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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主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規避行政處罰風險
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訂。《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企業職工的權利,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條例》規定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進行行政執法。隨著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力度加大,職工維護自身權益意識不斷加強,各類私營企業主動按《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避免被行政執法和處罰的風險,同時對企業來說也是規范管理、長遠發展的需要,可以穩定員工隊伍,樹立職工的責任感和榮譽感。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為職工積累購建房資金、增加收入同時也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稅收相關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二、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策劃
策劃思路:一是通過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費用支出總額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降低企業所得稅額。二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交金額、比例,最大限度減少納稅額。
案例:某私營企業從業職工30人,實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010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得額為35萬元,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5×25%=8.75(萬元)。
策劃方案一: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員工收入同時減少當年企業應納所得稅。
政策依據:一是《條例》第十六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條例》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成本中列支,《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適當提高。二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假設2010年該企業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假設為1000元)、按政策最低的繳交比例5%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可以增加扣除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出1.8萬元(1000元×12%×30人×12月,人均50元/月),應納所得額為33.2(35-1.8)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8.3萬元(33.2×0.25),減少企業所得稅0.45(8.75-8.3)萬元。企業通過增加1.8萬元的支出費用為職工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0.45萬元,同時平均每位職工每月增加了50元的住房公積金收入。實際上也可以說是企業只花了1.35(1.8-0.45)萬元就可以實現依法保障職工權益,為職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私營企業可以根據政策規定最低標準以較少的支出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少交企業所得稅的效果,同時還可增加職工的住房收入。如果企業職工普遍持有企業股份,更可以通過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收入同時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
策劃方案二:通過調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減少應納所得額申報小型微利企業減少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如上例,該企業可以通過增加住房公積金月繳交金額(不能超過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繳存上限,工資基數一般是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最高為12%)。假設該企業將職工平均工資定為3000元,按12%標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可以增加扣除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出12.96萬元(3000元×12%×30人×12月,人均360元/月),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為22.04萬元(35-12.96),按小型微利企業申報應納所得稅額為4.408(22.04×20%)萬元,與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相比減少4.342(8.75-4.408)萬元,減少了49.62%;與按最低工資及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相比減少3.892(8.3-4.408)萬元,減少46.89%。如果企業原應納所得額大于30萬元、企業職工較多、未繳或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高的企業利用此方案進行策劃效果明顯。當然月繳存額調整方案要結合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要求進行。
三、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個人所得稅策劃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策劃思路:一是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收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通過合理確定職工繳存金額將職工收入調減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以下或較低檔次的應納所得額,達到不交或少交個個所得稅。
方案一:假設上述企業員工月工資收入3000元,暫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來計算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現企業增加員工收入500元,則企業員工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則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方案二:假設上述企業某高級管理人員月工資收入6000元,暫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10%-75=225(元),該員工實際收入為6000-225=5775(元)。如果員工月繳存住房公積金2000元(假設未超當地住房公積金規定標準),單位和個人各1000元,此時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沒交住房積金可減少個人所得稅225-125=100(元)。
一、當前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規定存在的缺陷及分析
目前,全國各地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范圍仍沿用《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統字〔1990〕第1號令,以下簡稱1號令)中對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計算公積金繳存基數,而這一規定難以囊括當前社會出現的工資性名目費用。職工依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口徑問題的函》(人社部函〔2010〕51號)等文件主張將新增名目的工資性費用(如交通補貼、節日補助、通訊補貼等)納入到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征繳范圍內,但這些費用名目不在1號令工資總額構成范圍中,職工主張的訴求無法得到維護。因此,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范圍是徹底解決住房公積金少繳、欠繳問題,有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關鍵。
通過分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存在問題的主要根源是國家統計局1990年1號令中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中沒有囊括當前職工所主張的工資性費用。現行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政策法規與當前社會實際情況脫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仍依據20多年前出臺的政策法規核定工資總額,這就是矛盾的核心所在。真實準確地將職工工資性收入反映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中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雖然在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但該意見第三條解釋中仍明確規定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這一規定雖然賦予了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制定歸集住房公積金標準的權力,但制定標準仍局限在1號令所規定的范圍內,當前職工的訴求仍得不到有效解決。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于1999年頒布,2003年進行了修改,如今又過去了10多年時間。這期間,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各地方逐漸普及、迅速發展,原有的管理條例已經不足以全面保障各地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與運用,條例的適時修訂對住房公積金的持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近年來,財政部的財企〔2009〕242號和人社部的人社廳函〔2010〕51號文件中,均規范了各自部門管理范疇內的工資總額口徑,突破了1號令對職工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的限制,這些經驗做法都是住房公積金制度中應當借鑒的方法。從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分析,1號令作為國家部委規章要低于行政法規,但諸多法律、法規均在工資總額構成中沿用了1號令的規定,既然1號令已經不足以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那么,為了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問題,就應當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范圍,將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以及節日補助、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等統一納入到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中。
二、解決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存在問題的建議
一是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范圍做出明確規定。對有關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范圍的認定不再局限于1號令中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為各地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依據,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范圍對于充分有效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將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基本運作過程與功能簡述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是依據公平、互助原則,實現資金積累,以幫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繳存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匯繳資金到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設的個人賬戶中,同時單位也匯繳同等金額的資金到該職工的個人賬戶。
由此可見,繳存職工匯繳的資金權益(包含資金收益權),歸于繳存職工本人。通過這種匯繳的形式,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實現了資金的積累,便可以向有購買自住住房要求的繳存職工提供資金幫助。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向繳存職工提供資金幫助是有成本的,是需要繳存職工支付一定貸款利息的。通常情況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到退休時,就可將自己個人賬戶的匯繳資金以及歷年的收益一并提走。這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住房公積金使用周期。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揮的作用
截止到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國職工的住房都是由單位或國家,以實體住房的形式分配的。這種分配形式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其公平性、合理性受到普遍質疑,在當時已經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于是國家推出了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改革方案,這項改革方案的實施過程是非常艱巨的,難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將原來已經分配的實體住房,實現貨幣化轉換;二是要拿出資金給應分配住房的職工,讓他們自主購房。當時的設想是:改革完成之后,今后的住房問題就基本通過市場化解決。單位向職工支付工作報酬,職工利用薪酬提供一定的資金積累,再向銀行貸款,便可通過在房地產市場購房,解決住房問題。
但在當時那個狀況下,人們還沒有自主積累資金購買住房的習慣意識。于是強制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有了必要性和可存在性,這樣既可以幫助職工存儲一定的薪資收入作為購房儲備資金,又為繳存職工貸款的資金蓄水池中注入了活水。
以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例,截至2000年末,累計為繳存職工發放1.2萬筆共計7.27億元貸款,用于幫助購買自住房;截至2013年末,累計為繳存職工發放34.62萬筆共計759.46億元貸款,用于幫助購買自住房。十余年來,僅從南京一個地區,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為繳存職工購買自住房,提供資金支持力度的增長是非常驚人的。
如果沒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做保障,住房分配制度貨幣化改革,就不能夠順利實現。當然有人會說,商業銀行也是可以提供貸款資金支持的。可是,一則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相對較高,會加重職工購房負擔;二則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是挑選客戶的,不可能做到凡是符合購買自住住房條件的職工都必定可以貸到款。所以說,在住房分配制度貨幣化改革的過程中,住房公積金制度功不可沒。
三、目前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爭議和原因解析
(一)認為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
實際案例:內蒙某旗地屬貧困縣,繳存公積金最低的職工為50元,而繳存高者(某石油系職工)竟達到萬元以上。這樣住房公積金高額繳存者既逃避了個人收入調節稅,又增加了隱性收入。
其實,這種現象的出現,應該是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者或是相關管理部門的違規操作造成的。因為對超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國家稅務總局是有明文規定必須要交稅的。住建部對住房公積金繳存也是有上限規定的。
(二)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造成了房價過快上漲
有一種觀點認為,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購房者提供了大量的低息資金支持,所以造成炒房者不斷增多,引起房價過快上漲。
其實,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的是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基本需求。對于購買什么樣的住房,第幾次購房都有嚴格的規定,只有符合這些規定的繳存職工才能享受到這樣大額的低息貸款。雖然,現實中全國各地房價都出現了過快上漲,但將原因歸結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未免太過牽強。
(三)認為造成了“劫貧濟富”的收入分配局面
大部分收入偏低的小額住房公積金繳存者自身沒有能力買房,其資金都支持了富人購房。
這個問題的原因,顯而易見不是住房公積金制度造成的:一是整個社會財富分配偏離度不斷加大,從基尼系數早已顯現端倪;二是當前房價絕對值的確高得嚇人。
(四)認為住房公積金運作收益應全部分配給繳存者
既然住房公積金資金權益屬于繳存者,為什么資金收益不可以完全分配給繳存者呢?
其實,住房公積金資金是一項政策性基金,不會像個人投資購買了某種收益性的基金。這種政策性資金的投放,是不做收益與風險比測算的,凡是符合政策規定的使用者就有權申請和使用。所以,即便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有了收益,也必須計提一定的風險準備。而且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后的收益也都上繳財政,由政府用于另一項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建設。
四、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問題的剖析
從對以上爭議的解析,可能會認為筆者是在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歌功頌德和對其弊端做辯解。其實不然。
一種制度的優劣,不能簡單地從眼前的效果來評判,制度設計是有其功能體現和價值追求的,這是一種長遠的訴求。當然,為這個長遠的目標實現,中途必須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修訂方案、調整方法,但始終不能改變的是其最終的訴求。
就當前的情況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仍然是住房剛性需求資金支持的主體。雖然商業銀行也是可以提供購房資金支持的,但商業銀行是市場化的盈利機構,不可能成為住房保障政策的主體。如果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就必須再有一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銀行來執行這個住房保障專項融資功能。而住房銀行對于單位與個人的強制性匯繳,是否有足夠的管理力度呢?如果將匯繳工作交給社保統一征收,是不是可能會節約資金歸集的成本呢?
如果設立專項住房銀行,然后由社保機構代為征收住房公積金這個方案從業務操作角度看是可行的,但因為管理機構隸屬關系不同,所以這個思路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
以我國目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不能因為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的過程中,被一些人利用成為創造隱性收入的工具等,就“因噎廢食”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其實,即便在發達國家(美國、新加坡等)也是必須設置一個住房政策性金融制度,來確保其住房保障體系正常運轉的。
我們要實事求是看到住房公積金制度所提供的作用,同時也要看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際運作中出現的問題。作為住房公積金資金的管理者決不能認為,只要問題不是出在住房公積金制度上,就與自己沒有關系。如果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了“助紂為虐”的可能和機會,依然是管理者應該思考如何應對的問題,這樣才是有價值和負責任的管理者。
從上文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至今還是一個相對簡單的運作體系,其管理體系始終沒有真正理順。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歸屬于住建部管理和業務指導,其政策性存貸款利率由人民銀行制定標準,資金運作管理體系接受財政部的規范約束。完全實現屬地化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很多城市都沒有做到。所以,理順管理關系和層級也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一個要點。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者和管理者,應該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自身價值為出發點,思考制度改革和管理方式改革。任何時候都要明白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住房保障體系提供金融服務的,只有這樣,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才不會錯。
比如有些人假想通過調控住房公積金匯繳的政策,來實現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沒有資金統籌分配的功能,只是資金統籌運作。但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通過調控匯繳政策,防范被利用成為擴大收入分配不公的工具,在這一方面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有能力做到的。
再比如由于目前房價仍然居高不下,一些低收入者(達不到可以分配廉租房的標準或購經適房標準的),雖然符合政策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但仍然無法買得起自住住房。還有一些曾經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買過住房,但由于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確需重新購房的。這些情況,都應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幫助的范疇,但目前還不能保障到位。
一、目前現狀
住房公積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開始建立,隨著我國房改的深入和房地產市場的不斷完善,1994年國務院將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房改基本內容全面推行,1999年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住房公積金制度步入法制化階段,20__年,國務院修訂《條例》,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進一步規范,業務加快發展。__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1993年成立以來,在《條例》精神正確指引下,始終執行“嚴肅紀律、嚴格監督、規范運作、強化服務、防范風險”的工作方針,嚴格遵循“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工作原則,牢固樹立“歸集是基礎,貸款是重點、核算是關鍵、制度是保障”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促進了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發展,取得了一些成績。截止去年底,全市實繳存單位1197個,實繳存70855人,覆蓋率分別占應繳單位和應繳職工的87%和85%,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121512萬元,歸集余額89658萬元;累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90612萬元,貸款余額34262萬元;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31854萬元。20__年雖然超額完成了目標任務,發展形勢很好,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較低,仍然是目前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力度、深度、廣度還不夠。在現實工作中,相當一部分職工包括一些領導干部,對《條例》不太了解、不太關心,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一些職工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認識水平偏低,住房公積金政策還沒有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戶曉,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2、住房公積金歸集面窄、覆蓋率低,發展不平衡。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方面做得比較好,繳存率達到100%,繳存比例由7%提高到10%,同時擴大了繳存基數,為全市公積金擴面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國有大中型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為65%,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僅為6%,而且繳存比例偏低,大部分是5%—7%左右,只有個別企業達到10%以上,有的個別企業按5元、10元、20元不等的標準進行繳存,有的甚至只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繳存的現象,還有相當一部分單位沒有參加到制度中來,造成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比較困難,難以取得突破性進展,明顯制約著公積金繳存覆蓋面的擴大,嚴重存在繳存難、不愿繳存的現象。青銅峽市鄉鎮衛生院到目前為至還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僅直接影響到鄉鎮衛生院職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職工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保障,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拓面造成了一定影響。另外,一部分壟斷行業為單位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較高,有些企事業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較低,又在找理由停繳、緩繳,形成了明顯的落差,造成了繳存不公平的問題,使不少非公有制企業的中低收入職工,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低收入職工購房能力差,繳存額低,很少享受低息貸款優惠政策,存在利益受損問題。同時,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個別單位欠繳、停繳或不按規定比例和基數繳存等現象也比較普遍。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制度就不能為多數職工服務,其制度的功能就無法廣泛、持久地實現。
3、行政執法力度不強,使一些工作抓而不實。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實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單位有條件建繳而不建繳,部分企業消極觀望,特別是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強硬抵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雖然《條例》中規定了罰則,但實際工作中行政執法難以組織實施,形同虛設,處出癱瘓狀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缺乏專門性、系統性的程序和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和必要的檢查審核權、調查取證權。管理部門仍然依靠政策、行政命令與指示辦事,處于“軟法”階段,執行的權威性不高。無形之中為有的人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找到了十足的理由。當企業以效益差、不具備條件為由打“球”拒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沒有權力去企業查帳核實,罰款更是乏力。正是由于還沒有建立健全完整的行政執法體系,缺少強有力的法律支撐,行政執法強制性不足、力度不大,執行起來比較困難,職工的合法權益很難通過法律救濟途徑得到保障,對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黨和國家關注民生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國家為解決住房問題而建立的一項公共住房政策,事關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只有在制度擴面上做文章、下功夫,才能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更好發展,才能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更大作用。
1、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建立引導機制。圍繞提高廣大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思想認識,全面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的宣傳引導工程,全方位、大范圍、多形 式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大意義,全面介紹有關政策和法規,讓住房公積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一是向繳存或未繳存的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在住房貸款上的優惠政策,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給自己帶來的益處;二是提請人大代表宣傳,讓他們關注監督執行這一制度,代言群眾呼聲;三是向財政、紀檢、審計、工會、社保、經委等重要職能部門宣傳,形成職能聯動機制;四是通過電視、網絡、報刊、橫幅標語、宣傳菜單等方式,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通過宣傳,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權利和義務,強化單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責任意識和職工的維權意識,讓更多的職工了解公積金政策、享受公積金帶來的實惠,使住房公積金制度真正植根于民、惠及千家萬戶。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項民生保障制度,它的使命是讓更多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或改善居住條件,實現“住有所居”。要實現這一目標,擴大制度覆蓋面是基礎,也是重中之重。《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社會管理。因此,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還需要各級政府的全力支持。
2、強化歸集工作,擴大覆蓋面。歸集是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前進的基石,是整個住房公積金體系的核心。所以要想擴大歸集工作,必須在歸集工作上功夫、求突破、尋發展,才能不斷擴大歸集面和覆蓋率,尋求新的增長點。一是積極研究,努力挖掘歸集增長點,要在維持并提高原有住房公積金歸集面的基礎上,認真排查,查找漏洞,梳理歸集的空白點和薄弱環節,選準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不斷擴大歸集覆蓋面,努力實現歸集工作新的增長點。二是要抓住《勞動合同法》施行的契機,積極協同勞動、人事、工商、稅務等部門,及時掌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分立、重組等情況,督促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盡可能將應建未建的單位納入繳存軌道。三是考慮大多數單位經濟困難,采取降低門檻的方式,不論繳存比例和額度,只要繳交可以進入,試行先進入,后規范的管理模式。四是許多單位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由于經濟發展問題,繳存比例較低,經過幾年努力,經濟狀況有了好轉,有了規范繳交的愿望和可能。在要求其提高繳存比例,并允許將以前少繳部分補足,試行先低存、后補繳政策,逐步實現覆蓋繳存。
為進一步擴大我縣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加快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經縣政府研究,確定在全縣范圍內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的基礎性制度,是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是黨和政府心系民生、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的一項重大決策。我縣自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認真貫徹執行《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在改善城鎮職工住房條件、調整住房消費結構、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距全市平均水平仍有較大差距,覆蓋范圍尚未達到《條例》規定的要求,多數企業尚未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不能滿足廣大職工住房消費需求。因此,全面健全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提高住房消費水平,增強住房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快構建幸福的高度,充分認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統一思想,按照全縣安排部署,迅速行動,抓好落實,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順利實施。
二、落實措施,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工作力度
(一)嚴格執行《條例》規定,努力做到應繳盡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必須建立公積金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要求,積極主動地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今年,根據我縣實際,確定以企業為重點,逐步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全覆蓋。
(二)明確繳存基數和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單位,可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漏繳和少繳。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條例》規定和上級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認真實施好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住房公積金繳納時限。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且執行原標準的在月底前按照要求調整到位。尚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和單位,要于月底前按照要求到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建立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從以前年度補繳。
(四)確保資金來源。工資全額由財政負擔的單位,其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由財政負擔,由縣財政部門每月統一撥付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個人負擔部分由縣財政部門每月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工資差額單位和自收自支單位,其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由所在單位自籌解決,個人負擔部分由所在單位匯總繳納,個人承擔。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其單位負擔部分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個人負擔部分由單位匯總繳納,個人承擔。
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屬職工個人所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息,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一次結清,退還職工個人。
(五)加強資金管理。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我縣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運營管理工作。各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全額繳存到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三、加強領導,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的領導,明確專人負責住房公積金工作。縣監察、財政、審計、人社、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合作,齊抓共管,積極推進。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文明窗口 標準
一、健全體制機制,實現管理工作規范
1.科學決策。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應統一行使住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的決策職能,依法履行以下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擬定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規定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審議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使用以及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壞賬核銷的申請;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聽取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人民銀行對受委托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的通報、審計部門對住房公積金情況審計的通報,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以及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2.標準管理。一是環境規則標準。將中心管理架構劃分為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力資源控制兩方面。明確中心部門、科室、崗位設置及其職能配置的原則和要求,對各層級各部門間的決策、管理、操作、監督關系進行規范,促進中心決策科學化、管理有效化、運行規范化。同時,明確中心人員規劃、使用、評價各方面的原則和要求,對各崗位人員的勝任能力、培訓教育、聘用辭退、績效考核等方面進行具體規范,促進從業人員逐步提高業務水平和道德素質。二是政策規則標準。明確法規規章、業務政策制定的控制原則和制定標準,對文件的制定程序、格式內容、施行日期、有效性等方面進行規范,促進住房公積金政策科學規范。三是操作規則標準。明確管理規定、操作規程的控制原則和制定標準,對文件的內容結構、流程設置、環節劃分、操作標準、風險控制措施等方面進行控制,確保各項政策得到充分細化、準確落實。四是運行規則標準。對合規管理的信息化系統從需求設計到系統上線運行全過程進行控制,保證系統開發完全遵循業務處理流程要求。五是考核規則標準。明確合規手冊、考評題庫和考核臺賬的控制原則和制定標準,結合操作規則確定具體工作的時限、履責、政策及資料合規性、風險控制措施的考核要求,確保中心各項操作合法合規、及時高效。
二、合規管理機制健全,有效防范風險
1.防范政策執行風險。按照四級政策法規體系要求,做到各項業務及具體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防范操作風險。一是信息化網絡體系的設計與運行符合四級法規體系的要求;二是通過信息化手段確保人員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的受理和審批完全符合規定、規程的要求,保證政策嚴格落實。
3.防范外部風險。一是與公安部門聯網核實身份信息,防范通過虛假身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風險;二是與產權部門聯網核實房屋交易信息情況及產權信息,防范通過虛假交易騙提、騙貸的風險;三是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聯網,審核借款人信用狀況,防范信用風險。
4.防范資金使用風險。在賬戶管理上,我市開立的各類住房公積金賬戶,嚴格按要求報批,做到資金專戶存儲。落實資金使用的雙控審核、三級審批的制約機制,使用資金的部門,無權劃撥資金;劃撥資金的部門,不能決定資金的使用。
5.防范資金核算風險。 中心應對資金歸集、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統一調度。全市各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各類業務實行七級賬務核算,每天辦理的各項業務與承辦銀行要一筆一核,日終對賬,日清日結。
6.防范貸款風險。一是控制貸前風險。通過對借款人開展信用評級工作等,加強貸前管理,防范風險。二是控制貸后風險。通過加大對貸款的催收力度、對資產進行分類管理等,控制貸款不良率,提高資產質量。
三、突出行風建設,打造優質高效服務
1.實現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一是政策公開。使各單位和群眾可以及時、全面、準確地了解住房公積金各項政策;二是程序公開。方便繳存單位和群眾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三是時限公開。使職工可隨時了解業務辦理的時限和進展情況,實踐服務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作用
中圖分類號:TU113.5+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住房公積金作為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建設,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了失去城鎮住房體制身體市場體制轉軌,體現住房公積金分配貨幣化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是通過法定強制征繳,存入個人賬戶積累的制度。
住房公積金面向城鎮所有職工,覆蓋面最廣、最具普變性,且是未來發展前景較好的一種利民政策,住房公積金是通過政府免稅、放貸低息、單位援助、個人統扣的方法,累積職工個人的住房消費資金,廣大職工群眾可以從繳存后申請貸款,讓中低收入的家庭也能通過商品化的購房渠道自行解決住房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應積極身體住房保障功能拓展。
一、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強制性法律地位和覆蓋面
1、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覆蓋機關、事業單位及效益較好的國有集體企業局面,采取有力措施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類城鎮企業及個體職工覆蓋住房公積金制度。要統籌運用資金,讓住房公積金流通看場來,用足用好住房公積金,提高使用效率。強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有必要的,為職工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能減少住房分配制度的負擔,要建立面向全社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體制就要建立好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政策。
2、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對不同層次人群住房消費的支持作,創新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滿園,為需要支持的中低收入家庭傾斜,加大不同收入層次、不同區域間的互助功能。城鎮職工家庭收入水平不同,解決住房問題的互補要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在已往的住房制度設計中形成了以解決居民住房產權為主的政策思路,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積金制度等都是以支持購買實物住房為主。
3、為避免出現在借住房公積金之名實行逃稅的行為,要對住房公積金繳交實行嚴格上限政策,有效控高保低,特別是要避免壟斷行業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避稅,嚴格執行繳存基數不高于職工工作所在地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在繳存比例的確定上避免大幅度靈活性和隨意性,不得低于每月工資收入的5%,也不得高于12%。今年新疆又對繳存基數的調整重新修定,廣泛征求意見,有效的避免職工的收入差距。
二、住房公積金支持城鎮職工住房建設改善住房條件的方式
1、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調整和完善是為了更好的支持城鎮職工住房問題,利用住房公積金積累及政策性融資解決中低家庭購房,為廣大城鎮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巴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息2004年由州、市中心機構調整以來,巴州累計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達14.8億元,解決了10554人次的購買住房資金困難,實踐證明十幾來的發展是住房公積金為失去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城鎮住房建設,增強職工住房商品意識和住房消費觀念,提高職工住房消費能力,培育和發展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幫助廣大城鎮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作為房改的重要配套政策,在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實施住房分配貨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政策支持住房公積金發展勢頭強勁,對改善廣大職工住房條件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3、以互為基礎,提高繳存人的購房支付能力。谷底制度建立,為提高廣大職工家庭的購房支付能力,住房公積金也因此成為國家以貨幣形式向每個職工個人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對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小戶型的貸款傾斜政策,確立了新的住房消費模式。
三、發展政策性住房金額實施多種優惠政策
1、政策性住房金額實施多種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貸款。要用足用好用活住房公積金,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住房公積金應惠及所有繳存個人,對于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減免各種費用,更要加大支持力度,擴大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覆蓋面,以滿足中低收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的一這面積標準以內的住房能力。
2、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地方房價的聯動機制,有效提高住房公積金實際購買力的住房保障度。把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房價及基本住房面積掛鉤,實行一定程序的繳交浮動。隨時了解和掌握住房消費能力水平。
3、加強監管,保證資金的安全性,讓繳存人放心。接受社會監督,隨時把握歸集和使用情況。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透明度。規定統一的信息報告和報表格式,定期向社會和廣大繳存職工公布住房公積金的利息收支使用情況,投資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況及重大項目,接受社會監督。
四、住房公積金在發揮住房保障作用中存在的問題和更好的完善工作
1、巴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互助發揮中還不充分,資金使用率偏低,沉淀資金較多,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與地區經濟發展尤其是房地產市場發展密切相關,在城鎮職工高低收入差距較大、區域間發展不平衡的條件下,由于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和暢通渠道不足,導致資金使用效率總體不高,地區間差距較大。
2、缺乏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與保障機制。住房公積金是一種互資金,是廣大繳存人的長期積累,如果出現欠債不還,貸款風險就會轉嫁到所有繳存人身上。
為推進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擴面工作,幫助職工提高解決自住住房能力,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努力構建和諧江陰、幸福江陰,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的重要意義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繳存的一種具有保障性、互,屬職工個人所有的長期住房儲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加快推進擴面工作,有利于形成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更好地支持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提高購房支付能力,實現安居樂業;有利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和城鎮住房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拉動地方經濟增長,推動城市化進程。全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擴面工作。
二、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以**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加快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符合企業單位特點的職工基本住房保障體制,不斷改善職工居住條件。
2、基本原則。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以人為本,依法推進的原則。要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要求,從維護職工切身利益出發,努力做好這項暖人心、得人心、穩人心的工作。(2)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要結合我市實際和企業特點,率先在上市公司和重點企業等較大規模的企業單位中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3)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要將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當成一項系統工程,統籌安排,明確近期目標和長期目標,分階段穩步實施,全面推進。
3、工作目標。要進一步加大推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工作力度,將07、08年作為全面擴面過渡期,先在全市所有應建未建的上市公司和重點企業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每年新增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達到25000人。從09年開始,對于在過渡期內未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單位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再用3年時間,做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市所有企業中全覆蓋,構筑起比較完善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1、加強擴面工作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和分管市長**副組長,人民銀行、公積金中心、房管、財政、勞動社保、工商、稅務、總工會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積金江陰分中心,具體負責擴面工作的計劃編制、政策宣傳以及相關組織協調等工作。各鎮(開發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負責部署和落實轄區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由各鎮(開發區)組織企業及相關單位對擴面對象全面調查,整理匯總后,上報市住房公積金擴面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調查匯總情況審定后,下達各鎮(開發區)及相關單位的擴面計劃,并組織實施。擴面領導小組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各個階段的工作步驟和目標要求,通報擴面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并對各鎮(開發區)及相關單位的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到位。
2、加快推進公積金擴面工作。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在過渡期可以按照“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和“抓好重點,先大后小”的原則進行。“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就是允許被列入擴面對象的企業單位在過渡期內可以按照我市**年職工平均工資的40%作為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單位、個人各按8%比例計算,每月最低繳存120元,即單位每月為職工繳存60元,職工本人繳存60元,全員繳納暫時不成熟的企業單位,也可以先在本市常住戶口職工或已參加社保職工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低門檻、低標準進入,以后逐步提高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逐步實施全員住房公積金制度。“抓好重點,先大后小”就是對我市上市公司、重點企業和其他規模較大、人數較多的企業在過渡期內率先全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逐步實施全員住房公積金制度,從而帶動其他中小企業逐步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制度。
3、建立擴面聯動工作機制。工商、稅務部門在進行營業執照年檢、稅務登記和稅收征管檢查時,要督促企業依法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勞動社保部門在督促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勞動用工和社保參保檢查時,同時把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其中;財政在對三資企業進行財務年檢時,對未按規定計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及時辦理;工會組織在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時,應把是否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做為一項重要內容,在公積金管理部門開展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時,工會組織應派員做好調查取證等協助工作,切實維護職工權益;工商、稅務、勞動社保、財政等部門要定期向公積金部門提供企業單位相關資料。
4、實行擴面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市擴面工作領導小組把全年擴面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鎮(開發區),同時把此項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三個文明綜合考核內容。由市政府和公積金江陰分中心設立擴面工作專項獎勵資金,對完成擴面目標任務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個人予以獎勵。擴面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各鎮(開發區)擴面工作加強督促檢查,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對進度滯后或工作不力的鄉鎮(開發區)及時督促改進。
4月7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差別化政策,對不同的貸款人實施差別化政策,并首次對高收入人群的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提出了要求,這是全國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一次較大調整。
北京實施差別化貸款政策
具體來說,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推出的貸款差別化政策,包括強化借款申請人資格審核、調整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合理確定借款申請人的貸款額度、限定借款申請人的月還款額、調整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要求、加大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六方面內容。
根據此次調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認定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尤其是針對“無房有貸款”的群體制定了針對性的貸款政策。一直以來,對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認定上采用“認房”和“認貸”兩種標準。其中,“認房”是指根據房地產交易系統的查詢平臺判定貸款人名下的房產套數,“認貸”則是根據貸款人申請商業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公積金的沖還使用記錄狀況認定貸款人的購房情況。相對來說,“認房不認貸”的標準較為寬松,而此次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出臺的政策中嚴格執行“認房又認貸”的方法,也就是說,借款申請人無住房記錄、無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無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記錄的,方可認定為首套自住住房。
對于被認定的“首套房”貸款人,能夠獲得相對優惠的公積金貸款政策。如果首套房為政策性住房或中小戶型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不大于9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同時貸款額度可以在最高額度80萬元的基礎上,根據個人信用等級上浮――個人信用等級為AAA級,貸款最高額度上浮30%,即不超過104萬元;個人信用等級為AA級,貸款最高額度上浮15%,即不超過92萬元。如果購買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且最高貸款額度不再上浮。
而對于改善型需求的第二套房認定標準,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今年出臺的政策,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為29.4平方米作為標準,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9.4平方米的家庭新購房,方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在此次差別化政策中,對于改善型需求的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元不可上浮,適用的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個人貸款利率的1.1倍。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于“無房有貸款”的情況進行了區別對待。“無房有貸款”是指在房產交易信息查詢系統中顯示無房,但是從征信系統、公積金管理系統查詢有有1筆個人住房貸款記錄或1條購房提取記錄,符合第二套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貸款額度及適用利率同第二套房貸款。
此次政策的一大突破是,對于部分貸款人的月還款額做出了限額要求。如果貸款人均月收入超過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含)以上的,其月還款額原則上應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北京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672元,月平均工資3倍即14016元。借款申請人為單身的,月收入在14016元(含)以上,月還款額原則上應不低于月收入的50%;借款申請人為已婚的,夫妻雙方月收入之和在28032元(含)以上,月還款額原則上應不低于夫妻雙方月收入之和的50%。對于貸款人的月收入,公積金中心將根據每月的公積金繳存額/公積金繳存比例來確定。
另外,貸款人月還款額在不低于貸款月最低還款額的基礎上,原則上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即不低于單位繳存部分與個人繳存部分之和。借款申請人為已婚的,月還款額應不低于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之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對于月還款額的限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高收入家庭長期占用貸款資金和住房公積金全部用于住房消費。
上海政策尚未跟進
截至發稿前,上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對政策進行跟進,仍按照原有的操作辦法來執行。
據了解,在上海目前的公積金貸款政策中,對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認定方式主要為“認房”,即通過與房地產中心的信息進行聯網,了解到貸款申請人名下的房產狀況。其中,首套房的認定相對明晰;而對于符合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第二套房改善型需求,上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標準為: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門登記信息中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33.4平方米。在改善型需求中,如果貸款人先將原有的房產出售,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成套住房登記為依據,那么新的購房也可視為“首套房”,在操作的過程中,按照“首套房”的相關貸款政策來進行貸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