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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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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

    第1篇: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網購;快遞包裝;消費者;生態包裝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4016002

    1 網上購物的現狀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與生活節奏的加快,面對網上產品種類齊全、易于購買、價格優惠、快遞服務方便等優點,大多數人選擇了網上購物。黃鍇在《21世紀經濟報道》中指出,淘寶網和天貓網平均每天的包裹量已超過800萬件,占整個中國快遞行業包裹總量的近六成。根據淘寶官方統計,截至2009年淘寶網的商品交易額達2083億元。申通、圓通、韻達、中通、順豐等快遞公司每天都有大批的產品需要運送,由淘寶帶來的業務量占這些公司 30%-50%。2008年12月,申通每天全國總運量為70萬,其中淘寶的運單就占25萬。到2010年上升到每天99萬的運單。有時購買產品太多,甚至出現倉庫爆滿的情況。面對運輸量的增多,產品包裝也隨之增多,對資源需求的現狀也愈演愈烈。

    2 網購產品包裝非生態現狀

    資源與環境已經成為我國工業發展面臨的重大困擾,阻礙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前進腳步。包裝產業作為國民經濟的8大支柱產業之一,同樣面臨著日益嚴重的資源短缺。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包裝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僅次于水質污染、海洋湖泊污染和空氣污染,已處于第四位。網上產品是由賣家負責包裝,賣家大多運用報紙、硬紙盒、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EPS)、氣泡袋、塑料袋等包裝材料。

    2.1 紙質包裝

    雖然紙質是易降解的材料,對于生態環境沒有構成很大的威脅,卻要以砍伐大量的樹木作為代價。在生產紙質的過程中排放出大量的含堿性廢水,給土壤和生態環境帶來更嚴重的污染

    2.2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包裝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具有超輕材質和較高的抗壓性能,因此被廣泛的使用在各個行業的包裝領域。由于該材料體積較大,回收成本高,所以廢棄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沒有得到有效回收。聚乙烯泡沫塑料板俗稱“白色污染”,對于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有毒無毒尚且存在爭議,但是被遺棄之后中含有的聚苯乙烯很難降解成自然可以吸收的物質。在常溫自然條件下一次降解需要200年的時間。隨著需求量的增多,廢棄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堆放在我們隨處可見的地方,占用大量土地,影響城市市容。而且被焚燒時,會產生二惡英等有毒氣體,造成空氣污染。未被降解的殘留物對植物和土壤依然有很大的危害。

    2.3 塑料袋包裝

    塑料袋材料采用的是聚乙烯,燃燒的時候會產生刺鼻的氣味和黑煙,產生有毒物質是一氧化碳,基本上不可回收再利用,成為環境污染的垃圾。有時塑料袋被吹向河流中,污染水體。甚至滲入到地下水,直接排放到湖泊海洋,造成更大程度的水體污染。

    2.4 廢棄包裝污染

    消費者缺乏環保意識,對于拆解過后的包裝盒、報紙、泡沫塑料,聚乙烯泡沫塑料板隨處丟棄,很大一部分廢棄包裝沒有進行回收和再利用。通過對學生怎樣處理廢棄網購包裝調查,21%的同學將廢棄包裝盒用于裝垃圾,裝鞋子、或者裝宿舍雜物,例如不用的書本。79%的同學將廢棄包裝盒扔到垃圾桶處理,卻沒有人愿意將保存完好的包裝盒交給快遞部門。在對其原因調查中13%同學認為礙于面子,沒有必要將包裝盒交給快遞部門;69%同學認為廢棄包裝會有人來處理;18%的同學認為很麻煩。不僅破壞了周遭景觀,而且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只能通過掩埋或者焚燒處理,給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嚴重破壞了人類與環境之間的生態平衡。

    3 實行網購產品生態包裝的意義

    生態包裝系指在整個生命周期中重視生態環境保護, 排放的污染物最少, 且資源利用率或循環再生利用率最高的包裝。它是當前流行的、以3R1D(減量化、再利用、可再生、易降解)為主要內涵的綠色包裝發展的高級階段,是環保包裝發展的最終目標。筆者認為生態包裝是指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材料,它具有便于回收、安全無害、節約資源和易循環利用等特點。而且包含一種具有和諧健康為宗旨的設計理念,有益于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包裝。隨著人類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在面臨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中,生態包裝已經成為一面獨立的旗幟。它是對傳統觀念的深刻變革,運用可持續發展的理論改進產品包裝,以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去避免不易回收的包裝對環境造成的傷害。

    3.1 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

    包裝給產品帶來便利性,有效防止產品碰撞造成的損壞。但嚴重忽略了廢棄包裝帶來了污染問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科技進步的迅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建設的快速推進,資源供需的矛盾日顯突出,生態環境的壓力也隨之增大,特別是包裝垃圾的產生量不斷增長所帶來的環境壓力已成為當前國內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生態包裝是以保護環境為宗旨,生產一種來源于自然又能回歸于自然的包裝材料,對創造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3.2 促進資源有效利用

    生態包裝易于回收利用的特點可以節約自然資源、降低賣家的成本。節約自然可以減少廢物的產生,也就是從源頭上切斷環境的污染源。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空間,任何生活和生產活動都離不開環境。廢棄的包裝難以回收成為最為棘手的問題,實行生態包裝成為最有效的對策。

    第2篇: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海洋垃圾; 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 信托基金; 國際合作

    海洋垃圾來自多重原因,有陸地來源的,也有海上來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動中,如捕魚、貨運、娛樂活動和客運等,將產生相當數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動來源的諸如被拋棄的漁網、電線、繩索和塑料袋將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這些垃圾也可隨洋流或海風輸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灘上、海岸邊看到這些垃圾。近年來,我國附近海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日益嚴重,加之受到環太平洋洋流的影響,大量垃圾沿著中、韓、日三國海岸沿線任意飄散,由此造成一系列國際環境糾紛。日本向韓國索要海洋垃圾處理費,而韓國則以“有很多垃圾都是從中國漂來的”為由拒絕,并稱“只有當中國支付韓國垃圾處理費的時候,韓國才能支付日本這一費用”①。從法律角度來看,中日韓三國之間關于收取海洋垃圾處理費的糾紛本質上是跨界海洋環境污染的國際爭端問題。

    一、海洋垃圾污染的國際法定位

    海洋的地理屬性決定了海洋是一個互相貫通的整體,雖然國家管轄或控制的位置和范圍是固定的,但其海洋水體是流動的,一國在其范圍內的活動常常會對其管控范圍之外的別國海域造成影響②。根據1996年國際法委員會第48屆會議向聯合國大會提交的《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對跨界損害所作的定義是:“跨界損害”是指在起源國以外的一國領土內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其它地方造成的損害,不論有關各國是否有共同的邊界③。根據這一草案,國際法上的“跨界損害”有以下特征:

    第一、損害必須是人類的行為所致,且其后果是物質的、數量的或是有形的。損害必須對一些方面有實際的破壞作用,如造成其他國家的國民健康、工業、財產、環境或農業的破壞。這些破壞作用必須能以實際和客觀的標準衡量。國際法委員會在《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第一條中就強調了“跨界損害”的“有形后果”聯合國大會第51屆會議補編第10號(A/51/10)《國際法委員會第48屆會議工作報告》,1996年,第208頁。。

    第二、行為的有形后果所造成的損害有重大性。國際法上的損害,不僅包括對人、財產和環境的損害,還包括為遏制或盡量減少跨界損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費用以及這些措施可能造成的任何進一步損害國際法委員會:《國際法委員會第42屆會議工作報告》,1987年,第226頁第2條。。在何種程度上禁止跨界損害,國際法律文書和法律意見大多傾向于“嚴重損害標準”。如,國際法協會在1966年《赫爾辛基國際水法規則》的注釋中明確表示,所謂“損害”,其程度應當是嚴重的國際法協會:《國際法協會第52次會議記錄》,1966年,第500頁。。此外,《管制南極礦產資源活動公約》、《關于評估跨界性環境影響的公約》、《關于跨界內陸水域意外污染的行為準則》等一些公約也都使用了“重大”、“嚴重”或者“顯著”。關于“重大”的含義,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第48屆會議工作報告中《關于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的評注中可以看到所謂的“重大”是指嚴重程度超過“察覺”,但不必達到“嚴重”或“顯著”的程度《聯合國大會正式記錄,第五十六屆會議,補編第10號》(A/56/10),2001年,第388頁。。這種損害必須導致對其他國家諸如人的健康、公約、財產、環境或農業的真實的破壞作用。這種破壞作用必須能夠按照事實和客觀的標準加以衡量。國家間的地理邊界與政治上的邊界不對應。各國在其境內開展合法活動的時候,會相互產生影響。這些相互影響只要尚未達到“重大”的水平,則被認為是可容忍的,不在該原則草案的范圍之內。

    第三、行為的有形后果具有明顯的跨界性。即一項活動所產生的有形后果已經超越行為所在國國界,給行為所在國領土以外的區域造成損害的情況李曉陽、劉一粟:《國際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新秩序》,《社會科學》1992年第10期。。

    綜上可以看出,我國和韓國、日本之間關于海洋垃圾污染的糾紛雖然符合“跨界性”特點,但卻不滿足跨界責任的其他標準:

    首先,無法確認責任主體。雖然韓國國土海洋部對仁川、江華等20個沿海地方的海洋垃圾情況進行了調查取樣分析,但僅憑塑料袋和塑料瓶上的商標不能認定污染者的身份。按照洋流運動的規律,從東南亞等周邊國家漂過來的垃圾也有可能到達韓國。因此,污染者(責任者)身份的不確定性決定了韓國向中國索賠從根本上無法得到支持。

    其次,承擔責任的比例也不能確定。即便隨洋流和季風漂浮到韓國的海洋垃圾中有來自中國的部分,但依據目前的垃圾分類和檢測技術也不能確定中國垃圾所占的比例,即承擔多少責任無法確定。

    最后,海洋垃圾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并非是有形且可確定的,無法衡量海洋垃圾污染帶來的有形損失。

    總之,中日韓之間海洋垃圾糾紛無法通過追究國際法上的跨界損害責任來解決。因此,中國不應接受韓國對海洋垃圾處理費的索賠。

    二、中日韓海洋垃圾糾紛解決應遵循的原則

    海洋垃圾嚴重污染海洋生態環境。污染物最終將進入食物鏈,從而危害到人類健康。此外,海洋垃圾還可能威脅航行安全。廢棄塑料會纏住船只的螺旋槳,特別是各種塑料瓶,它們會毫不留情地損壞船身和機器,引起事故和停駛,給航運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因此,海洋垃圾已經成為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將損害海洋和沿岸地區的生態、經濟和文化價值。雖然中日韓之間的海洋垃圾糾紛無法通過跨界損害賠償解決,但海洋垃圾確實造成諸多環境問題,而且各國應該遵守海洋保護義務,即不管從實然層面還是應然層面,都應遵循國際海洋環境義務的要求,根據以下原則解決中日韓間海洋垃圾糾紛問題。

    1.善鄰原則和限制濫用權利原則

    善鄰原則和限制濫用權利原則是國家環境義務的重要依據。善鄰原則(principle of good neighborhood)即“善意使用自己的財產”Dupuy,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of States for Damages Caused by Transfrontier Pollution, in OECD, Legal Aspects of Transfrontier Pollution 345, 1977, p350 。任何國家都需要對其境內的活動所造成的跨國界環境危害以及可預見的環境風險承擔防治或預防的責任。聯合國《關于國家間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聲明》和《聯合國》第74條充分考慮“世界各國的社會、經濟和商業利益和秩序”以及“各國、企業以及個人應當尊重其他主體享有的共同權利和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中體現了該項原則。但是,該項原則在國際糾紛中還不能獨立的作為判斷國際不法行為是否成立的準則,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

    與善鄰原則緊密聯系的是限制濫用權利原則,善鄰原則可看作是限制濫用權利原則的說明,后者可認為是前者的補充。限制濫用權利原則的法律有效性更獲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劉璐、繆宇:《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與舉證責任的分配——第8章“環境污染責任”的理解與適用》,《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5期。。國際法委員會在其1996年的《國際法未加禁止行為引起有害后果之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第3條中提到了對國家活動進行限制的問題,“國家在其領土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其他區域內實施活動或許可進行活動的自由不是無限的。它服從于預防引起重大跨界損害的風險或將其減至最小程度的一般義務”。 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第21條也規定:“按照聯合國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按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自己資源的;并且有責任保證在它們管轄或控制之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或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除上述國際環境文件中體現了該原則外,一些國際法案例也確認和重申了該原則。如,在“特雷爾冶煉廠案”中,仲裁庭指出:“國家無論什么時候都有責任防止在其管轄下的人的損害行為侵害別的國家”。在此案的最終裁決中,法庭進一步得出結論:“根據國際法以及美國法律的原則,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這樣地利用或允許利用其領土,以致讓其煙霧在他國領土或對他國領土上的財產或生命造成損害”陳致中:《國際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頁。。

    2.預防和減輕海洋環境損害的義務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斯德哥爾摩宣言》原則7也表明:“各國應該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驟來防止海洋受到那些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的、損害生物資源和破壞海洋生物舒適環境的或妨害對海洋進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質的污染。”國家對下列其領土外發生的行為負有預防污染的義務:國家有效控制范圍內的行為;國家所屬船舶或飛行器上的行為;本國國民的行為蔡守秋、何衛東:《當代海洋環境資源法》,煤炭工業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頁。。國家除了采取預防措施方式跨界海洋環境損害外,當跨界海洋環境損害發生后,還有義務采取迅速、完全和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減輕跨界海洋環境損害。1986年《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公約》第15條規定:“無論突發事件的起因如何,各締約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處理區域的突發污染事件,并防止、減少、控制污染或由此產生污染的威脅。為此目的,各締約方應發展促進旨在對區域內偶發事故引起的污染及其威脅做出反應的單獨或聯合應急計劃;當任何締約方意識到在任何事件中,區域正被污染或已被污染時,它應立即通報可能受到該污染影響的其他國家和地區。”

    三、中日韓海洋垃圾糾紛解決的法律依據

    (一)有關海洋垃圾管理的國際公約

    現有的關于海洋垃圾問題的國際公約有三個:《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及其《1996年議定書》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這三個公約又分別被簡稱為《防污公約》、《倫敦傾廢公約》和《巴塞爾公約》。

    《防污公約》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規定船舶向海洋傾倒廢物的種類和數量來控制船舶對海洋的污染。其附件5關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在1988年生效。根據該附件,“垃圾”(garbage)是指產生于船舶通常的營運期間并要不斷地或定期的予以處理的各種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廢棄物(不包括鮮魚及其各部分)。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纜繩、合成漁網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處理入海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nex v, Regulation 1 and 3。在離岸25海里以內禁止拋扔漂浮垃圾,食品廢棄物和其他垃圾必須在離岸12海里以外傾倒,但若經粉碎后能通過篩孔不大于25毫的網篩,則允許在離岸3海里外處理入海。海上固定平臺或浮動平臺,以及泊岸平臺或在距離平臺500米以內的船舶只有在離岸12海里以外,并且經過粉碎能通過篩孔25毫米的篩網的食品廢物才可以處理入海。各締約國港口和裝卸站還應設置足夠的垃圾接收設施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nex v, Regulation 6。國際海事組織(IMO)一直積極地鼓勵各國政府改善垃圾接收設備。附件5的修正案正在接受國際海洋組織的審核,預計今年7月份將通過。

    《倫敦傾廢公約》的內容也涵蓋了對產生于陸地的垃圾傾倒入海洋的控制。《倫敦傾廢公約》把廢棄物分為三類:即一類為“黑名單” 、二類為“灰名單”、三類為“白名單”廢棄物。“黑名單”的內容包括含汞、鎘和有機氯化合物的廢棄物,強放射性廢棄物,原油和石油產品,具有持久性的固體塑料以及其他不可進行生物降解的物質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 Annex 1。這一類是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此外,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構建了國際海洋法律框架,在海洋中的所有活動都必須要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其中,公約的第12部分(192條-237條)特別關注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規定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陸地來源,包括河流、河口、管道和排水口對海洋環境的污染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 Article 207。

    《巴塞爾公約》于1989年訂于瑞士巴塞爾,1992年該公約生效,是世界上最全面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環境協定。公約還制定了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環境無害管理”準則。任何來自陸地的危險海洋垃圾就屬于該公約的范圍,一些非危險海洋垃圾可被視為需要特別考慮的廢物。

    中國、韓國、日本都是《倫敦傾廢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防污公約》和《巴塞爾公約》的簽字國。然而,盡管上述公約規定了限制傾倒廢物的種類和傾倒距離,但是海洋垃圾的污染仍在繼續。這些公約涵蓋的范圍是比較全面的,但是公約的執行力和強制力還有待加強。

    (二)區域文件——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

    1972年瑞典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之后,聯合國環境署于1974年發起區域海洋計劃(RSP)。區域海洋計劃旨在通過對海洋和海岸的可持續管理與利用,防止全球海洋及海岸生態環境的急劇退化,使海域相鄰國家共同參與綜合及專項行動以保護其共享的海洋環境。迄今為止,已有140多個國家參加了聯合國環境署支持的13個區域海洋計劃。另外5個伙伴計劃也成為了區域海洋計劃的成員。為此,區域海洋計劃已成為覆蓋全球18個海區的最廣泛的保護海洋和海岸環境的倡議。“西北太平洋海洋和沿岸地區環境保護、管理和開發的行動計劃”(The Action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Region),簡稱為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NOWPAP,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區域海洋項目(UNEP Regional Seas Program)的一個組成部分。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由四個成員國組成:中國、日本、韓國和俄羅斯組成,四國于1994年通過了該計劃。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實施主要由成員國的捐款支持。政府間會議(IGM)是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高層議事機制,它提供政策指導和決策。政府間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各國高級別代表參加。

    目前,直接涉及中日韓附近海域海洋垃圾問題的國際性文件就是“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子項目——“海洋垃圾行動計劃(MALITA)”。該子項目成立于2005年11月,由第十一次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政府間會議通過。西北太平洋海洋垃圾行動計劃是聯合國環境署關于海洋垃圾全球倡議的一部分,除此之外還有其他10個獨立的區域性海洋方案。海洋垃圾行動計劃(MALITA)的主要成果有:(1)2006年建立NOWPAP海洋垃圾數據庫;(2)關于海洋垃圾的區域概況;(3)出臺關于沙灘和海岸線和海底的海洋垃圾的監測指南;(4)編制海洋垃圾管理行業指南(捕魚、商業航運、娛樂活動、客運船舶、旅游),以及港口垃圾接收設施的指南;(5)通過制作海洋塑料垃圾回收宣傳冊、傳單和海報等方式提高公眾對海洋垃圾污染問題的關注;(6)開展一系列海洋垃圾行動研討會,促進成員國間海洋垃圾數據信息的交流并且促使各國在海洋垃圾處理問題上達成共識;(7)在四個成員國間開展海洋垃圾清理活動(ICC);(8)在第12次政府間會議上提出實施海洋垃圾項目的第二階段——海洋垃圾區域行動計劃(RAP MALI)。經四個成員國同意后,RAP MALI從2008年3月開始實施,該行動包含三項重要任務:第一、防止垃圾輸入到海洋和沿海環境;第二、監測海洋垃圾的數量和分布;第三、清理和處置現有的海洋垃圾。從2008年到2011年,該計劃已經進行了多次國際海岸清潔活動(ICC)2008年9月在中國大連和俄羅斯的海參崴,2010年3月在日本平戶,2010年10月在韓國濟州。 和海洋垃圾管理專題研討會。

    四、中日韓之間海洋垃圾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探索

    由于無法確認責任主體和責任分擔比例,韓國向中國索要垃圾處理費是于法無據的,中國政府不應負擔這項費用。然而,海洋垃圾嚴重污染中日韓三國附近的海域,危及海洋生物的生存繁衍,并且威脅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著實有必要處理這一國際糾紛。筆者認為,治理海洋垃圾應該通過國際合作的方式,建立一個致力于海洋垃圾處理的共同基金,由基金按照各國的經濟能力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比例撥付資金,從而真正解決海洋垃圾糾紛問題。目前,在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下確實存在這樣的一個信托基金(NOWPAP Trust Fund),該基金成立于1999年NOWPAP第四次政府間會議,主要為保護、管理和開發西北太平洋地區的海洋和沿岸環境提供資金支持。基金的管理應遵守《聯合國財務條例和細則》,其資金來源于四個成員國的捐贈,基金的支出由NOWPAP政府間會議決定,并應當接受聯合國內部審計服務。聯合國環境署的執行主任應向NOWPAP政府間會議報告該信托基金的使用狀況ACTION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REGION,§43。

    (一)對現行的海洋垃圾糾紛解決機制的思考

    客觀來講,不論是第一階段的海洋垃圾行動計劃(MALITA)還是第二階段的海洋垃圾區域行動計劃(RAP MALI)在中日韓三國海洋垃圾處理問題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 不可否認,也存在諸多實際操作問題亟待解決。2011年4月韓國向中國主張海洋垃圾處理費就暴露出了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關于海洋垃圾管理的不足之處:

    1.經費不足

    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成員國組成的政府間會議(IGM),下設四個活動中心(中國北京、韓國大田、日本富山、俄羅斯海參崴),兩個區域協調處(日本富山、韓國釜山)。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各項活動由NOWPAP信托基金支持,基金來源于成員國的貢獻。根據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第10次政府間會議通過的2006-2007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告,可以看到用于MALITA的預算為70,000美元,占總經費的59%Report of the Ten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Japan, 2005, p24 ;第12次政府間會議通過的2008-2009年度和預算報告表明用于RAP MALI的預算為50000美元,占總經費的5%Report of the Twelf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China, 2007, p28;第14次政府間會議通過的2010-2011年度和預算報告中用于RAP MALI的預算為40000美元,占總經費的51%Report of the Fourteen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Japan, 2009, pp17-18。可見,總的來說NOWPAP用于海洋垃圾的經費比例不高,且費用呈逐年減少的趨勢,然而治理海洋垃圾需要的費用卻沒有逐年減少。以韓國為例,每年漂流到韓國新安郡內1004個島嶼的垃圾有5000噸之多。然而,由于韓國每年分配給新安郡用于處理海洋垃圾的預算不到2億韓元(約185202美元),這筆錢只夠清理500-700噸垃圾,導致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面臨難題。

    2.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如上文所述,NOWPAP信托基金的資金來源于四個成員國,政府間會議只能起到督促作用,成員國能否如期足額繳納資金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如俄羅斯2010-2011年度就曾拖欠125000美元,影響了NOWPAP的正常工作安排。

    3.缺乏爭議解決機制

    在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作為聯合國環境署的海洋計劃的組成部分,其中并未有獨立的成員國爭端解決機制。

    (二)完善海洋垃圾糾紛機制

    筆者認為,處理中日韓之間海洋垃圾污染的國際糾紛應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要有足夠的資金支持,這是解決環境爭端的根本保障;其次,要建構成員國間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從而保證成員國在國際法架構下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完善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信托基金

    第一,加大成員國的資金投入力度。海洋垃圾問題急需解決,尤其是在無法確認責任主體的情況下,為避免各國互相推諉承擔環境責任,應當由基金對受到污染的成員按一定比例提供補償。從中、日、韓三國的海洋垃圾處理費糾紛來看,顯然基金用于海洋垃圾處理的支出是不足的,因此,應該加大成員國對這一領域的資金投入。除了事后清除海洋垃圾的費用外,該基金還要增加海洋環保的宣傳資金支出,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使人們認識到海洋垃圾這一國際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從而消除海洋垃圾的產生源頭。

    第二,拓展其他資金來源。除了成員國出資外,還可以尋找外部資金渠道:其一,向全球環境基金的執行機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世界銀行尋求資金支持;其二,向國際環保組織和NGO尋求捐款;其三,成員國可以通過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號召各種營利組織向基金捐贈。

    第三,完善NOWPAP信托基金的監督機制。為督促各成員國按時、足額地繳納資金和保證基金的年度預算得到切實地貫徹,應當加強對該信托基金的監督。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領導機構是政府間會議,而該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主要提供政策指導和決策,且會期短,無法真正起到監督信托基金的繳納和落實的作用。兩個區域協調處分別設在韓國和日本,是NOWPAP活動的協調中樞,區域協調處的主要作用是促進NOWPAP的對外聯絡,并全面負責實施NOWPAP成員國針對落實行動計劃所做出的各項決議,因此,從理論上講,區域協調處可以作為基金的監督機構。然而,雖然兩個區域協調處在成立之初,即第7次政府間會議上就富山和釜山辦公室工作職責分工成達一致,但是機構和人員安排上不免有重疊之處。在第15次政府間會議上,韓國代表多次提出建議“精簡RCU人員、改變RCU現狀、合并兩個區域協調處”。筆者認為,由于資金的有限性,可以通過開源和節流兩個方向解決這一問題,而將兩個區域協調處合并不僅可以起到“節流”作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合并之后的RCU可以承擔監督NOWPAP信托基金的繳納以及實施的職責。

    對于不按時足額繳納資金義務的成員國還應預先設定制裁機制,以保證信托基金穩定和充足的資金來源。筆者認為當成員國遲延繳納資金時,應向區域協調處提交書面的解釋報告,由協調處審議。報告通過時可以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如果仍不能足額繳納,則按一定比例收取滯納金。如還不能解決,則提交NOWPAP糾紛解決機構處理。海洋生態環境系統脆弱,其生態風險涉及范圍廣泛、后果發生間隔性強、技術性高,對海洋生態風險和危機的防范和補救往往需要大量資金和很長時間,因此必須將制裁機制程序化和法定化才能保證NOWPAP信托基金真正落實。

    2.實施海洋污染生態保險

    生態保險是運用保險的機制和性能將個人的或群體的生態風險以保險的形式在全球范圍內予以分散,稀釋某一生態風險帶來的損失,并對被保險人予以補償。這一形式對中日韓海洋生態保護既有很好的風險防范作用,又能夠實現對該區域生態的救濟UNESCO, Financial Regulation for the world Heritage Fund。

    目前,國際法范圍內對生態責任保險進行明確規定的條約主要有:《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在締約國登記的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取得其財務保證,如銀行保證或國際賠償基金出具的證書等。保證數據按第5條第1款中規定的責任限度決定,以便按本公約規定承擔其對油污損害所應付的責任。、《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1997維也納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了對污染海洋環境造成的一切損害保證迅速而適當地給予補償,各國應進行合作,以便就估量和補償損害的責任以及解決有關的爭端,實施現行國際法和進一步發展國際法,并在適當的情形下,擬定諸如強制保險或補償基金等關于給付適當補償的標準和程序。。在學理上,生態保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生態自然險和生態責任保險制度。前者是對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生態破壞進行補償,目的在于將對大規模的自然生態破壞或危機帶來的損失和救濟的成本分散到國際社會;后者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而應承擔的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由于現行的保險法律將保險當事人限定為自然人而不包括生態,生態自然險的設定在法律上尚須時日。因此,筆者認為中日韓之間的區域海洋垃圾污染問題可以通過生態責任保險得到有效的解決。

    3.組建常設機構處理成員國之間的環境糾紛

    在完善基金機制和實施生態保險的基礎上,還應建構成員國間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國際環境爭端的解決方法包括談判、斡旋、調停、和解、國際調查、國際仲裁、國際司法《聯合國》第33條第1款。。前五種是外交方法,后兩種是法律方法。筆者認為,在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框架下應該由一個常設機構專門處理成員國的海洋環境污染爭端。而該機構的作用在于為成員國提供一個協商的平臺,即通過外交方法來解決爭端,并且作為法律解決途徑的前置程序。

    構建這一糾紛解決機制的好處在于,一方面,外交途徑解決國際環境爭端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不必限于嚴格的規則,并且可以對具體情況靈活掌握,有利于爭端的迅速解決;另一方面,法律解決方法不論是國際仲裁還是國際司法都具有相當的專業性,而且已經存在獨立的仲裁庭(如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和海洋法庭(如漢堡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沒有必要在區域范圍內再行設立。

    如上文所述,區域協調處是NOWPAP常設的聯絡機構,其工作任務不僅包括與其它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系,還包括與四個區域活動中心(RACs)保持緊密聯系并對其提供工作支持。因此,可以讓改組之后的區域協調處承擔調解成員國之間環境糾紛的職能,并成立專門的調解委員會,當調解失敗時,再由委員會提交政府間會議或者由成員國依據國際法提訟或者仲裁。調解委員會應由四個成員國和聯合國環境署的代表組成。

    通過整合區域協調處的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使其不僅成為NOWPAP信托基金的監督機構,同時也承擔起調解成員國海洋環境爭端的職能,從而既有利于提高糾紛處理的效率,又可以發揮信托基金對西北太平洋地區海洋環境的維護作用。

    第3篇: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環境污染;環境稅;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8-0089-02

    近幾十年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但與此同時也面臨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重壓力。環境的嚴重污染直接影響人們的生存質量,它不僅危害了人們的身體健康,而且制約著我國的經濟發展。為了避免重蹈西方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轍,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可持續發展環境治理模式,運用經濟手段特別是稅收手段來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將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長期的重要意義。

    一、我國環境污染現狀簡析

    (一)環境污染日趨嚴重

    1.大氣污染。2010年,我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為2 185.1萬噸,比上年減少1.3%。其中,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為1 864.4萬噸,基本與上年持平,占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3%;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320.7萬噸,比上年減少7.9%,占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的14.7%。由此可見,大氣污染是我國目前第一大環境問題。

    2.水體污染。2010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617.3億噸,比上年增加4.7%。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237.5億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38.5%,比上年增長1.3%;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379.8億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61.5%,比上年增加6.9%。遼河、海河、淮河、長江、黃河、松花江和珠江七大流域共有88 608家工業企業納入重點調查統計范圍,占全部重點調查統計企業數的78.6%。其中,42%的水質超過3類標準(不能做飲用水源),全國有36%的城市河段為劣5類水質,喪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庫)和城市湖泊水質普遍較差,75%以上的湖泊富營養化加劇。

    3.廢物污染。2010年,全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24.1億噸,比上年增加18.1%;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為66.7%,比上年減少0.3個百分點。塑料包裝物和農膜導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國各地。

    目前,我國流經城市的河流90%受到嚴重污染,3億多農民喝不上干凈的水,4億多城市居民呼吸不到新鮮空氣,環境可持續性在144個國家排名在第133位。由此可見,我國環境污染現象嚴重。

    (二)環境污染的成因分析

    從污染情況看,主要有四種污染導致:一是陸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問題,每天千萬噸的垃圾中,好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膠、玻璃等,是人類的第一號敵人。二是海洋污染:主要來源于油船和油井原油的泄漏,農業用的殺蟲劑和化肥的排放,工廠排出的污水,礦場流出的酸性溶液。它們使得大部分海洋湖泊受到污染,不僅危害海洋生物,而且也威脅到鳥類和人類的健康。三是空氣污染:是最直接和嚴重的環境污染原因,主要來源于工廠、汽車、發電廠等排放出的廢氣,每天都有人因接觸污濁空氣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視覺器官的疾病。四是放射性污染: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而造成的污染。

    二、環境稅的功能及其癥結

    (二)環境稅的基本功能

    1.取得財政收入改善環境質量。環境稅為政府取得財政收入,是環境稅最原始、最本質的功能。目前我國環境問題嚴重,解決環境問題需要大量的資金,僅僅靠收費不足以實現改善環境目標,因此需要通過實施環境稅來獲取資金。

    從稅收歷史看,環境稅是一種較早被各國采用的稅種。在美國,征收環境稅歷史久遠。以二氧化硫稅為例,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二氧化硫稅,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的硫分別征15美分和10美分。而德國是對廢水征稅較早和較完善的國家,自上世紀8O年代初開始征收水污染稅。開征第一年的稅率為每“污染單位”l2馬克,以后不斷提高,在2007年其稅率已達到了每污染單位35.9歐元。

    2.對降低污染、破壞環境行為進行調控功能。征收環境稅將使企業生產和居民消費成本將增加,有利于遏制對資源、能源的過度利用。同時,環境稅提高了部分資源、能源和燃料的價格,會促使企業改進工藝和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二)環境稅的癥結

    從我國目前的稅法體系看,我國在環境稅方面的立法非常薄弱,環保方面采取的稅收措施也比較少。

    1.缺少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種。我國尚未設置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在環境稅收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的專門性稅種。對生產環節產生的污染仍以排污收費為主。目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項目有水、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廢物等五大類,共113項。但收費和稅收有本質區別,稅收具有強制性,而收費具有行政性且隨意性很大。因此,有必要將部分排污收費改革為征收污染稅。

    2.現有涉及環保稅種的有關規定不健全,缺乏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一是資源稅制度不完善。缺乏對水資源、生物資源(如:森林、草原、海洋漁業資源)征收資源稅制度;現有資源稅屬于按量征收,納稅人繳納的資源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資源開采的環境影響幾乎無關。這將無法有效引導和監督開發者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二是現行消費稅不健全。現行消費稅沒有把煤炭這一能源消費主體和主要大氣污染源納入征收范圍,同時沒有把高檔家具、電池、口香膠、一次性塑料袋、食品包裝用具等易給環境帶來危害的消費品列入征稅范圍,大大削弱了消費稅的環保作用。此外,汽油等部分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偏低,沒有真正發揮消費稅的環保功能。三是其他稅種存在的問題。城建稅仍然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缺乏獨立性,負擔與受益脫節。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比例極低,免稅規定過多,此對城鎮節約和合理使用土地刺激作用有限。耕地占用稅也由于只涉及耕地占用,覆蓋范圍沒有包括林地、草場等,對耕地保護的功能也相當有限。

    三、我國環境稅改革構想

    針對我國目前環境污染面臨的存在問題,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環境稅收體系,用環境稅激勵我國經濟發展向低碳方式轉變,實現降低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目標。

    1.部分排污費改稅

    排污收費自1979年我國首次開始征收到2003年《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出臺,排污收費大體經歷了試行、實施和完善三個階段,已成為我國目前環保最廣的一項經濟手段。盡管,排污收費已積累了以污水、廢氣(二氧化硫)、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收費對象的實際經驗,但隨意性很大的特點,并且現行制度對治理環境污染的作用較弱。因此,有必要將部分排污收費改革為征收污染稅。

    針對上述情況,我國目前適合開征的環境污染稅為水污染稅、二氧化硫稅和垃圾稅。水污染稅可征對象不僅包括工業廢水還應包括生活廢水和農業廢水,水污染稅應以邊際治理成本為確定征收稅率的標準,用利益機制激勵污水和激勵二氧化硫排放主體,促使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治理。開征垃圾稅是讓垃圾的產生主體承擔經濟責任并對傾倒的垃圾數量按邊際處理費用為稅率標準來征收,使垃圾生產主體產生的污染外部性轉變為內部化。在一段時間的征繳后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使企業選擇適合自己治污方式,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改革現行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充分發揮其在優化配置資源、遏制資源的過度掠奪性開采與浪費。一是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都涵蓋了礦藏、土地、水、動植物、森林、草場、海洋以及地熱等資源。而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基本上只涵蓋了礦藏,水資源仍在論證中。因此,應當適時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二是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以矯正資源過低的價格。稅率不高、稅檔之間差距不大是當前我國資源稅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資源稅的單位稅額過低,不足以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因此,非常有必要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三是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可使企業開采后沒有出售而積壓或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使企業積壓的資源產品也負擔稅收,增加企業這部分產品的成本。進而引導企業由利潤最大化的觀念向珍惜與節約國家資源觀念的轉變,避免過度開采。

    2.調整消費稅范圍。目前,現行消費稅沒有把煤炭這一能源消費主體和主要大氣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因此,應對不同的產品根據其環境友好的程度,調整征收范圍,設計差別稅率,以鼓勵清潔產品的使用,使消費或生產的外部性內部化。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在投資環節,鼓勵企業進行治理污染和環境保護的固定資產投資,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鼓勵企業投資環保產業;在生產環節,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等方面給予優惠。對生產中嚴重損害環境的企業,加重稅收;在其他環節,一方面,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研發、轉讓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通過稅收的差別引導人們選擇對環境友好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另一方面,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取消為保護農業而對農膜、農藥甚至是劇毒農藥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參考文獻:

    [1] 環境保護部.全國環境統計公報(2010)、環境統計年報(2010).

    [2] 李慧鳳.中國環境稅制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11,(3).

    第4篇: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廢舊塑料;再生利用;復合再生;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10-00-02

    一、引言

    一般來說,廢塑料可來源于①塑料制品的使用以及消費過程;②下腳料、試驗料、混合料、廢品、殘次品、邊角料等一些塑料制品成型加工廠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物件。目前,從國內的情況來看,第一個來源主要是有三個大的領域:用于農業方面的塑料、包裝使用的塑料與日常生活用品。塑料的難降解性,導致其廢棄物的長期存在下去。而大量的塑料制品特別是其中的包裝物使用周期非常短,大約6~12個月時間便廢棄,很快以各種途徑進入環境中,引起江河流域、交通干線、城鄉結合部、旅游景區、農田的“白色污染”。廢舊塑料成為垃圾,一方面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另一方面嚴重污染環境,并破壞生態平衡。據報導,全世界每年向海洋和江河傾倒大量塑料垃圾,造成魚類大量死亡。另外,大量塑料垃圾分散于土壤中,影響土壤的透氣性,不利于作物生長。紀錄片《塑料王國》向我們展示了沿海各省的大型廢塑料產區,他們回收來自美國、德國、法國、澳大利亞、韓國等多個國家的塑料垃圾,其中含有生活垃圾和醫療垃圾。在國外被棄之不用的廢舊塑料,進入中國后被以粗放的方式回收處理,引發的是嚴重的環境污染,并最終損害公眾的健康。

    2014年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 6部委近日《重要資源循環利用工程(技術推廣及裝備產業化)實施方案》,提出了廢塑料循環利用工程的目標和任務是,開發廢塑料改性等高值化利用技術、廢塑料回收利用二次污染控制技術及專用設備,研發阻燃塑料、紙塑、鋁塑、鋼塑復合材料等分離技術,推廣廢舊塑料破碎分選改性造粒生產線、廢塑料自動識別及分選技術,重點研發PET瓶、PS泡沫塑料、農地膜等廢塑料的分揀加工技術。迫于當今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壓力,廢舊塑料的資源化利用技術的開發與創新成為了各高校、團體和機構研究的熱點問題。廢舊塑料回收與再利用擁有的巨大的市場潛力也將推動廢塑料行業企業的迅猛發展。

    二、廢舊塑料回收利用的現狀

    (一)國外

    美國是世界塑料生產大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就已開展對廢舊塑料回收利用的廣泛研究。1976年,美國頒布了《資源保護與循環利用法》,簡稱(RCRA),并授權聯邦環保局制定具體的法規和實施綱要。2011年,美國消費類廢塑料瓶的回收量達到118萬t,比2010年增加1.7%,塑料瓶的回收率已達28.9%。 廢PET瓶在2011年的回收利用量為72.8萬t,回收率達29.3%。再生利用的廢PET瓶,38.3%用于生產化纖,19.4%用于包裝膜,11.5用于打包帶,23.3%用于食品用瓶,5.5%用于非食品用瓶[3]。

    日本是塑料生產第二大國。20世紀80年代,其年均廢舊塑料排放量占生產量的46%。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回收利用廢舊塑料率為7%,燃燒利用熱能率為35%。2007年,日本廢舊塑料的總排出量約為994萬噸。其中,用作發電的有289萬噸,用作發熱的有132萬噸。通過三種循環再造法再造的有效利用率為73%,2008年有效利用率達到了76%。 據日本廢塑料再生利用技術協會統計,2011年,日本全國共產生廢塑料952萬t, 有744萬t得到有效利用,占全部廢塑料的78%。大部分是新能源轉化,作為塑料材料得到回收再生利用的僅占22%。

    近年來,加拿大廢棄塑料的回收再利用率得到大幅度提高,三分之二的廢塑料得到回收再利用。2011年,約268.8萬t塑料廢棄物得到回收。消費類塑料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再利用率同比提高24%,其中以非瓶類硬質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同比躍升明顯,高達70%;塑料瓶的回收率增加19%;而塑料袋的回收率亦有%的提高。目前,每年仍有大量無法回收的廢塑料被地下填埋。加拿大塑料工業協會下屬機構的最新研究表明,如將這些廢塑料用于煉油,可生產出燃料900萬桶,足夠60萬輛汽車行駛一年;如作為燃料供給電廠發電,則可供50萬戶居民全年之用。

    (二)我國

    2003年,我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塑料制品產量達到1700萬t,如果算上小型企業,保守估計產量達2500萬t。若按塑料制品中有20%為可回收塑料計算,則我國可回收塑料廢棄物每年約有400萬~500萬t,而這不包括企業生產中產生的邊腳料和沒使用過的殘次塑料制品回收。然而,2003年我國回收廢舊塑料卻只有200多萬t。2012年國內相對實際的塑料消費量大約為5500萬t,塑料制品的廢棄率高達45%~55%,廢舊塑料回收率僅為29.3%。2013年國內相對實際的塑料消費量大約為5900萬t,廢塑料產生量為3300萬t,再生利用量為2150萬t,廢舊塑料回收率僅為23%。我國在 2007 年開始先后出臺了《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三、廢舊塑料的再生利用技術

    (一)廢塑料的單純再生利用

    廢塑料的簡單再生利用主要用于回收塑料生產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腳料、下腳料等,也用于回收那些易清洗和挑選的一次性廢棄品。該方法國內已經比較成熟,如利用廢農膜壓制花盆、盤、垃圾桶;利用廢PP生產編織袋、打包帶、捆扎繩、儀表盤、保險桿;利用廢聚氯乙烯生產管材等。由于簡單再生利用的制品性能欠佳,一般只能用于檔次較低的塑料制品。

    (二)廢塑料的復合再生利用

    復合再生是指對已無使用價值的塑料種類分選、前處理配合、熔融、混煉、成型等工序處理,生產出再生的塑料制品。該工藝是以混合廢塑料為原料,再參與其它配料的利用方式。

    1、廢舊塑料制再生粒子

    2000年4月,新日鐵化學公司以所擁有高市場占有率的阻燃性聚苯乙烯(PS)為中心,使用配料調配技術將廢塑料的物性恢復到原來狀態,再生做成塑料顆粒。廢舊塑料再生粒子在國內需求量很大,如一家中型農膜廠,年需用再生粒子1000噸以上,一家中型鞋廠年需用再生粒子2000噸以上,小型私營塑料企業,年需用再生顆粒也在幾百噸以上。但供給方面,以蘇州為例,據權威人士估計,蘇州市全年的廢舊塑料總量在350噸左右,可制造塑料粒子300噸左右。而實際上,蘇州一個公司一年的需求量就在3000噸左右,供給根本滿足不了需求。目前,全國各地塑料市場高壓聚乙烯原料的平均價格為7000元/噸,而再生顆粒平均價格為3800元/噸,每噸相差3200元,因此,許多塑料加工制品廠都選用再生粒子作為原料。

    2、廢舊塑料制包裝材料

    2004年4月,武漢現代工業技術研究院的科研人員,采用PE、PP、PVC廢舊塑料和農作物秸稈及木質纖維等材料再生為新型環保工業用包裝托盤的生產技術開發成功。應用該技術不但可以生產包裝用托盤,并且可生產多種工業用包裝材料,如包裝箱、支撐架、防潮墊倉板、建筑用模板等制品。該產品除具有硬度高、裝飾性好、防潮防腐、無蛀蟲、抗靜電、阻燃等優點外,其使用壽命比一般木質包裝材料長達5倍以上,與新塑料制成的包裝材料使用壽命一樣,而成本可降低50%以上。

    3、廢舊塑料制建筑材料

    生產建筑材料是廢塑料資源綜合利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已成為國內應用較廣泛且技術比較成熟的再利用方式。廢塑料制備具有防水、保溫等功能的建筑材料,有望創造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武健[8]指出利用廢泡沫塑料可用于制備防水涂料和保溫材料,制備出的防水涂料可以常溫速干且耐水時間長,可以替代防潮油用于瓦楞紙箱和纖維板的防水。用廢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制成的鋁塑板比泡沫混凝土、瀝青玻璃棉氈等建材的保溫性高,且經冬天實際檢測不會出現反霜、結露現象;此外,將廢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制成鋁塑板的工程造價低,操作簡便,損耗量小,尤其在北方采暖地區具有廣泛的用途和良好的市場前景。還可向廢塑料中加入粉煤灰、碳酸鈣、石墨等填充物制備建筑瓦料,可以降低瓦料的生產成本、提高瓦料的硬度、增強瓦料的耐熱性和穩定性。是一種所產價值極高的廢塑料回收再利用的方法。龍斌等[9]選用廢棄聚乙烯(PE)、PP來改性防水材料10瀝青,發現最好的配比條件是瀝青(36g)、相溶劑EVA(1.5g)、PE、PP(7.5g)。改性瀝青與未改性的瀝青相比,高溫穩定性及抗沖擊性能更高,低溫抗裂性更好。吳彥[10]用焦化廠的廢液、水泥廠的窯灰、垃圾堆的廢塑料,與煤焦油,聚氯乙烯共混、熱塑、交聯、混煉而制備的新型防水材料,具有低溫柔韌性好,冷作業施工,單層防水,一次性完成防水作業等特點。王秀巖[11]發明的由廢聚苯乙烯為基料制得的一種耐水性、耐寒性突出的建筑裝飾粘合劑,適于在衛生間、地下室、魚缸、水池、游泳池、橋梁破損修補等防水、防潮性要求高的場所使用,成本較低。蔣正武等[12]發明的一種由水泥、聚合物乳膠粉、廢棄PP纖維、膨潤土、水性硅烷 硅氧烷乳液、石英砂和水按適當配比和一定的工藝制備的建筑內外墻用的環保型防水保溫砂漿,具有優良的保溫隔熱性,以及良好的耐水、防水、抗滲性能。

    四、廢舊塑料再生利用后產生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

    隨著廢塑料回收及再生利用技術的不斷開發,回收料及改性再生塑料應用領域得到不斷擴展,含廢舊塑料的再生制品由于其綠色低碳而獲得相關環保認證并得到推廣使用,成為塑料原料重要補充。2012年數據顯示,我國回收再生利用廢塑料總量約占到塑料消費總量8400萬噸的29.6%,與當年合成樹脂消費總量7063.3萬噸的1/3相當,等于節約使用2486萬噸原料,或等于節約5000~7000萬噸原油及大量減少煉制乙烯生成的CO2、SO2排放以及減少生產垃圾填埋1600萬噸,并節省70%的工業能耗[5]。可見,合理的對廢棄塑料改性不僅能夠提升廢塑料使用性能,還能夠顯著減少資源的浪費,實現技術和市場雙贏效果。在“十二五”號召下,世界電子電器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在IT行業、電視機行業、成像設備行業和小家電等行業中使用回收塑料,其市場需求量日益擴大。

    五、結論

    目前,我國陸續開展了廢舊塑料回收利用技術的科研開發工作,在回收廢舊塑料制取油品,利用廢舊塑料制備建筑材料等領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技術還不是十分成熟。2015年新環保法的頒布和執行,對廢塑料行業企業有了更嚴格的要求和考驗。因此,政府和企業應加大投資和扶植力度,加強設備和工藝的升級,加快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步伐,努力打造一條由實驗室到產業化的高速路,不斷開發出不同類型的具有較高使用價值的產品,擴大廢棄塑料的再生利用領域,早日趕超世界上廢舊塑料回收利用起步較早的國家,為我國節約能源,改善環境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郜婭,魏春雪. 淺析我國塑料回收利用技術[J]. 化工管理,2014:105

    [2]關于印發《重要資源循環利用工程(技術推廣及裝備產業化)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改環資[2014]3052號

    第5篇: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污染罪;國際合作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為人類生命的發源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質保障。但隨著社會生產的快速發展,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日益頻發,海洋污染物的種類也變得日趨復雜。為了保護人類共同的“藍色寶庫”,應當采取嚴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在當前,不管是通過行政管理方式,還是通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讓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人付出代價。都遠遠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發生,在這種背景之下,人們開始將維護海洋環境的重擔賦予環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從國外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看,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亟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

    一、國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與司法的實踐

    1.日本

    日本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但日本也經歷過對海洋環境嚴重污染和破壞的階段,震驚世界的水俁病終于喚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最重要的法律當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這兩部法律以3個重要的刑事罰則構成了規制日本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處罰危險犯。《公害罪法》第2、3條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條均將污染海洋犯罪定位為危險犯。規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可能給公眾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險時,即可進行處罰,而元需發生實害結果。第二,對法人犯罪實行雙罰制。《公害罪法》第4條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條均規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如果實施了與其法人或自然人的業務有關的水污染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時。除處罰行為人外,還應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第三,發生實害結果時加重處罰。根據《公害罪法》的規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造成危險的,應處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7年以下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罰金:過失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生命健康造成危險的。應處2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200萬日元以下罰金,但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5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可見,日本環境刑事法律不僅處罰結果加重犯,而且將故意和過失兩種犯罪心態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

    除了上述3項重要刑事罰則,日本環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據《公害罪法》第5條規定,“伴隨工廠或企業的業務活動而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致使公眾的生命或身體受到嚴重危害。并且認為在發生嚴重危害的地域內正在發生該種物質的排放所造成的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的嚴重危害,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純系該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種有害物質所致。”此原則確立后在日本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廣泛應用,有效解決了海洋環境污染因技術復雜、因果關系難以認定的難題,為保護海洋環境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日本至今都沒有對海洋的特殊性給予足夠重視,沒有專門設置污染海洋罪,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和不足。

    2.美國

    美國屬于典型的判例法國家。沒有統一的刑法典。但其對于海洋的綜合管理制度、海洋保護區制度和一系列環境行政法規仍顯示了其保護海洋環境的決心和實力。其中1977年《清潔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確規定了污染海洋環境的刑事責任。《清潔水法》規定,進入與海岸線相連的通航水域或進入毗連區水域。違反規定排放油類或危險物質。達到可能對公共衛生、福利或環境有害的數量時。即應判處刑罰。該法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刑罰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區別對待故意和過失,累犯加重處罰。故意犯應處每違法日5000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罰金。或3年以下監禁,或并處;過失犯罰金數額為故意犯的1/2,自由刑為故意犯的1/3;累犯則處每違法日10萬美元以下罰金或6年以下監禁或并處。其二,處罰結果加重犯。當故意排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致人死亡或使人處于嚴重傷害的極度危險時,應單處或并處25萬美元以下罰金或15年以下監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負刑責,當處100萬美元以下罰金。其四,處罰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故意在依法應當呈報或保存的申請、記錄、報告、計劃或其他文件中,對材料作虛假的陳述、描述或說明者。或者故意篡改、毀損或丟棄依法應當保存的任何不準確的檢測裝置或方法者。應單處或并處1萬美元以下罰金或2年以下監禁;再犯者應單處或并處每違法日2萬美元以下罰金或4年以下監禁。

    美國對故意、過失實施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以致發生危險或實害結果區別對待,對再犯加重處罰,對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施以刑罰的規定值得學習但美國至今沒有專門針對海洋環境的特殊性設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著實讓人費解,這不僅顯示了美國對海洋的重視仍有欠缺,同時也造成了美國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經常存在著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來專門應對海洋類污染的問題。

    3.英國

    英國針對環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早,對損害人類健康的環境污染行為也有相應的制定法規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及相關刑責的規定也多散見于行政法規。英國《海洋傾倒法》規定,未持有傾倒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要求向英國及英國以外海域傾倒物質或物品,可被判處:(1)即刻定罪,400英鎊以下罰款,或6個月以下監禁,或并處;(2)定罪,5年以下監禁,或罰款,或并處。《水資源法》也規定對污染水資源的行為需承擔刑事責任。任何人將有毒有害物質投入水體引起水污染的,將可能面臨2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并處的刑事處罰。

    英國雖然在很多行政法規中設計了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刑事處罰。但沒有切實考慮海洋自身的特點而單獨設立海洋污染罪。對于海洋污染行為的規定也比較零散。難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環境行政法制賦予了行政機關絕對的環境治理優勢。當海洋環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過失行為導致的時候,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時處理。其它機關則很難察覺和介入,這構成了英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短板:

    4.俄羅斯

    俄羅斯是目前世界上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為先進的國家之一。其將生態環境自身的價值獨立于人類作為刑法明確保護的法益。在該國刑法典中專門設置了“生態犯罪”一章,并且將海洋與其它水資源分離開來,充分考慮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設立了獨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將造成海洋污染作為刑事處罰的起點,更在這一罪名中涵蓋了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幾乎全部行為方式,而且還設置了先進有效的資格刑。

    具體而言,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6章“生態犯罪”第252條之中:“一、從陸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環境或者由于違反填埋規定而污染海洋環境,或者從運輸工具或者海上構筑物向海洋傾倒、棄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動物資源或者妨礙合法利用海洋環境的物質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環境的,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至5個月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5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處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者處4個月以下的拘役。二、從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對人的健康、動物或者植物、魚類資源、周圍環境、修養地帶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處3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并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以下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

    5.德國

    德國立法將環境污染作為一般情節。將造成人體損害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在德國,海洋與地表水、地下水同屬于《德國刑法典》第324條“水污染罪”所保護的對象。德國刑法典規定的水污染行為是指。“未經準許對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對水的性質造成不利的改變”的行為。該法條表明德國將“水”直接作為犯罪行為可以侵害的對象加以保護。足見德國已將水資源的獨立生態價值和利益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而且該罪不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為構罪要件,甚至不要求發生足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險,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變即可,充分體現了其法益保護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術比較高的德國刑法中,完全有條件嘗試將海洋同其他水體分離開來獨立規定犯罪構成和刑罰應對,但到目前還沒有實現。

    在德國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為或間接污染行為構成;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但負有保護水體的主體若僅違背了小心謹慎的義務,尚未導致水污染事故發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證明水污染發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據德國水保持法承擔違反秩序的責任而不認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為行為僅限于防治污染進一步擴大的義務,若行為人僅僅是在污染造成后沒有清除污染則不會因此承擔額外的刑事責任。此外,德國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經準許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而在有權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和許可范圍內,對水造成污染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國家,新加坡、澳大利亞、愛爾蘭等國也頒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設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為的刑事罰則。但縱觀各國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盡如人意,多數國家尚未設立污染海洋罪。

    二、國際社會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公約探討

    1.《倫敦油污公約》

    1954年《倫敦油污公約》,全稱《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是當代第一個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協定,也是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邊公約。該公約對海上允許排放的油類物質的范圍、排放物含油量、傾廢標準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區等諸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為了限制油輪觸礁擱淺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約還第一次將油輪建造標準作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種手段,該規定標志著人類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邁出了飛躍性的一步。盡管如此,其不足之處也比較明顯:第一,公約僅規定了船舶排放油類一種污染源,難以適應紛繁復雜的污染情況;第二,公約規定只有船旗國對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執行權,并對污染行為規定的處罰僅限于罰款,因此,本公約尚未上升到刑事處罰層面。該公約被后來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所取代。

    2.《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明確規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護海洋環境既是沿海國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各締約國“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輕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關的行動所產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脅對它們海岸線或有關利益的嚴重和緊迫的危險”,同時沿海國在污染或污染威脅危急的情況下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該公約對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損害的沿海國和相關國家是否可以將造成海上油污損害的一方認定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沒有進行明確規定,這造成了在具體執行時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3.《防止船舶和飛機傾棄廢物污染海洋公約》

    該公約對故意在世界海洋拋棄一切眾所周知的危險物質作出了詳細規定。公約規定“最危險的物質根本不得丟棄……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機的重油、高級放射性廢料、水銀及其化合物、穩定的塑料。以及為進行生物及化學戰而準備好的材料”。該公約也有對造成海洋污染宣布為犯罪行為的條款規定,這被認為是國際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條款。對于推動各國國內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4.《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

    《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是第一個專門以控制海洋傾倒為目的的全球性公約,它將廢棄物分為三類: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屬于“黑名單”廢棄物;需采取特別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經特別許可后才能傾倒的物質,屬于“灰名單”物質;其他無毒無害或毒害性很輕的物質,屬于“白名單”廢棄物,此類物質也需在特定區域內才能傾倒。此公約制定后各沿海國也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法律和制度。將海洋傾倒正式納入法制管理范圍之內。至此,海洋環境保護向前又邁進了一大步。

    5.《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改之前公約僅針對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對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質、污染行為方式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并增加了各締約國為保護海洋環境所應作出努力的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各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除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力。不論污染來源于陸上、大氣、傾倒污染,還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開發污染或者其他,各國都負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的義務。公約首次提出了各國制定全球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的建議,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陸地、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區域”內活動、傾倒、船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該公約還提出了國內法律、規章和措施在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應不低于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并為各國協調制定新的國際準則、辦法或協定,完善各國內法提供了立法指導和立法要求。

    然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平衡各國利益和要求的妥協,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雖然該公約規定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只、飛機或其他海上設施,旗籍國、登記國、沿海同或港口國均擁有管轄權。但污染發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行使裁判權的時候,應當適用什么樣的規則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對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國船只可處以罰款,除非該船只在領海內故意和嚴重地造成污染,這種處罰程度實在過輕,難以對行為人形成必要的威懾。第三,該公約不適用于任何軍艦、軍用輔助船、為國家所擁有或經營并在當時只供政府非商業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飛機。這就人為排除了這些主體造成污染所應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的公約,世界各國還制定了一系列區域性公約、協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約,但至今尚沒有一部專門的、完整的、權威的保護海洋環境、打擊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而且現存各公約中的規定相對分散、零碎,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界定大多僅限于船只和飛行器,難以應對當前形勢下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三、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的建議

    從國際視角審視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與司法問題,應當圍繞完善各國國內海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與制定專門針對國際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兩大核心工作展開,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設計展開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護前置,實現“生態本位”的海洋環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謂法益保護前置,是指改變現今仍有部分國家將“人類健康、生命或公私財產發生重大損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現狀,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環境,或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作為懲治海洋污染行為的標準。這是海洋環境污染現狀和海洋環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觀要求。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作為一種以大面積海洋及其內附資源、甚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生命和財產為危害對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責性和后果嚴重性實在讓人發指,避免海洋污染災害的發生才是保障人類健康和財產利益的核心。因此,將具有自身獨立價值的海洋環境直接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符合人類利益保護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明智之舉。

    實現法益保護前置可以通過在刑法中規定環境危險犯的方法來加以實現,即不再以“造成人體健康、財產損失”為刑事處罰的起點,而是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發生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為依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條第4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對“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的不同解讀,會導致立法和懲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將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定位為具體危險犯。認為海洋污染行為需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具體危險方能認定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規定污染海洋環境是極其惡劣的行為。必須從根本上予以杜絕,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條將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了污染行為就可處以刑事制裁。我們認為,將污染海洋環境犯罪設定為具體危險犯更可取,因為只有這樣處理,才能使保障人權和維護環境更好地協調起來,獲得人們的支持和認可。

    第二,應當在國內法增設污染海洋罪。鑒于現行環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經難以適應保護海洋環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國單獨設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與此同時,對于跨界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國在國內法上承認并遵守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通力合作。各國間應盡量制定統一的犯罪認定標準,形成共同的環境刑事政策,這有助于消除各國因環境犯罪行為判斷標準不同、刑法規定不同所帶來的治理障礙,在具體司法中,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企業或個人,應視該污染發生的地點確定管轄國,由污染發生地所在國對該污染行為或污染事故相關責任人擁有調查、拘留或司法權、懲罰權;對于公海領域發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該污染造成其他國家利益受損,由利益受損國享有管轄權;若沒有利益受損國,則可以考慮交由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懲處。

    第三,對污染海洋罪主體不必做嚴格的限制。關于哪些主體可以實施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并應處以刑事處罰,各國并沒有直接規定,但理論上對是否應當承認法人可以成為刑事犯罪的主體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對實施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主體加以限制。因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方式有很多,實施這些行為的主體當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過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農業垃圾造成污染;企業可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意或無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廢料、有毒化學殘渣等污染海洋環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駛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環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業、海底勘探開發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則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單位均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任何國家均不應加以限制。

    關于國家是否能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主體,國際公約并沒有進行規定,學術界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至今也沒有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很多人認為,國家不能擔任該罪的主體,但事實上。國家并非沒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可能。雖然目前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仍值得探討,但人為強行將國家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實在不是高明之舉。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中的單個主體,相當于自然人在國內的地位,那么國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是應當的,至于如何追究國家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那是另外一個問題。雖然不能由其他國家直接進行裁決,但可以考慮借助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審理,對于確有海洋污染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國家,可以強制該國限期消除污染并強制繳納賠償金、保險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明確。刑罰作為嚴重影響他人資格、財產、自由甚至剝奪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當然要比其他違法行為更為嚴格。其中,犯罪主觀方面應當要求行為人至少對造成污染的行為或事實有認識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國通行的以“故意和過失”或“故意、輕率、疏忽”作為主觀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國家只處罰故意的環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規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則不得適用刑罰。大部分國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時、瑞士和奧地利等,都規定處罰過失的環境犯罪行為,而過失的環境犯罪的處罰要輕于故意的環境犯罪。

    為避免難以舉證而放縱犯罪,許多國家在環境刑法中確立了嚴格責任,如英國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國的《農業法》都規定,只要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實。不需要證明罪過存在與否或系何種罪過。就可以認定犯罪成立。這種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為在生態惡化積重難返,環境形勢不容樂觀的當前,嚴格責任的引入能夠敦促人們加強責任心,謹慎從事,防患于未然。但我們應當明確,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罰作為威懾、打擊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罰的嚴厲性,其對行為人的自由、財產或資格的剝奪應當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相稱,而該危害行為應當是在其罪過心態(至少有過失)指引下的行為,否則,要行為人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負責實屬苛責。我們主張以“故意或過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主觀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環境犯罪客觀方面的設計應當科學嚴密。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及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在危害結果方面,如前述應當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體危險。危害行為即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包括傾倒、廢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質發生不利改變的行為。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應當盡可能將現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和行為方式收納在內。并通過兜底條款的設置給未來有可能出現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為方式留有適用余地;各國環境行政規章中也應當詳細規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許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質種類、排放含量、排放時間及地點,沿海企業排污裝置及海上作業、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裝置所要達到的標準,以及單位或個人向海洋排放物質所需履行的注意義務、程序等。

    海洋環境污染行為與污染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具有不同于傳統犯罪的技術復雜性及鑒定困難性,嚴格依照傳統犯罪因果關系判定路徑實難解決該難題。所以對污染環境犯罪的證明理論、標準、內容及形式進行適度調校,就成了刑法與刑事司法在生態社會中發展的必然趨勢。當然。這種調校并非可以任意妄為,日本《公害罪法》所確定的疫學因果關系推定理論就是很好的選擇。對于利用現代醫學、藥理學等方法難以確切指明致病機理因而難以確定因果關系的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采取疫學因果關系理論,基于大量的觀察數據及相關動物實驗尋找致使病變發生的有高度蓋然性的原因污染物,并在行為人無法反證該病變非由其行為引起時,確定因果關系存在,是目前解決因果關系難題,有效預防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比較科學有效的方法。

    第6篇: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 污水無害化 資源化 生態處理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出現了一個新趨勢:環境污染正從城市迅速擴散到農村。農村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廣大農民的生存環境和身體健康、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正在遭受著嚴重的影響。

    1 農村生產和生存環境惡化的典型表現和成因

    1.1 水土流失嚴重

    數據顯示,90年代末全國水土流失總面積約為356萬平方公里。其中水蝕165萬平方公里,風蝕191萬平方公里。在水蝕和風蝕面積中,水蝕風蝕交錯區土壤侵蝕面積為26萬平方公里。按流失強度分,全國輕度水土流失面積為162萬平方公里,中度為80萬平方公里,強度為43萬平方公里,極強度為33萬平方公里,劇烈為38萬平方公里。

    經過治理,全國水土流失總面積已由20世紀80年代末的367萬平方公里減少到90年代末的356萬平方公里。10年間水土流失總面積減少了11萬平方公里,其中水蝕減少了14萬平方公里,但風蝕增加了3萬平方公里。從數據可看到,我們依舊面臨著巨大的環境挑戰和壓力。特別是在農村,水土流失問題日益嚴重:全國約1/ 3 的農田存在明顯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壞相當嚴重,由此造成農村河道淤積,水體自凈能力下降。

    1.2 水生態環境惡化,點源、面源污染嚴重

    農村水生態環境破壞,加重了農村水環境的惡化。造成農村水環境問題惡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2.1 農村鄉鎮企業污水。現在一些污染嚴重的小企業,在城里不準生產了,就轉移到農村來。廠里排出的污水、廢氣,常把農民的魚給毒死,把果樹熏死。由于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用于農田灌溉,水質超標、灌溉面積盲目發展,已經造成土壤、作物及地下水的嚴重污染,直接危害著污灌區的飲水及食物安全。“九五”期間 ,全國受城鄉工業三廢危害的農田達667萬hm2,不適當污灌已使66萬hm2耕地受到污染。

    1.2.2 化肥、農藥不合理使用所導致的水污染。由于化肥、農藥的大量施用和不合理施用,使化肥和農藥殘留物被雨水淋溶后隨徑流進入水環境,而造成水體污染。

    首先,濫用化肥對農村環境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因大量施肥而引起N , P 等營養物的流失所致。據統計,在美國進入地表水體46 %的沉積物、52 %的TN、47 %的TP來自農田徑流,美國河川污染中將近65 %的河川污染是由農業和非生產活動造成的;在歐洲,一些鄉村農業活動造成的N、P污染分別占全部污染的70 %~80 %和30 %以上。我國是農業大國,化肥施用量已達每年1 億t ,其中50 %~70 %的化肥通過各種途徑流失。按平均計算, 我國農村化肥施用量為20815 kg/ hm2 ,超出世界平均水平1 倍多。化肥的大量施用,造成水體富營養化,使農村飲用水源受到污染,8200多萬人飲水困難。多年來,由于農業上化肥用量的不斷增加,化肥已成為農村環境中一種主要污染物質。施入土壤中的各種化肥,只有一部分為作物所吸收。大量的營養物質,有的從土壤中流失,有的長期殘留在土壤中,有的則在化學反應過程中揮發到大氣中去了。對農作物不合理的大量施用化肥,不僅導致營養物質的損失,降低肥料中營養元素的利用率,而且還造成對農業環境的污染。大量盲目施用化肥已成為農業生產中一種掠奪性的開發。這不僅難以推動農作物增產、增收,反而破壞了土壤的內在結構,造成土壤板結,地力下降,同時也給農業的持續發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礙。

    其次,濫施農藥對農村環境造成污染。近年來,許多農民為了追求農作物的高產和防治病蟲害,大量地濫用高毒農藥。濫施農藥首先是造成大氣的污染:噴灑農藥時,霧狀或粉劑的微粒漂浮在大氣中,造成對大氣的污染;其次是造成水體的污染:農藥對水體的污染主要通過施藥時散落在田間的農藥,隨灌溉水或雨水的沖刷,流入河道、湖泊和海洋;再次是造成對土壤的污染:農藥對土壤的污染:主要是施藥時,大部分農藥降落于地表,附著在作物體表的農藥,也會因風吹雨打降落于地表。另外,藥劑浸種、拌種等施藥方式,則使農藥直接進入土壤中。大氣中的農藥,也會隨雨水降落而污染土壤。種種原因最后只能是造成農作物產品的污染以及對其周圍生態環境的不可逆破壞。

    1.2.3 集約化養殖場的污染。一直以來,我國農業有機肥的利用率一直不高,大量畜禽糞便未被利用,堆放在戶外、路邊或糞池內。糞尿產生的惡臭性氣體,釋放于空氣中。糞尿中的部分水自然流到低凹處,形成臭水塘,或經雨水沖刷排入河流。污水中含大量腐敗性有機物,在細菌作用下,大量消耗水中的氧,水體變成厭氧分解,使水體變黑變臭。自然堆放的畜禽糞便除使堆放場所空氣惡臭以外,并招致蚊蠅的孳生。特別是建設“菜籃子工程”以來,城鄉畜牧業規模發展迅速,各地在城鎮郊區附近建立了一大批養殖廠,由原來農村的分散養殖變成了集中養殖,由此而帶來了畜禽糞便廢棄物的排放處理和污染問題。

    1.2.4 農用塑料地膜殘留對農村環境造成污染。由于農用塑料地膜強度低,易損、易破,在農田里使用非常不容易回收。同時,農用塑料地膜又是高分子的碳氫化合物,在自然條件下又非常難以降解。所以,也隨著農用塑料地膜覆蓋栽培面積的擴大,使用年份增加,農田土壤中的農用塑料殘膜量不斷的在增加。這必然給農田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

    2水污染特征分析

    農村生產、生活污水所引起的水環境污染已不容忽視。雖然農村人口分散,但由于人口數量多,相應配套的生產、生活污水的收集和處理措施嚴重滯后,使農村生產、生活污染源成為影響水環境的重要因素,且隨著農村生活方式的改變而加劇。

    農村水污染治理與城市相比,無論在技術上還是經濟上都具有較大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污染物控制、收集困難。農村面源污染如 N 、P 污染,農藥的污染,農業水產養殖污染,地表徑流污染等受到的影響因素多,難以控制。農村點源污染表現在鄉鎮企業環保意識差,技術落后,污染源分散,涉及面廣,污染物質濃度高,難以治理,尤其是一些大城市不準建的排污量大的工廠,在農村有廣泛市場,如小造紙、小制革等企業。農村生活污染源分散,難以集中處理,先進的治污技術難以應用。現行的污水處理技術雖然可能降解任何污廢水,但投資高,運行費用大,管理技術要求高,因而在農村難以推廣使用。

    3 農村水污染治理對策

    農村水污染治理應采用全過程控制措施,嚴格控制源頭污染,減少污染發生量,采用適合農村特點的污水治理技術,走污水處理與污水資源化相結合的道路。結合農村生態農業建設,根據不同區域農村氣候地理特征,建設不同的生態農業模式,確保農業水肥的良性循環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1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工業向農村,尤其是環境薄弱農村地區轉移。加強小城鎮環境保護規劃,引導鄉鎮企業適當集中,建立鄉鎮工業園區,實行鄉鎮工業污染的集中控制。促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要因地制宜地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處理設施,開展環境優美小城鎮創建活動。建設農村小環境。

    3.2 發展污水無害化、資源化技術。污水無害化、資源化技術是有效地將污水處理和利用相結合,適合我國國情的污水處理技術,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顯得更加重要。污水生態處理技術是利用生態學原理和工程學方法形成的生態工程技術,其生態學原理具體體現為對現代生態學的三項基本原則,即整體優化、循環和區域分異的充分運用。污水生態處理技術包括污水土地處理技術和污水穩定塘系統。污水自然生態處理技術是農村鄉鎮污水治理的有效手段。

    3.3 加強生態農業建設。農村污水生態處理技術要充分體現在生態農業過程之中。如何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持續穩定發展農業生產,同時又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維護農業生態平衡,已成為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課題。生態農業系統就是以生態學理論為依據,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建立起來的農業生產系統,不僅包括生物組成和環境條件組成,還包括人類生產活動和社會經濟條件,它是這些復雜因素的統一體。目前,我國農業生態建設可分為兩類:一是面上生態農業,包括農田改造、灘涂開發、土地合理利用、增施有機肥、生物防治、合理安排植物布局、立體種植;二是點上生態農業,農牧林結合的生態農業等。實踐證明,只有生態農業,只有符合生態農業系統要求的鄉村建設才是農業發展的必由之路。生態農業已成為世界農業發展的總趨勢,并且對減少農業污染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必須樹立農業發展的科學生態觀。必須高度重視農業生態,并以新的全面、協調、和諧、可持續的農業生態觀為指導,促進農業生態建設。農業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是整個生態觀的基礎。只有合理、科學、有序的開發和利用農業資源,才能實現農業生態的協調、平衡。

    第7篇: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范文

    化學貫穿于人類活動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之中,與能源、資源、信息和生命緊密相連。我們應從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角度來認識化學與環境的關系。化學教學不僅僅是對知識的積累,更應該傾向于運用化學視角來觀察生活、社會中的環境、能源和材料等現象和問題。在歷年的中考化學試卷中,越來越多的問題都滲透著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注重考查了學生生存、生活的能力,意在培養學生熱愛化學的情感

    如2005年鹽城市化學中考試卷第27題:今年市政府在鹽城總體發展規劃中提出“打造鹽城特色,建設水綠鹽城”。針對這一主題,某校在綜合實踐活動中開展了相關研究。

    1.調查了解鹽城的環境現狀

    現選取他們拍攝的幾幅照片,能反映出重要空氣污染源的是__________。

    A.丹頂鶴自由飛翔 B.公園風景如畫

    C.工廠煙囪林立 D.汽車川流不息

    2.尋覓鹽城豐富的鹽文化

    為了解海鹽工業的歷史和現狀,你認為有助于他們開展這項活動的方法是_________。

    ①遺址追蹤 ②查閱資料 ③鹽場考察 ④模擬實驗

    3.參與建設生態鹽城

    在社區調查中,居民提出了以下建議:①加強生活污水處理,保護水資源;②分散選址建化工企業,以防局部嚴重污染;③植樹造林,增大綠化面積; ④就地焚燒垃圾,減少固體污染物。你認為合理的是___________。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①③ D.③④

    4.探究海洋資源的綜合利用

    鹽城瀕臨浩瀚的黃海,海岸線長達582km,蘊藏著豐富的自然資源。該小組擬定了一份關于海水綜合開發研究的報告。現摘取部分海水綜合利用的方案如下:

    請寫出反應⑥的化學方程式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反應⑦屬于_________反應(填寫基本反應類型)。

    5.綜合評價,提出合理建議

    圍繞“水綠鹽城”建設規劃,從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作為一名中學生,你能夠做到的是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出一點即可)。

    由于化學是自然科學中的應用學科,是人類力量與智慧的結晶;是人類為了生存與自然界中種種災難抗爭的結果,是促進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改善人們生活質量的重要依據。

    二、注重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環境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如2007年寧江區化學中考試卷第12題:貝貝在五一黃金周期間到長白山旅游時,就深刻體驗到了生活中處處有化學:

    (1)奶奶為他準備了新鮮的水果,主要是為了補充_________。

    (2)旅途中,貝貝發現許多食品的塑料包裝已改成了紙質包裝。請你想一想這樣做主要是為了減小_________污染。

    (3)進入山區,貝貝看到河水清澈,仔細觀察后發現河底滿是細砂和小卵石。你認為細砂和小卵石起到了_________作用。

    (4)登山途中,貝貝發現許多“嚴禁煙火”的標語。作為熱愛家鄉的吉林人,為了長白山的安全防火,我們應該注意_________。

    這道題意在讓學生感受化學就在我們的身邊,因而會使學生對化學產生濃厚的興趣。同時還注重培養學生關注自然、關注環境、關注社會、熱愛家鄉的良好美德,從而使學生增強環保意識,增強對自然和社會的責任感。

    三、體現從生活走進化學、由化學走向社會的理念

    如2007年連云港市化學中考試卷第25題:同學們注意到了嗎?隨著現代化建設步伐的加快,我們的生活質量正在逐步提高。請你用所學的化學知識結合生活經驗回答下列事例中的有關問題:

    (1)走進廚房,你會發現煤氣罐被方便、價廉的管道天然氣代替了,天然氣屬于_________能源,其主要成分在空氣中充分燃燒的化學方程式為__________________。

    (2)走進干洗店做社會調查時,你會了解到有些干洗店用裝有活性炭的新款干洗機代替舊款干洗機,可將有毒物質大約降至原來的1/30。這一改進是利用了活性炭的_________性。

    (3)走進照相館洗照片時,營業員會問你“是否要塑封(用塑料薄膜封閉)”,塑封的目的是隔絕_________。

    (4)走進加油站,你會發現除了各種型號的汽油之外,還多了乙醇汽油,至2007年1月1日,包括我市在內的蘇北五市推廣使用乙醇汽油已經一周年,提倡使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是_________。最近,國務院頒布了“節能減排”方案,作為中學生,我們應該有節能的意識,從身邊的小事做起,請你提出一條具體的節能建議_________。

    在生活中體會化學,用將化學知識應用于社會實踐,從而增強了學生對于化學知識的應用能力,也進一步提高了化學的實用性。

    第8篇: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沙灘環境;垃圾污染;廢物循環;沙灘旅游人群

    一、沙灘環境現存問題分析

    沙灘環境很容易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其中包括不可控制的自然因素,包括海浪,風海平面上升,砂礫運動的影響,富營養化嚴重。水體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視覺污染等多重污染使得沙灘環境質量嚴重下降,而其休閑旅游價值作為一種經濟“賦予”價值,主要受到人們不同資源價值觀的影響,除了沙灘本身所處的自然環境因素外,還有多種社會因素,包括游客制造的垃圾等,片面的追求經濟效應,輕保護和維護,缺乏對沙灘環境的管理。

    二、沙灘游客分析及產生的垃圾污染種類

    作為一種自然公共休閑旅游資源,沙灘在吸引大量游客的同時,也具有非常明顯的環境脆弱性。現在,到海濱沙灘游玩的游客有幾類需求,一類是家庭式游玩,目的是放松休息,增進感情,享受海水,沙灘和陽光,主要在沙灘周邊進行嬉水游泳,沙灘排球等一系列沙灘娛樂運動,更多的在海邊進行家庭BBQ燒烤。產生的垃圾多為燒烤后所剩的垃圾,包括木棍,炭火,果皮等一系列。另一類是散客游玩,主要目的在于游覽海灘風光,陶冶身心,結識新人群,相對于家庭游玩,游客大部分不進行海下運動,旅游目的多集中于觀賞,游客會帶零食從而產生各種塑料垃圾,飲料瓶等。最后一類是公司企業在沙灘進行大規模的公司活動,多為團隊建設,放松休閑,增進員工的感情。滿足了各種娛樂消遣。通常公司內會自己攜帶垃圾袋方便員工。

    三、沙灘污染分析及解決措施

    現有的對沙灘環境污染的挽救措施均屬于一種“亡羊補牢”的行為,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態度,這是一種不良的措施。從根源處去遏制才是正確的做法。

    一個海灘對于城市來說的重要度不言而喻,但是沒有得到妥善的管理和治理,最重要的是在一開始源頭的管理。環境被污染,美麗的海岸成了人民的垃圾場,沙灘污染嚴重影響了沙灘的旅游環境,阻礙了濱海城市旅游業的發展,沙灘污染也會有損城市形象,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海灘污染的污染源多種多樣,其中一些“白色垃圾”,它的主要成分事聚乙烯,是一種長久耐腐的有機物,能深埋地下長久不腐蝕,這些污染給沙灘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污染的積累和遷移還會給當地環境和居民造成間接的影響,這些間接的環境效應危害比直接的危害更大。

    人們有很多這樣的經歷,,炎炎酷暑和朋友到海邊消暑納涼,歡樂之余,有很多與沙灘美好景象不和諧的場景,不少游客在享受大海帶來的歡樂同時,留下了不該留下的廢棄物,廢棄物在某個角度上看它好似廢物,但從另外角度看,它可能還是一種原料,所以有人把固體廢棄物叫做“放在錯誤地點的原料”。

    如何將各式各樣不同類型的廢物加以利用,給它們找到一個合適的放置地點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我們所調查看到的,沙灘上的垃圾桶等此類垃圾回收放置裝置很少,非常不方便,垃圾回收裝置間隔很遠或者根本找不到,導致部分游客在環保觀念不是那么強烈的情況下,選擇隨地丟棄垃圾。所以,從源頭解決沙灘垃圾環境問題應從此著手,廢除先污染后治理的陳舊觀念刻不容緩。并且,在以游客游玩觀光為主的沙灘,使裝置具有趣味性,審美性也是一大突破。讓垃圾處理裝置成為沙灘一道靚麗的風景線。更人性化,更加的體現設計服務于生活的設計宗旨。

    四、結束語

    沙灘旅游資源是生態旅游業發展的基礎,沙灘旅游資源的破壞就意味著生態旅游活動的終結,我們只有深刻認識到沙灘環境的現狀,及其所面臨的環境壓力,正確把握沙灘環境的價值,采用科學的合理的方法,才能實現沙灘旅游的可持續的健康的發展。沙灘的環境污染問題刻不容緩。

    參考文獻:

    [1]海島生態旅游系原可持續利用策略研究林河山2008

    第9篇:海洋塑料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環境監察;生態文明建設;重要性;現狀;措施

    黨的十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社會主義建設體系中,形成“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工作是重中之重。環境監察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線,只有把生態文明與環境監察有機的結合并貫徹實施,以改善經濟建設環境,推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為目標,加大環境監察力度,嚴格貫徹節能減排,并積極拓寬環境監察職能,才能努力實現生態文明。

    一、環境監察的重要性

    我國目前要建設生態文明社會,主要是要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方式。環境監察是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實行統一監督、強化執法的主要途徑之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舉措。環境監察的主要任務,是在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領導下,依法對轄區內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況和對海洋及生態破壞事件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并參與處理。

    1、環境監察有利于降低環境污染。

    我們周圍環境與我們的生活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就像是魚和水那樣,密不可分,誰也離不開誰。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類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同時,也對自己的生存環境產生了一系列環境問題。

    如伴隨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社會生活正向便利化、衛生化發展。為了順應這種需求,一次性泡沫塑料飯盒、塑料袋等也開始頻繁地進入人們的日常生活。這些使用方便、價格低廉包裝材料的出現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另一方面,這些包裝材料在使用后往往被隨手丟棄,造成"白色污染"。白色污染是我國城市特有的環境污染,在各種公共場所到處都能看見大量廢棄的塑料制品,他們從自然界而來,由人類制造,最終歸結于大自然時卻不易被自然所消納,從而影響了大自然的生態環境。人類的活動會使大量的工業、農業和生活廢棄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對環境的監察,可以有效的降低環境污染問題。如果環境監察人員可以及時的趕到環境污染現場,對環境污染進行監督、管理等,不僅可以阻止環境污染的進一步擴散,還能夠及時找出污染原因,進而對環境進行有效的保護。

    2、環境監察有利于改善環境

    為了實現環境的保護,需要從根本上對環境污染的原因進行調查和研究,而對環境的監察就應運而生。環境監察工作是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對環境污染的現場進行監督和管理,盡快的找出環境污染的源頭,對造成污染的個人或者是企業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進而為環境的治理提供依據和保障。因此,在環境的監察工作中,要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這樣才能將環境監察工作落到實處。可見,對環境的監察可有效的改善環境,提高環境的質量。

    二、環境監察的現狀

    由于環境監察工作是一個綜合性的復雜工作,難度較大,在當前的環境監察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嚴重的阻礙了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1、環境監察工作質量偏低

    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環境監察工作面臨著更大的挑戰,其中比較嚴重的問題是環境監察工作質量偏低。主要原因有:

    (1)環境監察任務的加劇;

    (2)監察技術和設備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3)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的影響;

    (4)對生態環境的綜合評價形式化。

    2、環境監察人員素質低

    在當前的環境監察工作中,缺乏具有一定業務水平的監察人員,尤其是基層監察隊伍。監察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不利于環境監察工作的有效開展。例如:

    (1)監察人員的專業性不強;

    (2)工作的簡單化和形式化;

    (3)憑借經驗辦事,甚至出現違法法律的現象。

    3、缺乏完善的監察體系

    環境監察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工作,但是在當前的環境監察中,缺乏完善的體系對環境監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由于受到經費和時間的限制,對環境監察的一些工作采取壓縮和省略的方式,因此其操作規范難以按照要求進行,致使環境監察工作缺乏內在的動力。同時,環境監察工作中,各個部門之間的監督和制約不夠,難以起到實際的作用,導致環境監察工作者執法整體效果和質量的降低。

    三、解決之道

    (一)深刻認識加強環境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環境監察人員要以“十”精神為統領,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環境保護的基礎性、戰略性,充分認識環境保護工作的艱巨性、長期性,進一步增強環境憂患意識,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二)健全環境監察執法體系,完善環境執法標準

    要加強標準化建設,在繼續提高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水平,加強執法裝備建設的同時,開展執法工作標準化建設,不斷完善和補充現場執法技術指南規范,進一步明確執法標準,執法要求和執法程序。

    (三)強化環境執法監管體系。

    建立和完善日常監察工作機制。不斷完善重點污染源日查、每旬一次河流斷面水質巡查,每月一次建設項目環境監察,每季一次重點案件督查,半年一次環境監察稽查,每年四次環保專項行動的日常監察機制,實現日常監察的長效化。

    (四)全面推行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體系建設。

    將轄區內日常巡查、查處、“四個辦法”檢查、建設項目監察等工作直接納入網格管理,實行分片包干每月輪換制度,使每個環境監察人員都有自己的“責任田”。

    (五)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制度。

    在加大對大案要案查辦力度的同時,進一步嚴格執法監管重點企業。進一步引入信息化執法監管手段,加強遠程監管和實時打擊,提高執法的時效性和精準度,確保監管到位、執法到位、監督稽查到位。

    綜上所述,環境監察工作是環境保護工作的核心部分,對環境保護工作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在生態文明建設道路上,需要加強對環境監察工作的重視,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從根本上實現對環境的監督和管理,使環境保護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徐標.淺談當前如何做好環境監測工作的幾點思考[J].環境研究與監測,2009(3).

    [2]蔡晶晶.我國環境監察執法組織改革的基本狀況及其發展趨勢[J].重慶社會科學,2009(12).

    [3]唐孝炎.我國環境污染、環境健康、環境經濟與發展戰略[J].市場與人口分析,2009(2).

    [4]劉權東.提升環境監察執法效能的有效途徑[J].大江周刊:論壇,2012(5).

    [5]陸新元,田為勇.環境監察[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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