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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農民 組織化水平 鄉村 治理結構
[論文內容提要]我國農村弱質性的社會基礎以及農民組織化水平低的基本狀況,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所以,要在尊重農民權利和自由、保障農民權益的基礎上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必然會對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產生積極影響,從而影響;村治理結構的改革。因此,要不斷擴大農村自治體的規模,逐步實現鄉鎮自治,實現農村社會自主治理和民主治理。
在我國,農村居住分散情況十分普遍,農民原子化現象十分嚴重,農民相互分離,處于散漫的低組織狀態,這是一個不爭的農村現實情況,人們常常用“一盤散沙”來形容。然而,農民的這種低組織狀況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新農村“可以理解為中國農村社會基礎再造的過程,針對當前的社會理想、國家目標或現代化導向,有目的、有意識地對農民之間的連接關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農民與國家、市場之間的關系結構進行調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間能夠有高度的契合,能夠實現順利的對接。同時,也可以理解為農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動的能力與國家力量相配合實現國家目標并獲取自身福利的實踐過程”。而農民與國家、市場高度契合、順利對接、形成一致行動能力的結合點就是農村組織化的社會基礎。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顯然,上述的治理結構必然涉及到鄉鎮政權改革的未來走向問題。從現有的對未來鄉鎮改革的各種觀點來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為了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在實際生活中,鄉鎮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一方面反映出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艱巨任務,不僅僅是因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農民數量龐大、農村生產水平低下的歷史和現實狀況所形成的黏滯性給治理帶來難度;還因為我國以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到現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時間,而要在這短短的時間里理順鄉村社會的各種結構和關系,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隨著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的政策、措施會不斷出臺,各種新的情況也會不斷產生。所以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調適過程。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們所采取的立足于解決鄉鎮現實問題的鄉村治理路徑,都難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弊病。因為隨著一個問題的解決,難免又會出現新的問題,同時又產生解決新的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鄉鎮問題,就要尋找產生鄉鎮問題的根源:農民組織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會。
關鍵詞:村莊空心化;文化建設;組織困境;內部承接;“中農”
中圖分類號:C91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6—0072—06
作者簡介:李祖佩,男,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武漢430074)。
近年來,農村文化問題逐漸為政府和學界關注。已有研究大致從以下四點展開論述:一是對農村文化特點、內容等基本問題的研究①。 二是對農村文化供給現狀和供給主體等問題的研究②。三是對農村文化建設績效評估研究③。四是對農村文化產業研究④。這些研究對于村莊空心化背景下的農村文化建設關注較少。2012年5月至8月,筆者參與了湖北省委宣傳部組織的湖北省23個縣市近百個村莊的農村文化調查⑤。調查發現,對于人財物大量外流、村莊空心化特點明顯的地區,農村文化建設呈現出外部支持能力不足、內部承接乏力雙重矛盾,嚴重制約了文化建設的成效。如何理解村莊空心化背景下的農村文化建設的內外雙重困境,理清其中問題產生的內在機制,進而探索實現內外合力、克服困境的可能路徑,應成為當前農村文化研究的重點。
一、村莊空心化
村莊空心化又稱村莊“過疏化”,是指在城鄉轉型發展過程中,由于農村人口非農化引起“人走屋空”,以及宅基地普遍“建新不拆舊”,新建住宅逐漸向擴展,導致村莊用地規模擴大、閑置廢棄加劇的一種“外擴內空”的不良演化過程。它是鄉村地域系統演化的一種特殊形態,其結果產生了空心村,既包括農村土地(耕地和建設用地)空心化、人口空心化,也包括農村產業空心化和公共品供給空心化,本質上是農村地域經濟社會功能的整體退化。⑥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農村人口的非農化轉移帶來農村常住人口的逐漸減少,進而產生一系列問題,如土地的閑置、村莊社會關系的重塑以及農村經濟社會活力的整體弱化等。但是由于不同地區資源稟賦和農業生產特點不同,村莊空心化的表現形式亦有明顯差異⑦ 。就湖北省而言,村莊空心化主要表現為:人口空心化,即村莊中青年大量外流導致的老人、婦女和兒童成為村莊生活的主體;社會關系空心化,即人口外流和空間距離拉大導致的維系村莊秩序的“熟人社會”關系網絡的松動和弱化;村莊社會活力空心化,即表現為內生組織的乏力和村莊公共生活的退化等。相對于全國其他地方尤其是山區出現的土地空心化,湖北省大部分因屬于低地丘陵,農業耕作較為便利,耕地仍得到充分利用,土地空心化并沒有凸顯,這為農村建設尤其是農村文化建設提供了可能的契機。
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和城鄉二元結構的剛性存在,城市化、工業化對農村勞動力的吸納相對于巨大的農村人口基數仍需長期過程,從而使得農村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持續存在⑧。在這種背景下,一方面農村出現空心化態勢,另一方面,農村的穩定器功能發揮仍有極強的戰略意義。面對村莊空心化的現實,將農村文化建設落到實處,以文化建設促進和帶動其他領域的發展,克服村莊空心化的消極影響進而實現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繁榮,具有重大的現實和戰略意義。
農村文化建設是政府外部文化供給與村莊內部承接相互作用的過程,兩者缺一不可:缺少外部供給的農村文化建設,村莊內部因缺乏必要的制度和資金支持而缺乏動力;缺乏村莊內部承接的農村文化建設,外部供給總量再多終會因載體的缺失而事倍功半。但是調查發現,一方面,空心化村莊本身內部結構不能有機整合、功能運轉不暢以及自運轉失效等問題⑨,帶來對外部文化供給的高需求和高依賴,而當前的基層文化供給和服務組織(鄉鎮文化站或文化服務中心以及村級組織)乏力和無為,只是充當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務,無法反映農民文化訴求,更無力自組織開展村莊文化建設,大大降低了文化供給的效益;另一方面,村莊人財物大量流失,內部無法找到適應當前文化建設內容和方向的可靠抓手。空心化村莊文化建設面臨內外交困的境況。
二、農村文化建設的組織困境及其邏輯
在農村文化建設中,鄉鎮文化站(改制后稱為文化服務中心)和村級組織(包括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承擔主要供給和服務職能,自上而下的文化建設任務需要依靠其具體實施,同時鄉村社會中真正的文化需要和文化訴求需要其向上反映并承擔其中部分自組織功能。但在當前,上述兩種組織均面臨不同的困境,嚴重影響其功能發揮和文化建設質量,且這種困境在空心化村莊中顯得尤為突出。
1.鄉鎮文化部門乏力
2003年起,湖北省在全省范圍內推行“以錢養事”改革,即政府根據職能轉換的要求和可用財力的許可,由鄉鎮和縣級主管部門共同確定本地每年需要完成的農村公益項目,連同具體的服務時間、服務質量、服務價格、考核結算的要求,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凡是具有規定資質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和個人,都可以通過競爭參與政府的公益服務活動⑩。按照改革要求,以文化站為代表的鄉鎮職能部門由原來的事業單位改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得收益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獲得。
無可否認,“以錢養事”改革在壓縮政府開支、克服原有“七站八所”的高成本、低效率等方面起到明顯效果,政府不再承擔臃腫的職能部門(原屬事業單位)的龐大開支,通過改革引進競爭機制,使資金真正符合政策安排。這與改革初衷是一致的,體現了以強化公共服務為認同標準的現代國家政權建設要求。但是,改革后的鄉鎮文化服務中心在運作過程中存在諸多困境,導致實踐效果與政策初衷出現明顯張力。
第一,資金難以保證,人心渙散,鄉鎮文化部門成了“養老衙門”。從調查來看,改革后絕大部分鄉鎮文化工作者不再享受事業編制,且每年收益由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來確定,缺乏穩定的預期。而基層工作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系統工作,農村文化建設往往牽涉到農村各個方面,如在體育建設場地建設中,往往涉及到占地補償以及后續的土地調整問題,工作中需要處理的問題復雜、任務量大,要求鄉鎮文化機構在充分理解農村工作實際的同時,有充分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化解矛盾。基層工作的繁雜性與鄉鎮文化部門缺乏穩定收入預期的現實相對應,導致鄉鎮文化部門工作吸引力降低,“權小責大”、“財少事多”等矛盾彰顯,一些年富力強的文化工作者因而另謀出路。其后果是鄉鎮文化服務組織乏力,甚至出現雖爭取到政府文化建設項目資金卻沒有能力組織實施的困境。
第二,從組織關系來看,鄉鎮文化服務中心在鄉鎮政府中的地位進一步邊緣化。長期以來,受“發展主義”和以GDP為主要政績考核標準等因素影響,縣鄉地方政府將主要精力放在發展經濟上,文化建設并沒有得到重視。財政部教科文司一項調查結果表明,國家財政對文體廣事業費的支出在“十五”期間的年均增長率低于同期國家財政收入的年均增長率,且從文化行業的局部看,由于基數小,財政撥款占國家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趨勢。即便如此,中央財政對文化投入的力度遠超過地方財政。在這種背景下,文化部門在地方政府中一直處于邊緣地位。在改制前,文化站作為一級鄉鎮職能部門,有固定的收入來源(主要靠稅費截取)和穩定的文化供給項目(如電影下鄉等)。改制后,文化服務中心的固定工作人員大幅縮減(一般為兩人),且為增加收入他們在鄉鎮政府中任文員等職務,對鄉鎮政府的依賴性得到強化。在壓力型體制和“一票否決”等制度環境下,鄉鎮政府的大部分精力和資源用于處理維護社會穩定、計劃生育等中心工作和一線工作。依附于鄉鎮的文化服務工作者為在政府中謀得相應福利,不得不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放到鄉鎮政府的各項工作中去,影響了他們文化建設本職工作的開展。
第三,從組織實施過程看,改制后文化服務中心定性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即面向市場的公益組織,無法名正言順地組織文化建設。原來屬“七站八所”之一的文化站雖然存在機構臃腫、效率低下等多種弊病,但畢竟作為一個指導機構,對于村級治理組織屬于上級,文化站工作人員屬于“領導”,可以依靠行政命令開展工作。改制后的農村文化服務中心無法調動村級組織的積極性,導致諸多文化建設項目難以落到實處。即便一些文化建設項目在鄉鎮政府壓力之下得以建成,這些項目也會因村級組織日常管理的缺失而不能產生應有效果。
鄉鎮文化服務中心面臨上述組織困境,對于農村文化建設,尤其是外部依賴性強的空心化村莊的文化建設而言,至少產生兩種后果:一是由于組織的乏力和虛化,無法有效承接政府用于文化建設的各種資源;二是對已有的政府文化供給缺乏必要的監管,文化供給成果的持續性和長期性不足,政府文化供給因為缺乏必要的組織管理而無法發揮作用。
2.村級組織弱化
鄉村組織能力弱化具體表現為鄉村組織只是簡單機械地應付政府的文化供給任務,無法反映村民實際的文化需要和訴求,同時又無法依靠村莊集體能力自組織文化活動,從而導致部分政府的供給內容與農民的需要之間產生錯位。
村級組織弱化受制于兩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對于空心化村莊來說,資源稟賦有限,村集體收入較低甚至相當一部分村莊沒有集體收入,無法滿足自組織文化活動的資金需求。二是稅費改革以來,國家治理鄉村社會的策略發生了重大轉型。近年來,國家實施的許多政策都試圖繞開鄉村基層組織,直接進入鄉村社會,或者直接與分散的農戶相對接,即使在無法繞開鄉村基層組織的情況下,也只是讓村級組織從事一些從屬、次要、配合性的工作。如糧食直補政策的實施即為典型事例。從后稅費農村基層治理機制的特點來看,市場化、契約化、個體化成為主要特點,而權力以資源為基礎,對于村莊集體資源匱乏的空心化村莊的治理組織來說,后稅費時期國家系列政策加大了向農民收費的難度,自身治理權力和治理責任的雙重弱化成為基本事實。其后果自然是村級組織的弱化,無力滿足農村文化等公共品需要。
村級組織扎根于鄉村社會內部,村干部最了解村莊和村民的文化需要。但現實情況是村級組織并沒有能力提供文化供給,在文化建設中也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使村莊空心化背景下的農村文化建設進一步陷入困境。
三、農村文化建設內部承接的缺失與契機
1.農村文化建設內部承接缺失
上文述及,農村文化建設是自上而下的外部供給與自下而上的內部承接相互協調一致的過程,兩者相互促進,缺一不可。農村文化建設內部承接主要依靠村莊內部承接主體來實現。所謂村莊內部承接主體,是指村莊社會中能夠積極參與到現有文化供給中去,對文化建設的內容和重要性充分認同,且能夠在文化供給和服務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監管保障的農民,他們構成農村文化建設的群眾基礎。在村莊空心化背景下,農村資源大量外流,文化建設的內部承接主體缺位,村民對文化建設參與熱情和參與度低,影響了文化供給的實際效益。據調查,為滿足農民文化需要的農家書屋,竟有超過70%的農民不感興趣,這種公益性文化服務設施大多數時間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如何面對村莊空心化現實,找到推行文化建設事業可以依靠的承接對象,發揮其文化承接和建設功能,是加快農村文化建設的重要議題。
在湖北省,村莊空心化表現為人口空心化、社會關系空心化以及社會活力空心化,而土地尤其是耕地并沒有出現空心化。土地通過村社內部的自發流轉實現資源重新組合,帶來了村莊階層的重構,承接村莊文化建設的農民主體也因此變得復雜化。經過多年的土地流轉實踐之后,村社土地不斷循環、交錯流轉,逐漸集中到部分農戶手中,于是農戶在土地耕種上就形成了差別——有的農戶耕種數十畝土地,有的農戶只有三五畝土地,還有的農戶則不再耕種土地。由于土地耕種的差別,取消農業稅后農業耕種可以帶來可觀的收入,不同農戶在農地上的收益差距越來越大,農村階層分化開始凸顯。據我們調查,以家庭純收入為標準,當前空心化村莊中階層(以戶籍為標準)可以劃分為:精英階層,該部分年收入在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不等,絕大部分已經脫離村莊,且土地轉出,他們一般占村莊戶數的3%左右;中上階層,該部分舉家外出經商或常年在外打工,有能力在城市立足,年收入在10萬元左右,大部分土地轉出,他們占村莊總戶數的10%左右;“中農”階層,年齡在45—55歲之間,耕種規模在15畝以上,但一般不超過50畝,且家庭大半部分收入來源依靠農副業,家庭收入在5萬元左右不等,土地大部分轉入,他們占村莊總戶數的20%左右;中下階層,該類家庭往往家庭壓力大(父母生病或是孩子讀書),舉家外出打工或是半工半農,因為開支較大,一年收入在2萬元左右,土地轉出或維持原責任田規模,他們占總戶數的40%左右;貧弱階層,由于疾病或家庭變故導致勞動力不足,家庭收入在5000元左右,土地維持原有責任田規模,他們約占農戶數的10%。農村社會階層分化,在帶來農村文化建設主體多元化的同時,也意味著農民利益訴求的多元化,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農村文化建設的難度。但是,這種階層分化的現實,亦為農村文化建設提供了契機。
2.“中農”階層:農村文化建設的契機
上述“中農”階層在現階段是指主要依靠農業及其相關副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經濟收入水平在村莊中屬中等的農戶。有學者稱之為“新中農”階層。相對于其他階層,“中農”階層有以下特點。
第一,“中農”階層利益關系在土地上,社會關系集中在村莊內部。“中農”以耕種一定規模土地為主要收入來源,除一小部分土地是自己的責任田外,其他大部分通過親戚、鄰居等熟人關系流轉獲得,土地租金極低甚至為零,即遵循不安全市場化的土地流轉邏輯。而要能夠順利達成土地流轉,“中農”首先要與周圍村民保持良好的關系往來,主動介入到村莊關系建構和互動中,因此這部分人在村莊中的口碑較好,是村莊社會生活中的積極分子。相對于“中農”階層,精英階層在城市立足,其利益空間和社會關系早已脫離村莊;中上階層中的相當一部分人雖然會在年紀增大后無法滿足外部勞務市場需要時返回村莊,但在當前形勢下,他們土地轉出,各種關系重心在村莊之外;中下階層和貧弱階層雖然處在村莊中,但是自身家庭生活的壓力極大弱化了他們積極參與村莊社會生活的能力。因此,“中農”階層在村莊社會文化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
第二,“中農”階層自身生活質量與村莊社會發展和村莊公共品供給成效息息相關,更為積極、更有能力參與其中。因為“中農”以耕種土地為主要謀生手段,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主要在村莊內部,村莊的社會發展、村容村貌的改觀、公共品供給的完善與“中農”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密切相關,筆者在村莊調查時發現,這部分人對村莊文化建設和自身文化生活質量提升高度關注,同時因為長期生活在村莊中,他們對本村最需要什么、怎么建設也最為了解。相對于其他階層,“中農”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組織開展文化建設。精英階層雖然有強大的經濟能力,但利益空間和社會關系早已脫離村莊,對于村莊社會發展較少關注;中下階層和貧弱階層雖然沒有脫離村莊,但是受制于自身經濟能力,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隨著機械化水平的提高,耕種土地的勞動力支出減少,加之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特點,“中農”閑暇時間較長,有足夠的精力投入到以文化建設為代表的村莊公共品供給中去。調查發現,荊門農村村莊內籃球場的建立、籃球隊的組建絕大部分都是以“中農”為主要倡導者和實際組織者的。
第三,“中農”階層是當前農村政策安排的既得利益者,對國家有著較高的認同,成為國家各項惠農富農政策的堅定支持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均“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農地使用權”,實行“生不添、死不減”,鼓勵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自愿、規范流轉。可以說,相對穩定的農地承包關系和制度安排能夠保護以耕種一定規模土地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中農”階層利益。另外,稅費改革之后國家相繼出臺的一系列惠農富農政策,如家電下鄉、良種補貼,使得利益關系在村莊中的“中農”階層受益最多,增強了“中農”的國家認同,也即是說,稅費改革及其系列改革的“政治邏輯”在“中農”身上得到了充分表達。因此,對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惠農政策,“中農”階層最為擁護也最為積極參與其中,對于農村文化建設,“中農”階層也更容易形成認同并積極參與。這一點在村莊調研時也得到了證實。
第四,“中農”階層有其自身循環能力和再生產能力。中上階層的部分村民在經商失敗或是受制于年齡、技術而無法滿足勞務市場需要時,會選擇回到村莊耕種相當規模土地,成為“中農”階層;中下階層的部分農民在克服家庭困境后,也會通過土地自發流轉擴大農業生產規模,上升到“中農”之列。“中農”階層也會有一部分農民因年齡增大、勞動能力下降等因素而減少土地,導致收入較少滑落到中下階層。因此,農村階層呈現的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中農”階層就在這種動態變化過程中實現再生產。這為農村文化建設奠定了穩定的群眾基礎。
村莊空心化雖然帶來人財物等內部資源的大量流失,但并不等于說村莊內部承接機制闕如,更不能因此對農村文化建設持悲觀態度。“中農”階層作為農村經濟社會變革后的新興階層,因其與村莊的高度利益關聯、較高的參與能力和參與熱情,完全能夠在村莊空心化背景下成為農村文化建設的承接主體,發揮重要的承接功能,通過動態再生實現農村文化建設的持續性和長期性。
四、農村文化建設的出路與對策
毋庸置疑,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作為蓄水池和穩定器的功能發揮,仍對中國社會整體發展中具有戰略意義。這就要求我們正視日益顯現的村莊空心化現象以及在此背景下的農村文化建設問題。結合上述分析,在村莊空心化背景下,實現農村文化建設的良性運行,應從內外兩方面下工夫:一方面,要在當前鄉鎮體制改革框架下,探索更為務實和高效的組織機制,夯實以鄉鎮文化服務部門和村級組織為代表的農村文化建設的組織基礎;另一方面,以村莊“中農”階層為主要立足點,培育農村文化建設的內部承接主體,夯實農村文化建設的群眾基礎,使文化供給內容真正得到村莊的認同和接受,發揮文化供給的最大效益。做到以上兩點,就能夠有效克服以往文化建設有陣地無組織、重“送文化”而輕“種文化”的供給模式弊端,實現農村文化建設的供給模式創新。具體而言,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努力。
1.從“空心化”村莊文化建設的外部供給上,有效克服組織乏力問題
應對“以錢養事”的改革框架進行必要修正,結合農村工作現實情況,從資金投入和政府組織支持等方面加大力度,真正發揮鄉鎮文化服務中心文化供給、服務和管理職能,保證鄉鎮文化服務中心有能力做事、有熱情做事、有尊嚴做事。同時,理順鄉鎮文化服務中心與村級組織關系,賦予前者充分調動村級組織參與文化建設的權力,進而形成組織合力,克服當前空心化村莊文化組織供給乏力的問題。
溫鐵軍在對鄉村兩級基層組織的研究中指出:“在工業化從農業提取原始積累這個不可能跨越的歷史階段中,能有效地降低與高度分散而且剩余極少的億萬小農的交易費用,并且完成了資本積累的制度安排,就是有效的。”這從某個角度說明了基層組織對于文化建設的重要性。取消農業稅之后,國家進入“以工哺農”的新的歷史時期,承擔著越來越多的諸如文化建設等公共品供給任務。這種形勢的變化并不能說明基層組織在文化公共品供給方面的重要性有所降低。相反,在文化等公共品供給中,國家如何了解高度分散且利益訴求日益多元的億萬小農的需求?國家又如何降低公共品供給中因“搭便車”而導致的高組織成本?這些問題均需要強有力的基層組織發揮作用。由此,無論是稅費提取時國家工業化積累階段,還是后稅費時期的國家反哺農業階段,強有力的基層組織建設都不容忽視。
2.在“空心化”村莊文化建設的內部承接上,充分激活和發揮“中農”階層的文化建設功能
上文述及,現在的問題并不是村莊內部沒有承接文化供給的有效主體,而是已有的資源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充分激活和發揮“中農”階層的文化建設功能,可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吸納“中農”階層進入村級組織,通過對體制身份的獲得激發“中農”的參與積極性,發揮村級組織在文化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調查發現,“中農”階層雖然有一些人進入村級組織,成為村莊政治精英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受改革開放以來所倡導的“富人治村”等觀念的影響,“中農”在村莊權力結構中并不占主導地位,村級治理被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并不在村莊的經濟精英(即富人)把持,“中農”階層的作用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因此,要把“中農”階層作為村級組織的重要力量加以吸納,推動農村文化建設在村莊有效開展。二是在政府的文化供給項目中,通過民主議事會等組織形式廣泛征集村民尤其是“中農”階層的意見,使政府工作充分得到“中農”階層的認同和支持。面對村莊空心化這一基本事實,能代表村莊整體利益的“中農”階層應成為農村文化建設中首要結合的對象。三是扶持“中農”自組織的文化活動。從調查來看,目前村莊中相當一部分文化活動,如體育比賽、腰鼓隊、健身舞隊等,都是以“中農”為組織主體的,在這一方面,各級政府應加大對此類文化活動的扶持力度,進行相應的項目安排,并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綜上,加強農村文化建設,需要增強鄉鎮文化服務組織的行動能力,同時構建以“中農”為主體的村級組織,從而形成內外合力,有效克服村莊空心化背景下的文化建設困境。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有關農村文化建設的資源投入體現國家意志,切實符合村莊內部文化需求,避免錯位供給和過度供給。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農村文化發展和繁榮,調動村莊內生力量,增強村莊社會活力,進而克服村莊“空心化”給村民生產生活帶來的諸多困境。
五、總結和討論
在村莊空心化背景下,農村文化建設面臨內外雙重困境:一方面,村莊空心化導致對外部供給的高依賴,但從外部供給來看,鄉鎮文化服務中心和村級組織面臨一系列的問題,無法實現有效供給,農村文化建設出現了供給乏力和監管缺失等問題;另一方面,農村土地資源重組所形成的“中農”階層長期得不到關注和有效利用,導致農村文化建設的內部承接主體長期缺失。結合實證分析,理清困境存在的內在邏輯,適時強化鄉村兩級文化服務組織的服務能力,同時扶持以“中農”為主的村莊主體,發揮“中農”的文化承接功能,成為克服村莊空心化背景下文化建設困境進而實現農村文化供給模式創新的可行路徑。需要指出的是,文化與其他公共品供給在遭遇的諸多困境及其形成邏輯上,具有內在一致性,因此,本文不僅旨在理性分析村莊空心化背景下文化建設的困境及其出路,還可為農村其他公共品供給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農村社區;治理;協商民主
在全面建成小康的決勝階段,提升農村社會治理水平,是補短板、促協調、實現全民共享發展成果的關鍵之舉。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治理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新型農村社區成為服務管理的基本單元。創新社區治理,構建全體農民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有利于增強農村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為農民幸福安康、農業可持續發展、農村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近年來,協商民主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農村社區建設中公民參與、議政決策、依法治理的重要形式。
一、協商民主的內涵
協商民主理論起源于西方學者對美國設計的反思與剖析, 2002國內學術界開始了解協商民主,2003年俞可平在《當代西方政治的熱點問題》中提出:“面對面的對話與討論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林尚立、景躍進、陳家剛、陳剩勇等學者都積極推動協商民主的研究。我們認為,中國的協商民主就是在我國基本制度的框架下,所有受到決策影響的行為主體,圍繞著政治社會生活中的議題,通過咨詢、商議、討論和交流乃至妥協的方式達成共識的一種民主形式。它既強調協商程序的合理性,更強調結果的共識性。
二、協商民主在我國農村社區治理中的意義與實踐模式
在農村社區的日常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公共議題激勵著也要求著社區成員的參與。要想真正使得農村社區形成生活共同體,實現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公民的有序參與不可或缺,協商民主在農村社區建設中意義重大。
(一)協商民主在我國農村社區建設中的意義
協商民主的意義在于能夠在農村社區建設中充分發揮溝通、協商的作用,積極促進共識、化解沖突、推動發展。
第一,協商民主能夠提升成員的社區主體意識。協商民主鼓勵全體成員參與,發表觀點,傾聽聲音,增進了解和信任。在協商中,通過交流、辯論甚至妥協,不僅了解公共問題,而且對集體利益有了更深的認識, 從而凝聚人心,使村民更傾向于站在社區整體或者他人的立場看問題,提升共同體成員的社區主體意識。
第二,協商民主能促進決策科學合理。協商民主能使不同的觀點相互碰撞交流,可以展現出不同的立場和價值取向,可以對各種決策的利弊得失進行分析。這樣,全體成員都成為決策者的外腦,就能對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科學的決策。
(二)協商民主在我國農村社區建設中的實踐模式
在當前我國農村社區建設實踐中,根據參與方式及功能不同,可大體分為決策式協商和溝通式協商兩種模式。
第一、決策式的協商民主,以形成決策為目標。通過村民會議、村民議事會等形式,對社區公共事務經過充分的討論、協商、從而達成共識,最后形成決策。比如江蘇淮安市的“黨群議事會”、河南鄧州的“4+2”工作法等。這些模式使得決策權和執行權分離,村民能夠廣泛的參與政治, 最大程度吸納了民意,為社區黨支部和村委會的決策提供了合法性來源,實現了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的有效接軌。
第二、溝通式的協商民主,以公共參與價值為主。在這一天,全村的黨員干部與群眾代表聚在一起,集體學習、共同討論村里的大小事務。溝通式協商,主要是將信息公開,將不同的意見進行整合、歸納,從而消除矛盾和沖突,實現共識,注重的是信息的溝通與交流。
三、提升協商民主效果的途徑
(一)加強頂層設計,創新農村社區治理模式,規范協商民主程序
公共決策必須依照規范的程序操作才會合法有效。所以要加強農村社區建設的頂層設計,總結各地創新經驗,注重治理模式的規范化、法治化,建立協商民主的核心機制,各級黨委政府在進行農村社區建設時根據本地實際進行選擇,將協商民主制度很好地與農村社區制度框架契合,為社區居民參政議政理順渠道,構建適合當地發展的新型農村社區協商民主模式。
(二)拓展農村社區治理的協商民主載體,擴大協商民主范圍
村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程度是協商民主的基礎。要創新載體,采取多種形式,就社區發展的公共問題協商,讓村民能夠參與評論,反映意見建議和訴求,暢通村民利益訴求渠道,拓展協商民主載體與路徑。要本著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思路,把村民能干、想干、該干的事放手給村民協商解決,擴大協商民主范圍。
(三)加強f商民主文化培育,提升村民積極參與意識
協商民主的效果與村民積極、主動的參與互為因果。積極的參與可以提升村民的個人參與能力,增強集體責任感,推動農村社區治理中協商民主的發展。通過宣傳引導村民參與社區治理,通過社區自治組織培育和村民的自我服務,又能激發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培育協商民主文化氛圍。
參考文獻:
現在,鄉村小學學生學業基礎差,學前教育尤為滯后,甚至可以說是一片空白,師資力量弱,教學開展不科學,缺乏教學藝術,教研薄弱,課堂開設不齊,學校管理水平低。學校薄弱的表現很多,最終都反映在教學質量的低劣上,教學質量差,導致學生就學不積極,轉學現象嚴重。
一、鄉村小學落伍的原因
鄉村小學的生源,由于學前教育的缺失,剛進校時各方面的學習習慣,都得從頭做起,在起點上便輸給城里的孩子一大截。部分經濟條件好的家庭便千方百計把自己的孩子送到條件好的城市學校就讀,剩下經濟條件差的家庭才把孩子送到學校,這部分孩子的家長多數為了生存進城務工,孩子自然成為留守兒童,留守兒童的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方面缺乏了家長監督和引導,學習由此受到了很大影響。爺爺奶奶教育孩子的那套方法仍停留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水平,很多孩子回家后就放任自流;有的孩子甚至四處游蕩,無人問津學習問題。過上一兩年,家長發現自己的孩子在學習方面有點天賦的,一想到在村小讀書會耽誤前程,就想辦法送進城了,最后就剩下成績不怎么好的學生,這樣的現實是教師所無法改變的。
鄉村小學師資之弱是針對低學歷而言的。而隨著近年來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實現,不合格的民辦、代課教師已全部消失,剩下的都是清一色的師范生。有的教師還自考取得了大專及以上文憑。而學歷本身說明不了一切,為什么同班的教師在不同的學校、不同的地域,其教學成果會有天壤之別呢?可見,師資隊伍如何使用很關鍵。教師的合理流動是積極的用人機制,那些被視為“骨干”的教師如果沒有流動機制未必會成為“骨干”。不用擔心人去樓空,不管怎樣,走不光人,走不垮學校。我個人贊成部分地區,在同一縣城(區域)形成的人才流動機制,讓部分“骨干”帶動鄉村教育的發展。
教學是藝術,“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教學工作開展中的所有問題歸結起來,癥結無非只是一個:教師素質問題,包括文化知識素質、專業技能素質和思想素質。一位教師在任何一方面不合格,都會對教學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由于大部分地區教師流動機制缺乏,而鄉村教師抱著“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態度來對待教學。無論是在個人知識還是教學技能方面都少有進修,思想上總覺得“天高皇帝遠”,誰還會來這破地方管我們,對自己的教學總是隨意化。
管理出質量,管理出效益。鄉村教師生活條件惡劣,心理存在不滿。他們認為自己工作不過是在給校長打工,要看校長的臉色行事,責怪他們覺悟低并沒有用。在鄉村,要好好工作,三分靠自覺,七分靠管理,越是生活條件艱苦的地方,提高工作積極性越是要靠管理。鄉村學校的一切薄弱點說嚴重一點,都可以歸結到管理上。我對整個鄉村小學教師作了簡單統計,在大部分學校,校長的作用只發揮了三分之一,老師的干勁最多也使出了20%~30%。很多教師在閑聊時表示自己會教書,且同樣的學生是可以教出不同的成績的。可努力了幾年也沒被人發現。可以理解,人都有被別人理解、認可的需要,可因管理原因,我們可愛的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竟失去了最基本的為師標準――育人為本。
二、治理落后的建議
1.認清現狀,制訂切實可行的目標,從頭扎實做起
鄉村小學在短期內想要迎頭趕上城市發達學校是不切實際的。由于教育資源的不平衡,鄉村孩子的學習資源遠遠落后于城市孩子,師資力量的配備更是不足。我們不能與城市用同樣的標準進行評價,再好的選手也有落后者,更何況我們的起跑線總是比別人落后一大截,再去和別人比就會顯得更加落后了。課程結構必須合理,課程設置要適合農村孩子的實際生活和生存需要,突破單純的精英課程模式,辦學要有個性、有特色,量其所能、各顯神通,要辦適合學生需要的教育。至于用“就近入學”“劃分片區”的方式來平衡生源,我們認為很難實現。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人為地剝奪孩子享受優質教育的權利。我們只能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我們應苦練內功、提高質量,以自身的質量吸引學生,和其他學校相互競爭,形成學校間高質量的良性循環。
2.教師教育放在重要位置
必須下死功夫武裝教師,否則教育就沒有希望。當好教師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文化知識,對所教學科知識要懂深、懂透;對教材要吃通;二是專業技能條件,包括教學思想先進、能管理、善表達、言行富有激勵性;三是態度條件,兢兢業業、認認真真、無私奉獻。武裝教師,就要從這三個方面入手,切實抓出成效,要嚴格執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以此保證繼續教育出成效,不走過場。要把崗位讀書和教學反思、教學問題作為教師自身素養和教學技能的主要活動形式,并將這些活動和每年成績考核評優晉級利益掛鉤。
3.管好管理者
(1)組建高水平的管理班子。村級學校管理班子較為隨意,許多都沒有正規管理方法,上級管理者在考慮這一問題時也沒有全盤考慮,都是在學校一班子人中選一位適合的人便了事,至于能否勝任管理工作則不聞不問了。我認為片區領導應做全盤統籌安排,將有管理水平的教師派到合適的地方管理,既實現了個人價值,又讓學校工作得以正常開展,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呢?
(2)管理好班子的作風。管理者務必要深入教學一線,多上課、多聽課,不斷總結升華為有一定高度和深度的主張,用以對教學做切實的教育觀念和教育思想的領導和管理。要把校長和其他管理職位當做一個大事業來干,不能當“官”來做,更不能毫無作為。
(3)管好學校的會議。學校的教師大會,不能只是傳達文件、通知、講講紀律或者布置清潔衛生,而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大會是專門管理與教學業務和政治思想的相關內容。否則,干部、教師提高業務的風氣就不容易樹立起來。
4.開展幫扶,共享資源
在同一片區內要實行教師定期對流,鄉村小學的教師要向好的學校學習好的方法和經驗。條件好、業務強的教師也要下鄉支教兩三個月,體驗生活,給鄉村教師做業務指導。
5.強化質量意識,抓好基礎知識,搞好過程管理
求解公共行政身份危機的三種理論途徑
多中心視閾下的治理模式轉型——基于治理模式二維劃分的實然分析
西方政策過程理論的最新進展、趨勢與啟示
關鍵基礎設施服務的缺失風險對應急準備的影響
后單位社會民生建設中的國家責任機制分析——以遼寧省棚戶區改造為研究個案
基于社會團結的包容性社會——關于當前中國社會管理的若干理論與實踐問題
村治研究的發展軌跡、學術貢獻與動力機制——基于1998—2009年CSSCI檢索論文的研究
平均分配機制批判及其“批判”的批判
司法審查的第三條道路——弱司法審查的興起、發展及其中國意義
我國公共租賃住房制度立法表達問題研究——以北京等八省、市地方政府規章為分析樣本
“半主動性適應”與“建構型適應”——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適應模型
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水平及影響因素分析——基于河北691個新生代農民工的調查
從隔離走向融合:失地農民社群隔離現象的破解——以長春市為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農民退休年齡的調整及其可適性研究
深圳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改革的案例研究
從“壓力型考核”到“公眾制度化參與”——地方政府績效考評模式的轉型與路徑依賴
我國災害風險補償多元化機制的制度架構——從社會保障的全景出發
“村務共治”:村民自治的非典型嬗變——基于湘北S村的實地研究
扶貧移民:一種扶貧工作新思路
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理論與經驗研究述評
鄉村巨變中的信貸合約風險及其控制——基于濮陽模式的制度分析
作為“過程”的法律文化類型研究——以梁治平教授的研究為考察對象
法制改革與政治權力關系的微觀分析
發達國家及地區排放權交易的法律研究
“大部制”改革:理論審視及路徑新釋
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人的解放
行政改革30年:中國政府發展之路
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社會結構變遷與分層機制
政府績效測量及其解釋——兼評羅伯特·帕特南的《使民主運轉起來》
地方政府績效評估的政治理性和技術理性——以珠海市萬人評議政府為例
體制內外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比較——以穗深兩市為例
中國貧困治理三十年回顧與前瞻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政府財政責任探討
遞進式推進農村
水利·國家·農村——以水利社會史為視角加強對傳統社會國家社會關系的研究
當前農民土地財產權體系重構之探討——以基本人權為視角
公共基礎設施PPP融資模式問題探討
近代中國的政治發展——以中央和地方關系的演變為維度
緊急狀態下公民權利的保障——基于公法救濟之行政訴訟的視角
城市治理中的政府作用機制淺析——從治理主體利益定位的角度
非營利組織專職人員身份認同與專業化研究
我國行政服務中心發展中的難題及對策研究
認真學習《文選》切實提高公務員的素質和能力——在甘肅行政學院2006年秋季主體班開學典禮上的講話
黨的干部隊伍建設理論的新飛躍——學習《文選》關于黨的干部隊伍建設有關文獻的體會
永遠不忘甘肅人民(下)
韓國政府績效評估及其評價
創建高績效黨政機關提升城市核心競爭力——青島市創建高績效機關的探索與實踐
從中國地方政府門戶網站測評結果看其發展趨勢
平衡計分卡理念對構建我國政府績效評價體系的啟示
淺談地方政府戰略管理模式的選擇
論政府雇員制應該緩行
從義務本位到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解讀之一
城市管理中的公眾參與
略論公務員意識
多元互動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法律探究
基于服務型政府構建的政府管理模式創新
公共部門績效評估在績效審計中的功能作用
實現綠色承諾的關鍵是完善制度實施環境
“公共政策選擇性執行”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甘肅上市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狀況調查與分析
關鍵詞:臘爾山區;追高魯村;田野調查;苗族;血緣關系
一、調查地點及方法簡介
追高魯村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縣臘爾山鎮政府西南方向4公里,距離鳳凰縣城約39公里,與所德村、夯卡村、流滾村接壤,毗鄰貴州省松桃縣正大鄉塘邊村,占地面積350萬平方米左右,全村海拔700―800米。地勢平坦,水資源相對充足,主要以大米、玉米、蔬菜等農作物為主。
田野調查是人類學和民族學的重要研究方法,而對于人際關系的考察是田野調查的重要方面。在此次調查中主要采用定性的研究方式,以家族支圖為切入點,對該村每個村寨的部分村民進行了深度的非結構式訪談,收集到大量的一手資料和相關數據,力求深入探討本村寨的人際與家族關系。
二、追高魯村人口數量及分布概況
追高魯村是一個具有約有100多年發展歷史的村落。全村共有5個自然寨,分別是追高魯、中油麻坪、下油麻坪、板都和高井坪,這5個自然寨分為9個村民小組,245戶共計1195人。追高魯寨共有236人,50戶。中油麻坪共有178人,28戶。下油麻坪共有172人,33戶。板都共有215人,44戶。高井坪共有394人,90戶。人口主要聚集在追高魯寨和高井坪寨,通過后期的訪談也了解到,這兩個寨子一直是勢力較大的村寨,而大部分村干部也來自追高魯寨和高井坪寨。
(一)人口結構特點
人口結構是指人口以不同的標準劃分而得到的一種結果,其反映一定地區、一定時點人口總體內部各種不同質的規定性的數量比例關系,主要有性別結構和年齡結構。這些劃分標準包括年齡、性別、民族、教育程度、收入等。我們利用有限的數據主要統計了老年人口比、男女比、弱勢人口數量狀況。
(二)各寨大姓家族關系概括
1、追高魯:追高魯寨包括兩個村民小組,分別為一組和八組。根據統計的姓氏分布數據可知,追高魯有吳、龍、楊三個姓氏,吳和龍是主要姓氏,根據戶數的統計,吳姓為第一大姓,龍姓是第二大姓。大約在解放前,由于所德村人地關系緊張,而追高魯寨土地大多原本是所德村地主所屬地產,吳姓和龍姓從所德村遷移而來,從此在追高魯寨安居下來。
2、中油麻坪:中油麻坪只有一個村民小組,為第2組。根據統計的姓氏分布數據可知,中油麻坪有龍、隆、吳、唐四個姓氏,根據戶數的統計,龍姓為第一大姓。清朝晚期,為了謀求更好的生計,龍姓家族從貴州遷居至此。
3、下油麻坪:下油麻坪跟中油麻坪情況相似,只有一個村民小組,為第3組。根統計的姓氏分布數據可知,中油麻坪有吳、龍、唐三個姓氏,根據戶數的統計,龍姓為第一大姓。此龍姓家族是最早遷移過來的,大約在清朝中后期。
4、板都:板都是由六、七兩個組組成。村秘書居住在本寨的七組,為了更好的了解本寨的情況,我們分別對村秘書、兩個組的組長及該寨的一位老人進行了訪談。該老人名叫隆和生,出身于地主家庭,所以對當地的情況比較了解。
5、高井坪:高井坪是由四、五、九三個組組成。根據表2-5的數據可知,高井坪共有歐、龍、吳、唐、王、隆與巳七個姓氏,根據戶數的統計,歐姓與龍姓為大姓。
三、總結與反思
(一)鄉村精英政治的力量
精英歷來是推動歷史進步的重要力量。傳統精英理論認為任何政治都是精英政治。“精英之所以是精英,因為他是能人,能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源,獲得更多的權威認可,這是精英作為個體的內在條件和本質屬性。”(《鄉村精英與農村發展》在近代以來的中國政治決策中,由于精英階層占有了大量優質的社會資源,享有統治階級內部較大的發言權,因此他們在推動中國近代政治乃至歷史發展進程中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以村支書和村長為代表的村級領導干部,構成了鄉村精英,他們幾乎擁有村中大小事務的決策權,能夠更大規模地調動村中的社會資源,在廣大村民心中樹立了絕對的權威。
隨著基層組織工作的開展,追高魯村逐漸形成了以村支書、村長、村秘書、維穩專干、婦女主任(即五大村干)為核心的村級領導,他們構成了本村的鄉村精英。據村秘書石明清說:“村中大小事務都由村民委員會委托‘五大村干’決策執行。”
在與筆者的訪談中,追高魯村村支書吳春生指出,由于目前黨和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針對本村的各項扶貧項目逐漸展開,這既為本村脫貧致富計劃的落實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千載難逢的契機,也對村里原有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秩序形成了很大的沖擊。村支書曾經語重心長地對筆者講道:“由于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村民的經濟發展意識也各有千秋。等到全體村民都意識到機會已經到來的時候,機會已經消失了。”
(二)農村發展的內動力的缺乏
農民進城務工確實給城市建設提供了大量廉價勞動力,是城市化建設中不可缺少的力量。但是從農村的角度來看,大量的農村青壯年外出務工不僅造成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等社會問題,也讓農村成為了一池缺乏生機的死水。一個地區的發展必須要當地人積極參與其中,只有這種發展才是可持續的發展。
近幾年來,追高魯村確實發展了很大變化,新式的樓房,水泥路通到每家每戶,房蔬菜產業也在蓬勃發展。但是這一切的發展還是有賴于政府的協助和投資商資金的注入,對于外在力量有嚴重的依賴性。樓房外觀雖新,但多數樓房內部裝潢十分簡陋,家用電器。道路雖通暢,但擁有代步交通工具的家庭屈指可數。產業雖在發展,但是普通家庭只能拿到低廉的土地出租費。
(三)農村特殊弱勢群體亟待關注
一談到農村弱勢群體時,大家都會聯想到留守兒童與空巢老人。這兩個群體確實是農村中典型的弱勢群體。青壯年外出務工,這為城市建設貢獻了巨大的力量,但卻無法顧及自己的家庭,讓小孩與老人留守家鄉,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心理健康問題。留守老人的養老與醫療問題,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但是農村中,除了這兩個弱勢群體外,還存在一個群體,他們缺乏勞動技能,受病痛折磨,無法正常的參與社會生活,他們就是農村殘障人士。在入戶調查過程中,就遇到三戶有殘障人士的家庭,其中兩位已經成年,父母稱之為智障,而具體是什么病可能他們也不清楚。其中一位是未成年,有弱聽,交流也有障礙。經過訪談了解到他們并不是天生殘疾,而是因為小時候有疾病沒有醫治造成的后遺癥。或是因為爺爺奶奶的疏忽沒有及時注意而錯過了治療的最佳時間。在鄉村中這種群體還有很多,訪談中也有一些被訪者提到其子女或親戚因殘疾無法獨立生活,婚姻自然也成為這個群體所奢求的事了。
農村殘障人士相對于留守兒童和空巢老人來說,比較少地出現在媒體和學界的關注下,但他們的生存狀況令人堪憂。具有人文關懷的學者需要呼吁廣大群眾、社會各界對他們給予廣泛的關注。(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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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現有條件下,與城中村相伴生的、具有鮮明過渡性意涵的都市村社型共同體是農民城市化的一種“新型社會空間”,是弱勢的非農化群體“小傳統”得以依托、行動邏輯得以體現的社會場域。這種組織化共同體是農民城市化進程中非常值得注意的“社會空間”。筆者提出的都市村社共同體概念,為村莊研究增添了“走向終結型的村社共同體”類型。
1990年代末以來, 大有燎原態勢的城中村日益成為中國城市化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現象。這里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過程中,已經實現非農轉化的村社區的組織及其社會關系網絡等能在城市經濟社會關系中延續下來,從而形成一種特殊的城市社區。由于已經或者正在形成的城中村與一些比較嚴峻的城市問題(如治安、流動人口管理、城市“景觀”)直接或間接地關聯在一起,因此,無論在當下政府、公眾抑或學界的視野里,城中村都在相當程度上被建構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化現象。本研究立足于廣州城中村個案,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就城中村依存的都市村社共同體的承續與變異邏輯進行探究。這既可以在理論上深化理解城中村現象,又可以在實踐層面和政策層面上提供一條不同的思維路徑。
在城市化的村莊研究中,非農化的“工業村”是比較集中的研究論域。 王穎通過對1990年代上半期廣東南海鄉村再組織的經驗研究,指出非農化即鄉村社區的工業化,這種新基礎上的社區化是“集傳統家族文化、地緣關系、群體基礎結構、行政組織單位、社會實體、情感歸屬與社會歸屬于一體的綜合性概念”,是“新集體主義”在社會意識、關系模式、組織方式上的現實化。(注: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165頁。)折曉葉、陳嬰嬰則通過自然城鎮化中產生的“超級村莊”的研究,發現這種村莊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內源性的發展,并在這一過程中形成了“既是工業化的社區,又保留著鄉土社會生活秩序與原則”的社區組織。(注:折曉葉、陳嬰嬰:《社區的實踐——“超級村莊”的發展歷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頁。)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農化村莊研究發掘出,鄉村城市化過程中,非農化雖然改變了原有的社區傳統與結構,但傳統與現代要素之間存在著許多相互融合的關系,傳統與本土可以成為創造與促進現代社區發展的資源。
城中村是中國城市化特有的現象, 西方經典理論在闡述由鄉村向城市的轉型過程中,并沒有涉及過渡形態的“亦城亦村”共同體組織的存在形態與城市化意義,更沒有著重涉及在周邊已經完全城市化的社會情境下,“走進”都市的村社型共同體的變異與生存邏輯。在國外關于城市外來移民聚居區的研究中,如關于華人聚居區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這種“民族文化聚居區”是“深具社會經濟潛質”的社區,在承擔具有濃厚原鄉本色社會文化“庇護所”的同時,更提供了讓各種融入主流社會的因素得以發育與崛起的社會空間(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會經濟潛質的華人社區》,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263頁。);關于非精英群體移民的社會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體更傾向于用鄉土性的資源,更熱衷于通過群體的內聚來為其社會融入提供服務(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溫州人在巴黎:一種獨特的社會融入模式》,《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6期。)。這些研究表明,傳統鄉土性資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會融化中具有獨特的價值與地位。
都市村社共同體是本研究提出并借諸分析的一個核心概念。 這種新的村社共同體特指與傳統小農村社共同體相對應、相區別的一種村社型組織,是以行政村莊為邊界,建立在非農產業經濟基礎之上,并在非農化過程中依賴自身的經濟、權力、歷史、文化和社會心理等資源進一步凝聚起來的共同體組織,具體包括工業化的新型村社共同體與后工業化的新型村社共同體。由于本研究關注的城中村是完全進入城市地域、經濟結構上也已經“去”工業化的特殊城市社區,因而,本文是關于一種特定類型的新村社共同體的研究。
一、緣起:“走進”都市的村社型共同體
石牌村是本文關于都市村社型共同體及其運作邏輯得以展開的實體空間, 同時也是筆者關于城中村立論的重要現實場景。
石牌村是廣州市建成區內的45個城中村之一。 石牌村原是廣州市近郊的一個普通鄉村,1980年代初開始,它的農地逐漸被征作非農用途,村民聚落周邊的農地逐漸被標準的城市建筑取代。1987年,為配合城市東移策略的實施,天河區在原石牌村域內成立了石牌街道辦事處,村因此成為街道辦事處轄下的一個行政村,并同時成為廣州市第一個“街帶村”、“街‘管’村”的農村社區。到1994年,村莊農地差不多全部征用完畢,在不斷拔地而起的城市建筑的重重“包圍”下,村域范圍與村民聚落基本合為一體,形成內外特征均自成一格的城中之村。
城中村的發育成型過程, 同時也是原來的村社組織“走進”都市并成為都市村社型組織的過程。村莊非農轉化中與非農化以后,隨著村域優勢級差地租的形成與房屋租金的刺激,依托于低成本的村民私宅,逐漸形成一個流動人口聚居區。1994年,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動人口已達萬人,超過本土常住居民的人數。其后,流動人口數量不斷增加,到1990年代末,石牌村已成廣州市聲名顯赫的流動人口聚居區。據2000年統計,區內共有本土居民9181人,3139戶,外來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動人口4.2萬人。近年來,流動人口一直比較穩定地維系于這種規模。異常復雜的流動人口聚落的形成,客觀上對社區提出巨大的“治理”要求,原村社組織在諸多緊迫“問題情境”下順乎自然地獲得了嶄新條件下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因此,進入都市以后,甚至到撤村轉制以后,石牌村仍被稱為“村”。一直都在治理著這個社區的,依然是村社型組織。也恰是在這一意義上,數量上幾倍于本土居民的龐大外來人口只不過是“嵌入”這個村社型組織的一個重要變量。石牌村是一個在人口數量上以外來流動人口為主,但在經濟社會結構上卻以本土居民為主的特殊城市社區,村社型組織是該新型社區的治理主體。
在村社組織成為新型城市社區治理主體的同時, 也在進行著自身的“擬單位制”的建構。與許多非農化村莊一樣,石牌村集中了大部分農地非農轉化的補償資金與相關資源,以此為基礎發展出實力雄厚的社區經濟;并以社區經濟為基礎,推動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補貼、社區合作醫療、社區養老、社區助學等)在內的社區公益事業的發展,逐漸建立了一個“擬單位制”的社區生活體系(注:許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莊組織在非農化過程中,建構了一種類似于原來城市社區中普遍存在過的“單位制”組織,如毛丹提出的“單位化村落”,李培林提出的“單位制”村落社區。但筆者發現,城中村社區組織的“單位化”現象與一般城市的“單位制”有著本質區別,它的前提是社區組織擁有的公共經濟在市場競爭中的承受力,因此,充其量只能稱為“擬單位制”的建構。),形成以行政村社組織為框架、成員與其從屬的組織有著高度利益關聯與社會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體。
值得關注的是, 進入都市的村社型共同體還“闖進”撤村改制以后的城市化發展之中。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鬧市區內仍然還有稱之為“村”的社區,這與周邊的城市氛圍很不協調。1997年,經天河區委區政府批準,石牌街道辦事處對石牌村進行了撤村改制的變革。改制的主要內容是:第一,集體經濟公司化,組建了三駿企業集團與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第二,撤銷村黨總支,成立了企業集團黨委;第三,撤銷村委會,原村委屬下的27個經濟社在行政管理上改組為27個居民小組,分五個居委會直接歸街道辦事處管理。顯然,改制是要通過改革,實行對龐大村莊經濟的公司化管理,通過居委化實現對非農化村民及居住地的城市化管理,由此實現制度與體制上的城鄉一體化,把村民轉變為市民,把農村社區轉變為城市社區。
按照這一制度設計,改制既能夠讓原村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利益, 同時又能夠實現政府城市管理的策略,是一舉多贏之策。社區經濟的公司化,是要把繁雜的社區行政與社會事務“剝離”出來,轉移到街道與居委會,這既可以節約原村委投資于辦社區的大筆開支,又可以引入規范的公司化運作機制,從而推動經濟效益的提升,讓社區居民(同時還是公司股民)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而居委化則可以通過強化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對城中村事務的介入,強化街道與新組建居委會的聯系與管理力度,優化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社區治理。按理說,這應該是一場上上下下都會有高度“共識”的制度性變革。
然而,事實并沒有這么簡單。石牌村改制由于啟動較早而未經村民公決, 但村委就撤村改制事宜給石牌街道辦事處的一份報告中聲明,“石牌村的村民雖然轉為居民,但不論從人的素質,生活習慣,對事物的認識,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仍屬農村型的”,并且還特別強調,“長期以來,村委會的自治組織形式已被廣大村民接受且運行良好”(注:見石牌村委于1997年4月11日給石牌街道辦事處的一份報告。),可見,在村一級的認知中,至少還沒有產生出內在的需求。因此,這種改制還稱不上是達成“共識”的變遷。無獨有偶,1999年,天河區著手對附近的另外10個村進行改制。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正式頒布實施,當中明確規定,撤村建居必須經由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才能付諸實行。起初,10個村的改制都遇到了來自村民與村干部的阻力,不少村第一次投票未獲大多數通過,后經深入做工作,并經兩次投票才得通過。鄰近石牌村的獵德村本來也預定參與改制,但因抵觸思想嚴重,兩次投票都未獲通過,最后只好暫時放棄。
石牌村的改制經歷了七年多, 在政府具有明確定位的公司化與居委化的改制方案中,表現出明顯的“非預期后果”。最具實質意義的是,多年來,在原村民委員會基礎上新成立的幾個居委會與一般城市社區居委會不同,它們由于經濟利益、歷史文化、社會關系網絡等因素,共同組成一個以三駿公司為核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體,三駿公司也因此成為這個城中村社區事實上的“當家人”。而且,該現象至少在廣州已實行改制的城中村中不是個別現象,這些改制公司因此被人們稱為城中村社區的“影子內閣”。
如此“成熟”條件下的村改制為何得不到最主要“受益”群體的大力擁護與支持,公司化與居委化的“分離”性舉措為何遭遇到村社“頑固”的“抗爭”?改制中的這種上下分歧與“非預期后果”(注:默頓:《社會研究與社會政策》,林聚任譯,三聯書店,2001年,第310頁。),反映出政府行為之下、城市化過程之中的一個獨特社會場域行動邏輯。
二、理論分析框架:布迪厄的場域理論
村社型共同體“闖進”都市,并能在撤村改制以后得到再延續。毫無疑問, 其生命力得到體現與釋放的真正原因還在于它自身的場域邏輯。在布迪厄跨越諸多學科邊界的繁雜理論體系中,場域理論是其精髓。其中,有三點意涵值得關注。
第一,場域是客觀社會關系的網絡結構。場域的諸構成要素中, 本質性的是把各要素聯結起來的客觀關系,因為“場域都是關系的系統,而這些關系系統又獨立于這些關系所確定的人群”(注:布迪厄、華康德:《實踐與反思:反思社會學引論》,李猛、李康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第145頁。)。第二,場域是具有自身動力機制的網絡結構。在布迪厄的場域動力機制中,社會資本占有重要地位,他認為,社會資本是實際的或潛在的資源的復合體,那些資源與對某種持久性的網絡的占有密不可分,這一網絡是大家所熟悉和公認的,而且是一種體制化的網絡(注:布迪厄、華康德:《實踐與反思:反思社會學引論》,第202頁。),場域中的關系網絡賦予每人以集體擁有的社會資本,且通過制度性聯結得以加強。而社會資本累積對于歷史延續的依賴、對于群體性關系網絡的依托都反映了場域的運作特點。第三,場域的邏輯是“實踐的模糊性邏輯”。場域結構中有著人們不可完全貼近的、屬于自身的“邏輯”,并因此表明場域變遷與實踐活動之間的關系特征。
相對獨立的網絡結構與動力機制以及“模糊性”的邏輯存在, 決定了場域生存發展中的自我邏輯性;同時意味著,具體場域并不單純地屬于總體社會安排中的“零件”,而是有著自身的目標、追求與價值,從而在社會格局中有著自身的發展路徑與作用。具有啟發意義的是:第一,作為客觀關系網絡結構的場域,它存在著自身的運作邏輯與動力機制,是在歷史累積中形成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社會空間。由此提醒我們,一個場域的存在及其結構隱含著“生產性”能力的內生資源體系,在發展進程中往往具有獨特含義。第二,場域是主觀與客觀、個人與社會處于無止境“雙向解讀”的關系之中,任何自主性都是這一過程的體現,但場域實踐的邏輯意味著存在理智無法企及的地方,因此,“非意圖”因素與“自然秩序”在實踐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場域是自身歷史發展的結果,對于場域,要特別關注它的歷史生成過程、歷史文化因素與現實功能的聯系,以及這種聯系在現實活動中的價值。第四,場域的相對自主性過程在實踐中還提醒我們,不同社會場域都具有推動自身發展的內在力量,只有在充分開發與利用這種力量的過程中,社會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礎性推動力。
三、都市村社共同體:農民城市化的特殊社會場域
都市村社共同體的場域邏輯使得非農化弱勢群體在實現城市化的過程中, 擁有了能夠最大化自身多層面利益的社會場地。基于此,都市村社型共同體獲得了新條件下的生命活力。
(一)建構守護型的經濟模式與弱性的內部市場保護機制, 從而建構了共同體得以凝聚的經濟基礎。
在地理區位已經進入城市且經濟社會格局越來越強地受到城市輻射的背景下, 石牌村能夠繼續凝聚成一個村社型共同體,其獨特的社區公共經濟(即原村集體經濟,后改制為三駿企業集團,到目前為止,該經濟的功能仍呈現出濃厚的社區公益色彩,筆者稱之為社區公共經濟)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進”到城市的新條件下,它所建構的社區公共經濟恰是與城市市場經濟相接軌的一種經濟類型,因而,這種經濟具有一定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正是倚賴這種經濟資源的支持,共同體組織才能夠不斷地生產與再生產著自身的能力。
社區現有的公共經濟中,絕大多數都來自與土地資源密切相關的物業出租, 而這些出租的物業,或者由征地補償款直接轉化而來,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時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轉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補償款與留用地相結合轉化而成,由此形成規模龐大的物業出租經濟體系。歷經20多年的發展,目前已建成的各類物業,總面積達到25萬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一億四千多萬元,占到三駿公司總收入量的七成以上。我們暫且把這種以物業出租為主的經濟模式稱為守護型的經濟模式,因為這種經濟的最重要特點是安全第一、保守經營。
社區經濟的這一特點意味著它擁有與眾不同的生存邏輯。 由于盡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場風險和相對簡單化的經營管理與效益衡量標準,守護型經濟模式明顯地體現著村莊共同體在面臨巨大市場化動力和壓力下更深層的社區生存的理念。不難想象,在城市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石牌村這樣的社區經濟,無論從發展視野、經營管理策略角度,還是從人力資本資源等方面都處于絕對劣勢地位,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共同作用隨時都有可能把它推向“風雨飄搖”的生存境地;而且,村莊不僅是“弱勢”的經濟共同體,同時還是“弱勢”的社會共同體,它在經濟層面的生存與它在社會層面的生存是不可分割地關聯在一起的。在這樣的內外條件下,要真正改變產業結構,通過追求產業升級來促進經濟效益的全面提升確實很難。因此,人們實際奉行的原則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經濟發展與一般意義上的創業不同,它所做的是把國家征地后的資源以最簡單的方式開發出來,從而,以最保守的方式盡可能地穩定住市場利益。顯然,在社區組織的現有條件下,這種經濟發展模式是一種最為理性的選擇。而恰是這一理性選擇,社區共同體的生存發展基礎與城市市場經濟才取得了相對的平衡。
為適應內外環境的巨大變化, 村莊在這一過程中還建構了一整套具有社區自身特點的市場保護機制。這可以借助黃宗智研究中國農村經濟時關于“過密化”與“反過密化”的觀點來認識。(注:黃宗智:《中國農村的過密化與現代化:規范認識的危機及出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頁。)村莊的自我保護傾向是村社共同體的一種本能,而村莊經濟保護機制的建構只是村莊自我保護在經濟層面上的演繹。在石牌村各種經濟合同與文檔中都可以發現,只要在可能的條件下,它都會有意識地把村社區的利益訴求融會到每一個事項以及與合作者的關系之中,從而實現村社區的整體發展。在村內,從保護性的產業到保護性的職業乃至保護性的業務都是存在的。比如,村內的物業建筑是村莊經濟發展中非常活躍的同時也是利益比較大的行業,這一領域的集體項目一般是走不出村莊的,村內不僅有個建筑裝修的四類企業,而且還有一支人數不少的村人“包工頭”隊伍,兩者幾乎獨攬了村內大大小小的集體工程項目。可見,即使面臨異常強大的市場作用力,社區經濟同樣建構著自我保護機制。
不同的是,在石牌村還有著強大的“反過密化”力量與這種保護機制抗衡, 因此,社區經濟的自我保護機制呈現出彈性與弱性的特點。首先,村莊經濟結構本身便內含著抗“過密化”的因素,這是最具殺傷力的“武器”。物業出租經濟由于經營管理比較簡單,對勞動力的吸納非常有限。隨村莊經濟規模的擴展與向第三產業轉型,村里的就業不僅沒有提升,甚至還出現一定幅度的下滑。1987年與1982年比,營業總收入增長了將近10倍,從業人員反而減少了140人;2000年總收入又比1987年增加了將近20倍,而村社區經濟能夠解決的村內就業人數與20年前差不多。兆隆公司是三駿公司最大的下屬公司,擁有上億資產,經營項目全是物業出租,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在內僅4人。物業出租這一特定產業對勞動力吸納有極大的局限,同時,比較低下的村人綜合素質與比較高的就業要求,客觀上抑制了村社區經濟保護機制賴以發揮的空間。其實,作為物業主的社區組織在與物業承租方簽訂各種租賃合同時,一般都會盡可能地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但承租方往往出于節約成本和便于管理的考慮,在合約制定或執行時表現得彈性甚強。太平洋電腦城是村里的效益“明星”物業,與承租方約定大樓的保安員與保潔員全部雇請村人。但現在的情況是,保安員已經沒有村人,保潔員僅存10多個村人。“亮點”物業尚且如此,遑論其它。
城市市場經濟中,石牌村這樣的非農化群體無疑是競爭中最為脆弱的群體, 它們的自我保護機制會在強大外在環境的推動、侵蝕下發生流變,形成獨具特色的保護模式。在石牌村社區公共經濟飛速發展的20多年間,“過密化”力量總是伴隨著“反過密化”的力量,自我保護機制的建構總是伴隨著“解構”,并且,后者的壓力與動力遠遠大于前者。正因為如此,才形成了既富于弱質、又充滿彈性的內部保護市場;進而石牌村的社區經濟也才沒有像“一些鄉鎮企業,特別是辦在村域內的鄉鎮企業”(注:折曉葉、陳嬰嬰:《社區的實踐——“超級村莊”的發展歷程》,第385頁。)那樣,擴展的速度高于所得效益,陷入難以擺脫的困境。
守護型經濟模式與弱性內部市場保護機制, 共同構成社區經濟運作的兩大特點。正是由于這兩者的協同作用,才使共同體的生存邏輯與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則實實在在地走到一起,才使原本是市場競爭中最為弱勢的群體,能夠在并不如意的內外環境下,最大限度地規避市場風險,以最穩妥的方式保持住城市化與市場化的雙重利益,避免了經濟層面上群體性地陷入“無地農民生活的困境”。因此,這一經濟模式在農民城市化過程中是一種深具發掘價值的經濟模式。
(二)建構經濟關聯型與擬家族化相結合的權力運作模式, 從而建構了具有自身特點與功能的社區治理能力。
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個人利益本位日益凸顯的社會變遷過程,也伴隨著群體性合作與社會組織的再整合過程。基于此,村社區在建構自己經濟能力的同時,也建構了社區公共權力在新條件下的運作能力;此外,由于這是一個具有深厚家族文化傳統的社區情境,傳統家族化的治理資源自然成為共同體能夠借助并獲得認同的資源。由于它能有效地以民間自組織的方式分擔城市社區治理的職能,而且,由于這是適應市場機制與借用民間深度認同基礎上的職能分擔,所以,創造出了一種新的社區治理模式。
經濟關聯型的社區權力運作是共同體組織權力運作的一大顯著特征。 都市村社共同體這類民間組織天然地缺乏足夠的強制力,同時,經過市場化的大掃蕩,經濟理性已成為人們生活中至關重要的準則,各種社會關系網絡在這一基礎上進行著重新的編織與梳理。這些都決定了,在治理能力再造中,只要具備條件,就有可能通過經濟資源的注入來實現社會變遷背景下微觀單元的自發調整與適應。在社區組織內,許多制度性與非制度性的規定往往都帶有經濟性的處罰與激勵。幾乎所有公共活動的參與(小到出席一般的村民會議,大到代表村參加龍舟大賽)以及所有涉及公共榮辱的事件(小到拿文憑考上學,大到參加國際比賽拿國際大獎)往往都與社區經濟“獎勵”或者“處罰”聯系在一起。而且,效果往往還很明顯。
許多研究者注意到, 在歷史上華南村落強大的宗族組織與其令人詫異的自組織能力之間,宗族公共財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穩定的經濟來源既是宗族存在發展的基礎,又是宗族活動具有吸引力的前提條件。波特在對香港新界屏山鄧氏的研究中指出,缺乏經濟基礎的宗族組織將無法發揮其傳統社會功能,單憑情感和祖先崇拜儀式是不能強有力地把族人凝聚在一起的(注:Jack M. Potter, Capitalism and the Chinese Peasan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68.)。
這種經濟關聯型的權力運作,是在社會變遷條件下, 以一種類似于市場化的方式對組織體系進行再梳理,其權力能力主要來自組織成員之間的密切利益關聯。這一治理模式,與一些地方成功地采用經營式動員的道理具有一定相通性。其之所以有效,“在于運用了一種類似于市場的方式對這些權力和組織因素加以使用”(注:馬明潔:《權力經營與經營式動員:一個“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載于清華大學社會學系主編《清華社會學評論特輯》第1輯,鷺江出版社,2002年,第47頁。)。當前,在中國社區公共經濟發達的村莊中,這種治理模式并非少見。在這些村莊中,社區公共經濟與人的經濟理性的結合成為村社組織最容易揮動的“權力之棒”。這種權力的運作方式實際上是以村社正式組織為基礎,借助于社區經濟資源與內部利益的聯系來實現的。該治理模式中,除共同體的公共經濟資源外,利益相關的內部組織化聯結本身便是有效的治理資源。
在這一擁有歷史文化淵源的社區組織情境中, 它擁有一般現代城市社區難以具備的本土化資源,這些資源在每個治理細節中都發揮著它的功用。比如,對家庭和家族影響力的開發與利用是社區公共權力運作的重要特征。“戶代表會議”是目前石牌村社區廣泛發動的重要途徑,當有關事項需要進行全體動員時,此村常常以“戶代表會議”的形式達到目的。
借助宗族性關系依然是社區權力有意或無意采取的一種策略。 宗族制度下的權力運作曾經是村社區權力運作的最重要方式。雖然已經時過境遷,但在社區“心靈”深處,它依然是協調社區資源配置、實現社區正常運轉的因素。在實際最高權力層“兩委會”成員構成中,大姓氏池、董、潘姓大體上是平衡的。三姓稱大與照顧三大姓的平衡是村里的老規矩,這對于協調群眾的心理平衡有好處。社區組織的宗祠重修活動,先是池氏宗祠重修,繼而潘氏宗祠重修,接下是董氏宗祠重修。社區權力就是在包容、順應與利用本土化與民間化的規則過程中自發地實現著傳統心理與現代社會變遷的交流,同時創造著新基礎上的社區權力認同。
在這個熟人與半熟人化的社區人際關系網絡里, 正式與非正式權力關系呈模糊化狀態,它們的相互依賴與相互利用在促成權力尋求內部合作、推動社區事務的運轉上起著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正式權力與關系的非正式利用、非正式權力與關系的正式利用同時存在于社區權力的邏輯中,并滲透到社區共同體生活的所有方面。諸如民間輿論、熟識信任、身份認同、父老權威等,所有這些都時不時進入正式權力實現秩序的過程中。雖然社區公共權力的非正式運作與社區結構中的一些內在緊張直接相關,但它同時又是推動社區秩序實現的力量。
村社區實現秩序的權力運作, 主要還是一種具有家長制色彩的擬家族化的治理模式。在分配人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以及調解人們之間的資源分配與利益關系時,它主要依賴于長期以來形成的一套關系網絡;其效力來源于對本土化知識的熟悉以及與“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聯系在一起的機制(注:梁治平:《論清代的習慣與習慣法》,載于楊念群主編《空間記憶社會轉型:新社會史研究論文精選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7頁。)。其中,無論是權力之下流露出來的脈脈溫情,還是權力之上顯露出來的赫赫威嚴,往往都沒有脫離家長制的韻味。林南在論述天津大邱莊發展模式時也指出,地方政治權力結構不一定因市場轉型而發生根本變化,因為該結構的基礎是家族網絡(注:邊燕杰主編《市場轉型與社會分層——美國社會學者分析中國》,三聯書店,2002年,第28頁。)。同樣可以看到,在石牌村這樣的城中村社區,自主權的復得為社區權力的發揮提供了一定的社會空間。利用扎根于村莊記憶中的權力運行方式就成為一種便利的而且是相當合理的選擇。
在這種都市村社共同體的治理模式中,有兩個因素值得關注。 一是關于社區經濟與治理的關系問題。學者對社區經濟與治理效果的正相關關系已經達成一定共識。二是對這類社區治理模式的評價問題。非農化村莊研究表明,這些村莊已有的治理成果相當程度上得益于對社區內社會資本等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深度非農化的城中村社區事實上已經從村民自治向城市居民自治過渡。如何對這類特殊社區的治理模式進行定位?有學者論及社區建設的目標模式時指出,善治與重建社會資本是中國社區建設的雙重目標,政府能力有限性和社會資本的下降或喪失并不僅僅存在于城市社區,鄉村社區與城鄉邊緣社區也同樣存在這個問題。因此,實現善治與社會資本重建是整個國家的一種戰略性政策(注:趙孟營、王思斌:《走向善治與重建社會資本》,《江蘇社會科學》2001年第4期。)。城中村社區因為都市村社型共同體的存在,是社會資本相對豐盛的所在。雖然,社區的城市化與市場化瓦解了部分社會資本,但它也繼承、創造或者強化了一些社會資本,特別是利益關聯性的社會資本。如果在進一步的社會資本增值路徑中實現社區治理優化,更會顯示出共同體組織網絡的重要性。
顯然,經濟關聯型與擬家族化結合的社區權力運作, 其有效性與合理性都深深地存在于這個具有經濟實力與歷史文化根基的共同體中。社區公共經濟與本土性資源基礎上構筑的社區治理模式,在特殊城市社區找到了賴以安身立命的秩序法則;它在大量分擔政府治理成本的同時,還能夠在這塊彈丸之地準備著完全融化于城市的種種條件。需要說明的是,這種社區治理模式本身會有它內在的一些問題: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派生的。這種成長于大都市里的特殊社區畢竟不是孤島,都市脈搏的每一次跳動都會給它帶來深深的顫動。石牌村的權力與秩序結構隨時面臨著挑戰,對挑戰的應對也正是這個過渡性社區權力與秩序格局的自我進化過程。
(三)走向現代的生活方式與文明的建構
在厚實的社區公共經濟與獨特的治理模式基礎上組織起來的都市村社型共同體,在非農化農民群體對于城市生活的適應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文化人類學研究顯示,關系網絡不僅涉及工具理性與理性計算,也涉及社會性、道德、意向和個人感情;它既是權力游戲,又是一種生活方式。(注:閻云翔:《禮物的流動——一個中國村莊中的互惠原則與社會網絡》,李放春、劉瑜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頁。)共同體生活中,隱含與依附的、已經存在的與還在“生成”的內在質素,隨時都能夠被發掘出來,并派上實際用場。這些早已結束傳統農業生產、往往又被現代市場競爭排斥于就業邊緣地帶的人們,如何找尋富有意義的閑暇生活,在其行動體系中凸現出重要性。而在這一行動特點的凸顯化過程中,歷史累積中形成的潛在資源,隨時隨處都可能成為可以借助的現實資源。宗族性聯誼是城中村異常活躍的民間活動,在參加祭祖典禮、觀賞莊稼長勢、共述兩地情緣的交流中,在類似這些血緣和歷史情緣的聯系中,所實現的不僅是歷史的延伸,而且還在實現著城市化、市場化中人們的心理認同與社會認同,以及社會視野與社會關系的擴展。從派生出的少量經濟活動中還可以看到,歷史與現實的融合能夠嫁接出現代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嶄新生長點。
現代文明生活核心的理性精神與文明生活方式的培養,同樣發揮著特有的作用。因為共同體組織的存續,農民在城市化過程中急需的現代文明與理性化精神,才有條件以組織化與群體化的方式傳播并被農民接受。實際上,無論是天河區發起的村民素質教育,還是廣州市推行的殯葬改革、居民普法教育等活動,主要都是通過共同體組織的力量和網絡得以實施和實現的。其中,村民素質教育推行的力度大,持續的時間也長。1999年3月,石牌村根據區委區政府文件,制定了村民素質教育方案,并以公司董事長掛帥方式成立了村民素質教育領導小組,分批對村里16—40歲的中青年村民進行全面綜合素質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文化基礎課、法制教育課與專業技術課,經費統一由三駿公司負擔。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與經濟獎懲相聯系的制度規定。許多參加學習的學員都順利通過學習。不管這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有何局限,在讓村民轉化為真正市民的素質訓練中,它都具有獨到的效果。
都市村社型共同體由于特定的社區背景, 其經濟社會結構已經全面地滲透經濟理性的價值觀念;同時,它還擁有傳統村社價值合理性的深刻土壤。兩者共存共融,使得它在馬克斯韋伯的工具理性與實質理性的緊張關系中、在兩者的博弈中能夠達到相對“中庸”的境界。該境界無疑為這一時期人們的生活方式注入嶄新因素,同時又存留了滿足心理認同的原生文化因素。許多人承認,邁入城中村以后,生活狀態盡管有它的不足之處,但生活質量卻實現了歷史性的飛躍,這是社區發展史上的黃金時代。在城市化過程中,他們還能保持傳統社會文化網絡,這是這一時期能夠貼上“黃金”稱謂的重要原由。日本學者內山雅生指出:“那些過去的慣行的繼續存在之所以成為可能,是因為農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農村社會的各種關系中的。”(注:轉引自李江濤、吳重慶《村委會選舉與鄉村社會的自組織資源》,《中國農村研究》2001年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161頁。)
學者在廣州都市村莊南景村的調查中也同樣發現, 生活在都市中的原住南景村民沒有產生如臺灣都會區原住民的自卑感、精神的失落和內心的郁悶,沒有造成文化彌合中的深度困擾,而是在不同層次上劃定著認同的邊界,在村莊的認同中,分享著組織化的管理與經濟利益;在地緣、血緣與歷史文化的認同中,尋找著往日的親情、友情與社會心理的滿足(注:孫慶忠:《都市村莊——廣州南景村的人類學追蹤研究》,中山大學2001年博士學位論文(未刊稿),第115頁。)。它在與都市文化的交流中,維系著一些固有的行動方式與交際網絡,同時又在建構著新型的社會關系與價值觀念。城市化的深化過程也是兩種文化先糅合繼而又逐漸疏離的過程,由此沒有形成激烈的社會心理與文化沖突。
弗朗西斯福山認為,社會資本帶來的好處遠遠超越經濟領域, 對于創立一個健康的文明社會與社區至關重要(注:福山:《大分裂:人類本性與社會秩序的重建》,劉榜離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20頁。)。這一具有社會資本性質的組織化共同體,在社區可持續性的經濟利益創造之中,在獲得認同的社區治理模式建構之中,在適應城市化與滿足本體需求的生活方式選擇之中,均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它是實現農民城市化利益最大化的獨特場域與“新型社會空間”。 四、關于都市村社共同體的進一步闡釋及政策性思考
經典的“理想型”范疇中,滕尼斯(Tonnies,F)區分了鄉土社會與法理社會,認為前者是簡單小型的社區社會,后者則是復雜大型的個人取向型社會;迪爾凱姆(Durkheim,E)區分了機械團結社會與有機團結社會,認為前者是“集體意識”基礎上聯結起來的共同體,后者則是復雜分工基礎上聯結起來的共同體;雷菲爾德(Refield,R)區分了俗民社會與都市社會,認為前者以傳統規范、全面人際關系互動為特征,后者則以多元化價值觀與片面人際互動為標志。縱觀這些城市化與社會變遷的二元分類法與解釋范疇,村落與城市都各自擁有一套規范與文化意義系統,它們是如此不同乃至相互排斥著;因此,若以這種分類視角看,村落終結型的變遷是顛覆性的一種社會變遷。然而,在轉型得以發生的并非“理想型”的具體情境中,后生文化形態總會擁有前者文化形態的沉淀。在城市特質與農村特質、傳統性與現代性之間,如果有使過渡平緩發生的場所,那么,巨大的差異與沖突就能夠消融于逐漸的演變之中。都市村社型共同體恰好為這樣的轉變搭起了一個時空“平臺”。
因為都市村社型共同體的生成和它所發揮的作用,在由“村”向“城”的轉化中,石牌村并沒有采用以“城”去同化“鄉”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體的組織架構和本土化的資源去吸納“城”、實現與大都市融合的路徑。此種轉型沒有根本意義上的組織重組,無論是向城市社區組織轉型的居委化,還是向現代經濟組織轉型的公司化,都是寄居于本土組織的。令人關注的是政府力量對這種方式的介入。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會換屆選舉,街道仍然下文讓三駿公司去做,類似這樣的事例還有許多。這里反映出一個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最貼近民間的基層政府部門常常體會到借助本土力量進入工作的便利,因而在實際工作中,會通過各種途徑有意識地保護這種力量,如三駿集團公司的董事長還曾一度兼任街道黨委副書記;另一方面,上級政府出于更具普遍意義的理念,以及對本土性力量感知的弱化,更傾向強化政府本位的權力,由此招致文本制度與實際工作的矛盾。
這一轉型表明了村社型共同體組織及其本土化資源對農民城市化的意義。 因為這些本土性資源是寄居在共同體組織網絡之中的,因此,共同體組織便成為“小傳統”依附并發揮作用的社會場域,該組織本身也成為最重要的本土資源。通常,具有弱“勢能”特質的社會群體與文化是以自己的“小傳統”為“橋梁”,進入或者融化到具有強“勢能”特質的“大傳統”中去的。而農民是通過他們的“小傳統”進入到“大傳統”中去的(注:米格代爾:《農民、政治與革命——第三世界政治與社會變革的壓力》,李玉琪、袁寧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第15頁。)。在這個意義上,都市村社型共同體是特定“農民”群體城市化的實質性依托。
學者指出,應該對我們的現代化理論、現代化策略與政策進行深刻反省, 發揮與發掘諸如宗族、宗教與習慣法等傳統資源在社會與社區發展中的作用;即使一些“社區記憶受到市場化與現代化沖擊會趨向弱化,但在短期內,它仍然與地域傳統文化和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密切聯系在一起,與市場化程度不可化約”(注:賀雪峰、仝志輝:《論村莊社會關聯》,《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3期。)。學者甚至一致認為,“小傳統”中的不少因素都可以發揮社會資本的效用,因為,社會資本的特征是“為結構內部的個人行動提供便利”,而“社會資本是生產性的,是否擁有社會資本,決定了人們是否可以實現某些既定目標”(注: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第354頁。)。對于農民這一在整體社會結構中最為弱勢的社會群體,動員與利用自身具有的社會資源更是他們走向城市社會生活的有效的與便捷的路徑。
都市村社共同體是群體成員可以借助的惟一重要社會資源。 在城市強勢力量的“圍攻”下,脫胎于農民、又不得不進入城市生活的城中村民普遍一無技術、二無文化、三無特殊優勢,是城市生活中最缺乏競爭能力的群體。目前中國還沒有建立起規范化的弱者保護機制,這些人的訴求與利益隨時都有可能遭到忽視。由于都市村社共同體具有長期正式組織的合法性,同時又根植于農民的歷史文化以及種種正式與非正式的關系與制度,所以,這類共同體擁有實現這一群體需要的不可替代的能力與潛力。
事實上,村社共同體借助自身的組織化機制, 建立了應對城市“圍攻”的適應性經濟模式、治理方式與生活方式。在此,因為已有組織化網絡的存續,所以大小“傳統”才有機會進行多層面的交流。在這里,發現以下情況并不意外,即城中村民在擁有一份衣食無憂生活的同時,還能以自己的方式分享、編寫民間社會的歷史文化,實現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因此沒有產生進入城市生活的嚴重困擾與大規模的失范行為,沒有陷入城市生活與社會心理的雙重“邊緣化”狀態。這與許多征地轉居后陷入“社會排斥”與“社會邊緣化”的農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