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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監督與監督會計概念的不同
從“會計監督”到“監督會計”看上去似乎只是顛倒了詞序,但仔細分析二者的含義,卻有著本質的區別。“會計監督”的概念是我們所熟知的,也有一個較為成型的定義,即會計監督就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據《會計法》賦予的權力,對本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這個定義比較完整、清楚地表達出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客體是本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范圍限制在經濟組織的內部,性質上歸屬于經濟監督。因此可以看出,會計監督是一種內部監督。
“監督會計”目前沒有形成比較完整的定義,但它與“會計監督”的概念有著很大的區別?;镜睦斫鉃椋骸氨O督會計”應是對會計工作進行的監督,其監督的主體應是經濟組織以外的法律、法規等規定行使監督權的有關機構;監督的客體是會計主體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以及會計人員等;監督的范圍是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監督的性質既可以歸為經濟監督,又能屬于法律監督和行政監督。顯然,監督會計是對會計監督的再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因此,“會計監督”與“監督會計”的內涵是有著嚴格區別的。
二、新《會計法》中的概念混淆
新《會計法》在“會計監督”一章中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同時又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有關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顯然,新《會計法》在“會計監督”一章的規定既有屬于會計監督的內容,又有可以理解為監督會計的內容。這就將監督主體、客體、性質等都不同的情況認定為“會計監督”的內容,混淆了“會計監督”與“監督會計”兩個概念,同時引起會計理論和實務界對二者理解的混亂,也使得人們不知道“會計監督”究竟是指會計人員進行的監督,還是指對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監督。
早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學術界就開始在較大范圍內對會計職能進行討論,發展到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會計職能成為會計理論研究的熱門話題之一。我國對會計職能的研究在80 年代達到了,從“一職能說”、“二職能說”直到“七職能說”各種觀點都有。但長期以來人們都認為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職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種功能,而監督就是會計本身的職能,而非會計身外之物。如果把“監督會計”的相關內容加在對“會計監督”有關條款的規定中去,同時視兩者能劃等號,那么“會計監督”是會計的職能,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等“監督會計”也就都可理解為是會計的職能了。不言而喻,這樣的認識和理解都是錯誤的,會對人們產生很大的誤導。
三、分別使用“會計監督”與“監督會計”兩個概念
從上文提到的問題來看,如果繼續使用“會計監督”一個概念來表達根本不同的兩種情況,顯然對處理一些問題是不太恰當的。因此分別運用“會計監督”與“監督會計”兩個概念進行表述是很有必要的。“會計監督”專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監督會計”則專指對會計工作進行的監督。這兩個概念監督的主體、客體、范圍均不相同,同時表述了不同的情況,明確了表達的內容,也使得大家容易理解和接受。
但有人會認為人們已經很熟悉使用“會計監督”這個概念,并且“監督會計”與“會計監督”只不過是詞序的重新排列,容易被人誤解,所以不建議這樣使用。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考慮分別使用“會計監督”與“監督會計”兩個概念是可行的。一方面二者有著不同的權力主體;另一方面二者有著不同的利益主體。
不同的權力主體指的是監督對象和監督執行者分別歸屬于不同權力主體,通過利用不同權力對象,使得監督事件中的當事方能夠互相制約,從而達到監督的目的?!皶嫳O督”的監督對象是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過程及其引起的資金運動,監督的執行者是指經授權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因此,會計監督的監督對象的權力主體就是特定經濟組織的經營者,監督的執行者本身就是權力主體。當會計監督的執行者在權力主體上不被經濟組織的經營者領導時,那么會計監督才能發揮出它的作用。而“監督會計”的監督對象是各單位的會計行為,監督的執行者是來自特定經濟組織以外的法定組織,例如政府的財政、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依法設立的會計事務所等有關部門。可見,監督會計的監督對象的權力主體是整個特定的經濟組織,監督執行者的權力主體是一些國家監督機關和社會組織。要使得監督會計有效,監督執行者的權力主體必須將自己的工作落到實處。
不同的利益主體即監督事件中,監督各方分屬于不同的利益主體,對各自的利益主體負責。會計監督是內部監督,不言而喻,他的利益主體就是特定的經濟組織。無論是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還是現在的市場經濟體制,企業的會計工作都要為企業的利益負責。會計人員作為企業的成員,監督企業的經濟活動行為,目的就是保護企業的利益。但由于現代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是相分離的,兩種主體共同控制著企業,他們之間有相同的利益,也有不同的方面。由于利益驅動,經營者經常會干涉會計人員的工作,使得會計人員為了企業的利益故意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甚至不擇手段,損害相關利益者的權益。同時企業是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一組契約的集合點,企業不單單涉及自身的利益,還牽扯到相關利益者的利益,企業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不能以犧牲他人利益為代價。因此監督會計的目的是通過對單位會計行為的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單位的經濟活動合乎法律法規,維護好相關利益者的權益。可見,監督會計的利益主體不止一個,與特定經濟組織相關的群體都是它的利益主體。監督會計有效,可以為其利益主體提供保障。
從以上分析來看,“會計監督”與“監督會計”二者不論是在權力主體還是利益主體方面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分別用“會計監督”與“監督會計”兩個不同概念表述不同事物和不同的情況,既是可行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二者各有所指,互不混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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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監督檢查有關工作介紹
(一)會計監督檢查工作的內涵
該項工作2012年以前稱為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2012年財政部改稱為會計監督檢查工作。
會計監督檢查工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職責,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其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檢查內容是其執行《中華人名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制定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對違反規定的會計行為實施處罰。會計監督檢查工作主要分為對企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按照廳里的分工,監督檢查局負責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注冊會計師管理處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工作。
(二)會計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程序
每年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財政部、省財政廳都會下發文件對檢點、檢查內容、檢查單位做統一部署,確定全國、全省的上下聯動檢查行業及名單,并下發聯動檢查指導方案。如,2014年全國聯動檢查的是醫藥行業、全省聯動檢查的是公共交通行業。財政廳通過政府部門網站和《黑龍江日報》等新聞媒體,將行政和企事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檢查名單、檢點、檢查目的、檢查內容和聯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全省13個地市及所屬縣級財政部門也按要求對有關事項向社會進行了公示,并在檢查全部結束后進行查后公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增強了監督檢查的透明度,擴大了財政監督檢查的社會影響。檢查工作結束后每年財政部、財政廳對檢查工作進行考核評比,評比結果在系統內通報。財政部還對全國檢查處理處罰結果進行匯總,對社會進行公告。
(三)我省會計監督工作的成效
我省會計監督工作嚴格按照財政部的部署要求開展工作,在強化會計監督理念,完善會計監督內容,探索會計監督方法,規范檢查程序、完善檢查內容、實現檢查方式方法創新、保證檢查成果有效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對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經濟環境、保障各項政策貫徹落實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近幾年財政部對地方會計監督的綜合考評中,我省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多次得到“整體工作質量較高”的評價,哈爾濱、雞西、七臺河、密山等市縣在檢查工作中注重調研總結,形成了質量較高的調研報告、案例等經驗交流材料,提升了會計監督檢查工作成效。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堅持“一個貼近、二個結合、四個精準”的工作思路,即堅持貼近全省政府職能轉變和經濟建設改革發展任務需要;堅持檢查和培訓相結合、檢查和調研幫扶相結合;堅持單位選得準、問題找得準、處罰定得準、目標成果準。針對政府加大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和新型市場經營主體出現的新形勢,以及工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事務所面臨的新問題,省廳不斷改進專項監督檢查方式方法,一是注冊會計師管理處與監督檢查局建立保持聯動機制,對問題線索雙向延伸檢查;二是聯合省注協分片分組檢查,并且保持密切溝通,信息共享。同時,結合事務所業務特點,重點引導和督促事務所強化質量控制體系建設。
(四)現階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雖然全省會計監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諸多不足,呈現出省好于市,市好于縣,縣市之間發展不夠平衡的情況。一是部分市縣對會計監督工作重視程度還不高,在檢查人員、檢查時間、檢查經費上投入不夠,檢查中存在走過場現象、應付交差思想,表現為檢查戶數較多,查出問題較少,與檢查預期差距較大。少部分市、縣、區會計監督檢查問題零申報,還有的申報問題較少,與當前會計核算基本形勢不適應。二是處理處罰力度不大。檢查數據分析表明:近年會計監督呈現出檢查內容多,發現問題少;檢查資金多,違規資金少;檢查單位多,處理處罰少;淺層次問題多,深層次問題少;問題資金多,追繳資金少的情況;會計監督社會效益體現不夠,規范震懾作用不明顯。三是部分人員專業素質不強。近年來,各級監督檢查人員調整變動較大,特別是新會計準則頒發后,檢查人員還沒有很好消化理解,工作中思路少、方法少、不懂不會問題時有發生,給檢查工作帶來被動。四是部分市縣上報材料不及時、質量不高。每年都有個別單位不按時限和內容要求上報材料,甚至應付了事,影響向國家上報。五是公示公告情況不到位,按要求,查前公示、查后公告應在報紙、政府網站上,意在擴大社會影響,但個別縣只是將公告貼在財政局的公示板上,不敢向社會擴大監督檢查的宣傳面。六是檢查手段落后,電腦、檢查軟件在檢查工作中應用程度不高,檢查效率較低。
二、改進工作的辦法
(一)進一步完善考核制度
工作開展不夠均衡,主要原因之一是個別財政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省廳要繼續修改考核指標,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對市縣財政局的考核力度,促進市縣會計監督檢查工作的開展。一是要逐步擴大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統一處理的會計監管項目和內容,二市要對零報告市縣和單位進行調研,必要時進行抽檢或復檢,真正弄清會計監督檢查問題零報告的具體原因。三是要進一步健全綜合考評體系,通報考核結果,公布先進和落后單位名單,完善上下聯動監督工作機制,提高全省會計監督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二)進一步加強業務培訓
人員素質是提高檢查業務質量的重要因素,現階段部分業務人員年齡偏大,業務知識陳舊,很難適應工作的需要,省廳有必要對全體業務人員做一次系統的、全方位的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現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制度,內控制度,部分企業會計準則、有關法律、法規,查賬方法和技巧等等。培訓方式可以多樣化,包括:進行現場集中培訓、不定期的視頻培訓,利用微信進行指導等等方式。
第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監督檢查,并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跨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確定,由相關的財政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財政部門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上級財政部門管轄。
第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處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經審查立案、組織檢查、審理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在內部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會計監督檢查和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內部相關機構或者職責的設立,應當體現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相分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并將會計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其他財政監督結合起來,不斷改進和加強會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會計行為有權檢舉。
財政部門對受理的檢舉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個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會計監督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采用會計年度、使用計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計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賬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采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三)對有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四)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五)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六)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應當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財政部財監字〔1998〕223號)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證會計監督檢查的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在會計監督檢查中,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作記錄的編號;
(二)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發生的日期、計賬憑證編號、會計賬簿名稱和編號、財務會計報告名稱和會計期間、會計檔案編號;
(三)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主要內容摘錄;
(四)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的主要內容和頁數;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六)檢查人員簽章及填制日期;
(七)檢查組長簽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項所稱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的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單位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內完整退還。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向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應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并持查詢情況許可證明;向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情況,應當遵守《關于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監字〔2000〕39號)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將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及其附件、被檢查當事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提交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
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二)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檢查組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四)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和確認違法事實的依據;
(五)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六)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七)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九)檢查組組長簽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對于檢查組提交的會計監督檢查報告及其他材料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章處理、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查實后,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三)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四)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五)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七)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準、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八)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九)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認為違法會計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予以審查: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法會計行為、違法會計行為人;
(二)有可靠的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于本機關管轄。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審查后,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檢舉人,并將審查意見存檔;認為案件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列違法會計行為案件,財政部門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在其他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三)在日常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四)上級財政部門指定辦理、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
(五)有關部門移送的。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立案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實施會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制度。
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對已經立案并實施會
計監督檢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審核檢查組提交的有關材料,以確定是否對當事人給
予行政處罰以及對當事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并遵循實事求是、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錯罰相當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四)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五)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適當;
(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案件審理人員對其審理的案件可以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會計監督檢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經向財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批準后,采取必要的彌補措施。
(二)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中止審理,并通知有關檢查人員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核實有關的檢查材料。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另行組織調查、取證。
(三)對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正確、不適當的,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審理事項沒有異議的,簽署同意意見。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會計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建議。
(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六)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違法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對當事人沒有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會計監督檢查結論,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檢查結論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的名稱;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三)對檢查事項未發現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說明;
(四)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制作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事實和證據;
(三)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四)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的名稱、印章;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決定文號;
(九)如果有附件應當說明附件的名稱和數量。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財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財政部財法字〔1998〕18號)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五十二條聽證程序終結后,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會計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六十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加處罰款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因逾期繳納罰款所加處的罰款,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案件結案后,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關鍵詞:事業單位 內部控制 會計監督
一、事業單位會計內控與監督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與社會經濟發展關系極為密切,是國家進行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二、當前事業單位會計內控與監督弱化的原因
事業單位會計內控與監督是通過立法賦予事業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可以正當行使的職權最主要的監督手段。長久以來,人們對它寄于厚望,但在實際過程中,事業單位會計內部控制與監督一直不盡如人意。
(一)事業單位會計內控監督弱化表現
1.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近幾年來,國有資產的流失已成為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天大約有1億元國有資產流失。一些企業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意,擅自處置或調用本企業資產;一些企業搞兩套賬或賬外賬,以逃避地方政府對預算外資產的管理監督;還有一些企業私設小金庫,用預算外資金請客送禮等等,各種違紀違規現象屢禁不止,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2.嚴重的偷稅漏稅現象。從每年的財稅大檢查中可以看出,不少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賬目不清、數字不實,存在偷漏稅現象,所查出的違紀金額令人觸目驚心。
3.會計信息失真。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作為企業經營管理參謀的財會部門理應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法規,如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保證會計數據的準確和會計信息的真實。
(二)事業單位會計內控與監督弱化原因
事業會計內控與監督法律約束機制不全;事業負責人自覺接受會計監督約束的意識淡薄;內部會計控制與監督缺乏約束力
三、治理事業單位會計內部控制與監督弱化的思考
事業單位會計監督軟弱無力現象的產生,既有主觀方面的,也有客觀方面的;強化事業單位會計內控與監督已成為共識。
(一)對單位負責人進行強化再教育,提高其責任意識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2000年7月實施的“新”《會計法》,進一步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
筆者認為,對每一獨立核算的事業法人的單位負責人,應當進行輪番培訓基本的專業常識,并嚴格考核、考試;首次培訓的課程可設置:《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職業道德》等法規制度的內容,以后每年強制培訓一次,內容可適當增加一些事業單位會計法規、制度修改、變動及新出臺的內容,以使事業單位負責人大致了解會計法規制度的內容,強化其支持會計人員工作的力度,提高其作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意識。
(二)健全事業單位的內控監督機制,保證會計內控與監督效果
在事業單位中,由于會計人員不具有獨立地位,其利益關系依附于事業單位及領導,從而使其內部監督軟弱;解決的辦法就是消除事業單位的領導與會計人員之間的利益關系,由事業單位的舉辦機關或同級財政部門掌握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任免、升遷、獎懲,提高會計人員的獨立地位。
(三)明確外部監督各方權責,加強政府綜合監督力度
審計、財政、稅務是代表政府利益的經濟監督部門,在執法中,應加大力度;為解決多頭監督問題,三部門要合理分工,各負其責,擰成“一股繩”。
(四)完善事業單位會計內控監督體系,加強法規建設
1.要加強立法,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會計監督在整個監督體系中的地位,科學界定會計監督的范圍與程序,保證監督工作落實。
2.在會計監督工作中,要有強有力的措施保證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保證不出現“頂的住站不住,站的住頂不住”的局面。
3.改變過去傳統的事后監督、會計檢查的監督模式,建立科學規范的事前預測、會計控制、檢查分析、總結評價的方法體系,進一步加強會計法制建設。
(五)強化對事業單位會計內部控制與監督職能的再認識
1.要徹底轉變事業單位原來那種重核算輕監督的思想,充分認識事業單位會計監督的制約、參與、預防、反饋的職能作用。
2.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內部會計監督和外部監督的關系,進一步建立完善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的會計監督體系,注意發揮各自的功效,加強協作,形成監督合力。
3.領導要帶頭學習執行《會計法》及有關法規,切實認識到誰是會計責任主體,履行好事業單位會計監督的領導責任,并動員群眾參與事業單位會計監督。
(六)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抓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思想素質;抓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入行”門檻;抓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抓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
事業單位會計人員處在利益的交叉點上,因此,須要求其站在國家的立場上,公平地對待各方;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的道德觀。
總之,加強事業單位會計內部控制與監督,是保證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發揮事業單位會計管理作用的必要措施,應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會計內部控制與監督制度,加強有關部門的內部控制職能,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督。三者結合起來形成強有力的內部控制與監督機制,必將推動事業單位會計工作規范化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1]周志平,會計監督若干問題探討[J],《經濟師》,2003年第8期.
[2]朱榮恩,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思考會計研究,2001:1.
企業會計的對象是指會計所核算和監督的內容,即會計工作的客體。
由于會計需要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對一定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因而會計并不能核算和監督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所有經濟活動,即凡是特定主體能夠以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都是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內容,也就是會計的對象。以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通常又稱為價值運動或資金運動。由于單位的組織形式和經濟活動的內容不同,所以不同單位的會計對象均有不同的特點。
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內容應該是詳細具體的,這就要求必須把企業的資金運動進行若干次分類,使之具體化。對資金運動進行的分類,就是會計要素;對會計要素進行的分類,就是會計科目。根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我國企業的資金運動分成六大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而每一會計要素又可分成若干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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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現代企業制度;會計監督;產權
所謂現代企業制度,是指市場經濟體制下適應社會化大要求,以規范和完善企業法人制度為主體,以有限責任為核心,以科學的治理結構為組織形式的新型企業制度;會計監督是經濟監督的重要內容。會計監督有兩層含義,其一: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利用真實的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正確地反映的同時,實現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監督。其二:指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行為本身的監督,即會計工作不僅要接受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監督,還要接受來自其他各公司治理主體,以及財政、國家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會計自誕生之日起,就同簡單管理監督緊緊地聯系在一起。時至今日,即在市場經濟所需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環境下,會計監督不僅存在,而且是現代企業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換而言之,強化會計監督是現代企業的內在需求,會計監督履行的是一種現代管理所需要的監督。公司制作為現代企業制度中一種普遍又有效的組織形式,其最明顯的特征是“兩權分離”,而市場經濟之所以將產權制度改革作為突破口,其目的就在于要建立產權與其主體關系的對應性和唯一性,即所謂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以此形成利益主體鮮明的格局。明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歸屬,這就是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又是公司制的核心,即要進一步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治理結構。所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公司內外部的一種契約或制度安排。通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安排,能夠使企業資產在諸多方面的權利分離的情況下,嚴格受到資產責任的制約,而達到各方面的均衡,進而保證生產經營效率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降低。
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在現代企業制度中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可以說,沒有現代化的反映和監督,也就不可能有現代化企業制度,二者是相互聯系、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的關系。
一、轉換目標,更新監督內容
1、將原來只為國家財政服務的會計監督目標體系分解為兩大目標體系,即企業會計監督目標體系和財政行政會計監督目標體系。在企業中,其會計監督的主要目標應立足于在合法經營的前提下,監督企業勤儉節約,降低成本費用,以取得盡可能大的經濟利益。促使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權益不受侵犯。在此基礎上以合法合規為尺度,檢查各項費用的收支情況。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企業的經營能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在財政行政會計監督中,各單位應當配合行政機關,依法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實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的過程中,主要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監督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監督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等。并及時將情況反饋給企業,使企業會計監督和財政行政會計監督形成彼此交替的良性循環過程。
2、更新內容。首先,構造定量化會計監督體系,要使經濟業務除了合法、合理之外,在數量上還必須符合效益性原則,克服定量監督伸縮性大、難以確定和操作的不足。定量化指標應在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基礎上,參照企業和同行業最好水平加以確定,使會計監督的內容具體化、明確化。其次,定量化會計監督克服了傳統會計監督的缺點,能在事前有效地控制財務收支,且與事后會計核算中的有效監督有機結合。有效的事前控制、事中反饋和事后監督貫穿于每項經濟業務活動的始終。定量化會計監督還可以發現經濟活動中出現的某些例外情況,并及時反饋給企業決策者,使之調整和改進管理,從而使會計控制到會計監督形成彼此交替的良性循環,為確保企業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創造條件。
二、轉變會計監督體制
1、轉變企業會計監督體制。我國政府就應該集中精力把總會計師管好,逐步建立“政府總會計師會計人員”逐級管理體制。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工作的基礎,無論宏觀調控還是微觀管理,都離不開真實、準確、可靠的會計信息。因此,辦企業必須把選拔合格的總會計師和建立規范的會計監督體系作為先決條件。今后國家對會計人員管理的重點應放到對已取得總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的監督管理上,應制定法規對總會計師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等提出明確、可操作的考察措施。要對總會計師實行年檢制度,以保證總會計師隊伍的高質量。
2、建立一個嚴密的會計監督組織。建立會計監督組織,是強化會計監督的重要措施。多年來,盡管會計具有監督的職能,國家也賦予會計人員實行監督的權力,但是始終沒有充分發揮會計監督的作用,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沒有專門的會計監督組織。因此,國家有必要建立一個嚴格的會計監督體系。這個系統應由財政部門、銀行部門和各業務部門的會計監督組織分別組成,由財政部門統一領導并組織協調。
三、明確會計責任主體,加強單位負責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
明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的關鍵。作為單位負責人,他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樣就加強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的地位,為會計工作者明確行使會計監督職能提供了保障。再者,為了適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責任主體,還必須要懂管理、懂業務、懂財務、懂會計,熟悉有關經濟法規,對自己負責,對單位負責,對法律負責。
四、加強企業外部監督,建立會計職業管理制度
協調企業各種外部監督形式。企業的外部監督具有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工商監督、技術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等。而各種監督的職能交叉,相互滲透、有機合,構成社會主義經濟監督體系,統一協調信息溝通,加強運作,發揮其整體作用。改革現有的會計管理體制,建立會計職業管理制度會計回歸企業是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客觀要求。要發揮股東 會、董事會、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效力,所有者的監督落實到位。為此,必須改革現行的會計管理體制,轉變管理部門的職能,組建會計職業自律組織,由其進行自我監督和約束。
五、規范會計管理程序,增強會計人員獨立發揮監督職能的意識
針對企業財務行為不規范,會計人員不能依法正常行使職權,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給國家、集體造成損失,給投資者、債權人帶來決策失誤等問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時,可有針對地執法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實行會計委派制。將會計人員從企業中完全獨立出來,為會計人員創造了依法行使職權,處理業務的良好環境,進而增強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強化會計監督職能的發揮。當前正在迅速增加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委派制的實行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應適時適度地推行會計委派制。對那些不宜適用委派制的單位,應從立法上強化會計人員的地位,確保他們能夠獨立地行使會計監督職能。
六、加快會計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嚴格執法監督
會計監督功能的減弱,監督體系的不健全是影響企業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因素?,F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科學管理體系的形成必須要有完善的監督體系作保障,會計是這個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完善會計監督體系應當首先從完善和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法規制度入手,使我們的財務會計法規盡可能地全面配套、及時,并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對違法處罰要定的具體、恰當、得力,使違法者得到應有的懲罰,清除影響會計監督功能發揮的種種限制條件和障礙。其次要加大執法的力度,嚴格執法,對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處理。要嚴格整頓執法隊伍,提高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提高他們的執法水平。
總之,會計工作是社會經濟工作中的重要一環,會計監督對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會計監督體制有利于落實企業的經營管理責任,確保企業在經濟運行中的健康性和可持續性。
參考文獻:
[1]湯秀梅.加強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的思考.財會通訊(理財版),2007年07期.
關鍵詞:企業;會計工作人員;管理;體制創新
作為會計活動的展開者、會計信息的建設者,會計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道德素養以及地位變化情況都會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甚至會影響到我國的經濟效益。而隨著不斷變化發展的社會經濟環境,會計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已經難以滿足當代市場發展形勢,因此對于企業會計工作人員管理體制的創新是相當必要的。
一、企業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不足
1.企業內部監督體系中存在逆向監督問題
我國的《會計法》中對于企業內部監督相關內容有著詳細的規定:即會計工作人員有義務及權利監督企業負責人的工作情況。但在實際會計工作的過程中,因為會計人員通常都是由企業負責人招聘而來的,因此企業負責人是會計工作人員的主要領導者,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工作人員難以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嚴格監督。而通常情況下,都是企業負責人監督會計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由此也就增加了國家及社會監督企業的難度。
2.會計管理體制不完善
由于我國當前應用的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由此就增加了我國會計制度建設及對會計人員管理的難度。在這種形勢下,企業會計人員及其管理階層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其編制的會計信息就會存在虛假性,即的問題。除此之外,因為內部控制的不嚴格及監管機制的缺陷導致企業會計資料的分類整合存在一定的混亂性,會計數據信息也不健全,進而就導致企業會計信息真實程度不足。同時由于企業約束機制及激勵機制缺乏專業性,導致企業無法有效執行各項會計管理工作,影響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作。
3.工作權限不夠清晰
雖然當前我國的新發行的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會計人員的職責及工作范圍,但當前我國會計工作人員的工作權限還尚未十分明確。舉例來說,我國一些企業沒有明確對會計人員的職責及權限進行具體規定,導致會計人員工作難以有效展開會計工作。同時有些企業雖然實行了委派會計制度,但相關的委派單位尚未具體規定會計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權限,在這種形勢下,委派會計人員擔當的只是會計監督人員的職責,對工作單位及則身職責之間的關系無法進行有效處理。
4.社會監督可行性不高
只有通過社會監督這一形式才能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但當前,我國大多數企業會計信息的只要企業領導階層同意即可對外公布,導致企業會計信息存在一定的虛假性。在這過程中,社會難以對企業進行有效監督,特別是在監督一些非上市公司時,社會監督發揮的作用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導致企業會計工作質量存在較大的問題。
二、創新企業會計工作人員管理體制的措施
1.完善會計管理制度
當前,我國是實施依法治國的時期,因此要將會計管理工作通過法治化的實行加以完善,使其符合時代化發展需要。同時還要促使會計部門和財政部門發揮其應用的價值。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合理配置還要將會計工作人員的編制工作納入企業財政、會計部門的管理計劃中,進行統一化管理。
2.促使財務會計人員的獨立化
為有效促使企業會計工作人員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創新,我國相關部門需要組建具有專業性的財務會計服務企業,避免企業對會計人員的完全掌控。通過專業財務會計服務企業的建立,可以確保會計人員免受企業領導階層的控制與干涉,促使會計工作人員可以公平真實的管理及監督企業的財務經濟狀況,從而確保了會計人員制定的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公允性,最終為國家和社會有效監督企業財務狀況創造了條件。
3.加強會計人員的教育與培訓
企業要結合發展的長遠目標、短期發展目標以及發展現狀,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對于會計人員的教育與培訓主要包含以下內容:學習會計行業的規范標準以及財務會計的專業理論知識等。通過教育與培訓更新企業員工的知識內容。同時為了加強企業員工的溝通與交流,企業可以借助財務會計知識交流研討會或者理論知識競賽的方式。除此之外,為了提升企業會計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豐富會計工作人員的知識傳播,企業要為會計人員創造一個和諧積極的工作環境。除上述之外,企業還可以借助先進的網絡技術及操作技術創建與企業發展相關的會計管理網站,加強會計人員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同時還要結合企業發展現場創辦會計工作交流研討會,并積極引導會計人員互相交流自身的會計工作經驗,進而提高企業會計人員的技能水平。
4.會計人員職責義務的約定
各企業、事業單位從專門會計人員管理部門聘用會計人員,需要向其提供所需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以及工作內容,該部門可以根據這些內容派選相對應的會計人員到單位中去,并且雙方就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義務內容達成一致,并簽訂協議,如果一方違反協議,就按照協議內容進行處理懲罰。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可以確保會計人員的獨立操作性,同時還能保證會計人員業務操作的真實性。
5.實現管理會計人員的企業化
所謂會計人員的企業化即指在企業中組建專門的管理會計崗位,其負責企業的核算及監督工作。通過企業化的的管理會計改變了傳統受企業與政府兩方面監督的情況,促使會計工作人員的私人利益只與企業經濟利益有關,通過這樣的方式以實現提高會計人員的創造性與主動性的目標,從而加強對企業運營過程的管理,進而促使會計信息的有效性,促進企業的穩步、可持續發展。
三、結語
當前,我國企業會計工作人員管理體制存在一定的缺陷與弊端,所以要采用恰當的方式解決管理體制中的問題。本篇文章通過剖析企業會計工作人員管理體制的不足,探討了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的途徑,以供參考。
參考文獻:
[1]趙晶宜.A石油銷售公司財務管理問題研究[D].華北電力大學,2014.
[2]李明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督問題研究[D].鄭州大學,2014.
1.崗位設置與現有會計人員配置矛盾突出。隨著人民銀行會計業務的不斷發展,會計電子化、網絡化、精細化程度越來越高,相關崗位設置也越來越多,崗位設置與會計人員配置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加上會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年齡結構不合理,合理配置會計人員,平衡會計人員工作量分配,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和制約變得越來越困難。
2.崗位輪換及強制休假制度落實不到位。有效執行崗位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能夠及時有效發現風險,增強控制和制約。但實際工作中,由于人少崗位多的矛盾突出,一旦進行崗位輪換和強制休假,就會不同程度出現混崗、兼崗現象,各個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不復存在,新的風險隱患就會產生。很多基層人民銀行為了保證會計業務的正常開展,不得不降低崗位輪換的頻率,減少強制休假的次數。
3.部分會計內控制度設計不夠合理,時效性差,執行不到位。一是制度的設立滯后于新業務的開展,新業務的開展缺乏行之有效的內部規章制度支持。二是會計內控制度較為零亂、分散,尚未形成一套系統、全面的貫穿于會計業務處理全過程的會計內控制度。三是部分內控制度照搬照套上級行規章制度,內容概括、抽象、脫離實際,可操作性不強,缺乏與相關風險的有效對接。四是制度執行隨意性較大,人情大于制度,管理者凌駕于制度之上情況時有發生。
二、信息與溝通方面
1.會計信息溝通渠道不暢。當前,由于各會計業務分散于多個部門,并使用不同的會計信息處理系統,許多業務系統之間獨立封閉設計,缺少數據轉換接口,會計信息相互割裂,會計信息在各個會計業務部門之間傳遞的深度、廣度和時效性較差,會計信息傳遞的手段也相對單一,缺少一套系統、全面的會計信息接收、處理和反饋平臺和機制。
2.會計風險及內控信息相對缺失。當前,基層人民銀行會計信息傳遞更多停留在上下級行及各相關業務部門之間相關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上,對會計風險識別與評估、會計內控等信息溝通和傳遞相對缺失,報告主體和接收方信息不對稱,會計內控管理部門對會計風險和控制活動的整體把握不夠,大大影響了會計風險評估和應對的有效性。
三、監督與檢查方面
1.會計監督有效性較差。一是監督的時效性較差。在當前高速電子化支付清算條件下,資金的實時支付清算能力大幅提高,往往1筆資金通過現代化支付系統能夠在60秒以內完成。然而,當前基層人民銀行仍以事后監督為主要監督方式,前臺的會計業務往往1-3天才能送達進行事后監督,這種監督模式對資金風險的監控相對滯后,時效性較差,難以有效防范資金風險。二是監督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當前,基層人民銀行會計監督會計核算、國庫和發行業務,未將預算會計、工會會計等會計業務納入監督的范圍。同時,會計監督的手段和方法相對傳統,一般僅限于業務憑證要素、數據勾稽關系、印章使用、系統訪問限制等會計基礎工作方面,基本上停留在對前臺業務的二次復核階段,對會計核算的潛在風險點和薄弱環節監督和預警不夠,監督的效果難以得到有效的發揮。
2.會計監督檢查機制缺乏科學性。一是監督檢查資源缺乏有效整合,監督過度和監督不足同時并存。由于會計核算業務分散于多個業務部門,會計檢查資源缺乏有效的整合,下級行一個部門往往要接受上級行多個部門的檢查監督。上級行各個部門按照不同的工作安排和檢查標準對下級行實施檢查,很可能對一些內容進行多次重復檢查,而對一些內容卻漏查或失察,甚至可能會針對同一個問題提出不同的意見和要求,令被檢查單位無所適從。同時,這種分散民銀行仍然存在“重監督檢查,輕整改落實”的現象,將監督檢查作為一種規避責任的一種方式,沒有將監督檢查作為有效識別風險和采取風險應對措施的一種手段。
四、加強基層人民銀行會計內控的建議
(一)提高思想認識,積極培育良好的會計內控環境
1.以人為本,積極培育基層央行會計文化。通過宣傳、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提高會計人員良好的會計內控認知能力,積極引導會計人員參與到會計內控建設實踐中,使會計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工作美德,提高會計人員愛崗敬業、忠于職守的工作態度和風險識別、應對的意識和能力。2.強化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從會計人員錄用、培訓、考核、獎懲等方面著手探索,不斷整合基層央行會計人力資源,優化會計人員結構,建立和完善會計人才儲備機制、流動機制和獎懲機制,為會計人員提供競爭的平臺,晉升的機會,讓會計人員從被動變主動,從“要我學、要”轉變為“我要學、我要干”。
(二)采取有效手段,正確識別和評估會計風險
1.提高對風險識別和評估重要性的認識。基層人民銀行應充分認識到風險識別和評估意義和作用,通過教育、培訓等手段增強會計人員風險意識,提高識別和評估會計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2.健全會計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可以考慮建立會計風險管理委員會,并在會計財務部門設立會計風險管理辦公室,由其負責理順會計風險管理流程,制定會計內控制度,組織開展會計風險評估和會計內控檢查輔導工作。
3.完善會計風險評估體系。通過完善會計風險評估指標體系、評估標準,細化會計風險要素,健全會計風險評估流程,積極構建風險識別和評估運行管理機制,努力增強會計風險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確保風險識別和評估在會計內控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三)以風險為導向,努力提高會計內控活動的有效性
1.以會計業務流程再造為基礎,積極推進會計業務及崗位整合。近年來,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縱向集中”趨勢較為明顯,但同級各業務部門“橫向集中”進展緩慢,人民銀行可以借鑒民生、浦發等股份制商業銀行業務流程改造的實踐經驗,將目前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會計核算業務統一集中到一個部門進行處理,并以此為基礎進行業務流程再造和會計崗位整合,實現“一部基本制度,一套核算系統,一本賬簿報表,一個監督平臺,一站窗口服務”,從根本上改變因業務分散造成的崗位設置過多、崗位輪換和強制休假落實不到位、會計管理困難、風險可控性差等一系列問題。
2.努力增強會計內控制度設計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鶎尤嗣胥y行應根據業務運行和管理的特點,在進行有效風險識別和評估的基礎上合理設計會計內控制度,竭力避免制度設計不及時、脫離實際等方面的問題,使會計內控制度能夠充分體現業務運行和管理的特點、目標、要求和處理程序等內容。
3.提高會計內控制度執行力。一是要通過教育、培訓等多種途徑,確保員工掌握并認真執行各項內控制度,避免因為對內控制度把握不準而造成的執行偏差。二是構建多層次、全方面的監督檢查機制,及時糾正制度執行中的偏差和失誤,努力降低會計內控執行力風險,將會計風險降到可接受的水平。
(四)完善信息溝通機制,暢通信息溝通渠道
1.完善信息溝通機制。一是要建立會計內控信息溝通的組織架構,明確同級各部門和上下級行之間會計內控信息歸集、整理、分析、報告和反饋權責和分工。二是要完善會計內控信息溝通制度,明確會計內控信息溝通的內容、流程及要求。
2.積極搭建信息溝通平臺。一是加強會計信息系統建設,設計一套系統、全面的會計信息處理系統,通過系統的運行,實現會計核算標準的統一和會計信息的共享,盡可能改變當前會計信息分散、傳遞手段單一和傳遞深度、廣度和速度欠佳的狀況。二是提升會計風險及內控的電子化、網絡化管理水平,可以嘗試設計一套會計風險及內控信息監測管理系統,將各級各部門風險識別、評估、檢查及監督的相關信息通過網絡集成的方式歸集到一個系統,以便于會計風險和內控的日常監測和管理,以解決當前會計風險、內控相關信息分散、零亂的現狀。三是繼續完善會計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溝通各相關業務部門會計內控管理信息,統一思想、整合資源,集中解決會計內控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五)強化科技創新,整合有效資源,提升會計監督與檢查水平
1.提升會計監督的智能化水平。在實時資金清算能力大幅提高的今天,人民銀行的會計監督應依托于會計業務核算系統,借助現代電子科技手段,建立一套集實時監督、風險預警、數據分析、遠程對賬為一體的會計監督系統,確保人民銀行會計能夠得到全面、及時、有效的監督。
關鍵詞:內部會計監督、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審核監督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27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9-65-02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會計監督是會計資料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增長與發展,現代化企業管理方式的不斷更新和完善,對會計信息提出了更高、更全面、更規范的要求。
會計監督體系的結構包括單位內部、政府和社會監督,各層次監督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內部監督的本質是內部控制,是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通過會計核算進行的,監督的內容包括會計核算的全過程,是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全面監督。
一、內部會計監督是法定義務
《會計法》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各單位的法定義務”。會計監督可以定義為:“經授權的會計人員按照本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單位內部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綜合監督和督促,以確保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為管理和決策服務,從而達到提高單位經濟效益的目的”。由此看出,會計監督的主體應該是經授權的會計人員而不是會計機構。監督是一種權力機制,會計監督的客體即監督的對象是企業內部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會計人員通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手段全面反映企業活動,監督的依據是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對企業和會計人員的外部約束力量,監督的直接目的是為企業管理者做出決策服務,最終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1]
二、會計核算的法定要求
會計核算是會計監督的基礎,是會計工作的核心和重點,因此,監督的內容應從核算工作開始。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皶嫅{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叭魏螁挝缓蛡€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把好內部會計監督的第一關口――對原始憑證的審核監督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最基本證據。取得和審核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也是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關鍵。因此對原始憑證的審核監督,是各單位經濟活動依法進行的重要環節。[2]
《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一)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包括憑證是否真實、所載經濟業務是否真實、日期是否真實、數據是否真實等方面。
1、憑證的真實性。注意審核是否為財政、稅務部門允許使用的發票、收據、車船票以及內部自制憑證;注意審核是否為稅務機關的統一發票,防止虛假發票;注意審核是否為稅務機關現階段統一使用的發票版本,防止過期作廢發票;注意審核開出發票的單位是否存在;發票代碼登記的單位信息是否與印章信息一致等等。
2、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注意審核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發生;業務授權與領導簽批內容是否與憑證所載內容一致;審核行業專用發票與填寫的經濟內容是否一致,是否私自改變發票的使用范圍,跨行業使用或者借用發票等等。
3、日期的真實性。注意審核同一單位出具的多張憑證,其連續號碼與開具日期是否矛盾;注意審核憑證開具的日期與報銷日期是否異常,出票日期與報銷日期間隔是否符合單位內部控制管理規范要求等等。
4、數據的真實性。注意審核票面數據的邏輯關系,數量乘單價是否等于金額;分項金額相加是否等于合計數;小寫金額是否等于大寫金額;阿拉伯數字是否涂改等等。
(二)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主要是判斷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度的規定,是否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例如: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在這個時間點之后取得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新的相關規定;在涉及財政收支方面,審核是否存在超越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巧立名目收費的;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提高收費標準的;收入不按國家規定管理,挪用、截留、轉移資金性質、設賬外賬和設“小金庫”的;審核財務支出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有無挪用、截留或改變資金使用性質的問題;審核財務支出的內容有無變通、虛報冒領的問題;審核是否有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問題;審核支出金額與實際需要量是否相符。
(三)審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
審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取決于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是會計人員依據單位內部控制的相關管理程序及原始憑證所記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等因素對原始憑證是否合理做出判定。
下列情況一般可判定為不合理:⑴非特定商品或單一來源商品(如辦公用品)大量異地采購;⑵非本單位生產經營需要的商品(如蛤蟆油、鹿茸血、照相機等)購置;⑶同一種商品(如打印紙、硬盤、U盤、硒鼓)同一個會計期間大量重復性采購(非生產經營需要的原材料);⑷非特定或單一來源的固定資產的異地維修(金額較大);⑸汽油、煤炭等能源消耗商品超出預算計劃與正常使用限度的大批量消耗;⑹車輛維修沒有對應車輛名稱及維修詳單;⑺金額較大的材料購買憑證數量為“一批”或者“無單價數量”;⑻發票金額與后附詳單金額不符,或出具人不同;⑼不同購買人購買同類商品價格明顯不同;⑽參加醫保體系后再次報銷醫療費用等。
(四)審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完整性
在確認原始支出憑證是財政、稅務部門允許使用的發票、收據、車船票以及內部自制憑證等反映經濟業務發生書面證明有效的基礎上,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進行其基本要素構成的完整性檢查,即審核憑證的名稱;憑證填制日期和編號;接受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填制憑證單位名稱及經辦人的簽名并蓋章等項目是否完整。
審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包括數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書寫是否規范、憑證聯次是否正確、有無刮擦、涂改和挖補等。
審核是否“陰陽票”,采用多聯式發票辦理結算業務,復寫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對于背面無復寫筆跡的支出憑證上(通常稱“陰陽票”),存在“大頭小尾”的可能性,必須向持證人查詢原因。
四、不斷提高會計人員專業素質
會計人員專業素質是加強內部會計控制的關鍵。緊跟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需要,不斷提高財會人員整體素質,是把好原始憑證審核第一關保障。實現內部控制目標,加強會計監督職能,不僅需要業務能力強的專業人才,更需要選擇具有良好的道德觀、價值觀的人才,在人才培養方面,不但要進行業務培訓,更要注意其職業道德及法制觀念的培養。
五、小結
會計內部控制是保證企業正常運轉的前提與基礎,內部控制系統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如何滿足現代企業組織結構、經營方式與管理目標的需要,是一個全新的理論課題。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自我調節和自我約束的內在機制,處于企業中樞神經系統的重要位置。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對企業提高市場競爭能力、規范財務管理、防范會計違法犯罪、規避經營風險等,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企業內部會計控制是否健全,關系著企業的經營成敗,必須加以重視。只有從基礎做起,把好全面核算的第一關,再此基礎上,不斷健全和完善企業會計內部控制,才能為企業經濟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