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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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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

    第1篇: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范文

    北方蒙古草原水草肥美,生物多樣,為人類提供了豐富的物質生活來源。草原民族逐水草而居,形成了游牧的生活方式,千百年來形成了豐富而獨特的草原文化。

    科學研究表明,在過去的5.4億年間,地球上共發生了五次生物大滅絕事件。其中發生在距今2.5億年前的二疊紀末生命滅絕事件,造成了超過9070的海洋生物物種消失和大量陸地生物滅亡。支離破碎的生態環境,荒蕪的精神家園,數不盡的社會矛盾……當今世界已經走在毀滅的邊緣!人們不禁要問:第六次生物大滅絕什么時候到來?

    150多年前,一位印第安酋長說過這么一句話:“地球不屬于人類,而人類屬于地球。”在人類出現之前,經過漫長的生物演化,地球上的生物已經是極為豐富、蓬勃發展。人類誕生于這樣一個多姿多彩的生命世界,并且以其他生物的豐富作為誕生的基礎。

    生物多樣性是生物及其與環境形成的生態復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包括數以百萬計的動物、植物、微生物和它們所擁有的基因以及它們與生存環境形成的復雜的生態系統,是生命系統的基本特征。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具有巨大的實用和公益價值。生物源的實用價值是生物多樣性的直接價值,人類從多樣的野生和馴化的生物源組分中,得到了生存、發展所需的食品、藥物、生產資料以及精神文化發展的物質基礎,遠遠超過其直接價值的,是人們通常忽略了的生物多樣性的間接和潛在價值。生物多樣性的間接價值,主要與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有關,主要表現在固定太陽能、調節氣候、調節水文學過程、防止水土流失、吸收和分解污染物、貯存營養元素并促進養分循環和維持進化過程等方面。歸納起來,生物多樣性的最大價值在于為人類提供適應當地和全球變化的機會。生物多樣性的未知潛力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性是不可估量的。

    人類文化多樣性也可以認為是生物多樣性的一部分,表現在語言、、社會結構等人類社會特征的多樣性上。正如遺傳多樣性和物種多樣性一樣,人類文化(如游牧生活和移動耕作)的一些特征表現出人們在特殊環境下生存的策略,有助于人們適應不斷變化的外界條件。

    自然層面的生物多樣性和人文層面的文化多樣性二者之間究竟有什么關聯呢?早在生物科學發展的初期,達爾文的《進化論》里就肯定了“人類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從較低級的動物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動物”。達爾文強調“物競天擇”,同時也強調“文化是利用自然的手段”。達爾文關于人類是自然界的組成部分的觀點恰恰和中國古代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不謀而合。然而“文化是利用自然的手段”的觀點,卻顯現出“天人對立”的世界觀。也正是這種將生物多樣性的直接使用價值和間接生態服務價值分離的價值觀,使人類無情、無度地蠶食地球生命系統,引發地球生態危機,從而引發人類自己的生存危機!

    生物多樣性受到有史以來最為嚴重的威脅,生存問題考驗著地球上相互依存的所有物種!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科學家和社會學家都在思考生物與人的新平衡,都在探求和尋找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辦法和途徑。在影響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諸多因素中,“文化”這一關鍵因素的作用日益凸顯!

    不可否認,文化多樣性的發展建立在生物多樣性的基礎上,人類的文化價值觀、社會經濟、科學技術、資源管理、政策法規和倫理道德等,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密不可分。人類從早期采集野生植物、狩獵野生動物開始,到建立原始農業、發展現代農業和現代工業、信息社會,衣、食、住、行、治病、娛樂、體育運動,都離不開動物和植物。不同區域的原住民和居民形成與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相應的各不相同的文化,特定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對相應區域人的生存生活以及習俗傳統有直接的影響。

    自然界的動植物為人類語言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不管哪個人種或民族,動植物的名稱都是相當重要的語言組成成分。全世界已知35萬種高等植物,每種語言都有35萬個以上的植物名稱。自然界的動植物不僅豐富了人類語言的內容,而且是人類認識、學習和利用自然求生存和發展的最好的老師。比如納西人祖先傳下來的經驗就告訴當地人:“開白花的植物富含營養可以吃,開綠花的植物有毒不能碰,開紅花的植物可以做藥治病”。這就是納西人認識、學習自然的知識。后來,這些知識經發展就成了對食物、毒物和藥物的識別和認知。文化背景不同的民族認識和利用植物的知識的不同,就是生物多樣性認知在不同文化上的差異。

    傳統文化中的許多民俗活動都是用動植物作為某種文化標記和象征。如端午節,家家戶戶要在門上懸掛一束新鮮的菖蒲和艾蒿,意為驅邪避惡,保佑平安。西雙版納的傣族人,在傣歷新年食用的用新鮮芭蕉葉包住蒸熟的糯米餅,其中摻和有不可缺少“糯索花”(云南石梓樹的花)。這種樹在西雙版納有野生也有被栽在村寨里和房前屋后,也就成了傣族人的文化象征植物。

    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也息息相關,相輔相成。北方草原民族逐水草而居,形成了游牧的生活方式:熱帶森林地區的民族,依靠采集狩獵等刀耕火種的生產方式,維持生活需要;海島民族依靠漁獵和少量島嶼農業生產進行維持生計……不同的生產生活方式體現出的是各種適應當地生態環境的文化形式。

    第2篇: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范文

    淮河源位于河南省南部,行政區劃包括河南省信陽市10個縣(區)和南陽市桐柏縣,面積21109平方公里,人口830萬人,屬于我國欠發達地區,也是中國南北過渡地帶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地區之一,被譽為天然的物種“基因庫”。2001年11月國家環保部將該地區所屬國土面積作為“南水北調”重要水源區,批準為淮河源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試點,加強對該區域水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多樣的生物物種為淮河源提供了豐富的旅游資源。以此為依托,20世紀90年代以來淮河源各級政府大力推進旅游業發展。截止到目前,已審批和備案景區31家。其中,4A級景區5家,3A級景區13家,2A景區3家;國家森林公園5個,國家地質公園1個,國家自然保護區5個,省級以上水利風景區6個,省級濕地2個;已發展星級飯店25家,旅行社37家,農家賓館600余家,旅游床位近2萬張。旅游產品結構已從單一的觀光旅游發展成為生態觀光游、紅色圣地游、休閑度假游、尋根謁祖游、宗教文化游、茶鄉風情游、體育健身游、民俗文化游、工農業游等多種特色旅游相互促進的格局,形成了“紅”、“綠”兩大旅游品牌和十二條精品旅游線路。“十一五”期間,該地區旅游業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長,2010年共接待國內外游客790.8萬人次,旅游總收入16.1億元[1]。然而,快速發展的旅游業對淮河源生物多樣性保護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沖擊,這種局面如果不加控制,既會妨礙淮河源經濟社會持續發展,也會影響《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11~2030年)目標的實現。基于此,本文將全面剖析淮河源旅游產業發展對生物多樣性保護不利影響的表現、成因及其對策,試圖為促進旅游業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發展的政策制定提供借鑒與參考。

    2淮河源旅游產業發展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不利影響淮河源快速發展的旅游業為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了較好的物質條件,但旅游活動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也隨處可見。

    2.1新的景區(點)、旅游項目與旅游線路等基礎設施的大量建設破壞了動植物的生存環境近年來,淮河源各縣區在促進旅游業發展過程中都熱衷于建設新的旅游景點、開發新的旅游項目、完善景區交通網絡。相關項目的大量建設在增加旅游區的游覽內容、吸引游客、延長游覽時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促進了旅游業的發展,但也會對生態功能與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一是擴大了游客的活動范圍,增加了對生態系統的干擾。調查發現,淮河源多數旅游線路上的植被都遭到了游客不同程度的踐踏,導致地表、土壤板結、降水難以下滲、地表徑流增加,出現水土流失。二是隨著景區交通網絡的逐步完善,不少天然生態系統被旅游線路分割,動物的日常交流受到了極大的干擾。三是新的旅游項目與基礎設施的建設既破壞了地表植被,增加了滑坡風險,也產生了巨大的噪音,不同程度地影響了野生動物的正常繁殖[2]。

    2.2科普教學游與生態景觀游使生物物種趨向單一首先是科普教學游。淮河源的雞公山、董寨、連康山、金剛臺等國家自然保護區由于地處我國南北過渡地帶,物種多樣性特點明顯,加之環境優美、交通方便,一直以來就是河南及周邊地區許多大中專院校相關專業的教學實習基地之一。然而,在實習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采集動植物標本,由于相同專業采集的標本種類基本一致,且相當一部分又屬于稀缺或瀕危物種,周期性的、高強度的標本采集必然會導致一些物種數量下降甚至滅絕。其次是生態景觀游。淮河源具有豐富的山水資源,發展生態景觀游是其一大優勢,這方面最為典型的則是以茶葉景觀型種植業為基礎的生態景觀游。信陽毛尖是全國十大名茶之一,浉河區、新縣、光山是信陽茶的主產地,茶葉種植、加工與銷售不僅成為各縣區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而且還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促進了農業增收、農民致富,因此淮河源各縣區一向把發展茶葉等景觀型種植業作為旅游業發展的重要內容。然而,在景觀型種植業快速發展過程中,對農林產量的片面追求,導致種植種類單一化,生物多樣性降低。

    2.3旅游特色產品開發客觀上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構成了威脅為了拉長旅游產業鏈條,淮河源各縣區鼓勵對山野菜、根雕、奇石、花卉等特色產品進行開發,促使人們對植被、巖石等的無序采挖,客觀上破壞了動植物的生長環境,進而導致生物多樣性下降。淮河源經濟發展水平還很低,特別是在各級自然保護區及其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更低,為了增加收入,當地不少居民在農閑時節,會采挖藥材、珍稀花卉、根雕材料、食用菌等。當然,游客在旅游活動過程中也有類似行為。隨著交通線路向景區(點)腹地的延伸,居民與游客的采挖范圍隨之向深山區擴展,導致一些植物數量明顯下降,這其中既有名貴花卉蘭草,也有普通花卉金銀花、映山紅(杜鵑)等,還有冬春季竹筍等食用植物。

    2.4“吃”使得一些生物物種的數量明顯下降甚至瀕臨滅絕“吃”是旅游業六大要素之首。由于飲食習慣與豐富的動植物資源,具有區域特色的餐飲一直以來就是淮河源旅游業的重要吸引物之一。調查發現,在主要景區(點)沿線,相當一部分飯店(尤其是農家飯店)都把野生動植物作為特色菜與招牌菜以吸引游客。盡管大部分經營戶明知濫采濫殺是禁止的,但在利益驅動與缺乏監管的情形下,均愿意提供游客需要的野生動植物菜品。在隨機調查統計的12家農家飯店中,有9家表示可以提供野生動植物食品。其中,9家均可提供野豬肉、野兔肉、冬春季竹筍、食用菌、山野菜,5家除此之外還可提供野雞,3家可提供野羊、山蛇等。對野生植物資源的過度采挖、對野生動物的大量捕殺,不同程度地破壞了生境,致使部分物種數量大幅下降,生物多樣性受到極大的挑戰。據經營戶反映,除野豬肉、野兔肉比較充裕外,其他的動植物如野雞、野羊、山蛇、山野菜已經越來越少見。2.5旅游污染導致生態環境質量下降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污水、垃圾、固體廢棄物的任意排放影響了淮河源景區(點)的生態環境質量。一是隨著近幾年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在各個景區(點)及通往景區(點)道路沿線的大量賓館、農家飯店的生活污水基本未采取任何處理措施就直接或間接排入河道,導致水體出現富營養化,水質下降,由此引起的局部植被、樹木枯死和瀕危現象十分普遍。此外,隨著景觀型種植園規模的擴大,對產量的追求所引起的農藥與化肥的普遍使用,也是造成水質下降的重要原因。二是廢棄物隨意丟棄,造成環境污染:游客亂拋亂撒的塑料制品,在自然條件下難以降解,直接干擾了土壤微生物的正常活動;酸性飲料殘液會改變土壤酸堿原有狀態,從而對植物生長構成不利影響。固體廢棄物與水污染構成了威脅淮河源生態環境安全的兩大潛在因素。

    3淮河源旅游產業發展威脅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成因

    3.1法規制度不健全,制約了生物多樣性保護一是缺乏國家層面的生態旅游戰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主體區域是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只應發展生態旅游。然而,隨著生態旅游熱的興起,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的要求。同時,國家生態旅游戰略規劃尚未制訂,導致自然保護區的旅游活動與管理無章可循,嚴重制約了生物多樣性保護[3]。二是缺乏管理層面的協調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自然保護區采取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環保、林業、農業、國土等相關職能部門都對自然保護區負有監管職責,不同主管部門的管理制度與辦法不盡相同。由于存在利益沖突又缺乏協調,往往使得一些區域擁有多個“頭銜”,比如既是自然保護區,同時又是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與森林公園,這種情況很容易導致各行政主管部門不以自然保護為第一原則,而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進行管理。

    3.2缺乏科學的生態旅游規劃與專業管理人員一是生態旅游活動的開展缺乏科學的規劃指導。淮河源各自然保護區要么沒有生態旅游規劃,要么規劃內容不當,表現為普遍側重旅游項目開發與基礎設施建設,而較少考慮生態功能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從而完全背離了生態旅游的內在要求,也給管理留下很大隱患。二是缺乏高素質專業管理人員。管理者自身素質的高低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能否實現旅游產業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協調發展。調查顯示,淮河源自然保護區管理者,大部分都沒有接受過正規的高等教育,本科學歷以上的管理人員更少,具有生態、旅游、環境、林業、資源管理等相關專業背景的專業人才更是嚴重不足。許多旅游管理人員沒有接受過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導致資源管理與生態保護意識薄弱,這種情況大大制約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3.3缺乏有效的社區參與機制與旅游收益轉化機制一是社區參與不夠。淮河源各景區的旅游活動基本都以自身利益為中心,很少考慮當地農民經濟利益,社區民眾不能從旅游業中獲得收益。作為旅游管理者既沒有培訓當地民眾,也沒有根據旅游業的發展開發相應的社區發展項目,致使社區沒有得到發展,社區民眾對旅游的支持力度不高,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極為不利。雖然也有少數景區的生態旅游與社區存在一定程度的互動,但社區參與規模小、層次低,獲益不高。這種情況必然難以消除社區民眾對區內自然資源的依賴,資源破壞現象難以避免。二是旅游經營收益不能轉化為保護成本。雖然淮河源近年來的旅游收入快速增加,但由于轉化機制缺失,保護區并沒有從旅游活動經營中同步受益;與此同時,由于旅游活動的環境影響增加,保護區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資金來保護生態環境[3]。

    3.4科普宣教功能不足,公眾的環保意識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要求不相適應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對公眾進行環境教育。淮河源旅游業發展中的科普宣教手段單一、覆蓋面窄,效果差。此外,大部分導游未接受過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不能有效給予游客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引導和教育。筆者在淮河源董寨國家鳥類自然保護區的兩個村莊隨機調查了20位村民,其中居然有13位不認識被稱為“國際保護鳥”的朱鹮。同時,缺乏對游客行為的限制和管理。調查顯示,大部分旅游者的生態保護意識不高,給保護區的管理帶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制訂詳盡的游客行為管理規范,然而淮河源開展旅游活動的保護區在這方面還基本屬于空白,也沒有專門的生態旅游管理人員。生態宣教不到位,勢必導致游客環保意識不強,破壞生物多樣性的現象也就難以避免。

    3.5部分旅游發展政策不合理,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要求相矛盾為了加快旅游產業發展,淮河源各縣區制定的一些旅游發展政策客觀上不利于生物多樣性保護,比較典型的是突出旅游行政部門主導地位的政策。比如,“財政、稅務、交通、建設、林業、水利、國土、文化、宗教、環保等部門必須配合旅游行政部門,各部門涉及旅游方面的工作,要事先征求旅游行政部門的意見”,以及大型旅游項目“放寬準入,允許企業邊施工、邊申報”等,這就使得其他部門在旅游活動中處于從屬地位,大大削弱了其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的監管職責[4]。此外,為了開拓更大的市場,淮河源各縣區在政策與規劃中都明確把具有地方特色的奇石、根雕、花卉、野菜等作為旅游特色商品或旅游特色餐飲食品進行開發。顯然,這些政策容易誘使人們對植被與巖石無序采挖,從而導致生物多樣性降低。

    3.6旅游活動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評價嚴重不足要有效規避旅游活動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就必須科學開展旅游活動的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在淮河源,關于這方面的工作還非常薄弱,部分旅游規劃環評報告中雖然考慮到了生物多樣性保護,但多限于簡單的定性描述而非動態預測分析。其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同其他地方一樣,淮河源生物物種資源家底不清,對受影響物種的數量、空間分布、生理習性、行為習性等缺乏足夠的了解;二是由于物種具有典型的區域差異性和動態變化性,加之影響因素眾多,導致很難全面把握評價的內容;三是就評價技術而言,目前的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更多地以類比、對比、專家咨詢等傳統的評價方法為主,而生態機制分析法、基于GIS的圖形疊置法、專家決策系統、生態系統稀有性評價方法和生境(群落)法等新方法的運用還很欠缺[5]。

    4促進淮河源旅游產業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發展的建議

    4.1明確區域功能,在全部生態旅游地發展生態旅游按照人類干擾程度、基底成分、尺度和景觀功能等方面進行劃分,旅游地可以劃分為生態旅游地與非生態旅游地。生態旅游地指具有生態旅游特質和功能,未受或較少受人類干擾破壞,以自然景觀要素為主的宏觀景觀地域,是開展生態旅游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6]。根據生態旅游地的內涵,淮河源的南灣、黃柏山、金蘭山等國家森林公園,雞公山、淮源、連康山、董寨等國家自然保護區,南灣湖、香山湖、鲇魚山水庫、龍山湖、潑河水庫、北湖等國家級水利風景區,金剛臺國家地質公園,兩河口濕地、淮南濕地等省級濕地都屬于生態旅游地。為了真正實現淮河源旅游產業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發展,應當在上述全部生態旅游地開展生態旅游,在非生態旅游地開展自然旅游(也可開展生態旅游),這樣既可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又可滿足不同旅游者對不同旅游類型的需求,從而全面促進淮河源旅游產業發展。這當中要把握三個關鍵點:一是在生態旅游區嚴格開展生態旅游,杜絕以生態旅游之名行自然旅游之實的行為出現。二是對已開展旅游的生態旅游地進行全面評估,取消或停止使用不符合生態旅游規范的旅游項目、旅游線路;對破壞生態環境的基礎設施進行拆除或搬遷(如,南灣湖島嶼上及沿湖修建的飯店等);對傳統設施進行改造,逐步實現生態化;在地表恢復植被,在旅游旺季對旅游流量進行控制。三是在尚未開展旅游或旅游剛剛起步的生態旅游地(如兩河口濕地、淮南濕地等),嚴格按照生態旅游開發的程序與內容予以規劃,條件不具備的暫不開發,條件具備的也要有序推進。

    4.2加強旅游活動中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宣教要有步驟地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宣教。一是對淮河源生態旅游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使其具備科學管理的知識與能力;二是對自然保護區周邊的社區居民進行教育,使其懂得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密切關系,從而自覺保護生物多樣性;三是加強導游的專業知識學習,使其掌握旅游產業發展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相互關系,從而能在具體工作中把相關知識傳遞給廣大游客與社區居民;四是及時教育游客。要充分利用宣傳牌、宣傳手冊、標本陳列室、警示語、野生動物放生等手段營造濃厚的環境教育氛圍,讓旅游活動真正成為生物多樣性保護教育的大課堂,從而提高游客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4.3持續發展生態旅游地周邊社區經濟只有生態旅游地周邊社區經濟得到了較好的發展,淮河源生物多樣性保護才有了堅實的社區基礎。在具體實踐中,一是要充分利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為了保護發展中國家大江大河源頭生物多樣性而援助的資金,以項目帶動的形式促進社區經濟發展;二是要承認資源有價,鼓勵社區以資源入股的方式間接參與生態旅游開發,從而增加社區居民經濟收入;三是要建立科學的補償機制,確保旅游收益的大部分能夠回報給當地社區,補償社區參與生態旅游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利益受損;四是提高社區居民的旅游參與,要求旅游開發投資企業盡可能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并把多數就業機會留在當地,從而使社區居民能以不同的方式參與到旅游業發展中去。

    第3篇: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工具主義;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傳統文藝表達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廣泛地參與國際經濟交流,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凸顯其重要性。上至政府層面,在美國等西方國家與我國的元首會晤中,知識產權保護總是備受關注的議題。下至企業層面,以3c和6c專利聯盟向dvd生產商征收專利使用費為代表,我國企業在國際知識產權競爭中承受了巨大的壓力。為應對后trips時代的知識產權格局,我國政府審時度勢,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訂工作。本文就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提出幾點意見,供政府和學界參考。

    一、以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為指導

    制定知識產權戰略,首先應對知識產權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知識產權問題上,有自然法權和工具主義兩種不同的哲學觀。自然法權的法哲學模式,承襲法哲學家關于一般財產權的論述,從勞動或人格的角度立論,論證知識產權倫理上的正當理據。其要旨在于確立知識產權的自然權利地位,認為知識產權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剝奪的屬性。依照這種觀點,知識產權即是一種倫理上的善,其正當性具有先驗的品格,具有某種天賦人權的特征。而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國家政策工具,其價值視是否有利于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而定。如果知識產權制度能增進社會福利,實現特定的功利目標,則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性;否則,就是“惡法”。換言之,制定知識產權政策,應完全以自己的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為導向。

    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西方發達國家總是強調知識產權的勞動價值屬性或人格關聯性,有意無意地推廣自然法權的知識產權觀念。如微軟,為保障自己的知識產權利益,以“知識產權海盜”比喻一些侵權行為,在倫理上丑化發展中國家形象。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護其既有優勢的知識產權,維護其國家或產業集團的經濟利益。

    我們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時,應堅持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哲學觀念,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實現民族復興、增進社會福利的一種系統化的政策手段。要對知識產權有個“去魅”的過程,注意西方國家在知識產權上的雙重標準,警惕西方國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義務加諸于我。同時我們要采取“適度保護”的原則,在切實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前提下,擯棄那種知識產權保護越高越好的看法。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有利于維護本國產業利益、消費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國核心競爭力為依歸,制訂能平衡各關聯方權益的均衡的知識產權法律。

    二、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

    在知識產權的創造、應用、保護、人才培養等方面,最終的動力來源于企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包辦一切。

    筆者認為,應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怎樣激發我國企業、學校、科研院所乃至個人等知識生產主體在發明創造、作品創作、品牌培育上的積極性,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也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目標。如果不能保護知識產權,防止侵權行為,必然損傷知識生產的積極性。為此應對具體的司法制度、行政執法制度進行調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避免給外國以批評的口實。

    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業去做知識產權工作,而是引導和服務。具體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制訂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給,為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應用、保護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三是信息服務,為企業提供專利、商標、版權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四是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升民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加強企業、科研院所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五是通過高校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

    知識產權戰略有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不同的層面。宏觀層面有中央政府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微觀層面各企業可以有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在中觀層面各地方區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訂各自的區域知識產權戰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各司其職,三個層面的戰略相互補充,協調一致,才能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建設得到切實推進。

    三、注意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

    第4篇: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范文

    摘 要 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云南省西北部,該自然保護區東面與貢山縣的茨開、捧打、丙中洛鄉相連,西至獨龍江與緬甸接壤,北與接壤,南與福貢縣毗鄰,為目前云南省最大的自然保護區之一。高黎貢山自然保護區地域遼闊,自然地理位置特殊,分布著各種珍稀動植物和特有的原始森林植被類型,生態系統獨特,具有很高的自然保護和科學研究價值。本文以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現狀為研究對象,探討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并進一步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以期促進云南高黎貢山地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關鍵詞 高黎貢山地區 生物多樣性保護 生物資源管理體系

    一、高黎貢山地區生物多樣性的現狀

    高黎貢山素來享有“世界基因寶庫”、“自然博物館”的美譽,分布于怒江以西,與怒山山脈夾峙形成世界聞名的第二大峽谷――怒江大峽谷。由于地形復雜,海拔高差較大,氣候變化多樣,使得這里生存著種類繁多的奇花異木和珍稀動物,有人說,高黎貢山就象一個雙面書架,由上而下清清楚楚地陳列著世界上絕大多數的生物種類,具有豐富全面的物種多樣性,其生物多樣性在中國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國眾多的自然保護區中被優先重點保護。高黎貢山1958年就被規劃為自然保護區,1986年國務院更將其認定為森林與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992年,高黎貢山被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WWF)列為具有國際重要意義的A級保護區。1997年,中國“人與生物圈”組織將其認定為生物圈保護要意義的A級保護區。1997年,中國“人與生物圈”組織將其認定為生物圈保護區。1998年,云南省政府將其確定為云南省科學普及教育基地。

    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于森林生態及野生動物保護區,主要植被類型為中山濕性常綠闊葉林、硬葉常綠闊葉林、落葉闊葉林、針闊混交林、溫(暖) 性針葉林、簇生竹林,以亞高山溫涼、寒、溫性針葉林為主的森林生態垂直景觀和森林生態系統為主要的保護對象。高黎貢山自然保護區屬于北亞熱帶季風濕潤氣候區,立體氣候明顯,擁有南亞熱帶、中亞熱帶、北亞熱帶、暖溫帶、涼溫帶、亞寒帶及寒帶七個類型后氣候區,幾乎包含了云南不同水熱狀況的氣候區,同時還是云南雨量最富裕地區和云、霧、雨日最多的地段。目前已知的種子植物有163科764 屬2686種;哺乳動物有8目25科74屬192種;鳥類有269種;昆蟲1690種, 隸屬20目167科。其中國家一級保護植物有云南紅豆杉、南方紅豆杉、紅花木蓮、光葉珙桐4種;二級保護物種有胡黃連、冬蟲夏草、桫欏(樹蕨) 、松茸、貢山三尖杉、福建柏、油麥吊云杉、云南榧木、禿杉、領春木、凹葉厚樸、水青樹、董棕、胡黃連等15種。扭角羚、赤斑羚、戴帽葉猴等列入國家重點Ⅰ類保護動物的有18種、Ⅱ類保護動物44種。該保護區內特有種極為豐富,植物中有著貢山三尖杉、貢山木姜子、獨龍江木姜子、常春木、獨龍五葉參、貢山秋海棠、貢山竹、貢山杜鵑等239種特有種,隸屬103科14屬。特有野生動物種有白眉長臂猿、赤斑羚、貢山麂、怒江裂腹魚、三尾褐鳳蝶、棕尾虹雉等17種,是中國野生動植物資源最富集的地區之一,被譽為“動植物基因庫”和具有野生動植物多樣性最關鍵地區之一。該區內分布著茂密的原始森林、高差殊異的垂直景觀、豐富多彩的生物群落,為我國目前常綠闊葉林保存最完整、森林組合最豐富、結構和功能最穩定的地區之一。高黎貢山地區還生長繁衍著漢、傣、僳傈、回、白、苗、彝、壯、怒等13個民族,這些民族世代開發和利用著高黎貢山生物物種和生物遺傳資源,并且形成了大量的傳統知識。

    二、高黎貢山地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

    1.缺少專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雖然云南省已經頒布了一些有關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例如《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云南省森林條例》、《云南省珍稀瀕危植物保護管理暫行規定》、《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細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公布了《云南省第一批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云南省珍稀保護動物名錄》、《云南省珍貴樹種名錄(第一批)》等一批名錄等,對生物資源的收集、保存、交換和開發利用方面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現有的生物資源管理規定內容很不完善,也不具體,尤其是在生物遺傳資源的取得、惠益分享和專利制度方面基本上是空白,使很多想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生物遺傳資源的外國公司感到無所適從,而有些外國公司卻通過合作研究或共同建立數據庫等方式,無償竊取遺傳資源。

    2.生物資源管理體制不完善或存在漏洞。生物資源管理部門分工不明確,缺乏有效監督,缺乏統一牽頭的主管部門,沒有生物遺傳資源輸入、輸出的專門管理機構,沒有統一的法定程序和渠道,造成輸入、輸出渠道混亂不堪的局面。由于制度和管理不善,而國際間又缺少關于生物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的統一制度,導致了高黎貢山自然保護區的生物遺傳資源大量流失,發達國家的機構及個人通過考察、索取、合作研究,甚至走私、掠奪等手段從該自然保護區攫取了一些生物遺傳資源,而沒有給擁有生物遺傳資源的當地居民和社區群體任何的利益回報。沒有明確的國家級、省級及地區級的牽頭主管部門及專門管理機構,政出多頭,各部門缺乏有機配合。

    3.是過度開發利用,非法的貿易及走私,生物多樣性遭到嚴重破壞。在高黎貢山地區,由于長期的盲目的開發和墾荒,高黎貢山自然保護區周邊地區的生物遺傳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分布區日益縮小,遺傳資源急劇消失。另外,非法的貿易及走私,使一些不法之徒為了巨額的非法利益而鋌而走險。據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介紹,20多年以來,森林公安們為保護國家的森林資源安全,維護野生動植物資源不受侵害一直在努力。據統計,保山市森林公安共查獲各類案件24688起,共收繳野生動物18698只,蛇類22460公斤,野生動植物制品14680多公斤,毛皮2478張;還收繳孟加拉虎皮23張,金錢豹皮37張,象牙20多只,象牙床2副,桫欏380多株,野生石斛3000多公斤,紅豆杉樹皮1000多公斤,共為國家、集體和個人挽回經濟損失上億元,有力地打擊了各種破壞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4.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執法部門--森林公安困難重重。

    森林公安在生物遺傳資源保護中存在以下問題:(1)警力不足。保山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們,人均管轄森林面積14萬畝,有的分局甚至人均管轄森林面積達到40萬畝,警力的嚴重不足,導致野生動植物走私泛濫,流失嚴重。(2)資金缺乏。高黎貢山地區屬于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造成對保護區的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缺乏必要的資金。首先,保護資金的來源渠道較為單一,目前主要是政府投入。國家雖有一定的資助,但是用于發展和維護保護區生物多樣性還存在很大的缺口,直接影響了原著居民對當地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的積極性。其次,國家撥付的專項資金在下撥環節“跑、冒、滴、漏”,很難得到落實。(3)執法環境復雜化,法制建設薄弱。為了更好地對高黎貢山地區的生物遺傳資源進行保護和開發,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必要的。

    三、高黎貢山地區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對策建議

    1.加大云南地方立法建設,完善高黎貢山生物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由于我國現行的生物遺傳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能有效保護云南省的生物遺傳資源,也不能適應國際規則以及國際社會和國家間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享的需要,再加之云南省特殊的地理環境因素,在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任務堅巨的今天,在認真執行關于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的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還應該加大地方生物遺傳資源的立法,以完善云南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

    2.建立綜合管理、協調分工的生物多樣性管理體制。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制度構建時必須解決現有的保護部門管理不統一、管理混亂的局面,應建立相應的配套機構,形成以專門機構為主導,多部門聯合工作,中央到地方統一行動的管理機構體系,應對現有的關于管理部門的規定重新整合,查缺補漏,解決目前管理部門實踐中管理和操作的弊端,實現真正有效的管理。

    3.加強和落實高黎貢山地區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國家補償制度。生物多樣保護的國家補償制度,主要是為了該地區更好地保護生物資源,當保護與開發矛盾時,為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付出代價的地區可以獲得國家補償的制度。生物多樣保護的國家補償應該堅持保護優先,對于國家補償款的使用也應該給予一定的限制,保證補償款項真正用于生物遺傳資源的實際保護工作中,應該本著損失與補償對應的原則,誰的利益受損就補償誰。生物多樣保護的國家補償資源的國家補償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首先是貨幣方式,這是一種最為簡單易行的方式。國家可以專門撥款用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補償,專款專用;其次是技術補償方式,可以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受損的地區獲得其他地區或者國外在技術方面的支持和幫助;最后是知識產權方式,對于利用生物遺傳資源所在地區的資源開發出來的科研成果,該地區有權分享。只有這樣,才能夠調動起人們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積極性,也才有利于保護生物多樣性 。

    4.建立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查驗制度。生物物種資源流入外國,大多都是通過非正常的途徑流出的,除外國人員和國外機構的非法搜集、走私、剽竊等之外,還包括郵寄、出境攜帶及對外研究合作帶出等方式,可見,我國對于生物物種資源的出入境查驗制度的不完善是導致我國大量物種資源外流,我國在關于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管理方面尚沒有具體的法律規范,并且在查驗的技術手段方面也存在缺陷,所以《全國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綱要》將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查驗體系的建設列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強調要加強相關部門的進出境查驗作用,確保做到對于出入境的生物物種資源進行全面查驗,防止我國生物物種資源的外流,和盡量避免國外危險物種入侵給我國物種資源帶來的損害,做到風險預防。云南生物物種資源豐富,處于我國西南邊陲,邊界線長,很容易導致生物物種資源的外流,所以建立物種資源出入境查驗制度是有很大必要的。

    參考文獻:

    [1]孫昊亮.西部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的利益補償.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7(第35卷第4期).

    [2]王鑫海.中國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個別流失及其法律對策.環境保護.2001.11:11-13.

    [3]寸瑞紅.高黎貢山生物圈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初探.西南林學院學報.2001(4).

    [4]趙曉東.試論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持續發展.林業經濟.1999(1).

    第5篇: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范文

    內容提要: “生物剽竊”是近些年國際環境法和國際知識產權法的熱點問題之一。來源于發展中國家傳統社區、組織或族群的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給發達國家的商業機構帶來了巨大的利益,但是資源所有者卻很難分享其利益。先從引入“生物剽竊”的含義和國內外現狀入手,分析現有國際法在對抗“生物剽竊”問題上的不足,提出在現有專利法律體制下保護遺傳資源的設想,最后分析我國防治“生物剽竊”的立法現狀和可以采取的對策。

    為了獲取高額的經濟利益,發達國家不惜踏遍世界每個角落去獲取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并加以商業化利用,將由此產生的技術申請知識產權作為自己的稀有財產加以保護,于是便產生了“生物剽竊”的問題。

    一、“生物剽竊”的含義及現狀

    (一)“生物剽竊”的含義和特征

    1.“生物剽竊”的含義

    對于什么是“生物剽竊”,國內外不同學者對其的不同概括散見于各種學術論文和著作中,不同的定義有不同的側重點。

    有些定義強調行為的“未經許可”或行為本身的“不恰當”。如有人將其定義為未經來源地社區的知情同意(其中知情同意還包括達成惠益分享的安排)而獲取當地生物多樣性資源(或和與之相關的傳統知識)的行為[1]。牛津英語辭典將生物剽竊定義為:被認為是對發展中國家的一種剝削的生物勘探(About Biopiracy參見http://www.captainhookawards.org/biopiracy.最后訪問:2006年4月。)。海外還有一些學者將生物剽竊界定為:“來自先進國家跨國公司或研究單位的研究人員前往南方國家取用遺傳資源后,回國取得相關專利或進行其他商業利用,卻未對該南方國家及當地住民給與適當的補償或回饋”[2]。

    這一類描述雖然能呈現出生物剽竊的客體及其因“未經同意”而導致的“不適當性”,卻仍然過于籠統,沒有說明獲取遺傳資源以后做何用途;或者只說明了獲取行為“未予以補償”,而沒有對隨后的專利申請是否正當做出判斷。

    另外一些定義側重強調將獲取的資源為基礎的成果“去申請專利”,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下,將成果合法地納入自己的財產權范圍下這一行為。如有人將其概括為“未加補償的商業化利用發展中國家的生物資源或者相關的傳統知識,以及為基于這些知識或者資源的所謂發明辦理專利這類行為”[3]。

    筆者認為,所謂“生物剽竊”,一般是指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研究機構以及其他有關生物產業的機構憑借其生物技術上的優勢,未經資源擁有國及土著和地方社區的許可和同意并在缺乏補償和利益分享的情況下,利用這些國家豐富的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在物種、糧食和醫藥等領域進行研究和用于商業開發,進而利用西方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主張財產權,完全不考慮資源提供國/者的利益而獨自獲利的行為。

    2.“生物剽竊”的行為表現

    牛津大學博士、利茲大學法學院國際政治教授、牛津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資深成員Graham Dutfield教授采取列舉的形式羅列出生物剽竊的行為表現[4],具體如下:

    表現之一,透過專利制度對于遺傳資源及/或傳統知識的竊取或濫用。

    就遺傳資源部分,行為包括:

    第一,直接以該資源申請或取得專利;

    第二,以該資源提純以后的產物申請或取得專利;

    第三,以該資源的衍生物申請或取得專利。

    表現之二,基于商業目的而對遺傳資源或傳統知識進行未經許可的收集。

    就遺傳資源部分,行為包括:

    第一,未經許可而萃取或使用自然狀態下的遺傳資源;

    第二,未經許可而萃取或使用智能與某個特定的社區才能獲得的遺傳資源;

    第三,違反一個國家關于遺傳資源的取得和惠益分享的國內法而取得并輸出該國的遺傳資源;

    第四,在缺乏遺傳資源相關法律的國家,未經許可而進行的上述行為;

    第五,通過與資源提供者進行不平等的剝削性質的交易而獲取的遺傳資源;

    第六,在明知交易帶有剝削性質的前提下,取得專利權而獲取的遺傳資源。

    筆者認為,Graham Dutfield教授的列舉式表述是比較科學全面的,如果簡化表達方式,一個行為我們可以稱其為“生物剽竊”行為,該行為至少應該具備三個行為表現:一是未經同意或許可的收集或獲取;二是加以研究開發;三是去申請專利。

    (二)“生物剽竊”的當今現狀

    1.“生物剽竊”在世界范圍內的現狀

    對遺傳資源的爭奪是一個隱性的市場,最終浮出水面的只是其中的絕對少數,大量的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存留的獨特的基因族群(由于先天人文或地理因素,以及經濟的貧困、交通的不便、現代工業化影響的微弱等原因造成的特定種群發展的純正與獨立性。)和基因資源,在各類名目的遮掩之下,在冥冥之中轉化成為了科技發達國家的專利成果以賺取高額利潤。而這一切,往往是基因所有者意料之外的,或者干脆是其未知的。

    厄瓜多爾叢林番茄紅素案:數個世紀以來,亞馬遜地區的印第安人一直使用厄瓜多爾叢林中的一種名為tamate的小型圓柱狀西紅柿來治療癌癥。一個跨國藥品公司調查到了這一傳統知識,遂開始了對tamate的開發研究,并分離出了其中的活性成分———番茄紅素(lycopene)。現在,該公司正在這一癌癥治療產品的銷售中不斷獲利。而提供這些傳統知識的國家和人們則并沒有從這種本屬于他們所有的知識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5]。

    死藤水案:一個叫做Loren S.Miller的美國科學家于1984年11月7日提交了一份植物專利申請并于1986年6月17日獲得了第5751號美國植物專利。該專利聲稱發明了一種新的藤皮植物,定名為“Da Vine”,該植物的“藥用價值”顯著。Miller還在其專利申請中宣稱他是在一個南美亞馬遜熱帶雨林的家庭花園里獲得這種植物的樣本的。1994年,亞馬遜盆地土著組織協調機構(COICA)發現了Miller的這項專利。亞馬遜地區的土著居民開始抵制這一專利,理由在于它使私人竊取了屬于亞馬遜地區眾多土著居民的神圣的、用于宗教和治病儀式的名為Banisteriopsis caapi的藤本植物(數個世紀以來,亞馬遜盆地土著部落的薩滿教道士用一種名為Banisteriopsis caapi的藤本植物的樹皮,混入其他熱帶雨林植物,來制造一種稱為死藤水(ayahuasca)的具有致幻作用的飲料。這種飲料被廣泛應用在宗教及治療儀式上,用以診斷和治療疾病、與神靈相會及占卜未來。在蓋丘亞族語言中,ayahuasca意為“神靈的葡萄樹”。按照傳統,死藤水只能在薩滿教道士的指導下才能制作和使用。當地土著居民把這種植物看成是其宗教和文化的象征。)并獲得了專利權。1999年3月30日,國際環境法律中心(CIEL)代表亞馬遜地區的兩個印第安人組織———COICA以和亞馬遜民族及其環境聯盟(Amazon Coalition)———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了對該植物專利的再審請求。隨后,美國專利局駁回了Miller的這項植物專利。然而,2000年,美國專利局伊Miller的申請,對這項專利進行再審,最終還是恢復了這項專利[6]。

    糖尿病治療專利案:2002年2月26日,英國劍橋的phytopharm股份上市公司獲得了一項專利號為6350475的美國專利。這項專利應用北非的一種藥用植物Artemisia judaica的萃取物來治療糖尿病。比較特別的是,該專利申請文件已清楚地表明:Artemisia judaic在利比亞傳統醫藥知識中是作為治療“消耗性疾病”(主要就是糖尿病)的浸劑使用的。也就是說,在授予專利權之前,申請文件中已經表明這項技術原先已經存在并且在一些社區中廣為使用的,這種缺乏“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仍然予以授權[7]。

    減肥藥專利案:非洲南部出產一種植物,當地土著居民通過咀嚼這種植物來抑制饑餓、止渴和提高注意力,英國制藥公司從中提取抑制食欲的化合物制成治療肥胖的強效新藥,從該藥物的授權生產中獲得了高額使用費,而一直保存種植這種植物的土著人沒有任何利益回報[7]。

    清潔劑蛋白酶案:博果爾湖位于非洲的肯尼亞,世代在湖邊居住的當地人認為博果爾湖有一種神奇的力量,有小病小痛的人只要在湖里浸泡就可以得到醫治,人們的壓力和心緒不寧也可以被湖水沖走。美國寶潔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美國Genencor公司長期為寶潔銷往全球的清潔劑產品提供起重要作用的蛋白酶。這種能使臟衣服變白的酶是該公司從一個到當地進行勘探的勘探隊手中買回了含有這種酶的微生物并拿回公司的實驗室研究,發現了酶并申請了專利,而他們沒有給當地居民任何利益和補償[6]。

    2.我國遭受“生物剽竊”的現狀

    在基因資源的全球爭奪中,中國又成為了一個焦點。中國是全球12個“高度生物多樣性國家”之一,豐富的遺傳資源是中國非常顯著的優勢。中國是世界最大的人口大國,也有世界最大的疾病人群,適合進行基因組多樣性的研究,特別是與疾病相關的藥物研究。中國是個具有56個民族的多民族國家,每個民族都有其特有的基因。中國一些地方居民幾千年流傳下來的一些生活習慣也為遺傳資源的采集和研究提供了有利條件。在一些相對邊遠的地區,至今還保存著小國寡民、不相往來的習俗,當地居民世代生活在一個村子里,遷徙較少,這就保持了當地基因資源的純正性,較少受到外來基因的干擾。這些都使我國處于基因資源爭奪目標陣地的前沿,中國遭受生物剽竊的案例不勝枚舉。

    南橘北枳———這個傳承千年的故事,在全球化時代又有了新的注解。云南的獼猴桃,到了新西蘭稍加改進,變成奇異果(kiwi fruit)。目前,新西蘭奇異果出口量占國際市場70%的份額,而原產地中國卻分文未獲。不僅如此,甚至連我們自己都開始使用“奇異果”這個稱謂(我國國產飲料“匯源果汁”在果汁名稱和成分的描述上,已經使用“奇異果”的稱謂。)。

    北京小黑豆,到了美國被重新培育出新品種,不僅解決了毀滅性的線蟲病,還壟斷了國際市場,而中國每年反倒要從美國進口2000多萬噸大豆。

    截至2002年6月30日,美國公布從中國引進植物資源932種20140份,其中大豆4452份(含野生大豆168份),而中國官方同意提供的僅2177份(不含野生大豆)(數據來源:http://www.bioon.com/biology/class18/169448.shtml.最后訪問:2009年12月。)。北京小黑豆,到了美國被重新培育出新品種,不僅解決了毀滅性的線蟲病,還壟斷了國際市場,而中國每年反倒要從美國進口2000多萬噸大豆。

    中國在藥品方面遭受“生物剽竊”的典型案例是金龍膠囊案。據有關報道,1999年5月,美國聯邦藥品管理局下屬研究所從事基因工程研究的專家Narda Zein與中國癌癥基金會北京鮮藥中心的李建生以“共同開發在美國市場推廣”為名進行合作,將李建生20余年的科研成果———抗癌新藥“金龍膠囊”中極具價值的中藥活性成分竊取,并進而將其發明權賣給了瑞士醫藥巨頭諾華公司。這是目前中國已知最大的中藥秘方遭剽竊事件,估計給中國帶來的損失可達20億元人民幣(消息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d/81315.html.最后訪問:2009年12月。)。

    2002年3月28日,美國衛生與公共服務部下設的“人體研究保護局”,向哈佛等機構提出質疑,原因是他們在中國進行的15個人類基因研究項目存在“廣泛而嚴重的違規”行為,在采集當地居民血樣的時候,用一塊黑布蒙住被采集人的胳膊,使被采集人不知道自己究竟被抽取了多少血樣。哈佛的這個項目是在一名叫徐希平的中國學者的協助和參與下進行的。自1995年以來,在徐教授的協助下,安徽大別山附近數以萬計的百姓為哈佛大學與中國的合作項目“貢獻”了血樣,這些血樣進了哈佛基因庫,最終通過一系列的項目進行了研究,其中包括哮喘病、糖尿病、高血壓、人類生育、煙癮、肥胖癥、骨質疏松癥、精神分裂癥以及孿生兒研究。由于這些血樣對研究和開發藥物具有彌足珍貴的價值,徐希平的研究小組獲得了國外大筆的研究經費,哈佛大學獲取了上百萬元的聯邦贊助和私人投資。然而,采集血樣時該項目允諾當地居民的免費體檢、后續治療和醫療保健項目卻從未兌現[8]。

    一份由云南省生物多樣性和傳統知識研究會所作的調查報告發現,在云南省和貴州省少數民族地區總是有形形的研究隊進行生物勘探。而這些生物勘探往往不經當地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更不包括一些關于共同商量遺傳資源交換條件的內容。這份報告說遺傳資源領域(如水稻種植、畜牧業、醫藥開發、植物調查)都涉及眾多利益群體,可是,各個利益群體對公平的獲取條件和惠益分享辦法意識很薄弱。特別是有許多利益群體與村民沒有直接的接觸,甚至調查方案中都沒有包括任何能夠保證信息提供者的知情同意權的措施。研究人員大多從自己單位的利益出發來考慮保護措施和研究方案,對祖祖輩輩保護地方遺傳資源的少數民族村民的權益和利益考慮得不多[1]。

    二、現有國際法在對抗“生物剽竊”問題上的不足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層面

    1.國家主權原則及弊端

    國家主權原則主要體現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第15條第1款,即:承認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的主權,國家政府有權管轄對遺傳資源的獲取,并受國內法規制。

    國家主權原則的立法主旨是賦予處于弱勢的國家(通常是基因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對其基因資源的主權,以對抗發達國家研究機構與企業的任意無償掠奪,使兩極的實力相對比較持衡,從而最終促進資源的保護和利益的公平分配。賦予基因資源來源國以國家主權,能解決沒有主權而“任人宰割”、無償流失的混亂局面,它有權力和實力來維護基因資源持有人的正當利益,確立基因資源的國家主權,填補了原先模糊無主權地位的空白。但是國家主權的主體是國家而非某些群體、團體或社區,所以確立國家主權原則的同時,也泯滅了個人和族群獲得主權的可能性。

    我們知道,基因資源的獲取大多數只是來源于某一個國家的某一個少數的或者特殊的群體,而并非來源于這個國家整體或者大多數人。所以,所得的利益來源于某一特定群體也應據其特殊需要被使用于特定群體,而不應簡單收歸國家管理統籌規劃或者收歸這個國家的財政所有,尤其是當特定基因族群存在自治政府管理機構時,一味地強調國家主權而忽視族群主權將帶來權益的重度傾斜。以國家為資源所有者,所獲的利益往往最終用于國家相關項目的公益事業(彰顯的價值在于利益的最終“惠及大眾”),對于具體的個人而言,所得利益就變得遙遠而不可觸及。況且資源的真正持有人在資源被使用的時候可能處于完全不知情的狀態,利益如果真的收歸整個國家所有,他們也不必然會得到真正的好處。因為資源所有人在自己國家對研究機構的談判中可能不是必要的一方,他們甚至不一定了解談判內容的含義,也不一定了解現代專利或者知識產權制度,如果他們就研究或談判內容不被善意告知,可能就會自始至終地“蒙在鼓里”,上述安徽大別山采集血樣案件就或多或少是這種情況。

    在國家主權原則下,基因資源所有者所“知情”、“同意”的基因科學研究,首先可能會對他們的宗教信仰、隱私造成潛在的侵犯,因為一旦同意,其基因資源就再也不在其掌控的范圍內,同意被使用后的基因資源就處于“失控”的狀態;其次,當侵犯現實地出現的時候,他們無力阻止侵犯的進一步擴散和蔓延,更無法收回基因資源,因為在基因資源國家主權的情況下,相關授權國家管理機構已經作出了“主權同意”,這種“主權同意”在研究機構已經投入資金著手進行研究的時候是可能“禁止反言”的。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國家的主權強化、族群的主權弱化,有時可能是背離在資源之上設立主權的初衷的。這就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弊端。我們應該看到,國家主權原則雖有弊端,但是如果取消該原則,社區、族群更加無力和以科技武裝了的發達國家研究團體抗衡,那“生物剽竊”發生的可能性則更大。所以在目前的體制下,國家主權原則仍不失為相對較好的一種制度選擇。

    2.事先知情同意原則的法律漏洞

    事先知情同意原則主要體現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第15條第4款,規定:對遺傳資源的獲取應當建立在雙邊同意條款的基礎之上,尤其是資源提供方(通常是發展中國家的遺傳資源持有人)的事先知情同意。

    如上事先知情同意要求研究國在證明已經取得來源國的知情同意,提交證據或者來源證明書,這種做法其實是有漏洞的。公約要求“知情同意”,現實中多是形式上的“知情”并“同意”,鮮有實質上的“知情同意”。

    首先,公約規定的是“事先”的同意而非事后補充的同意表示,也就是說時間上要先于獲取基因資源。許多研究機構在獲取基因資源時不乏有投機心理,事先沒有履行“同意”程序,總是在事情快被批露時,才慌慌忙忙補上所謂的“同意”。做出同意的實質在于基因資源的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效轉讓,約束基因資源的無序化流動,當基因資源的獲取或流動已成事實的時候,補充形成的“同意”就遠離了法規制定者的初衷,可以說沒有任何意義了。

    其次,是“知情”的基礎上的同意而非不知情、糊里糊涂或被欺騙做出的同意或者僅有一個書面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很多時候,得到遺傳資源所有人的一個關于“同意”的簽名或者聲明并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基因持有者很多尚未完全融入現代文明社會,不能明白或者理解很多條款的涵義或者不能完全理解他們所做出的“同意”的法律和現實后果,在一些研究機構或組織的“引導”下做出了這樣的“同意”的意思表示。

    公約對上述如何確保“同意”是“事先”在真實“知情”的情況下做出的,沒有給出指導意見和方案,不能不說是一個法律漏洞或空白。另外,對于同意的具體范圍應予以界定,規定同意的內容是什么,而禁止或限制采取籠統概括的一攬子同意條款。形式上的“知情同意書”很容易達成并獲得資源所有者的同意簽字,但實質上的知情同意,在現實已有的遺傳資源轉讓的事例中,是很少完全滿足的。在不完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的同意,對需求資源的一方是有利的,因為他們所需要的就是一紙許可后的自由使用,盡量減少煩瑣的程序和降低被拒絕的風險,是他們的宗旨,因此,他們可能會希望簽訂一次性的一攬子的同意書;而對于資源的所有者,不“知情”的同意,所遭受的損失。不僅僅是經濟上的失意,更有宗教與文化上的侵犯,尊嚴上的詆毀,以及對族群子孫后代所應擔當義務的不能履行,這些都是與國際人權法精神相違背的。因此,公約應該將所獲取的基因資源將用于什么樣的研究、預期的成果是什么、對資源所有者可能帶來的危害和其他風險、用于指定項目研究之后基因資源的處理、進行研究的時間與地點等等,所有影響到基因資源提供方做出是否同意貢獻資源決策時考慮的因素,都應納入其應“知情”的范疇,“同意”還應是具體明確的,對基因資源的轉讓做出了什么方面的同意,應讓人一目了然,尤其是要禁止籠統的“一攬子”同意,防止基因資源用于其他項目進行二次研究的永久同意[8]。

    3.惠益分享原則停留在口號的層面

    《生物多樣性公約》對利益分享的規定是“鼓勵”性的倡導條款,沒有詳細的、強制性的法律條文,因此在利益分享的實現機制上難以得到強有力的保障,這也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軟法”地位所不可避免的。

    (二)TRIPs協議層面

    1995年生效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和2000年6月通過的《專利法條約》,在專利保護范圍和專利申請等方面的協調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TRIPs協議要求所有國家采納相同的專利保護體制,不管它們是否對發展中國家適用,都要服從主導性工業化經濟中設定的標準。也就是說,在“生物剽竊”這個問題上,TRIPs的主張是不管遺傳資源的來源國還是開發利用國,都應該采取同等水平的專利保護體制,即使一項專利所依賴的遺傳資源是取得于發展中國家的,只要這項專利被授權,發展中國家就應遵守TRIPs的條約義務而對這項專利加以保護。

    TRIPs協議在關于技術轉讓的問題,公平享有生物多樣性利益,以及國內專利權保護協議三個方面和生物多樣性公約存在沖突(此部分內容參考祁民、胡峰:《TRIPs框架下的生物剽竊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載《求索》2007年10月。):

    關于知識產權是否方便了技術(包括利用遺傳資源的生物技術)的傳播和轉讓的問題是存在分歧的。盡管知識產權本身對于鼓勵創新是很有必要的,但知識產權對技術的轉讓尤其是基于遺傳資源產生的技術的轉讓可能導致負面影響。例如在植物遺傳資源領域,有人擔心知識產權制度會使工業化國家的種子公司同提供遺傳資源的國家和村社之間的回報差距更加惡化。對于后者來說,專利品種貴得讓人不敢問津。我們目前還很難看出,在TRIPs體系下,遺傳資源所有者如何實現公平享有開發生物多樣性利益的要求。

    TRIPs協議和生物多樣性公約在利益分享問題上是存在根本矛盾的。問題在于,由于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一旦獲得專利,在TRIPs的規定下可能很少或沒有依據來分配生物多樣性的利益。TRIPs簽署的專利制度更照顧那些個人和私營機構,授予他們“權力”,包括對產品和知識的支配權。建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要防止盜用或“生物剽竊”,而TRIPs卻允許這種盜用行為的存在。同時,在TRIPs中,并不存在要求專利所有者同原產國和社會分享包括生物資源或相關知識在內的利益的規定。實際上,在TRIPs體系下,當個人或公司在另外一個國家獲得原產國的基于生物資源的專利或相關知識時,原產國幾乎無權行使分配利益的權利,這是和生物多樣性公約根本矛盾的。TRIPs允許各國拒絕為植物、動物以及生物加工授予專利,但這是有一定條件的。為了不讓這些事物獲得專利,“成員國應當以專利形式或通過有效的、獨一無二的制度對植物多樣性進行保護”。其中并沒有進一步明確這種“有效的獨一無二的”制度到底是什么。對于這個獨一無二的制度的很多批評都認為它可能是對發達國家利益的一種偏護。

    當然,TRIPs協議和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這種沖突和他們本身的出發點和目標有關。TRIPs協議的目標是為了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與阻力,促進對知識產權的充分、有效保護。而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標是為了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因此,在具體內容上,二者不可避免地表現出分歧。

    三、在現有專利法律體制下保護遺傳資源的設想

    (一)“關民理論”已經被納入國際法

    “關民”這一倫理學思想簡單說來,就是對于一項權利,其利益相關方都應當分得一部分利益。

    “關民”理論在一些國際公約中也有所體現。《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過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波恩準則》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協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遺傳資源獲取和利益分享問題上的分歧,于2001年10月22到26日在德國波恩舉行不限名額的工作組會議并最終通過的文件。《波恩準則》把《生物多樣性公約》對利益分享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在可分享利益的主體方面,規定“應根據在獲得事先知情同意后達成的共同商定條件,公正和公平地與那些經確定在資源管理、科研過程和/或商業化過程中做出了貢獻的方面分享惠益。這些方面可以包括政府、非政府或科研機構,以及地方社區和土著社區。筆者認為《波恩準則》在利益主體上的規定,正是和“關民”理論不謀而合的。

    (二)有關“在先技術”的法律探討

    關于與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是否構成“在先權利”的問題,在“生物剽竊”視野下,這一問題的提出存在著尷尬和悖論:如果認為傳統知識是“在先技術”,那么按照專利法理論它就應該是進入了公有領域的,應該能夠為任何人所無償使用,這就為發達國家的研究機構無償獲取這些資源和知識,然后加以改造進而申請專利的“生物剽竊”行為提供了方便;如果不認為它是“在先權利”,會導致一些投機取巧者借助現代方便、迅捷的交通和通訊,竊取國外已經公開使用的知識,進而騙取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助長了“生物剽竊”;那如果認為其在社區內部的特定公有領域是“在先權利”,出了該社區就不是“在先權利”呢?這種做法對該知識所有者來說也是不利的———因為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特征,專利法一般以國家、社會作為一個公共領域的基本單元。在現代社會里、社會之間,一項知識、技術如果對本社會的成員開放,許可其自由使用,則外來社會的成員在該社會中也享有同等的待遇。至于該成員離開原來社會到其他社會中以后,就離開了原先的那個對于文明社會是封閉的“特殊公有領域”而不再是“在先權利”,是否可以就該技術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就完全可以按照申請國的法律規定去執行了,因此,在此“認為其在社區內部的特定公有領域是‘在先權利’,出了該社區就不是‘在先權利’”假設成立的基礎上,發達國家的研究機構進入傳統社區獲取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然后拿到本國研究進而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做法就完全是合法的了。

    WIPO-IGC對在先技術的定義是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以前,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以書面、口頭、展示或使用等任何方式公開的,公眾能夠獲得的信息,都應該構成在先技術。尚未對外部社會公開而僅在傳統社區內自由流轉、自由使用的知識的法律定性是較為有爭議的。筆者認為,這種傳統知識是一項特殊的在先權利,其特殊性在于不能認為其進入了公有領域為任何人所無償使用。傳統社區的傳統知識大多是在當地居民和大自然抗爭中形成下來的,是當地居民多年特有的生存方式的代表并且是他們繼續生活下去的物質基礎,而且,由于與現代文明社會交換較少,在這些知識的形成中,現代社會對其的作用微乎其微。按照很簡單的法律權利義務原理,現代社會現代文明并沒有對這種知識的形成有什么貢獻,因此這種知識雖然是一種在先權利,但是其并不是屬于整個文明社會公有的,并不能為社區以外的人所無償使用。在此知識基礎上技術創新,須征得該特殊群體(或者其屬國為其代表)的事先知情同意,并達成一致的分享利益安排后,才可進行專利申請。

    (三)保護遺傳資源和惠益分享的模式探討

    如前所述,《生物多樣性公約》對惠益分享原則的闡述更多地停留在口號的層面上,具體如何操作,公約沒有提及。但是根據公約的精神內涵可以看出,“惠益”是指基于遺傳資源的源產、提供和開發、利用之原因而應享受的有關利益。筆者分析了一些國家、地區、團體、社區的做法,認為可借鑒操作的惠益分享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研究結構與社區、部落簽訂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方式。

    以協議和合同方式解決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是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極力主張的方式。應當說,合同方式有許多不足和限制,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信息和能力等方面的不對稱很可能會影響合同的公平合理。這也是許多發展中國家反對此合同方式的最重要理由。

    第二,哥斯達黎加國家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德國默克醫藥公司(INBio-Merk)模式。

    哥斯達黎加國家生物多樣性研究所(INBio)同默克(Merck)制藥公司簽訂了一個協議,INBio同意提供一萬份從植物、動物和土壤里提取的化學樣品給Merck,Merck在兩年內有分析這些樣品的獨占權,并且研制出來的藥品將在哥斯達黎加境內對這些藥品享有專利權。Merck付給INBio100萬美元現金和價值13萬5千美元的科學儀器,另外,Merck同意由INBio提供的任何一種樣品提純出來的化合物轉化為產品或以其為基礎加以改進的產品進入市場銷售后,將以該產品的全球銷售額為準向INBio支付許可費,許可條款中許可費的具體比例是保密的[9],除此之外,Merck還同意由INBio提取1%-3%的所有在哥斯達黎加研制的藥品的版稅。INBio收到款后,收入將會被運用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項目中。這一模式的前提條件是哥斯達黎加擁有一個穩定的政府以及不超過2%文盲率,所以有學者認為這不適用于大部分的發展中國家。因為在許多發展中國家法律有可能模糊和不穩定,而國外投資方所尋求的是一種穩定的投資環境,且監管這種投資的法律是清晰和可預見的。

    第三,美國國家癌癥研究所(NCI)模式。

    美國國家癌癥研究所在全世界范圍內采集具有抗癌前景的天然樣品,然后把這些樣品運回美國的實驗室分析。美國國家癌癥研究所只承諾樣品的提供國可分享由這些天然樣品的商業化而得的許可使用費的一部分,并在美國的實驗室為這些國家派出的少數科學家提供培訓[10]。

    撒滿制藥公司(Shaman)模式也是將天然樣品運回美國的實驗室。公司將通過它單獨設立的一個非贏利機構,向樣品提供國支付產品許可費,但是具體的數目沒有公開[10]。

    第四,Coley-Thomas A.Kursar模式。

    2002年10月的《生態和環境新領域》雜志介紹了美國猶他大學的Coley和她的丈夫Thomas A.Kursar帶領的巴拿馬和美國生物勘探人員,說明在發展中國家如何迅速建立藥物研發行業。

    1998年,他們獲得了300萬美元的生物勘探經費,但他們沒有花在美國實驗室的研究工作上,而是用這筆經費資助巴拿馬當地的科學家分析他們的發現成果。Kursar寫道:“所有研究工作都是特許權不確定的問題,從而提供迅速而長期的收益。我們參與了收集過程,但僅此而已,所有高技術的事情都是由巴拿巴人完成的。”

    現在巴拿馬已擁有6個新實驗室,共67名研究人員從事生物鑒定及毒性和藥效試驗工作。而且因為巴拿馬的實驗室擁有知識產權,他們有資格授權給國外制藥公司,從而迅速獲利[11]。

    第五,國際生物多樣性合作組織(ICBG)模式。在國際生物多樣性合作組織(ICBG)模式下,天然樣品的提取物將被運到美國的醫藥公司以做進一步的研究和分析。資源國所得到的回報是:大約1-3%的使用許可費,以及為其提供有限的科學家的培訓[11]。

    第六,印度可持續技術和制度研究會(SRISTI)和美國華盛頓州印第安土拉里(Tulalip)部落數據庫保護(Data Protec-tion)制度。

    為了防止發達國家研究機構對傳統社區的多年沿用的遺傳資源稍加改動就拿去申請專利進行壟斷和獲得高額的專利報酬,對傳統社區使用多年的“在先技術”進行標記非常重要。印度和一些國家認識到將以往口頭的傳統信息進行集中信息化的重要性。這一做法首先在南亞區域合作組織(SAARC)中提出。印度是物種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其一直在國際舞臺上孜孜不倦地要求對發展中國家的傳統知識包括生物資源進行保護。印度可持續技術和制度研究會(SRISTI)目前已經開發出傳統知識數據庫。印度的國家科學交流和信息資源研究院(NISCIR)將所有民族醫藥物種知識發往各國的專利機構,例如2005年底NISCIR和歐洲專利辦公室(EPO)達成協議以便于歐洲專利辦公室可以搜索使用印度傳統醫藥數據。

    與此同時,印度健康和家庭福利部建立了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TK-DL)。這一圖書館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通過提供現有技術情況,幫助專利審查人員進行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防止盜用傳統知識獲取專利。正是因為該圖書館,印度首次以三周的時間成功地擊敗了生物剽竊行為(消息來源:http://www.ipr.gov.cn/xwdt/gjxw/zf/547397_2.shtml.最后訪問:2009年12月。)———歐洲專利局于2009年6月4日決定授予該西班牙Perdix group SL公司一項乳膏專利,該項專利主要涉及使用甜瓜萃取物以治療白癲風(白斑病),在印度古代尤那尼醫學體系中,醫生使用甜瓜萃取物治療該疾病的歷史已達數百年,歐洲專利局經過研究傳統文化數字圖書館的文獻,確認了“在先技術的證據”,于2009年7月27日決定不將抗白癜風乳膏專利授予西班牙Perdix group SL公司。

    除了印度之外,還有美國華盛頓州印第安土拉里(Tulalip)部落也嘗試使用數據庫進行保護。數據庫的建設有著很大的優勢,是采取其他措施的基礎。但是建立和完善文獻和數據庫意味著相關土著部落醫藥知識將進入公知領域,這些知識將不再被秘密保存,相關土著部落將無法再控制這些知識被第三方用于商業開發。因此,土拉里部落致力于自主開發一個計算機軟件系統以提供有關傳統知識包括生物資源的保密數據,這個系統提供不同等級的信息,不同群體的人可以接觸到不同等級信息,如果土著社區成員同意,部分或者全部的信息可以提供給政府專利辦公室進行防衛性搜索。這個系統由部族代表在2002年WIPO知識產權和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政府間委員會(IGC)大會中進行了介紹。因為其特殊之處———獨立于政府監控且由本土居民自己研發,受到大會的高度評價。

    第七,權利共同共有模式(Joint Ownership)。

    所謂共同共有,即負責研究的科學家與本土社區一起共同擁有由傳統生物資源帶來的利益。這類似于我國《專利法》合作發明制度。我國2009年新《專利法》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筆者認為,在防止“剽竊問題”上,借鑒合作發明的制度規定也是前述“關民”理論的具體運用。

    第八,信托模式(Trust Mode)。

    信托模式建議將傳統知識交由一個信托人(通常為政府或者非政府組織)來進行管理,處理和公司企業進行交涉事宜。印度的熱帶植物與園林研究所(TBGRI)根據南印度勘尼斯(Kanis)地區的使用狀況提煉一種草藥jeevan,i TBGRI后來許可一家私人制藥企業阿雅制藥公司(Arya Vaidya Pharmacy)制造此藥,后來建立一個信托基金。基金的首個計劃就是在勘尼斯地區設立電話亭。1999年,信托基金將阿雅公司支付款項分發給當地的三個部落。截至2002年,大多數的當地家庭每年都可以從銷售植物樹葉的利潤中獲得8000盧比[10]。

    第6篇: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范文

    論文關鍵詞 遺傳 資源 專利保護模式

    一、我國對遺傳資源的專利權保護現狀

    我國地域遼闊,自然資源極其豐富,其中生物資源也極具有多樣性,這也導致我國遭受“生物剽竊”的現狀較為嚴重。我國目前針對遺傳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并不是很完善,缺乏系統性和整體性,而且大多數規定較為抽象、原則,實際操作性極差。另一方面,我國實行分級分部門管理,這種管理方式進一步惡化了對遺傳資源的保護。綜上可見,我國對遺傳資源的保護存在相當多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對于遺傳資源的研究起步較晚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對遺傳資源的關注和研究較發達國家相比而言,起步晚、研究水平低,且缺乏實際調研,在有些領域對遺傳資源的研究幾乎空白。根據相關統計,截止到目前為止,在我國仍然有大部分作物的遺傳資源信息沒有被收集與保存。甚至有些已經被收集與保存的遺傳資源信息,也沒有得到合理的對待,更缺少全面系統的研究與評價。同時,對于遺傳資源的核心,也就是遺傳信息的分子水平研究,我國目前僅僅處于起步階段,發展空間極大。

    (二)我國對遺傳資源的保護表現為低水平、范圍窄、不健全

    眾所周知,遺傳資源的保護核心就是遺傳信息。但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主要集中于保護生物品種的多樣性,并不能有效、及時地保護到遺傳信息。此外,由于我國對遺傳資源的研究起步較晚,缺乏對遺傳資源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導致保護力度過小,甚至保護不到的問題。雖然林業部近幾年將一些稀有植物列入保護名錄,但是大多數的稀有植物仍然處于不被保護的狀態,這種局面無疑會直接造成我國植物資源的大量流失,甚至是遺傳信息的流失。我國目前并沒有系統地建立有關動物基因資源保護的法律文件,這種立法缺失讓動物資源的法律保護更是無從提起。

    (三)我國遺傳資源保護機構的設置不完備

    我國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主要是由不同的部門,根據其自身職責范圍的不同分別進行,且沒有較為規范、統一的遺傳資源保護機構。而且,不同部門的各主管部門之間又缺乏協調機制,更缺少明確的職權界定,部門之間缺少良性的有機配合,往往會造成部門之間互相推脫,政多無門。另外,在我國各主管部門中缺乏具備專業性知識的工作人員,導致部門整體專業性不強,遇到相關遺傳資源的糾紛問題,只能任事態發展,難以發揮出預防與保護的作用。

    (四)我國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欠缺完整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既沒有專門的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也缺少與國際上法律接軌的法律法規,且對于遺傳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大部分都是抽象性的、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我國關于遺傳資源保護的若干規定都分散在各個法律文件中,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對遺傳資源進行專門的保護,并且有不少的管理規定多是在其他法律法規框架下附帶作出的,并不能很好地體現出立法對遺傳資源保護的力度。

    另一方面,雖然我國《憲法》第9 條和第26條也分別對于保護自然資源以及如何合理利用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同時,《刑法》、《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種子法》以及《種畜禽管理條例》等各類行政法規中也對遺傳資源的保護作出了相應的管理規定,但涉及的內容不是很完善,而且也比較抽象,尤其在遺傳資源的取得以及專利制度方面的相關規定上基本空白,這樣也導致了不少想獲取生物遺傳資源的外國公司,通過合作研究或者共同建立數據庫等合法方式規避我國法律,無償地竊取了我國大量的遺傳資源。

    我國自1993年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之后,積極展開我國關于專利法各方面的修訂,于2008年底新修訂的《專利法》將遺傳資源保護納入了專利法保護的范疇;在2010年初,進一步修改了《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主要針對“遺傳資源”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并明確了如何披露遺傳資源的來源信息。針對我國對遺傳資源的保護現狀,通過這三部法律的引入與修訂,也相對健全了我國遺傳資源專利法保護體系。

    二、國外關于遺傳資源的保護模式

    (一)發達國家對于遺傳資源的國內保護模式

    美國作為發達國家,依賴其遼闊的地域,其國內的生物遺傳資源相對而言比較豐富,而且其國內的科學技術力量相對雄厚,因此美國也特別重視對其他國家生物遺傳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美國基于其本國自身利益的考慮,并沒有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另一方面,由于美國在很大程度上是生物遺傳資源的引入國,且對所有的遺傳資源均依照2006年制定通過的《生物遺傳法》對遺傳資源進行保護與管理。《生物遺傳法》對遺傳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作出了如下具體的規定,“為商業或者科學研究之目的在北部地區進行的涉及生物遺傳資源的活動需要獲得政府的特別批準,否則即被視為違法。政府有權對這種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同時該法案也規定了申請人在向政府提交相關申請文件的過程中,還應當提交事先和生物遺傳資源提供者簽署的生物遺傳資源的惠益分享協議,否則政府將拒絕頒發許可證。”

    加拿大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及相關問題并沒有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而是同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或者地區一樣,僅僅是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原則對本國的生物遺傳資源進行規制與保護。加拿大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或多或少地能涉及到各級政府和地區解決生物遺傳資源的歸屬問題,并對此進行法律上的約制。另一方面,加拿大政府對于基因庫中遺傳資源的異地使用問題,主張世界各地的善意研究者,為了研究的目的,發展科學技術,造福世界人民,而善意使用此類資源將不受限制。

    挪威實行土地私有制,基于此其本國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顯而易見,即生物遺傳資源歸屬于土地所有者,對于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不只是政府應當加強法律法規的規制,土地的所有權人也有義務有權利盡己所能的保護和管理自己的土地,以及依附其土地所存在的生物遺傳資源。因此,筆者認為,挪威國內的立法及政策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土地所有者私有財產的保護,而不是把遺傳資源列為一國的國有資源加以開發利用與保護,一方面,這在某種形式上有利于土地所有權者對于其私有財產的雙重保護,但另一方面,似乎也不能預防土地所有權者對其“私有財產”的肆意揮霍。

    南非共和國是非洲唯一的一個發達國家,南非共和國于2004年頒布了《國家環境管理:生物多樣性法案》。此法案明確指出了其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范圍,并進一步利用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出了其國內生物遺傳資源的國家行政主管保護部門。同時,南非共和國對于遺傳資源的管制也相當嚴格。一方面,對于開發遺傳資源的申請者,不僅要求其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相關的申請文件,另一方面,申請者還需要進一步證明其與生物遺傳資源的所有者或是轉讓者之間有合法有效的轉讓協議以及利益分享協議。如果經由政府審查時發現是在脅迫或是其他不合法的情形下簽署了轉讓協議或是利益分享協議,則將不被準許申請。綜上,筆者認為,南非政府對于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模式是非常可行的,一定程度上或許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但是卻可以減少遺傳資源被濫用或是被竊取的可能性,這種多層次的監管模式值得各國學習與借鑒。

    (二)發展中國家對于遺傳資源的國內保護模式

    廣大發展中國家基于本國的國情,對于本國遺傳資源的保護也是各有所長。哥斯達犁加基于其本國國情的考慮,制定并通過了《生物多樣性法》,開啟了對于其國內生物遺傳資源的法律保護篇章,加大了對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力度。該法將保護范圍擴大,并涉及到技術和知識創新、傳統生物遺傳資源、植物變異等,有利于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菲律賓基于其對本國原住民的重視和保護,通過了《原住民權利法》,強調了對于原住民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秘魯為了細化對于本國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層面,加強對于本國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力度,制定了《生物資源本土居民集體知識保護制度法》。巴西本國并未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只是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一些法律原則,對生物遺傳資源進行保護。印度通過了《生物多樣性法律》,主要是對其國內的生物遺傳資源獲取以及惠益分享進行規制的法律。通過管理對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以及對于相關傳統知識保護的目的,以符合《生物多樣性公約》中規定的對于公平的分享和利用生物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這一法律內容。筆者認為,發展中國家大多具有大量的生物遺傳資源物種,雖然普遍制定了國內法律來加強對于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但是在內容上以及側重點上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進行國際化合作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很有必要。

    三、增強我國遺傳資源的專利權保護建議

    由于生物技術通常是通過專利制度獲得并取得各種獨占權的保護,通過對上述遺傳資源保護立法不完善的現狀,為了能夠有效切實地保護到我國的遺傳資源,盡快制定出一部單獨的遺傳資源保護、管理法律乃是大勢所趨。綜上所述,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應著重于在專利制度中加強對遺傳資源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制定一部專門法律

    我國目前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主要體現在《生物多樣性公約》、《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中,但是對于遺傳資源保護方面的細微內容并沒有作出詳盡的規定,特別是關于執行《公約》中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相關規定。同時,要對遺傳資源知識產權的取得條件、權利的行使及侵權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樣才能達到保護遺傳資源的立法效果,實現立法目的,即保護遺傳資源專利權。所以,制定一部單獨的遺傳資源保護管理法,專利法才能與其配合,相互輝映,充分發揮出其對遺傳資源的保護作用。

    (二)完善部門機構設置,合理規制生物剿竊行為

    對遺傳資源保護的問題中,生物剽竊是一種非常惡劣的行為,但從我國國情以及立法體系來看,我國現在對生物剿竊的法律規制相當不完備,基本處于起步階段,而且極其缺少具備相關執法及司法經驗的專門人員。目前,很多發達國家的外國公司以及一些機構對我國的生物剿竊行為越發的嚴重,制定出一部具備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專門性法律是當務之急。同時,也應當配套建立起專門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機構部門,培養具備相關知識的專業工作人員,建立系統的專利權保護體制以打擊生物剽竊行為。

    第7篇: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范文

    以《全日制義務教育生物課程標準》為依據,結合永年縣教育局全面推行嘗試教學法,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面向全體學生,著眼于學生全面發展和終身發展需要,以提高學生的科學素養為宗旨,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為重點,倡導自主、合作、探究性學習,以促進學生轉變學習方式——變被動接受式學習為主動探究式學習為突破口,在教學過程中引導學生主動參與、樂于探究、勤于動手,逐漸培養學生收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提出問題、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交流和表達能力。

    二、基本情況分析

    (一)學生情況分析

    一方面,經過七年級一個學年的學習,學生對生物學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生物學習的方法有了初步的掌握,具備了一定的生物基本知識、生物實驗技能和實踐操作能力,不少同學還對生物學有著濃厚的興趣,為八年級的生物教學打下了較好的基礎。

    另一方面,不少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仍然存在目標不明確、自制力不強、主動性不足等問題,具體表現是學習習慣懶散、注意力不集中、不按時完成作業,好奇心有余而自覺性不足,學習成績存在兩極分化的趨勢。

    因此,從本學期開始,在進一步激發學習興趣、加強課堂管理和調控的同時,要注意加強學習思想引導、學習方法指導,特別是學習過程和效果的監控,不僅要讓端正學生態度、學習得法,還要促使學生養成課前預習,課后及時鞏固、持之以恒的良好習慣,力求使每個學生都有明顯的進步,學習成績有大面積的提高。

    (二)教材分析

    八年級上冊《生物學》內容包括:第五單元《生物圈中的其他生物》共五章,第六單元《生物的多樣性及其保護》共三章。教材的編寫注重從生活實踐出發,廣泛聯系學生的生活經驗和知識基礎,把握基礎性,體現先進性;內容編排圖文并茂,加強了啟發性,具有較強的可讀性;欄目設置豐富多樣,注重創設問題情景,突出科學探究能力的培養,重視科學態度、科學方法和科學價值觀的教育;內容編寫具有彈性,給學生更多的自主學習空間,較好地體現了新課程標準的基本理念。

    1、關于第五單元的內容我主要分兩個部分進行分析

    (1)、關于動物部分

    教材先探討生物圈中有哪些動物,它們分別有哪些與各自環境相適應的特征,再探討它們的運動、行為以及在生物路邊中的作用,其知識結構簡圖如下:

    這樣的安排改變了長期以來按進化順序逐門逐綱講述各類群形態結構和生理功能的做法,強化了動物與環境緊密聯系的認識,其中“水中生活的動物”重點探究魚適應水中生活的特點;“陸地生活的動物”重點探究蚯蚓和家兔適應陸地生活的特點;“空中飛行的動物”重點探究鳥和昆蟲適應空中飛行的特點,這樣能較好地體現課程標準關于動物的類群重點闡述環節動物、節肢動物、魚類、鳥類和哺乳類的要求。而關于其他動物的類群則在相應的節中簡單介紹。這樣的安排突出了重難點。

    (2)、關于細菌、真菌部分

    其內容包括“細菌和真菌的主要特征以及與人類的關系”和“日常生活中的生物技術”兩大部分。本單元的第四章標題為“分布廣泛的細菌和真菌”,將“細菌和真菌的分布”作為第一節,還安排了第五章“細菌和真菌在生物圈中的作用”的內容,這些內容盡管與具體內容標準并非一一對應,卻都是為了更好地體現課程標準突出人與生物圈的思路。在說到細菌和真菌與人類的關系時,必然要說到發酵食品的制作等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生物技術,因此,將課程標準中這兩項內容合在一起。

    2、關于第六單元的教材分析

    第六單元包括生物的分類、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現狀及保護對策等。關于生物多樣性及其保護,課標要求達到層次是學生能說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意義。這是個熱點問題,所以教材從生物各類的多樣性、基因的多樣性、生態系統的多樣性三個方面來闡述生物多樣性的內涵,以便讓學生對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意義和對策有更深入的認識。本單元的知識結構圖如下:

    三、教學目標

    通過義務教育階段《生物學》(八年級上冊)課程的學習,逐步實現以下發展目標:

    (一)知識與技能:

    1、認識動物的主要類群及其對環境的適應性特征。

    2、了解動物在自然界中的作用及其與人類的關系。

    3、了解細菌和真菌的主要特征以及與人類的關系。

    4、通過活動體驗生物的分類是根據不同生物的形態結構特征上的相似程度來進行的。

    5、了解生物的多樣性及其價值。

    6、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和實驗設計能力。如:進行“飼養和觀察蚯蚓”、“調查動物在人們生活中的作用”、“檢測不同環境中的細菌和真菌”、“制作甜酒”等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活動。

    7、培養學生收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豐富學生獲取知識的渠道,拓展學生的知識面。如:進行生物學相關信息資料的查詢和收集。

    (二)過程與方法:

    注重學法指導,教會學生如何學習。如:

    (1)嘗試教學法。準備練習---出示嘗試題----自學課本----嘗試練習-----學生討論-----教師講解-----第二次嘗試練習,以上七步是一個有機整體,反映了學生完整的嘗試過程,也是一個有序可控的科學的方法流程。

    (2)問題導向法。指導學生按照“生物有哪些形態結構特征?如何適應環境?與人類的關系如何?”等基本問題自主學習、自主解答、自主測試、自主反饋,輔以同伴互助和教師點評,讓學生掌握自主學習的方法、形成自主學習的能力。

    (3)理論聯系實際法。指導學生學會運用學到的生物學知識來解釋日常生活和生產勞動中所遇到的生物學現象,提升學習興趣,激發學習熱情,加深對書本知識的理解,做到知識源于生活,學以致用。 (4)識圖學習法。新教材圖文并茂,形象直觀,可讀性強。引導學生學會看圖、讀圖,可以促進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直觀把握和理解記憶。

    (5)嘗試教學法。在教學中,通過讓學生嘗試學習,讓學生得到嘗試成功的快樂,提高學生嘗試學習自主學習的自覺性。

    (三)情感態度及價值觀:

    1、認識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及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觀點。

    2、了解生物科學技術在人們生產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實踐價值,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投身生物科技的熱情以及促進社會進步的使命感。

    3、了解科學技術在促進人類進步的同時,往往帶來人們預想不到的負面影響,認識科學技術是把雙刃劍,善用可以為人類造福,濫用則會貽害無窮,確立全面的、辯證的技術觀和價值觀。

    四、主要措施:

    1、重視提高學生的生物科學素養

    2、倡導探究性學習

    3、滲透“科學、技術、社會”的教育

    4、改進教法,加強課堂教學

    (1)提高貫徹課程目標的自覺性

    初中生物學課程目標涵蓋的生物學知識、能力以及情感、態度、價值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是通過每節課或每項活動來逐步完成的。因此,在制定每節課(或活動)的教學目標時,要充分考慮課程目標的體現和貫徹;考慮到學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特別要注意能力和情感、態度、價值等方面的要求。

    (2)組織好學生進行探究性學習并提高其質量

    第8篇: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范文

    國家具有兩個特性,即對內至高無上和對外獨立平等。經濟作為國家的—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對內效力首先即體現在對本國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國家經濟的確立和逐步完善,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經過長期激烈斗爭的結果。1962年2月,第17屆聯大通過了1803號決議,即《關于自然資源永久的宣言》。根據該《宣言》,對自然資源之勘探、開發及處置等,均應符合資源國自行制定的規則及條件,不能導致對資源國的損害,否則即違反聯合國的精神與原則。但這一《宣言》尚只涉及國家對其自然資源的。此后,經過發展中國家的進一步努力,聯合國在1974年先后通過三個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及其《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這些文件不僅擴展了國家經濟的內容,對其地位也有進一步強化。《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明確宣告,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采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更進一步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包括占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并得自由行使這項。

    與《關于自然資源永久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對國家經濟的拓展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將國家經濟的內容擴展到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權利;二是強調這種權利是“充分的永久(permanentsovereignty)”和“不可分割的權利(in~ienablefight)”。這種強調有著特定的時代背景。在上述《宣言》和《》通過的20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和殖民地自然資源的掠奪主要針對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一些西方國家鼓吹,石油應視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在聯大第六屆特別會議上,英國代表“公開揚言第三世界國家對各國本身的自然資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張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只是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嘲。很顯然,《宣言》和《》的措辭是對發達國家上述觀點的明確否定。

    二、國家經濟原則在遺傳資源領域的發展

    由于上述《宣言》和《》并未對自然資源的范圍加以限制,因此,生物遺傳資源理應包括在內,也就是說,上述《宣言》和《》的原則和精神也應適用于生物遺傳資源。但發展中國家在當時似乎將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上。由于生物技術在當時尚不發達,發展中國家對生物遺傳資源在國家長期經濟發展中的戰略意義認識并不充分。例如在世界糧農組織于1983年通過的《植物遺傳資源國際約定》(以下簡稱《國際約定》)中明確宣稱:“植物遺傳資源是人類共同遺產,因而應可不受限制地獲取。”《國際約定》主要是在發達國家的掌控下通過的將遺傳資源(至少在《國際約定》的框架內將植物遺傳資源)視為“人類共同遺產”在當時也未引起發展中國家的足夠重視。但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的生物遺傳資源大量流失,與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被大量盜用這種“生物海盜”現象引起發展中國家的高度關切,對遺傳資源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的保護,成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對抗的新領域。在這一輪對抗中發達國家總體上已不再否認各國對其境內的遺傳資源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保護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正當性。不過,這一局面的形成仍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一個最明顯的例證是從《國際約定》到《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有關條款的演變。1983年的《國際約定》明確聲稱植物遺傳資源是“人類共同遺產”,1989年的修訂雖然仍重申了遺傳資源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立場,但同時承認了植物育種者權和農民權(前者反映了發達國家的立場,后者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并申明,對遺傳資源的“自由獲取”并不意味著免費獲取。而1983年的《國際約定》文本卻明確規定應免費獲取。此外,1989年的修訂還承認了國家對遺傳資源的獲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權利以及農民,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農民,從對他們所保存的自然資源的利用中獲取“充分利益(benefitfu)”的權利。這些變化是對“人類共同遺產”說的一種明顯軟化。1991年的第二次修訂不僅明確承認國家對其植物遺傳資源享有,同時承認獲取植物遺傳資源的條件需要進一步澄清,承認育種者和農民控制對其所掌握的遺傳資源獲取的權利。而在2001年通過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中,“人類共同遺產”的觀念已被徹底拋棄,轉而承認各國對其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權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也明確表明了承認國家對其生物資源擁有權利的立場。

    三、國家對遺傳資源的經濟應否受到限制

    盡管國家對其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權利在國家層面已得到各國承認,但一些西方學者、國際環境主義者和一些主張保護地方權利的國際組織仍然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承認國家將有害于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在很多國家,遺傳資源豐富的地區往往也是原住民聚居的地區,掌握相關傳統知識的也主要是本土社區或個人,而這些地區在經濟上大都貧窮落后,現有的對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并沒有使這些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提供者充分受益,他們甚至根本沒有得到任何回報。因此,當國際社會強調國家對這些遺傳資源的,討論如何用知識產權來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時,上述學者和組織認為,這些措施實際上起不到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效果。

    首先,就傳統知識而言,對其最好的保護方式是促進其廣泛傳播和應用,而不是將其固定和封存起來。對傳統知識加以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無限期的保護將限制其傳播和應用,從而實際效果可能與保護的初衷并不一致。其次,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在很多場合難以適用。這可能是因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很爹隋況下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要求,也可能是因為原地或異地獲得的遺傳資源已被修飾、合成等,其最終產品與原來的遺傳資源已有較大的區別(如育種者育出的雜交種子等)。在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上的知識產權能否及于這些衍生物,不無疑問。由于這些衍生物的開發和應用并不在發展中國家境內,因此發展中國家制訂的相關立法(如事先知情同意)事實上對這些活動可能無法適用。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有學者認為,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剝削被夸大了,而發展中國家本國的精英階層和政府對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剝削則被忽視。例如有學者指出,有人指責跨國公司以發展中國家傳統醫藥為線索生產新藥所獲利潤只有不到0.001%回饋給了那些發展中國家,但卻忽視了另一個事實,即這些回饋給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最終也可能只有不到0.001%真正落實到了那些給跨國公司研究人員提供線索和引導的原住民手中。不僅如此,發展中國家本國政府為從外國獲取利潤,對原住民生存環境的破壞(如熱帶森林的砍伐)給他們造成的損害比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剝削造成的損害更大。由于發展中國家國內政治環境不穩定,市場和公共設施落后,使得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得不到保護,或其保護所獲利益根本到不了本土社區原住民手中。本國政府和精英階層的剝削使得發展中國家的原住民更傾向于離開他們所居住的生物多樣性場所,而不是留下來保護它們。發展中國家精英階層之所以主張以知識產權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只是為了從發達國家獲得更多的利潤,而不是為了保持生物多樣性,同時也是為了將發達國家的剝削作為反駁對其生態惡化和人權狀況的指責的工具。基于上述原因,承認國家在很多情況實際上有害于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不僅承認國家會產生這種結果,承認權利持有人個人的(如在某些傳統醫藥的場合)同樣有害于對原住民利益的保護。由于原住民和本國政府的利益缺乏同一性,因此不論是國家還是個人都應受到限制。由非政府組織來分發從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開發和利用中所獲惠益因而是必要的。

    上述論斷的出發點或許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那些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存和保護作出了貢獻的原住民和本土社區。但一般性地否定國家(在上述學者的論證中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權利,毫無根據(至少是以偏概全)地從負面理解國家要求保護其遺傳資源的動機,顯然既無正當的法律依據又欠客觀公正。這種論斷的問題在于:首先,國家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是一項久已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如前所述,這一原則已為多個國際法律文件所申明。遺傳資源也屬自然資源,國家當然對其享有權利。不僅如此,《生物多樣性公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等還專門規定了國家對其境內生物資源和遺傳資源的權利。以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開發和利用所獲惠益不能實際落實到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為由對國家加以限制,顯然缺乏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也很難為各國所接受。腐敗和不公正有其復雜的社會經濟背景,這種現象在各國都存在。試圖以一個超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取代國家來解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利用中的腐敗和不公正現象,似乎不太現實。其次,對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界定也尚未統一,并不是每個國家都有所謂的原住民(indigenouspeople)和本土社區(1ocalcommunity)問題,更不是所有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都與原住民和本土社區有關(如中國的中醫藥和印度的傳統醫藥等)。因此,僅以原住民和本土社區利益的保護為著眼點而設計的制度,可能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從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利用中所獲取的惠益如何在有關權利主體間進行分配,應該是一個由國內法解決的問題。惠益分享的法律依據和方式應該是國家的國內法和其接受的國際規則,而不是由超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將自己的規則強加給國家。再者,上述論斷客觀上有可能成為跨國公司拒絕獲取權利主體事先知情同意和實施惠益分享的借1:1,加劇生物海盜現象,從而不僅使資源提供國的利益受到損害,也使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利益受到損害。但是,反對否認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經濟并不意味著國家在其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事實上,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日益加深,國家的經濟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由于任何一國的生物遺傳資源都可能對全人類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國家對其生物遺傳資源的同樣會受到限制。這種限制可能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隋形是國家在特定條件下有義務允許他人(外國國家、研究機構或研究人員)獲取本國遺傳資源,并為這種獲取提供便利。這是因為,這些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可能影響全人類的生存質量,如提供重要的食物或藥品來源等。對這一義務,《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有詳細規定。《生物多樣性公約》在承認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權利后,也明確規定了締約國便利其他締約國取得遺傳資源用于無害環境的用途,不對這種取得施加違背本公約目標的限制的義務。《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就有關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方便獲取問題規定,各締約方應采取必要措施向其他締約方提供這種獲取的機會。上述規定意味著,國家不能任意拒絕他人對本國遺傳資源的獲取。當然,根據上述兩個法律文件,外國國家或者私人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時才可能享受方便獲取。易言之,遺傳資源提供國只在特定條件下才有提供方便獲取的義務。

    另一種情形是國家自身對其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考慮環境因素,不能造成生物物種的滅絕或造成環境的重大破壞。由于人類面臨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對國家經濟的這一限制顯得尤為必要。早在1970年3月,在東京召開的一次關于公害問題的國際座談會所發表的《東京宣言》就呼吁“把每個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環境權和當代人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認下來”。1972年6月聯合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是關系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1982年10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環境宣言》也規定,“地球上的遺傳活力不得加以損害;不論野生或家養,各種生命形式都必須維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數量,為此目的應該保障必要的生境”,“生物資源的利用,不得超過其天然再生能力”。《世界自然》并要求將所列各項原則列入每個國家以及國際一級的法律中,并予以實行。

    上述兩個法律文件的相關內容雖然都是籠統地針對自然環境做出的規定,但由于生物遺傳資源是自然環境的重要構成要素,因此生物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當然也屬于上述規范的調整對象。事實上,上述文件中也確有若干條款是直接針對生物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而規定的。除上述兩個法律文件外,《生物多樣性公約》則直接規范了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用。

    由此可見,國家對其生物遺傳資源所享有的經濟是可以而且應當有所限制的。但是必須明確,這種限制是國家根據其自身及全人類的長遠利益而自覺作出,而不是外部強加的,即這種限制是國家對其主觀意志的自我限制,具體表現是國家接受有關的國際規則并將其轉化為國內法,或在國內經濟活動中作出自覺的自我約束。這種限制絕不意味著國家對其遺傳資源所享有的經濟的喪失或消亡,相反,它實際上是國家行使其經濟的一種體現。因此,有關遺傳資源保護的任何國際安排如果要得到大多數國家的接受,都必須建立在承認和尊重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充分的永久的基礎之上。

    論文關鍵詞: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國家經濟

    論文摘要:遺傳資源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延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盜”現象嚴重損害了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國家經濟是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進行保護的國際法依據之一。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進行保護也是承認國家經濟的必然結論。在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上否認或不當限制國家經濟會加重“生物海盜”現象,從而不僅損害資源國的國家利益,也會損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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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范文

    春秋戰國以后古代生物學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山海經》中就有了較為詳細的動植物名稱和形態的記錄,并論及它們的用途。對藥用動植物的研究是我國古代傳統生物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宋代的《圖經本草》就是全國性藥用動植物的普查,不但有圖譜,同時也著錄了形態特征,代表了當時世界的最高水平,也表現了中國生物科學發展的實用性價值。第三,遺傳學的萌芽。戰國時期的《呂氏春秋•用民篇》中就有“夫種麥而得麥,種稷而得稷,人不怪也”,這說明古代已經有了對生物性狀遺傳穩定性的認識。中國古代哲學家王充的著作《論衡》中就提出了對物種遺傳變異的明確論述,批判當時的迷信思想,2000多年前提出的“本種”的概念與18世紀分類學家林奈的“種”的概念相似。因此,現代生物學需要辯證地吸收和借鑒歷史上各國的生物科學思想,并將現代科學推向前進。縱觀歷史的發展,科學史和科學思想的發展都是動態的過程,它隨著時間的發展不斷發生變化。而教材中向學生展示的是靜態的、經過提煉的科學成果,其中略去了科學思想和理論的形成與產生的動態過程,學生往往會認為教科書上的結論與生俱來就是正確的,是亙古不變的永恒真理。同時,編寫教材基本都參照西方國家的思路,用的例子或者史實大多是西方的,這易導致小學生對我國歷史尤其是生物等自然科學、技術史缺乏了解和認識,造成他們更認同西方而不認同我國生物發展乃至科學發展的史實過程,形成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的歷史觀。對小學生而言,情感態度和價值觀的培養遠比給他們遠離生活的、純學術的知識更為重要。要培養孩子健康地生活,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如果在小學科學中引入一些我國古代科學史的內容,讓學生從自己每天吃的糧食和身邊可能發生的事情出發,了解我國原始社會就孕育和萌芽的生物學知識、栽培作物的悠久歷史、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充分認識中華傳統科學思想對人類文明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讓他們能樹立自信、樹立愛國精神,激發學生的愛國主義情感和民族自豪感。

    二、責任感教育:倫理與遺產價值觀的呈現

    首先,人類在道義上有義務不去消失其他形式的生命。早在數千年前,生物學的科學知識已在我國孕育和萌芽,《詩經》中很生動地描述了當時的農業情況,并提到200種以上的動植物。這些在甲骨文和《詩經》中記載的動植物形態、分類和生態習性方面的豐富知識對于后人了解當時環境下的生物多樣性有及其重要的價值。《科學標準(實驗稿)》中要求學生:“能說出周圍常見植物的名稱,并對常見植物進行簡單分類;了解當地的植物資源,能意識到植物與人類生活的密切關系”;“知道生活中常見的動物名稱。能用不同的標準對動物進行分類;了解保護動物特別是保護瀕危動物的重要性”。但今天的人類正明顯地受到滅種的威脅,許多與人類一同生活在這個星球上的生物在科學還未能對他們加以描述之前就已經滅絕了。塑料制品鋪天蓋地,熱帶雨林正在被毀滅,珊瑚礁正在消失。目前的統計結果顯示:我國的物種數量約占世界物種總數的10%左右,居世界第8位,北半球第1位。我國有高等植物約3000種(占世界總數的10.5%),哺乳動物約500種(占世界總數的11.9%),魚類約2800種(占世界總數的13.1%)。讓學生感受我國豐富的生物資源的同時更能激發其責任感和保護資源的意識,并從中領略中國古代科學思想的生物倫理學核心價值。第二,根據代際公平的原則,我們有義務向孩子們交接我們所接收到的東西。生物是隨著地球環境的演化而發生并發展的,一方面生物從環境中獲取生活所必須的物質和能量,并且受各種環境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另一方面,生物在長期的進化過程中,對其生存的環境產生一定的適應性,并對環境的發展演化產生影響。生物與環境是互為依存、協同進化的。自有人類以來就產生環境問題,以狩獵和采集為主要生存手段的時期無疑對生態環境產生一定的破壞。人類文明即是在一定的生態環境中形成和發展的,為了使人類文明持續發展下去,必須保護人類文明賴以發展的生態環境,這已成為全人類的共同心聲。保護生態環境、珍愛環境是為了人的生存,也是為人類文明的延續和發展。我國古代人們就認識到,要想利用環境就必須保護環境資源,合理開發,反對過渡利用。《史記•殷本紀》中有商湯愛鳥“網開三面”的故事,在捕獵鳥的時候讓捕鳥人撤掉三面網,不進行破壞性的捕獵,這也是生態環境保護思想的萌芽。《荀子》明確提出生物與環境相互依存的關系:“川淵深,而魚鱉歸之,山林茂,而鳥獸歸之……川淵枯,則龍魚去之,山林險,則鳥獸去之”。讓人們合理利用環境,利用生物資源的消長規律。充分合理的開發利用不但能獲得利益而且不使資源枯竭。荀子是從治國安邦、發展經濟的角度出發明確了保護資源的目標和要求。《呂氏春秋》中則有文字記載的法律條文規定,在“月令”中有詳細的規定禁采的動植物。明確了保護生物資源的再生性,“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焚藪而田,豈不獲得,而明年無獸”。由于人口壓力的不斷增加,對環境資源破壞日趨嚴重,保護環境資源才逐漸為人們所關注。這些古代早期的環境資源保護思想對后世產生積極的影響。第三,生物多樣性被賦予價值的準則,它是自然地、脆弱的,對人類和人類的延續是有意義的。生物多樣性是生命系統的基本特征,既包括植物、動物、微生物,生物所擁有的基因,也包含生物與其生存環境形成的復雜的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生物多樣性表現為四個層次———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和景觀多樣性。孩子們從小學階段就要了解地球上存在不同的動物、植物,動植物的生存環境與其數量是相關的。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就是生態環境和人類文明發展相融合,使中華文明永遠持久延續,古代文明因生態環境而孕育發展,現代文明更要與生態環境相和諧。《科學標準(實驗稿)》就要求在課程中探討人與自然如何和諧相處,保持可持續發展:知道環境對生物生長、生活習性等多方面有影響;能認識到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既依賴于環境,又影響環境,影響其他生物的生存。人教版《科學》六年級下冊“探討動物與環境的關系”用一張圖片表示“草場上過度放牧會加快草場退化,甚至會破壞土壤結構,導致土壤沙化。”要讓學生們了解:對生物擴張與進行控制的自創生傾向,少買一些袋裝的塑料制品,少將一些礦物燃料用于交通運輸中,少進行一些其他破壞環境的舉動,地球就能逐漸可持續發展起來。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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