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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條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繼調整了有關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的規定。武漢從今年10月20日開始執行調整后的公積金政策。在新調整的規定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允許異地購房可以動用本地公積金還貸。這意味著在武漢的市民被允許在武漢市行政區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來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武漢使用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抵押銀行蓋章);借款、抵押合同;繳存銀行出具的職工個人信用報告(繳存銀行蓋章)、貸款銀行出具的近3年銀行還款流水明細;單位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另外,廣東的珠三角地區8城已實現異地互貸,其中包括廣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門、中山、東莞、肇慶。想在這些城市間實現異地公積金互貸操作,要看在哪個城市貸款,就按哪個城市的規定辦。因為具體的異地互貸的限制條件,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大家還要細心查看各地政策,確保自己是否符合這些細節方面的條件。
公積金貸款額度提高
多地公積金的貸款額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調,武漢市民首次使用公積金買二手房,貸款限額由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但在具體貸款時,也有不同的標準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貸到60萬元的。
深圳市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原來的80萬元提高到90萬元。大連、深圳等城市將首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降至兩成。廣東江門市同意開平、鶴山兩縣調整公積金貸款額度的申請。按照調整后的額度,首套房貸款最高限額統一提高到一人25萬元,兩人或以上50萬元;二套房貸款最高限額一人20萬元,兩人或以上40萬元。昆明不僅提高了貸款最高額度,也放寬了公積金貸款還款年限,廈門、蕪湖、合肥等地也相繼上調公積金貸款額度等,為公積金貸款松綁成為了地方政府刺激樓市的主要手段。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僅可以對市場釋放微調信息,也不會影響限購限貸的政策底線,是地方政府微調的最容易執行的辦法。
父母可成為共同還款人
深圳規定在子女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時,允許將父母作為共同還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積金還款時,提取的是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父母沒有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才可以申請為共同還款人,還款時扣減其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余額,用于提前償還子女的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每年扣減一次。
在公積金貸款申請時,本人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時,配偶應當為共同申請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繳納公積金的,也可以成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和父母一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個人賬戶
雖然目前北京、上海暫時還不支持公積金異地互貸政策,但在北京繳存了公積金的購房者,如果在外地購房,可以一次性提取個人繳存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
關鍵詞:公積金;住房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10-0227-02
一、引言
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改善了城鎮職工住房條件。實行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制度也有利于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有利于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住房貸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職工構建住房支付能力,促進住房建設。199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其中,明確要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上海進行試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黑龍江農墾總局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10多年間,推動了墾區城鄉一體化的發展進程。
二、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個包含范圍很廣的概念,廣義地說,“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它們是低生產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場配置住房資源,并不等于說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買房子住,也不等于說人人都只能靠市場化競爭,自主分散決策來獲取住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障每個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實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幫助單純依靠市場解決住房有困難的群體。這個政策體系的總稱,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
黑龍江墾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的實施對于改善農墾總局及下設管理局,各農牧場職工住房條件,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舉足輕重的重要作用。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聯合財政部、人民銀行下發《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通知》?!锻ㄖ泛诵木駥τ诋惖刭J款和縮短至6個月繳存額即可貸款都做了要求。這是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趨勢,由于涉及面廣,大部分地區現在還沒有針對這個通知作出具體規定。墾區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時間較短,在農墾總局范圍內,通過對制度的研究探討,能夠找出使住房公積金能夠達到全面的推廣的方法。自2003年以來,農墾總局利用住房公積金解決了首先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的住房問題,不少城鎮居民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了住房,居住條件得到改善。而還有一大部分人沒有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沒有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實惠。而本文的研究目標是全面推廣住房公積金建設,整體提高職工住房支付能力,促進住房建設。因此,住房公積金的全面推廣,將對于改善農墾總局及下設管理局,各農牧場職工住房條件,構建和諧社會起到舉足輕重的重要作用。
國內綜述:近年來,我國學者在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文林峰(2009)認為,住房公積金在社會保障中具有重大作用。要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的初衷和最終目的是實現居者有其屋。倪鵬飛,倪詩妝(2011)認為,解決資金問題是解決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問題的基礎,是解決社會保障的根本問題。我國公積金具有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的雙重功能。住房公積金本身是具有民生保障性、互、長期性的個人所有的住房儲金,是一項福利保障性政策,最初的目的是滿足低收入者的家庭購房需求。文章從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偏差,制度本身的反功能、潛功能等的因素,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住房公積金的有效實施。文章就制度設計環節、執行環節、管理監督環節進行分析,在制度層面、執行體制、監管環節發現問題,在制定者的盤活方面、制度的完善方面、執行與監管方面提出解決對策。
國外綜述:學術界對于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的研究興起于上世紀初,早在1955年新加坡政府就建立了公積金制度。目前,國內國外學者針對國外公積金制度的研究也從未間斷過。國外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
(二)住房公積金保障功能
David Clapham,Peter Kemp,and Susan J.Smith(1990)認為,住房保障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是緊密相連的。Burger Jack(2002)指出,住房保障與移民的選擇利益關系。S.Vasoo,James Lee(2003)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社會保障功能,新加坡的住房公積金的成功經驗,已經成為了協調經濟與社會目標的一個很好的例子。Henry T K Mok(2000)認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與老年退休金相結合。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是為退休提供保障,應防止偏差。香港已經在這方面做了研究。
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功能。新加坡于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組屋計劃進行研究。由政府主導組屋的開發與建設,由建屋發展局具體實施;政府對土地資源嚴格控制,為組屋順利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土地和資金保障,推行良性循環的公積金制度和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依據家庭收入水平,實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在配售政策實行中,嚴格按照家庭收入情況來享受住房保障補貼級別,首付款和還款額都存在一定差別,設計出了高收入者,住房福利少一些。低收入者,住房福利多一些。此外,新加坡出臺相關法律,嚴格限制炒賣組屋,以確保組屋政策順利實施。在國外保障性住房融資的各種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對策及建議。
三、住房公積金的研究意義
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改革制度的重要內容和中心環節,其實質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同時也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有效途徑。農墾總局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農墾分中心自2003年建立以來,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最先建立住房公積金賬號的職工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帶來的好處。諸多學者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問題的研究從沒有停止過,以這些研究成果為依據,提出促進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住房公積金發展的對策及建議。由此我們可知,住房公積金的推廣,能夠有效改善農墾總局職工的住房條件,使職工能夠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帶來的實惠。對提升農墾總局小城鎮建設規模和職工居住條件、培育和促進住房金融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有重要意義。
四、問題
從住房公積金建立至今已有20年的歷史,取得了巨大的成績,它讓一部分人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得到了實惠,但同時也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著一定不足,包括住房公積金制度風險防范機制和內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積金使用率較低,資金沉淀率較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較低。
五、對策
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歸集制度是一項難度大、涉及面廣的工作,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執法手段,狠抓工作落實。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修改和完善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應將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范圍,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二是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當前,勞資關系已成為最重要的經濟社會關系,勞資關系的和諧度,直接影響經濟運行的良性度和社會穩定的和諧度。三是廣泛宣傳,營造氛圍。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是一項嶄新的工作,公積金管理機構要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和輿論引導工作。四是突出重點,穩步推進。五是調整政策,靈活運用。還要組織面向非公有制法人代表的法律知識培訓,使他們認識到為職工繳存公積金不僅是承擔社會責任的應盡職責,也是實施科學管理本企業的戰略舉措,從而進一步統一思想,形成推進這一項工作的良好氛圍。
六、建議
建立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只有不斷完善城鎮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探索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農村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完善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保障范圍。
堅持因地制宜,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地去實施,不可急于求成。加大沉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對沉積住房公積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因為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較低、利用范圍有限,造成大量資金沉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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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積金定位模糊
這一問題包括兩方面:其一,住房公積金目標群體的確定。對于這一問題,現有政策法規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在1994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中提到實施住房公積金是為了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提出的是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從最初的讓職工買得起房,到現在要滿足城鎮居民提高住房條件的要求,自始至終也沒有明確公積金服務的目標群體到底是高收入職工還是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還是住房保障?
其二,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定位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隸屬于地方政府。但在實踐中,公積金管理中心卻并不是一個“不營利”的單位,在保值增值的名義下,許多地方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正扮演著“準金融機構”的角色。事實上,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無法按照現代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進行控制,缺乏有效監管,只能靠其自我約束。正是現行制度的缺陷,造成公積金管理的低效與腐敗現象的出現。
(二)公積金歸集存在的問題
1.繳存對象界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各類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該繳存住房公積金。這一規定將公積金強制繳交的對象確定為各單位的在職職工,將單位在職但不在編、內退職工及下崗職工排除在外。這一規定至少將四部分人排除在體制外:一是個體工商戶;二是困難企業中相當一部分下崗職工;三是“沒有單位”的城市居民;四是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雖然,現在有些城市已經開始了公積金個人匯繳業務,但由于上述職工中后三類大部分屬于低收入群體,自身收入本來不高,這使他們比較看重既得利益,在沒有法律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基本上不會主動考慮個人匯繳。這部分低收入群體將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低貸低存”原則和“低息加免稅”的優惠措施。
2.繳存額確定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是用工資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將繳存額與職工工資掛鉤,勢必導致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積金匯繳也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積金匯繳低、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少。當然,公積金繳存差異和不公平還表現在地區之間、單位之間、個人之間。
(三)公積金貸款存在的問題
1.貸款利益享受不均
在公積金使用時,由于我國職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狀況差距較大,公積金存款人和貸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公積金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會提出公積金借款申請,沒有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存款人或申請比重較小的階層,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和貧困階層;將公積金低存低貸用足的人和階層,卻是社會中的高收入者。如果公積金的儲戶參加低息存款并相應地取得低息貸款,或按市場利率參加住宅儲蓄并相應獲得利息收入,就不會存在不公平和非互利的原則。然而在目前公積金使用情況下,非但互助互惠不能成立,反而形成大多數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儲蓄補貼少數高收入者獲得低息購房貸款的扭曲局面。造成現實中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購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好處;越買不起房的人,越是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之福利,這顯然不合理。住房公積金“助富”而不“濟貧”,這不僅對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與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初衷相悖。
2.各地公積金使用率不均衡
直至2007年末,全國大多數地方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由于對貸款的諸多限制條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較低。全國2007年末個貸率只有52. 83% ,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22. 76%,造成大部分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過多閑置,這主要出現在我國中西部地區。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地方政府拉動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若地方政府調整其使用規則,放寬公積金貸款的限制,將導致公積金使用率過高。這在我國不少地區尤其是沿海發達地區比較突出,截至2007年末杭州的個貸率為78. 4% ,天津2007年末的個貸率為81. 3% ,同期南京為83% ,蘇州為84. 26% ,上海為86. 3%,而常州的個貸率更高達97. 73%。這么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率,意味著資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將使得當地住房公積金面臨著較大的支付風險即流動性風險。在這種形勢下,若貸款需求仍呈現剛性,不斷上升,而資金供給來源卻不足,就很容易發生支付危機。滿足貸款要求的卻貸不到款,符合提取條件的卻拿不出,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將對住房公積金的信譽度構成實質性傷害。
(四)公積金的增值及監管
1.公積金增值積累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只能用于購買國債或成為受托銀行的巨額存款。雖然從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角度,這些資金表現為銀行專戶存儲,但從銀行資金管理角度,這些沉淀的公積金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必然統一納入銀行信貸資金調度范圍。如何盡量使公積金留在住房領域內發揮其功能效用,成為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
2.公積金監管體系不完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運作機制。實踐證明,這種同級多頭監管實際效果并不好。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不是常設機構,管委會決策常常流于形式;管理中心是一個隸屬于當地政府的行政化機構,同級財政部門只對管理中心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審查,監督非常脆弱;銀行與管理中心的關系就像銀行與儲戶的關系一樣,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銀行的大客戶,完全掌握著資金調度的主動權,作為托管銀行對資金的流動起不到實質的監督作用。
二、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將住房公積金中心定位為專業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
住房公積金目標群體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還是住房保障。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那么其目標群體主要應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體;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標群體主要應是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公積金政策的目的之一是住房保障,但其核心定位應該是住房金融。公積金中心應定位在將扶持中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問題為首要任務的基礎上兼顧高收入群體,即政策性與效益性兼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具體實施的職能機構、辦事機構,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并非表明它不能“營利”,資金通過銀行儲蓄有其自我增值的能力,住房公積金繳納歸集的資金必然有自然茲息,這部分形成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是社會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金融特點,但其金融作用事實上很多都是被禁止的。
綜合上述兩點考慮,可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變成真正服務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標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成立國家住房儲蓄銀行總行。國家住房儲蓄銀行應實行標準的金融機構運作準則,逐步形成全國集中決策、分散管理、資金統一調撥的特殊住房金融體系,納入國家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二)擴大政策覆蓋面,合理確定繳存額
對現有制度中公積金繳存對象的界定進行延伸,將排除在體制之外的四部分人納入強制繳存對象。從長遠看,住房公積金要從職工的長期住房儲金轉變為每個城市就業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資金,繼續力推公積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延伸,要把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到外資、民營、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把進城務工農民和其他外來人員等各類城市就業者全面覆蓋進公積金制度框架內,維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支持職工住房消費。
現行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以職工工資為繳存基數,為防止部分高收入職工過高繳存公積金的福利腐敗問題,可在以工資為基數的基礎上實行超額遞減比例和高額限制的政策。此外,可以通過改變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與工資收入掛鉤的辦法解決。通過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嚴格限定最低繳存基數的下限、控制過高的繳納基數和比例、對超過控制數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等措施,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使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更加公平、合理。
(三)統一管理模式,均衡公積金利益
在資金的使用上更好地體現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的目標??梢赃m當放寬對中低收入家庭的貸款條件,允許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使這部分家庭能切實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來改善居住條件。對中低收入家庭購房實行優惠貸款政策,通過采用增加貸款品種、提高貸款額度、靈活還款方式、降低貸款成本等方法,加大支持力度。對不同收入階層實行差別利率政策或者財政貼息保護,向購買自住、小戶型、低總房款的低收入職工提供更加優惠的低息貸款,以增加對中低收入職工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對低收入者賬戶中資金從未提取、使用過公積金的繳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時給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補助。
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增強住房公積金流動性。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由于公積金的使用率高,資金的使用出現缺口;而西部欠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存在大量的繳存沉淀資金,面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地區割裂的管理體制導致即使一些地方確實有富余和閑置的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也很難被急需的其他地方利用起來。另一方面,我國勞動力資源流動頻繁,公積金政策的不統一影響了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信力,不利于住房公積金事業的長遠發展。近年來,不少業內人士均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獻計獻策,普遍的共識就是要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統一操作流程,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及運作水平,努力縮小地區發展的不平衡,使住房公積金管理更規范、更高效。
(四)加強監管,促進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公積金貸款流程
1、審查買方資格:住房資格為家庭資格、家庭成員,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最快的房屋驗證結果為10天;
2、網簽:購房者需要準備所需材料,到相應的區縣住房管理局辦理號碼、號碼并填寫表格;如果買方通過中介,則無需前往現場;
3、評估:評估費用為600元/次,需5-7日出評估報告;
4、第一類是指借款人對貸款銀行貸款資格的預審,表明貸款和貸款條件的線。買方應攜帶相關材料到銀行和銀行簽訂各種合同,并進行面試和擔保;
5、銀行提供貸款:市政公積金貸款市政公積金貸款為5-7個工作日發放;
6、簽訂貸款合同;
7、稅收:與住房交易相關的稅收包括契稅、增值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綜合價格、土地出讓金等。物權變更是建立在房地產登記的基礎上的。,查封或者政策變更會影響房屋轉讓;
8,銀行貸款:貸款銀行通常有15-20天的工作日,但由于銀行政策和城市地區的不同,老齡化的影響會有所不同。
公積金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1、只有參與公積金制度的員工才能參與公積金貸款;
2、在申請貸款前還應該連續繳納至少半年的住房公積金;
3、夫妻雙方中某一方如果還未償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那么是不能獲得住房公積金的;
4、申請住房公積金的員工不僅要有穩定的收入和償還能力,還要償還其他債務;
5、公積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
公積金貸款優勢有哪些
1、手續便捷
借款人只需到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辦理一次貸款申請手續,即可攜帶所有資料。
2、時間短
從銀行受理申請到發放貸款只需8個工作日。
3、利率低
購買第一套住房貸款5年以上現行利率3.75%,低于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基準利率1.9個百分點。
4、首付低
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首付最低20%;購買符合我市購房條件的第二套及其他自有住房,首付30%即可貸款。
5、抵個稅
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6、還款方便
借款人可以用自己和配偶的公積金按月償還貸款本息,也可以用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抵消部分貸款本息,減輕還款壓力。
繳存比例較低
自1999年以來,上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直未作調整,保持在單位和職工個人各7%。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將個人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統一為12%,廣州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5%~20%,相比較而言,上海處于較低水平。
除基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外,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如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辦法規定,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與單位繳存比例均為繳存基數的1%~8%(取整數),補充公積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基本公積金繳存的不足。但是,目前上海市能夠享受到補充公積金政策的市民并不多。近期的《2008年一季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運行分析報告》顯示,享有補充公積金政策的職工人數在全部繳存人數中的占比僅為11%。
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這份報告也指出,有可能逐步提高基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像北京一樣一下子調高到12%并不現實。
決定公積金繳存額的另外一個因素是繳存的基數。按照現有的政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以個人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與此同時,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上限也有一定的規定,為上年度上海市平均職工工資的300%。如2007年7月~2008年6月,基本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基數是以2006年度上海市平均職工工資2464元來確定,基數上限為2464元×3=7392元,繳存的上限為7392元×14%=1034元(包括個人與單位繳存額)。每年的6月份,公積金管理中心會根據上年度職工月收入的統計數據對繳存基數及上限做出調整,實際繳存額的調整將從7月份開始。
公積金貸款上限50萬元
住房公積金的基本用途在于增加住房福利,特別是在房價居高,商業住房貸款成本逐步攀升的環境下,使用優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人們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目前,上海市規定,以戶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額度達到了50萬元。
但能夠申請到這一額度需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
首先,按照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要想貸到50萬元的最高額度,必須限于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不過,由于對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的審查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在實際執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辦法為:貸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貸款人,從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沒有動用過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進行過“沖還貸”,那么這樣的貸款人基本上可以視為“第一次購房”,也就滿足了申請最高額度的第一個條件。
在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的計算中,分作基本公積金可貸款額度和補充公積金可貸額度兩個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為40萬元,與以往以戶為單位的可貸額度計算方法所不一樣,從2007年9月1日開始,上海的公積金政策以戶作為基礎,配偶、參貸人將分別計算額度,并進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過40萬元。按照現行的公積金管理辦法,一般只要連續繳存基本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基本公積金賬戶的繳存余額達到了5000元,就可以獲得20萬元的基金公積金可貸額度。如果繳存余額小于5000元,則按繳存余額的40倍作為可貸款的額度。分別計算出的可貸款額度累加起來,不超過40萬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積金的可貸額度。舉個例子來說,丈夫與妻子屬于符合條件的第一次購房貸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積金賬戶上余額為幾萬元,而妻子由于公積金繳存較少,目前的賬戶上余額為4000元。那么夫妻倆的可貸額度就是36萬元,其中丈夫的可貸額度為20萬元,妻子的可貸額度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積金可貸額度外,對于擁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人,也可以計算出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可貸額度。具體的計算辦法是,將貸款人補充公積金賬戶的余額乘以15,不高于10萬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獲得的貸款額度。與基本公積金可貸額度一樣,貸款人和配偶、參貸人的補充公積金可貸額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而對于不滿足上述這些條件的貸款人,一般可以申請到的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上限為20萬元(沒有補充住房公積金)或30萬元(有補充住房公積金)。
“年沖”和“月沖”提取公積金
房價較高、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較少,因此在購房的過程中,普遍被使用的方法是“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的組合方式。和其他城市相比較,上海的市民在購房時使用組合貸款沒有特殊的限制,幾乎所有的樓盤銷售和符合相關條件的二手房交易中,都可以自由地進行貸款的組合,貸款銀行也沒有限制。
使用公積金的賬面余額或是月繳額進行公積金的“沖還貸”,也是很多購房人進行公積金提取的方式。一般來說,“沖還貸”有兩種形式,年沖和月沖。辦理年沖的時間為每年的4月和9月,屆時貸款人可以利用公積金賬戶上的余額沖抵貸款的本金;而月沖是指貸款人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后,將公積金賬戶與貸款賬戶相聯接,使用貸款人及共同貸款人公積金賬戶上的余額或是月繳存額抵減每月的應還款額。無論是年沖還是月沖,貸款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向公積金中心進行申請。但是在使用“沖還貸”的業務時,沖還的部分必須滿足公積金貸款優先的原則,也就是先沖抵公積金貸款的本金或是月還款額,剩余的部分才能進行商業貸款的沖抵。
可申請低息裝修貸款
使用公積金貸款進行住房的修建、裝修,也是住房公積金的一項用途。
不過,記者了解到,申請公積金住房裝修貸款也有多重的限制。一是在貸款的額度上,除了受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制約外,公積金裝修貸款業務中規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裝修貸款不得超過1000元。如以一套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產來計算,最高可貸款的額度為12萬元。二是公積金住房裝修貸款主要面向于新房,二手房的購房人很難申請到這一貸款。此外,公積金裝修貸款的附加費用較高。由于這一裝修貸款中需要引入擔保公司的參與,貸款人還需向擔保公司繳納一定金額的擔保金,尤其對于可貸款面積較小的住房來說,把擔保、金的費用計算在內,大大提高了住房裝修貸款的成本。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對策;問題
[中圖分類號]F293.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0122-02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已有了20年的發展歷史。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民心工程,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緩解住房資金的壓力和矛盾、促進住房改革的穩妥推進、為改善城鎮職工的居住條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種新鮮事物,還處于不斷探索和完善階段,有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解決。
1.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資金閑置嚴重
雖然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低息貸款,比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貸款利率低,但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差距較小,政策性住房金融優勢不明顯,又受到貸款額度的限制,很多消費者需要辦理組合貸款,手續繁雜,額外多支出很多相關費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數據顯示,2008年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運用率為53.54%,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為12116.24億元,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26.35%,資金使用效率較低。還有資料顯示,我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有近2000億元的公積金處于“休眠”狀態,大量住房公積金的“休眠”,意味著其社會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休眠”狀態。因此,應積極盤活閑置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1.2 使用范圍狹窄
按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實行??顚S?只能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其他用途無法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數據顯示,2008年年末,全國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了個人住房貸款。使用范圍狹窄是使用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1.3 管理剛性化
經調查發現,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貸款由于手續煩瑣、審批時間長、貸款條件多,讓許多前來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人煩不勝煩,嚴重影響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的積極性;另外一些地方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產抵押、評估等業務時設置障礙較多,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基本采取繳存人聯保方式放貸,貸款余額及規模受到較大限制。按有關規定,職工購房、維修、翻新等一般情況都可以申請支取公積金,但發生此種情況,住房資金中心對大修、翻新費用的標準,資金中心管理部門沒有技術力量核實,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條件,在現行住房制度下,許多購房人由于拿不到相關管理部門的房屋鑒定資料而被拒絕。公積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實,只有職工退休或調離本地才能支取公積金。區域間不可流通,這一住房公積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區公積金供不應求,需要嚴格控制貸款額度,而另一些地區又大量閑置,使用效率不高。
1.4 覆蓋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員未納入保障體系
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落實分布情況分析,主要集中在行政、事業單位和實行年薪制中央企業、壟斷行業,大部分縣級區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幾乎全為行政事業單位,而經濟成分占很高比重的私營企業涵蓋面不夠。不僅有許多私營、民營企業沒有參加到公積金體系中來,就連某些大型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也實行“二元模式”:對正式編制內員工繳納公積金,而對聘用員工不繳納公積金。由于住房公積金是基于工作就業的,大部分非正規就業或失業的中低收入者無法參加公積金,雖然建設部2007年著力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擴大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但目前我國2億人左右的對中國經濟和城市化進程作出重要貢獻的農民工群體有多少人享受到了公積金的保障。其余幾個億的農民的住房保障則更是空白。因此,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員未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
1.5 保障性差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強制性社會福利,但是真正能享受到這項福利的人數還是有限的,住房公積金使用未能在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難中起到積極作用。在公積金使用方面,購房者按規定除購房時可提取賬戶資金支付房款以外,還可以享受優惠利率得到貸款。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出發點,就是解決城鎮居民買房、建房資金短缺問題,讓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然而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比較嚴格,一直以來,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購房,繳存人只要不買房,公積金便只能躺在賬戶里睡大覺,大部分真正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低收入者,由于房地產市場價格飛漲,他們承擔不了購房款,也承受不了還貸壓力而購不起住房,永遠也享用不到自己長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到退休時全額領取。因此非但得不到救濟,優惠的政策享受不了,他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反而接濟了高收入者,即貸款使用人獲得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市場利率之差所帶來的收益是未使用人利差的損失。因此,實際從中受益的群體是收入較高的城鎮家庭人口的一小部分。由此帶來的一個問題是,越是富有、越有能力購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好處;越是貧困、越買不起房的人,越是無法享受住房公積金之福利。住房公積金“助富”而不“濟貧”,這不僅對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與住房公積金的制度設計初衷相違背,住房公積金的扶貧、保障功能正在弱化,低收入者購房的愿望難以實現。
2 將住房公積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
與住房公積金資金量大、作用小相對的是社會保障資金緊張、保障不足問題,特別是工傷、醫療、失業保險這些保障人民生存和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嚴重難以滿足人民的需要。有關數據顯示,2008年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為70%、50%和38%,最高支付限額相當于當地平均工資或居民平均收入的3~4倍。普通群眾看大病、重病的醫療負擔仍然比較重。保險最高限額使得人們在需要得到保障的時候無法得到有效支助。
住房公積金不僅僅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養老保險基金匱乏的情況下,這部分屬于個人所有的既不同于工資,又不同于存款的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儲金,在不需要購房的情況下,退休時職工可獲得一大筆養老資金。但當人們身患重病、無錢醫治的時候卻無法動用住房公積金。當然,用來“看大病”則突破了“??顚S谩钡慕缦?但當某個繳存人因生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時,無法活到退休的時候,賬戶里的大筆公積金對他來講還有什么意義?當一個低收入家庭連房子都租不起,連基本生活都難以維系,而其公積金賬戶里卻有一筆錢躺在那里睡大覺,這是何等不近人情!因此,應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讓公積金真正發揮“濟貧”功能,使住房公積金向弱勢人群傾斜。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強制性社會福利,本來就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理應將公積金制度與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結合起來。在使用范圍上,不應僅限于住房保障,而且應該將它擴大到治病、養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在這方面,很多發達國家的做法可以借鑒,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就是集多種社會保障于一體的福利制度。住房公積金與其他社會保障之間具有共通性,公民不管是購房還是治病,不管是養老還是子女教育,都可以支取和使用自己賬戶里的公積金。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讓更多低收入者有機會支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無疑是有針對性的務實之舉。
一些地方開始住房公積金“自由支配”的試點,打通了住房公積金與其他社會保障資金的界限。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試行)》規定,繳存人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可辦理非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這意味一向強調“??顚S谩钡淖》抗e金,在特殊情況下能被用做“救命錢”。因無力負擔醫藥費而耽誤治療造成嚴重后果的事例屢見不鮮,而“公積金治大病”政策則為這些人增加了一道生命保障。這一政策受到了部分公眾的歡迎,因為沒有生命,資金便失去了意義。
3 加快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3.1 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
針對住房公積金覆蓋面過窄的問題,應積極加快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切實解決住房公積金繳存涵蓋面過窄的問題。如加強繼續力推公積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延伸,要把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到外資、民營、私營企業和組織,維護職工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嚴肅法紀,嚴格征繳,對不為職工登記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加強處罰和執法力度,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確保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工資分配的落實。促進城鄉一體化的發展,將農民工和農民逐步納入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
3.2 實施柔性管理,增強公積金制度的靈活性
首先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從本質上來講是繳存人的個人財產,每個老百姓都是它的主人,何時支取、如何使用這筆錢,應當更多地由繳存人自己做主。有專家認為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只要符合“濟貧”的原則,只要不違背社會保障的性質,繳存人就應當擁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權利,這項權利不應被變相剝奪。
其次要再降門檻,放寬條件,簡化手續,縮短辦理時間,推進貸款提速,積極支持職工直接使用公積金用于購房、建房、大修住房,讓更多中低收入者“能用公積金,會用公積金,用的起公積金”,早日幫他們圓“住房夢”,為改善職工住房條件助一臂之力。
嚴格限制高收入者第二套購房的公積金貸款,同時提高低收入者購房貸款限額,真正讓低收入者受益,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救濟和保障的目的。
3.3 打通住房公積金與社保資金界限,擴大資金使用范圍
逐步打通住房公積金與社保資金界限,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以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如果公積金繳存人支付房租超過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將允許其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交租金;繳存人如果發生危重病情或遭遇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也將允許其支取本人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提高其使用率,有利于提高其社會保障功能,讓更多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積金之福利。
3.4 探索將住房公積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統籌管理的措施
將住房公積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還存在許多管理上的問題必須解決,以防止政策實施結果偏離政策目標。其實早在廣西之前,西安、青島、昆明等地就出臺了類似“公積金看大病”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卻遇到了違規提取等問題,制約了該政策作用的發揮,而廣州的政策更是由于遇到重重阻力而“流產”。因此要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法制化建設。不斷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內部管理水平,嚴格依法依規辦事,維護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穩定發展。
住房問題關系到國計民生,將住房公積金納入社會保障制度非常必要。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其存在的問題將會得到有效解決,社會保障水平會有所提高,社會保障體系將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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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資金運作;對策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現狀
為了建立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住房新制度,提高廣大職工自主解決住房的能力,我國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了職工的居住條件,提高了職工的購房資金儲備,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國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運作效率并不高。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主要運營方式有以下幾個方面:購買銀行存款、購買國債和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資金的作用并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根據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歸集總額3.25萬億,歸集余額1.77萬億,貸款總額1.86萬億,個貸余額1.09萬億。我國住房公積金經過多年來不斷的發展完善,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不能回避現實存在的一些問題。全國范圍而言,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大量沉淀,使住房公積金無法得以保值、增值,甚至造成住房公積金資金的貶值。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阻礙了住房公積金的進一步發展,切實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來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效率,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持久健康發展。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及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的單一性
根據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定,職工和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公積金唯一的外部資金來源。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增加住房公積金資金總量,提高住房保障功能,只能通過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增加職工匯繳人數來實現。但擴面工作的開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基本實現大型企事業單位穩定繳存的情況下,進一步擴面難度會逐漸加大。
2、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機制的不健全性
我國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機制尚不健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重資金歸集,輕資金使用。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仍習慣于把歸集額的增長作為主要工作目標,而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則重視度不夠, 大量的住房公積金沉淀在銀行,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二是重政策性,輕金融性。住房公積金是一種政策性住房資金,相關政策對其歸集、使用都有明確的要求。但是住房公積金也是一種金融資產,同樣需要對其進行資產結構優化,以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收益性。如果只強調其政策性而忽視了其金融性,會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從而使職工的利益受損,這不符合資本受益原則。
3、住房公積金資金需求的增長性
近年來,隨著房屋價格的上漲和廣大繳存職工改善住房條件愿望的增強,同時相對于商業貸款的低利率和貸款利息可抵稅等優越條件,廣大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求日益增強;同時隨著購買房屋提取和還貸提取量的增加,加大了對住房公積金資金需求的增長。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受政策規定的剛性約束,資金歸集數量增長有限。目前,提取和貸款需求量的增長已經明顯高于歸集量的增長,加大了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管理的難度。
4、住房公積金資金區域的不平衡性
住房公積金現行管理體制導致資金規模小,供需區域不平衡,抗系統性風險差。同時也反映出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資金供需預測能力不強,時有個別管理中心出現流動資金告急、公積金貸款輪候排隊的現象,而有些地區則有大量的資金沉淀在銀行,資金使用率不高。沿海和內陸省市的發展明顯快于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從公積金的使用率上看,有的經濟發達地區的使用率已接近或超過了90%,而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資金使用率尚不足30%。這種住房公積金資金區域的不平衡性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屬地化管理,以行政區域或行業劃分的相對封閉的管理體制。這種封閉式的管理一方面限制了不同地區、行業之間資金的融通使用,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住房公積金與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聯系,缺少融資性資金的流入來源。
5、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的有限性
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僅限于與住房相關的消費,存量住房公積金可以購買定期存款。由于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投向都是利率性產品,利率的變化對資金的收益有較大影響,隨著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調控房地產市場的需要,國家逐步加大了運用利率杠桿和市場化手段調節住房公積金使用和收益的力度,資金運用渠道有限,遇到利率調整時較為被動??傮w說來,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單一、靈活性差,難以通過擴大使用范圍來調節資金的流動性,住房公積金整體使用效率不高,也不利于增加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
6、住房公積金資金增值渠道的局限性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中心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中業務收入和業務支出的差額。業務收入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業務支出主要包括支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支付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付委托貸款手續費、支付營業稅。數據顯示:2010年增值收益約為250億元。住房公積金資金增值渠道主要在于住房公積金的銀行存款、購買國債和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非常有限。按照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的增值收益分配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依次進行分配。在前兩項一定的條件下,更多的增值收益意味著對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能力的提高。因此迫切需要增加住房公積金資金增值的渠道,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
三、拓寬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及提高運作效率的對策
為保證我國住房公積金高效運作,針對目前住房公積金在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1、加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宣傳,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
一是要擴大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提高公積金的歸集率。重點做好大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之外的其他企業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工作,努力實現將住房公積金歸集面覆蓋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
二要加大制度優勢的宣傳力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建立的行政執法活動。通過多種方式的宣傳,讓廣大企業和職工認識到: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行政執法的對象是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可根據執法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住房公積金同業拆借
可考慮在城市間建立公積金拆借市場,一方面,可以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拆借行為能使拆借雙方實現互利共贏,雙方都有參與建立拆借市場的積極性。為確保住房公積金同業拆借的規范性,需要資金拆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可提供資金拆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雙方協商一致,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雙方簽訂資金拆借協議。同時在協議中約定將資金拆入方的歸集賬戶的資金現金流作為抵押,以確保拆借資金的安全性。拆借資金的利率水平可參照建設部公布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在金融市場發達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亦可進入銀行業同業拆借市場,參與市場化管理。
3、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售
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售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已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售給商業銀行,是中心貸款資產向商業銀行的一種貼現,可以增加中心流動性余額。貸款出售的針對性較強,操作起來簡便易行,作為流動性調整工具之一,對滿足流動性需求更加及時有效。首先可以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量較大、資金使用率較高的大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試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選取貸款期限10年以上的優質貸款資產打包出售。合作的銀行經上級行批準后,管理中心可與其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打包出售協議,明確雙方應遵循的條款。例如打包貸款的出售期限為5年,到期后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全額贖回,出售期間的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銀行按照五年期以上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收取利息。對于購買公積金貸款的銀行,首選與管理中心有長期合作關系的建設銀行等,管理中心作為其優質大客戶,信譽度高,合作關系良好,同時個人住房貸款是具有違約率低特點的優質資產,因而對于擁有大量存款資金的商業銀行而言也需要尋找這樣一種安全高效的創新型使用途徑。
4、住房公積金貸款與銀行自營貸款轉換
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轉換是指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貸款)在未還清的情況下,允許職工將該筆貸款轉讓給商業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整個轉讓過程中,住房貸款的債權人發生了變更,而債務人不變。在住房公積金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對符合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后,可由銀行用自有資金為職工辦理商業貸款,而管理中心對商業貸款利息高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的差額部分給予補貼。貼息的資金來源部分可考慮從每年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另一種情況就是由商業貸款向公積金貸款的轉化。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的職工在商業貸款還款期間,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將商業貸款轉換為積金貸款,經與經辦商業銀行協商并給予一次性補貼后,重新辦理抵押,變更債權人。此舉利于減輕廣大繳存職工的負擔,切實提高對職工住房的保障作用。以上兩種方式貸款的轉換是借助銀行資金對住房公積金資金充裕與不足的一種雙向調節,不失為住房公積金流動性調節的一種有效工具。
5、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
為了有效利用住房公積金,提高資金的增值渠道,可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具體可以通過項目貸款的方式發放公積金貸款或直接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目前建設部已通過試點方案,在符合條件的城市發放項目貸款,按照五年期貸款利率上浮10%計收利息。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防范風險,各地管理中心應加大貸前審查力度,與商業銀行加強合作,對貸款資金設立資金監管賬戶,對資金支用嚴格進行審批并加大貸后檢查的力度等。在投資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發面,上海已邁出第一步。2011年5月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收購公共租賃住房首筆交易完成,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繼續探索新的渠道。同時也為其他各地的管理中心合理運用住房公積金提供了借鑒。
6、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
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是指金融機構為了分散在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時面臨的貸款風險,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穩定現金流收入的住房抵押貸款匯集起來,通過重組成為抵押貸款群組,證券化機構以現金方式購入這些抵押貸款群組,經過擔保或信用增級以后再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從本質上來講,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是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的一種債權轉讓行為,即把貸款發放人對住房貸款借款人的所有權利轉讓給證券投資者。
結合我國住房公積金發展的實際,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的基本思路可以設計為:組建幾家專門從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的機構(SPY),按照設定的標準收購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各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商業銀行則通過出售個人住房貸款所獲得的資金滾動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從而完成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實現資金的良性循環。
總之,住房公積金資金在現行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下雖然存在一些困難和矛盾,但只要我們堅持解放思想,大膽借鑒,積極創新,就能夠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并實現資金高效運作,推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科學發展和長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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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樓市,去庫存,住房公積金
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房地產要去庫存。隨后出臺了新型城鎮化、降低首付比例、降低契稅營業稅等優惠政策。筆者認為,作為致力于改善職工住房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在此輪樓市去庫存過程中應該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推動樓市去庫存。
一、住房公積金在當前樓市去庫存中的作用不足
(一)地區間存貸差異大
按照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在設區的市、地、州、盟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轄區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不能實現省內的調劑,更不能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籌調度。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一線、二線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和貸款額都要遠遠高于三線、四線城市。在部分一線、二線城市,由于房價的高企,房屋銷售供不應求,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需求量超過結存金額,出現了“惜貸”現象。比如規定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單人60萬元,夫妻雙方為80萬元,而對于一套四、五百萬的房子來說,支持去庫存的力度有限。而在三線、四線城市,庫存壓力大,房屋銷售少,房價相對較低,貸款需求少,貸30、40萬元都貸不出去,出現了大量的資金沉淀。
(二)職工間貸款能力差異大
在計算職工的可貸額度時,需要根據職工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計算確定,同時很多地方規定不能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或者20倍。住房的剛需者往往多為新入職的職工,繳存基數低、賬戶余額少,需要經過5、6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貸到60萬元,影響了購房需求。改善住房的職工,往往第一套住房需要用公積金償還貸款,待第一套貸款還清時,賬戶余額都使用殆盡,需要幾年才能再積攢一定的賬戶余額去貸款,影響了改善需求。房價上漲的速度要遠遠高于職工住房公積金上漲的速度,從而進一步影響了剛需和改善。而收入較高、繳存較高的職工則可以快速的符合貸款條件,貸出資金,變成了“窮人接濟富人”。
(三)覆蓋范圍和使用范圍差異大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般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大型外資、民營企業為主,個體、私營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很少,即使繳存了,也大多按照最低的基數和比例繳存。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一般在本地連續繳存一年以上才能申請,而目前勞動力主要聚集在發達城市和地區工作,造成了不能在原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由于全國間信息不聯網,在原籍買房,再在工作地提取公積金的手續繁瑣,制約了在三、四線城市的去庫存。
二、發揮住房公積金去樓市庫存作用的建議
(一)建立全國間統一調度平臺
打破現有的地級市管理模式,由各省住建廳(局)牽頭,先建立省內集中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資金在省內集中歸集和使用。在此基礎上,根據住建部的安排,組成全國的資金調度平臺,在全國范圍內調劑資金余缺,將資金從沉淀量大的地方調劑到需求量大的地方,形成全國住房公積金“一盤棋”。放寬最高貸款額度,結合城市房價的上漲情況,每年動態調整,可將現行單人60萬元、夫妻雙方8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額度放寬到單人80萬元、夫妻120萬元甚至更高,促進剛需和改善住房的職工購買住房。
(二)放寬貸款條件
現行規定是,職工申請首套住房可貸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20倍,二套貸款不得超過賬戶余額的10倍。這個規定是上輪限購限貸條件下出臺的,已不符合當前的樓市去庫存現狀了。和一套動輒二、三百萬元的房子比起來,受公積金余額的限制,能夠貸的公積金額度有限,迫使職工采用“公積金+按揭”的組合貸款,按揭部分的貸款額要遠遠超過公積金貸款部分,加重了職工的還款壓力。發揮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低的優勢,首套貸款可不再限定賬戶余額,二套貸款可限定為賬戶余額的20倍。
(三)為外出務工人員創造條件
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將個體、私營、農民工等全部納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務工人員從長遠利益考慮,知道住房公積金的好處,動員用人單位為他們建立住房公積金。對于拒不繳納或者不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加大執法力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相關媒體曝光,并可嘗試納入市場信用主體征信系統,達到為務農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目的。建立務工地和原籍地之間的住房公積金互認機制,在全國統一調度平臺內,原籍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敞開大門,為在務工地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辦理貸款;務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化提取手續。從而激發三、四線城市的購房需求,推動去庫存。
(四)創新提取方式方法
現行規定是,職工必須湊齊首付款,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房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首付款湊齊的難度越來越大,正所謂“一分錢難倒英雄漢”,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幾萬元余額往往就能派上很大用場。對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探索提取方法的創新,在貸款審核階段同時出具提取資料,將公積金賬戶余額先行提取出來作為首付款。從而能夠使職工既湊齊首付資金,又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改善住房條件的同時,消化掉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結束語
2015年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4.1萬億元;預計2016年全國可歸集住房公積金1.6萬億元,按照75%提取率計算,余額4000億元,余額合計將達到4.5萬億元。加大住房公積金自身的改革力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調度,暢通貸款渠道,將是一筆巨大的資金體量。不僅滿足一線、二線城市職工的購房需求,也能促進三線、四線城市的樓市去庫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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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房地產;經濟發展;作用意義
中圖分類號: F293.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伴隨新時期國民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深化,住房公積金逐步成為了住房建設及制度改革所賴以獲得的重要資金源頭。從本質層面出發,住房公積金及時依據政策而進行籌集而來的住房資金,對于房地產開發建設予以支持,通過對其的統籌運用,能夠進一步就城市住房問題予以有效緩解,促使人們生活水平提升。自目的層面而言,其即是國家為了促進住房建設及房屋消費,而開辦的一項制度體系,通過對其做出有效的管理,能夠很大程度促進社會經濟的復蘇,調節房地產經濟向著健康化、持續化有序發展。
一、房地產經濟與住房公積金內在關聯性研究
近年以來,房地產行業的蓬勃發展之下,無法脫離大量資金的良性支持,也即是講,發展房地產經濟必然需要金融業的支持。線下我國在房地產行業已進行了大量資金的投入,這類資金具體來源多是通過企業自我資金籌備及貸款與債券和外資等渠道展開。但是伴隨產業化的逐步深入,債券與外資等于資金鏈條中所占據的實際比重愈來愈小,房產經濟對于銀行層面資金需求愈發依賴的趨勢。同時就公房公積金而言,在04年之前擁有住房公積金的人相對較少,據統計資料顯示,04年以前,企業范疇擁有住房公積金的員工均占據全國在崗人數的百分之八。但是隨著04年房地產市場的蓬勃態勢發展,住房公積金擁有人數經歷了跨越式的增長,從這一變化不難發現,房地產市場經濟同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微妙關系。住房公積金不但有效推動了住房制度及建設的發展步伐,改善了城市居民住房的條件,同時也調動了人民對于住房消費層面的積極性,更好地促使了房產經濟的增長。
二、房地產經濟對國內經濟產生的影響
房地產經濟對于新時期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無疑是巨大的,其影響力主要體現于三個層面:首先是于政策層面產生的影響。近年以來,房地產行業快速發展,獲取了巨大利潤,并呈現著持久的趨勢,在穩步促進房產行業經濟增長同時,很大程度上促使了經濟產業的同步發展。諸如房產市場衍生出的房屋炒作行為,促使了大量資金向著房產行業演變,使得經濟市場泡沫破滅風險產生,對于實體經濟發展造成嚴重影響。因而政府層面針對這類影響進行了相應政策的頒定,旨在有效規范管理房地產市場,諸如近年推行的房產市場限購限價政策、銀行準備金率的調整及房屋轉讓稅等相關政策,對房產市場予以了穩定。由此也能看出房產行業發展就經濟政策層面所造成得相應影響。
其次為房產對其他行業造成的影響。從現實來看房地產行業有效推動著相關行業的發展,有效解決了社會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但是整體而言房地產終究屬于一個新興行業,在其產業結構方面缺乏者標準規范化,導致了同其相關聯行業現實運營也缺乏標準化,在行業銜接層面不甚連貫,問題頻生,不利于經濟鏈條內存在諸行業的有序發展。例如部分房產開發商在產業鏈層面占據優勢的位置,利益最大化占有,導致下游產業鏈僅能拿到很少的少量剩余利益,這一不均衡分配利益的方式就市場秩序予以了擾亂,不利于其他行業健康化發展。
再者是對社會層面產生的影響:因為房地產市場化高速發展,良性為各社會階層人員就業,提供了良好的平臺,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就業壓力,對于社會秩序的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另外也極大改善了國民居住的環境,對人們生活質量予以了大幅度提升。
三、住房公積金存在于房地產經濟之中的現實意義研究
當前探究住房公積金的意義所在,首要必須就住房公積金使用及提取條件做好研究。以首都北京的住房公積金使用提取為例,職工能夠提取公積金條件包含了建造、購買、舊房翻新、喪失基本勞動能力同時與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自住房屋貸款本息償還、出國定居、突發災難家庭經濟嚴重困難、房租超過家庭收入、死亡及被宣布死亡等情況。若是員工可以滿足于上述之一條件,皆能夠進行住房公積金提取,這相對是一筆可觀資金,能夠緩解人們的居住窘迫現狀,同時對于房地產市場發展起到一定促進支持。
從住房公積金的意義層面探究其對于房地產經濟的促進作用可以發現,住房公積金能夠有效的就人們正常住房水平予以保障,但是這一資金具有著明確的界限,只能適用于住房資金范疇,面對近年來房屋價格的持續增長,住房公積金專項資金現實作用逐步降低,怎樣就住房公積金自身的房地產經濟調適作用發揮,并就其做出合理科學的監管,也成為了新時期社會經濟發展中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只有就其職能作用明確,方能更好地促使房地產經濟向著健康持續化的方向邁進。
筆者認為當前針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必須出臺明確的管理體系,通過監管部門強有力的監管,明確將監管責任做出全面的落實。其次采取科學的監督管理手段措施,就各監管部門分工系統明朗化,諸如審計部門,其工作即是就資金來源予以嚴格審查。而財政部門即是就資金整體運營的狀況做出監督檢查等,以此明確的分工體系達到工作的效率化。同時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還需要社會層面力量協調監督,而相關管理單位也需就監督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及質疑,做出仔細的分析檢查,及時就該類問題予以解決,促使住房公積金在房地產經濟中的運用更加具體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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