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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全的定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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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全的定義

    第1篇:財產保全的定義范文

    【關  鍵  詞】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海事強制令/行為保全

      從開始關注這一命題起,筆者一直在查找國內相關的資料,希望可以從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吸取養分,并把自己的思考建立在相對高的平臺上。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案頭上相關的國內資料卻始終是鳳毛麟角。失望之余,筆者更感研究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促使筆者在思考尚不成熟之時大膽動筆。

    眾所周知,我國的先予執行制度和財產保全制度是對權利人在訴訟程序上的兩種主要的暫時性救濟手段。長時間以來,它們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我們也發現存在大量無法運用這兩項制度來加以處理的情況。換言之,要實現暫時性救濟手段的目的,這兩項制度還有遺漏之處。其中,如何處理當事人提出非財產的保全請求是實務界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行為保全在世界范圍內并不是一個新的訴訟法上的概念,根據國外理論界的一般觀點,行為保全是與財產保全相對應并且同位階的概念,兩者共同構成完整的保全制度(證據的保全非屬同性質的制度,故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但可惜的是它在中國尚沒有自己的歷史和應有之位。因此,我們的民事訴訟法是否需要和如何建立這一制度正是本文的思考所在。

      一、現行相關立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的檢索及簡要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九章規定了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制度。由該章的標題來看,這一章的規定僅限于規定財產保全制度及先予執行制度。而其中第92條至96條是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根據這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果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另一方面,根據《民訴法》第97條、98條的條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06條、107條所載,先予執行的適用僅限于符合以下情況的案件:(1)追索勞動報酬的;(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3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4)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5)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6)追索恢復生產、  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并且,上述類型的案件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

    從上述歸納來看,財產保全僅限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并不涉及到非財產的請求對象。當法院遇到當事人非財產的保全請求時,有時便以財產保全勉強適用,扭曲了財產保全制度,甚至竟然出現查封或扣押請求人自己所有的財產以達到制止被申請人侵害申請人之財產的目的的情況。先予執行制度從立法精神來看,是應當被嚴格控制的。但在實踐中,“許多先予執行裁定是在立案以后被立即作出的,案件根本未經開庭審理,管轄權也未確定,更談不上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注:引自金正佳、翁子明《海事請求保全專論》,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230頁。  )這樣的先予執行是相當勉強的,在依據、目的、條件、階段、結果上都與這項制度的立法精神相背。

    某地方法院曾經碰到這樣的案例:甲與乙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甲是出租人,乙是承租人。被出租的房屋內有一由甲自己搭建的閣樓,閣樓內可住人。房屋出租予乙期間,乙以閣樓無人住且妨礙屋內空氣流通為由,要求把閣樓拆除,甲不同意,但乙堅持并于某日上午開始拆除閣樓,甲無奈,遂于同日上午向所轄法院尋求法律保護。法院建議甲立即起訴乙,并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制止乙的侵害行為。甲按照法院的建議先起訴,后申請先予執行,并于當天向法院交納訴訟費及提供先予執行擔保。法院遂裁定先予執行,要求乙停止拆除房屋的閣樓。該案件于三星期后開庭審理,以調解結案。又如某地派出法庭的另一案例:甲與乙原為夫妻關系,后甲因種種原因向乙提出離婚并要求離婚后由她撫養8歲的兒子,乙不同意。  甲遂以其與丈夫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某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法院把兒子判決給她撫養。在案件審理期間,乙意識到自己很可能敗訴,故欲將兒子送往國外親戚家生活讀書,企圖不讓甲實現對兒子的撫養權。甲于是向法院申請制止乙的行為。甲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法院認為保全措施的對象只可以是財產,甲的申請于法無據,駁回申請。甲再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先予執行需符合“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條件,甲的申請不符合該條規定,再次駁回甲的申請。案件經過審理,最后甲勝訴。但由于兒子已經被父親送到國外,使判決難以執行,甲實際上并未能實現其撫養權。這樣的情況不但出現在一般的民事糾紛中,在經濟活動中也不乏例子。如:演出公司甲與某劇場管理部乙訂有場地租用協議,約定甲將于某日在該劇場舉辦一場音樂會。在音樂會預期舉行日的前兩天,甲與乙因劇場音響設備的提供是否屬于租用協議內容產生爭議。乙認為音響設備非租用場地的配套設施,應由甲自己解決。但甲卻持相反意見,并希望乙能體諒音樂會門票已發售一空,沒有音響設備將使音樂會無法按期舉行,將給甲帶來重大經濟損失,請乙先提供音響設備,至于協議糾紛在音樂會后再解決。但這一提議遭到乙的拒絕。甲無奈,于當天到法院起訴乙違約并申請先予執行。法院認為甲所申請的先予執行的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明確,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97條中規定的情況,非可先予執行的案件,因此駁回甲的申請。由于乙始終拒絕提供音響設備,使音樂會未能如期舉行,甲遭受嚴重經濟損失。后案件經法院審理,甲勝訴,乙被判令賠償甲因乙違約所受的全部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類似上述三個案例的情況并不少見。導致上述情況的原因是多樣的,但我國關于保全制度的規定過于片面和粗糙是根本性原因。

    其實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這兩項制度都是訴訟終結以前的帶有執行性質的程序,其目的都是為解決訴訟結果產生以前出現的緊急情況,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和法院裁判得以執行。財產保全適用于訴前或訴中,但先予執行僅可在訴訟開始以后,判決結果產生以前被提出。在實踐中,我們看到這兩項制度尚不足以解決當事人可能遇到的緊急情況,或者說,這兩項制度還不能全面合理地涉及到實際中的各種情況,現實中大量存在這兩項制度均鞭長莫及的情況。前面所列舉的案例僅是這些大量的情況中的某些類型。這種立法上的真空致使當事人求助無門、甚至坐以待斃、法院無所適從的情況在民事經濟審判中與日俱增。隨著社會的發展,及時性與效益性早已成為市場經濟的要求,法律思想亦已經由傳統的事后損害賠償救濟向事前防范及使權利暫時得以實現的方向轉變,保全制度也應隨之從傳統的以確保執行為唯一目的、以財產為保全的唯一對象向既能確保裁判得以執行又能暫時滿足和保護當事人現有權利、既能針對被申請人的財產又能針對被申請人一定行為的方向轉變。認真檢討并完善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已是刻不容緩。

      二、設立行為保全制度的理性思考

      (一)臺灣地區及外國立法的參考

    前面我們所討論的案例如果發生在我國臺灣地區,情況就會有所不同。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第七篇保全程序自第522條至第531條規定了假扣押制度,第532條至第537條規定了假處分制度。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因日后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由法院準許債權人申請所為暫時性之扣押措施”。(注:引自:林慶苗,陳榮宗《民事訴訟法》,三民書局1996年7月初版,第879頁(臺灣)。)所謂假處分是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日后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由法院準許債權人申請所為暫時性之處分措施”。(注:引自:林慶苗,陳榮宗《民事訴訟法》,三民書局1996年7月初版,第879頁(臺灣)。)從前面的定義看,臺灣地區的保全制度區分了對財產的保全和對行為的保全。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針對不同的請求對象作出不同的裁定。

    德國和日本這兩個大陸法系的國家也有相類似的立法。德國民事訴訟法于其第八編第五章規定了假扣押和假處分制度并對其執行程序作了規定。日本的保全制度則脫離民事訴訟法,特別設有獨立的民事保全法。該法共65條,其第二章規定假扣押假處分的審判程序(稱為“關于保全命令手續”),其第三章則規定了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程序(稱為“關于保全執行手續”)。

    英國著名的瑪瑞瓦禁令是英國司法制度中的一項很有特色的訴訟保全措施。其內涵是法院根據原告人的申請,在被告可能將其財產轉移出法院管轄范圍以外的情況下,發出禁令,禁止被告人轉移財產?,斎鹜呓畹谋H珜ο蠹瓤梢允秦敭a也可以是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強制或禁止被請求人為一定行為。當所禁止的是被請求人轉移財產的行為時,其實質就是財產保全;當禁止的是被請求人為一定的不涉及財產的純行為時,其保全對象實質上就是行為。(注: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中信出版社1991年11月第1版。)

    美國的民事訴訟程序設有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和初步禁止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它們都適用于判決結果產生以前的訴訟階段,  目的都是為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失。  對于TRO,  法院只要求申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初步的證據證明法院有頒布的必要即可,申請人無須承擔嚴格的證明責任,而且,TRO  適用范圍廣泛,可針對包括財產和行為在內的各種涉訟標的。初步禁止令則在訴訟程序啟動以后,申請人已具有勝訴的可能之時方可啟動,其適用范圍也同樣的廣泛。(注:杰佛里·C·哈澤德、米歇爾·塔魯伊著,  張茂譯《美國民事訴訟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我們可以看到,一些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在保全制度的立法上均區分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而且這些國家和地區均把行為保全制度視為一項與財產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來進行規定。我國的海事訴訟是國內訴訟領域中涉外性最強的一部分,也是我國訴訟法最迫切需要與國際民事訴訟規則接軌的部分。長期以來,我國海事訴訟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民事訴訟法中僅規定了財產保全程序而沒有行為保全程序。由于在海事審判實踐中常常出現一些不能歸屬于財產保全的保全申請,如貨主要求承運人接受貨物后簽發提單或及時交付貨物;承運人要求托運人及時結關或者要求收貨人及時提貨;船舶所有人要求租船人交回船舶等。類似的請求無法通過現行的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程序得到解決。因此,在總結了海事審判經驗,借鑒了一些國家海事立法的合理內容的基礎上,我國新頒布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設立了類似于行為保全性質的海事強制令制度(設專章規定于第四章),規定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責令被請求人實施特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另外,將于2001年7  月實施的新修訂的《專利法》也已將“訴前禁令”制度列入專門條款。新的《專利法》第61條規定:“起訴之前,如果專利權人或利益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边@些突破性的規定不僅是海事訴訟立法和專利法的發展,也為法律界正確理解保全制度的內涵注入新的思維,引導立法部門正視現行保全制度立法的不足,為我國民事訴訟保全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值得借鑒的寶貴經驗。

      (二)理論分析

    由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只有財產保全程序(證據的保全非同性質的制度,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內),因此長期以來,有一種習慣性的觀點認為保全制度就等同于財產保全制度。本文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所謂保全制度是一種以確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結果能獲得實現為目的的權宜制度。保全非屬一種使保全對象處于靜態的理解,而應該以“保護使之安全”作為其理解。假若以前者為理解就會導致一種片面的觀點,認為保全就是使變更著的或即將變更的請求對象停止變更以維持現狀至最終判決產生為止。那么,保全的對象就只能是物,并且保全行為就只能是禁止性行為。這是一葉障目,斷章取義的觀點?!氨H边@一術語更重要的是這種制度的目的陳述而不是作為這種制度的實施方式。

    立法者設立保全制度的目的無非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這里的“法律的尊嚴”既包括確保判決得以實現,也包括確保人們在民商事交往中及時得到現行法律的有力保護,有效益地處理雙方之間的糾紛,同時減少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當事人在因私權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之前或在訴訟中,往往會面臨對方當事人將其責任財產隱匿或者處分,或者繼續變更涉訟的請求標的的狀況,使當事人日后取得的終局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使訴訟結果落空的境況;又或者由于對方當事人繼續為侵權或違約的行為,使當事人面臨損失或損失擴大的危險。因為訴訟是一個過程,當然地有期限的限制,這一限制不僅針對法院,也同樣限制著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和提起訴訟后至獲得終局判決一般需要持續一定的時日。在這段時間里,惡意對方當事人很可能繼續損害行為或者根據案件審理的發展情勢,分析到自己將來可能會敗訴甚至被強制執行而趁訴訟尚未終結之時,將責任財產轉移或處分,或繼續變更涉訟的請求標的的狀況以逃避承擔法律責任而使將來的訴訟結果落空。如果在立法上沒有相應制度制約這些惡意當事人,保護受損一方的權益,那么將無法維持程序正義,而且民事訴訟的程序將會成為浪費并無法達到原來的目的?;谶@樣的立法目的,保全制度不應該僅是針對財產這一請求對象的措施,它應該是因應不同請求對象在性質上的不同而有區別地設置保全措施與適用程序的全面而靈活的一套制度。否則,立法上的真空將會形成制度的殘缺,造成法律賦予當事人獲得保護的手段上的一種先天的不平等,而這恰恰是違背了訴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的。另外,就民事責任的分類來看,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但如果這只能在判決產生后方能適用的話未免過于機械,我們的訴訟救濟也未免滯于遲鈍。在尚未確定一方需承擔民事責任之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要有初步證據可以證明對方當事人正在進行的涉訟行為屬于侵權或違約又或將使將來的判決落空的,應可以申請法院先行制止對方的行為,這實際上就是一種行為保全(當然,在此情況下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不應是一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正如為執行賠償損失民事責任而實施財產保全一樣,只不過保全的對象和方式不同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保全對象應該包括財產與行為兩種,進而保全制度也應該細分為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

    至此,筆者得出行為保全的定義。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強制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負有義務履行一定行為而不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而為之的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強制措施。為了進一步清晰地了解這一定義的邊界,筆者擬將行為保全與一些相近的制度進行比較,這些制度主要包括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由于前兩者上文已有論及,因此下文僅就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進行簡要的比較,并且本文的思考焦點是兩者的相異之處:首先,在法律性質上,行為保全是一種法律上的強制措施,而非制裁,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性質則是一種程序法上的法律制裁;(注:參見常怡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232頁。)第二,  行為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證實體法上判決得以實現,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保障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第三,就對象來說,行為保全執行的對象是被申請的當事人,但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執行對象則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加人和案外人等;第四,當事人只可以于判決產生以前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而法院則可以在訴訟程序的全過程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適用強制措施,以保證程序的順利進行;第五,民事訴訟法對行為保全適用的行為種類和具體措施沒有明文規定,只有消極的禁止性規定,但對于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行為種類和具體措施,民事訴訟法都有明文的規定。行為人必須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且該行為必須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此外,行為還須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  條、  第102條和第103條所規定的行為之一。通過上述的比較可見行為保全與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兩者之間存在顯著的區別,不容混淆。

      三、我國行為保全制度的立法建議

    行為保全制度與財產保全制度兩者的宗旨是相同的。因此在原則性的方面,財產保全的一些規定可以準用于行為保全,這部分本文不再贅述。但是由于行為保全的對象與財產保全有明顯的不同,所以在申請條件、救濟手段、保全方式等方面,兩者存在著相異之處。

    根據臺灣學者的普遍觀點,行為保全按功能與目的區分可以再細分為確保性的行為保全和滿足性的行為保全。前者是為確保日后的訴訟結果有得以執行的基礎,如前述離婚撫養權糾紛一案。后者則是“為維持現在的秩序,暫時滿足申請人的權利或確保申請人現有權益不受被申請人的繼續侵害而采取保全措施”,  (注:轉引(德)  Jaueming,  zwangsvollstreckungs—und  KonKursrecht,  16.  aufl.  s.  144f.  )其實施與否取決于申請人面臨的緊急情勢,如前述承租人要拆除房屋閣樓的情況以及場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按被保全行為的性質區分,滿足性的行為保全又可分為履行性的行為保全與禁止性的行為保全。上述觀點值得我們借鑒,可考慮在申請條件、保全方式、救濟手段等方面區別不同類型的行為保全作出不同的規定。

      (一)行為保全的申請條件

    就確保性行為保全來說,申請的有效條件包括:(1  )申請人須具備保全請求資格。首先,申請人無論于訴前或訴訟中,又無論在本訴中或在反訴中申請行為保全都須為本案的適格當事人。原則上,案件已起訴的,應為適格原告或適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未起訴的,應為案件的準訴訟主體。也就是說申請人須享有民事請求權及其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這是申請人得以申請保全的前提。因為保全只是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非必然附屬程序,非案件適格當事人,自然無從談申請保全。(2  )須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會導致日后的判決有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能,確有保全的必要。作為當事人,對此主張自然負有舉證的責任,但至于是否被認定則是法院自由裁量權的范圍。

    就滿足性行為保全來說,申請的有效條件同樣應包括兩點,上述第一點的要求自應在內,只是在“確有保全的必要”這一要件上,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若不及時被保全則會令其遭受損失或面臨損失擴大的危險。當然這里,申請人須有證據證明其根據法律或合同享有合法民事請求權。

      (二)被申請人的救濟手段

    所謂救濟手段是對被申請人而言的。行為保全對于申請人來說是一種救濟措施。但對于被申請人則會產生潛在不利甚至現實不利。那么,制度本身就需要有相應的救濟手段來平衡這種法益的傾斜。財產保全制度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法在行為保全中應可適用,但就擔保金額大小的確定較為復雜。本文認為,擔保金額的大小應由法院根據被申請人若被錯誤申請行為保全將受到的損失來作出裁定,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就金額大小的裁定申請復議一次。當然,對于該金額的估算較財產保全要困難得多。如非情況緊急,法院宜就此舉行聽證,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若情況緊急,法院宜就此舉行聽證,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若情況緊急,法院應依自由裁量權,根據具體案件作出裁定。另,由于行為保全是就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提出,故不存在被申請人向法院或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請求法院解除保全的情況。除非申請人自己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因申請人在起訴前申請行為保全但未在其后的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而導致法院自動解除保全措施,否則在保全期間內,保全措施當然有效。

    關于有觀點認為以提交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是否會有“金錢萬能”之嫌,且會間接鼓勵申請人依仗財力濫用權利,并建議可以使用保證人的方式提供擔保的問題。筆者認為,不可否認,以提交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有不少弊端,但正如有光的地方,就會有陰影一樣,任何制度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弱點。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從兩方面來考慮。首先,從申請人的角度來看,提供擔保是對其行使權利的一種限制。無論申請人是否財宏勢大,如果他濫用權利就會面臨財產上的損失。而在民法上,對行為人最嚴厲、最實質性的懲罰莫過于在金錢上的制裁。即使這種損失的可能不足以令所有的申請人謹慎地申請保全,但至少,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可以大大地降低申請人濫用權利的可能,這就已經達到擔保這一制度的目的了。再者,從被申請人的立場考慮,擔保的設置是以被申請人的利益為中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金錢作為擔??梢韵鄳販p少被錯誤申請的可能和遭受損失的風險。如果由于申請人的錯誤申請而遭受損失,對被申請人來說,最實際的補償方式也是金錢賠償。況且,并不是說只要提供擔保,申請人就可以隨便申請行為保全,還必須符合其他條件并只有在法院裁定保全后,申請才能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即使在極少數情況下,申請人不在乎擔保金額的有無與大小,他也不能一相情愿地達到行為保全的目的。因此,以提供金錢作為行為保全的擔保方式是目前最不壞的選擇。至于以保證人作為擔保的方式,筆者認為會增加訴訟的復雜度而且欠缺可操作性,但可以考慮作為一種補充的方式,在申請人無力提供一定數額金錢時,可以提供擔保人作為擔保。囿于篇幅及對此的思考尚不成熟,本文暫不作探討。

    第2篇:財產保全的定義范文

    摘 要:撤銷權行使期間應為除斥期間,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實體權利。撤銷權的范圍原則上應僅及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債權保全

    >> 論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間 論債權人就行使撤銷權所得財產的優先受償性 論債權人撤銷權 略論債權人的撤銷權及適用范圍 論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 論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完善 論債權人撤銷權與破產撤銷權的銜接 論如何分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追回的財產 淺析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完善 論債權人撤銷權與無效合同的競合及其適用 放棄繼承時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探究 淺析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研究 論民事執行中債權人撤銷權運用之合理性及有限性 合同保全制度中債權人的撤銷權 銀行行使撤銷權的糾紛及啟示 除權判決撤銷權的行使 論債權保全撤銷權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論減損規則與債權人救濟權的行使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中國 > 藝術 > 論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及范圍 論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及范圍 雜志之家、寫作服務和雜志訂閱支持對公帳戶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郭鵬飛")

    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摘 要:撤銷權行使期間應為除斥期間,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實體權利。撤銷權的范圍原則上應僅及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債權保全的范圍,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超出撤銷權人債權的部分,不發生撤銷效力,否則,可能會不當干涉其他債權人的行為自由。關鍵詞:撤銷權;期限;范圍中圖分類號:D91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8-0180-01一、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有害債權的行為,有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長期持續存在將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及交易安全,同時也不利于債權保全。因為撤銷權若長期不行使,有可能第三人從債務人處無償取得的財產己被消耗,債權人就不可能取得財產,法院也無法強制執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也就失去意義。我國《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如果債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撤銷事由,應該在一年內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不知道該事實,法律保護最長期限是五年,從發生可撤銷的事由之日起計算。其中的兩層意思不是并列關系,也不是選擇關系,而是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的情況下,才適用后一層意思?!逗贤ń忉專ㄒ唬返?條規定,其中的一年、五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梢?撤銷權行使期間應為除斥期間,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計算權利行使期間的起始點是一個重要的實踐問題。我國法律規定兩個期限的起始點是不同的,行使期限以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以5年為限,此處所說的撤銷事由應當是指符合撤銷權行使的要件的行為,如果只符合一個要件而不具備全部要件,仍不能認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由。倘若債權人不知或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行使期限以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以五年為限。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是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還是以債務人的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此是存在爭議的。國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撤銷權的效力不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應以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債權總額為限,因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全體債權人的一般債權。第二種觀點認為,撤銷的范圍原則上應僅及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債權保全的范圍,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超出撤銷權人債權的部分,不發生撤銷效力,否則,可能會不當干涉其他債權人的行為自由。第三種觀點認為,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旨在限制債務人在清償全部債務前實施減少其責任財產的行為,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對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而減少的責任財產必須予以恢復。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此處的債權人究竟指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還是指債務人的全體債權人,在語義上較模糊,難以確定。筆者贊成上述第二種觀點,理由在于:第一,從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來看,其行使撤銷權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并沒有為他人債權服務的主觀意圖,沒有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為了保全他人的債權而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在本質上是一種私權,民法上的意思自治作為私法的重用原則應得以貫徹,如果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以債務人的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為行使范圍,違反意思自治原則。第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是以自己的名義和為自身的利益提訟,他只能以自己的債權為基礎提出請求。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在未取得其他債權人合法授權的時候,不可以其他債權人的名義,更不可以自己的名義就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提訟,因為撤銷權是否行使由債權人自己決定,債權人可以放棄該權利,也可以行使該權利,該權利還可能因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而喪失。第三,債權人撤銷權與破產撤銷權不同,破產撤銷權在行使的時候,由于有一個破產宣告后由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程序,權利行使人通過該程序對全體債權人和所有債權的具體情況是比較好掌握的,而債權人撤銷權中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事實上很難知道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和債權數額,他只能從自己對債務人的債權受到損害出發而要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要承擔舉證責任,而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其他債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和債權數額不清楚,提訟時具體訴訟請求很難確定,就會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后果,這對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而言是極不公平的。以債權人自己的債權額為限行使撤銷權,既是對其權利的有效維護,防止無端干預他人權利,也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提高訴訟效率。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對其行使撤銷權所恢復的那部分責任財產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其他債權人豈不是坐享其成。對此,筆者認為,由于優先權是法定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己恢復的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然具有優先權,但債權人不妨在提起撤銷權訴訟同時,對債務人提起債權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當撤銷權實現后根據先。先申請財產保全即可優先實現權利的原則,債權人因對債務人的訴訟和財產保全而取得實際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地位,這種事前預防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他債權人坐收其利情況的發生,也可以促使其他債權人積極地行使權利。

    第3篇:財產保全的定義范文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其財產減少或滅失。失去償債能力現象時有發生。如何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我國合同法確立了合同保全制度,這項制度的確立旨在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完整性,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能夠得到有效清償。合同保全制度包括兩種,一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二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保全制度的確立體現了現代民法對債權人保護措施日趨完善。

    撤銷權概述

    撤銷權定義的理解。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不是債權人的當然行為,比如,債權人宣布債務人的轉移財產行為無效就可以實現的,必須依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能發生撤銷的后果,因此,撤銷權又被稱為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不得超越其債權范圍。

    撤銷權性質理解。撤銷權作為債權的一項權能。本質上具有債權的雨。債權雖然不等同于請求權。但債權屬于請求權。故撤銷權兼具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后果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民事行為,而返還財產只是因行為的撤銷所產生的后果。撤銷權作為債權的一項依附權能。它并不是一項與物權、債權相對應的獨立的民事權利,而只是附屬于債權的實體權利。也就是說,一方面,它必須依附于債權而存在,另一方面。它不能產生物權的效果。

    撤銷權制度確立的意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民事立法也在逐步走向完善,撤銷權制度的規定。為債權人督促債務人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提供了法律依,對打擊債務人故意侵害債權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對保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形成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商業道德具有重要意義。

    撤銷權行使的主客觀要件

    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否成就。也是審判人員予以裁斷時需要考量的問題。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且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我國法律對債權人撤銷權成立要件規定的相對簡略,根據是否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有所區分。假如第三人的行為是有償的,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包括主客觀要件。即在客觀上既要求債權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在主觀上要求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若第三人行為無償。則只要求客觀要件。不需要主觀要件。無償處分財產和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第三人主觀惡意有不同的要求。在無償受讓財產的情況下,無論第三人是否存有惡意,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因為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不是真正地交易行為,是受讓人純獲利益的行為,不需要擔當任何責任,即使撤銷。并不會損害受讓人原有的利益。而在以不合理低價受讓財產的情況下,出于維護交易秩序,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考慮,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需舉證證明第三人明知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導致其債權人的債權受損。

    客觀要件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都屬于處分財產行為。

    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撤銷權行使要件中的處分行為,僅限于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對于事實行為和無效行為不在此范圍。事實行為無法撤銷。無效行為不

    需要撤銷。通常處分行為涵蓋三類[青形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隋形,如作為債務人的張三,明確表示不要李四償還到期的借款5萬元。無償轉讓財產情形,例如,債務人張三無償地將自有的一輛小汽車贈送于他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情形。如債務人張三將價值2。萬的汽車故意以3萬價格賣掉。當然,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予以撤銷。在下列情況下,撤銷權行使是受限的:第一,債務人拒絕接受贈與、拒絕從事一定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第二。債務人從事一定有可能減少其財產的身份行為。如收養子女、放棄繼承權等。第三,不作為的行為或無效的民事行為。這幾條都是基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和身份行為而失去利益。第四,債務人無償向他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第五。債務人在財產上設立負擔的行為,如將其財產出租給他人,這種行為能否撤銷,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債務人在其財產之上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自己本身不獲取任何利益,這種行為是可以撤銷的。如果出租行為使債務人獲得租金,則不能撤銷。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銷權,是因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生效,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轉移。如果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并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于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如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無償方式轉讓財產。或者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無效行為。債權^可基于無效制度請求法院予以干預。宣告該行為無效。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這是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于債權。一股要從三個方面考慮。首先。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其次,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無資力。如果債務人的行為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并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無資力狀態時,則不能說該行為有害于債權。最后,債務人行為與無資力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否則其無資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則不發生撤銷權。

    主觀要件

    @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受益人均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對于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

    關于債務人的惡意。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其財產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對于有償轉讓其財產的行為。原則上不能對債務人是否存在惡意進行推定。一般來說,如果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對價,則不認為具有惡意,如果轉讓財產價格明顯低廉。又不是因為債務人沒有經驗或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則構成主觀惡意。

    關于第三人的惡意。第三人是指與債務人發生交易行為的相對人或是由該相對人處取得權利和利益的人,在實踐中,如果與債務人發生有償交易的第三人在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失的。對這種有償交易的成立和生效,法律應該支持和保護。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

    如何正確行使撤銷權

    加強經濟法律知識學習

    權利的行使,依賴權利的存在,當債權人不知道有撤銷權存在時,也就無從談起行使撤銷權。合同保全制度中債權人撤銷權的確立,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實際生活中,作為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大多數并不知道有該項權能的存在,在實際債權受到損害時,也是不知所措,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保護自己。往往導致權利消滅。故需要在國家層面完善立法。凸顯法律的科學性、實效性、可行。在社會層面要加大普法力度。在經濟生活領域,尤其要加大對經濟方面的法律知識普及,營造良好的法律學習氛圍。個人層面,要不斷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完善法律知識體系,增強學法意識,有效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政府應加大法律援助服務投入,在各地市設立免費法律援助服務中心,承擔法律宣傳、咨詢、訴訟等任務,使經濟糾紛的解決渠道更暢通。

    明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2款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就是說,某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不能以未行使撤銷權的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為保全的范圍。數個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其請求撤銷的數額必須與其債權數額相一致。但在實踐中。債權人請求撤銷的債務人處分財產很難與債權人需要實現的債權一致。所以,撤銷的范圍原則上應僅及于債權保全的范圍。對超出債權保全的必要的部分,不應發生撤銷的效力。

    正確行使撤銷權

    權利人在行使撤銷權時。并不是自己宣布撤銷債務人的過錯不當行為就可以產生撤銷的效果的,必須要經過法定的程序,通過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判決才能對當事人或第三人產生拘束力。債權人可以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委托法律專業人士訴訟。在行使撤銷權時要遵循法律關于該項權能的時效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也失去撤銷權資格。另外。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規定,也是出于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不能使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長期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第4篇:財產保全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鹿特丹規則;管轄權;借鑒

    一、鹿特丹規則對管轄權的規定

    鹿特丹規則通過第14章專章對管轄權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范,包括針對不同訴訟對象的管轄權、協議管轄、應訴管轄、扣留以及臨時措施或保全措施、訴訟合并和轉移以及承認和執行等方面。鹿特丹規則在管轄權方面的主要特點如下:在訴訟對象上,鹿特丹規則的涵蓋范圍包括對承運人的訴訟以及對海運履約方的訴訟兩類對人訴訟。其中,在對承運人的訴訟上,管轄法院包括協議管轄以及承運人的住所、運輸合同約定的收貨地以及交貨地、貨物的最初裝船港或貨物的最終卸船港四個地點。在對海運履約方的訴訟上,管轄法院包括海運履約方的住所、海運履約方接受貨物的港口或海運履約方交付貨物的港口,或海運履約方執行與貨物有關的各種活動的港口。在管轄方式上,鹿特丹規則增加了協議管轄與應訴管轄兩類管轄。運輸法公約特別對批量合同的法院選擇協議進行了說明,即除經合同當事人協議約定外,還需同時滿足:(1)合同是單獨協商訂立,或載有一項存在一項排他性法院選擇協議的明確聲明,且指出批量合同中載有該協議的部分;(2)該協議清楚指定某一締約國的數個法院或某一締約國的一個或數個特定法院。此外,排他性法院選擇協議也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時才對批量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二、我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和實踐

    1.我國海商法中的管轄權規定。我國關于海事訴訟管轄權的規定主要見于《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我國海事訴訟管轄主要由以下方面構成:(1)地域管轄?!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第1款規定“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2款具體列明了海事侵權糾紛、海事合同糾紛以及船舶物權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2)專屬管轄?!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第7條分別規定了沿海港口作業糾紛、船舶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的管轄。(3)保全管轄,具體分為海事請求保全制度、海事強制令制度和海事證據保全制度,分別由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海事糾紛發生地以及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保全管轄在海事訴訟管轄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上述三類特色的保全制度的構建,基本上能夠滿足海事管轄權保全的需要。(4)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海事爭議的當事人以書面協議資源將爭議提交某國法院審理的管轄制度。在涉外海事訴訟的協議管轄中,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這一規定實質性地擴大了我國海事法院對國際海事案件的管轄權,突破了《民事訴訟法》中“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規定。

    2.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的管轄權行使。(1)不合理地擴張管轄權導致司法成本的上升。我國急于確立我國海事審判在國際司法領域的地位,盲目擴大本國的管轄范圍的做法容易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2)對涉外協議管轄的范圍過于寬泛,導致法院難以對案件進行審理。由于案件本身和我國沒有實際聯系,而僅根據當事人的協議就可對其進行管轄,使得海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遇到很多的問題。(3)在現行國際公約的背景下,很容易導致累訴現象。

    三、鹿特丹規則管轄權條款對我國的借鑒

    新運輸公約在管轄權規范上引入對海運履約方的訴訟,是公約管轄權規定的重要創新之處。我國作為進出口貿易運輸大國,海運履約方的大量存在必將產生涉及海運履約方的訴訟,對海運履約方的訴訟進行管轄,將有助于該類糾紛的有效解決。而我國《海商法》并未涉及“海運履約方”這一定義,僅在規范承運人時附加了“實際承運人”的定義。鹿特丹規則第1條第7款中明確了“海運履約方”的概念,符合了海上貨物貿易運輸的實踐狀況,同時又成為對涉及海運履約方訴訟進行管轄的前提。海運履約方概念的采用,是在各種運輸法復雜多變及海商法本身特性限制的現狀下作出過渡性選擇的解決方案,即僅將海運責任擴展到港口,而不再往內陸延伸。建議我國在今后修改《海商法》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時予以借鑒,以便更好地解決有關“海運履約方”的管轄及裁決問題。我國對鹿特丹規則管轄權規定的另一重要借鑒在于排他性法院選擇協議。據上文所述,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協議管轄的規定已經突破了現行《民事訴訟法》中與案件有實質性聯系的要求。這一規定一方面容易導致協議管轄的無限擴張;另一方面又為當事人挑選法院創造了可能性。鹿特丹規則在法院選擇協議的規定上較為嚴格,在形式上不僅要求協議清楚載明合同相關信息,而且要求協議清楚指定締約國的法院。應當說,我國《海商法》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鹿特丹規則關于排他性法院協議的最主要借鑒在于法院選擇協議的形式及相關程序上。通過形式上的嚴格規定對協議管轄的范圍進行限制成為我國當前完善協議管轄的有效方法。

    此外,鹿特丹規則對管轄權規定的完整性也值得我國海商法及司法實踐進行借鑒,管轄權的動態流程不僅包括訴訟對象等常見要素,還要求對保全措施、訴訟的合并和轉移、爭議后產生的選擇法院協議等做出規范。

    第5篇:財產保全的定義范文

    一、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企業忽視出資者權益的維護,利益過分向經營者和職工傾斜,資本遭受嚴重侵蝕,資產流失驚人。長此以往,企業將難以為繼。對此,許多學者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突破性進展。尤其是財務分層管理框架以及出資者財務論和經營者財務論的提出,為上述問題的解決及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廣闊的制度空間。推動出資者財務和經營者財務理論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對于實現財務根本職能,保證財務改革的正確方向,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然而,財務管理分層框架強調不同立場(出資者和經營者)的財務目標和權責利關系,把企業財務分解開來,這對于企業財務管理模式和有效的財務運行機制的建立產生了許多困難。因此,能否把出資者財務目標內化為經營者財務的有效約束,出資者如何通過經營者財務達到其財務目標,以及經營者如何在出資者的財務約束下經營,成為財務改革的關鍵。本文試圖對此作一探討,以求拋磚引玉。

    二、維護出資者權益是現代企業財務的基石

    眾所周知,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我們不妨選取公司制企業作為分析樣本。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通過多層次的關系,從激勵與監督、權責利對等、信息的交流等方面,形成一個相互制約、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決策效率的組織體系。那么,股東(出資者)如何行使其所有權?如何保證股東目標的實現?在實現股東目標的過程中,董事會將通過何種機制來保證經營者目標不偏離股東目標?如何使得經營者有充分的激勵機制來發揮其人力資本優勢,同時保證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這些問題的解決是建立現代企業財務的關鍵。財力分層管理框架以及出資者財務論和經營者財務論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很好的解決思路,但是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出資者和經營者不能建立兩套制度而各行其是,他們必須通過有效的財務管理模式的建立,以促進出資者財務目標和經營者財務目標的同時實現?;蛘哒f,建立一種有效的財務管理模型,這種財務管理模式必須能夠把出資者財務目標內化為經營者的目標,并保證這些目標的順利實現。

    所謂模式的建立,其實質是有關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財務管理模式,就是要建立一套保證出資者與經營者共同實現其財務目標的制度,而要建立這套制度,必須首先找到出資者財務和經營者財務所共同依賴的基石。出資者出資,是為了實現出資增值。經營者之所以能夠經營出資者出資,是因為依法事先承諾對出資者的財產責任,即保證出資的保值增值。因此,出資者財務和經營者財務統一出資者出資的保值增值,而增值又以保值為基礎。所以維護出資者權益,實現出資的保值增值,是有效的企業財務管理模式建立的基石,是企業財務的首要任務和職能,對于建立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所謂出資者權益通常指“企業所有者對企業凈資產的要求權或所有權”,即出資者出資所代表的權益。維護出資者權益是現代企業財務的首要任務和職能,是現代企業財務的基石;基于出資者權益維護的企業財務管理模式,才是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財務模式,是保證出資者財務目標和經營者財務目標共同實現的載體;有效地保障出資者權益,是真正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的首要標志。

    三、基于出資者權益維護的財務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基于出資者權益維護的財務管理模式,本文稱之為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所謂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是指企業財力提供的信息和生成信息的過程必須建立在出資者權益維護的基礎上,或者說是以出資者權益維護作為整個財務會計系統運行的主線和指導。其精神實質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一個“受托責任”的法人財產實體,經營者是在為完成出資者所賦予的“受托責任”而工作,這樣出資者投入本金的維護、經營過程的風險控制以及通過利潤來增長出資者權益,就構成了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即實現出資者權益的最大化。甚至整個企業的管理都是圍繞“股東財富最大化(出資者權益最大化)”而展開。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管理,就是“維持良好的財務狀況,實現收益性和流動性的統一,注重企業的持續發展壯大,來保證實現出資者權益的最大化”。要做到這一點,企業在獲得凈收益前,其出資者權益必須得到充分的維護和保持,即保全出資者是確定利潤的前提。

    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服從或服務于資本運營目標是出資者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的根本任務。從經濟學意義上看,資本運營泛指以資本增值為目的的經營活動,與單純生產型和生產經營型對比,資本運營的基本特點是圍繞資本保值增值而進行經營管理,把資本收益作為管理的核心,以財務管理為導向,生產經營管理服從資本收益目標。因此,企業經營管理的重點是資本存量管理、資本增量管理、資本配置管理等,供、產、銷管理及一般的籌資、投資管理要從屬于資本保值增值的資本運營目標。財務管理也應以資本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正是以資本運營目標作為根本任務的。

    (二)保全出資者權益是確定收益(利潤)的前提。企業經營的目標歸根結底是為了創造收益(利潤),財務管理不僅要為企業創造盡可能多的收益服務,而且必須能夠正確地計量收益。要正確地計量收益,必須以保全出資者權益為前提,劃清本利的界限。然而在現實操作中,由于物價變動、經濟生活的不確定性、主觀因素以及其他原因,往往使出資者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從而導致現實存在的諸多問題,甚至陷于惡性循環,嚴重阻礙了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證出資者權益得以有效維護,保證收益計量的科學、準確,從而保證財務管理職能的真正實現。

    (三)以嚴格的管理制度作為該模式有效運轉的保證?,F代企業制度下,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分離。兩權分離往往存在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責任不對等等問題,尤其我國現階段尚未真正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這些問題表現的更為突出。資產經營者以出資者的出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出資者投放資本的目的是謀求資本收益最大化,而這必須通過資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才能達成。但事實上,資產經營者很可能損害出資者權益,如將資產據為己有或拱手送人,導致出資者資產流失。或者經營不負責任,導致低效或無效經營,使出資者資產發生損失。為此,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以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嚴格的監督約束機制作為保障,從而形成了該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四、實行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是我國企業的現實選擇

    正如前文所述,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是一個擁有法人財產權的經濟實體,決定了我國企業要樹立市場觀念,謹慎經營,努力維護出資者權益,保證企業的長期生存和發展能力;目前嚴重困擾我國企業發展的各種現實問題,迫使我國企業必須采用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

    首先,現代企業制度已經賦予了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管理機制,企業經營的目標必須從單純的利益最大化走向出資者權益最大化(資產保值增值),企業的出資者權益將成為制約企業的根本動力,企業經營者的任免和是非功過的評價主要由出資者來進行,企業經營的最終目標將是出資者權益的維護和增長。我國已經開始推行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為主要指標的考核指標體系。這就為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的實施奠定了宏觀基礎。

    其次,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不僅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同時它反映了與企業有利害關系各方共同利益的要求。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其生存和發展只能取決于自身再生產能力的維持,否則只能走向萎縮乃至破產,再生產能力的維持強烈要求出資者權益的保全;企業管理當局同樣關注出資者權益維護問題,因為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出資者與經營者之間規范的委托關系,使得企業管理當局的管理能力、榮譽與應得報酬將維系于企業生存與發展,這就促使他們重視出資者權益維護,以便確保自身的長遠利益;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出資者投資辦企業,其根本目的在于擴大所擁有的財富,而其中最為起碼的要求則是保證其出資的安全與完整,因而他們是其權益維護的最大支持者;債權人向企業提供信用,勢必要求企業擁有足夠的償債能力,足夠的償債能力源自于企業足夠的出資者權益;國家(政府)更要求出資者權益維護,企業全面堅持和貫徹出資者權益維護原則,保證其自身的長期生存與發展能力,這樣國家將在諸多方面受益,因為企業確保了長期生存與發展能力,自然就為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與繁榮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而且為國家中長期發展培植了資源,有助于解決就業問題。

    五、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構造

    (一)樹立牢固的資本運營觀念,保證資本保值增值的正確考核。借鑒我國國有資資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資本保值增值進行考核。我國國有資本主要考核指標如下: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權益/期初所有者權益×100

    如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1,則實現了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

    如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1,則意味著國有資本受到侵蝕。

    可以看出,考察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采用期初、期末所有者權益對比的方法,說明考察資本保值增值,重點在于考察出資者權益的增減。因此,建立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首先就要樹立這種資本運營觀念,強調出資者權益的維護和保持,進行科學的資本運營,保證資本保值增殖目標的真正實現。

    (二)建立科學的收益(利潤)觀念,建立健全定期資產評估制度。前已指出,出資者權益在會計賬冊中以資產負債表上資產總額和負債總額的差數來表現。資產負債表借方的資產可以看作“正資產”,貸方負債可以看作“負資產”,即擔負的經濟義務或責任,出資者權益則以凈資產表現。各類企業的出資者,其持有的利益不是資產總額,而是凈資產的期末余額。出資者權益維護理論創立伊始便與收益密切相關。收益,它代表的是某一主體在一定期間內經營活動的凈成果。從會計文獻來看,一般都將收益(利潤)定義為收入和費用之間的差額。但在界定其具體內容時,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本期營業觀,將當期的收入減去為實現這些收入所發生的費用(成本)即為收益。用公式表示如下:

    AI[t2]=R[t2]—C[t]

    其中,AI[t2]表示第二期的會計收益;

    R[t2]表示第二期的收入;

    C[t]表示第二期的費用(成本)。

    另一觀點是總括收益觀,即期末凈資產減去期初凈資產的差額。公式為:

    AI[t2]-NA[t2]—NA[t1]+D[t2]

    其中,NA[t2]表示第二期期末的凈資產;

    NA[t1]表示第二期期末的凈資產;

    D[t2]表示第二期的資本分配(股利)。

    按照出資者權益維護理論的要求,收益的定義應當采用總括收益觀,即收益應被定義成企業凈資產的增值,換言之,只有在凈資產保值基礎上的增值才能被看成是真正的收益。這一定義較之本期營業觀下的“以收抵支的差額”或“一定時期內經營成果的貨幣表現”的說法當然要科學的多,它真正揭示了收益的本質,同時也為財務會計是確認和計量收入、費用、資產、負債指明了方向。建立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堅持總括收益觀實乃必要。其實,相比而言,說總括收益觀更為科學,還因為它具有更廣泛的應用前景,如它能更好地用于金融資產的計量。因此,應建立健全定期資產評估制度。在評估中應以資產的現時成本為計量標準,特別應重視以資抵債后的資產凈值,并以此計算當期收益,超過這一程度的利潤分配意味著對出資者權益的侵耗,應采取果斷措施加以制止。

    (三)全面貫徹資本保全原則。物價變動是市場經濟的伴隨現象,持續劇烈的物價變動使出資者權益的保全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要求全面貫徹資本保全理論。在該種模式下,出資者權益的保全是確定收益的前提。任何一項權益都有資產相對應,出資者權益用凈資產表示,凈資產的計量即為出資者權益的計量。構成會計計量模式的因素有三:計量對象、計量屬性和計量單位。計量因素的各種組合產生了不同的會計計量模式。不同的計量模式,出資者權益的量度和收益的確定都有區別,因而就產生了保全出資者權益的幾種觀點,主要包括出資者權益的貨幣資本保全觀、出資者權益的穩值貨幣保全觀和出資者權益的實物保全觀三種,各種出資者權益保全觀都規定了各自的資本保全要求。要正確分析各種出資者權益保全觀的優缺點,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合理的方法保全出資者權益,防止補償不足,全面實現資本保全。具體地說,物價變動輕微時期,財務核算的原則和方法的選擇應有所偏重,以便基本解決成本的補償問題;當物價變動達到一定幅度之后,應該綜合采用出資者權益保全措施,以便追求全面的資本維護。

    (四)創造條件,促進謹慎性原則充分應用的。出資者權益維護型的財務管理模式,要求企業在獲得凈利前必須使其資本得到充分維護,體現在財務運作中,就要求必須在認真遵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的同時,全面推行謹慎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又稱穩健性原則,是指企業為了克服市場經濟固有的不確定性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的種種風險,當某一經濟事項在會計上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可供選擇,并且每一種方法都具有相同的理論上和邏輯上的正確性時,通常選擇避免高估資產和收益與低估負債的會計方法,謹慎性原則是會計適應經濟環境發展的結果。1992—1993年的我國會計改革中部分地引入了謹慎性原則,開始允許采用存貨的后進先出法、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方法來強化資本維護,確為我國會計的一大進步。但是我國會計準則和現行會計制度中謹慎性原則的應用程度還偏低,距離出資者權益維護的要求和客觀需要還存在不足。筆者認為,應進一步創造條件,充分應用謹慎性原則,并建議采取以下具體措施:(1)對有價證券和存貨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規則進行計價;(2)將快速折舊法和直線折舊法均作為企業選擇折舊方法的備選方案,并盡可能縮短折舊年限;(3)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特點采用“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4)遞延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盡可能縮短攤銷年限;(5)對企業發生的產品維修擔保、法律訴訟等或有負債進行揭示;(6)審慎地確定支出補償內容與額度、合理劃分期間費用與制造成本;(7)收入的確認要嚴格核查其應具備的各項條件或標準。

    第6篇:財產保全的定義范文

    進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體系,加快推進管理辦法的修改完善,強化法律支撐。拓寬條件限制,放寬72小時內、機動車肇事、未結清的搶救費等限制。建議提高喪葬費墊付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睂⒑幽鲜试豳M由目前平均1200元的標準提高到2.1萬元。擴大救助范圍,將暫時無法判明的逃逸交通事故、超標電動車等符合機動車定義的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納入救助范圍。明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管、財政部門資金監管、其他部門參與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門。規范相關術語規定,“受害人”應包含機動車本車人員;明確“機動車”的定義,報廢、拼裝機動車、超標電動車無法投保交強險應適用“機動車”未購買交強險的情形。

    二、擴大資金來源,拓寬增值渠道

    提升交強險投保率,推行車輛保險電子保單制度,共享公安交管部門和保險單位數據信息,在車輛辦理審驗登記等環節加強檢查,對未投保交強險車輛一律不予通過審驗。對于交通事故中無法確認身份的死者,由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向賠償義務人索賠,并代為保管賠償款。能查明死者身份的,移交賠償款;無法查明的,限期納入救助基金。

    三、破解救助程序難題,提高審批效率

    細化事故處理民警履行告知義務的規定,嚴格規定事故處理民警對所有受傷事故受害人履行告知義務。參考河北省管理模式,允許非欠費狀態墊付資金,即受害人已先行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可直接劃撥至受害人個人賬戶。放寬搶救用藥目錄限制,搶救期間,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對搶救生命切實有利的,放寬對超標準藥品限制條件。

    第7篇:財產保全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炫耀性消費;地位;面子

    生產與消費一直是貫穿人類文明史的一對不變的主題,可以說人類的發展就是建立在生產與消費的此消彼長或共同增長中的。而消費對許多不在進行直接生產的現代人來說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對消費的研究要晚于對生產的研究,但它一出現就引起了學界和普通大眾極大的興趣。凡勃倫在他于1899年出版了《有閑階級論――關于制度的經濟研究》一書,首次提出了炫耀性消費這一概念,該書出版后即引起極大的轟動。

    一、炫耀性消費的含義

    凡勃倫在書中提出了兩個相互關聯的名詞,炫耀性有閑和炫耀性消費。但是他并沒有對其中任何一個名詞給出明確的定義,只是在行為的過程中進行闡釋和對比,以使讀者了解其含義。

    此處的“有閑”,并不是意味著懶散或無所作為,而是非生產性的時間消耗。他們非生產性的時間消耗是由于:(1)生產性的工作沒有價值;(2)證明自己的金錢能力能夠支持悠閑的生活。[1] 這種有閑使得紳士獲得了一種榮耀并以此來證明自身的地位。但經濟的發展和奴隸的解放及其身份的變化使得炫耀性有閑的可能性在工業社會變得不切實際起來。人們身處一個快速變化又極度陌生的世界。陌生的個體首次見面用來快速判斷對方的身份地位的工具,除了他們自身展示出的財富外,別無他物。這就使得炫耀性消費的重要性突出出來。

    凡勃倫認為,這是榮譽準則、競爭本能在起作用。人們為了在社會上獲得地位與聲望,只有通過消費商品(或服務)來證明自己的支付能力以達到與他人的歧視性對比的目的。通過這種歧視性對比,他們可以保護或者提高他們的尊嚴。在社會分化加大、流動性增強的情況下,炫耀性的有閑已不可能,因而凡勃倫提出“炫耀性消費”這一概念來解釋當時的金錢競賽。[2]

    炫耀性消費是與炫耀性有閑不同就在這點,后者浪費的是時間和精力;前者是浪費金錢。奴隸制度的瓦解和世襲式貴族的消亡都使得浪費時間和精力的炫耀性有閑在當今炫耀性消費成為了紳士階級炫耀的主要形式。

    二、炫耀性消費:女人、奢侈品和鑒賞力

    在書中炫耀性消費這一節中,凡勃倫指出了炫耀性消費的三個主要組成部分:女人、奢侈品和鑒賞力。

    凡勃倫看來,女人是性有閑和性消費的主體,在許多時代特別是在族長制傳統下,女人被認為是動產,只能消費生存的必需品――如果她進一步消費是為了讓主人的享受或者榮譽則例外。如果我們看到一位男子在外努力工作,而他的妻子在家里主持家務,我們并不應感到意外,這是因為男子的妻子在代替其執行性有閑。在從性有閑轉向性消費后,女性應該說事實上成為了奢侈品的消費主體。

    奢侈品的消費,其實質意義就是為了消費者本身的享受。在階級劃分明確,執行力度大的時期,不同地位的紳士可享用的奢侈品種類是固定的,在凡勃倫所處時期的紳士是可以自由的選擇消費對象的。而隨著時代的發展,為了不再被看成只是一個有力量、有手腕、勇往直前的粗人,他必須培養自己的品味,用正確的方式來辨別哪些消費品是名貴的,哪些是丑陋的,而且這已成為他的一項義務。

    但在這些能力的培養中,凡勃倫認為紳士們必須能夠自由的消費恰當的財務,與此要求最為接近的一點就是,他必須知道如何以恰當的方式消費這些財物。[3]這點提示也應該為我們今天的人們所重視,知道自己應該如何恰當的適度的合理消費。

    三、炫耀性消費與中國式面子

    如果從非生產性的消費這一角度來解讀炫耀性消費的話,那么看起來炫耀性消費在中國的存在情況似乎并不多見,因為大部分的中國家庭還是保存著節約的好傳統的。但是如果我們采用厲以寧的定義則在中國的在社會生活中幾乎所有的家庭或個人都會或多或少的有些炫耀性消費的支出。這些支出用一個中國式的名詞定義那就是面子經濟。

    面子是指個體期望他人予以其自我社會價值認同的一種需求感。面子意識就是人們對面子的感知。在中國集體主義文化背景下,個體并不是獨立的自我,傳統中國人的自我通常被視為“關系自我”。例如,一個中國男人會把自己視為兒子、兄弟、丈夫、父親,而不僅僅是他自己。因而,在中國許多場合下個體需要顧及的不僅僅是自己的面子,還要顧及他身邊重要人群的面子,所以中國人有很強的面子意識。[4]

    這就催生出了中國式的炫耀式消費:面子經濟。這在每一個中國人身上都有體現,例如,在準備結婚的一對年輕男女第一次去見雙方家長時,一定會穿著的非常正式,絕不會怎么舒服怎么來;多年不見的老同學聚會,為了彰顯自己近些年混得非常不錯,即使實際情況再差他也不會穿的非常寒酸去赴會;當別人家的孩子擁有了一個新玩具之后,家長總會覺得別人家的孩子有的,自家的孩子也必須要有,這些都是非常典型的中國人的心理,也是中國式炫耀性消費的主要構成。

    研究者發現面子意識同炫耀性消費行為各維度呈顯著正相關。這說明面子意識在炫耀性消費行為動機的形成中起重要作用,它對地位展示、人際關系調節、物質享樂主義和群體歸屬交流維度都存在顯著正向影響。

    其次,面子意識對地位消費傾向的影響非常顯著。作為不同社會群體的成員,大多數人都有過與面子有關的經歷,如臉紅、感到尷尬和羞愧或是自豪。一方面,人們努力去提升自己的面子;另一方面,當人們在重大社交場合受到打擊或嘲笑時,會努力去保全面子。丟面子、保全面子以及提升面子是許多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當這種強烈的面子意識同尋求地位的消費行為聯系起來時,面子自然就成為人們地位消費的主要驅動因素。[5]

    四、總結

    炫耀性消費這一概念自誕生以來,受到了學界與大眾的關注,并被不斷發展完善。到現在對他的了理論討論已日漸豐富和完善,但是就目前的研究來看,對這一概念及其相關概念的理論探討較多,而實證性研究較少,少量的研究也大多在集中白領階級的炫耀消費上,對其他人例如普通的工薪家庭或是對農民家庭的探討則相當罕見。

    而在凡勃倫對炫耀性消費的敘述中我們能清晰的感到他承認炫耀性消費對我們生活的重要性。他更強調要懂得如何合理的適度的使用自己的財產,如何培養自己的消費觀念。不是無止境的消費,而是在符合自己的身份地位,符合自己的收入水平的基礎上合理支配財產。(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社會學學院)

    注釋:

    [1] 托斯丹?凡勃倫.炫耀性消費[M].

    [2] 劉飛.炫耀性消費―― 凡勃倫與布迪厄之比較[J].消費經濟,2005.

    [3] 托斯丹?凡勃倫.炫耀性消費[M].17

    第8篇:財產保全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防洪規劃 目標 原則 內容

    中圖分類號:TU6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5-0069-01

    1 防洪規劃的定義

    防洪規劃是指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區域的洪水災害而制定的總體安排。根據流域或河段的自然特性、流域或綜合規劃對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總體安排,研究提出規劃的目標、原則、防洪工程措施的總體部署和防洪非工程措施規劃等內容。規劃類型一般有流域防洪規劃、河段防洪規劃和區域防洪規劃。

    2 規劃目標

    規劃目標是指根據所在流域的洪水特性、 歷史 洪水災害,規劃范圍內國民經濟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對防洪的要求以及國家或地區 政治 、經濟、技術等條件,考慮需要與可能,研究防治毀滅性災害的應急措施。防洪規劃必須全面考慮經濟、社會、環境的目標。防洪經濟效益是防洪規劃的主要目標,此外還必須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充分考慮社會福利和生態環境方面的影響。

    3 規劃原則

    防洪規劃的指定應確保重點、兼顧一般,遵循局部與整體、需要與可能、近期與遠景、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防洪與水資源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在具體方案研究中,還要充分考慮防洪 規律 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要求,處理好蓄與泄、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并注意與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

    3.1局部與整體 洪水是一種自然現象,人類還不能完全控制。防洪規劃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從全局出發,上下游、左右岸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洪水。為了保全大局和重點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有時要做局部犧牲。重點保護對象一般指:洪水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毀滅性災害的地區,如重要城市、工礦企業、交通干線、文物古跡或大面積農田等。

    3.2近期與遠期 洪水災害直接威脅人身安全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但歷次洪水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有所差別。要根據各地區或部門對防洪的要求及國家和地方的財力,分輕重緩急,分階段、有計劃地逐步提高不同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和一般地區防御常遇洪水災害的要求。

    3.3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一般耗資很大,并需占用大片土地;非工程措施可用較少投資,減輕洪災損失,是防洪災害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防洪規劃中要研究二者的結合,重視非工程措施的安排和建設。

    3.4防洪與水資源綜合利用 水資源總量時空分布極不均勻,在人均、單位土地面積水資源量偏低的流域,河流的開發與治理要考慮綜合利用,興利與除害統籌兼顧,把防洪與水資源綜合利用有機地結合起來。要處理好蓄與泄的關系:山丘區一般以蓄為主,修建山谷水庫、水土保持工程,攔蓄洪水,消減水沙洪峰;平原區一般以泄為主,并輔以分蓄洪措施,合理安排洪水出路。如“松花江防洪規劃”具體遵循以下原則:①充分發揮現有防洪工程的作用,近期以整頓、挖潛為主,爭取少花錢多辦事。②興建控制性水庫與堤防工程相結合,水庫工程應結合興利考慮防洪等綜合利用的要求。③防洪標準選定及防洪治理措施上充分考慮近期與遠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要突出體現城市與主要河段防洪的重要性。又如“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城市防洪規劃”遵循的原則如下:“為提高該區的綜合抗洪能力,解除安邦河兩岸的洪水威脅,確保城市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在三江平原綜合治理規劃的基礎上,結合本區實際情況,本著因地制宜,統一規劃,突出防洪重點,上、下游兼顧的原則,選擇經濟指標優越,技術切實可行的方案。達到占地少,動遷少,工程堅固,防洪效果好的目的。”

    4 規劃內容

    規劃內容是指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防護對象、治理目標、標準和任務;研究確定防洪體系布局,包括設計洪水與超標準洪水的總體安排以及與此相適應的防洪措施,劃定洪泛區、蓄洪區和防洪保護區,規定蓄滯洪區的使用原則;對擬訂的防洪工程措施進行工程方案比選并初選工程設汁特征值;擬訂分期實施方案,估算所需投資;進行環境影響和防洪效益評價;編制規劃報告等。

    4.1調查研究 收集、分析流域與保護區的 自然 地理、工程地質條件,水文氣象與洪水等資料;了解 歷史 洪水災害的成因與損失、社會 經濟 現狀與今后 發展 狀況;摸清現有防洪措施與防洪標準,廣泛收集各方面對防洪的要求;有時還要進行必要的地形測量和地質勘探工作。

    4.2擬訂防洪標準 根據規劃范圍內自然地形和社會經濟等因素將其劃分為若干防洪保護區,根據保護區不同防護對象的重要性、洪災損失的嚴重程度,結合可能的防洪措施條件,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并根據國家頒布的防洪標準,合理選用。

    4.3選擇防洪體系 根據流域的自然地理特點和現有防洪體系,綜合考慮各部門對防洪的要求,研究各種防洪工程在整個防洪體系中的作用、工程量、施工年限和投資等,通過綜合比較論證,選擇最優防洪系統方案。

    4.4進行環境影響和防洪效益評價 防洪工程以減輕洪水災害、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為主要目的,它本身是一項環境工程。但是,防洪工程的實施也會帶來一些負作用,如犧牲局部保全局、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三廢排放”、移民安置等,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評價過程中,還應注意對環境敏感因子進行調查,盡量減少對環境的不利影響。防洪效益是指防洪系統實施后所能減輕的直接與間接洪災損失。防洪經濟效益 計算 能用貨幣表示的部分,以年均效益作為一項評價指標。年平均效益的計算一般用頻率法或長系列洪水資料逐年計算法推求。由于年均效益并不能全面反映防洪措施的實際效用,因此,必須對典型特大洪水年進行計算分析。為了考慮實際防洪效益的不確定因素,應作敏感性分析,并根據防洪對象的具體條件,按預測的平均經濟增長率,估算計算期內各年的效益,以反映洪災損失隨國民經濟增長的影響。計算的經濟效益只是防洪效益的一部分,此外,還要對不能用貨幣表示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等加以定性分析。

    4.5編制報告 一般包括流域自然地理概況,社會經濟概況,水文氣象與洪水特性分析,歷史洪災損失,防洪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現狀,規劃比較方案與選定方案的防洪作用,工程投資、施工、移民安遷計劃以及規劃圖表等。

    結束語

    現代生活中,面對洪水的襲擊,人們不僅要求保證生命財產的安全,而且要求保持或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要求防洪工程及防洪工程體系的建設與防洪對策及戰略的實施,不僅有利于提高重點地區防洪保護標準,而且有利于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促進與自然的和諧。為達到這些要求,我們必須重視學習基礎知識,將這些防洪規劃的基本認識、理論知識與規劃設計人員的工作實踐經驗融會貫通起來,才能切實編寫好符合各項要求的防洪規劃報告。

    參考文獻

    [1]淺談關于水利綜合規劃中防洪規劃綜述.徐迪飛,修碩,《科學與財富》2012年第11期.

    第9篇:財產保全的定義范文

    在我國,資產的確認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進過程,大致可分為“所有”式確認、“共有”式確認和“動態”式確認三個階段、三種資產確認技術。

    1.“所有”式確認(1993年以前)。1993年以前,我國中沒有建立起會計要素的概念,也沒有明確的資產概念,在日常核算中“經營資金”與“資產”是混用的,在具體核算上,又有貨幣資金的核算、工資的核算、固定資產的核算、材料的核算等不同稱呼;而在會計報表中,又將屬于資產的部分稱為“資金占用”,如資金平衡表的左方分為固定資金占用、流動資金占用和專項資金占用三個部分,其“資金占用”也稱為“資金運用”,是“資金來源”的對稱,“資產”是“負債”的對稱。當時資產的概念主要呈現出如下特點:第_,注重資產的外在表象,以列舉方式定義資產;第二,資產的分類確認與計劃的要求相適應,通過資產的存在形態及用途雙重確認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或專項資產;第三,以“資金來源”或“負債”的對稱概括資產的基本特征;第四,以靜態方式定義資產;第五,將的資產統統視為“擁有”,剝奪了債權人的權益。之所以如此確認資產,與當時的計劃經濟主體環境密切相關,它反映了企業混沌的產權關系,尤其是將資產作為“負債”的對稱,使企業陷入了“零凈資產”的尷尬境地,同時也印證了企業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模糊和不重要,從而將國營企業的“大鍋飯”表現得淋漓盡致。

    2.“共有”式確認(1993—2000年)。1993年“兩則兩制”的實施,正式確立了會計要素的概念,資產作為首要會計要素,被定義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首先沖破了資產為企業“擁有”的限制,在具體確認上分為“擁有或者控制”兩個方面,表明企業的資產在所有者、債權人。出租人之間“共有”的求償權;其次,強調了能夠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而不是其他資源),技術上顯得更容易操作;第三,摒棄了三段式資產分類確認方式,從而擺脫了計劃經濟下資產概念的禁錮,向市場經濟下的資產概念邁出了關鍵一步。但另﹁方面,這一資產概念仍然留下了列舉式定義資產的印記,仍然以靜態方式定義和確認資產,資產負債表中仍保留“待處理財產損失”項目,某些已經支出的項目仍冠以“資產”(如遞延資產),有悖于資產的本質。但不管怎樣,資產的這一概念和確認標準的建立,是會計等式由“資金占用=資金來源”向“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轉化的結果,是我國會計確認技術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的重要轉折點。

    3.“動態”式確認(2001年以來)。2001年施行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首次從動態角度、從資產的實質上提出了資產的確認標準,即“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在這一資產確認標準下,將”經濟業務“改為”交易、事項“,將資產的形成限定為”過去的交易,事項“,以”預期會帶來經濟利益“作為資產的本質來定義資產,因而取消了”遞延資產“,年終決算前必須將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完畢,并計提8項資產減值準備;又由于會計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貨幣計量,為避免不必要重復,取消了”貨幣計量“的限定等等。資產的這一概念和確認標準的建立,表明實現了與國際會計規則的一致性,是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尤其是資本市場趨于完善的標志,也是我國加入WTO的要求。

    二、負債的確認技術

    與資產相聯系,負債確認分為封閉式確認。開放式確認和動態式確認三個階段。

    1.封閉式確認(1993年以前)。在計劃經濟模式下的會計中,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統稱為資金來源,企業的償債能力對企業的生存不會構成威脅,因此在三段式的資金結構中,每一段都含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成分,實行二者交叉、混合排列方式,同時在確認時也應分清固定、流動、專項三種不同性質的負債,以便編制平衡表。其特征主要表現在:第一,按照資金來源的三段式分別確認不同性質的負債;第二,在國有國營的前提下確認負債;第三,按照負債的表象定義負債,如將負債視為資產的對稱,是指企業所負的各種債務,而在當時的教科書中很難見到有關負債的定義;第四,在嚴格的計劃約束下,國營企業的經濟關系主要限定在企業與國家、企業與職工、國營企業之間的范圍內,負債的確認主要在這一封閉的圈子里進行,從而限制了負債的種類和規模,這也正是計劃經濟所要求的。

    2.開放式確認(1993-2000年)。在1993年的會計改革中,負債被定義為“企業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并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打破了三段式負債“各自為政”的局面;其次,在企業經濟關系日趨復雜的情況下,根據實際需要,負債的范圍有所擴大,出現了遠期負債(應付票據)、負債(應付債券)等,已由過去的封閉式走向開放式負債確認;第三,明確了負債的履行有資產和勞務兩種方式。但很明顯,這一負債的確認仍然沒有擺脫重復定義的模式,注重“現在()”的靜態確認。

    3.動態式確認(2001年以來)。在2001年實施的新會計制度中,“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蓖瑯臃譃榱鲃迂搨烷L期負債,但這一負債的定義涵蓋了過去(過去的交易、事項)、現在(現實義務)和未來(履行義務將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從而明確了或有負債的確認條件,并為此設計了“預計負債”科目,全面、動態地認識和確認負債。

    三、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技術

    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技術大致可分為混合式確認、凈額式確認和權益式確認三個階段。

    1.混合式確認(1993年以前)。在計劃經濟時期,將屬于所有者權益和負債部分統稱為“資金來源”。實際上,就國營企業來說,無論是國家撥入資金還是企業自籌資金,其終極所有者都是國家,都屬于所有者權益,這種國家基金與企業基金的區別,是國家對企業放權讓利的結果,并沒有改革其所有權性質。所有者權益的這種混合式確認,第一,體現了國家作為企業唯一所有者的性質;第二,沒有注冊資本的概念,反映了國營企業無限責任的本質特點;第三,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調出等發生的凈損失,;中減固定基金,沒有資本保全的概念;第四,由于國營企業“長生不老”,沒有無力償債、破產倒閉之憂,因而沒有凈資產的概念,所有者與債權人的求償權意識淡漠。

    2.凈額式確認(1995-2000年)。1993年的“兩則兩制”,第一次確立了所有者權益的概念,將所有者權益定義為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分清了投入資本與借入資金的界限,突破了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專項資金的界限,擺脫了資產占用形態變化與投入資本變化的關聯性。

    3.權益式確認(2001年以后)。2001年的制度中,“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采用了以權益為核心的定義方式,實現了與形式的統一、本質與現象的一致;其次,將“投資人對企業的投入資本”改為“實收資本(或股本)”,使得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更加清晰;細化了所有者權益項目,尤其是規范了資本變動的條件,增強了所有者權益確認的可操作性。

    四、收入的確認技術

    在1993年以前,我國并沒有完整的有關收入的定義,只有“銷售”概念:產品銷售是指產品以及代制、代修品等工業性勞務作業的銷售;其他銷售是指產品銷售以外的材料銷售、外購商品銷售、包裝物出租和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作業經營等各種銷售。顯然這是一種列舉式確認。1993年的會計制度,將收入定義為“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營業收入”。明確了“收入”要素是指營業收入,不含營業外收入,其外延的界定與過去沒有兩樣,并以“收入”定義“收入”,沒有揭示收入的本質。而2001年的會計制度中,“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比藗儗κ杖氲恼J識逐漸清晰、對收入內容的分類逐步完整化、化,其中主營業務部分經歷了“產品銷售收入-基本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的演變,同時收入的確認時間主要是圍繞“所有權的轉移”為標志,而不同時期結算方式及其對收入確認的標準又有所差異。

    五、費用的確認技術

    1993年以前相當于“費用”要素的確認中,沒有期間費用的概念,實際上銷售費用是以期間費用的方式處理的,主要特點在于產品成本分為車間成本和工廠成本。車間成本由原材料、燃料和動力、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廢品損失和車間經費等項目構成,相當于現在的制造成本;工廠成本是車間成本加上企業管理費以后的成本,是一種完全成本法。這一費用的確認標準,一方面低估當期費用、高估當期利潤,與計劃經濟環境下企業的“車間性質”、不需要也不允許企業進行經營決策相適應,符合我國當時的基本國情,但另一方面與改革開放的要求格格不入,不符合國際會計規范,不利于企業自身的。為此1993年的會計制度改革中,將完全成本法改為國際通行的制造成本法,將“企業管理費”分為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同銷售費用一起構成了期間費用,第一次確立了期間費用概念。但費用仍然定義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耗費”,成本定義為費用的對象化,即遵循“支出—費用—成本”的邏輯順序。實際上,費用是與收入匹配的概念,因此在2001年的會計制度中,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而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從而糾正了原來費用與成本的因果關系,使得費用回復到應有的位置。

    六、利潤的確認技術

    1993年以前,我們將利潤稱為財務成果,“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在當時計劃經濟環境下,企業實際是國家的生產車間,不可能也不允許有市場的觀念,因而在利潤的確認上,將利潤分為產品銷售利潤,定額補貼前的利潤總額和定額補貼后的利潤總額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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