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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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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

    第1篇: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

    一、大力推進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步伐,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能力穩步提高

    2004年青島市在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工作: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004年青島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043.2萬元。其中,奧帆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奧帆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島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青島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青島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青島市膠州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青島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青島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青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2004年青島市重點制定了《青島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2008年奧帆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奧帆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青島市積極組織開展奧帆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奧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奧帆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青島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青島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青島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青島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青島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2004年,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膠州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青島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2004”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青島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青島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青島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青島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2008年奧帆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奧帆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2004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膠州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青島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2004年青島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青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青島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根據歷年對膠州灣東岸青島堿業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監測結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咨詢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治理膠州灣東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單位進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議,力求通過“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實際的海洋生態恢復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2、建立了我市范圍內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文昌魚自然保護區

    自去年開始籌建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以來,我局開展了一系列文昌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委托海洋大學編制了《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論證報告》;組織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了評審,并通過了評審;協調了市環保局、市規劃局、青島海事局、部隊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獲得了相關單位的支持;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市長辦公會,并獲得了市領導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需經省政府批準”的要求,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省政府及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局等相關單位,獲得了省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島市政府正式批復同意建立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為野生動物類型,保護區面積61.81平方公里。文昌魚保護區的建立標志著該保護區申報工作的完成,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始,成為我市范圍內(包括陸地)建立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

    四、我市積極開展開創性工作

    1、推進了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建設

    為做好奧帆賽區海洋環境保障工作,青島市政府和國家海洋局積極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島國際新聞中心簽署了《共同開展奧運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合作安排》。通過雙方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大奧帆賽場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監督和整治,為使青島承辦一屆最出色的奧帆賽,實現“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的總體目標將產生積極作用。這是全國沿海地方政府首次與國家海洋局合作共同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協議簽署后,為保證該項合作的順利開展,我局又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體方案進行了認真地論證,編制并上報了《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實施方案》,準備在國家海洋局和青島市政府同意后,盡早組織實施。

    2、在國內首次開展了大面積赤潮的監測、科研及防治項目

    為從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環境質量,杜絕赤潮的發生,根據青島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單位編制和上報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準備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監控的基礎上,整合和優化我市赤潮研究、監控資源和力量,聯合開展“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該項目目前已經立項。

    我們針對目前青島近海赤潮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勢,在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布設37個站位,進行了大面積的監測,監測項目包括水環境、沉積物環境、生物環境指標。據此,我們編制了《青島奧運帆船賽區及鄰近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浮山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專題報告。

    另外,我們還強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監督監視工作,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不定期地對奧帆賽區的重點區域實施了不間斷的監視和監測,并對近岸海域發生的兩起赤潮現象進行了應急跟蹤監測監視,對赤潮可能發生的概率和發展趨勢進行了分析預測。

    3、開展青島奧帆賽區海洋監測預報系統建設項目,建成我國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我市正在積極開展奧帆賽區的海洋水文、水質監測系統建設,主要建設內容:浮標站建設、高頻測流站(地波雷達)建設、移動監測車和監測船定制、信息網絡系統建設、海洋預報中心建設、前期海洋環境基礎調查。該系統將成為我國目前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第2篇: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海洋環境保護;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D99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169(2012)02-0018-05

    根據對以往海洋環境保護的經驗、教訓的總結,把海洋環境自身的特性作為方案選擇的重要依據,我曾提出保護海洋環境的四項基本原則,即“以海定海,關注長遠利益,生態保護優先原則”;“以海定陸,海陸協調,分步推進原則”;“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別法相結合原則”和“體制服從事務,多種管理模式并用原則”①。這幾項原則以及支持我提出這些原則的主要“經驗、教訓”,都來自國內海洋環境保護的實踐,適用于一國在本國管轄范圍內開展的海洋環境保護。然而,當真正按照“海洋環境自身的特性”,把視野放寬到人類海洋環境時,我們發現這些原則有幾分“狹隘”。不僅如此,人類海洋環境的視野也讓我們對世界各國已經采取的國內的和國際的海洋環境保護之所以沒有產生令人滿意的效果②有了更清醒的認識。

    雖然人們習慣上將國家管轄海域稱為海洋國土,但海洋與陸地相比,除了在面積等個別自然屬性方面相同之外,更多的是不同點。比如,人們不能以占有和保護私家園林的方式占有和保護海洋及其對人類的使用價值,因為海洋是廣泛連通的,其對人類的使用價值是在普遍連通的狀態下賦有的一種品質。雖然人們可以用海域的概念,利用經緯度等技術手段,對海洋作出此疆彼界的劃分,對海洋實行分割“占有”,但人們無法在此疆彼界分割的狀態下實現海洋的價值。同樣,人們也無法在此疆彼界的限定范圍內獨立地(實際上是孤立地)實現對海洋的保護。要有效保護海洋,按照此疆彼界分別占有或領有海洋的人們必須按照海洋連通的自然本性,站在人類海洋環境利益的高度看待海洋環境保護,安排保護海洋環境的行動,制定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或政策。

    從保護人類海洋環境利益的需要出發,我們認為應當在海洋保護和利用上采用以下原則:

    一、普遍合作原則

    所謂普遍合作,包括省、市、區(縣)等之間的國內合作,也包括鄰國合作、區域合作和全球合作。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一章中,除要求“各國”履行“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③之外,還積極倡導國際合作④。《公約》要求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

    1.規則制訂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197條規定:“各國在為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而擬訂和制訂符合本《公約》的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時,應在全球性的基礎上或在區域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同時考慮到區域的特點。”該條所要求的“在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基礎上的合作”可以概括為規則制訂上的國際合作。

    2.消除污染影響、防止或減少污染損害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198條提到了一種情形,即“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公約》除了要求獲知這種情形的國家“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⑤外,要求“受影響區域的各國,應按照其能力,與各主管國際組織盡可能地進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響并防止或盡量減少損害”。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公約》還要求“各國應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⑥。

    3.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方案,取得情報、資料、知識方面的國際合作。《公約》第200條規定:“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方案、并鼓勵交換所取得的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情報和資料。各國應盡力積極參加區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關鑒定污染的性質和范圍、面臨污染的情況以及其通過的途徑、危險和補救辦法的知識。”

    4.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201條規定:“各國應參照依據第二百條取得的情報和資料,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以便擬訂和制訂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和程序。”

    這些合作都是必要的,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保持海洋的藍色,因為海洋藍色消退不只污染一個方面,而上述要求最多也只能解決污染防治的問題。

    所謂普遍合作,其內涵之一就是針對海洋藍色消退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國際合作的應對措施。比如,海洋藍色消退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是海洋生物資源衰減甚至枯竭,在防止海洋生物資源衰減、恢復海洋生物資源量方面也應該開展國際合作。《公約》在《公海》一章就有關于“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合作”⑦的規定。而我們需要做的是在公海生物資源以及高度洄游生物資源等的養護和管理上開展具體的和更加有效的合作。

    普遍合作,從另一個側面來看就是普遍參與。《公約》第117條規定:“所有國家均有義務為該國國民采取,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根據這一規定,“所有國家”雖然有獨立為“各該國國民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或者“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相關措施的選擇權,但“采取”這樣的措施卻是“所有國家”的“義務”。各國可以選擇的是采取措施的形式,而不是是否采取措施。按照這一義務設定的精神,當養護公海生物資源需要各國采取合作行動時,參與合作也是有關國家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普遍合作包含著普遍參與。有關國家選擇“與其他國家合作”的方式“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只是“參與”的一種方式。《公約》關于“各國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的合作”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合作”以義務內涵。它規定:“各國應互相合作以養護和管理公海區域內的生物資源。凡其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應進行談判,以期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在適當情形下進行合作,以設立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⑧不管是“應互相合作”,還是“應進行談判”、“應在適當情形下進行合作”,都是各國有義務做的⑨。這與《公約》接下來規定的“有關國家應確保養護措施及其實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任何國家的漁民有所歧視”⑩是義務一樣。之所以把這些合作規定為義務,是因為要實現相關的養護和管理目標,或取得相關養護和管理條件,必須有相關國家的實際參與。顯然,如果相關國家不參與,“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就很難成立起來;即使勉強成立了,也難以發揮組織協調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其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不進行談判,就很難“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這是因為,如果相關國家不能形成合作關系,一起確定和實施養護和管理措施,其結果就會是所有國家都不考慮采取或拒絕“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在多個國家的“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情況下,單獨一個國家采取養護措施是徒勞的。所以,在不能形成普遍參與的國際合作的情況下,所謂養護生物資源只能是一句空話。在這個意義上,普遍合作原則實際上就是無例外參與原則。在這個原則中,國際合作是形式,參與是內容。這個原則的實質是以國際合作的形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與管理。在具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中,就是以國際合作的形式無例外地參與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

    二、一致行動原則

    所謂一致行動原則是指在實施海洋保護方面所有利益相關者采取一致行動。所謂利益相關者既包括因藍色消退而遭受損失的主體,也包括因恢復海洋的藍色而可能受益的主體。所謂一致行動既包括采取行動的時間要求上的一致,比如按照時令要求進入或結束禁漁期;也包括采取行動的強度上的一致,比如對排放入海的污水采取相同的污染物許可標準。

    如果說前述普遍合作原則強調的是參與的無例外,那么,一致行動原則強調的是普遍參與的行動的一致性。這一原則關心的是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中普遍參與的有效性。按照普遍合作原則,各國都應參與或以國際合作的方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而按照一致行動原則,各國要力圖使自己參與的保護和管理活動產生保護和管理的效果。以對“溯河產卵種群”的保護為例。對“溯河產卵種群”的保護需要“魚源國”、“溯河產卵種群”洄游或通過其專屬經濟區的魚源國以外的國家(簡稱洄游通過國)、既非魚源國亦非“溯河產卵種群”“洄游通過國”而捕撈這種種群的其他國家(簡稱其他捕撈國)之間的合作,但這種合作要切實產生保護“溯河產卵種群”的效果,這要求有關各國之間的合作行動必須是“一致”的,或者說是協調的。《公約》之所以要求“魚源國”對“溯河產卵種群”負“主要”“責任”,之所以要求魚源國與其他相關國家通過“協商”,“確定源自其河流的種群的總可捕撈量”,要求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以外”捕撈的國家“保持協商,以期就這種捕撈的條款和條件達成協議”,之所以要求“魚源國和其他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以執行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B11,等等,就是要達到在對“溯河產卵種群”的捕撈和保護上實現有關各國行動上的一致。只有行動一致才能真正達到保護“溯河產卵種群”的目的。這里的一致包括執行同一個“總可捕量”,遵守有關捕撈條款和條件達成的協議,實施“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等等。

    三、惠益共享原則

    海洋里有廣闊的人類共享空間,這個空間可以籠統地稱為公海和國際海底。這個公共的空間里既蘊藏著無窮的財富,也潛藏著使海洋的藍色消退的危機。分享財富、避免危機的最好辦法是惠益共享。

    惠益共享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這一原則中的惠益不是處于私人消費者控制之下的利益,不是私營企業家收獲的產品和利潤,而是海洋向人類提供各種服務的能力。比如出產魚蝦貝藻,提供貨物運輸通道,海底石油等礦產可以供人類用于生產和消費,潮汐、波浪等可以給人類提供動力,等等。所謂惠益共享的基本要求有二:其一,私主體,不管是個人、區域,還是個別國家、少數國家,都不得獨享或聯合獨享海洋對人類的惠益,不管是海洋的某種服務功能,還是某個特定海域可能給人類帶來的利益。總之,海洋的惠益不得由個人、少數人或個別國家、少數國家壟斷B12。其二,海洋開發活動不得以犧牲海洋的服務功能為代價。開發活動是為了取得海洋的惠益,而這種取得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人類個體利益的需要。為滿足個體需要的海洋開發活動不能以犧牲海洋的共同惠益為代價。即使是為了人類的共同利益,也不應犧牲海洋對人類的服務功能,除非所得的利益明顯大于所失的海洋惠益,因為人類不應為了眼前的開發利益而犧牲長遠的利益。

    在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之下,我們應當承認不同的國家在開發利用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海洋上的均等機會。根據《公約》的規定,在“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中,“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B13就體現了這種均等性。

    按照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我們應當贊同用從共享空間取得的收益實施對共享空間質量的維護。這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開發利用共享海洋空間的行為如果造成海洋環境損害,開發者有義務治理海洋損害。其二,從共享海洋空間取得的收益應當成為用于修復海洋創傷的財政來源。

    按照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應當承認一些活動的優先地位。這包括:

    1.保護海洋的活動對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2.認識海洋的活動(包括為認識海洋而開展的科學研究活動)對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3.為公共利益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對私人或個別國家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四、謹慎開發原則

    惠益共享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海洋開發活動不得以犧牲海洋的服務功能為代價。把它轉換為按照損害―補償的原理表達的要求,則該要求包含這樣的思想:從共享空間所獲得的收益應足以支付維護共享空間質量的費用B14。如果開發所得不足以支付消除開發活動給共享空間帶來的不利影響的費用,這樣的開發活動就是支付了“犧牲海洋服務功能”的代價。

    要確保海洋開發活動所獲得的收益足以支付維護海洋質量的費用,對公海和國際海底的開發活動應當實行謹慎行事原則B15,或者叫謹慎開發原則。這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只有在確信開發所得利益足以支付為消除開發活動所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時才可以開發,對可能出現無力消除不利影響的情況,不能以無科學上確定的結論為理由而拒絕停止開發。

    謹慎開發原則落實在海洋開發實踐中可以表現為“先研究后開發”。實行“先研究后開發”的目的是實現有科學保障而后開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于“海洋科學研究”的規定與謹慎開發原則存在精神實質上的暗合,有利于貫徹謹慎開發原則。它賦予“所有國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B16,要求“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促進和便利海洋科學研究的發展和進行”B17,鼓勵“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促進為和平目的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合作”B18等等,都有利于人類開展海洋科學研究,并進而掌握海洋的規律,取得開發海洋的知識、技術和能力。

    按照謹慎開發原則,對深海資源的開發,對極區的開發和利用應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這里所說的準入主要是就技術水平、開發能力等設置較高的門檻。

    五、強制保護原則

    國際貿易領域奉行自由貿易原則,海洋環境保護不能接受“自由貿易”原則,而應采取強制保護原則。所謂強制保護原則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對公海和國際海底實施強制保護;其二,各管轄國家應對其管轄海域實施強制保護。海洋的連通性使海域的領土的絕對性大打折扣。國家可以從空間范圍上對管轄海域行使管轄權,但這種管轄權的內容卻不像對陸地的管轄權那樣豐滿。

    所謂強制保護主要是指強制推行保護標準和保護計劃,在私人或個別國家的開發活動與已確立的保護標準、保護計劃相沖突時,保護標準和保護規劃優先于私人或個別國家的開發活動。比如,《公約》規定,各國應制訂“防止、減少和控制傾倒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而這種“法律、規章和措施應確保非經各國主管當局準許,不進行傾倒”B19。如果在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措施”制定之前客觀上存在未經“主管當局準許”的傾倒,在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措施”制定之后,傾倒者也應服從先申請“準許”再行傾倒的規定。如果未得到準許就不能傾倒。再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這個標準是強制標準,即使漁民、企業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也必須遵守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在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與私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之間,是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決定私人海域使用權的限度,而不是私人海域使用權決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高低。

    強制保護原則表現在立法實踐中,就是依據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設定規范,不必考慮已經形成的對海洋的占有、使用關系以及有關主體依據這種關系所享有的利益。

    強制保護也可以理解為先行保護。就像在各國對南極的大規模開發到來之前先締結《南極條約》,建立保護南極的法律規范一樣。

    六、保護措施法律化原則

    不管是普遍合作原則、一致行動原則,還是惠益共享原則、強制保護原則等,都需要形成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把保護措施、共享利益的分配、合作方式、實現行動一致的辦法變成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現在國際層次上的海洋環境保護得益于《公約》的制定和實施,南極的環境之所以沒有遭受嚴重的破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南極條約》以及《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等國際法律文件對南極地區設置了保護網。《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養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公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和管理協定》等國際法律文件對保護海洋生物資源無疑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保護措施法律化原則,我們需要做的是制定更多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這些國際法還應當要求締約國、簽署國等及時制定符合國際法要求的國內法。

    按照保護措施法律化的原則,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還應建立相應的訴訟制度,給相關國家、非政府組織等阻止或干預侵犯海洋環境的行為提供通暢的訴訟途徑。

    注釋:

    ①參見拙作:《保護海洋環境應當堅持的幾項基本原則》,載徐祥民主編:《海洋法律、社會與管理》(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②《21世紀議程》對海洋治理的成就也做如此判斷。《議程》第17章第4條稱:“盡管在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全球各級都作出了努力,但是,目前針對海洋資源和沿海資源的管理所采取的方針并沒有常常證明是能夠實現可持續的發展,而世界許多地區的沿海資源和沿海環境在迅速地退化和受到侵蝕。”

    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

    ④后來的《21世紀議程》等國際文件也都注意到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國際合作的重要性。(見《21世紀議程》第十七章)。

    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8條。

    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9條。

    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7-120條。

    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8條。

    ⑨之所以把這些合作規定為義務,是因為要實現相關的養護和管理目標,取得相關養護和管理措施,必須有相關國家的實際參與。顯然,如果相關國家不參與,“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就很難成立起來,即使勉強成立了,也難以發揮組織協調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的作用。

    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9條第3項。

    B1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6條。

    B12我們曾就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做過較深入的思考,提出的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之一就是“海洋是人類的共同財產,而填海所造之地歸某些個人或單位占有或使用”,(參見徐祥民、凌欣著《對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載《中國海洋報》2007年3月13日“理論實踐”版),也就是惠益由個別社會主體享受。

    B1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8條。

    B14圍海造地就存在“圍填海造地所得的是低價利益,而付出的是生態成本”的情況。參見徐祥民、凌欣著《對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載《中國海洋報》2007年3月13日“理論實踐”版。

    B15我們曾對“謹慎行事原則”做了如下界定:“謹慎行事原則是指各國在從事與環境有關的活動時,應當謹慎小心、周密計劃和安排,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潛在性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本國能力范圍之內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防治環境惡化。”(徐祥民、孟慶壘等著:《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頁)。

    B16《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8條。

    B17《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9條。

    第3篇: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陸源污染 海洋環境 法律對策

    一、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界定

    分析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首先應當明確陸源污染的概念。盡管在全球范圍內涉及控制陸源污染的公約已有不少,例如 1974 年《防止陸源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85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制定的《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的蒙特利爾準則》,但截至目前,國際上對于陸源污染并沒有一個十分明確的概念。

    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第三款"從陸上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于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5條釋義"陸地污染源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各種場所、設施。陸源污染物,是相對海上污染物而言的,是由陸地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中關于陸源污染的闡述,筆者認為陸源污染應當是在陸地上產生通過直接或經由河流、大氣等間接方式最終進入海洋對海洋環境造成危害的污染。

    由于海洋水體具有流動性,經由一國沿海產生的陸源海洋環境污染隨著水體的循環很容易污染他國領海,一國內部的陸源污染很可能會演變成他國的海洋災難,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由此產生。

    二、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分析

    1609年近代著名的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發表了《海洋自由論》,闡述了"海洋自由"的思想,表明各國都有合理利用海洋的自由,受到了廣泛的認同。但"合理利用的自由"不應當等同于污染的自由,一旦陸源污染損害事實造成,對他國的侵權也就開始了。

    每個國家對于本國的領海享有,范圍內,各國都有權向自己的領海排放污染物,即享有排污權,但是由于水體的流動性,一國的陸源污染不但會影響到本國,同時也會對水循環過程中流經的國家產生污染損害。這便對他國造成了一種侵權,實際上無論是哪個國家,在國際法上都無權在使用本國領海時使他國水域蒙受污染損害。也就是說一旦一國在行使排污權的同時,給它國的生態環境、國民正常海上作業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即可視為排污權行使不當,可以向造成污染的國家提出補償。這種補償不僅包括損害賠償,還應有民法上對侵權行為的其他救濟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險和消除妨害等。

    依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針對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污染方理應承當治理的責任,但由于陸源污染的排放主體的復雜性,在實踐中一國本身都很難確定責任主體,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受害國就更難以確定訴訟主體,這就給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帶來了極大地難度。

    三、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目前在國際范圍內,雖然相關的國際公約、區域性公約、國內立法已有不少,但是國際公約大都著重加強國際合作,僅針對陸源污染中部分有毒有害物質采用明確列舉的方式設定禁排規范,例如在《防止陸源污染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中,第4條第一款規定,"各締約國保證消除本公約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陸源物質對海域的污染,并保證嚴格限制本公約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的陸源物質對海域的污染"。

    國內立法上則強調各排污單位排污指標,以量化規制,同時輔以經濟手段,例如征收排污費用等。以我國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從我國關于治理陸源污染的法律條文中不難看出,針對陸源污染我國主要是以宏觀調控為主,且其立法的落腳點放在了嚴格控制各排污主體排放陸源污染物的數量指標上,針對造成陸源污染的單位以處罰金為主要懲罰措施。這對于一國內部或許是可行的,可是若將這一系列措施應用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上,其執行力度恐怕就大打折扣了。

    基于目前對于防治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法律對策的現狀,筆者認為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國內立法,其都將解決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對策重點放在了"防"上,即通過限制排放達到減少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目的。但是對于已經造成的污染如何處理,對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怎樣補償,卻缺乏相應的措施。對此,筆者提出自己的一點建議:

    從國家的宏觀角度來說

    第一、確立排污權指標,實行排污權交易制度。所謂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國際法上每個國家都是平等的主體,都享有排污權,想要保證經濟的發展的同時做到零污染排放這是不可能的。所以首先應當依照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科學技術實力確立各國享有的向海洋排污的指標,超過指標的數額,可以通過交易買賣的方式向有結余的國家購買,通過這樣的經濟手段可以督促各國嚴把陸源排污關,減少不必要的陸源污染物進入海洋。

    第二、建立全球陸源污染環境基金。針對各國每年造成的陸源污染,由各國依照本國每年實際排污指標按比例向基金存入一定款項,用于全球每年對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考慮到各國經濟實力的差異,想要僅憑一國之力治理所屬海域的陸源污染,不僅會對本國造成嚴重的經濟負擔,從法律層面來說作為陸源污染的受害國這也是顯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的。建立全球陸源污染環境基金,集合各國的力量,用于治理陸源污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治理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資金流。

    從公民角度來說

    首先,應當完善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制度。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權,應當承擔嚴格的民事責任,即對污染環境造成環境污染損害事故的,不管當事人有無過錯,都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當一國的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害已經不僅對另一國領海水體造成損失,并且對該國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活造成實際損害時,法律應當賦予他們追償的權利,這才不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其次,國家代位追償制。考慮到公民相對于國家的弱勢地位,以及公民在針對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訴訟中訴訟主體,舉證責任的困難,國家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在公民蒙受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舉證不能或難以確定訴訟主體的情況下,如果損害事實確定,可以由國家先代為賠償,再由國家取得追償權,由國家向造成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當事方追償。

    四、結論

    根據聯合國、環保組織和我國的相關數據顯示,在世界范圍內造成全球海域污染的污染物當中,陸源污染物占到50%至90%,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各國除了應該在本國立法下確立完善的防治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機制,還應積極參與國際公約加強國際合作,防污與治理并行,同時建立完善的損害賠償機制,才是處理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有之法。

    參考文獻:

    [1]黃徐晶《.防治陸源污染保護海洋環境》

    [2]梁芳《公眾參與防治陸源污染的法律制度研究》

    [3]辛秀明《陸源污染防治與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第4篇: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

    Abstract:Aiming at the situation our crew manning market faced and the new trend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market development,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amendment of STCW78/10, finds out the new content of student management in maritime college, analyzes the details one by one,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amendments, and puts forward the new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by the student management department.

    關鍵詞:修正案 素質 意識 培養

    Key words: Amendment Quality Awareness Cultivate

    作者簡介:劉佳軍,男,主要從事航海類學生管理與現代輪機管理研究工作。

    一、前言

    我國是船員教育和培訓大國。據統計,我國擁有 155 萬名船員,數量居世界第一,但持有甲、乙類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僅102000余人,持有甲類證書的遠洋船長不足 13000人,遠洋輪機長也同樣不足 12000 人[1]。在國際船員勞務市場中菲律賓占 40%,而我國只占 4%[2]。上述情況一方面說明我國的船員外派市場需要繼續開拓,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培養的絕大部分船員的基本素質不能滿足國際市場的要求。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在船員基本素質的養成環節中,航海類院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是其中的關鍵一環。

    2010年6月25日,國際海事組織(IMO)在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召開會議,會議通過了將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2010年修正案,并將其命名為“馬尼拉修正案”。馬尼拉修正案具體說明了一些船員應具備的基本素質。我國航海類院校的學生管理部門應抓住新公約履約的契機,迅速調整自己的工作思路,修改質量管理體系中相關內容,采取措施全面提高學生素質,從而為保障船舶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和開拓我國船員勞務外派市場打好基礎。

    二、修正案中相關學生管理的內容

    馬尼拉修正案在STCW78/95公約的基礎上,根據目前航運形勢發展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這些新增的要求和標準將對航海教育界產生明顯的影響,并在履約后有力的提高我國船員的基本素質。

    1.強調船員的有效溝通能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培養

    船舶航行作為一項涉及多種條件和因素的綜合性工作,其安全絕不是個人能力保證的,而是依靠全體船員的協調配合。只有充分發揮全體船員的協作能力和有效溝通能力,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船舶安全。

    此次修訂特別重視船員有效溝通能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培養。第II章船長和甲板部內容新增的適任要求中包括注重領導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應用(領導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第Ⅲ章輪機部內容的修改中要求增強領導力和團隊工作技巧的應用,領導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等適任能力標準(適用對象分別為操作級和管理級)。

    2.要求增強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根據資料顯示,船舶所排出的污染物質約占所有海洋污染物質的一半左右,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巨大的破壞。在近海和江河水道等自凈化能力差的水域,污染物的滯留不但損害船舶和港口停泊設施,甚至可能直接影響沿岸人類的身體健康。因此,可以通過提高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來限制和控制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將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本次修正的另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更加重視海員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培養。此次修訂在操作級船員的“確保遵守防污染適任能力要求”項下增加了“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培訓要求,在個人安全和社會責任的最低適任標準中增加了“航運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操作性或事故性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的基本知識和有關海洋環境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的基本知識的培訓要求。”[3]

    3.防止吸毒和酗酒成為強制性規定

    早在1856年,法國航海醫學專家Fanssagrives就提出“酒精中毒是海員的麻風病”。[4]酗酒不但對海員的身心健康極為不利,而且極易導致船舶事故的發生。很多海難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于船員酗酒而引起的。至于吸毒對船員健康和航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更是廣為人知。

    此次修訂將防止酗酒及吸毒的指南修改為強制性規定。要求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環境保護職責的船長或其他船員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過0.05%或者呼吸中的酒精含量不超過0.25mg/L。同時,在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南的細節上,對主管機關、船公司都提出了具體的實施建議,要求公司通過SMS(安全管理體系)對酗酒和吸毒進行有效的控制。

    三、學生管理工作的對應措施

    根據以上修正案中的相應內容,航海類院校的學生管理部門應對在校生進行針對性教育,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提高學生的素質,滿足國際航運界的最新要求。

    1.培養學生的有效溝通能力和團隊工作技巧

    溝通能力和團隊工作技巧都是在人與人的交流中培養起來的,因此,應該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組織或鼓勵學生與人交流。

    (1)加強班級文化建設

    大學期間,班級是對學生影響最大的群體,加強班級文化建設,促使班級成員之間彼此關心,互相交流。在遇到困難挫折時,能從班級中獲得幫助和慰藉,在取得成績時,能得到承認和肯定。這種與其他班級成員既競爭又合作的過程,既提高了學生的有效溝通能力又能培養學生的團隊工作技巧。

    (2)積極引導學生社團活動

    大學常見的學生社團有各種體育協會、辯論協會、演講協會、合唱團等等。這些社團組織一般是學生們基于共同興趣愛好而組建,其成員對群體的情感傾向性較高。引導學生開展積極健康的社團活動,不但可以充分發揮學生主動性、創造性,培養學生的溝通能力,而且有助于強化學生的群體意識和提升團隊工作技巧。

    2.加強學生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養成。

    環保意識一旦養成,將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對學生起到強大的約束作用。如果在校期間能讓學生養成牢固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那么將會有助于從源頭上減少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1)開動宣傳機器,加強綠色理念宣傳

    成立海洋環境保護社團或協會,利用環保展覽、定期舉辦環保講座、專題報告等多種宣傳形式讓學生多方了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知識,深刻認識海洋環境惡化所造成的嚴重后果。通過宣傳教育,使學生充分認清目前嚴峻的海洋環境保護形勢,從而增強他們保護海洋環境的自覺性和責任心。

    (2)引導學生開展海洋環境保護行動

    航海類院校可利用半軍事化管理的特點組織學生以多種形式開展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關的各項活動,如讓學生在節假日和社會實踐活動期間,通過開展社會調查,了解海洋環境惡化的具體表現,特別是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近洋海水水域的污染情況。活動后組織學生舉辦專題討論會、“環保知識”競賽、承包衛生責任(清理海灘垃圾等)等有意義活動,讓學生在活動中受教育得啟迪,促其環保意識的形成。

    3.加強關于酗酒、吸毒危害的宣傳

    由于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航海類學生極易形成酗酒的習慣,受到的誘惑。教育他們抵制這些不良風氣是項艱巨的任務,但是,成功的教育不僅可以為他們的健康人生打下堅實的基礎,還可以把他們發展成引導良好社會風氣的生力軍。

    (1)加強酗酒、吸毒危害相關知識的普及與宣傳

    在學生中開展衛生宣教活動,張貼宣傳畫,并以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對酗酒、吸毒的危害、流行現狀,如何抵御酗酒、,船上工作時有關禁止酗酒、吸毒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等內容。另外可以與醫院和公安部門合作,向學生介紹酗酒和吸毒對人體和社會的危害,同時了解緝毒和打擊犯罪的情況。

    (2)加強系列化教育,培養學生防范的意識和能力

    酗酒、吸毒的預防教育應納入到學校的愛國主義教育、法制教育等日常的教育軌道中去,通過專家講座、班級大討論等形式開展,并將此作為航海類院校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亮點,在學生尚未正式接觸社會時構筑抵御酗酒和吸毒的牢固防線。

    四、結束語

    我國航海類院校的學生管理部門在根據修正案的要求推進學生管理工作的改革和發展后,必將會更加全面的提高學生素質,滿足國際航運界的巨大需求,為開拓航海類院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和我國國際航運市場打下堅實基礎。這對我國航運業的發展及整個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意義。

    參考文獻:

    [1]陳愛萍. 全國船員培訓工作會議報告 [R]. 大連,2009,09.

    [2]顧劍文. 國際船員勞務市場及中國船員勞務外派[J]. 世界海運,2006(1):16-18.

    第5篇: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區域海洋項目;地中海行動計劃;區域合作

    區域層級已成為海洋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就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區域合作而言,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1974年發起的“區域海洋項目”(Regional Seas Programme),成為了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突出的應對海洋污染的國際性努力。至今,已有超過143個國家參加了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13個區域海洋項目①。地中海行動計劃是其中最早的一個,并成功地為其他區域的實踐提供了模板與經驗,被譽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王冠上的寶石。本文在回顧總結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成就之后,將重點論及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發展,在結語部分則將探討地中海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的經驗對中國周邊海域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的啟示。

    一、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成就

    地中海沿海國在20世紀70年代對環境問題采取集體行動的初衷是擔心污染對海洋生物資源的影響。在冷戰的背景下,地中海沿海國一致反對區域外大國涉足地中海的環境問題。因此,由聯合國糧農組織建立的地中海漁業總理事會率先開展協調,推動調查污染狀況的合作②[1](P323-327)。在區域海洋項目得到批準之后,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承擔起了推進地中海海洋環境保護合作的工作。1975年2月,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了保護地中海政府間會議(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當時地中海18個沿海國中有16個出席了會議,出席會議的還有聯合國、其他國際組織及非地中海國家的代表。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5頁篇幅的《行動計劃》。在這份文件中,地中海行動計劃被定義為包括整體規劃資源開發與管理,監測、評估污染狀況,法律(框架公約及議定書),制度與財政支持四個部分:“Ⅰ.整體規劃地中海盆地資源的開發與管理;Ⅱ.協調關于污染狀況及保護措施研究、監測、交換信息及評估的項目;Ⅲ.保護地中海環境的框架公約以及附有技術附件的相關議定書;Ⅳ.行動計劃的制度與財政支持。”①上述四個部分是相輔相成的整體。檢測與評估部分(或稱科學技術部分)幫助形成對環境問題嚴重性的共識;法律部分構成了對共識及相應措施的正式表達;包括建立相關國際組織在內的制度支持,負責管理與協調落實合作的相應措施;完成這些工作將產生巨大花費,財政支持可緩解各國由此產生的憂慮;最后,整體規劃則旨在調和對發展的需求及對改善地中海環境質量的需求,這一點對區域內的發展中國家尤為重要。為了執行行動計劃中污染評估與監測的部分,地中海沿海國發起了“地中海污染監測和研究協調項目”(Coordinated Mediterranean Pollution Monitoring and Research Programme),旨在為各國政府提供執行行動計劃的科技能力與科學證據。整體規劃部分處理的問題則不僅限于海洋污染,還涉及更廣泛的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具體體現為20世紀80年代初啟動的“藍色計劃”(Blue Plan)和“優先行動項目”(Priority Actions Programme)。在制度安排方面,地中海行動計劃的最高決策主體為每兩年舉行的《巴塞羅那公約》締約方會議,并在1982年成立了地中海行動計劃協調機構(MAP Coordinating Unit)作為行動計劃的秘書處。除此之外,各區域活動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s)具體協助長期項目及相關議定書的執行②。在財政支持方面,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行動計劃起始階段提供了財政支持。而在1983年之后,資金一方面由締約方通過向地中海信托基金(Mediterranean Trust Fund)繳納捐助,另一方面來自歐盟、聯合國機構以及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為具體項目或活動提供的捐款。至于法律部分,1976年地中海區域沿海國全權代表會議(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 ofCoastal States of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通過了框架性的《保護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約》(Th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Sea Against Pollution,簡稱1976年《巴塞羅那公約》)以及兩個議定書,即《防止船舶和飛機傾廢污染地中海協議書》以及《合作防治在緊急狀況下石油及其他有害物質污染地中海議定書》。這種框架性公約加議定書的模式也被稱為“巴塞羅那公約體系”:框架性公約構成了各國對執行行動計劃的明確、有約束性的正式表達;針對各種污染源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功能性議定書實際是地中海行動計劃的核心,為管理具體污染源規定了詳細的標準、程序及措施。同時,框架性公約加議定書的模式也為制定后續的議定書留下了空間。至今巴塞羅那公約體系下已有7個議定書通過并生效(如表1所示)。地中海行動計劃所設立的原則、公約及議定書、制度設計使之成為了一個斯蒂芬•克拉斯納(Stephen Krasner)意義上的國際制度。在總結其成功原因時,對功能性路徑的選擇尤其值得強調:從時間上而言,地中海行動計劃的發起和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準備與召開幾乎是同時的。沿海國擴大管轄海域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主要推動力。但許多地中海國家很早便認識到在半閉海的地理條件中,以擴大沿海國管轄海域的方式應對海洋環境的困難①。對此,地中海沿海國正確地選擇了功能性合作以應對海洋污染問題。對于區域內的歐共體國家,功能主義的合作是不陌生的。在對歐洲一體化進程的學術探討中,功能主義是最早出現的理論解釋:不同于政治合作,功能合作局限于明確的有限領域,并由此創設出新的國際性機制。而地中海區域內呈現出巨大差異的其他國家也更容易接受以功能性合作處理政治敏感度較低的問題[2](P648)。

    二、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發展

    受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的《21世紀議程》影響,1995年6月5至8日在巴塞羅那召開的第九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新的行動計劃以及對《巴塞羅那公約》的修訂,標志著地中海行動計劃進入了第二階段。

    (一)1995年行動計劃

    1995年《關于保護地中海海洋環境及海岸區域可持續發展的行動計劃(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主要貢獻是明確提出了第二階段主要的目標,包括:“確保對海洋與陸地資源的可持續管理,以及將環境整合到社會及經濟發展以及土地利用政策當中;通過防止污染、減少并盡可能消除污染來源,無論是長期性的還是事故性的,保護海洋環境及海岸區域;保護自然,保護并改善具有生態或文化價值的地點和景觀;加強地中海沿海國之間在為當代及后代的利益管理共同遺產及資源方面的團結;為提升生活質量作出貢獻。”②可見,1995年行動計劃將可持續發展列為最重要的目標。1995年行動計劃提出建立地中海可持續發展委員會(Mediterranean Commiss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推進環境與發展相整合。該委員會于1996年建立,作為智庫性的咨詢機構,其職能為評估區域內國家共同關心的,或由國際及區域議程所提出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并向締約方提供相關建議③。2005年,締約方會議通過了由該委員會籌備的《地中海可持續發展戰略》(Mediterranean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這份框架性文件回應了1995年行動計劃中對達成區域性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也為國家層面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提供了指南。其中提出了如下7個“優先行動與協同領域”④:(1)更好地管理水資源;(2)提升能源合理使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減緩并適應氣候變化;(3)以適當的運輸管理實現可持續交通;(4)可持續旅游業作為主導經濟產業;(5)可持續農業及農村發展;(6)可持續城市發展;(7)海洋、海岸區域及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管理。

    (二)《巴塞羅那公約》的修訂

    經修訂的《巴塞羅那公約》被重新命名為《地中海海洋環境和沿海區域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the Coastal Region of the Mediterranean,簡稱為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當前已有包括歐盟在內的22個締約方。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中的重要修訂包括:1.接納了《21世紀議程》提出的主要原則與辦法,包括:可持續發展;預警原則;環境影響評估;海岸區域綜合管理;①采用可獲得的最佳技術、最佳環境實踐和推進環保型技術的應用②。2.擴展了適用范圍。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第1條保留了1976年公約對“地中海區域”的地理界定③,但通過刪去關于原則上不包括締約方內水的條文。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的適用區域擴展至了締約方內水,并且為落實海岸區域綜合管理,還進一步規定可擴展至“各締約方在其領土內指定的海岸區域”。值得注意的是,在擴展功能區域的同時,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中也有明確的“權利保留”條款,即“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的任何內容不損害任何國家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的權利與立場”④。3.擴大了參與面。在制度安排方面,第20條增設了“觀察員”制度,締約方可決定非締約方或國際組織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另外,第15條還對“公眾信息與參與”作出了規定,要求締約方確保公眾獲得執行公約及議定書的信息,并確保獲得參與相關決策的機會。

    (三)議定書的修訂與增補

    雖然1995年行動計劃與《巴塞羅那公約》都在篇幅上有了擴充,但具體標準與措施仍通過議定書進行制定。為適應上述新的目標與原則以及國際環境法的新發展,許多第一階段制定的議定書經過了修訂(修訂情況見表1),并增補了1996年《防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污染地中海議定書》以及2008年《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鑒于本文的篇幅,下文僅分析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以及2008年《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這兩份議定書反映出地中海行動計劃落實生態保護及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努力,并且議定書適用范圍的擴展也尤其值得關注。1.《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1995年通過的該議定書于1999年12月12日生效后取代了1982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域議定書》。(1)適用范圍的突破。1982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議定書》的適用范圍為締約方范圍之內,主要為領海。新的《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有了引人注目的擴大:適用于地中海全部海域,并且適用于海床及其底土,以及各締約方指定的包括濕地在內的陸上海岸區域⑤。地中海的特點之一是沿海國未充分主張專屬經濟區,海域內仍保留大面積的公海,并且存在一些劃界方面的困難及糾紛。議定書在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公海的同時,也特別制定了“權利保留”條款:“本議定書的任何內容或任何在本議定書基礎上采取的行動,不應損害任何國家與海洋法有關的權利、當前及未來的主張以及法律觀點,尤其是關于海域的性質及范圍、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海域劃界、在公海的航行自由、通過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的權利及形式、在領海的無害通過權,以及沿海國、船旗國及港口國管轄權的性質及范圍”;并且,“在本議定書基礎上采取的行動不應構成主張、競爭或質疑任何關于國家或管轄權的主張的理由”①。如圖利奧•斯科瓦齊(TullioScovazzi)所指出的,這種處理所體現的功能路徑為,“一方面,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政府間合作應不妨礙其他不同性質的法律問題;但是另一方面,存在這些法律問題(難以在短期內解決)不應妨礙或拖延采取保持地中海生態平衡的必要措施”[3](P99)。(2)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在合作管理特別保護區的方面,新的議定書增設了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List of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 of Mediterranean Importance)制度。該清單可包括如下的地點:“對保護地中海生物多樣性的要素起到重要作用的;包括地中海特有生態系統的或瀕危物種棲息地的;在科學、美學、文化或教育上有特殊意義的。”②議定書第9條詳細規定了制定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的程序。其中,對于部分或全部位于公海的區域,提案須由“相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締約方”提交,并向特別保護區區域活動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for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提交一份關于地理位置、自然及生態特征、法律地位、管理計劃及其執行,以及對地中海之重要性的介紹性報告③。清單的訂立須經締約方會議同意④。至今,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已包括33處地點,其中有一處涵蓋公海海域,即由法國、意大利及摩納哥為海洋哺乳動物設立的海洋生物保護區(Pelagos Sanctuary)⑤。對于清單的效力,締約方同意承認清單內各地點對地中海的特殊重要性,并承諾“遵守適用于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的措施,不授權或進行任何可能違反設立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之目標的活動”⑥。同時,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并不排除各締約方在清單外設立保護區的權利。由于特別保護區(尤其是位于公海的特別保護區)限制其他海洋使用的性質,議定書第28條專門規定了與第三方國家的關系,締約方應“邀請非議定書締約方的相關國家及國際組織合作執行本議定書”。(3)物種保護與養護。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除序言部分明確提及《生物多樣性公約》外,第三部分專門對物種的保護與養護作出了規定,這是對1982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議定書》的重大增補。類似于1976《防止船舶和飛機傾廢污染地中海協議書》的結構,這一部分只規定了締約方應采取的國內措施以及應采取的合作措施,而具體的受保護物種則由附件列舉。對于附件II“瀕危或受威脅的物種清單”(List of Endangered or Threatened Species)中的動植物,締約方應確保最大可能地保護和恢復這些物種。對于附件III“開發受規制的物種清單”(List of Species Whose Exploitation is Regulated)中的物種(包括魚綱物種),締約方在授權開發及管理這些物種的同時,應與主管國際組織(即地中海漁業總委員會)合作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⑦。2008年,負責推進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實施的特別保護區區域活動中心與國際糧農組織(代表地中海漁業總委員會)簽訂了合作備忘錄,同意在如下領域展開合作:(1)在地中海區域發展并參與落實漁業的生態系統方法(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2)探明生態系統中的敏感海洋棲息地;(3)為海岸區域管理制定可持續發展框架及指南;(4)加強科學研究,尤其是保護象征性物種;(5)發展并加強地中海海洋環境與漁業之間的溝通合作。[4](P116)2.《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自地中海行動計劃進入第二階段以來,在區域和國家層面同時推進海岸區域綜合管理就是落實可持續發展的重點。1995年行動計劃中提出“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應逐漸成為處理影響地中海沿海區域的問題的標準辦法”。而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第4條第3款(e)項進一步規定“推進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是締約方的一般義務之一。2008年1月21日,《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于馬德里簽署被認為是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該議定書已于2011年3月24日生效。(1)適用范圍的界定。議定書的目的是在地中海海岸區域運用綜合管理,那么首要的便是定義“海岸區域綜合管理”及“海岸區域”。“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被定義為:“可持續管理和使用海岸區域的動態過程,同時考慮到海岸生態系統及景觀的脆弱性、各種活動及使用的多樣性及彼此的相互作用、某些活動與使用的海事定位及其對海洋與陸地部分的影響。”①議定書的適用范圍是議定書談判中的難點,最終“沿海區域”的定義巧妙結合了明確的界限及靈活性:海岸區域的向海界限明確為締約方領海的內部界限;而海岸區域的向陸界限,則為締約方指定的適當海岸單元。②結合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第1條,沿海區域的界定實際由締約國指定。議定書的適用范圍在向陸上擴展的同時,也尊重了締約方的領土,反映出區域路徑與國家之間的張力與妥協。與《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類似,議定書第4條特別規定了“權利保留”的條款,除對海洋管轄權主張的保留外,第4條第4款還特別強調議定書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安全及防衛活動及設施,但是締約方同意此類活動及設施在合理且可行的情況下應以符合本議定書的方式操作或建立”。(2)框架性的規定。《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的內容實際是框架性的③,涵蓋的內容有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目標、原則、要素、辦法,海岸區域面臨的威脅,為執行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合作,以及制度安排,即優先行動計劃區域活動中心的職能。在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目標與原則方面,議定書的用語非常寬泛,尤其需要科學證據的支撐,如“保持海岸生態系統、景觀及地貌的完整”④,“防止并(或)減少自然災害尤其是氣候變化的影響”⑤,考慮到“潮間帶的生物豐富性、自然活力及功能”⑥,“不超出海岸區域的承載能力”⑦,“應平衡整個海岸區域的利用分布”⑧等等。議定書第8條規定的一般義務為:“締約方應遵守國際及區域法律的規定,應努力確保海岸區域的可持續使用及管理,從而維護海岸自然棲息地、景觀、自然資源及生態”。“應努力(Shall Endeavour)”表明了一種行動的義務,而非達成結果的義務。與1995年行動計劃尤其相似,議定書第二部分“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要素”為農業、工業、捕魚、水產養殖、旅游業、體育及娛樂活動、對特殊自然資源的利用、基礎設施項目以及海事活動等方面的經濟活動管理提供了指導。同時,還要求各締約方采取措施改善對濕地和河口、海洋棲息地、海岸森林、沙丘、海岸風景地貌以及島嶼的保護,特別要注意對地中海地區豐富的文化遺產(包括大量的水下遺產)進行保護。在第三部分“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方法”中,議定書除強調了監測及觀測機制、《地中海可持續發展戰略》、國家戰略、環境評估的作用外,還要求締約方制定恰當的土地政策及經濟財政措施。如馬爾科•普雷姆(Marko Prem)所指出的,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跨部門性質以及需要締約方修改現存國內法是執行議定書的困難所在[5](P259)。(3)議定書的執行。在確保議定書得到執行方面,第7條規定的“協調”制度與第31條規定的“報告”制度尤其重要。由于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跨部門性質,第7條要求締約方在國家、區域及地方層級協調各個部門,尤其是主管海洋與主管土地的部門之間,“避免部門辦法(Sector Ap-proaches),便利綜合辦法”。為在區域層面監督議定書的執行,第31條規定締約方須向締約方會議提交關于議定書執行情況的報告,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其效果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報告制度是地中海行動計劃中監督各締約方履行義務的重要制度。2008年7月,遵約委員會的建立進一步完善了遵約機制。遵約委員會為締約方會議的附屬機構,由從締約方提名的候選人名單中選舉產生的7人構成。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職能為向締約方提供建議與協助,以幫助其遵守巴塞羅那條約體系下的義務,并總體地促進、監督和確保遵約①。依據締約方會議通過的關于遵約機制及程序的文件,對于締約方嚴重的、正在發生的或反復發生的未遵約問題,遵約委員會可:(a)警告;(b)未遵約報告;(c)考慮和采取任何為達成公約及議定書目的所需的行動。②(四)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特點在地中海行動計劃40年的發展當中,最引世人矚目的是締造了一個動態的制度,在高度多樣性、沖突與合作共存的地中海區域維持了以海洋污染問題為導向的政府間溝通與協作。而在自1995年以來的第二階段中,可以概括出如下發展特點:(1)貫徹可持續發展原則。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重點是監測及應對污染,而第二階段的重點則是通過落實可持續發展減少并盡可能消除污染。其中,執行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是關鍵。(2)覆蓋面的擴大。首先,如前文所述,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的適用范圍擴展至了締約方內水,而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以及2008年《地中海整體海岸帶管理議定書》反映出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向公海和海岸區域擴展的趨勢。其次,規制的海洋使用增多。《保護地中海免受因勘探和開發大陸架、海床及其底土污染議定書》與《防止地中海區域受有害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理導致污染議定書》的生效使得大陸架開發活動及有害廢物運輸活動受到約束,而海岸區域綜合管理則涉及更為廣泛的行業與部分。此外,正是因為上述發展,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進一步強調了公眾參與以及第三方參與。

    三、結語:地中海經驗對中國周邊海域的啟示

    概括而言,海洋環境保護的區域路徑較之全球性措施更為適宜的原因尤其在于:(1)對于陸源等特定類型的污染,由于其性質,區域路徑較之全球性措施更為適當;(2)海洋的差異性要求考慮區域性差異;(3)在緊急情況下區域性的防污機制更容易發揮作用。[6](P53)因此,在海上交通繁忙、易受工業污染的閉海或半閉海,區域合作尤其重要①。“閉海或半閉海”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唯一明確定義的海洋區域。第122條規定:“為本公約的目的,‘閉海或半閉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并由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在賦予了“閉海或半閉海”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后,第123條設立了鼓勵閉海或半閉海沿海國在生物資源管理與養護、海洋環境保護以及海洋科考方面進行功能性區域合作的框架性制度:“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時,應互相合作。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盡力直接或通過適當區域組織:(a)協調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護、勘探和開發;(b)協調行使和履行其在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方面的權利和義務;(c)協調其科學研究政策,并在適當情形下在該地區進行聯合的科學研究方案;(d)在適當情形下,邀請其他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與其合作以推行本條的規定。”雖然有學者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九部分“閉海或半閉海”(包括第122條與第123條兩個條款)未建立起具體的制度,但“閉海或半閉海”概念可以作為海洋區域合作的地理基礎與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發展出切實的區域合作實踐。區域海洋項目就起到了這樣的作用。1982年總結區域海洋項目經驗的區域海洋項目政府專家會議(The Meeting of Government Experts on Re-gional Marine Programmes),在項目適用范圍方面作出的建議為:“區域行動計劃(包括相關區域協議的發展)的網絡應擴展至包括閉海或半閉海以及存在明確共同問題的海洋與沿岸區域。”②中國周邊海域,即黃海、東海以及南海都是典型的半閉海。在區域海洋項目中,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覆蓋了黃海及東海,東亞海項目則覆蓋了南海。較之于地中海區域的實踐,這些區域項目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從地中海的環境保護區域合作實踐中,筆者認為如下經驗尤其具有啟示意義:1.就東海與南海而言,海洋劃界問題及島礁爭端是阻礙合作進一步展開的原因之一。地中海同樣面臨復雜且困難的劃界問題。有學者估計,要完成地中海地區的大陸架劃界,至少需要劃定30條界限,而當前已達成劃界協議的僅有10條左右[7](P71)。除地理條件外,地區內長期存在的政治問題使得劃界問題更為困難,包括英國在直布羅陀及伊比利亞半島的軍事基地,塞浦路斯的南北分裂,土耳其與希臘之間的島礁爭端,以及以色列與阿拉伯國家間的沖突,等等。但在地中海的實踐中,我們看到通過各議定書明確的功能界定,并輔之以“權利保留”條款,功能性合作可以與海域管轄權問題并行不悖。2.地中海行動計劃包括了整體規劃、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與財政支持四個部分,這四個部分的完整性保障了行動計劃的落實。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區域海洋計劃框架下的多數區域效仿了這一結構。但是,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與東亞海項目在這組結構上均有欠缺,尤其是法律部分欠缺區域性公約。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結構相對完善,在制度安排方面建立了包括專項監測及海岸環境評估區域活動中心(Special Monitoring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Assessment Regional ActivityCentre)在內的4個區域活動中心①。而東亞海項目的運作方式主要是促進遵守已有的環境公約并基于成員國的友好協作開展工作。這種缺陷直接導致行動計劃執行困難。如有學者對東亞海項目的評價:“東亞海項目建立了用以保護區域海環境的框架,然而幾乎尚未產生成效。”[4](P82)3.地中海行動計劃40年的發展是一個動態過程,其目標與工作重點均在變化。對此,應注意的是全球性質的海洋環境法(包括軟法與硬法)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這些變化。如《21世紀議程》對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的影響,1989年《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對《防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污染地中海議定書》的影響,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對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的影響。中國周邊海域的海洋環境合作也應隨著全球性海洋環境法的發展而在合作的功能、目標、路徑等方面繼續發展。

    作者:鄭凡 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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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

    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長三角地區海洋漁業環境的污染問題也凸顯出來,其中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不可遏制的排污行為,違規排污嚴重污染了毗鄰海域環境,見表1。面對不斷惡化的海洋環境,江浙滬意識到合作治理污染的緊迫性,并邁開了合作治海的步伐。在正式的合作治海之前,長三角各地方政府間就存在著分散的、自發的合作,這些合作多是由跨界水污染糾紛引起的。直到2002年10月,國家海洋局、江浙滬海洋主管部門首次就長三角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合作事項展開協商,才真正拉開合力治海的帷幕。從產生合作治海的萌芽到基本形成合作治海理念,再到采取合作治海的各種嘗試直至現在合作機制的日趨完善,江浙滬三地的合作初見成效。合作方式也從最初的信息交換、高層領導會晤等淺層次、非正式的合作走向開展聯席會議、建立聯席會議辦公室、海上聯合執法等深層次、正式的合作。十幾年來,兩省一市舉行了各種形式的座談會、研討會、協調會、討論會,合力編制、共同簽訂了多項合作協議、計劃或規劃,見表2。

    二、長三角海洋漁業環境污染合作治理中的問題

    盡管長三角兩省一市從開始合作治海到現在,初步取得了成效,近海水域的污染問題也有所緩解,但仍有些問題不容忽視。例如,雖然每年兩省一市都舉行例會,商討海洋環境保護的重大事項,但這種高層領導或部門間的交流、合作還不夠常態化;所達成的部分合作事項,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正式啟動,以致一些老百姓把長三角的合作稱為一個誘人的“畫餅”;江浙滬的合作就目前來說還處于初級階段,主要是共同制訂計劃、協議等,然后各省市按照計劃或協議上的要求去執行,也就是說,三地的合作還多停留在文件上,而不是更多地表現在實踐中。具體說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合作治理主體———比較單一合作治理的內涵要求治理主體應該是平等多元的,市場和社會應在污染治理中發揮更多更大的作用,而政府主要起引導、服務和協調的作用。這既有利于在污染治理政策制定之初聽取不同利益群體的意見,促進政策制定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也有利于在政策執行階段,能夠得到更廣大群體的配合與監督。反觀長三角的合作治理嘗試,從最初的合作倡議到中間合作事項的商議再到最后合作計劃的實施,各個環節無不是政府在全程包攬,市場和社會的主體地位明顯缺失。這種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方式把市場和社會置于被動的服從地位,使他們的積極性大大降低。因此,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違規排污行為屢禁不止;公眾由于海洋環保意識和公民意識較弱,也缺乏保護海洋漁業環境、監督違規排污行為的自覺性。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程度低“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間能否合作,取決于能否構建良好的制度環境、合理的組織安排以及完善的合作規則。其中,制度環境是基礎保障,組織安排是結構保障,合作規則是約束保障。”長三角區域在合作治理中主要是通過開展訪問,舉行會議,簽訂宣言、倡議書或協議,制訂規劃,成立組織機構等約束力比較弱的方式,整個過程中沒有良好的制度環境(如宏觀層面的法律法規),沒有合理的組織安排(缺乏相應的協調和監督機構),沒有完善的合作規則(主要是集體磋商“,沒有一套制度化的議事和決策機制”[2]),因此,他們所做的努力往往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強,沒有約束力,各地方政府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行政力量不相上下,遇到利益相關的事項很容易開展合作。一旦彼此間出現強大的利益沖突,就難以協調,這些約束力弱的協議和不成熟的機構就會“不堪一擊”。

    (三)合作治理過程———溝通不暢長三角是一個完整的地理單元,江浙滬地方政府在制定各自的海洋環境保護政策及規劃時不僅要著眼本轄區,還要著眼大局,針對區域性的、共性的海洋環境問題與周邊的地方政府形成良性的溝通關系。然而,現實中兩省一市卻缺乏類似深入的溝通與合作,致使各地制定的海洋環境保護政策或規劃在具體內容上差異很大,導致出臺的政策或規劃無法對接和協調,表面上是三地合力治污,但實質上還是“各人自掃門前雪”。例如,針對沿海從事港口、碼頭、旅游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都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上海目前對此項還沒有詳細的規定),但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兩地有明顯不同。《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體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線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同一事項,兩地的罰款數額差異很大,產生不公,不利于長三角日后在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進行聯合執法。所以,長三角在今后的合作中,應開展更加廣泛和深入的信息交流和溝通,并把溝通內化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去。

    (四)合作治理目標———本位主義本位主義是一種只顧個人而忽視集體,只顧局部而忽視整體利益的思想或行為。利益當前,選擇合作與否是地方政府經常要面臨的選擇。如果每個地方政府都作出只顧本地利益,背棄整體利益的選擇,就會使集體陷入“囚徒困境”。長三角曾經轟動一時的江浙邊界污染事故就是個非常典型的例子。麻溪港位于浙江省王江涇鎮和江蘇省盛澤鎮之間。20世紀90年代初,上游盛澤鎮大力發展紡織印染業,卻沒有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所以工業污水未經處理就直接排入了麻溪港,導致下游王江涇鎮的水產養殖業受損。為此,兩地糾紛不斷,相關部門多次介入處理,但雙方總是站在各自的立場上不肯讓步。上游的利益代表者重本地經濟輕環境保護,包庇縱容本地企業;而下游的利益代表者因水域污染給本地水產養殖業帶來很大損失,更看重環境保護。雙方各有偏好,分歧比較大,總是協商無果。2001年,憤怒的王江涇鎮漁民自籌資金100萬元,動用4臺推土機、數萬只麻袋,自沉28條水泥船,截堵上游污水,把反污染推向。此次事件最終驚動了國務院才得以平息。

    三、長三角海洋漁業環境污染合作治理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主體單一———傳統官本位思想的阻礙長三角是個經濟發達、對外交流多、比較開放的區域,民主意識相對較強,但還是難以抵擋我國傳統官本位觀念的影響。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中大包大攬,長期固守傳統,不肯放權或授權于市場和社會,唯恐失掉政府的權威和全能型政府的形象,因而處處抑制公民社會的成長。公民社會難以壯大使得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使人們的個體意識覺醒,讓公眾意識到自身的價值,不斷追求經濟利益。而民主政治建設的相對落后,使公眾的民主意識相較個體意識略顯不足。這種不平衡導致人們在政治領域趨向于作出更自利的選擇,而不是更民主的選擇。因而,多數人揣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摻和政府的事。

    (二)制度化程度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長三角兩省一市在合作中會涉及方方面面的事務及權責,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就會出現地方割據、無序競爭、利益分享不均衡等問題,使合作陷入僵局。因此,高效的合作必須有剛性的制度來作保障,這些剛性的制度規范首先需要國家從宏觀上對地方政府間的合作形式、權責等予以規定,其次是地方政府根據本區域的特殊情況和現實需求制定更詳細的合作協議。然而,在現實的合作治理中,卻沒有一部專門規范和促進地方政府間合作治理的法律法規。“《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關于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中對跨區域的水污染治理的權力行使、責任分擔等沒有明確規定,對責任追溯程序及賠付金額也沒有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合作將得不到任何懲罰,很難保證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行為。”

    (三)溝通不暢———彼此間信任的匱乏合作治理作為社會治理的一種新模式,在我國還處于摸索階段。一些地方政府對合作治理的理念不夠了解,心存顧慮。加之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怕因合作帶來本地利益的“外溢”或“虧損”,因而不愿意溝通或是在溝通中不積極,甚至故意隱瞞信息,最終導致溝通不暢。此外,由于我國的公共參與機制不健全,政府對社會也缺乏一定的信任,未能開辟廣泛的渠道把社會力量充實到部分社會管理事務中來,使得一些有心參與合作的社會團體和公眾不知該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阻礙了上行溝通。

    (四)本位主義———分稅制與績效評估制度的漏洞1994年,我國實行的分稅制使地方政府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這既刺激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也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地經濟的增長、不顧區域環境容量埋下了隱患。長三角各地方政府為了加快本地經濟的發展,不斷出臺各種優惠政策,招商引資。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哪怕是污染性項目也敞懷迎接。由于利益上的一致性,加之“在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流域政府對轄區內微觀主體負外部往往采取默許甚至自覺支持的地方保護行為,以此在短期內降低轄區總體經濟成本或提高總體經濟收益,并且增加官員個人的經濟和政治收益”。近年來,長三角一些地區伴隨著經濟的發展陸陸續續出現了很多“癌癥村”就是地方政府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惡果。此外,我國的政府績效評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地方政府的本位主義。政府績效評估本是提高政府效能和公眾滿意度的一種手段,政府效能的高低,公眾對政府的工作是否滿意,本該是由最廣大的社會公眾來評價的,可我國的績效評估方式卻是“上對下”的,這就導致地方政府只需對上級領導負責,而無須對公眾負責,因而公眾反映上來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很多被推諉擱置。例如,浙江省塢里村的工業區自1994年以來入駐了二十多家化工企業,在那以后當地的水和空氣都受到嚴重污染。村民們為此苦不堪言,經常向當地的環保局舉報,終因證據不足等各種原因被擱置。同時,過分注重GDP的考核指標也給了地方政府一個以污染海洋環境換取經濟增長的冠冕堂皇的幌子,使地方政府常常借口發展經濟在即,不斷招商引資,而忽視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其結果是經濟在飛速發展,社會在緩慢“爬行”,人民的滿意度、幸福感在降低。

    四、優化海洋漁業環境污染合作治理機制的建議

    當前,我國的四大海域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問題,尤以近岸海域的污染最為嚴重。對此,各海區周邊的地方政府幾乎都有合力治理的意愿。雖然各海區有自身的特性,但在實際的合作中還是有許多共性的問題。比如,政府在合作治理中大包大攬的行為很普遍。海洋污染的治理是一項復雜的大工程,不僅需要發達的技術、高素質的人才,更需要有雄厚的財力作保證,如果這巨額的費用單由政府來提供,從長遠來看顯然是不夠的。所以,應該盡快把市場和社會的力量充實進來,改變過去政府作為單一治理主體的狀態。通過對長三角各地方政府目前開展的合作治海嘗試的分析,發掘其中的問題,深究其背后的原因,可以為今后各海區污染的合作治理提供借鑒。

    (一)合作治理主體———多元化政府不是萬能的,大量實踐表明政府在公共事務的處理中也有失靈的時候。海洋漁業環境的污染問題,本質上屬于公共問題。政府在公共事務領域唱了多出的“獨角戲”之后,逐漸暴露出它的“勢單力薄”。而廈門PX事件、汶川大地震等又一次次證明了公民社會在社會治理中完全可以發揮重大作用。因此,地方政府應該吸納強大的社會力量,讓私營企業、非政府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到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治理中來。合作治理的主體概括起來說,就是政府、市場和社會。在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首先要明確三者之間的關系。政府應該放權或授權于市場和社會,由原來的控制型職能轉變為服務型職能,自己主要起“掌舵”的作用。其次,海洋漁業環境的污染多半是市場過分追求經濟利益的伴生物,充分調動市場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污染的治理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政府可以采取經濟手段來嚴格控制或調節企業的排污行為,采取法律手段規范企業的經濟行為,采取道德手段向市場引入環保理念,使市場在經濟與環境的平衡下實現可持續發展。最后,社會是海洋漁業環境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近年來,跨省的水污染糾紛不斷,因海洋環境污染造成各方漁民的利益頻頻受損的案例更是此起彼伏。這都說明海洋漁業環境的污染問題早已不是單純的環境問題,它的觸角正伸向社會領域,且已衍生出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給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由于目前我國公民社會的發展還不成熟,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健全。因此,在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政府仍起著主導性的作用,市場起輔作用,社會是中堅力量,起著基礎性作用。三者的關系如圖1所示。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使復雜的交往行為過程變得易理解和更可預見,起著有效協調和信任的作用。”合作的過程也是一個建立信任關系、調和各方利益的過程。如果合作方式游離在制度之外,沒有制度作為約束和保障,彼此間就無法建立長久的信任關系,當發生沖突的時候,也沒有相應的機制來化解。因此,采用制度化的合作治理方式在政府間的合作治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實現制度化,首先必須保證民主,否則就會出現“霸王條款”。地方政府要充分尊重市場、社會的主體地位,給予企業、社會組織、公眾一定的自。具體說來,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政府要盡可能吸納不同領域的利益代表者參與協商和討論,聽取不同意見,了解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執行階段,鼓勵不同群體間互相監督,并開拓多種渠道方便群眾檢舉和報告;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反饋階段,要對收集上來的意見或建議認真整理、調查和分析。其次,國家應該抓緊出臺規范地方政府合作行為的法律法規,從宏觀上為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構建健全良好的制度環境。地方政府要提高自身的制度創新能力,根據現實需要制定出合理的適合本區域、本合作事項的區域性政策,建立相應的執行、協調和監督機構。最后,在合作治理中,各主體要遵循一定的合作規則,比如出臺的政策、協商好的制度、簽署好的協議,任何一方都要切實遵守和履行,互相監督,切實做到公平、誠信、友好。

    (三)合作治理過程———互信化互信是地方政府參與合作治理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在互信的基礎上,才能實現共贏。首先,地方政府要有開放自由的心態,培養合作精神,積極主動地與周圍省市交換和共享信息;同時還要鼓勵和支持第三部門、私營企業、公眾參與合作治理,在合作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市場和社會要信任地方政府的能力,關注、支持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配合、監督地方政府的執法行為,勇于檢舉和報告企業的各種污染、破壞海洋漁業環境的行為。最后,互信應該是貫穿合作治理始終,是連接地方政府與其他治理主體的紐帶。只有政府、市場和社會在合作中始終堅持互信,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治理機制,維護好整體利益。

    (四)合作治理目標———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對“地方政府”來說,它既是地方利益的維護者,也是區域公共利益的維護者,這種雙重責任常常讓地方政府陷入兩難境地。對“地方政府官員”來說,“一方面,工作性質要求他們從整個地方的全局利益出發,客觀、公正、努力地實現全局利益,如就業率、GDP、生態環境質量等;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員本身是社會中的一員,有著自身的利益取向,如增加個人收入、升遷職務、展示和發揮個人能力等。”上述因素都會影響到地方政府將在多大程度上偏向公共利益。市場的目標是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在沒有任何管制的情況下,市場很難自覺地去維護公共利益。社會是污染的最終受害者,作為受害者,他們有權利要求企業停止污染或損害,也有權利要求政府治理和改善海洋環境,維護最廣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社會是最強大最有可能偏向于維護公共利益的主體。

    綜上分析,要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需要明確各治理主體的利益附著點,并充分挖掘他們的合作潛力。如果把國家比作一艘船,那么政府就是船上的舵手,時刻掌握著方向;市場是船員,船要航行離不開市場這個充滿活力的劃槳者;而社會則是船體,是承載舵手和船員,支持和保障航行的基礎性力量,見表3。首先,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公共利益最權威的維護者,應以身作則,扮演好“公共人”的角色,凡事從大局著眼。地方政府要擯棄以往的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樹立起合作共贏的理念,積極與市場、社會建立起互動合作的關系。把環保理念引入市場,鼓勵發展綠色產業,采取多種手段調控企業的排污行為。優化公共參與機制,使社會團體和公眾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參與合作治理。其次,企業要培養起社會責任感,在生產中嚴格遵守國家的環保法律和法規,采用綠色環保技術,生產提供綠色產品和服務,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最后,社會,特別是公眾要強化自身的公民意識和社會責任感,自覺保護海洋環境,積極主動地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電話等渠道了解海洋環境信息,參與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治理行動。

    五、結語

    第7篇: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三沙市;生態環境;保護;對策

    一、引言

    2012年6月21日,中國國務院批準在海南省設立三沙市,統一管轄位于中國南海區域的西沙、南沙、中沙群島的所有島礁及附近海域。中國政府設立三沙市,重申了對南海諸島的,強化了在南海區域的行政存在,對南海實現有效管轄具有重要的意義,標志著中國對南海所轄海域和島礁的管理、開發、保護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三沙市的西、南、中沙群島包括數百個島、礁、沙、灘和暗沙等,散布在南海上,東西相距約900千米,南北長約1800千米,島嶼面積約13平方千米,海域面積200多萬平方千米,是中國陸地面積最小、總面積最大、人口最少的城市。三沙市島礁面積狹小,自然環境惡劣,經駐島軍民多年的努力,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長期缺乏有效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機制不健全、環境保護設施缺失、資源利用及建設開發無序等原因,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嚴峻。處理好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是三沙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首要任務。

    三沙市建制升級僅僅四個月,三沙市市委、市政府就印發了《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強調將以保護優先,有序開發的原則,加強三沙生態環境保護。《意見》對三沙的自然資源利用、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等方面都有具體規定和規劃,所有工作實行環評一票否決,并經常開展生態環保巡護執法。僅2013年就開展海洋生態保護巡護28次。建立了永興島現代化環衛站,實現永興島環衛工作常態化管理。實現永興、趙述、晉卿、鴨公、銀嶼等島礁太陽能發電入戶。開展“綠化寶島”植樹活動,在鴨公、趙述等島植樹3500多棵,趙述島400米水下人工礁體工程完工,實施了4次漁業增殖放流活動。海域動態監管系統已經建成,永興日產1000噸海水淡化廠即將安裝建設。然而,三沙市生態環境依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主要包括海平面上升威脅島礁安全;生物資源日趨減少;島嶼居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油氣資源的掠奪式開采與運輸風險嚴重威脅南海海洋生態環境;珊瑚礁生態系統退化嚴重;淡水透鏡體破壞嚴重;漁業資源退化嚴重等方面的問題。

    二、三沙市管轄島礁海域生態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

    根據《2012年海南省海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2012年,三沙市所屬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總體優良,主要海洋功能區環境狀況滿足功能要求和環境保護目標。該年度中,海水和海洋沉積物質量狀況總體優良;海洋生物多樣性保持良好;海草床生態系統保持健康狀態;主要的海水增養殖區環境質量良好;海洋自然保護區整體狀況良好;未發生赤潮災害、海上溢油或化學品泄漏事故。珊瑚礁生態系統處于亞健康狀態。海洋和大氣引起的自然災害較往年輕,卻仍給社會生產生活造成了較大損失”。雖然三沙市海洋環境質量整體較好,但是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多年來由于對南海生態環境保護重視不夠,保護力度不足,加之周邊國家在爭議海域掠奪性的開采,導致南海的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地破壞。經調查,筆者認為三沙市現在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海平面上升威脅島礁安全

    南海島礁安全主要受海平面上升與人為因素兩方面的威脅。在海平面上升威脅方面,國家海洋局的《2012年中國海平面公報》顯示,“三沙市海域海平面1993年至2012年的上升速率達到了每年4.9毫米”。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司長王鋒表示,“海平面上升對低海拔島礁尤其是南海部分島礁構成嚴重威脅,南海部分島礁在時只有很小部分露出海面,海平面上升造成這些島礁消失將嚴重威脅我國海洋權益”。南海島礁的部分或全部“消失”會使我國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等海域的范圍改變,進而可能會加劇南海現存爭端。在南海,我國與海上鄰國存在著島礁爭端和海域劃界糾紛。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南海島礁。

    在人為因素方面,由于長期存在的島礁爭端和海域劃界矛盾造成我國對于南海部分島礁管理不利,這些島礁面臨著資源過度開發和海洋環境遭到人為破壞等問題的困擾。例如,南海某些島礁往往成為南海周邊國家軍事演習中的“靶子”,島礁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此外,海岸開發、油氣勘探和破壞性捕撈作業等不負責任的資源開采活動,對南海島礁的破壞也不容忽視。

    (二)生物資源日趨減少

    南海具有獨特而豐富的熱帶海洋生物資源,“三沙島嶼(主要指西沙群島)植物資源豐實,島上的植物共有80科211屬,296種(含變種),其中資源植物有283種,占種總數的95.6%,以食用和藥用的種類較多。三沙海域海洋動物品種繁多,主要有腔腸類、棘皮類、魚類、蝦類、貝類、爬行類、哺乳類等。其中腔腸動物珊瑚蟲就有110種和5個亞種,占全國珊瑚蟲種數的一半以上;魚類有2000種左右,其中經濟魚類約800種,價值高的有200多種;珍貴水產品還有珠貝、海螺、鮑魚、海參、海膽、龍蝦、海龜、玳瑁、抹香鯨等。島嶼陸生動物主要是海鳥類,有鰹鳥、鷺、鷗、軍艦鳥等60多種10多萬只”。由于不合理的開發等原因,生物多樣性銳減,有些種群已成瀕危,個別種類已經滅絕。例如座頭鯨、藍鯨、長須鯨等目前已基本絕跡,南海沿岸紅樹林面積減少約一半,珊瑚礁數量減少約70%等。南海生物資源日趨減少的原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日趨嚴重的陸源污染,改變了海洋生物生境,導致赤潮等災害的頻繁發生。一類是對于漁業資源、珊瑚礁等的過度開發導致的生物多樣性銳減。

    (三)島嶼居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

    據統計,截至2013年12月,西南中沙群島有戶籍登記人口為216戶、276人、常駐人口約900人。雖然常駐居民極少,但是三沙市所轄的南海諸島受人類活動干擾少,多處于原始狀態,生態穩定性較為脆弱,環境容量十分有限,人類活動易造成影響。島嶼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需要通過垃圾船運轉回海南島集中處理,產生的生活廢水需要通過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因此,三沙市島嶼居民生活垃圾的處理事關三沙市生態環境大計,而妥善處理三沙市居民垃圾又需要較高的成本。這些都是三沙市發展的制約因素。

    (四)油氣資源的掠奪式開采與運輸風險嚴重威脅南海海洋生態環境

    南海是世界上主要的沉積盆地之一,已發現有37個沉積盆地都具有聚油氣的良好地質條件。有關專家估算,海底至少可以找到250個油氣田,其中12個可能成為大型油氣田,蘊藏的油氣資源儲潛量為700多億噸。其中,石油儲潛量為292億噸,天然氣儲潛量為58萬億立方米。南海蘊藏的豐富油氣資源一直以來是南海周邊國家和區域外大國競相爭奪的戰略性海洋資源。自20世紀60年代末南海油氣資源被發現以來,南海周邊國家例如越南、菲律賓、文萊、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國紛紛與美國、日本、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具備先進技術與海上石油開采能力的發達國家聯合開采南海的油氣資源。據統計,到目前為止,在南海的外國油氣公司達到200多家,開發的油氣田多達2000多口,每年從南海抽走的油氣資源有數億萬頓。如此大范圍、高強度、掠奪式的油氣資源開采必然會給南海海域生態環境帶來嚴重影響。在油氣勘探環節,開采船舶的廢水,鉆井的泥漿、鉆屑,海上油井井噴或泄露,煉油廠排污等,在石油運輸環節,海上石油泄露風險等,都對南海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威脅。

    更應該注意的是,南海是世界上最繁忙的國際航運通道之一,“每天約有來自世界各地的約400多艘船舶穿梭其間,其中石油、液化石油氣運輸總量占世界的1/2和2/3”,這對南海生態環境構成了嚴重的潛在威脅。

    (五)珊瑚礁生態系統退化嚴重

    南海珊瑚礁星羅棋布, 從近赤道的曾母暗沙(~4°N),一直到南海北部雷州半島、潿洲島(~20~ 21°N)及臺灣島南岸恒春半島(~24°N)都有分布,包括環礁、島礁和岸礁等多種類型。三沙市所轄西、南、中沙群島有豐富的珊瑚礁資源。中國科學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員劉勝認為,珊瑚礁對維護海岸穩定、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持海水潔凈、減輕地球溫室效應等具有巨大作用,因而被稱為“海上長城”。再者,由于西、南、中沙群島遠離中國大陸,許多島礁都是珊瑚造礁形成的,其生態環境十分脆弱,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因此,保護珊瑚礁顯得尤顯重要。然而據生態監測結果顯示, 南海珊瑚礁在過去幾十年來處于急劇退化之中。“西沙群島永興島珊瑚覆蓋度從 1980 年的90%下降到 2008~2009 年的10%。”《2012年海南省海洋環境狀況公報》表明:“2012年,對海南三沙市的永興島、石島、北島、趙述島和西沙洲等5個海域的珊瑚礁進行了海洋生態系統健康狀況的監測。監測結果表明,西沙群島海域的珊瑚礁生態系統處于亞健康狀態。”“2005年至2012年西沙監控海域的珊瑚覆蓋度總體呈現下降趨勢,2012年造礁石珊瑚覆蓋度平均值為2.37%。”眼下南海珊瑚礁生態系統退化及遭人為破壞現象令人擔憂,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加劇的人類活動及全球變暖的影響。海水遭受污染、長棘海星蠶食、漁民濫采珊瑚、炸魚及不規范旅游開發等人類活動及水溫持續過高的自然原因,均對珊瑚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威脅。

    (六)淡水透鏡體破壞嚴重

    西南中沙群島為海洋型海島,除了西沙群島的高尖石為海底火山噴發形成熔巖露出海面為火山島外,其余全部是珊瑚島礁。這些珊瑚島礁上沒有可供飲用的地表淡水。地下的淡水透鏡體就成為珊瑚島礁上寶貴的淡水資源。珊瑚島礁是由珊瑚和其他造礁生物在長期地質年代中營造而成的海底隆起構造,集中分布在熱帶海域和有暖流經過的洋面。這些地區雨量充沛,降雨部分被植被截留、蒸發或徑流流失,部分滲入地下形成漂浮于海水之上的淡水水體,其形態中央厚,邊緣薄,宛如一枚透鏡,稱為淡水透鏡體。各島礁上淡水奇缺,島上軍民生活用水主要依靠大陸船只補給和降雨儲水,島嶼地下水是重要的生活用水之一。永興島等島嶼受地質構造和海水滲透的影響,淡水資源匱乏,由于人類活動增加及無序開發,造成地下水資源的浪費和一定程度的破壞。淡水透鏡體是可再生資源,但其十分脆弱。降雨回補,會促其再生,但抽取和滲漏又會使其縮小,如果開采量和開采強度過大,會使海水上涌擊穿淡水透鏡體,從而將一個大的淡水透鏡體分裂成兩個或多個小淡水透鏡體進而使淡水貯量大大減少,導致地面植被枯死,這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將是毀滅性的。三沙市市長肖杰表示:“三沙要力爭在2014年實現海水淡化設施全面覆蓋有居民島礁,2015年永興島不再提取地下水。”現在三沙市正著力通過加強船舶補給與加快海水淡化廠的建設多種方式解決三沙島礁淡水使用問題,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對三沙市島礁淡水透鏡體的破壞,保護三沙稀缺淡水資源和生態環境。

    (七)漁業資源退化嚴重

    南海是世界上漁業資源最豐富的地區之一,其極具多樣性的海洋生態系統有很高的生態價值,同時作為世界最著名的商業漁場之一,也是周邊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據統計,南海已知魚類多達2321種,分別隸屬于3綱、35目、236科、822屬,是世界上海洋魚類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海區之一。南海漁業資源豐富,但是長期以來南海周邊國家和地區對南海漁業資源的過度無序捕撈,正在使南海的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其狀況令人擔憂。近年來,由于周邊國家逐漸采取一些限制性的措施,南海漁業資源衰退的趨勢有所緩和。時至今日,整個南海海域除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附近部分漁場還尚有豐富的漁業資源外,其余包括南海北部大陸架漁場,北部灣漁場、西沙海域漁場、南沙海域漁場在內的各大漁場的漁業資源數量和質量都已大幅下降,部分資源品種趨于枯竭。南海島礁和海洋劃界爭議長期懸而未決導致南海周邊國家彼此孤立,甚至相互矛盾的南海漁業政策,正日益損害南海包括漁業資源在內的生物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也是南海保護海洋漁業資源面臨的最大困難。此外,三沙漁業養殖業本身對于南海的生態環境也有較大的影響。海水漁業養殖因對海域資源的超負荷利用及海產養殖和灘涂養殖廢水直接排入海洋,導致水體交換能力下降,水體中有機物積累,營養鹽異常補充等也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較大的破壞。

    除以上七種情況外,三沙市過分依賴柴油發電提供能源、南海愈發頻繁的軍事演習等都對南海的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壞。

    三、三沙市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對策建議

    面對發展與生態環保之間的關系,三沙市成立之初就確立了保護優先、有序開發的原則,把生態保護迅速提上了議事日程。可以說,經過近兩年的建設,三沙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然而,三沙市生態環境狀況的改變并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任務,從前文列舉的面臨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可以看出三沙市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仍然十分嚴峻。針對三沙島礁及海域生態環境保護,筆者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制定嚴格的環保政策、法規、標準

    世界很多著名島嶼在開發時都特別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處理好發展與環保之間的關系對島嶼經濟體尤為重要。世界著名海島,例如韓國濟州島、美國夏威夷、日本沖繩島、印尼巴厘島、毛里求斯等島嶼,在發展島嶼經濟的過程中都十分重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生態環境成為這些海島發展旅游業的生命線,也成為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例如,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發展經濟確立環保先行原則,使農業、漁業、旅游業發展有良好的環境基礎。毛里求斯設立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森林公園,加強對周圍珊瑚群及海洋生物的保護。韓國濟州島為保護環境,采用了利用GIS(國家地理信息系統)的地下水保存管理系統。日本沖繩島通過建設大壩,保證海島淡水資源的供給。馬爾代夫通過為每一個度假島嶼確定容量標準,來保護島嶼生態環境。因此,結合世界著名島嶼生態環境保護經驗,三沙市應將生態環境保護長期視為三沙市發展的生命線。同時,要堅持規劃先行,盡快編制三沙市發展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在發展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完成后,再行編制南海海洋產業、資源利用、海洋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島嶼開發、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各規劃。任何項目的實施都應該按照規劃行事,堅決杜絕隨意修改規劃的行為。此外,要制定嚴格而具體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環境準入標準。并嚴格依照政策、法規、各項標準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戰略。

    (二)多渠道加強島礁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

    南海島礁對于我國的國家安全、軍事戰略、經濟發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因此,三沙市應克服困難,盡最大可能有效保護和控制南海島礁。三沙市應積極探索與南海周邊國家采取區域合作、共同保護的措施來保護南海島礁不被人為破壞,其次針對海平面上升對南海島礁的威脅,應積極通過建設防潮海堤、構筑防護網、防波堤甚至培養珊瑚蟲等措施來對抗海平面上升帶來的潛在威脅。

    應減少對于島嶼地下淡水資源的利用,減少對島嶼淡水透鏡體的破壞。積極通過建造“三沙一號”等大型補給船運輸淡水和建設海水淡化工廠等措施徹底解決對于島嶼地下水的依賴。另外,還可以借鑒日本沖繩島建設大壩收集儲存淡水的措施,結合三沙島礁具體實際,因地制宜收集雨水等淡水資源,確保實現市政府提出的到2015年停止開采地下水的目標。

    應合理開發三沙島礁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海島土地資源,合理填海造地,嚴格填海造地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控制填海造地規模和強度。統一規劃三沙各島嶼土地資源的利用,整合海島土地資源,節約集約用地。

    加強國際合作,共同保護南海漁業資源。南海漁業資源的合作開發不僅是避免當前頻繁發生的南海周邊國家漁業糾紛的有效手段,同時也是防止對南海漁業資源過度捕撈的必要措施。漁業合作的順利開展也將為南海劃界及島礁爭端的解決奠定一個良好的互信基礎,有利于爭端的最終解決。應加強國內漁業的科學管理,進一步增強休漁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嚴格控制漁船數量、加強漁具漁法管理等資源養護。

    提高科技水平,發展清潔能源,改變三沙市以往以柴油發電供應島嶼電力的狀況。大力發展海洋生物質能源,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綜合利用常規能源、太陽能、儲能、發電機尾氣綜合利用等多種能源技術,逐步形成具有三沙特色的能源供應系統,將三沙市打造成節能低碳示范城市。

    加強國際合作,合理開發南海油氣資源。對于南海油氣資源,在“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基本立場下,應加大對南海油氣資源的勘探,加強執法巡航,保護南海油氣資源。加強與沿海國家合作,緩解沿海各國掠奪式開采的現狀。此外對于國內企業對南海油田的開采,應嘗試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通過政策補償、資金補償、生態稅收等途徑鼓勵開發企業在開采時積極保護南海生態環境。

    (三)加強島礁環境生態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

    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快永興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建設,使永興島全島污水都能夠統一凈化,并提高污水凈化標準,保證生活污水排放達標,并使得凈化后的污水有更多的用途。加快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實行垃圾分類處理與離島處理,加快西沙垃圾收集轉運項目后期建設,逐步使其他小島的垃圾處理也達到常態化運作。加快“三沙1號”交通補給船的建造,確保2014年底投入運行。加快永興島海水淡化廠投入建設,徹底解決永興島及附近海島淡水資源的問題。擴大綠化寶島活動,擴大植樹造林、防風固沙的范圍與面積,持續積極開展植樹造林、防風固島活動,增強三沙島礁抵御風浪等自然災害侵蝕的能力。此外,所有海洋與海岸工程建設過程中都應堅持“環境準入不降低、生態功能不退化、資源環境承載力不下降、污染物排放總量不突破”四條原則。

    (四)加快生態保護區建設實施生態修復工程

    三沙市成立前,海南已在西南中沙建成了六個海洋生態保護區。三沙市成立以來,正在籌建海南三沙群島熱帶海洋動物保護區、三沙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區。三沙市應繼續爭取國家及海南省政府支持,設立更多的自然保護區,尤其是珊瑚礁等海洋特別保護區,加大對珊瑚礁為主體的生態系統的保護力度。珊瑚礁生態系統是海南重要的熱帶海洋生態系統,應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共同保護珊瑚生態系統,加大海洋生態環保投入,建立珊瑚礁監測網,通過人工繁殖法螺苗種放流增殖的辦法,保護珊瑚礁資源等,力保南海珊瑚礁生態系統安全。

    加強保護三沙市的海洋生物多樣性。加強調查和監測,重點對瀕危物種采取就地或移地保護措施。提高科學技術水平,實施生物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增殖。建立國際協調機制,共同維持南海生態平衡。

    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擴大修復范圍,積極推進對一些被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尤其是島礁的生態修復工程,保護島嶼植被,保護海島安全。

    (五)建立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加強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制定嚴格的環保標準和準入機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加強海上執法能力建設,為海洋環境保護提供保障。三沙設市后,海上經濟活動日益增多,但非法旅游、盜采文物、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因此加強海上綜合行政執法,提高海上快速救援能力極為必要。建立生態環境污染事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與應急聯動機制,以便迅速、合理處置南海溢油、海上石油平臺泄漏、赤潮、臺風等突發事件及自然災害。建立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推進西、南、中沙海域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建設,及時監測通報和環境公報,掌握三沙生態環境基本狀況,為三沙環境保護提供依據。

    (六)科學發展三沙生態旅游為三沙環境保護提供資金支持

    海洋生態旅游是海洋資源環境循環利用的一種重要方式。它的發展對環境保護具有積極地促進作用。海洋生態旅游的主要方式是感受、體驗、探險、科研和教育等,與其他海洋產業,如傳統漁業、捕撈業、近海養殖業和海上油田開發等相比,其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程度較低。在維持海洋生態環境系統平衡和環境承載力范圍內,海洋生態旅游的持續、健康發展,不僅有利于廣泛普及海洋環境知識,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和自覺性,達到旅游與環境相互促進的效果,而且以良性發展的海洋生態旅游業替代部分資源消耗大、環境破壞嚴重的傳統海洋產業,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對海洋資源環境的可持續利用也可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另外,發展海洋生態旅游業還能夠為綜合化的海洋環境管理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有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系統化、規范化管理。鑒于三沙生態環境容量還十分有限,三沙市發展生態旅游應堅持高起點、精品化路線,逐步發展。

    (七)發動島民和社會力量參與三沙生態環境保護

    保護生態環境,人是關鍵,三沙市生態環境保護建設離不開駐島居民的參與。三沙市應在為數不多的居民中廣泛宣傳、普及三沙生態環保知識,樹立起廣大居民、漁民的生態環保意識,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到“美麗三沙”的建設當中來。例如,鼓勵、發動漁民,積極承擔責任,一起植樹,參與綠化寶島建設。此外,應充分利用三沙在國內的重大影響力及重要的戰略地位,鼓勵全社會力量參與到三沙市的生態環境保護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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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

    海水淡化的國內外發展

    1國際海水淡化的發展情況

    最早記錄的海水淡化是17世紀初期日本海員使用陶器壺蒸餾海水并用竹筒收集其冷凝物。世界上第一個海水淡化工廠1954年建于美國德克薩斯的弗里波特。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全球累積海水日淡化能力開始快速增長,1985—1994年,年均增長率約為6.41%,1995—2004年,年均增長率達到7.32%,2004年全球累積海水淡化能力達到3563萬m3/d。根據國際脫鹽協會的統計,截至2008年年底,世界范圍內共有14100個淡化工程,總裝機容量約為6348萬m3/d。其中,80%以上用于飲用,解決了2億多人的飲水問題。淡化海水代替傳統淡水作為飲用水的新水源已在世界沿海地區得到了廣泛應用,成為解決全球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據國際脫鹽協會(IDA)2002年的統計,全球50%左右的淡化能力發生在中東地區,之后是北美(16%)、歐洲(13%)、亞洲(11%)、非洲(5%)和加勒比海地區(3%),澳大利亞和南美洲各占1%。

    2我國海水淡化事業的發展

    我國從1958年開始進行海水淡化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已具備了較大規模海水淡化的能力。國家環境膜分離工程技術中心的中國海水淡化發展研究分析報告披露,截至2010年10月,中國已建成海水淡化裝置65套,日淡化海水能力接近61.26萬m3。雖然與《海水利用專項規劃》提到的2010年中國的海水淡化規模達到日產80萬~100萬m3的指標存在一定差距,但國際行業研究組織依然認為,中國是全球最具發展潛力的海水淡化業務市場(圖1)。

    海水淡化的用海特征

    海水淡化的用海特征包括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和用海選址要求。選址要求包括取水口選址和排水口選址,對海洋的影響包括取水、排水和取排水工程建設施工影響。

    1海水淡化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1)取水影響

    首先,取水結構可能會影響水體交換和沉淀物運動,類似于人工魚礁存在的問題;另外,取水結構還可能干擾航線或其他海上用途。其次,取水卷載效應會造成鄰近局部海域的魚卵、仔稚魚和浮游生物等數量減少。海水淡化廠可以接收來自不同來源的給水,最常見的取水方式是開放式海水取水口,使用開放式的取水口可能會有水生生物撞到取水口過濾網上面,或者和源水一起進入海水淡化廠,導致生物的損失。

    2)排水影響

    海水淡化排水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主要是排放的海水成分及物理性質與周圍海水不同,表現在溫度、鹽度、密度高于環境海水,排放水中含有海水淡化過程中添加的化學成分,根據采用的技術方法不同,這些排放水含有的化學成分也會不同。

    (1)海水淡化排放水與環境海水的差異

    海水淡化又稱海水脫鹽,是分離海水中鹽和水的過程,從海水中取出水或除去海水中的鹽都可以達到海水淡化的目的,按分離過程分類,海水淡化方法主要有蒸餾法、膜法、結晶法、溶劑萃取法和離子交換法等。其中蒸餾法又有多級閃蒸(MSF)、多效蒸發(ME)和壓汽蒸餾(VC)之分;膜法海水淡化技術則包含了反滲透法(RO)和電滲析法(ED);結晶法則由冷凍法和水合物法構成。雖然淡化方法有許多種,但多年的實踐表明,真正實用的海水淡化方法只有MSF、ME、VC和RO等幾種方法(表1)。無論采用哪種技術方法,海水淡化過程中都會產生大量的鹽水廢棄物(濃海水),通常的處理方式,就是將其沖入大海,但這些濃海水中往往都含有海水預處理和清潔作業所使用的化學劑成分,不同技術方法產生的濃海水成分也不同。熱法淡化廠的濃海水通常還含有殘留的氯、氯化物副產品、阻垢劑、消泡劑和某些重金屬(例如,銅或鎳),且溫度較高,膜法淡化廠產生的濃海水通常含有阻垢劑、天然的固體和混凝劑、化學清洗液等。這些不同的污染物成分還可能對海洋生物造成潛在的協同效應。例如,氯殘留物和高溫的協同效應。

    (2)海水淡化排放水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1)排放水鹽度升高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海水淡化排放的濃海水的鹽度一般是取用海水的2倍。若這些濃海水排放方式不當會導致排放海域鹽度的升高。海水鹽度升高將改變海洋生物本身體液與其生活環境海水中滲透壓的平衡,從而降低海洋生物的繁殖力,甚至使其滅絕。此外,由于底棲生物無足夠的移棲能力,濃海水排放對排水口附近的底棲生物的影響尤其嚴重(表2)。(2)排放水中化學添加劑等污染物的影響。海水淡化排放水中污染物來源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化學添加劑,如生物殺滅劑(通常為氯氣或次氯酸鈉)、抑垢劑(通常為聚磷酸鹽)、防沫劑、防蝕劑、酸洗劑等;另一類是由管路腐蝕產生的毒性重金屬,如Cu、Ni、MO、Cr、Zn等,這些污染物都會對海洋生態系統產生危害。(3)排放水物理性質變化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排放水物理性質的改變主要有兩點:溫度升高和密度增大。排放水密度的增大主要影響接受水體的物理性質,高密度的濃海水入海后易于沉降在水底,阻礙了海水的垂直混合,并在排水口附近形成高鹽沙漠。另外,高密度的鹽水沉降到海底,使底棲生物因細胞脫水、組織膨壓降低而死亡,并改變其原有生境,從而給底棲生物帶來傷害。溫排水會對海洋環境產生熱污染。溫排水進入受納水體后,將直接影響海洋生物的生長和繁殖,使排水口附近浮游動物的種類和數量減少,降低群落的物種多樣性,引起群落結構的變化。此外,溫排水還會導致接受水體溶解氧含量的降低,而間接對海洋生物和水質產生不利影響。

    (3)排放水對海域的影響范圍

    海水淡化排放水影響的海域范圍因海域環境條件和排水量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目前對于海水淡化排水影響范圍方面的研究較少,其影響范圍研究大多體現在環境影響評價論證報告中。

    2海水淡化的選址要求

    1)取水口選址

    取水口附近海域水質要求較高。一般來說,海水淡化要求取用的海水中夾帶的海洋生物盡可能少,以減少對取用海水的預處理。此外,海水淡化取水時會有卷載效應,會造成鄰近局部海域的魚卵、仔稚魚和浮游生物等數量減少,因此,取水口設置應避開生物敏感區和保護區等海域,盡量采用在深水區、遠離岸邊或灘井的取水方式,既能防止對浮游生物、卵和幼蟲的影響,所取的海水水質也往往比岸邊和表層水水質好,不需或僅需最小量的化學預處理。

    2)排水口選址

    海水淡化后的排放水會對海域產生多種不利影響,如溫排水、有害化學添加劑、高鹽度和高密度等物理化學特征會損害生態系統。為使排放水溫度、濃度、密度等盡快降低,排水口附近要有充足的混合速率和淡化體積來最小化不利沖擊,最好能避開潟湖、半封閉性海灣等水文條件不宜和生物敏感度較高的水域,選擇在開放性、水交換通暢的海域,以利于排放水濃度的快速降低。

    海水淡化的海域管理政策建議

    1海水淡化的政策支持

    多年來,我國對海水淡化的政策一直持支持和鼓勵態度。2000年,海水淡化被列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1年,海水淡化作為先進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領域的高技術,被列入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3年,海水淡化被寫入《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中;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做好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推進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2005年8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海洋局和財政部聯合了《海水淡化專項規劃》;2006年1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國家海洋局聯合《海水淡化標準發展計劃》;2006年,科技部《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將海水淡化列入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2008年2月,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綱要》,提出海水淡化對沿海缺水地區的貢獻率要達到16%~24%;2008年10月,國家海洋局和科技部聯合《全國科技興海規劃綱要》,提出要推進海水農業技術集成與產業化和海水綜合利用產業技術集成與產業化,發展海水綜合利用產業鏈開發示范工程。此外,沿海多個省市如遼寧、大連、天津、舟山等還出臺了適合本地特點的海水淡化政策。

    第9篇: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船舶 油污損害 損害賠償

    一.船舶的概念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2條第4款對"船舶"所做的描述為:"系指在海洋環境中運行的任何類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船、浮動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動的工作平臺等。"《海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二.相關國際立法及實踐

    (一)與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相關國際公約

    1967年"Torrey Canyon "號油輪漏油,船上裝載的10多萬噸的原油,有過半入海。此次事故造成損失約為1500萬美元,僅清污費用就高達300萬美元。該案在美國審理,適用1851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法》實行船價制,船舶所有人僅需賠償剩余的價值50美元的救生艇即可。最后通過協商以300萬美元解決,但受害人只得到了1/5的損害賠償。由于當時沒有對于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統一國際立法。因此,賠償多少及損失的計算便成為難題。從此,開始了國際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立法。

    1.《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及其議定書

    《1969年責任公約》內容有:(1)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2)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額;(3)船舶所有人負有強制保險的義務;(4)規定訴訟時效。;(5)規定賠償范圍。之后在1976、1984和1992年進行了修訂。1987年責任限額的計算單位由金法郎改為特別提款權.1992年議定書擴大了船舶的使用范圍,適用范圍擴大到專屬經濟區并提高了賠償限額。我國于1999年1月5日加入該公約,2000年1月5日對我國生效。

    2.《1971年基金公約》及其議定書

    《1971年基金公約》制定是由于《1969年責任公約》實行責任限制,在發生重大油污事故時,受害人經常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因此,由石油進口公司攤款設立一個基金,專門組織進行管理。在責任人免責或是受害人無法得到充分賠償的情況時,由基金代為賠償。為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提供了雙重保障。但適用必須以加入《1969年責任公約》為前提。與《責任公約》的修改同步,逐步提高了對受害人的賠償數額。

    3.《1996年國際海上運輸有害有毒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

    在對油污損害統一規定后,國際社會更多關注有害有毒物質上,并在1996年通過《1996年國際海上運輸有害有毒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將幾乎所有的在國際公約中列出的有害有毒物質包括在內,將損害的范圍擴大到除直接損失之外的因毒氣、火災等引起的損害。

    4.《2001船舶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

    《2001船舶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的特點在于對非油輪燃油進行了規定,以彌補《民事責任公約》在此方面規定的缺失。公約沒有設立賠償基金,便在責任主體方面進行了擴充,將責任主體擴大到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的管理人和經營人。

    (二)美國立法實踐

    2010年4月20日,美國墨西哥灣1500米深水鉆井平臺"深海地平線"發生爆炸引發大火,導致石油以1萬多桶的速度流入墨西哥灣,總計漏油量達到490萬桶。2010年12月,美國司法部長宣布,美國政府已對BP公司等9家企業提出民事訴訟,索賠要求上不封頂。美國政府的主體資格體現在《清潔水法》修正案的規定中,總統或州的授權代表可作為自然資源的托管者,就修復費用求償。OPA1990對索賠主體規定為:指"依據油污法提出損害賠償的任何人和政府"。

    OPA1990賠償范圍包括:恢復原狀的費用;自然資源恢復期的價值減損和評估費用等。相較于國際公約范圍更寬泛。為評估索賠數額,美國政府授權內政部、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制定了自然資源損害的評估規則,依損害程度來量化賠償金額。專門設立了溢油責任信托基金,油污損害均可適用。分為基本基金和應急基金。前者用于事故發生后索賠進行中,后者在油污損害發生時用于緊急清污等及時反應的行動中。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和美國政府的督促,2010年5月英國石油公司承諾對旅游業受到重創的佛羅里達等四個州共計4000萬美元的補償。并設立200億美元的基金來支付各種索賠和恢復環境。

    三.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一)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立法現狀

    1.《憲法》及《民法通則》

    《憲法》第 26 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民法通則》第 124 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環境導致他人損害的,須承擔民事責任。兩部法律都原則性的規定了環境污染的問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海環法》對海洋環境的保護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并在第八章針對船舶及海上鉆井平臺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進行了規定。根據《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規定了海上溢油和船舶重大溢油事故應急計劃,制定部門和備案。并在第90條規定了責任人在發生事故時的責任及免責條款。

    3.《海商法》

    《海商法》并未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進行具體規定,只是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在第十一章予以規定。該法又將船舶劃分為是涉外及國內兩個標準,對適用《海商法》的船舶,該法本身對責任主體、賠償范圍等又無明確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2010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一次全面系統的對船舶污染損害問題進行規定。第35條明確了"船舶污染事故"的定義。在條例開始明確了我國各行政部門對船舶污染事故所應履行的職責,事故發生時的應采取的應急措施。第七章規定了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事項,包括賠償原則、責任限額、保險制度和基金制度。

    (二)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中存在的問題

    2011年6月有微博爆料,由中海油和美國康菲石油公司全資子公司康菲中國合作開發的位于山東渤海灣的蓬萊19-3油田的B、C平臺發生漏油事故,污染了周圍海域840平方公里,使海水質量由一類降到了劣四類。截至到11月C平臺仍有油花不停地漏出。污染面積已經擴大至5500平方公里。8月國家海洋局正式宣布提起公益訴訟。12月底天津法院首次受理養殖戶提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在這次嚴重的事故中各方應對緊急污染事故的反應暴露了我國的不足。

    1. 主體的認定問題

    《物權法》第46條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條都規定了海域的所有者是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賦予國務院國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海洋環境保護和監管的權力。第90條賦予具有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權利。問題是油污的擴散波及到了省市所在的海域時,存在管轄沖突的問題該如何處理,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在責任主體方面,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為"侵害人",《海環法》第90條只提到"責任方",賠償原則是"誰污染,誰賠償",但對"污染者"并未明確界定,實踐操作中很難認定。

    2.賠償范圍不明確

    2007年4月9日,由國家海洋局公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 (以下簡稱《技術導則》)明確規定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的定義,并將損害對象進行了詳細的劃分。2010年擬定《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直接或間接規定了索賠范圍。問題是前者國家海洋局作為行政部門只能作為法律判決時的參考。后者還處在擬定階段,尚未。

    法律適用方面,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2001燃油公約》以及國內法《海環法》都對"海洋生態"和"海洋生態損害"沒有明確定義。在沒有明確概念的情況下,對上述康菲賠償的生態修復費用是如計算而來?該如何賠償?漁民損失該如何賠償都是待解決的問題。

    3. 賠償數額少,評估依據不足

    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賠償數額包括以下幾項:養殖戶訴康菲中國、中海油損害賠償案,索賠數額是2.347億元;經行政調解后,中海油以及康菲中國出資10億元人民幣用于解決賠償、補償遼寧、河北部分養殖生物及渤海天然漁業資源受損問題;康菲中國出資10.9億元,賠償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失。中海油出資5.93億,總計16.83億元。以上賠償乍眼看去每項都是很大的一筆賠款,但是真的落到實處的又是多少?漁民索賠正處于訴訟當中,行政調解后的出資也尚未落實。

    4.基金制度尚未形成

    2011年9月,康菲中國宣布設立賠償基金,于2012年4月出資10.9億元,主要用途是賠償渤海灣漏油事件對海洋生態損害造成的損害,賠償款將由國家海洋局統一支配。同時設立環境基金,康菲中國和中海油分別出資1億元和2.5億元,用于遼寧、河北漁業資源損害的調查、評估和修復,資金交給兩省政府進行管理。這與康菲聲稱的基金管理人由中立和廣受尊重的個人組成并負責受理和審核索賠申請,以及基金落實交給獨立的第三方定期審計是截然相反的。

    四.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1.明確主體

    對于索賠主體的認定,我國法律對于不同行政部門的職責已有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對于存在油污進入的不同省份海域管轄權沖突時該如何解決,仍需要法律進行具體的完善。本人認為,海洋管轄權是按照省份的區域劃分的,當存在管轄沖突時,可以由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海洋局來處理。這樣就避免了不必要的各行政部門的推諉。在認定責任主體方面,可以借鑒美國 OPA1990 將責任主體的范圍進一步的擴大。將光船租賃人和船舶經營人納入到責任主體之中。這樣可以可以保證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賠償,同樣也可以減輕責任主體的經濟負擔。

    2.擴大油污損害賠償范圍

    我國法律應該明確海洋環境損害和海洋生態損害概念,概念的完善有利于賠償范圍的確定,在《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中,賠償范圍已經包括了船舶污染的直接損失、預防措施的費用及預防措施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和環境恢復費用。美國的OPA1990更將恢復環境問題的長期性和持續性考慮進去。公約及美國的做法是值得借鑒的。因為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與恢復是無法用金錢來量化的,只能長期的堅持保護為改善,都需要資金的支持。

    3.確立評估程序的法律地位

    海洋環境損害的評估難度較大,但隨著評估技術、法律規定的不斷完善,一定會找到更加科學合理的方法。《技術導則》是在借鑒的基礎上制定的關于如何對溢油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生態損害費用進行賠償評估的依據。在我國的立法進程上,可謂是一大進步。但最大的問題在法律地位,要法律中明確規定對《技術導則》的適用。并借鑒美國在油污損害事件中根據事件污染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評估程序,做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4.完善我國的油污基金制度

    來基金的來源方面,根據《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我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石油的貨主,每接收一噸石油,需要向基金繳納 0.3 元。再通過法律,將基金產生的孳息、污染者的罰款及追償的賠款都納入到基金之中,擴充基金數額。在用途上,借鑒美國的做法,分為主要基金和應急基金。主要基金用于海水水質,海洋生態環境等進行調查、勘探,以及幫助恢復海洋生態環境。應急基金則在事故發生時,進行緊急反應救援,墊付清污費用。基金由獨立的管理委員會對基金進行管理,具有法人地位,是賠償訴訟的一方當事人。

    參考文獻:

    【1】潘斌,高捷:"試論建立移動式鉆井平臺法律體系的必要性",《中國海洋平臺》,第2003年第4期,第3頁。

    【2】何麗新,王功偉:"移動式鉆井平臺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問題-由墨西哥灣溢油事故鉆井平臺使用責任限制引發的思考",《太平洋學報》,2011年7月,第19卷第7期。

    【3】Colin De La and Charles B. Anderson , Shipping and the Environment: Law and Practice, LLP, 1998,P. 11.

    【4】司玉琢:《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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