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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準則研究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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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準則研究

    第1篇:審計準則研究范文

    論文提要:本文試圖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對我國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進行探討。

    一、從制度經濟學角度分析審計準則的制定

    (一)審計準則有助于明晰和界定產權。改革開放30年來,無論農村還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反反復復都是圍繞產權改革展開的。只有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才能建立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為什么說審計準則的制定有助于明晰和界定產權呢?從審計的發展史來看,審計是基于兩權分離的需要而產生的。透過審計報告,所有者可以了解經營者履行義務的情況,了解自身資本的保全與增值狀況;而經營者通過獨立第三方的審計,解脫其對產權維護的責任,并獲得相應的收益,這種利益按照契約安排實質上是經營者投入人力資本的產權收益。可見,審計實際上是以協調財產所有者與財產受托管理者之間內在利益沖突關系的一種外在社會保險機制,它既要保護委托者的利益,又要體現財產經營人的利益,按產權的觀點則是滿足不同產權主體的平等要求。因此,審計是與產權制度及其運行密切相關的,審計準則體現了對特定產權主體的保護。

    (二)審計準則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

    首先,審計準則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體現在降低審計交易中的信息費用。審計交易中,有關審計委托人不僅要了解關于審計主體的聲譽評價、業務能力評價,還要了解他們遵守協議的意愿。獲取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這些成本可稱為信息費用。審計準則可以提供規范審計行為的基本標準,把不同方面的這些標準聯系起來有助于評價各個審計主體的聲譽,進而幫助委托人簡化決策程序,根據其潛在伙伴以往的行為方式去推斷自己未來最有可能的行為方式,從而產生對未來立場的合理預期。

    其次,審計準則降低了監督制裁費用。對于根據理性原則進行損益計算的審計主體而言,違反制度規則的凈收益必須超過由于這一行動而產生的凈成本。如果他們由于違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們就要把這種制裁帶來的損失納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由于對聲譽的珍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審計主體即使是在“短視的自利”要求與審計準則的要求不相一致時,也會遵守審計準則,履行與之相關的審計協議,從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監督制裁機會主義行為的費用。

    最后,審計準則降低政府監管成本。審計準則是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之一,是參與市場交易的一套標準。對于制定和監督這些規則是否得到有效執行的監管者來說,完善和可操作的審計準則可以減少政府官員的尋租行為。因為缺少制度或制度模糊都助長政府官員的尋租行為,導致他們把主要精力放在政治權利的分配上,而不是建立促進市場競爭的秩序上。因此,一套邏輯井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審計準則體系有助于降低政府的監管成本。

    二、我國審計準則變遷的原因

    為什么會發生制度變遷?其原因在于制度的穩定性、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及人對利益極大化的追求之間的沖突。

    (一)制度的穩定性。穩定性是制度存在的理由,又是制度變遷的原因。制度作為人們的行為規范,是現實的和具體的,而且也不能自行改變。人們一方面需要制度提供的穩定功能;另一方面又會被其穩定不變性所困擾。原因在于制度在沿時間空間展開的過程中,會由于條件和環境的變化而失去原有的許多功能,原來適宜的制度就變成了過時的制度。制度不能改變的事實就要求人們主動采取行動,改變或打破舊的穩定性,建立新的穩定性。

    (二)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一方面源于物質世界的運動,人類對其尚未認識或有一定認識,但卻無法應對,人類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動地接受它們的影響;另一方面人類通過對物質世界的改造,在達到目的的同時產生了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如果環境不發生變動,則人們一旦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就不必再為之操勞,制度變遷就不會發生:但世界是運動、變化、發展的事實,要求人們適時改變和調整已有的行為規則才可能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三)利益極大化的努力。制度有正式與非正式之分,對于非正式制度,由于它取決于個人對收益和成本的計算,只要違反非正式制度的收益大于違反的成本,個人就有動力違反已有的規則,并逐步導致制度變遷。對于正式制度,由于“搭便車”的困擾產生供給不足,而在作為正式制度專業化供給者的國家出現后,制度供給以新的方式出現,但這并不違背個人利益極大化原則。如果個人不存在利益極大化的追求,制度變遷也不會發生。

    審計準則毫無疑問也是一項制度,作為一項制度必然會發生變遷。新準則代替舊準則是制度穩定性、環境變動性和不確定性及利益極大化追求三者之間持久沖突的結果。合理的制度沿著時間空間展開后逐漸會變得不合理,人們唯一的選擇就是改變失去了合理的制度,創造新的合理制度,即制度變遷就是在約束條件改變的條件下對制度的重新求解。

    三、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模式

    (一)根據制度變遷的主體不同來考察。制度經濟學中將制度的變遷劃分為不同的模式,從制度變遷的主體來考察存在需求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兩種變遷模式有聯系,也有區別。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兩種變遷的主體、優劣勢以及面臨的問題都各不相同。然而,在社會實際生活中,不能孤立地看兩種變遷模式。誘致式變遷與強制式變遷是很難劃分開的,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共同推動社會的制度變遷。

    制度變遷是一個需要付出時間、努力及費用的過程,以最少的費用獲得最佳的制度安排,就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制度創新者首先發現新制度的“潛在利潤”,為了讓這種潛在利潤內部化,他們有強烈的制度變遷渴望與意愿。然而,“搭便車”是制度變遷所固有的問題,致使制度的供給不足。這時,作為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主體——國家就可以采取行動,利用強制性的變遷來矯正制度供給的不足。在此還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每一個人都贊同制度的變遷,個人是通過成本一收益分析來決定是否同意制度變遷的,當由于變遷帶來的成本大于收益時,個人就會組織新制度代替舊制度。然而,一個制度的好與壞不能以個人為標準,只要社會總的凈收益大于零就應該進行變遷。但是,如果沒有政府的強制性變遷為保證,僅僅靠誘致性的自發變遷,則可能會受到方方面面的阻礙,導致變遷難以徹底、時間漫長以及變遷的成本過大。同樣,僅依靠政府的“暴力優勢”實施強制性變遷,不考慮社會大眾是否真正有對變遷的需求,則同樣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從制度變遷的主體角度分析,我國的審計準則修訂、審計準則的變遷模式同樣不能簡單的歸為任何一類。目前,我國的審計準則是由政府統一制定、頒布,形式上看來是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但從其變遷的深層次考慮,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人們的意識形態和道德觀念發生了相應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準則,以實現經濟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從而促進制度變遷的發生。此外,我國審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會聽取和征求有關審計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其制定準則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國審計準則的變遷充分體現了誘致性與強制性兩種模式的聯系與不可分割。

    (二)根據制度變遷的速度不同來考察。從制度變遷的速度來考察,存在激進式的制度變遷和漸進式的制度變遷。我國審計準則變遷走的是漸進式變遷道路,通過新制度的不斷發展來逐漸縮小舊制度的空間,最終達到整體變遷的目標,因此具有以下特征:

    1、邊際性。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沒有按照一個理想模式和預定時間表進行,而是依變遷所遇到的問題而定。根據在各個階段形成新的制度均衡的約束條件,選擇正確的目標以合理的使用力量。從實施成本的角度來看,我國審計準則國際化變遷是一種邊際性的變遷。變遷通常總是從原有的審計準則的“邊際”即不均衡最嚴重、獲利性最大、機會成本最低、最易于推行和展開、成本和阻力最小的那一點開始,每一次變遷進展的深度都會達到而且也僅僅達到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的一點,因此每一次審計準則的變遷都交易達成。

    2、局部性。我國審計準則變遷通常是從某一特定制度安排開始進行改變,逐漸擴展與其有關的其他制度安排,化整為零,通過分步實施向未來分攤巨額成本。從摩擦成本來看,局部性變遷在整個制度變遷過程中一直注重過程的可控性和穩健性,強調各社會集團之間的利益均等和利益補償機制,使得各社會利益集團在整個制度變遷過程中基本達到其福利的帕累托改進。

    3、路徑依賴性。所謂路徑依賴是指制度變遷一旦在自我增強機制下選擇了一條路徑,它就會沿著這條路徑走下去。也就是說,一次偶然的機會會導致一種解決方法,而一旦這種方法流行起來,它會導致這種方法進入一定的軌跡,在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的作用下,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強化。在我國審計準則變遷中,舊制度在國際化過程中的頑強維持和向新制度的滲透,使得路徑依賴性非常強,出現一系列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四、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應注意的問題

    第2篇:審計準則研究范文

    關鍵詞:內部審計準則;比較研究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4月10日

    為了適應內部審計的最新發展,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準則在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升內部審計質量方面的作用,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對舊準則進行了全面、系統的修訂,新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共分三個層次,分別為基本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具體準則、實務指南。新準則提升了準則體系結構的科學性、合理性;反映了內部審計的最新發展理念;增強了準則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比較

    我國新職業道德規范采用的仍是行為規則制定方式,但具體內容由原來單列的11條增加至七章27條,除總則、一般原則和附則之外,分別從獨立性、客觀性、專業勝任能力、保密四個方面分別闡述了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循的最低要求。原規范規定過于原則,只是對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彈性過大,適用性不強。此次以原規范為基礎,吸收了原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和原29號《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的部分內容,同時充分借鑒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職業道德規范》的有關內容,并參考其他行業的職業道德要求,對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進行充實和完善。與舊規范相比,新規范在邏輯上更清晰明了,內容更具體詳細。

    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比較

    新基本準則由原來的六章27條增加至33條,力求在文字表述、制度設計、工作要求、操作規范上和國際接軌,主要變化有:

    (一)內部審計定義。新準則的定義力求反映國際、國內內部審計實務的最新發展變化。與原定義相比,主要變化體現在:舊準則中對內部審計的定義為: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新準則中內部審計定義為: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前者強調內部審計目標為“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后者認為內部審計目標除幫助組織實現目標外,還包括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和增加價值,同時強調了內部審計對象涵蓋了風險管理的范疇。

    1、關于內部審計職能。國際內部審計最新定義中將內部審計界定為一種“確認和咨詢”活動。實際上,“確認”的含義就是指通過監督檢查,對被審計的事項予以鑒證,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而“咨詢”是在評價的基礎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是評價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從內涵上來看,確認和咨詢包含了監督和評價的含義。相對于“監督”所體現的內部審計的查錯糾弊功能,現代內部審計更強調由“咨詢”所體現出的內部審計的價值增值功能。隨著我國內部審計的全面轉型和發展,原定義中的“監督和評價”已不能全面反映當前內部審計理念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將原定義中的“監督和評價”職能改為“確認和咨詢”職能,進一步擴大了內部審計的職能范圍。

    2、關于內部審計的目標。新準則將內部審計的目標界定為“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進一步明確了內部審計在提升組織治理水平、促進價值增值以及實現組織目標中的重要作用。

    3、關于內部審計的范圍。新準則將內部審計范圍界定為“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將原“經營活動”改為“業務活動”,體現了內部審計的業務范圍不僅僅局限于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還適用于非盈利組織。定義中增加了對“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審查和評價,以體現內部審計對組織風險的關注。

    (二)關于準則的適用范圍。為涵蓋內部審計外包的情況,準則中增加了“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本組織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的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三)調整的其他主要內容。一是在一般準則中,增加了內部審計章程中應明確規定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責和權限的內容;增加了內部審計人員保密義務的內容;二是在作業準則中增加了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全面關注組織風險,以風險為基礎組織實施審計業務的內容;增加了內部審計人員關注組織舞弊風險,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的內容;增加了內部審計人員為組織提供適當咨詢服務的內容;三是在報告準則中不再保留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度及后續審計方面的內容;四是在內部管理準則中增加了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內部審計機構管理體制,以及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審計實施有效質量控制等內容。

    三、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實務指南比較

    新準則未修訂有關實務指南的內容,但對實務指南進行了重新編號,編碼以3開頭。新具體準則對原29號具體準則內容進行了重新整理并編號,并調整了部分內容:

    (一)重新整理并編號。新具體準則共20號,編號均以2開頭,且20號具體準則中又分成了三小類,其中以編號21開頭的為作業類準則,主要涵蓋了內部審計活動從準備階段到后續審計的審計過程及審計方法的方方面面;以編號22開頭的為業務類準則,主要為內部審計活動中一些特殊的審計實務;以編號23開頭的為管理類準則,主要涉及內部審計管理的各個方面。重新分類整理后的具體準則內容與基本準則之間的關聯性較強,較好地反映了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的總綱作用。

    (二)將原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第21號《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與原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合并為第2201號《內部控制審計》。遵循性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內部審計的控制自我評估法等三個準則從內容或邏輯上都應當屬于內部控制審計的組成部分,因此此次將原分屬四個準則的內容進行了整合和補充,制定了《內部控制審計準則》。

    (三)將原第25號《經濟性審計》、第26號《效果性審計》和第27號《效率性審計》合并為第2202號《績效審計》。按照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三個方面分別制定具體準則是我國準則制定工作的有益探索。然而,由于這三個性質均為績效審計的目標,實踐中往往需要對某一事項或項目的三個方面性質同時做出評價,因而原準則存在內容重復、實踐中不好操作等弊端。因此,此次將原來的三個具體準則進行了合并。

    (四)將原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第19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合并為第2306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從內容上看,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涵蓋了內部審計督導,因此調整了原第19號準則的結構,與原第9號準則的相關內容進行整合,并做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刪除原第17號《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原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和原第29號《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其相應內容分散在基本準則以及相關具體準則中予以反映。

    (六)將原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更名為2204號《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將原15號《分析性復核》更名為2109號《分析程序》。

    主要參考文獻:

    [1]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中國內部審計規范[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5.

    第3篇:審計準則研究范文

    關鍵詞:獨立性 審計收費 市場完善

    一、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內部因素

    (一)會計師事務所方面的影響。

    1.審計委托關系。民間審計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產物。如果說所有者和經營者形成第一委托關系的話,那么所有者與注冊會計師構成第二委托關系。注冊會計師和經營者共同處于人的位置,因而容易產生共謀。除有共謀的可能之外,我國的審計委托關系還存在失衡。根據我國的審計準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是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但實際上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使得財產經營者取代了財產所有者,審計實際委托人變為公司董事會甚至管理者;二是我國上市公司 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我國上市公司前五大股東的股權集中度的均值為 58.9%,遠高于國際平均水平。另一項表明,我國每家上市公司平均擁有外部董事僅 3.2 人,平均內部人 控制度為 67%,內部人控制度超過 50%的占樣本總數的 78%。這些足以證明,我國上市公司存在著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 經營者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于一身,使選聘制度失去意義。

    另外,我國現行的民間審計收費制度是由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審計費,從而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在經濟上缺乏獨立性,對被審計單位形成經濟依賴。從自身經濟利益考慮,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完全可能為上市公司提 供其所需要的報告。

    2.非審計服務對獨立性的影響。提供審計服務一直都是注冊會計師的主要業務,競爭也最為激烈,可是近幾年該服務的邊際利潤和所占收入的比例卻不斷下滑。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從非審計服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卻不斷提高,這就使會計師事務所樂于接受和提供非審計服務。當非審計服務所取得的收入超過一定限度以后,人們就會認為注冊會計師更注重非審計服務,外界的相關利益者會擔心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獲得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機會而忽略甚至是縱容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的錯誤與舞弊。因此審計的獨立性受到了損害。

    3.審計市場和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方面的影響。我國審計市場的現狀是供大于求,審計市場處于買方市場,因此,作為供應方的注冊會計師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特別是規模較小、資金不雄厚的會計師事務所,經濟上對客戶的依賴性更大,在面臨生存的競爭壓力時,為了爭取客戶很容易被客戶的管理當局收買,致使其難以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二)注冊會計師方面的影響。

    隨著審計任期的延長,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不斷增多,關系越來越密切,從而可能為了避免審計意見對被審計單位產生不利影響而放棄應堅持的原則。另外,從我國目前注冊會計師的行業內部來看,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和審計知識的掌握比較充分,而對其他知識比較缺乏,由于缺乏一些專業知識,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就不得不依賴被審計單位的指導和協助,這種依賴必然會削弱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同樣是一個理性經濟個體只要是理性經濟個體,就必定要使其個人效用達到最大。注冊會計師作為一個理性經濟個體,也必然要使其個人利益達到最大。要實現此“目標”,通常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個人財富最大化,亦即對個人產生的未來現金流人現值量最大化;二是與未來的現金流人現值量相關的風險最小化。許多文章在分析審計獨立性缺失的原因時,將注冊會計師風險意識欠缺作為一個主要原因;但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每一次審計都是注冊會計師在充分權衡了其個人收益與風險之后做出的選擇。

    我國頒布的《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并未規定注冊會計師必需強制執行的執業最低標準,在執業的過程中是否遵守職業道德全憑注冊會計師個人的自覺行為,當注冊會計師面臨誘惑時,很難再按職業道德的標準要求自己了。

    (三)我國的審計市場還是一個競爭性的市場

    在美國,審計行業被認為具備典型的壟斷或寡頭壟斷的特征,但在我國,無論從行業集中程度來看,還是從收費水平、人均勞動生產率和利潤率來看,審計市場還是一個競爭性的市場。能提供有償審計服務的事務所很多,但接受審計服務的客戶相對穩定,因而出現“低價攬客行為”和“削價競爭行為”等非正常情況。“低價攬客行為”是審計人員在初次審計聘約簽訂時愿以低于初次審計成本的審計收費獲取審計聘約的初次簽訂權,以期望取得客戶的長期合同,而初次審計少收的審計費用將在以后的業務中得到補償。“削價競爭行為”是事務所之間為了爭奪客戶而進行削減收費價格的無序價格競爭。這兩種行為都可能導致審計人員獨立性的喪失,審計人員有可能屈從于客戶的壓力,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

    我國的注冊會計師不能自行執業, 審計服務由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直接進行。目前事務所已基本完成脫鉤改制工作,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中介組織, 但事務所的格局呈現小、散、亂的局面, 許多小事務所還處于生存階段, 承接業務時必需考慮成本與效益問題。審計收費是注冊會計師生存的重要來源, 也是導致會計事務所競爭的突出問題。一方面事務所通過競爭可以為客戶提供最好的服務, 另一方面競爭又使事務所以降低審計收費來取得審計業務, 因為低收入比沒有收入強。由于審計市場是供方市場, 使打折已成為行業內公開的秘密。過低的收費影響到審計程序執行完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質量, 使注冊會計師無法收取到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其所發表的審計意見。

    二、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外部環境因素

    (一)宏觀環境因素

    1.證券市場和政府方面的影響。

    我國證券市場的不完善致使市場對高質量審計服務比較輕視。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仍處于初期發展階段, 投機成分很濃, 缺乏對高獨立性審計服務的需求。新股發行和定價方式使一級市場的證券需求遠遠大于供給, 使得本應關心上市公司財務信息質量的公眾股股東無暇關心是誰提供了審計服務。因而上市公司沒有聘請“獨立性高”的事務所的壓力, 反而需要“獨立性低”的審計服務。不少股民認為只要買到發行的新股就會有高額報酬,至于該公司有沒有真正達到發行新股的條件、在審計中被出具什么類型的審計報告等并不重要,這就相對降低了審計風險。對已經上市的公司而言由于股權集中,非流通股占絕對優勢,往往是國有股和法人股掌握著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公眾股股東不可能成為長期投資者,因而上市公司管理者缺乏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由此可見,在我國現階段,會計師事務所缺乏保持獨立性的內在動機。

    由于我國公司發行新股的成本較低,而取得上市資格就意味著擁有幾乎無償向社會公眾籌資的機會,因此地方政府會為所屬的爭取這種寶貴的資格。在這種環境下,與注冊會計師進行博弈的不單是企業還有政府,加上注冊會計師的作用更多的是在宏觀上規范市場秩序,在短期內不能給當地政府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和經濟效益,所以在政府看來不能與上市公司相提并論,有的政府可能通過一些渠道授意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和驗資的過程中提出有利于企業的意見。

    2.企業方面的影響

    經營者的權力過大與現行社會審計的委托制度損害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從理論上講, 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公司制企業中, 經營管理者對公司進行經營, 注冊會計師是接受股東的委托對經營者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通過審計報告將信息提供給委托者。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公司股權高度集中“一股獨大”, 來自于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經營管理者將公司的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集于一身, 有三分之一的公司總經理本人就是董事長或董事會重要成員, 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盡管聘用、更換會計事務所在形式上由股東大會決定, 但實質上與大股東決定并區別, 經營管理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 并決定著審計者的聘用、審計費用的多少等事項, 會計事務所明顯處于被動地位,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 堅持獨立客觀的立場帶來的未來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共謀受到查處和責令賠償損失的概率很小, 會計事務在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審計關系中處于從屬地位, 嚴重損害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3.監督機制和法規方面的影響。

    外部質量控制機制方面,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財政部下屬的行政部門,由于其行政事務繁多且專職人員不足,因而很難對我國目前的四千多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進行全面檢查和控制。內部質量控制機制方面,我國已頒布了獨立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基本準則。但是,從目前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構成及總體的執業環境來看,僅僅通過行業自律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根據《 刑法》的規定,中介機構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需達到“ 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但何為“ 情節嚴重”法律沒有做出規定,這就為量刑的過程提供了一定的緩解空間,也為有效執行設置了一定的障礙。各民事處罰的方式也是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重于對個人的處罰,即使案情十分嚴重、作假手段十分惡劣,也沒有對主要當事人進行刑事處罰。在現行制度下,造假被發現的幾率很小,從收益與風險相比的巨大差異來看,注冊會計師有賭博的心態,因此造假也就成為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二)信息不對稱是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缺失的另一外部原因

    社會分工和專業化的不斷發展,及產生的知識分工使絕大多數市場上交易雙方的信日益不對稱,加之審計業務的高度專業性,外界很難評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是否保持了應有的獨立性。較小的外界壓力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易于受到利益的誘惑,喪失應有的獨立性。

    三、加強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對策建議

    (一)、改革審計收費,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1、限定審計委托主體

    審計委托入與被審計人合二為一這種現象,在中外都是客觀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解決的辦法是要將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嚴格區分,使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人士脫離關系,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使其免受管理當局的左右。可供選擇的是:

    (1)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設立“審計委員會”來割斷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的聯系)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是由公司董事組成的一個公司內部機構,該委員會主要負責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并支付審計公費。公司審計委員會的主要目的是處理與獨立審計人員的關系,改善內部審計控制,并建立適當的政策來禁止公司雇員違反職業道德和法_律的活動。審計委員會應當有絕對的權利來聘用獨立審計人員孰_確定審計費用和解雇審計人員。另外,審計委員會應當與獨立審計人員保持單獨聯系,接受會計師事務所有關審計報告,并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向公司提供的全部服務。通過輪換審計委員會主席或許能增強審計委員會自身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之一是提出或批準公司獨立會計師的聘用和解雇。

    (2).對于非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政府部門組織成立一個“審計委派處”,由該處負責委托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對進行審計,并由該處向企業收取審計公費,轉付給執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我國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存在著嚴重的“所有者缺位’,現象。正是由于這個原因造成了注冊會計師常與企業管理當局串通,喪失獨立性。為了解決這個,我們必須為廣大企業找一個“虛擬所有者”審計委派處這個“虛擬所有者”只是代行所有者對財產的監督職能。具體的操作過程是二年終審計委派處根據各企業規模、業務的復雜程度,按一定的收費標準向企業收取審計公費,然后由它委托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審計之后由審計委派處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公費。審計委派處同時負責將企業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同審計報告公布于眾,為廣大公眾傳遞真實的會計、審計信息。

    2、確保審計收費的數額

    (1)從短期來看,各地注協應監督各會計師事務所遵循最低收費標準,嚴禁各事務所搞不正當的低價競爭,使注冊會計師能夠真正脫離開與企業的關聯,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在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下,事務所普遍缺乏風險意識,不實行最低限價將會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師難以生存和。具體事例就是1998年發生的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全部放開,在一段時間的運作后,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與改制前相比減少了一半,但日子并不好過,雖然同時期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年度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擴業務量相對有了增加,但由于會計師事務所剛剛改制完成,承受不規范會計市場環境能力差,再加上壓價無序競爭,會計師事務所總體收費水平普遍降低。與此相匹配的是注冊會計師獨立性難以保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難以提高,風險加大。可行的做法是,各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可采取全行業集體簽約的形式,協議制定本地區執業收費最低限價,并相互監督,確保所達成的協議順利執行。監督的方式可以是由行業協會不定期召集會計師事務所開會,討論行業中的重大問題,通報最低限價的執行情況;也可以是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舉報的方式相互監督,如果有確實違反了最低限價的,在全行業內通報。

    (2).從長遠來看,必須進行供需調整,使供需達到平衡,由市場自主決定價格。這個市場有別于一般市場,它的供給要素——注冊會計師是社會監督體系的主力軍。對這一市場不宜讓其完全自由放任,自由競爭。在供過于求時,靠供方壓價競爭,要素流失,求得平衡。這樣會使注冊會計師職業不穩定,特別是在目前市場不規范、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流失的要素不是劣等的,反而可能是優等的,因此政府應主要通過宏觀調控來解決失衡問題。應建議有關部門:始終堅持以通過作為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惟一途徑;嚴格控制新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組織專門人員不間斷地確定各時期注冊會計師隊伍的規模。

    (二)、改革事務所“掛靠”體制,進一步規范事務所管理體制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工作雖然已經結束,但我們仍應注意到脫鉤改制之后尚存的一些問題,即“掛靠”體制的慣性,中注協乃至全社會都應積極地采取措施,改正問題,修正錯誤,使脫鉤改制工作真正地進行下去,使事務所真正獨立于掛靠單位,注冊會計師能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可供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完善行業法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地位

    目前,我國關于合伙經濟組織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深圳有《深圳經濟特區合伙條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此為法律依據,有關部門尤其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可通過采取提請修訂、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或制定并出臺更具有操作性的《注冊會計師法實施條例》等辦法,就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性質、地位、組織框架、運作模式、法律責任的實現形式等做出符合國情的相應規定,以完善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運作。

    (二)、逐步擴大注冊會計師執業市場的規模,提高企業自覺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自覺性

    一方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地律的規定,確保注冊會計師的執業市場,減少事務所之間的惡性競爭;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督促企業按規定選擇事務所進行審計,使之逐漸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同時,對于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企業,一經查出,應追究法律責任,絕不姑息縱容。

    加大對改制后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的監督力度,針對目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普遍不高的狀況,檢查機關應采取措施,加大監督力度,促使事務所提高業務質量,從而提高社會公眾對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的可信度。利用改制的有利條件,促進事務所走聯合發展的道路。

    加強對合伙人的,提高合伙人隊伍的整體素質,引導合伙人認真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執業,自覺抵制違法行為。

    (三)、擴展管理咨詢業務,增強事務所的競爭力從而增強其獨立性

    從整個世界范圍來看,管理咨詢業務己成為今后發展的方向。然而,同時提供審計和管理咨詢會對審計獨立性產生種種不利的,但我們不可以因為這個原因而將管理咨詢業務排除在外。我們惟有通過采取一定的措施將這種不利影響降到最低。可供選擇的方法有兩種:

    (一)、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內下設兩個部,一個是審計部,另一個是管理咨詢部

    審計部只負責審計工作,其內部人員屬于從事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管理咨詢部只負責管理咨詢工作,其內部人員屬于從事非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審計部與管理咨詢部無論在工作上,還是在組織關系上應是完全獨立的。利用這種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同一注朋會計師既為客戶提供咨詢服務,又為這一客戶提供審計服務,可以有效地減少提供管理咨詢服務對審計獨立性造成的損害,但我們同時也應當看到我們將事務所人為地分為審計部和管理咨詢部,但這兩大部門同樣還是隸屬于同一會計師事務所,相互之間的聯系、業務協商是不可避免的。

    (二)、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將審計業務與管理咨詢業務分開,分別設立審計事務所和管理咨詢事務所

    審計事務所僅從事審計業務;管理咨詢事務所僅提供管理咨詢服務。這種方法從本質上講是十分的。可以將審計業務和管理咨詢業務嚴格地合理分開。但這種方法在實踐中較難運作。原因有二:一是現有事務所己經形成了審計與管理咨詢業務共存的局面,較難將管理咨詢業務從事務所中分離出來:二是各公司基本上已適應由一家事務所為其既提供管理咨詢服務又提供審計服務的現狀,一旦將二者分開,它們不得不找兩家事務所分別從事審計與管理咨詢,增加了它們工作的復雜性,將招致它們的不滿。

    (四)、通過限制政府權利介入以及完善外部市場環境來消除外部影響因素

    (一)解決權力細分市場問題

    權力細分市場最大的弊端是助長了事務所的賄賂和出具不實報告的行為,最終損害的是社會公眾的利益。現在問題是如何制約權力,使權力在推動市場的同時不干預市場,也就是說在不該權力介入的地方權力要退出市場。一些人將希望寄予中注協,希望其能拿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實際上,中注協在這方面己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要形成強有力的制約,還需依靠更高的權力機構和立法形式來綜合加以解決,即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法律制約法律。

    (二)解決政府直接干預問題

    政府部門對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進行干預的這種現狀急待于改善。首先,我們可寄希望于中國證監會希望它能加大監管力度,減少各地政府部門干涉上市公司的權力;其次,我們還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來限制政府的權力,即以法制權,就目前來說這項措施的難度是比較大的,因為在我國這樣一個由計劃經濟發展起來的社會主義國家中,政府的權力是相當大的,有時可能會出現權大于法的現象。

    (五)、通過建立健全民事賠償制度來完善法制

    當注冊會計師因偏移獨立性給社會公眾帶來損失時,法律上規定應由相應的違規者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這是保護社會公眾利益而限制注冊會計師偏移獨立性的必要法律制度保證。然而從總體上看,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中,強調的是行政責任,而對如何處理虛假會計信息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民事賠償的主體和客體問題以及賠償判決程序問題等幾乎沒有涉及,法律制度的殘缺,是導致當前注冊會計師屢屢違規的關鍵因素。因此,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加大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追究涉案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是促使注冊會計師自覺恪守審計獨立性的強有力的法律措施。

    首先應完善民事賠償實體規范。正確劃分民事責任主體,如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與助理人員所負法律責任的界限,委托方與其他相關所負法律責任的界限,公司、董事會、與經理之間所負法律的界限。完善處罰方式,對公司造假造成的法律責任,除追究涉案注冊會計師與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外,不能以對公司的處罰代替對犯錯的董事和經理的處罰。其次,應建立和完善民事賠償責任。在民事賠償機制的管轄權限界定方面,從民事賠償訴訟的專業性、技術型和節約司法成本考慮,可以通過指定管轄或專屬管轄來確定由特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賠償案件。允許投資者單獨起訴、通過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或公共基金組織等機構代表廣大投資者起訴或實行律師的方式進行民事賠償訴訟。

    四、結論

    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問題己經困擾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職業十幾年,已經根深蒂固,絕不是僅靠幾項措施就可以徹底解決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方面己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但問題仍然存在。審計獨立性的提高需要一個過程,需要廣大注冊會計師、審計管理機構不懈的努力方能實現,這有待于注冊會計師整體素質的提高。惟有這樣,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職業才能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才能真正提高審計質量,才能敢于打開國門迎接挑戰。

    主要:

    1 李君.論審計獨立性.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

    2 李君,李若山.淺議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的現狀及對策.審計與實踐,1998;5

    第4篇:審計準則研究范文

    [關鍵詞] 謹慎性原則 會計準則 信息披露 合理建議

    一、謹慎性原則的含義及必要性

    謹慎性原則又稱穩健性原則,是指在受不確定性因素影響時,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必要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謹慎性原則的本質就是資本保持或資本維持,其經濟含義是只有在資本得到維護或成本得到彌補以后,才能確認收益。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大量的不確定性因素的情況下,謹慎性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選擇會計處理方法時,應當盡可能建立在比較穩妥可靠的基礎上,對資產估價和收益計量用寧低勿高,對損失和費用計量采取寧高勿低的方法,以回避或轉移經營風險。這就使企業有效避免短期化行為,保護各會計主體所擁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從而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近幾年,虛假會計信息日趨泛濫,已嚴重危及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規范會計行為、治理會計環境、確保會計信息質量,是會計領域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謹慎性原則要求適度少計或不計可能的資產和收益,這將對會計人員隨意操縱企業會計利潤的行為形成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利于企業提供更加客觀的會計信息。

    3.有利于規避不確定因素或風險。對于可能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在進行會計核算時,遵循謹慎性原則預先估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可以客觀、審慎地反映經營中的風險因素,規避或轉移未來不確定的風險損失,防范于未然,促使管理者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始終保持較為清醒的認識,不至于被“過分樂觀”的情緒所左右,從而增強企業競爭力。

    二、謹慎性原則在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

    1.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四條規定:“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第六條規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第十五條規定“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人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具體應計提的減值準備有:存貨跌價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生物資產跌價或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交易性證券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建造合同減值準備、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準備、出租人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未探明礦區權益減值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制度的實施,其實質是用價值計量代替成本計量,并將賬面金額大于價值部分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保證了各項資產的真實性,符合謹慎性原則。

    2.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而舊準則對不使用、不需用和閑置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有些上市公司在經營業績不佳的情況下,任意調整固定資產的類別,將在用的固定資產列為閑置,降低因計提折舊而增加的費用金額來調整利潤,使得財務報表不能公允地反映企業的真實狀況。而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可以保證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成本費用的連續性,更真實的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

    3.收入的確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條將收入的定義如下:“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因此,收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收入是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的,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的。(2)收入的取得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或者資產增加和負債減少兩者兼而有之,最終將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3)因所有者投入資本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不屬于收入。由此可見,《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的收入確認標準更加穩健。如商品銷售交易中,要求企業正確判斷是否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賣方;企業是否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的權利,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收入的金額是否能夠可靠地計量;與企業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只有企業的銷售滿足了上述五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否則,任何一個條件沒有滿足,即使收到貨款或已發出商品,也不能確認收入。這些規定使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更加謹慎,可防止高估收入。

    4.或有事項的確認。新《或有事項》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同時對或有事項確認作了明確的規定: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將其作為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2)該義務的履行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或有負債的會計處理主要運用“預計負債”科目,合理地預計負債。此規定有效防止虛增資產,體現了謹慎性原則。

    5.關聯方交易的披露。《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二條規定:“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對于已經包括在合并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并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具體要求如下:①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②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③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④企業只有在提供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是公平交易。該準則的與實施限制了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來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符合謹慎原則,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客觀地了解和分析企業的經營業績。

    三、謹慎性原則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1.謹慎性原則的相關條款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會計準則和會計政策規定不明確,導致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目的來隨意選擇會計核算方法,這樣就使資產和利潤缺乏一定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如:企業在計提壞賬準備時,可以自行確定計提比例;在核算存貨發出成本時,可以隨便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也可以任意選擇直線折舊法或加速折舊法;在存貨的期末計價中確定“可變現凈值”等,這樣會使當期的利潤不符合實際情況。由于相關條款不明確,很容易控,為企業的盈余管理留下一定空間。

    2.會計人員在實務操作中帶有極大的主觀性。由于謹慎性原則帶有一定的模糊性,很多時候依靠人的主觀判斷,具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所以此原則的運用會使會計工作可能發生一些與客觀實際不符,無疑會對企業發展方向和發展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謹慎不足。由于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會使效益較好的企業利潤下降,會使效益差的企業變為虧損。有些企業領導或地方政府害怕企業因貫徹謹慎性原則造成各項經濟考核指標下降,影響他們的“政績”,于是不用謹慎性原則或濫用謹慎性原則,最終影響了企業的長期利益。二是“過度”謹慎。一些企業出于避稅及其他目的而“寧可多計損失,不能預計收益”,導致對應入賬的不入賬,對應按規定標準計提的成本費用,故意擴大計提的范圍和標準,甚至設置秘密準備,出現過度謹慎。

    3.謹慎性原則與客觀性原則的沖突。客觀性原則就是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而謹慎性原則要求在會計實務中確認可能發生但尚未發生的損失與費用,這明顯與客觀性原則相矛盾。同時,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中的市價確定,或有損失的確定都帶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確定性,包含著一定的難以辨認的主觀因素,直接威脅著會計信息的如實反映。此外,謹慎性原則在維護出資者和企業利益方面以種種方式促使企業采取“審慎”的行動達到既定目標,最終可能失去“不偏不倚”的立場。

    4.市場價格機制對謹慎性原則運用的制約。從當前的市場狀況來看,除了對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以及少數商品在市場上和有關部門頒布的價格信息外,許多商品的市場價格信息難以獲取,并且絕大多數商品及股權難以確定其公允價格,即難以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包括應收賬款的回收率及可能性均是會計人員(包括注冊會計師)難以把握的,這往往靠他們的職業判斷力。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公允價值”的確定,存貨跌價準備中“可變現凈值”的確定等都因為市場價格機制的不健全,缺少市場價格信息,使其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非客觀性,均難以使謹慎性原則得到適當落實。

    四、合理運用謹慎性原則的建議

    1.謹慎性原則的相關條款應具有可操作性。由于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與制度規定不夠明確,才給虛增資產和操縱利潤等現象創造了一定的空間。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出臺相應解釋性規定,限定上市公司具體業務的操作,最大限度的保證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公允性,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如應就“公允價值”的確定問題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以指導企業的會計實踐。在適度穩健的會計實務中,可以對謹慎性原則的應用前提和應用條件進行必要的約束,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人為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2.積極防止人為操縱的行為出現。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在使會計核算更加統一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同時,也給了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更大的自。企業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謹慎性的會計政策,如何使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真實、可靠,都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良好的職業判斷。因此,會計人員應認真學習、貫徹《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要積極投身會計工作實踐,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判斷水平,堅持真實、公允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反映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緩解謹慎性原則與其它原則的沖突。在運用謹慎性原則的同時,考慮到其他會計核算原則的運用,合理確定各項原則的優先順序。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章關于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中,客觀性原則居于首要位置,謹慎性原則必須在維護客觀性原則的基礎上加以貫徹和運用。另外,由于每個企業所面臨的不確定性在不同時間、不同環境下的不同,謹慎性原則的應用時間、范圍和程序也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說明謹慎性原則的應用范圍、時間和程序,揭示與其他會計原則的沖突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程度及其變化情況,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準確地理解企業財務狀況。

    4.進一步完善市場價格機制。隨著我國市場體系的逐步建立,各種證券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產權交易市場、期貨市場及房地產市場的逐步發展和完善,有關部委及各省應建立和完善各種價格信息中心及信息報價系統,定期向社會全國或全省的各類商品的交易價格,使各企業對資產的計價具有合理統一的依據。企業內部也應該健全市場信息、價格系統,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不斷的收集各種信息并迅速傳達給相關需求部門。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很容易地獲得公允價值定義所需的各種具體計量屬性形式,從而在會計外部環境上創造一個有利于公允價值全面推廣的外部條件,減少對公允價值判斷的偏差。

    參考文獻:

    [1]于曉鐳:新企業會計準則實務指南與講解[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2]紀愛梅:芻議穩健性原則在企業會計中的正確運用[J].會計之友,2006,(4)

    第5篇:審計準則研究范文

    一、審計準則的經濟后果觀

    經濟后果觀最先應用于會計準則。1978年,Zeff在《“經濟后果”學說興起》中指出:會計準則的經濟后果,是指各種財富的轉移是既得利益在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重新分割,而這種“社會性后果”的表現是會計報告對企業、政府、工會、投資人、債權人決策行為的影響,更具體的表現就是一個公司會計政策的選擇對其市場價值產生的影響。換言之,會計準則不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手段,不同的準則將生成不同的會計信息,從而影響到不同集團的利益,包括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損。我們認為,審計準則具有和會計準則同樣的性質,審計準則同樣具有經濟后果。具體表現在:

    1.對政府與監管者而言:當政府作為一名投資者時,他與其他普通投資者一樣希望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等信息是恰當的、可靠的,這些信息都是在公認的審計準則審計下披露出來的,能夠以此來進行投資決策等;當政府作為一名監管者時,他希望經過審計的信息能夠滿足社會各界的要求,同時公司披露的信息經過審計后能夠達到政府監管的要求,比如經過審計的會計信息能夠服從政府的稅法、經過審計的會計信息有利于國家實施宏觀經濟計劃和調控需要等。

    2.對普通投資者與債權人而言:他們要求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以及同時具有可比性。可是,如果僅僅是要求由這些公司來保證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這多少會讓投資者與債權人難以相信,唯一的辦法就是由獨立的第三方對這些會計信息進行審計,以合理的確保這些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可靠的。

    3.對審計師而言:審計師對企業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原則”進行審計,以審查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真實性與公允性。可是由于審計師的理性經濟人假設,他可能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其他相關者的利益,為了確保審計師的行為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一致,這就需要一個公認的審計準則來對其行為進行規范。同時,審計師從事的活動是一項高風險的活動,為了保護自己以減少面臨法律訴訟的概率以及符合成本效率原則,同時也為了彌補社會各界對審計師的期望差距,審計師同樣需要一項公認的審計準則對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以及保護其自身利益。

    4.對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一般來說,相對于以上三者,企業管理當局最不需要審計準則,這樣企業就可以隨意濫用會計準則,隨意披露虛假信息而外部利益相關者卻不知道。可是,在現今這個各個利益方相互交織的社會里,企業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來獲得不斷發展,企業需要外部資金,需要贏得外部利益者的青睞,這就注定了企業不可能經常性的濫用會計準則以及隨意披露虛假信息,而為了讓外部利益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相關與可靠的,企業就需要審計師對這些信息進行審計,而這些都是由審計準則來規范的。同時,企業也需要獲得其他企業的信息(比如對其他企業進行投資、獲得同行業企業的信息進行分析等),因此企業也希望其他企業披露的信息同樣符合“公認會計審計準則”。

    二、審計準則經濟后果的具體行為表現

    1.審計準則經濟后果的博弈原因分析:潛在利潤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對于制度的需求是因為在當前狀態下,行為主體無法獲得潛在利益。國內一些學者認為,審計準則能夠有效地降低審計業務中的交易費用,從而使利益相關者獲得由交易帶來的潛在收益。“從制度需求理論上說,通過適用的審計準則,使顯露在現存制度安排結構之外的利潤內在化,即潛在利潤內在化是審計準則需求產生的基本原因”(林鐘高,2004)。

    審計準則的潛在利潤是指實行這項審計準則所獲得的潛在收入減去遵循這項審計準則所增加的成本,即審計準則給社會帶來的預期正值收益。由于審計準則經濟后果所帶來的潛在利潤,相關利益各方才更有動力去參與博弈過程。潛在利潤影響審計準則的博弈過程是這樣的:首先經過會計職業界、社會公眾、政府機構的辯論和研究,一項公認審計準則得以形成,達到暫時的均衡狀態。隨著外部經濟、法律及技術環境的變化,現存準則安排之外的潛在利潤會逐漸顯露出來,于是又會引起新一輪的博弈,以達到新的均衡狀態。正是相關利益者對審計準則潛在利潤的不斷追求,才使得審計準則由低層次向高層次不斷逼近,同時審計準則也得到了不斷的完善。

    2.審計準則經濟后果的博弈過程分析:相關利益集團之間的互相博弈

    RoyA.Chandler(1997)曾經指出,將審計準則僅作為技術性標準的觀點如今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國外已有不少審計學者指出,審計準則的制定實際上是一種政治過程。如,RoyA.Chandler(1997)研究了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APC,1991年被AuditingPracticesBoard所取代)頒布《審計指南:審計報告樣本》的過程中就有著各方所發生的利益沖突和妥協。McEnroeandMartens(1998)則研究了美國AICPA出臺SASNo.69的過程中,反映了利益各方是如何表達并維護自己利益的。以上研究都表明,審計準則的制定過程是相關利益者的博弈過程,審計準則是博弈過程的均衡解,其實質是利益各方所達成的契約,這一點是我們理解審計準則制定的經濟后果觀的關鍵。

    由于審計準則具有經濟后果,不同利益集團往往都會想方設法利用自己的優勢來對審計準則的制定施加影響,因為準則一旦制定,將造成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實際的財富分配。由上述潛在利潤對審計準則博弈的影響過程可以看出,審計準則的均衡解只是一個靜態的納什均衡,一旦審計準則的潛在利潤顯露出來,相關利益各方就會力爭獲得潛在利潤的最大一部分,無論對政府還是普通投資者與債權人、企業、審計師來講都是一樣的,他們會更有動力去追逐潛在利潤,并不斷通過各種途徑去對審計準則的制定施加影響,以使審計準則能最終體現出自己的利益。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么在中國等政府利益占統治地位的國家里,審計準則更多的傾向于維護國家利益,以滿足國有投資者、政府征稅以及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在美國等私人利益占統治地位的國家里,審計準則更多的從維護投資者權益角度出發,強調為他們評價企業經營業績以及據此作出的投資決策提供鑒證服務,確保會計報表的真實、公允。當然,審計準則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利益的影響是最直接的,不僅影響著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還影響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所必須實施的審計程序,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成本和收益。正因如此,一些大型事務所,如國際知名的“四大”國際會計公司,力求使自己所開發或者采用的審計程序能夠成為通行的標準,從而減少培訓員工的成本以及相關的法律成本(McEnroe,1993)。因此為了使自己的利益能夠在審計準則中得到反映并最大可能的追逐潛在利潤,利益各方會不遺余力的參與審計準則制定的博弈。

    三、從經濟后果觀來看我國審計準則制定的不足

    1.中美審計準則制定機構利益代表比較

    美國審計準則是由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SB)所制定的,在確定審計準則委員會機構成員時,ASB就廣泛吸收各方力量的參與,注意其能否充分代表各方利益和意見,準則制定機構從整體上是否具有廣泛代表性。ASB由15名委員組成,其中6人來自“六大”,1人來自中型會計師事務所,6人來自小型會計師事務所,1人來自學術界,1人來自政府機關。而在2003年中注協擬成立的審計準則委員會由30名專家組成,其中政府等有關部門占11名,注冊會計師占10名,中注協秘書處1名,證券業界1名,會計、審計學者占6名,法律專家1名。從這個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政府代表占到40%,而實務工作者只有30%多點,而美國ASB15名委員中只有1名來自政府機關,卻有13名來自實務界。

    2.我國審計準則制定機構代表性不足的思考

    首先,我國現代審計還時間不長,而真正意思上的審計業務從1996年“脫鉤改制”以來才只有十年,因此目前審計職業界還沒有能力來曾擔審計準則的制定這項工作。其次,在我國當前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政府傾向于維護國有資本的利益,就算職業界有制定準則的能力,政府也可能不會放權。因此,由財政部下屬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這樣一個半官方性質的機構來制定審計準則就更可能符合各利益相關者的要求。當然,準則制定機構中政府利益代表占多數的情況下,其制定的準則可能在某些方面有失偏頗,如其制定的審計準則可能在最大程度維護國有資本利益的同時而忽視了其他利益者(如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利益。

    四、結論及建議

    審計準則做為一項制度,具有經濟后果,各利益相關者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斷進行反復博弈,實質上是各利益相關者所達成的契約。審計準則的質量不僅僅在于它有沒有一個科學的指導框架,也在于具有經濟后果的審計準則的制定有沒有一個廣泛的“群眾基礎”,即審計準則博弈的相關利益代表廣不廣泛。雖然我國審計職業界、投資者與債權人等已經開始認識到審計準則具有經濟后果,但這些相關利益者參與審計準則制定的熱情一直不夠。這方面的原因有很多,如我國審計職業界還沒有形成國際上“四大”那樣的規模,自身缺乏能力對審計準則施加影響;我國上市公司中很多公司的最終投資者與債權人都是國家,他們本身就缺乏動力去參與審計準則的制定,由國家來制定審計準則對他們來說是件省時又省力的事情。但是,我們認為,這其中最大的原因是政府主導下的審計準則制定機構的分權與制衡的不夠。審計準則既然具有經濟后果,能為相關利益者帶來潛在利潤,政府就不能完全主導審計準則的制定,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就必須體現出公平與效率。因此,我們建議:(1)在我國審計準則制定委員會中,有必要降低來自政府部門的比重,增加來自實務界的代表。審計準則說到底用來規范審計活動的一項準則,而實務工作者處于審計活動的最前沿,他們能夠更清楚的看到事物的本質,因此提高實務界代表的比例更有利于在審計準則的原則性與可操作性之間達成平衡。(2)我國的審計準則制定程序應為公眾參與準則制定提供必要而合理的形式,提高審計準則制定的信息公開與透明度。誠然,我國目前新的準則的都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但似乎還沒有形成一個社會各界廣泛參與討論審計準則的大氣氛,中注協有必要努力推動社會各界參與審計準則的討論,如實行像美國ASB那樣的公眾聽證會。同時,中注協也應該向公眾公布更多的準則制定背景以及準則研究報告等,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只是公布一些抽象的審計條款。中注協有必要建立一種“政府指導程序民主”的準則制定程序,只有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社會公眾去參與準則的制定。

    主要參考文獻:

    [1]林鐘高尤雪英徐正剛:《獨立審計理論研究》,立信會計出版社,189~222.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準則委員會暫行規則》,2004.

    [3]蕭英達:《比較審計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年版。

    [4]劉繼忠:《審計標準與審計標準體系》,中國審計出版社1992年版。

    [5]張龍平:《注冊會計師審計控制系統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6]劉明輝:《獨立審計準則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7]McEnroe,J.1993.AnanalysisofcommentintegrationinvolvingSASNo.54,Abacus,29(2):160~178.

    第6篇:審計準則研究范文

    一、獨立審計準則建設面臨的新形勢

    近年來,國內外出現了一系列上市公司財務欺詐案,致使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嚴重動搖了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的信任。從暴露的問題看,這些上市公司進行會計造假肆無忌憚,而提供審計服務的注冊會計師不按準則執業,也難辭其咎。美國的安然公司和我國的銀廣夏公司進行財務欺詐就是很典型的兩個例證。安然公司在清盤過程中,不得不對其編造的會計報表進行修正,將近三年來的利潤額削減20%,約5.86億美元。安然公司作為美國的能源巨頭,在追求高速增長的狂熱中操縱會計準則,進行表外融資的游戲,并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作為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正在接受美國司法部門的調查。值得注意的是,在過去三年中,美國涉及盈利報告數據失真并予以修正的大公司數量達到了233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前首席會計師特納說,在過去6年中,金融欺詐和隨之而來的公司會計報表修正等行為已使投資者的損失超過1000億美元。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問題已引起美國社會的廣泛關注,公眾開始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產生懷疑。應當說,美國的審計準則還是比較完整的,但為什么還會出現象安然公司那樣的審計失敗呢?除了審計準則存在的缺陷外,是否與美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出現的與其行業職責不符的行為有關:一是會計師事務所降低審計標準,以期加強與客戶的關系,發掘更多的咨詢業務。在收費標準方面,咨詢服務要比審計服務高得多;二是注冊會計師為了跳槽到客戶去工作,在執業期間遷就客戶,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三是審計制度阻礙了注冊會計師對數據進行深入分析和調查,會計師事務所為了降低成本往往使用新手或對會計報表的檢查流于形式。

    我國出現的銀廣夏等上市公司財務欺詐案,目前正在審理中,據已公開的案情分析,雖其根源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層舞弊,但注冊會計師未能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對出具的虛假財務報告也負有審計責任。不可否認,注冊會計師出現審計失敗,除了自身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存在問題外,還有一些外部因素的影響:一是有些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執業,一旦與管理層發生分歧,容易發生公司購買審計意見行為;二是有些公司對高質量的獨立審計缺乏內在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時,考慮的是誰能以低價快速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三是注冊會計師行業存在著“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有些違規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四是有的地方或部門出于不同目的,對注冊會計師執業進行不恰當干涉。但是,注冊會計師不能由于存在著種種不利的外部環境而去遷就現狀,隨波逐流,甚至同流合污。我國的注冊會計師面臨的是更加復雜的執業環境,就更需要有針對性的執業標準和道德規范。

    國內外注冊會計師行業出現的新問題,使得獨立審計準則的建設面臨著新的形勢。最近發生的一系列審計失敗案件雖還沒有涉及審計準則問題,但濫用審計意見類型、審計意見避重就輕的問題是存在的,隨著司法的介入,對審計準則的考究難以避免。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制定出高質量的獨立審計準則,向社會公眾表明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該達到的標準和承擔的審計責任,以引導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行業有一個合理的期望。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當起到規范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促使注冊會計師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有效發揮注冊會計師的鑒證和服務功能的作用;同時,也應當為社會公眾衡量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提供依據,從而使司法部門能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斷,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

    二、獨立審計準則建設亟需研究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原則和規則的關系。當前,國外在制定會計準則時主要有“原則導向型會計方法”和“規則導向型會計方法”兩種做法。原則導向型會計方法適用性強,能夠應付日漸復雜的經濟業務,但不夠詳細。規則導向型會計方法針對性強,具體明確,但只能在特定法律環境下才會起作用,容易受到操縱。因此,安然事件發生后,許多人士建議將兩種方法結合起來,趨利避害。在制定審計準則時,我們同樣要處理好原則和規則的關系。獨立審計準則既要有原則性的規定,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又要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便于注冊會計師執業,以保證獨立審計準則得到貫徹和落實。

    第二,關于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問題。在近期國內外證券市場發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中,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倍受關注。我國雖然頒布了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但還比較原則,需要制定具體準則和指南。當前,注冊會計師行業存在著一些與獨立性有關的現象急需規范和明確。例如注冊會計師與客戶存在經濟利益、親屬和個人關系;曾在審計客戶中工作或準備到審計客戶中工作;長期為同一客戶提供審計服務;在提供審計服務的同時還提供非鑒證服務;等等。

    第三,關于社會公眾期望差距。當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更多的是公司管理層舞弊行為,由此導致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失敗越來越多。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期望很大,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發現公司管理層舞弊行為上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因此,滿足社會公眾的期望并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就顯得非常重要。我們既要堅持審計準則,保證審計質量,同時還要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更多地了解注冊會計師的職責,縮小社會公眾與注冊會計師職業界之間的期望差距。

    第四,關于風險導向審計。風險導向審計的優點是注冊會計師既可以把審計資源集中于高風險的審計領域,又可以提高審計效率,節約審計成本。雖然風險導向審計理論和實務尚不成熟,但已經引起國際職業界的注意,包括國際審計與可信性保證準則理事會在內許多職業組織都在對此進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隨著我國注冊會計師整體素質的提高,有必要適時出臺有關風險導向審計的指導意見,引導注冊會計師在一些公司試用。

    三、進一步搞好獨立審計準則建設工作

    從1995年起,中注協先后制定了5批獨立審計準則,共46個項目。總的來看,中國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已基本建立,它為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應對證券市場和注冊會計師行業面臨的新形勢,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完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要按照既定的務實原則、接軌原則、配套原則和科學原則制定準則,既要及時出臺注冊會計師急需的準則項目,又要適時修訂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及相關項目,增強獨立審計準則的可操作性。目前,國際審計準則體系已經發生變化,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也已經更名為國際審計與可信性保證準則理事會,它在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領導下作為獨立的準則制定機構。國際審計與可信性保證準則理事會已經頒布了一套較為全面的國際審計準則,成為許多國家制定審計準則的基礎,也是我國制定獨立審計準則的主要參考。我們要注意研究國際審計準則的新變化,取其所長,使我們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制定得更加完善。

    第7篇:審計準則研究范文

    關鍵詞審計準則協調現狀

    1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含義

    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國際審計領域的基本問題之一,研究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首先必須明確協調的含義:

    坎貝爾認為:協調一般指通過縮小差異逐步趨同。但協調并非指嚴格的統一。

    L·S阿明和L·H·拉德賴夫指出:“協調就是一種縮小各種標準和實務差異以形成一套精密的可接受的標準和慣例的過程。協調過程將在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國際的基礎上進行。”

    L·M·塞繆爾斯和A·G·派珀認為:“協調就是試圖歸納不同的制度,把多樣化的實務并入和組合成能產生共同合作結果的有序結構的過程,是減少差異的過程。”

    日本學者松閘信男教授認為:“協調就是將形成跨國企業的各子公司所在國不同法律、經濟、政治和社會環境的差異而形成的不同審計制度,在與跨國公司有牽連的各個國家、進而在全世界形成統一秩序。”

    我國學者李寶震、郝振平認為:“所謂國際協調是指各國的某些機構或團體在國際范圍內結成統一組織,經過協商討論,共同努力建立標準,以期縮小差異,使審計實務趨于標準化的活動。”

    根據上述關于協調的論述,我們認為,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有關機構在世界范圍內對不同的審計準則進行調和,縮小差異并使之逐步走向統一的過程。

    2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意義

    2.1是跨國公司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

    事實上,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在很大程度是由于跨國公司的發展而提出的。跨國公司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需要了解和掌握跨國公司的審計行為和準則,以便判斷其審計的質量、增強對財務報告的信賴。他們需對來自不同國家的財務報告進行分析和比較。這些財務報告經過了不同國家的審計,而這些國家的審計準則是不同的,這就給來自不同國家財務報告的分析和比較帶來困難,迫切需要對世界各國的審計準則進行協調,建立統一的審計準則。

    2.2是世界經濟環境下審計職業自治的需要

    在世界經濟環境下,由于工商企業和會計職業本身的日益國際化,這樣就產生了一些在本國經濟范圍內沒有遇見過的新問題。例如,按照本國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是否能為別國接受;本國投資者能否看懂別國的財務報表;本國的審計報告能否為他國投資者所理解;別國的會計師能否在本國執業等等。這些新問題已經不可能僅僅通過修改本國的審計準則就能解決。

    全球經濟環境的急劇變化使得會計的國際間互認不能再被忽視。而國際互認的最大障礙就是會計師資格的差異和審計準則的差異。本國的會計職業若得不到世界的承認,必然會阻礙本國的會計職業發展,從而對本國的對外經濟造成巨大損失。這樣又勢必引起政府的干預。所以,從職業自治的角度看,制訂和實施一套國際認可的審計準則,加快國際間的互認,就成為必要。

    2.3推動了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

    國際會計準則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可以看作是對國際審計準則協調的推動。正如斯坦潑和穆尼茲所分析的那樣,當國際會計準則獲得更多權威的時候,就有必要擁有一套國際審計準則來促進國際會計準則的實施。如果某國的財務報表是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則國際投資者將更容易充分理解和信任該國的財務報表。同樣,如果國際投資者知道有一套國際審計準則正在不同國家被審計師所應用,則國際投資者對國際會計準則在不同國家被一貫地執行的信心將會得到提高。因為審計師在堅持會計準則的實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實際上,國際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之間是相互支持、相互推動的。許多制訂國際會計準則的原因同樣也適合于國際審計準則。

    3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現狀

    目前獲得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一個顯著有效的途徑就是通過會計團體有組織、有系統的合作和努力,來達到這一目的。實際上,這種協調的嘗試也已經進行多年。當前國際上有兩個主要組織公布了有關民間的國際審計準則:—是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二是歐盟。這些組織對于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產生不同的影響,概述如下。

    歐盟并沒有像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那樣國際審計準則,但所的共同體第4號和第8號指令涉及到審計準則的有關內容。雖內容不全面,但是由于其指令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要求成員國的法律應與指令要求統一起來,因此它對審計準則的協調具有強有力的影響。

    然而他們要在一些基本問題上取得一致的意見,還存在著許多困難。歐盟協調審計準則進展緩慢的情況就表明了這一點。例如協調審計的獨立性問題,由于各成員國的社會經濟環境不同,而出現獨立性的不同理解。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是另一個國際審計準則的組織。該組織所屬國家審計實務委員會的章程中規定,其目標是以協調的準則來發展和提高世界會計職業的協作。這個組織在協調審計準則方面的主要成就是出版了《國際審計準則》。但是它所的準則是建議性質而不是要求,準則的前言可以證明這一點,“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今后將尋求促進他們自愿地接受這些準則。如果有的國家的審計規章與該準則有差別,那么成員單位應按準則執行到可以執行的程度。”

    目前,作為協調的結果,國際審計準則日益受到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各成員國的重視,其中最典型的當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當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審計實務委員會審計準則時,加拿大的審計準則委員會就將它與加拿大現行的實務進行對比。如存在重大差異,除非基本上不同意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的觀點或者認為加拿大的環境要求采取不同的觀點,否則加拿大審計準則委員會將修訂其自身的準則。

    澳大利亞于20世紀80年代初決定把國際審計準則并入澳大利亞的審計準則,在1983年對其審計準則進行修訂并重新。此后,澳大利亞審計準則委員會還決定把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的討論稿直接作為澳大利亞審計準則草案。

    4對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評論

    4.1坎貝爾的國際協調觀

    (1)各國審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是當地法律、經濟等社會環境的產物。如果不考慮影響各國審計準則的深層原因,即使能夠減少和調和各國審計準則間的差異,這種調和也只能是膚淺的,毫無實質意義。

    (2)審計準則的協調不應該是孤立的,應與既定的經濟和政治目標相結合。在整個協調結構中,若沒有其他協調要素的支持,協調的影響力將是極其有限的。

    (3)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基礎。如果財務報表按照完全不同的會計計量方法和揭示原則編報,審計準則的協調對財務報表國際可比性的貢獻就不大。審計準則最終能否在實質上為財務報表的國際用戶提供令人滿意的審計意見,將不僅僅取決于審計準則本身是否能達成統一,還取決于會計準則能否達成世界一致。

    (4)不發達國家雖然沒有能力制訂本國審計準則,但也不見得愿意接受“國際施舍”。

    4.2萊因哈德·戈德勒和阿朋·拉德鮑夫的協調觀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第一任主席萊因哈德·戈德勒(ReinhardGoerdeler)曾表示,絕對的世界范圍統一將是永遠不可能實現的,因為會計和審計必須持續地反映不同國家和地區在商業慣例、法律制度和經濟環境等方面的差異。但戈德勒還是有保留地認為,國際性準則仍有可能在下述兩個方面獲得成功:能夠縮小國際環境影響的各種差異;使各國堅持這種差異的原因和性質得到相互交流和理解。阿朋·拉德鮑夫在1981年提出了與戈德勒相同的觀點。他們認為,審計準則可協調的機會比起會計準則來更為樂觀。但他們又認為,審計準則的發展是各國文化、法律、政治和經濟等各種變量相互牽聯的復合物,誰都不能指望審計準則會取得完全統一。

    4.3D·R·卡邁克爾的評論

    卡邁克爾認為,盡管已經建立了協調各國審計準則的正式機構,但并沒有發揮作用。《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很不嚴格,隨意性很大,似乎很容易就可達到。更糟糕的是,國際審計準則的措辭往往模棱兩可,掩飾或遮蔽引起爭論的問題,使這種解決方法難以理解和缺乏約束力。卡邁克爾最后認定,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已經走調了,最終的結果將不是一首美妙動聽的樂曲,而是噪音。

    4.4筆者的協調觀

    (1)協調是一個過程。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不是一種靜止的狀態,而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他是一件長期的艱苦工作,需要各國政府、會計職業團體、國際性和區域性經濟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廣泛合作和支持,只能在有選擇、有折衷的條件下逐步趨同。

    (2)協調不等于絕對統一。由于造成審計準則差異的原因不可能一下子消除,因此,只能調和審計準則的一些重要方面,求大同存小異,且這種調和應該允許有一定的伸縮性,不可能要求完全一致。

    (3)協調是平等基礎上的協調。各個國家應該彼此了解和諒解各自的差異,在平等的基礎上做出一些讓步。對國際審計準則的執行也應該是自愿的,不施加外部壓力。

    (4)協調應該首先從審計準則的基本要素抓起。各國審計準則的差異很多,協調不可能做到全盤兼顧,因此,首要考慮的就是審計準則基本要素的協調。因為審計準則的基本要素不僅體現了審計準則的核心內容,而且也是影響審計質量、影響審計報告的可比性的重要因素。在審計準則的五個要素中,審計報告要素的協調是難度最大的,因為它涉及的經濟、法律背景最多也最復雜,很難從根本上加以協調。相對而言,“職業能力”和“獨立性”要素的協調要容易一些,因為大多數國家都是由會計職業團體對這兩個要素作具體規定,受國家干預的可能性小一些。協調難度最小的兩個因素是“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證據”要素,因為這兩個要素主要涉及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的范疇,而各國在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方面的差異是不大的。

    (5)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前景是樂觀的。雖然說審計準則的協調是一個復雜、漫長的過程,但前景是樂觀的,歐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協調實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我們認為,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基本趨勢是:以地區協調為先導,逐步實現審計準則在國際范圍內的協調。當然,這里所說的協調不是審計準則在國際范圍內的絕對統一,而是審計準則基本精神的統—。

    參考文獻

    第8篇:審計準則研究范文

    【關鍵詞】審計本質 審計目標 審計假設 審計概念

    一、準則出臺的背景

    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進行溝通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貫穿于審計工作全過程。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的溝通,財政部于1999年2月4日頒布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4號――與管理當局的溝通》。2005年財政部對該準則進行了修改,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修改后的準則,即《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l號――治理層的溝通》。2009年末,中注協為了保持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針對國際審計準則的新變化以及我國審計實務需要解決的新問題,中注協正在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進行全面修訂。其中第1151號就是全面修訂的準則之一。

    二、審計理論要素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準則應用分析

    審計理論是人們在審計過程感性認識的基礎上,經過分析、綜合、抽象、概括而形成的對審計活動規律性的認識,它是對已被審計實踐活動檢驗證明是正確的,并且應當用來指導實踐的理論;審計準則是規定審計人員應有素質和專業資格,規定和指導其工作行為,衡量和評價其工作質量的標準。從某種角度看,它是一種條文化的審計理論或者是法規化的審計理論。因此,審計準則只有得到審計理論的有力支持,才能保證審計準則對審計實踐的指導意義。那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準則中審計理論是如何體現的呢?

    (一)審計本質觀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準則中的應用

    審計本質是對審計固有的本質屬性的概括性說明,是審計得以與其他學科區別開來的根本特征和內在屬性。根據審計本質觀里的論,認為審計是一種有助于促進股東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利益最大化的社會活動。精明的管理人員具有主動聘請審計人員對其業績報告的真實性進行簽證,以顯示其良好的經營績效的動機。因此該準則便應運而生,審計人員與治理層以及管理層的溝通成了審計活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審計免疫系統論認為:在經濟社會運行中,審計發揮的是預防、揭示和抵御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障礙、矛盾、風險的功能。審計功能的發揮,是為了維護經濟社會運行的健康和安全。這個免疫系統有責任更早感受到風險,有責任更準確發現問題,有責任提出抵御“災害”的建議,有責任在促使其健全機能、改進機制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這就必須使得注冊會計師和治理層充分溝通,以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作用。診斷是對“當前實踐的評價”, 治療方法是“需要一些改進措施”。于是與治理層溝通就顯得尤為重要,溝通不好,也許就會導致審計失敗。所以從這個層面上來說,該準則就有了它獨一無二的作用。

    (二)審計目標觀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準則中的應用

    審計目標就是審計行為活動意欲達到的理想境地或狀態,研究審計目標就是要探索審計行為活動意欲達到的理想境地或狀態是什么以及怎樣達到。考慮到審計人員的主要業務是會計報表審計,發表意見的對象是會計報表,而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希望審計人員為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做出鑒證,以幫助他們做出有關判斷或決策,對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意見成為審計總目標。

    審計目標制約著審計準則,該準則第三章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時的目標。

    該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了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的內容,這些內容正是注冊會計師實現審計目標的一個途徑。治理層與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溝通,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對管理層的業績進行監督。同時注冊會計師有必要與治理層溝通,向他們獲取相關信息以驗證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并且及時向治理層通報審計中發現的與治理層監督財務報告過程的責任相關的重大事項,以達到揭弊查錯的目標。

    這是審計理論要素中的審計目標在該準則中的最直觀體現和應用。該準則的制定,使得與治理層以及管理層溝通成為審計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三)審計假設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準則中的應用

    審計假設是人們從長期的審計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目前還無法對其從邏輯上加以證明的對某些審計事項的理性認識,包括實施審計應具備的前提條件以及對被審計事項作出判斷的依據。

    1961年莫茨和夏拉夫第一次系統研究審計假設問題,他們提出8條臨時性的審計假設,構浩了一個完整的審計假設體系。其中第二條假設: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之間沒有必然的厲害沖突。其含義是: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提供的財務報表和財務資料進行驗證的過程中能保持超然的獨立地位,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不存在必然的利害沖突。否認這條假設則意味著管理當局處處作假,提供的報表、帳簿和憑證的內容均是不真實的。審計人員處于這種情況,根本無法完成自己的任務,實現審計目標,為實現審計目標、規范審計行為所制定的審計準則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因此,這是開展審汁工作的環境條件假設。

    (四)審計概念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準則中的應用

    審計準則與審計理論結構的概念之間存在密切的關系。莫茨和夏拉夫認為審計概念包括證據、應有的審計關注、公允表達、獨立性和道德行為。

    (1)證據。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關于證據,該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與治理層之間的雙向溝通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標。如果認為不足以實現審計目標,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以及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能力的影響,并采取適當措施。

    (2)應有的審計關注。在準則中第四章第二節中,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時著重問一些自己職業關注的事項。通過這些事項的溝通,更好地完成審計任務。

    (3)公允表達。這與審計目標有類似之處,公允性發表意見成為審計總目標之一。該準則中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三部分“及時向治理層通報審計中發現的與治理層監督財務報告過程的責任相關的重大事項”便要求注冊會計師公允表達意見,這也要求了注冊會計師必須保持獨立性。

    (4)獨立性。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該準則明確規定了,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進行溝通時,往往會遇到影響注冊會計師保持獨立形象的情形,注冊會計師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損害其聲譽,還可能導致審計失敗。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更不能變溝通為串通,喪失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原則,與治理層串通舞弊,粉飾會計報表、逃稅等。

    (5)道德行為。審計的道德行為就是一般道德行為觀念在審計領域中的應用。道德行為包括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應有的職業謹慎與技術規范、保密等。因此在該準則第八條就注冊會計師在與治理層溝通過程中的保密行為做了規定。

    三、結論與建議

    總之,審計理論要素中的審計本質觀、審計目標觀、審計假設、審計概念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準則中充分得到了應用。

    由此可見,審計理論為審計準則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其中審計本質是對審計固有的本質屬性的概括性說明,是審計得以與其他學科區別開來的根本特征和內在屬性,而審計目標制約著審計準則。審計準則的制定離不開審計假設,審計約定、審計計劃、審計證據和審計報告準則都離不開判斷假設、證據假設和標準假設。審計準則與審計理論結構的概念之間存在密切的關系。審計準則是建立在審計理論概念的基礎之上的,是聯系審計理論與實務的紐帶。任何國家、任何審計組織要制定自己的審計準則,都應考慮這些基本審計概念,這樣制定出的審計準則才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才能接受住時間的考驗。同時審計理論這幾個要素之間也是互相聯系、互相發展的。

    希望在審計理論的指引下,審計準則能夠越趨于完善,更好地指導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同時推助整個審計行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邱學文,郭化林.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闡釋與應用[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

    [2]劉華.審計理論與案例[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3]劉明輝.獨立審計準則研究[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

    第9篇:審計準則研究范文

    一、我國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基本原則

    1、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涵義

    趨同(convergence)指的是收斂、縮小差異,現在不同,經過一段時間后會逐步相同,最后消除差異。審計準則的國際趨同都是指各國審計準則,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從不同逐步走向相同的收斂過程[1].如今,“趨同”已從一個“概念”發展為一種共識和行動,在某些國家和地區甚至已經成為現實。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跨國公司正在不斷進入中國市場,中國企業也在不斷走出國門,拓展海外業務,國際資本的流動也帶動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跨國界發展。從這層意義上講,審計是沒有國界的。任何一個國家的審計準則的國際趨同都是順應世界歷史發展潮流的必然。

    2、基本原則

    我國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基本原則是,按照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進程,順應經濟全球化和國際審計準則趨同的大趨勢,著力完善中國審計準則體系,加快實現與國際準則的趨同[2].對于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問題,處處體現了此基本原則。對于國際趨同的理解,則可以通過對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與國際審計準則體系的比較分析得出一些基本認識。

    二、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分析

    趨同是進步,是方向。任何一個不想游離于國際市場之外的組織,都不能無視準則國際趨同這一發展趨勢。這就需要共同努力,盡量尋求一致。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既體現在框架體系上,也體現在準則項目和內容上。

    1、準則框架體系趨同

    國際審計準則體系指的是由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簡稱IFAC)下屬的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委員會(簡稱IAASB)所制定的準則體系,我國新準則框架體系與國際鑒證業務體系是完全趨同的。

    新審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會給我國注冊會計師帶來更多不同層次、不同屬性的中介服務業務的規范要求。這將有利于中國注冊會計師參與市場經濟建設,充分發揮其專業價值;另一方面也非常有利于克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擁擠在同一業務層面(如年報審計)過度競爭帶來的弊端。

    2、準則項目和內容趨同

    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一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一存貨監盤》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一驗資》等個別準則以外,我們的準則體系項目與國際審計準則項目幾乎是一致的。即便是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準則和存貨監盤準則,其主要內容也分別在國際準則體系的職業道德準則和審計證據準則中作了規范,由于慮及這兩方面的問題在我國目前審計實務中比較重要和突出,其內容又較為成熟,因此單列準則項目予以規范。

    在新審計準則內容上,中國準則體系充分采納了國際審計準則所有的基本原則和重要程序,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審計的目標與原則、風險的評估與應對、審計證據的獲取與分析、審計結論的形成與報告等方面,與國際審計準則保持了高度的統一,真正達到了準則項目和內容的趨同。

    三、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與國際審計準則體系的差異分析

    趨同不等同于相同,借鑒不等于照搬。社會制度、文化背景、執業環境以及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認識程度等的不同,決定了我們在國際趨同的同時,必須從中國國情出發,研究制定中國審計準則,使之既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又能保持中國特色。如果不顧各國國情,不顧審計發展狀況和環境特點,趨同是難以實現的。與國際審計準則體系相比,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還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1、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中表現為創新的差異

    在國際趨同中,本部分差異是結合我國國情并針對中國特色形成的,表現為一種創新,也有進步意義,符合我國實際情況,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和現實針對性,將為我國審計實務帶來更規范、更具有特色的操作指南。

    (1)關于《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與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頒布的鑒證業務概念框架相比,《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主要功能與之相同,主要內容也相近,但刪除了概念框架范圍和非鑒證業務報告等方面的內容,主要考慮到概念框架這種形式不符合中國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的要求,不可以單獨作為準則項目。

    (2)繼續保留驗資業務準則。驗資是我國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資本時的一道法定程序,由于世界上僅有極少數國家和地區開展注冊會計師驗資業務,缺乏普遍性,國際審計準則體系并未包含驗資準則。驗資是在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市場信譽不被重視下的特別舉措,其目的是希望借助于資本信用確保經濟交往繼續,并推動市場經濟發展。同時,驗資業務風險高、責任大,如果沒有統

    一、可操作的技術規范來幫助提高業務質量、規避風險,后果難以想象。因此,我國審計準則體系以現行驗資實務公告為基礎,充分考慮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要求,形成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一驗資》,這是與我國發展中的市場經濟相匹配的,也是我國審計準則體系的一大特色。

    (3)繼續保留《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溝通問題,IFAC下屬道德委員會所制定的《執業會計師道德守則》作了相應規定,IAASB體系中沒有涉及。在我國,審計行業發展水平低,為防止客戶通過更換事務所來收買審計意見,我國專門制定了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準則,并在新體系中作了保留,希望繼續借助于該準則的實施,改變上市公司近幾年愈演愈烈的變更事務所現象,改善當前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惡劣、競爭過度狀況。

    (4)國際審計準則體系中的《對遵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報告》沒有納入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該準則中主要規定了在審計方面一些原則框架性的東西,這個準則的原則框架幾乎不適用于我國現實情況。如在我國審計實務中,某些企業可能按照不同財務報告框架編制多套財務報表,以滿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若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應當分別按照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同時,某些企業按照國內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時,可能還需要在財務報表附注或補充資料中披露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其他國家(地區)會計準則的遵循情況,而這些情況并沒有在國際審計準則中全面規定。

    2、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中需要改進的差異

    在國際趨同中,與國際審計準則相比,結合我國法律環境和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考慮,本部分差異存在一定的現實問題,會給審計實務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對于這些差異,應通過進一步的趨同逐漸消除不利因素。

    (1)未對審計準則與實務公告進行區分。對于準則與實務公告,IAASB進行了區分。我國沒有對此進行區分,這將導致準則使用者或執行者會偏向于其中一種,從而影響審計質量或者損害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

    (2)新體系未完全涵蓋《ISA501審計證據———特別項目的額外考慮》。包括“對訴訟和索賠的審計程序”、“長期投資的評價與披露”、“分部信息”等相關規定。對于長期投資和分部信息,兩者中任何一個若對財務報表構成重要性時,如果存在審計程序缺失、審計過程中考慮不周、審計證據不充分、審計工作底稿記載不夠,則極有可能導致審計失敗,并使注冊會計師面臨訴訟失敗的風險[4].

    四、國際趨同帶來的問題

    趨同需要一個過程,在國際趨同過程中,由于各國國情的不同,一定會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同時各國國情的差異決定了合作自愿性,需要積極且不斷地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創建新機制,努力追求符合國際效率、公平、和全球多樣性發展要求的建設機制。

    1、增加審計工作量帶來的矛盾

    新審計準則中對于審計程序的規定做到了國際趨同,即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實質性測試前必須了解被審單位及環境,包括內部控制,以充分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并將識別、評估和應對風險的關鍵程序形成審計工作記錄,以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由此帶來的審計時間加長和審計關注的增多,必然增大審計成本,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費水平[5].在準則實施中,如果會計主體只需要注冊會計師提供審計報告相關的上報材料,并不真正需要專業意見,他不會愿意對注冊會計師增加的審計時間和成本而支出這部分增加的費用,為了給企業減負,會計主體可能會在審計時間和收費上作出強制要求。此時新審計準則中增加審計工作量帶來的矛盾就顯現出來了:一方面,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做;另一方面,由于會計主體在審計時間和收費上作出的強制要求,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不得不同時考慮現實的審計時間和收費問題,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法按準則要求執行。如果這一對矛盾無法協調好,注冊會計師可能會選擇走形式以迎合新準則的要求,這實際上是對新準則的踐踏,也將是我國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主要障礙。

    2、對審計職業判斷的忽略

    職業判斷是審計準則不可缺少的部分,是財務報表的精髓部分;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精髓就在于,執業需要很高程度的判斷。審計作為一個多因素的行為過程,判斷在其中起到顯著的作用,審計判斷貫穿于從接受委托到發表意見的整個審計過程。從國際審計報告準則我們可以看到,審計師的職業判斷存在缺陷,例如他們的判斷往往存在著各種主觀偏見、錯誤以及重大的個體差異。審計職業判斷如此重要,又容易受判斷個體的影響,但是我國新審計準則中并沒有對“職業判斷”這一術語給出定義。因此,可以考慮在我國未來的審計準則中新增一章來定義職業判斷,并闡明職業判斷在審計中的作用及相關服務的基礎概念(如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中的應用,來指導注冊會計師更好地運用職業判斷,這也是我國審計準則在國際趨同的過程中應該思考的問題。

    3、潛在的知識缺陷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貿易、資本、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促進了作為商業語言的會計、審計的國際化,各國都在積極努力推進會計、審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向國際準則靠攏。但是并非有了好制度就可達到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經濟發展,還需要有制度的執行。對于我國來說,在新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情況下,關鍵是如何執行的問題。比如在有效配置資源方面,新準則要求將實施的審計程序與評估的風險掛鉤,將審計資源集中于重大錯報領域,提高審計效率[6].但真正的執行需要注冊會計師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較高的專業判斷能力和風險評估能力及職業道德,我國注冊會計師在這些方面還有待加強。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國際趨同引發的潛在的知識缺陷要求注冊會計師不但要具備會計審計知識,還要熟悉被審單位的行業狀況、法律與監管環境、財務業績的衡量和評價、經營戰略和相關經營風險等。可見,如果注冊會計師本身沒有相應知識和能力的儲備,就可能會使一些準則的執行落空,從而引發更為廣泛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問題[7].

    綜上所述,我國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是方向,是世界經濟一體化下的必然趨勢,這是我們必須接受的現實。但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趨同并不等于完全相同,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建設與發展中是允許出現差異,同時還可以結合我國國情積極創新的,對于有利的差異我們應積極完善,對于不利的差異我們應積極改進;另外我們也應該看到趨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在審計準則國際趨同的過程中,勢必還會遇到很多新的問題和挑戰,這需要社會各界做好充分準備迎接挑戰,正確理解國際趨同問題。

    目前,我國審計準則國際趨同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下一步,我國相關部門仍將密切關注國際準則的發展態勢,加強交流溝通,使中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實現動態趨同。無論怎樣,最重要的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向一套全球公認的高質量的準則趨同,符合公眾的利益,且有利于資本在各國國內和國際間流動。很多人認為,國際趨同對于經濟增長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盡管我們面臨的挑戰很大,未來的收益也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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