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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業未給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的,需補繳以前年度未繳部分。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現狀
因寧波非公經濟相對較發達,導致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相對較低。2014年寧波市本級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9139家,職工39.27萬人;根據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統計數據,2014年市本級繳納養老保險金單位30678萬家,職工117.7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僅為養老保險繳納人數的三分之一。(數據引自浙江省政協委員、寧波市總工會副主席嚴萍在政協第十一屆浙江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公積金繳存民生話題上內容)
三、住房公積金執法現實情況
公積金繳存問題不屬于勞動仲裁范疇,職工不能通過勞動部門的勞動仲裁來解決,也非民事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對企業的訴訟。
職工只能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投拆維權,住房公積金中心接到職工投訴后,根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向企業發函告知其違規,督促企業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員工對以前未繳部分有訴求的才會督促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中心在下發函告后企業未糾正的,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單位予以1-5萬元處罰。拒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向公積金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存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住房公積金中心不像勞動部門一樣有調閱企業用工情況、財務賬冊等資料的行政執法權,難以獲得準確補繳金額,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供可供執行的具體金額,這種情況使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變得極為困難。
針對企業、員工法制意識薄弱及住房公積金維權的實際困難,部分基層國有企業、大多數的私營企業特別是職工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性企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一直不太理想。特別對于職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補繳,住房公積金中心執法更加困難。根據規定,職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補繳,其涉及的補繳金額是眾多職工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性企業所不能承受的,強制執行的結果有可能會導致私營企業的倒閉,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對的情況。政府部門對補繳住房公積金投訴執法出現兩難是既要盡力維護員工權益,又怕企業經濟壓力不堪承受。這是住房公積金中心沒有主動強制要求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原因。
四、國有企業的特殊性
國有企業是經濟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承擔企業的經濟責任外,還須承擔社會責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國有企業應當與職工共同發展。國有企業不同于私營企業,住房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舉報對企業下達繳存函或行政執行通知書時,國有企業應當也基本會按其規定繳存或補繳。除企業確實存在繳存困難的,按規定在職工和住房公積金中心同意后緩繳,屆時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執法補繳
根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為職工補繳開戶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單位與該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保開戶憑證。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對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各個年度單位補繳金額=社保基數×繳存比例,同時同比例繳存個人部分。
六、住房公積金補繳風險應對措施
保持現狀。不進行繳存或補繳,基層國有企業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內不想去觸碰住房公積金繳存或補繳問題,希望延續前任管理現狀,把問題留給下任管理者。認為目前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投訴問題尚屬可控范圍,未有人數眾多的集體投訴。如一旦開始統一繳存,反而可能會提前觸發集體要求補繳以前年度金額的訴求,適得其反。
這種保持現狀的處理辦法是多數經營管理者的想法,但這是種不作為的行為,也不符合政策規范,如果職工集體投訴,企業將處于被動狀態,推遲繳存或補繳時間,隨著職工維權意識增強,必然引起更大范圍的群體性補繳投訴。
按規定對住房公積金未繳存的,新設公積金繳存賬戶,并對以前年度單位未繳部分進行補繳。但涉及的補繳金額是一般企業所不能承受的,基層國有企業往往人數眾多,且經營效益并不理想,讓其補繳以前這么多年以來未繳存的部分,一般企業基本無法承受。而強制性的補繳可能直接倒導致企業破產倒閉,進而影響職工就業及引發更惡劣的不平穩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補繳,主動盡快按規定為國有企業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根據企業經營效益量力而行。隨著為職工辦理好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越長,補繳風險將日趨淡化。繳存超過兩年,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補繳訴求。雖然在繳存時同樣出現補繳訴求風險,但通過與職工做好溝通,說明企業經營壓力現狀,通過現在的開始繳存來安撫職工情緒,避免出現集體補繳訴求,平穩過渡兩年追訴期。
七、建議措施
關鍵詞 醫院;住房公積金;核算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的性質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指出,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參照2006年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一職工薪酬》準則中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在醫院的管理制度中,住房公積金與工資具有相同的作用。
根據醫院資產要素的定義,醫院資產是醫院擁有或控制,能以貨幣計量并能給醫院帶來一定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比較可見,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所有,醫院并不擁有所有權控制權。住房公積金未來所帶來的收益或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所有(公積金投資收益),或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利息),不會給醫院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住房公積金不屬于醫院資產范圍。
二、目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方式
對銀行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財務核算問題,相關部門專門制定了核算辦法,規范其管理與核算。但對于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各企事業單位,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僅對列支方向做出了明確的規定:①機關在預算中列支:②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③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對于醫院將公積金繳存后,各醫院如何管理和核算這筆資金,醫院會計制度僅作出如下規定:對于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醫院應設置輔助帳進行登記并核算其繳納、使用和結余情況。但具體如何設帳、如何核算,沒有明確的統一的規定。這樣,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單位采取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一)在“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這些單位,在發放住房公積金時,
借:醫療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住房公積金(醫院負擔部分)
應付工資――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將公積金繳存管理部門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基本結算戶
同時: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有的單位計入“其他貨幣資金”或“其他應收款”)
貸: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這樣處理,用“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或者“其他貨幣資金―住房公積金”、“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部門總額;用“專用基金―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職工住房公積金總額。使住房公積金在單位會計報表即作為一項流動資產,又作為一項凈資產。
但根據我們上文所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的資金不能作為單位的資產,上述處理,虛增了單位的資產和凈資產,甚至使醫院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出現虛假資金情況,不能真實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誤導會計報表使用者。
(二)在“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科目核算
多數醫院單位采取這種處理方法。發放時:
借:醫療支出一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一住房公積金(醫院支付部分)
應付工資――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繳存住房公積金時: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有的單位計人“其他貨幣資金”或“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基本結算戶
這樣處理,用“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或者“其他貨幣資金―住房公積金”、“其他應收款一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部門總額;用“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職工住房公積金總額。這樣處理使住房公積金在單位報表即作為一項流動資產。又同時作為一項流動負債管理。
與第一種方法類似,虛增了單位資產和負債。給會計報表使用者造成信息誤導。
(三)設置備查薄或者輔助帳
這下單位設置一些簡易明細登記帳,簡要登記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及余額,但缺少正規的核算,職工個人公積金查詢、轉移、支取、轉入以及與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對賬管理不嚴格。
(四)單位匯繳后不作任何處理
一些單位認為,該資金已經轉到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號,屬職工個人所有,不管是否支付已不屬于醫院的資產或負債,同時公積金管理部門又是政府專門的主管機構,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和嚴格的制度和辦法,繳存到管理部門后,職工查詢、支出均到管理部門辦理即可,因此醫院沒有必要進行很規范的管理。
綜上所述,同樣一筆住房公積金資金,有的醫院列入負債。有的列入凈資產,還有的不在醫院總帳中反映,加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10余年來,各醫院累積的資金余額已達數百萬乃至上千萬之多。
如此,造成資產、負債、凈資產都不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影響現金比率、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比率等重要指標,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甚至醫院決策者。
三、住房公積金賬務處理建議
住房公積金核算具有獨特之處,資金動用必須滿足相關法規的規定。不能自由支配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國家政策性的長期住房儲金,醫院在核算住房公積金計提、支付業務后,應當設置專門的、獨立于醫院總帳的住房公積金帳目。連續系統的反應醫院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使用、結余情況,同時,定期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核對。
住房公積金輔助帳,不存在核算收益的問題。科目設置可以簡單明了,能夠準確反映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及結余情況即可。可以設置資產類科目“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核算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收支情況;設置負債類科目“住房公積金”,反映醫院住房公積金繳交、提取和結余情況,且“住房公積金”科目應按職工個人設分戶明細帳。期末。“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和“住房公積金”科目總量余額相等。
賬務處理舉例如下:
1、單位匯繳時。根據繳款書憑證和銀行收款通知書
醫院財務總帳代扣代繳: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基本結算戶
同時,醫院住房公積金專門帳目: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貸: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個人明細科目
2、新職工調入時,依據新職工調入開戶手續及住房公積金轉移支付收款憑證: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貸: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
3、職工離退或調出時,依據銷戶手續及住房公積金轉移支付收款憑證:
借: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4、職工因購房、維修提取時,依據住房公積金轉移支付憑證:
借: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5、期末結算利息時,依據住房公積金中心提供的利息結算單: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一、提高思想認識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繳存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中最基礎的一項工作,也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各鄉鎮(場、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依法辦事、以人為本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從維護職工利益出發,按照“全面規劃、循序漸進、突出重點、分類推進”的原則,采取分階段逐步推進的辦法,積極穩妥地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
二、堅持分類推進
1、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實現全員覆蓋,為本單位員工(含聘用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聘用人員住房公積金建繳按5%比例先行建立,再逐年提高,配繳到位,確保3年內實現本單位不同性質的職工按同一繳存比例繳交住房公積金。
2、國有企業要實現基本覆蓋,不分用工性質,為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建繳住房公積金。
3、積極引導非公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堅持“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非公企業可先按不低于5%最低繳存限額(月繳存額包括個人及單位繳存部分,最低不低于57元),再逐步提高繳存基數和比例。堅持“先易后難,先大后小”,重點企業和其它規模較大、人數較多的企業應率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針對性地進行政策引導,增強單位和職工自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可先在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和訂立較長期勞動合同的職工開始,逐步實現全員覆蓋。堅持“以點帶面,逐步推開”,選取骨干企業、龍頭企業、明星企業、品牌企業、上市后備企業等非公有制單位開展,擴大繳存覆蓋面試點,探索擴大繳存覆蓋面工作的有效途徑,發揮典型示范作用,推動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明確職責分工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主動與各相關單位做好協調、銜接工作,努力擴大繳存覆蓋面,財政部門要將財政預算管理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支出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并加強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推動企業與工會組織將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作為企業集體協商內容,寫入企業集體合同格式文本,明確單位、各人建繳住房公積金義務;工會組織要積極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通過集體協商機制促進企業用工單位為職工建繳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同時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開展擴大繳存覆蓋面聯合執法和宣傳工作;工商、稅務、質監、社保、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要積極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交換相關單位信息,在辦理單位登記、年檢時相互把關,督促未建立的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監察部門要將住房公積金擴大繳存覆蓋面工作列入糾風工作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加強對擴大繳存工作覆蓋面監督檢查;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要充分發揮與企業、客戶關系緊密的優勢,積極參與住房公積金擴大工作宣傳,主動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服務,提高工作效率,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業務通辦;資金管理
一、實現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公積金提取業務實現大市通辦的必要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是指在蘇州大市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單位和個人,在可通辦的業務范圍內,結合自己的實際,就近選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任一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相關提取業務。目前蘇州大市范圍內人員流動極為頻繁,大量存在繳存地與工作地不同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大市范圍內異地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的需求。業務通辦的目的是讓數據多跑路,讓職工少跑腿,這是大勢所趨。為了給繳存職工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務,解決職工辦理公積金業務只能繳存地辦理的不便,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已經著手打破區域、層級限制,積極推動全市各分中心通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實現全市范圍就近提取,讓群眾少跑路。但是,蘇州大市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的推進速度和力度仍不夠。
(二)實現公積金提取業務大市通辦的緊迫性。為了使服務更加便捷、高效,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斷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提升住房公積金服務供給能力,滿足群眾多方面、多層次需求,如在全國率先在保證擔保模式下實行貸款“一柜式”受理,協調承辦銀行、擔保公司對貸款審批、發放全過程實施流程再造,實現前臺受理和后臺審核同步并行,貸款職工“進一個門”、“叫一個號”、“在一個柜臺”即可完成貸款申請的全流程,貸款效率繼續保持全國同行領先水平。但是蘇州在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比較滯后,僅在市區(指姑蘇區、虎丘區,不包含吳中區、相城區和吳江區)實現通辦,這滯后于國內一些城市,比如天津住房公積金業務早在2011年就在各營業網點全面放開,在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各區縣管理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可跨區縣辦理全部繳存、提取業務,即辦理公積金業務的職工不受繳存區域限制,全市公積金營業網點通存通兌。浙江省的溫州、舟山、麗水等城市都在2016年實現了公積金業務通辦。為了保持蘇州住房公積金行政效率的領先水平,蘇州必須緊跟步伐,推動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進程,增強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實施的難點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實現公積金提取業務在各分中心通辦,在政策口徑和操作執行應該統一,這是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的前提。本文結合姑蘇分中心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工作實際,發現蘇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實施存在以下難點。
(一)分中心提取業務的具體做法與市中心文件規定存在不同之處。通過對比姑蘇分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具體做法和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姑蘇分中心在各類提取留存額與市中心有關規定無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在租房提取業務辦理中,姑蘇分中心的具體做法與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有些不同。姑蘇分中心在辦理租房提取業務時,除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的需提供的材料外,要求本地戶籍人員提供市區(姑蘇、虎丘、吳中、相城)的無房證明。造成這一不同做法的主要原因是租房提取的審核難度很大,而各分中心沒有與不動產登記中心建立數據對接,不能查詢職工的不動產狀況,為了避免有房職工采用租房提取方式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姑蘇分中心在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提供的材料外,增加要求本地戶籍人員提供市區(姑蘇、虎丘、吳中、相城)的無房證明。
(二)部分提取業務異地分中心辦理存在審核盲點。由于受到區域層級管轄權的限制以及各層級行政資源的不能完全共享,異地職工在辦理部分異地提取業務時,提供的材料在真實性審核上,異地分中心必然會存在盲點。比如自建大修提取,需要提供鎮級以上城市建設規劃部門的建設規劃許可證或相應的規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有效期一年)原件;購買拆遷安置住房提取需要提供拆遷協議原件、房屋拆遷部門開具的專用收款收據(有效期一年)原件等,以上提供的材料都是由異地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異地公積金分中心在審核這些材料時,如若遇到疑問需要核實時,往往受到區域行政管轄權限及行政機構異地共享范圍等因素的限制,承辦異地提取業務的分中心在與異地相關主管部門在溝通上會存在一定的障礙,對于房屋自建大修等事實的核實更是存在一定的難度。
三、實施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的建議
實現大市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通辦的前提是各分中心或管理部應該在政策口徑統一、操作執行統一。而根據以上分析,蘇州各分中心在具體做法上與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存在些許差異,同時,在部分提取業務在異地辦理時存在一定的審核盲點,針對以上難點,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統一大市范圍的提取政策、做法、制度。針對在租房提取業務辦理中,姑蘇分中心的具體做法與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規定有些不同的問題,主要有兩種解決辦法,一種辦法是直接修改蘇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增加要求本地戶籍人員提供市區(姑蘇、虎丘、吳中、相城)或大市范圍內的無房證明。另一種辦法是針對租房提取的審核難度大,建議與不動產登記中心建立數據對接,提供職工不動產查詢功能,并按照住建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建金[2015]19號《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要求,研究出臺相關政策并執行。以上兩種方法,方法一需要職工增加提供資料,這不符合市中心不斷推進的“簡化手續”的初衷。因此,建議采取第二種辦法。
【關鍵字】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體制改革;金融;政策
1 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屬性及特點
國務院將住房公積金的屬性歸結為“個人繳交,單位資助,所有權歸個人。”從其使用情況及現狀來看,其功能可表述為:公積金的繳存人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在住房消費時可以獲得較低利率的公積金貸款支持。我國現行的公積金制度存在強制性、政策性以及義務性的特征,同時住房公積金制度也是一種長期性的儲蓄制度,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專款專用”的住房保障金,對于員工來說同時具有工資性的特征,即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從而達到轉換分配機制的目的。
2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項制度的發展過程,難免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住房公積金也不例外,目前影響我國住房公積金充分發揮其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的因素主要有:
2.1 部分地區房價絕對水平較低,繳存職工負債消費意識較淡,一般都通過多年積蓄現金購買住房,這也直接導致了部分地區公積金繳存較高,大量資金沉淀,常年低收益水平運作。
2.2 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事業單位,市場競爭意識不強,推廣力度較弱,許多繳存職工并不了解,繳存住房公積金能夠為其帶來由政府補貼的“低息”貸款。反觀商業銀行,由于個人住房貸款一直是銀行的“優質品種”,很多商業利用自身營業網點多,手續方便快捷,貸款品種豐富的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擠占了大量市場份額。同時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限制,很多消費者需要辦理組合貸款,額外多支出很多相關費用,往返銀行和公積金辦理機構多次,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
2.3 住房公積金制度也存在分配不公的問題。住房公積金是按繳存職工的工資總額乘以繳存比例繳納,工資越高者享受單位繳納部分越多。這部分職工多為高職、高知人群,使用公積金的可能性往往較低;而渴望用公積金買房的年輕人,公積金又少得派不上用場。再加上近年來私企員工、沒有單位的自由職業者大量出現,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不升反降。
2.4 住房公積金運行缺乏有效監督一雖然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的住房儲金。在地方或部門利益的驅使下,對公積金管理“行政化”,不可避免地導致擠占、截留、挪用公積金的現象屢屢發生,同時,由于住房公積金不屬于財政資金,雖然條例規定財政部門負責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監督,但財政部門本身并不是職工個人的代表機構,只是依照現有法規進行審核而已,并無其他權責,這樣的監督機制在效能上會受到影響,使得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流于形式。
3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建議
3.1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再修訂,明確規定各級住房金管理中心為直屬于城市人民政府的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或推公管理單位,并明確規定其行政級別,或直接定位為執行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或是直接轉為住房銀行,不再冠以行政級別,以對目前現五花八門的機構設置進行規范。
3.2 修改完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對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事業單位管理費的提取比例及辦法作出明確規定,一方面應降低貸款風險準備金過高的提取比例,另一方面也要對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的提取比例和激勵措施作出明確規定,以充分調動單位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領導者的責任心;對于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確定為增值收益的40%,在確保貸款風險準備金足額提取和有效積累的同時,可以借鑒社保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額達到貸款余額的50%時不再提取,不足時再予補提;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的提取比例可以視單位性質的不同確定不同的提取比例,若條例將公積金管理部門定位為全額撥款單位,提取比例除其工資性支出等剛性支出外可定為20%,若定位為自收自支單位,提取比例除工資等剛性支出外可以確定為30%,總之要能充分保證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正常需要。同時,增值收益剩余的部分應明確作為繳存人所共有的公共基金,當該基金達到繳存人存款總余額一定的比例時可以按比例轉增給所有繳存人,以真正體現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3.3 修改完善與公積金結息有關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的規定改為與會計核算年度相一致,即以每年的12月31日為結息日,結息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解決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和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與住房公積金預算年度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年度不一致的矛盾。即使結息日不作改變,也要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到每年的l2月31日,各單位一年一調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也都統一在每年的一月份進行。
3.4 增加相關的管理條款,規定各地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實行全省或全國聯網調度,跨地區調度使用的資金比照商業銀行之間的同業拆借資金進行處理,以改變各地區之間資金不能借貸流通使用的現狀,加強各地區之間資金的交流合作,合理調度各地閑置的住房公積金,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為真正需要解決住房問題的中下層老百姓謀更多的福祉。
3.5 修改有關的條款,明確規定全國各地實行統一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數額,繳存比例為單位個人各10%,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可以擅自提高繳存基數和比例。避免人為的的再次擴大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之間不同人員的收入差距,同時預防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
3.6 健全外部控制監管制度。相關監管部門必須各施其職,在公積金管理的審慎性、適應性、有效性、嚴肅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公積金規范運作。四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辦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內容、形式和責任人,在當地主流媒體上,及時、充分、客觀地披露自身組織結構變動,特別是對其業績、流動性、風險、控制權、戰略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提高運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力量,提高社會公眾對信息披露的參與程度與監督力度,以更客觀、全面、真實地反映住房公積金整體風險、收益。
4 結束語
伴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住房公積金也在摸索著更完善的管理模式,追尋著更適合中國國情的制度規范。以上談到的幾個問題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的一系列難題,隨著政策的進一步深化研究,憑借著實踐中汲取的更好的管理經驗,我們相信我國的公積金制度一定會更加完善,在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加快住房建設,特別是廉租房建設,以及幫助廣大城鎮居民改善住房條件、促進經濟增長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
參考文獻
一、指導思想
以“*”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市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的“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健全住房保障機制”精神,全面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力爭實現全鎮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全面覆蓋,著力改善民生,保障住有所居,為構建文明和諧新*作貢獻。
二、組織領導
鎮成立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鎮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由副鎮長羅萬新任組長,城建辦主任李茂云任副組長,城建辦副主任黎潤祥、房管所所長楊潤維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黎潤祥兼任辦公室主任,楊潤維、李清紅為成員,辦公地點設在行政辦事服務大廈一樓。各社區、各單位、各部門(含屬下單位,下同)也相應成立管理工作小組,負責本社區、本單位、本部門及下屬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具體工作,并把管理工作小組名單報鎮領導小組。各社區、各單位、各部門的管理工作人員應盡量保持穩定,需要變動的需及時報送鎮領導小組備案。
三、繳存范圍和對象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含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都必須按照上級的規定,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包括國家公務員、國家干部、市(鎮)正式職工、合同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建立勞動關系并連續工人六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列入繳存范圍的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設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在單位為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個人所有。
四、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凡納入鎮財政統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以銀行月工資額為準,其它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則以月發放基本工資額為準。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和我鎮的實際情況,鑒于我鎮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工資普遍較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應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個人:國家公務員、國家干部(含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的國家干部)按工資總額的20%,市、鎮屬職工(含合同工)按工資總額的15%,其它員工(含臨時工)按工資總額的5%繳存。單位:按同等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繳存程序
1、屬上述“繳存范圍”的單位須于方案之日起30天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經審核后到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各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點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房設立手續,每人一戶。已繳存單位發生變更、解散的,要在發生之日起30天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變更或注銷登記,并為原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長房轉移、封存手續。納入財政統發工資的,由財政分局按規定統一辦理。
2、繳存單位按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的數額,在每月發放職工工資5天內,將單位繳存的和單位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3、單位新錄用職工或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要在30天內及時辦理繳存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新錄用職工要從工作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六、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實行專款專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申請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工作調離本市、戶口遷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戶口)工資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戶口職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領取《失業證》的;
10、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職工家庭因突發事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困難的;
12、職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七、職責范圍
1、鎮府機關大院實現全覆蓋(要求*年10月開始執行,由鎮財務室負責落實)。
個人按以下方案執行:①公務員、國家干部按20%比例繳存;②市、鎮職工、合同工按15%比例繳存;③鎮政府及事業單位臨工按5%比例繳存。
2、經貿系統、財稅系統、外經系統、政法系統、環保系統、農林水系統、文化宣傳系統、城建系統、市政衛生系統、教育系統管轄單位實現全覆蓋(要求*年10月開始執行,由屬線分管領導負責落實)。
個人按以下方案執行:①公務員、國家干部按20%比例繳存;②市鎮職工、合同工按15%比例繳存;③鎮政府及事業單位臨工按5%比例繳存;
3、鎮辦企業實現全覆蓋(要求*年10月開始執行,由經貿辦督促)。
個人按以下方案執行:①公務員、國家干部按20%比例繳存;②市鎮職工、合同工按15%比例繳存;③其他職工按5%比例繳存。
4、社區兩委干部全體成員及工作人員實現全覆蓋(要求*年11月開始執行,由組織人事辦督促)。
全鎮21個社區應帶頭樹立榜樣,按照職工繳存的比例范圍(5%-20%)根據情況自定,選擇符合本單位的繳存比例,積極為本社區兩委成員和干部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5、各社區辦集體企業實現全覆蓋(要求*年11月開始執行,由各社區支部書記負責,經貿辦督促落實)。
各社區級集體企業應摸清企業從業人數,繳存對象包括在編正式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和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建立勞動關系并連續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繳存比例按5%執行,并將個體人員名單編成冊子,報經貿辦檢查驗收,作為社區工作實績量化考核其中一個指標。
7、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全覆蓋,繳存比例(按5%-20%)根據情況由各企業自定(要求按市有關文件執行,由外經辦、科苑城信息產業園和各社區支部書記負責)。
八、廣泛宣傳
(一)把本工作方案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府[*]115號)轉發給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供他們調研、討論。
(二)做好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工作,要在電視臺投放電視廣告,在政府網站加入宣傳欄,在單位宣傳欄上宣傳有關政策等。
(三)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社會團體的作用。要積極組織商會、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召開座談會、協調會,廣泛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就如何開展住房公積金工作進行交流和探討,力爭取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的穩定、和諧發展大局,各單位、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要掌握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政策和規章,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最終實現住房公積金全覆蓋。
自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特別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以下簡稱《條例》)印發后,各
地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適時調
整資金使用方向,加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力度,進一步推動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實踐證明,實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等發揮了重
要作用。但是,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一些地區住房委員會制
度沒有真正建立,“房委會決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
心未能真正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運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現象,資
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不健全,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
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住房公積金存在風險隱患。為了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健全住房
公積金監督管理體系,從根本上解決目前住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已對《條例》進
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3月24日實施。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現就有關
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系
各直轄市、省會城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以下統稱設區城市)要按照《條例》規定,設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每個設區城市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
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代表為主組成,其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
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由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住房公
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建立嚴格、規范的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實行民主決策。住房公
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并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
使用計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此外
,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比例的確定,以及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審議批準。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
每個設區城市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
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本《通知》之日起,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
常歸集、轉移、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的前提下,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資產、人員編制一
律凍結。各地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對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產、人員等狀況進行清理,核實債權債
務,經審計后逐一登記造冊。在此基礎上,將清理后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一并轉入新設立的住房
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改組為業務經辦網點;少數資
金數額大、管理工作較規范的,可改組為分支機構。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取消,人員由新的住房
公積金管理中心擇優留用,未留用人員由原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負責,妥善安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資金數額和業務量較小的縣(市)的住房公積金歸
集管理業務,也可由受托銀行辦理。各省(區、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
積金管理機構的調整工作。在機構調整過程中,要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進行,不斷、不
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得掛靠任何部門或單
位,不得與其他部門或單位合署辦公,也不得興辦各類經濟實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崗位責任
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住房公積
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推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并辦理任免手續,不得兼職。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的監督,發現問題
及時向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時,可以提出撤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的建議。設區城市機
構編制管理部門要根據當地住房公積金規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編制,嚴格控制住房公積
金管理中心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和個人賬戶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五
家商業銀行范圍內,確定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
、繳存、歸還等手續。其中,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的銀行,一個城市不
得超過兩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依據管理職權,對住房公積金管
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監督。受委托銀行對專戶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行為負有監
督責任,發現違規問題要及時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及其分
支機構反映。凡不按規定設置賬戶的,有關部門要進行嚴肅處理。
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受委托銀行要為繳存住
房公積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
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并和受委托銀行定期對賬。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記賬時間以住房公積金在
受委托銀行繳交入賬時間為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已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要發放有效憑證
。
四、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加大個人貸款發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提高歸集率,依法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
積金。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
理中心歸集住房公積金和發放個人住房委托貸款工作的考核,落實責任。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要簡化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改進貸款服務工作。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規定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發放范圍,對于職工買房、集資合作建
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應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貸款風險管
理,健全貸款檔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監督體系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建設部會同財政
部、人民銀行負責直接對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省、自
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
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部要充分依托現有網絡系統基礎,建立健全全國住房公積金信息
管理系統,與各省(區、市)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聯網,對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建
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各省(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要責成有關省(區、市)進行糾正,違規違紀的要及時組織查處,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務院。
建立設區城市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全過程監督機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嚴格執行財
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字
[1999]33號)等規定,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預算和管理費用預算,并嚴格按財政部
門批復的預算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
,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年終編制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決算和管理費用決算,要報
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抄報同級審計部門。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管
。審計部門應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對住房公積金管
理中心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結算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將包括住房公積金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便于社會和公眾監督。
六、加強組織領導,嚴肅法紀,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
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關系到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的維護,關系到城鎮住房建設和居
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整工作的領導,統一
部署,精心組織,保證調整工作的順利實施。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進一步加強對各地貫徹《條例》的指導和監督。
為了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發展,由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監察部、勞動保障
部、審計署、法制辦、中編辦、全國總工會的負責同志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有關
專家,組成住房公積金工作聯席會議,定期召開會議,研究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政策,協商解決住房
公積金制度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等。
各地要嚴格執行《條例》有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查處
和糾正。對目前已被擠占、挪用的住房公積金,由原決策機構和決策人負責,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
;對違規發放的項目貸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而造成資金損失的,要依
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機構調整過程中,嚴禁借
機私分錢物、侵吞國有資產、突擊提職、揮霍浪費;違反規定的,一律從嚴查處。
[關鍵詞]公積金;制度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040-01
一、地區之間發展不夠平衡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通報》,截至2008年末,全國應繳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11184.05萬人,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為20699.78億元,繳存余額為12116.24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個人貸款余額為6094.16億元;全國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為8583.54億元,占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的41.47%。
從住建部公布的各項數據中,可以看出我國大部分城鎮地區和企事業單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是從住房公積金歸集覆蓋率和資金使用率上反映出這項制度在全國各地發展還很不平衡,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已達到職工人數的90%以上,單位和職工的繳交率占工資收入的15%,個別達到20%,甚至更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不但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低,公積金繳交率也較低,有的還不足5%這一規定比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區甚至連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這樣就勢必使得這些地區和單位的職工難以享受到國家這一惠民政策。
二、繳存比例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上限的具體標準是多少沒有規定,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普遍執行5%到20%不等的標準。條件差的行業和單位執行5%的比例,而條件好的就可以執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職工個人和單位分別按這一比例繳納,隨著職工工資的不斷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會使實際繳存額差距很大,且由于單位配套繳存的這部分資金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勢必導致了實際意義上的分配不公。通過檢索某地級市住房公積金業務數據,該市職工繳存額前1007名的平均年繳存額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繳存額僅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過公積金貸款改善住房的為33%,后100名的公積金貸款情況為零。過大的繳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時也影響了這項制度的惠民效應。
三、政策法規不配套、不全面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4月頒布,2002年3月修訂的。該《條例》雖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機構、監督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沒有相應的實施辦法和具體的操作規程。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有關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執行難度。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立法工作明顯落后住房公積金的發展,造成相關方面無法可依,僅僅通過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就對整個龐大的住房公積金運作進行解釋和相關工作的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別是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提取規定等都沒有細化,還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過公積金來改善居住環境等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當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規的建設,既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又充分發揮公積金的效能。
四、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不高、業務范圍有待拓展
從住房公積金存貸比率上看住房公積金使用還沒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費市場。如何一方面加大資金籌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繼續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投放的同時,進行多元化投資和運作,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受惠于民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單位和職工依法繳存意識
堅持緊貼企業生產和職工生活實際,深入開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宣傳活動,努力爭取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形成人人關心和支持公積金管理的良好社會氛圍,不斷增強單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制觀念。一是加大集中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靈活采取報紙專欄介紹、電視臺及電臺專題報道、會展主題宣傳、網站查詢介紹等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公積金制度的優惠政策,提高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認識,促使其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二是加強日常宣傳教育力度。要求各市區管理部結合各自實際,研究制定催建催繳分解落實責任制,堅持定期深入企業上門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有重點地引導未建立公積金制度的企業單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三是加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宣傳力度。在去年于全省率先開展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工作經驗,堅持以案釋法,深入開展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宣傳工作,提高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制觀念。
二、加大依法征管力度,進一步擴大中低收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覆蓋面
按照王培廷市長的批示要求,把擴大企業低收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作為征管工作重點。將年度新增職工人數工作計劃由20000人提高到24000人,努力讓更多的低收入職工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優惠政策,促進和諧建設。目前,全市住房公積金覆蓋面達到78%,而市直覆蓋面已達98%,相比之下,、覆蓋面較低,分別為54%和63%,因此,下步工作重要要放在下屬三市中。一是加大領導力度,由中心領導帶頭分解落實聯系各市區管理部責任制,突出重點抓好東鑫電子、華泰汽車、東安黑豹、華力電機、齊全木機、世一電子、富豪皮革、海天集團、恒宇集團、卡爾電氣等20家影響力較大的企業催建催繳工作,帶動中小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二是探索建立健全公積金征收管理新機制,積極爭取財政、勞動、工會、工商、審計等部門的支持,開展住房公積金聯合行政執法集中整治活動,對無正當理由拒繳、拖繳、少繳公積金的單位,嚴格依法進行處罰。三是靈活采取“低門檻、廣覆蓋,先進入、再規范”等措施,進一步加大對改制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的征收管理力度,努力將覆蓋面逐步擴大到包括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在內的城市各類就業群體,做到“應建盡建、應繳盡繳”,切實維護好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加大資金監管力度,確保全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
為切實維護全市30萬名繳存職工的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大局,促進和諧建設,我們將把加強資金安全管理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和永恒主題,確保全市住房公積金無擠占挪用、無項目貸款、無逾期貸款、無國債及其它投資項目。一是堅持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嚴格落實好《市住公積金財政監督管理辦法》和《市住房公積金銀行監督管理辦法》,定期向財政、審計、銀監等部門報送報表,通報業務管理工作進展和資金運轉情況,主動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嚴格規范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二是堅持不斷完善內控機制,進一步健全《內部稽查管理制度》,加大對各市區管理部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檢稽查力度,嚴格落實好《關于加強資金安全管理工作的36條具體規定》、《關于強化公積金管理工作的50條具體規定》等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同時,借鑒銀監部門的經驗,進一步健全《全員安全管理問責制》,嚴格落實交流、輪崗、強制休假等安全制約制度,重點加強對中心法人、部門領導和重點崗位人員的監督,嚴防安全管理風險。三是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安全管理制度,重點抓好住房公積金個人征信系統建設,在全國首批、全省首家非金融機構開通全國個人信用信息查詢系統,進一步提高全市公積金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水平,為防范、化解和消除業務管理潛在風險隱患增加一道新的安全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