己,基金管理者的報酬是基于管理資產的規模、投資績效、基金經理的聲譽等各種因素。如果某一證券投資基金的表現比同業其他基金出色,那么該基金的基金經理將獲得額外的報酬。這里再假設基金經理是風險厭惡者,那么他們就有相互模仿的傾向。因為如果決策者逆流而動且失敗,那么這一行為通常會被現行激勵制度視為能力不夠的表現,基金經理會因此受到責備甚至懲罰;但是如果他的行為與大多數人一致,即使失敗了,通常也不會被處罰,因為大多數人都做的不好。如果市場中有許多的基金經理都采取模仿行為,那么“羊群行為”就形成了。
金融市場中的大量證據顯示,參與羊群行為對于主體不利,積極參與羊群行為的投資個體在市場中獲得的收益率比較低。參與羊群行為的投資者最多只能獲得不超過市場平均水平的收益率。而且在實際的操作中,大多數投資者連市場的平均收益都達不到。因為即使跟隨“羊群”,也需要有敏銳的觀察判斷能力和迅速的決策能力。因此,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要想獲得一個不低于市場平均水平的收益率,必須在“人云亦云”的格局中保持獨立的思辨能力,要能夠承擔群體壓力,充分了解所投資的資產,保持清醒的頭腦,充分考慮到各種潛在的風險。
因此,要想能夠切實消滅由于“羊群行為”產生的各種不良后果,在此我們提出以下幾個建議:
1投資者要正確理解證券市場,充分認識證券投資的風險。對于投資者而言最為重要的。投資者應該在對證券市場有了基本的認識和了解的基礎上,再入市交易。“股市有風險”不只是一句空話,收益永遠都與風險相伴隨。不能認為證券市場是一個人人都可以獲利的市場,更不能抱著一夜暴富的心態購買股票。個人投資者要多學習證券市場投資知識,積累投資實踐經驗,多關注了解宏觀經濟狀況,以及學習相關的財務法律知識等。只有在掌握了相關的信息、知識結構的時候,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才不會盲目,才會有的放矢。
2確定合理的市場投資回報率。從國外發達證券市場長達百年的歷史可以看出,投資股票長期而言是一個很好的抵抗通貨膨脹、讓資產增值的辦法。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認為證券市場的平均回報率有多高,從美國200年左右的證券投資歷史來看,股票投資年化收益率在6.5%―7%之間。因此不要奢望一夜暴富,但也要知道這樣的年收益率其實已經遠遠超過銀行利率、長期債券、短期債券和黃金的收益率。從長期來看,投資股票能夠給投資者帶來不錯的回報。證券市場上沒有人能夠預測明天、預測行情的漲落。惟有樹立長期投資的理念,避免短期投機行為,投資者才能夠在市場的漲落中立于不敗之地,享受復利投資帶來的神奇效果。
3注重客觀分析,避免憑感覺投資。用“股神”巴菲特的話說,應該像尋找一生的愛人一樣尋找股票。當然,投資者可以相信“一見鐘情”,但這樣投資的結果往往很慘。正確對待信息傳播,相信自己的觀點,保持獨立和創新精神,避免受從眾心理的支配。證券市場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聲音和信息,投資者不要盲從媒體或分析家的觀點,要堅持在科學分析各種信息資料的基礎上形成觀點和投資理念,但要知道保留自己的觀點并不等于固執、偏執。要善于學習,接受新信息。打破心理定勢,常用逆向思維,消除過去成功或失敗的效應。過去的成功與失敗都會在未來的決策中產生影響,使投資者產生固定的思維模式。已形成的理念和思維定勢會阻礙投資者的思考,要常用逆向思維的方法去分析問題,不斷地跳出思維。在總結投資經驗教訓時要保持客觀,通過分析自己的投資行為和結果來正確認識自我,合理的對自己的能力進行評價。
4了解自身固有的心理局限性和認知偏差,對于自己心理弱點,如易受感染、恐懼、盲目樂觀等要極力壓制和克服,盡力避免。采取適當的行為控制策略,針對人性易于貪婪和恐懼的特點,利用強制或規則來約束自我,建立一套紀律規范來克制自己的弱點,如針對自己的僥幸心理設立嚴格的止損標準等,并在實踐中嚴格遵守。選擇一定的投資策略和技巧,如果投資者自身不具備這些條件,最好不要自己投資股票,可以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經理理財,這樣既節省時間精力又能保證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1]許年行,于上堯,伊志宏.機構投資者羊群行為與股價崩盤風險[J].管理世界,2013,(07):31-43
4.完善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
設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監督基金資產運作的合理性和合規性。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鹜泄苋顺吮9芑鹳Y產外,更重要的一個職能應是會計監督?;鹜泄苋说倪x擇要有一個公正的程序,同時,基金的會計應由托管人負責,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為基金托管人,這樣可增強基金托管人監管的主動性,同時加大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加大對托管人的約束性[4]。
5.建立基金管理者最優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一,建立基金保證金制度。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職責給基金持有人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為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防止基金管理人違反信托時無法賠償信托財產損失,應當規定建立保證金制度。同時,參與決策的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責任[5]。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費制度。改變目前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標函數?;鸸芾砣说氖找嬷荒軄碓春腕w現在其運營帶來基金凈值不斷增長中[6]。這樣就形成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者利益的一致性,從而能夠強化基金管理公司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內在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優化投資基金發展的外部治理環境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嚴格執法監督
基金業監管法律包括立法和法律的實施兩個方面。立法應該覆蓋基金業的內部監控、外部監控和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目前編輯
關鍵詞:數理統計 泊松分布 置信區間 證券投資
一、引言
自Markowitz(1952,1991)中提出,關于投資組合的選擇問題的研究,引起了學者們極大的關注,并取得了豐碩的理論成果,眾所周知,任何投資組合的選擇都是基于資產價格或收益的不確定性,Markowitz關于投資組合選擇的研究主要是在期望效用理論和收益—風險分析的規范性框架下進行的。然而, 由于投資者的具體情況(對待不確定性、風險的態度)不同、投資對象的特點不同、市場信息的不完全或非對稱性,不可能存在普遍適用的投資組合或者投資組合的策略。譬如,均值—方差模型方法,楊奇志(2009)的方法,僅適合于投資對象的收益率服從聯合正態分布或者投資者具有二次函數的效用的情形;均值—絕對差模型,均值—方距模型,均值—損失概率模型,bonafide風險度量模型都是從人們對待風險的不同認識考慮按照期望效用理論采用收益—風險分析范式提出的,也僅適用于具有相應的效用函數形式的投資者。由于我國的股票市場波動較大,李延剛(2008)指出,股票投資易受人為操控等太多不確定影響,而股票指數相對更客觀。因此,本文利用應用隨機過程中泊松過程,借鑒李蔬君(2009)的基本面分析、技術面分析、經典理論分析和心理面分析四者結合起來對股票指數未來走向進行分析,視證券價格的波動為動態的泊松過程(正態分布),利用了區間估計的方法,對單個證券進行分析,并分析了證券價格的變化規律,建立了一個證券市場的投資組合模型,判斷證券市場中長期的總體走勢方向,為證券投資者買賣決策提供一種新思路。
二、理論分析和證券選擇
(一)數理統計 數理統計學是統計學的數學基礎,從數學的角度去研究統計學,為各種應用統計學提供理論支持。它研究怎樣有效地收集、整理和分析帶有隨機性的數據,以對所考察的問題作出推斷或預測,直至為采取一定的決策和行動提供依據和建議的數學分支。泊松分布是1837年由法國數學家泊松(Poisson S.D. 1781-1840)首次提出的。定義1泊松分布的概率分布列是P(x=k)=■e-?姿 k=0,1,2,…,其中參數?姿>0,記為X~P(?姿)。定義2設?茲是總體的一個參數,其參數空間為?專,x1,…,xn是來自該總體的樣本,對給定的一個α(0
(二)證券投資 目前證券投資分析方法很多,大體可分為基本面分析、技術面分析、經典理論分析和心理面分析四種。其中,基本面分析指的是根據證券基本面的情況(包括:公司財務狀況、市場消息面、宏觀政策等等)進行分析,從而判斷證券未來中長期市場價格的總體發展方向。技術面分析是依據市場價格以前的走勢,借助指標、成交量等數據,推測證券短期內的漲跌和買入點賣出點。學術分析流派的哲學基礎是“效率市場理論”,投資目標為“按照投資風險水平選擇投資對象”,投資理論主要是投資組理論、資本資產定值理論以及有效市場理論等,投資目標的原則是“長期持有”投資戰略以獲取平均的長期收益率。它對機投資人有較大影響,這主要表現在退休和養老基金和指數基金家族的發展趨勢上心理分析流派主要對個體和對群體進行心理分析。個體心理分析旨在解決投資者在投資決策過程中產生的心理障礙問題,群體心理分析是為了解決投資者對市場中其他投資者的心理活動特征的把握問題,旨在保證投資者在研究投資市場過程中的正確觀察視角。為進一步提高分析結論的準確率,本文再結合K線理論、道氏理論、波浪理論、江恩理論、股市心理博弈等經典理論分析方法,將以上三大類分析方法進行綜合,細化基本面分析、技術面分析和經典理論分析的各個指標要素,根據泊松過程理論下的證券價格的期望值、證券投資收益率的期望值和預期方差,然后借助區間估計方法進行分析得出結論,再建立了一個證券市場的投資組合模型。
關鍵詞:證券公司;破產;風險處置;投資者保護
我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已經進行了多年,迄今仍只有大鵬證券、南方證券等為數不多的幾家證券公司進入司法破產程序。盡管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已經設立,新《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作出了原則規定,但關于證券公司破產和證券投資者保護更為細致和專門的立法尚未出臺。本文探討了美國證券公司清算程序及投資者保護方面的制度安排,針對中國證券公司破產中的投資者保護問題提出了若干建議,旨在推動建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和投資者保護的長效機制。
美國證券公司破產與投資者保護的基本立法
一、1938年《破產法》第60e條
1938年以前,美國《破產法》沒有針對證券公司破產中客戶債權保護和證券公司破產的特殊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破產證券公司的客戶被當作普通債權人對待,除非他們能夠追回破產證券公司持有的現金和證券。1938年,國會修正了1898年《破產法》,其中第60(e)條規定了破產證券公司客戶的三個清償順序:(1)當證券公司破產時,客戶首先收回能具體確定為其財產的現金或證券。(2)未能通過上述取回權獲得清償的客戶,有權按證券賬戶“凈權益”比例,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從“獨立基金”(single and separate fund)中獲得清償。證券公司為所有客戶賬戶持有,但不能確定在具體客戶名下的現金和證券構成“獨立基金”。(3)如果客戶凈權益沒有從“獨立基金”獲得足額清償,未獲清償的余額,由客戶和普通債權人一起從普通財產中受償。由于“獨立基金”經常不足,第60(e)條保護客戶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
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遭遇證券業危機。為了保護投資者,重建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防止其他證券公司陷入“多米諾效應”,國會迅速出臺了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SIPA), 并據此成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SIPA可以概括為“兩大任務,兩大內容”。兩大任務指:(1)通過財務控制和監督防止并發現證券公司破產;(2)保護公眾投資者,避免證券公司破產引起的經濟損失。兩大內容指:(1)規定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和使用。(2)創立了新型證券公司清算程序。這種新型清算程序與1938年《破產法》第60(e)條的規定一脈相承。1
SIPA的目的是抑制大多數證券公司的經營失敗,在證券公司支付不能時保護客戶,從而提高投資者對美國證券市場的信心。在SEC v. Packer, Wilbur & Co.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指出:“SIPA的目標是保護投資公眾,而不是經紀商。沒有救助證券業的意圖”。2SIPA的法律安排方便了返還破產公司持有的客戶財產,如果客戶財產已經喪失或被挪用而不能返還,則對客戶提供補償。1971年到2005年底35年間,SIPC共發起314起投資者保護程序,平均每年8.7家,其中最多的1972年達40家。此外,沒有SIPC參與并提供保護的證券公司破產數量更多。據統計,1971年到1992年9月,美國共出現20,344家證券公司破產,其中僅有228家出現資金不足,需要SIPC介入并為客戶提供保護。3可見,美國實際破產的證券公司數目大大超過了SIPC介入的清算。
三、1978年《破產法》
美國1978年《破產法》第7章第三節以“證券經紀商清算”為標題,對證券公司破產作出專門規定。該節包含第741-752條,共12個條文,除對“客戶”、“客戶名義證券”、“客戶財產”、“凈權益”等重要概念作出界定外,還有關于待履行的合同4、賬戶的處理5、客戶認定6財產清收與分配等特別規定,其內容很大程度上來自SIPA。
美國證券公司破產程序法律制度
一、SIPA清算程序vs.《破產法》特別清算程序
在美國,證券公司清算可以由SIPC根據SIPA提起,也可以由證券公司或其債權人根據《破產法》提起。依據《破產法》第7章第三節啟動的特別清算程序沒有SIPC參與,具有適用范圍廣、程序緩慢的特點。SIPA清算程序僅適用于SIPC會員公司,具有適用范圍窄、程序優先、迅捷的特點。SIPA清算程序實質上可視為破產程序,該程序需要依據《破產法》的許多規定來進行,7不過考慮到《破產法》的某些一般性條款可能無法實現SIPA的目的,SIPA要求《破產法》第1、3、5章和第7章第1、2節在盡可能與SIPA一致的程度上適用。SIPA清算程序具有優先于《破產法》特別清算程序的效力,即使證券公司已經被依據《破產法》提起破產訴訟,SIPC仍可通過申請客戶保護令介入并主導證券公司的清算過程。美國通過專門的證券公司破產法律程序和專門的投資者保護基金相結合的方式,共同發揮保護投資者權益的作用。
由于有SIPC介入并保護投資者,SIPA清算程序又區別于《破產法》特別清算程序。主要表現如下:(1)SIPA清算程序需要SIPC參與并保護客戶。SIPA清算程序給予客戶優先地位,其他債權人只能從債務人的普通財產中接受清償。SIPA清算程序可以使SIPC提前介入,即一旦發現問題就可啟動清算程序,而且SIPC有自己的基金,可以使客戶的損失得到較快的補償或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35年來,SIPC共參與314起清算程序,共向客戶支付現金和證券合計達141億美元,99%以上的合格投資者從SIPC那里收回了其投資。因此,SIPA清算程序比《破產法》特別清算程序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2)兩種破產程序的托管人職責存在差別。SIPA的托管人應最大限度以證券來償還客戶債權,SIPA甚至授權托管人從市場上購買替代證券來滿足客戶對特定證券的要求。而《破產法》的托管人除交付客戶名義證券外,應盡快將除客戶名義證券外的其他證券轉換為現金,再將現金分配給債務人的客戶,以償還其債權?!镀飘a法》的托管人無權分配除客戶名義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也沒有資金去購買替代證券。
二、SIPA標準清算程序vs.直接付款程序
內容提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則?;鸱申P系的本質決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應當優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相應優先,但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一般來說可以擴張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然而,如相對人的利益涉及社會公益時則持有人利益并不當然優先;而其利益的優先也不構成對其他相對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獨立的專業受托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其勤勉、謹慎的積極行為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實現和基金制度存續、發展的基礎與保障,并且,在信托機制與投資需要下其依法擁有“絕對”的權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約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為重點與中心。同時,證券投資基金制度中存在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受托人之間天然的利益沖突,并且還會因基金管理人的營利本質及相關制度設計的負面影響而愈加嚴重,從而基金制度理論價值的實現必然依賴于客觀有效的制度安排與法律規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體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公司治理具有內因性和基礎性之價值與功能,具有治理成本與信息上的優勢,是基金制度價值得以實現的核心組成。WwW.133229.CoM并且,在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與外部約束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更具有相應的時代價值。為實現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礎價值與功能,法律法規設置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基本治理原則,并以此指導著相關法制與實踐。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具體意義上應當如何適用呢?也就是說,該原則所規定的究竟是絕對的優先還是相對的優先呢?如果是相對的優先,那么其相對于誰、適用范圍有多大?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與論證。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基本內涵與法律依據
我國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與目標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證監會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均在保護基金管理人股東利益的同時,要求保護其他相關當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即“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股東以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并且,在此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即:“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訂,公司各級組織機構的職權行使和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盵2]而其他諸如《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等規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確之相應內容??梢姡鸱蓊~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則,其貫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關規范的始終。其本質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體現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優先考慮持有人的利益,在發生沖突時應當以持有人利益為首要選擇和基本中心。
從理論分析上來看,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僅是對傳統公司治理中股東利益至上主義的擯棄,而且也是對利益相關者理論的重大演進,即基金管理公司不僅需要在治理中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個(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優越于其他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關系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法律邊界
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以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投資組織。信托制度構建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原理與法律基礎?;鹜顿Y人之所以將其所有的資金以及相應的全部的經營管理權利均交付給基金管理人而僅保留了受益權與剩余財產分配權,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夠的專業技能并且會盡忠職守、勤勉謹慎地為其謀取利益?;鸸芾砣艘蛐磐兄贫扰c投資需要而被賦予了“絕對”的權利,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而使委托人的權利與利益發生改變;而委托人則必須接受其管理和投資行為的法律后果,同時卻由于種種原因而無法對其行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監督。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實質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須要對基金管理人課以信賴義務,以防止其濫用權利以及損害持有人的利益?;鸸芾砣藷o論是基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法律關系,還是其特殊企業經營組織性質,無論其地位如何重要、權利如何廣泛,作為受托人與經營者,其一切行為都必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服務。因此,該優先原則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下的優先,并且應為相對的優先、整體意義上的優先,而非絕對的優先、個體意義上的優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優先。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規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而在此基礎上,相應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投資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亦要求上述主體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在其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東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從法規的相關文字表述上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要求,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之中對相關當事人信賴義務的具體規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進一步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體概念,是由具體的眾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組成的。我們所說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而言,而非個體利益。或者說,即便出現對個體利益的考慮也必然是在符合整體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須承認,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會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從而可能會產生對個體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正是通過集體決策的相關機制對此加以協調與解決?;鸱蓊~持有人亦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質上歸屬于自身而與整體無涉的權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時受托管理多個基金,而在這些基金之間,無論其受托時間先后、資產規模大小、采取開放或封閉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間均無優先與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間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義務。而在同一基金的具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其利益亦應平等,不存在誰先誰后的問題。否則,即構成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約之行為。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擴張——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否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參加其他法律關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具有相應的必然性與正當性。然而,由于相關法規直接將此優先原則規定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5]那么,該原則是否可以擴大化地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關系中的交易相對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呢?
首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以優先于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之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決于其自愿以及積極行為,并且,我國基金的設立、銷售等亦依賴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與工作。那么,在以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為核心價值的私法視野下,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須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戲規則”,必須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鸸芾砣斯局卫淼脑瓌t與規范,事實上可以理解為是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與要求。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則,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股東、員工均應予以遵循。
具體就公司的股東和員工的權益而言,其作為公司法人的具體構成,是特定的法律擬制人格的實際行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為客觀上就是其內部主體的行為或行為的集合?;鸸芾砣藶槌橄蟮姆蓴M制之人,從理論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決策決定于公司的股東,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為在客觀上最終都必然是通過其員工的行為與選擇來實現?;鸸芾砉咀栽干暾垞位鸸芾砣说男袨橐膊焕?。正是員工的相應具體行為才能使擬制的公司法人擔任基金管理人。其不僅完全可以預見行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這樣的責任與約束,才會有上述的選擇與行動。進一步而言,公司的股東、員工都具有相應的選擇權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亦為保護其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反之,當股東、員工不選擇退出時,由于其自身的意愿與選擇其必然應對公司負擔起具有相應特殊內容的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而不得違反。進一步來看,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實現,也最終要落實到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具體行為之上。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最終取決于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一系列的具體行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內部主體應當承擔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義務和責任,將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見,公司的股東、員工的利益與個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較,前者的選擇與行為決定了其利益的實現應以基金制度的存在、發展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為前提。這是市民社會中自由主體自愿選擇與法人制度客觀規則共同作用的結果。當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擔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參加任何基金法律關系,則即無遵循上述優先原則之必要與可能,也不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能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需要具體分析和判定。
目前來看,我國基金管理業務與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為重要的經營領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為主要的利潤來源,并且,從目前的客觀實踐來看,并不存在不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營業收入為360.04億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費收入,為313.45億元,占營業收入的87.06%。[6]但是,這并不能否認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從事其他盈利活動并取得的利益,其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運用固有資產進行投資、參加到其他各類法律關系之中。目前,這些非基金業務正呈現日益發展的態勢。就社?;鸸芾順I務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時、長盛、國泰、南方、招商、華夏、嘉實、鵬華和易方達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保基金管理資格,管理的社?;鹂傄幠__2377.55億元。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達、南方、華夏、廣發、工銀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管理的企業年金總規模達到435.46億元。[7]就其他如專戶理財業務(基金一對一、一對多)、咨詢業務等其他業務而言,亦有著大幅的增加。
可見,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業務并非可有可無,而是客觀存在,且處于不斷發展之中。那么,就這些脫離了基金法律關系的活動而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關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之利益呢?其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原則上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人等直接利益相關者。
理論界對“利益相關者”的內涵與外延有著諸多不同的觀點和諸多分類方法,然就其利益與公司及公司行為是否直接相關為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分為直接利益相關者和間接利益相關者。前者既包括物質資本出資者,如股東、債權人,也包括人力資本出資者,如各級員工。公司及公司的經營行為直接影響著其客觀、具體的利益是否能夠實現或者是否能夠完全實現,反之其行為亦對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響。后者則是指諸如社區、政府、社會公眾、環境和資源、社會福利和公共事業等與公司經營行為有著間接利益聯系的主體。也就是說公司及公司的行為并不會直接給其帶來利益或者說具體地給其某種利益造成損害,但從長遠、整體或間接的角度而言卻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和作用。直接利益相關者應當是公司治理所應考慮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參加者。間接利益相關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內容上的間接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對其進行考量,但一方面無法確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為足夠;另一方面也無法與其他主體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體的比較,其至多是一種抽象的原則或者是無法確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進而無法獲得立法上的切實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諸多主體、諸多行為的影響,甚至更多的是經營者的價值取向、個人偏好等隨機因素。[8]所以,真正意義上的利益權衡與比較在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群體中應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對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主體的利益比較時亦不例外。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關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股東、員工以外,還存在著基金公司在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以及運用固有資產時,與之發生相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從法律性質上可以歸于債權人范疇,而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同為基金公司的債權人。在市民社會中,各種私法性質的法律關系之間并無誰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種性質的法律關系中均可能負擔有法律上的義務,而這些義務也沒有輕重緩急之分。然而,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卻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則,其強調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公權力要介入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相應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這一更高層次的法益,限制和犧牲某些私人的個體的權利和利益將在所難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眾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說集團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債權人、股東、員工的普通債權相比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會性,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更多的影響和意義,因此而產生的兩者的不平等具有相應的經濟法視野下的正當性。并且,就字面意義而言,這種經濟法意義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應立法中有所明確規定而非僅僅是理論分析。
從抽象意義上來說,公司所從事的任何經營行為都存在著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與公司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具有長遠上和整體上的一致性。從之前的數據分析來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于管理費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償債能力與利潤水平的客觀保障。因此,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保證基金制度的長期的有效發展,是對其他債權人的真正、客觀的保護,符合其根本的長遠利益。而如何保障相關當事人能夠理性地認識長遠利益、服從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且予以正當行為,則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觀的長遠利益原則與標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需要強調或強制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
進一步來說,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緣起、功能定位與社會現狀,甚至是其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在與其發生相應法律關系時可以充分預見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與必然,能夠充分知曉其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與損害。即便此時該公司可能還未成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業務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為基本與核心的業務,是投資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標,而且,在實踐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從一般社會認知角度出發,仍可推定其具有預見的可能與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對某種行為或某項權利有明文規定,那么,即可認定當事人在實踐之中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其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為治理原則,暫且不論相關法規的真實意思或者說是否正當,至少仍可以此認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應當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應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交易時,其明知交易相對人為基金管理人、負擔著法定的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義務而仍與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實所賦予的自由選擇和自我救濟的權利,因此,其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的后果。或者說,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人進行其他交易時,即默視地附帶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限制性條件。而此條件并不影響債權人的認識能力與選擇自由,不構成對其真實意志的妨礙。除非特定當事人能夠充分證明其沒有認識到交易對象與基金現有或可能的關聯,或者說其有足夠、充分的善意。此時,則應由執此主張的相對人負擔舉證義務,以獲得相應的撤銷權、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然而,現有的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似乎可以排除其證明的可能。并且,客觀上,普通債權人的利益仍可以通過私法自治而獲得相應的保護,公司法制也認可并且通過相應制度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相應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對經濟法視野下社會本位的思考,以及對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體共同之長遠利益的實現和其他債權人的交易時的認知與選擇等性質的分析,結合基金法制的價值目標與法律特性,筆者認為,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債權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須充分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問題,在其利益與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為重。
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原則有例外與限定。
如上所述,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的股東、員工和其他債權人。然而此優先亦非絕對的優先,其適用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從事社?;?、企業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業務中,由于事實上投資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能適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從管理人的性質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保基金與企業年金時亦承擔著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間在地位、權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產生的信賴義務。如此可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可以在一定限度內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而對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會利益而言,則應至少存在平等的關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發生沖突時予以平衡。此應為上述優先原則的除外特別情形。
第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資產之間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嚴格劃分與相互獨立,那么其他債權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債權時,除非從根本上直接影響到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具體利益,或者說將客觀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職責和活動,方可依據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加以調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經營時,或者說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影響更為間接或抽象時,則不應適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并不否定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也不排斥其他債權人權利的行使與實現,更不否定債權在本質上的平等性。舉例來說,如其他債權人主張債權可能導致公司破產時,應當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謹慎地考慮是否可以宣告破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時可以限制其他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等權利,但是,在宣告破產后,其他債權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無特別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順序的平等的受償權利與機會。
四、小結
在相關立法中,存在著對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鸱蓊~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從其規定的內容與本質來看,應當屬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適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關系的相對優先。并且,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且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而該原則并不能簡單地依法規的字面規定而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說,是否能夠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與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視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結論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上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公司及其股東、員工應當時刻遵循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務的宗旨和準則,除非公司尚未成為基金管理人或沒有加入基金法律關系;對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業務法律關系的相對人而言,原則上由于社會本位和長遠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選擇等原因,亦應服從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規定和原則。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與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并無優劣輕重之分,在無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時應予以平等的對待。而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注釋:
[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一條。
[2]《證券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二條。
[3]參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5]我國現行相關立法中雖均以“基金管理公司”為規范用語,但究其實質卻是以基金法律關系為前提。而事實上,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無論從理論邏輯還是客觀實踐中均無法等同。具體分析可參見奚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與現行立法檢講,楠京大學法律評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總第33期)。
[關鍵詞]締約國;法律爭端;“同意”
[DOI]10.13939/ki.zgsc.2016.29.215
1 爭端主體
締約國(或向中心指定的該國的下屬單位或機構)vs另一締約國公民。
1.1 締約國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締約國”者,謂不問條約已未生效,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國家。可以得出只要具有締約能力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同意接受公約約束的國際法主體都是公約的締約國。同時中心也接受爭端雙方約定待條件成就時將爭端交與中心解決。
1.2 另一締約國國民
《公約》將其予以明確劃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類。對于自然人,《公約》明確要求該自然人必須具有其他締約國國籍。
1.2.1 自然人國籍積極沖突情形
(1)若自然人既具有爭端一方締約國國籍又具有非締約國國籍呢?
(2)自然人既具有爭端一方當事國國籍又具有其他締約國國籍呢?
(3)自然人既具有締約國國籍又具有非締約國國籍呢?
1.2.2 自然人投資者國籍消極沖突的情形
自然人投資者除可能擁有多國國籍之外,還有一種情況是不具有任何一國的國籍,國際法上又稱國籍的消極沖突。對于國籍的消極沖突,國際法上原則比較統一,即適用該自然人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國籍為準,一般認為適用當事人的經常住所地國國籍為宜。
1.3 法人投資者沖突的認定
法人可以是不具有東道國的國籍但擁有外國締約國國籍的法人,而且,也可以是經投資雙方同意,由外資控制的國籍為東道國的法人。
1.3.1 法人國籍的一般認定標準
關于法人國籍的判定,主要有:成立地說、管理中心地說、經濟活動中心地說、資本控制說。如上所述,《華盛頓公約》僅規定了適格的法人投資者需要具備的條件,而對法人國籍的判斷標準未作具體規定,由此ICSID仲裁庭在具體案件中認定某一特定法人的國籍時依據的標準也不完全一致。
案例:Amco Asia Corporation and others V.Republic of Indonesia 一案中認為P.T.Amco公司設立并登記于印尼,因而根據國際法上法人國籍的成立地標準認定其當然屬印尼法人。后一系列案例均采用此標準。海運公司:列支敦士登注冊。幾內亞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海運公司國籍為瑞士國籍。爭議提交ICSID管轄。
由于根據《華盛頓公約》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必須是符合《華盛頓公約》的另一方締約國國民,國際海運公司的注冊地列支敦士登當時還不是《華盛頓公約》的締約國,而瑞士已經是《華盛頓公約》的締約國,因而幾內亞和國際海運公司產生上述約定國籍的協議。其后雙方發生投資爭端,向ICSID 提起仲裁程序,ICSID 仲裁庭對該案進行了管轄,但卻沒有明確說明確定管轄權的依據,對此,有學者認為該案ICSID是在事實上默認了爭端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法人國籍的判定標準,在確定管轄權時采用了綜合認定的標準。
1.3.2 法人國籍的特殊認定標準
第一,構成外來控制的因素。《華盛頓公約》并未對構成“外來控制”的標準作具體規定,實踐中,ICSID 在大多數案件中依據的是股權比例的結構,即擁有較多數股權的一方掌握控制權。但隨著ICSID 在實踐中的發展,ICSID逐步將公司體制中的一些其他因素納入構成外來控制的因素中去。體現ICSID 轉變的典型案例是Liberian Eastern Timber Corporation(LETCO)v.Liberia一案。通過該案ICSID 仲裁庭提出判斷對某一公司的控制應以“有效控制”為準,而控制的“有效”性不應僅限于股權比例的掌握多少,還應該包括其他的重要影響因素,如在公司的表決權、董事高管的身份以及掌握公司的決策權等,這些因素是對公司出現控股不足的情況時控制權認定的重要決定因素。綜上所述,構成“外來控制”的因素,占有多數的股權比例為先決條件,綜合考慮表決權,決策權和管理權等其他因素。
第二,外來控制的程度。直接標準:Amco Asia Corporation and others V.Republic of Indonesia一案中,P.T.阿姆科公司的最大股權所有者是一位荷蘭籍國民,通過泛美公司對Amco亞洲公司實施控制,該案被申請人印度尼西亞政府主張Amco亞洲公司不是適格的申請人,但ICSID仲裁庭駁回了印度尼西亞政府的主張,該案仲裁庭在認定P.T.阿姆科公司的外來控制者時,采用的是直接標準,認為應當只考慮對東道國境內公司實施第一層次直接控制的控制者,不必考慮通過第一層次對當地公司實施間接控制的控制者。
2 爭端客體
爭端當事人之間的投資爭議要符合以下這兩個條件:首先,投資爭端是直接由于“投資”而產生;其次,投資爭端是法律爭端。
2.1 對投資的認定
對于“投資”一詞,《執行董事會報告》指出,《公約》之所以未對該詞做出定義,是因為爭端當事人可以在其同意中對該問題做出選擇;但中心不會因投資定義的開放性而任由爭端雙方來自由決定何種投資可提交中心管轄。
“投資”是否符合ICSID管轄應該包含有以下四點:一是項目需要進行一段時間;二是投資者的投入金額;三是該項投資給東道國的經濟帶來的收益;四是項目所包含的風險。
2.2 對法律爭端的認定
從ICSID的《執行董事報告書》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心使用“法律爭端” 這一術語的用意是在于區別權利的沖突和單純的利益沖突?!胺蔂幎恕睉撘婕芭c法律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范圍或的違反法律義務的范圍內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如關于對整個協議或其中某些條款重開談判的愿望的分歧,對于財務賬目或事實調查的爭議則不屬于《公約》所規定的‘法律爭端’。
3 當事人的同意
3.1 同意的要件組成
“同意”作為要件,是指中心對任何國際投資爭議的管轄需以雙方書面同意為前提。關于同意的形式,《公約》僅要求雙方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但對于書面形式?!秷绦卸聲蟾妗芬仓赋觯巴狻蓖ㄟ^各種書面形式表達。
3.2 同意的類型
國內有學者將投資條約中有關同意“中心”管轄該投資條約下的有關投資爭端的條款分為四種類型。
一是有約束力的全盤承諾型,即規定締約方同意將其與另一締約方國民之間將來發生的投資爭端提交“中心”管轄;二是協議同意型,即規定締約方與另一締約方國民達成 的投資協議中應包括同意“中心”管轄權的條款 ;三是意向同意型,即規定締約國各方對于對方國民要求將有關爭端提交“中心”管轄的申請給予同情考慮;四是選擇同意型,即條約規定了多種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而提交“中心”管轄只是其中可選擇的一種(不構成)。
問題:對仲裁的同意是僅限于其中明確列舉仲裁條款的特定協議,還是可以延伸至整個投資項目下的所有投資協議?
在 Duke Energy v.Peru 中,投資者與秘魯政府就同一項投資項目簽訂了一系列合同,其中的一部分合同包含了仲裁條款。仲裁庭在審理中使用了CSOB案中確立的“投資整體原則”并認為:“盡管東道國認為其沒有就其他合同達成仲裁協議,但是從已有的記錄來看,投資的整體性駁斥了這一點?!庇纱丝梢姡俨猛Α巴獾谋硎尽辈扇×藦V義的理解方式,仲裁條款并非只適用于特定協議而是適用于整個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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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外并購 投資銀行 業務轉型 協同效應
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等外部條件都為中國投資銀行業進行海外并購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何時利用和如何把握這些機會需要審慎思考和解答。作為中國證券行業的龍頭,中信證券收購里昂證券,具有標志性的意義。中資投行如何“走出去”,對于中國證券行業的長期發展進步作用十分關鍵。
一、文獻綜述
呂鵬(2004)談到了1996年申銀證券和萬國證券的合并重組,標志著中國第一次大型證券公司間的并購重組的誕生。文章認為重要的政府政策及法規是重要的行業沖擊因素、是形成并購浪潮的主要動因的結論。
呂鵬(2004)在文章中指出:對于大型證券公司而言,“強強聯合”的并購方式是證券業發展到一定程度進行并購重組的必然趨勢。宋繼華(2007)有著不同觀點,認為我國證券業的并購重組方式應以“強弱聯合”為主,以“強強聯合”為輔,以免形成一家獨大的壟斷化發展局面。
殷可(2012)認為,中國證券業海外并購的制約因素是: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公司從事通道業務,創新能力弱,業務同質化嚴重;中國證券公司內部治理模式對其國際化發展存在嚴重制約,沒有擔當長期風險的意識。
由于目前我國證券業并購還處于起步階段,相關實證研究較少。在控股或參股、“強強聯合”或“強弱聯合”的并購方式選擇上還存在爭議,并購過多依賴政策和相關法規,市場化程度不高。我國證券業的海外并購重組還存在著巨大的發展空間,證券公司如何“走出去”的發展思路值得深究。
二、案例分析
(一)交易結構
中信證券收購里昂證券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中信證券與東方匯理銀行及其下屬子間接持股人進行交易,中信證券通過其全資子公司中信證券國際收購里昂證券19.90%股權。同時,中信證券與東方匯理銀行、CASA BV及員工持股公司簽訂了剩余80.10%股權售股選擇權協定;第二階段:中信證券收到CASA BV關于行使售股選擇權的函,中信證券國際完成對里昂證券剩余80.10%股權的收購。
簡評:本次收購采用協議收購、純現金支付,分兩階段進行,最終達到全資收購的目標。從這里可以看出中信證券是志在戰略性的全資收購,其國際化擴張的戰略野心可見一斑。
(二)中信證券收購里昂證券的SWOT分析
優勢:首先,里昂證券客戶資源廣泛,業務經營豐富。伴隨收購里昂證券的完成,中信證券靠近“技術前沿”的速度將快于同業;其次,中國企業“走出去”的趨勢不可阻擋,利用里昂證券的全球的客戶網絡,將使得中信證券更好的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服務。
缺點:本次收購支付方式為純現金收購。公司收購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H股所募集的資金,現金占募集資金的比重較大,這在很大程度上耗費了公司的資本金。
機會:整合完成后,中信證券將在三個方面發展合作:一是打造投行合作平臺;二是打造研究部合作平臺;三是利用中信的產品資源幫助里昂發展固定收益??梢允闺p方的業務水平實現優勢互補、強強聯合。
威脅:本次收購的風險在于整合能力和估值。首先,里昂證券目前股東Stichting是員工持股實體,證券行業是人力資本密集型行業,員工持股公司的退出將對中信證券能否成功整合里昂證券構成明顯挑戰。其次,本次收購的估值不低,此次里昂證券的估值對價約為2.23倍PB。
(三)本次收購對我國券商業務轉型的貢獻與支持
證券公司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經紀業務和投行業務等傳統通道業務;第二階段:資本中介業務;第三階段:資本型業務。
證券行業轉型的方向是從傳統的通道業務向資本中介業務轉型,融資融券、股票約定式回購等業務將成為未來券商業務發展的主要方向。
中信證券收購里昂證券,為中國證券進行業務轉型提出了一個新的思路:積極創新,努力發展中國證券行業,向資本中介型業務轉移。
三、證券行業海外并購路徑建議
(一)調整業務模式,為國際化擴張做準備
中國證券公司的業務模式應從傳統的通道業務轉換為資本型業務,積極進行業務創新,有針對性地對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提供咨詢或財富管理方面的特色化服務,改善業務的同質化現狀。
(二)趁著歐債危機,并購歐洲中大型券商以及各券商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在歐債危機的背景下,全球資產特別是西歐資產相對便宜,而西歐老牌投行具有悠久的歷史和豐富的經驗,這對于缺乏相關業務經驗的中資投行來說是筆不可多得的財富。
(三)多借助杠桿交易路徑,并購方式創新
為解決在跨境并購中的自由資金不足的問題,可以引入更多的并購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
在對支付方式進行創新上:一是并購由現金支付過渡到現金與股權支付并用;二是運用優先股和可轉債等金融工具進行投資。
四、總結
本文以中信證券收購里昂證券為例,對我國證券業海外并購現狀及發展思路問題進行了研究。結論如下:中國投行應該調整調整業務模式,為國際化擴張做好準備;應趁著歐債危機,全球資產價格相對便宜的機會,并購歐洲中大型券商并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中國投行應借助并購基金,并應當將支付方式進行創新。
總之,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對于中國經濟和中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并購事業來說是一次挑戰,更是一次機遇。成熟市場的發展實踐一再證明,海外并購是金融機構發展壯大的有效路徑。中資投行在海外并購方面處于起步階段,自身面臨許多不足,中信證券收購里昂證券為國內券商國際化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