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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查隱患
由房產局、公安局、消防大隊、安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全燃氣安全隱患進行拉網式排查。
排點:
居民住宅、學校、賓館、飯店、食堂等用氣單位;液化氣經營單位;燃氣老化管網、違章占壓管線設施;燃氣企業。
排查內容:
(一)管道燃氣企業的氣源廠壓縮機室、鍋爐房、混氣室及各大、小調壓站(箱)燃氣輸配管網等重點部位;大型公共、商業、工業燃氣用戶,人員密集且有燃氣設施的公共場所。
(二)城鄉液化氣經營單位等燃氣企業的資料證件是否齊全;企業資質、消防、技術監督手續是否齊全;是否通過安全生產評估;是否存在非法違法經營現象;是否有私自改擴建行為;燃氣貯罐防爆安全措施等。
(三)《應對氣量不足限供方案》落實情況。
(四)《應對極端天氣緊急事態的安全運行工作預案》制定情況。
(五)燃氣管線占壓情況。
(六)燃氣用戶安全用氣情況,室內燃氣設施運行狀況,燃氣計量器具使用情況等。
二、集中治理
對排查出的隱患明確整改責任、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對不能及時完成整改的,要安排專人盯守,實行24小時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大安全事故或危及安全的,要責令停產停業。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治理、逐一整改。
(一)治理居民住宅、學校、賓館、飯店、食堂等用氣單位存在的燃氣安全隱患。老化管線和閥門配件由燃氣企業負責更換。居民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燃氣爐具、熱水器等,要告知使用風險,督促其盡快更換。
(二)加強城鄉液化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杜絕擅自設點,嚴禁使用不合格、報廢、超期未檢鋼瓶,依法取締黑罐裝點。
(三)改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老舊管網,清理違章占壓物。
(四)加強燃氣企業安全隱患治理。燃氣企業的防爆安全措施、消防安全設施、防雷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要限期治理;對未取得上崗證的人員要立即調離崗位。
(五)聘請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術保證。
三、監督檢查
排查治理工作結束后,政府將組織房產局、公安局、消防大隊、安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相關部門對排查、治理工作進行驗收,對治理不到位的,依法強制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
房產局、燃氣管理辦公室、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則,嚴格履行監管職能,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燃氣運營安全。
(二)加強宣傳
房產局、燃氣管理辦公室要利用各種形式加強安全用氣宣傳,普及安全用氣知識,同時,發揮抄表員、安全員、檢查員、宣傳員和監督員的作用,通過現場咨詢、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引導用戶正確使用燃氣。燃氣企業要加強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在人員密集場所置宣傳站。新建小區開栓供氣前,燃氣企業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安全使用燃氣宣傳教育。
(三)明確責任
房產局、燃氣管理辦公室是燃氣安全工作監管主體,對全燃氣安全工作負總責。燃氣企業和城鄉液化氣經營單位負責人為燃氣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按照各自職責,抓好燃氣安全工作。
(四)建立制度
房產局、燃氣管理辦公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個供氣區域要有專人負責;堅持定期入戶訪修,防止燃氣設施帶病運行和使用不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燃氣安全生產措施;依法實行強制性全員培訓制度,加強燃氣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加大安檢、巡檢人員的培訓力度;完善持證上崗制度,新招工人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方可上崗;建立巡線制度,加大巡查密度,及時發現處理事故隱患;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搶險隊伍建設,儲備必要的搶險物資,經常組織搶險救援應急演練,提高實戰能力,建立反應快速、保障有力的應急救援機制。
(五)建立長效機制
房產局、燃氣管理辦公室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做到常抓不懈。燃氣企業和城鄉液化氣經營單位要通過排查治理隱患,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使燃氣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一、大力加強板房安置點安全工作
為了提高過渡期間災民集中安置點的安全監督管理水平,預防和遏制廣大災民再次遭受各類安全事故襲擊,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我辦事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了《萬科小區災民集中安置點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萬科小區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改報告制度》、萬科小區置點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科小區安置點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落實了相關責任人,并明確其工作職責和具體工作方案。并定期請消防部門進行消防演練,對板房居民進行安全知識培訓。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從根本上加強了安置點用水、用電、用氣、用火、防雷等安全,保障入住居民的安全過渡。
二、繼續加大對城區安全生產的督查,徹底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辦事處安委會組織社區并牽頭相關單位不定期對城區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和抽查,針對檢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立即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各社區、民營企業對安全工作也相當重視,對發現的各類隱患及時上報、及時整改。
三、不斷加強安全工作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街道辦事處積極組織協調市上相關部門及各社區利用安全生產例會、安全培訓會議、并結合重大節日和全民安全月活動,加大對城區以防火、交通安全、民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并利用電視、報刊、社區墻報、板報、專欄等多種形式對廣大社區居民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使安全意識深入人心。
四、突出重點,加強監督,認真開展各項專項整治
(一)安全生產“三項行動”
辦事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成立了安全生產“三項行動”領導小組,加強對活動的組織領導。并召開了由社區、轄區民營企業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工作的落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各社區和各生產單位對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制定了行動方案,落實專人負責,將專項行動落實到具體部門、項目,并認真進行自查和處置,切實排查和整治一批安全隱患;組織、安排、督查本單位對照所屬行業和領域的專項行動重點內容進行自查自改。
(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
辦事處安辦對危化品生產企業、危化品使用企業、加油站、加氣站、罐裝液化氣經銷門市部及煙花爆竹經銷點,進行查“三違”、查隱患、查制度、查培訓、查應急救援體系等的“五查”活動,對危險源進行排查,對所查出的問題,督促進行整改;對危化品生產、使用企業要加強危化品出入庫房及運輸過程中的監控;對煙花爆竹經銷點要查制度、查消防隱患,督促其安全達標,重點查處非法銷售和不規范儲存;對加油站、加氣站、液化氣經銷點要查制度、查職責、查消防隱患,嚴格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三)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專項整治
辦事處安辦不定期對學校、商場等人員集中聚集的公眾場所開展專項檢查。重點對其安全機構、安全制度制定情況進行檢查,并要求其負責人對其樓梯、過道、通道、消防設施、設備等進行隱患排查,并敦促其做好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措施。
(四)大力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
一、大力加強板房安置點安全工作
為了提高過渡期間災民集中安置點的安全監督管理水平,預防和遏制廣大災民再次遭受各類安全事故襲擊,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我辦事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了《萬科小區災民集中安置點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萬科小區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改報告制度》、萬科小區置點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科小區安置點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落實了相關責任人,并明確其工作職責和具體工作方案。并定期請消防部門進行消防演練,對板房居民進行安全知識培訓。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從根本上加強了安置點用水、用電、用氣、用火、防雷等安全,保障入住居民的安全過渡。
二、繼續加大對城區安全生產的督查,徹底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辦事處安委會組織社區并牽頭相關單位不定期對城區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和抽查,針對檢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立即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各社區、民營企業對安全工作也相當重視,對發現的各類隱患及時上報、及時整改。
三、不斷加強安全工作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1 2 3街道辦事處積極組織協調市上相關部門及各社區利用安全生產例會、安全培訓會議、并結合重大節日和全民安全月活動,加大對城區以防火、交通安全、民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并利用電視、報刊、社區墻報、板報、專欄等多種形式對廣大社區居民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使安全意識深入人心。
四、突出重點,加強監督,認真開展各項專項整治
(一)安全生產“三項行動”
辦事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成立了安全生產“三項行動”領導小組,加強對活動的組織領導。并召開了由社區、轄區民營企業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工作的落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各社區和各生產單位對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制定了行動方案,落實專人負責,將專項行動落實到具體部門、項目,并認真進行自查和處置,切實排查和整治一批安全隱患;組織、安排、督查本單位對照所屬行業和領域的專項行動重點內容進行自查自改。
(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
辦事處安辦對危化品生產企業、危化品使用企業、加油站、加氣站、罐裝液化氣經銷門市部及煙花爆竹經銷點,進行查“三違”、查隱患、查制度、查培訓、查應急救援體系等的“五查”活動,對危險源進行排查,對所查出的問題,督促進行整改;對危化品生產、使用企業要加強危化品出入庫房及運輸過程中的監控;對煙花爆竹經銷點要查制度、查消防隱患,督促其安全達標,重點查處非法銷售和不規范儲存;對加油站、加氣站、液化氣經銷點要查制度、查職責、查消防隱患,嚴格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1 2 3(三)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專項整治
辦事處安辦不定期對學校、商場等人員集中聚集的公眾場所開展專項檢查。重點對其安全機構、安全制度制定情況進行檢查,并要求其負責人對其樓梯、過道、通道、消防設施、設備等進行隱患排查,并敦促其做好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措施。
(四)大力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
我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月”活動,針對此次活動精心部署,認真組織,制訂了《方亭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并迅速成立“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辦事處主任尚海同志在“安全生產月”動員會議上強調抓好“安全生產月”的重要性,并要求安委會將此次活動月內容認真傳達到辦事處各民營企業、各社區,使活動開展得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活動期間辦事處各部門、轄區各企事業單位之間密切配合、緊密聯系,使活動有計劃有步驟,有聲有色地展開。
關鍵詞:生產調度及應急指揮中心;應急資源;生產預警
天然氣儲存、運輸、天然氣發電、天然氣利用屬于國家基礎能源產業,是高危險性行業,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需要有高度的安全性。生產調度及應急指揮中心的信息化、網絡化建設可以實現LNG接收站、天然氣管線、加油加氣站和LNG運輸時的動態監控,掌握各項目公司在生產運營中的第一手資料,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及時處理運營中的報警;同時在功能設計上將運營監控與應急指揮和應急搶維修有效地結合起來,實現了運營動態監控、事故下緊急搶修的閉環管理。
生產調度及應急指揮中心可實現檢索查詢和統計分析,為各級管理層提供基礎信息查詢統計及報表服務,使各級管理層及時、全面了解生產動態,解決實際問題。根據收集到的日常信息,進行風險隱患分析,對可能發生的事件進行預測預警,通過應急指揮網絡,建立與各項目公司應急監測預警和指揮調度系統的有效銜接。隨時掌握上下游用戶的動態變化,準確掌天然氣供需動態信息,集中控制關鍵和主要環節,協調平衡上游資源、LNG貿易、管道輸送和下游用戶資源,實現統一協調管理、科學調度,克服各種不利因素帶來的影響,保證管道安全平穩運行,確保下游用戶正常用氣,安全、平穩地度過各季,維護社會的穩定局面。
各級管理者通過生產調度及應急指揮中心可及時準確地掌握生產動態,加強對各項目公司的生產運營和業務發展的管控能力,增強對各項目公司的協調、指揮、調度和跨行業的協作能力,實現安全生產實時掌控,并逐步達到精細化、智能化管理,為緊急情況下應急搶維修及應急處理奠定基礎,具有較好的安全效益。
生產調度和應急指揮中心的有效銜接,可在掌握第一手信息情況下快速反應,及時對突發事件進行應急搶維修。目前,在天然氣項目集中的福建、海南、廣東地區,正建設福建應急搶維修中心、海南應急搶維修中心和廣東應急搶維修中心。應急搶維修中心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為全社會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生產調度及應急指揮中心通過在生產運營的多個環節設置預警提示,如異常庫存量預警、大型LNG船舶運輸動態監測及海況預警、車輛在途狀態預警、災害天氣預警等,利用各種監測監控設施對項目現場進行監控,跟蹤工作人員動態信息,實現相關應急資源信息的獲取,對可能出現的險情及時提醒、處理,幫助管理者提前預見危機的到來,做好應對的準備。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可以結合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做出反應,生成應急資源調度方案,在事先制定好的應急預案的指導下執行相應的操作,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危機所帶來的影響。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對處置過程做出詳細的事件處理報告,對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實時性、有效性進行評估,并分析評估結果,吸取并總結經驗教訓,作為下一次突發事件的參考。
生產調度及應急指揮中心可加強對應急資源的綜合管理,協調各應急資源的地理位置和空間位置的合理分布,整合與優化應急資源,為應急事件的處置提供有力保障。實現集團各項目公司的應急信息整合以及應急信息的積累。實現多級數字視頻監控、指揮,實現科學的應急預案、模擬演練和應急處理,在面對突發事件時,能夠為參與應急指揮人員提供快捷的通訊服務、準確的決策依據和分析數據,以及高效的指揮調度保證。
各級管理者通過生產調度及應急指揮中心可以及時、有效地調集各種資源,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威脅,用最有效的控制手段和少量的資源投入,將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實現長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中國東南沿海天然氣大動脈的規劃和實施,是中國海油天然氣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大動脈建成后,加上海南、寧波兩個天然氣儲備中心,可實現東南沿海及其輻射地區的安全穩定供氣。在緊急事故情況下可利用生產調度系統進行氣量調配,甚至實現天然氣反輸;同時利用船運補充事故地點的天然氣,保障東南沿海及其輻射地區的安全供氣和能源供應。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詳解第一章 總 則
本章共七條,主要規定了《條例》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城鎮燃氣工作的基本原則,城鎮燃氣監督管理體制,促進燃氣科技進步,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與燃氣知識宣傳普及。
總則在整個《條例》中起著統領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個《條例》制度安排的集中體現。因此,學習和掌握《條例》,首先應該理解和領會總則的各條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立法目的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城鎮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據統計,到20xx年年底,全國人工煤氣供應總量達382.4億立方米,天然氣供應總量405.9億正方米,液化石油氣供氣總量達1208.7萬噸。全國用氣人口約5億人;其中,城市用氣入門約3.45億人,用氣普及率約91%;縣鎮鄉用氣人口約1.57億人,用氣普及率約49%。燃氣的普及應用對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燃氣行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部分地方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重復建設燃氣設施、不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等現象比較突出。燃氣設施無序建設、重復建設、任意改建以及燃氣配套設施建設不健全等現象比較突出,造成資源浪費、管理混亂和安全隱患等問題。
第二,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燃氣安全供應能力不足,應急保障能力不強。燃氣的安全穩定供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活和社會生產。而目前城鎮燃氣氣源保障能力不容樂觀,供需處于微弱平衡,管網之間互相支撐能力弱,儲氣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氣峰值需求壓力大。各種突發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氣供應中斷。
第三,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氣經營者違法經營,無序競爭,造成燃氣經營市場秩序的混亂。此外,燃氣經營者服務行為不規范,服務質量不高等現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氣運輸管理不規范,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的管理不嚴格。駕駛員等有關運輸人員無證上崗、不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駕駛等違反交通運輸安全的現象大量存在,導致燃氣安全隱患問題突出。
第五,燃氣用戶對燃氣的危險性認識不夠,缺乏安全用氣常識,隨意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不及時更換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氣器具,由此造成的傷亡事故時有發生。
第六,燃氣設施保護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氣安全事故,影響了燃氣正常供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未事先與燃氣經營者進行溝通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由此導致施工不當損壞燃氣設施,造成燃氣泄漏等事故。此外,還有其他一些人為損害燃氣設施的現象,如侵占、占壓、毀損燃氣設施等。
第七,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不健全,政府部門間的職責分工與配合不夠明確,在各地的燃氣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中,燃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時常出現權責“錯位”或者“缺位”。同時,燃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針對城鎮燃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總結燃氣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送審稿,于20xx年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安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北京、天津、上海、山東、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業、專家的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協調會,并赴上海、江蘇、遼寧等地進行實地調研。20xx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和建議752條。各方面意見普遍認為,燃氣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條例》草案總結了我國多年來燃氣管理的實踐經驗,比較成熟,建議盡快出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究,對《條例》草案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經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立法目的,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條例》旨在加強城鎮燃氣管理。為了加強燃氣管理,《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履行職責的手段,規定了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等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對政府及其部門、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條例》旨在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氣供應涉及千家萬戶,供應不及時、供應中斷會帶來嚴重的問題。為此,《條例》第二章規定,燃氣發展規劃中應當明確燃氣供應保障制度,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并規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在出現燃氣供應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時,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燃氣供應。安全是燃氣管理中的核心問題。燃氣是危險物品,發生燃氣安全事故時,不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為了保障燃氣安全,《條例》對燃氣經營、使用、運輸、儲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規定。例如,《條例》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用戶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藏、使用燃氣;在燃氣沒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等。同時,《條例》沒專章對燃氣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了規定。
再次,《條例》旨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是供氣、用氣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同約定。對于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有專門規定。因此,《條例》并未對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的合同關系作詳細規定,而是從保障燃氣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作了規范。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既要遵守供氣、用氣合同,履行約定義務,也應當遵守《條例》,履行法定義務。《條例》關于燃氣經營者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用氣行為的規定,目的也在于平衡雙方利益,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最后,《條例》旨在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當前,雖然燃氣事業發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礙燃氣事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制定《條例》,就是要解決燃氣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有利于燃氣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環境,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第-款對《條例》調整的行為作了規定。按照該款規定,《條例》主要調整下列活動:
一是,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活動。《條例》第二章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然氣發展規劃制度,明確了規劃的組
織編制、內容、審批程序,強化了規劃的權威性。確立燃氣應急保障制度,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在燃氣儲備、供求狀況監管、應急處置中的職責作了規定,要求提高應急保障能力,遇到突發事件要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二是,燃氣經營和服務活動。《條例》第三章對燃氣經營與服務作了明確規定。確立燃氣經營許可制度,結合各地實踐情況,對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程序、實施主體、禁止行為等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服務制度,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服務義務和禁止性行為,強調了燃氣經營者應當提供普遍服務,詳細規定了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服務義務。明確了燃氣經營者對相關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要求燃氣經營者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等,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完善了燃氣定價機制。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三是,燃氣使用活動。《條例》第四章對燃氣使用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使用制度,對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予以規范,明確了燃氣用戶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確立了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
四是,燃氣設施保護活動。《條例》第五章對燃氣設施保護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設施保護制度,明確了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活動,明確了有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確立了市政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制度。
五是,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活動。《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隱患等情況的告知和報告義務,明確了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置措施,明確了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措施,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進行燃氣管理的法律責任等。
六是,與前述五個方面相關的燃氣管理活動。《條例》對燃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服務、燃氣使用、燃氣安全等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
本條第二款排除了不適用《條例》規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具體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其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以下簡稱《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沼氣與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主要是農村農戶的分散獨立適用,未形成規模和經營條件,與城鎮燃氣經營、適用有較大區別,主要受有關規范農業活動的法律法規的調整,故將其排除在適用范圍外。這里的沼氣,是指有機物質在厭氧環境中,在一定的溫度、濕度、酸堿度的條件下,通過微生物發酵作用,產生的一種可燃氣體。由于這種氣體最初是在沼澤、湖泊、池塘中發現的,所以人們叫它沼氣。沼氣含有多種氣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稈氣,是用農業作物的秸稈,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麥的作物秸稈、柴草等通過氣化系統生成的一種燃氣,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條第三款對燃氣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規定,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首先,本條例規定的燃氣應當作為燃料適用;其次,燃氣應當是氣體燃料;最后,燃氣的燃燒值、氣質成分等應當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氣主要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其中,天然氣,是指天然蘊藏于地層中的烴類和非烴類氣體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氣、氣田氣、煤層氣、泥火山氣和生物生成氣中。天然氣的主要成分足烷烴,其中甲烷占絕大多數,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還含有硫化氫、二氧化碳、氮和水氣,以及微量的惰性氣體,如氦和氬等。在標準狀況下,甲烷至丁烷以氣體狀態存在,戊烷以上為液體。煤層氣是通過地面鉆井直接從煤層中抽采出來的,吸附在煤層中的可燃氣體,是天然氣的一種。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氣、二氧化碳和烴類氣體。液化石油氣,是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人工煤氣,是指以固體、液體或氣體(包括煤、重油、輕油液體石油氣、天然氣等)為原料經轉化制得的,且符合現行國家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人工煤氣簡稱為煤氣。除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外,燃氣種類還包括生物質氣。目前,作為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是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但不能排除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再出現其他作為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燃氣種類,所以《條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條例》名稱為“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調整范圍為“城鎮”燃氣管理。這里的“城鎮”,是指城市、鎮行政區域。目前,國家正在加快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推行城鄉基礎設施共建共享,讓農民用上清潔、干凈的新能源。在實踐中,瓶裝燃氣由于其運輸便捷、價格便宜的特點,在農村地區發展較快。大部分農村地區已經使用瓶裝燃氣,還有部分城鎮燃氣設施覆蓋到的農村地區已開始使用管道燃氣。考慮今后燃氣發展的一大特點是配合新農村建設,加快燃氣管網和配套設施向新農村延伸和覆蓋,滿足農村地區工業、商業、居民生活和當地建沒對燃氣的需要,結合現在農村沒有專門的燃氣管理法規的現狀,《條例》附則規定: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工作基本原則的規定。
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
燃氣發展規劃是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據,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范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制定規劃有利于統籌安排燃氣行業科學合理發展,平衡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各類燃氣氣源發展應用,提高燃氣利用效率,引導燃氣行業加快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加強燃氣供應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氣供應的安全、穩定。為規范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審批,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第二章明確了全國和地方層面燃氣發展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審批程序和內容。全國燃氣發展規劃規定的是燃氣發展的原則性、戰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項,指出發展目標,科技進步目標,對各地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是各地編制規劃的重要依據。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全國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氣等發展情況,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站在全國角度編制的全國性規劃,同時也是國家能源規劃的組成部分。地方燃氣發展規劃,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氣是一種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氣體燃料,城鎮燃氣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隨著近年來城鎮燃氣供應量的快速增長,燃氣安全事故已成為繼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殺手。有關部門管理的不到位、燃氣經營者行為的不規范、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知識的缺乏等均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發性,一般表現為中毒、爆炸、火災等,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有的燃氣安全事故,還易引發二次事故,后果極其嚴重,往往造成群傷群死,給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極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穩定。
《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中不同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生事故后要采取相應措施,對責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生事故后要采取相應措施;三是,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后有報告的義務。
同時,《條例》其他章節中對安全保障也作了專門的、系統的規定:第二章規定,在燃氣發展規劃中要有安全保障內容等;第三章規定,在燃氣經營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在運輸中要遵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有關規定等;第四章規定,在燃氣使用中,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等;第五章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警示標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有安全防護措施等。
(三)確保供應
燃氣供應直接影響到城鎮經濟社會平穩運行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必須采取切實措施加以保障。《條例》第二章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應急儲備制度,供應嚴重短缺或中斷等事件發生后,要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措施;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燃氣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不得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因特殊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暫停供氣的應提前48小時公告,停業、歇業的應事先對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條規定,燃氣管理部門對影響燃氣用戶正常用氣的四種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氣。
《條例》第五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方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四)規范服務
《條例》進一步明確對燃氣工作要加強管理、規范服務。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燃氣管理等有關部門為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提供的服務;二是,燃氣經營者為燃氣用戶提供的管理和服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燃氣經營者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燃氣行業協會應當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條例》第四章規定,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燃氣經營者對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的,要在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立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提供售后服務。
(五)節能高效
節約能源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戰略方針。隨著城鎮建設的發展,燃氣節能潛力巨大。《條例》規定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編制并實施燃氣發展規劃,規范燃氣經營、服務、使用行為,宣傳普及燃氣知識,有利于加強對燃氣節能的管理,實現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的目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釋義】本條是關于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責任的規定。
國內外的實踐表明,燃氣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導。燃氣工作涉及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質量監督、安全監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個部門,需要政府的統一協調和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目前個別地方對燃氣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視,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事故頻發。政府必須充分重視燃氣管理工作,綜合利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措施對燃氣市場加以引導和規范。
二是,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具有戰略意義的規劃,對城鎮的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工作起指導性作用。燃氣工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一方面提升了燃氣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豐富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內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根據規劃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等等。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國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全國的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現行國務院機構設置,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指導燃氣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國家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標準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設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門。燃氣管理部門的職責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在規劃、施工等環節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審查和監督;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的審查、審批和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燃氣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的投訴并予以處理;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加強對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加強對燃氣安全事故和隱患的管理,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包括發展改革、公安消防、質檢、安全監管、工商等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燃氣管理有關工作。例如,燃氣管理、質檢、工商都負有燃氣質量監管職責,質檢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的燃氣質量監管,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負有監管職責,燃氣管理部門從監督燃氣經營者經營活動的角度對燃氣經營者提供的燃氣質量進行監管。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釋義】本條是關于促進燃氣科技進步的規定。
國家鼓勵和支持燃氣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結合燃氣行業的特殊性,國家鼓勵加強對燃氣經營、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燃氣管理研究,以科學技術的創新和發展來提升燃氣行業的總體水平。國家應當從獎金、政策、人才等各個方面采取優惠政策、措施,加大對燃氣科技進步的支持力度。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的推廣使用,是推動燃氣科技進步的重要內容。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只有在實踐中檢驗,才能逐漸成熟、完善,發揮作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和有關單位,都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科學技術的新成果,共同推動燃氣事業的發展進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宣傳普及工作方面職責的規定。
安全管理是燃氣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氣安全工作,貫穿于燃氣工程建設及設施保護、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燃氣安全事故及隱患的預防和處理等多個環節和步驟。加強燃氣安全監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過規劃、應急保障、經營許可、質量檢測、安全管理、設施保護、事故預防與處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氣工作日常實踐中形成的有效經驗和做法,通過法規、制度的形式予以確立、規范,形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是燃氣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近年來,各地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如煤氣膠管脫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氣器具致人傷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損壞燃氣管道事故、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煤氣致人傷亡事故等。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氣用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燃氣經營者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識,對燃氣設施的保護和檢查不重視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切實采取措施,加強燃氣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燃氣安全知識,力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燃氣事故的發生。當前,應盡量創造條件,在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中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氣等方面的識災和防災能力。同時,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做好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本章共六條,規定了燃氣發展規劃與燃氣應急保障的相關管理制度。對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實施與備案,燃氣設施配套建設、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等進行了規定。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釋義】本條是對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部門、編制依據、規劃批準實施和備案管理的規定。
依據本條例規定,燃氣發展規劃分為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省(直轄市、自治區)燃氣發展規劃、設區市燃氣發展規劃、縣(市)燃氣發展規劃。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具體內容主要是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和全國燃氣氣源特別是天然氣氣源的情況,站在全國角度,編制全國性規劃,規定燃氣發展的原則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項,指導各地編制具體的燃氣發展規劃。本條例規定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并組織實施。燃氣已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業,明確燃氣的發展方針、原則、目標、內容等,是指導行業發展的重要依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是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能源規劃的需要,對指導各地、各城市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無論全國還是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燃氣管理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指導燃氣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對各地、各城市的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地方的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從當前來看,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氣已被大力推廣應用,如何平衡各類氣源應用、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統籌安排燃氣科學合理的發展利用,亟待國家層面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指導各地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各類燃氣的發展利用,推進燃氣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燃氣發展規劃重點考慮燃氣發展預測、氣源方案、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和相關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問題,設區市、縣(市)的燃氣發展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符合全國和省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其規劃范圍應覆蓋鄉(鎮)村。重點考慮本行政區域的燃氣設施工程建設、規模、管網鋪設范圍等具體事項。地方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燃氣發展規劃成果一般要經過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規劃成果的科學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進行技術審查,作為政府批準燃氣發展規劃的依據。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具有法律效力。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規劃等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審查審批燃氣設施建設工程。
各項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對燃氣發展規劃進行修訂,修訂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組織實施。
承擔燃氣發展規劃編制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規劃成果應包括:(1)規劃文本;(2)圖紙;(3)規劃說明書;(4)基礎資料匯編。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發展規劃內容的規定。
本條例出臺前,全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有關燃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都明確要求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發展規劃。許多地方也根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開展了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比如,山東省、山西省已經編制完成本省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上海、浙江、江蘇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經分別完成長三角燃氣發展規劃和珠三角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在燃氣發展規劃編制中,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主要是,各地編制的燃氣規劃內容不一,編制質量參差不齊,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就燃氣規劃的內容和質量作統一要求,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各地的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因此,本條對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作了明確而統一的規定。燃氣發展規劃根據規劃分類的不同,編制內容、深度應當有所區別,但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燃氣氣源和種類。為城市提供燃氣的來源稱為氣源;燃氣種類,一般按照燃氣來源和生產方式可分為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和生物質氣。其中,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可以作為城鎮燃氣供應的氣源。燃氣發展規劃應當通過技術與經濟的比較論證,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能源、交通運輸條件和財力、物力狀況,因地制宜合理選擇近期、遠期結合的氣源方案,確定氣源種類,既要考慮可行性,又要兼顧連續性、科學性和先進性。
(2)供氣方式和規模。城鎮燃氣供應方式包括管道輸送和瓶裝兩種方式;供氣規模是指燃氣的供應總量、供應區域和用戶數量。
(3)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這里的燃氣設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氣設施的布點,比如門站、加氣站、灌裝站等,燃氣設施的布局應當結合近、遠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設時序主要是指根據當地的社會狀況和用戶需求,對燃氣設施的建設確定合理的時間、順序。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通過方案論證確定工藝流程、氣源站點的位置、規模和建設時序。
(4)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對于將來要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認真、科學的論證,決定為其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中。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屬于城鎮基礎設施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內容,屬于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禁止擅自改變用途。本條例第ll條對預留燃氣設施用地作了明確規定。
(5)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由于燃氣設施多設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產生活區和建筑居住小區之間,為有效保護燃氣管道、管道燃氣閥門、燃氣調壓站、燃氣儲氣設施及液化石油氣灌裝站設立的保護距離稱為燃氣設施保護范圍。本條例第33條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作了規定。
(6)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氣供應保障措施,是指為保證燃氣的正常供應,用戶能夠連續、不間斷地使用燃氣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氣接收門站及對門站的改、擴建,更換燃氣老舊管網,建立燃氣調度指揮系統,建立人戶檢查安全體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氣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種燃氣應急保障預案的建立,燃氣事故搶修、搶險方案的制訂,各種搶修人員、車輛、工具、儀器的配備,以及對燃氣管網及各類燃氣設施的檢查等。本條例第12~13條和第六章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詳細規定。
以上事項為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具備的項目,規劃編制原則、編制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文本和圖紙內容等其他事項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編制大綱、標準規范等執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
各單位要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制。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突出的位置,確實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組織領導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周密制定各種安全工作方案和各項安全防范救援措施,狠抓安全隱患死角的排查和整改,落實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責任。
二、增強安全意識,提高應對能力
各企業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訂或完善各種應急預案和處置救援措施,健全應急指揮系統,配備應急必要的裝備,開展應急演練。一旦發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危害和損失。
三、精心組織,抓好安全隱患大檢查
(一)時間安排:從6月初至9月底分三個階段進行
1、部署動員階段(6月20日前)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親自抓、細化整治重點、明確職責分工、強化整治措施、層層動員、確保系統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扎實深入推進。
2、集中整治階段(6月20日至9月10日)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自查整改階段,時間從6月21日至7月5日,由各企業進行自查,自糾并認真填寫檢查表(附后),由企業負責人簽字后報送縣社人教安監股。
第二階段為縣社督查整改階段,時間從7月5日至9月10日,縣社督查組,分別到各企業進行實地督查,查看各企業事故隱患整改和各項措施落實到位情況。
3、總結提高階段(9月底前)及時總結分析全縣供銷社系統檢查工作取得經驗做法、鞏固重點整治成果,強化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構建整治工作長效機制。
(二)重點整治內容:
一、開展夏季消防檢查“回頭看。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對照夏季消防檢點內容,加快推進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社會福利機構、醫院、學校、文物建筑等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治理。對火災隱患已經整改完畢的單位,進行“回頭查”,確保隱患整治無遺漏;對火災隱患尚未整改完畢的單位,制定隱患整治計劃,逐一明確整改責任、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治資金,加大督改力度,確保隱患按期消除,切實減少隱患存量。
二、開展物流倉儲庫房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對轄區物流倉儲庫房,逐個排查登記,全面摸清消防安全現狀,重點針對消防手續辦理、建筑違法使用、庫存物資火災危險性、物資的裝卸和儲存管理、消防設施配備及運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檢查等內容,組織開展檢查,督促各項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三、開展“三合一”和“九小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發動鄉鎮、街道和社區網格力量,對“三合一”場所和“九小場所”進行全面排查,嚴格按照國家《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進行整治,對整治后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條件的,堅決依法予以關停;對“九小場所”,重點檢查人員違規留宿,消防器材配置,以及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方面,依法督改火災隱患,堅決避免火災事故發生。
四、開展電氣火災防范專項整治。針對電氣火災多發的實際,重點圍繞社會單位、居民社區電氣防火問題開展專項整治。―是將電氣線路改造納入城中村、棚戶區、老舊小區和傳統村落改造工程內容,整治亂拉亂接電氣線路問題,更換老化損壞的電氣線路,鼓勵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二是組織電力、住建、工商、質監、安監、人社等部門開展電氣安全聯合檢查,重點排查社會單位是否制定并落實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是否定期組織對電器產品及其線路、管路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是否及時整改電氣隱患,是否按規定聘請持證電工上崗等內容,廣泛普及電氣火災防范知識,提高群眾安全意識,有效降低電氣火災風險和事故。
五、開展重大及區域性火災隱患攻堅整治。全面推進重大及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對遺留重大火災隱患,按照既定方案措施和時限要求,督促加快整改進度,確保如期銷案;對冬春火災防控期間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區縣全部掛牌督辦,逐一明確牽頭部門和責任單位,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輿論等手段,督促落實整改方案、時限、資金和防范措施;對納入2016年整治任務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督促責任單位加快工作進度,確保年度任務按期完成。
【關鍵字】天然氣,供應,安全,保障
1天然氣安全供應定義
安全是指防止“有害事件”發生的狀態。對于天然氣供應,要預防的“有害事件”主要是供氣中斷或無氣供應。事實上,天然氣供應安全的實質是風險管理,也就是將供氣中斷的風險和結果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現在,已知的天然氣供應風險主要有以下3種:
①因事故、恐怖事件或自然災害等造成的重要供氣設施停止運行的技術風險。對于嚴重依賴單一供氣系統的國家或區域性市場來說,這可能在短期內嚴重影響其天然氣供應。但是,在大部分情況下,這樣的問題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解決。
②不能組織起長期供應或不能確保天然氣供給的風險。這種情形可描述為無氣可供,也就是天然氣需求或經濟與消費能力的增長速度超出了天然氣供應或生產與供給能力的增長速度,即天然氣供應的長期風險。
判定天然氣長期供應安全的方法有兩個:一個是根據預期需求量和合同供應量預測供需差,差額的大小便是潛在安全問題的大小;另一個方法是依據儲采比判斷,儲采比越小,天然氣耗竭越快,供應安全問題更緊迫。
③影響天然氣長期供應和短期供應的政治風險。這種風險包括因政治原因現有天然氣供應長期或短期中斷的可能性,以及因為政治風險太高,不能動用具有經濟價值的某個天然氣資源。
2天然氣供應站存在的問題
天然氣供氣站在生產過程中是易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的高危地帶,在長期生產中大家已經意識到供氣站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還存在這一些問題。
2.1安全規劃不夠周密。安全規劃是對每一時期的安全生產任務、目標和措施做出的規定,其目的是在考慮社會經濟、基本建設和科學技術改造更新的同時,改善和提高安全技術條件和人員素質,保證安全生產。對于天然氣供氣站而言,安全規劃應該與企業的發展戰略是同等高度的。在生產過程中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傷害,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就有可能釀成重大事故,其損失是不可估量的。
2.2相關安全培訓的缺乏。安全培訓是安全管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礎工作,只有做好培訓工作,員工在實際操作中才能夠得心應手,將安全事故的發生率降到最低。而對于相關負責人來講,只有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創新,才能轉變思想意識,樹立新的管理理念。石油天然氣站場想要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就必須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獲得相應的能力,而這種能力的獲得只有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培訓才能取得,絕不可能是一獻而就的。
3保障天然氣供應安全的對策與措施
現在我國實際上已顯現出天然氣供應安全問題的苗頭,而隨著引進國外天然氣量的增加,又將給天然氣供應安全帶來新的挑戰。因此,重視和關注天然氣供應安全并制定相關應對策略,是我國政府和企業面臨的緊迫課題。
3.1制定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的法律法規或政策。制定《能源(天然氣)安全法》或《能源(天然氣)供應緊急狀態法》,同時,配套出臺相關的政策或規定。天然氣供應安全的法律法規或政策應包含以下內容:指出天然氣供應所涉及的風險;確定最佳的或可接受的供應安全水平;提出可以運用的應對天然氣供應緊張或大面積中斷的措施和手段;設計如何處置所發生的預期和非預期天然氣供應中斷事件。另外,還應明確負責天然氣供應安全的責任者和監管部門,以及天然氣的儲備責任,包括責任者和最低儲備氣量等。國家成立由政府部門和三大石油公司共同組成的天然氣供應安全協調小組,決策解決天然氣供應出現大面積中斷的緊急措施(國外對天然氣供應大面積中斷的定義是,連續8周中斷20%以上的天然氣供應。
3.2調整天然氣價格。天然氣價格偏低并與替代燃料(如燃料油、液化石油氣、煤氣)的等熱值價格差距過大是我國天然氣近期供應緊張、遠期供應嚴重失衡的主要原因。國際上,天然氣井口價和國際貿易價或者由市場供需調節,或者與替代燃料的市場價格掛鉤或關聯,這樣不僅有利于抑制市場的非理性需求,而且有助于用戶在天然氣供應緊張或中斷時的燃料替代或切換。目前,我國天然氣井口價與國內中質原油價格的比價不到0.3:1,而在國際市場上和許多國家內,該比價在(0.8~1):1。因此,應盡快理順我國天然氣價格與替代燃料價格的關系。從我國國情及消費水平考慮,我國天然氣出廠價與國內中質原油的等熱值價格比應在(0.6~0.8):1之間,消費終端的等熱值價格水平應接近替代燃料(如燃料油、液化石油氣等)的價格。
3.3制定天然氣供應突然中斷或需求嚴重不足的應急預案。不僅國家要制定應對天然氣供應中斷的緊急對策和所可能采取的行動,國內天然氣供應商(三大石油公司)也要根據國家的應急方案,配套制定各自的響應機制,明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為緩解供需緊張所采取的措施。應急預案應適時進行檢驗,并根據國內外天然氣工業和天然氣市場發展,及時進行修正。
3.4發展可停供氣用戶。現在,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的可停供氣用戶,這對于保障城鎮居民生活和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等用氣需求極為不利。因此,對于有燃料替代能力和可以使用雙燃料的工業用戶,應發展其成為可停供氣用戶,而且可停供氣用戶的用氣量應占工業用氣總量的30%,燃氣發電廠(包括基荷發電和調峰發電)用戶應具有雙燃料發電能力。為鼓勵工業用戶簽訂可停供氣合同,應調整工業用氣價格,使之接近替代燃料(如重質或輕質燃料油)價格,二是給予可停供氣用戶優惠價或折扣價。
4結束語
石油天然氣行業是我國工業經濟發展重要能源基礎,也是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柱,為我國工業發展及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著重要能源保障。而天然氣作為石油資源的一種,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建立安全、穩定、環保的天然氣供氣站是發展的必然之舉,既促進了石油天然氣行業的健康發展,也促進了社會主義現代會建設。
參考文獻:
(一)大力推進“五縣一市”天然氣管輸項目。“五縣一市”天然氣管輸項目旨在連接桃源、臨澧、石門、澧縣、安鄉和津市的天然氣輸配管道,涉及數百萬群眾用氣問題。項目全長245.9公里,總投資4.822億元。目前,整個項目已并全線通氣,實現了全市所有區縣市及主要鄉鎮天然氣管網全覆蓋。
(二)完成____“____城____歡樂谷”周邊亮化工程。為做好“____城____歡樂谷”周邊亮化建設工作,迎接六一正式開園,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們實施了____“____城____歡樂谷”周邊亮化工程,對柳葉大橋、彩虹橋、桃源橋、白鶴橋、漁歌橋、武陵監獄及周邊等15棟(座)建筑物進行夜景亮化。本次亮化由市規劃局負責統籌,市規劃建筑設計院具體完成,投入資金約578萬元,由市財政全額出資建設。工程于2015年5月1日開工,5月30日竣工,現已納入數字化管理平臺統一控制。
(三)積極推進芙蓉南路續建工程建設。已完成動物園的征收拆遷工作,目前,已完成管道敷設,形成初步黃色路面,爭取年底建成通車。
(四)完成武警支隊院內市政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積極督辦市武警院內改造工程項目,目前已全部竣工并驗收合格。道路改造10687m2(砼路面1707m2,瀝青8980m2),改造排水管網902米(DN200為48米,DN300為125米,DN400為359米,DN500為243米,DN600為127米)。
(五)積極完成市城區主次干道人行道板大中修工作。我局從今年8月底開始啟動市城區主、次干道大中修一期工程,重點對沙港路、三閭路、皂果路、武陵大道、洞庭大道、紫菱路、龍港路等多條道路人行道板進行更換,共計17000平方米;對光榮路車行道路面進行瀝青砼更換,共約計6000平方米。該工程已于9月8日全部完工;十月中旬啟動市城區主、次干道大中修第二批工程,重點對人民路、朗州路、沙港路、市場中路等多條道路人行道板進行更換,共約計7000平方米;對竹葉路車行道路面進行瀝青砼更換,共約計6700平方米。目前工程正在施工中,預計11月底前竣工驗收。
(六)供水設施建設穩步推進。江北城區主次干道新增消防栓工程已全部完工,在施工過程中,因城區“三改四化”整體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實際共計完成33條主次干道安裝消防栓533臺,完成了預期目標。已完成2015年“一戶一表”改造工程的摸底工作,并進行了現場復核,今年安排了“一戶一表”改造500戶,財政共計補貼30萬元,預計12月中旬完工。
(七)加速推進城鄉一體化進水進程。今年是城鄉一體化供水的收官之年,重點圍繞推進小水廠處置、加壓泵站建設、供水管網鋪設、提高城鄉一體化供水覆蓋率等四個方面開展工作。根據2015年編制的項目實施計劃,組織市中心城區及周邊500平方公里內21座鄉村水廠處置(重點處置14座),組織新建供水加壓泵站或一體化加壓設備3座,完成主、支及入戶供水管網敷設,新增市政供水人口46376人,確保年底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八)順利通過節水城市復檢。8月初,我市順利通過住建部組織的“國家節水型城市”首次復檢。為迎接此次復檢,我局組織市節水辦做了大量工作:制定____市迎復檢工作方案,召開迎復檢動員會,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100分編制國家節水型城市復檢申報資料,制作節水工作匯報片,并報送住建部、國家節水委、湖南省住建廳、湖南省發改委,并做好節水型企業、單位、小區、水廠、污水處理廠、雨水收集、生態過濾等多個現場驗收點的迎檢準備。
(一)密切聯系群眾,切實排憂解難。結合社會求助服務熱線系統,堅持落實城建熱線24小時值守制度,調整了值守安排,同時,結合系統實際情況,制定了局系統2015年工作方案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截至目前,今年共完成了社會求助平臺的交辦件301起,____論壇市民留言共22件,網上件12件,均做到了及時回復,100%辦結,及時有效地解決了市民的燃眉之急和合理訴求。
(二)努力提高建議提案辦理質量。今年,我局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16件(主辦8件,會辦8件),為確保辦理質量,我局實行“五定”的管理責任制,即定領導、定人員、定時間、定任務、定責任;力爭做到三個100%,即與代表委員的見面率達到100%、及時辦理答復率達到100%、代表委員滿意率達到100%。
(三)積極參與海綿城市的申報工作。為申報國家海綿城市試點城市,積極參與國家海綿城市申報相關業務的培訓學習,認真組織相關資料的收集,密切配合設計單位的申報資料編寫,最終成功申報國家海綿城市試點城市。
(四)認真做好水價改革相關工作。配合市
物價局完成了2015年水價改革的調研論證工作,使本次水價改革順利通過聽證會。(五)認真落實“兩供兩治”項目建設的對接和督導。認真落實省住建廳“兩供兩治”的文件精神,充分結合我市的水務現狀,在考慮專項規劃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省住建廳申報了我市城區水務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調整計劃,并采取月報的形式督導項目進度,同時不定期的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查看。
(一)確保城市正常供水。一是加強安全運行管理。實行 “水質三級檢驗制度”,即生產班組、水廠化驗室、水質監測站分別對管網水和出廠水進行隨機抽樣檢測和水質全分析。二是狠抓現場管理,確保設備完好。所有重點部位(水池、加氯間等)均安裝監控系統, 24小時專人值守。三是強化水源防護與監督。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置了界標、交通、宣傳等標示牌,24小時巡視,加強對水源水的監測力度。四是切實抓好液氯的安全使用。對沅北水廠加氯車間安裝漏氯吸收安全裝置,一旦發生泄漏事故,能有效的控制周邊環境及居民安全。
強化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市節水辦在全市二次供水單位衛生監測培訓會議上就進一步加強2015年二次供水管理作了具體安排,重點對清洗消毒、水質監測、維修檢漏、持證上崗、安全衛生、完善制度、規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針對我市今年“國家節水型城市”復查工作,市節水辦牽頭起草了《____市迎接國家節水型城市復查工作實施方案》,向責任單位交辦了責任任務,并指出了節水工作的薄弱環節和整改措施。
(二)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全力確保市政公用行業生產安全。為進一步確保我市市政公用行業生產安全,由我局分管領導帶隊,組織專業人員對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城市橋梁等領域進行全面安全大檢查。1、城市供水行業安全檢查。9月1日,由我局副局長李遠國帶隊,對市自來水公司在沅北、沅南水廠及灌溪鼎盛水廠、東靳馱水廠進行安全生產檢查。2、城市燃氣行業安全檢查。9月2日至11日,我局組織局應急辦、市燃氣辦、市政公用事業執法大隊并抽調燃氣專業技術人員,成立3個燃氣生產安全督查組,分別由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辛長明,副局長劉志祥、蔣衛新帶隊,采取分片分組抽查的形式,對全市燃氣行業生產安全進行督查3、城市橋梁安全檢查。為筑牢橋梁安全預防體系,確保所轄橋梁始終保持在可控狀態下安全運營,由原市公用事業局陳紅文調研員帶隊,從9月上旬開始,對全市主要橋梁進行了一次全面安全大排查。其中重點對桃花源大橋進行檢查。
(三)強化城市排漬防澇。為更好地解決城市排澇問題,我局制定了江北城區排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武陵區、柳葉湖區住建局、水務局納入城市排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對全市排水設施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統一指揮、協調;市排水處針對今年防汛排澇情況及時修訂了防汛排漬應急預案。根據日降雨量,防汛排澇應急管理按四級進行管理,非雨天氣啟動四級響應;日降雨量50mm以下啟動三級響應;日降雨量50mm--100mm或每小時降雨達30mm啟動二級響應;日降雨量100mm以上或每小時降雨30mm以上啟動一級響應;同時,加強設備維護保養,確保雨季和汛期各類設備正常運行。
(四)強化混凝土行業管理。一是明確職責,加強監管。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監管和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各企業履行安全職責。二是狠抓教育培訓。要求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堅持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增強安全意識。三是落實管理制度。要求企業嚴格落實混凝土生產操作規程和設備檢修制度,確保生產安全;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關于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管理駕駛員和運輸車輛,對駕駛員實行安全運營與獎金掛鉤的制度,確保運輸安全.
(一)做好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相關工作。緊跟市委市政府城市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結合我市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工作實際,逐步理順體制,實行重心下移,分級管理,市場運作。進一步規范對“一城四區”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維護的督導與檢查,認真搞好對“一城四區”市政基礎設施的考核工作,每月堅持做好3次暗檢和1次明檢。根據《____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常發[2015]4號)和關于印發《____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常發[2015]4號)的要求,提出《____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草案)》。同時為了做好我局的“三定”工作,對《____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草案)》征求各分管領導和科室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將意見收集后上報主管部門,并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后續跟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